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社会调查的方法范文

社会调查的方法精选(九篇)

社会调查的方法

第1篇:社会调查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社会调查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调查方法论概述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方法论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关于社会研究和分析的总的普遍的方法的理论。它为具体方法和技术的运用提供理论基础。它包括人类知识的最高层次—哲学方法论和一般思维形式—逻辑学方法论。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区别于西方社会学的基本标志。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又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方法论中的最高层次。列宁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之为辩证方法(它与形而上学方法相反)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学中的科学方法。”他又说,历史唯物主义“第一次把社会学提到了科学的水平。”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哲学方法论包括唯物论、辩证法、历史观。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使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研究有了最深厚的理论根基和思想前提。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方法论还包括指导具体研究工作的一系列理论原则:首要原则是把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相统一作为指导具体工作,第二个指导原则是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第三个指导性原则是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相统一,第四个指导原则是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统一,第五个指导原则是动态研究与静态研究相统一。根据这五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创始人在社会调查和社会研究中应用得最多的最基本的方法和技术有文献法、访谈法、观察法、问卷法和统计法。

二、马克思主义与社会调查

众所周知,社会调查是一种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基本方法及重要途径。马克思、恩格斯如果不通过这个方法和途径,要想这样透彻地了解社会是不可能的。经典作家自己就这样说过:“被共产主义者作为自己前提的不是某种哲学,而是过去历史的整个过程,特别是这个过程目前在文明各国的实际结果。”并要求自己“以自然史的精确性去考察群众生活的社会条件以及这些条件的变更。”“时时了解社会情况,时时进行实际调查,”因为“离开了实际情况的调查,就要坠入空想和盲动的深坑”由此可见,革命导师们是极其重视社会调查的。

马克思、恩格斯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理论著述的一生,也是对社会进行调查研究的一生。他们从来没有停止对现实社会运动过程及人民大众社会生活状况的调查与了解,他们世界观的改变科学体系的形成是一刻也没离开过对社会进行调查研究的。如果我们以往总是怀着赞叹之情去研究马克思主义大树上的鲜花与硕果,那么今天我们就应该更注意发掘察看大树下面伸入社会土壤里的千万支根须。

三、的社会调查理论

实事求是,是思想的精髓。社会调查就是实事求是中的“求”字。如何“求是”认为,要下马看花。他风趣地把下马看花称之为“解剖学”。就是深入到群众当中,深入到基层,直接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分析一朵“花”,解剖一两个“麻雀”,从个别找出一般性、规律性的东西来,然后以此指导实践。具体说来,下马看花式社会调查,有以下途径:实地考察,这种调查是一项艰苦的工作,长途跋涉,困难重重,常常使人望而生畏。但实地考察能获得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能亲身得到丰富的感性认识,是一种基本的调查方法。十分重视实地考察,抱着巨大热情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考察。个别访问也是常用的调查方法。在访问中,谦虚谨慎,把人民当作先生,自己甘当小学生,表现了一位无产阶级革命家对人民的热爱和对人民利益的忠诚。

走马看花是与下马看花相区别而言的,是指间接、大略的调查。走马看花社会调查有如下具体形式。

1.视察。视察的好处在于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较多的情况,但缺点是了解不深。建国后,几乎每年都有相当长的时间花在视察上。

2.组织调查组。不仅是我党开展社会调查的积极实践者,也是卓越的组织者。组织调查组的历史可追溯到1926年,他在主持广州第六届全国农民运动讲习所工作的同时,组织学员赴广东的海丰、韶关等地农村进行实际的社会调查,把学员写的调查材料经整理后,收集在《农民问题丛刊》中。特别值得指出的是,1941年、1961年两度在党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是组织社会调查的光辉成就,是我党历史上的创举。

3.请下面的人上来。曾说:“要解决问题,一定要自己下去,或者是请下面的人上来。不仅注重自己下去,也乐意把下面的请上来。1958年初,视察杭州时,请来谈家桢、周谷城、赵超构三位著名人士,了解他们所接触和熟悉的各方面情况,鼓励他们到实践中去,到群众中去,为社会主义事业多作贡献。请人,不拘一格,有干部、科学家、工人、农民,晚年对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尤其欢迎,自认还是工农的小学生。

4.的调查活动,不拘形式,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为了达到了解实际情况的目的,千方百计,采用一切可行方式搞社会调查,警卫员也成了进行社会调查的得力助手。1955年,为了具体了解农业合作化的情况,曾积极动员在他身边工作的中央警卫团战士回乡搞调查,并且建议战士们今后每个月写一次信,了解家里的情况。就这样通过身边工作人员回乡、通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间接进行社会调查,以此联系人民群众,了解实际情况,从中足见进行社会调查的一片苦心。

参考文献:

[1]列宁.列宁选集[M].人民出版社,1995.

第2篇:社会调查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社会调查方法;实践环节;教学效果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3-0008-04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设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课程由社会科学学院的专业教师主讲,最初是作为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全学分制改革之后面向经管类所有专业学生开放供选修。本文将在介绍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价值与特性的基础上,着重介绍该课程实践环节设计与实施的情况,结合当前实践教学中尚存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价值与特性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研究的基本原理、抽样、测量与问卷、访谈与观察、稻荽理与分析、撰写调研报告等。本课程的学习目的是使学生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原理、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并在实践活动中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即基本能够使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并撰写调研报告。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对于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社会调查是从事公共管理相关工作的基本方法,这是由公共管理学科的特点所决定的。公共管理是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为促进社会整体协调发展,采取各种方式对涉及社会公众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一系列活动进行调节控制的过程。有效的公共管理必须建立在对社会事实、社会问题的扎实调查、客观分析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扎实、科学的社会调查,了解社会现状,分析社会问题及产生的根源,才能为高水平的公共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因此,在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必须教会学生如何开展社会调查。

其二,社会调查是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系统地培养实践技能的关键环节。公共管理类专业旨在培养掌握现代公共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丰富,技术方法运用自如,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和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有助于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从培养计划上看,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蕴含于一系列的课堂教学活动与集中实践环节之中,比如社会调查方法、公共管理定量分析技术、专题调研实习、统计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社会调查方法课程要求学生合作完成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研究报告的撰写等任务,这是较为系统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首要环节,能为后续的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奠定基础。

实际上,社会调查方法课程之所以重要与其课程特点密不可分。首先,从课程的教学目标来看,社会调查方法旨在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使其具有初步的研究能力。因为社会调查方法是社会科学探索社会现象、发现社会规律的途径与方式,其旨在让学生“获得‘如何了解事物,而不是知道什么事物’的探究能力”。 [1]要真正掌握社会调查方法,学生必须具备积极的探索精神和理性的科学精神,并以此开展研究性学习。所谓研究性学习,就是“将学生置于一种主动探究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学习状态,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来了解知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2]这就要求教师将教育的重心转到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上;这就要求学生抛弃机械记忆、浅层理解和简单应用的学习方式,并就感兴趣的或重要的社会现象展开调查,在数据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最后得出恰当的结论。

其次,从课程的教学方式来看,社会调查方法必须注重实践教学环节。该课程兼具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特征,目的是让学生在学习有关社会调查方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能够在某个领域实际运用社会调查的方法和技能。课堂理论教学可以让学生知道社会调查是一种怎样的方法,而实践环节的操作才能让学生真正掌握怎样使用这种方法。因此,实践环节设计就成为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教师“将教学过程从传统的以‘课堂讲授为主’转变为以‘实验、实践体验为主’,鼓励学生‘像研究者那样’参与社会调查实践”。[3]

二、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环节的设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组教师,十分重视课程的实践环节。实践教学对任课教师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要求教师要同时兼具“领队人”、“教练员”、“裁判员”的角色。首先,教师要精心组织实践环节的总方案,并提出每个实践环节的明确目标与要求;其次,教师要教会学生使用具体的调查方法,实现每个实践环节的学习目标;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尤其是实践环节的实施状况进行科学评价,给予合理考核。

(一)实践环节的总体设计方案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教学依循的设计思想是:完全按照社会调查方法知识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实际社会调查过程的前后环节,在每一部分的教学中都设计出让学生动手实践、亲身参与的活动内容,布置相应的任务,提出相应的要求,使得学生完全被“卷入”到社会调查的实践中来,使学生在实践中边学边干,既增长理论知识,又增强实践能力。

总的来说,本课程专门设计了六个实训环节:确定选题、设计研究方案、概念操作化、问卷设计与发放、实地深入访谈、撰写调研报告。本课程还要求学生组成规模为3-5人的小组,各小组以某一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收集资料,进行一次小规模的社会调查研究,撰写3000字的调研报告,并上台汇报交流调研成果。

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我们采取“重过程、有激励”的科学考核方式,学生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闭卷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比率为:课堂学习表现20%(读书笔记与作业10%+课堂讨论与回答问题10%)+调研报告20%+课程考试60%。其中在试卷方面,考虑到社会调查方法的应用性特点,教师尽量避免出那些学生靠死记硬背就能得分的题目,而是设置了一定数量的案例分析题和实践操作题,如要求学生当场设计问卷、拟定研究计划、设计抽样方案等。

(二)实践各环节的具体要求

在每个环节的设计时,教师不仅会提出明确的实践目标与要求,而且还会特别注重一些细节的设计以强化学习效果。

1.选题

在讲授选择调查课题时,教师要求每一个学生先根据课程理论学习了解到的选题标准来拟出自己的调查课题,然后在小组范围内充分讨论,筛选出一个大家公认的选题作为本课程实践环节的主题,供教师进行评价与引导。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方面,由于常常需要经过激烈讨论和争辩才能决定最终的题目,这在无形之中达到了加深学生对课本内容理解的效果;另一方面,既然选题是大家充分讨论后形成的,学生认同该题目,其后续参与的积极性相对会高。

2.设计研究方案

在确定好选题之后,学生需要设计好研究方案,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规划,制定出探索特定社会现象或事物的具体策略,确定研究的最佳途径,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同时,还要制订详细的操作步骤及研究进度等方面的内容。

3.概念操作化

这个环节对学生来说理论难度较大,同时也是特别重要的一环。它是把研究的核心概念转化为可实际测量的指标的桥梁。一方面,教师在解释概念、变量、指标的内涵的基础上,详细地介绍了概念操作化的步骤与方法;另一方面,学生在尝试对自己的核心概念进行操作化之后,教师一一进行具体地指导,这能为后续的研究打下扎实的基础。

4.问卷设计与发放

在概念操作化的基础上,学生要掌握问卷设计的原则与技能,科学地设计一份题目数量不少于15道的问卷。在讨论课上,教师把所有的组两两配对,让配对的两组学生互相做对方的问卷进行模拟试调查,指出问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共同完善。问卷修改完成后去实地发放,要求每个小组至少发放50份问卷。当然,在问卷发放之前,还涉及抽样方案的选择。我们要求每个小组根据本小组调查课题的需要,提出理想的抽样方案,并说明这些抽样方案的优缺点各是什么,最后对各小组的抽样设计方案进行评比。

5.实地深入访谈

在课堂讲授深入访谈法时,提前让学生准备好访谈提纲,现场请学生模拟一对一访谈和集体访谈,并进行点评。访谈分两批进行,第一批是在教师讲授深入访谈的技巧之前,第二批是在教师讲授深入访谈的技巧之后。对比前后两批学生的访谈过程与质量,进一步深化学生们对深入访谈的认识,让学生真正掌握深入访谈的技巧。我们要求学生在课题的实地调查中必须深入访谈2个相关的研究对象,每次访谈时间不少于30分钟。

6.撰写调研报告

在整理问卷数据和访谈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拟写调研报告。我们要求学生能够在SPSS或Excel中进行数据的录入和简单的统计分析。撰写的研究报告必须要素具备、结构合理、条理清晰、分析有据、有图有表。最后,学生还需制成PPT在讨论课上汇报交流。在交流过程中我们还特意设计学生提问与点评环节,让学生当专家,最后由一批学生评委打分确认名次,排名前三的小组学生的实践环节得分为优。

通过这六个环环相扣、循序渐进的训练,可以将课程的讲授与学生的实践完全地结合起来,较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课程学习取得了可喜的效果。

三、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轮的教学,课程组教师发现社会调查方法实践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课时偏少,课程周期短,影响了课程教学效果

几年前,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在我校相关专业培养计划中是3学分、48学时,但后来在教学改革过程中被降低到2学分,压缩为32学时。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内容丰富,至少包括导论、选题与文献综述、研究设计、测量与操作化、抽样、问卷、访谈、定量资料分析、定性资料分析、撰写研究报告等基本章节。以社会研究方法专家风笑天教授的教材为例,全书共有13章。在课堂上教师不仅要讲授理论知识,还要安排多次讨论课进行实践环节的交流。32个学时对于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来说的确捉襟见肘。而且,学校的教学时间安排是每个学期分成两个学段,每个学段为8周。让一个初学者在8周之内掌握调查方法并完整地开展一个研究,难度十分大。时间过于紧凑会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消化与实际调查的开展都有些仓促,这势必会影响到课程学习的效果。

(二)经费缺乏,实践基地少,削弱了课题研究的科学性

由于没有任何经费,学生开展调研的费用,包括复印问卷、往返交通、购买调研小礼品等都是自己支付。一方面,这会导致学生在选题时往往局限于与大学生有关的现实问题,而对公共管理类专业的相关社会问题则研究较少;另一方面,这会导致学生在抽样时,很难做到真正的随机抽样,而只是采取街头偶遇抽样的方法,而且抽取的样本数量也很有限,从而降低了样本的代表性。即使小部分学生选择与公共管理专业有关的课题,但由于课题涉及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学生缺乏社会关系与经验,去调查时经常被拒之门外。尽管学院已建立了一批校外实践基地,但实际上双方的合作关系还不足以深厚到乐意接待学生去其组织中进行深入调查。因此,学生收集到的Y料不仅代表性不够,而且数量也十分有限,这直接影响了研究的科学性,即信度与效度较低。

(三)学生学习动力不足,研究性学习能力不高,降低了学习效果

虽然学生对于实践环节设计总体较感兴趣,但随着调查各环节实际工作的展开,其难度逐渐增加。这就要求学生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部分学生这时表现出了疲倦和懈怠,缺乏足够的动力支撑高质量的学习。此外,受传统“满堂灌”教学模式的影响,绝大多数学生都习惯于被动听课、死记硬背复习迎考的套路,而对于让学生走出课堂自主探索,独立去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学生们普遍感到不适应。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学生消极应对、敷衍了事,还有些学生混在组里,“搭便车”不出力,教师也奈何不了他们。

(四)班级规模大,教师工作量大,无法持续确保指导水平

在2013年之前,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只作为社会科学学院内部相关专业的必修课,选修人数与班级规模都在可控范围之内。但自2014年实施全学分制改革之后,社会调查方法课程作为学科基础平台课,面向所有经管类各专业开放,修读该课程的学生数量显著增加。在教师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每个班级的学生从50个左右增加到100个左右。由于该课程需要学生组队参与实践环节,教师要全程跟踪指导,而且在课堂上要进行充分的交流与互动。大班教学不仅意味着教师工作量翻倍,而且课堂交流也无法达到理想效果。

四、优化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环节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要优化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优化课程安排,增强与相关课程的衔接,持续培养学生的探究与实践能力

从学校的实际教学工作发展态势来看,再给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增加学分与学时数是不现实的,只能通过增强与其他相关课程的衔接,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消化吸收并落于实践。比如,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培养计划中,后续还有现代城市管理、城市社区治理、城市危机管理等专业课程。这些课程都属于与现实关联度较大的课程,可以在课程设计中要求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并撰写研究报告。此外,还可以在集中实践环节安排与社会调查方法应用有关的实习。实际上,在公共管理类专业培养计划中,分别在第四、五个学期末安排有专题调研实习、统计分析实习。这就要梳理清楚相关课程的关系,形成循序渐进、层层深入的训练让学生掌握社会调查方法,提升学生的探究与实践能力。社会调查方法课教师应该加强与其他课程教师的沟通,使学生在多门课程中能不断地得到训练。

(二)改进课堂教学方式,激发课堂活力,不断提升理论教学效果

课堂教学是进行课程理论教学的主要形式,是教学过程的基础环节。考虑到本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需要充分吸引学生参与到课堂学习与实践环节中,有必要使用互动教学法和小组研讨法,教师必须变“依赖式”教学方法为“参与式”教学方法。比如,可以要求每一位学生认真阅读教材,而教师每次提前布置下一章课的2-3道思考题。每次上课的前10分钟用来请学生回答问题,检查学生的自学情况。根据学生自学的情况,对课堂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做一定的调整。社会调查方法课程还要求学生以自愿原则形成小组,小组之间的研讨、交流能使学生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提出问题,互相交流看法,互相启发,取长补短,从而吸收、巩固、加深学生所学的知识,这还能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此外,还可以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教学内容的重点与难点,选用一些有利于增强教学效果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比如:在“抽样”那一章,可以使用案例教学法,通过介绍社会调查研究领域一些成功和失败的案例,让学生深刻地把握抽样的基本原理;在“访谈”那一章,可以使用情景预设法,事先设置某种情景,要求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进行现场深入访谈。对于某些教学任务特别重的章节,如“测量与操作化”一章,还可以使用翻转课堂法,围绕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拍摄10-15分钟的微视频,事先要求学生观看学习,然后让学生带着问题回到课堂上,展开师生之间的交流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答疑解惑。

(三)优化实践环节的实施路径,提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的科学性

首先,持续优化社会调查方法实践教学设计,尤其是优化每个具体实践环节的实施路径。教师在安排学生分步骤完成从选择课题、拟订方案、操作化核心概念、编制并发放问卷、深入访谈、分析资料到撰写调研报告、交流研究成果的一整套实践任务中,关键是要注意“游戏规则”细节的设计,避免学生“捣浆糊”。比如,在问卷发放环节,教师不可能完全现场监督学生调查情况,有些学生偷懒就自己或让同学胡乱填问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教师可要求学生在问卷发放过程中留下一些影像资料,以证明调查过程的真实性。其次,适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教学的资源保障机制。有条件的话,增加课程组教师数量,实现小班化教学。再次,加强与实地基地的合作,可与相关组织定期策划一些社会调查研究项目,由专业教师牵头,让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学生分别承担其中的子项目,为学生创造正常开展调查的机会。

(四)提升学生对实践环节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学生学习效果的监督与评价

首先,要提升学生对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通过加强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对探究和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而能够积极、认真、踏实地参与到社会调查方法各实践环节中去。其次,创新学生参与实践环节的机制。比如,组队时注意不同班级、个性、成绩等多样化的搭配组合;团队运作时可实行组长负责制、定期会议轮流主讲制、成员末位淘汰制等,使团队能够在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中发挥独到的作用。最后,加强对学生参与实践环节的监督与评价。一方面,教师可聘用研究生作为助教,强化对学生的指导与监督,对实践过程与实践记录进行定期检查,对异常情况必须加以严肃教育与整改;另一方面,教要对学生实践结果、调查报告等进行合理评价,判断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并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高低,对于未达到教学效果的应予以及时、适当地补充教育。

[ 参 考 文 献 ]

[1] 张世勇. 以探究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社会调查方法”教学改革[J]. 科教导刊(中旬刊),2014(12):112-114.

第3篇:社会调查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农村社会调查方法;实践与探索

一、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掀起了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为重点的高等教育改革,以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这次高等教育改革在教育模式上,注重学生的自主性;在知识结构上,强调综合性和适应性;在素质教育上,重视学生发展的全面性;在能力培养上,突出创新性与实践性。高等教育的改革涉及高等教育发展与管理、学科建设与发展、专业课程建设与发展及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专业课程教学模式和方法的改革是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培养适应未来社会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关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规定》中指出:“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为新形势下的人才培养提出更高的目标和要求。传统的专业教学模式和方法,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注重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的自主学习;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忽视理论知识的应用实践;注重教与学的结果,忽视教与学的过程。显然,这种课程教学模式和方法难以实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因而,课程教学模式和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作为一种新的课程教学模式和方法,项目教学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迄今为止,这种方法较少应用在中国本科专业教育中。项目教学法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这与中国高等教育与改革尤其是本科专业课程教学模式和方法改革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它也应该符合新形势下本科专业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基于此,在我校农村区域发展本科专业的《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中尝试采用了项目教学法,经过师生共同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效果,当然也暴露了不少问题。本文就是对这一尝试的总结和反思,以不断完善项目教学法及其在本科专业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二、项目教学法在《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1.项目教学法的简要介绍。项目教学法是通过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即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实施一个项目,在这一过程中学习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生全部或部分独立组织、安排学习行为,解决实施项目中遇到的困难。项目教学法是行动或任务导向的教学方法,学生必须以小组形式,结合课程教学内容,针对具体的问题,确定和实施一个或多个项目,完成具体的任务,在完成项目或任务的过程中学习和掌握相应的教学内容,即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因而,项目教学法是一种典型的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教师不只是传授知识,而是指导学生去获得知识,重点在学习过程而非学习结果。在学习和实践中锻炼各种能力,如交流沟通、团队合作、组织协调(领导)和责任感(意识)等。教师不是教学中的主导地位,而是成为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引导者、指导者和监督者。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项目教学法将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将以课本为中心转变为以项目为中心,将以课堂为中心转变为以实践为中心。因而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必须要遵循四个原则:第一,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协助和促进作用;第二,项目的选取是学习的关键;第三,教师最主要的工作是创设学习的资源和协作学习的环境;第四,要以学生项目学习的过程和项目完成的情况,来评价学生学习效果。项目教学法实施的一般过程主要包括确立项目、制订计划、组织实施和成果展示与评估。

2.《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项目教学法应用的过程和主要做法。根据项目教学法设计的原则、关键要素和一般过程,及我校农区专业《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定位和教学目标,《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项目教学法实施的过程和做法如下:(1)课程项目教学法实施框架的设计。课程项目教学法是在学生自主学习的基础上,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形式实施一个课程项目,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从而完成课程教学目标的活动。课程项目教学法实施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课程教学项目的确定。《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独立开展农村社会调查与研究的能力和技能,因而,《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项目教学法中“项目”就是一个(农村)社会调查研究项目。一个完整的社会调查与研究项目一般包括调查研究课题的选择(选题)、调查研究设计、实地调查和资料的收集和资料的整理、分析和调查研究报告的撰写等过程,在项目教学实践中把这几个过程看成是(农村)社会调查研究项目的子项目,如,第一个子项目是如何选择社会调查研究题目,即选题,其他子项目以此类推。二是课程教学内容的模块化。目前与《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相关的教材都没有完全按照如上所述的农村社会调查研究过程顺序来撰写,为了便于课程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根据社会调查研究各个阶段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对教材的内容归类,形成与社会调查研究过程相一致的知识模块。三是教师与学生、课堂教学/讲授与自主学习、理论学习与项目实践关系的定位与协调。按照项目教学法相关的理论,在课程教学中,学生是主体,是自主学习和项目实践的行动者,教师是主导,是指导者、组织者和协助者;课程知识的掌握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的课堂教学为辅,而课堂教学又包括教师的课堂讲授、学生实践成果的展示、课堂讨论;课程理论知识的学习是课程项目实践的基础,课程项目实践则是检验理论学习的重要途径,也是进一步的理论学习和提高的基础;四是建立小组的团队工作和合作学习机制。根据项目教学法的相关理论,学习者是在一定的情景中通过学习者之间的协作和对话从而实现意义建构的,通过创建互动、合作的学习共同体,促进学习者对所学知识的全面的、完善的理解,因而小组的团队工作和合作学习是课程项目教学法成功实施的关键。(2)课程项目教学法实施。《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项目教学法的实施包括如下环节:①实施的准备工作。除了任课教师设计课程项目教学法程序和方法外,主要的准备工作是让学生对课程项目教学法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以及与学生分享和完善课程项目教学法程序和方法,对本课程项目教学法的实施达成基本共识。②建立课程学习和项目实践小组。小组的建立主要根据学生的兴趣实行自由组合,并自行进行角色的分工包括确定小组长。学习小组的主要工作是在个人或集体学习的基础上,共同实施一个(农村)社会调查研究项目,或者说是在课程学习的不同阶段按照顺序实施四个子项目。③确定调查研究项目。这里的项目是指每一个学习小组在课程项目实践中开展社会调查研究的课题或题目,确定调查研究的题目是课程项目教学准备工作结束后,学习小组开展第一项工作,或者说是开展第一个子项目工作,即社会调查研究的选题工作。④学生自主学习、课堂教学和课程项目实践的实施。学生自主学习是实行课程项目教学法的基本要求和前提,因为实行项目教学法的课程教学不再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主要是汇报展示项目实践的阶段结果/产出、分析和讨论项目实践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一些关键概念的讲解和方法与技能的示范等。以第一个子项目即选题为例,课程项目教学实践准备工作结束后,课前将教材中与选题相关的章节和自主学习的进度和要求告知各学习小组,同时要求学习小组组织讨论初步确定拟开展的社会调查研究的主题或题目。上课后在课堂上,各个小组分别汇报选题的情况,主要汇报选题的题目、开展该题目调研的理由、调查研究要解决的问题等。学生汇报结束后,教师就学生汇报中存在的共同问题组织开展课堂讨论,如,什么是社会调查研究?社会调查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什么叫课题以及选择课题的原则?什么叫研究问题?如何进行文献的查阅和学习?并有针对性地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和概念进行讲解。这样就形成了学生带着问题和任务学习(课前)、带着问题和有准备地参加课堂讨论、带着问题和有思考地听教师讲解的意识和习惯。通过自主学习、课堂教学和课程项目实践活动的不断重复,学生逐渐掌握选题模块的相关知识和概念,选题也更加明确合理。其他模块的学习和项目实践类似,只是各个知识模块教师讲解、讨论的顺序和时间有所不同。(3)课程项目教学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课程项目教学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是项目教学法成功实施的关键。本课程项目教学法采用了以下的监督和评估方法:一是产出或结果导向的评价。学生小组整个课程教学和实践过程中要组织实施一个社会调查研究项目或实施四个子项目,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学习小组至少要完成选题报告、调查研究开题报告或调查方案的设计报告、调查提纲和问卷、完整的社会调查研究报告,对这些报告的评估是整个评估非常重要的内容。二是过程导向的评估。主要评估自主学习和参与课程课堂讨论效果,评估方法是个人完成作业的情况和参与课堂讨论和回答问题的质量。三是学生的评估。主要是由学习小组组长对小组成员参与课程项目实践的时间和贡献。第一、第二种方法都是老师对学生的评估,但第一种方法是对小组集体的评估,第二种方法则是对学生个体的评估,而第三种方法则是学生对学生的评估。

三、应用项目教学法的效果和存在问题

1.《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应用项目教学法的初步效果。尽管本课程是首次尝试采用项目教学法,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但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本次《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项目教学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初步实践表明,对《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而言,项目教学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它弥补了传统教学手段和方法的不足,能有效提高教学的效果,深受学生欢迎。①项目教学法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完全的“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学生难以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也不能给学生提供课堂参与及参与课程实践的机会和环境,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不高。“项目教学法”的“以项目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了主动学习和参与的平台,极大地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课程教学和课程实践的积极性。②项目教学法有助于促进学生团队合作的培养。本课程的项目教学法要求以学生为主体并以小组为单位,具体实施一个完整的调查研究项目或多个项目,在这一过程中要更好地完成他们小组的目标,他们要共同学习、反复讨论并达成共识,通过这一过程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协作、团队合作精神,及沟通、协调和领导能力。③项目教学法增强了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教学相长。传统课程教学模式下,学生和教师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学和教分离,项目教学法强调“以项目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师主导的主要是项目教学法的设计和监督,而项目教学法中“项目”的实施则是以学生为主体和主导的。这样,教学相长,能够有效提高教学效果。④项目教学法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采用项目教学法,学生不但要学习基本的理论、概念和方法,更主要的是还要在学习的基础上开展实地的调查研究项目,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不但锻炼和提高了实践能力,通过实践加深对课程理论、概念等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在项目教学法实践中学生还要不断交流、讨论、汇报等,学生综合能力也得到提高。⑤项目教学法更加体现和丰富了教育和教学的内涵。项目教学法不仅是增加了一种新的教学手段、方法或模式,它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以学生为主体的、注重学生应用技能和综合能力培养的教学理念,因而,项目教学法更加体现和丰富了教育和教学的内涵。

2.《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项目教学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项目教学法在本课程的应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①实行项目教学法比较费时和费力。采用项目教学法要求学生提前自主学习,学习小组的集体学习、讨论和项目实践,组织课堂讨论、课堂展示等,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课程项目教学法所需要的时间大大增加,由于每门课程的学时数是有限的,大多数项目实践活动只能在课外进行,增加了学生额外的学习负担。假设所有的专业课程都分别采用这样的方法,学生的学习负担是可想而知的,因而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和目的。同时,采用项目教学法需要实行课程模块化教学,需要组织讨论、答疑和讲解,需要指导学生的项目实践,任课教师需要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②项目实践过程的监督较难,学生容易“搭便车”。项目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生以团队合作的形式完成项目实践活动的,小组成员的充分参与和有效合作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时间限制,很多项目实践活动都是在课外进行,一些小组成员有时不参与、或消极参与、或不积极协作,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尽管本课程建立有如上所述的针对学习小组和学生个体的监督和评价机制,但这只是事后的评价,难以起到过程监督和促进学生积极参与的作用。

四、完善项目教学法的对策和建议

基于《农村社会调查方法》课程项目教学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高校现行专业教学管理及本科专业教学与改革发展的现状,提出如下进一步完善本科专业课程项目教学法的对策和建议。

1.正确认识和理解课程项目教学法及其应用的条件。相关的研究和实践及本课程的项目教学法实践均已表明,与传统教学模式和方法相比,项目教学法是一种符合现代本科专业课程教学与改革发展方面的教学理念先进、能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教学方法,但是这种教学方法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第一,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课程体系完整、内容成熟、连贯性和逻辑性强、实践性和综合性较强,不是所有的课程都适宜采用课程项目教学法;第二、任课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课程相关的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教学经验不多、理论水平不高,尤其是实践经验缺乏的老师采用项目教学法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第三、具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和教学条件。丰富的教学资源有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因而对新课程而言则不太适宜采用。教学条件主要是指要有便于学生课堂参与的较为宽敞的教室和相关设施;第四、适宜的学生人数(一般认为30人左右较为理想),学生人数太多是不适宜的。

2.制订切实可行的课程项目教学法实施计划和方案。传统课程教学一般由教师根据教材和教学大纲,按部就班地进行课程的讲授,计划和方案相对较为简单易行,而项目教学法既有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还有课程项目实践,教学形式多样,计划较为复杂,教学过程控制难度也较大,必须做好充分计划和准备。同时,计划和方案的制订还必须考虑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教师水平和经验、课程的学时以及教学资源和条件状况。

3.制订明确的课程项目教学过程监督和评价体系。总体上,本课程项目实践所采用的监督和评估方法是有效的,但是在过程监督方面难以做到及时监督和促进,往往是事后的评估,如,难以及时发现学生没有及时按要求在课前进行自主的学习、学生不参加小组讨论等,因而必须制订明确的、定量化的过程监督和评估体系和方法。同时必须改革课程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主要是增加项目实践活动包括平时参与的成绩在期末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

统筹考虑专业课程体系,制订一套综合的和统一的专业课程项目教学法实施方案。目前本科专业课程教学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课程的教学都在加强实践教学,但往往都是各门课程的教师自行设计,独立实施,占用学生课外时间较多,学生疲于应付,效果不好。因而,可以将一些联系较为密切的课程结合专业培养目标统筹考虑,制订统一的课程项目教学法计划和实施方案及其相应的课程实践教学过程监督与评估的体系和方法,尽量减轻学生课程项目实践的负担,增强课程项目实践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徐云霞,刘春艳.浅谈课程项目教学法在《统计学原理》课程的应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0,(26).

[2]王玲,陈军.专业综合型项目教学法在实践中应用的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263).

第4篇:社会调查的方法范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WWw.133229.COm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第5篇:社会调查的方法范文

论文摘要 社会调查制度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现实情况,分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各种因素,考察其人身危险性,并进而寻求对未成年罪犯的最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健全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人的负面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在违法犯罪后获得有效矫正,不仅关系到个人前途荣辱,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环境和社会习气所影响,从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护更应该细致、完善,在法治发展历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在维护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对其进行科学改造过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渐获得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社会调查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应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一)含义

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通过走访,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诱使其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心理矫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和心理测试,以期对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长、改造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使公、检、法机关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并非越完备越好,限于社会调查员的精力和调查的必要性,社会调查并非要对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长环节都做非常详细调查,社会调查的重点,应当是:对未成年罪犯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因素;未成年罪犯的个性特点及矫治现实可能性;未成年再社会化的条件,包括:(1)身心状况。如健康状态、心理发育、智力程度等。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否为学生,有无辍学、流浪等情况。(2)性格及不良习性。包括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社会交往等情况。特别要考察有无小偷小摸、迷恋网络游戏、酗酒、打架、欺压他人等不良嗜好,阅读不良读物、浏览不健康网站等。(3)学校表现或工作表现。包括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学校教育管理是否得体,学校周边环境。如已参加工作,则重点考察其工作期间工作表现、同事之间人际关系、工厂附近环境秩序等。(4)家庭成员构成,父母是否健在,家庭关系和睦与否,家庭是否完整。(5)居住地社会环境及邻里关系,如邻里关系正常与否、邻里评价等。

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试行多年,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摸索工作,新刑事诉讼法 中也第一次对这一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在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给予了进一步细化。但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制度制定如何,直接影响其司法实践的效果,制度的缺失之处必然影响其规范社会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探讨,明细问题所在,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

在我国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单,社会调查制度并不完备,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社会调查制度设置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可选择程序规定,这极有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不愿花费人力物力进行社会调查,有多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进行社会调查是一大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各地进行的试点中,调查模式各不相同,调查员的选定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调查报告的质量难以实现调查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异地调查缺失

进行社会调查的试点地区,针对的对象都是具有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而在户籍不在犯罪地的未成年被告人,鲜有开展相关调查。例如北京市法院每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已经占到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5%左右,但对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工作除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外,基本未开展。 公平正义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之一,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可能成为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辅助资料,因而这一现状将会间接产生对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在逮捕、量刑方面的不平衡。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益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异地调查制度的缺失难免引起民众对未成年司法公正的正确认识。

(三)调查员业余化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团体,调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地的社会调查试点中,各地进行试点的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不同的摸索,调查主体比较混乱,如律师、学生志愿者、教师、公益机构、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专职的社会调查员在各地的社会调查中都发挥着作用。除专设社会调查员外,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自身法律素养如何难以保证,调查能力也因人而异,且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无法全身心投入到社会调查中。社会调查工作内容多、条件辛苦,这要求调查员应具有较高的自身修养,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经验、掌握统计调查所需的基本能力。现阶段,我国社会调查主体还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亟需建立高素质的调查员队伍,实现调查主体的职业化、专业化。

三、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社会调查为必经程序

现阶段,将社会调查规定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但与顺利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相比,这样的代价是值得的,现有人力物力财力能够承受这样的“额外负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启动社会调查由案件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决定,这不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平等保护。而许多国家将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性前置程序,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考察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帮教条件。因此,建议将社会调查制度确立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程序,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社会调查主体专业化

在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样规定虽有利于社会调查的开展,但是缺陷亦很明显:一方面,控辩双方基于各自诉讼职能,各自进行的调查难免有失偏颇,难以保证客观和全面;另一方面,委托其他社会团体调查,虽可避免上述立场问题,但社会团体成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职责,社会调查只能是在不影响其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难以全身心投入调查工作,势必影响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且调查人员的法律素养、调查能力、调查积极性都无法得到可靠保证。调查工作难以做到专业、精准,调查报告难以保证客观性。基于此,可借鉴国外社会调查员专职化的经验,在法院内部,独立于审判法官,设立专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实行和法官一样的选拨、任免制度,并且定期进行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调查员的社会调查能力。

(三)规范社会调查程序

社会调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参考,让不必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处理,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暂缓起诉。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调查的这一功能,应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应通知法院指派调查员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和侦查同步进行,各有侧重。调查员将调查报告及时提交侦查机关,以便及时准确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提请逮捕、是否起诉、是否暂缓起诉、量刑时参考等。

社会调查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如果通过实地调查难以判断犯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或人格特性的,可以采用心理测试、精神鉴定等方法进行测试,并结合实地调查资料,制作出严谨的社会调查报告。此外,在建立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过程中,可采用委托犯罪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院来进行异地调查工作的方式,既节约调查成本又可提高调查质量。

日本《少年法》规定,在调查、审判的全过程,法官要与调查官保持充分的联络,借此监督调查活动的不当之处,保障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 为了保证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节约调查力量,调查员的调查活动应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如果调查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及时给予指导、纠正,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或刑事处分。对调查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四)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

第6篇:社会调查的方法范文

一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

关于社会调查课程之于现代法学教育的意义,专家学者已经达成一致,其研究成果也已浩如烟海,本文不再赘述。然而鲜有学者从实践教学的整体出发,研究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这一系统中,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学实践课程的关系。

目前,各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法律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其课程设置基本如下:第二学期法律见习,第三学期法律辩论,第四学期社会调查,第五学期学年论文,第七学期毕业实习,第八学期毕业论文。从课程设置的时间顺序来看,社会调查属于中间环节,从法律人职业技能培养的逻辑来看,社会调查属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

法律见习的教学内容是观摩法院、检察院、律所等机构核心业务的实际运行流程,教学目标是让接受多年基础知识教育的大一新生,对法学职业执业情况形成直观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大学生跳出僵化的书本知识和单一的课堂环境,逐步适应系统化、科学化的专业素养教育,调整心态面对学校与社会的对接。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任务不大,趣味性比较强。法律辩论的教学内容是选择法学各专门学科领域中有争议的热点专题,让学生自愿结组形成正反两方,并就各方主要观点展开对辩。该课程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对法学前沿知识的涉猎与研究,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思维能力和论辩能力。社会调查正是在法律辩论课程成果较扎实的基础知识与逻辑思辨能力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开放性的思维能力,弥补法律辩论课程的不足,提升学生的思维水平与实践技能。大学学习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中学灌输式的教学,学生的思考固定在单向、被动模式中老师教习知识点,老师提问,根据老师讲的知识点回答问题、完成作业。而不进行主动的、拓展式的思考。与其说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偏低,不如说学生缺乏发现问题,问个为什么?的思维逻辑。不懂而且不知道需要进行发散思维,观察社会现象,探讨其发生原因,从而做出独立的判断,因其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所以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内容是,紧密结合社会调查方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与实际操作过程,让学生较好地掌握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社会现实与历史文献中总结出、抽象出问题即调查选题,并设计出合适的调查方法,整理、分析搜集的资料,并最终完成调查报告。从而有效地衔接好法律辩论课程,并为学年论文选题的确定、书写打好基础。

而学年论文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创造条件,理所当然地是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前提与基础。

综上所述,社会调查是法学本科系统性实践技能培养最关键的一环,既是法律辩论效果的巩固,又是保证学年论文实践课程教学效果的基础。

二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

本人从事多年的法学实践教学工作,担任社会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的课程教学,以及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的指导。基于对实践教学过程与效果的评估,本人认为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不佳。社会调查的概念、主要内容、基本方法等理论知识蜻蜓点水、浅尝辄止,而实际操作更是盲目、混乱,完全偏离了系统化、科学化、明确化的要求。下文从三个角度出发,分析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差强人意的主要原因。

(一)课程未受到充分重视,课程安排不合理

自上世纪70 年代末恢复法学教育以来,作为热门学科的法学专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开遍国内各大高校。很难想象仅仅 30 多年的时间,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模式从理论教学到实践训练已经发展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很显然,大部分学校并没有探索出既稳定又符合本校特征的培养模式,仍然停留在对其他学校的模仿上,尤其是实践教学方案与环节的设计,基本上都处于模仿甚至照搬的阶段,这从各个学校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上就可以一窥一二。

1 没有形成体系,缺少配套课程

与法律辩论一样,社会调查是法律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也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集中性实践教学的基本课程与重要环节。然后二者受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同,以本校近5年不同版本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例,为了保证法律辩论的教学目标的实现,培养方案中不仅配套了理论课程法律辩论技巧,1.5 个学分,24 学时;而且还设置了模拟审判1 和模拟审判2 这两门课程来巩固和强化教学效果。

然而社会调查没有设置与其相对应的理论课程,来指导社会调查的实践过程,更没有强化其效果、巩固其成果的实践教学课程与之配套。

2 学分学时太少,指导教师任务重

如果将法律辩论课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学分达到了6.5 个学分,其学时量达到了104 个。而社会调查仅仅1 个学分,16 学时,只及法律辩论的15.3%。在这少得可怜的课时里,指导老师必须挤出时间阐述清楚社会调查的基本理论知识,并指导几十个学生,分成十几个组,完成整个社会调查的全部过程。很显然学时远远不够,而一个课程指导老师的安排就将社会调查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变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3 一周时间完成,时间跨度太短

根据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的教学一般都是安排在学期中间的一周来时间集中完成。然而稍微研究社会调查课程,就不难分析出,社会调查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很难在一周内就完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资料整理过程。所以这种一周集中上课的方法只能使每一调查环节都敷衍了事。

(二)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强,实践课程联系不紧密

如前文所述,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设置并不完善,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够,实践课程之间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各自孤立,联系不紧密,这就使实践教学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实践教学是一个整体,应当系统化统筹,并注重每一个环节的衔接,尤其是社会调查课程,在没有理论课程配套的理论教学和强化效果的其他实践课程而课时量又严重偏少的情况下,再失去跟其他实践课程的紧密联系,其教学效果再次降低。

按照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的逻辑,实践课程的安排应当层层递进,并且贯穿整个大学四年,根据实践教学环节的特征和规律,结合法律人实践技能培养目标,其课程设置的逻辑顺序应当为上文所述。然而根据本校法学专业最新版的人才培养目标,法律辩论和社会调查同时设置在了第三学期,上课时间安排在接连的2 周。前文提过,社会调查是法律辩论的巩固与提升,需要在吸收和总结法律辩论课程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调查的教学。而毫无喘息机会的课程设计,必将使2 门课程的学习都受到影响。

另外,根据惯例,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指导老师可以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方法与效果,科学性、系统性、连贯性地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但是社会调查指导老师只有1 人,并没有与其相邻的实践课程进行导师对接,极大地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资源匮乏,支撑力不够

每年都有学生结合本校校级活动(比如暑期三下乡活动),或者暑期社团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反观法学专业化社会调查课程中,却鲜有满意的社会调查活动与优秀的调查报告。根据对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情况的分析,除了上文提及的两个原因外,还在于资源的匮乏,没有支撑力,导致学生积极性不够,社会调查不能很好地开展。另外,人员的不足也是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匮乏,如果以学年论文的模式,由一个指导老师带3~4 名学生,那么可以利用指导老师的课题经费来解决一部分资金的问题,否则,以一名教师之力,是难以解决社会调查的资金短缺问题的。

三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探索

(一)三学期制模式的基本内容

为了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我校自今年九月份开始正式实施三学期制模式。基本内容如下:

1 三学期制模式的学期划分

我校现在实行的是二学期的学期制模式,即秋季学期(20周)+ 寒假(5 周)+ 春季学期(20 周)+ 暑假(7 周)。实行三学期制后,学期制模式改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即夏季学期(4周)+ 秋季学期(18 周)+ 寒假(约5 周)+ 春季学期(18 周)+ 暑假(约7 周),总教学周数为40 周,寒暑假的放假时间基本维持不变。

2 三学期制模式的教学安排

实施三学期制条件下,各专业(年级)的理论教学主要安排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可安排在夏季学期。学校还将利用夏季学期,安排更多的跨校区开设的辅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3 三学期制模式下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加大对实习实训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和机制保障,建立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合作与联动的机制,共同推进复合型、实践型的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制度规范,建设一批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的基地。加大改善实验室建设条件的力度,加强实验室管理的制度建设,以保障学生夏季学期集中训练和暑期科研的顺利开展。

通过对三学期制基本内容的分析,这种独立出专门的实践学期的创新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进一步完善课堂、实验、实践等主要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开放性办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三学期制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从事创新性实验和学术研究、进行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以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短学期的设置,使教学工作的安排更具灵活性。

(二)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路径

1 强化重视程度,合理设置课程

充分认识社会调查在法学本科系统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并合理设置社会调查课程,是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的首要问题。没有合理的课程设计,所有教学效果与改革,都是空谈。

(1)增加配套的理论教学课程与相应的实践课程

在专业选修课程中设置理论课程社会调查方法,与实践操作课程社会调查相辅相成,配套完成社会调查的目标。社会调查方法是文科学生必备的学习和研究的工具性知识和能力。开设该课程,通过系统、全面地介绍社会调查的原理和方法,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在掌握现代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规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技能的同时,逐渐树立起认真、合作、严谨、求实等与社会调查有关的职业道德观念,培养他们从事社会调查研究必须尊重科学的思想方法,为社会调查的具体操作与实践,提供系统完善的理论指导,实现教学效果与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宜安排1 个学分,16 课时,与社会调查实践课程1 学分、16 课时相对应,形成2 个学分、32 课时的学分学时量,既没有超过法学本科主干核心课程的学分课时量,过分拔高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也没有过分低于普通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课时,从而提高对社会调查课程的重视。

(2)适当增加指导教师的数量

尽量增加指导老师的数量,一方面降低实践课程教师的工作量,有利于老师全面、细致与系统地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指导老师跟进社会调查的每个环节,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督促学生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活动,提高调查研究的成效。

(3)拉长社会调查实践的时间跨度

三学期制模式将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都统一安排到夏季学期,共4 周19 天,大大拉长了社会调查课程的时间跨度。社会调查活动的指导老师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设计整个调查活动:5 个工作日确定选题(包括预选与讨论修正),5 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包括调查方法的选取与实际调查),4 个工作日进行资料的分析和整理,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从而从时间上保障社会调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顺利开展。

2 系统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强课程联系的紧密度

强化法学本科集中实践课程的系统化程度,形成一个层层递进,科学地职业化实践技能培训的整体,使实践教学环节每一单独课程效果的简单相加,转为彼此协调运转,相辅相成地实现法学专业素养的训练,完成实践教学课程的课程目标与集中实践教学的整体目标。

根据社会调查课程的特点与地位,以及与其他实践课程的关系,首先可以将所有实践课程系统化、捆绑化。在确定好实践课程开设的逻辑顺序与时间安排后,根据前一实践课程的通过情况,来获得下一实践课程的选修资格,这样有利于把握每一个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并促进系统化实践教学的整体效果,从而达到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目标。

其次,社会调查课程与其他实践课程的联系还可以体现在,把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串成一个整体。目前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衔接非常紧密,体现为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一安排有利于对学生专业论文写作能力以及科研能力的培养与提高,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三门课程的指导老师都衔接起来,统一化,让指导老师从社会调查阶段就开始介入,从社会调查的选题开始指导,经过学年论文的写作,直致毕业论文的完成。这种安排一来可以解决社会调查这门课程资金匮乏、指导老师不足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整体协调与系统化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整体教学。

另外,就社会调查这门课程来说,应当将其理论课程与实践操作课程也联系起来,以通过社会调查方法这门理论课程为基础,修习社会调查实践课程,保证社会调查课程的整体性,确保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

第7篇:社会调查的方法范文

一、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员)的确定。据了解,两地法院对此都不约而同地先后进行过一些类似的尝试。最初是让控方即公诉人负责这项工作,但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规定和解释,公诉人往往认为该社会调查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不是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且与其指控犯罪的职责也不相协调,徒增加工作量,故不同意负责调查。即使同意调查,也不是很积极,致使社会调查流于形式,其撰写的社会调查报告也空洞无物,没有实际意义。后来,法庭又尝试让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员,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发现辩护人倒是比较积极,配合也较好,但其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往往失之偏颇,总是片面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达不到法院原本所期望的那种客观全面而又真实公正的要求。同时,实践表明,其他个别地方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调查员的做法也存在诸多弊端,不仅与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给外界留下“先入为主”、“先定后审”、“审判不公”等不良现象。

在此背景下,河南省兰考县法院进行了在其青少年庭内,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之外,设立一名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的探索,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00年6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兰考县人民法院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社会调查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兰考规则》)。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它在第四条规定:“青少年法庭设社会调查员,负责社会调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参与法庭审理,跟踪帮教考察等工作。”

同时,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和原因,却探索了一条与兰考县法院的做法截然不同的道路: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和总结,长宁区法院认为,由法官之外的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社会调查工作应该是一种比较妥当的做法。于是经过多方协调,最后确定由长宁区的青少年保护办公室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中的地位。兰考县法院和长宁区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内都设有社会调查员的席位。但不同的是,兰考县法院是将社会调查员设立在审判台与被告人席之间,与书记员并列的位置上(见《兰考规则》第五条);而长宁区法院则是将社会调查员席与证人席相对应,在被告人席与辩护人、法定人席之间单独设立一个席位。同时,在长宁区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社会调查员是不被视为证人的,可是在出庭方式以及在法庭上停留时间方面却又等同于证人:在法庭调查即将结束之际,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其所撰写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宣读完毕后即退出法庭,并不得参与旁听。据该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庭长称,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原则,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缘故。然而,《兰考规则》却规定“社会调查员参与法庭审理”。在法庭上,社会调查员的地位和角色介于证人和法官之间。开庭时,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由社会调查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宣读完毕后并不退庭,仍然参与庭审,直至宣判。

三、社会调查员的职责。长宁区法院的做法是:社会调查员负责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并制作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在法庭调查时出庭宣读该报告。从《兰考规则》的内容上看,兰考县法院的社会调查员的职责范围要比长宁区法院广泛。具体来说,兰考县法院的社会调查员除具备长宁区的社会调查员所具备的上述职能外,还要在法庭教育阶段主持整个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工作,并可以向合议庭提出对被告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建议。同时,少年法庭在宣判后对该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回访帮教措施也都由其承担。兰考县法院认为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其一,解决了审判人员”先入为主“的弊端,与”控辩式“诉讼方式相融合,使得控、辩、审三方各司其责,保证了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其二,社会调查员承担了判前延伸及判后延伸等各项工作,使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审理好案件,实现了当前所提倡的”精审判“的工作重心,同时使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迈上了审判与矫治各自专业,专一化的轨道。”

四、社会调查的方式。在这个问题上,两地的做法基本上是相同的: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由于社会调查内容多,涉及面广,加之案件审理期限的约束,所以两地的社会调查员均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可以分别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的时候可以各种方法配合交叉使用。对调查内容一般应当制作成笔录,特殊情况下可以事后追记。为了确保调查工作的质量,《兰考规则》第十条还规定“在调查时,社会调查员应由二人同往”。

五、社会调查报告。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就此调查而形成的向法庭提交的书面报告,即为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在调查内容上,两地法院的认识是一致的,即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同时,两地法院均认为,该报告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刑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少年法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少年法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否则,无的放矢,没有意义。第三,该报告也为少年法庭在宣判后对该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两地在法庭上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的时间是相同的,都是放在法庭调查即将结束之时。但就该报告的性质而言,据长宁区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庭长介绍,他们通常并不把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认为是否是证据不要争论为好,如果将其纳入证据领域则会增加认识的分歧。因此,如果被告人当庭对报告提出疑问时,社会调查员不要回答。当然,该法院同时认为,不对此进行质证,并不等于不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所以,在社会调查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退庭后,由审判长逐一询问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与此不同的是,兰考县法院是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的,并允许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提问题并当庭回答,质证。对社会调查报告,两地法院均要求其内容要客观翔实、全面完整、准确公正。在社会调查报告中充分注意保护被告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审查一下报告内容,即便是事实,隐私方面的内容也不允许当庭宣读。在报告的用语方面,力求避免歧视性、侮辱性词语,多用不带感情色彩的中性词。

六、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两地法院均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社会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另外,作为全国惟一的一家青少年刑事审判庭,兰考县法院青少年庭还规定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案件,是否适用该制度,由主审法官确定。(见《兰考规则》第六条)

通过以上比较,笔者认为:两地法院的具体做法,在笔者看来都是难能可贵的,但其中个别地方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具体来讲:

1、在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上,二者的做法都符合《若干规定》,都是合法的,但各有利弊。兰考县法院由合议庭之外的法官担任,适合经济尚不甚发达的城市和广大农村县城,因为这样做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现实,即我国绝大多数地方尚不存在长宁区所拥有的青少年保护办公室那样的社会团体,即使有也只是形式上的,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长宁区法院由司法机关之外的社会团体-青少年保护办公室承担社会调查工作的做法,是该制度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各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组织和团体会越来越多,而且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所以,笔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将来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少年法庭效仿长宁区法院的科学做法。但就目前我国的现实而言,值得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推广的,还应是兰考县法院的做法。

2、关于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中的地位及其职责,笔者认为,兰考县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与书记员并列的做法值得研究。他们的做法容易引起其他人的误解,误认为社会调查员是合议庭成员之一,从而对判决是否公正产生不必要地怀疑。而长宁区法院将社会调查员的席位置于被告人与辩护人、法定人之间的做法则比较妥当,因为社会调查员既不是合议庭成员,也不完全等同于证人,放在此处比较合适。但是,该法院让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即退庭的做法不妥。首先,当合议庭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报告提出疑问时,无法得到回答和解释。其次,由于社会调查员进行了社会调查,因而就整个法庭而言,他是最了解和熟悉被告人的成长轨迹的人,由他参与针对被告人进行的法庭教育,恐怕效果应该是最理想的。不让其参与法庭教育,实在可惜。最后,让社会调查员参与法庭审理和法庭教育,并不会违反有关规定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权,是相对而言的。只要社会调查员参与了法庭审理过程,他就是诉讼参与人之一,他也就因此被赋予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隐私的义务。

第8篇:社会调查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适用

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为检察机关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继续适用羁押措施,是否适用附条件不,以及采取何种矫治和教育措施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掌握这些必须通过社会调查。本文试图对检察机关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由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从法律层面肯定并倡导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综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充分强调了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和关爱未成年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二、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阶段

(一)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的适用

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羁押的措施,取决于该未成年人是否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响社会危险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质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态度,其关键是个人的素质特征,即年龄、性格、爱好、以往的一贯表现、为人处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质。个人的素质特征必须依靠社会调查来体现,通过对未成年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村委会、社区的表现情况、个性特点和社会的认可度,确认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其作出是否需要羁押提供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中的运用

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决定。”

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而犯罪原因和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观恶性的大小,这些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个性特点、身心状况和家庭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社会调查报告恰恰为检察机关考察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或者免除刑罚提供了参考资料。一般而言,作出不决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评判,客观方面体现在对被害人,对社会实际造成了的伤害,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可以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及其成长背景、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人格特性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因此,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寻找未成年人最佳处罚方式的重要依据。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缓刑建议中的运用

缓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定情况,依法对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所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同时,调查报告所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和社区的情况也是未成年罪犯具有有效监护、帮教条件的证明材料,能保证缓刑的正确实施,从而在社区内实现矫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的运用

(一)检察机关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承担着审查批捕、审查职责,因此在受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案件后,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开展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将社会调查的结果作为办事案件的参考。

(二)完善检察机关社会调查流程

检察机关不管是自行开展社会调查,还是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工作要规范,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在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对其公正性给予充分关注,完善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措施。一是必须有2人参与调查行为。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二是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三是严格按照我国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收集,在收集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国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调查的内容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要有音像、视频等资料,尽量减少对口供内容的依赖。四是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五是明确调查时限。在审查逮捕阶段,调查人员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五日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并制作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阶段,调查人员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十日内出具《社会调查报告》。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和内容

社会调查一般由社会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如调查问卷、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不定期地对未成年人进行访谈;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所在单位的领导;深入学校、社区、村委会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等等。然而,这些方式很难准确把握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分析和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因此,应当完善调查方法,既要发扬传统调查方法的优势,又要积极采用人格理论、人格心理学等领域的优秀研究成果,通过人格测量等方式来更好地进行人格调查。同时注重各种方法应相互配合使用,通过综合分析,使调查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实用。新刑诉法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而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更细化了这一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社会调查仅凭借原始的调查材料是不够的,应当制作专门的书面报告。报告既要对调查的过程予以介绍,也要对调查取得的材料予以梳理,并最终根据调查材料形成一定的结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要和当事人所犯案件性质相结合,注重个案的特殊性,重点收集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刑罚裁量以及教育矫治相关的有效材料,而不要把它变成空洞的陈述。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社会调查的书面记录和书面材料等原始资料,有时还可能包括心理、生理、人格等方面的测评结论;另一方面就是对有关原始材料进行整合、分析得出概括性调查结论,然后依据调查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

第9篇:社会调查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社会调查;领导干部信息化能力;关键步骤

一、引言

当今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社会调查作为一种研究工具,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它不仅应用于经济管理、数学、教育、生物、医学、心理学,而且还应用于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满意度调查、薪酬调查等方面。另外,它也越来越受社会工作者的青睐,成为他们了解社会、研究社会现象、研究对策的最好工具。做好社会调查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界政府部门的重视,因为社会调查结果越来越成为政务部门工作实现科学化管理的基础。正像同志所说“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实事求是”、“深入实地”的调查研究才是正确之路。

社会调查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人们正确认识社会的基本途径;它是制定、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依据;它是密切党和政府与社会公众联系的桥梁。

社会调查研究的学科性质可以用四句话表述:社会调查研究是一门方法性学科;社会调查研究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社会调查研究是一门应用性学科;社会调查研究是一门带有认从论的学科,它包含管理学基本原理和统计学,基础学科是统计学,所以涉及很多统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尤其是对社会调查数据统计分析过程中,必须应用的统计学知识和方法。之所以说社会调查包含管理学的基本原理,是因为在社会调查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贯彻着管理学的思想,如社会调查目标确定、调查计划制定、实施调查的组织监督与实施、调查工作的控制与调整、调查工作总结等,这一系列动作,不仅构成了社会调查的完整过程,而且还体现了管理学在社会调查工作中的重要性,所以做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是实现社会调查目标的重要保障。

二、社会调查的关键步骤

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的认识活动,社会调查有着一种比较固定的程序,这种固定程序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步骤:选题、准备、调查、分析和总结。

关键步骤一:选题。选一个合适的调查问题在初学者看来并不困难,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从程序上看,选择调查问题是一项社会调查活动的起点,是整个调查工作的第一步,调查问题一旦确定,整个调查活动的目标和方向也就随之确定,调查问题选择得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整个调查工作的成败,决定着调查成果的优劣。因此,应当对选题阶段的工作给与高度的重视。选题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现象、问题和焦点中,恰当地选出一个有价值的、创新的、可行的调查问题。二是将比较含糊、比较笼统、比较宽泛的调查问题具体化和精确化,明确调查问题的范围,澄清调查工作的思路。

关键步骤二:准备。如果选择调查问题的意义在于确定调查的目标,那么准备阶段的全部工作就可以理解成为实现调查的目标而进行的道路选择和工具准备。所谓道路选择是指为达到调查的目标而进行的调查设计工作。它包括从思路、策略到方式、方法和具体技术的各个方面。就像实施一项工程之前必须进行工程设计一样,要保证一项社会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调查目标的完满实现,也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设计。这里所说的工具准备,主要是指调查所用的测量工具或信息收集工具――问卷的准备,当然,同时还包括调查信息的来源――调查对象的选取工作。

关键步骤三:调查。调查阶段也被称为收集资料阶段或调查方案的实施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贯彻调查设计中确定的思路和策略,按照调查设计中所确定的方式、方法和基础进行资料的收集工作。在这个阶段,调查证往往要深入实地,接触被调查者,调查工作中所投入的人力也最多,遇到的实际问题也最多。因此,需要很好地组织和管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或者由于现实条件的变化,我们事先所考虑的调查设计往往会在某些方面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或偏差,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和弥补,发挥研究者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关键步骤四:分析。分析阶段也被称为研究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实地调查所收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的审核、整理、统计、分析。就像从地里打下的粮食,要经过很多道加工工序,才能成为香甜可口的食品一样,从实地调查中所得到的众多信息和第一手资料也要经过调查研究者的多种“加工”和“处理”,才能最终变成调查研究的结论。这里既有对原始资料的整理、转换和录入计算机等工作,也有利用各种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的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加工、处理得方式及手段主要是定量的统计分析,这是由现代社会调查的特定方式、方法,以及所收集的资料的性质所决定的。

不同类型的社会调查研究,使用不同的方法,描述性研究侧重于单、双变量的描述统计和推论统计,解释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主要依赖于双变量和多变量的相关分析、回归分析,以及事件分析等多种量化分析方法,而探索性研究则往往倾向于定性分析方法。

关键步骤五:总结。总结阶段的任务主要是撰写调查报告,评估调查质量、应用调查成果。调查报告是一种以文字和图表将整个工作所得到的结果系统、集中、规范地反映出来的形式。它是社会调查成果的体现。撰写调查报告也可以说是对整个社会调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从调查的目的、方式、到资料的收集分析方法,以及调查得出的结论、调查成果的质量,都要在调查报告中进行总结和反映。同时,还要将社会调查的成果以不同的形式应用到实践中去,真正发挥社会调查在认识社会现象、探索社会规律中的巨大作用。

在本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在修改调查报告时要考虑以下问题:调查报告的主题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调查报告的整体机构是否完整,各部分的安排是否符合一定的逻辑顺序;检查观点是否明确,表达是否准确;检查引用的材料是否恰当,是否有说服力;通读全篇报告,检查语言是否流畅,图表的制作是否清晰美观。

三、实例说明社会调查的关键步骤

为了更好地说明以上关键步骤的具体内容,下面举一个实际的社会调查准备阶段产生的社会调查规划的例子作为参考:

第一步:选题。根据要研究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的需要分析,本例是党校中对干部信息化能力的调查,希望根据本次调查获得三方面信息:一要了解领导干部对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的需求;二要了解领导干部现有的信息化能力和水平;三要了解他们对已开的信息化课程的满意度及意见。学校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课程更新与调整,更切实地满足领导干部信息化能力提高的需求。确定了调查目的后,确定调查题目为“领导干部信息化技能水平及需求调查”。

第二步:准备。根据调查目的和题目,进行调查前的准备,首先,确定调查对象,确定调查时间,调查实施部门和具体人员职责,确定调查方式;其次,确定调查工具,即调查问卷;再次,进行相应的调查前培训。

调查方式可以有多种,包括访谈、座谈、电话访谈、问卷调查等,本例因为调查的人员比较多,希望了解的信息比较普及,所以选用调查问卷调查的方式。

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制定需要非常科学的方法,问题不能太多,最多让填写答案的人在半个小时内完成。问卷涉及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并要覆盖要调查的内容。语言要简洁易懂,尽量减少专业用语,如果有专业用语,需要加以说明。

调查前的培训工作,是针对实施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主要是要讲解如何进行调查前的指导语的陈述,如何辅助调查,还要针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如何处理的培训,这个培训关系到是否能获得全面而真实的调查数据。

第三步:调查。实施调查期间,需要认真执行计划中的步骤,调查员要组织好被调查的学员,宣读调查问卷填写规则,并负责说明解释。最后,收回整理调查问卷并统计回收率。

第四步:分析。统计分析可以通过专门的软件进行,当前,用于社会科学调查比较好的统计软件有SPSS(Statistical Packageforthe Social Sciences,即“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SPSS是世界上最早采用图形菜单驱动界面的统计软件,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操作界面极为友好,输出结果美观漂亮。SPSS采用类似EXCEL表格的方式输入与管理数据,数据接口较为通用,能方便的从其他数据库中读入数据。其统计过程包括了常用的、较为成熟的统计过程,完全可以满足非统计专业人士的工作需要。

第五步:总结。调查报告是整个社会调查工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描述了整个调查工作,也体现了调查结果。通过调查结果,提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一些结果的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下面是该实例准备阶段的规划文档。

对党校学员的信息化能力调查规划:

第一,调查目的:领导干部信息化水平是否达到一定标准,让学员了解自己的信息化水平,和应达到的标准之间的差距。另外,通过对学员信息化水平的调查,给党校计算机课程设置和课程的侧重点提供依据。

第二,调查标题:领导干部信息化技能水平及需求调查。

第三,调查范围:在党校学习的全体学员。

第四,调查时间:入校初期(培训前)和毕业前期(培训后)。

第五,调查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见“信息化能力调查问卷”)(略)。操作系统的基本操作能力;办公软件Word、Excel、PowerPoint的应用能力;局域网组件、维护、管理的能力;现代网络媒体的使用(物联网、微博);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网上购物、预订机票和酒店);数字图书馆的使用和信息检索能力;办公安全管理能力;工作计划进度管理软件Project的使用能力;社会调查与统计软件的使用SPSS;常用软件的使用能力(如杀毒软件、压缩软件winRAR、备份软件gost、PDF阅读器、聊天软件QQ或MSN、图片处理软件、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多媒体播放器);常用办公设备的使用(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数码相机、移动存储设备);综合应用能力。

第六,调查形式:调查问卷(或电话访谈)。

第七,调查统计、分析内容:根据培训前调查确定哪些知识需要确定为信息化能力培训课程的重点内容;分析培训后调查问卷结果,与培训前的调查问卷比较,得到培训效果评估结果;分析哪些培训内容完成较好,哪些培训需要加强,哪些内容需要调整。

第八,调查数据分析软件:SPSS。

第九,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读者是校级领导、教务处、计算机教研室教师。

第十,组织调查部门及人员:计算机教研室教师及教务处教学管理人员。

从这个例子看出,要想实现高效的社会调查,必须从两方面入手,既要抓好组织实施社会调查的管理工作,又要运用好统计方法和统计软件,具体内容要经过深思熟虑,问题设计要有能体现显示情况,并能反映正确的信息。规划必须周密,尽力将社会调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都在规划中设计出来。只有将五个关键步骤的工作都认真执行了,才能够得到预期的结果。

四、总结

社会调查是一个实践过程,每一步骤都至关重要,关系到整个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具体表现在:数据来源的代表性、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数据处理结果对问题或情况的说明性、解释性,最终关系到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决策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