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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教育教学奖励办法

第1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范文

为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知识渊博、爱岗敬业、治教严谨、善于创新”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南通市《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提高市属中学优秀人才和班主任待遇意见》(通政办发〔2006〕104号)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市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基金”(简称“教育奖励基金”,下同),从2008年9月起,对我市在职优秀教育人才实施奖励,同时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以鼓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追求一流境界,为打造“教育*”优质品牌作出贡献。

一、“教育奖励基金”和班主任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教育奖励基金”奖励的范围:本市内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和继续教育中心在编在职教育工作者中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在职教师研究生学历取得者,初中及以下在职教师师范类本科学历取得者,省和南通市评选的特级教师、名教师(校长);南通及*市评选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校长)、教坛新秀,“教师节”财政特拨经费奖励的各类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1.省特级教师、省名教师、省名校长每月奖励1000元(特级教师含国家规定的津贴部分)。

2.南通市学科带头人、南通市名教师、南通市名校长每月奖励500元。

3.南通市骨干教师、*市学科带头人每月奖励300元。

4.*市骨干教师、*市优秀校长每月奖励200元。

5.*市教坛新秀每月奖励100元。

6.在职教师参加研究生学习取得学历后一次性补助5000元,初中及以下在职教师取得师范类本科学历后一次性补助2000元。

7.每年“教师节”,市政府拨专项经费40万元,用于对优秀教育工作者的专项奖励。

8.普通高中班主任津贴每月300元,职业高中班主任津贴每月200元,初中班主任津贴每月150元,小学班主任津贴每月100元。

二、健全“教育奖励基金”和班主任津贴考评发放办法

1.建立健全优秀教育人才教育教学工作考评机制,完善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发放办法。

研究生和师范类本科在职学历取得者,凭毕业证和毕业生登记表,在与学校签订服务期限协议的基础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奖励。每年12月底前市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结报一次。

省级和南通市级的特级教师、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委托市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班子,以学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是否合格。凡考核合格者,由市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发文通报;同时,将相关优秀教育人才全学年的奖励,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一次性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市级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校长、教坛新秀,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市级优秀教育人才奖励的考核发放办法,与省级和南通市级相同。但各层次某一类优秀教育人才重新评选后,原层次同类型优秀教育人才评选结果即时消失,不再享受原奖励待遇。

2.班主任津贴的发放办法:由各镇、各学校单独列支,每学期发放一次。发放方案由各镇、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以上奖励和津贴系在岗性津贴,退休时不计入工资基数(特级教师国家规定的津贴部分除外)。优秀教育人才奖励符合两项及两项以上者,只享受其中标准最高的一项,不重复享受。

3.每年“教师节”,市政府拨专项经费,用于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德育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校长等方面的“教师节”专项奖励。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育奖励基金”和班主任津贴及时发放

加强“教育奖励基金”和提高班主任津贴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市政府设立“*市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基金”,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的市长任副组长,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的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实施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和班主任津贴的提高。

第2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范文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全镇教职工的首创精神,更好地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完善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考核范围及形式

(一)考核范围:镇属各学校(幼儿园)及全体教职工。

(二)考核形式: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教师节兑现考核奖励。

三、奖惩办法

(一)镇属各学校(幼儿园)及全体教职工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创新,配合各村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路沿线环境卫生整治和创卫工作,在教育工作、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劝导评比工作中全力推进,镇政府对社会管理和教育管理创新的先进个人特别是班主任奖励10名(500元/人),考核由镇创新办同学校共同考核评比。

(二)关心弱势群体,关爱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积极做好贫困学生帮扶和学困生转化工作,严禁排挤学困生,严格控辍保学,四率(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毕业率)指标必须达标,否则,实行一票否决。学校要建立健全关心弱势群体,落实学雷锋活动和思想道德纲要,关爱留守儿童的制度和措施。镇政府每年对关心弱势群体,关爱留守儿童的先进个人10名进行奖励(500元/人),考核由镇城区办同学校共同考核评比。

(三)学校(园)和全体教职工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凡违背教育规律办事,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实行一票否决。

(四)凡是受到黄牌警告或通报批评的学校或班级、学校负责人、科任教师不得参与以上各项奖励表彰。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工作失误校长不得参与评奖。

(五)对教职工的奖励

1、毕业班教师奖

小学毕业“双优”生奖:凡是在镇中心校及下属学校学习满二年的“双优”小学毕业生,只奖励毕业班语文、数学任课教师及班主任共300元/名(不含其他教师和领导)。

2、非毕业班教师奖

对教育质量好的非毕业班一线教师进行奖励,评比24名每人每学年奖600元,评比办法由学校结合上下期统考成绩及全区的名次情况进行制定(可设为一、二、三等奖,也可分期评比核算。)

3、教师节表彰:镇政府除前面评比奖励的先进个人或班主任外,还对3名“民办教育先进个人”、1名“先进退休教师”进行200元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上三类表彰原则上同一教师不重复,特别优秀的可例外。

(六)对学领导班子的考核奖励

区政府对镇政府的年终督政目标考核若进入前二名,镇对中心校奖6000元(其中校长按不低于30%计奖)。

第3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范文

(2021年修订稿) 

为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以及绩效奖励性工资的实施要求,特制定本竞赛绩效奖励方案。本方案主要奖励教师参加评比获奖及教师辅导学生获奖两种情况。

一、教师参加评比获奖

1.范围界定:

参加由国家、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比赛。

2.奖励条件

(1)获奖后,请指导教师到部室主任处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登记。

(2)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证明为依据。

(3)所有参赛项目都应在参赛前报备部室主任审批。参赛类别(根据获奖证书的颁发机构确认),邀请赛原则上不予以奖励。

3.奖励办法

(1)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奖金,但未达学校规定标准,则可按本方案进行补足。

     区级、集团校累计获奖金额上限为1000元。

(2)同一系列比赛项目,按级别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市级或市级以上社会团体(例如:学会组织)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获奖,原则上降一级(例如:一等奖降为二等奖)颁发奖励。

(3)如奖项设置取前八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为三等奖。如奖项设置取前六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第六名为三等奖。

(4)优胜奖、鼓励奖不予奖励。

4.奖励细则

(1)课堂教学比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8000

6000

5000

市级

5000

2000

1000

区级、集团

1000

500

300

(2)其它学科技能类比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3000

2000

1000

市级

1000

800

600

区级、集团

500

300

200

(3)其它学科以外的技能类比赛(教育系统主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1500

1000

500

市级

500

300

200

区级、集团

300

200

100

注:教育工会条线的不予奖励

(4)一师一优课、学科德育精品课

级别

部级

市级

奖金

800

500

二、教师教科研成果

1.范围界定:

(1)经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其他机构课题原则上不在奖励范围内,特殊情况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2)参评著作、论文的内容应属教育、教学范畴或与本人专业有关的研究成果,应突出其学术性,具有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价值和借鉴作用。

2.奖励条件

(1)获奖后,请指导教师到部门主任处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登记。

(2)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证明为依据。

3.奖励办法

(1)教科研课题成果获得市以上推广或表彰的,颁发该课题组教科研课题成果奖。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奖金,但未达学校规定标准,则可按本方案进行补足。

(2)对于同一成果所获奖项,按级别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3)学会组织论文评比,原则上降级颁发奖励;非第一作者,奖金按50%发放。

(4)出版教育教学专著,作者单位未注明本校名称,不予奖励;第二作者,奖金按50%发放;编委成员不予奖励。

4.奖励细则

(1)教学成果奖

等第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10000

8000

6000

4000

市级

5000

4000

3000

2000

市级青年课题

 

3000

1500

1000

区级

 

1000

500

300

(2)论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办)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2000

1500

1000

市级

1000

800

500

区级

500

400

300

(3)教育教学

奖项级别  

金额(元)

教育类全国核心期刊

500

教育类市级杂志

300

教育类区级杂志

100

(4)出版教育教学专著,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辅导学生获奖

1.范围界定:

A类竞赛:国家、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数外理化竞赛;B类竞赛:国家、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劳技、科技、文体类竞赛。

2.奖励条件

(1)获奖后,请指导教师到部门主任处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登记。

(2)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证明为依据。

(3)教师提供辅导、指导的证明(辅导训练计划或教案记录等相关证明)。对于不存在指导的获奖,学校经核实后将不予奖励。

(4)所有参赛项目都应在参赛前报备部室主任审批,原则上一项比赛安排一位辅导老师。参赛类别(根据获奖证书的颁发机构确认),邀请赛原则上不予以奖励。

3.奖励办法

(1)奖金归指导教师个人所有。多人指导完成,奖金归合作体并以参与量为分配标准,进行整体分配。

(2)若已在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奖金,但未达学校规定标准,则可按本方案进行补足。

A类竞赛区级、集团校项目累计获奖金额上限为:团体2000元、个人1000元;

B类竞赛区级、集团校项目累计获奖金额上限为:团体1400元、个人700元。

(3)同一辅导老师同一项目取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奖励。市级或市级以上社会团体主办的各种竞赛活动统一划入B类竞赛,且辅导奖原则上降一级处理。

(4)若学生在国际竞赛中获奖,则按照相应类别中全国竞赛的2倍颁发奖励;若学科竞赛虽挂名部级,但实质为地区区域性学科竞赛活动,则按照市级标准奖励。

(5)如奖项设置取前八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为三等奖。如奖项设置取前六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第六名为三等奖。

(6)优胜奖、鼓励奖不奖励。

4.奖励细则

(1)学科A类竞赛辅导奖

类别

团体

个体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5000

3000

2000

3000

2000

1000

市级

3000

2000

1000

2000

1000

500

区级、集团

600

300

200

300

200

100

(2)学科B类竞赛:

类别

团体

个体

等第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部级

1000

500

300

500

300

200

市级

800

400

200

300

200

150

区级、集团

500

200

100

200

100

50

 

特别说明:

1、如果有比赛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但确实为学校带来较大的荣誉,由校务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奖励。

2、对于教师在调入本校之前的老单位时参加比赛获奖,不予奖励;教师参加比赛获奖当年调离本校,不予奖励。

3、教师参加比赛获奖,证书或公示上未注明本校名称的,奖金按50%发放。

4、当选“白鹭奖”的教师,奖金为原获奖基础上补足至白鹭奖的奖金额度。

5、本奖励按学年度结算,结算时间在每年六月份。请各位老师保管好奖状,及时申报。

第4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范文

一、构建德育制度管理网络

德育常规工作是德育工作的根本。对小学生而言,常规德育就是“养成教育”,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文明礼貌习惯、学习习惯、卫生习惯、运动习惯……“养成”是靠长时间培养才能形成的,为了使学生真正养成良好的习惯,学校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构建起从要求、措施到奖励的制度管理网络。比如对学生提出要求的除了《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以外,还有升国旗制度,学生一天生活常规要求、班务常规要求、作业要求等,为了落实以上制度而制定出台了相关措施,如文明班级评比细则、文明学生评选办法、学生德育百分评比办法、“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等等。有评比就有相对应的奖励制度,对文明班级授匾奖励,对文明学生、劳动标兵、健康标兵、阅读标兵、“三好”学生、进步大的学生、贡献大的学生发给奖状并照像挂标兵栏,对受县以上表彰的学生给予重奖等等,通过从要求措施奖励的制度管理网络的实施,让学生学有规范,行有约束,好有奖励,有效地促进学生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

二、构建环境育人网络

校园是学生学习的场所,它在德育工作中起着渗透作用。根据儿童的心理特点,构建一个寓教育性、知识性、艺术性、愉悦性于一体的育人环境,并发挥环境的作用,使它真正起到育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在校园环境的布置上着力构建一种能体现学生“学习”、“表现”的育人环境网。1. 在内校门两侧的墙上,以及校园走廊的墙壁上,分别贴上世界地图、中国地图,挂上《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新三字经》、名人名言,开辟德育、团队、校园、体育、语文、数学、学法、法制等宣传园地,在一楼的左右两侧橱窗设立公开栏。校道旁边布置有教师荣誉、学生荣誉、师生书画、专题教育展示栏、学生书法作品展等,构成校园文化长廊。2. 在电教楼四楼用三个场室布置成德育室,室内简明扼要地向学生介绍有关学校、家乡、祖国的一些知识,并陈列着学校获县以上奖励的奖状。3. 在操场外的围墙上,张贴祖国人文历史的图文,让学生在休息时间也能受到环境文化的潜移默化。4. 在各班教室外墙悬挂该班学生的优秀书画作品,树立学生身边的榜样,使学生能自我比较学习,激励学生“写好字,做好人”。5. 整个校园创设成花园式学校,环境优美,激励学生更好地学习。这五部分构成我校的环境育人网络,也形成了我校德育工作五道亮丽的风景线。

三、构建后进生转化网络

后进生的转化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校在后进生转化工作中,从建立“一帮一”(一个老师帮助一个后进生,一个行政、一个党员帮助一个后进生)、“多帮一”(几个好学生帮一个后进生)的后进生转化制度,到建立鼓励老师与家长配合教育的“家访奖励制度”,鼓励老师们不怕辛劳转化后进生的“后进生转化奖励制度”(转化一名后进生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在评优时加分奖励),构成后进生管理网络。

后进生的转化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也不是一个制度就能办得到的。在后进生的转化工作中,我们还充分发挥老师、家长、学校与社会的力量,要求班主任对后进生要关心、爱护、从爱入手,用爱感化学生,针对后进生的特点开展教育;要积极与家长联系,使学校与家庭互相了解,从而形成合力共同教育。为了更好地教育后进生,我们调动社会一切可能调动的力量,如团县委、关工委、派出所、司法局等,为学生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并通过不同形式的激励教育,鼓励后进生进步。还利用一切有利于学校发展的社会活动,如做好事、旅游、参加少年宫兴趣学习等等,从不同角度教育和培养学生,并聘请校外辅导员,经常与不同的后进生座谈、谈心,构建教育合力,从而使得后进生的转化效果明显。

四、构建目标管理网络

第5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手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绩效考核组织领导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基本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的原则。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

4、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

5、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考核对象

本校全体在编在岗已聘的正式教职工。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1、学校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金额=参与分配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金额,简称“总额”

2、班主任年度津贴 = 总额×15%

3、教职工年度奖励性绩效津贴 = 总额×85%

(1)教职工工作量(课时)津贴 = 教职工年度奖励性绩效津贴×70%

(2)教学过程综合管理评估奖 = 教职工年度奖励性绩效津贴×5% (凡被××教科室、县教育局、市教育局教学六认真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取消该年度此项奖)

(3)出题、监考、阅卷、评估津贴 = 教职工年度奖励性绩效津贴×5%

(4)教职工绩效考核等级奖 = 教职工年度奖励性绩效津贴×5%

(5)毕业班综合质量评估奖 = 教职工年度奖励性绩效津贴×15%

六、奖励性绩效的具体考核办法

1、班主任的考核。见《××九义校争创文明班活动实施方案》

2、教职工工作量(课时)考核。见《××九义校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

3、教学过程综合管理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以学校和上级教育机构检查为主要依据。

4、教职工绩效考核等级。

绩效考核等级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分别按1.1、1.0、0.9、0的系数进行分配。

考核办法,本年度先由教师互评,然后由学校教代会集中审定。(按照《××九义校教师绩效考核要点》和《××九义校工勤人员绩效考核要点》执行)。

师德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科学等言论,经教育不改或教唆学生违法犯罪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3)私自办班,私自外出兼职或进行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学生中私自征订、推销教辅材料、学习用具和其他商品的;

(5)向学生级家长索要钱物的;

(6)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如采取罢教,非法集会、非法上访、群访等方式干扰和影响学校、社会正常秩序的;

(7)弄虚作假,造成损失或影响严重的;

(8)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9)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损害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未经学校批准,长期请人代课和长期帮人代课的。

说明: 教职工绩效考核等级的结果只与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津贴挂钩。

5、毕业班综合质量评估奖励。见《××九义校教师教学质量奖励办法》

七、有下列情况在奖励性绩效中扣除

1、正课无故一节扣50元、迟到一次扣5元。

2、早、晚自习无故一节扣20元、迟到一次扣2元。

3、旷会一次扣20元、迟到一次扣2元、请会假一次扣5元。

4、上课打、接听手机一次扣20元。

5、上课吸烟一次扣20元。

6、上课穿拖鞋、背心一次扣20元。

7、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20元。

8、事假、病假每学期三天内,有人代课的不扣钱,无人代课的一天扣10元;事假、病假每学期超过三天的,有人代课一天扣10元,无人代课的一天扣20元。(注:病重住院及因工伤者不扣,课由教导处协调。)

9、各类国家规定的假[法定节假日、婚假7天、丧假(直系)3天、产假(3个月,但男25岁、女23岁以上4个月)等]超假且续假的按上面第8条执行。

10、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安排和要求的一次扣100元,并与当年的评职和评优挂钩(有违背实行一票否决),是班主任的下届取消班主任资格。

八、全勤奖 

50元/期。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相应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1、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

2、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3、离岗待退人员和长期病休人员;

4、未经组织批准的上挂和借用人员。

十、其他情况。

男58岁、女53岁及以上的享受平均课时的100%,如果仍上有课的另加所上课时计算工作量。

十一、教职工绩效考核等级奖 ,如果当年没有评此项则以教学课时量按比例分配;毕业班综合质量评估奖 ,如果没有分配完的以教学课时量按比例分配。教职工未参与分配的奖励性绩效以教学课时量按比例分配。

十二、出了重大安全事故受到上级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除按上级处分外,学校按本人应得奖励性绩效的90%计发。

十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的审议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如有不完善的待下次教代会再议。

第6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范文

(一)教育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空军军事职业教育实行大学、分校、学区三级管理体制,教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对应的空军职教部、分校和学区职教办具体负责。由于与院校教育、部队训练衔接融合不够,加之军事教育对军事训练助推的滞后性,使得在实际运行中只有职教部门对职业教育的体系进行管理和操作,成为一种单向、封闭的管理模式,缺乏联动。机关职能部门的助推作用发挥不明显,惩戒制度得不到落实,致使军事职业教育影响力减小、官兵重视程度降低,对构建军事职业教育长效运行机制非常不利。

(二)质量监控制度不健全

教学质量监控就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性、持续性质量管理,是提高军事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保障机制。目前,以考试为主导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只是做到了对教学结果的监控,对教学工作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和工作运行状态缺乏质量监控,致使大学对分校、学区的教学管理做不到严格、规范和科学的指导。质量监控作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因缺乏制度保证,以监控促管理的作用不突出,对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三)管理队伍缺乏稳定性

一支能力强、素质高、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是干好军事职业教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现行的各级军事职业教育部门均为编外单位,职教管理干部令岗不一,缺乏专业化的、稳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队伍。个别单位军事职业教育部门有名无实,管理人员配备不齐,职责分工不明确,人员变动频繁、流失严重,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标准难以得到保证,对工作的开展非常不利。还有的单位军事职业教育办公室没有独立办公场所,同时身兼数职,难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军事职业教育工作中,影响了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深入落实。

(四)奖惩激励效果不突出

奖惩激励就是激发人的内在潜力。严格落实奖惩激励措施,可以在军事职业教育中树立鲜明的导向,激发官兵参与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从现行的各级军事职业教育奖惩激励办法来看,首先是奖惩激励机制的层次性不明显,没有针对广大官兵的实际和特点作详细调查和分析,如士兵与干部、机关与基层、院校与部队等,各有什么特点,什么样的激励方式对他们更有效等等,激励措施存在针对性不强、简化等弊端。其次,大学每两年一次评优的时间跨度太长,没有每学期或每学年对工作和学习突出者进行激励有吸引力;而且受奖的官兵人数甚少,没有充分发挥奖惩激励的效能。第三,针对课程学习成绩结果奖励较多,而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做出的成绩鼓励和肯定较少。第四,军事职业教育的激励措施刚性化凸显,精神激励不够。教育教学的重大决策往往缺乏官兵参与,影响了广大官兵投身学习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诸如交流沟通、尊重信任、肯定赏识、排忧解难等能满足学员精神需求的情感激励方式较少受到关注。

二、对职业教育管理模式改进的措施

(一)完善军事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空军军事职业教育与一般的军事院校教育不同,校区分布广、工作头绪多,学员数量大、教学任务重,统筹协调难度大,这就要求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军事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首先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带头作用,军事职业教育作为各级的“党委工程”,须纳入部队全面建设体系,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明确各级主官是军事职业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掌握部队军事职业教育开展情况,狠抓基层教学工作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将办学和学习成效作为考核评价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其次要着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各部队实际,着重建立健全机关协调联动、教学管理、教员培训、考场管理、奖惩激励、教育宣传和检查评估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实现军事职业教育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监控体系

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监控体系,是提升军事职业教育整体建设水平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各教学单位办学成效的重要依据。按照三级管理体制,教育教学活动主要由学区组织实施,大学和分校要加强对学区教学质量的监控指导。在运行过程中,对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监控,着力于正面指导和引导,使被监控者化压力为动力,从而促进教学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在监控范围上,注重过程评价和实际应用,监控系统和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要适合监控与评价的目的与功能。在实践上具有可行性和易于操作性,要明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要有较明确、便于操作的工作指标和评价标准,而且要被各部门及人员接受和认可,并能积极参与到监控和评价中来。在构建监控体系过程中,应注意合理地给予不同类别人员利益表达和相互监督的机会,体现普适性原则,避免使用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教育的质量。当然,质量的多样性并不是质量要求上的随意性,任何层次的军事职业教育都应有一个基本的质量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单位特色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三)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在《空军军事职业教育学习激励办法》的基础上,分校和学区要根据单位实际,制订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军事职业教育奖惩实施细则。按照“经常检查、定期考试、客观公正、赏罚并举”的原则,各级要定期检查和通报所属单位军事职业教育开展情况。学区作为军事职业教育工作落实的末端,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对平时学习认真、成绩优异者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对成绩不合格、未完成年度最低学分或者未按期毕业的要坚决予以惩戒。将学习制度落实、考核成绩等与单位评先和个人立功受奖等紧密结合,将岗位素质所需的必修课程完成情况与晋职晋衔、选取送学等挂钩相连,官兵感到没有“捷径”可走,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也自然会高涨起来。

(四)组建精干的管理队伍

军事职业教育工作法规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教管理干部队伍,是有效提升办学质量的关键。亟需解决机构缺位、无正式编制的困境;各级职教部门在职教管理干部队伍的配备上,要严格选拔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学习积极性高、业务能力素质过硬的干部;对于人员配备不足的单位,上级要加强督促并及时解决;针对职教管理干部成长进步难、培养周期长、流失比较严重的实际,各级要研究对策、拿出办法,努力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教育理念的更新、政策法规的变化和教学手段的改进,各级要加强对职教管理干部的培训,严密组织业务学习和考核。同时,积极为职教管理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对工作优秀的干部优先表彰奖励、优先晋职晋级,大力激发职教管理干部安心本职、积极作为的激情干劲。

三、结语

第7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范文

2008年10月27日,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举报国家跳水队领队周继红侵吞奖金一事有了来自纪检部门的正式说法。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一位匿名负责人证实“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奖金问题”。

但于芬应从“国家队”所得而未得到的“数百万”奖金却没有被证实。是于芬在撒谎,“数百万”这个约数是她编造的?还是这“数百万”另有下落?核查结果没有提及。值得注意的还有,18笔奖金中,“除于芬自己领取的奖金外,其他奖金由5人代为领取了”。

分配方式显示监管缺位

于芬说,她与纪检部门在4月会面,“发现有5人代我领取奖金后,我曾指出,我没有委托过这5人代我领取奖金,我也没有从这5人手中拿到过任何奖金,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认识。”

10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匿名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谈到了国家跳水队的奖金分配方案:“游泳中心依据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下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具体到每次奖金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国家跳水队和跳水部提出方案,然后由办公室包括财务人员进行复核,最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由原国家体委和人事部于1996年7月联合,此前一年,《奥运争光计划(1994~2000)》由国家体委,其中明确规定要对有突出贡献人士予以重奖。实行12年后,《奖励办法》目前仍是我国竞技体育奖金分配的国家指导原则文件。

该《奖励办法》规定:“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奖励名次和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审核成绩,填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审批表》,报国家体委审批。国家体委将奖金总额拨给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具体评发。”

上述分配方式看似并无漏洞,但一旦出现监管缺位,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具体评发”便会出现制度本身存在的舞弊缝隙。而于芬事件引发争议的关键点之一,正在于监管是否到位,于芬曾说,“纪检部门却把调查情况的责任推给了游泳中心。”

2004年雅典奥运会后,中央政府发放给金牌得主奖金额度为20万,国家拨款的奥运奖金总额达到3133万元人民币,各地方政府发放的奖金累积则远超于此。及至北京奥运会,金牌得主奖金为35万,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主教练与其负责训练的运动员所得奖金一样,那么北京奥运单项金牌选手的主教练同样得到35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加之其他有功人员的政府奖励,数目巨大。另据今年的新规定,北京奥运会的奖金将免缴个人所得税。

奖金是一个方面,而由成绩而来的人事及权力调整也在预料之中。亚特兰大奥运会之后,时任副总教练的于芬便随着队伍解散离开国家队,并组建了清华跳水队,此举被于芬称作是“被迫”,埋下了她日后抗争的伏笔。

分配模式本身有弊端

按于芬的说法,悉尼奥运会后,湖北省政府奖励本省籍奥运运动员,金牌30万,银牌20万,作为获1金1银的伏明霞的教练,于芬应得到50万,但这笔款项她并没有拿到,而是由湖北省体育局交给国家跳水队之后不知下落。

那么,都有什么人能拿到这笔钱呢?

先举个例子,今年2月,海南省政府了参加北京奥运会的奖励办法。在这份文件中,运动员的奖励为:金牌得主50万,银牌得主30万,铜牌得主20万,第四名为13万,及至第八名为4万。教练员部分的规定则是,教练员与其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

此外,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各类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也有奖励。

可见,有资格获得奖金的人是多么庞杂。

谁来撼动原有利益集团

体育系统内部的奖金分配,从机关干部到后勤人员,几乎全部都在这一条奖金利益链之上,只是因成绩和层级而有分配差异。实际上,正是奥运会、全运会及其他各类大赛巨额奖金的受益者们,一直从各个层级把持着中国竞技体育的方向。这就是为什么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饱受争议的举国体制难以撼动的原因之一。

严格来说,具体到申报环节,都是由各管理中心在赛后统计填报,然后上报体育局审核,再报由省财政厅下拨钱款。此程序各省亦大同小异。例如,今年海南省政府还了“海南省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奖励办法”,其中规定,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于决赛后申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然而,一旦某个管理中心或者体校监管不严格,甚至在领导有意纵容之下,多报、谎报、瞒报行为便易蒙混过关。“反正是向上级要奖金,能多要就多要。这些奖金的申领和发放细节都不透明,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管和审计,奖金申报和发放环节都有漏洞可钻。”几位体育系统内人士强调说。

参照规则条文,他们举了一个例子,主教练培训运动员,满两年才能按照运动员成绩全额发放奖金,满一年而不足两年,按奖励标准的80%计发,满半年而不足一年的,按50%计发;那么,凡是不足两年的主教练,在申报时可不可以都填“满两年”以便拿到全额奖金?又如,主教练原本没有配备副教练的,在申报时,可不可以临时替他找一个或者更多副教练,虚设人头为根本不存在的副教练申领奖金?

至于奖金从财政部门申请下来,在体育系统内部的分配问题,又可能出现各种情况――这便是于芬与周继红争端的起因,也是马俊仁、王德显等事件的起因。

正是这些争端折射出竞技体育奖金发放审计是缺失的,否则,不会出现多年后于芬所说的“5人代领奖金”等情况。

“体育系统审计越来越严,但奖金发放却很少审计。”一位老教练说。在他看来,体育奖金发放额度高,涉及系统内方方面面,同时内部监管力度薄弱,透明度又不够,分配过程中存在的暗箱操作导致的分配不公,严重影响教练及管理人员的合作关系和工作积极性,而且还存在腐败的黑洞。

黑洞之一是,那些以个人名义多报、谎报、瞒报申领下来的多余奖金很有可能并没有完全落到这些申请人身上。例如,按照规定某教练原本应得20万,却通过手段申领下来30万,这多余的10万究竟由谁领取?中心主任、领队、或者其他管理者有没有份?这笔钱的分配方式永远在黑幕之中不为外人所知。

第8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范文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总政治部负责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9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范文

一、评选对象

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班主任、校长(含学院院长、幼儿园园长)。

(一)2005年以来,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班主任及校长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已获得首届及第二届全国优秀班主任、优秀校长荣誉称号的人员,如有新的突出成绩,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准予参评,但一定要从严掌握。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教育机构县(处)级(含)以上干部不得以班主任、校长的身份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2007年拟表彰十佳班主任、百名班主任之星、千名优秀班主任;十佳校长、百名优秀校长;组织奖若干名。

各地、各单位在分配推荐名额时,要统筹考虑到本地基础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师范教育、高等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及和民办教育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特点,使其均有适当的比例。

三、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在教育教学及任班主任和校长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及班级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四、推荐程序、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必须坚持政治坚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选推荐要采用自下而上,逐级审查、考核、申报的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对推荐对象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各地市、县在推荐时,必须将评选通知、候选人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在当地有关新闻媒体或单位内部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推荐的方可上报。

(三)市、县所辖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厂矿子弟学校),可以学校为单位上报。

(四)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单位务于2007年10月底前将有关材料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包括:

1.《第三届全国优秀班主任申报表》及软盘,《全国优秀校长申报表》及软盘;

2.全国优秀班主任及优秀校长典型事迹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并附工作照片),事迹材料原则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上述文字材料一式三份,并存入计算机软盘(3.省略。

报名地址:北京市永定路3918-2308信箱 邮编:100039,联系电话:(010)51889309 51887063(传真),联系人:叶东森杜松利,评委会官方网站:中国教师网(省略)。

五、奖励办法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评委会将于2007年11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得全国十佳班主任、全国百名班主任之星、全国千名优秀班主任、全国十佳校长、全国百名优秀校长的人员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分会、中国教育学会初中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教育学会小学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教师杂志社、团中央辅导员杂志社联合组成全国优秀班主任暨优秀校长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评选优秀班主任及优秀校长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激励广大教师和校长献身教育事业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在当地党委和单位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推荐过程中,既要面向广大班主任、校长,又要突出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主体作用和校长的管理服务作用,向教学第一线的班主任教师和校长倾斜,向中小学和幼儿园班主任教师和校长(院长、园长)倾斜,尤其是要向在大力倡导、推行和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班主任教师和校长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的学校倾斜,防止单纯用升学率去评价班主任教师和校长工作的倾向。各地、各单位要坚持评选条件,择优推荐。要进一步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奖励工作的公正性,有效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在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教育作用和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