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网上保险的现状范文

网上保险的现状精选(九篇)

网上保险的现状

第1篇:网上保险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继电保护;差异化运维;措施库

中图分类号:TM77 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转型的攻坚时期,电力系统建设将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并向发展规模和发展质量并重的方向转变。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国家电网还是南方电网公司均要求整体管理向精益化发展。要求在评估设备运行状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设备所涉及的电网风险、运行风险和运维作业风险,合理安排运维工作和运维周期,实现不同设备之间,设备不同运行阶段,不同运行风险下有差异的维护,达到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最优,最终实现精益化管理。

1继电保护传统运维风险管控模型

设备运行时,存在各类型风险,主要包括电网风险、设备自身运行风险和作业风险,而其中设备自身运行风险将使正常运行设备状态发生变化,即存在概率P使设备保持在正常运行状态,称为设备的可靠度,并存在概率P%使设备转移至异常状态,称为设备的风险度。其中可靠度与风险度之和为100%。当保护设备处于于异常状态时,由于保护内部或外部原因,存在一定的概率K使保护拒动或误动,从而造成电网和设备的损失。这里K即包括设备自身因素,也包括了外部电网因素,主要是电网运行方式下,尤其在电网“N-1”方式下,电网损失的风险更大。另外根据人们对风险的认识程度,可以分为已知风险和未知风险,其中从对已知风险的认识,开展运维。

传统设备运维工作,以提高设备可靠性、降低设备运行风险为目的;在规定的周期内通过一系列规定的运维手段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未考虑电网、设备及人手等多重因素,且固化手段无针对性、效率较低。从另一维度看,设备风险包括了基准风险与特殊风险,基准风险指设备正常运行时普遍存在的运行风险,特殊风险指由于设备健康状况、运行年限、或运行方式等原因使设备存在显著的运行风险。由于特殊风险与基准风险下设备运行状态转移的概率P,和异常状态下导致不正确动作概率K差异较大,且特殊风险之间又存在不同,同一运维手段未能有针对的化解或降低风险。

2继电保护设备差异化运维管控

2.1一、二次设备运行特点差异

由于一、二次设备运行具有自身特点,一、二次设备从正常到失效,即正常状态到到故障状态的变化过程存在很大的差异。无论一次设备还是二次设备,从正常到失效,均经历了注意状态和异常状态两个过程。注意状态是指设备出现了个别异常特征,但该异常特征不影响设备运行,应安排计划进行处理,异常状态是指设备异常特征明显,不立即处理将会导致设备故障(失效),即进入故障状态,极有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的发生。

一次设备,尤其是主变、主电缆从出现异常特征,即进入注意状态,其过程一般较缓慢,是一个渐变过程,而进入异常状态也是一个缓慢渐变的过程。上述过程如能采用日常巡维或在线监测的手段一般能够及时发现。与一次设备不同的是,由于二次设备,特别是微机保护,由于使用大量电子元器件,设备从正常状态进入注意状态到异常状态是一个非常迅速的过程。通常情况下,一般从正常状态直接进入严重状态,即故障失效,过程中注意状态和异常状态不明显,一般不超过1分钟。由此可见,二次设备运维更注重的是事前检查和事前检修,即注重检查装置信号,检查插件运行年限,提前更换超期插件,检查装置逻辑,回路接线等。而与一次设备不同,日常巡视通常仅能发现处于失效状态的二次装置和插件。另外,一次设备由于价值高,且保护系统能够对故障设备进行快速隔离,因此相对一次主设备故障对电网的危害,运维中更关注的是主设备价值本身。而二次设备虽然价值低,投资一般是一次设备的1-2%,但因二次设备,尤其是继电保护、安自设备误动或拒动将直接导致电网安全事故事件,因此运维中更关注的是系统风险。

2.2继电保护差异化运维管控模型

继电保护设备应进行差异化运维管理。重点关注系统风险,按照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思想,辨识继电保护设备及其二次回路失效对电网产生的风险,通过继电保护设备及其二次回路的具体运维情况,评估保护设备运维状态,按照风险产生原因或危害后果对风险主要维度进行解耦,分析当前状态下保护装置对系统运行构成的潜在威胁,并结合设备生命周期情况给出的具体运维策略。更加关注措施的针对性,根据每项风险具体情况,在策略库中使用针对性具体策略,防止一刀切的运维模式。更加关注运维策略实施效果,通过策略实际效果跟踪,不断调整完善策略,形成PDCA闭环管理。简化分类,规范化,提高运维效率。

继电保护、安自装置差异化运维是一个动态风险运维优化管控过程,如图1所示。设备差异化运维通过设备状态评价以及电网风险辨识,确定设备运行状态属性,根据运维策略措施库制订目前设备运行状况下的最优运维措施,并形成运维措施单。通过运维措施管控关键风险,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电网、设备损失。

3设备运维策略措施库

设备运维策略措施库是指设备各种运行状态及运行方式条件下设备运维要求与风险管控措施的集合。设备运维策略措施库以国标、行标、企标、网公司与公司运行管理规定、规范规范及运维方案为基础,综合历史运维评估后汇总措施要求,包括作业项目、运维要求、风险措施和适用范围,同时包括了属性定义、措施检索条件和措施来源,便于了解措施执行原因。继电保护、安自装置差异化运维策略措施库每年组织运行单位修编。

4继电保护差异化运维管控过程及实现

4.1运维管控过程

(1)依据年度运行方式,评估继电保护、安自装置的电网运行风险,梳理并基准风险下的继电保护、安自装置设备清单作为基准风险下设备重要度划分依据。电网运行方式变更时,应及时调整并运行方式风险设备清单。

(2)实时跟踪设备运行状态,依据设备风险管控要求动态开展设备状态评价。

(3)根据各间隔设备风险评估及状态评价结果,识别设备状态属性,并根据设备状态属性从运维策略措施库中梳理对应运行状态下的运维要求和运行风险管控措施,并形成运维措施表,或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4)参照设备运维措施表中运维周期制定工作计划并动态调整。并按照运维要求,在作业表单模板的基础上制定对应的现场作业表单。

(5)按计划落实设备运维工作,并做好运维记录,每年定期开展成效评估,并上报反馈系统运行部。

(6)依据上期设备差异化运维成效评估结果,对本期度差异化策略措施库进行讨论修编。

4.2继电保护差异化运维实施应用

为使措施库与实际应用相一致。需要制订了一套逻辑语法,用于在属性定义和措施检索条件。通过自然的语言表达,更利于运维人员理解和使用,同时不需记忆复杂的代号,简化属性条件编码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主要特点如下:

(1)语法主要通过集合、范围界定的统一描述方式进行表达,为条件和结果两部分,满足条件即执行结果。例如:

{值班模式:无人值班}&@{运维周期:每3天};

符号“@”为赋值分隔符。分隔符前为条件表达式,分隔符后为结果表达式通过。前后两部分两部分表达式用法是一致的。另外也可用于表示范围,例如:{措施编号:A001,B002}@{上次运维日期:2014-6-6}。

(2)并可通过多层嵌套实现任意条件组合,例如:{值班模式:无人值班}&{,{状态评价:异常状态}}

(3)可进行多重定义,便于检索条件描述。例如:“关键设备”定义为“”,其中“I级特维”定义为{系统风险: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电网失稳}。

语句解释首先拆分并列条件式,然后再逐条拆分条件式的条件表达式和结果表达式条目,通过递归方式对条件表达式进行解释,如果条件表达式为真则操作结果表达式的赋值结果,如果不为真则不操作赋值。

继电保护差异化运维方远期采用信息系统方式。系统化前,运维人员可利用差异化运维离线客户端程序,导入系统运行部组织的最新差异化运维措施库文件,以及运维人员自维护的设备间隔台账数据和设备运维数据。选择需查询运维策略措施单的设备间隔,程序将自动从计算设备间隔属性条件,并从策略措施库中梳理符合要求的运维措施,并提供下次运维建议。

结语

通过对电力设备运行损失模型研究,总结传统运维中存在的弊端,并对一、二次设备失效模型进行探讨,分析一、二次设备运行特点,提出了适用于继电保护的差异化运维管理方法和思路。通过设备状态评价和电网风险评估,以及特殊运行情况分析,辨识设备状态属性,通过策略措施库中检索符合属性条件的措施,形成适用于现场运维的针对性的措施表。通过策略形成方法的语句表达及程序实现,验证了差异化运维方法的可行性,在现实生产中指导并易于运维人员全面了解设备运行要求。

第2篇:网上保险的现状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上保险业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认识和发展网上保险业务,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借用了博弈论的分析手段,分析了网上保险能够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并对如何发展网上保险,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网上保险博弈论得益措施

在现代社会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已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与此同时,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烈,基于互联网、电话等通信网络的电子商务,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作为新型购物方式与时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网上购物,也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发展,成为计算机世界中又一重要领域,受到了包括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内的广大学者,以及社会不同群体的关注。

网上保险交易作为网上购物的一种,在这个网络浪潮中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但与一般的网络购物性质不同,网上保险交易的实质是无形的,实现的是资金的流动。因此它比一般的网络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测性与管理难度。下面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网上保险交易发展的利弊。

一、网上保险交易的博弈论分析

考虑到网上保险交易时间上的特性,本人认为相较之于静态博弈,动态博弈更能体现出网上保险交易的特点。因此本文这里选用了一个博弈树的动态博弈结构来分析保险公司开展的网上交易。

在这个博弈中,我们有两个参与方,即经营网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网上投保人,为了给他们的行为有个合理的解释,我们采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的解释。即他们的行为都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们还假设两个参与方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一个参与方的行为与决策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缚。

在博弈过程中,我们假设博弈参与双方对信息和博弈过程均是了解的,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这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

有了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开始我们的博弈分析。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网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树描绘如下:

在这个博弈树中,顶上第一个白圈表示的是投保人在第一阶段的行为,在这里,投保人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人。可以选择是否通过网上进行保险的交易,如果选择是,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如果选择否,则双方的得益为A(0,0),均为0,既没有损失也没有得益。(当然这是一个简化的描述,保险公司的网上开办费与两管理费等成本被省略了)

在第二阶段,黑圈表示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的决策。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这时他开始作为博弈的主体进行选择,在这阶段,他可以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有差错的经营方式(这里所指的“差错”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的种种不规范,也包括保险公司网络外部管理的无力与缺陷),一种是规范的经营方式,即能通过有效监督使得网上保险交易能够顺利进行,投保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保险公司的两种经营状态将导致B和C两种得益情况的出现。

在得益B(-a,b)中,投保人获得的得益为-a,之所以为负数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差错经营方式,往往会对投保人造成信息外泄、退保金被人冒领等等的意外损失。而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获得投保人缴来的保费b。

在得益C(c,d)中,投保人在保险公司通过规范的经营管理的状态下获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结果c,而保险公司的经营得益为d。

让我们来对博弈的结果做一个简单分析,很明显,投保人的得益依赖于保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状态,在投保人能够有效预知得益结果的情况下,他会在保险公司选择差错经营时选择不投保,因为投保会给他带来负得益;而当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时,投保人会选择投保,达到他购买保险的理想状态。因此在这个博弈的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对投保人起到决定作用。但要保险公司选择得益C而不是得益B,则需要保险公司在得益C下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这样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去选择得益C。

但从实际出发分析,我们了解:如果没有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网上经营情况的监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对保险公司的行为做出约束(出自我们的独立性假设),则保险公司的得益C下的结果d往往和得益B下的结果b没有区别。甚至由于规范经营要付出更多的经营成本,很有可能出现得益d要小于b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思维自然会毫不犹豫选择得益B,而投保人在预见到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选择得益B自己获得负得益的结果后,选择在第一阶段不投保。于是博弈在第一阶段即告结束,网上保险开办失败。

幸运的是,我们博弈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只要放松我们的独立性假设,从而使得单次博弈的结果中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得益C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投保人可以通过投诉、联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目的自然会选择得益C;二是我们可以进行重复博弈。很明显,重复博弈需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长期关系。而刚才的博弈树分析显然是“一次买卖”,保险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参与一个他自己此次吃亏的博弈。而N次重复博弈的得益Nd,则是一个相当巨额的利润,远远大于保险公司通过一次投机所获得的得益b。因此,在预见到N次重复博弈的理想结果下,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去选择在第二阶段的得益C,从而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与继续支持,让博弈能够一直进行下去。

二、结论

从以上博弈分析我们了解,要发展网上保险业务,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1.加大网上保险业务的宣传。很明显,投保人要在我们的博弈树中第一阶段选择投保,必须是在他知道已经有网上保险业务存在的条件下。因此,要让投保人能够在投保时选择我们的网上保险,前期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在宣传中,我们需要开动脑筋,用能为大众接受和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宣传网上保险。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网上银行的宣传经验,成立专门的宣传部门,通过宣传人员的不间断、连续的工作。从网上保险的使用到网上保险的优点,真正为客户全面解读网上保险的功用。解除客户的疑惑,消除客户的后顾之忧,让更多的群众能够接受网上保险,理解网上保险。

2.完善网上保险的法律环境。只有具备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网上保险才会取得迅速的发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护,投保人才能够放心地选择网上保险进行交易。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网上保险的特点及风险成因,从我国网上保险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较为系统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通过法律保护网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为我国网上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应既包括关于保险资金的流通、网上保险欺诈与犯罪、网上保险监管等公法的内容,又应包括涉及网上保险与客户、网上保险与网络服务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内容;应既包括确立网上保险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又包括实施各项权利义务的程序性规范。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于网上保险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种法律法规为维护其权威性,不能频繁地进行变动、更新,都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将眼光放长、放远,要在充分考虑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

3.加强对网上保险的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网上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对于网上保险业务的发展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能够确保网上保险业务有序、健康的发展。但很明显,只依靠上层监管的单方面监管是远远不够的,针对网上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和从我们上面的分析可知,网上保险业务的监管体系应是一个由上层管理者、保险公司自身、投保人、专业媒体等多方构成的立体监管结构。市场调查公司或会计咨询公司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进行监管,投保人集团也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质量及价格进行监管,新闻媒体也可以对网上保险遵守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管。只有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才能让网上保险的发展,走上一条健康而有序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海燕:《网上保险势在必行》.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6期

第3篇:网上保险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产业” 风险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国内外研究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目前国外的互联网金融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金融服务的创新研究及风险监管研究

主要是研究网上银行与金融的重新组合,开展网上金融服务的新领域如网上共同基金及电子华尔街、网络贷款、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网络证券、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以及网络保险等。新型零售支付业务中带来的五类风险,即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清算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其中,另外,提出移动支付因其匿名性、基于公共网络而使得数据安全(未经授权的修改、损坏和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购买非法商品和服务)问题显得尤其突出。所以Birch D,Young M A(1997)谈到,金融服务业正处于一系列变革时期,正在兴起的新的交付渠道互联网的性能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和金融服务产品的本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早期是提供贷款、跨境支付等服务,而随着深入发展,银行保险业与电商的结合将呈现出一种新的趋势。但为了加入互联网金融市场而盲目进行财务与电子技术的结合是不可取的。Dyan T.Kalina在1999年设计出一种体系,为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单独建立一个账户信息,在此账户信息内记录消费者联名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等信息,并通过使用该账户积累信用额度,以此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规避了一些信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网络金融是一种金融经营模式,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时代。它不仅影响了金融服务效率的改善,还创建了新类型的风险并为风险管理增加了新的内容。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的良好操作,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及其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都应该接受监督。结合传统的金融监管方法,调整监管框架的结构,有效地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Greiner在2009年以借贷平台已经完成的14000笔借贷为研究对象,分析Prosper公司平台上借贷者的自我选择和竞标交易等特点,发现不仅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得到改善,而且借款利率也实现了互惠双赢。在美国,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如果属于金融机构,属于联邦管辖的,则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国证监管等都可能对其从不同角度施加管辖权;属于州政府管辖的,则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其运作都需提前取得许可,并按牌照规定范围经营。若为第三方支付方公司,则需要至少八个以上方面的监管如注册、电子转账规则、消费信用规则、账单信用规则、公平贸易规则、消费者隐私保护、存款保险规则和反洗钱等。

这说明国外发达国家从开始的在线金融产品方式方法研究、金融创新产品的投放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的研究,已经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革,通过各个层面监管的方式,提升了网络支付的安全性,企业资质得以进一步保证、借款人信用状况得以改善以及监管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金融产品交易及风险监管研究

主要研究了金融互联网化如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支付宝、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金融交易平台及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众筹、智能理财、资产超市、金融垂直搜索、P2P接待、互联网交易所、虚拟资产交易与保险、并对微信和余额宝进行了分析;互联网货币如比特币;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谢平(2012)率先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与传统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相异的新融资模式”。王汉君(2013)讨论了互联网金融的高技术性带来的操作风险及其高联动性造成的传染风险,表明了金融创新需要与监管创新同步的观点。宋国良和张颖(2014)从VC/PE角度出发探究投资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以及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贺强(2014)对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规范、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强化余额宝及互联网金融的内部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等几方面提出防范金融风险的应对建议。陈秀梅(2014)综合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设计、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以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长期可持续发展。柳树,钟洁(2014)不仅从实证角度给出了低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思路与实施细节,而且就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如何具体降低给出了实施方法。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应用及风险监管

1996年招商银行开展了网上银行、网上实时支付等网上金融业务后,逐步多家银行分支机构推出网上银行业务。然后中国保险信息网也面向公众开通了。高校如清华大学还有软交所等都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实验室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公众带来的产品及影响。现在出现了支付宝、微博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余额宝、百度理财、微信理财以及还有京东商城成立的金融集团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学者也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问题。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期限错配风险、贷款人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如非法集资等风险。所以不少研究者提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网络支付技术水平如密钥提升技术、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等问题。

这说明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在成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多元化发展趋势迅猛,参与各方内在驱动较强,已成为生产消费的一个重要领域,并将对整个金融业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但是国内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与不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尚未厘清。所以互联网金融在产业运营中的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对于国家的风险监管部门需要对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合法性、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性以及网络支付的安全性进行评审并监督,而互联网融资平台则需要通过对融资者的资产评估、信用评估、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回收资金的可能性等考察融资者的资料、投资者的合法性、期限等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而当融资者通过互联网融资平台获得资金投向三大产业时,资金的安全性到底如何保证呢。

(一)“互联网金融+第一产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从事第一产业的从业者通过互联网融资的形式获得了进行生产经营的投资资金,那么他们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该如何监考以确保投入资金的安全呢。

首先,需要确保融资资金在第一产业的目的性。相关部门及平台要对第一产业的从业者对融资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静定和动态地保护资金安全,如是否由于融资资金的加入,耕地得到了更好地利用并为农民创了收;林地是否得到了较好地使用,实现了绿化阻隔沙化的同时,又使得从事林业的百姓借助林业致了富;牧业的融资资金是否调动了牧民的积极性,发展绿色牧业的同时推动牧业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渔业的融资资金是否在推动了养殖业甚至海里作业的同时,又保护了海里濒临灭绝生物种族,还给渔民带来了增殖收入。

其次,需要确保互联网融资平台及从事第一产业的融资者网络销售平台的合法性及电子支付平台的安全性问题。这样有利于投资者、产品生产者及消费者的权益。

还有,需要监控资金的去向。互联网融资平台应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资金投出后的监督制度,包括合同约定、违约罚款、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标准、资金使用状况、项目进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汇报制度等。而风险监管部门需要对融资平台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投资者及融资者资信、风险储备金的合理性及可行性以及融资者产品保证等。

最后,需要监控融资者在第一产业产品的资金使用状况及产品质量安全等。

对于网络销售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的产品,一般是相关从业者可根据自己的产业特点和季节特点,建立具有产品特色的网站进行网络销售,或通过互联网的相关网站如淘宝、58同城、百姓网以及拍拍等、各类生活论坛、聊天工具如QQ、微信朋友圈等进行销售。对于在固定网站上开设网店的产品,销售的产品为海鲜水产、鱼、禽和畜以及其他对时限要求很高的鲜玉米、瓜果蔬菜等海产品以及农产品,监管部门除了要求出售者进行实名制认证外,需要在网站上提供明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地等,还需要通过抽查、定期检查、网络举报、公众来信以及电话等形式对网站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另外还可通过出售者选用的递送渠道了解产品的运输信息等;对于没有固定网店出售的海产品或者农产品,只能是购买者风险自负了,不过对于给人身造成伤害,给当地地区甚至国家的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部门可采取网络追索的形式,查找产品源头,及时制止问题产品的出售或者对问题产品的源头进行整改,以确保百姓吃上放心的产品。

(二)“互联网金融+第二产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对于从事第二产业的互联网金融融资者资金时的风险监管措施需要从资金使用的方向性以及产品质量保证等角度来考虑。

首先,需要监控其资金是否挪作他用,是否真正用于融资时提供的标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时完成项目以及项目是否获得预期的收益。这些信息都可以作为该融资者或者其他融资者进行类似项目融资时的参考。

其次,一般第二产业的项目投资都比较长,所以项目资金的回收期会稍微长些。国内外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等的变化就会影响到项目实施的进度以及收益状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评估哪些因素会影响到该项目的进展,该类项目受到环境影响的程度,以便风险测评者根据这些数据对该类项目的效益进行分析,为后续的项目投资额度的控制以及测算后续类似项目的收益等提供依据。

例如,对于属于建筑业的房地产开发,如果融资的资金是来自互联网金融的,那么更需要从资金的项目审核、使用以及完成等进行资金安全性的风险监控。我国的商品化房地产已经数年,房价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风险,所以一方面互联网融资平台在审核时,需要对使用资金的房地产商的资质、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评估,另一方面还需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对于项目所属区域的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预测,同时对预期经济环境下的房价进行测算评估,还有更需要对当地百姓的消费能力、该区域对外来人口的吸引力以及该区域经济发展的持续动力进行评测等。根据各类评测指标评测结果,来判断是否值得贷出资金。如果项目确实可行,那么就需要完善相应的特殊行业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避免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差错。而国家更需要出台严格的特殊行业互联网融资资金的管理办法,首先从源头上抓起,检查审定互联网融资平台资金贷出的管理办法以及风险监控措施。其次需要检查资金的投出是否属于国家支持及引导性领域,融资资金的周期与融资项目的周期关系等。最后需要对互联网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群体、融资群体以及相应的资金额度进行数据分析,以便了解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在外闲置资金的额度、不同区域流动资金的状况、融资群体的分布、融资资金的产业及行业分布,从而测算国家及不同区域面临的潜在风险,再根据不同产业分布和不同行业分布甚至不同领域的风险分布,整顿可能面临危及的企业,政策引导可能产生较大风险的企业进行转型升级,采取措施制定出相关的行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同时进行政策引导以规避或者降低由于行业集中爆发的潜在风险而给国家带来的经济风险。

最后,第二产业运用融资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或者投资项目购买固定资产时,需要对固定资产的真实性、质量、使用周期以及投产后产生的效益及期限等进行评测;如果资金是用于新技术研发,那么研发产品的生命周期有多久以及投入生产后市场的反映如何,资金回收周期的测算,经济环境对该技术投入生产的影响如何;如果融资的资金是用来开办新的子公司,那么子公司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时,需要测算行业和本企业资产收益率,以判断该子公司所处行业位置,并将资产收益率与融资成本进行比较,测算财务风险。以便拿出具体的措施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者企业停产、破产倒闭。

(三)“互联网金融+第三产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由于第三产业中有不少虚拟产业如P2P理财公司、基金甚至虚拟货币以及所谓创新的原始股投资、网上产品的网站建设等,所以第三产业通过互联网融资获得的资金风险会比真正投入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融资资金面临会更的风险。所以对其融资资金的监管也需要更严格些。一般为:

1.随着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理念不断渗透到人们的头脑中,有些人为了赚钱,开始将目光投向收藏品。互联网融资资金会有一部分流向各类收藏藏品的比如艺术品、原石、钱币以及邮票等等时,由于收藏品鱼目混珠,风险较大,所以不只是互联网融资平台,即使是国家或区域监管部门,也要制订收藏品融资资金的适用范围、适用周期以及抵押资产的种类等,以提醒人们对借钱进行收藏品投资的风险认知。

2.互联网融资资金流向网络平台虚拟产品。由于虚拟产品的价值很难评估,风险比收藏品还要大很多,国家或区域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监管措施对虚拟产品的交易市场进行严格的管制,如对互联网融资资金的虚拟产品投资种类、生存周期、虚拟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的风险等级认定以及虚拟产品风险等级等等有严格的公示规定,同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互联网融资平台的虚拟产品的贷出额度也要有严格的规定以便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互联网融资平台本身也要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自己的虚拟产品融资资金比例。

3.互联网融资资金流向餐饮业以及批发零售贸易业,这类资金的回收期一般较短,互联网融资平台需要融资者提供详细的相关资金融资标准,如融资者提供所投领域在周边区域的分布数据、人口流动数据以及产品购买人群特征等,以确保资金投出的安全性。监管部门只要根本不同的产品特点制订不同的产品质量监管措施就可以了。

4.互联网融资资金流向物流业。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实体店价格居高不下,网络消费已经渗透到很多领域,并且面向全世界各地网络达到的地方,现在物流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所以互联网融资平台及相应的监管部门在制订资金投放规定时,可以视项目的情况,对于物流业的融资资金的支持比例可以适当增大。但是物流业融资资金的使用需要按期提供详细的记录,以便让资金适得其所。并制订虚假记录的处罚措施。

5.互联网融资资金流向资本市场。由于资本市场如股市、外汇市场波动非常大,在股市积累的风险很大时,很容易出现2015年6月份以来的股市断崖式下跌的情况发生。大家会在网络上看到很多有关这次场外融资到股市的资金风险状况,如上亿元的资金因为使用了杠杆跌到了几十万,几百万的资金到了几万等案例很多。也正因此,国家采取了关闭相关的场外融资系统。那么如何在事前防范,采取相关的风险监管措施降低面临的这种风险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风险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学会如何识别创新工具带来的潜在风险会有哪些,如何根据国外历史数据测算风险波及程度,分析预测创新工具对国内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冲击程度,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程度,以便针对可能面临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将潜在的巨大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结论

国外不少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制由于业务开展的比较早,已经从多个层面如国家、相关部门、州以及地方政府等施加了管制,而我国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比较晚,一些金融创新业务开展的更晚,虽然目前不少学者提出进行了风险监管措施的研究,但是提出的监管措施及手段还有待完善。而互联网金融与产业的结合的风险监管,更需要从国家、地方政府、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相关部门等层面开展风险监管和出台相关措施。本文针对产业甚至行业的不同特点从监管层面和融资平台层面提出了从互联网融资平台获得的融资进行产业投资后如何去监管的措施和手段以期规避或降低潜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Birch D,Young M A.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Internet-what does cyberspace mean for the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y?[J].Internet Research,1997,7(2):120-128.

[2]Kalina D T.Centralized credit interchange system of converting purchase credit awards through credit exchange system for purchase of investment vehicle[P]. U.S. Patent 5,970,480,1999-10-19.

[3]Greiner M E,Wang H.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people-to-people lending marketplaces[J].ICIS 2009 Proceedings,2009:29.

[4]谢平,邹传群.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5]王汉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挑战[J].中国金融,2013,(24):54-55

[6]宋国良,张颖.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及风险管理探究―基于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视角[J].现代管理科学,2014,(5):82-84

[7]贺强.注意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3):10-12

[8]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2014,(10):122-126

第4篇:网上保险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网上保险博弈论得益措施

在现代社会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已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与此同时,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烈,基于互联网、电话等通信网络的电子商务,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作为新型购物方式与时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网上购物,也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发展,成为计算机世界中又一重要领域,受到了包括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内的广大学者,以及社会不同群体的关注。

网上保险交易作为网上购物的一种,在这个网络浪潮中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但与一般的网络购物性质不同,网上保险交易的实质是无形的,实现的是资金的流动。因此它比一般的网络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测性与管理难度。下面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网上保险交易发展的利弊。

一、网上保险交易的博弈论分析

考虑到网上保险交易时间上的特性,本人认为相较之于静态博弈,动态博弈更能体现出网上保险交易的特点。因此本文这里选用了一个博弈树的动态博弈结构来分析保险公司开展的网上交易。

在这个博弈中,我们有两个参与方,即经营网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网上投保人,为了给他们的行为有个合理的解释,我们采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的解释。即他们的行为都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们还假设两个参与方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一个参与方的行为与决策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缚。

在博弈过程中,我们假设博弈参与双方对信息和博弈过程均是了解的,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这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

有了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开始我们的博弈分析。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网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树描绘如下:

在这个博弈树中,顶上第一个白圈表示的是投保人在第一阶段的行为,在这里,投保人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人。可以选择是否通过网上进行保险的交易,如果选择是,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如果选择否,则双方的得益为A(0,0),均为0,既没有损失也没有得益。(当然这是一个简化的描述,保险公司的网上开办费与两管理费等成本被省略了)

在第二阶段,黑圈表示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的决策。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这时他开始作为博弈的主体进行选择,在这阶段,他可以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有差错的经营方式(这里所指的“差错”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的种种不规范,也包括保险公司网络外部管理的无力与缺陷),一种是规范的经营方式,即能通过有效监督使得网上保险交易能够顺利进行,投保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保险公司的两种经营状态将导致B和C两种得益情况的出现。

在得益B(-a,b)中,投保人获得的得益为-a,之所以为负数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差错经营方式,往往会对投保人造成信息外泄、退保金被人冒领等等的意外损失。而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获得投保人缴来的保费b。

在得益C(c,d)中,投保人在保险公司通过规范的经营管理的状态下获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结果c,而保险公司的经营得益为d。

让我们来对博弈的结果做一个简单分析,很明显,投保人的得益依赖于保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状态,在投保人能够有效预知得益结果的情况下,他会在保险公司选择差错经营时选择不投保,因为投保会给他带来负得益;而当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时,投保人会选择投保,达到他购买保险的理想状态。因此在这个博弈的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对投保人起到决定作用。但要保险公司选择得益C而不是得益B,则需要保险公司在得益C下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这样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去选择得益C。

但从实际出发分析,我们了解:如果没有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网上经营情况的监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对保险公司的行为做出约束(出自我们的独立性假设),则保险公司的得益C下的结果d往往和得益B下的结果b没有区别。甚至由于规范经营要付出更多的经营成本,很有可能出现得益d要小于b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思维自然会毫不犹豫选择得益B,而投保人在预见到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选择得益B自己获得负得益的结果后,选择在第一阶段不投保。于是博弈在第一阶段即告结束,网上保险开办失败。

幸运的是,我们博弈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只要放松我们的独立性假设,从而使得单次博弈的结果中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得益C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投保人可以通过投诉、联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目的自然会选择得益C;二是我们可以进行重复博弈。很明显,重复博弈需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长期关系。而刚才的博弈树分析显然是“一次买卖”,保险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参与一个他自己此次吃亏的博弈。而N次重复博弈的得益Nd,则是一个相当巨额的利润,远远大于保险公司通过一次投机所获得的得益b。因此,在预见到N次重复博弈的理想结果下,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去选择在第二阶段的得益C,从而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与继续支持,让博弈能够一直进行下去。

二、结论

从以上博弈分析我们了解,要发展网上保险业务,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1.加大网上保险业务的宣传。很明显,投保人要在我们的博弈树中第一阶段选择投保,必须是在他知道已经有网上保险业务存在的条件下。因此,要让投保人能够在投保时选择我们的网上保险,前期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在宣传中,我们需要开动脑筋,用能为大众接受和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宣传网上保险。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网上银行的宣传经验,成立专门的宣传部门,通过宣传人员的不间断、连续的工作。从网上保险的使用到网上保险的优点,真正为客户全面解读网上保险的功用。解除客户的疑惑,消除客户的后顾之忧,让更多的群众能够接受网上保险,理解网上保险。

2.完善网上保险的法律环境。只有具备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网上保险才会取得迅速的发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护,投保人才能够放心地选择网上保险进行交易。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网上保险的特点及风险成因,从我国网上保险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较为系统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通过法律保护网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为我国网上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应既包括关于保险资金的流通、网上保险欺诈与犯罪、网上保险监管等公法的内容,又应包括涉及网上保险与客户、网上保险与网络服务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内容;应既包括确立网上保险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又包括实施各项权利义务的程序性规范。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于网上保险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种法律法规为维护其权威性,不能频繁地进行变动、更新,都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将眼光放长、放远,要在充分考虑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

3.加强对网上保险的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网上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对于网上保险业务的发展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能够确保网上保险业务有序、健康的发展。但很明显,只依靠上层监管的单方面监管是远远不够的,针对网上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和从我们上面的分析可知,网上保险业务的监管体系应是一个由上层管理者、保险公司自身、投保人、专业媒体等多方构成的立体监管结构。市场调查公司或会计咨询公司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进行监管,投保人集团也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质量及价格进行监管,新闻媒体也可以对网上保险遵守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管。只有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才能让网上保险的发展,走上一条健康而有序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海燕:《网上保险势在必行》.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6期

第5篇:网上保险的现状范文

一、网络营销的现状

中华联合于2012年开始在车险营销渠道策略中增加了网络营销这种模式。中华联合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不是企业从传统到网络的一次简单移植,而是为客户提供产品、渠道和服务上的更多选择。顾客可以通过网络了解保险信息,可以快速实现投保、核保、报价、理赔、给付。当然,顾客可以先在保险公司网站选定保险业务,然后由业务员上门签订正式合同。网络营销的优势就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提高竞争力;简化保险商品交易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为客户创造和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当然,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意味着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站,主要内容却大都局限于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自己,用于扩大影响。近几年来,各家保险公司对于网络保险营销仍然持观望态度。原因有很多,这里列举出三种:一是怕车险网络营销过度冲击渠道,引起人不满而抵制公司产品;二是许多保险公司担心全程的车险网络营销电子化建设投入太大,短时间难以收回成本;三是车险网络自助服务平台开发难度太高,网上支付等流程管理风险太大。根据上文所述,目前国内电话营销和网络营销都有很大的缺陷。随着车险行业的竞争不断扩大,顾客对于这两种营销模式仍然持观望态度,所以为了创新中华联合的营销策略,借鉴别的保险公司优质的营销模式刻不容缓。中华联合济南分公司根据总公司提倡的服务“三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计划的基础上,整合电话营销和网络营销的优势,借鉴平安保险公司的电网一体化模式,打算在新农村开启电网一体化时代。

二、中华联合济南分公司在实现电网一体化过程中的创新思路

截至2006年,我国已基本形成以网站平台为基础的保险电子商务发展框架,形成B2B,B2C,B2E等服务模式,网站营销和电话营销相结合的服务平台。因此中华联合提出电网一体化的营销策略,主要是借鉴平安保险的营销模式,进而跟上网络营销时代的步伐。主要应用模式如图2:在图2中,体现出在B2C模式中,网站和电话中心根据各自特点,在满足客户差异化的需求,并实现差异化销售和交叉销售的过程中起重要的互补作用,在目前平安保险公司自营的模式中,两者已经形成有机整体,共同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直销平台。因此,中华联合将借鉴平安保险公司的电网一体化的模式,将服务对象锁定在企业顾客和个人顾客两个部分,针对企业顾客,中华联合将采用的是B2B的服务模式,通过网站进行车辆保险交易;针对个人顾客,中华联合将采用的是B2C的服务模式,通过网站和电话进行车辆保险交易。而针对内部员工、营销员,公司内部将会对他们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学会网站使用,在接收到顾客在网站上下单后,与顾客约定好时间,上门与顾客签订正式合同。中华联合济南分公司为了能更好地实现电网一体化模式,还将进一步创新原有的电话营销和网络营销模式:

1、实现车险手机客户端

随着社会逐渐实现城乡一体化和3G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已经覆盖到全国各个角落,手机上网已经慢慢地进入了人们的生活,而手机客户端将会为企业开辟全新的营销推广手段。手机客户端通过软件技术将公司把产品和服务介绍安装于客户的手机上,相当于把公司的名片、宣传册和产品等一次派发给用户,而且用户还会主动的保留他们。中华联合将与时俱进,实现车险手机客户端,使得客户更深入了解我们的车险产品。

2、简化网上操作程序

在实现车险手机客户端之前,中华联合应先简化网上操作程序。上文提到的全流程网络营销流程繁琐,特别在手机上不易操作。在这方面中华联合将会借鉴微信二维码模式,只要顾客有3G手机,在每个投保的单子上会有相应的二维码,顾客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扫描相应的二维码,就会出现大容量的企业资讯,不用再经过登陆等一系列流程。当然为了用户信息安全起见,中华联合将会附带一个类似“U顿”的容量器,只要插入电脑,电脑就会自动安装,通过手机号码与用户手机相连接,这样手机与电脑里的资讯就能不断更新,及时备份,在简化网上操作的基础上也加强了网络安全设置。

3、大量投放广告,引导顾客多使用网络投保

由于电话营销方式给顾客带来一定的困扰,成为骚扰电话之一,而且电话理赔服务繁琐,所以中华联合要大量投放广告,引导客户多使用网络投保(包括网上投保和手机客户端投保)。前面两点已经开始电网一体化的基础进程,若要服务“三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得在新农村大量投放广告,使更多人了解我们车险投保新模式,了解这种新模式的流程,加强准用户对这种新模式的信任,通过网络的形式使城乡在获得车险市场信息上形成一体化趋势。

第6篇:网上保险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问题 发展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保险行业逐渐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向,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进行公司管理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国内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顺应互联网金融的趋势纷纷设立相应平台开设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我国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2016年,我国共有117家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5年增加了7家,全国保险行业已经有76%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不同经营模式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在保费上,去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347亿元,较2015年增长了5%。电子商务热潮的来袭,使得互联网保险开始进一步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商业模式,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子商务颠覆传统的理念,与此同时网购规模呈几何式增长,更加激发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快速兴起,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费收入整体呈现迅速增长的形势。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品种繁多,主要涉及寿险、财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创新性险种,互联网所具有的信息化、交互化、虚拟化等特征与保险行业产品特征、营销需求吻合,互联网保险降低了保单在销售过程中的空间制约,使保险公司突破了上门营销的地理限制,对于投保人来说也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可以随时在网站上挑选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保险的线上交易模式使客户可以直接将自己的需求传递给销售人员,保险企业可以与客户保持持续密集的交流。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可以确切的分析客户真实需求,真正做到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满足客户的个性化保险需求。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系统是支撑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撑互联网保险的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会带来很多技术应用上的风险,易造成线上客户信息的泄露,使得客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会对公司的形象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作为完全无纸化办公的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其可靠性直接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程序漏洞、网络故障、操作失误等都可以直接影响到系统的可靠性,导致系统的崩溃,用户的数据一旦被破坏,则难以恢复。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是灾难性的。

(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互联网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其发展速度远超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当前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网络保险业务。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要求,互联网保险不仅需要有保险行业的监管,还要有对于互联W的监管,只有将互联网和传统保险有机结合起来的监管才是符合市场发展的监管。互联网本身巨大的创新的速度,使得法律的制定往往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要求。

(三)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险种主要集中在意外险、车险、理财险等标准化产品上,产品种类不多,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在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习惯等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互联网保险产品不是简单的将传统的保险产品搬到互联网上,而是要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并结合客户的需求将原有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新开发新的产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并无大的差别,大多数公司是将简单的意外险和财险产品放到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网络客户在购买时也易于理解产品类型,而对于较为复杂和高端的保险产品还无法通过互联网销售,不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定制需求。

四、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网络安全建设,提供风险防控水平

保险监管部门要适时推出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从制度上对网络信息安全做出统一的部署和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风险防控系统,加强技术研究,完善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检测体系,动态检测网络安全状况。要进一步加强对支付系统的完善,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客户及公司的信息安全。

(二)尽快构建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体系

互联网保险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大势所在,但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性,使得传统保险的相关法律不再适用,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将互联网保险纳入《保险法》中,增加对互联网保险的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规定,并针对互联网保险面临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保险在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方面都有法可依。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电子支付结算、电子签名、数据获取等规章制度,对互联网保险发展在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定。

(三)提高产品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

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调查分析互联网保险用户的需求,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对产品做出改变,提高产品的效用,不断创新设计全方位、多层次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推出适合互联网销售的产品,形成有别于传统保险的互联网保险销售的独特优势。同时,基于大数据的分析,及时捕捉市场行情,更好的理解客户的行为和偏好,了解客户需求,精准定位客户,实现保险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提升客户的满意度,进一步推动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陆定国.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第7篇:网上保险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网络借贷 P2P 法律风险 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2-0089-01

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平台是指完全通过网络来实现资金与资金的交易借贷过程,它还比较年轻,起源于2005年的英国。随着互联网的日新月异,P2P网络借贷已经成为了风靡全球的个人非正式金融交易模式,它为借款人提供了透明、直接的小额信用交易可能性,同时也带来了不具担保、高流动的相对风险性,尤其在我国,希望将P2P网络借贷作为理财渠道的用户更需要小心谨慎。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从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双方角色来看,在借贷活动中,他们都将面临各自不同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一一进行分析描述。

1.贷款人的法律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贷款人的成本要与覆盖贷款利率、第三方支付平台费用以及P2P平台管理费挂钩,三项费用相加让P2P网络借贷实际利率最高可达40%左右,这一利率要远远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甚至以上。以北京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假设100万一年期的贷款实际利率要达到35.2%,而同期的银行基准利率仅有7.12%,它已经完全超出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4倍上限,因此在资金融出方面,贷款人的利益是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的。

2.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从借款人的角度看,他对自身所披露的信息越多,他的可信度就越高。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参与借贷活动的人也越来越多,信息积累越来越全面。但是借款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虽然我国刑法在修正案中专门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作出了保护法案规定,但是对于非正式金融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来说,在该平台中所涉及的个人隐私权是不予被正式法律所保护的,这也就造成了网络借贷平台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架空[1]。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强化P2P平台建设――事前控制

P2P平台建设还是要首先遵循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以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步骤来强化对借贷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

事前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防范,充分对P2P借贷平台上所有借款人进行信息核实,以达成信用借款流程。贷款人要完全根据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来完成对所贷款资金的判断,除传统的身份信息、工作状况、收入、个人信用报告等等认证外,还有必要进行视频、音频认证,全方位判断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另外,也要详尽判断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杜绝虚构借款用途的行径,因此需要借款人提出借款的相关理由和材料佐证,比如用于营业性借款的购货合同、店面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出示等等。

2.事中控制――对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

相对而言,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上限方面限制较松,比如北京的借贷平台最高可高达50万元。而从分散风险的角度讲,应该保证个人最高贷款额度风险不要过高,因为风险过高会对分散风险机制的实施产生巨大影响,不利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差异。所以要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信息为他们设置不同的授信额度,设立不同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再根据银监会有关《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最高发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为界限,将借款人的还款与其月收入相联系,抑制借款人的盲目消费,也能确保贷款资金的定期收回[2]。

3.事后监督

当贷款发放完毕后,就要将重点放置于对贷款本金与利息的收回工作,所以贷款方应该通过P2P平台监控机制,效仿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方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使用状况进行具有长期持续性的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倾向,就应该立刻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贷款方的自身利益。比如增加管理成本,或者在贷款前就要求借款人出示一定的资金使用证明及使用计划,在经过核实之后才能发放贷款[3]。

三、总结

简言之,P2P网络借贷作为现代社会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它具有自己便捷、入门门槛低、借款额度小、交易成本低等特色,也有着借贷风险高、个人信息保护不严等缺陷,需要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如果其体系可以得以完善,摒除一切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将成为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体业主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最有效金融模式。

参考文献

[1]彭进,杨峥嵘.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4,21(2):94-97.

第8篇:网上保险的现状范文

一、信息不对称的含义

大部分的经济学研究通常以完全的信息为假设,即消费者和生产者对于他们面对的经济变量拥有完全的信息。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社会中,并不存在完全的信息。某些市场参与人比别人知道的信息更多。具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往往具有比较有利的地位,而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通常会遭遇损失,破坏原有的市场均衡,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一项交易中,买卖双方拥有不同的信息的情形就是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在经济社会中非常普遍。通常,产品的销售方掌握更多的关于自己产品的信息;工人对于他们自己的技术和能力比他们的雇主知道的要多;而商业经理对于企业成本、竞争地位以及投资机会比企业所有者知道的要多。不对称信息解释了许多社会制度,它说明了为什么有些公司为其产品的零件担保;为什么雇主与雇员签订奖惩合同;以及公司股东要监督经理人的行为。

二、信息不对称的两个方面

(一)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形式。由于信息不对称,商品销售者和购买者在进行买卖交易时无法知晓商品全部的质量信息,不同质量产品以同样的价格出售,导致本来可以进行交易的质量高的商品未能成交,仅仅留下了质量低下的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或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总是尽可能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别人的选择,从而降低市场效率。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市场失灵的另一种形式。道德风险这一概念在20 世纪80 年代的西方经济学家眼中是一个经济哲学范畴。道德风险最初是用来分析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一个概念。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某一方的行为由于监督成本太高而不能被观察到,因此他们享有自己行为的收益,而将成本转嫁给别人,影响与该事件相联系的支付报酬的概率分布,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道德风险不仅使得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遭受损失,而且还会破坏固有的市场均衡,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改变了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能力。道德风险是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做出的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他们自身拥有信息优势,可以有效地避免因自己的败德行为而受到惩罚,并且,当发生极端事件时,很有可能他们的败德事件不会被揭露。因此,这种情况极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三、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一)保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保险市场中的典型表现。在保险市场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比保险公司更加了解自己的风险状况。假设保险公司按照平均风险水平厘定费率,则高于平均风险水平的高风险投保人将大量购买保险,因为他们正是需要保险的人;而低于平均风险水平的低风险投保人几乎不会购买保险,因为在这种费率下,他们有可能面临入不敷出的状况。这意味着,大多数的保险索赔将会由高风险的投保人提出。因此,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保险公司为了保持盈亏平衡,防止潜在的赔付支出大于保费收入,所以一定会把保险费率建立在对最坏情况的预测的基础上,即针对高风险投保人提高保险费率,这就会导致低风险的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下降,以至于所有的投保人都是高于平均风险水平的,低于平均风险水平的投保人全部被挤出保险市场。在这一点上,保险产品的费率就会十分高,甚至保险公司也无利可图,或者保险公司干脆也就不再出售保险产品了。

(二)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

在现实的保险市场中,博弈双方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保险人的一组策略分别为策略1(高费率)和策略2(低费率);投保人的一组策略分别为策略1(对保险标的采取合理的防护)和策略2(未对保险标的采取合理的防护)。

从博弈支付矩阵1 可以看出,纳什均衡为(3,3),即保险人选择低费率,投保人选择采取防护措施。纳什均衡是关于策略选择的一组预期。如果给定博弈一方的选择,博弈的另一方的选择是最优的。这些预期使得当一个人的选择被揭示后,没有人会改变自己的行为。同时,这个纳什均衡同时也是占优策略均衡,因为任何一方都拥有独立于另外一方的最优决策。但是,如果保险人和投保人无法掌握关于对方决策的信息,确信双方都会选择抵赖,即保险人在选择采取防护措施时提高费率,或者投保人在低费率的状态下对保险标的未采取防护措施,那么每一方最终的收益为5,从而使博弈双方的境况变得更好。在这里,(5,5)这一组合满足帕累托最优。所以,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是一种典型的囚徒困境。

然而在信息对称的理想状态下,保险公司对于采取防护措施的投保人会采取低费率。

从博弈支付矩阵2 可以看出,(4,5)是该支付矩阵策略的纳什均衡,同时也是占优策略均衡,即保险公司制定较低的费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与此同时,保险人对于疏于采取防护措施的投保人会制定高费率。

从博弈支付矩阵3 可以看出,(4,5)是该支付矩阵策略的纳什均衡,同时也是占优策略均衡,即保险公司制定较高的费率,投保人不会对保险标的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四、大数据如何解决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一)大数据的含义

大数据在近年来十分火热,但其具体概念是什么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书面表述。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数据的革命已经在各行各业派生出了各种个性化的应用,其核心是将任何人与物的状态量化和数据化,能够在数据空间被操作。如果我们从数据的角度观察世界的一切,我们就可以依托数据做出更为有效的决策。大数据的主要特征在于数量大、类型多,并且具有实效性。数据不在于准确,而在于全面。谷歌在2008 年研发的谷歌流感趋势成为了应用大数据的典型案例。人们在谷歌搜索引擎上搜索的所有内容反映了他们的即时需要,比方说当输入温度计发烧肌肉疼痛等关键词时,系统便会根据搜索结果跟踪分析流感发生的区域与时间,并将结果与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报告作对比,验证出二者之间存在强相关性。所以说,一个产业的蓬勃发展在于拥有数据资源,一个产业的未来的竞争力则在于数据思维。大数据技术,就在于专业化处理各种各样的数据,以此来获取具有价值的信息的能力。

1.大数据在降低保险市场逆向选择上的作用

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研究方法可以有效鉴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优质的还是劣质的。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上通过对数据的全程记录与分析,使得每一名客户的数据资产都被保留在了互联网上。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全球主要的搜索引擎或国内外主要社交网络来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进行要约之前的风险状况。比方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健康保险,如果他经常在网上搜索关于疾病治疗的关键词,则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就患有相关疾病,保险公司即可针对这种情况对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较高的保费来对冲逆向选择的风险。此外,保险公司可以与主要互联网科技公司合作,建立开放性的数据共享制度,来丰富保险公司的数据形态。比如说,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公司研发的可穿戴设备来进行数据共享。保险公司通过分析可穿戴设备记录下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实时数据,即可掌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个人运动健康信息。保费取决于可穿戴设备记录的心率、每日运动量和每日睡眠质量等信息。这些信息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质量更加透明,保险公司根据身体状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费率。

2.大数据在降低保险市场道德风险上的作用

保险公司同样可以利用大数据思维来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解决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的方法是风险分担,即在保险政策中要包括免赔额。保险公司并不能获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全部行动的信息,所以在每一起赔案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损失额如果在规定数额之内,被保险人将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通过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部分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就能确保消费者会采取一些提防行动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这是一种间接的降低市场失灵的方法。然而,大数据思维给了我们一个更为直接的解决道德风险的手段。大数据突破了传统经济学理论中信息不对称的假设,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大体量的数据就可以分析出其诚信状况,由此便可以预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是否会对保险标的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保险消费者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所以,加快传统征信向互联网征信的过渡势在必行。良好的诚信体系对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发展至关重要。传统征信是通过专业的机构定向采集财务信息和金融信息并通过固定的模型加工处理的专业化信用管理服务。一般来说,传统的征信体系仅仅局限于专业化和拥有相应征信牌照的公司经营,仅仅局限于金融数据与财务数据等小数据,并且数据获取的来源比较狭窄。目前,保险公司可进行互联网征信,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全球各主要搜索引擎以及各主要社交网络,通过全网海量的大数据采集,非定向地获取各种数据,从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以车辆损失保险市场为例。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是车辆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可通过分析投保人在社交网络上与朋友的互动来分析投保人的品行,预测其是否会做出在投保后是否会对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维护,或者配合小型车载远程通信设备,综合分析实际驾驶时间、地点、驾驶方式等驾驶信息来评估理赔风险。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分析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几种类型,以及通过数学模型讨论大数据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可行性,我们认为,大数据为建立信号,从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提供了新思路,可以更好地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有效地提高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的思维与数据处理技术,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更加透明。

第9篇:网上保险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网络购物;退货运费险;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82-02

目前,中国网络购物发展迅猛,受到了很多年轻人的认可和接受。即使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从2007—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年增长率均超过30%,2012年更是达到了64.7%,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但网络购物毕竟具有虚拟化的特点,难免会出现收到的实物与预期不符的情况,在网络购物中退货现象很常见。据调查,42%的网购纠纷都是由退货引起的,而纠纷的关键点在于由谁承担退货运费。买方认为什么商品都没有买到而承担退货运费很冤枉,而卖家也认为一分钱没有赚到还白搭上运费很委屈,所以双方都不愿意承担退货运费,“网络购物退货运费险”应运而生。

一、退运险发展现状

“退货运费险”是指在买卖双方发生退货情况时,保险公司对由于退货产生的单程运费提供的保险保障,包括卖家退运险和买家退运险两种。卖家退运险由卖家缴费,目前只有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家才可以投保;买家退运险由买家缴费,只有在卖家没有投保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投保,并且只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

(一)退运险的经营主体

目前在中国众多的“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购物平台中,仅有淘宝网一家推出了退货运费险,而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也只有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一家,退运险市场呈现“一家独揽,众家观望”的局面。

(二)退运险的费率水平

虽然保险标的相同,但卖家退运险和买家退运险的费率水平和确定依据却有很大区别。按卖家的投保协议规定,保费将按照卖家前三个月的退货率确定:如果退货率在0.5%以下,单笔订单保费为0.15元;退货率为0.5%~1%,保费为0.3元,以此类推。而按照买家的投保协议,保费将根据与淘宝网平台签约的所有物流公司中相同路线最低首重价格为赔付标准收取,保费还会根据实际赔付情况进行调整。

(三)退运险的实施情况

据淘宝官方统计,目前已分别有10万卖家和5 000万买家购买过退货运费险。卖家加入退运险后,退货纠纷率由2.15%降到了2.12%,淘宝客服介入概率由0.23%降到了0.12%,比原来降低了一半。但华泰财险却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自推出退运险以来,其赔付率一直很高,每年出险率都在90%以上,最高峰时超过了100%,仅2012年1—8月就亏损了1 400万元。直到2012年8月23日调价以后,日常赔付率才降到80%左右,勉强不亏损。

二、退运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退货运费险在淘宝网已试行近三年,有效地解决了退货运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增强了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信心,无形中促进和保护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作为新兴险种,退运险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

第一,在卖家退货运费险中,卖家的保费只与其前三个月的退货率挂钩,存在低退货率卖家保费过高的问题;第二,卖家的保费是按交易量收取的,对于同一买家同一时间在同一卖家分次拍下的商品按多笔订单收费,相当于卖家重复投保,多交保费;第三,在买家退运险中,保险合同规定只赔偿退货运费而不赔偿换货运费,因此许多买家就选择先退货要求赔款,然后再下新单重新购买,这就提高了卖家的退货率,影响了卖家的声誉;第四,在买家退运险中,赔偿金额是按照相同路线的最低首重价格来确定,大多数时候不能实现退货运费的全额补偿。

(二)宣传推广力度欠缺

从退运险推出到现在,淘宝网和华泰财险都没有做过任何形式的宣传,导致许多卖家和买家都不了解。据了解,买家在订货时,对于是否购买退运险并没有明显的提示,只是在“运费险”选项后面有一个“?”,买家只有点击“?”才能看到具体的合同条款。需要退货时,也没有相应的理赔咨询服务,很多消费者甚至连理赔流程都不清楚,导致拒赔概率提高。

(三)理赔制度不完善

理赔流程设计不科学且缺乏人性化。当理赔发生时,理赔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直接导致拒赔,并且不告知拒赔原因,消费者也不能进行申诉。此外,理赔系统也不支持物流单号的修改,一旦物流单号填写错误将直接导致拒赔。

(四)逆选择现象严重

对于卖家而言,如果退货率低的话,投保退运险将不划算,因而只有退货率高的卖家才会选择投保。而买家在订货之前,很大程度上就能够知道自己退货的概率有多大,只有那些退货概率大的买家才会选择投保。这样,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总是那些退货率高的才投保退运险,这就导致该险种逆选择程度比较严重,从而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运营利润和积极性。

三、退运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退运险是中国保险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方面。因此,保险公司及购物平台应积极采取措施,对其不断完善,以促进中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

(一)完善合同条款设置

细化保险合同条款,提高合同条款的针对性。第一,对于保险费率,可以先设置一个基准费率,然后针对不同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对于不同类目的商品可以设置不同的调整因子,比如对于服装、鞋子等退货概率比较大的可以设置较高的调整因子;对于同一类目中不同价格的商品,可以将保费与商品的价格挂钩。第二,灵活地设置保险金额。对于不同距离、不同重量的商品可以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尽量实现退货运费的全覆盖。

(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加强与淘宝网平台的合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第一,设置退运险在线客服。通过即时聊天工具开通退运险在线咨询服务,使买家能及时获得有关退运险的信息,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推广。第二,作为退运险的主要受益方,淘宝网可以利用平台资源优势,采取信用积累、虚拟货币、搜索优先权等多种激励方式鼓励交易双方参保。第三,华泰财险可以通过保费折扣的方式来鼓励卖家长期参保。

(三)完善理赔制度

淘宝网作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购物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应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助保险公司完善理赔制度。淘宝网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第三方协调作用,将退运险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华泰财险反映,督促并协助保险公司增加物流单号修改、理赔失败申诉等服务,使理赔流程更加人性化和透明化。

(四)营销对象以卖家为主

保险公司及淘宝网要将卖家作为主要的营销对象。第一,卖家无法预测单个买家退货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买家的逆选择。第二,卖家的订单相比买家而言要多,也更符合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原则。

参考文献:

[1]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检测报告[EB/OL].2013-03-20.

[2] 张诗悦.中国电子商务保险的现状及发展方向分析[J].中国商贸,2011,(15).

[3] 夏溟.浅析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的现状与发展[J].中国商贸,2012,(10):1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