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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产业报告精选(九篇)

绿色金融产业报告

第1篇:绿色金融产业报告范文

论文关键词 绿色信贷 环境风险 社会责任

一、绿色信贷的含义

实现可持续金融发展需要“维度”、“发展”和“兼顾盈利激励”的政策环境。“维度”就是经济的发展要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一个平衡点,经济不能盲目发展,企业不能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以环境为代价,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去维护这个度。“发展”是硬道理,就是在环境承载量、环境保护许可的范围之下去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兼顾盈利激励”就是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拓展银行业务和提升服务水平相结合,在保护环境、减少排放等社会责任活动中,保持一定的盈利激励,确保银行责任的内在动力和承受能力。而绿色信贷就是在国家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理念的条件下作为舶来品引进我国的。它作为绿色金融政策的核心内容,具有不可忽略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所谓绿色信贷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和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和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和绿色制造以及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同时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金融政策手段,其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促进社会与经济朝着更加健康以及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

二、绿色信贷的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的一个现实是,包括节能、环保及新能源产业在内的企业尚未将污染成本内在化,他们往往可以通过逃避治污成本的付出而扩大盈利空间,其经济效益会在账面上呈现“虚盈”,从而成为银行竞相追逐的客户资源。这是伴随着国民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为避免“环境风险”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而采用绿色信贷的方式来支撑自身的发展,于企业、于银行都是双赢的,同时也促成了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修复了生态环境,实现了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然而在这一政策真正践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各种复杂棘手的问题,譬如,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监督机制问题、企业的信息披露机制问题、环境经济成本的负担问题以及银行对贷款企业的信息核查和信息反馈问题等等。那么,如何才能让绿色信贷政策落到实处,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做到“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一致性”,需要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只有合法、有序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绿色信贷的循序渐进。

(一)建立立法监督机制

2007年7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旨在加强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促进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意见》第四条只是原则性地说明对监管部门的违规操作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没有具体的可行标准,这就成为立法上的空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监管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现阶段最主要要做的就是出台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引绿色信贷的实施。

1.将绿色信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绿色信贷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意味着政府对绿色信贷的重视程度又提升到另一个层面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付诸实施,这不仅提升了绿色信贷的权威性,显现出绿色信贷本身的内在价值,而且也是国家对生态文明的一种内在肯定。真正的在法律层面上去构建和谐、良性的社会环境,使绿色信贷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2.颁布实施《绿色信贷促进法》。《绿色信贷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一样,同样隐含着国家和人民的某些内在的意愿,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投入到生产生活中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容忽视环境成本,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和企业的“环境风险”,在制度层面上有了保障。同时立法层面上的不断创新和投入,对环保监管部门、银行、企业都有实实在在的指引性作用,使三方在法律的保护下去履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3.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扶持性信贷政策。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绿色信贷相关指引性文件,建立绿色信贷目录和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引入项目环保分类和环境社会风险评级规范等措施,为银行开展绿色金融指明方向,帮助其尽快掌握绿色信贷的核心能力,并建立实施有效的绿色信贷政策体系。2012年2月24日,银监会出台的《绿色信贷指引》就是很好的扶持性信贷政策。《指引》从流程、内部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几个方面准确而详细地介绍绿色信贷的实施方式,《指引》的制定是环保领域的一项重要革命,必将带动绿色生态产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向良性发展,带动绿色产业。

(二)建立银行、企业信息披露监督机制

银行、企业的信息披露直接关系到绿色信贷的落实。由于我国目前在信息披露这块的规定比较单一,不能起到规范银行和企业的信息公示,从而导致他们对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的认识不到位,报告内容比较散乱,存在相互抄袭,语言修饰等现象;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定性的结论多,定量分析少,过于简单,还远不能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他们社会责任情况的需求,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的真实性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因此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刻不容缓。

1.信息披露内容。在银行和企业的年度报告中,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外,还要有股东报告。其中股东报告中必须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是在报告期间内银行、企业内部和外部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其二是“社会报告”,也就是社会责任报告,包括雇员信息、环境报告信息。

2.加大对银行、企业信息披露的审计力度。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知,主要有三种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其一是授权专业化的审计人员来进行监督,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银行和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是否符合绿色信贷执行的策略、程序、对环境的影响、生态效益,定期出台审计报告。其二是法律授权监管当局的工作人员监督。我国目前的情形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但是没有从审计这块着手,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更谈不上。因此还是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督的力度也不够,而绿色信贷本身的特点决定他是一种周期长、短期效益不明显的金融理念,而银行和企业都会追求经济效益第一为本位,所以会规避绿色信贷的贯彻落实。然而监管部门的监管会有效的督促他们去实现这一理念,不论是法律上的保障还是资金上的扶持都是他们的坚强后盾,从而为勾勒“两型”社会创造条件。其三是监管机构和负有特殊监管责任的机构。在我国环保部门可以从环境政策、环境技术和资金支持三方面去落实绿色信贷的执行,建立有效的数据库,做到银行和环保部门数据共享,而监管机构和负有特殊监管责任的机构要在技术上革新,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审计部门,定期出具报告,而且报告的发行也要做到公开,可以通过大众容易得知的网络、电视、报纸,让媒体和民众成为最有效的监督者。

(三)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的监督主体

若要有效的实施绿色信贷,必须在监督主体上做到全面、可行。可以有以下几个监督主体。

1.政府监管部门。在我国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环保部门都负有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落实绿色信贷的情况进行审查,披露商业银行的信贷信息,而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进行督察,通过督察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数据库,而环保部门的有效数据库可以为银行使用,为其发放贷款提供参考依据,避免因“环境风险”而造成资金的损失。同时环保部门也可以通过数据库共享查阅到银行发放贷款的企业信息,加大对企业的环境监测和督察力度,从而使有效的金融资金发挥最大功能。

2.大众媒体。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媒体是最好的信息披露手段,媒体的曝光不仅能使企业的违法违规得到有效的遏制,而且也能有效地监督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社会公共利益陷入监管维护松弛的境地。同时使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更加刻骨铭心。媒体作为监督者,可以起到辐射效应。因为银行和企业的负面新闻必将造成他们形象受损,从而造成资金的流失,也为政府的监管提供违法违规线索,更加克尽职责,强化环境执法,营造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为一体的和谐社会。

3.司法机关的独立监督。司法机关的独立监督就会达到遏制执法部门与企业联合牟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而让绿色信贷成为“形同虚设”的局面,而且也能制止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一体的局面,进而更好的相互牵制,达到法律实施的目的,促进法的良性运行。

第2篇:绿色金融产业报告范文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经济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论文关键词:绿色金融政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先行先试权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发展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企业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政策全面进入到我国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的主战场。同年l1月,中国银监会又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绿色保险政策

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所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2008年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该《意见》要求,将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这是继绿色信贷政策之后,环保总局推出的第二项绿色金融政策。

(三)绿色证券政策

绿色证券政策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2008年环保总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绿色证券政策。该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核查意见也作为证监会受理重污染行业IP0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当然,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范围,还应包括绿色税收、绿色采购、绿色风险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等制度,它们是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逐步予以关注的经济政策工具。

三、我国绿色金融制度的规则分析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尚停留在试点和政策的层面,内容还不完整,效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要发挥绿色金融政策保护环境的作用,应当逐步完善其规则内容。

(一)绿色信贷制度

环保部门和有关机构的绿色信贷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基本框架,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有一些规则需要完善。

1.建立环保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应逐步把环保认证、环保奖励等企业环保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把这些信息纳入企业信息数据库。在金融机构方面,应尽力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和企业信息数据库,为信贷审查提供良好的信息条件,而银行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应审查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核查信息作为信贷的重要依据。

2.制定涉及基本环境风险的“绿色信贷指南”。

环保部门和银行机构在借鉴国外“绿色信贷指南”经验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基本环境风险的金融信贷指南和细则,必须结合国情完善绿色信贷风险审核的规则和标准,为国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绿色信贷指南”的制定,应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设置指标:第一,建设项目授信的环保要求。建设项目或者新建项目必须满足“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第二,建设项目授信的产业政策要求。对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地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则不能提供支持;第三,企业生产经营要达到环保要求。根据企业是否遵守环保要求,对贷款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企业实行有差别的授信政策。

(二)绿色证券制度

我国虽在绿色证券的具体内容构建上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应从四个方面改进。

1.企业上市融资的环保准人与核查标准。证券监管部门在企业股票上市发行审核时,应将环保核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准入指标进行考察,对那些环境友好型企业,则应当优先鼓励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同时,对于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的,同样应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鼓励中小型环境友好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优先上市融资。已经上市的公司申请再次融资的,也要经过环保核查环节的审查,以确保融资资金流向绿色产业。但是,目前只有重污染行业的IPO申请环节才需要环保核查意见,而没有涵盖所有行业的上市申请;另外,对于已经上市企业的再融资行为,也没有环保核查的要求。因此,证券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规则。

2.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在环保核查对象、核查内容以及核查程序等方面,已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仍然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关于核查信息公开的问题,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未作规定。本文认为所有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其次,目前的环保核查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核查公信力不足。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对公开的环保核查结果进行举报和监督,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是确保环保核查真实性的重要基础;再次,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涉及到新制度的创立,其仅仅由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加以规定,显然无法保障该制度的实效性,因此,应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其实施。

3.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组成包括首次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但是,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包含有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要求。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环境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这表明我国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把环境信息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来对待。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效性。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科学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企业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金融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第3篇:绿色金融产业报告范文

马骏:金融机构的能力建设是提高绿色投资回报率和防范风险的基础,而专业化运行则是能力建设的关键之一。比如,专门从事绿色投资的英国绿色银行,启动了两年半,已退出的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就达到10%,未来还会更高。再比如,我国的兴业银行在建立了专业化的环境金融事业部之后,不良资产率仅为0.2%。政策支持(包括对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的贴息、增信、简化审批程序等)则是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的关键。市场基础设施指的是为绿色金融市场提供规范、基础信息、分析工具等,它们的功能之一是让投资者以最低的成本找到合适的绿色投资标的。法律基础设施包括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在高风险领域实现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明确贷款人的环境法律责任等,目的在于用法律手段来影响金融机构的偏好,起到抑制污染性投资、激励绿色投资的作用。

记者:除了刚才提到的绿色信贷这种间接融资方式,直接融资也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环节。近来国际上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较为迅速,据统计2014年的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是2013年的三倍。绿色债券的吸引力体现在哪些方面,投资者的热情能否持续,相关部门需要做哪些工作来鼓励绿色债券的发展?

马骏:绿色债券应该成为绿色信贷、绿色股权融资之外的一个为绿色项目提供融资的重要渠道。除了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之外,绿色债券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它可以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银行的平均负债期限只有六个月,很难大量支持中长期的绿色贷款。如果可以发行五年、十年的绿色金融债,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其提供中长期绿色贷款的能力。另外,如果能够培育出一批有绿色偏好的投资者,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支持和便利,就可能进一步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提升融资的便利程度。有关监管部门将会在对绿色债券的定义、用途、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规范性意见。

记者:与绿色金融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为发债企业和项目进行评级,以及定量地评估投资项目的环境成本和效益。绿色评级标准应该如何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的缺失是否会成为制约绿色金融发展的一个短板?

马骏:这个问题涉及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第三方的认证和评估问题。第三方对绿色债券的认证和评估功能可由专业的研究咨询机构来承担。国外已经有七八家为绿色债券提供第三方认证和评估报告的机构。在绿债发行之前,发行主体可以请第三方机构提供绿色债券的认证。在发行之后,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对资金用途和节能减排效益的评估。

第二是对发展绿色债券的主体或绿色债券本身进行绿色评级。目前,评级公司评级的内容主要为信用风险,未来应鼓励在评级报告中加入环境影响的分析,形成绿色评级。绿色评级里包含有关发债企业或债券所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的内容,如果环境表现好就加分,差则减分。有社会责任感的投资者会倾向于看这个绿色评级。如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绿色评级,就能帮助一些绿色债券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是建立公益性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系统。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时,应该要定量评估所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环境成本(如排放)和减排效益,比如某种清洁能源项目能比普通煤电项目减排多少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并在此基础上选择进行哪些绿色投资。但是,这些评估方法、数据是十分专业的,让每个投资者和企业都去开发这样的方法和系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应该有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公益性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系统。这样的系统也将为绿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级机构以及各类绿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评估工具。

第4篇:绿色金融产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绿色债券;融资手段;绿色金融;发展趋势;经验分析;策略

绿色债券是环境可持续发展项目和计划融资的债券产品,以欧洲投资银行与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开发银行,仍是绿色债券市场的主要发行人。当前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逐年递增,2014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为365.93亿美元,2015年已达到418亿美元。据2015年气候倡议组织数据显示,全世界发行的绿色债券中,有40%来自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绿色债券发行者依然以国际金融机构为主。现今,中国绿色债券发行市场已达相当规模。且绿色债券品种日益丰富。随着中国绿色债券的快速发展,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债券市场的世界影响力,并加快整个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步伐。然而,我国绿色债券发展呈现本土化趋势。例如,我国绿色债券项目支持化石燃料的清洁利用与尾矿开发,但在国外绿色债券标准中,与化石燃料相关的项目都不能纳入支撑范围中。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前景广阔,应基于全球绿色债券发展趋势,全方位探索更有效的发展渠道,促进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绿色债券的发展趋势

(一)发行规模及市场范围不断扩大

2013年2月,国际金融公司对发展中国家发行10亿美元绿色债券,以支持应对气候变化项目,使全球绿色债券的发行规模呈爆发式增长趋势。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统计,2014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超350亿美元,是2013年发行量的3倍,2015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达到418亿美元,2016年上半年世界绿色债券发行量达到372亿美元,较2015年同期增长89%。据穆迪最新研究报告预测,全球绿色债券总发行量在2016年将突破500亿美元并创绿色债券问世以来发行量新高。同时,绿色债券发行市场范围逐步扩大,据Dealogic数据显示,欧洲与美国发行量为184亿美元与105亿美元,分别占据国际第一、第二的地位。印度、丹麦、巴西、墨西哥、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等新兴市场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也在不断增长,截至2016年5月,新兴市场发行量已达100亿美元,超过了其去年全年发行量。此外,据中国证券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5日,今年中国绿色债券发行规模高达160.1亿美元,且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将进一步扩大。

(二)发行主体日趋规模化

目前,开发性金融机构仍然是全球最大绿色债券发行主体。据气候倡议组织数据显示,2015年,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约170亿美元绿色债券,约占全球418亿美元发行总量的40%。欧洲投资银行作为当前最大绿色债券发行体,已累计发行234只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超过110亿美元。随着绿色债券认可度日益提升,中央银行、地方政府、工业企业以及商业银行等更加多元化的机构开始发行绿色债券,以麻省理工学院为代表的部分高等院校,也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绿色建筑。例如:2016年,瑞典最大的市政银行Kommunivest发行6亿美元绿色债券;瑞典国有林业公司Sveaskog发行1.16亿美元绿色债券;国际金融公司IFC发行第一单绿色债券,金额为7亿美元。CBI报告指出,2015年有35%的绿色金融债由企业发行。2016年第二季度,中国超过20个企业发行了绿色债券,债券规模从2800万美元到16亿美元不等。法国电力、日本丰田等实体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规模也均超过10亿美元。

(三)债券类型和品种朝多样化发展

近年来,随着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的扩大,债券种类也日益向多样化发展。收益债券和项目债券的发行类型日益增多。减排技术发达的新能源公司,将某种项目规定为抵押发行债券,并且,债券持有人也可发行以项目现金流作为偿还保障的收益债券。例如,2015年9月,美国夏威夷州商业旅游局,发行了规模高达1.5亿美元的AAA级市政债券,此证券利用绿色基础设施费抵押融资,债券发行收入将用于支持绿色能源市场证券化项目。此外,2014年,日本丰田公司发行了规模达18.6亿美元的绿色证券,此证券作为日本第一个以资产证券形式发行的债券,是以抵押汽车租赁为基础的。2015年,BerlinHyp银行发行了5亿欧元的绿色保证债券,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用以保证的资产具有双重追索权。由此来看,国际绿色债券种类逐渐向多样化发展。

(四)募集资金逐渐投向再生能源和节能领域

募集资金用于再生能源和节能低碳、减排两个领域的绿色债券,近年来呈现出增长趋势。各国纷纷加大在这两个领域的投资力度。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欧洲投资银行投向再生能源绿色债券资金占其发行总量的80.6%,投向节能低碳领域绿色债券资金占17.4%。国际金融公司投向清洁能源与资源再利用的资金,在绿色债券总发行量中分别占比54%和40%;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对节能、林业与农业三大领域的投向,占其绿色债券发行总规模的74%;非洲开发银行对再生能源的投资占绿色债券总发行量的96%。此外,2015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等值10亿美元的人民币与美元双币种绿色债券农行绿色债券,并吸引了近140家投资者超额认购,募集资金将投放于按国际通行的《绿色债券原则》并经第三方认证机构审定的绿色项目,覆盖清洁能源、生物发电、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多个领域。

二、我国绿色债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性框架存在诸多矛盾

绿色债券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得到快速发展,美国在2009年就以制定出针对绿色债券的专门立法。我国关于绿色债券的理论探索出现在 2013 年,最早的政策指引出现于 2015 年,目前还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规章,理论与政策是被国际市场绿色债券的发展趋势、国内经济形式压力及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诉求倒逼着做出改变。我国在2015年政府文件和公告中多次强调绿色发展理念,并针对绿色债券两次专门性公告和指引,但绿色债券整体的政策制度建设,仍处在初级阶段。此外,我国绿色债券管理存在各部门多头监管、债券市场分割、制度性框架在诸多方面矛盾等问题。如,2015年12月的《绿色债券发行公告》,规定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涵盖节能、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等6大类13小类,而同年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制定的绿色项目类型与覆盖领域,与《公告》差别较大。

(二)绿色项目评判标准较模糊

2015年末,国家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规定绿色项目的支持领域及绿色企业债的定义。但国内市场仍对绿色项目的界定较模糊,与国际标准仍有差异,其中最大不同是,2015年9月,国内标准将煤炭和石油的清洁利用纳入进来,而国际标准不包括这两部分。并且,在2015年12月发行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和《绿色债券发行公告》针对绿色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绿色企业债券等制定的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发行主体选择绿色项目标准时没有权威的参考依据。此外,据东方财富网数据显示,2015年7月,风电设备制造商新疆金风科技,在香港发行3亿美元的绿债,被认为是首家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中国企业。而在华创证券的行业研究报告中,则将我国的绿色证券实践追溯到2014年5月,华创认为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14核风电MTN001”(即首单“碳债券”),是中国绿色证券的第一单。可见,我国对本国首单绿色项目也无明确概念。虽然我国2016年上半年,绿色债券发行已高达90亿美元,已占全球发行规模的三分之一,但由于国内市场长期缺乏对绿色债券可操作的清晰定义,加剧投资者对“漂绿”的担忧,阻碍绿色债券健康发展。

(三)绿色认证环节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绿色债券需要信用等级评级外,还需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绿色认证。在国际资本市场协会的“绿色债券原则”(GBP)下,国际市场大约65%的绿色债券在发行时进行绿色认证。但我国绿色债券管理体制形成较晚,尚未培育起第三方认证机构和评估能。因此在2015年12月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并未对绿色认证环节进行评估、审计作出规定,未制定监管政策对“绿色认证”提出强制性要求,而只进行形式上的“鼓励”。此外,由于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必须是环境友好项目,因此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较高。2015年7月19日,中国绿色金融委员会虽表示,将在《证券法》中加入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条款,但此法未得到落实,我国绿色债券环境披露机制仍不完善。目前,我国未采取强制性披露原则,大多企业依据自愿进行披露,据凤凰网数据统计,2015年,我国仅有6家上市企业进行实际环境信息披露,且信息披露指标不达标、信息披露频率低于国际标准。2016年9月14日,北京水务集团在获得28亿元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债券后,利用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未将绿色债券款项用于专门的环境保护绿色项目,而是挪用于其他行业投入。

(四)绿色债券发行主体与资金投资领域单一

我国绿色债券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与国际市场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相比,我国绿色投资理念滞后,绿色发行主体与投资领域单一。国家发改委在2016年1月文件,降低绿色债券发行企业的发债指标限制,并且增加了债券资金投资领域,但国内受国际认可的中国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只有新能源企业与商业银行两类,范围狭窄,不利于市场宽度的拓展。据碳交易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3月,我国绿色债券发行80亿美元,其中银行类占36亿美元、新能源企业占28亿美元、其他而非金融企业仅发行14亿美元。此外,我国绿色债券所涵盖的领域在产业之间发展不均衡,规定资金只能投向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气候“减缓与适应”的领域,缺乏多元化。例如,2015年6月23日,新余市公司发行规模为12亿元的企业债券,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袁河低碳平台重金属污染土地治理项目;2015年4月9日,金堂县净源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规模为1亿元公司债券“15净源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金堂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改造与设备更新。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性框架存在诸多矛盾

绿色债券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得到快速发展,美国在2009年就以制定出针对绿色债券的专门立法。我国关于绿色债券的理论探索出现在 2013 年,最早的政策指引出现于 2015 年,目前还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规章,理论与政策是被国际市场绿色债券的发展趋势、国内经济形式压力及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诉求倒逼着做出改变。我国在2015年政府文件和公告中多次强调绿色发展理念,并针对绿色债券两次专门性公告和指引,但绿色债券整体的政策制度建设,仍处在初级阶段。此外,我国绿色债券管理存在各部门多头监管、债券市场分割、制度性框架在诸多方面矛盾等问题。如,2015年12月的《绿色债券发行公告》,规定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涵盖节能、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等6大类13小类,而同年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制定的绿色项目类型与覆盖领域,与《公告》差别较大。

三、国际趋势下我国绿色债券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增加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扩大绿色项目发展空间

目前,国际已建立了多种如Vigeo评级、CBI、毕马威等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由此,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构建绿色债券第三方绿色认证。在绿色债券发行期中,由外部专家对债券的绿色特征提供第二意见,复核发行人用来筛选项目的标准,使发行人确认其已达到适当的“绿色”标准。在绿色债券的整个发行期和存续期中,通过聘请独立的的专业审计机构,由专业审计人员按照专业准则,对债券标准、环境效益、项目评估筛选、信息披露及定期报告流程等各方面提供鉴证,鉴证方须受到相关专业准则的约束,鉴定标准必须透明统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债券认定规则”,对于绿色认证机构的准入门槛、行为准则制定详细说明,对于能明确环境的发行人可给予绿色审批通道。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是促进绿色债券透明认证的重要措施。

(二)严格规范募集款项管理,提高绿色债券收益水平

绿色债券是专门为支持绿色产业而发展的债券品种,要求严格规范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流向与使用,形成募集资金用途的清晰绿色指引,避免资金挪用和篡改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的绿色债券资金对接账户,并将款项与其他债务工具区分,实行独立台账管理。同时,需要对绿色款项的后期使用效应进行评估考核,在评估过程中,发行人须定期向投资者上报募集资金流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评估方可采纳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发行人融资的评估作参考。此外,须建立绿色债券款项监管机制,对于发行人随意挪用资金行为,实行限期改正或退市等惩罚。

(三)完善绿色债券市场披露机制,促进市场透明化发展

在绿色债券发行要求逐渐提高的态势下,我国应重点完善披露机制。应组建专项披露小组,负责完善绿色债券的披露框架,明确绿色债券审批与发行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对绿色集合资产池的资产质量、发行方标准等制定相关规定。同时,通过完善信息披露网站建设,定期公布相关披露内容与绿色金融债券收益分配情况,并借助电视网络、广播等新型媒体渠道,扩大信息传播范围,以此提高披露效应。此外,绿色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将披露内容呈现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内容应包含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针对发行人“洗绿”行为,未达标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的公众企业不予以上市,以促进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机制发展。

(四)实施税收减免措施,提高绿色债券吸引力

税收减免优惠措施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绿色债券吸引力,激发国内市场绿色债券发行积极性。目前规定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可放宽至80%,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比例可放宽至50%。建议对绿色债券投资实行最低额度管理,对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绿色债券设定比例下限。对于已获发行资格的绿色项目,优先给予基金支持。对于认购绿色债券的机构投资者,享有免税权。允许所有品种的绿色债券可用于质押,同时降低绿色债券纳入质押库的评级门槛,提高其标准券折算率。在绿色债券未来发展中,国家层面应出台更多减免优惠措施,以鼓励绿色债券发行。

参考文献:

[1]曹明弟,王文.绿色债券发展前景[J].中国金融,2015(10):14-16.

[2]秦诸红.发达国家推进绿色债券发展的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12):98-100.

[3]冷静.绿色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J].时代金融,2010(8):9-12.

[4]郭实,周林.浅析国外绿色债券发展经验及其启示[J].债券,2016(5):67-72.

[5]肖应博.国外绿色债券发展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开发性金融研究,2015(4):82-86.

[6]谢福泉,黄丽华.国外绿色建筑发展经验及启示[J].绿色科技,2013(1):261-263.

[7]万志宏,曾刚.国际绿色债券市场:现状、经验与启示[J].金融论坛,2016(2):39-45.

[8]邹晶,郭沛源.绿色债券:解决低碳融资困境的新方式[J].中国科技投资,2015(7):24-28.

[9]陆文钦,王遥.明确界定绿色债券项目[J].中国金融,2016(6):54-55.

[10]张成.绿色债券:再生资源行业融资新途径[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6(3):13-14.

第5篇:绿色金融产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碳金融低碳经济银行业创新

〔中图分类号〕Q56;F18;P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10-0047-08

自《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碳减排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随着低碳经济的推广,金融业也开始进入减排队伍,众多银行开始涉足碳金融领域,尝试发行相关的碳金融产品,如绿色汽车贷款、低碳房屋按揭贷款、碳信用卡等。银行业作为社会资金的供给者,在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中如同枢纽,无论是对于个人低碳意识的提升,还是对于企业的低碳化生产,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内碳金融发展概况

碳金融产品的设计、流通以及交易平台的构建,与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参与都密不可分,需要各个主体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其中政府在碳金融市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同于传统金融市场,碳金融市场因《京都议定书》而诞生,其发展依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是利益的享受者,也是责任与风险的承担者,同时也是相关规则的制定者。银行业通过节能减排及碳金融的推行,将公众与企业联系到了一起。公众的消费偏好在一定程度上对生产制造业起着导向作用,其消费的低碳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导相关企业的生产走向低碳化。

在碳金融研究领域,乔海曙梳理了2002~2010年中国碳金融研究,指出有关商业银行低碳业务研究的文献数量在2010年有了突飞猛进,成为目前学者们讨论的焦点。乔海曙、谭烨:《2002~2010年中国碳金融研究文献分析》,《经济与管理》2011年第8期。蔡宁伟指出碳金融对于我国银行业是机遇又是挑战,探讨了碳金融的创新点。蔡宁伟:《碳金融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启示》,《金融论坛》2010年第11期。陈游、郭清马、高志新、王苹和邓一枫等分析了国际碳金融在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与国际同行之间的差距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陈游:《碳金融与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金融论坛》2009年第10期;郭清马:《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策略研究》,《西南金融》2010年第6期;高志新:《碳金融发展与中国银行业经营转型》,《上海金融》2011年第1期;王苹、邓一枫:《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思考》,《商业时代》2012年第33期。晏露蓉等分析了兴业银行在绿色金融创新实践中的探索,并对中国的绿色金融创新提出了建议。晏露蓉、赖永文、张斌、李志林:《论助推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金融创新――兼析兴业银行案例》,《福建金融》2009年第12期。翁清云通过荷兰银行与兴业银行的经验介绍,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改进的方向。翁清云:《国内外商业银行碳金融实践的经验借鉴》,《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纵观相关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困境以及克服办法方面,部分研究分析了国外的成功案例,提出了我国可借鉴的经验。而现有的研究大都从宏观层面探讨了银行业该如何进行改革创新,但哪一类业务或哪些产品适合我国国情及其在不同银行的适用性尚待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将分析可借鉴的碳金融产品的特性,以及对于开展业务银行自身的要求和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产品在我国的发展机会进行评估。

二、国外碳金融发展概况

自《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国际碳市场每年的增速约为20%~30%,2011年底规模达到1260亿欧元。近年来由于全球经济危机等影响,增速略有下降,但是整体发展仍十分迅速。在全球碳价大幅下跌的情况下,交易量仍达到103亿吨,创下历史新高。

各大交易所推出一系列的碳金融衍生品,金融机构中以商业银行在此领域的参与最为积极,如荷兰银行、花旗银行等。从国际趋势来看,商业银行是碳金融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

作为全球碳交易及低碳经济的引领者,欧盟以成熟的传统金融市场及产品为依托,在碳金融产品的创新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沿。其发展明显高于全球其他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早先的立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欧盟于2000年了《欧盟内部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绿皮书》;2002/358/EC号指令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3/87/EC号指令明确了排放监测、报告和核证原则(MRV),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即2005~2007年为每吨40欧元,2008~2012年期间增至100欧元;2004/101/EC号指令则进一步加强了欧盟排放贸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的协调。这些立法确定了碳金融发展目标、技术和法律保障,同时有效推动了碳金融市场制度的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企业的低碳运作,欧洲公民的环保意识较为突出。在政府的支持下,消费者对环保产品和服务的要求与日俱增,公众需求又促进碳金融产品不断发展,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如英国巴克莱银行推出的碳中和信用卡在2007年就发行了近1100万张,荷兰Visa GreenCard三年时间客户人数超过了两万,并进一步在德国和北欧部分国家发行。

据汇丰银行预测,2010~2020年间,全球低碳经济转型需要的投资额度为10万亿美元。

1零售类碳金融产品

零售类碳金融产品的主要目标客户群是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旨在把公众行为和碳减排联系起来,使购买者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并同时履行一定的减排义务,从而使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兼容。目前国际主流零售类碳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四大类:住房建筑贷款类、私人账户类、低碳运输交通贷款和绿色信用卡。其中住房建筑贷款类产品主要涉及绿色节能房屋的初次贷款和节能设备的贷款,包含绿色房屋按揭贷款、智能社区抵押贷款、便捷太阳能融资、住房节能改造贷款、家庭节能灯和太阳能热水器与绿色开关项目,LEED认证建筑提供再次融资、智能社区抵押贷款、生态家庭贷款等产品。其中较活跃的发行机构包括花旗、富国、荷兰、本迪戈等银行,主流私人账户类产品则将受保人的存款制定用于低碳项目的贷款等融资安排,如生态存款和关注土地项目存款账户,由澳大利亚的西太平洋银行和美国的太平洋岸边银行等发行;低碳运输交通贷款类则为低碳排放汽车及运输提供贷款和帮助,如低碳汽车优惠贷款、卡车公司节油技术及设备贷款以及低碳采购与低排放车辆补贴,先行机构有温哥华城市商业银行、美洲银行和劳埃德银行;绿色信用卡类产品则通过消费者的信用卡消费来实现碳减排,包括气候信用卡、生态Visa卡、绿色Visa卡、绿色电力信用卡等,主要发行机构包括荷兰合作银行、汇丰、巴克莱、富国银行及荷银集团等。

国际上此类产品受公众欢迎且一定程度上能为社会福利做贡献,以信用卡为例,多数公司提供的绿色信用卡通常会提供非政府组织捐款,大致相当于持卡者每次购物余额转移或预支现金时的05%,借贷者只需很少成本可获得配套服务,同时还可获得一定回报,银行本身也能从中获得收益。③如巴克莱银行的呼吸卡为顾客的绿色消费提供特别优惠,并将获得利润的一半捐赠于碳减排的清洁能源慈善项目。

零售类碳金融产品通常交易金额较小,风险系数较低,银行本身所承担的风险相对于巨额投资项目也较小。如温哥华城市银行推出的低碳汽车优惠贷款,其交易额是一部车的价格;GE的地球奖励信用卡只需持卡者使用1%的资金购买碳减排项目即可。另外,新兴零售类碳金融产品通常能得到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关注,如劳埃德银行为降低餐饮行业的碳排放和碳采购,为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车辆驾驶者提供25%的补助金,最多可达5000英镑,并得到当地主流媒体及各大网站的持续宣传。

除了对外发行,零售类碳金融产品也增强了客户、员工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环保意识,如荷兰银行本身通过使用清洁能源等措施减少碳排放,采购符合环保要求的IT 设备,鼓励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以减少商务旅行等。

2投资类碳金融产品

投资类碳金融产品的主要目标客户群体是有着复杂财务需求的大型企业、机构等团体,其中融资类产品最为盛行。国际主要投资类碳金融产品包括低碳融资项目、债券、股权类和与各项指数挂钩的产品。其中低碳融资项目主要产品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废弃物再生项目融资、沙漠电力、太阳能脉冲项目、可再生能源私募股权、巴拿马森林恢复债券等,由花旗集团、巴黎银行、巴克莱银行、富通银行、渣打银行、摩根大通等广泛发行;为降低碳排放发行的债券和私募股权,如森林保护私募股权,CCC股权债务碳融资,二氧化碳减排认证等,由美洲银行、英国气候变化资本集团、瑞银克拉里登人民银行等尝试发行;此外,还有瑞士信贷银行、巴克莱银行、摩根大通等发行的,与可替代能源指数、巴克莱全球碳指数、生物燃料组合及太阳能指数等各项指数挂钩的产品。

总的来说,发行碳金融产品的机构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首先,这些金融机构多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尤以欧盟地区为主,这与欧盟成熟的金融体系和市场运作模式、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大力支持、以及公众较强的环保意识密切相关。其次,这些银行发展历史悠久,资金实力雄厚,品牌形象深入人心,分支机构遍布全球,有着丰富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产品创新经验。第三,这些银行尝试了不同类别的碳金融产品,如花旗银行既有零售类的绿色房屋抵押贷款,也有私募股权基金;荷兰银行推出了绿色房屋按揭贷款,及低碳封闭资本资金等。在发行碳金融产品方面,这些银行结合自身特点做出了努力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多数活跃的银行也是遵从赤道原则的银行,包括花旗、汇丰、荷兰银行在内的多家大型跨国银行,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

四、碳金融产品在国内的发展机会评估

根据银监会2010年报告,我国现有3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家邮政储蓄银行,147家城市商业银行,85家农村商业银行,各类银行各有特点,在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上也应各有侧重。

1零售类碳金融产品,与公众关系密切,交易金额较小,品种较为丰富,能得到媒体、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关注,有利于银行提升品牌形象,我国各类商业银行均可尝试发行,但各类银行应结合其自身优势和特点,选择不同的客户群及具体产品。

五大行客户群广泛,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有着成熟的运营机制、丰富的经验和人才储备,且有很多环保意识强的客户,有能力开发相应的产品。如作为投石问路,中行在2007年推出碳挂钩型个人理财产品汇聚宝0708L、0801L,与洲际交易所和欧洲气候交易所挂钩;同年交通银行也推出挂钩可再生能源股票的理财产品。

股份制银行作为银行业的新生儿,其客户至上的理念、灵活的运营机制及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也适合于开发相应的零售类碳金融产品。如2007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碳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两款于2008年9月2日到期的产品,也分别获得7.4%和14.1%的较高收益。史进峰:《中国银行业的“低碳”诱惑》,《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3月29日第18版。作为国内首家“碳中和”银行的光大银行,其绿色零碳信用卡获得2010年最佳低碳金融奖。这些股份制银行在碳金融领域以其灵活、善于打造特色的优势,在低碳大潮中积极寻求自己的定位并占据一席之地,而零售类碳金融产品交易金额小,可以作为突破口。

大多城市商业银行位于较发达的中心城市,这些地区对环保产品和服务要求较高的中小企业也越来越多。这种特殊的地域特点及需求,使得城商行能为这个特殊群体提供相应的低碳金融服务。部分城商行已开始以此为先机打造特色,如上海银行通过绿色世博,大力推动绿色低碳行业信贷规模,节能环保贷款项目从2010年的23个增至2012年的71个,贷款余额从18亿增至21亿元,支持项目包括新能源汽车制造等。上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11年;上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该类项目投资额度一般较小且周期短,但能积极推进当地产业的低碳化,为地方经济转型做出一定贡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截止2012年底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网点数最多的银行,其积极推行低碳融资服务,不但可以避开与大型银行的竞争,作为其特色积极培育低碳经济领域的相关客户群体,还能迅速开拓新兴市场,抢占地方碳金融发展的制高点。如邮政储蓄银行赣州市分行针对发展生态农业地区的农民主动降低信贷门槛,放宽客户准入标准。谢光德:《低碳经济催生邮储银行碳金融》,《中国邮政》2010年第7期。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生活方式落后,碳排放量依旧较大。零售类碳金融产品,如生物质燃料制造设备贷款、节能型家电贷款,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村居民的经济压力,同时达到农村低碳化的目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行该类产品有利于提升其在当地的品牌形象,引起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关注。

2投资类产品有着交易金额较大、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五大行资金实力较为雄厚,长期的投融资经验使其有能力应对周期长风险大的投资项目,因此是大型投资类碳金融产品最适宜的发行机构。五大银行以往大多以追求低风险高利润高回报为导向,发行此类碳金融产品有利于改善其投资结构,并为相关企业提供资金保障。如中国银行借鉴国际金融机构经验,推出节能减排融资项目及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理财产品,不断丰富碳金融产品体系。截止2012年中行绿色信贷余额达2274.80亿元,新增绿色信贷项目316个,其巴黎分行向法国达尔凯公司提供总额为6亿元的固定利率贷款,支持其参与哈尔滨市节能供暖改造项目。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

股份制银行有着更为灵活的机制和市场意识,也可尝试此类碳金融产品。如作为国内第一家加入赤道原则的兴业银行,针对国内10个排污权试点、7个碳交易试点推出了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2012年,其广州分行与广州交易所集团签署协议,成为广州碳交所主结算银行;与广东省发改委合作,签署了共同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协议,并结合广东省低碳发展规划,为广东省内LED产业发展定制了专项金融支持方案,计划为符合条件的LED产业链上的优质专业化企业提供100亿元的融资支持。兴业银行:《兴业银行2012年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2013年。

3资产管理类产品目前主要集中于基金方面,交易金额较大,政府在发行中起重要作用。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是为贯彻政策性金融与商业行金融相分离的原则而设立的,其中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职能定位,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革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建设优化投资结构。从资金流以及与政府的管控关系来看,国家开发银行较符合资产管理类碳金融产品交易金额大、政府管控支持等特点。

五大行、股份制银行与资金充足的城商行也具备资产管理类产品的发行条件,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和北京银行分别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内首批推出能效贷款的商业银行,但相对于政策性银行,开发资产管理类碳金融产品的力量稍弱。

4低碳保险类产品的发行主要包括低碳汽车保险、家庭及商业保险和碳交易保险,国外大多数发行机构是保险类公司。前两类产品的交易金额较小,风险系数较低且交易期较短,与公众联系较密切。由于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仍有较严格的限制,所以短期内银行业从事低碳保险类产品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我国银监会允许银行投资保险类公司,同时允许银行保险公司的产品,即银保类产品,如中国银行下属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公司及平安保险等发行的一系列银保产品。

五、启示与展望

碳金融与碳市场作为近十年来的一个新兴领域,具有巨大的潜力。中国银行业在低碳大潮中面临着众多挑战,如何将挑战转化成机遇,部分银行投石问路已取得局部性的成果,但还未形成体系。目前成功的模式与案例较少,大规模推进碳金融创新的风险也较大。相对而言,由于起步较早并以成熟的传统金融产品为依托,发达国家银行业在碳金融领域做出了诸多创新并且获得了不菲成效,其先进经验对于中国大力推动碳金融十分重要。

本文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调查报告中的分类为基础,对国际上最主流的四类碳金融产品――零售类产品、投资类产品、资产类产品和保险类产品的共性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如以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群的零售类碳金融产品,其特点是交易金额较小,风险系数相对较低,能将公众的消费行为和碳减排挂钩,使得购买者既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能履行一定的减排义务;投资类碳金融产品的主要目标客户群体一般是有复杂财务需求的大型企业、机构等团体,其中融资类产品最为盛行,如清洁能源项目、能源技术开发项目等,一定程度上该类产品缓解了低碳技术投入资金不足问题,能够改善银行的融资结构,提升银行社会形象,为低碳资金提供灵活的融资渠道;低碳资产管理类产品当中最受欢迎的项目――低碳投资基金,国际上一般由政府主导,由政府全部承担出资、或通过征税的方式、或政府与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交易金额一般较大,从融资方式来看,政府在碳基金的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除此之外,国际上大型保险公司和部分银行还积极尝试低碳保险类产品。

鉴于上述特性,我国各类商业银行均可尝试推行零售类碳金融产品,如绿色信用卡、低碳交通贷款、绿色节能房屋类贷款等,可根据各自的客户群及特点选择具体的产品;针对项目型为主的投资类低碳金融产品,如太阳能、风能等能源项目,由于其交易金额较大、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较适合于五大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三大政策性银行可尝试推行低碳资产管理类产品,而五大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与资金实力充足的城市商业银行在适当的时机也可尝试推行;针对国外较流行的低碳保险类产品,短期内我国银行业推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可以尝试保险公司发行银保类碳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保险公司发行碳金融保险类产品。

第6篇:绿色金融产业报告范文

国际绿色信贷业务发展

目前,国际上绿色信贷政策的实践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德国、荷兰等发达国家。

美国银行业绿色信贷经验

法律支持。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通过了26部涉及水环境、大气污染、废物管理、污染场地清除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每部法律都对污染者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提出了严格的法律要求。在完善的环境法之下,美国又制定了多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重点规范政府、企业和银行的行为并调节三方之间的关系。

政策指导。美国政府实施了积极的支持和鼓励政策,刺激和促进绿色金融产业的发展。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环保经济的有效杠杆,是美国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如:美国联邦政府1978年出台的《能源税收法》,对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所付金额中头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可从当年须缴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同时美国国内各银行也注意完善自身的信息技术系统,真正做到与社会环境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银行努力。在严格的法律环境下,信贷银行需要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美国的银行由此成为国际上最先考虑环境政策特别是与信贷风险相关的环境政策的银行。

英国银行业绿色信贷经验

法律支持。英国立法主要遵循可持续发展、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三个基本原则,并且据此形成了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综合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标准。依靠和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采用环境标准是英国环境控制体制的核心。其中《污染预防法》就规定了9000个工艺过程,凡是采用的企业都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通过制定严格系统的技术标准和发放许可证的形式控制污染。环境标准管理代替了以前通过不断修改法律来适应环境问题的做法,并且形成了一套法规体系,其中许多法律都涉及到绿色信贷的相关规定。

政策指导。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激励政策。如政府颁发了“贷款担保计划”,规定小企业可向金融机构借贷最高可达7.5万英镑的款项,政府担保80%。但是在担保的过程中,政府会对企业的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侧重于为环境友好型企业进行担保。90年代初,已有1万多家科技型小企业获得这种贷款。地方政府也建立了提供风险投资种子资金的公司。这种政府担保型的贷款政策大大刺激了英国民间的中小企业融资。大量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英国政府推行的绿色金融政策自然就对那些量大面广的中小型污染企业发挥了有效的制约作用。

银行努力。由于法律规定污染者付费,并以完整的生产标准来指导企业的生产,使得银行向高污染企业发放贷款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为了避免信贷资金无法回收形成坏账,银行自愿地将环境和社会因素纳入到自身的信贷管理和对企业的评估系统中。2003年6月,英国巴克莱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这一事件在英国环境管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巴克莱银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制定了一个集社会和环境于一体的信贷指引,该指引涵盖了所有的融资条款和50多个行业。文件明确了企业环境违法认定标准,划分了环境风险等级,很好地为银行评估和审核贷款提供了支持。同时,该银行还通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合作,向全球170多个金融机构提供了信贷指引。在银行内部,巴克莱银行通过吸引和留住年轻的专业人才,引进外部咨询公司或行业环保专家,建立了银行内部的环境风险评估人才储备库。

日本银行业绿色信贷经验

日本瑞穗银行在2006年建立了可持续发展部门,并改变了项目融资审批流程。根据新流程,客户需要填写“筛选表格”,而可持续发展部门会根据筛选结果将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然后将准备好的环境筛选报告提交给信贷部门。其中被分为A类和B类的项目――即对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潜在不良影响的项目,可持续发展部门会根据其“行业环境清单”开展彻底的环境审查,并在其基础上准备环境审查报告作为环境筛选报告提交给信贷部门。

我国对国际经验的借鉴

推进环境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环境污染责任。绿色信贷的初衷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和防范信贷风险。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在化,使环境污染责任能够落到实处。只有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体系,才能让银行和企业都有激励自发地推进绿色信贷的发展,达到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的目标。

规范标准体系,建立可操作性的银行信贷管理指南。由于我国绿色信贷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标准,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的绿色信贷要进入实际操作首先要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标准体系。环保部门正联合行业组织和协会,建立一套基于环保要求的产业指导目录,各金融机构则加快制定完善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南。

第7篇:绿色金融产业报告范文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促使银行业不断创新信贷模式促进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而节能环保产业是绿色低碳经济中备受关注而又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目前来看,包括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城市环保产业,土壤修复、地下水治理等生态修复行业及工业节能行业未来资金需求量较大,急需财政金融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节能环保资金需求大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王凯军教授认为,随着垃圾处理、节能减排等一系列“十二五”规划的出台,这些行业的融资需求非常大,但是这些行业的直接信贷化较低。

建设银行研究部的研究报告指出,在节能行业方面,我国节能服务业发展时间短,近年来虽然也培养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节能服务企业,但大多数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另外,节能服务公司虽拥有技术,但普遍缺少土地、厂房等接受程度高的抵押品,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清华大学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说,部分环保行业的商业可持续性较差,投资周期长、回报少,具有较大的风险。他认为,《意见》体现了政府产业政策的一贯用意,鼓励商业银行对授信模式进行创新,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满足产业政策的要求。

他认为,在环保行业,授信模式的创新需要处理好政府、金融机构和环保企业的关系,而不单单是信贷融资的问题。金融机构应给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而不是由政府直接经营。基于此种逻辑,我国现在已经探索出BOT、合同环境服务、合同能源服务等模式。

推动银行业务创新

《意见》提出,需加强授信机制、业务流程产品开发等领域的创新,积极改善金融服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绿色信贷业务,不断增强银行业以绿色信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多家银行了解到,目前浦发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等已积极介入节能服务业,为其他银行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案例。

第8篇:绿色金融产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绿色权益交易;方式;路径

湖北省构建国家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的方式和路径可以依托现有的在国际上和国内成立较早的碳排放交易平台。湖北是全国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之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自2014年4月上线以来,市场成交量、成交额、投资人开户数均居全国第一;说明湖北省绿色权益交易市场活跃与成熟。那么湖北省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的方式和路径的建立与完善,合理的交易方式的选择与应用,对绿色权益类产品的交易的发展,绩效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的方式和路径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规模的逐步扩大,将成功积极的吸引国内外资深投资银行与投资精英,实现国内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及城市矿山资源等为重点的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与国际市场接轨;有利于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秩序的规范建立,有利于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绩效的稳步提高,为我国减轻国际气候问题谈判压力,更是为了争夺未来碳金融发展及国际经济竞争。

湖北省构建国家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中心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任务等四个方面。是以碳交易、排污权交易及城市矿山资源、知识产权交易等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为重点,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设计、机构规划与分布、机构的管理与协、建设细节和技术问题;采取核心主导与分布推进、平台与信息系统的兼容性、交易品种规划、交易制度设计、运行与监管体制设计、配套建设、组织保障与工作机制等方面以下将展开深入分析。

1 湖北省绿色权益类产品的交易品种规划、交易制度设计

湖北省构建国家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的方式和路径可以依托现有的在国内成立较早的交易平台,首先对国内现有交易平台的业务定位分析如下:2008年8月5日成立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业务定位在集各类环境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2008年8月5日成立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业务定位为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国际化综合性的环境能源权益交易市场平台,集环境能源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交易服务于意图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于2008年9月25日成立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业务定位在全国综合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利用市场化手段和金融创新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的国家化交易平台;以及2009年3月27日成立的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业务定位在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平台、集环境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交易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湖北省构建国家绿色权益中心的业务定位在碳交易、排污权交易及城市矿山资源与知识产权交易等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为重点;因此,具有较好的现实基础,由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领域有成功的实践,交易市场的雏形已经建立,所以湖北省构建国家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的机制仍以政府为主导,交易制度是解决新项目污染指标的来源,定量管理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指标运用严格测评标准,由于当前治污的迫切需求,湖北省运用其政策优势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所领域成功的实践,使节能减排达到“可测量、可报告、可交易”的效果,并且该项政策连接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通过金融资本引领实体经济,该项政策优势体现在2014年湖北签约全国首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是碳金融突破的体现。湖北宜化将210万吨碳排放配额作为抵押,获得兴业银行4000万元贷款,用于实施节能减排,并且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融贷双方提供质押物登记存管和资产委托处置服务。如果出现违约,中心将按照协议处置碳资产。

2 湖北省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的运行

虽然中国各地已经开始构建自己的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市场,但是市场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比较滞后。湖北省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的运行可以探索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排放配额分配,交易平台建设、支撑体系设计、登记交易系统的运行可以总结并借鉴国内外典型碳排放交易机构的运行经验。

湖北省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市场分为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那么如何科学的构建市场运行机制?首先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针对碳交易、排污权交易及城市矿山资源与知识产权交易等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每个交易品种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合理的分配污染物排放配额,这样超额排放的企业必须在湖北省绿色权益交易市场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最终来完成减排任务。

湖北省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运行的目的是为了让全国范围内的环保产业及碳排放交易所的发展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有利于推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进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推动中、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所以在交易平台运行时,搭建有利的技术支撑平台,为湖北省绿色权益产品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合理提供注册登记平台,建立可注册查询、配额分配、配额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交易系统,采用科学的交易平台设计技术,为交易双方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实施实时污染物排放报告平台,包括企业污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等功能于一体的污染物排放报告平台。最后交易系统管理与后续服务等;使各个系统之间相互协作,才能确保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合理提供注册与管理平台,信息平台、交易操作平台、其他辅助与服务平台等。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信息服务整合机制,增值服务市场机制等;由于中国仍处在国际碳交易链条的低端,出售的碳产品仅仅是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初级产品”,所以交易平台提供信息服务整合机制,增值服务市场机制可以大大吸引国内外资深投资银行、证券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与认证机构等产生聚集效应,通过国内金融机构合力有效的将低价碳产品包装并开发成高价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和担保产品,然后再将这些高价的产品在欧美二级市场上出售,这才是湖北省构建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运行产生的最终结果。

3 湖北省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的配套建设、组织保障、监管体制设计

由于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市场的运作很多是借鉴欧美国家研究出来的,中国参与国际市场交易范围狭窄并且中国从事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高级储备人才较少,所以配套建设,组织保障,监管体制还处于起步的阶段,交易平台的设计之初需考虑市场和各方配套设施方面要起到相互协调的作用,这样才能做大做强湖北省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市场;才能吸引高级人才,国际资深的金融机构来推进市场的发展,这对湖北省构建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起到重要的保障与推进作用。因为通过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平台产生聚集效应后,如何有效的将低价绿色权益类交易产品开发成高价的金融产品并且成功的在欧美市场上出售这是构建产品交易平台的目的;配套建设和组织保障是要相互配合的,如从事碳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第三方为企业交易服务的机构,很少有能力核实项目或编制高质量的项目文件。由于绿色权益类产品金融人才、产品运作人才等专业人才的严重不足阻碍了绿色权益类产品项目的开发。根据《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表述:“美国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双方均计划继续努力并随时间而提高力度。”现时中国现在开发的CDM项目与所拥有的碳减排潜力想差甚远,如若现在不考虑到这一现实状况,中国没有碳储备,需要强制节能减排时,必须要从国际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可能会面临高于今天数倍或者数十倍的价格,所以在构建绿色权益类产品交易市场的初期时就要考虑到这一可能的境遇,进而全面的建设配套建设,做好组织保障,全面实施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湖北年碳交易量全国最高[N].中国环境报.2015-4-13.

[2]周慧,刘棉.湖北全国首只3000万碳基金 再签4亿碳质押贷款[N].21世纪经济报道,2014-12-02.

第9篇:绿色金融产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绿色信贷;商业银行;财务绩效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一、引言

迄今为止,对实施绿色信贷业务对财务绩效到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都没能一致的结论。下面对已有的文献进行整理,Simpson& Kohers(2002)分析了1993-1994年美国的国有银行的企业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的情况,发现企业承担越多的社会责任,相应的财务绩效也会越高。申晓辉(2012)主要研究了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绿色声誉,通过回归模型得出商业银行绿色声誉与银行财务绩效之间的存在正相关关系。本文以16家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分析其2011年至2015年的财务数据与绿色信J之间的定量关系。

二、模型构建

1.变量设计

在此研究中将银行财务绩效作为被解释变量。本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衡量银行财务绩效的指标,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

银行的绿色信贷指标,借鉴李利霞,李钢(2013)研究的做法,建立了有关绿色信贷的指标,包括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的管理以及绿色信贷政策落实的情况两个一级指标,在两个一级指标下又分别建立了五个细化的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满足得0.1分,最后将每个上市银行的所有得分加总,即为实施绿色信贷的数值指标。具体二级指标是指是否制定绿色信贷有关的政策和规范、是否参与国际环保准则、是否形成绿色信贷责任机制、是否制定分行业指导政策、社会责任报告是否接受独立第三方鉴证、是否开发绿色投资产品、是否遵守一票否决制、是否新增绿色环保贷款项目、是否践行绿色办公、是否积极参与社会互动。

2.样本数据

截止至2015年5月中国已经在中国国内上市的银行共有16家,本文选取的样本就是这16家商业银行。本文数据来自各大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和年度报告。

3.模型构建

考虑到银行实施关于绿色信贷方面的政策产生的可能具有滞后性,本文分别前一期的绿色信贷指标来对当期的财务绩效进行分析,采用以下回归模型来考察银行绿色信贷与财务绩效间的关系:

ROE=α+β1GCRt+β2Ln(ASSET)+β3LEV+β4LDR+ε (1)

其中,ROE 表示净资产收益率;GCRt表示绿色信贷指标;Ln(ASSET)表示银行资产规模;LEV 表示银行的负债比率;LDR表示银行性质;ε为误差项。

三、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与财务绩效实证分析

利用统计软件Eviews 8分析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1-2015年绿色信贷对应的财务绩效间的相关性。下面本文借助Eviews 8软件对模型进行回归,结果如图1。

图1 回归结果分析

结果表明,实施绿色信贷政策与净资产收益率显著正相关,表明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显著影响银行财务绩效,且绿色信贷的政策具有滞后性。其余的控制变量对应的各个回归系数也显著,存贷比率对ROE呈现正相关关系,表明存贷比大,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越强。负债比率与 ROE呈现显著的正向影响。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的建议

迄今为止,中国的绿色信贷政策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的是由于企业制度不太完善,有的是银行内部原因导致,本部分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

1.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

目前,有关部门己经为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决策提供了一个环境保护信息沟通和共享的基础平台。但是这一平台只有进行实时的更新和扩大其可用信息的范围,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就需要国家环保部及各个地方的环保部口不断去评估企业遵守环保法律和规范的情况,并同时提高信息收集和的清晰度和透明度,及时有效地提供企业环保信息,从而降低银行收集此类信息的成本。

2.加强绿色信贷人才培养

首先,在一些商业银行的内部设立专门的绿色投融资业务部门,一方面通过高薪来引进一些对企业项目评估的金融人才,另一方面,要及时对内部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再者,一些高校可以专门设立有关绿色信贷的课程,提高大学生对绿色信贷的认识。最后,商业银行可以及时广泛地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绿色信贷的法律和法规,使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参与到绿色信贷的业务中来,提高绿色信贷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Schuler,D.A.and M.Cording. A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Corporate Financial Performance Behavioral Model for Consumers [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6(31):540-558.

[2]申晓辉.绿色信贷、绿色声誉与银行绩效[D].南京财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