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范文

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精选(九篇)

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

第1篇: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营方式;分析

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营方式分析

1.1承包制经营。这种经营方式签订承包合同时,是国家直接的同主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完成是由主承包商完成的,国家只需监督、检测主承包商的合同履行情况。政府不管合同中的任务及经营项目是否发生转包。这种经营方式中,政府在企业经营业务中不插手。政府只作为招标人,对国有混合公司通过择优原则选定一个承包商,来承担企业的经营项目及一定比例的订货任务,余下的转包其他的厂商,主承包商作为管理者角色存在于这一系统中。

1.2股份制,这种经营方式在西方国家在较多使用。国家在国有企业中作为股东持有股份,成为主体股东从而掌握控股权。国家通过委派董事、董事长或与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等措施对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进行调控。对于日常经营、管理等不加干预,由董事会自主经营。股份制经营的国有企业在法国最为普遍,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给予较大的自。

1.3租凭制经营,在西方国家这种经营方式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条件下,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租方既是国家的授权机构,将国有企业有限期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国家交付租金,在符合合同范围内承租方可以自主经营。具体操作方式就为:租凭双方通过签订合同,承租方根据合同条款向国家交租,一般租凭期限在4至5年,资产折旧费与利润共同构成租金。通常国家只收取利润,折旧费作为国有固定资产损耗的补偿,返还给企业。如承租人在承租期限中,用国有资产为己生产产品,政府不对其干预。也有一些国家租赁经营制企业所生产的主要产品要交给国家,国家向承租人支付生产费用和经营管理企业的报酬。

1.4计划合同制经营,在法国一些企业中运用较广。国家与企业签订项目或计划合同,将双方的权力义务通过法律形式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四条原则来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一、保证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平衡;二、贯彻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三、国有企业以经济实体的身份开展自己的业务;四、企业承担社会义务付出的代价,国家要给予补偿。这一方式还存在着国家单方违约,企业无法进行制裁、法律效力欠缺、实施的行业单一等缺陷。但是计划合同制在国有企业中确是可以将企业发展和目标同国家的计划和目标相协调的一种经营方式。

二、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方式分析

2.1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经营,这一方式中的厂长在任职前,要同政府签订责任状,把任职期内的目标明确在责任状里。经营者就担负起了企业经营的责任,也是责任同权力相结合的初步表现,通过强化刺激促进经济效益。这一方式对国有企业的作用是局限的,存在着不利于政企分离的消极作用,企业不能根本摆脱对政府的依附关系。在我国采用这种方式的经营的企业非常少,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这种方式经营成为了历史形式。

2.2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营,基于利改税,将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下产生的。从本质来看,并没有改变传统的依附关系,不同点为这一经营方式通过合同形式,固定了一定时期内,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在承包时政府的干预既定,企业可以有所作为。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方式限制了政府干预,搞活了企业。例如,我们鞍山铁塔制造总厂,由中能建下达具体指标,企业负责实施,只要完成上级的承包目标,企业员工的收入才能增加,企业资产才能增值,企业才能解决技术改造和新项目投资,企业才得以存活。这一经营方式的优点为简单易行,而且既可以保证稳定的国家财政增长、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企业自我发展;与此同时,还对企业经营者积极性的调动有利,便于自主经营权的扩大。这一方式对企业和各方面都较容易接纳。由于这些优点这一方式得到了全面的推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方式中的问题也较为突出,第一、承包的多为盈利和市场好的企业,那些微利与亏损的企业不愿承包。第二、承包基数的确定较难,通常政府同企业一对一讨价还价的谈判。在谈判中得利多的通常是“会叫”的,竞争条件的平等受到影响,第三、承包期限通常为2到8年,比较短,难以根除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

2.3租凭责任制经营,这一方式运用较多的为国有小型与亏损的企业中。出租方为政府,经过招标投标来确定承租方,确定承租方后缴纳风险抵押金,按时在承租期内交租凭金,双方根据合同,明确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力、责任、义务。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这一方式使企业同国家、主管部门的关系明确,调动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有效改善了那些经营不善企业的状况。但是也不乏有一些企业实行租凭责任制经营失败。

2.4资产责任制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核心是资产增值、分享收益及责任经营。在责任期内,经营者在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上缴利税的情况下,有较大自主经营权。通过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对比、上缴税的数额及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对经营者进行业绩考核。这一方式约束机制上更加硬化,若经营者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资产收益指标,就要进行抵赔。这使得它在企业自选改革方案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部分企业对资产经营责任制表现的冷漠和观望的态度。而且这一方式实施中对干部素质的要求相对高,许多部门和企业的同志反映难度大,推广有阻力,有时使这种经营方式只流于形式,无法实施。

2.5股份制经营,是一种比较规范化的企业经营模式,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之一,呼声较高。同时选取了试点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转换机制,建立法人治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促使企业实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实践中的功效不单是开辟新的资金筹措和融资渠道,还从产权关系、制度创新入手,通过硬化约束来改变企业行为,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出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股份制经营实际效果看,它最有利于两权分离。对国有企业形成一种新的经营机制、克服企业短期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国家对企业资产管理由直接向间接控制转变都十分有益。但我国资产交易市场和政策配套等方面的不完善,个别企业搞股份制经营流于形式。

三、结束语

国有企业在各国中的企业类型、条件、和经济环境都有着很大的差异,在实际的实施中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最有利于发展经营方式,各国企业在股份制经营方式上也是相互取长补短,不断推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范文

关键词:内部承包责任制;在册职工型;分支机构型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39-02

施工企业内部在册职工型内部承包责任制,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之后将其发包给本企业内部员工,约定由员工负责施工建设单位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文明现场、资金使用、财务成本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之施工企业经营模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虽实践中鲜有对在册职工型内部承包人进行规制,但笔者认为想要跻身为适格的内部承包人,企业职工当然地须具备如下与其合法身份相对应的条件。

一、内部承包人应当具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在内部承包责任制中,之所以要求内部承包人必须由项目经理担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现行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制度要求由项目经理担任内部承包人

关于施工企业如何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我国经历了漫长的改革历程:1983年,国家通过项目前期项目经理负责制; 1988年,建设部推行建设监理制度;20世纪90年代原建设部《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让项目经理责任制这一法律术语初现端倪;2004年,建设部推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堪忧;紧接着2006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以下简称《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特别规定项目经理部是组织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并用大幅篇章细化了项目经理部以及项目经理的内容、职责等,至此,项目经理负责制有章可循且具可操作性,正式跻身为法定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制度。

2.内部承包人由项目经理担任是企业资质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实行严格建筑业资质制度。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在相应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是申请相应资质”许可的必备因素,该规定同时规定“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也即项目经理是申请相应施工资质的必备条件之一;原建设部的《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3.项目经理的法定职责决定了内部承包人须由其担任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的规定,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编制、系统管理项目目标、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项目内部计酬办法以及归集工程资料、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均由项目经理实施,另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签订活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的选择和使用、物资供应单位的选择等施工过程中重要的管理、经营活动均须有项目经理的参与。

二、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的劳动关系应成立于施工企业投标之前

无论学界还是业界对于内部承包人的职工身份已形成定论,多数认为内部承包人为在册职工的必须是施工企业通过合法途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记录在册的企业员工,但对于此种劳动关系到底应于何时建立,不仅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亦无理论涉及。由此导致的局面便是不少施工企业基于此在挂靠、转包事实形成之后表面上与挂靠人、转包方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成立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力证”用以掩盖挂靠、转包等违法实质,实为不该有的法律漏洞。为避免不法分子规避法律,笔者认为有必要以施工企业组织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为分界线,将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劳动关系发生时间定于施工企业组织投标之前。

目前建筑行业内绝大多数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说在我国境内进行建设活动是以招投标活动前置为原则,而以不进行招投标活动为例外,可见招投标的重要性和普遍性。而笔者认为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的劳动关系须成立于招投标之前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其一,与身为内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的劳动关系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承包工程的前置条件。根据《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可知无论实施直营或其他经营管理模式的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经理是其进行投标活动并承建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实施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施工企业自然应当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中对于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内容 “投标人应当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的规定中亦可以佐证在实施内部承包责任制时,在进行投标活动之前项目经理理当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其二,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是身为施工企业内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行使权限的前置条件。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的规定项目经理应具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的权限。由此可见,若此时身为内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并未与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纵然具备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抑或是非凡的管理才能,却与施工企业并无半点关联,更无从谈起代表施工企业实质参与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活动。

其三,规定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成立于招投标之前可为有效区分并打击非法转包、挂靠等行为提供依据。如本章前述,挂靠、非法转包等非法行为与合法的内部承包责任制主要区别之一便为施工企业的相对方的身份,挂靠、非法转包等行为的相对人通常是不具备施工资质亦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其他个人或单位,但为规避法律使得这些违法行为具备合法的外衣,施工企业通常会与相对人匆忙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而这项活动通常会在施工企业已将工程项目承建到手进而在进行转包、挂靠行为之时进行。

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型内部承包责任制,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之后将其发包给本企业下属的分支机构,约定由分支机构负责施工而建设单位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文明现场、资金使用、财务成本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之施工企业经营模式。

至于何为分支机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可知由企业法人设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由设立它(们)的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而关于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与性质,笔者倾向于赞同分支机构是为隶属于设置它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分支机构经营资金来源于企业法人;由企业法人负责分支机构的人、财、物,如任命或聘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分支机构亦当在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与在册职工类型的内部承包责任制不同的是,较具争议的是分支机构成为内部承包人的法理基础,而其中核心问题在于分支机构充当内部承包人是否对施工资质制度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发包给下属分支机构并未危及到建设工程资质制度,首先,下属分支机构承包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不属于《建筑法》明令禁止的借用资质情形。根据前法“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容易看出是借用资质的借用方应当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施工企业下属的分支机构却属于施工企业的组成部分,自然不属于这一行列。同理可推知,由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担任内部承包人亦不属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包给第三人”的转包行径。其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不难发现,施工企业资质的具体内容是由施工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与此同时申请相应的资质施工企业所应提交的材料亦主要为以上几方面的证明材料。而根据分支机构的主要人、财、物均是由企业法人提供这一特征可得知,施工企业提供给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是构成施工企业资质的重要内容。

三、结语

在内部承包人为施工企业在册职工的内部承包责任制类型中,并非任何企业职工当然的具备成为适格的内部承包人的资格,而是应当由施工企业中在进行投标活动之前便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经理担任。而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型内部承包责任制并不符合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身为内部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实质上是施工企业自身资质条件的组成部分,并未冲击到建筑行业的资质制度,更无从谈起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冲击,理当给予合法地位。这或是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福建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赋予下属分支机构类型的内部承包人合法地位的深层动因。

参考文献:

[1]晓蓝.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问题探索[J].中国商贸,1996,(19).

[2]李永军.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J].比较法研究,2002,(4).

[3]徐聪,杨杰.建筑施工企业直营项目模式探析[J].价值工程,2012,(5).

[4]魏振瀛,楼建波.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J].中外法学,1992,(4).

第3篇: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范文

1 企业兼并(购并)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当前较为流行将企业收购即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与兼并通称为“购并”企业兼并要以产权关系的明确界定作为前提,其实质将是对利用效率低的存量资源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的利用律。企业兼并的动因主要表现为:经济协同效应即“1+1>2”的规模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即利用“亏损递延”政策,合理避税和“市盈率幻觉”造成“收购景气”;企业发展动机、战略动机和市场份额效应等方面。

国企兼并潮出现在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截至1993年初,我国已有1万家企业被兼并,1994年全国已有20多个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可通过产权市场进行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财产权益的全部和部分交易。1993年的“宝延风波”则开创国内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购并之先河。国企兼并正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分析企业兼并有必要论及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这两组近似的概念。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协议约定,根据法定程序,重新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法将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一是合并的主体(当事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二是公司合并后发生合并一方(或者各方)解散,其财产、债权、债务、诉讼事务直接转移到存续(新设)的公司,这是合并与公司收购、资产收购的重要区别之一。从产权转移的程度和方式看,合并形式主要又分为:购买式合并、承担债务式合并、抵押式合并和举债式合并四种。所谓股权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现金、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作为对价,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股权收购的交易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易对象是目标公司的股权,交易目的则是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由此可见,兼并、合并与股权收购虽然其结果都是实现资本的相对集中,但其在法律特征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主体上看,兼并的范围不但涉及公司,而且也包括未改制成公司的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丧失主体资格时,兼并的含义与吸收合并有交叉之处。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则有以下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股权收购则发生在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第二,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的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人资格,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股权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依然存在,权利义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第三,方式不同。公司合并是在“友好”协商基础上,通过达成合并协议而完成;股全收购包括协议收购即友好收购和要约收购即敌意收购两种。第四、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公司合并的程序复杂,通常包括董事会提出方案或计划--股东(会)表决通过合并协议--签定合并合同――公告债权人启动债权人保护程序――变更登记。股全收购法律程序简单,不须经过目标公司管理曾、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启动债权人保护程序等。证券法、公司法分别就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作有规定。正式基于股权收购法律程序简单,可有效保护被收购公司的“壳”资源,减轻收购公司的风险,股权收购已成为当前企业并购重组的首选方式。

2 企业承包

1984年初,石家庄市造纸厂原销售科长马胜利在厂内贴出承包决心书,自荐承包当上了厂长,开创了个人承包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先例。承包军令状一签3年。马胜利上任后,通过从严治厂、层层承包、责任到人等措施,当年实现利润140万元,比承包指标翻了一番。马胜利承包4年,年产值由800万元增长到2000万元;利润由17万元猛增到340万元。马胜利多次被评为轻工业部、省、市级劳动模范,是两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并光荣地出席了中共十三大,1988年被国家经贸委命名为全国优秀企业家。

企业承包是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的早期尝试。从法律上界定,企业承包经营是一种特殊的委托经营行为。国家作为发包方将自己的企业交由承包方经营管理,同时赋予承包方特殊的委任事务(即此期间内特定任务和指标的完成与落实),并用承包合同来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企业承包制的理论依据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借鉴了农村的经验,其主要和国家的关系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但容易滋长承包人的短期行为和违背企业民主。

为了规范企业承包行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应订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承包期限、承包范围、承包人的保管义务、承包费等内容。在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应当按照上访合同约定向发包方及时支付承包费,承包人不得擅自转包。发包方在发包时不得隐瞒企业的重大债务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重大事项。

关于承包企业的对外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企业承包合同是一种内部合同,即使双方合同约定,承包方对承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承包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性质,企业的主体地位、工商登记均未发生改变,承包企业应作为对外责任承担的主体,有特别约定的,承包企业在清偿债务后,发包人可依合同向承包人追偿。另外,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解散或破产时,企业的清算法人则应对外承担责任。

随着全球跨国购并浪潮涌动,外资购并我国国有企业也已展开。外资购并国企对中方利益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与购并的条件和购并机制密切相关。外资购并我国国有企业是在特殊的法律、政策条件下,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状况下展开的,因此,形成了特殊的外商购并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如:①法律外资控股购并国有企业与内资之间的重组受不同的法律关系调节,国没有专门的适用于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法律,也没有专门规范并购行业的法律和法规。②产业政策在调节外商投资方向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限制类产业目录规定了不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经营的内容,而大多数产业领域并没有对外商控股购并国有企业提出限制。这为外商购并国有企业留出了较大的空间,而且对于外资购并国有企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③在政企关系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的条件下,政府在企业购并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分为政企不分与政企分开两中情形。对于前者来说,政府对于购并契约具有直接的控制权,缔结契约的交易成本一般也由政府承担;而当政企分开时,企业掌握了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包括购并决策权,则政府部门对于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态度会发生变化,往往愿意为企业购并提供服务和支持。④购并中的供给与需求关系失衡,等待外商购并的国有企业数量远远大于外商的需求,外商购并国有企业的需求旺盛,恰恰与国有企业愿意提供购并的供给以及降低购并的条件密切相关,在外资购并国有企业中,中外双方处于非均衡的状态,等待购并的国有企业远大于外资的需求,外商处于强势地位。

3 企业租赁

企业租赁经营不同于设备、房屋出租,是指企业所有者将企业全部资产的经营权,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定期缴纳租金的一种产权交易方式。企业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并不让渡资产的所有权,仅将资产的使用权转让。在租赁期内,资产归承租人使用,无论经营状况如何,都应按照企业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归资产。企业租赁经营主要适用于小型国有企业。

企业租赁和企业承包作为同时代的改制模型对于实践“两权分离”,增强企业活力,转换经营机制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与企业承包相比,企业租赁的承租方负担较重,不但要缴纳所得税,而且要交纳租金,而承包企业往往可以得到政策上的扶持,相当一部分企业是承包税前利润,交费(承包费)不缴税(所得税)。当然在企业经营的自方面,租赁经营两权分离较承包经营更为彻底。

企业租赁经营中的法律关系与企业承包经营中的法律关系基本相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主要靠租赁经营合同规范。在对外责任承担问题上,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属于内部合同,因为租赁期间是以租赁企业名义对外发生关系。因此,租赁企业是责任承担的主体。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特别约定,在出租人或者租赁企业承担债务后,可依约定向承租人追偿。

在实行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主动向国际市场靠拢,与外商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其中一种特殊形式,是把国有企业直接承包或租赁给外商经营。以“承租形式”与外商合作,涉及到的权利义务是多方面的。对中方而言,最关心的是,外商能否按期如数缴付承包利润或租金。中方把偌大的家当交由外商承租经营,该外商资信状况如何?对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具有经营管理经验?一旦外商违约,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外商经营失误,使企业背负重大债务应怎样处理?甚至,如果外商恶意欺诈,转移企业资产,中饱私囊,又该怎样?对外商而言,最关心的是中方能否保证其生产、经营管理自,保证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商承租经营一个企业,毕竟也是一种重要的投资行为,追求经济利益是其根本目的,他们不仅要求按照企业经营的国际惯例来经营承租的企业,实现经营自,而且还要求能够享受以其他形式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可能享受的各种优惠,尤其是税收方面、进出口管理方面的优惠。这些问题,应当在合同中确定。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却是由各方因素决定的。

参考文献

[1] 钱卫清.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法律出版社,2001

[2]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行政体制改革实务全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第4篇: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范文

为明确企业与营销公司的职责、权限、义务和利益分配关系,充分发挥营销龙头作用,确保20**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承包方案。

1目的

通过本方案,明确营销公司的业务承包实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权限;同时规定年度业务目标及其考核结算办法。

2适用范围

企业各相关部门据此为营销公司提供业务承包的良好环境条件;财务部据此为营销公司建立专账,并进行单列核算与会计监督;企业按本方案对营销公司进行工作指导、业务考核和承包结帐。

3管理职责和权限

3.1管理职责

营销公司作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属部门,对企业汽配产品的营销业务实行承包经营,从售前的市场开发、售中的发运调度,到售后的货款回收和三包服务负完全责任。

3.1.1把握政策机遇和行业动态,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目标,最大限度地争取市场份额。

3.1.2搞好产品发运调度,按合同保证安全正点交付。

3.1.3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充分激发营销业务人员的聪明才智,确保年度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3.1.4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努力维护博盈品牌形象。

3.1.5根据市场情况,负责地提出产品开发和持续改进建议。

3.1.6负责应收帐款的管理和回收工作,呆滞欠款按规定移交法律事务部组织清收。

3.1.7认真做好市场信息的搜集、处理工作,逐旬编发《市场旬报》,逐月编发《市场分析报告》,逐月编制《三包服务报表》,提交企业经理层及各相关部门参考。

3.1.8维护和完善产品可追溯系统,组织对供应商的质量索赔认定,督促本企业制造、检验环节的质量责任追溯处罚。

3.2管理权限

作为业务承包实体,营销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调配权、薪酬分配权、自主调控权和应急处置权等。

3.2.1有权决定业务员的聘用、区域定位和职务升迁,操作程序可参照企业相关制度,聘任决定须报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

3.2.2有权制定承包体内部二次分配方案和包干费用内控办法,经企业审定后实施。

3.2.3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销售合同、特殊订单进行评审,编制要货计划。

3.2.4有权合理组织产品的发送运输工作。

3.2.5有权受理客户投诉,组织三包件的确认、责任的分解和损失的落实。

3.2.6有权组织三包退回产品的返修、加工和回收再利用,并报请企业财务部认定其有效价值。

3.2.7有权汇同企业质量部认定对供应商索赔额度,以及企业内部制造、检验环节的质量追溯处罚。

3.2.8有权提出产品开发、持续改进及价格策略等合理化建议。

3.2.9有权组织企业产品推广展示、品牌形象宣传及市场公关活动。

3.2.10在不违背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享有营销业务管理全过程的自主调控权和应急处置权。

4年度目标和考核指标

4.1年度目标

20**年度汽配产品销售收入目标任务为2亿元,

4.2考核指标

4.2.1销售收入全年目标任务2亿元

4.2.2销售回款率全年综合指标为96%,按上月止累计销售回款率调节当月分配系数。

5结算及奖惩办法

5.1提成比率基数营销费用及三包净损提成总比率为3.2%(含销售费1.4%、三包净损1.8%)由营销公司自主调控。

5.2月结算额度(万元)

当月总提成=当月销售收入*3.2%*P(Q+0.04)

P:当月止累计任务完成率

Q:上月止累计销售回款率

5.3年总决算(万元)

全年总提成=3.2%N(Q+0.04)+0.3%(N-2000)

N:全年销售总收入

Q:全年销售回款率

6提成费用开支范围

6.1员工薪酬控制在总提成的18%左右,包括营销公司全体成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

6.2办公经费控制在总提成的4%左右,含通讯费用、宣传资料及办公用品开支等。

6.3差旅费控制在总提成的12%左右,含营销公司认可的业务员差旅费及办事处房租开支等。

6.4三包服务费控制在总提成的50%左右,包括调件材料费、三包物质发运费和三包理赔开支等。

6.5业务招待及公关费用控制在总提成的10%左右。

6.6市场开发费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处理。

7三包收入

三包收入包括对供应商索赔收入、对外理赔后退回物质的有效价值和企业内部追溯处罚收入。按程序核定后冲减三包服务损失。

7.1营销公司每月提交对外索赔明细汇总表,经财务部核实后认定为三包收入。

7.2三包仓库对退回物质积极组织返修分流,每月提交出库明细及回用价值表,扣除制造部维修改制成本费用,经财务部认定为三包收入。

7.3企业内部人为质量事故造成的三包损失,由营销公司敦促质量部进行追溯处罚,并视同为三包收入。

8特别约定

8.1营销公司应注重业务员素质教育和培养,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

8.2营销公司不得私设账户,截留货款,不得妨碍和逃避企业的财务监督。

8.3企业各部门应牢固树立以市场为导向、视客户为上帝的经营思想,尽力为营销公司的业务承包创造良好条件。

8.4经评审认定的订单,确属制造原因影响交付的,由责任部门承担5-10%的违约金。

9相关标准

9.1Q/BQ.G0001-04部门工作职责和权限

9.2营销公司薪酬分配及费用管理细则

10记录文件

10.1营销公司销售指标考核评估表

10.2三包报务对外索赔明细汇总表

10.3市场旬报

10.4市场分析报告

10.5三包服务开支报表

附加说明

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

本方案经企业负责人和承包体负责人审签后实施

第5篇: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范文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企业;模式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股份合作制的概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股份合作制的不足

(一)家庭联产包责任制的不足

1、不适应农村人口流动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农民进城务工的潮流农民原有的户籍制度名存实亡。许多农民离土离乡,让原本肥沃的耕地大片荒芜,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农业经济的不景气。

2、规模经营难以实现

我国有2.3亿多农户,每户种植的平均规模为0.5公顷。土地经营权转让的制度空白造成部分收益权的缺失,土地的收益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经营土地获得收益和土地经营权通过交换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有进入市场的要求,但在现实中,土地经营权的转让遇到很大阻碍。

(二)股份合作制的不足

1、缺乏统一模式

股份合作制在实际运用中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股份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社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另一种是以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为主,资金、技术等参股的股份合作社。

2、缺乏统一立法

目前,国家并没有针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相应法规,甚至连股份合制法人地位等核心问题,也很难从法律上找到依据,因此,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并不明确,直接影响了股份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是在《公司法》中增加股份合作企业立法,还是制定单独的《股份合作制组织法》立法观点尚未统一。

三、股份合作制完善措施

(一)继续贯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

2008年《决定》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股份合作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良,在按人口落实社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要弥补其不足,就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二)选择何种股份合作制模式

股份合作制在实践中是选择“企业”的模式还是选择“股份合作社”的模式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农村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社比股份合作企业一个重要优势在于其免缴企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虽然都是股份合作制度,但作为“企业”和“合作社”的缴税标准是不同的。股份合作企业需要按照企业的标准每年缴纳25%的税率,而股份制合作社的纳税标准无具体规定。根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若股份合作社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纳税,其优越性就不言而喻了。股份合作社大都集中在农村,建立之初都面临着资金少规模小的特点,免征企业税就大大减轻了合作社的经济压力,增强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增多了农民股东的分红,提到了农民收入水平。

股份合作社与企业两种形式都要发展,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柱,企业的有无、规模的大小标志着一个国家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因此,我们应当从“企业化”的方面来深化农村的改革,用现代经营方式来推进农业,用现代经营理念来引领农业。股份合作社,不是股份合作制的终点,它只是企业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其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必将走向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完善股份合作制的立法

1、股份合作制立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层次和效力低。目前,制定的股份合作企业法规和规章,都是地方性法规章和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层次和效力最低的,有些甚至知识一些政策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其次,基本内容不一致。由于各个地区都规定了股份合作制文件,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概念、性质、地位、组织机构、资本构成、盈利分配等不统一,导致“一人一把号,个吹各的调”的混乱状态。再次,内容陈旧,目前多数地方性和部门性的股份合作企业法规和规章,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制定的,由于当时对股份合作企业的许多问题缺少理论总结,因此,其立法技术上也比较简单粗糙。随着股份合作制度的发展和成熟,以及农业中股份合作社的出现,都需要在原有股份合作企业规章加以更新。

2、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建议

(1)明确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企业,在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是一种不规范的企业形态,是向公司企业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因此,有的地方对已经成立的股份合作企业,总是试图将其向公司企业进行引导。而股份合作企业本身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有其存在价值,没有必要非要向公司过渡不可,因为这两种出资方式的法律属性也是有不同。股份合作制包括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承包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权再进一步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两部分,从而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户拥有的是土地折股量化后的权利物权,而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企业拥有的是土地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属于一种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是依赖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出资后这些就属于公司独立的财产,股东就失去了所有权。这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出资后的土地仍然有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利是不同的。

股份合作制的另一种模式是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既不能以工商法人登记,亦不能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后只能登记为社团法人,这不仅给其经营活动带来不便,而且也难以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主要用于社员的供给,吸收资金方面也很封闭。鉴于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股份合作制管理条例或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可以依法登记。

(2)完善股份合作的章程、风险保障机制及破产机制。

首先,建议出台更为细化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示范章程,以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收益权。企业成立时就自愿放弃股东资格的村民,企业在做了一次性现金补偿安置后,他们没有机会再享受公司经营的集体土地的补偿性收益。其次,按照企业章程内部转让股权的转让者,失去股权后也可能发生失去企业经营集体土地的补偿性收益。这些利益的损失,都需要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得到明确而合法的规定。

其次,完善风险保障机制。要明确在合作里出现亏损、农民不能按期领取保底收益时要共担风险。要逐步引导和帮助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建立风险保障制度,保护好农户的利益,保证农户人股土地的安全和收益,并尽量使股份合作组织成为农民争取更大话语权、赢得更多谈判筹码、争取更大收益的谈判平台和经营平台。

(3)完善立法。我国有国有企业法,城乡集体企业法;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等三资企业法;有合伙企业法,个人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公司法;当然,个体经营的“两户”和各种形式的“承包”也有法规和中央政策。而与此同时,在我国城乡普遍开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造实践却无法可依。一些学者认为制定《股份合作组织法》为时过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和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关是相悖的。股份合作企业或合作社尽管在国外没有先例,在我国也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股份合作也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股份合作组织法》立法时机已经成熟。首先,股份合作制目前已经在全国推广,成功模式的案例说明股份合作作为一个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次,实践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同时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它制约着股份合作组织自身的健康发展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再次,以家庭承包责任联产制为内核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土地制度的革新,它的发展影响着“三农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更关系着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学分析[J].理论前沿,2009(9).

2、金福海,张红霞.股份合作制与股份企业法[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3、王德庆,王本奎.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M].东北大学出版社,1997.

第6篇: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范文

发包方: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____管理局、____财政局、____税务局、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分行组成的____工业发

包委员会和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抽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双方协商一致辞,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商、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二款、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三款、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四款、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商(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人(公限一个)作为本研制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机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保法收入。

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撮因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知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美职工的劳动备件,在不数据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不数据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元。

第十三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有机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者(系批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收,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经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资励。

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职工人均年收藏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和,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7,直到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第二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总额的____.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企、事来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款、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第六款、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纲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案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发与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或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

代表____(签字盖章)

第7篇: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范文

发包方: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____管理局、____财政局、____税务局、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分行组成的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和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抽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双方协商一致辞,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商、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二款、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三款、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四款、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商(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人(公限一个)作为本研制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机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保法收入。

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撮因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知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美职工的劳动备件,在不数据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

职工收,不数据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元。

第十三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有机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

第二款、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者(系批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收,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经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资励。

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职工人均年收藏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和,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7%,直到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第二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总额的____%.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企、事来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款、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第六款、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纲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案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为

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发与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或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

代表____(签字盖章)

承包方________

第8篇: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范文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联营主体。现行法律规定的联营主体必须是法人,但并非所有法人都有资格进行联营。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作为一般经济合同主体的法人,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等,但作为联营合同主体的法人,则只能是取得法人资格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指的是从事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等方面专业活动的单位,如科研机构、设计机构、高等院校等。并且,事业单位也只能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关于公民的联营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经济联合分别赋予了“个人合伙”和“联营”的法律地位,但对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联合却未作规定。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商品经济关系中,不同经济性质的民事主体是不可能被截然分开的,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的形势下,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更为频繁、密切,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赋予公民联营主体的资格。

我国修改后的宪法肯定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由此确立了私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法律地位。那么,对于公民个人的联营主体资格再予以限制则与根本大法的精神相违背。《民法通则》早已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组织,不仅具有公民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依法定程序取得了作为经济实体从事经营的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用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他们的法律地位,这就为他们与企业法人联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联营效力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发包给联营一方经营。有人认为: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由一方承包经营,该联营中承包方对自己部分的财产既是承包方又是发包方,而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实际上是以承包为名,实现自己的利润保底,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笔者认为,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共同投资联合组成新的企业法人,其投营组织的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投资人无法直接控制这部分财产,该财产成为新的联营企业的独立财产。因此,不存在承包方对属于自己部分的财产既是承包方又是发包方的问题,联营一方向新的联营企业承包,其发包方是联营企业而不是组成联营中的一方。联营形成了新的经济实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尽管联营企业由联营一方承包,但联营企业的经济活动仍以联营企业的名义进行,相应地也仍应以联营企业名义对外承担债务。承包后的联营企业债务清偿,首先应以联营企业的财产偿债,不足部分再由联营各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联营各方投营企业的财产已承担了风险,也只有在此之后才能处理联营各方的责任。承包合同说到底是联营各方的内部关系,对其他人没有约束力。因此,并不存在转嫁风险给联营中承包方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联营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二)联营各方权利义务不一致。这种联营违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其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资金保底,即一方投入资金,相对方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二是实物保底,即具有生产、经营场所或机器设备的一方,将生产、经营场所或机器设备以实物的形式投营,按期获取约定利润,经营及亏损责任由相对方负责。这两种联营的共同特征是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坐享受益而不承担风险,这两种联营形式都是将一方的权利建立在另一方的风险责任之上,前者实际上是以联营为名行高利贷款之实,后者是以联营为名收取高额租金。因此,这两种联营的效力应予否定。

(三)变卖土地参加联营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也只允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参加联营,无权转让土地。即使是农村集体企业参加联营,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必须在按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土地使用权始能发生转移。所以,变卖土地参加联营的,不论是直接变卖还是间接变卖,其行为都具有违法性,这种联营的效力应予否定。

(四)以租赁物作为投资参加联营问题。根据民法原理,财产承租人本身对租赁物并不享有所有权,他所享有的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因而也就不享有处分权。如果承租人以租赁物作为投资参加联营,一旦发生风险,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主张其对租赁物的权利,这种风险必然转嫁给其他联营方。由此可见以租赁物作为投资参加联营实质上违背了风险共担的原则,这样的联营效力应予否定。

(五)以银行贷款作为联营投资。作为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取得贷款后就对款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如专项贷款)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贷款用途。因此,对以银行贷款作为联营投资的,原则上应予以保护。但是,这种投资行为必须有所限制,即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一般来说,联营各方若以银行贷款向联营企业投资,贷款种类必须为固定资产贷款,且必须在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对预算外投资项目,不宜允许以银行贷款作为投资,流动资金贷款或以其他名义从银行借贷的款项,也不宜作为联营投资。

三、关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半紧密型联营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中有几个问题很值得探讨:其一,“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哪些财产,如果理解为是联营各方投营体的财产,则实际上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如果理解为是联营各方投营体财产以外的财产,则遗漏了联营各方在联营体中享有的财产权益。这两种理解均有不足,正确的理解应是包括联营各方投营体的财产以及联营各方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其他财产。其二,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无限责任与“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的前提存在矛盾,允许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则不存在无限责任,确定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负无限责任则不允许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其三,半紧密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所负的责任是按份责任抑或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对《民法通则》现行规定的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责任应作两个层次讨论。第一层次是《民法通则》关于半紧密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所负责任的规定的确切含义及其学理依据;第二层次是现行《民法通则》关于半紧密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所负责任的规定是否妥当。

第9篇: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范文

关键词: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国有资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0月22日

国有企业与普通企业不同,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它的目标既包括经济目标也包括非经济目标。确保国有资本的增值、实现利润是其经济目标,非经济目标包括提供就业岗位、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生产的同时保护环境等。下面分别从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收益分配两个方面论述国有资本收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以及如何引导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一、国有资本收益实现与社会责任

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本运营的最终结果,它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经营机构,凭借其在经营性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取得与出资人相对应的税后利润、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等形式的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是社会经济的基础,也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而国有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也会促进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

1、国有资本收益实现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国有企业首先要保证国有资本的增值,这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和人民把资金投资到国有企业,第一目标就是要求国有企业盈利,实现企业价值的增长。只有盈利的国有企业才有能力来承担社会责任,亏损的国有企业相反会吞噬社会财富,给社会造成压力和负担。所以,一个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是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

2、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国有资本收益实现。首先,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单纯的高成本与低利润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承担社会成本虽然使国有企业成本增加,但却会获得竞争优势,从而获得额外的利润,甚至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其次,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使得企业获得了资源。通过研究发现,国有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建立紧密的关系能帮助国有企业获得不可见的、有价值的投资,其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投资者、员工、社会公众等。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提高国有企业声誉、降低员工的离职率、增加顾客的忠诚度,这样使企业获得更多资源,如员工、投资者、客户等等,吸引与保留高质量的员工,吸引与保留现实的和潜在的客户,进而为国有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促进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最后,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国有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有利于社会稳定,国有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实行较高的环境标准、强调控制污染,会给企业带来无形的收益,同时有利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保证国有企业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一致、国有企业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一致并让国有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是比较困难的。

二、国有资本收益分配与社会责任

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一直以来是政府和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我国国有企业收益分配也经历了统收统支、利润留成、利改税、分红的演变过程。国企分红现在成为公认的比较好的分配方法,下面主要就国企分红来讨论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

1、我国国企分红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分红还在试行阶段,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完善。首先,国有企业分红的比例到底是多少,这是目前专家讨论的主要问题。国有企业分红比例的确定意义非常重大,它涉及国有企业资本收益如何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人民、企业与员工等之间的分配。如果国有企业分红制定统一的标准,有可能影响国有企业的积极性,陷入“大锅饭”的局面。若由企业自行申报分红比例,可能会导致企业上缴利润很少。针对这个问题,政府需要权衡得失,可根据不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分红比例;其次,现存的国有企业分红没有涉及到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国有资本收益有以下几个去处:上缴利润给政府、发放工资给员工和经理人、企业留存等,没有具体涉及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民营企业,具有政府和企业的双重身份,上文已经提到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企业多余的成本,它既是国企与生俱来的责任,也会给国企带来无形的收益。

2、应建立基于社会责任的分红制度。基于以上研究,政府针对国有企业的性质,应该建立一种基于社会责任的分红制度。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可能不尽相同,所以政府应该制定不同的分红比例,从其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企业下一年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如企业设立专门承担社会责任的基金,这样会促进国企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首先,建立基于社会责任的分红制度,让企业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企业自觉地将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股东价值最大化联系到一起;其次,对企业采取激励措施来使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如可以对目前存在的169家国企在一年承担社会责任做出的贡献进行排名,并给予不同的奖励。提高国企的社会声誉,让国企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一种负担而是发展企业的一种方式。

三、基于社会责任承担的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

企业追求最大利润是实现相关利益者目标的前提,企业放弃短期利润目标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仅仅依靠企业管理层的自觉,需要社会多方力量包括政府、消费者、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的,从各个方面、多个角度规范企业行为,有激励也要有约束,督促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当针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角度建立一套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

1、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的转变。企业在协调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承担问题上更需要思想的指引、文化的保障。思想是行为的向导,思想上的转变是国有企业能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最有力保障。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决定了企业的精神动力和凝聚力,社会责任逐渐成为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的核心。因此,加快国有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理念的转变是对国有企业最有力的激励方式。

2、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层监督。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和目标的不一致产生问题。没有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经营者不会处处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全民谋福利,而是会通过各种途径侵吞国有资产。首先,促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就要提高经营者和管理层的社会责任意识,对管理层加以正确的引导,强化社会责任教育,使其认识到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其次,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监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防止国有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发生,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3、加强法律约束。我国《公司法》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表述,第五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但这只是一种模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无相应的实施细则。我国目前缺乏关于社会责任的专门立法来约束国有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要强调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强调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内容更广、责任更重。针对国有企业有必要制定《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办法》,作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并对国有企业细分,详细制定每类企业适宜的法律规范,垄断行业更需要强制性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将部分社会责任的承担作为企业所必须执行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但大多数社会责任不能依靠法律来硬性规定,还需要结合其他外部激励约束方式来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建平.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