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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

第1篇: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行政执法保护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必要,而且非常重要。在我国中央层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部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10多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交叉,而国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相对比较统一,本文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几个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比较,并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改革和调整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政机关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相对完备,但执法却力度不够,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时有发生,此问题在印度、我国的台湾地区,还有许多欠发达国家也都存在。西方有学者分析,知识产权执法不力有成本收益的权衡、文化差异等诸多方面的原因,1而发展中国家缺少行政资源,尚未建立一套运行良好的行政系统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亦为原因之一。

一、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央行政机关

从中央层面来看我国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关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数家单位,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海关总署与公安部的综合执法职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部门众多、分工过细,致使其工作出现了一定的交叉,甚至重叠。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其前身为中国专利局。199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职能、划入职能,进入国务院直属机构,专利局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依法受理、审批专利申请、审理复审、撤销以及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2003年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局的内设机构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对专利局决定不服案件的复审,并受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理等工作。专利局内设机构主要为:(1)审查业务管理部;(2)初审及流程管理部;(3)对于专利的实质审查,专利局根据申请类别设置了机械发明审查部、电学审查部、通信发明审查部、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化学发明审查部、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4)实用新型专利审查部;(5)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6)专利文献部;(7)其他人事后勤等职能部门。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权和类似权利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其内设机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保护商标权的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局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办理商标的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以及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制定或参与

制定有关商标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协助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制;管理商标组织、商标评估机构;认定驰名商标;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还有两种类似商标的标志权也被纳入与商标相同的保护体系,其行政执法和民事、刑事司法保护,与商标完全相同。一种是特殊标志,即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标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识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另一种是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国际、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有关奥林匹克运动的一系列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将这种体育运动标志纳入了商标法保护范围。

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另一个内设机构公平交易局的部分职能也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即反不正当竞争。公平交易局下设反不正当竞争处,主管市场上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立法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意义上提供的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所没有覆盖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专利法中没有包含的商业秘密权,商标法中没有包含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商业或商品标志权,如商号、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等。

(三)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对版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这里的行政主管机关就是指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它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版权管理司作为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参与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和规章的拟定实施;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查处有重大和涉外的侵权案件;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工作;监管作品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承办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著作权组织;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原产地名称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原产地名称产品与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特性有关,它必须经审核批准才能以原产地名称进行命名。根据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原产地名称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原产地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动植物品种是不属于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植物新品种却能享受类似专利的保护。这表现在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据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品种权。植物新品种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具体而言,是由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分别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新品种权。

(六)信息产业部对互联网域名权的管理

域名权是指互联网入网者对其注册的域名享有的专有权,是入网者在互联网上的标记权。尽管对于域名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尚有争议,但中国对域名事务仍是由政府机构采取类似传统知识产权的方式来管理。这一点有别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由非政府组织管理域名的做法。本文采域名权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的观点,因而将信息产业部纳入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框架中。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选择、授权或者撤销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CNNIC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领导,在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领导。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NIC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七)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在边境上的保护

中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在进出口过程中利用边境制度实行对权利人的保护。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在2003年12月经过修改,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中国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职能设置采取三级管理体制。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全面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并具体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全国各直属海关都设立了法规处或法规室,具体负责本关区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直接向货物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法规处(室)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各基层海关的审单、查验部门的广大海关关员,直接参与对侵权货物的监控、查验等工作。在进出口侵权货物比较集中的基层海关,如深圳、上海、南宁等关区的基层海关,还设立了法规科或建立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联络员制度,具体实施或指导本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八)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的协调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2004年,中国政府设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由吴仪副总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高法院、高检院等12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推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指导各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

应该指出,上面所列的并非穷尽所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家机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往往是涉及多个部门以及多个部门的联合,比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的管理和提供的类似专利的保护,科技部对知识产权项目的审批,鼓励指导相对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公安部门与专利局、工商管理部门、版权局以及文化部门的联合执法等等。

二、国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比较研究

从世界范围看,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设置。有学者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所涉及的各国和地区政府知识产权主管机构的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全世界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196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利比亚、希腊、埃塞俄比亚、埃及、中国和文莱等不到10个国家是将专利行政机构和商标行政机构分开设置的,而且文莱的专利行政机构和商标行政机构还是统一设在法务部下;其余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是将专利行政机构和商标行政机构合设在一起的,称之为工业产权局或专利商标局。一向被世界上众多学者、媒体所乐于用来与中国作比较的印度,也正逐步采取措施,大力调整其现有机构,旨在建立统一办理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事务的知识产权机构。2005年新德里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局,还有三个计划设立在孟买、清奈和加尔各答。本文选取了美、英、德、法、澳、日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作为他山之石进行研究。

(一)美国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对版权的管理,主要由国会图书馆版权局(theLibraryofCongressCopyrightOffice)负责;一类是对专利和商标的管理,由商务部下属绩效单位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StatesDepartmentofCommercePatentandTrademarkOffice)负责。

1.国会图书馆版权局———版权

美国国会图书馆隶属于立法系统———美国国会,是该系统的5个直属单位之一。国会图书馆组织庞大,体系复杂,版权局是其六个主要业务部门之一。美国版权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向国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专家意见和对版权法的修改建议,帮助国会分析和起草版权立法文件和立法报告,对于如何保持国内法与美国所参加的多边条约要求相一致提供意见;执行版权法,记录和保存版权注册申请及相关文件,包括与强制许可相关的文件;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与版权相关的个人、行业、图书馆、协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就版权法问题上提供咨询意见。

2.专利商标局———专利和商标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是美国商务部下属14个局之一,为非商务实体。根据1990年的《综合预算调节法》(OBRA),USPTO成为独特的政府机构,1991年开始以类似私营商业企业的方式运作,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以获取USPTO的经营资金,它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处理专利和商标事务以及传播专利、商标信息。2000年11月29日,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隶属美国商务部且接受商务部政策指导的绩效组织(Performance-BasedOrganization,简称PBO),可以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它行政职能上具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USPTO的职能是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为发明人的利益及与其发明、产品及服务标识有关的事务服务;为商务部和其它机构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建议和帮助;通过保存、分类和传播专利信息,帮助、支持创新和国家科技发展。

(二)英国

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来说,英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还是比较统一的。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四个领域都归英国专利局(TheUKPatentOffice)管理。英国专利局隶属英国贸易工业部,负责本国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等的受理、审批;执行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促进及支持知识产权法律和保护的相关活动等。对于新兴的植物品种权,英国则是通过植物品种权局和农业渔业食品部来管理的。知识产权顾问委员会(theIntellectualPropertyAdvisoryCommittee,简称IPAC)是新成立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要部门,它为政府提供高度独立的咨询意见。IPAC帮助公众了解知识产权制度,以提高公众对这种制度的信心。除此之外,还有众多的政府部门也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如:文化媒体体育部、卫生部、教育和劳动就业部、内政部(HomeOffice)、司法大臣办公厅(LordChancellor''''sDepartment)、皇家海关检疫局、小企业服务部、公平贸易局等。

与英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十分相似的还有加拿大。加拿大的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集成电路,而植物品种权由食品监督局负责。

(三)德国

在德国,专利法只把发明专利作为保护对象,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分别依据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予以保护。专利商标局(DPMA,DeustschesPatent-undMarkenamt)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事务,版权由联邦司法部(BundesministeriumderJustiz)负责,植物品种权由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下属的植物新品种局(Bundessortenamt)负责。

1.联邦司法部———版权

联邦司法部目前由民法部、刑法部、贸易与商法部等七个部门组成,涉及版权保护的为贸易与商法部(AbteilungIII:Handels-undWirtschaftsrecht),执行版权保护的主要职能体现在制定版权方面的法律草案和代表德国进行版权领域的国际交流等方面。

2.专利商标局———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前身是成立于1877年的帝国专利局,1949年后,它迁至慕尼黑,隶属于联邦司法部。

1998年,德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德国专利商标局,主要负责对相关各项工业产权申请和异议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现在德国专利商标局下设五个部门:专利一部、专利二部、商标和设计部(MarkenundMuster)、文献部、行政法务部。其中专利一部负责机械工程和机械技术类的专利,专利二部负责电子、物理和化学类的专利。商标和设计部主要负责如下几类知识产权:商标、地理标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献部负责文献服务、分类、审查文档管理、信息技术管理、规划和发展等事务。行政法务部负责全局的综合性管理和计划工作以及法律事务。

(四)法国

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InstitutNationaldelaPropriétéIndustrielle)

是主要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企业注册。版权由文化交流部(MinistreDeLaCultureEtDeLaCommunication)负责,植物新品种由农业部(Leministèredel''''AgricultureetdelaPêche)负责。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四卷第一编第二章,植物新品种委员会隶属于农业部,主席为法官,成员包括公私领域中在遗传、园艺及农艺方面具备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人士。该委员会颁发植物新品种证书。

工业产权局———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商号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四卷第一编第一章的规定,法国工业产权局隶属于经济财政与工业部,是具有民事资格及独立财务的行政事业机构。职能主要包括:代表政府起草工业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代表政府,颁发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证书,对商业企业进行注册;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专利局及欧洲商标局的工作联系中,法国工业产权局授权为法国国家的代表;传播信息。突出体现在对大、中、小型企业,各级各类学校及公众的工业产权知识普及和培训、帮助上。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注册也在工业产权局的管理范围中,企业注册前需要向工业产权局申请查询是否有先期注册的相同商标和商号,以保证创业者选择的公司名称、商号或店名不侵害第三方的权益。这为协调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起到了事前预防的作用。

目前法国工业产权局设置七个业务部门,其工作由局长负责,以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管理。这七个业务部门是:合同登记及商业企业注册部、专利部、商标部、外观设计部、证书管理部、文献信息部、地方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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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澳大利亚

1.版权局———版权

澳大利亚司法部(Attorney-General''''sDepartment)下设有一信息法与人权部(InformationLawandHumanRightsDivision),该部有三个分支机构,即信息局、版权局和人权局(InformationLawBranch,CopyrightLawBranch,andHumanRightsBranch)。澳大利亚的版权法事务由版权局管理,但其职责也只是为政策立法提供建议,向公众普及版权知识,并不涉及具体的版权侵权查处。在版权处下面设有联邦版权管理处(CommonwealthCopyrightAdministration),具体负责版权的强制许可申请的批准。

2.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权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Australia)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负责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的管理。它是一个独立运作的机构,其工作直接向部长汇报。该局主要职能包括:(1)管理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2)其它领域的立法:如1987年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法案;(3)宣传知识产权;(4)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5)国际交流:发展知识产权体系,开展地区合作;(6)制定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和规章;(7)管理专利和商标机构。

(六)日本

在日本,知识产权的管辖基本划分为两部分,版权由版权局(JapanCopyrightOffice,JCO)管理,工业产权由经济贸易工业部管理,其中专利、设计、商标由隶属于通产省的特许厅(JPO)管理。

1.版权局———版权

日本版权局主要负责版权方面的事宜和程序问题,并在全面执行版权政策上确定战略重点,如:(1)理顺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2)部署地方版权执行机构;(3)处理有关版权的国际事务;(4)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

2.特许厅———专利和商标

日本特许厅是通产省下设的行政机构之一,主要业务部门有总务部、设计商标部、专利审查部(根据审查对象的不同分为四个审查部)和审判部。特许厅的主要职能包括:(1)对专利申请经过审查授予专利权,如果当事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可以向审判部提出,审判部依照民事诉讼法作为当地法庭的一审进行审理;(2)起草知识产权政策的计划;(3)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4)审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根据知识产权政策和国际条约或谈判结果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5)根据公众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

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总体上还是比较统一的,尤其体现在专利和商标领域,由于版权的保护不同于工业产权,不以注册为要件,因而有的国家将其单独设置管理机关。但性质类似或保护方法类似的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合并管理的方式。这些管理机关的职能大体上可归纳为如下四方面:(1)提供立法建议,根据法律授权制定行政规章;(2)相关权利的登记注册评审等;(3)对公众的教育和信息传播;(4)对外谈判和国际交流等。这与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基本类似,但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国家的执法方面并不涉及对侵权的查处,而在我国侵权查处则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环境不容乐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侵权查处职能仍然不可或缺。

三、关于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思考

通过对我国中央层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关的梳理和与国外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比较,我国有着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但从长远利益考虑,在国务院下直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却更为可行。这种统一并非不加区分的统一,而是根据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一方面将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机关进行统一,它不同于现有的只管专利的知识产权局,而是统管专利、商标、版权、植物品种权、域名权以及其他各种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对于具有综合执法性质的海关和公安部则应保留原有职能,前者重在边境上控制知识产权的侵权,后者重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不必并入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此外,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关并不排斥其他部门就与本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向公众提供服务,这种服务功能不同于前面所提的管理功能,它可以表现为向公众普及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教育,为公众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扶持中小企业等。服务类型的部门可以有科技部、文化部、质检局、农业部、林业局等。

第2篇: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一、我国涉粮知识产权的立法状况

(一)生物技术方面

我国拥有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需要法律的有效保护。我国于1980年3月加入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3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出于谨慎考虑,我国目前《专利法》中明确将动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法之外,但赋予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新方法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获得专利保护。我国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法《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

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规主要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以及与其相关的两个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在我国,关于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条例颁布时间虽然较晚,但为了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社会的一体化需要,在协调农民权益与育种者权利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及劳动力。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农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及保护模式,2000年7月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地理标志方面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首次以法律性文件明确了我国通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2001年10月,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对地理标志的概念及保护方式做了明确规定,随后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我国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部门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保护原产地标记所有者权益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及其配套实施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接受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和认定,这是在借鉴与总结原有两个规章的基础上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一大进步。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根据《农业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开创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先后制定了18个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目前,在法律层面,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实行双重保护制度,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商标法保护。而在管理机构上,我国共有3种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保护的模式:首先,商标法方面的保护,主要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时,严格保护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实现;其次,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则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对注册地理标志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来实现;最后,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的保护,主要通过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及保护来实现。三者层层递进,法律逻辑严谨,使我国关于地理标志的双重保护制度发挥到极致。

二、我国涉粮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涉粮知识产权缺乏自主创新

农业科技创新是突破资源环境瓶颈、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产品品质、满足多样化需求、提升核心竞争力、应对国际农业竞争、实现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我国农业市场主体弱小,研发投入有限,难以形成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技术成果明显劣于发达国家。以我国水稻技术为例,我国转基因水稻品系主要技术等均受控于国外专利,因此一旦转基因水稻被商业化就有可能无法控制种子价格上涨,我国农民将面临成本不断上升的困境。同时,作为转基因作物,其在不断推广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及相关动植物都有一定程度的危害,这种不可避免的危害剥夺了农民和消费者选择传统品种的权利,最终导致国家农业技术被发达国家控制的程度越来越高。

(二)立法层次低,体制不完善

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缺乏系统化、权威性并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与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法规并无太强的针对性,甚至其中有些规范性文件并非为保护生物技术的专门规定。且这些规范性的保护文件有很大一部分还是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不高,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与专业性。而国外多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专业化保护,因此,我国亟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保护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权威性法律。

(三)管理机制不完备,安全准入无保证

目前农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农业知识产权经营机构,存在着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技术落后、管理效果不显著等问题。涉粮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任何高新技术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农业技术也不例外。审慎之举是在任何农业新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首先确定其是否会影响人的健康,是否会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因此,在某项技术还未证实其安全性之前,必须经过科学、严谨的安全评估,对其市场准入进行全方位、科学化的审查与实验,获得可靠的安全性结果后方能逐步扩大生产。

(四)管理体制混乱,分工不明确

缺乏健全的保护涉粮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当前在管理涉粮知识产权过程中,普遍存在行业垄断、区域壁垒、部门冗杂、政企不分、效率低下等问题,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对于涉粮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乏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此经常出现国外的个人或组织借来华参观、考察、学术交流之机,将国内一些物种资源甚至某些领先国际并已经成熟的涉农科技成果擅自偷运出境的丑闻。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一些科研人员为谋取私利甚至将职务发明转卖给其他企业。所有权单位往往因诉讼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不得不接受相关损失,从而导致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对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积极性不高。

三、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的知识产权制度

(一)减少确权纠纷环节方案――确立“两委”的准司法性质

此处所述“确权”,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对专利、商标等申请的受理、审查阶段的确权及因权利冲突或侵权纠纷所引起的对权利有效性的再次认定。确权环节过多、周期过长,不仅影响权利安定性,而且容易造成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浪费,影响涉粮技术的移转和扩散。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理顺和简化专利权及商标权的确权程序,最为直接的方式是确立“两委”的准司法机构地位,以衔接行政管理机构与司法机关关系。在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司法审判制度下,将“两委”定位为准司法机构,是简化专利和商标确权程序、避免循环诉讼的有效方式。

(二)优化行政管理体制

第一,管理机构集中化、专业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冗杂、重叠执法、管理不统一所造成的诸多弊端,不仅使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受损,也使市场主体在寻求保护时无所适从,因此,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实有必要。可考虑建立知识产权综合行政管理体制,以理顺各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关系,减少行政管理成本,节约资源,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效率。同时,应建立政治、经济、科技、知识产权和有关行业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切实解决目前科技投入分散、分割、重复投资、重复立项等问题。

第二,建立涉粮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一项事业取得成功或者一个组织要实现持续健康运转的必备条件是充分、及时地信息交流,而政府部门作为最重要的信息汇总、筛选、加工和交换者之一,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粮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战略优势。我国政府应通过积极推动和引导,在产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有特色的专利专题数据库。同时,对商业性组织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给予指导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宽专利信息传播渠道,不断提高公众利用专利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专利信息的有效传播和利用。

(三)导向性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

第一,加强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的自我管理能力。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在职能范围内,引导和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符合其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高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动性,使其自身加强知识产权自我管理意识,减少不必要的侵权与诉讼案件发生,从源头保护涉粮技术。从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制定、成果保护到技术转让等各个环节,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3篇: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二)发展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产业

以三七、烟草、矿业、辣椒、木本油料、农产品加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为重点,形成支撑产业发展的一批专利技术和著名商标,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州发改委、工信委、林业局、生物资源开发和三七产业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负责)

大力开展农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选育工作,加快种子、苗木产业发展。(州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负责)

大力开发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培育自主著作权,大力发展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涵的文化产业。(州文化局、版权局负责)

(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四)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

全州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宏观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州编办、商务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有关单位协办)

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盗版、假冒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尤其是群体性恶性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公民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得到有效保护。(州商务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天保海关负责)

二、实施知识产权专项计划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培育计划

在全州选择一批涉及重点和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进行培育,通过资助专利申请和扶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成果,促进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用知识产权支撑中小企业向规模化、效益化发展。针对我州重点和优势产业开发和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优化升级、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重大和关键技术,扶持企业引进相关专利技术,并做好引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运用。(州知识产权局、发改委、工信委负责,州财政协办)

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政策,引导各产业和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形成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大力扶持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扶持培育一批“名、特、优、新、稀”的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大力扶持民族民间文艺、创意等作品创作,培育文化产业。大力扶持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开发。(州工信委、知识产权局、文化局、工商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协办)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计划

以我州列入国家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市及进入“省百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企业为重点,大力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市,要认真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推进计划》,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推动市成为全州知识产权的主要聚集区域,辐射和带动我州其他县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省百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要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和重点技术,将这些技术产品培育为企业的知名产品。扶持和鼓励更多企业开展争创“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工作,形成更多名特优产品。通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辐射、带动全州形成一批拥有关键和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在全州各类企业中起好知识产权工作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州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生物资源和三七产业局负责,州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协办)

(三)知识产权融入科技实施计划

州、县(市)两级科技计划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推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级计划项目。同时,在项目的管理和验收中,增加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指标。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引导、跟踪和服务工作,通过项目与知识产权的结合,使全州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技术产业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州科技局、工信委、工商局、发改委负责,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办)

(四)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人才培养计划

建立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机制。把知识产权宣传普及纳入普法教育、继续教育、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和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各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宣传的统筹协调,整合宣传资源,创新宣传方式,促进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州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负责,州教育局、司法局协办)

构建人事、教育、科技、知识产权、文化、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体系,大力开展面向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普及培训和业务提高培训,培养具有知识产权管理和实务技能的专门人才100人以上。(州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人社局、教育局协办)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计划

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通信技术,开通州级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并逐步建立县(市)级的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州、县(市)级的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开通后,通过与国家和省级的知识产权相关网衔接,开展面向政府和公众的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分析和预警服务,面向州内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广大发明创造爱好者的专利信息检索、专利技术跟踪和专利信息开发服务等工作。通过整合专利申请、商标申请人才资源,建立起州级的专利申请、商标申请服务机构,填补我州专利、商标服务机构的空白。(州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局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领导与协调

州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部署知识产权重大工作,组织和推进全州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具体工作。各级政府要从全州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州人民政府进行任务分解,各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州政府办公室、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局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办)

(二)完善知识产权配套政策和机制

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作用,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制定各行业、各领域知识产权配套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业化。(州知识产权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商务局、工商局、版权局、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负责)

强化科技成果奖励与评价的知识产权内内涵,鼓励企业和各类创新主体专利的产业化开发与运用,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及运用情况,可按照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申报表彰奖励。(州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第4篇: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激励发明创新、规范市场竞争、调整利益分配的重要作用。为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挑战,整体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统一安排、管理和考核。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年递增,以切实保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与知识产权工作紧密相关的部门为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组成单位。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策,向市政府报告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问题,健全和完善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办公会议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办公会议日常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和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研究拟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策,组织和承办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按照国家现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制,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分别负责全市专利、商标、版权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任务。市经济、商贸、外事等部门要与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加强配合和协调,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运用。

(三)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要逐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市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要求。各区(市)县及其相关部门应落实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有关知识产权工作。

(四)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等管理部门要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我市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并提出我市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推动我市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一)制定和完善我市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注重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成果鉴定及产业化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并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相关费用。

(二)全市企事业单位要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运用市场运行机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入市场前,要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明确著作权归属,或采取其他适当的保护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企事业单位在资产重组和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时,要对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遇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原产地域保护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要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可能发生的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并及时办理申请或注册手续。要及时在技术、产品、服务出口或即将出口的国家(地区)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或注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三)全市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管理好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要与有关人员就科技成果权属、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具体条款。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对委托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重点优势企业的发展,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和核心作用突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在科技、经济竞争中的实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和名牌产品,抢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高点。

(五)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大学科技园区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使之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创新能力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示范基地。

(六)选择部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试点,通过试点示范,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

三、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一)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决策咨询服务,引导、帮助其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参与市场竞争,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决策支撑作用。

(二)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以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需要,切实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

(三)加快我市知识产以信息化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效能。建立全市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知识产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四)有关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情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以及高新技术、技术创新成果等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条件;作为各级政府计划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风险资金和担保资金使用的重要指标和条件。

(五)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政策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研究开发应进行项目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立项、执行、验收等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要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应在申请专利后再组织鉴定。

科技奖励要强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导向,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发明专利权,应作为推荐参评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评选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重要条件。

(六)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自主版权,开展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级推进计划机软件正版化。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四川省、*市著名商标,搞好名牌商标的注册。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资料库。

(八)科技成果、专利权拥有单位转让科技成果、专利权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转让和许可收入中或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设计人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提成、期股、期权或其他方式奖励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领办、创办科技企业时,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四、加大执法力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局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公安机关要加大力度,积极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

(二)建立完善在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统筹协调下的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投诉,提供咨询服务。

(三)加快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业务精、效率高、素质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知识产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

(一)知识产权、科技、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利用各种传媒,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为企事业单位培养知识产权工作骨干,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

第5篇: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一、信托在中国知识产权利用实践中的表现  信托法颁布于2001年,此前的信托实践多存在于金融领域。信托法颁布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整规制信托业,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信托实践以金融信托业为主力,其他信托业务较少。令人费解的是,知识产权信托居然成为信托发展的新领域。可以观察的法律适用实践中,信托主要存在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利用中。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时,信托很快成为著作权利用的形式。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有认为是者,有认为是信托者。最高法院在一件复函中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有人据此认为最高法院认可了集体管理的性质为信托。在该函件中,最高法院民庭称,“一、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二、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双方订立的合同,音乐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音乐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进行管理。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音乐著作权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而音乐著作权协会未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等情况下,依法仍有权提起诉讼。三、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因违反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这一函件还难以完全确立集体管理的信托性质。因为,委托人还可以对侵害其著作权的人起诉。在真正盼信托中,委托人是没有这一权利的。并且,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问的关系仅仅是有信托性质。

第6篇: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信托;知识产权;利用;价值

知识产权利用的形式多表现为转让和出租。作为财产管理工具的信托却很少被人注意。中国信托企业也很少涉足知识产权信托业务。在著作权的利用上设计有集体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否属于信托存在歧见。而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否得以信托方式加以管理,存在疑问。本文的通过考察信托在知识产权利用中实践状况,发现信托能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信托将是信托业发展的新领域。

一、信托在中国知识产权利用实践中的表现

信托法颁布于2001年,此前的信托实践多存在于金融领域。信托法颁布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整规制信托业,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信托实践以金融信托业为主力,其他信托业务较少。令人费解的是,知识产权信托居然成为信托发展的新领域。可以观察的法律适用实践中,信托主要存在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利用中。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时,信托很快成为著作权利用的形式。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有认为是者,有认为是信托者。最高法院在一件复函中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有人据此认为最高法院认可了集体管理的性质为信托。在该函件中,最高法院民庭称,“一、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二、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双方订立的合同,音乐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音乐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进行管理。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讼。但音乐著作权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而音乐著作权协会未提讼或者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等情况下,依法仍有权提讼。三、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因违反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这一函件还难以完全确立集体管理的信托性质。因为,委托人还可以对侵害其著作权的人。在真正盼信托中,委托人是没有这一权利的。并且,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问的关系仅仅是有信托性质。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集体管理为信托。综合该条例第2条、第20条、第2l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可以认定集体管理为信托管理。但是,值得注意,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关系中,著作权人并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而是授予其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并且,著作权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委托的取消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管理组织的利益,防止管理组织的道德风险,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权限受到限制,不能与利用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合同期限不能超过两年。这些规定又是集体管理的信托性质变得不太确定。

信托在商标利用中的表现见于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系贸易伙伴,原告设计的TMT商标并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以自己名义将TMT商标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注册人为被告。在双方断绝贸易合作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商标遭到拒绝,被告禁止原告使用TMT商标。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判决商标应该归还原告,但原告应当补偿被告50万元。此50万系受托人因办理委托事务应该得到的报酬。最高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信托关系,判决商标归于原告;原告补偿被告250万元。此款项亦为办理信托事宜的报酬。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在于:第一,由于原告最早提出将TMT用于商品并且提议进行商标注册。并且受到被告误导,原告错误认为当时香港公司不能在内地注册商标,故与被告商定,由被告轻工业品公司在国内办理商标注册。第二,原告要求被告定牌生产被告指定牌号的商品,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定牌生产合同,故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商标权财产信托法律关系。第三,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这一法律关系不仅由商标设计、交付使用与要求注册的事实来证明,还可以由双方定牌贸易合同的约定及只有东明公司(后来是TMT公司)进行商品销售及商品与商标的广告宣传,逐步形成争议商标的知名度和资产增值的事实来证明。据此,最高法院认定,被告是相关商标的名义上的权利人,原告是相关商标的实质上的权利人。原告以委托人的身份请求将TMT商标归还该公司,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该案发生在《信托法》生效之前,最高法院根据信托的法理认定双方存在信托关系,实为一大创造。然而,这一判决受到学界的质疑。法院判决中的事实上的信托关系属于何种类型的信托?一般认为,意定信托分为明示信托和默示信托,默示信托是指不是由于当事人明示意图的结果,而是法院推论当事人具有这种意图。是根据委托人的默示行为推定其具有信托的意图而成立的信托。在实践中,财产出让人将财产转移给财产受让人时,可能未有明确的信托意思但可以推定得知其有信托之意,或者虽既无此种申明也无此种意思,但为了公平起见需要通过拟制信托关系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均应当推定在两者之间存在信托关系。默示信托又可以分为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

结果信托是根据对财产出让人虽未明确表示,但却可因推定而得知的意图而产生的信托。这种推定必须基于一定事由,能够导致这种推定发生的事实由法律规定。法律对有关事实的限定,导致因这种推定而产生的信托,其运行往往以信托利益归复于该项信托财产的出让人为结果。推定信托是指由法律强制设立,无明示或者默示意图。这种信托特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并出于公平正义或者为防止不公平事件的发生而推定成立的信托,是衡平法为了正义和良心而由法院判决强制设立的信托。据此,该案中事实上的信托关系应为默示信托。根据法官的判决这种信托又属于结果信托。因为,法院根据“原告要求被告定牌生产被告指定牌号的商品,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定牌生产合同”这一事实推定存在信托关系。但是,这种认定是否恰当还可以探讨。对该案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为委托,二审改正为信托,都认定双方有委任的意思。但此意思为何,却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双方的此种关系归属为推定信托为佳。双方的合作无矛盾时一切不论。为何有了矛盾?被告占据该商标并禁止原告使用该商标,欲侵占商标的企图明显,从商标的产生看,是由原告设计并提供给被告的。先占产生权利。那么,不论注册与否,商标归属于原告。如果根据注册公示原则,将商标归于被告有违公平吗?法院的内在推理是肯定的。因此,最高法院根据自己断定的公平观念判决TMT商标属于原告。此种信托应该属于推定信托。即根据公平观念设定的信托。如此,我们判断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就在于最高法院的公平观念是否恰当。这样问题就转化为:将商标归于原告就公平吗?一个商标毫无价值,关键是商标代表的商誉和市场。此商誉和市场是谁创造的?根据本案,难以认定是原告创造的。相反,倒有可能是被告创造的。如果果真如此,法院的判决基础就动摇了。否则,法院的判决就完全恰当。

信托在专利权中的实践未见诸诉讼。实践中,有很多中介公司从事专利权的掮客交易。他们先看中一项专利,并花钱买下,之后,再寻找买家。这种掮客商人的风险很大。如果找不到下家,这些掮客的投资将血本无归。如果,采用信托模式,掮客成为受托人,无需购买专利,这将减少成本。但采用制,受托人的费用将由委托人承担,不论专利是否卖出,专利权人都要付出费。如果受托人出现道德风险,专利权人将会被诈骗。在引入信托后,将会对专利转化中介产生大的影响。

二、信托应该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工具

从以上介绍的信托在我国知识产权利用实践中的表现看,信托在知识产权利用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那么,信托能否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工具?信托能否成为加快知识产权利用从而加快知识传播和品牌扩展的工具呢?质言之,信托能否扩展到知识产权利用领域从而成立知识产权信托业呢?回答这些问题,首要的,必须回答知识产权利用是否需要信托这一工具。

知识产权利用的专业性需要信托。信托的功能之一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就是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在我国,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和专利权,其权利人多属于科研人员或者文化界人士,他们多数不善于市场运作,而寻找合适的经纪人并非易事。况且,经纪人的佣金过高影响这些权利人的积极性。如采用信托模式,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由这些机构和知识产权人订立信托合同,将专利权或者著作权转让给这些受托人,知识产权人无需先期支付报酬给受托人,待知识产权有了收益后,根据事前约定,在收益中划分一定比例作为受托人的报酬。这种模式一方面降低了交易费用,委托人事前无需付费(如是,则是要事前付费的),受托人亦无需事前付费(如果是掮客交易,受托人则要事前付费);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受托人的积极管理义务。这又优于集体管理模式,现在实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之下,集体管理组织实行会员制,在形式属于非营利社团即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由于非营利性,管理组织实际上成为一个消极地保护著作权的组织,(f畏本谈不上积极的实现财产增值这一功能。因此,按照现在的集体管理模式难以实现加快知识产权利用从而加快知识传播和品牌扩展的目的。但采用信托模式,则可以实现之。

三、知识产权信托能扩展信托领域

鉴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意图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人可饶开该条例,直接设立信托公司从事著作权信托业务。这种信托公司将成为文化市场上的猎头公司,发现有价值的作品加以市场化运作,创造巨大的社会价值,也能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变化为现实的权利。这个市场的巨大可以从“榕树下”等文学作品网站上看到前景。如此,将会形成一个著作权信托业。这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第7篇: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为着力营造更加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制度性成本,培育提升国际国内竞争新优势,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刻认识推进改革、优化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以改革创新为驱动、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优化营商环境为关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不见面审批”,助力企业发展、便利群众办事、规范市场秩序,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深化改革为契机,市场主体不断发展

(一)市场主体增速大幅提高。从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至今,全市共新设市场主体40.59万户,注册资本(金)17969.46亿元,其中企业12.84万户,注册资本(金)11027.2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05.98%、296.25%、161.64%和148.82%,增量数字已接近现有市场主体存量的四分之三,月均诞生市场主体6443户,对比改革前已经翻倍。

(二)市场主体总量取得突破。从2017年底全市市场主体总量突破50万户大关,再到2018年3月底总量突破56万户,达56.04万户,注册资本(金)18832.84亿元,其中企业19.57万户,18709.5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9.42%、13.32%、9.82%和13.12%。

二、以改革目标为引领,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一)“3个工作日完成企业开办”各项指标均上新台阶。数据显示:“3个工作日完成企业开办”改革以来,全市共新设内资企业4.96万户,户均办结时间从改革前的2.87个工作日缩短至1.89个工作日,截至3月底,企业设立平均用时已在全省实现排名并列第一。企业开办环节从改革前的6个压缩至4个,企业提交材料从改革前的14件减少至6件,企业设立实现最短办结用时4.5小时。其中:原工商流程(包含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1.5日办结率由99.2%提升至100%;公章刻制(备案)0.5日办结率由90.7%提升至99.4%;税务开户0.5日办结率由65.1%提升至99.9%;银行开户0.5日办结率由91.2%提升至100%。

(二)加快推行“不见面审批”。一是推广全程电子化登记、手机APP自助式办理等智能化登记模式,全力打造全景式网上登记服务链,共办理全程电子化登记4396户;二是提高名称自主申报率,深入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工作。全市共自主申报企业名称1.58万件,名称自主申报率超过80%;三是在江苏政务“一张网”上开设常州综合服务旗舰店,开通“3个工作日企业设立”业务系统,有效整合“名称核准、注册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请”四个模块。

(三)不断创新“便利化登记举措”。一是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现“三十证”合一。全市共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30.85万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30.25万份;二是在全省率先实现内资企业登记“一城通办”。在市属、天宁 、钟楼三地打造“一体化”登记注册服务体系,实现“跨区申请”、“跨区审核”、“就近办理”,全市共办理41户;三是外资企业实行“一口办理”,实现开办登记和商务备案的全程网上办理,全市共办理313户;四是深化“证照联办”改革,目前第二批“证照联办”目录已整理完成,第三批目录正在筹备中;五是深化政银合作。共与12家银行签订了“e注册”工商注册合作协议,通过银行网点“帮办+代办”服务,为更多企业提供线下“一站式”登记服务。

(四)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维权护航”。一是实施阳光执法。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雷霆”专项行动,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2018年共处理知识产权案件1019件,其中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342件;二是积极推进“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和行业建设。美凯龙国际电脑、莱蒙都会、新北万达、上河城购物等4家分获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称号,入选数全省第一。常州装饰材料协会成为全市首家荣获省知识产权“正版正货”示范行业称号的单位;三是构建维权综合援助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中心、知识产权保护警务工作站和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2018年以来,共受理调解请求117件,其中调解成功89件,调解成功率76%。

(五)有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细则,加大信用监管和数据应用管理,落实双随机抽查和联合惩戒工作,按计划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2018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完成企业“双随机”抽查两次,抽查对象共计1.02万户(定向任务276户,不定向任务9891户),抽查结果全部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六)深化落实“清费减负助企”。一是不断规范涉企收费。围绕“减收费、降成本”工作目标,组织各类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公平审查和日常巡查。2018年以来,共处罚对涉企违规收费单位13家;二是实行挂钩结对服务。选择部分重点建设投资项目和市级重点企业进行结对走访;三是开展争先评优活动。组织开展“2017-2018年度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工作,挑选了25家单位作为行业典型。

(七)归集共享“数据信息资源”。一是开发“3个工作日完成企业开办数据分析软件”。有效实现原工商和公安、银行、税务等单位之间的数据整合、信息贯通,该软件被评为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数据应用十大创新成果”;二是推动涉企信息归集。立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企业共享信息归集和信息公示。2018年,全市85个部门共向平台归集涉企数据44.62万条,平台涉企信息归集市级部门数28个,部门覆盖率达74%。

三、以企业满意度为导向,不断发现堵点难点

对照世界银行营商评价体系和2018年全省营商环境测评结果,可以看出虽然企业开办周期大幅缩短、开办成本大幅降低、企业满意度大幅提升、市场秩序大幅规范,各项改革举措推进也有条不紊,但是在理念普及、“隐性”壁垒、法律支撑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软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从企业层面来看。一是企业认知度还需加强。虽然我们为实现简政放权、提质升效的改革目标,出台了一系列便利服务举措,工作人员也做到了积极引导、耐心讲解、细致服务,但是部分企业对于最新政策、改革红利的解读还不够透彻,存在资本“认缴”等于“不缴”等错误观点,或是将并联办理、一窗办理同政府垄断、搭车收费相挂钩,带有负面情绪和抵触情绪,不愿配合进行改革试水;二是电子化登记步伐还需加快。目前,全程电子化登记办理数量占比还较低,究其原因,是因为全程电子化登记对申请者技术要求较高,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部分企业受到人才缺乏、技术短缺等因素影响无法实现电子化操作,仍倾向于选择传统申报方式。

(二)从制度层面来看。一是考评体系还需健全。我们推行“3个工作日完成企业开办”改革主要采取夯实基础工作、协调稳步推进的方法,但从2018年度营商环境考评体系来看,上级仍然是采用以抽取案例评定为主的方式,因为人工抽选具有偶然性和随机性,所以无法详尽、科学的反映出真实营商环境水平,既不利于挖掘具有学习价值、可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也容易导致“成绩再好不如人为造景好”的消极思想;二是支撑体系还需完善。以企业简易注销为例,虽然有国务院、国家总局下发的指导性文件作为支撑,但是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公司法)冲突的风险,在当前的制度框架内,登记人员仍有面临败诉风险和问责追责压力。

(三)从政府层面来看。一是隐形壁垒还需打通。在2018年我局开展的企业调查问卷中发现,有企业反映在申请企业资信证明过程中,存在着部门多头、手续繁琐的问题,并且各部门都有着不同的申请流程和操作规范,本来资信证明在企业扩大规模、融资担保、股改上市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无形中反而耗时耗力,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二是顶层设计还需加强。部分改革举措在推进过程中存在“孤军奋战”的隐忧,以“证照联办”为例,从国家到省局层面都未出台指导性文件或统一规范,使得对于哪些事项适宜纳入改革范畴、制度性成本要压缩到何种程度等问题方向不明,并且因为都是各自“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有限,更多要依靠独立探索和尝试;三是部门职责还需理顺。从全市情况来看,目前核发营业执照的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甚至是开发区管委会,核发机关呈现乱像。同时,行政审批局在职能划转后,又采用了反向委托的方式,委托市场监管局受理、审核,最后加盖行政审批局印章,将原来一个部门履行的职责变成两个部门履行,遇到新类型新情况,两个部门认识不统一,容易导致推诿和扯皮,降低行政效率。

四、以提升服务效能为抓手,不断创新服务理念

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互利共赢的开放环境,关键在于解放思想、对标找差、勇于开拓。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对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既有职能,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做好必答题。一是深化“3个工作日完成企业开办”改革。通过“一站受理”、“一表填报”、“实时共享”等举措,打通集成办理通道,争取实现开办用时、涉企环节、申报材料的“再挤水”; 二是推行企业开办“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通过集成办理平台,实现“一点接入、一次认证、全网通行”的一条龙办理,有效实现部门数据共享、系统无缝对接,各涉企部门的办件效率、办件时间、办件质量等信息均为可共享、可查询、可追溯;三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难题,争取实现第一批百余项涉企审批事项的“照后减证”;四是探索“一窗式”登记模式。开设“一窗受理”专窗,实现一窗提交、一表申请、一次采集,企业在办理工商设立登记的同时,可以同时进行后续业务申请,相关部门并行启动信息共享、预审预核、业务办理等相关工作,实现涉企登记多环节办理“大并联”;五是推行“企业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对业务申请相关自然人进行实名验证,实现身份信息管理全国联网;六是深化“简易注销”改革。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简化注销手续,通过部门信息推送,符合条件的企业不用再提供清税证明。

(二)做强选择题。一是深化便利化登记改革。平稳推进“名称自主申报”、“全程电子化”、“多证合一”、“证照联办”、“外资一口办理”、“一城通办” 等各项举措;二是会同市发改委组织涉企收费和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三是专利行政执法结案率90%以上。

第8篇: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工作目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使规模犯知识产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使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作用,提高执法效能,全面提升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整体推进,强化生产源头、流通、消费等关键环节整治,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全过程治理;坚持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内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集中查处突出问题,推动专项行动全面深入;坚持打防结合,专项行动与日常工作相衔接,一手抓集中整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坚持务求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既要广造声势,更要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二、工作重点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大型商场、超市、药店、各类展会等为重点整治环节,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食品药品业等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食品、药品、种子、农资等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打防结合,全面推进。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打击侵权盗版集中整治行动。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制订全市打击侵权盗版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等印刷、制作企业的监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图书、音像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全面清查,依法收缴非法图书、印刷品和盗版音像制品,对违法违规企业作出处罚,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地下印刷、复制窝点,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加印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3.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音像制品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整治侵权盗版行为。

4.严厉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行为,加强娱乐场所卡拉OK曲库内容管理,加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

5.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播放节目的监管,依法打击广播影视和视听新媒体领域的侵权盗版盗播行为。

6.对市内重点软件生产、交易场所和单位进行整治,对研究、设计、开发和制造企业所使用的计算机专用软件的正版情况进行查处。

7.对各级政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尽快实现政府机关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正版化。

(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整治行动。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经信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工商局负责制订全市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检查行动,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制作和销售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3.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案件,依法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4.加大对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手机等重点产品的整治力度。

5.加强对网上购物和电视、电话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进一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三)保护专利权集中整治行动。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订全市保护专利权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流通领域各类批发、零售企业市场检查,重点查处商品批发、货物进出口、商品零售等环节中的故意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3.深入企业生产、仓储现场,对企业生产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专利、故意侵犯专利权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冒充、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处、办结一批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以及具有较大影响、久拖未决的案件,依法惩治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专利违法行为。

(四)产品生产领域侵权违法整治行动。由市质监局、农业局、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公安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质监局、农业局、检验检疫局分别制订本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识、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行为。

3.以出口农副产品、水产品、机电产品等大宗出口商品为重点查处产品,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

4.强化种子、苗木等生产源头治理,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产区,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5.进一步强化对化肥、农药等重要大宗农资市场的监管,集中查办一批严重坑农、害农恶性案件。

6.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五)商品流通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由市商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烟草专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商务局负责制订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指导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并最终流向消费者。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4.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扰乱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5.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管理者的保护知识产权主体责任。

6.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前审查,严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报名参展;加强展中巡查,及时发现并责令企业整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参展商品知识产权档案及信息库,抓好展会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做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准备工作,主动、及时搞好协调和服务。

7.加大打击制、贩、售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的力度,强化烟草专卖管理,不断净化和规范全市的卷烟市场。

(六)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海关、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商务局负责制订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根据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力度。加强海关间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3.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进行查处,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

4.建立我市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预警防范机制,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行动。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监察局、司法局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1.市公安局负责制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要及时审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监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4.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

5.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各职能部门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装备,建立健全工作监督考核体系。要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办公,明确联络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密切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行动,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案件信息沟通,防止地方保护,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牵头部门负责各自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配合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切实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执法应依法、公正、规范、文明,专项行动既要坚决果断,又要严格依法办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采取摸底、排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突出问题,切实予以整改。对查缴的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组织集中销毁。对重点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实行挂牌督办。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整治与规范并举,加强各类市场的监管,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积极防范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要着力从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重视舆论宣传。要大力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警示违法违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全面宣传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2月中旬)。各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对专项行动作出全面动员部署。各牵头责任部门工作方案在12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

第9篇: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一)调查目的

司法机工作人员关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现有办案机制的科学性。办案人员的素质及知识产权办案的公正性。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知识、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有效性及对杭州市知识产权战略了解程度。杭州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情况,持有知识产权的类型、来源,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及对杭州市知识产权战略的了解程度等。

(二)调查方法与过程

(1)网上调查情况。2009年5月18日问卷放置于中国杭州网站上,至2009年10月18日结束,历时5个月,浏览人数2320人,参与作答人数125人,有效问卷数为123份。从被试者学历来看,小学以下2人,占样本总数的1.71%,初中1人,占样本总数的0.85%,高中10人,占样本总数的8.55%,大学83人,占样本总数的70.94%,研究生21人,占样本总数的17.95%。从被试者年龄来看,35岁以下55人,占样本总数的46.61%,35岁至45岁32人占样本总数的27.12%,45岁以上31人,占样本总数的26.27%。从被试者工作年限来看,5年以下23人,占样本总数的19.49%,5年至10年29人,占样本总数的24.58%,10年至20年28人,占样本总数的23.73%,20年以上38人,占样本总数的32.20%。

(2)问卷调查情况。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17份,实际收回问卷197份,有效问卷数194份。从发放对象类型来看,公检法机关129份,占样本总数的66.49%,高管37份,占样本总数的19.07%,犯罪嫌疑人17份,占样本总数的8 76%。从被试者学历来看。小学以下3人,占样本总数的1.55%,初中7人,占样本总数的3.61%,高中14人,占样本总数的7.22%,大学101人,占样本总数的52.06%,研究生29人,占样本总数的14.95%。从被试者年龄来看,35岁以下94人,占样本总数的48.45%,35岁至45岁46人,占样本总数的23.71%,45岁以上21人,占样本总数的10.82%。从被试者工作年限来看,5年以下61人,占样本总数的31.44%,5年至10年41人,占样本总数的21.13%,10年至20年40人,占样本总数的20.61%,20年以上16人,占样本总数的8.25%。

(三)调查结果

1、虽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较高,但公众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知识学习途径有限,对知识产权知识了解有限。对杭州市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满意度不高,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意度高于法院和检察院。

2、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一定的保护意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措施不足,且针对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

3、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知识产权认知能力差,多以取得经济利益、为本企业获得竞争优势为犯罪目的。

4、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有较为充分的认识,但鉴于现有的办案机制、办案人员素质存在不足,尚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案件侦查、、审判的要求。

二、对实证结果的描述与分析

(一)对所有问卷的相同问题的描述与分析

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认知方面,调查显示:(1)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内容的了解不够全面,水平也不高,对于著名知识产权纠纷的了解程度也不高;(2)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的途径有有限;(3)社会公众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一定认识,但还不够全面;(4)企业高管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种类的认识有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欠缺全面,对有些知识产权认识不清楚;(5)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问题,部分企业高管对这个问题不清楚;(6)相当多的企业高管不清楚什么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7)很多企业高管人员不知道国际上新兴的专利权;(8)有少部分企业高管人员不清楚杭州市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9)相当大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犯罪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10)公检法三机关对知识产权制度作用都存在一定的认知,其中检察机关认知程度相对较高,公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认知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针对社会公众的问卷分析

1、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关注程度方面,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大多比较愿意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

2、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方面,调查显示:(1)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产品的有偿使用存在一定的认知;(2)大多数公众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着眼点有自己的见解;(3)在保密制度的构建方面,有不少单位无保密制度;(4)大部分公众都购买过非正版的书籍、音像制品或电脑软件的经历;(5)部分公众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已超出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6)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方面,获得足额的经济赔偿成为了社会公众首要选择;(7)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杭州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社会公众对于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满意度很低;(8)大部分被调查者不了解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3、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合理性方面,调查显示:(1)大部分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没有经历过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2)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寄予厚望。

4、杭州市知识产权战略认知方面,调查显示:(1)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存在一定的认识;(2)部分社会公众对于杭州市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不了解;(3)一些社会公众对于杭州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不认同;(4)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寄予厚望。

(三)针对企业高管的问卷分析

1、知识产权持有现状方面,调查显示:(1)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有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2)企业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比重偏低。

2、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调查显示:(1)企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还要加强;(2)大部分企业高管都认为政府应该大力培育创新性企业:(3)知识产权泄密问题普遍及防范措施不到位;(4)相当多的企业还未建立新兴知识产权保护机制;(5)知识产权人才短缺;(6)企业高管对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满意度相对高一些,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7)相当多的企业高管认为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缺乏大局意识。

3、杭州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方面,调查显示:(1)在新兴知识产权研发方面,多数企业做的不好;(2)在研发经费的投入方面,企业普遍投入不高;(3)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转化率较低;(4)关于企业与外方合作时的知识产权出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出资率较低;(5)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方面,大多企业只注重品牌;(6)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方面,大多数企业无长期规划。

4、现有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合理性方面,调查显示:(1)企业的专利权纠纷与新兴知识产权纠纷在所有知识产权纠纷中占了相当大比 重;(2)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时机方面,不同企业选择的纠纷解决时机并不相同;(3)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保护措施的选择方面,企业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抱有厚望;(4)许多企业不懂得运用诉前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取证难和执行难是当前影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因素。

5、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科学性方面,调查显示:(1)有相当多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2)多数企业未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3)少数企业未设立技术创新机制。

(四)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问卷调查

1、犯罪构成特征方面,调查显示:(1)大部分知识产权犯罪都属于共同犯罪;(2)知识产权犯罪对象涵盖了多种企业;(3)知识产权犯罪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较大。

2、犯罪行为认知方面,调查显示:(1)知识产权犯罪的动机一般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2)大部分犯罪分子在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3)多数被调查者希望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3、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方面,调查显示:(1)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知识产权知识普遍薄弱;(2)100%的被调查者表示其犯罪前所在的单位没有进行过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3)多数被调查者不清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4)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分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薄弱。

4、公正性认同方面,调查显示:(1)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比例偏低;(2)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大多被延长了羁押期限;(3)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上诉率偏高;(4)犯罪分子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公正性的满意度都偏低。

5、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方面,调查显示:(1)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情节轻微的一般都被处以缓刑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多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2)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都被科处罚金,且是并处罚金;(3)知识产权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率偏低;(4)知识产权犯罪累犯较少;(5)在民事赔偿数额方面,受害者获得完全赔偿的几率非常低。

(五)针对公检法三机关的问卷分析

1、现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的科学性方面,调查显示:(1)部分司法机关缺乏知识产权专门知识培训;(2)部分司法机关缺乏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办理知识产权案件;(3)公检法三机关多数被调查者表示应借鉴国外的永久禁令制度;(4)公检法三机关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有问题;(5)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被调查者表示目前司法机关的力量配备、培训、办案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需要。

2、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外界干扰度方面,调查显示:(1)公检法三机关均有被调查者表示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受到了干扰,其中对公安机关的干扰相对较大;(2)三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受到的干扰来源有差异,相对突出的是行政力量的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扰等。

3、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素质方面,调查显示:(1)三机关知识产权案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参与率方面有所差异,公安机关的参与率最低;(2)三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专业人士的参与度都比较高,专业人士参与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聘请专家证人、进行司法鉴定、选取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3)三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形式上有共同点,但程度不同,办案人员普遍感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缺乏是遇到的最大困难。其次的困难是证据的调查或采信,再次的困难是法律适用;(4)三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人员有很大一部分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需要。

4、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公正性认同方面:针对公安机关,调查显示:(1)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所获得的民事赔偿情况较差;(2)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撤按率偏高。针对检察机关,调查显示:(1)检察机关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情况较少;(2)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比例与其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比例相比明显偏高;(3)在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阶段,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几率比较高;(4)检察机关对知识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的抗诉情况与其他刑事案件的抗诉钋榭鱿啾让飨云低。针对审判机关,调查显示:(1)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所涉及到的民事案件另行率比较低;(2)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所涉及到的刑事案件不能够全部移送给公安机关;(3)调解制度对于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很重要;(4)现阶段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与其他民事案件的上诉率相比,总体偏高;(5)现阶段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申诉率与其他民商事案件裁判的申诉率相比,总体较低;(6)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所获得的民事赔偿情况与其他民商事案件获得的民事赔偿情况相比偏低;(7)现阶段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裁判的执行情况同其他民商事案件裁判的执行情况相比,不是很理想;(8)现阶段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罚金刑判决的执行情况同其他刑事案件罚金刑判决的执行情况相比执行情况较差。

三、反映出的问题

通过问卷分析,我们发现杭州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司法保障存在如下问题:

1、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方面存在着普遍不足,针对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方式形式太少,宣传效果不明显。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人员大多也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了解。部分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不足,直接影响了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也妨害了社会公众和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满意度。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知识产权意识非常薄弱,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2、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大,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有效性较差,知旧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存在,很多社会公众不知晓杭州知识产权战略,不清楚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机制是怎样的,公检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满意度低。调查显示,造成这个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1)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不高,办案效率低;(2)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期望值较高;(3)维权成本过高;(4)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隐蔽性,取证困难;(5)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复杂;(6)执行难。

3、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重视不够。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调查显示,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1)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太少;(2)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不高;(3)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4)企业没有认识到建立专门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4、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公正性认同较低。调查显示,原因在于:(1)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存在着很多漏洞;(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比例偏低;(3)从立案到审判羁押时间过长;(4)知识产权犯罪受害者大多没有依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5)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的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

5、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不科学,司法机关没有建立普遍,有效的知识产权培训机制,知识产权办案力量薄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司法机关不能适应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发展的需要。

6、我市公检法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受到的一定程度干扰,这种干扰中除了人情因素外,更多的是行政力量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公安机关受到的干扰最明显,这种情况不利于我们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公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创新型社会。

7、知识产权办案人员的素质偏低,这种素质包括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掌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熟悉,以及适用法律的能力。这个问题形成的原因在于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中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太少及单位内部知识产权培训机制不足。

8、公检法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质量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特有的复杂性等原因,致使侦查阶段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撤案率高于其他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未能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作用,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监督不够或很少监督,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很少抗诉。审判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遇到的民事案件问题,以及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遇到的刑事案件问题不能依法及时有效的处理,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经济赔偿问题缺乏有效的处理方法,导致很多知识产权案件受害人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影响了企业和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

四、对策

1、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1)政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交流工作;(2)交流和学习国内外成功企业的先进经验,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3)通过鼓励社区,高等院校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宣传等方式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4)企业在电视台等媒体增设知识产权专栏;(5)司法机关采取以案说法、法制讲座、电子期刊、旁听庭审等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6)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教育,对其讲授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通过多种形式播放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教育片防止其再次犯罪。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及纠纷解决的合理性。(1)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制:(2)出台措施奖励知识产权犯罪举报行为,加强司法保护的同时加强行政保护,提高办案效率,奖励办案效率高社会反响好的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3)鼓励社会公众购买正版的书籍和计算机软件等,健全机制打击盗版;(4)在重点企业或行业设立联络员制度,互通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3、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提高办理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审批效率,大幅提高我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2)进一步完善对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和国际专利的激励机制,相关政府部门要对企业申请驰名、著名商标给予支持和奖励,对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给予经费补贴,增强企业的积极性;(3)加强对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引导并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4)企业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

4、公正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应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公检法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应注意维护受害者的经济权益,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及时有效地得到合理的赔偿;(3)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民事赔偿机制,建立多种形式的赔偿制度,最大程度保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4)检察机关应加强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监督,对于审判机关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坚持抗诉,维护法律的权威;(5)审判机关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应严格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涉及的民事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的研究,(1)把握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改善办案机制;(2)吸收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充实到公检法机关;(3)在不与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在行政执法、民事侵权和刑事司法之间建立案情反馈、动态移送的衔接渠道:(4)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统一对易发案件的证据标准、移送标准等问题的认识;(5)解决管辖冲突,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和诉讼效率。

6、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抗干扰制度。(1)维护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和谐社会环境:(2)建立知识产权案件抗干扰机制,开通举报电话,奖励举报干扰案件正常办理行为等;(3)对于干扰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