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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精选(九篇)

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

第1篇: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人民检察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检察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必然要求。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对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明确了五个理念的内涵

通过学习,使我明确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是最高检提出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保证广大干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名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人民检察官,必须时刻旗帜鲜明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

通过学习罗干等同志的讲话和郭检在动员会上的讲话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使我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掌握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树立了清廉从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执法为民的意识、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以我院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荣辱观”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地审视自己的言行,看自己的观念意识是否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上的行为、做法是否违背了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2篇: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

【关键词】 “善治”;法治文化;文化建设

当前,推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是加强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步骤,也是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价值积淀。法治文化的发展程度是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识,也是国家制度法制规范化的直接表达,是最能检验国家文明发展与社会风尚的标杆。在“善治”视野下探讨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理论发展的必要,也是回答现实问题的诉求。

一、“善治”视野下法治文化的概念重构

法治如果缺乏一种文化价值体系的衬托,将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导致认同危机,难以内化到社会生活当中。法治文化中的“文化”多指一种观念,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以及相对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当前学界对“法治文化”的概念界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治体系的构成结构来界定

法治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制度。其中既有表层的法律规范、制度,也有深层的法律心理、意识,即法治文化是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

2、从法治彰显的价值来界定

法治文化是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原则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机构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的行为方式。立法的人性化、司法的文明化、执法的程序化等,都是法治文化理论应当研究的问题。[1]

3、从社会形态属性来理解

法治文化应该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理念为导引,以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为基础,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文明状态,也是自觉遵法守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文化现象和法治进步状态。[2]

本文认为,法治文化是文化观基于“法治”所涵盖的制度、观念、行为而表现出的体现社会主体行为模式的一系列关系。法律的制度结构(法律制度、组织、设施)建构法治文化的基础要件,法律的观念结构(法律心理、意识、思想)体现法治文化的精神力量,法律的行为模式(立法、执法、司法)表征法治文化的价值理念。“善治”视野下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体现人类基本价值,为法治化道路的实施提供观念支撑,塑造法治新形象。

二、“善治”视野下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

无论是以“政府治理”为核心的善治理论,还是以“社会治理”为核心的善治理论,抑或是以“公共治理”为核心的善治理论都强调治理主体间要建立一种新颖关系,通过彼此的合作管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即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

1、凭借法治文化建设塑造法治形象,调适社会风俗

中国社会所固有的封建集权传统使得“人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治因素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公民意识以及法治文化的发展相当残缺。善治目标的实现需要法治文化的能动支撑,重塑法治新形象。因此这就需要我们重视与社会风俗的融合,调适不合法治化要求的因素,为法治内化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增强法治公信力,树立执行有力的法治新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2、为法治现代化、治理现代化提供价值认同

实现我国的法治现代化、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挑战众多,二者参与主体广泛,其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也会触及原有社会秩序。在法治化道路上,需要面对完善法律体系,培养法治思维,深化法治宣传等困难。因此,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在社会中确立一种价值认同,即法治现代化与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需要在社会中有一个长期的观念濡化过程,影响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增强法治社会的向心力与认同度。

3、标识社会文明程度,再建社会精神秩序

法治化程度是标识社会文明理性的关键要素,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定是具备高度发达的法治精神的国家。推进法治要有一个内在动力,即法治精神。现代法治文化对于塑造法治精神具有基础意义,一个全面、规范的法治文化建设过程必定会体现治理的基本诉求,也更能体现社会文明理性程度。法治文化的培育有助于克服法治化过程中的硬性约束,最大限度的发挥法治文化的“价值性”,带动社会文明发展。

三、“善治”视野下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法治”作为实现“善治”的基础要件,必须要体现善治的基本诉求。丁宇认为“善治”的基本诉求主要包括:法治性、民主性、合作性等。[3]因此,法治文化的建设也应从这几点入手。

1、体现善治目标的法治性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用法律的观念结构支撑法治文化建设,用法律的制度结构保障法治文化建设,以法律的行为模式推动法治文化建设,使法治文化融入治理系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良法善治”。

2、彰显善治目标的民主性

法治社会必须体现公平正义与自由平等,积极带动社会多方主体参与法治,打造可信赖的法治文化,使多元主体能自觉遵守法治的要求,积极参与治理过程。法治文化也要充分体现治理过程的公开透明,在社会范围内塑造一种回应型的法治文化,使民主理念与责任理念内化于法治文化当中。

3、反映善治目标的合作性

法治文化建设要多方参与,协商民主,要充分彰显公共利益,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要在治理过程中积极培育起高效规范,认同度高的法治文化,为实现“善治”目标提供信念支撑。

总之,法治是法治文化的逻辑起点,法治文化是法治的内在需求。在“善治”视野下,我们不仅要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吸收人类进步的文明成果,同时要不断克服法治进程中的种种障碍,消解困惑,在个体层面、社会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等方面,不遗余力地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注 释】

[1] 刘斌.当代法治文化理论构想[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2] 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概念的几个问题[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2.2.

[3] 丁宇.论善治的基本诉求[J].江汉论坛,2009.10.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善治与幸福[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11.2.

[2] 蔡文成,赵洪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述评[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报,2015.3.

[3] 龚廷泰.法治文化认同的机理与路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4.

[4] 梁莹,肖其明.论法治化的善治:渊源、内涵与过程[J].社会主义研究,2005.5.

[5] 单颖华.法治文化的困境与出路[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

第3篇: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

一、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是我们党的重要价值目标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法治是被世界各国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了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办法,是全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代表了世界文化的进步。就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法治针对的是权力的滥用,它反对特权,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因此,依法治国本质上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也是衡量我国法治建设成败得失的标准。我们立法和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要体现和服务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掌管国家权力,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须经人大认可。党领导、指导立法,但又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依法治国既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求党通过法治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而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在当前的情况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以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

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

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作为我党执政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和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骨干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这就意味着,我国能否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及其广大党政干部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当前,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第4篇: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引导全体人员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本质要求和科学内涵,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政治理念武装头脑,从根本上解决在执法理念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发挥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的职能作用,为顺利实现我区“十一五”规划的宏伟目标,促进我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全体人员在思想上明确坚持什么、反对什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根本问题,做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群众对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教育内容

区局成立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王伟,副组长:张海燕、成员:李建平、陈淑英、林旭、许有光。领导小组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行统一部署、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局综合科,负责教育活动的具体安排部署、综合汇报和其它与活动有关事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反映和坚持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的国体,反映和坚持了党的领导,反映和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映和坚持了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反映和坚持了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上级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对这次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是:“人人通读一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人人收看或听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专题报告,人人联系自己的执法工作实际理清执法思想,人人参加一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试”。本着这一要求,采取如下步骤:

(一)启动阶段(6月10日前)。各单位要按照此项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hjt总书记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批示以及中央其他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通过学习讨论,深化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学习教育阶段(6月底至9月底)。本着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理论引导与现实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重点培训与普遍教育。

1、重点培训。重点培训的人员是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单位的负责人。培训时间每期不少于10天。

2、普遍教育。普遍教育要保证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普遍教育原则上每月一个专题。集中培训有困难的,在岗学习要保证每周不少于×××个小时。

培训和普遍教育要以中央政法委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为范本,在通读教材的基础上,每名人员要根据自己的岗位精读有关内容。学习过程中,要对五个专题逐一进行讨论,引导干部紧密联系自己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根本保证”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理解上狠下工夫,认真清理出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习惯认识和做法,切实把广大干部的思想观念统一到中央确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上来。培训班和普遍教育每一个专题结束,各单位都要自行组织一次出题、考试。同时,人人都要写出自己的思想总结,包括思想认识、学习收获和对清理出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各单位对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及时整改,并将梳理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区局活动领导小组。区局教育活动办公室9月底将会同有关人员进行督促检查。

(三)考试验收阶段(第四季度)。组织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全体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考试,主要考查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和本质要求的掌握程度。11月初,区局将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听汇报、抽查、考试等形式,看各单位对此次教育活动组织是否积极,教育效果是否扎实,清理思想是否深刻,重点培训是否彻底,解决问题是否有力。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考试不合格的个人,要限期进行补课。

各单位要于11月10日前,将开展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总结报区局教育活动办公室,区局于11月20日前分别向市局和区委政法委报告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情况。

四、工作要求

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一项新的思想政治建设,各单位要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度、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高度、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高度,把教育活动抓实、抓好。

(一)要提高认识,摆上位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就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各单位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这次教育活动纳入全年工作之中,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适时掌握活动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二)要领导带头,务求实效。领导干部要保证有足够的精力投身到教育活动中去,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制定整改措施,带头落实。区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确定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切实把联系点建设成为开展教育活动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执法的示范点。

(三)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单位必须注意总结经验,不但要确保这次教育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而且要保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取得新的成效。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作为每个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工作者的必修课,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增强教育针对性,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持久、扎实地进行下去

第5篇: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在检察机关内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促使检察干警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指导自己的司法实践,是当前检察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文章从在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必要性和应该树立的十大法治理念两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工作教育活动必要性辨证关系十大理念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出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审判工作、公安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适应现阶段形势的需要,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需要,也是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能力的需要。(1)为此,笔者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中应提倡的理念就自己的认识和理解谈点粗浅的看法,一管之见,仅供参考。

一、在检察机关内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

在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政法队伍保持永远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和社会主义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和措施,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机关司法工作提出的根本性要求。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司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成为指导司法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司法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司法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法治文明是观念形态、制度形态、实践形态文明的复合体,因此,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需要在建立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实施上着力,又要从树立法治理念上着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首先,法治理念教育是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先决条件。只有把人民、保障权利、制约权力、法制统一、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等社会主义微观法治理念贯穿到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次,法治理念教育是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牵引动力。只有首先推进法治理念的现代化,培植和构筑先进法治的社会根基,才能推动法律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程。(2)

(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实践司法为民思想,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而且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我们司法严格、公正,而且还要求我们必须司法规范、文明。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司法思想、更新司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司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司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检察工作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

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综合国力已经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极大改善。但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果在利益面前,检察干警思想上分不清私利与大义的界限,以手中的司法权力谋取私利,忘记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就会对社会主义事业造成损失。(3)因此,我们就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检察干警的司法思想,保证我国检察工作社会主义性质不变质。

(五)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能力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不断增强,但有的检察干警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仍有发生。剖析这 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都与司法思想不端正、司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如有的干警“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制约”、“重司法秘密轻司法公开”、“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一些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结果导致司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刑讯逼供等问题和冤假错案的发生。(4)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警自觉端正司法思想、更新司法观念、巩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司法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司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廉洁司法。

二、检察机关应着重提倡十大微观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中应提倡的微观法治理念之间的辨证关系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思想、理想、信念、观念和价值的集合体,是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思想有机统一的方针和原则的总称。既然是“思想、理想、信念、观念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总称”,那么,就说明这五个方面是宏观的综合性地概括,是宏观总原则。因此,它并不排斥与它类似、近似或者相关联的其他微观原则的存在。

宏观原则,体现在一系列的微观原则之中,微观原则是宏观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宏观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宏观原则在微观领域中的具体显现。二者之间辨证统一、相辅相成。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检察机关的:请记住我站域名广大干警应该在树立社会主义五大宏观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更应该树立以下十大微观理念:

(二)检察机关应着重提倡的十大微观法治理念

一要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司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上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就是要求广大检察干警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司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去办案。通过司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二要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使命。具体到检察机关,就是需要全体干警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要求干警既要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要树立崇尚法律理念。崇尚法律理念,就是要求检察干警要增强对法律精神的感悟和体认,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充实法律知识,认同法律价值,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律理想,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四要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5)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就是要求检察干警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坚持打击、保护、监督、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司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树立法律平等理念。树立法律平等理念,就是要求检察干警要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6)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促进人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发展。

六要树立法制统一理念。树立法制统一理念,就是要求检察干警在检察业务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纠正因地方、部门利益而破坏法治统一实施的问题。要强化司法权也要接受监督、接受制约的观念,保证司法权依法、正确、严格、规范行使。

七要树立司法效率理念。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7)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自觉消除司法中的、拖拉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严守办案时限,杜绝超期羁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涉案单位正常秩序。强化司法管理意识,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规范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提高司法效率。

八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是检察工作中应当着重把握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破除程序法只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规定碍手碍脚、按程序办事麻烦的思想,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诉讼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九要树立司法公开理念。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司法公开的规定,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和谐。不断深化检察工作公开的形式、载体、内容,要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将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扩大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和种类,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8)

十要树立司法文明理念。司法文明与司法专横是相对立的。倡导司法民主和文明,就要广开门路,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不同意见和建议等。在实践中,逐步培育司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意识,是保证司法权正常运行的不可低估的社会力量。

树立司法文明理念,就是要求检察干警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的原则。自觉克服以往那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区 别对待的方针,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保证最终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3)《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思想规范执法》,作者:《检察日报》评论员,发表于20__年5月10日《检察日报》。

(2)、(4)《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汉明,20__年4月28日发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队伍建设》杂志。

第6篇: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重要意义

厉行法治,就是治理国家和社会要坚定不移地依靠法律、始终不渝地信仰法律、科学民主地制定法律、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齐心协力地实施法律。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是要增强全体社会成员投身法治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自觉,动员全社会每一名成员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严格依法行使权利,切实承担法定义务,积极主动、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决定》要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全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支持,有利于形成忠实崇尚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坚定捍卫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成员养成自觉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矛盾的习惯和意识,有利于法律法规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定出来,有利于执法和司法活动受到全社会严格的监督。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就是法律效力的至上性和法律权威的最高性。《决定》指出,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坚决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是全社会对法律的普遍遵守和真心拥护,是全社会对法律实施的主动参与和坚定支持,是全社会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原则的充分信赖和始终坚持,是全社会对挑战法律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勇敢抵制和坚决打击。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迫切需要。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反映,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律规定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既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就是要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广泛权利,保障每一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每一个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实际享有和共同追求。因此,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确保法律不折不扣地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需要,从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明确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目标任务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的就是促使全体社会成员积极主动、坚定不移地投身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实现全民守法、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任务。

全民守法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基本要求。《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证明,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力量。全民守法,就是全体人民对法律普遍遵守执行。全民守法,要求增强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使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有信心。全民守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或者权力、履行义务或者职责。全民守法,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全民守法,要求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引导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基本任务。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传统社会管理到现代社会治理的转变过程,体现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优势和良好效果。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将各项社会事务纳入法律的轨道并规范运行。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是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形成依法治理社会活动的良好氛围,促使国家治理者更加善于运用法律制度治理社会,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激发社会成员活力。这既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任务,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治社会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基本目标。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关键性作用。建设法治社会,既是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基本目标,也是对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要求;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部门齐抓共管,也需要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并以此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弘扬法治精神和建设法治文化,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牢固的思想政治基础和文化素质基础。同时,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为全社会在正确的政治方向下厉行法治提供科学有效的法律遵循。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机结合起来,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忠实执行党的意志,忠实执行法律。

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使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融入社会成员所熟知的基本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要把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把对法律的尊崇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理念,把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培养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习惯,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并逐步深入人心,让全社会每个成员在学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同,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形成有问题通过法律来解决的良好氛围和依法办事的自觉行为。

第7篇: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在检察机关内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促使检察干警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指导自己的司法实践,是当前检察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文章从在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必要性和应该树立的十大法治理念两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工作教育活动必要性辨证关系十大理念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出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审判工作、公安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适应现阶段形势的需要,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需要,也是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能力的需要。(1)为此,笔者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中应提倡的理念就自己的认识和理解谈点粗浅的看法,一管之见,仅供参考。

一、在检察机关内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

在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政法队伍保持永远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和社会主义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和措施,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机关司法工作提出的根本性要求。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司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成为指导司法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司法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司法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法治文明是观念形态、制度形态、实践形态文明的复合体,因此,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需要在建立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实施上着力,又要从树立法治理念上着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首先,法治理念教育是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先决条件。只有把人民、保障权利、制约权力、法制统一、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等社会主义微观法治理念贯穿到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次,法治理念教育是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牵引动力。只有首先推进法治理念的现代化,培植和构筑先进法治的社会根基,才能推动法律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程。(2)

(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实践司法为民思想,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而且要求我们依法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我们司法严格、公正,而且还要求我们必须司法规范、文明。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司法思想、更新司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司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司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检察工作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

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综合国力已经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极大改善。但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果在利益面前,检察干警思想上分不清私利与大义的界限,以手中的司法权力谋取私利,忘记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就会对社会主义事业造成损失。(3)因此,我们就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检察干警的司法思想,保证我国检察工作社会主义性质不变质。

(五)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能力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不断增强,但有的检察干警司法不规范、 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仍有发生。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都与司法思想不端正、司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如有的干警“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制约”、“重司法秘密轻司法公开”、“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一些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结果导致司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刑讯逼供等问题和冤假错案的发生。(4)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警自觉端正司法思想、更新司法观念、巩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司法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司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廉洁司法。

二、检察机关应着重提倡十大微观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中应提倡的微观法治理念之间的辨证关系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思想、理想、信念、观念和价值的集合体,是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思想有机统一的方针和原则的总称。既然是“思想、理想、信念、观念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总称”,那么,就说明这五个方面是宏观的综合性地概括,是宏观总原则。因此,它并不排斥与它类似、近似或者相关联的其他微观原则的存在。

宏观原则,体现在一系列的微观原则之中,微观原则是宏观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宏观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宏观原则在微观领域中的具体显现。二者之间辨证统一、相辅相成。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检察机关的广大干警应该在树立社会主义五大宏观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更应该树立以下十大微观理念:

(二)检察机关应着重提倡的十大微观法治理念

一要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司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上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就是要求广大检察干警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司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去办案。通过司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二要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使命。具体到检察机关,就是需要全体干警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要求干警既要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要树立崇尚法律理念。崇尚法律理念,就是要求检察干警要增强对法律精神的感悟和体认,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充实法律知识,认同法律价值,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律理想,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四要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5)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就是要求检察干警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坚持打击、保护、监督、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司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树立法律平等理念。树立法律平等理念,就是要求检察干警要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6)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促进人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发展。

六要树立法制统一理念。树立法制统一理念,就是要求检察干警在检察业务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纠正因地方、部门利益而破坏法治统一实施的问题。要强化司法权也要接受监督、接受制约的观念,保证司法权依法、正确、严格、规范行使。

七要树立司法效率理念。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7)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自觉消除司法中的、拖拉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严守办案时限,杜绝超期羁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涉案单位正常秩序。强化司法管理意识,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规范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提高司法效率。

八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是检察工作中应当着重把握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破除程序法只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规定碍手碍脚、按程序办事麻烦的思想,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诉讼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九要树立司法公开理念。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司法公开的规定,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和谐。不断深化检察工作公开的形式、载体、内容,要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将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扩大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和种类,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8)

第8篇: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Abstract: a socialist legal concept, is the essence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and the soul, is the guidance and adjustment socialistic legislation, enforcement, judicial, obey the law and the legal supervision and the guideline and principle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accurately grasp the concept of the connotation of deep understanding to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spirit and the basic rule has an important role.

Key words: socialism government by law idea, and the rule of law, law enforcement for people, fairness and justice, service the overall situation. The party's leadership

中图分类号:D0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实际和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在随后召开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将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意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其基本含义是指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为此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它强调,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第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同时也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具体包括: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理念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在各项工作中要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向民。

当前,强调执法为民理念,要突出强调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一切为了人民。这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宗旨。

第二,走群众路线,一切依靠人民。这是我们党的基本工作路线。开展任何工作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必须树立正确的群众观点,始终心系群众,这是做好群众工作的思想基础。要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学会做群众工作,经常深入群众、服务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生来就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崇高的奋斗目标。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公正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因此,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就是强调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它具体包括:

第一、合法合理。合法性要求一切执法司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更要准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合理性是指执法中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决定都要合乎理性,减少任意性,增强规范性和确定性,防止。

第二,平等对待。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和支撑。强调平等对待必须要反对任何特权,禁止歧视。

第三,及时高效,公正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因此,及时高效是公平正义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要求必须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节约执法成本,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取得最佳法律和社会效果,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

第四,程序公正。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坚持程序公正必须要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有效地保障人权。坚持程序公正能够有效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法治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就是保障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

当前,服务大局的理念就是强调要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强化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的确立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表现在,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不断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化法治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2006、4、17-21《法制日报》“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

第9篇: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这三个方面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素是发展。

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要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首先,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的增长,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则,才能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而法律正是这些规则的稳定体现。其次,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发展,它既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还涉及每一产业内部众多的部门;它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它既要求经济上的数量增长,更要求发展所需的质量改善。总之,其有关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必须运用法律加以具体规范。再次,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而要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在相应范围内加强法治才能有效予以维护。最后,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在国家范围内的一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发展,要实现这一发展,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只有在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可见,要发展,就必须借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发展为第一要素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变革与传统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的问题。在对现行法律予以变革的同时还需要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做法,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只有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奏效。

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为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对人权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和法律权威,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指在立法内容上要充分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达,这既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立法程序上,要坚持民主立法,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这既是立法内容民主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体性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反映。落实到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上,就是要强化法律体系内容的民主性,尊重人民群众立法的主体性,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依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使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要通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法治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这个意义而言,法治是社会发展走向“以人为本”的制度前提。

三、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