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企业事故调查范文

企业事故调查精选(九篇)

企业事故调查

第1篇:企业事故调查范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工伤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因工死亡事故、多人事故(同时伤及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事故)和重伤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含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由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厂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上级工会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如有违反,应严肃追究责任。

涉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范围的重大伤亡事故,还须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五条 工厂企业应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并在照片上对事故的重要部位作出标志,记明数据。无条件拍摄现场照片的单位,可绘制简明的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

第六条 工厂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会同同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行政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必须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第七条 涉及两个工厂企业的事故,调查小组应由双方按照第六条规定派员组成,并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负责召集。

第八条 事故调查小组的任务是:

(一)查清事故的情况和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

(二)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和建议;

(三)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建议工厂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四)协助工厂企业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九条 事故调查小组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时,应有两人同时参加,并作好笔录。笔录须交被调查人校阅签字。被调查人有书写能力的,应由本人自写书面材料。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时,应指定专人作好记录。

第十条 事故调查小组对情节复杂的事故,必要时可指定发生事故的工厂企业或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作出书面结论,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工厂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请市劳动部门裁决。

第十二条 工厂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需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时,事前还应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厂企业在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时,应将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十条要求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示意图以及技术鉴定材料等作为事故调查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四条 工厂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市、区(县)的劳动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死亡事故的,区、县劳动部门应进行审查批复,并报送市劳动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工厂企业按批复意见处理结束后,方得结案。

第十五条 涉及两个工厂企业的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并进行统计。如事故主要责任不属上报统计的单位时,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工厂企业对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的预防事故的措施,应认真执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负责督促检查。对因改进措施不力,再次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工厂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厂企业对事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除责成补报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工厂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事故档案制度。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以备查考。

第2篇:企业事故调查范文

1.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填报,三日内报送市劳动局。

2.非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企业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填报快报表,五日内报送市劳动局。

3.《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各单位根据劳动局规定表式可自行印制。

4.《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区、县劳动局原执行的《北京市职工死亡事故快报表》同时废止。

附件一: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略)

    附件二: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填报说明

一、国民经济类型代码

100  全民所有制

200  集体所有制

210  城镇集体所有制

220  乡村集体所有制

900  其他各种所有制

910  外商独资经营

930  中外合资经营

950  中外合作经营

310  私营

二、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非矿山企业

010100  农场

010400  畜牧场

010500  渔场

021500  木材及竹材采运

021600  自来水生产、供应业

022200  纺织工业

0228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023400  石油加工业

023500  炼焦业

023600  化学工业

024500  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24800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

024900  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业

025300  机械、电气、电子设备制造业

025600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46910  土木工程建筑业

047000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047100  勘察设计业

057300  交通运输业

057400  邮电通讯业

060000  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130000  其他行业矿山企业

020800  煤矿

020900  石油和天然气

021000  黑色冶金矿

021100  有色金属矿

021151  金矿

021160  稀有金属矿

021210  建材矿

021220  化学矿

021290  其他非金属矿

036710  地质勘探

130009  其他

三、隶属关系

1.中央直属单位(中央部属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单位(省属企业)

4.地、省辖市、盟、州属单位(地(市)属企业)

5.地辖市属单位

6.县及县以下单位

四、企业规模

1.特大型

3.大型一

4.大型二

5.中型一

6.中型二

8.小型

五、事故原因分类

1.技术设计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第3篇:企业事故调查范文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强化劳动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五条 企业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以下统称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上列部门应逐级上报。

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负责人还应同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须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察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八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一)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酌情派员参加;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由县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下企业由市地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组成;省属、中央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四)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酌情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由省或省级以上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各级经济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类别,可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在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以及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

(四)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

(五)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 速、超压、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六)不按规定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七);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一)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条例规定;

(二)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发证上岗;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致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

(五)不按规定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

(八)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无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

(九)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十)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据此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复后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复;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由县级劳动部门审查,报所在市地劳动部门批复;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上企业由所在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复;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下企业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复;中央、省属企业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报省劳动部门批复;

(四)油田、铁路等生产作业场所跨市地的企业所发生的重伤或死亡事故,由省劳动部门直接审查批复;

(五)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县劳动部门审查批复;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市地劳动部门批复;

(六)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由省劳动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二条 企业接到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批复文件后,应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或技术鉴定,所需经费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送劳动部门。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企业事故调查范文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市安监局及党组向我市各县(市、区)安监局从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全体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值此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会议召开之际。感谢你年为我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付出的辛勤劳动,感谢你年为我市安全生产的总体稳定作出的无私奉献!

一、充分肯定去年我市从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为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省安监局综合处和市安监局及党组正确领导的结果,以上成绩的取得。也是座各县(市、区)安监局综合安监工作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各地安监局综合监管部门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也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卓有实效的综合监管工作,比如: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在省安监局综合处和市安监局及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年。按照“沟通与协调同步,监督与服务并行”工作思路,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为主线,围绕“三个零增长”目标,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监管有效方式,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持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和“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安全稳定。全年共发生各类事故起、死亡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同比下,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重点抓了以下几点工作: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按照市委《精神,年初,会同市平安办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平安型”企业创建活动

一)开展“平安型”企业创建活动。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安全机构建立情况、全员安全培训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作为评定“平安型”企业的基本标准,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

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和《机械制造、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计划》计划在三年时间里,动员一万家企业参加“创标”活动,其中,培育一百家部级、省、市级示范性企业。年全市共有企业机械制造和船舶修造企业参加“创标”活动,其中有家企业已经按期完成复评工作。

全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按照市府办下发的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

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三合一”场所、船舶修造、建筑施工、电力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市共排查各类单位家(次)发现隐患处,整改处,整改率达;处省级重大隐患和市级重大隐患基本完成整治。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要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大会后。牵头组织开展“着重打好道路交通、三合一”场所和民居出租房、工矿企业、违法违章建筑、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新生隐患点安全治理”

努力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一是每月对我市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与去年同期以及上月份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四)开展建立事故预警机制探索活动。研究事故发生规律,提出下月防范对策措施;二是每季将全市各类事故发生开展和各县(市、区)事故死亡人数指标进度控制情况,编发信息,以通报全市,警示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事故控制;三是采取沟通谈话方式,告戒事故多发的地区和部门加强监管。如果发现某个地方某个行业某个时期事故多发,市安委办领导都会及时找相关县(市、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沟通谈话,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推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开制度。一是组织开展事故单位“回头看”活动。近年来发生过事故的单位

五)开展事故单位“回头看”活动。对其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改进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帮助事故单位查隐患、堵漏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二是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有关事项的批复》要求,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调查,严格责任追究。三是公开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为吸取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年的三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都在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调查处理结果,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认识形势,明确任务,扎实抓好当前我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充分肯定去年我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所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我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形势依然严峻。隐患十分严重,很容易发生事故。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新课题。我们必须对此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今年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今年我市综合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全年贯穿一条主线,突出两大抓手,实现“三个确保”,抓好八项工作。一条主线就是以“安全生产年”为主线;两大抓手就是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两大举措为抓手;三个确保就是确保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三个零增长”,确保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在具体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

一、着力推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在政府层面,按照《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要求,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抓紧修订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条、块”关系。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事故多发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指导,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为依托,强化指标控制和日常监管的考核,推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在企业层面,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告公示制度,将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曝光。建立与规范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真正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各类评先评优挂起钩来,着力推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将隐患排查治理列入我市今后一个时期综合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要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按照《》()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通知》()要求,协调解决辖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挥隐患排查治理主力军的作用,强化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实施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督促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经费保障、建档监控和定期上报等制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从而,构建我市“政府领导、部门监督、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二要把隐患排查整治与推进事故多发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从近几年的情况看,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是我市事故多发、高发领域,如果把这两大领域的事故压下来,对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将会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因此,加大对这两大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是今年我市综合安全监管重中之重的工作。要通过认真研究,深刻剖析,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共同打好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战。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面,全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全面排摸交通乱点、黑点、事故多发点段和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的状况,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治。特别是目前全市已排查出来的,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其落实整改。

三要深化船舶修造等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的规定,全面摸清我市船舶修造、机械制造、造纸、印染和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造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印染行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化创建工作等要求,督促企业建立“自查隐患、自我整改、自负责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或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年度全市工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

四要抓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每个阶段的工作落实。按照市安委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表》,进一步明确每个阶段、每个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工作要求和督查内容,将隐患排查治理整体工作深化、细化、具体化,并采取明查暗访、督查通报等形式,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市、县、乡隐患治理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各类整治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建档,分级挂牌公布,明确整改治理责任单位、整改治理督办单位、整改治理内容、整改治理措施和整改治理期限。目前,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上报的处市级工矿、水上交通等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核查,尽快予以挂牌公布,实行督办整治。建立全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统计、上报、整改、销号等信息管理制度,利用我市安全监管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实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督。

三、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按照《我市“万家创建百家示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继续深化机械制造、船舶修造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通过“十百千”服务企业活动和政策引导、检查指导、咨询帮扶等手段,拓宽创建范围,督促指导电力、交通等行业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创建活动。在前两年全市合计创建家的基础上,加大创建力度,今年争取动员家左右的企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四、完善企业评估分级办法。根据《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和《我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完善企业评估分级和基层安全生产“五个一”管理制度。一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企业评估分级操作规范,指导企业及有关部门、基层安监人员开展评估分级工作。二要将评估分级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对评估分级出来的C、D类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实施重点监管。三要将评估分级工作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相结合,对对评估分级出来比较好的企业,动员与鼓励其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四要将评估分级工作与“十百千”服务企业活动相结合,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帮助其破解一些老大难安全问题。通过各项措施,确保企业评估分级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五、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联络员会议制度。利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联络员会议制度这一平台,进一步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全面了解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以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相互交流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年度、季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学习有关单位安全监管和防范事故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研究和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办法,提出改进各地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讨安全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探索研究联合执法机制,推进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六、强化“三同时”监管。认真把好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做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项目设计、论证、审批、验收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凡安全设施没有实施“三同时”的,一律不准论证,不准审批,不准验收,不准投产,杜绝产生新的隐患。特别是今年我市新上马的重点工程与项目比较多,一定要加强监管,确保在建工程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工程质量。

第5篇:企业事故调查范文

[关键词]劳动安全 企业 竞争优势

[中图分类号]C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087-01

人力资源(员工)是企业的战略性资源。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实现其经营战略的根本保证。人力资源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人力资源的保全。所谓人力资源保全是指,企业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和于员工个人工作绩效与组织整体绩效的提高。人力资源保全的核心是员工的劳动安全与卫生。

目前,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企业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问题。工作场所事故的普遍增加,使员工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同时也对事故者的家属、同事等带来身心上的重大伤害。因此,一个企业理应担负起保证其员工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社会义务与责任。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企业有组织地提高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水准及员工的劳动安全的意识,将使企业降低成本、严格遵守国家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从而根本上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一、员工劳动安全与企业竞争优势的关系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一个企业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和维持某种对竞争的优势。例如,企业可以采取成本领先战略,产品多样化等经营战略,在市场上取得自己的竞争优势。但是,企业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卫生与企业的竞争优势也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这一点应该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1、高水准的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可降低企业成本。企业尽量减少各种事故,可以大大减少因劳动安全与卫生问题带来的额外成本。另外,企业各种降低事故率的计划还能明显提高企业的成本的竞争优势,如降低缺勤率、员工辞职率和医疗费用,从而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生产率。例如,美国一家公司在1998年推出一项防治职业病的计划,其中包括员工健康风险评估、营养咨询、压力管理、戒烟、减肥等。该计划的成本效益分析表明,这些活动使公司在此后10年内因医疗费和病伤人数减少及生产率的提高而至少节约1900万美元。对该公司而言,这就意味着此项计划每一美元的投资会产生6.15美元的回报。

2、遵守劳动安全法规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律与法规,不但可以减少因违法造成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助于企业的成本的降低,而且这也有助于企业在社会与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留住员工和吸引外面的人才到组织中来工作。无疑,这些都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减少生产事故的措施

尽管国家与企业已制定有确保企业工作环境安全的法律与法规,但是国内外企业的事故发生率还是相当高,这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与重视。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以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为了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与增加劳动生产的安全性,企业可采取如下措施:

1、企业高层管理重视。企业的高层管理必须重视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工作,并且要在经费上予以足够的支持,用以改善工作环境与工作条件。要建立劳动安全报告制度。企业没有这种报告,就缺乏对劳动安全工作的正确指导和无法保证劳动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企业的高层领导人员中应有一人切实负责企业的劳动安全工作。

2、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经验表明,凡是对其员工进行劳动安全与卫生培训的企业,其事故的发生率都比较低。员工应该学会尽可能安全地完成每项工作任务。有资料显示,从1973年至1995年期间,美国企业的事故发生率呈下降趋势。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加强了对其员工的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的培训,从而增强了企业及其员工遵守劳动安全法规的自觉性。

3、设立劳动安全奖项。设立这种奖项的目的在于,激励员工注意劳动安全,避免事故发生。企业可以制定出安全目标(通常以部门为单位),并对达到安全目标的员工进行奖励。例如,一个部门可以制定“今后三个月将由于事故造成的工时损失减少50%”这样一个目标。如果实现了这一目标,该部门的全体员工将会得到激励性的奖励(通常以奖金或者实物的方式发放)。

4、安全检查。因为“十分了解情况”的员工常常出现造成事故的行为,所以许多企业便将重点从预防事故转向防止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的行为上。为此,企业要进行安全检查。这类检查通常由安全委员会或者观察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并纠正其不安全行为的主管进行。在进行安全检查时,管理人员要系统地观察员工的工作,发现并消除不安全的工作行为。再有,安全检查要根据事先制定好的程序进行,对每一个员工进行检查。

5、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可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以防止以后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于那些险些酿成事故的事件,也要进行调查,以便在重大事故发生之前消除事故的隐患。进行大规模的事故调查时,企业的主管应成为调查组的成员。另外,调查组还应有劳动安全工程师,设备维修的主管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与劳动安全方面的专家。

6、安全委员会。企业应成立安全委员会经常性地对其劳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劳动安全委员会应由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组成。这个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除协助进行安全检查与事故调查外,还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等。

三、企业重视劳动安全的标准

企业可以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各种措施以确保其员工的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一个企业是否重视劳动安全与卫生,通常可以用以下标准来衡量。

1、企业高层领导是否真正重视劳动安全与卫生工作。如果高层领导仅是口头上劳动安全重要,那么员工将会认为,领导并不重视劳动的生产与安全。

2、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工作与责任是否有明确分工,保证各种劳动安全与卫生工作的是否真正落实与完成;这方面的工作的大部分是否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来实施。

3、一切事故的产生的原因是否都找出并且进行认真的分析。

4、劳动安全教育是否成为员工培训的一项基本内容。

第6篇:企业事故调查范文

一、适用范围

区境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均适用于本预案:

(一)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各供热企业重大设备、设施事故,重大锅炉、压力管道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等;

(二)煤炭供应紧张影响企业正常供热;

(三)因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造成区域停供或大面积停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重特大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重特大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监局、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卫生局、广播电视台、环保局、人社局、供电公司、热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职责如下:

(一)应急领导小组

配合市重特大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好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决定人员、车辆、物资的临时调度,以及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重特大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负责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指令。

(三)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调度指挥,行使应急领导小组的职权。

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处置的宣传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负责制定处置和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进行现场指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负责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区安监局:协助做好事故现场指挥工作,负责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工作,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协助做好事故现场指挥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开展伤员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供应。

区质监分局:参与锅炉、压力管道抢险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区环保局:参与现场环境污染的处置。

区监察局、人社局、总工会、工商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区广播电视台:根据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对事故现场及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报道,向公众传播突发事件信息。

区消防大队:参与制定抢救方案,参与组织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供电公司、热力公司:负责应急处置队伍的组织工作,负责煤炭等供热物资的临时调配。

各相关镇街:负责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估

我区可能发生集中供热重特大安全事故危险目标为:

(一)由于建筑物、构筑物占压,载重车辆碾轧等原因造成管道爆裂,引起大量热水泄漏;

(二)由于建设不规范、违规操作或设施维护保养不完善造成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及引起的火灾;

(三)由于供热用煤断缺,引起大面积停暖。

四、应急体系及演练

(一)应急救援体系。

1.各供热企业成立事故抢险队,由供热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抢险队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电焊工不少于3人;

2.公安消防队伍。

(二)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

1.各供热企业根据本单位供热设施设备情况,储备常用配件;

2.各供热企业的专业抢险队应至少配备抢险工具车1辆、电焊机2台、隔热服2套及其他必备工具;

3.各供热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储备相应燃料。

(三)应急处置演练。每年供热开始前,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国内外各种供热安全生产事故的经验教训,组织对各供热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抢险队人员、设备、设施配置情况;抢险队反映能力及业务技能等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领导小组抢险指挥能力、业务技能、设备、设施、配件、材料准备以及预案可行性等有关情况。各供热企业应制定具体应急处置预案,每个采暖期前组织演练不少于2次。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告电话。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受理人必须在5分钟内将情况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电话。对可预见的影响供热运行的事件,需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简要经过;

4.已经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救助要求;

5.事故报告单位、人员、通信方式等。

(三)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

(四)区城管、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工作人员搞好现场保护,维护好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因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确需移动物品时,需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并拍好录像,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场、保留痕迹和物证。

六、事故应急处置

(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由组长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要求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指挥部可调用有关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处置措施

1.煤炭供应应急措施。各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前,应按国家规定筹备储存相应数量的煤炭,在供热期内一旦某个供热企业由于突发原因发生断煤现象,区应急领导小组可紧急从其他企业调配煤炭,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

2.一般事故应急措施。一般供热事故抢险原则上由各企业自行负责。各企业应成立紧急事故抢险领导小组,企业一把手任组长,担任本企业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员。(1)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分别制定锅炉、汽机、发电机组、管道、换热站等各种情况下的抢险预案。(2)抢险队负责企业内部一般事故的处理。需实施全区统一抢险救援任务时,自接到命令后,20分钟内必须到达事故现场,抢险队员须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直接指挥。(3)供热期内,各企业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

3.重特大供热事故应急措施。当区内某一供热企业发生重特大供热事故,企业内部难以解决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将组织其他企业的抢修队进行支援。城区其他非集中供热的小型供热企业发生事故时,也可以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求援,应急领导小组将统一调度骨干企业的事故抢修队紧急支援。

(三)担任应急处置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做出撤离现场、结束处置的决定。

第7篇:企业事故调查范文

【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介入调查;渎职

中图分类号:D92

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需要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同步介入调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工作人员深入事故现场,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及时、积极地介入发生在本区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三年来,共介入通州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42起,其中2010年2起,2011年14起,2012年26起。

下面根据近三年来通州院反渎局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对策,力求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查办的突破。

一、生产安全事故特点

近三年来通州院反渎职侵权局介入调查的42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有11件发生在乡镇企业生产中;25件发生在建设工程工地;6件发生在国有企业生产中。从以上数字统计看,我院反渎职侵权局介入调查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主要发生在乡镇企业、建设工程作业及国有企业生产领域中,这些事故有如下特点:

1.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发展不平衡,一些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施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式严峻。乡镇负责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力量薄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落实差,各项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生产作业安全设施简单、落后,生产操作人员素质普遍低下。

2.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度虽然制定完善,但贯彻落实仍浮于表面,存在措施、制度执行检查不彻底,不少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大量从业人员为外地雇佣民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较差,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存在。

3.建设工程中,层层分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工作计划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全面,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部位、工序监控不到位,施工现场多有死角。

二、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线索查办中存在的问题

我院反渎职侵权部门通过介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发掘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线索,为维护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服务民生,服务我区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我们的工作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对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认识不足

首先,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但是惩治渎职犯罪,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没有被更多的人所认识,我们的工作中甚至一些领导干部也常常“不把渎职当犯罪”,正是由于对渎职犯罪认识上的不到位,致使乡镇安全生产宣传监管人员少、力量差,上千个企业一两个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只能是纸上谈兵,流于形式。

此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我们部分干警头脑中也存在对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要性认识不到位问题,认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事故涉及渎职犯罪有相关移送制度,参与调查不仅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而且还受累不讨好,工作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上存在畏难情绪。

(二)事故调查模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查处

通州院反渎局介入的40余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最先得到通报和到达事故现场的往往是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检察机关介入的滞后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查处。在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存在安全生产知识匮乏,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托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技术报告,缺乏独立技术认定的困难。同时,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配合对事故展开调查,另一方面又要对安全生产监察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合法履行职务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检察机关调查程序中究竟处于举报人地位还是行政执法部门,尚有待于法律明确。

(三)反渎职侵权干警侦查意识和技能有待提高

从前面反渎职侵权局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到评估结案的结果,客观存在的原因,也有我们反渎职干警侦查意识和技能的欠缺,分析原因主要有:第一不善于捕捉侦查的时机。有的案件侦查人员不知从何处下手发现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第二、有的案件重客观事实和危害后果方面的证据收集,欠缺对于主观罪过和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据收集。第三、有的缺乏大局意识,在具体问题上与有关部门纠缠不清,使案件查办工作,事倍功半,甚至半途搁浅。

基于以上问题和因素,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介入事故调查对事故线索进行讨论和价值评估,对是否存在成案可能性做出判断,42起事故中对16起事故线索作结案处理,3件进入初查程序后做出不立案决定。

三、打击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建议及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依法查办事故背后所涉渎职犯罪案件重要性的认识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把查办事故背后所涉渎职犯罪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从保障人权,服务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办生产安全事故背后所涉渎职犯罪案件重要性,克服畏难情绪,理直气壮地查办。工作中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反渎职侵权干警要认识到,检察机关介入安全事故调查,严查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解决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利于加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切实为建设和谐社会和首都工作大局服务。

(二)敦促安监部门建全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管理,敦促安监部门建全相关规章制度,强化生产方的安全生产意识,应该始终强调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消除生产方的侥幸心理,并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巡查和抽查力度,特别是生产事故高发的建筑领域、化工领域等企业,要加强对高发生产环节的专项检查频率。对于巡查出现的问题要发现一个,解决一个。

(三)加强岗位练兵和业务学习,提高反渎职侵权干警侦查办案能力

作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干警,本着急用先学的原则,重点抓好案前培训和以老带新为主要形式的岗位练兵。要注意学习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知识,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矿产资源等管理部门的同志为反渎职侵权干警讲课,熟练掌握相关业务部门的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做到工作不等不靠、不抱怨不躲避,立足现有条件,迎难而上,针对困难想办法,针对不足寻对策,针对问题定措施,通过努力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尽快提高办案能力。

第8篇:企业事故调查范文

今年来,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之下,我科室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推进企业主体责任为手段,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为继续保持安全生产事故指标“三个零”增长,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全科室同志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大家评议。

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

今年年初,我局针对市局下达的隐患排查工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隐患排查上报制度,将各个可能出现的隐患都列举出来,制成表格一目了然,下发给每个企业,要求企业对照表格开展自查自纠,并且一个季度报我局备案一次,在检查中,我们就针对企业自报的隐患开展检查,应该说在实际的工作中效果很好。

二、矿山企业监管工作

今年,我科对全市所有的矿山企业已做了两次以上的全面检查,共对矿山企业检查了76次,开据检查记录76份,开据整改指令书8份,开据整改复查10份,强制措施7份,立案移交执法大队三起,在日常检查中排查出省级挂牌督办整改企业一家,已于今年四月整改完毕。

今年我局的矿上企业监管工作主要是围绕矿山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年初在制定当年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时,我局就提出按照“明标准、强责任、严监管、重落实”的工作思路,全面开展矿山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标准,就是要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进行细化明确,让企业对自己需要做什么一目了然;强责任,就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真正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监管,就是全面加强矿山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检查监督,促进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重落实,就是各项规程制度和标准化规范得到有效实施,积极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努力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工作确保矿山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力争达到矿山企业全年安全生产事故“零死亡”的目标。截至今日,我市的矿山企业今年未发生死亡事故。

三、综合监管工作

第9篇:企业事故调查范文

一、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事故处理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种公权力行为,理清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明确思路,有效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从法律、法规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事故调查处理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是:1、民事关系:以死亡事故为例(下同)。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的关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赔偿的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协调这层关系时的原则是“有效指导、掌控局面”(下文会具体阐述到)。同时,民事关系还包括死者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涉及劳动部门。当然,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工会应该介入。2、行政关系:一是应急救援,当还有需要救护的人员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有效充分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救助,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个工作应该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对事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及时进行取证工作。3、刑事关系:事故程度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及时搜集有关证据,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基于上述对事故处理可能涉及法律关系的认识,我们就相对清楚事故处理的基本目的:民事关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赔偿工作得到有效引导,死者家属与员工所在公司能积极协商;行政关系方面,行政部门要通过有效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及时调查取证;刑事关系方面,司法机关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开展调查。

二、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几个关键环节和重点把握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善后、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关键环节,每个环节应该把握的重点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时畅通

事故发生后,时间意味着生命,能否及时报告直接意味着能否得到及时救助。事故报告这一环节,应该重点落实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让企业清楚《条例》的性质和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及有关人员知晓《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在实践中,我们处理过这样的案例,企业本身没有存在隐瞒事故的故意,却因为无知而未报告,在相关矛盾激化经媒体披露后,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介入,该企业行为最终定性为漏报。在今年的安月活动中,我们在电视上、报纸上和集中宣传时都有意识地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通知一定要衔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报送,安监部门等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2、向上级安监部门的报告。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和检察院(如前所述,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需要)。在事故报告方式上,必要时先电话报告,事后书面报告。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从实践来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正是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战检验。和其它地方一样,我区已经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火灾事故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各预案都以抢救人的生命为重点,明确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预案制定后,有必要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间,我区都组织开展大型的事故应急演练,检验相关设备的实战效果,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配合等,这些措施将有效提高预案的实施效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个专业性强、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如我区就投资500万元成立集美区应急救援中心,统筹全区各应急预案的实施,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专业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开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会赶赴事故发生单位,往往是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如在我们处理过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属近50人围堵在企业门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赔偿等。因此,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须及时有效开展。实践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须有效掌控局面,因为善后工作涉及到稳定的问题,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导,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整个善后工作由企业负责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综治部门可以在这个时候有效介入。2、明确引导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督促、引导:(1)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接洽等事宜,企业应当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死者家属,这个工作会起到缓和紧张局面的作用。(2)协商善后和民事赔偿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予以引导。企业和死者家属协商尽快进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确民事赔偿的前提,即福建省关于人身伤害的相关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劳动部门、各镇街司法调解部门可以主动或应申请介入进行调解。这个工作能够防止死者家属因对有关规定不熟悉而无理取闹等。(3)督促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问题。(4)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一直协商不下来或已经没有协商的必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督促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及时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区法院有专门设立处理类似问题的“绿色通道”)。实践表明,上述处理方式能有效解决死者善后和化解纠纷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依法成立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监局一家在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这实际上与有关规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安监局是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是调查处理)”。首先:政府授权程序要办理,依据是《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次,参与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有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条例》第22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经授权的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时,要避免出现只有安监局人员在调查取证而其他调查组成员没有参与调查,只是参加事故调查组会议。

(五)事故取证工作讲求方式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取证工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证据种类及时调取,要注意的是对容易缺失的证据要先安排取证。当然,事故取证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总结:1、责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种作业人员但没有特种作业证,我们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确认他没有特种证的证据――再查当时招聘后的安全培训情况,这样,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认定操作员工、管理层和决策层的事故责任。2、专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认定事故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个人个体因素外,很大程度上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必须科学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监部门总体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复杂,由专家介入是一个高效又很有说服力的做法。从几起由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组介入的事故处理情况来看。直接原因认定的比较有说服力,有些事故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法院也认可专家的意见。3、充分利用直接证据法。事故发生后,各当事人有可能基于种种考虑而回避相关问题,比如我们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就遇到事故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更加有效调取间接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另一方面,我们应第一时间充分利用技术设备固定相关直接证据(相关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处理中,我们及时封存发生断裂的绳子,移送鉴定机构鉴定,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拍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等,证据客观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依法规范

按照《条例》第30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们认为:在此基础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该把证据情况和证据论证列入,才能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强调的是建立在各种证据支撑基础上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办案人员凭空猜测的事实。应该说,这也是调查处理事故应该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应该进一步予以规范化,所谓的规范化就是要避免笼统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等之类的原因分析,要具体原因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应该依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具体内容认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 “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未使用个人防护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具体列出)缺少,生产场地环境不良”。事故间接原因:“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实践中一般不再认定“一定责任”或“部分责任”。具体来分析,直接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行为表现为:(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领导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行为表现为:(1]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特殊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3)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4)缺少或没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主要责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要主体明确,实体和程序合法

1、事故处理的主体。如前所述,事故调查一般是安监部门牵头组织,而事故处理则必须依法明确具体执行的机关。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交通运管部门,建筑施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建设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对可能涉及渎职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2、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两种课罚行为的相互交织,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行为,在追究事故责任时,必须对事故发生行为予以追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中往往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把事故发生行为认定为后果,而对事故原因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定罚则。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总的来说,如果事故责任追究中已经吸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就不能再处理该违法行为,而事故处理中没有对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则必须另行处理。

3、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都与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甚至有些标准会冲突,似乎无所适从。我们认为,事实上《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出台主要是要达到“依法治安”的目的,针对的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针对的是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就不难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