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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技术总结精选(九篇)

高级工技术总结

第1篇:高级工技术总结范文

一、思想方面

思想上严于律己,热爱教育事业,各方面约束自己,鞭策自己,对自己要求更为严格,力争在思想上、工作上在同事、学生的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使自己的思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也对自己思想上有了更加高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业务水平,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

二、教学、工作方面

这学期主要担任高一年级的信息技术教学和学校电教设备的检修、维护等工作。工作是繁忙的,相对于上一年,无论是工作方法、工作经验、还是工作效率都有了明显的改善。

虽然工作量比较大,但为了提高教学水平和提高业务水平,向有经验老师请教的基础上,利用本人有限的时间建成个人教学博客,这有利于同行同事间的交流和学习,方便学生与我的交流,这大大有利于我教学的提高和及时掌握学生的动向,有利于引导学生的学习。在教学之余,我也注重自身发展进步。除了听课,评课,参加教研组教研活动外,我还注意到要自学。从思想上,利用行评机会端正自己;从行动上学电脑技术,学教学技能等;在生活上注意形象,为人师表。

继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探索合适的教学方法

1、充分体现“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原则

信息技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始终体观“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合作精神和探究欲望,在学习的整个过程中领悟信息文化内涵。教学实施的过程中,在充分理解新课程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重组教学内容。信息技术教学应该充分关注个体差异,设计分层次的学习目标。在教学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和解决具体问题的不同技术思路。对学习起点较低的学生,要多鼓励、多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对于基础较好的学生,要少限制、多支持,鼓励自主探究。

2、努力转变学生学习方式

课堂中倡导学生的自主学习,信息技术课程无论从教学内容、教学环境和教学方法上都非常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和学习能力。比如:我们学完文字处理软件后,可以给学生布置一个电子作品,确立作品的主题,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创作出集知识性和趣味性与一体的电子报刊,主题选择方向可以是环境保护、西部开发、世界无烟日、科技活动周、机器人、奥运等。老师给出作品要求,给学生两节课时间,可以上网搜集素材,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电子报刊的制作,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协作学习的习惯。可以从作品的思想性、科学性、创造性、艺术性、技术性几个方面给打分,全面给出评价,使学生得到一次很好的锻炼机会。

3、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影响学生学习方式的形成、完善以及改变的重要因素。信息技术课堂教学常用的教学方法有:

① 任务驱动。“任务驱动”教学强调学生在密切联系学习、生活和社会实际的有意义的“任务”情境中,通过完成任务来学习知识、培养技能、形成能力,提升素养。在“任务驱动”中所设置的任务要求做到科学、适当、适度。

③ 启发式。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根据教学目标,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展开思维活动,主动获取知识。这种方法有利于学生积极参与和学习,主动思考和实践。

④ 讲授法。信息技术教师根据信息技术课程的不同教学内容,做成各种教学课件,借助于有关设备,边讲授边操作,讲练结合,完成教学任务,达成教学目标。

⑤ 分层递进教学法。根据不同层次学生学习水平的差异,确定不同层次的教学目标,实行分层施教、分层测试评价。在教学过程中形成一种促进各层次学生不断递进的机制,开发学生潜能,发展个性,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

第2篇:高级工技术总结范文

我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工作从开始酝酿到顺利完成,经过了近一年的时间,期间从方案起草制定、广泛宣传发动、到进入具体操作,倾注了省厅及学院有关领导和学院有关处、室及全院教职工的心血与劳动。通过竞聘上岗,为学院其他各项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__*学院竞争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施方案》的形成过程

1、初稿的形成

20__年上半年,学院在广泛调研和学习的基础上,起草了《本稿件版权是文秘站秘书网,请登陆原创网站查看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施方案》。方案起草后,先印发学校职称评聘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科室征求意见,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基本形成了方案的初稿。

2、几上几下,广泛听取意见,精雕细琢,力求全面完善

20__年11月,在顺利完成了定编、定岗、定员、定职责的人事制度改革、聘用人员使用与管理等改革措施和“__*学院”揭牌庆典后,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工作被列入了学院的重要工作日程,为了进一步吸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分别由***院长等主持召开了多层次的不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多达六次,并用下发征求意见表等形式,欢迎光临文秘站秘书网 广泛的征求大家的意见。对于大家提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及时地吸收补充到方案中,单从12月起,竟聘方案讨论稿就先后修订了12次。12月9日,院长率有关人员到厅人事处、科教处做了专题汇报,在此前后,在方案的形成和确定过程中,学院多次就专业技术职务竟聘工作的中的有关问题向交通厅及有关处室的领导进行汇报和请示。在征得了领导支持和肯定后,方案最后经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组的意见并经学院竞聘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正式公布实施。可以说,《__*学院竞争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施方案》集中了全院广大教职工的智慧,也倾注了各级领导的心血,是一个得到大家广泛支持和肯定的较为完善的方案。

3、周密布置,全体动员,严格程序,稳妥推进

12月28日下午,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院长***同志就竞争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了动员,对竟聘工作的进程做了布置。在分析了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及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及实际聘任情况后,*院长强调: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和竞聘上岗,既是上级的要求,也是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更是解决大多数专业技术人员当前和长远利益的迫切之举。竟聘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和择优聘用的原则,严格程序,积极推行,稳妥推进,确保顺利完成。

按学院制定的竞聘工作日程,从12月28日开始,各项工作在学院竞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展开。

二、竞聘工作的指导思想

学院所确定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改革,逐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上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克服过去那种专业技术职务能上不能下的“终身制”的做法,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工作,刻苦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要求。

三、竞聘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2、注重工作实绩(重点考查20__、20__两年的工作实绩);

3、民主评议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4、激励先进、鼓励创新;

5、体现向教学一线倾斜;

6、合理设岗,科学评价。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确定以下人员暂不参加竞聘:

(1)、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人员;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以上者;

(3)、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期未满者;

(5)、上年度年度考核不合格;

(6)、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或擅离岗位,不能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7)、因停薪留职、个人原因等,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达一年以上的人员;

(8)、专业技术人员中,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本人自愿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9)、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由交通厅决定是否聘任;

(10)、截至20__年12月调入学院不满一年者;

(11)、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当前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现状

截至20__年年底,我院具有高级职务资格人员78人,其中教师系列71人(高级讲师44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27人);会计系列3人;档案系列2人;图书系列1人;工程系列1人。78人中(57岁以上6人、学院党委书记1人、院长1人按省厅要求不参加竞聘,另有1人因脱离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经营工作不参加竟竞聘)有69名同志参加了竞聘。

五、岗位设置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69名竞聘人员分四组参加竞聘。各组情况如下:

理论教学组设29岗,实习教学组设16岗,兼职教学组设14岗,综合组设6岗。

六、评议考核办法

(一)理论教学组(由各系、部管理的专职教师,含教研处、教务处人员):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议考核:

1、教学督导统计分:由已退休的老领导和老教师及学院的教学骨干(主要有:**********)组成的学院教学督导办公室汇总近两年来的大量的督导听课检查情况,直接给出一个分值。占总分的30%。

2、学生评教: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会同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组织抽调各方面反映较好的班级的班干部、团干部及优秀学生(每班15名同学)组成学生评议组根据每位教师的敬业精神、师德表现、教学水平等情况,为教师打分。占总分的10%。

3、学科组评议:由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教务处长、各个系、部的主任及部分教师代表(共9名同志)组成的学科组根据教师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专业教师水平等方面通过定量(主要由近两年的教学工作量、教案评比结果、论著、科研成果等来评价)、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由学科组成员打分)对每位教师进行评议考核。该项得分占总分的35%。

4、学院竞聘委员会打分:由学院竞聘领导小组成员(12名)、学院的老领导(1名)、中层干部(5名)、教师代表(8名)共26人组成的竞聘委员会根据每位竞聘教师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等因素打分。该分数占总分的25%。

(二)、实习教学组(由实训中心管理的专职教师),从以下四个方面组织评议考核:

1、学员评教:直接汇总近两年来实训中心组织的培训学员对实习指导教师的评教打分统计情况,该分占总分的10%。

2、学科组打分:由分管实训中心的院领导、实习中心主任、4名中层干部、3名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学科组(9名成员),根据教师的工作业绩(主要从培训学员数量、学员考核合格率、安全行驶里程等方面考核)、平时工作表现、敬业精神、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打分,占总分的35%。

3、民主评议:在学院竞聘工作动员大会结束后,当即宣布的由4名院领导、12名中层干部、16名教师(共32人)组成的民主评议组,综合每位教师的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占总分的30%。

4、学院竞聘委员会打分:由学院竞聘领导小组成员(12名)、学院的老领导(1名)、中层干部(5名)、教师代表(8名)共26人组成的竞聘委员会根据每位竞聘教师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等因素打分。该分数占总分的25%。

(三)、兼职教师组(现在管理岗位上的兼职教学人员)从以下三个方面组织评议考核:

1、学科组打分:由学院领导1名、中层干部3名、教师代表5名(共9人)组成的学科组根据每人的平时工作表现、敬业精神、专业教学水平等因素进行评议打分。占总分的30%。

2、民主评议:由4名院领导、12名中层干部、16名教师(共32人)组成的民主评议组,综合每位教师的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占总分的30%。

3、学院竞聘委员会打分:由学院竞聘领导小组成员(12名)、学院的老领导(1名)、中层干部(5名)、教师代表(8名)共26人组成的竞聘委员会根据每位竞聘教师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等因素打分。该分数占总分的40%。

(四)、综合组(全院综合类专业教师人员)从以下三个方面组织评议考核:

1、学科组打分:由2名院领导、5名中层干部、2名教职工(共9人)组成的学科组根据每人的平时工作表现、敬业精神、专业水平等因素进行评议打分。占总分的30%。

2、民主评议:由4名院领导、12名中层干部、16名教师(共32人)组成的民主评议组,综合每位教师的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占总分的30%。

3、学院竞聘委员会打分:由学院竞聘领导小组成员(12名)、学院的老领导(1名)、中层干部(5名)、教师代表(8名)共26人组成的竞聘委员会根据每位竞聘教师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等因素打分。该分数占总分的40%。

七、考核与统计

1、所有的考核统计工作在学院纪委的监督之下进行。具体的统计工作由6名选调的思想进步、工作认真的年轻教师承担,参加竞聘人员一律回避。

2、各种评议考核分数经计算、加权、平均后当即交办公室专人保存。所有资料均保存完好,随时可供查考。

3、竞聘评议考核结果如下:(略)

八、组织领导

第3篇:高级工技术总结范文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5、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三、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市及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县级正职、县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9、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1、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市属事业单位2:4:4,区(市)属事业单位1:3:6,乡镇属事业单位0.5:3.0:6.5。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2、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15、各级各单位在设置具体岗位时,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功能、规模、规格及专业技术水平等,在不超过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颁布的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

16、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由核准机关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1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8、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1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2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原则上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市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市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3、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4、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25、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区(市)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经区(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

26、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调整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同意后,报人事部审定。

2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设置,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点使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申请,分别报市人事局和省人事厅核准。其中,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三、四级岗位设置经各区(市)人事局和市直各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二、三、四级岗位聘用后,聘用人员名单须报市人事局备案。

29、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区(市)须经区(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六、岗位聘用

30、事业单位按照《*庄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办字〔2006〕6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1、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2、已经对各类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对全部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33、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及有关要求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35、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应填写《*庄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

3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第4篇:高级工技术总结范文

一、适用范围

1.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适用本指导意见。

2.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13.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

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到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学区为基础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20.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1.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2.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名称: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3.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24.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0.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1.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3.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五)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3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6.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7.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9.县(县级市、区)所属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县级市、区)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高等学校附属普通初中、小学的岗位设置的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9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义务教育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1.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2.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43.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44.义务教育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5.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46.义务教育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4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48.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9.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对义务教育学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0.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2.义务教育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3.各地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严禁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54.地(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55.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八、组织实施

56.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事关义务教育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持续健康和均衡发展。

57.岗位设置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58.各地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指导意见。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岗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学校各类岗位及结构比例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学校的性质和特色,特别是适应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紧缺专业建设和普通高中实施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专业技术岗位与相应教师职务序列相对应,设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划分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划分,参照普通小学岗位等级设置的规定执行。

13.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普通高中相协调。

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至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技能操作任务较重的中等职业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特点和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20.特设岗位不受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1.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普通高中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幼儿园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2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主管部门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9.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其中,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3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主管部门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五)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校(园)长

34.校(园)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受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8.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政府所属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9.县(县级市、区)所属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县级市、区)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8条、第39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应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在严格掌握聘用条件,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程序,由学校自主聘任到相应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在教师高级岗位聘任中,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4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4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6.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7.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48.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的特点,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49.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0.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聘用合同期满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5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3.各地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以及幼儿园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任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

54.地(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上述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

各地在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后,幼儿园教师参照小学教师职务管理办法执行。

八、组织实施

55.地方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岗位设置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核定各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保学校的人力资源供给和持续健康发展。

56.岗位设置工作是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5篇:高级工技术总结范文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通讯社等。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新闻出版行业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新闻出版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新闻出版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0.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新闻出版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新闻出版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家重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省、部(含副省级)主管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地(市)以下政府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特点和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2~-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报社、通讯社、时政类期刊社等新闻事业单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一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二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三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编辑(主任记者、副译审)一级岗位、主任编辑(主任记者、副译审)二级岗位、主任编辑(主任记者、副译审)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辑(记者、翻译)一级岗位、编辑(记者、翻译)二级岗位、编辑(记者、翻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翻译)一级岗位、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翻译)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事业单位中,编辑岗位和翻译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审(译审)一级岗位、编审(译审)二级岗位、编审(译审)三级岗位、编审(译审)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编审(副译审)一级岗位、副编审(副译审)二级岗位、副编审(副译审)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辑(翻译)一级岗位、编辑(翻译)二级岗位、编辑(翻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助理翻译)一级岗位、助理编辑(助理翻译)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技术编辑岗位和校对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一级岗位、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二级岗位、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一级岗位、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二级岗位、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一级岗位、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7.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9.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新闻出版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根本要求,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0.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岗位的具体条件。

33.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3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7.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8.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9.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1.国务院直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3.地(市)政府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44.县(市、区)政府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45.高等院校的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院校隶属关系履行核准手续。

46.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0.根据新闻出版行业人才的特点,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2.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深化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3.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6.岗位设置管理是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新闻出版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尊重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保证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7.各级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第6篇:高级工技术总结范文

一、我公司目前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

1、公司技术工人队伍的等级结构

我公司现有技师3人,高级工96人,中级工54人,初级工170人,技师、高级工等级的人员仅占公司技术工人总数的5.5。

2、公司技术工人队伍的年龄结构

近年来,随着公司规模的由小到大以及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性质的决定,36—45岁、46-55岁两个年龄段中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所占的比例呈现为高龄化态势,年轻的技术工人所占比例很小。

3、公司技术工人队伍的文化结构

目前,我公司技术工人在本科以上、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的所占比例依次为0.70%、3.5、1.4、35.7、58.7,由此可看出,我公司技术工人的文化结构还是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二、今明两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及打算:

1、总量目标:到20__年底,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450人,其中争取增加高级技师1-2人,技师增加5人,高级工增加40人。

2、素质目标:全面提高高技能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层次,,着力提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高级工以上等级的人员的比例,尤其要提高35岁以下高级工及以上人员的比例。今明两年内,全公司高技能人才接受继续教育面每年达到80以上,每人每年至少要接受一次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三、公司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方法:

1、职工培训制度我公司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的劳动苦脏累,职工素质相对较低等情况,对职工强化培训。在__市建设局、__市建委举办的特殊工种、造价编审、质检员、安全员、等培训学习班中,公司都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让职工参加培训,不断让他们学习新的知识,从而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技能。

2、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开展职工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制定技师、高级技师和职工持证上岗的培训、升级计划,依托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统筹实施,通过岗位培训和业务锻炼,我公司绝大部分技术工人都能执证上岗。

3、开展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培训,加强团队学习,大力开展QC小组活动,通过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组成的QC小组,大家共同学习、互相切磋,提高了职工的素质。

4、搭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平台。我公司与__市建筑技工学校采取校企联合培养的方式,为公司搭建了高级工、技师甚至高级技师的培训平台。

5、积极参与各项技能竞赛。公司对各项技能竞赛都积极安排人员参加,并对在省、市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公司先后有吴小平、李冬林、贺建华等参加过各类技能竞赛,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尤其是贺建华同志参加20__年木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得__市第一名,__省第二名,为公司争得了荣誉,促进了公司高技能人才学习的热潮。

四、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存在的问题:

1、高级技术工人占比较低,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我公司高级工以上人员仅占公司技术人员总数的5.5,比重太小。

2、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偏低,技术素质堪忧。

第7篇:高级工技术总结范文

现将《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发给你们,请在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工作中贯彻执行。

评聘高级技师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比较复杂的工作,必须审慎行事,经过试点,逐步推开。现决定铁道部齐齐哈尔车辆工厂、大连机车车辆工厂、沈阳信号工厂和山海关桥梁工厂为评聘高级技师第一批试点单位。请试点企业认真做好准备,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设置高级技师的岗位和职数,制定试点方案,报铁道部劳动工资司批准后组织实施。试点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为加强对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的领导,铁道部决定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李承斌任主任,陈关茂、章根明任副主任,李新发、李洪达、夏珠明、翟宗周、王永正、尹志升为委员。有关总公司也应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劳动工资司核备。

其它企业评聘高级技师工作,待第一批试点结束后另行部署。

附件: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鼓励技师在技艺上精益求精,选拔和培养高技艺的人才,以适应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现对铁路行业实施高级技师评聘试点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铁路行业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岗位按专业设置并确定其职务名称,不是技师的普遍晋职,铁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第一批试点的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件。

二、任职条件1.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和高超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

2.在工艺改进、技术革新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技艺方面,在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在学习、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方面,成绩显著;

3.热心传授技艺和绝招、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

4.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并在生产岗位上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铁路局、总公司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10%以内,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岗位的技术密集、工艺先进、设备复杂等不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四、考核内容与重点

高级技师的考核,应在坚持全面考评的原则下,着重考核;

1.技术革新项目,特别是被聘为技师后的新贡献;

2.在生产实际中解决关键项目、处理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3.本专业(工种)以外的相关工种的知识。

凡申报高级技师者,须写出个人技术总结或技术论文,主要内容应包括:掌握的专业(工种)技术知识、解决或处理的技术关键、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所取得的成果等。

五、考评组织

1.铁道部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并负责高级技师的审批。委员会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教育司和铁路总工会生活保险部的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高级技师的日常工作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

2.各铁路局、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都应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部署、审议本系统的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根据需要可成立由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为主组成的专业(工种)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六、评审程序和审批权限

1.由本人申请或车间推荐,本单位劳动工资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教育部门组织培训(培训重点应放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方面的知识)。

2.填写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铁路分局、工程处、工厂的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审定技术总结或技术论文,并组织答辩和进行初评,签署意见后,推荐到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3.各铁路局、总公司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签署意见后,报部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核准。

4.部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分期分批地对高级技师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符合条件者,由部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由铁道部按劳动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各系统应将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一式4份报部劳动工资司。

七、津贴待遇

1.高级技师从受聘之当月起,取消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月人均50元。具体津贴标准由聘任单位按每月40~60元的幅度内自 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也不准挪作它用。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2.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3.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和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八、评聘高级技师其他有关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铁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第一批试点的专业范围和职务名称。

专业 名称

(一)机床加工 机床加工高级技师

1.车工

2.铣工

(二)钳工 钳工高级技师

3.机械钳工

4.信号钳工

5.机车钳工

6.内燃钳工

7.工具钳工

(三)焊 接 焊接高级技师

8.电焊工

(四)铆 接 铆接高级技师

9.铆工

(五)铸 造 铸造高级技师

10.铸工

(六)锻 造 锻造高级技师

11.锻工

第8篇:高级工技术总结范文

摘要:制造业人力资源建设在企业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过程中具有引领、示范、推动、凝聚作用。要把知识与技术创新体系和人力资源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训体系紧密结合,为企业培养培训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提供知识和智力支撑。 关键词:人力资源 制造业 人才培训 一、上海电气人力资源基本状况 上海电气集团共有企业387家,其中资产管理公司277家、有限公司103家,总公司下属7家。 集团共有职工114709名,其中,在岗职工为74584名。所属企业中,资产管理公司拥有职工68211名,其中32899名职工在岗;有限公司拥有职工45467名,其中40654名职工在岗。 在岗职工中,有专业技术人员共18221名,占职工总数的24.43%;有技术工人35535人,其中技能人才33139名,占职工总数的44.43%。根据电气集团人力资源分类统计表,在岗劳务工用工总数13480人。集团在岗职工中,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职工1277名。占专业技术人员的7%,占在岗职工的1.7%,职工的学历学位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集团共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938名,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6%,占在岗职工的2.6%。集团共有高级技师202名,技师1685名,两者分别占技术型人才的0.6%和5.1%,占在岗职工的0.3%和2.3%,技师、高级技师占技术型人才比例为5.7%,占技术工人比例为5.3%,占工人(含劳务工14066人)比例为3.8%。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型人才比例为24.4%,占技术工人比例为22.74%。 在职工教育培训投入方面,2006年。上海电气职工教育培训投入3501.6万元,在岗职工人均469.5元,其中,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总投入1049.8万元。技能人才人均316.8元。技能人才培训占总投入比例为30%。有限公司职工教育培训投人2313.5万元,人均投入569.1元,其中技能人才投入566.1万元,技能人才人均276.8元。有限公司技能人才培训占总投入比例为24.5%。 同时根据调查,45%的职工在过去一年中参加了企业组织的培训。但有77.5%的职工表示过去一年中没有参加过企业外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群体中有52.5%的职工表示过去一年中没有参加过企业组织的培训,有26.7%的职工表示过去一年没有参加过企业外的培训。35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群体中38.2%的职工表示过去一年中没有参加过企业组织的培训,其中有65.20%的职工表示过去一年没有参加过企业外的培训。企业高层领导中23.1%的人员表示过去一年中没有参加过企业组织的培训。68.5%的人员表示过去一年中没有参加过企业外的培训。 综合上述情况可见,上海电气集团已经拥有一支专业配套、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的人才队伍。近三年来。职工队伍建设态势良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占在岗职工比例在2011年、2005年、2006年分别为1.87%、2.17%、2.28%,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比例在2011年、2005年、2006年分别为7.68%、8.8,%、10.03%,呈现上升趋势。 二、上海电气人力资源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级技能人才在总量、结构和素质上还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2006年西门子年度报表,2006年西门子共有员工474900名。其中173000人(36.42%)的员工具有本科学历。2006年,西门子在世界范围内新雇佣了75200位员工,其中36%具有本科学历,在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新员工中,有60%是科学家职务或者是工程师。西门子公司高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0%以上。而上海电气高级技能人才从质量到数量都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技师、高级技师人数

第9篇:高级工技术总结范文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5L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OO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2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g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时乙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6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5L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5L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合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

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