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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定义精选(九篇)

食品安全监管定义

第1篇: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经营场所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对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一、严格监督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

(一)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索证索票、进货台帐“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市场巡查,督促其完善“两项制度”和落实法定责任与义务。

(二)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两项制度”的电子台账。基层工商所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与商场、超市等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的食品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健全“两项制度”落实的情况。

(四)鼓励商场、超市等企业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加强对配备有检测设备的商场、超市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自检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种类的质量安全的监管,重点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督促商场、超市等企业针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六)鼓励和引导商场、超市等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形式的协议准入,减少中间环节,保障食品质量。

(七)基层工商所要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经营动态信息。

二、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售台帐,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批发企业履行好查验义务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同时,应当监督食品批发企业记好销货台账。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实现与食品批发企业建立的以销售台帐为核心的食品安全计算机管理体系的有机衔接,及时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十)严格监督批发企业向食品进货单位提供与食品零售单位的进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销货凭证。

三、严格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市场开办者切实承担法定义务

(十一)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场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十二)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巡查,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监督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没有履行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发现场内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报告的,工商所应当监督其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三)引导和督促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诚信经营。

(十四)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

(十五)加强对配备有必要检测设备的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鼓励其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

四、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十六)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2篇: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立法 缺憾

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令人深思。总结这些事故教,不难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所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立法的不断完善是一个过程。反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不断完善是有意义的。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解析

    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监管宜作如下定义:监管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为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的总称。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监管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权能。监管主体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监管对象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权能是指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新近发展

    在监管方面,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比原食品卫生法完善了许多,比如: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可以归纳为:(1)突出了监管的地位,专设一章对监督管理予以规定。(2)监管部门的设置多元化。(3)强调监管计划的重要性。(4)监管措施有新的规定。(5)重视信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三;我国食品安全蓝誉法律制度的若干缺憾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监管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1)在监管理念上,我国食品安全法只是强调了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的主导性,忽视了监管对象的主动性和参与性。(2)对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规定。明确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为了避免监管主体职权的消极冲突和积极冲突。  (3)在监管职责的设置上,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缺乏专门针对监管职责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法需要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各个监管部门在每一监管环节的作用并总体形成监管的合力做出回应。(4)在监管手段的设置上过于宏观,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监管措施应当具体并有针对性。

    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乡剖续健全

(一)监管原则应予明确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原则主要有以下原因:(1)我国食品安全法重在保障食品安全,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明确规定监管原则是必要的。(2)监管原则有利于协调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监管原则宜规定为:(1)监管主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原则,(2)保障监管对象权益原则;(3)公众参与原则。

    (二)监管职责应予重点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法在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仔细分析这些措施会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侧重事后监管,忽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2)对监管主体的职责范围规定不明。(3)采取监管措施的程序不明,监管措施的规定缺乏针对哇。

(三)监管计划应为政府行为,并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关于监管计划尚有以下问题没有解决:(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2)关于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监督问题没有解决。明确监管计划是政府行为有利于克服部门权限过大所可能带来的政府行政的协调性不强的问题。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草案,该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执行。

(四)监管对象应涵盖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规定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由于食品检验机构不同于其他监管对象,有必要设置对食品检验机构监管的特殊监管程序。

第3篇: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完善;优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20日

一、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与认识,是一个既漫长又艰辛的事件过程,它是随着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的不断增强而不断的深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提高以及贸易的发展,人们生产出来的食物除了供自己食用外,也开始了食物的贸易。然而,这一时期人们对食物的关注更多的是在食品的数量,而不是食品的质量,他们更担心的是交易中食品数量的缺斤短两。但是,随着食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发现,通过在食物中掺假掺杂降低成本能牟取更多的利益。食品经营者或销售者为了利益,开始出现了很多层出不穷的办法牟利,例如销售变质过期食物。在过去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候,过期变质食物往往难以发现。但是,这样的过期变质食物危害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也威胁到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和注意。在194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简称FAO)在美国华盛顿成立,其成立的主要目标是让世界摆脱饥饿,实现粮食供需安全。1974年11月,该组织便在世界粮食大会上通过了《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并且在大会上第一次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概念。其关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为:“保证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为了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够的粮食。”

(二)保证食品安全的意义。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身体的生长发育和组织更新所需要的原料、人体的各种生理活动和保持体温恒定所需要的能量都是由食物供给的。食品安全是一项涉及范围广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生产的流通到消费,各个环节都要抓好;从政府到企业到消费者,人人都要重视,人人都要参与。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是由《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多部法律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有关食品安全的专门规章为主体,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规章、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组成的。尽管现有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大多数都是不同部门在不同时期制定和颁布的部门立法、分段立法、分散立法,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为狭窄。部门间在制定法律之初大都没有经过充分的协调与沟通,这样难免会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平行法之间互相交叉、重复、衔接不紧,甚至是相互矛盾、严重冲突的情况。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较短,其统领协调作用又尚未充分显现出来。所以,导致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总体上缺乏协调性。此外,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颁行的时间并不算不长,加之由于我国地域及风俗习惯的多样化,这使得各地的立法难度大大提升,目前配套法律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突出,在《食品安全法》中大量存在着诸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等规定,使得许多具体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解决。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不到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分段监管体制。农业、畜牧业、渔业、环保、卫生、工商、质检、贸易、检疫、食药监管等不同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链条的不同阶段。虽说这样的安排存在着体制上的稳定性和分工的明确性、合理性,但是在实际监管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应负有的责任。就是因为这样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了各个部门之间具体职责的界定不清、交叉、重复,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利分散也导致了各自为政,遇到实际问题时相互推脱、互相扯皮,最终使得多个部门却不能保证一个食品安全的尴尬局面。

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比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大大增加了,处罚金额起点提高了不少,甚至还规定了“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措施。但是,惩罚基数仍旧很低,而且处罚金额以货值金额为准并不是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准,不具有科学性。在利润远远高于违法成本的情况下,由于处罚不能彻底剥夺违法者再次违法的条件和能力,违法者往往宁愿以身试法,导致新制定的法律在惩罚上达不到发挥应有威慑力的作用。这是需要再改进的地方。一方面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规定不配套。在一般的法律中,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法律义务的,当其不尽法律义务时,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某些违法行为未做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如对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对于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未作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等,这将势必影响该法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只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责任规定得不够明确详细,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不力就在所难免了。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食品安全的概念。立法上要更加明确“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极其贴近人民生活的问题。在定义上,应当更为广义的界定食品安全,使之尽可能的涵盖生活中尽可能多的内容。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不能仅仅局限于无害、无毒等。只要法律没有允许添加的,都属于非法。这样便可以更进一步的约束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二)明确食品标签内容。一般来说,食品标签有如下作用:一是食品标签既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二是食品标签既是食品销售企业贮存食品、保管食品、销售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是食品销售企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三是食品标签也是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食品经营者欺诈的法律依据。明确更多的食品标签内容,从更细节的方面对食品生产销售进行严格控制。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卷标分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卷标和食品营养卷标等。充分认识食品标签的重要性,是由于食品标签在食品安全监管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决定的。

(三)发挥消费者制衡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制衡作用,政府通过大力宣传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开展食品安全讲座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载体,不断提高消费者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减轻了政府部门的压力,可以更好的监管市场。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大问题。食用安全不仅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还可能剥夺人们的生命,同时还可能增加个人的经济负担与国家的财政支出,使本来经济并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困境,使本来捉襟见肘的社保资金雪上加霜。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加强对制造、销售掺假掺杂食品、假冒食品、不安全食品的打击力度。但是,由于我国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大约有50万余家,种植养殖点大约1,200万个,而且以分散经营为特点,加之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有限,不可能采取“人盯人”的监管模式,而必须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鼓励消费者积极同制售不安全食品或掺假掺杂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作斗争。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掌握的信息与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需要政府监管,然而政府监管的不到位和监管成本较高,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突出。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以此来辅助政府监管。这样不但可以完善监管,减轻政府负担,也可以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了解。当消费者知道食品市场存在劣质产品,又有办法区别劣质产品时,理智的消费者只愿意去购买优质食品。最终“劣质产品”因为没有消费者或收入不足以经营时,“劣质产品”最终便会被赶出市场。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虽然我国近年来十分重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但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时间短,受到立法技术层面的限制等,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我国应当立足于实际国情,不断完善自身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五)优化部门监督体制。我国食品安全监督处于一个“多头监管”的现状。“多头监管”模式导致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部门职权不明,导致监管权上出现重叠和空白。这种看似全面的部门监管制度其实给监管者留下了腐败的空间。故应优化我国现阶段的部门监督体制,改变 “多头监管”现状,明确各部门职权,使依据《食品安全法》能够做到行之有效的监管,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实际操作性。

(六)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责机制。我国现阶段食品对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采取的是“政府监管自己”的模式。再加之,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尚未建立完全,使得这种“自己监管自己”的模式难以保证监督的公正与合法性,导致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没有达到实际的立法目的。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责机制,能够保证《食品安全法》得以有效并合法的实施,从而达到其立法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季任天.论中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7.

第4篇: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

关键词:生产领域 食品安全 监管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所发生的“瘦肉精中毒”、北京王致和豆腐乳被指保质期内发霉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毒馒头”事件、台湾食品塑化剂事件、欧洲“毒黄瓜”事件等,充分说明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也是事关政府的社会权威性及公信力的重大问题。

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是防止有害食品流到人民群众餐桌的首要任务,是事前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关键环节。发达国家政府纷纷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和完备的法律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对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有效监控。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国于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分段监管体制,质检部门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主体。

二、国外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和研究要早于发展中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食品安全事故虽然也时有发生,但总体而言,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水平较高,这与其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分不开的。欧美发达国家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向统一监管,协调、高效运作,强调全过程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控,逐步形成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原则。

(一)德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政府、企业、消费者共把安全关是德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特点。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同时也是食品进口大国。德国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成为德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决定性机制。德国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有义务自行记录所用原料的质量,而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等信息也都必须有记录为证。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在德国[1],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以便消费者能够查询到任何食品的加工企业、原料产地等信息。

(二)美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美国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针对不同食品,制订了详细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并且,当新的问题出现,能够及时调整和修正原有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美国建立起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建立起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实行生产全过程的监控,以强化对食品生产环节的控制[2]。美国采取机构联合监管方式,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加快食品安全立法进程,采用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监管信息透明并鼓励公众参与[3—4]。

(三)日本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5]

日本是世界上食品检验检测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日本正式实施关于食品中残留农药的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新规定将设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对象增加到799种,且必须定期对所有农药和兽药残留量进行抽检,这些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过程中必须注意农药、兽药的使用,努力降低药物残留量。此外,日本的法律还规定,转基因农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食品有标明为转基因食品的义务。

三、国内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研究现状

针对当前生产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压力,国内各级政府和各方专家学者都在思考应对之策。专家学者也从多个角度对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开展深入分析,并从不同的视角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研究

经过大量查阅和分析国内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学者们针对国内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我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生产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跟不上时展的需要,缺乏统一性和时效性,严重制约了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6—7]。

二是作为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核心的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制度化建设、规范化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8],监管者与生产者利益纠葛,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9—10]。此外,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手段、检测技术和仪器精密化水平等都跟不上快速发展的食品流通的现实需求[11]。

三是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12]。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时成本和利润才是第一考量因素,对产品质量和从业人员资质的关注度相对较低,很大一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并不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这些因素容易导致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不能在源头有效地控制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

(二)我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路径探究

第5篇: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

食品安全的重大意义

食品安全追溯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准确、详细、透明的食品信息。第二,事前预防,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追溯系统记录食品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各个环节的详细信息,为食品安全监管和预防提供有效和重要数据。第三,事后控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通过追溯系统找出问题环节及相关企业,及时遏制事态的扩大,找到责任主体,追究其责任。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方式是进行线下的监管和事后的防治,故需要依靠科技信息手段,建立智能化、信息化的食品追溯系统,对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追溯工作是国家关注的重点工作,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

深圳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自2015年起,深圳市就开展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行了食品追溯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追溯相关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建设了“深圳市食品安全追溯信用管理系统”。深圳市食品安全追溯信用管理系统具有追溯数据上报和监管应用的功能,可为商超、学校食堂提供索证索票和追溯管理。同时,消费者通过多信息入口,获取商品基本信息、风险信息,监督抽检信息等;政府监管可基于系统内完整的追溯链条,回溯商品生产、流通中涉及的证照、资质;把追溯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抓手,明确各方职责,提升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相关信息的实时监控,及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引导企业主动参与,规范提升行业食品安全主体意识。

追溯思路

深圳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针对的是预包装食品,追溯层级为产品的品类,也就是追溯编码为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商品条码标识。预包装食品本身具有固定包装,而且采用的是国际通用的GS1商品条码,具有标准化、唯一性、全球性的特点。预包装食品的商品条码标识,可以关联该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商、经销商和在售零售商超,并关联整个产品的追溯链条;关联追溯链条上相关企业的基本证照、企业资质证照、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流通证照等信息,全面展示预包装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的信息可追溯。同时,学校食堂或监管人员可依托商品条码或商品编码,通过食品追溯系统或食品安全追溯移动APP查询学校食堂当天进了哪些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上游供货商是谁,质检报告是否合格。

产品追溯管理和监管作用

为商超、学校食堂和供应商提供服务

通过供应商上传数据、商超和学校食堂审核的方式实现进货查验的电子资料保存,完成企业资料管理、食品信息及资质管理、从生产到销售的追溯链条管理等,确定各方追溯责任;追溯系统可实现学校食堂的电子台账管理。

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目前,社会公众可通过“食品安全追溯”APP、微信“食事药闻”公众号、“i深圳”APP、腾讯安心计划等多种途径查询食品追溯数据,获取食品基本信息、食品质检报告、供应商资质监督抽检信息、风险信息等,食品来源一目了然。同时,深圳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具有追溯二维码的功能,师生、家长可以通过扫描学校食堂的追溯二维码,查看学校基本信息、证照信息、供应商信息及每天的台账信息,如图1所示。

第6篇: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网购食品

1 我国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给出了“食品安全”的定义:“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以下共识:

1.食品安全属于综合概念。食品安全涉及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多方面内容。2.食品安全属于社会概念。食品安全是社会治理方面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度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治理的要求有所不同。3.食品安全是一个政治性概念。食品安全是一国政府职责的体现,并且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4.食品安全更是一个法律性概念。从上世纪80年代起,部分国家开始以食品安全综合立法逐步替代卫生、营养和质量的立法。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指涉及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我国政府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有关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通过审议,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2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显示了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与旧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不对接

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刚刚颁布实施不久,在许多方面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来得及与之相衔接,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与其他法律法规对接。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与旧法比较,该条调整了罚款额度,但在确定罚款具体数额上留有过大的裁量空间,这样会很容易导致罚款不明确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二)监管机构和人员存在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权不稳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时期,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指导,从《食品安全法》起草以来,食品安全的管理职权又移转给了国家质检总局,新《食品安全法》由国家食药监总局主导,职权又转移给了食药监总局。多次主导权的移转导致了监管权的不稳定性,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分配不明。在2003年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负责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对食品药品的安全进行监督和协调,其职能是全局性的。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有一部分被其他部门分割出去,在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就不能起到总领和指导的作用,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矛盾和重复。

第三,从事监管工作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监督管理工作往往涉及法律法规的运用,很多时候涉及执法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法素质。但在实际当中,部分工作人员通常执法素质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在实际的执法监督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

(三)政府职权干涉市场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职能,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下政府职权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不适当。以往的模式下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采用不同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时难以把握监管的度,导致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超过必要的限度。2.监管的方式缺乏必要性。市场化的今天,在一部分食品行业或部分情况下,市场有自律的能力和积极性,这时就没有必要介入政府的职能来督促监管。3.监管不平衡。当前监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部分情况下只是为了完成既定的任务目标,严格监管只集中在特定的一段时期,其他时间监管的力度就会小很多。同时存在监管不公平情况,使得行政相对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确保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接

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应当及时调整其他法律法规与新《食品安全法》的对接问题,明确罚款的确定标准,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其他法规、条例有关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标准的都应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理顺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形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二)改革监管机构与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稳定食品安全监管权的主体,形成高效便捷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这样才能够统一指导,制定有效的政策方针。

其次,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分配。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权,细分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自负责相互协调。根据实际的必要性,回收拆分给其他部门的职权,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的专业性和集中性。

第三,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根据工作强化培训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合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避免过度干涉

必须明确市场与行政的界限,改变以往陈旧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首先,应当适当监管。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具体的标准来执行,使得执法和监管人员能使度把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次,要有必要才监管。对于部分行业和情况,可以交给市场来自律。第三,要做到平衡监管。在任何使其都应按照标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一味的为完成上级的任务。同时,保障相对人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监管力度,杜绝权力寻租。

参考文献

[1]涂永前.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J].中国法学,2013(4):135-148.

[2]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J].法学研究,2011(1):33-49.

[3]隋洪明.论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制度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3(3):56-64.

[4]张志勋.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J].法学论坛,2015(1):99-105.

第7篇: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

一、引言

2008年9月,“三鹿毒奶粉”事件致使全国近5万名婴幼儿患病,150多名发生肾衰竭。同年10月,大连韩伟养鸡有限公司的鸡蛋中也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此类事件早已让中国的食品安全声名狼藉。食品安全问题已不仅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更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关系的健康稳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如何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管理问题。

国内文献中,何坪华、凌远云、周德翼(2009)从价值链生成机制角度分析了其对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行为的影响,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提高产品门槛等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肖玫、袁界平、陈连用(2007)在分析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时,细化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处理、流通等过程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国外文献方面,Swinbank(1993)提出由于食品安全具有较高的收入弹性,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会日益注重食品安全。这些研究,一般都属于定性分析或经验介绍,缺乏深入的理论层面分析。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深入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对于进一步认识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定义

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题为《食品安全在卫生和发展中的作用》的文件中,曾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同义词,都定义为“生产、加工、贮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消费的种种必要的条件和措施。”本文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活动环节中,符合国家强制质量标准和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不存在任何可能造成急性、慢性或潜在性威胁或损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隐患。

(二)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

1 从生产者角度出发分析。食品生产加工是个复杂的过程,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源自整个食物链,也可能源自农田、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以及消费者自己的加工环节,即“从田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构成了影响食品安全的基本因素。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农业生产环境的污染,违规使用农药、兽药,滥用植物激素都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加工处理过程中,不法生产厂家为降低成本,滥用食品添加剂、化学成分,使用劣质原料。如生产白酒用工业酒精勾兑,违禁使用工业盐腌制泡菜,色素勾兑碳酸饮料,生产奶粉添加三聚氰胺等:食品的流通过程中,经营企业因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或者对变质腐败食品进行再加工以欺骗消费者。如南京冠生园用陈年月饼做汤圆等。

目前,我国企业进入食品生产部门的经济门槛较低,食品加工企业多为小而散的作坊式加工企业,企业经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使用设备陈旧,人员素质偏低。由于不安全食品链本身具有较强的价值链增值能力,众多的小企业趋向于选择生产劣质食品,以降低经营成本,最大限度扩大利润。同时,作坊式加工企业对资金的要求不太高,使之具有较为灵活的进退机制,这也使得政府监管部门难于对其进行监管。

2 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分析。一方面,由于消费者知识的有限性以及信息优势方对信息的垄断,导致市场失灵现象发生。市场失灵的经济学本质是信息不对称,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生产者和销售者对食品质量所拥有的信息要远远多于消费者,消费者可能熟知自己经常接触的几种品牌,而对市场上大多数食品品牌的质量安全则完全无知或知之甚少。消费者要了解某类食品的质量状况,就必须进行大量的实地调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而这样就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因此,构成了交易者搜寻市场信息的障碍。

另一方面,理论上由于食品安全具有较高的收入弹性(Swinbank,1993),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日益注重食品安全。但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居民生活水平并不高,受个人收入水平和“绿色食品”不菲的价格水平的制约,庞大的中低收入消费群体对廉价食品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厂商往往通过价格而不是质量取胜,低质的食品相对价格低,厂商能够据此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消费者对不安全食品偏低的抵御防范和责任追究能力会导致市场“用脚投票”机制失灵,进而进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恶性循环之中。

3 从政府监督者角度出发分析。政府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者、监督执行者,对食品市场起着及时监管、积极引导的作用。由于消费者与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公众不能够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政府团体的监督就显得尤其重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政府失灵,即政府不能有效及时发挥其监督作用时,食品安全问题就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失灵有以下几种原因:

(1)法律法规、标准缺乏完整性。食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是政府监督的基石。中国未颁布食品安全法(草案)之前的法律体系,包括《食品卫生法》、《质量安全法》并非以食品安全为目的构建而成,其中并未包括为各国一致认可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例如,风险分析原则、预防性原则、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等,法律法规缺乏完整性。这些都可能造成监管过程中的职能缺失。

(2)食品质量的检测体系、认证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如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地区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缺乏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又容易导致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现象的发生。

(3)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统一,地方政府监管不作为。食品监管的多头管理指的是,药品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都依据各自不同的标准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管。职能交叉是指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部门间的模糊地带。多头管理和职能模糊交叉使得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明确,权力责任不统一,造成遇到问题又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地方政府的监管不作为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由于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而地方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都是地方财政供给,使其更可能关注本地区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地方各级管制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协调统一,跨

地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缺失。

(4)缺少知识全面的监督管理队伍。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已有50多年的历程,现有的卫生监督以及相关的技术人员很多,但名副其实的专业技术人员却寥寥无几,甚至是缺乏,特别是缺乏县一级的执行卫生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这就导致许多技术问题的处理过于简单,监督力度不够。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由于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失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处罚赔偿机制,积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必须坚决实施食品安全事故问责制度,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管制措施的全面执行。食品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的核心在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只有权责分明,才能提高责任人的监管意识。

(二)加大对制假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对部分企业实施减税政策,支持其技术设备的改良。提高对违规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能够着重打击其提供缺陷食品的积极性,直接有效地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监管效率。对高新技术食品企业采取减税政策,支持和鼓励此类食品企业设备的改善以及技术的引进,降低企业质量改善的成本,降低其因专用资产而提高的经营风险。

(三)加强中央和地方食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明确各部门权责范围,有效降低政府食品监管的成本。政府应积极解决监管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管制的工作力度与效率。

第8篇: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在飞跃。从“发展才是硬道理”到“发展是第一要务”再到“科学发展观”,“发展”这个动词始终贯穿于改革开放后党的执政理念中,这是党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规律认识的升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要做好此项工作,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实践是必然的要求。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当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应追求的目标是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性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要求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工作设备、工作思路与工作绩效等各个方面都得到发展。协调发展,要求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之间,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监管环节之间,条块层级监管之间要相互协调。系统的发展要与全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监管工作的需要要考虑,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这就要求应三个“统一”: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统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统一。想问题、办事情要从可持续发展出发,立足于系统的长远发展,创新监管手段,让食品药品监管良性循环。

首先,要坚持“三个协同”,强化药品日常监管工作。

“三个协同”,即坚持监帮促协同运作;坚持城乡协同发展;坚持工作目标要求与队伍素质建设协同推进。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观。药品监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和坚持高度协同原则,用更高层次的监管为人民的健康事业发展保驾护航。坚持监帮促相结合的协同运作,在药品监管执法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在先、处理在后,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监管手段促进医药企业的发展;坚持药品监管工作城乡协同发展,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要突出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确保农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工作目标要求与队伍素质建设的协同发展,加强队伍素质建设,是做好药品监管工作的根本。在提出新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的同时,始终抓住队伍建设这一根本,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其次,注重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

“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查处”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方面的职能。要按照现有的职责,作好充分准备,有建设、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要始终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妥善处理与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关系,主动协助政府搞好协调,抓好落实,把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维护全市食品安全。

第三,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做好监管与发展的结合。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发展。在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保障人们食品药品消费安全的同时,在工作中应做到监管有人情、帮促有真情,以服务促发展,不断增强食品药品的经济发展活力。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促进规范,推动发展,不断拓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空间,这样食品药品监管事业之路才会越走越宽。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技术、信息优势,拓宽思路,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在规范管理中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为市场经济服务和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以人为本”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方针。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和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的需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关注民生、体察民情、为民谋利,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的实质内函。

坚持以人为本,对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的生命价值得到凸显和肯定,人们对生命的重视程度要求更高,不仅要求满足生存的需要,同时还要求满足安全、健康和享受的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肩负政府的重托和人民的厚望,要以保证群众食品药品消费安全、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政府的“抓手”作用,全面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水平。在把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同时,还要教育、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把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严厉打击危害人们健康的各种制假售假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珍视健康的良好氛围。

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和执政为民的工作宗旨,都要求我们必须把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作为至关重要的工作,全心关注、全情投入。特别是农村农民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更应注重。我局组建以来,将农村药品市场监管作为一个突出的工作重点,把农村“两网”建设作为实现农村市场有效监管、提升农村供用药质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保护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今年又提出农村食品药品立体监管网络建设,并在各区县乡镇全面开展立体监管网络建设工作,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是我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以人为本”的结果。立体监管网络的建立将会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惠及农村广大群众,让老百姓真正用上安全、放心、质优、价廉的食品药品。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应做到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是新时期党中央对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发展要义、发展本质的深化和创新,它蕴含着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可持续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做到“五个统筹”。统筹兼顾,要求我们增强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在工作中坚持辨证法,善于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和普遍联系的观点,站在全局的高度,通盘考虑上下左右各个方面的关系,保证相关的各单元、各环节、各要素、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实现共同发展。五个“统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每一个统筹都具有丰富内涵和深刻含义,都赋予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崭新的内容。

经济社会发展不等同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不完全是GDP的增长,要真正弄明白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之间的密切关系,弄明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密切关系,弄明白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讲,统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就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食品药品公共安全,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实施源头治理等一系列措施,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切实维护人的生命权益,改善人的生存质量,实现人的健康愿望。

在食品药品监管实践中,我们应注重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在医药经济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要统筹城乡的协调发展:要立足全局统筹谋划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紧贴地方党政中心工作,确定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和目标,树立服务大局的良好形象;要树立城乡并重的观念,着力推进农村立体监管网络建设,把城市和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同步发展;要突破城乡和行政地域界限,与毗邻地市同仁加强协作,共同研究跨区域执法监管的有效途径,实现资源共享共用,建立结构优化的城乡与跨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格局。

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求我们应坚持正确的政绩观。

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必须求真务实,应当把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本利益作为我们工作奋斗的最高目标。必须认清我们肩负的神圣职责,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妥善处理和解决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律性,发挥主动性,增强创造性,全面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正确看待政绩,用正确的政绩观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全面提升干部职工的行政能力和水平,为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要切实做到“四必”的要求,增强“四必”的意识:有权必有责任,用权必受监督,侵权必须赔偿,违法必受追究。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和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要大力弘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坚持重实际、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工作重心下移,注重发现并设法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基层工作开展,促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我们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科学是一种最逼近真理的尽可能不包含自相矛盾的知识体系,其本质就是求真;理念就是符合逻辑思维概念,就是对大部分事件的最合理的解释。根据这两个定义,我认为,食品药品的科学监管理念就是要在监管活动中运用唯物主义的辩证法,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从实际出法,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效率,树立良好形象。要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是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技术含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作为一个机关普通工作人员,要树立这科学的监管理念,其先决条件是要在单位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其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努力去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去考虑怎样去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效率,树立良好形象。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本部门的每一项工作做起,贯穿到全部的实践之中。

(一)、科学监管的本质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党和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我们既是鼓励也是鞭策,既是压力也是动力。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我们的第一要务就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全局,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二)、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是科学监管的核心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最高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要真正保障好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就必须依法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也是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各种腐败问题的客观需要。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办事,遵守法定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努力实现其法治目标。

(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实现科学监管的关键

第9篇:食品安全监管定义范文

一、深化治理整顿,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1、狠抓重点区域的监管。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学校周边、大型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集中经营场所为重点区域,自2014年3月20日开始,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密切合作、集中力量、分工负责、任务包干、责任到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农村食品流通安全的大检查。

2、突出重要节点的监管。抓住315消费者权益日、两会期间等重要节点,围绕五一、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时段,组织有关人员,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并及时通过媒体相关监督信息。

3、强化重点品种的监管。按照国家食药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将乳制品、肉及肉制品、植物油、白酒等高风险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及危害广大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作为今年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抽验。

4、严肃查处食品违法行为。深挖案源线索,加大投诉举报及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查处力度,狠抓大案要案查办,采取主动出击,暗查暗访,直插基层、打建结合等方式,重点打击农村地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特别是儿童食品)、无证经营和未履行食品经营法定责任和义务等违法行为,力争查办一批有影响的答案要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要及时办结并上报。

二、坚持多措并举,推进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规范

5、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完善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强化许可证核发质量的督查和指导,充分发挥行政审批“证前监管”作用,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进入市场;对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凡是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不能确保经营食品质量的,应依法撤销其食品流通许可。

6、加强食品经营行为监管。探索制定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努力提升食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探索建立食品经营者首负责制和质量安全追究制;严格落实进货审查和购销记录等制度,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督促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储运关、销售关和退市关。督促企业建立有效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食品零售做到进货有台帐、登记全、信息准、可追溯;食品批发做到来源可查、质量可查、去向可查。

7、开展信用分类分级管理。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制定食品流通经营者分类分级评价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在全省开展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分类分级动态化管理;加大对风险等级较高经营者的监督力度,将相对人日常监管、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评定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建立食品流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违法企业的曝光,采取内部通报、网站公布等形式定期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及抽验不合格食品进行通报。

三、调动各方力量,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合力

8、强化经营资格主体责任。追究制定以经营者首负责任、从业人员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制度,推动经营者建立自身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义务,努力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促进食品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

9、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形式为载体,广泛开展向公众,系统有效地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努力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10、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媒体、群众、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社会各方力量,激发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共治的能动性,形成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人人都是监督员的强大社会监督力量。

四、狠抓队伍建设,提升监管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