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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报告精选(九篇)

城市规划设计报告

第1篇:城市规划设计报告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海港风景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部门领导。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我国国情和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和海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厦门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九条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听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海港岸线、园林绿化、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环卫和户外广告等其他专项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在报批之日起4个月内审批;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在报批之日起2个月内审批。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是厦门市编制城市规划的主要单位。外省市和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和取得在厦门市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根据不同的规划阶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向编制城市规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必须的基础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并具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必须的基础资料。第十四条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是指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以及用地功能、道路系统、市政工程设施配置等进行的修改。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由于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必须对城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发展规模进行重大调整以及由于城市机场、港口、大型工业项目等重要设计布局的调整和大规模开发建设的实施,造成城市性质、规模、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在原批准的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城市总体规划。重新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第十六条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其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涉及有关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切实有效的宣传办法向社会公布。详细规划批准后,市规划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办法向市民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第十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以科学、合理与充分的利用。城市居住建设用地应当安排在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段,其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应影响居住环境的质量。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旧区系指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禾祥西路的旧城区,鼓浪屿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镇;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内新的建设区域。第二十一条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需求,确定适当的开发区建设规模,尽量依托城市旧区,合理利用城市现有的各项市政公共设施,并注意保护自然环境。第二十二条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筹兼顾、逐步改善的原则。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限期治理,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能。第二十三条旧区改建应按详细规划成片、成街坊进行,不得挤占空地搞建设。旧区的危房在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下可以逐步更新,加快改造步伐;在不符合详细规划的情况下要加强维护,经批准可以按原规模翻修加固。旧区改建应注重保护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和旧城特色。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改建应保持原街景风貌。第二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注意保护海岸沙滩、风景名胜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厦门岛东南部环岛路临海地带占作他用。鼓浪屿、万石山应根据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应降低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层数,绿地率应大于50%。第二十五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在制定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市规划部门必须综合考虑用地的位置、环境、使用性质、交通状况、城市景观等因素科学制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沿街退缩道路红线、绿地率和停车场(库)等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停车场所、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永久测量标志、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规划部门应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严格加以控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证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建设事先还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和要求。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要求,填写选址申请表。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向建设单位颁发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地段地形图;重要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还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规划部门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同意的应同时提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三)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在收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招标、拍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拟定出让的地块,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规定该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对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由市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延期,即自行失效。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改变其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指标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报,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第二十九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沙、石、土,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活动,必须先经规划部门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进行。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书面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有效复印件、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日内给予批复,重要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在30日内给予批复;(二)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报有关部门批准;(三)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后向规划部门提交施工图件;规划部门于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动工又未事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第三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经规划部门指定的测绘单位放样定位,并经规划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规划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检后5月内组织检查。第四十条大中型或重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规划部门参加。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应符合规划要求。按规定需报送竣工资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在期满前2个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临时建设工程期满后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拆除,恢复原貌。期限未满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的,必须无偿拆除。第四十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雕塑应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其设置地点、规格、形式及审批程序按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市政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规划、设计与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由规划部门综合协调;(三)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图、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五条成片建设地区的市政管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规划部门审定后,办理市政管网建设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的工程项目审批时,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批建计划和有关资料,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安排。第四十七条城市新建道路、桥梁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过道路预埋管线),应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建设同步建成。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的座标、标高以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反规划用地行为:(一)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二)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三)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位置、范围和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四)利用已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反规划建设行为:(一)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性质、内容、设计图而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临时性建筑物性质、规模、高度的,临时性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满不拆除的;(四)未经规划部门检查放样定位而擅自施工的或擅自移动建设工程位置的;(五)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证件进行建设的;(六)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有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行为者,由规划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违法者退回占用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二)有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行为者,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改变土地原貌并影响规划实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土地原貌。(三)有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行为者,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土地。第五十二条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视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影响的程度分别处理:(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用地结构及空间布局、重要工程规划、占建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压占建筑退缩红线、道路或地下管线,影响城市消防安全,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道,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景观,占用岸线和公共绿地、防护林带,破坏或影响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总造价60%至80%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不接受处理的,予以没收或拆除。已接受处理,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总造价40%至60%的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予以没收或拆除。已接受处理,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和规模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土建工程造价60%至80%的罚款;(二)未经规划部门检查放样定位擅自开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性质、规模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的,责令拆除并处以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总造价40%至60%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规划部门停止建设通知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管理监察队伍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第五十五条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由规划部门没收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在厦门的设计资质。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管理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在厦门的施工资质。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拒绝颁发许可证、对颁发许可证的申请不予答复或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违法审批是指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以及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违法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根据该文件进行的建设分别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由该违法审批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划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规划部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篇:城市规划设计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促进项目尽早落地开工,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3篇:城市规划设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人防;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程序;意义

Abstract: The urban planning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t is also the "soul" and "leading"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urban planning and urban disaster planning or planning of underground space, it is the basis of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eps and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procedures of the civil defense planning.Key words: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ocedures; significance

中图分类号:F5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4-0020-02

一、编制城市人民防空规划的重要意义

城市人民防空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总体的防护要求,重点是人防设施(主要是人防工程,也包括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含新建和改造)发展的目标和计划作出的全面部署,它确定了规划时期内城市人防发展水平、建设重点、布局和步骤等,是搞好城市人防建设、增强城市防护能力的主要保证,它可以保证城市人防建设有重点、有秩序、合理发展,避免建设和作用的随意性、不均衡性,减少浪费,提高利用率;可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目标防护有计划实施,依法建设、使用和管理;可以保证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特别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基本保持同步,协调发展等等。总之,编制城市人民防空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建设,对城市和城市群建设,对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防规划编制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如何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具体分几个步骤比较合适?至今还没有明文规定,参考城市其他专项(专业)规划的制定步骤,兼顾城市人防规划的编制特点,本人认为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划分六个基本步骤较为合适。即:调研、编写(起草)、讨论和咨询、审批、备案。

(一)人防规划调研。调查研究是规划编制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主要是收集所需要的人防规划基础资料,以便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发展对策。

对调研收集的各种资料,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并按要求整理出适合制定人防规划作用的《基础资料汇编》。编制城市人防总体规划,一般需要收集城市基础资料、城市人防现状资料和有关人防建设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

为了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编制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不仅应对城市人防建设尤其是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情况了如指掌,例如人防历年的成果及主要成就有哪些?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又有哪些?出路在哪里?主要对策是什么?等等,而且还应安排专人参与其他资料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规划编制的主要原则、要求和思路,以便对人防规划的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进行通盘考虑。

(二)编写。编写是人防规划编制中最主要的工作。当城市较大、规划工作较复杂时,城市人民政府通常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市总规划纲要,城市人防规划纲要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纲要一经批准,就可以作为编写城市人防规划的依据;如城市规模较小,根据实际不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时,应拟定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大纲,作为人防规划编写的总纲目。

在人防规划编写的过程中,应随时与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等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收集和更新规划信息,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人防规划编写情况,认真吸取正确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形成城市人防规划初稿,经人防主管部门内部讨论并经修改后形成讨论稿。

(三)讨论和咨询。规划是前瞻性的战略目标,要重视规划的讨论与咨询。人防规划方案确定之后,应分送有关部门进行对口审查,征求各有关部门对各专业规划的修改意见,并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综合修改;而后,组织专家咨询组反复讨论与研究,对规划进行战术技术审定,认证规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签署鉴定结论。

通过讨论与咨询,多方面吸纳社会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规划,着重处理好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承上与启下、重点与一般、定性与定量、前瞻性与操作性、全局性与区域性、经济发展与同步建设等关系。

(四)审批。人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编拟呈报人防规划报告,连同规划文件、规划图纸各种图表数据等,呈送城市人民防空委员会讨论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呈报审批。

(五)备案。经批准的人防总体规划,是城市人防建设的法定依据,应按程序报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实施。

三、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要以人防规划为依据,贯彻落实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选址建设人防工程。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预防和遏止人防工程建设违规违法事件发生,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如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选址、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等。

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应当提供当地发改委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合作建设单位投资分摊协议等相关资料,人防指挥工程还需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出资证明等。

项目建议书完成后,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大型项目(投资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人防指挥工程1000万元(含)以上)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中型项目(投资规模600~2000万元、人防指挥工程1000万元以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和军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小型及零星项目(投资规模600万元以下)由当地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可行性研究。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的具体地点、征地拆迁情况以及土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建设条件、环境保护以及环评审批意见,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和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调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比选,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人防工程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开发利用情况等。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询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组织初步设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四)申报年度工程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计划下达后实施,按规定程序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原批复机关审批。

(五)组织工程招投标,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按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六)组织人防工程项目施工。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防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人防防护设备应当由国家人防防护设备定点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并进行安装施工,检测合格才能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七)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及时按规定上报备案,进行项目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4篇:城市规划设计报告范文

第二条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市中心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的领导机构,市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芝罘区、莱山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依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中心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区政府和市政府独资融资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管理的意见》(政发〔〕10号)要求,于每年月底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市场需求及自身土地熟化整理能力,拟定下年度土地熟化整理计划,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报送的土地熟化整理计划,结合土地征收计划等,筛选编制下年度市中心区土地熟化整理计划、市中心区土地储备出让计划,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下发实施。

第四条土地熟化整理可采取融资公司自行筹资进行熟化整理和向社会征集熟化投资人由区政府进行熟化整理两种方式。

区政府或融资公司可依据批准的熟化整理计划,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熟化申请。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土地熟化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规划部门出具熟化整理和出让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将批准的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移交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由融资公司筹资进行熟化整理的宗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移交融资公司,融资公司依据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委托经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招标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政发〔〕54号)要求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和融资公司确定的宗地评估意见进行评估。建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融资公司参加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评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评估完成后,融资公司依据评估结果编制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

(二)宗地征收实施意见;

(三)宗地评估报告和各项费用清单等。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融资公司依据土地熟化整理计划、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宗地熟化整理工作。所需资金由其自行筹集,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同意按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费进行熟化整理的承诺函。

第九条融资公司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后,编制宗地熟化整理费决算书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熟化整理费决算和各项费用支出清单;

(二)宗地熟化整理实际实施范围图;

(三)宗地内原有土地和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无特殊情况的宗地,原则以审定的熟化整理费作为决算费用,如遇国家重大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条融资公司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及相关材料审核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净地交付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参验各方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符合区片规划、拟向社会征集熟化投资人由区政府进行熟化整理的宗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移交区政府,区政府委托经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招标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政发〔〕54号)要求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宗地评估意见进行评估。建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区政府参加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评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评估完成后,区政府依据评估结果编制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

(二)宗地征收实施意见;

(三)宗地评估报告和各项费用清单等。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二条区政府依据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费和熟化整理实施方案,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集宗地熟化投资人建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审定的评估报告意见书及各项费用清单;

(二)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

(三)宗地熟化整理规划用地范围图;

(四)符合规定的宗地勘测定界图;

(五)区政府同意按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费进行熟化整理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审定的评估报告意见书和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编制征集宗地熟化投资人公告及文件,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公告及文件应含以下内容:

(一)宗地规划用地面积;

(二)宗地规划建筑面积;

(三)宗地规划用地性质;

(四)参加征集投资人条件;

(五)熟化整理费数额及熟化整理时限等。

第十四条拟参与征集熟化投资人的申请者,按照征集宗地熟化投资人公告及文件的规定要求,参加征集熟化投资人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熟化整理费最高报价者将被确定为该宗地熟化投资人,须当场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熟化投资人资格确认书》,并按照征集宗地熟化投资人公告及文件的要求,与区政府签订熟化整理费支付协议(公告熟化整理费起始价)。熟化投资人资格不得转让。

最终成交熟化整理费高出公告熟化整理费起始价的部分,作为政府纯收益,在宗地出让时计入宗地出让起始价。

熟化投资人出现未按约定缴纳熟化整理费等违约行为的,依照《征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熟化投资人资格文件》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区政府按计划要求和审定的熟化整理费组织开展宗地熟化整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宗地熟化整理。

第十七条区政府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后,编制宗地熟化整理费决算书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熟化整理费决算和各项费用清单;

(二)宗地熟化整理实际实施范围图;

(三)宗地内原有土地和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以上材料齐全后,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无特殊情况的宗地,原则以审定的熟化整理费作为决算费用,如遇国家重大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八条区政府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及相关材料审核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净地交付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参验各方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对新增建设用地或符合收储条件的其他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经市政府招标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由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收储。

第二十条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宗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市财政部门意见,拟定宗地出让实施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出让计划和出让实施意见,编制宗地出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组织公开出让。

第5篇:城市规划设计报告范文

一、整改报告应由以下内容组成,报告须加盖公章:

1、缺陷项目表复印件及整改实施方案。整改方案内容包括:缺陷内容、时限要求、责任人等;

2、对应缺陷项目表,企业需逐条对整改情况作出详细的文字说明,包括采取的措施、落实部门、达到效果、完成时间,并须附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包括:

涉及软件的,应提供修订完善的软件文本(最好把过期的文本也附上,这样容易比较);

涉及硬件设施设备的,应提供设施设备仪器采购合同及结款收据,需计量校验的需提供校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须提供安装位置图;

涉及厂房改造、布局调整、设施设备调整位置的,应在提供文字说明的同时,提供厂房改造效果图和车间布局图、设施设备安装位置图等;

涉及人员、机构调整的,提供相应文件和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涉及标识的,应提供整改后反映标识状况的照片;

涉及人员培训的,应提供修订后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考核方式及考核记录等;

涉及验证的,应提供验证报告、有关数据和记录。

二、省局需组织检查组对企业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在企业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附整改报告范文:

2012建设局局长述职评议整改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任职以来,认真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科学的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团结带领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使城建工作卓有成效。去年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已获市政府批准并于今年开始实施。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一大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使城市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建筑行业管理明显上了新台阶,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取得了较为可喜的成绩,便我县以全新的形象展示在众人面前。

根据**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评议意见整改如下:

一、坚持与时俱进,重视城市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已于XX年4月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对此,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班子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闰县长为首的**县城市规划管理领导小组。确立了具体职责并制定了详细的审批程序。这大大提高了规划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使规划审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 ) 两年来,我局共审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68项,计20万平方米,严格按规划要求发放“一书两证”,并对开工工程进行了放线、验线,使之全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圆满完成了今年城市建设目标任务

XX年是我县有史以来城市建设投资最大,项目最多,任务最重的一年,一年来通过全局上下的不懈努力,较为圆满的完成了各i项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三、加快了商住楼开发力度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商住楼开发呈持续增长的势头,全年共完成商住楼开发40幢,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

五、提高供热水平,改善人居环境

近年来,我县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镇人均住宅面积逐步增加,截止目前已有楼群258幢,由供热中心管理的85幢,供热面积达到25.7万平方米。

第6篇:城市规划设计报告范文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报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辖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填写《建设项目报建服务申请表》。

申报时需附带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各1份(复印件),以及规划意见书注明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准备的有关文件、图纸及模型;

3、市发改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发改委的批复文件);

4、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政府批准文件1份;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l份;翻建工程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5、持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设计方案图1套(以A3规格和A4规格

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需要有市涉外项目审查办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

8、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

9、由北京市测绘院生产经营处按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地形图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多提供相应份数的地形图)。

10、需要使用地名作为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称核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复印件l份;

11、规划意见书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的相关文件。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受理

规划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规划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三、审查

1、实体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该项目的《规划意见书》;

(2)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3)绿化及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4)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满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5)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城市道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6)建设项目与城市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城市绿地(《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7)建设项目与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相邻的,应符合《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8)建设项目位于或相邻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区的,应符合《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 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9)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文件(含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内容);

(2)用地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市涉外项目审查办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

(5)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内及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6)文物主管部门对文保单位及建控地带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7)体育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8)市交管部门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9)交通影响评价合格报告;

(10)机场管理机构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1)卫生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供水设施或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同意意见;

(12)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储运或者矿山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3)市市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查同意意见;

(14)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7篇:城市规划设计报告范文

整体城市形象策划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一、提案阶段

根据惯例,一般城市形象策划都需要经过竞标的方式来决定最后的策划公司。因此任何一个公司要取得竞标的胜利都必须经过周密的安排。

主要需要做的一些工作是:公司在过去的时间里比较成功的案例整理(案例不在多,更在于经典),核心专家团的介绍,对于该城市的基本认识等。在竞标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表达的过程中必须具有非常良好的形象,并需要将所有的安排处理得非常有序。

二、谋划阶段

竞争成功后,整体形象策划进入了谋划阶段。在这个时期内,非常需要注重的是的城市形象导入建议书的制订。

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形象工程委员会的组建与责任、权利、义务、利益的明确表述,各部门访谈工作的安排、整体形象导入计划日程安排,各种工作汇报文件的制订、项目工作制度和费用预算等等。

三、调查阶段

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调查计划的编写,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设计调查问卷,调查实施的方案准备,调查资料整理与分析,调查报告的撰写,调查报告的检视等。

在这个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1、调查问卷的设计应该涵盖城市形象的全部内容,包括城市的文化、城市经济和城市环境建设等。总之,调查问卷设计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只有充分掌握了资料才能够进行有效诊断,最终才能有更为精准的定位。

2、调查样本的抽取必须符合公平的原则,也就是说具备非常强的随机性,任何人都可能具有被抽中的机会,只有这样的调查样本才具有非常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更符合科学的规律。

3、你要做好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策划,首先要求你必须成为一个该城市的人。因为只有这样,你才能够深入了解这个城市的基本历史、文化特征、风土人情和经济状况、交通与生活环境。这样你才能够发自内心地对这个城市培养一种热爱,才能够将这个城市象设计自己的家一样来策划它的未来。

4、要十分注重深度访谈。一个地方的老百姓有他对未来的憧憬;一个地方的官员他们有对这个城市的远景规划;一个在这里做生意、开工厂的商人在这里寻求未来的发展;一个在这里打工的人渴望自己辛勤的劳动能够在这个城市得到回报。所以要让你的方案能够得到这些“收货的人”的支持,你非常有必要成为他们的朋友,了解他们的心思,你的方案才更切合实际。

四、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城市形象概念的确定。

主要的内容是城市最响亮的广告语、城市信仰与理念系统设计、城市行为规范识别设计、城市视觉形象系统识别设计,城市听觉形象识别系统(市歌等的创作与传播),城市标志性雕塑与标志性建筑物的设计、城市未来经济走向设计和城市文化与人文特征的设计等等。

对于方案的设计,一定需要考虑到的问题是:我们这个城市未来的主要目标市场一定要非常清楚,我们该怎样到这样的地方去营销自己的城市必须方法非常对头,我们在营销过程中优势的表现必须十分明朗,我们为执行营销方案所准备的营销计划必须十分切合实际。

目前亚洲其他国家和我国沿海地区城市营销的实际情况表明,外商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商最为担心的因素是: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和未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配套、当地保护人身和私人财产安全的措施、当地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当地的教育情况、当地人力资源成本、地区吸引力等等。

五、推广阶段

地区策划的目的在于城市营销,营销的基本途径是加强对内、对外进行城市形象推广。

我们认为有效推广一个地区的形象就是要有效的传播地方形象,传递地方信息,从而让受众了解并消费或投资。因此,主要要考虑三个重要问题:

1、我们一定要明确我们的目标市场所期望的行为,也就是他们消费与投资的要求。

2、选择强而有力、影响深远的宣传工具。主要是明确广告、直接营销、间接营销、公关和上门推广等不同手段的实际运用方法。

第8篇:城市规划设计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工作。

浦东新区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十五条中心城规划和建设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郊区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中心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法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全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各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由市规划局制定。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但特定区域的规划除外。

浦东新区除世纪大道两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外,由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在审批特定区域规划前,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对特定区域的规划作出专门的决定或者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定区域的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部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城、部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镇和乡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规划局备案。一般镇和乡的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满足规划实施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根据本市中心城分区规划或者新城总体规划编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利用、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调整。

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设计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引导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市规划局确定的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的,应当附有城市设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四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报批的城市规划文件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五十天内批复。

第二十五条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全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其他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该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其他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第二十八条受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三十二条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住房、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前款确定的范围内,旧住房综合改造中涉及规划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六条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局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厕所,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第四十二条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中心城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第四十四条管线、道路、桥梁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民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十七条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内复验完毕。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

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不予签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地产权登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十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拆除。

第五十二条棚户简屋地区的房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改建;尚无改建计划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修建,但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建筑的关系,不得扩大原有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十三条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下列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

(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建设控制范围内的;

(二)海岸、长江口、黄浦江两岸、苏州河两岸、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的;

(三)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四)外环绿带、楔形公共绿地和大型片林、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及其范围内的和城市建设敏感区、城市生态敏感区内的;

(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本条前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四十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权限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日内审批完毕。二十日内不能审批完毕的,经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建筑,以及其他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风貌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即行失效。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文件、图纸。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四十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在出让、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第五十九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轨道交通工程;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五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执照费,并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六十一条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予以审批:

(一)棚户简屋的修建;

(二)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三)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零星建设工程涉及人民广场地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造临时建筑,应当向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予以审批。

第六十三条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及其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能没收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违法工程,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拆除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限期拆除,并从逾期之日起处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申请施工放样复验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复验后施工放样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施工管理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当年重置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并按照《市档案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七十六条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变更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由市规划局予以撤销,并责令改正。

违法审批行为未改正前,原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在此期间,确需审批的新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七十七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赔偿。

第七十八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未按期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零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9篇:城市规划设计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管理,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及内容

1、管理范围。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为本市建成区(含新城区、*经济开发区及道路、穿城公路、街巷、三环路、四环路、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高铁、机场附近及沿途道路两侧)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

2、具体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的广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定着于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或者在城市的公共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具有构筑物性质的,用于户外广告的固定媒体。店招是指在经营、办公所在地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只用于标明单位(店铺)名称或字号,不含其它宣传内容的标牌、标志、字体等。

3、设置形式。主要包括利用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一是固定广告,即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公共广场、城市公共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路牌、灯箱、实物模型、单柱式、落地式装置、条幅、布幅、招牌、张贴及利用气球、充气拱门等形式的广告;二是流体广告,即利用车、船、飞艇等移动工具外部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流体广告;三是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二、实行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

1、市市容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采取招(邀)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建成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总体规划和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详细规划,经市市容、规划、市政、园林及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论证、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2、市市容主管部门扎口负责本市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包括户外广告的设计、材质、色彩、造型、时限等),根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进行审批,除工商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不再参与具体项目的审批。*经济开发区经授权后可自行审批,但开发区内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规划须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3、特殊情况下,确需增设户外广告的,在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市容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严格户外广告(店招)设置审批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户外固定广告、流体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应当到市市容主管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提出申请,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多不得超出10个工作日;灯光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应按照《*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市市容主管部门,由市市容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审批,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店招及指示牌的设置由市、区两级市容主管部门按辖区分别行使审批权,审批时限不得超出3个工作日。区市容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期为3个工作日,逾期审批将自动失效。

2、沿街新建的大型商场、市场等确需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外立面效果图时应一并委托设计户外广告(店招)的位置及效果,市规划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进行规划审批,市市容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办理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加快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步伐

1、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应当通过招(邀)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市市容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成区内(不含经济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场化运作工作,通过招投标出让户外广告经营权所得收入,一律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市市容主管部门、各区和有关产权单位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市政府不再留成。

2、新增户外广告位一律通过招(邀)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已经按照BOT模式运作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到期后,由市市容主管部门组织招(邀)标或公开拍卖确定经营单位(招标文件上必须明确户外广告的规格、材质、色彩等组成要素),对于材质较好、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可给予费用优惠或补贴;未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规划的按要求进行市场化运作,不符合规划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区市容主管部门依法组织。

五、规范公益广告设置行为

要有计划地规划建设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充分利用现有户外广告设施,整合户外广告设施资源,在市创建及重大活动期间确保公益户外广告率不低于20%。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手续;需公益广告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免费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悬挂各种条幅、布幔。重大宣传、节庆活动期间确需设置公益性条幅的,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活动方案,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办理许可手续。

六、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对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日常管理以及安全防范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产权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产权楼体容貌和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管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张贴相关宣传资料,保持楼体外立面整洁。各区要有计划地在居民小区内设置一定数量的“便民张贴栏”,供相关服务企业和市民便民信息,由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维护。

七、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列入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市、区两级市容主管部门在审批户外广告(店招)时,未按照规划要求越权审批的;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许可期限仍未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对擅自设置、超期设置、破损的户外广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拆除的,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批设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的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集中开展户外广告(店招)整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