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会计法的地位范文

会计法的地位精选(九篇)

会计法的地位

第1篇:会计法的地位范文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

独立审计准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从1844年英国颁布《公司法》确立审计制度起,到20世纪中叶以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并无独立审计准则。有观点认为,会计职业是一个自由的职业,审计是一门艺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职业技能和经验去判断和决策,审计准则会扼杀注册会计师们的自由和创新精神,妨碍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的提高。但是,正当注册会计师职业蒸蒸日上,注册会计师地位显著提高时,在1938年,美国暴发了麦克森。罗宾斯(mckesson & robbins)公司破产事件,暴露了审计程序与内部控制的严重缺陷,注册会计师职业社会声誉受到巨大的冲击,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热烈讨论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严重关注。sec根据专家的意见,对审计程序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对应收账款的询证、对存货实地盘点和对被审计人内部控制的详细评价等程序要求。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也很快对罗宾斯公司案件作出了积极反应,任命了—个小型委员会负责“根据当前公众的讨论,研究审计程序和相关问题”。1939年1月30日, aia正式建立了审计程序特别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auditing procedures),提出了《审计程序扩展》,对存货实地盘点、应收账款查证、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和审计报告格式作了补充规定,并在行业内外发起了制定审计准则的广泛讨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程序委员会根据讨论的观点,于1947年l0月发表了题为《审计准则说明草案——其公认的意义和范围》的专题报告。该报告将审计程序定义为“应执行的审计行为”,而将审计准则界定为“衡量这些应执行的审计行为质量的尺度,是在办理审计手续时应达到的目标”。这样,就将“审计程序”和“审计准则”这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区分开来,同时,该报告进一步从审计人员资格和审计执行与报告标准两大方面提出了九项公认审计准则,这九条和不久后增加的一条报告准则一直沿用到现在,成为美国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s)中的主体,这就标志着独立审计准则的正式产生。[4] 此后,日本于l964年也制定了审计准则;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于1980年起制定和颁布了国际审计准则;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主要西方国家目前也都已基本形成了各自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从独立审计准则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独立审计准则是司法推动、公众参与、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部门sec干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担纲综合作用的产物,是控制和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标准,其实质是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达成的社会化契约条款,是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组成部分。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是一种无形商品,其质量和公众公司公开的会计信息一样,其质量并非一目了然,会计信息和审计鉴证都是高度复杂和专业化的产品,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掌握的审计质量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的状态,那么怎样才在供需双方约定审计服务的质量呢?人们通过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发现,一方面,通过制定审计程序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对审计过程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审计准则,确定衡量审计行为的标准,是约定审计服务质量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在性质上是一份约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质量的契约条款。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是一个社会化契约,对独立审计质量的约定当然应该是这个社会化契约中的质量条款,这个质量条款从形式上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自己制定的,实质上是作为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谈判的结果。首先,独立审计准则是在产生审计失败的典型事件后,在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中,司法推动下产生的,其内容本身就包含了社会公众的意志和要求;其次,独立审计准则是在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的干预下产生的,其内容体现了公众整体的要求,在实施的过程中随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独立审计准则不断完善的过程是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过程,只有社会公众不断产生需求,推动政府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制,才有独立审计准则的补充和完善,并逐渐走向标准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为了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争取行业的发展空间,才不断完善独立审计准则。正是由于社会公众日益广泛和强化的参与,才极大地推动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展,可以说,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每一次补充,都是对社会公众参与的回应,是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质量条款的重签。

二、过错与违约

上面我们分析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性质,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的质量条款,那么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属于违化契约的行为,这种违约行为是不是一定就有过错呢?相应地,是不是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就一定没有过错呢?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分析过错与违约之间的关系。

传统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有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5] 对认定社会化契约责任的过错要素具有启发性,我们对此做一定理论借鉴,借此展开下面的论述。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所具有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心理上本应注意而不注意,以至于在伦理上道德上具有可受非难性。针对独立审计来说,过错是指注册会计师本来应该尽到职业合理的谨慎,而故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职业谨慎。主观过错说是基于人类具有善恶、是非判断和辨认能力的哲学思想而形成的,认为过错反映的是人的主观状态,与违约行为不同,后者是指人的行为,因此,过错与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两个不同的要件。客观过错说是以某种行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具备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至于什么样的行为是过错,法学上假设了一个“合理人”,这个合理人基于一定的职业和一定的年龄应该具备相应的勤勉与谨慎,如果这个合理人违反了他应具有的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所作的行为即为过错,显然客观过错说中含有法学中通称的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的内容。

过错的主观说和客观说都失之偏颇,任何过错都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的过错,是主观心理的非难性与客观行为的违反的统一。只考虑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关注其主观状态,不但无法探知行为人的过错本质,而且将不适当的扩大行为人的责任;而人的主观状态只有通过行为表现出来,才能被外界所认识。因此,过错是行为人不但为了法律和道德上不被认可的行为,而且其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应受到否定性的社会评价和法律价值判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违化契约的行为与注册会计师过错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不同质的概念,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需要衡量其行为的规范性,但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规范性不是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的唯一因素,还要根据具体状况,判断其行为是否应受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非难。

而就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而言,单纯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既不能判定注册会计师违约也不能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独立审计准则作为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质量条款,是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行为过程的控制来控制审计质量的,审计的过程并不等同于审计的结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即使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也不能完全保证审计结果与实际状况没有差错。因此,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社会化契约约定的质量条款,既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了社会化契约的所有条款而不构成违约,更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要判断注册会计师违约和过错,必须把独立审计准则与其他相关条件结合起来。

三、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法定过错判定标准的消极后果

把行为的正当性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挂钩,将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行为的因素对待的,是英美法追究违约责任的通常做法,实质上是主张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6] 会计界坚持这种观点,在当前看似可以减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负担,但从本质上看,是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一般来讲,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比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要大一些,而根据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从法理上分析,注册会计师理应承担过错责任。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时间较短,行业的建设还处于审计服务的“初级阶段”,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具有强烈专业背景的独立审计还不了解,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下,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可能还比较落后,行业自律监管也不甚严格,于是给会计界产生一种幻觉,觉得如果把独立审计准则争取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就可以减轻审计失败的责任,其实,我国的这种初级状况不可能也不允许保持太久,一方面,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等中介服务为保证的现代经济,全球化趋向来势凶猛,我国已经加入wto几年了,我国经济正迅速的溶入全球经济之中,作为经济鉴证行业,是不可能长期由国家提供壁垒保护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必须迅速与国际接轨,否则就只有遭淘汰的命运。注册会计师行业要与国际接轨,首先就要求独立审计准则达到国际水平。一旦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国际化后,我国现有注册会计师的水平很难达到“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标准,等着他们的是无穷无尽的诉讼,到那时才真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灾难。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也有加强的趋势。美国在安然、世通案后,颁布了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法案规定成立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该法案适用于为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提供服务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这个法案必将与美国许多相关制度一样,深刻影响世界各国,包括中国。

另一方面,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国际化以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能随之国际化,市场经济完善的程度不可能一夜之间也“国际化”了。面对千奇百怪的潜规则凌驾在规范的游戏规则之上的经济环境,即使是有能力遵循国际化独立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自己尽到了勤勉尽职的注意义务,也很难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圆满完成独立审计业务;或者,完成一个独立审计业务需要付出委托人根本不愿承担的巨额审计成本。为了实现利害关系人可以接受的审计成果,面对两难困境,注册会计师往往会在超前的独立审计准则与实际经济环境中艰难地平衡和选择,以求达到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次优解。这种次优解如果以“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法定认定过错的标准”来衡量,勤勉尽责的注册会计师仍然会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势必造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灾难”。

参考文献:

[1] 中华会计网校:《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2003-12-5 ),/ new/2003_12\3120509572972.htm.

[2] 参见颜延:《从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会计研究》2003年第6期。

[3] 参见刘正峰:《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4] 参见余玉苗等:《以史为镜——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史》,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第2篇:会计法的地位范文

关键词: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现状;措施。

伴随着我国地勘经济的不断发展,地勘单位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要使得地勘单位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之中处于不败之地,会计监督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地勘单位的会计监督工作值得我们深思。

一、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定义 .

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来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

二、我国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现状。

地勘单位会计监督职能伴随着地勘会计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地勘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地勘经济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会计监督体系已逐渐建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现阶段也还存在着不足。

目前,有些地勘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会计工作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在部分地勘单位中,会计监督形如虚设,不仅没有发挥其监督职能,更造成了地勘单位内部对会计监督的误解,造成了极恶劣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地勘单位会计队伍自身的形象,危及单位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地勘单位管理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措施。

1.要正确认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

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地勘经济的宏观决策,维护地勘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强地勘单位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作为地勘单位,要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改善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结构,注重引进人才的层次及实践工作能力;其次,建立会计从业人员培养机制,提升其专业操作技能,通过从业人员培养机制的建立最终形成高素质高业务水平的会计监督主体;再次,建立会计人才考核机制,搭建成长平台,提供丰厚待遇,注重对会计监督能力、核算能力的实际操作水平的考核;最后,更加应该特别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道德修养,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时刻以法的准则严格要求自己,敢于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积极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3.明确地勘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勘单位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地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地勘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地勘单位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

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使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5.实行会计委派制。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地勘单位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地勘单位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02)。

第3篇:会计法的地位范文

关键词:地质 事业单位 会计信息质量

一、地质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存在着若干问题

(一)会计信息不够全面

地质事业单位在有关的会计信息报告中不能被完全的披露,例如收入没有全面记录经营的状况,且在报表中没有披露相关的信息,对于重要的会计事项没有补充说明等等。

(二)会计信息产生虚假

地质事业单位常常出现对于单位的收支和各类资产的核算产生错误或者虚假的情况,由此造成了会计报告中表述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大幅度降低,各项资产、结余等等都不符合规定。在财政部对于地质单位审查的报告中指出,有少数地质单位存在虚列费用、藏匿收入等行为,严重破坏了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三)会计信息没有规范统一

由于地质单位的特殊性,导致了其会计信息的口径常常不一致,使得会计信息无法进行比较和分析,财务管理的随意性较大,有的地质单位的会计核算没有按照单位规定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制度进行账目的处理,会计信息不规范。

(四)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低

地质事业单位处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一般对外披露的报表以及其会计信息都是对于自身有利的信息,对于自身利益有损害的信息一般都不会对外报告和披露。

二、地质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原因

(一)地质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欠佳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于教育行业的不断重视以及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数越来越多,专业技术人才的不断加大,地质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小了。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原则性不强。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单位领导人的要求等等,会计人员就会通过虚假的手段来使会计账目呈现出错误的经济信息,帮助相关的人员进行资金挪用、贪污犯罪等等,严重破坏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监督管理制度不严谨

健全的内部会计的监管体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有的地质事业单位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会计内部监督管理体系,但是由于会计人员的岗位分工不够明确,岗位牵制功能的欠缺等因素导致了财务内部控制的混乱,使得重要的报告和合同没有严格的审批制度,管理层篡改会计信息记录等现象的存在;此外在社会监督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经常是得到一定的贿赂后,审计过程就没有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执业态度不端正,风险意识淡薄,审计结果虚假,使得会计信息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三)地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混乱

1、会计操作不规范

随着近些年会计制度的不断出台和更新,在会计处理的方法、方式上与过去有了很大不同,尤其是地质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上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有些会计人员对于新知识不予理会,仍旧依照旧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的处理,会计处理上极度不规范,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

2、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地质事业单位很少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其财务的核算和监督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目前看来,许多的地质事业单位还处在简单的记账、报账的会计处理状态,对于会计信息和经济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分析。

3、财务部门在人员的选定上存在漏洞

一些地质事业的单位的人员缺乏必要的财务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在选定财务人员的过程中,“人情关系”仍旧存在,这样容易造成事业单位监控的失效,造成会计账目的混乱,使得整个财务体系不能准确反映地质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

三、提高地质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方法

(一)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培训,提高其道德水平

在目前看来,虽然地质事业单位的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行业的独特性和发展的背景导致了很多的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不高,对于职业的责任意识淡薄,听从领导的意思做事或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职权之便进行会计信息的虚假操作的现象屡禁不止。要使会计信息质量不断的提高,关键的措施就是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从业人员除了拥有扎实的会计专业技能之外,还应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自觉地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抵制,养成良好的道德规范,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国家相关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培训,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原则意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完善地质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

加强社会的审计监督以及政府的监督力度,这对于提高地质事业单位内部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很大的促进意义。

(1)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于会计操作中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2)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社会监督一般是注册会计师受到委托对于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审查、客观的评价,有义务披露委托单位真实的会计报告和财务情况。国家要采取手段,打击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确保社会监督的有效性。

(3)加强政府的监督职能,政府监督主要是审计部门以及国家财政部门对于地质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的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对于地质事业单位相关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以便能够更好的调控。

第4篇:会计法的地位范文

当前核地质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除专业铀矿地质找矿任务以外,非铀矿权和多种经营产业也呈现多元化、快速发展的趋势。与此同时,随着国家会计准则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地勘单位会计核算日趋规范化和专业化。各单位必须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确保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核地质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如何准确理解相关政策、把握时代机遇、规范执行现行行业会计制度,这对核地质经济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核地质经济属地化十余年来,会计队伍人员规模迅速扩大,发展至今已有上百人的规模,如何管理好、建设好这样一支会计队伍,更好地为核地质经济事业服务,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二、地勘会计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会计从业人员配置不足,内部缺乏有效监督

随着近年来单位经营范围和规模的急剧扩大,每一单个的地勘单位近似于一个企业化管理的小型集团,而会计从业人员的配置远远未跟上单位发展的需要,一人多岗、内部兼职的现象比比皆是。另一方面,尽管作为全国范围内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较早的系统之一,核地勘单位一直较为重视此项工作,但是这些采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尤其是在其后来设立的所属二级、三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中,有时将几乎所有业务交给同一个人处理,这既增加了会计人员客观失误的概率,又使得主观舞弊、会计造假成为可能。虽然各单位也配有专、兼职的内审机构,但因会计人员配备不足,来自会计部门内部自身的稽核与监督岗位不到位,将直接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和单位各利益方决策失误或利益受损等后果。

2.管理机制不健全,会计队伍不够稳定

由于管理体制机制的原因,或多或少存在着下面几种情况:或者收入分配制度不公,忽视会计人员利益诉求;或者用人观念不合理,往往把会计工作岗位定位为不创造效益的成本费用岗位;或者对会计人才的选拔与任用不尽合理,一些在岗者碌碌无为,使单位发展错失一些良机;而那种有实力、想做事者又缺乏施才的平台。这种机制是使会计工作不到位、队伍不稳定的原因之一,地勘会计队伍人员流失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单位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更谈不上更好地建设与发展会计队伍。

3.会计人才队伍体系建设断档,缺乏领军人物

随着核地质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会计人才的新老交替,其人才队伍体系建设中的矛盾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会计人才队伍结构缺乏梯度,缺少满足核地勘单位发展特色需要的财务管理人才和专业会计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新形势要求下的地勘行业会计领军人物更是凤毛麟角。这与当前核地质经济发展和我国《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要求都不相适应。

4.会计队伍知识结构单一、观念落后,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过去较长一段时期以来,囿于体制原因,地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模式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新形势下地勘事业单位的产业结构不仅包括铀矿地质事业和社会地质工作、更有快速发展的工程建设业、产品制造业以及三产服务业等,其经济规模和净资产存量也成倍增长、动辄上亿元,这给现代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果财务管理人员思想观念更新不够、会计人员实务跟进不及时,难免出现财务管理滞后、会计工作不力、无法更好地适应现代地勘单位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的状况。因此地勘会计队伍的建设应当与时俱进,注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还需要观念的解放与更新;不仅应置于会计制度和规范的框架下,还应同时结合单位经济发展和管理的要求来开展财务会计工作。

5.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乏、法制观念、自律观念淡薄

核地质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在充满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很多挑战。有的会计人员经受不住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见利忘义、图谋私利或丧失原则、以少缴税为根本出发点,舞弊造价,违背了单位可持续发展的正道和会计人员从业准则。究其原因,还是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乏、自律观念淡薄的表现。

如果这些现象长期存在,将不同程度地影响核地质经济单位财务管理的质量、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给地勘单位带来持续发展缓慢、国家和单位利益损失等危害。因此在当前新形势下,加强地勘会计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不容忽视。

三、加强地勘会计队伍建设之我见

1.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加强制度建设,创造内部会计环境

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立法的角度规范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义务,也包括了会计队伍的建设。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产生,都要由会计人员来完成;也只有地勘单位从上至下的重视和规范,创造了适合核地勘单位发展特点的内部环境,会计工作及其人才队伍的建设才能收到良好的实施效果。

2.积极构建核地质经济的会计队伍框架,加快核地质经济复合型人才和会计领军的培养

业以才兴,会计人才是促进核地质经济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经济安全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推动核地质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人才培养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而当前核地勘行业各企业、事业组织对于人才的需求却是与日俱增,因此迫切需要创新具有核地质经济特色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构建核地质经济的会计队伍框架,组成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骨干和业务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梯队,加快会计领军人物的培养,强化总会计师在单位的地位和职能,充实基层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可以有目的、有意识地引导成熟会计人才向经营管理型人才方向发展,培养专业技术型、技术管理型、经营管理型的多层次复合型人才。

3.与时俱进、加快知识学习和更新,提升会计队伍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人员本身的素质与会计工作质量有很大关系。会计队伍建设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就是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会计队伍业务素质。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并熟悉会计处理程序,精通会计法规,会计制度。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势和会计行业制度、准则的更新与完善,也需要会计从业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继续教育的理念。

首先,地勘单位要经常性地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使其知识不断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次应重视和鼓励各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将会计人员个人职业发展规划与为单位贡献有机结合起来。再次,应密切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经营管理特点和发展的需要,使会计人员熟悉公司法规、经营管理、工程建设、生产过程,在此基础上进行财务管理和组织会计核算。最后,应安排会计人员去具体经营项目踩点,熟悉掌握真实准确的现场情况,为单位决策提供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年轻会计人员更应在基层或项目实习较长时间,对自身也是很好的锻炼机会,可以尽快提升会计业务水平和职业经验。

核地勘单位历史悠久,在当前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会计队伍梯度建设还有着传、帮、带的任务。成熟会计人才应本着对单位的责任感,有意识地逐步培养年轻会计人员的良好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善于总结过往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在会计实务工作中丰富会计新人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其把从书本学习的会计专业知识与工作相结合,更快、更好地服务于核地质经济的发展事业。

4.优化选人、用人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应改变过去那种会计人员是成本费用的老观念,树立人力资源管理新理念。事实证明,地勘单位如果能够合理进行人才管理和开发,注重科学地识人、用人、育人、留人,其效果将不仅仅限于人力成本的耗费,而且能够为单位带来显性或隐性的利润。相反,如果在会计岗位上用人不当,不仅直接影响单位会计工作,还会挫伤会计人员的积极性,面临从业人员的隐形或显形流失,给单位带来负面口碑的影响和商业机密泄露的损失。

在核地质经济单位中,对财务高管及会计业务骨干的管理可以参照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制定类似的奖励办法,在基础岗位会计人员之间可以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和考核机制。通过利益统筹、理顺分配关系,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客观公正考评体系,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通过这些举措,充分激发会计队伍中各层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稳定了会计队伍。

5.加大处罚力度,增强会计人员责任感

事实证明,权责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度在先,奖惩分明。首先,在地勘单位会计队伍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会计人员的守法意识,使其学习掌握各项财经法纪和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法规,以及各地勘单位制定的适合自身管理需要的各种规范、制度。其次,对于会计人员在从业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应严厉惩罚,决不姑息迁就,除行政处分外还要进行经济制裁,必要时调离会计岗位。核地质经济会计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表明,如果放松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固然对其个人自身是放任纵容,更重要的是可能对单位造成更大的影响,有时甚至是无法挽回的损失。

6.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会计人员职业素养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及工作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绳。在会计行业中,从业人员除了受到法律的约束外,还要有自身的道德约束。核地质经济会计从业人员首先应具备较强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其次要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最后应不断增强职业道德认识和自律意识,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本,坚持准则的职业道德风尚。地勘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细化实施,制定单位的行为规范,以促进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7.加强企业文化的宣教,增强会计人员的归属感

第5篇:会计法的地位范文

张艺,郭宪(湖南省农业科学院计财处,湖南长沙410125)

摘要:简述了新《会计法》产生的必要性、增补的内容、对会计和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规范。提出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等都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法》;会计工作;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26(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060X(2000)04-0047-02

1999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国会计体制上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它对规范农业科研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保障农业科研工作的深入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新《会计法》产生的必要性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198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这部《会计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我国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部《会计法》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某些方面出现了空白点。主要体现在:(1)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与之配套的法制尚不健全,一些单位存在着“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会计工作中人为地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致使会计信息资料难以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本地区的经济活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2)有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过分地追求自身利益,想方设法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偷税逃税,扰乱了正常的内部管理秩序,使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扩大。近年来因会计管理工作薄弱,挪用公款、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有所增长。(3)现行的《会计法》虽经1993年修改,但某些内容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如对建账程序和会计质量要求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会计内部控制等内容未作出规范,法律责任的确定也不够明确、收稿日期:2000-05-20作者简介:张艺(1960—),女,会计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因此,及时地修订和完善现行的《会计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

2新《会计法》的科学性与法律规范新

  《会计法》本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针对前述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和难于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形势等问题,加大了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特点是:

2 1补充和完善了会计核算内容,以法律形式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加强对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历来是《会计法》的重点,也是这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会计法》用了两章的篇幅,即第二章会计核算和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会计法》所规范的会计核算,主要限于事后核算方面的内容,即对基本的核算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而没有过多涉及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等会计管理的内容,目的是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近些年来有些单位因内部管理松弛,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如:不按规定要求建账,不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或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随意更改会计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也给违法违纪人员带来了可乘之机。新《会计法》对此作出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新《会计法》增加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的法律条款。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会计法》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这对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改进和提高、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和抑制会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将起重要的保障作用。

2.2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确定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新《会计法》明确和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如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保证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主体地位,从而为规范单位的会计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为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新《会计法》明确了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既促使会计人员自觉地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会计岗位上的“人情”现象。为了纯洁会计队伍,新《会计法》还加重了对违法会计人员的处罚,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说明每一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应对自己的会计行为负责。将会计行为与其生存挂钩,更有利于激励会计人员自觉地履行职责,充分地行使权利。

2.3强化和完善了会计监督机制,这是我国实行的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十分有限,必须依靠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来共同实施监督,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新《会计法》把实施这种会计监督的立足点落在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这个多层次的会计监督体系上。对于内部监督,重点是健全财务收支的内部约束机制;社会监督主要依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这一中介机构,履行社会监督职能;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即《会计法》的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的完善和补充,就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职能作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保证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3履行新《会计法》赋予的职责,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新《会计法》是一部规范会计工作的法律文件。

  要使新《会计法》在农业科研单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必须在科研、开发、后勤管理等方面的经济运作中全面贯彻执行。

第6篇:会计法的地位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管理

 

1 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的现状

随着我国的的改革日益深化,国家对事业单位也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但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只是政策性的,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由于事业单位本身的公益性的性质,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不如对企业严格,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存在一些漏洞。预算执行与预算制定相脱离现象严重,导致财政支出跑、冒、渗、漏极为严重。由于预算支出监管不严,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力,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都全力争取调增预算资金,预算执行常年超支。预算编制时,各单位为自身利益积极争项目、争资金,预算确定后,在各单位资金的具体使用过程中,财政基本上无法行使监督职能。结果是采购资金大量被挪用,随意采购、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现象普遍,致使财政资源使用无效率,额外增加财政资源耗费,加重财政负担。

2 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的对策

2.1 对单位负责人加强财经、会计法规等法制教育培训

《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这就必然要求单位负责人要全面了解会计法规,自觉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此,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会计法规教育、培训,使单位负责人充分理解、支持会计管理工作,有能力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能够对会计工作负起责任。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堵塞漏洞,这才是杜绝会计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最好途径。

2.2 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一是重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对没有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坚决令其辞离工作岗位,以求从源头上保证会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要组织会计人员积极参加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定期举办的会计人员上岗证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试,从整体上不断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二是抓好在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有关部门应经常性地举办针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活动,有新的法规或制度出台时,要及时进行培训,使会计人员及时掌握最新的会计知识,提高其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以保证国家财经政策得以有效落实,同时保证单位的会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三是加强对在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奉公的良好风尚,积极主动地维护财经纪律,充分发挥其会计监督作用。

2.3 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会计监督职能作用得发挥

守法必先知法,知法才能守法。要搞好会计监督,进行法制教育,加强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以法制作为经济工作的支柱和经济活动的准则,才能严把财务收支关,保证会计监督卓有成效地进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配套制度,保障会计人员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如财政部门可以建立会计人员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中心,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检举揭发违反财经法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偷税漏税行为的人和事,以及违反会计法规,打击迫害会计人员的行为。同时,可以设立会计人员监督基金,对维护会计法规和保护国家财产的要给予奖励,提高会计人员的监督热情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7篇:会计法的地位范文

1.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有所改变

原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为:《会计法》《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新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为:《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即事业单位的会计法规在会计制度这一层次上已与行政单位会计法规相分离,并采用“准则”加“制度”的规范模式。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相分离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即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

(1)性质不同。即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质,行政单位属于政权性质。

(2)经济业务活动的内容不同。即事业单位主要从事事业活动,生产精神产品;行政单位主要从事行政活动,维持社会运转。

(3)财务管理的要求不同。即事业单位可以严格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预算一旦确定,一般不予调整;但行政单位则可能不一定能严格实行如事业单位的这种预算管理办法,可能需要根据行政管理情况的变化,适当增加预算的弹性,国家不能一天没有行政管理。

(4)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不同。即事业单位,尤其是有条件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其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要比行政单位大,也即事业单位可能会有一笔数字较大的事业收入;但行政单位没有相应的“行政收入”,只有财政拨入经费。

(5)收支情况复杂程度不同。即事业单位收入来源多渠道,如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渠道,支出使用多用途,如有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等用途;而行政单位收入的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一般只有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也主要是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一般只有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一般要求与所属经济实体脱钩。事业单位实行“准则”与“制度”规范模式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

(1)事业单位涉及的行业较多,如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业在经济业务内容、活动方式、对财政拨款的依赖程度、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管理水平等方面差别较大,必须有较高层次的会计准则规范,以确保各行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会计准则由于其层次较高,因此,内容不可能具体,为便于实务工作者实际操作,就有必要再根据准则制定制度,制度就比较详细具体,基层单位可以依照其规定具体操作。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2.会计与财政的关系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如“第四章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第五章全额预算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第六章预算外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等等,内容杂乱。在《新制度》中,着重规范了会计核算工作,突出了会计核算的方法,而将财务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行业财务制度中。这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通过改革,会计与财务的关系得到了理顺。

3.会计主体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认为是预算资金活动,即“以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这使得事业单位变成了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报销单位,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经济管理的观念淡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从概念上明确了事业单位是一个会计主体。事业单位会计主体的确立,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的经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有利于事业单位以主体的身分参与市场竞争,谋求自身发展。可以认为,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地位的确立,是这次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的改变、会计核算平衡公式的改变、预算内外资金核算方法的改革以及会计报表的改变等,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

4.确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在《原制度》中,只注重对具体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没有对指导会计核算工作的一般原则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这种情况对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带来很多不利的因素。《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一次集中、全面而又系统地提出了11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这11条一般原则是: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确定,对于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作用。

5.会计要素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设置了三个会计要素,即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很明显,这是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事业单位围绕资金运动组织会计核算,不确立事业单位会计地位。《新制度》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确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个会计要素。这五个会计要素的设置,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有利于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更好地满足各有关方面的需要,也有利于国际交流。

6.记账方法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记账方法规定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这与当时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依赖财政预算资金以及由此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相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改变记账方法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目前的事业单位已经形成收人来源多渠道、支出使用多用途的基本格局,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资金收付记账法难以适应,而借贷记账法有一套完整、严密而科学的方法体系,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2)目前,企业会计通过改革,已经全部采用了借贷记账法,国际上也普遍使用借贷记账法,为与国内企业会计以及与国际会计交流方便起见,事业单位也采用借贷记账法非常有必要。

7.会计核算平衡公式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会计核算平衡公式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该公式是一个资金平衡公式,无法全面、正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没有体现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在《新制度》中,会计核算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采用这个公式不仅有利于在会计核算上能明确区分债权人权益和净资产的增减变化,而且还能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为政府提供宏观管理所需要的经济信息,为事业单位本身提供有利于加强自身经济管理的有用的信息,为有关方面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新公式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

8.会计科目的/!/设置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分别设置三套会计科目,并且还按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分别设置两套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可谓不复杂。在《新制度》中,所有事业单位统一设置一套会计科目,即会计科目不再按三类预算管理单位设置,也不再按预算内外资金设置,而是按新的会计要素设置。这样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取消了三类预算管理单位的区别,所有事业单位可以认为全部是接受财政的补助,无非是补助金额的多少,补助的金额也可以为零。这样,在各事业单位之间,就不再是阶梯式的差别了,而是平滑式的差别,这有利于国家对各事业单位进行更为科学的经济管理。由此,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也没有必要再区分三类预算管理单位,分设三套会计科目。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的做法,即事业单位预算内外的资金实行统一运行,综合平衡的做法。因此,会计科目也没有必要再区分预算内外,分设两套会计科目了。应该说,《新制度》科目的设置,比《原制度》更科学更简明。

第8篇:会计法的地位范文

1.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有所改变

原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为:《会计法》《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新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为:《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即事业单位的会计法规在会计制度这一层次上已与行政单位会计法规相分离,并采用“准则”加“制度”的规范模式。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相分离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即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

(1)性质不同。即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质,行政单位属于政权性质。

(2)经济业务活动的内容不同。即事业单位主要从事事业活动,生产精神产品;行政单位主要从事行政活动,维持社会运转。

(3)财务管理的要求不同。即事业单位可以严格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预算一旦确定,一般不予调整;但行政单位则可能不一定能严格实行如事业单位的这种预算管理办法,可能需要根据行政管理情况的变化,适当增加预算的弹性,国家不能一天没有行政管理。

(4)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不同。即事业单位,尤其是有条件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其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要比行政单位大,也即事业单位可能会有一笔数字较大的事业收入;但行政单位没有相应的“行政收入”,只有财政拨入经费。

(5)收支情况复杂程度不同。即事业单位收入来源多渠道,如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渠道,支出使用多用途,如有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等用途;而行政单位收入的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一般只有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也主要是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一般只有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一般要求与所属经济实体脱钩。事业单位实行“准则”与“制度”规范模式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

(1)事业单位涉及的行业较多,如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业在经济业务内容、活动方式、对财政拨款的依赖程度、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管理水平等方面差别较大,必须有较高层次的会计准则规范,以确保各行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会计准则由于其层次较高,因此,内容不可能具体,为便于实务工作者实际操作,就有必要再根据准则制定制度,制度就比较详细具体,基层单位可以依照其规定具体操作。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2.会计与财政的关系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如“第四章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第五章全额预算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第六章预算外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等等,内容杂乱。在《新制度》中,着重规范了会计核算工作,突出了会计核算的方法,而将财务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行业财务制度中。这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通过改革,会计与财务的关系得到了理顺。

3.会计主体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认为是预算资金活动,即“以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这使得事业单位变成了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报销单位,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经济管理的观念淡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从概念上明确了事业单位是一个会计主体。事业单位会计主体的确立,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的经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有利于事业单位以主体的身分参与市场竞争,谋求自身发展。可以认为,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地位的确立,是这次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的改变、会计核算平衡公式的改变、预算内外资金核算方法的改革以及会计报表的改变等,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

4.确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在《原制度》中,只注重对具体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没有对指导会计核算工作的一般原则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这种情况对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带来很多不利的因素。《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一次集中、全面而又系统地提出了11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这11条一般原则是: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确定,对于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作用。

5.会计要素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设置了三个会计要素,即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很明显,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事业单位围绕资金运动组织会计核算,不确立事业单位会计地位。《新制度》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确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个会计要素。这五个会计要素的设置,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有利于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更好地满足各有关方面的需要,也有利于国际交流。

6.记账方法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记账方法规定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这与当时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依赖财政预算资金以及由此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相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改变记账方法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目前的事业单位已经形成收人来源多渠道、支出使用多用途的基本格局,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资金收付记账法难以适应,而借贷记账法有一套完整、严密而科学的方法体系,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2)目前,企业会计通过改革,已经全部采用了借贷记账法,国际上也普遍使用借贷记账法,为与国内企业会计以及与国际会计交流方便起见,事业单位也采用借贷记账法非常有必要。

7.会计核算平衡公式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会计核算平衡公式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该公式是一个资金平衡公式,无法全面、正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没有体现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在《新制度》中,会计核算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采用这个公式不仅有利于在会计核算上能明确区分债权人权益和净资产的增减变化,而且还能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为政府提供宏观管理所需要的经济信息,为事业单位本身提供有利于加强自身经济管理的有用的信息,为有关方面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新公式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

8.会计科目的设置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分别设置三套会计科目,并且还按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分别设置两套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可谓不复杂。在《新制度》中,所有事业单位统一设置一套会计科目,即会计科目不再按三类预算管理单位设置,也不再按预算内外资金设置,而是按新的会计要素设置。这样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取消了三类预算管理单位的区别,所有事业单位可以认为全部是接受财政的补助,无非是补助金额的多少,补助的金额也可以为零。这样,在各事业单位之间,就不再是阶梯式的差别了,而是平滑式的差别,这有利于国家对各事业单位进行更为科学的经济管理。由此,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也没有必要再区分三类预算管理单位,分设三套会计科目。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的做法,即事业单位预算内外的资金实行统一运行,综合平衡的做法。因此,会计科目也没有必要再区分预算内外,分设两套会计科目了。应该说,《新制度》科目的设置,比《原制度》更科学更简明。

第9篇:会计法的地位范文

2000年第4期湖南农业科学

浅议新《会计法》对我国经济建设的作用

张艺,郭宪(湖南省农业科学院计财处,湖南长沙410125)

摘要:简述了新《会计法》产生的必要性、增补的内容、对会计和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规范。提出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等都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法》;会计工作;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26(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060X(2000)04-0047-02

1999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国会计体制上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它对规范农业科研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保障农业科研工作的深入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新《会计法》产生的必要性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198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这部《会计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我国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部《会计法》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某些方面出现了空白点。主要体现在:(1)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与之配套的法制尚不健全,一些单位存在着“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会计工作中人为地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致使会计信息资料难以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本地区的经济活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2)有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过分地追求自身利益,想方设法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偷税逃税,扰乱了正常的内部管理秩序,使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扩大。近年来因会计管理工作薄弱,挪用公款、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有所增长。(3)现行的《会计法》虽经1993年修改,但某些内容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如对建账程序和会计质量要求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会计内部控制等内容未作出规范,法律责任的确定也不够明确、收稿日期:2000-05-20作者简介:张艺(1960—),女,会计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因此,及时地修订和完善现行的《会计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

2新《会计法》的科学性与法律规范新

《会计法》本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针对前述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和难于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形势等问题,加大了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特点是:

2 1补充和完善了会计核算内容,以法律形式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加强对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历来是《会计法》的重点,也是这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会计法》用了两章的篇幅,即第二章会计核算和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会计法》所规范的会计核算,主要限于事后核算方面的内容,即对基本的核算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而没有过多涉及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等会计管理的内容,目的是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近些年来有些单位因内部管理松弛,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如:不按规定要求建账,不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或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随意更改会计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也给违法违纪人员带来了可乘之机。新《会计法》对此作出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新《会计法》增加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的法律条款。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会计法》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这对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改进和提高、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和抑制会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将起重要的保障作用。

2.2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确定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新《会计法》明确和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如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保证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主体地位,从而为规范单位的会计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为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新《会计法》明确了会计 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既促使会计人员自觉地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会计岗位上的“人情”现象。为了纯洁会计队伍,新《会计法》还加重了对违法会计人员的处罚,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说明每一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应对自己的会计行为负责。将会计行为与其生存挂钩,更有利于激励会计人员自觉地履行职责,充分地行使权利。

2.3强化和完善了会计监督机制,这是我国实行的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十分有限,必须依靠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来共同实施监督,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新《会计法》把实施这种会计监督的立足点落在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这个多层次的会计监督体系上。对于内部监督,重点是健全财务收支的内部约束机制;社会监督主要依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这一中介机构,履行社会监督职能;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即《会计法》的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的完善和补充,就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职能作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保证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3履行新《会计法》赋予的职责,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新《会计法》是一部规范会计工作的法律文件。

要使新《会计法》在农业科研单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必须在科研、开发、后勤管理等方面的经济运作中全面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