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精选(九篇)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第1篇: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

第一,建设部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上规定: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在1995年建设部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的前言明确该规范颁布的目的是: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反映出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考虑了建筑面积计算的习惯和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同时与《住宅设计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内容做了协调。此规范从2005年7月1日施行。此规范侧重于开发商、建筑商之间的房屋面积测算,其制定的目的是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第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房产测量规范》上规定总结起来有:面积测算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包含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全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房产测量规范》将阳台的面积测算分成两种,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差异就在于此。实践中开发商通常建筑封闭阳台,因此通常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房款。

第三,江苏省建设委员会2006年出台了关于住宅阳台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其中明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中关于阳台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总结以下:1.《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10.2.7条中有关阳台计算方法与国家规范完全一致:其中第3.5.4条关于阳台面积计算为:“阳台面积应按结构低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内,将阳台面积单独计算”。2.商品房销售的面积按1995年9月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中《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其中阳台的面积计算方法为“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房产测量面积目前按国家行业标准《房产测量规范》(CH5001-1991)有关规定计算。自2000年8月1日起,按新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有关规定计算,其中阳台面积计算方法为:“挑廊、全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计入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国家两部门的规范对阳台的面积计算这一事项上,存在不同的规定,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的规定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房产测量规范》保持一致。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在国务院裁决之前,两者都是有效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所以,虽然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在颁布时间晚于《房产测量规范》,但由于两者之间具有同等效力,故不能够彼此取代,而应在各自的范围之内施行。

第2篇: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

【关键词】智能化建筑与综合布线系统的关系;综合布线的特点;返用范围

0.引言

20世纪50年代,经济发达的国家在城市中兴建新式大型高层建筑,为了增加和提高建筑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首先提出楼宇自动化的要求,在房屋建筑内装有各种仪表、控制装置和信号显示等设备,并采用集中控制、监视,以便于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由于这些系统基本采用人工手动或初步的自动控制方式,开学水平较低,所需设备和器材品种繁多而复杂,线路数量很多,平均长度也长,不但增加了工程造价,而且不利于施工和维护。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城市中各种新型高层建筑和现代化公共建筑中的综合布线系统已成为现代化建筑工程中的热门话题,也是建筑工程和通信工程中设计和施工相互结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1.智能化建筑与综合布线系统的关系

智能化建筑的基本功能主要由3大部分构成,即建筑自动化或楼宇自动化(BA)、通信自动化(CA)、办公自动化(OA)。由于智能化建筑是集建筑、通信、计算机网络和自动控制等多种高科技之大成,所以智能化建筑工程项目的内容极为广泛,作为智能化建筑中的神经系统一一综合布线系统是智能化建筑的关键部分和基础设施之一,不应将智能化建筑和综合布线系统相互等同。综合布线系统在建筑内和其他设施一样,都是附属于建筑物的基础设施,为智能化建筑的主人和用户服务。虽然综合布线系统和房屋建筑彼此结合形成不可分离的整体,但要看到它们是不同类型和工程性质的建筑项目。它们从规划、设计直到施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其关系是极为密切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1.1综合布线系统是衡量智能化建筑的智能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衡量智能化建筑的智能化程度的标准,既不是完全看建筑物的体积是否高大巍峨和造型是否新型壮观,也不是看装修是否宏伟华丽和设备是否齐全,主要看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能力,如设备配置是否成套、技术功能是否完善、网络分布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优良,这些都是决定智能化建筑的智能化程度高低的主要因素,因为智能化建筑能否为用户更好地服务,综合布线系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2综合布线系统使智能化建筑充分发挥智能化效能,它是智能化建筑中必备的基础设施

综合布线系统把智能化建筑内的通信、计算机和各种设备及设施,在――定的条件下纳人综合布线系统,相互连接形成完整配套的整体,以实现高度智能化的要求。由于综合布线系统能适应各种设备、设施的当前需要和今后发展,具有兼容性、可靠性、使用灵活性和管理科学性等特点,所以它是智能化建筑能够保证优质高效服务的基础设施之一。在智能化建筑中如没有综合布线系统,各种设施和设备因无信息传媒质连接而无法相互联系、正常运行,智能化也难以实现,智能化建筑只能是一幢只有空壳躯体的、实有价值不高的土木建筑,也就不能称为智能化建筑。在建筑物中只有配备了综合布线系统时,才有实现智能化的可能性,这是智能化建筑工程中的关键内容。

1.3综合布线系统能适应今后智能化建筑和各种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

由于综合布线系统具有很高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满足客观发展需要,为此,在新建的高层或重要的智能化建筑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实用性和今后发展等各种因素,积极采用综合布-镇系统。总之,综合布线系统分布于智能化建筑中。必然会有相互融合的需要,同时又可能发生彼此矛盾的问题。因此,在综合布线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应与负责建筑工程等有关单位密切联系、配合协调,采取妥善合理的方式来处理,以满足各方面的要求。

2.综合布线系统的特点

综合布线系是目前国内外推广使用的比较先进的综合布线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2.1综合性、兼容性好

传统的专业布线方式需要使用不同的电线、电缆、接续设备和其他器材,技术效能差别极大,难以相互通用、彼此不能兼容。综合布线系统具有综合所有系统和相互兼容的特点,采用光缆或高质量的布线部件和连接硬件,能满足不同生产厂家终端设备传输信号的需要。

2.2灵活性、适应性强

综合布线系统中的任何信息点都能连接不同类型的终端设备。当设备数量和位置发生变化时,只需采用简单的插接工序,实用方便,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且节省工程投资。

2.3便于今后扩建和维护管理

综合布线系统的网络结构一般采用垦形结构,各条绒路自成独立系统,在改建或扩建时互相不会影响。综合布线系统的所有布线部件采用木式的标准件和模块化设计,因此,部件容易更换,便于排除障碍,且采用集中管理方式,有利于分析、检查、测试和维修,从而节约维护费和提高工作效串。

2.4技术经济合理

综合布线系统各个部分都采用高质量材料和标准化部件,并按照标准施工和严格检测,保证系统技术性能优良可靠,满足目前和今后通信需要,且可在维护管理中减少维修工作,节省管理费用。

3.综合布线系统的范围

第3篇: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

关键字:排水系统给水系统标准 应用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economy, the technological level of China's construction has increased rapidly, to adapt to the social economic life and production quality, standards of construction products increasing requirement. In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digestion and absorption and independent development, technology innovation, the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developmen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building products. The importance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increasingly deepened, with the position of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personnel to carry out technical standard design and basis, how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standard and design to meet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quality control, has become the key to achieve the desired objectives.

Keywords: application of drainage water supply system standard

中图分类号:TU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技术创新,开发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建筑产品的各专业。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重要性日益加深,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是设计人员进行设计的技术标准和依据,如何正确理解标准及设计出符合工程建设规定控制的质量标准,成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

给水系统

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给水的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以一定的方式组合成的总体。是指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电厂的给水系统由给水泵、给水管道和阀门组成,其任务是保证连续可靠地向锅炉供水。通常把给水泵吸水侧称为低压给水管道系统;给水泵出口侧称为高压给水管道系统。

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sewerage system)排水的收集、输送、水质的处理和排放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用以除涝、防渍、防盐的各级排水沟(管)道及建筑物的总称。它主要由田间排水调节网、各级排水沟、蓄涝湖泊、排水闸、抽排泵站和排水容泄区等组成(见图)。排水区的多余水量首先汇入田间排水调节网,然后经各级排水沟或经湖泊滞蓄后再由排水闸或抽排站排至容泄区。

建筑给水排水标准

3.1建筑给水排水标准的适用

(1)应当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为设计依据,对于各种设计手册,技术指南,设计指南等只能作为参考,设计人员不能本末倒置,将技术措施作为设计依据,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设计依据包括依据性资料和工程建设标准。当发现标准条文要求与手册或者技术措施要求存在差异或矛盾时,应以标准为设计依据,不可随意更改。但是如果设计人员对某些规范的要求有认为不合理时也可以和主观部门沟通。

(2)明确体系关系

明确体系关系即明确建筑给水排水标准体系的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三个层次的关系。上层标准的内容包括其以下各层标准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共性技术要求,并指导其下面各层标准的具体实施。所以,当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应当首先满足上一层标准所指定的基本要求,再按照下一层的要求去实现设计,当出现上下条文的矛盾时,应当以上一层标准的内容理解为标准,斟酌上层标准后,在考虑下一层的标准内容,达到两者的统一。

在写设计依据的时候,也应当分清层级,上下规范要分前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消防设计的通用标准,工程界通常称之为“母规范”,其他消防设计专业标准为“子规范”,“母规范”通常规定“是否设置”,“子规范”则规定“如何设置”,当对“母规范”与“子规范”的内容理解存在矛盾或争议时,则以“母规范”为准。设计人员在判断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依据“母规范”而不是“子规范”来执行。

(3)对于范围的界定

标准内容只针对符合该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提出技术要求,所以设计人员必须理解掌握标准界定的适用范围,才能准确使用标准。例如《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两个规范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居住小区为界定,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只适用于居住小区。

在消防的设计中范围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同为消防设计的“母规范”,其中有很多规定是设计人员容易混淆和矛盾的,例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消火栓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是非强制性条文。所以设计人员在进行消防设计时应首先分清标准适用范围,再仔细斟酌规范要求,以求设计准确。

(4)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涉及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余均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但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政策法令,或者工程建设具体项目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后,就必须执行,带有强制性。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做了以下规定:“凡是在勘察、规划、设计、施工中擅自更改强制性标准的,或编制标准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罚款。”通常情况下,公告部分会列出哪些条文是强制性,在正文中则会用黑体字显示,所以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必须把握好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区别,强制性的条文必须遵守,虽然推荐性的条文不要求必须遵守,但是其有着不同的严格程度,设计人员必须仔细斟酌条文的区别。

结束语:我国建筑给水排水技术在建筑技术的这种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取得了巨大进步,在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及宜用性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研究,取得了很多新的技术成果和设计新思想。适应了建筑产品的多功能化、宜人化发展的需求,同时在建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技术上的创新性改进。在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与建筑内、外部系统的对接和与相关专业技术的衔接上进行了设计理念的更新。这些新技术新设计思想应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体现出来,提高技术设计水平,适应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的技术已用于工程实践中,并已取得了良好的工程效益。

参考文献:

[1]姜文源.给水排水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J].给水排水,2002,28(6):87—95.

[2]杨敏.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关键技术应用[J].西南交通大学,2009.12(3):56.

陶源1985年2月13日

籍贯 重庆北碚

单位 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事务所重庆事务分所

职称 助理给水排水工程师

第4篇: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

关键词:建筑节能;检测;分类;方法

前 言

城市居住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场所,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城市建设,特别是人居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现建筑节能是中国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使建筑节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值得关注的是建筑节能的检测分析。应加强施工过程的节能质量控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保温材料、门窗等构件进行抽样复检,不合格的不允许使用;对竣工的居住建筑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从而确保居住建筑的节能质量和建筑节能的实现。

1、建筑节能检测的必要性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即在保证提高建筑舒适性的条件下,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简单来说,建筑节能就是要“减少建筑中能量的散失”和“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率”。

2000 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程和规范。应该说,只要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中严格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择使用节能材料和节能产品;在节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控制好节能材料产品系统的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节能性就应该有保障。然而,现实却不然。尤其在夏热冬冷地区,多数设计人员的建筑节能相关知识比较欠缺,对新的建筑节能规范和标准理解有待提高。同时,建筑的建造周期长,节能施工环节较多,施工方和开发商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施工中常常出现偏离设计和标准的现象。加之利益的驱使和社会不良风气的渗入,偷工减料难免出现。针对以上现象,为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必须通过相关的检测,来实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

2、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分类

2.1 实验室与现场检测

建筑节能检测,是用标准的方法、适合的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由专业技术人员对节能建筑中使用原材料、设备、设施和建筑物等进行热工性能及与热工性能有关的技术操作,它是保证节能建筑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与常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一样,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分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两大部分。实验室检测是指测试试件在实验室加工完成,相关检测参数均在实验室内测出;而现场检测是指测试对象或试件在施工现场,相关的检测参数在施工现场测出。

2.2 型式检测与抽样检测

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来分,建筑节能检测分进场部品构件材料、保温隔热节能系统及组成材料的型式检测(简称型式检测)、现场抽样复查检测(简称复检)以及现场监督检查检测(简称监督检测)。型式检测是建筑节能部品构件材料、保温隔热节能系统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必要条件,进入施工工程现场的企业应具有检测参数齐全的有效型式检测报告。因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节能部品、构件材料量大,现场施工人员文化程度大多不高,对新的建筑节能新产品和系统均不熟悉,且缺乏相关的实际操作使用经验,故对进入现场的建筑节能部品构件材料、保温隔热节能系统组成材料抽样进行复查抽检非常必要。由于建筑节能工作大量推广时间不长,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供应等各层面的相关人员对建筑节能技术、节能系统产品认识普遍有待提高。在这期间,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尤为重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定期与不定期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纠正设计环节中出现的纰漏、杜绝施工阶段伪劣“节能产品”混入施工现场,避免制造“豆腐渣”工程。

3、常见的建筑节能检测方法

3.1 热流计法

热流计是建筑热耗测定中常用仪表,通过它来测量建筑物围护结构或各种保温材料的传热量及物理性能参数。热流计法是通过检测被测对象的热流、冷端温度和热端温度,再根据相应的公式计算出被测对象的热阻和传热系数。热流计法适用于屋顶、外墙、分户墙、楼板等构件的现场或实验室检测。流计法也是我国现行检测的首选方法。

3.2 热箱法

热箱法是基于一维稳态传热的原理在试件两侧箱体(热箱和冷箱)内分别建立所需的温度、风速辐射条件,达到稳定状态后,测量空气温度、试件壁的表面温度及输入到计量箱的功率,然后根据公式计算出试件的热传递性质——传热系数。热箱法适用范围包括屋顶、外墙、分户墙、楼板、门窗的传热系数实验室测量。热箱法不宜用于现场检测,而门、窗传热系数检测只能用热箱法。

3.3 红外热像仪法

红外热像仪是集先进的光电子技术、红外探测器技术和红外图像处理技术于一身的高科技产品。热像仪测温是一种非接触式、快速的测量技术,测量物体表面温度分布,能直观地显示物体表面的温度场,温度分辨率可达 0.01 ℃。此外,还具有显示方式多、输出的视频信号信息量大、可进行数据存储和计算机处理、操作简单等优点。

3.4 常功率平面热源法

常功率平面热源法是非稳态法中一种比较常用的方法,适用于建筑材料和其他隔热材料热物理性能的测试。其现场检测的方法是在墙体内表面人为地加上一个合适的平面恒定热源,对墙体进行一定时间的加热,通过测定墙体内外表面的温度响应辨识出墙体的传热系数。

4、建筑节能工程检测项目

4.1 建筑节能实验室检测项目

4.1.1 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或保温系统组成材料的检测

包括:保温隔热板(块)材料的检测、保温隔热浆体材料的检测、粘结层及保护层材料的检测、玻纤网、腹丝、锚固件的检测等,检测时,需按其相应产品标准或技术规程全项目检测。

4.1.2 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试验,即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有关试验

包括:耐候性试验、抗风压性能试验、抗冲击性能试验、吸水量试验、耐冻融性能试验、热阻试验、抹面层不透水性试验、保护层水蒸气渗透阻试验。

4.1.3 建筑外门窗的检测,即建筑外门或外窗的有关检测包括:抗风压性能检测、水密性能检测、气密性能检测、外窗保温性能检测。

4.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测项目

主要包括:保温板系统中板材粘贴面积及粘贴强度、保温浆料系统中保温砂浆厚度及粘贴强度、硬质泡沫聚氨酯保温系统中保温层的厚度、固定锚栓件的抗拔强度。

4.3 特殊情况下需进行建筑工程节能性现场检测

当对保温施工质量有怀疑或采用保温材料无相关产品认证手续,无验收标准时或保温材料无热工性能检验报告,保温体系无型式检验报告时,需在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构件或复合构件传热阻的测试及自然条件下内表面温度的检测。

5、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中须注意的问题

5.1 围护结构检测应注意的问题

5.1.1 温度和湿度对材料导热系数的影响

材料的导热系数与容重有关,但任何保温隔热(绝热)材料,无论是无机的还是有机的,多数是有孔材料。如果是闭孔材料,湿度对其导热性能影响小些;如果是开孔材料,湿度对其导热性能影响很大。一般说来,材料随着温度的升高,孔隙中空气的导热和孔臂间辐射换热也增强,使得材料导热系数增大,因此,在检测导热系数时要注意环境温度的控制,要记录环境温度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5.1.2 湿度对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影响

设计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是以设计规范提供的标准条件下导热系数,乘以一定系数进行计算的。这个系数只有在一定条件下适用,有些条件下并不适用,由此可见,环境的湿度会对材料的传热系数测试产生影响,应引起注意。

5.1.3 风速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风速影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热流计法和热箱法),可导致检测结果偏大;风速也影响红外热像的检测结果,使温度分布产生误差。

5.1.4 人为操作带来的误差

测温选点不同带来测温本身的不准确,同时直接影响用温度计算的间接检测结果,如能耗、热流计的传热阻等。传热系数测点方位的选择,如南向和西向受太阳辐射影响大,不宜进行传热系数检测,如一定要检测,应进行遮挡处理。检测位置的不同影响其数据的代表性,如果进行传热系数检测,最好用热箱法检测几面墙;用热流计法每面墙布置几个测点比较具有代表性;这些测试结果需要用红外热像仪辅助检测比较准确。

5.1.5 检测中应注意的热桥问题

在节能建筑中由于施工误差、保温隔热材料热工性能差和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导致相当数量的围护结构热工性差或产生热桥,室内出现结露、长霉和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现象。因此,在进行节能检测时,要兼顾热桥部位的检测。

5.1.6 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检测和处理

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检测时薄抹灰系统检测比较好检测和恢复处理;有网和无网现浇体系的钻芯取样,可能很难取出完整试样;夹心保温墙体要钻芯样到结构层,等于破坏了结构,修补恢复时要按结构方案修补;规范未说明自保温墙体如何取样。

5.1.7 系统检测室建立的问题

在建立散热器、风机盘管含值和噪声检测时,要注意标准要求的条件(温度、压力、湿度和流量等),实验间的建造一定要符合标准,验收时一定要对照标准进行,否则,测试台误差会带来检测结果的错误。

5.2 运行系统节能检测须注意的两大问题

5.2.1 检测方法标准的问题

各风口的风量、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和照明功率密度,目前还没有适合的现场检测方法标准,因此测试时应考虑这一因素。

5.2.2 系统检测所用仪器量程和数量问题

流量计和温度记录仪的用量是很大的,一个检测室至少应有 4台以上超声波热流量计,8 台以上超声波流量计,温度记录仪应在100~250 个;选择超声波流量计要注意量程和精度。

6、结语

鉴于建筑能耗对国民经济的巨大影响,因此在节能检测方面应提高认识,实施全过程监控,对节能检测严格执行,依法推进建筑节能检测工作。现阶段节能检测还存在很大的不足,需要大力开发和发展新的节能检测技术。另外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建材的应用,对建筑节能的影响意义深远,所以节能检测的关键还在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开发上。

参考文献

[1] GB50411-200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第5篇: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

建筑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快,对于社会的经济影响越来越大,其对环境也有直接的影响,在建筑研究过程中所需要进行的就是建筑材料的节能化选择,使得建筑的绿化性逐渐得到发展。近年来对于南方的建筑保温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为使得在对环境不产生不利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建筑的保温隔热的研究,就需要从材料上下手来达到最佳效果,因此,需要对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处理施工技术进行研究。

关键词: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处理技术 施工技术 研究分析

随着低碳概念的深入人心以及环保理念的全面深化,使得社会中各产业的发展逐渐往该方向靠拢,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得社会的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进而使得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趋向于稳定化,以及与持续发展原则相符合。在建筑产业方面更应如此,其主要改进的方向就是减少空调、电扇等电子产品的使用,需要采取绿色的方式来调整室内的温度,经过不断的研究发现科学环保的改进措施就是进行节能建筑材料的选择应用。本文主要探讨的就是建筑过程中应用建筑节能材料进行保温隔热处理施工技术的完善化研究。

1建筑材料节能保温隔热处理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

对于南方而言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没有地暖,夏天温度普遍高且持续的时间长,冬天处于湿冷状态,建筑无法提到较好的保温隔热的作用,导致其必须借助其他设备来进行温度的调控。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的主要改进策略就是进行建筑材料上的分析以及其施工设计的研究等,但是该应用方式在南方的发展极为缓慢,主要原因就是建筑节能材料的选择问题,建筑的设计问题,材料的构架问题,施工技术的问题以及相关人员的素质问题等。

1.1建筑节能材料的选择问题

在南方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对于建筑节能材料的选择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选取的材料不科学以及不适用,与南方的气候合适度不高,导致易出现各种意外以及建筑的稳定性无法保证,建筑的保温隔热效果弱化等。具体体现就是选取的建筑节能材料主要就是建筑过程中的实际应用例子,其对于例子的使用地点以及使用条件的分析较为匮乏,在该种节能材料的使用过程中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导致其的实用性得不到体现,其会导致的后果就是由于材料的选择不合理而出现由于承重能力范围的不确定性导致危险的发生。

1.2建筑的实际情况探究以及设计问题

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处理施工技术中还存在的严重影响其发展以及更新的问题就是设计问题以及实际情况探究的问题,主要就是在设计过程中,由于对于其设计环境的信息获取量不足,导致其的温度变化范围、湿度情况以及具体气候变化情况等的考虑不足,导致所进行的施工与实际的情况出现矛盾之处,不仅使得该施工无法正常进展下去,还会进一步的导致建筑的质量以及所预期的效果无法实现。

1.3施工技术以及相关人员能力问题

施工技术的问题就是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处理施工技术的使用以及发展极为有限,其使用的方式较为单一,所掌握的技术较为有限,所使用的方法以及设备等较为落后,进一步使得该方面的建筑质量处于一个较为低下的水平,导致其的发展进一步受到阻碍;导致其发展无法顺利进行的另一个因素就是相关人员的素质不高,主要包括设计人员、勘探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等,其的能力不足以及整体的素质不高,导致该施工的整体运作处于一个较为不协调的状态,进而由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无法取得较大的进步。

2建筑材料节能保温隔热处理施工技术的改进研究

建筑产业是我国基础产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就是几乎每一产业的进展与建筑产业都密切相关,建筑产业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之一,由此可见其的发展范围以及发展重要性极大,进行环保建筑的研究是有必要的。在南方一直以来所研究的重点方向就是住房的舒适性,即冬暖夏凉,其主要使用的工具就是空调,其存在的问题就是造成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增加、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化以及进一步恶化温度等,对于人体的健康而言也是极为不利的,其会破坏人体的自我温度调节能力以及使得人体的水分更为快速的蒸发。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建筑材料节能保温隔热处理施工技术。

2.1进行建筑节能材料的合理选择

选取建筑节能材料的主要准则就是改变材料选取者的观念,主要就是将设计中出现的不合理的借鉴以及参考会导致的结果进行全面合理的阐述,让其对此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在材料的选取上投入精力,主要改进方向就是对材料的主要使用范围,即温度的控制范围以及周围的干湿度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在进行适合的材料的筛选,主要运用的手段就是对比,进行材料效果、材料质量、材料承重范围以及材料的价格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探讨,最终获取一个最为合适的范围,必要时保留与之相似或者作用效果相差不大的方案以备不时之需,尽量做到不影响施工进程。

2.2进行科学的设计

进行科学设计的主要方式就是将其设计地点的海拔、地势、地形进行详细的勘探,对该地的气候变化、天气的衍变、各种时节具体的气候情况、温度的具体变化范围等进行详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在根据所选取的材料,所规划好的房屋构架方案进行进一步的结合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设计,其设计的主要效果就是将保温隔热的效果具体化以及实际化。

2.3进行施工技术的研究以及相关人员的能力锻炼

对施工技术方面进行的主要研究就是引进先进的设计理念设计方案以及设计手段技术等,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的发展需求以及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同时进行的就是对相关人员进行该方面专业人才的技术辅导,使其的能力能够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逐渐提高。

3结束语

第6篇: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第7篇: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

[关键字] 建筑 地基 基础处理

[中图分类号] TV223 [文献码]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2)-11-103-1

1做好地基基础处理工作的意义

建筑工程之中,对地基的基础处理是其众多繁杂工序的基础和保证,也是整个工程开始的第一个工序,地基基础施工质量不达标,以后的工作都是徒劳甚至是极大的浪费。而我国幅员广阔,地形复杂,其不同区域地质情况差异也较大,因而更需要我们的建筑工程质量对地基要对地基处理足够重视,认真分析考察接手的每个建筑项目地质情况,严格按照规范 标准加以进行处理。只有高标准的高质量的地基处理,才能使建筑工程更具稳定与抗震性,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因而我们务必要做好地基基础处理工作。

2建筑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

地基处理设计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部结构的刚度和强度,以增加建筑物对地基不均匀变形的适应能力。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宜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选择代表性场地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加固效果,同时为施工质量检验提供相关依据。

常用的地基处理方法有:换填垫层法、强夯法、砂石桩法、振冲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预压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石灰桩法、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柱锤冲扩桩法、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等。

这里分别对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强夯法和振冲法极其使用范围加以详细介绍。

2.1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

在以上各种地基处理方法之中,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推广使用较晚,其是我国独立自主研发的地基处理施工技术。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简称CFG桩,它是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八五"期间重点攻关项目,在1992年成功开发了相关的成套设备,在北京望京小区100多栋高层建筑中得到了应用。并且由于技术自身的优点,已经被广泛的应用于我国建筑地基处理工程中。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是将碎石、粉煤灰和少量水泥,加水拌和,用振动沉管打桩机或长螺旋钻管内泵压成桩机具制成的一种具有一定粘结强度的桩,桩和桩间土通过褥垫层形成复合地基。现在,很多工程用水泥代替粉煤灰,这就形成了素混凝土桩,素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过高,一般在C10~C20为宜。

(1)水泥粉煤灰碎石桩适用条件。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适用于处理粘性土、粉土、砂土和已自重固结的素填土等地基,既适用于条形基础、独立基础,也适用于筏基、箱形基础。可加固从多层建筑到30层以下的高层建筑,从民用建筑到工业厂房均可使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常用的施工方法有振动沉管成桩、螺旋钻孔成桩、泥浆护壁钻孔成桩以及长螺旋钻孔管内泵压混合料成桩等,各种施工方法各有其自身的优点和适用性,需根据实际的地质条件采取适当的成桩方法。

(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加固机理。与前两种地基处理方法相比,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加固原理较为简单,它主要是通过自身的强度,来加强和固结周围的地基土体,并且与周围土体联合组成复合型地基,从而按一定的应力比共同分担上部荷载。

2.1 强夯地基基础处理法

强夯地基处理方法一种动力性的固结技术,主要用于含水量较高的地基基础,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两种适用的基础条件有所不同。强夯法主要适用于处理碎石土、砂土、低饱和度的粉土与粘性土、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对于高饱和度的粉土与粘性土应谨慎采用。强夯置换法与强夯法的适用条件有所不同,它主要适用于含水量较多的高饱和度的粘性土地基环境。在施工时,需要对夯坑内进行回填碎石、块石等固体材料,从而达到加固的条件。

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其施工原理是相同的,因此,在工程建设中一般将其统称为强夯法。强夯法主要是通过夯锤的动力能量,在夯坑周围地基产生一系列的应力波,这种应力波以能力的形式削弱了颗粒间的阻力,从而使得地基更加密实。冲击产生的应力波主要分为体波和面波两种形式的波形,面波主要是在地基表面进行传播,对于实际工程没有什么作用。体波则主要是在地基内部产生压缩和剪切两种能量,这两种能量是压实地基的关键。通过夯锤的高速动能,使得地基周围形成一定的应力波场,从而保证了一定范围内的地基进行了有效的加固和压实,从而达到了地基加固的目的。

2.2振冲地基基础处理法

振冲地基处理法又称为振冲法,是一种常见的地基处理方法。它主要是利用振动和水冲对土体进行加固,振冲法根据是否添加回填料分为振冲密实法和振冲桩法。振冲法的起源较早,早在1936年德国在振密松砂地基时就以采用。我国于1977年开始采用振冲法。最早由南京水科院引入,在河北怀来县官厅水库坝基松砂加密工程中获得成功。随后,在水利,交通,石化,工民建等行业获得广泛应用。

振冲密实法和振冲桩法对于地基基础的适用环境有所不同。振冲密实法主要用于致密性较差的砂土地基,一般而言,在粘粒量小于10%的地基中需要适用振冲密实法进行地基处理。通过这种方法主要是消除地基的液化,减少地基中的孔隙密度,从使得地基内部更加密实。当地基土中的粘粒量增加到30%时,由于地此时地基内部的孔隙密度本身就较小,其含水量不大,因此,使用振冲密实法就不能有效的减少地基空隙,达不到加固地基的作用,此时需要适用振冲桩法进行施工。振冲桩法主要适用于处理砂土、粉土、粘性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在振冲桩法的施工过程中,其填充量一般为碎石,它主要是通过密实的骨料,增加了地基的相对重量,从而使得振动过程中,地基的持续下沉加固。并且,碎石骨料能够在地基中形成良好的排水通道,加速周围地基水的流动,提高了地基的强度。

3小结

本文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处理的重要意义和常见的地基处理方法做了简单论述了,然后详细论述了其中的三种处理方法做了论述。在实际建筑工程中,我们需要各种处理方法加以比较,认真分析,对比方案然后选取最合适的处理方法,只有重视并认真做好地基基础处理工作,保证其高标准规范,才不仅能为整个建筑的可靠性打下基础,同时还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成本,从而可以使建筑团队更具一定优势。

参考文献

第8篇: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第9篇:建筑法的适用范围范文

关键词:建筑能耗;室内舒适度;神经网络;多目标优化

随着生活水准的提高,建筑节能、建筑舒适度及健康居住已成为未来建筑设计的重要话题[1]。我国东北部地区的1~3月份与世界同纬度地区相比的平均气温要低20℃左右,黄河中下游一带普遍低15℃左右,长江以南一带平均低10℃左右,东南沿海地区低5℃左右;而7~9月份的平均气温,绝大部分地区比世界同纬度地区要高出5℃左右,再考虑我国大部分东部地区的夏天、冬天的湿度较高[2],出现长时间的夏天闷热,潮凉局势。在建筑使用过程中,为维持内环境舒适度,对空调有非常高的需求,会产生大量能耗。在我国大力推行绿色建筑的政策背景下,如在建筑方案决策初期就为设计者提供一系列的基本参考标准,将节省节能建筑设计的时间成本。

1建筑能耗及舒适度模型的建立

1.1能耗模型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复杂,如建筑物外墙、外窗及屋顶的传热系数、建筑布局、窗墙比、建筑物的体形系数、朝向及光照等。从报道的文献资料来看,建筑能耗计算通常采用三种方法:基于热力学定律、基于人工神经网络及集成计算平台[3]。一些集成化的计算平台也为建筑设计的能耗计算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如Energyplus、DeST和DOE-2,其中Energyplus作为一种开放的全能耗模拟分析软件,其功能强大,已在建筑节能设计领域产生了充分的认可度。1.2人工神经网络的建筑能耗及舒适度模型构想,BP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样本数据可由Energyplus软件工具进行多次模拟获得。文章住宅建筑能耗和室内舒适度的BP神经网络模型为一个三层的BP神经网络,输入层节点个数为21,选择隐层节点个数为25,输出层节点数为2。21个输入的设计参数的选择范围如表1所示。通过Energyplus软件工具对上述21个输入参数在输入范围内进行反复计算,产生250组样本数据,其中200组用来训练3层的BP网络模型,50组用来对训练的神经网络进行检验。1.3模型的训练及校验按输入参数的上、下限范围,用Energyplus软件工具进行全能耗的分析处理,产生覆盖面广泛的300组数据作为BP神经网络的样本数据。设置BP神经网络的学习率为0.5,训练的误差精度为0.01,最大迭代数为1000。考虑输入参数的量纲影响,为了提高模型的预测准确度和收敛速度,在进行网络训练与测试之前,需要对所有的样本数据进行归一化处理,如公式(1)所示:(1)使用已处理好的数据分别对传统的BP网络进行训练和测试。对BP网络的输出结果,再进行反归一化处理,如公式(2)所示:(2)从训练的结果来看:建筑能耗的模拟值和预测值吻合较好,训练的平均绝对精度为1.7kWh/m2,平均相对精度为1.21%;室内舒适度的平均绝对精度为0.35,平均相对精度为0.82%。然后,用训练后的BP网络对50组样本测试数据进行预测。当运用BP网络对数据进行预测时,得出网络的预测精度较高,对建筑能耗预测的平均绝对误差为2.25,相对误差为1.61%,对舒适度检验的平均绝对误差为0.46,相对误差为1.08%。从以上结果得出,用测试样本来检验训练后的网络模型,预测结果是比较理想的。

2建筑节能和舒适度的多目标优化方法

2.1NSGA-II多目标优化方法多目标优化获得的是被优化目标的非劣解集。NSGA-II操作的主要思想为:首先按二进制或实数等进行编码,生成一定的初始种群,对初始种群进行基本的交叉变异遗传操作,产生了子代种群,将父子两代种群合并,进行快速的非支配排序、精英保留和拥挤度排序操作[4];然后选择前沿中的前若干个个体进入下一父代中,继续以上循环操作,直至达到最大循环代数。基本的算法流程如下:①随机产生初始种群0P,对0P作复制、交叉、变异操作,产生子代种群0Q,令t=0;②对父代及子代种群进行合并操作,即ttt=QPR,对tR进行快速非支配排序,生成非劣前沿n,,,FFF21;③对非劣前沿进行拥挤度排挤和精英保留选择操作,选择N个个体,组成新一代种群t+1P;④对新种群t+1P进行复制、交叉、变异操作,生成种群t+1Q;⑤如果达到终止条件,则退出;否则tt+=1,返回执行②;程序结束最后所得的非劣前沿n,,,FFF21即为所需要的多目标解集。2.2NSGA-II的优化应用以矩形平面布局的建筑类型为设计对象,将NSGA-II用于建筑的能耗和室内的舒适度的双目标优化设计,优化目标函数描述如公式(3)所示:

3优化设计应用

根据NSGA-II的优化设计结果,本研究结合具体案例,以平面布局为矩形的民用住宅为典型设计案例,设计中固定了一部分参数,来验证优化结果的合理性,如:建筑方位为南向,建筑面积为100m2,建筑层数为5层,层高为3.0m,建筑来流方向风速为均匀分布,来流风速大小为2.0m/s,方向与建筑法线方向平行,设备功率为25W/m2,照明密度为9W/m2,保暖温度为18℃,制冷温度为26℃,锅炉效率为0.89。当建筑的东、西、北向窗墙比从约0.38增大到约0.62时,建筑的能耗从约142.2kWh/m2增大到约142.7kWh/m2,而室内的舒适度约从42.6%减少到42.2%,尤其以南向的窗墙比变化比较明显,建筑能耗从约142.2kWh/m2增大到约155.4kWh/m2,而室内的舒适度约从42.6%减少到40.8%;当外窗传热系数发生变化时,对建筑节能和室内舒适的影响不明显;随着外墙传热系数的不断增大,从3.02W/m2k变化到3.52W/m2k时,建筑能耗变化不明显,而舒适度随之减少,而屋顶传热系数对于建筑能耗的影响显得比较敏感。

4结束语

实现低能耗和高舒适度是节能建筑的目标。文章通过选择对建筑能耗和舒适度密切相关的若干个设计参数,选择了一典型的南向矩形平面民用建筑为案例,借助EnergyPlus全能耗模拟分析软件,生成了250组覆盖广泛的样本数据,用BP神经网络对样本数据进行学习训练,从而建立了建筑能耗和室内舒适度的模型,并用所建的BP网络对建筑能耗和室内舒适度进行了检验,50组样本数据对能耗检验的平均绝对误差达2.25,相对误差达1.61%,对舒适度检验的平均绝对误差达0.46,相对误差达1.08%。在今后的研究中,如果能更进一步对影响建筑能耗、舒适度的因素进行挖掘,建立更加完善的样本数据,完善神经网络模型。

参考文献:

[1]李明浩,李华东.可持续性主题下的绿色建筑战略[J].建筑学报,2003,(2):16-17.

[2]王俊懿.寒冷地区建筑的节能设计分析[J].科学导报,2015,(7).

[3]王明阳.基于绿色理念的建筑规划节能设计研究[J].住宅与房地产,2015,(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