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精选(九篇)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第1篇: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

笔者认为,为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适应金融业跨机构、跨市场、跨国界交叉经营的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实施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统一、分层监管模式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选择。

现行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3年以后,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陆续成立,由此中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负责提供支付结算等相应的金融服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集中于相应行业的微观监管层面。

就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这种监管体制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完善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地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

但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我国金融业开放步伐加快,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问题也逐渐显露。

首先,综合经营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一些大型央企和民营企业也纷纷建立自身的金融平台,成为产融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形成了多家监管机构同时监管一家金融机构的现实,往往会产生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监管成本过高或监管资源浪费等问题。

其次,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它们中的大部分是兼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对于在传统金融监管方面尚缺乏经验的中国来说,对用现代金融技术武装起来的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将会受到严峻的挑战。

此外,民间金融的日益活跃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近年来以浙江等地区为代表的民间借贷日益兴起和活跃,在发挥正规金融难以做到的“拾遗补缺”和缓解我国一些地区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两多两难”(民间资金多,中小企业多;投资难,融资难)等突出问题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缺位,极易诱发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炒作行为,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当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家监管机构自成系统,条块分割,各司其职,它们之间的协调合作至关重要。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不可避免地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涉及审批权力的,体现权力设置的重复;涉及责任追究的,反映出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降低。

其次,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想的金融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而中国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目前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超前预警效能。

第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与“一行三会”的监管边界不清。财政部、汇金公司作为现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承担着金融业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责,通过公司治理角度对金融机构的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各类风险、股权分红、薪酬模式进行管理,这些职能一定程度上与“一行三会”的职能相重叠。

除了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上海国际、天津泰达等金融控股公司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职责,对地方金融机构有很强的控制力。

最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存在利益冲突。中国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并成立银监会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银行监管时的双重角色冲突。但是,成立银监会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彻底的消除,而是将这种冲突外部化了。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虽然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而这些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效传导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信息。

地方金融办职能定位不清

近年来,为弥补地方金融产业发展滞后而造成的经济“短板”,地方政府纷纷成立了政府辖下的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金融办或金融服务局),用以协助中央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服务,并推进地方金融业加快发展。各地方金融办成立以来,的确在促进区域金融健康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随着金融办的不断发展以及职能的逐步扩大,其先天不足也逐渐显现。由于各地金融办是地方政府自发创立产生的,成立的目的及发展过程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名称不统一。自金融办成立至今,金融办的名字就“五花八门”,以省级金融办为例,除北京明确称谓金融工作局以外,主要从功能角度考虑,各地的称谓主要有:“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稳定办公室”、“金融管理办公室”等,名称无法统一,功能自然也各不相同。

二是职能不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设立,最初定位是代表地方政府,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关系。随后,地方金融办的职能逐渐扩充,开始具备一些金融监管职能,特别是近几年来,地方金融办逐渐被赋予在培育金融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小额贷款、监管准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职能。

然而,这些职能大都是地方政府为满足自身需求的直接结果。各地金融办由于地方经济禀赋不同,其职能定位也千差万别。

三是发展不均衡。在我国新一轮的区域发展规划中,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建立已成为共识。目前可以看到的区域发展格局中,环渤海的北京、天津,长三角的上海,珠三角的广州、深圳,西部的成都、重庆等,在这些城市中地方政府金融办作用发挥得最为充分,基本成为了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由于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定位和发展有差别,客观上也造成了各地的金融发展更难平衡,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同时也不便于金融办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横向合作或建立相应的联动机制。

四是地位不对等。目前全国各级政府金融办身份地位多有不同,以省级政府金融办为例,在级别上,有的是正司局级,如北京、上海、重庆、内蒙古等,有的是副司局级,如黑龙江、天津、江西、四川等;在机构设置上,有的是地方政府直属机构,如北京、上海、广东等,有的挂靠在政府办公厅,如江西、吉林、陕西、黑龙江等,有的则内设在发改委,有的仍停留在联席会议制度上。

五是权责不明晰。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对金融诉求的不断增多,金融办的职能,尤其是监管职能也在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利益博弈中,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出现了一些交叉,客观上在一些工作中造成了多头监管现象。个别金融办从地方政府利益出发,常常凌驾于“一行三会”的分支机构之上,在实际工作中干涉金融监管事务,致使许多工作权责不清,有的还出现了金融办与当地“一行三局”金融监管相悖的情况,对监管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金融监管模式再造

借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应尽快建立一个统一清晰的金融监管框架,完善金融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一行三会”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定位,合理划清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边界。这样使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职能更加明晰,使得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办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以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的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笔者认为,可行的监管模式创新可遵循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统一、分层监管模式。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表明,金融监管当局协调不力是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产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许多发达国家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或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有些甚至将监管机构合并回中央银行等。

目前,中国的金融分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应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监管权力,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以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盲区”,从而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监管协调机制。

其次,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维护金融稳定。

完善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需要明确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分工。鉴于中央银行的职能,应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中央银行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同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早期预警体系、金融稳定指标体系,在宏观审慎分析基础上进行压力测试。

要研究如何在制度上建立逆周期的因素。采取措施缓解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性,并通过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改革计提拨备和公允价值会计方法等,建立恰当的逆周期机制。通过降低信贷活动、资产价格以及整个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防止金融失衡的扩大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增加,维护金融稳定。

此外,应理顺监管体系,不留监管真空。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应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抓紧制定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再次,建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这包含两点,即:建立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共享的数据库和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

前者针对非现场监管和金融统计彼此独立而不能相互利用的情况,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和统计网络进行改造,尽快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

后者主要是以法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原则、标准、内容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以保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质量,增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合力。

最后,应从国家层面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进行责权定位。

客观上讲,金融办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正是由于地方金融发展的特性需求,才促成了金融办的产生和发展。从实际情况看,金融办发展至今,已经具有了“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内所不具备的一些功能,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因此,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地为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责权定位,将金融办纳入到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引导其逐步成为“一行三会”在地方监管的重要补充,并在当地的金融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是配合中央管好区域金融的职能。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已经基本成熟,对于金融产业发展,中央有统一的规划和意见来指导。

从理论上讲,由于我国目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十分明显,完全按照“一刀切”来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监管的信息传递链条过长,中央鞭长莫及,效果很难理想;从实践上看,在现行体制下,基层的金融监管工作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也将遇到很大的困难。

因此,应明确各地金融办配合“一行三会”分支机构实施宏观调控和协助金融监管的职能,重点发挥金融办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以及与地方政府信息沟通和反馈的作用。同时,要严格划清金融办和“一行三会”分支机构的监管边界,有效防止金融办权力越位。

二是差异化管理地方金融及准金融领域的职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发展的差异性比较明显,可以考虑建立统分结合的分层次管理体制,根据各个地方文化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信用状况,制定具有差异化的监管策略。

在监管内容上,地方政府金融办可通过金融办代表当地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参与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强化金融办对准金融领域的监管,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是编制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的职能。金融办应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联合金融监管部门,组织金融机构联合编制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

四是推进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职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仍然滞后,也迫切需要地方政府特别是金融办为本地区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比如: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金融发展情况、提出决策建议;积极协调工商、税务、公安、司法、海关等执法部门,为金融机构的展业提供司法和行政便利。

五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职能。目前我国民间融资尚无明确的监管主体,地方政府金融办应当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资源整合和信息收集中的优势,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负责组织搭建民间资金借贷平台;推动民间信贷市场的建立和利率市场化。

第2篇: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

当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现状是地方管理和中央管理相结合的金融管理体制,而在1984年到1993年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阶段,我国处于全面的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中,建立了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金融银行体系,其中中央银行是领导,国有商业银行是主导,并发展了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如信托、租赁、财务等类型的公司。在1995年和1997年底,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和的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展开,要求中央对金融要加强监管,由此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的金融体系。在2003年开始试点改革农村信用社,从此,中央逐渐开始把部分金融管理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在金融业迅速的改革创新过程中,推动了金融机构极其市场的发展,市场中的新型金融业态逐渐发展壮大起来,这逐渐拓展了地方金融管理范围,由此形成了今天的中央和地方双层管理体制。站在机构的角度,银行业、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由中央来进行监管,而地方性的民间金融市场中发展起来的小额贷款企业、投融资担保机构、保理机构、典当行等由地方政府管理。多数金融市场如外汇、黄金、保险、信贷、货币等市场由中央来监管,而地方政府只对民间融资市场的非法集资部分进行管理。在2002年以后,从上海成立了金融服务办公室以后,全国陆续在各大省的地级市甚至有县级市成立了地方金融办共240多个,由此,各个地方政府开始了对地方金融的领导,并在地方金融办为主和地方商务部、经信部、发改委等部门为辅的构架下共同管理金融。地方政府下达任务到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负责具体的金融管理职责。

2、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中央所具有的金融事权过大,这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金融管理在地方一般是由一省的常务副省长或者是一市的常务副市长来管理,足可见地方政府对金融的重视,意识到金融对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由中央主导的金融管理体系虽然在防御风险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却无法有效的调动当地政府的积极性,对于中央管理政策的传到和执行也会产生影响。例如,中央出台的明确的政策支持微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地方,微小企业融资的成本则不断升高,虽然利率是可上浮的,然而上浮的利益在大多数时候都低于融资或者违约的成本,所以尽管上面有中央的政策,实施的难度却比较大政策很难到位。在推动和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比如融资、担保以及激励政策的制定。但是这需要中央将相应的事权下放到地方政府。

目前由中央政府主导的金融管理体制无法跟上金融创新的脚步。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如小贷工资、融资担保以及资本管理方面的公司,其业务主要涉及到金融,目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没有明确对该部门企业的管理,也没有委托地方政府进行管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更是日新月异。例如支付宝成立于2005年,然而直到2011年央行才给其颁发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此外还有阿里金融下的另一款金融产品余额宝,其仅仅9个月的时间就募集到了5000亿的资金,因而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非常迅速。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发展分散而迅速的特点,仅仅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需要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实现联合监管。

地方的金融企业发展与金融企业管理存在冲突,需要对地方政府的职能进行规范。金融资源是地方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力,因而地方政府也愿意参与到主导地方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来;然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针对金融管理的目标有所不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缺乏金融风险意识。为了要达到目的,免不了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干预。和之前相比,地方政府已经很少直接对金融行业进行干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间接性的干预。比如政府出台的奖励性的办法,对商业性银行的贷款业务以及金融创新进行考核和奖励,如果地方政府的目标和中央政府对金融管理采取的措施存在较大的分歧的话,金融领域的监管和稳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还体现在对金融高管的任免上。地方政府可以组织关系的任免来对金融管理进行干预。此外政府还往往利用行政权力和政治影响借助手中的资源来对银行进行干预,对于金融产业的发展方向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种间接的干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的金融调控政策,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不明确的金融管理边界,会使得金融监管出现空白和交叉重叠的地方。我国的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金融管理边界不明晰的地方,一些金融领域是中央和地方都在执行监管,导致了监管的交叉和权责冲突;而一些金融领域是中央和地方都没有管理到位的,从而出现了漏管的空白区域,导致管理盲区。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现以后,国家确定了地方政府负责实行对信用社的管理,而先前就存在的银监会承担了对银行机构的监管职能,农村信用社属于银行机构,所以银监会也同时对信用进行金融监管。这样就使得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出现交叉、重叠的监管冲突。对于监管盲区领域主要集中在资金融通方面,农村信用合作中的资金互助会的业务由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尚未进行审批,而地方政府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由此出现了监管真空的区域,例如沿海地区陆续爆发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就是金融监管真空区。

3、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

在管理地方金融时,需要处理好地方管理和中央监管两方面的关系,这是当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我国的中央金融监管体系已发展完善,由此,需要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重点改革创新,只有处理好了中央和地方两层金融监管职责以及处置风险的责任,理清事权与责任的关系,才能管理好地方金融,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层管理的积极性。

第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边界。对那些吸收众多客户资金的金融机构,其管理职权应该交由中央来进行金融监管;而对于客户数量少和资金量小以及其业务范围有限的金融业务机构,此外还有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其管理职权应由地方性的省级政府来负责,其重点监管内容是对公众资金的吸收。明确监管边界以后,需要制定出统一的金融业务经营的规章制度与监督管理规则,这需要由发展成熟的中央金融管理部来进行制定,以便对省级地方的金融监管提供指导,对其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面对金融市场中众多的金融机构,其对公众有密切的接触关系,这些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对社会稳定有极大的影响,所以,金融交易市场应该由中央相关金融部门进行监管,而地方金融部门可以监管区域性的金融交易市场。另外,还需要国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明确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责范围。

第二,确定中央与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对于金融市场中的风险防范与监管,需要划分明确的风险处置责任,避免矛盾的产生。中央监管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分别防范各自行业领域的金融风险,而中国人民银行的责任稍大一些,需要对系统、整体、交叉性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化解,还要协调好金融交叉产品和跨市场的金融创新方面的管理,对整个金融界的稳定起到整体的维护保持作用。地方政府则是对地方性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主要负责监测、评估、预警以及处置地方的金融风险。当前,需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性的金融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让地方的政府、各金融机构以及行业协会都参与进来,通过有效的地方金融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来保障风险救助实施,这也能有效地发挥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来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第三,建立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虽然我国的中央金融监管制度已经建立成熟,然而由人民银行带头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对与地方的监管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所以,还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层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此来明确划定双方的金融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协调机制来起到保障作用。具体可以建立中央和地方进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通过对风险处置、业务开展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来进行常规的监管协调,达到有效的日常协作监管,也可以进一步考虑金融办参与到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中来。

第四,加强建设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具体对策是地方的金融机构应明确划分到对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目前,地方性的小额贷款企业、融资担保企业都划分到了不同的管理部门,对此,省金融办可以对地方金融事物进行日常管理,这需要加强金融办和商务、经信、发改委等辅助性金融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地方金融的风险防范和管理发展方面,需要在适度管理理念的基础上,开展以满足地方经济实际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并创新制度及其管理。所有的管理都需要人来执行,由此,需要培养建设金融管理人才队伍,一改重审批、轻管理的理念,必须严格地把事前审批和风险防范与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相结合来进行金融管理和监督。

第3篇: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变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62-02

一、金融监管的体制

金融监管是指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金融监管当局通过组织、协调和监督金融活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

全球范围内典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两种: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前者是指对金融业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一般由一国的中央银行承担这一职责;后者是指由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

二、次贷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现状

(一)美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双线”是指金融监管的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政府掌握,“多头”意指在双线基础之上,金融监管的职责由多个监管部门分担。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FRS)、财政部的货币监理署(OCC)、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NA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州层面上,50个州都拥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英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以英格兰银行监管为辅。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实施全面监管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一系列的具有深远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事件对其金融监管地位的动摇。1998年,金融服务局的成立标志着“统一监管模式”的开始,该组织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英国《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是英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它明确了独立于政府的金融服务局与被监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

(三)欧盟金融监管法律框架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承认各国立法原则和技术规制间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表现为四个层级。第一,根本性政策必须通过欧共体立法程序制定;第二,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准备相关法案;第三,确保成员国在实施前述两个层级的立法时能做到同等转化;第四,欧盟的相关委员会采取措施推进执行。

(四)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在国际金融监管中,跨国银行活动由巴塞尔委员会负责监管,跨国证券活动由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负责,跨国保险活动由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负责,并由这些组织通过分别或联合制定金融监管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活动的监管。

三、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的趋势

(一)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

目前,大多数国家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但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安全并不能依靠单一的金融机构的稳定来实现,还需要注重各类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意识到微观审慎监管中的单方面侧重在实际中存在极大漏洞。面对严峻的现实和打击,这些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开始重新青睐宏观审慎监管。修补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变革的趋势。具体而言,多国开始高度重视金融改革法案,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写入其中。他们旨在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保护网络,来应对和克服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投资者机构、融资结构、金融工具结构等多方面关联风险。美国、欧盟等主要金融实体都已经开始采取积极措施,推行新的监管政策。美国政府在2009年6月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指出意图建立“金融服务管理理事会”,负责对美国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也宣称要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欧盟系统内存在的金融风险提供早期预警,并采取措施提出化解风险的方案,并有义务针对必要情形对实施的措施提出合理建议。

(二)辩证地对待“大而不倒”

“大而不倒”理论是指金融机构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基于政府会出于维持社会稳定性的考虑对其进行救助,而不必担心破产问题。“大而不倒”理念的运用可以规避系统性风险,避免一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压力,避免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大而不倒”理念的存在也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其资金成本,会面对更多的风险,削弱了市场自律纪律的作用。

美国最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法中,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第一个措施是在金融监管中通过抑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超大规模扩张和提升金融机构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来逐步贯彻和推进“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二是建立一定的退出机制,通过合理的方式让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三)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应该是金融消费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但现实情况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缺少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犯。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自1960年以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没有明确表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到2010年通过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置于美联储之中并赋予美联储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权利,都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视。

(四)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趋势加强

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努力和改善的同时,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也得以推进。各国和地区在制定国际金融政策时趋于增强对话,试图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内容和具体措施也开始步调一致。

四、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开始初步形成。但是立法中存在的诸多疏漏与问题不容忽视。首先,我国金融行业迅速蓬勃发展,金融监管法律已经不能跟上其发展的需要。许多法律条文在实践中不能得到应用,还需阐释和更新。其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一些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较少,导致金融监管缺少权威性,监管效率低下。再次,上述两大基本法律与这些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的地方。

2.金融监管内容及方式存在缺陷

在我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虽然通过相应的监管法律来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却忽视了退出机制的问题,在市场退出方面基本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范。第二,过于重视现场监管,却忽视了非现场监管。尽管现场监管能够发现一些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依然存在风险防范不足、缺乏标准性和规范性、缺少人力等问题。第三,过于重视合规性方面的监管,却轻视系统性风险监管。目前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针对金融行业市场准入、资本控制和经营项目进行的合规性监管,而针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还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

3.监管组织体系不完善

在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方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不足以支撑金融监管发挥更好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继续完善现行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相对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较少,且条文简单抽象,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证券、银行、保险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中都以各自部门的法律制度为标准,缺少协调,难免存在冲突和漏洞。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法律体系,其中以金融法律为中心,以金融行政法规为重点,以金融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作为补充,以法律体系以外的金融政策作为协调。

2.健全现行金融监管配套措施

首先,应加大监管金融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金融中介行业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金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一旦放松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极易导致产品突破法律底线,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其次,完善监管与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风险的调控能力,通过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掌握虚拟经济交易的全部过程。

3.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为了弥补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空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方式,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体包括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并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在金融产品产生问题时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做出说明和审查的权力,也即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问责制。

五、结语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和地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各国监管当局开始积极审查自身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纷纷开始尝试变革。就我国而言,本次经济危机对我国金融业冲击相对较小,我们仍要积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带来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重视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于永宁.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之道[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崔鸿雁.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

[3]董延毅.次贷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D].长春:吉林大学,2012.

第4篇: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

【关键词】地方政府 金融管理体制

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承担着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和保障金融管理专业性的重要职责,因此地方政府应该致力于完善金融管理体制。

一、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现状

第一,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权责不对等现象依然存在。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承担着中央政府授权、一行三会委托等重要职责,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权责不对等现象依然是困扰其开展及金融管理的首要因素,主要表现为权力有限但是实际承担的管理责任较为繁重,比如说在进行地方性金融风险防控或者发生地方性金融突发事件的时候,地方政府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和管理权限,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表现得极为被动。

第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监管缺失或者监管重复。农村金融作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处于监管盲点和监管缺失的状态;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还同时受到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的双重监管,导致其在具体的决策的过程中受到严重的掣肘。

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工作将重点放在了金融发展上,但是却忽视了金融风险的管理。当前地方政府在构建金融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将重点放在了扶持金融机构和搭建金融融资平台上,但是在商业银行数量越来越多,融资平台越来越广阔的情况下,金融发展过程面临的金融风险也就越来越高,当前地方政府的债务余额已经达到了11亿元之多。另外,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构建还存在着管理不畅等诸多问题,政府和银监会之间的职能定位的不协调、多头管理等因素都影响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完善。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对策分析

(一)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建立协调的金融管理工作关系

在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是协调好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金融管理工作关系,从而促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效率的提升。

第一,应该合理地划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管理职能。中央政府在金融管理中主要负责宏观性调控政策的制定,比如说制定金融政策、进行金融产业规划等等,与此同时主要负责对大型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责则在于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金融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制定的金融政策、监督地方性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第二,有效地f调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监管权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上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特色,二者之间建立起协调机制是很有必要的。中央和地方之间应该定期地进行金融信息的沟通,交流金融监管的经验,当地方性金融风险出现的时候,二者之间应该协作处理。另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应该建立起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建立起金融事务长效协同管理机制,从而促进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持续性完善。

第三,确保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权责对等。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管理那些金融风险小、经营范围狭窄和管理杠杆效应不明显的小型金融机构,负责对其进行风险管理、行业准入监管等等;而中央政府则应该主要负责金融风险高、经营范围广泛、管理杠杆率较高的大中型金融机构,对其的风险管理和行业准入则要交给一行三会来执行。

(二)强化地方性金融组织的内部监管工作

有效的金融管理机制的建立需要地方性金融组织有效的内部控制工作作为支撑,地方政府在完善金融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这一点:

第一,要建立法定金融管理机制,确立人民银行的监管中心地位。在零八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宏观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已经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地方分行和支行应该负责金融风险的化解和防范,确保地方金融得到有序和稳定的发展。在分行和支行的领导下,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应该有效不紊地保证各领域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支持地方性中介机构的发展。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能够在各地区得到良好的发展,那么就可以对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有效的补充,确保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处在完善的监督之下,为金融机构的有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力。此外,法人金融组织应该注重自身内部控制能力的提升,比如说放宽法人金融组织的准入条件,促进民营资本进入到法人金融组织之中来,提升金融资本的多元化程度等等。

第三,发展地方性行业协会。小额金融贷款公司、融资担保企业、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虽然对地方性经济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的话,很容易造成金融风险的加剧,地方政府可以鉴于此建立金融行业监管协会,比如说证券协会、基金协会、担保协会和小贷协会等等,为行业发展提供自律的环境和约束条件。

(三)健全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

第一,地方政府应该注重强化自身在组织和领导地方性金融管理工作的职责。笔者认为可以建立地方性金融管理研究机构,研究地方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地方性人才整合和资源优化配置,做出金融发展和金融管理改革的合理决策。

第二,地方政府应该对地方性金融管理体制、模式和方法进行整合和统一。地方政府可以借助自身改革的有利契机来完善顶层组织设计结构的完善,有效地解决金融管理机制中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局面,强化自身对金融办的主导和领导地位,地方政府可以将行政管理权、监督权、准入权和执法权都交给金融办管理,统一金融管理事务。

参考文献

[1]Allen F.,paring Financial Systems,MIT Press.2000.

[2]陈国进.金融制度的比较与设计[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3]张雪兰,何德旭.关于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思考[J].财贸经济,2011,(07).

第5篇: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 发展趋势 启示

自从全球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巨大的冲击了全球的金融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国际金融的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以求避免这些冲击而保证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在改革方面,我们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并指明了未来的方向,但是目前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仍旧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对这些弊端的研究,来揭示国际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而为中国金融监管的政策选择提供依据,具有非常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 现存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

1.1 金融全球化趋势与金融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伴随着各个国家逐步放松或取消对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跨地区、跨国经营的限制,全球金融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有效的规避现代金融的各种弊端,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全球性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管框架;为了抑制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需要一个趋同的监管标准;为了避免发生全球性金融危机,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危机防范和处理的机制。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实际上结构比较松散,也加大了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合作协调的交易成本。

1.2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监管豁免。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根据具体情况虽然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多次修改,但是国际金融监管一直遵守的重要准则就是保证监管银行资金的充足率。此协议虽然采取自愿原则,但是银行通常都会自愿按照协议保持充足的资本率,同时各国的监管部门也十分重视并且认可该协议。但是由于此协议仅关注银行的稳健性,从而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评级公司、对冲基金和影子银行等和场外交易市场普遍享有监管豁免权,从而造成部分银行进行监管套利。因此,此协议不仅不能够有效避免金融危机,反而刺激银行从事高风险活动,并且这种高风险活动最终也将银行体系的风险扩散到整个金融体系,加上巴塞尔协议设立之初是建立在欧美国家的金融体系基础上,因此,监管理念和理论深度在实施范围上有着本源性限制,从而显得薄弱。

1.3 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出现监管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出现新的监管问题――再采取新的补救措施”模式虽然被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一直采用,但是此模式会出现两个问题:第一,国际金融监管出现滞后现象;第二,主要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长期处于缺位和错位状态。目前,世界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国际清算银行等是国际金融监管与协调体系的主要结构,但是这些机构并没有充分发挥全球金融监管的职能,其中,世界银行值监管部分技术援助项目中涵盖的金融机构,IMF只在第四条款磋商中关注成员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程度,国际清算银行除了难以监管国际支付清算体系外,更难化解国际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此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宗旨仅停留在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和堵塞国际金融监管漏洞。目前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还没有办法实施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这是由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职能尚处于缺位和错位状态造成的。

2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

2.1 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而不断的加强,一些实行分页经营的国家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水平的提高逐渐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从而促使一些国家对监管体制实行了调整而实行统一监管。所谓统一监管体制就是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的制度。英国作为首次开展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统一监管体制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已经席卷全球。目前西方实施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有73个,其中采取不同形式统一监管的国家至少有39个,统一监管的比例为53.4%。

2.2 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由于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补偿和处罚,从而使得监管人员长期扮演救火队员的角色,从而起不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风险性监管相对于合规性监管更加注重于风险的事前防范,因此,为了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

2.3 金融监管法制趋同化和国际化。金融监管法制形式由于经济、文化和法律的差异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地区风格:即以非制度化著称的英国模式和以规范化著称的美国模式。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美国向英国模式靠拢,即两种模式逐渐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此外,为了适应不断加深的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客观需求,金融监管法制正逐渐走向国际化。

2.4 金融监管的目标正在向着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30年代出现的大危机,充分说明在市场信息不完全和金融体系本身特点的情况下,市场的运作会失灵,因此,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以及弥补金融市场不完全已经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的主要内容。20世纪7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10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金融危机浪潮,不仅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关系转变,并且越来越重视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金融监管理论的这种演变是安全和效率之间的新的融合和均衡。

2.5 更加重视内控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各国增强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自律机制。逐渐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以提高其自律水平已经成为国际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如果没有内在控制的配合,不管外部金融监管力量如何强大,监管程度如何细致周密,也会大大降低监管的效果。因此,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就是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金融机构除了能够减少对官网监管的依赖外,还能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自身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环境。国外的商业银行除了设立专门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外,还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随着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开始对自己的内控状况做出了重新的检讨和审视。此外,为了促进更高层次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对于银行内部控制问题,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通过以上对国际现存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以及新趋势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监管也逐步向综合、统一的监管模式过渡,金融业也逐步走向了全球化。这些弊端和新趋势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也起到了很大的影响,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完善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我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最终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但是,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条件下也具有协调性差的缺陷,因此,金融监管有待急需改革和创新。本文结合当前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总结出几点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3 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所以金融风险不但有原来中国特色的表现形式,还会受到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继续进行创新的前提下,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因此,在21世纪监管发展的新趋势的背景之下,我们应以我国现阶段金融发展水平为立足点,尽快调整监管理念,以国际上的优秀的金融监管实践为借鉴,使金融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逐步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和工具。

3.1 金融监管法律先行,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银监会需要合法有效地履行金融监管职能,严格的金融立法是最有效的保障和前提条件,而且要使金融监管法律充分考虑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使之行之有效。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其他法规和规章组成,不可避免的是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许多重叠的地方、直接抵触的地方,甚至还有部分法规与我国现行的法律相矛盾。因此,应结合当前金融监管的现实状况和一些新特点,将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才能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从而更顺畅的运行。

3.2 逐步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我国应该从这四个方面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①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逐渐向功能性监管转变。为了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我国正处于自由化浪潮和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除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外,还应当向功能性金融监管方式转变。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当时在当前形势下为了使得各个金融监管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更加顺畅,应当依照功能性监管的原则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并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②完善监管主体制度。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组成了监管当局,目前很多金融业务出现了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的现象,这是因为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个金融领域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从而很难做到泾渭分明。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国际上现行的业务模式为混业经营,监管模式为混业监管,所以我国的监管体制与国际趋势出现了一定的不相适应。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和日本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三驾马车”仍保持分业监管主要职能,但是需要接受金管局的领导。对外,金管局代表国家监管部门,对内,对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的问题,组织三会进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③为了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的自律机制,除了进一步扩充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外,还应当丰富监管方式。从现阶段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方式比较先进,而我国主要以行政命令式、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为主,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此三种方式都不利于当今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特点,因此,我国也应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优秀监管经验,用一个统一的审核标准,保证管理者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都可以及时关注,也使我国的金融机构的自律性更强。

④使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更加及时透明,同时强化全社会对金融行业的监督。首先,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使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充分有效地接收企业的的信息,从而更主动地进行监管,也能使金融风险管理地更为有效。另外一方面,信息披露通过公示的方式,使全社会对金融机构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在监管成本得以降低的同时,实现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3.3 在监管重点上,既要注重风险性,同时也要注重合规性。现阶段,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从而导致银行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因此,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合规性的监管。但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地位,也导致了其风险对经济有着很大破坏力,在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风险性监管依然不能放松。合规性监管执行规定在前,监管在后,偏重于事后化解。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银行的各个指标,对监管提出要求,这项监管方式更偏重于事前防范。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从而有效地提出监管措施,使银行风险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得到降低。现阶段对银行的监管,我们不但要督促银行加强自身合规性的管理,同时还要积极推进风险监管,思路上坚持事前防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银行的风险评估体系。与此同时,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早起预警也是非常重要的。

3.4 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之下,我国还要加强与国外监管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我国政府应意识到国际协作的必要性,监管方法上积极创新和改进,实现国际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通过与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其它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交往与协作,在实践中提高我国央行的监管水平,从而使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实现扩大和提高,同时也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和化解能力。此外,国际监管组织还会有多种方式的活动,我国也需要积极参与,并且能够发挥我国监管机构的作用,维护我国整体利益;加强与其他组织的交流和磋商,也能对银行跨境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

总之,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很年轻。但是入世之后的中国商业银行如何应对各种挑战,不仅要求国内金融体制在方式方法上进行调整,而且也要求中国多多借鉴国外监管机构的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法和措施。在当前,我国既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形势,又要面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金融体制的要求。在世界金融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建立一支坚实可靠的金融监管体系以促进金融稳定发展并增强市场信心,必须要引起中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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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

【关键词】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已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 年6 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3.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充监管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的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

我国应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扩充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确立统一的审核标准,保证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参考文献

第7篇: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

目前我国地方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地方或区域性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公募及私募基金、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构成,同时也包含如同影子银行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以及个别未挂牌的隐性金融机构。

现阶段,我国对地方金融监管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模式,再加之地方政府金融办、国资委等部门的补充监管,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职能边界不清晰,直接导致了地方金融管理的真空与重叠并存

地方政府中部分负有监管职责的如金融办、工商局、国资委并非专业的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与“一行三会”相比较差,加之地方金融机构基本都是由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或控股,实际上是地方国资委监管的二级企业,入股的国有企业代表的是政府授权或代表政府进行出资,对地方金融企业的权责利并不关心,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同时由于地方政府的多头监管,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在一些地方暴露出的非法融资事件显露出地方金融监管缺失所带来的风险。一些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的人事任免,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施加影响,对贷款及资金投放量支持当地经济等指标进行考核,行政干预的影响也较大,削弱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

(二)地方金融监管缺位,监管难以全面有效

首先,外部监管系统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由于机构、人员有限难以对量大面广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保监、证监部门只在省级设有机构。其次,对新出现的金融主体如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融资租赁公司等监管缺位,这些机构大多由地方政府金融办颁发牌照,金融监管不到位。第三,被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于产权制度不明晰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给地方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第四,由于地方金融面对的客户经营行为不透明性、财务核算及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过程隐含较大的信用风险。

(三)地方金融监管目标不明确,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职能于一身,监管部门在对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的时候,由于复杂的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影响,监管权力与责任不对称,给地方金融监管带来了难度;再加上地方金融机构所处地域不同、类型不同、管理水平不同、业务创新程度不同、资金投向不同等诸多因素都使得地方金融机构表现为多样化,路径和目标诉求均有所不同。

(四)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高效的协作机制难以形成

随着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融合和创新,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出现,以分业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有些捉襟见肘。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人民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信息难以共享,监管的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存在权力划分的模糊性问题,无法迅速、高效地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次,由于监管链条过长,导致监管效率损耗严重,也易出现监管盲区,加之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地方金融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的“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二、审计在地方金融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

金融审计作为金融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免疫系统。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宏观金融风险,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各自分别对银行、信托、保险、证券业进行机构、法人及风险的监管。而近些年金融业发展已经越过分业经营的界限,特别是非银行机构的快速崛起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更是加大了金融业务的交叉。加之监管部门的监管缺陷和分业监管的困境,使审计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金融审计具有专业性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性,与金融机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是一种独立的监督活动,能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监督职权,独立提出审计建议,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全行业、全业务范畴的专门经济监督,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运行效率,能够从全面、系统和联系的角度去监督、发现、预警风险,关注信贷等资金投向的合规性及执行国家宏观信贷政策情况,对地方金融机构业务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关注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架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地方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免疫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三、有效发挥审计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一)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再监督,体现审计高层次监督的地位

审计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定监督,是我国经济监督最高层次的监督。通过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直接审计,对“一行三会”等部门的监管情况进行再监督,弥补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空白或盲区,通过审计向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构体系和制度体系的建议,做到守土有责,更好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同时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和监管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或调查,揭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缺陷,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树立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及服务观,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涉资金在地区间的正常流动,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以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保护地方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目标,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地方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发挥金融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建立审计监督的长效机制

地方金融审计需要将金融发展与国家经济和产业发展问题等有机联系起来,对影响金融的外部风险进行调查,直接揭露和及时预警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外部风险因素,积极防范地方区域金融风险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根据我国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以及业务创新程度,积极拓展金融审计对象,消除审计盲点,将审计监督区域涵盖到各类地方金融机构,逐步形成完善的金融审计体系,对近年出现的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控股集团及大型企业集团涉及金融业务的也要覆盖到。在审计中,要充分发挥审计综合性监督的优势,针对性地选择地方金融机构的重点单位、重点领域、重点业务、重点资金进行重点跟踪和审计,持续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架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全覆盖的审计监督长效机制。

(三)增强金融审计风险意识,注重金融案件线索的查处

紧紧围绕“风险、管理、效益”的目标,从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的高度开展审计,切实把审计重点放在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风险上。审计中,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要求,揭露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重大经营风险方面的问题,揭示地方金融机构运行过程中潜伏的重大风险隐患、体制和制度性缺陷,并对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实时监测其经营运行情况,关注地方金融股权变更过程中是否存在的资产流失、贱卖资产等问题。强化查处大案要案线索意识,通过数据分析查询、延伸调查等方式查处案件线索,强化审计的威慑力,发挥审计在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合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加大与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金融办等监管部门的共同合作,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及各监管部门的相关检查资料,建立地方金融审计监督动态信息库,确保审计能及时获取地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运转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监管政策走向,发现和监督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和主要环节,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管,形成各层面审计监督合力。

(五)创新审计方法,积极开展计算机审计

第8篇: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

金融监管制度要与金融结构相适应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目前并不是完美的,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效率的发挥,其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监管制度与现存的金融结构不协调。经济发展与金融创新都会对金融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和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背景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其经营规模明显提升;融资性担保、股权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遍地开花;民间借贷、合会和地下钱庄等民间融资也一度出现繁荣态势。金融结构是经济体系中金融发展程度的表现,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要与金融结构相适应。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垂直监管模式,容易出现中央政府监管难以到位的“盲区”或“真空”,在地方性、小微金融监管方面,监管主体责权不清,经济政策各异,碎片化倾向明显,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金融体系日益复杂化和业务交叉化,很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

尤其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实体经济质量与水平有明显降低,也出现了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事件,具有代表性的有e租宝、泛亚事件、温州民间金融借贷事件(胡经生,2017),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引起了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冲击了我国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效果,揭露了我国一级多元监管体制的弊端,在中央与地方监管双方权责不清,协调处置风险的难度较大,使得系统性风险的度量和防控受到了限制,从而会抑制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构建基于防范地方金融系统性风险视角的我国央地双层金融监管合作模式势在必行。

二、我国地方金融资产规模与资产价格实证分析

表1我国地方金融资产规模、上证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三变量之间相关系数可看出,地方金融资产规模与上证指数指数相关系数0.9以上,地方金融资产规模与房地产价格指数相关系数为0.7以上,该数据表明地方金融资产规模与资产价格具有高度相关性。

图1显示了1999~2015年中国地方金融资产规模、上证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累计增长率与年度增长率情况。从图1可看出,三个指数从1999年开始不断增加,但三者增长幅度差异较大,地方金融资产规模与房地产价格持续增长,上下波动幅度较小;上证指数上下波动幅度远远超过了地方金融资产规模与房地产价格波动幅度。图2显示了1999~2015年中国地方金融资产规模、上证指数、房价指数年度增长率情况。从图2可看出,中国上证指数、地方金融资产规模和房地产价格年度增长率变化具有较强的一致性,进一步说明三者存在较高相关性,三者变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无疑将会影响中国金融与实体经济,有可能导致金融业系统性危机。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中国上证指数、地方金融资产规模和房地产价格年度增长率变化具有较高相关性,说明我国地方金融业务、资本市场与房地产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性。

三、基于防范地方金融系统性风险视角的我国央地双层金融监管合作模式构建

如何在地方经济发展与风险把控之间寻找平衡点,如何防范地方金融系统性风险,对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我国央地双层金融监管合作模式制度设计上应严格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中央与地方监管权力进行科学界定。

(一)明确中央与地方监管职责,科学界定金融监管权力边界

金融监管领域应坚持属地原则,要授予地方政府较大的决策权。就现在法律而言,我国并没有对金融办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自身职能不清晰,而是一般是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准则来确定。迄今为止,对于地方金融办的定位与职能仅仅是在部门规章制度中有所规定,也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由于地方金融系统性风险发生的严重性,应该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中准确规定地方金融办和中央的权责。各级政府在遵从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制定针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详细法规、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可依。

对涉及国家金融稳定的全国性事务、风险系数高、主管不明确、涉及范围广泛领域等,原则上基于国家金融业整体效率、安全与秩序考虑,中央监管机构要享有由保留监管权。

基于法治化视角处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合作关系,就是在法治基础上形成新型的央地双层权责关系,以法律规范固化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职权范围、利益配置结构、运作方式等,形成中央与地方之间法定的职权利益关系。

(二)建立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设置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独立性、专业性要求以立法的方式排除政府的干涉,具体机构设置上,可将分散于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等机构的监管职能集中在一起,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局,也可将金融监管职能集中于金融办一家。对地方金融监管主体科学定位应包含两个维度:首先,基于对合法拥有职权的现实考量还原其行政机关属性;其次,在前者基础上基于监管客观、高效本质要求确保其享有一定的独立性。

加快地方金融监管主体制度建设与人才建设;建立金融监管问责机制,谁管理谁负责;吸纳相关人才,完善引进机制,提高地方金融监管主体执行力、决策力以及协调能力。与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将防范地方性金融风险纳入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防止金融监管权滥用。

第9篇: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

一、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理念不够成熟,不能适应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

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重任,由于财权和事权的匹配不够到位,从早期的各类信托公司平台,到现在的各类融资平台以及对各种金融机构以控股和人事安排加以控制,地方政府总是希望更大程度介入金融管理。但总体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理念是重数量发展、轻风险控制。这种理念在经济较快发展、地方财政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尚不至于出现较大问题,但一旦经济进入调控周期,或地方财政出现问题,重数量发展的理念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直接影响当地的信用环境和金融体系的声誉,从过去的发展历程看,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理念有待成熟。

(二)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管。一方面,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而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采取“一刀切”或“切一刀”的做法。另一方面,在地方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上权责不统一。

(三)监管效率低,监管成本高

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督,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阻碍了地方金融业的发展。

(四)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不全面

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一是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偏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五)金融监管方式过于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一是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靠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的有效性很低;二是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三是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四是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施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五是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六)监管目标较高,监管人员职业素质相对较低,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

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导致监管质量低下。

二、构建河南省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转变监管理念,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

要把创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作为工作的重点。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掌控的金融资源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地方金融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地方金融绩效的重要指标。很难想象,一个风险频出,信用恶劣的地方能够很顺利地融资。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把经济发展和风险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保一方金融平安,地方政府应该把管理的重心放在制定切合实际的金融发展规划,控制地方金融的风险,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上来。

(二)创新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应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创新、优化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传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再次,应规范和明确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

(三)规范和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

首先,要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流程,督促建立规范的准金融机构业务运行平台系统。其次,提高准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层级。目前对多种形式的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还没有行政法规以上立法予以规范。为防止潜在的金融风险,可以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原则下,通过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完善和细化规则。

(四)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应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

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六)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

一是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七)建设一支监管专业队伍,在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防止监管的“真空”

科学发展战略,无法实现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综合,以及对人类与网络两个世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的运营和维系,也无法研究信息资产风险价值化体系、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没有专门的信息资产监管专业机构,就不可能实现信息资产风险监管计划、管理和监控,就不可能实现实时掌控银行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种风险情况。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和相互交叉,在实施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为最大程度避免监管的重叠与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和扩散,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别是要提前向有关部门做出预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必要时要集体做出决定和采取联合行动。

(八)以金融生态建设为重点,构建地方信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