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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作总结汇报精选(九篇)

企业工作总结汇报

第1篇:企业工作总结汇报范文

有限公司党支部在县委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致,相互协作,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带领支部全体党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公司三个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证,为公司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有力促进了公司产、供、销的良性循环,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水平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有较大进步,经济效益逐年攀升。××年全年共加工原粮万吨,实现销售收入亿,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元,利税万元,企业被确定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户销售过亿元重点企业”,公司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党支部不但被上级党组织表彰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而且还赢得公司员工的好评,从而探索出了新时期企业党建的新路子。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一个好的企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和一个有战斗力的支部,必须要有一个好的支部班子。只有好的支部班子,才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才能带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此我们狠抓公司领导班子建设一是抓紧、抓实、抓好班子的政治理论知识学习。班子成员除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外,还抽出时间系统地自学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市场经济理论,理论学习常抓不懈。今年以来还认真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参加各项活动,重点领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髓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学习十六大报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时事政治,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从而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增强了领导经济工作的主动性。二是积极开展立足岗位、兴企增效活动。拓展班子成员的知识面,培养班子成员的业务经营能力,班子成员通过各种形式分析市场、调研市场、拓展市场,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立足岗位、兴企增效。三是严格要求,注重班子成员自我形象的塑造。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在各自分工的工作中尽心尽职,使全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综治工作再上新台阶。四是加强班子团结。大家都充分认识到班子和、公司兴。我们用好用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方式,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搞内耗,大家团结互助,心情舒畅,工作愉快。班子成员和支部成员还多次利用各种会议开展谈心、座谈等活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开诚布公,排找差距,互相交流,共同提高,讲真话、办实事,力求从思想上互相统一,到行动上互相配合,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了合力,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促进了经济增长。

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企业不仅需要一个好的支部领导班子,还要有一支好的队伍,企业经济才能发展。这个队伍的中坚力量就是党员队伍。我们不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从而推动企业全面发展。我们坚持每月一次的支部大会,紧跟市场形势,及时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时事政治,比较系统地学习了《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作风》、《为人民服务》、《十六大报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理论文章。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党员思想觉悟得到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改变,达到重担有人挑、难题有人解。通过组织座谈,了解全体党员的思想动向,支部因势利导,把党员的思想和精力统一到公司的经济建设上来,把党员的实际和行动统一到促进公司的发展上来。支委会研究讨论公司管理问题,广泛征求全体党员意见,先后制定了《有限公司岗位能手评定标准》、《有限公司岗位考核办法》、《有限公司十八项管理规定》等等,有力地促进了公司管理工作的开展,党员民主生活会生动活泼,用好用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解决党员身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努力提高党员的业务、文化和思想工作水平。通过开展“党员先锋队”、“争创优秀党员”、“争创岗位能手”活动,认真开展先进党员评比,在党员队伍中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充分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在员工队伍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促进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企业同样也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党员都生活在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浪潮中,工作在活生生的商品经济环境里,商品经济通行的等价交换原则自觉不自觉地向党内政治生活渗透,无形地侵蚀党员思想,影响党员形象,动摇党员信念,瓦解党员意志,削弱党员战斗力。针对支部有个别党员直接混同于一般群众,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的情况,我们深,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深感到这不仅仅是一般问题,而是普遍的思想认识和党性观念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企业虽然改制,但是党的政治思想工作却始终不能丢,丝毫不能松懈。只有抓好政治思想工作,才能统一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保证公司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于是我们仅仅围绕经济工作这个中心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心下移、中心前移,改革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经常深入车间、深入班组、深入到员工中去,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经济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抓住典型,解剖麻雀,支部书记同落后党员结成对子,开展“一帮一”活动,促进后进党员思想转化,帮助后进党员查找落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全体党员紧紧围绕公司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立足岗位,为实现各项经济指标,规范要求、扎实工作、强化监督、严细考核,为顺利完成月度、季度、年度的各项任务而努力。

四、加强党政配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2篇:企业工作总结汇报范文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以有效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日管漏洞。税务机关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可以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打好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新、老税制衔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地要按照依法治税原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

(一)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认真、严格核实税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三期省级实施方案第二次审核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3号)的要求,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的前期管理工作。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年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于*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两个减负”工作,对能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或汇缴软件提取的汇算清缴数据资料,一律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再单独上报。对征收管理各环节间可以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继续做好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的升级和运用工作

为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年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加挂了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在各地试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税务总局将按照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报表规范,对软件中的相关报表参数进行升级,使申报软件具有读取企业通过财务软件或其他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软件生成的Excel数据文件功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和辅导,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统一指导纳税人全面填报上述报表,尽量为纳税人的填报工作减轻负担。

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一)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日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按照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结构和内容,按时完成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报告。

第3篇:企业工作总结汇报范文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要求,现就我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分局决定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税政征管科,负责汇算清缴工作政策咨询、申报表及培训资料印制、数据统计、总结报告等日常事务。

二、汇算清缴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组织部署—开展培训和辅导—纳税人领取申报软件安装盘、表证单书、办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或委托税务)—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清算税款—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统计、分析、总结上报本辖区汇算清缴工作情况。

三、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按照汇算清缴业务流程,我局将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培训阶段、汇算清缴申报阶段、总结阶段、日常检查阶段四个阶段进行。

(一)培训阶段

在1月17日前完成,主要由分局对纳税人及全体税务干部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宣传、培训。

(二)汇算清缴申报阶段

1、汇算清缴申报阶段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分局要求各税务所应督促纳税人在5月20日前完成汇缴申报),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并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同时上报,市局要求所有查账征收企业都应使用所得税申报软件报送),同时要附报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2、根据市局企业所得税培训会议精神,年度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汇算的,应提供具备税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报告。各税务所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认真审核,对不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税款等事项。

3、各税务所应结合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按照市局下发的《专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日常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

在5月30日前完成,各税务所应根据汇算情况及时登记、完善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并向分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税收增减变化及原因

4、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5、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6、两份纳税评估报告

(四)日常检查阶段

从年6月1日到12月31日由各主管税务所对连年亏损企业、自行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在30万以上或年销售(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以及历年未检查企业进行检查。

从年各所的检查报告上报情况来看,还存在资料不规范、检查内容不全面、底稿不详细等问题。年各所在检查时一定要重视检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文书使用要规范;二是所有税种、基金均要逐项检查;三是检查底稿必须记录详细;四是要注意各种证据的收集,分局特别要求在检查资料中要附银行对帐单;五、对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鉴证的,各所要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分别情况处理:若主管税务所对申报资料审核后,认可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在报送审理时,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提出审核认定报告;若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不认可的,要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上报审理。各所所长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保障检查报告的上报质量。

四、业务培训

分局将对我局所有税务人员及企业进行政策辅导,要求参会企业达到100%。

(1)培训对象:企业所得税在我局缴纳的查账征收企业和全体税务干部。

(2)培训时间:年1月16日-1月17日,分三批进行,每批半天。

(3)培训地点:分局五楼会议室

(4)培训内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收政策。

五、汇算要求

1、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2、各主管税务所应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3、纳税人的各项涉税审批事项全部由其直接报送到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各所必须告知纳税人审批权限及主送机关,不再受理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涉税事项。

第4篇:企业工作总结汇报范文

这次的主题是业务员新人如何做好自己的年终总结,看到“新人”这两个字,我心里动了一下。我也是由新人过来的,饱尝过摸爬滚打的苦。希望通过我的分享,能给刚入职场的师弟师妹们一些启发,少走一点点弯路,少一点点辛苦。

我刚进入零售业时,在一家民营企业的物流部当仓管。当时有一个资深员工叫阿英,她是一个很勤奋也很负责的员工,对整个部门的业务都非常娴熟,公司老总很信任她,仓库的钥匙都交给她保管。但是阿英有个缺点,就是不会写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所以公司几次想提拔她,都是挡在这个坎上。

我来当仓管的时候,阿英已经是助理了,当我在这家公司做到部门副经理的时候,她还是个助理。最后我实在忍不住了,就花时间给她量身定制了一个写作模板,一条条地教她写工作总结。阿英经过反复锻炼,终于能写出一个过得去的汇报。后来,阿英就当上了主管。

我给阿英的模板,就是今天分享的这个主题。不同的是,我更新了案例。

这次的主题是:七个“化”写出工作总结。请注意,我强调的是写“出”,而不是写“好”。我分享的只是一种方法,写的好不好就看每个人的用心程度了。

第一个“化”:工作计划

一般来说,运作成熟的公司,都有完善的工作计划。所以年底的工作总结,都是围绕工作计划的达成来写的。但是有很多公司没有工作计划,也有很多公司的工作计划一直在变,这时可以参考以下的几个“化”来做总结。

第二个“化”:把抽象的内容量化

我刚到一家服装公司负责商品管理的时候,发现一个问题。这个部门有一项例行工作是货品调配,每次和老板做汇报时,部门负责人都是说什么时候做了调整,调整了多少数量,仅此而已。其实这种汇报就是说这活我们做了,什么时候做的,很抽象。

于是我就和部门同事一起商讨,改变了汇报方式,我们改用表格的形式量化汇报(如表1:商品部调货状况汇报表)。

汇报形式的变化,立刻就把部门的贡献体现出来了。老总对这种形式很满意,这个汇报格式就沿用下去了。

第三个“化”:把专业指标金额化

我在一家鞋业公司时,有一次受到老总的表扬。老总表扬时这么说:“你们把存销比从11降到9,很不简单啊!辛苦了!”

这个老总精通财务,所以他知道存销比这个指标的意义。但是,老总的这句话,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大多数人听不懂,因为太专业了。

有一位在家纺品牌做商品的同行,他在这方面就比较聪明。在和老总汇报的时候这样说:“今年,我们部门把周转率提高了0.6次,直接为公司减少了1000万的资金占用。”他的老总听了就很高兴。

我受这位同行的启发,在年终做总结的时候,在之前量化汇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金额化(如表2:商品部调货业绩汇报表)。

按照这个方式统计,我们部门在2010年上半年,仅调货一项就为公司增加600万元,成果很直观明了。我的老总听了,果然也很高兴。

第四个“化”:把零散的工作逻辑化

我的部门招聘了一个新人,在这几个月内,经常要对新人进行业务培训。那么就可以把这些琐碎工作拼成一个整体来做汇报(如表3:***员工培训与发展状况汇报表)。

第五个“化”:业务不足之处差距化

上面提到的那个鞋企老总曾经表扬过我,原因是我们部门把存销比由11降低到9。但是在年终总结的时候,我明确提出,鞋企标杆品牌百丽集团的存销比控制在3.5~5之间,以百丽集团做参照,我们距离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

后来我进了另一家公司,负责商品和CRM部门管理。当时公司VIP客群的消费额占到公司总业绩的40%。年终总结的时候,我就提出要学习国内一家顾客体验做的最好的服装品牌,这个设计师品牌的VIP客群销售占比已经达到65%~70%。这就是差距。

第六个“化”:别忘了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公司发展的核心,每个公司的企业文化不同,所以在年终总结中一定要体现出企业文化的精神。不管什么样的公司,什么样的企业文化,团队精神都是少不了的。所以在感谢父母、感谢CCTV、感谢MTV之后,不要忘了感谢一下自己的团队和其他部门的配合。

第七个“化”:一定要美化

第5篇:企业工作总结汇报范文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增值税

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

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二)消费税

加强白酒消费税税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核定大酒厂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保全税基,增收消费税。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开展免税石脑油的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堵漏增收。

(三)营业税

继续做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工作。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费发票数据,认真进行“票表比对”,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管理。

积极落实建筑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各地在落实办法时,应尽可能获取第三方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切实抓好建筑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等各税种管理。

(四)出口退税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及时将出口应征税货物税款入库。税务总局对20*年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统计并清分各地,各地应对20*年、2009年一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清查,及时追缴未纳税货物税款。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企业所得税

1.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调整预缴方法。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进行预缴;对未按要求调整的,要坚决纠正。着力提高预缴税款比例。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0%,防止税款入库滞后。开展分地区预缴工作检查。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预缴管理自查,税务总局组织督查,确保预缴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及时结清税款。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要作为评估的重点。要针对汇算清缴发现的问题和税源变化,加强日常监控和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征管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9年7月1日在全国推行。要积极应用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要研究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加强对挂靠性质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研究完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作用。要按照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列支等监督管理工作,税务总局下半年将组织开展汇总纳税企业的交叉检查,防止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应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问题发生。要研究完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归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重新审核确认上述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4.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

各地要认真按照银行、房地产、餐饮、钢铁、烟草、电力、建筑业等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分行业信息采集、预缴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要着力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推进专业化管理。

5.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

税务总局将进一步研究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审批备案管理问题。各地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认定,做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

1.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各地要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2009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必须按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汇总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总局将在2009年第四季度组织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执法检查,发现应实行未实行的,将通报批评。

2.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大力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各地要做好2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应补税款的入库和后续管理工作。

4.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5.加强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各地要加强与外部门的配合、协作。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配合,着重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各种资料,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售付汇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要加强国税、地税以及内、外税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各地应根据外籍个人对中国税法的遵从程度,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辅导、政策讲解或约谈,促使其据实申报。各地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要核查的,应按税务总局规定提出国际情报交换请求;得到对方国家情报后,应认真核查、确认个人所得;并摸索规律,逐步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加强财产行为税征管

各地要加大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国基本安装到位。要建立各地监控平台与税务总局监控平台的连接,2009年底前建立起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逐步建立其他税种税源数据库。要运用监控平台功能,采集征管和第三方信息,开展信息比对,促进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加强税收收入预测、政策执行评估,提升财产行为税管理水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各地要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级税源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分析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发现征管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继续推广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核实纳税人占地面积,抓好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应税土地的清查,对大型厂矿、仓储和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要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土地等级调整工作的管理,以经济繁荣程度、城市发展和地价水平等因素为依据,参考国土部门的基准地价确定办法,科学合理划分土地等级,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更加合理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各地要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摸清房产税税源,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和房产税零申报户的征管。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税基,重点检查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以及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纳税情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各地要着力抓好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安装和信息比对。正在安装、调试的地区,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个别安装调试有困难的地区,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将赴现场指导;部分先试点后推广的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2009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因设备购置和省级征管数据大集中而影响软件安装的地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软件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将比对核查2006、2007、20*年度两税信息的详细情况及征收入库结果,按照《关于报送两税信息比对工作成果的通知》(财行便函[2009]23号)要求,分别于2009年5月底和9月底前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目前软件安装和应用有困难的省市,要开展手工比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两税信息比对经验,促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堵漏增收。

(三)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四)车船税

各地要积极加强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信息沟通工作,全面取得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和车辆信息,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利用税源信息比对强化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力度。各地要积极与财政、公安和保监部门沟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将购买“交强险”作为机动车登记、检验的前提条件,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74号)的规定,完善“以检控(保)费,以(保)费控税”的征管模式,强化内控机制,促进车船税征管。

(五)耕地占用税、契税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直接征收等征管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契税职能划转的地区,要统筹职能、人员、工作安排,防止征管质量因职能划转而下滑;要整合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源、征管信息及房地产业其他税种的信息,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要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纳入统一的税收征管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征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

四、加强国际税收征管

(一)反避税

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要加强对关联申报信息的审核、分析,强化全国、区域和行业联查工作,继续做好制衣制鞋、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电脑代工等行业的调查结案工作;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饮料生产、电梯、汽车等行业的调查中取得突破;重点做好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饭店连锁等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行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加大调整补税力度,以提高行业整体利润水平。

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重点关注在国外设立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是否足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或将利润留滞避税港,以延迟或逃避我国税收的情况。

加强对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跟踪管理,巩固和扩大反避税工作成果。注重对以前年度调整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采取与企业约谈、立案调查等方式,防止避税行为反弹。

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要针对跨国公司提出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着重研究成本节约、无形资产定价、成本构成等难点问题,全面反映我国企业对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贡献,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二)非居民税收

1.做好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要求,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严格审核税前扣除项目,防范欠税,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要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建设项目,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

3.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档案;特别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着力监控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以税务变更登记环节为重点做好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6篇:企业工作总结汇报范文

一、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3号文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应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对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申报,国税发[2000]200号文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两种,A类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类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在预售阶段,外资房地产企业应按B类申报并按预计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转为A类按实际所得申报缴纳所得税。对同时兼有完工和在建项目滚动开发的企业,季度合并申报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则应向税务部门同时报送A、B类申报表。

二、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管理

对外资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国税发[2001]142号文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1)采用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作为销售收入实现;(2)采用分期收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3)采用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置换房产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实现;(4)采用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销售的,以银行将按揭贷款办妥转账之日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对销售房地产发生相关成本费用的确定,国税发[2001]142号文规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根据当期已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可售总成本费用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以及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以及企业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按此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无需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全部并入可售总成本费用。在这种核算方式下,由于开发产品的可售总成本费用和可售单位成本费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期间费用的增加而逐年递增,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因此,企业在由B表转为A表申报以后的各所得税汇算期间,都要编制可售项目成本费用申报表,并将本年企业已预缴的所得税完税凭证一起报送税务机关审核,作为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审核评税的依据。

三、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处理

【例题】经济特区某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2001年初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2004年底竣工并决算完毕,测绘总可售面积50000M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预计利润率为15%;为简化计算起见,其他相关税费不计,假设企业没有其他收入、成本和费用发生,也无需要调整的涉税事项,有关资料见表1:

(1)2004年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42号文规定,对完工的开发产品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进行汇算,汇算结果如下:

总可售面积:50000M2当期已售面积:45000 M2

可售单位工程总成本费用:8000+500=8500(万元)

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8500÷50000 =0.17(万元/ M2)

当期可结转成本费用:45000×0.17=7650(万元)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3000-7650=5350(万元)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350×15%=802.50(万元)

当期应补所得税额:802.50-292.50=510(万元)

(2)2005年是转为A类申报后的第一年,年度汇算结果如下:

可售单位工程总成本费用:8500+100+150=8750(万元)

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8750÷50000=0.175(万元/ M2)

*当期可结转成本费用=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结转的成本费用

=0.175×(45000+1500)-7650=487.5(万元)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0-487.5=12.5(万元)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12.5×15%=1.875(万元)

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3)企业所得税申报由B类转为A类以后的每个所得税汇算期间,除了应填报A类申报表及其附表外,还应编制可售项目成本费用表(或成本费用分摊计算表,见表2),以作为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审核评税的依据。

(4)期间费用并入可售总成本费用核算,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税法要求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比较(见表3):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这是由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应确认为当期费用的期间费用,按税法规定有一部分要作为成本沉淀在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成本费用中,这部分费用需待以后期间才可从应税所得额中扣减,因此企业在销售前期缴纳的所得税会比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所得税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期间费用的增加,可售单位工程成本和当期可结转的成本费用会不断提高,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逐年减少。在开发产品全部销售完毕,进行项目清算时,两者的应纳税额才能趋于一致。为此,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依法将两者之间所形成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按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贷记或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企业应准确及时地编制和申报可售项目成本费用表,否则税务部门就无法确认企业当期可结转的成本费用,只能按会计利润(本例因不涉及纳税调整,所以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在前期多交的税款就无法退回,使之成为永久性差异。

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相关的具体法规也将会逐步统一,因此,笔者认为,有条件的企业,不妨对已汇算或未汇算的项目在2007年度做一阶段性清理,这样,不管今后税收政策如何调整,企业都能做到心中有数,汇算自如。

第7篇:企业工作总结汇报范文

从这些年税收征管实践来看,汇总纳税的实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如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税收横向分配矛盾加深,如何监管汇总纳税企业等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后,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机构所得税跨区分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2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对跨地区经营企业集团和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范了在企业所得税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征管、监督以及税收收入的分配等相关问题,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了征管程序的复杂、征管信息、的不足、税收收入与税源的背离所引发的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平衡等等问题。

201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清算的申报缴纳机制做了一些修改。根据40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12年12月27日正式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5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8号文件自同日起废止。新规的出台,意味着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将面临新的挑战,企业财务和税务人员必须尽快掌握新政策。

一、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根据57号公告,除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税款外,总机构设立的符合以下条件的职能部门亦应被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分开核算。

同时,57号公告亦明确了五种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5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按上述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以下情形外,当年不做调整:

1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该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三个因素

三个因素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三个因素数据,即使与此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也不做调整。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三个因素,57号公告相比于28号文件作了比较重大的修订。用于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基期作了调整,即将三个因素的所属区间统一限定为“上年度”,改变了28号文件对三个因素所属区间“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的规定,保证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上半年预缴、下半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都采用一个所属区间的三个因素数额计算分配比例,还可以克服新设立企业第二年上半年因没有上一年度三个因素数额而无法参与就地分摊缴税的问题。

另外,57号公告细化了三个因素具体所属区间和具体内涵,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057号公告明确了三个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不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就可以提高三个因素的确定性,减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分歧。

(三)处于相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首先,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最后,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四)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同上。

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划分给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总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划分给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分支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三、企业所得税分摊的管理

(一)对企业所得税分摊的相关项目持有异议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二)分摊税款计算错误纠正

57号公告新增了分摊税款计算错误纠正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税款缴纳或退税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经总、分机构同意后,亦可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文档要求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纳税人一般比较关注的是分支机构是否要实质地参与汇算清缴,是否进行年度纳税调整。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五、资产损失扣除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 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六、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查补税款

57号公告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开展税务检查,但对查补税款的计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进行。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开展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少缴税款的,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按照50:50的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就地缴纳。注意,50%是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配。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要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七、57号公告不适用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8篇:企业工作总结汇报范文

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

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收购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9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六)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2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察、汇总整改等6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根据我市实际,市局制定《石家庄市2012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对全市的库存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稽查分局要对辖区内列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库存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动员、人员培训。督促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及时调整账务,平整粮面,备齐各种报表、工作底稿和器材等。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库存自查工作。所有企业要对实际承储在本库的各种性质的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清查。

(三)省级复查阶段。4月20日前,省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粮食的比例,根据全省粮食库存数量的实际情况,按占全省粮食库存总量的10%~15%进行安排。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察阶段。4月中下旬,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各地要做好迎查的准备。

(五)汇总上报阶段。企业自查结果按县、市、省的顺序,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逐级上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的检查结果,报中储粮直属库,同时抄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与中储粮直属库之间要搞好配合和衔接,避免漏统或重复统计现象。

(六)整改阶段。4月底前,各地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认真整改。5月5日前,各县(市)、矿区和稽查分局向市粮食局报送库存检查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自查结果县一级汇总中,涉及到辖区外单位委托存储的,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核对后交由委托单位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二)各县(市)、矿区和稽查分局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附表,重点反映企业自查的汇总数据,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中央储备粮轮换汇总表和中央储备粮承储分布登统表,相关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范式参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的附表执行。有关粮食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地方储备粮轮换、粮食储存安全及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为详细掌握省级储备粮的分布和库存管理情况,省粮食局在国家统一规定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了《省级储备粮承储情况登统表》及工作底稿等6个表格,各地在本次库存检查工作中,要对省级储备粮进行严格检查,认真填写。

(三)粮食质量和卫

生扦样检验工作的具体安排及要求,将结合2012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省、市级储备粮质量扦样及检验工作将同本次库存检查一同安排。扦样规则按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有关规定执行,分别由省、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请各地及省、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做好配合。县级储备粮的质量检验工作由各县(市)、矿区自行安排。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质量。粮食库存检查是巩固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成果,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质量。一是要借鉴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做法和经验

第9篇:企业工作总结汇报范文

【关键词】外汇管理;境外承包;政策建议

一、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一)海外市场多元化

近年来,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行业发展迅速,目前业务范围涉及亚洲、非洲、美洲、欧洲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在非洲取得突破性进展,成为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是我省规模较大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为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积极转变思路,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先后在新加坡、加纳、匈牙利、巴布亚新几内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援、境外工程承包、技术和劳务合作、劳务输出等业务,建成多项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援外工程和境外承包工程。中甘国际在加纳、沙特、新加坡等8个国家设有7个全资子公司和1个参股公司,在阿尔及利亚、印度、埃塞俄比亚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驻外项目技术组和项目部,实现了区域多元化发展。

(二)业务规模扩大化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规模不断提升,大项目持续增加,工程营业额收入取得显著成绩。十年来,累计签订合同300余项,完成营业额超过8亿美元,竣工面积160多万平方米,派出人员近1万余人次,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我省甘肃建投集团成功跨入百亿元企业行列,并连续跻身“中国建筑承包商”60强,2012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树立了我省企业良好的国际信誉。十年前,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执行合同仅有6485万美元,2011年,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已达到2.97亿美元,同比增长56%,新签工程项目39项,同比增长56%,其中合同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新签项目7个。2012年1-4月,我省境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达到1.15亿美元,同比增长10%,完成营业额7901万美元,同比增长63%,境外承包工程各业务指标均取得新的突破。

(三)经营模式多样化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我省境外承包工程开始从传统劳动密集型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向技术密集型承包工程领域拓展,工程项目涉及电力行业、文化教育工程、公益设施建设、政府工程项目等,企业经营形式也由以往单一的工程项目建造安装发展为伴随着货物、技术、劳务服务出口、集设计和采购、生产和加工、建筑和安装一体化的多样化的商业运作模式,逐步实现了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技术与劳务合作、设备租赁、建材加工制作等业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并依托境外承包工程带动了我省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外向型经济的转型跨越。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及统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全面

1.外汇管理政策分散,业务人员难以直观了解。我国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法规条例是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该条例对境外承包工程的资格申请、经营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与审核、外汇资金划转、出口收汇核销、跨境资金申报等涉及外汇业务的规定则分布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中,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指导性文件,对于银行和企业业务人员来说难以直观的了解境外承包工程的各项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

2.相关条款规定笼统,不便于实际业务操作。境外承包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且业务内容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从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设备及物资材料采购、设计施工、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很多环节都涉及到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和管理。而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境外承包工程的规定很少,对于某些具体业务应当如何审核办理规定较笼统。如在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只是对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投标保证金支付应当审核的单据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资金性质不止如此,但无相应的规定可查,导致业务人员无法准确进行判断或者是审核流于形式。

(二)企业境外账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对企业境外账户外汇监管薄弱,监测方式和手段较为简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并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账单复印件,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但企业境内及境外账户之间工程款划转频繁,异常资金可能借该渠道流入或流出,按季度和年度通报送报表数据则不能起到事前监测的作用。二是不能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和资金收付情况。境外承包工程具有工程周期长、业务性质复杂、资金来往频繁的特殊性,银行只能在企业办理收结汇业务时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单证对该笔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很难真正了解工程的总体进度情况及相应的资金收付计划,不利于对企业主体的监测。三是存在未按规定对境外账户开立进行备案核准或漏报、迟报统计报表的现象。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批准,但企业未经外汇局核准企业便擅自开立境外账户并进行资金收付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企业未按时向外汇局报送境外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使外汇局无法对企业的境外账户进行监管。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存在误差

一是现行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难以与业务发展相适应。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工程周期进行归类统计,交易属性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科目,但实际中收汇资金性质非常复杂,不能准确对应于现有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而且经常是一笔收汇既包含了工程价款,也包含着设备物资出口、技术劳务费以及设计安装费等其他费用,在进行申报时很难合理区分资金的性质和归属,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各业务系统之间的统计归属有所不同。一笔工程资金的收结汇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要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工程先进行区分,再按照实际资金性质进行申报,但在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等其他业务系统中则是按照实际的资金性质进行统计,导致各业务系统对同一笔资金有着不同的统计归类,影响了数据的一致性。三是境外账户中工程款项难以准确统计。目前境外账户资金只要求按期报送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在款项调回境内时,则全部统计在801031-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编码项下,无法反映具体的资金性质。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整合完善境外承包项下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建议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政策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健全、部分条款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对分散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整合,根据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方法,细化境外承包工程资金流审核及统计申报的相关规定,制定较为具体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指导,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实行主体监管原则,加强对企业资金流的监测

一是按照重点管理原则,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实行主体监管,主要对资金流较大,资金来往频繁的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利用外汇账户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对企业外汇账户中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划转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判断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将企业境外账户信息纳入到外汇账户系统中管理。尽快制定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离岸账户信息报送的管理规定,明确在外汇账户系统中报送境外账户信息的方式和要求。

(三)细化国际收支统计科目,统一业务系统口径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交易科目及交易编码,不再按一年以上、一年以下对承包工程进行区分,而是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在经常和资本项目下设置“境外承包工程”统计大项和细项科目,以便清楚的掌握境外承包工程资金的总体规模以及各阶段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二是统一各业务系统中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统计口径,便利数据的交叉比对,使外汇局能够准确判断资金性质及流向。

(四)加强与商务部门合作,实现信息交流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