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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1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涉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各地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惊人。近三年,仅以东港地区,就有3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了税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经济互助组织,对于税收管理来说,是个全新的领域。如何做好新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日常管理,已成为摆在广大一线乡镇税收管理员面前的一项紧迫性工作。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1.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不规范、甚至虚假办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占80%以上。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组织能力不强,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领导者和决策者往往是企业、经纪人等,农民成员只是被动参与,这与法律、政策的本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各级政府为了彰显政绩,有些企业和个人出于规避政策甚至骗取农业部门资金补贴的目的,迅速兴办了许多合作社。在这其中,我们不能否认存在为了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农业部门资金补贴,而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等办法设立的农民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从目前东港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另外还有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相当一部分的账簿难以准确反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由于相关凭证不合法,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占到了成员总数的80%以上,这部分成员对财务核算缺乏起码的认识,大部分还是注重眼前利益,认为少支出多收益就行,甚至存在有没有账本一样可以算清楚,聘会计还要多支出的思想。受这方面因素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核算想做到规范准确就比较困难。二是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纯,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账来应付管理。三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农民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掌握较少,纳税意识淡薄。通过了解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情况,每个地区都存在挂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较少,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的现象,这说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不强。笔者在与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沟通得知,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竟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事,跟你税务局有什么关系?已经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就不用你税务局管。显然混淆了“非纳税人”和“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监管下有条件免税”这两者之间的概念。

第2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涉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各地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惊人。近三年,仅以东港地区,就有3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了税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经济互助组织,对于税收管理来说,是个全新的领域。如何做好新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日常管理,已成为摆在广大一线乡镇税收管理员面前的一项紧迫性工作。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1.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不规范、甚至虚假办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占80%以上。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组织能力不强,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领导者和决策者往往是企业、经纪人等,农民成员只是被动参与,这与法律、政策的本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各级政府为了彰显政绩,有些企业和个人出于规避政策甚至骗取农业部门资金补贴的目的,迅速兴办了许多合作社。在这其中,我们不能否认存在为了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农业部门资金补贴,而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等办法设立的农民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从目前东港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另外还有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相当一部分的账簿难以准确反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由于相关凭证不合法,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占到了成员总数的80%以上,这部分成员对财务核算缺乏起码的认识,大部分还是注重眼前利益,认为少支出多收益就行,甚至存在有没有账本一样可以算清楚,聘会计还要多支出的思想。受这方面因素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核算想做到规范准确就比较困难。二是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纯,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账来应付管理。三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农民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3.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掌握较少,纳税意识淡薄。通过了解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情况,每个地区都存在挂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较少,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的现象,这说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不强。笔者在与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沟通得知,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竟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事,跟你税务局有什么关系?已经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就不用你税务局管。显然混淆了“非纳税人”和“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监管下有条件免税”这两者之间的概念。

(二)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监管力度欠缺

1.缺乏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虽然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例如,在营业执照中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性质、注册类型等没有进行明确,税收机关也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税务登记无法准确划分单位性质、注册类型、所属行业等;又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免税业务,免税相关资料需要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如何审批或备案也没有规定可循;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购销又有加工,是提供商业销售发票还是提供工业销售发票也没有予以界定。强烈期待总局和省局出台操作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或交流各地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经验。

2.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需高度重视。现阶段,“组织收入为中心”仍是县(区)局以下税务机关首要任务,但现实中由于过度地强调了税收收入观后,组织收入多就成了“一俊遮百丑”的头等大事。由此,纳税大户就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焦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类纳税人因为涉及免税管理,往往成了不被人在意的对象。另外,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不断增加,原有的征管力量凸显薄弱,特别是农村税务所(分局),由于人手少、管户多、任务重,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盲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来说生产经营不很规范,有没有明确的征税管理规定,这使得一线税收管理员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也大多限于催报催缴,而信息采集、纳税

评估、日常监管等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真正的开展实施。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需有效的征管长效机制。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第一,税务人员普遍存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政策执行能力不足。第二,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很难固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可以以资金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只要本人申请,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就能成为本社社员。第四,社员的真实经营土地难以掌握,从几亩到几百亩不等,即使从村民委员会开证明也很容易办到。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产量很难控制,像水产品、蔬菜、牛奶等农产品产量。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要有计划的对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只有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真正吃透相关法规政策,才能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农村税务所(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将关于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此外,各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和办税辅导,帮助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自主办税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事宜,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内部交易和对外销售,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2.认定免税资格,保证涉税信息准确。应定期从工商部门取得开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超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应坚持实地调查与资料备案同步,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审批免税,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

3.修改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信息采集中关键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类和税种核定进行明确,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规定的要求,将其列入“批发业”中的“农畜产品批发”或“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等类别比较合适,如果以加工为主的,也可以列入“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的有关类别;对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相关模块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税务登记表格和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资格认定项目等,增加免税项目类型和免税项目原因等文书审批选项。

4.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等,其成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与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结算关系,因此在发票的使用上建议上级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均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其成员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允许抵扣,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对外销售产品均可以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细化或补充政策规定,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建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对待,与现行增值税政策保持一致,只有自产与非自产的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生产的和成员生产的都视同自产农产品,明确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和成员自产农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考虑加大优惠政策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做好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对相关农业专业合作社可能的农产品产量,提供劳务的能力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专业合作社的发票使用管理和交易的真实性显得尤其重要。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发票的交易行为的审核力度,通过对可能生产的农业产品的品种、年度产量进行评估,来评价其交易行为的真实程度,监督其按照真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时间如实开具发票,防止通过虚构经营业务进行虚开、代开、变换产品名称开具、超范围开具等现象的发生,监控其如实核算免税收入,避免下游环节多抵扣进

项税额,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参考文献:

[1]朱宪堂.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涉农税收政策问题的思考[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8,(1):20-22.

[2]罗鸣令,陈玉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9,(2):81-84.

第3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经营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谋求共同利益开展专业合作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伴随着农村改革发展产生的新生事物,它的迅速发展,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着重要意义。中央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20xx年起,国家先后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减免政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

我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xx年,省委、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鄂发[×]×号);省人大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xx年和20xx年省委、省政府两次召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场会;从20xx年起,省财政每年专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经费;20xx年,省编办专门批准成立了“湖北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从20xx年起,我省还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工程、示范工程、人才培训工程、农超对接工程、品牌培育工程等“五大工程”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至20xx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20xx年的×个发展到×个,同比增长×倍。

虽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形势看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合作社水平参差不齐,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主要原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缺乏合作知识与合作能力。这与政府部门扶持指导和服务不够密切相关。为此,政府部门有必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上加强引导,从而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提高合作质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发展速度快

截止20xx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家,比20xx年增加×家,增幅×%。其中京山县、钟祥市、长阳县等×个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家,京山县达到×家。

2、领办主体多

一是能人大户领办型,占×.×%。孝昌县冠昌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就是由果品产销大户程国庆领办的。二是科技人员创办型,占×.×%。沙洋县曾集镇五洋农机专业合作社,就是由该县曾集镇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蔡代兵牵头组建的。三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占×.×%。湖北长阳常家洞茶叶专业合作社就是由省级龙头企业湖北常家洞茶叶专业合作社异地投资组建的。四是村级组织牵头型,占×.×%。郧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由郧县胡家营镇土地沟村支部书记湛宏远牵头领办。

3、覆盖产业广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农村能源、林业、水利等多个行业。其中,种植业占×.×%,养殖业占×.×%,其他行业占×.×%。

4、典型示范强

各地培育和发展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充分体现了为成员服务、民主管理和谋求共同利益的合作社性质。截至20xx年底,全省共培育典型合作社×家,其中省级指导扶持×家,各地指导扶持×家。老河口市春雨苗木果品专业合作社的创办者姚凤君同志,是当地果树行业的老专家,该合作社引进培育了×多个果树新品种,推广了×多项新技术,并有多个新品种和新技术在国内领先。联合购买生产资料和联合销售达×%以上,统一培训、修剪、机防、嫁接率达到×%,还有冷藏保鲜、品牌经营,办公和培训大楼等,为成员增收节支效果显著,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以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缺乏合作知识的宣传培训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知之甚少,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到位。虽然国家20xx年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发展原则、组织管理、设立登记等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宣传不够,又往往停留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和领导讲话上,很多干部群众没有听到,也没看到,从而造成对发展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对合作社的性质与作用认识不够。近几年省里通过开现场会和培训会,解决了各级政府和农业(经管)部门的思想认识问题,培养了一批合作知识辅导员,但还是难以适应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各地也开展了一些针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但培训人数太少,合作社对成员的培训就更少了,往往只有一些技术性培训。由于缺乏平等互助的合作意识,导致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利益驱动”现象,有些政府官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营主体,又不纳税,没有好处;有人还认为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不要去管;有些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龙头企业领办者,看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扶持,纷纷包装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些专业大户领办者,以为办合作社等同于办公司,在盈利分配上完全按股金分配,在民主管理上,也是投资多的成员或理事会少数人说了算,完全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交易额(量)分配为主,成员有平等管理合作社的权利。有些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得利,没有履行义务的意识,没有管理合作社建设合作社的主人翁意识。

2、政府部门指导力度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涉及到合作知识和组织管理,又涉及特色产业和技术、市场等问题,还涉及领办者带领成员共同致富的奉献精神,没有懂合作知识和有技术、有管理经验的人去指导,很难做到依法办社,很难成为政府推动“三农”工作的抓手,也很难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过去政府部门指导不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懂合作知识的辅导员太少。每个县(市)只有×-×人参加过培训,而且往往只有×个专职人员,有些还是兼职。乡镇一级基本没有专职人员。村里基本没人管,指导服务很难到位。二是深入农村指导服务的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现在的指导最多只能跑马观花,很难做到深入细致开展调研和指导。而这项工作唯有直接向群众宣传,有针对性地指导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我国解放初期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就是依靠各级干部深入农村宣传指导的。三是典型示范不够。典型示范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最有效的工作方式,但由于政府扶持和部门指导不够,导致典型示范太少,规范运作欠佳,服务效果有限。四是没有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我们的基层指导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强调“先发展,后规范”和“边发展,边规范”的合作社发展思路,缺乏“以规范促发展”的指导思想,一个县(市)、一个行业做几个盆景式的合作社,还不能做到规范运行,最后必然影响发展。老百姓看不到好处,影响加入的积极性,合作社也可能没有生命力,政府的政策扶持也很难加大力度。只要能办出一部分规范的合作社,让广大农民偿到甜头,夯实合作社服务基础,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合作社就会加快发展,政府也就会下定决心加大力度支持。

3、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机构不健全、决策不民主、分配不合法等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利益关系不顺,核心是合作社能否给成员带来增值利润,这是合作经济的实质。实际上,国家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规定得既有原则又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由于我们的领办者和指导者一般只有企业、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经验,往往凭借经验管理和指导合作社,恰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其特殊性质,不同于其他任何组织。只要合作社领办者和指导者都能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弄清了合作经济的实质和作用,就是使合作者都能享受通过合作带来的增值利润,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得到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增值利润的好处。就不难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

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关系不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运作型。有些合作社,在为成员服务时,往往局限于优惠供应生产资料和保护价收购社员农产品,这种服务对农户成员确实有好处,但他只是一种盈利的市场买卖行为,而合作社行为应该是在此基础上,让成员分享生产资料和购销产品带来的增值利润。二是行业协会运作型。有些合作社,将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者社员联合起来,既为生产者社员优惠供应生产资料,又以保护价收购生产者社员的产品,既为加工者社员带来稳定的货源,又为生产资料供应商带来薄利多销和稳定的销售渠道。这种运行机制看起来大家都能利用合作社这个平台得到好处,互利共赢,其实,还是“企业+农户”的翻版,核心问题是,往往生产资料和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利润没有分给生产者社员,只是生产资料供应商和加工销售企业联合起来的一种营销策略,还可以减免税收,或争取政府资金扶持。三是核心成员运作型。有的合作社是以几个能人大户联合发起,作为核心成员,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当地一些小型生产者农户参加,作为“一般成员”,不在工商登记。“核心成员”完全按股份分红,“一般成员”则以购销合同结算。当然“一般成员”还是享受了进入市场、改进价格和技术服务的好处。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至关重要,在运行中应当依法规范,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应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合作社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

要让合作社知识深入人心,成为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动力,就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利用各级行政组织资源,通过会议形式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有关职能部门结合业务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宣传合作知识。三是通过各级党校、高等农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相关涉农培训机构开设合作社专业课程。四是通过典型示范宣传合作知识和管理人员。五是通过合作社向成员以及农村青少年宣传合作知识。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扶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它的领办者一般都是农村能人大户、农技人员、龙头企业等,生产的都是优势特色农产品,而且是专业化、规模化、无公害化生产经营。合作社的发展既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又能提高农业效益,最大的好处是能促进农民增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好。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扶持。各级财政应当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板块基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目前,我省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主要是对示范性合作社给予补助,一般一个县(市)只有一个,而且资金额度只有×-×万元,只能用于规范化建设和一般。对于发展生产和解决加工销售问题,资金是个重要瓶颈。一般农民社员资金都有限,贷款又没有什么抵押。要想解决资金困难问题,一是争取金融部门出台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二是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建议省财政每年拿出×万元,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从发展现代农业看,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合作社,才有能力运用农业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出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建设的支点,它能把农民的组织化、现代农业和农民增收有机结合起来,创造中国特色的农业农村发展新机制。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农民、农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着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4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纳税主体规范登记难。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大多以村为单位,由村干部带头组织几户农户成立,或者是几户农户根据临时需要自发组成,组织不严密,机构比较松散,缺乏依法合作的意识,缺乏长期发展的规划。目前,农民对合作社应承担的税收义务没有清楚认识,许多人误以为合作社与税收无关、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未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管理。工商部门对合作社的单位性质、登记注册类型等没有明确;而税务登记表格只有企业和个体两种样式,还没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表格,税务登记表中的单位性质、登记注册类型、证照名称等无法和营业执照中的内容相对应,这给规范税务登记带来了难题。其中一些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在银行开设账户,争取国家扶持资金,在办证后根本不进行纳税申报,这也影响到税务部门的后续跟踪管理。

2.建账建制规范核算难。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另外还有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相当一部分的账簿难以准确反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由于相关凭证不合法,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少合作社不能按税法规定按时申报,存在申报数据不真实的情况,长期零申报的户数也很多。

3.税收执法管理到位难。目前,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主要是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及有关农业的政策条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在程序和办法还不全面、不完善、不系统,尤其是面对这一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存在着政策执行难以操作的问题。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代开发票管理也存在较大风险,以农民个人名义在当地村委会申请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直接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自产自销证明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实。农村分局由于人手少、管户多、任务重,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盲区。对合作社纳税户的日常监管也大多限于催报催缴,而信息采集、纳税评估、日常监管等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落实。

4.税收优惠认定落实难。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部门对优惠政策的执行、资格认定和税源管理上缺乏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但是,社内企业成员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混为一谈。因此,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社内企业成员不能套用。如何使农民正确认识优惠政策也是个难题,部分纳税人认为“免税产品申报不申报无所谓”,有的认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种植或养殖,同时因为大多数农产品在增值税及所得税上均享受一定的优惠,所以错误地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经营收入都免税,形成“反正免税申不申报无所谓”的认识;有的对国家的农业扶持政策心存顾虑。认为现在国家是对农产品免税,不知道何时这一政策可能就会取消,现在如实申报了,可能会导致将来多缴税,由此造成了不申报或少申报的现象。

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对策

1.强化户籍管理和税务登记。通过定期比对工商部门、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外部信息,将已注册的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核查合作社办理或变更登记情况,对初次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认真审核注册资料,重点了解经营范围、经济规模、经营方式、组织结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情况,据以实行分类管理,认真核定应纳税种和征收方式。

2.强化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我们的税法宣传存在着对已登记的纳税人宣传得多,对未登记或新登记纳税人宣传得少;城市里宣传得多,乡镇、农村宣传得少等现象,所以应该通过开拓税收宣传渠道,扩大税收宣传面,向农村倾斜,引导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依法纳税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针对合作社成员的文化水平较低、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的实际,建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机构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商,统一按较低的资费标准,由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社财务管理基础性工作,推进规范的财务、税收核算。要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分别核算,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3.强化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

第5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年是实施“”规划的收尾年,也是谋划“”发展的基础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村经济经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方向,加强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工作重点是三个创新:一是组织创新,培育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农业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市场主体,重点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二是制度创新,建立健全适应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要求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制度,重点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农村纠纷调解仲裁制度;三是体系创新,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经济经营工作体系,重点是构建农村集体产权托管体系、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监管体系。

工作目标: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培植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10个,开展“三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2个,创办明晰集体“三资”产权试点1个,建立土地流转乡镇级市场1个,农民负担控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抓好四个“进一步”:

(一)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一要依法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二轮延包以来,各地已向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确认了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要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要把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等管理工作统筹安排,重点做好移民、高速公路、高产农田改造等重点工程的确权确地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委的要求,认真开展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二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培育市场,市场引导流转,流转促进发展,发展维护民权”的要求,以建设乡镇土地流转平台为重点,构建“村组服务、乡镇交易、县市监管”的服务体系,促进土地向种养能手、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现代市场主体集中。不提倡工商企业大规模、长期流转土地。三要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依法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调解仲裁体系,做到村村有调解员,乡乡有调解室,县县有仲裁庭。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农村资产、资源和资金管理是农村经管的最为基础性工作。在继续抓好农村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要将工作重点放在明晰集体产权上,区、市可先办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一是坚持依规确权。集体资金,按照“委托双代管”制度进行清理确权;集体资产,参照“三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中清产核资的办法进行清理确权;集体资源,根据不同权属,尊重历史和群众意见,采取不同的办法清理确权。二是促进规范操作。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作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一步评估到位,也可以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县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后登记入账。清理的结果要张榜公布。三是建立监管制度。按照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制订“三资”监管制度。建立托管制度,集体“三资”所有权、处置权权证,原则上由乡镇财经所托管,实施全程服务和监督,确保实现保值增值。四是继续开展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区、市、随县各办1个试点。

(三)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实施“五大工程”:

开展“推进工程”。继续鼓励农村能人、种养大户、回归创业农民工等创办和领办专业合作社,支持社会各行业、各产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新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其中随县45个、区25个、市27个、山风景名胜区1个、市经济开发区2个。

开展示范工程。开展特色合作社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活动,继续对新发展的合作社实行以奖代补。

开展人才培训工程。利用多形式、多层次对各级分管农业的领导、经管干部、村级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能人、种养大户和社员等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高合作理论、合作技巧,着力培养一批业务精、素质高的管理队伍和辅导员队伍。

开展“农超对接”工程。要大力组织合作社产品进入农夫子生鲜超市,鼓励有实力的合作社与中百、中商等大型超市对接。

开展品牌培育工程。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认证。对获得有机食品证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四)进一步抓好农民负担监管。在全市农村工作会上,市委常委、副市长彭明方同志明确提出:“加强农民负担监测和涉农收费监管,落实‘笼子管理’及‘一票否决’制度,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全面落实惠农政策。重点检查督办粮补“一卡通”、政策监督卡到户情况,确保惠农资金一分不少地送到农民手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1)治理农民建房乱收费。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2)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只能按规定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并收取费用,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项目,严禁学校组织学生统一征订购买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

(3)治理通村公路乱摊派。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修建通村公路。修建通村公路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向农民乱集资。

第6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2.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3.很多优惠扶持政策难以落实,扶持力度不够。虽然国家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都出台了很多优惠扶持政策,但实际执行、落实较少。有的基层干部反映,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是不管用的,只有这些政策的直接主管部门下文件,基层的相关部门才会贯彻落实。

4.指导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合力。目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财政、民政、水利、供销社等各个部门都管,各个部门又都不管,没有形成有效的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5.资金匮乏。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和农村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日趋增强,但与之相比,农村金融供给却严重滞后,资金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瓶颈。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惠民财政资金“跑、冒、滴、漏”现象非常严重,资金拨付、分配、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直存在,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1.强化宣传培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循章规范建立

合作社健康发展要靠教育、培训和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代表、农户代表进行阶梯式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知识、农村政策法规、合作思想、合作原则、合作技巧、财务管理、经济合同、信贷和投资等,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

2.加强人才培养和吸纳专业人才。各地应该制定相关的制度法规,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合作社有关的理论和相关政策,以便减少他们在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使农民更好的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府部门要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大中院校学生和农业技术人员到合作社中任职,提高合作社的文化素质水平。

3、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合作社各主管部门的职责,使他们各司其职,确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准确及时的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农产品的价格信息和市场供求信息等;积极举办和参与农产品展销会、会等活动,特别是参加农博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4.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当安排扶植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服务;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另外要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等;另外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问题。

5.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水平

第7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一、健全机制,推进土地流转规范管理,为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发挥作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09年,按照中央提出的这一精神,我们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大胆探索土地集中连片流转的办法,不断丰富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一是建立区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机构。根据全区2009年农经工作意见安排,各乡(镇、办)经管站和各村村委会相继建立了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服务机构,为农民群众提供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法规、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和纠纷调解等服务。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乡、村两级服务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规范指导,并依法进行鉴证,使土地流转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各乡(镇、办)经管站还经常深入到各村及时了解掌握土地流转的有关情况,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乡(镇、办)经管站利用集镇设立宣传咨询摊点,通过散发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农村财会人员和村干部培训中,我们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知识作为重要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了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为合理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三是积累相关资料,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机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我们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积累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在坚持农民依法自愿流转的基础上,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建档管理工作,明确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各项流程,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机制。

二、加强指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发挥合作组织在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中的积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推广农业新技术和新成果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而产生的一种合作形式,是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内容。近半年年来,我们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引导其增强自身活力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发展和壮大了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模。一是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档案。为了使合作社能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年初,我们向各合作社发出通知,要求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公室报送各种资料进行备案,并进行办公场地建设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加强示范社培育力度。我们将花南果品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示范合作社,在技术上、资金上给与扶持,帮助这些专业合作社依靠新农业技术,生产绿色农产品,带动其他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了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中的带头作用。三是全面培训,强化意识。今年6月上旬,我们对全区12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共200余人进行专业合作社政策法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培训。四是经常深入到各专业合作社,帮助专业合作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我们先后深入到我区一些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这些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民主管理制度、章程、财务制度、生产管理流程等进行具体指导,进一步健全这些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这些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上半年,我区新发展专业合作社20个,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50个。这些专业合作社依靠自身的主导产业,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已凸显出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强化监督,深化农村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

狠抓农村财务管理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区委区政府今年三大“民生”工程中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对农村财务管理,我们在实行“会计委托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11211”农村财务管理机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针对村集体大额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审批把关不严,财务手续不健全等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区《农村集体经济大额资金使用申报审批办法》,对村集体大额支出和大额借款审批程序、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村集体大额资金的监管力度,完善了“11211”财务管理机制。二是今年3月份,区农经中心组织全区农村财会人员和各乡(镇、办)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村集体财务账目的工作人员共300余人进行了大规模的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学习农村财务制度、农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增强了他们的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了他们的业务知识水平,为农村财务管理打造了一支强有力的人员队伍。三是组织开展了农村财务公开工作大检查。今年5月份,由农经中心和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21个乡(镇、办)农村财务公开和实施“11211”管理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个别乡(镇、办)及村委会不及时召开答疑纠错会议、财务公开不拍照留档等问题,检查组当场指出,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三路里镇对财务公开照片按村分类装订成册、冯村乡设立“110”热线电话,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这些先进做法在全区进行推广,为深入推行“11211”农村财务管理机制探索出了新思路

四、常抓不懈,以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为重点,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减负工作的重点转向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对此我们狠抓了两方面工作:一是对全区农村“一事一议”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防止“一事一议”筹资成为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的口子,并为做好组织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做好准备工作。二是继续搞好支农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特别是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理顺了拨付渠道,减少了运转环节,杜绝了截流挪用的口子。

五、强化审计功能,促进农村稳定,认真解决群众反映财务方面的突出问题。

上半年,我们以村集体财务审计为切入点,通过审计端正村干部的思想和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一是结合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继续搞好村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先后完成了车盘办事处、陶村镇、解州镇、北相镇、席张乡等乡镇110个行政村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村干部160多名,查处违纪金额38万元。二是对重点村进行重点审计。对王范乡坡东村、陶村镇张良村、东郭镇东郭村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特别是在安邑办事处周家坡村审计中,我们查处村干部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20万元,侵占青苗赔偿款9.36万元,移交司法机关4人,在村干部中产生了极大的震慑力。

六、深入学习,扎实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促进各项农经工作取得新成效。

第8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着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集体经济的服务功能,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精神,《关于加快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建设和提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3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行动,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特别是对4个贫困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不规范、未实际运作、经营管理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全面整改,达到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稳定农村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运营行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质量;

依据各类专业合作社运行效果,准确掌控各专业合作社综合情况,分类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示范带贫作用,精准发力,精准扶贫,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整顿内容

(一)清查规范建设情况。按照合作社规范建设标准,对合作社体制机制、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分配制度、经营能力、经营效益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估、评价。

(二)清查合作社资产情况。重点检查合作社基础建设情况。办公和经营场地是否标准和满足各项工作要求;

清产核资,检查资产数量和去向,查其原值和现值。

(三)清查合作社财务情况。重点检查合作社建办以来国家财政奖励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虚假套取或侵害农民利益行为。

三、整顿方法

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全镇要按照宁缺毋滥的总体发展要求,严格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分门别类、分类指导。

(一)依据镇原县《关于扶贫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把专业合作社的资格审查作为实施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的前置条件之一。对于运行规范,管理完善、建设标准、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优先给予政策奖励扶持,参与实施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下列事项将作为评定省、市和县级示范社及推荐产业扶持奖补合作社的重点内容:

1.具有合法的运营资格,登记备案规范。合作社必须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办理登记、变更和注销等程序,并将登记、变更等材料报镇农经中心进行备案。

2.具有完善的民主机制,组织机构规范。合作社必须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正确履行民主决策权、决议执行权和社务监督权。设立会议记录簿,规范记录会议内容并由出席会议人员签名。

3.具备健全的运营机制,制度体系规范。合作社必须订立分工制度、会议制度、培训制度、财务制度、经营制度等,规范日常经营行为,并将各项制度装订成册公开或张贴上墙。

4.具备实质性经营功能,生产经营规范。拥有必须的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名称标志牌和服务设施;

拥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和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土地、建筑物等合作经营要素,并具有购销、生产、指导、培训、技术等具体稳定的服务关系和合作内容;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注重安全生产,拥有自己的产品和品牌,并有明显的增收效果;

成员情况、章程文本、相关制度、会议记录、活动记录、合作协议、财务凭证等全部资料,分门别类建立档案,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5.具备明晰的分配机制,财务体系规范。配备必要的财务主管、会计员和出纳员等财会人员,设立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成员账户等账簿体系,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按照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进行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返还;

每年社务上墙公开不少于两次、接受成员监督,年终向农经部门报送合作社年度运营报告及有关财会报表、接受指导和监督。

(二)整改规范一批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守法经营、实际运作、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但在组织建设、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运行不规范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督促其限期规范治理,进行规范化建设。

1.加强培训指导。针对合作社不完善、不规范等问题,对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等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培训,转变其思想观念、提升其管理能力、增加其运营效益。

2.加强督查检查。以国家、省、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为基本内涵,以健全成员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利益分配等制度为重点,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指导等日常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稳步、健康发展。

3.评定推介规范社。以规范化建设为切入点,按照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社评定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规范化合作社评定和推介工作,申报国家、省、市、县级专业合作社,达到规范合作社建设标准。

(三)对只注册未运营和长期休眠的合作社下达责令注销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极规劝、引导农民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并自主到镇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注销程序申请注销。

1.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即在镇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两年以上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僵尸社”。

2.虚假登记。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或者以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挂牌社”。

3.未履行变更登记的。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4.滥用执照。即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5.非法经营。即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或违反法律法规经营的。

四、实施步骤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8年10月25日至10月30日)。镇村两级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召开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清理整改阶段(2018年11月1日—11月20日)。乡镇工作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查情况,逐社进行查证核实。通过查看合作社财务账目、开户情况、资金往来、合同文本、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公示等,准确掌握其成员出资、合作方式、经营规模、资产财务、生产经营等情况,分析、甄别其具体运营情。

(三)推荐阶段(2018年11月20日­—11月30日)。对于运行规范,管理完善、建设标准、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领导小组研究,推荐给予政策奖励扶持,参与实施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对现场检查、社会举报出现的问题,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责令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整改并监督落实。能规范运营的、加强指导,准备注销的、自主申请,该吊销的、依法吊销。

五、整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孙书宁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秦宏伟、农经服务中心主任杨毅任副组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经中心,由农经服务中心主任杨毅兼任办公室主任。镇纪委、农业办、扶贫办、林业办、畜牧站、农机和农经等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统筹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面领导组织开展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宣传,依法行政。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宣传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合作社主动参与配合清理整顿的自觉性;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排查,摸清底数,从严核查,不留死角。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加强整改,抓好示范。要以问题为导向,抓好整改,对合作社开展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全面提质增效,培育增强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和带贫能力。要认真落实省、市和县各级政府给予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符合示范社建设条件的,支持优先享受财政扶持。以创建示范社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为切入点,通过引进龙头企业引领和典型示范社带动,以点带面,促进全镇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四)加大扶持,重组联合。通过项目带动,鼓励以村为单位,以发展产业和村集体经济增收为目的,依托土地、资本、技术、品牌等要素,采取兼并、重组、整合、入股等方式,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组联合、产业联合、电商联合,形成较大规模和实力的新合作社或联合社。积极扶持引导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加强对接,推广“企业+合作社+农民”、“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经营模式,提高合作社生产水平和带动能力。

附:城关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提升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名单

县农牧局: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着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集体经济的服务功能,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精神,《关于加快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建设和提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3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行动,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特别是对4个贫困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不规范、未实际运作、经营管理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全面整改,达到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稳定农村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运营行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质量;

依据各类专业合作社运行效果,准确掌控各专业合作社综合情况,分类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示范带贫作用,精准发力,精准扶贫,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整顿内容

(一)清查规范建设情况。按照合作社规范建设标准,对合作社体制机制、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分配制度、经营能力、经营效益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估、评价。

(二)清查合作社资产情况。重点检查合作社基础建设情况。办公和经营场地是否标准和满足各项工作要求;

清产核资,检查资产数量和去向,查其原值和现值。

(三)清查合作社财务情况。重点检查合作社建办以来国家财政奖励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虚假套取或侵害农民利益行为。

三、整顿方法

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全镇要按照宁缺毋滥的总体发展要求,严格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分门别类、分类指导。

(一)依据镇原县《关于扶贫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把专业合作社的资格审查作为实施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的前置条件之一。对于运行规范,管理完善、建设标准、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优先给予政策奖励扶持,参与实施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下列事项将作为评定省、市和县级示范社及推荐产业扶持奖补合作社的重点内容:

1.具有合法的运营资格,登记备案规范。合作社必须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办理登记、变更和注销等程序,并将登记、变更等材料报镇农经中心进行备案。

2.具有完善的民主机制,组织机构规范。合作社必须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正确履行民主决策权、决议执行权和社务监督权。设立会议记录簿,规范记录会议内容并由出席会议人员签名。

3.具备健全的运营机制,制度体系规范。合作社必须订立分工制度、会议制度、培训制度、财务制度、经营制度等,规范日常经营行为,并将各项制度装订成册公开或张贴上墙。

4.具备实质性经营功能,生产经营规范。拥有必须的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名称标志牌和服务设施;

拥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和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土地、建筑物等合作经营要素,并具有购销、生产、指导、培训、技术等具体稳定的服务关系和合作内容;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注重安全生产,拥有自己的产品和品牌,并有明显的增收效果;

成员情况、章程文本、相关制度、会议记录、活动记录、合作协议、财务凭证等全部资料,分门别类建立档案,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5.具备明晰的分配机制,财务体系规范。配备必要的财务主管、会计员和出纳员等财会人员,设立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成员账户等账簿体系,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按照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进行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返还;

每年社务上墙公开不少于两次、接受成员监督,年终向农经部门报送合作社年度运营报告及有关财会报表、接受指导和监督。

(二)整改规范一批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守法经营、实际运作、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但在组织建设、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运行不规范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督促其限期规范治理,进行规范化建设。

1.加强培训指导。针对合作社不完善、不规范等问题,对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等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培训,转变其思想观念、提升其管理能力、增加其运营效益。

2.加强督查检查。以国家、省、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为基本内涵,以健全成员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利益分配等制度为重点,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指导等日常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稳步、健康发展。

3.评定推介规范社。以规范化建设为切入点,按照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社评定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规范化合作社评定和推介工作,申报国家、省、市、县级专业合作社,达到规范合作社建设标准。

(三)对只注册未运营和长期休眠的合作社下达责令注销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极规劝、引导农民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并自主到镇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注销程序申请注销。

1.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即在镇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两年以上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僵尸社”。

2.虚假登记。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或者以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挂牌社”。

3.未履行变更登记的。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4.滥用执照。即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5.非法经营。即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或违反法律法规经营的。

四、实施步骤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8年10月25日至10月30日)。镇村两级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召开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清理整改阶段(2018年11月1日—11月20日)。乡镇工作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查情况,逐社进行查证核实。通过查看合作社财务账目、开户情况、资金往来、合同文本、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公示等,准确掌握其成员出资、合作方式、经营规模、资产财务、生产经营等情况,分析、甄别其具体运营情。

(三)推荐阶段(2018年11月20日­—11月30日)。对于运行规范,管理完善、建设标准、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领导小组研究,推荐给予政策奖励扶持,参与实施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对现场检查、社会举报出现的问题,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责令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整改并监督落实。能规范运营的、加强指导,准备注销的、自主申请,该吊销的、依法吊销。

五、整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孙书宁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秦宏伟、农经服务中心主任杨毅任副组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经中心,由农经服务中心主任杨毅兼任办公室主任。镇纪委、农业办、扶贫办、林业办、畜牧站、农机和农经等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统筹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面领导组织开展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宣传,依法行政。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宣传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合作社主动参与配合清理整顿的自觉性;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排查,摸清底数,从严核查,不留死角。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加强整改,抓好示范。要以问题为导向,抓好整改,对合作社开展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全面提质增效,培育增强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和带贫能力。要认真落实省、市和县各级政府给予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符合示范社建设条件的,支持优先享受财政扶持。以创建示范社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为切入点,通过引进龙头企业引领和典型示范社带动,以点带面,促进全镇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第9篇: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全区统筹、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适度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为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3号)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200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有关缴费和就医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权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组织、宣传、监察、卫生、财政、社保、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单位领导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管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医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医管办)和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业务管理中心),区医管办设在区卫生局,区业务管理中心设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乡镇(有关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医管会),各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以下简称医管组)。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统筹费征缴、个案受理、监督检查、救助资格审核等工作由区医管办、区业务管理中心、乡镇医管会、村医管组分工实施。

第六条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努力使各乡镇(街道)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达75%以上。

第七条区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乡镇(有关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乡镇(有关街道)要按照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合作医疗宣传发动、统筹费征缴等工作。

第三章举办形式、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全区农业户口的居民和无固定职业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

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实施对象范围。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1周年为一个统筹期,按照以下办法实行多方筹资。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缴纳统筹费,每人每年20元(每户人口数以公安户籍档案为准),每个统筹期的统筹费在该统筹期开始前收缴完毕。

(二)财政按当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资助。

(三)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城镇“三无”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由区财政资助。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一周年为一个统筹期,参合有效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筹资期结束后,当年不再办理参合手续。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区财政专户管理。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支出帐户,提供医药费审核报销服务,做好财务报表和统计工作,定期向区医管会报告专项资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区内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细则由区医管办和区业务管理中心制定。

因公负伤、工伤、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正常生育以及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职业病和医疗事故等均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三条住院费用和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诊疗费用按分级累进的原则报销,在区内定点医疗单位就诊的门诊医药费按一定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由区医管办和区业务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四条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余情况,对因病生活确实贫困的,由区业务管理中心申报,区医管办审核,区医管会批准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两年可到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免费享受一次常规性健康检查,具体实施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和非定点医院诊疗分类管理制度,定点医院设置由区医管办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