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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社会保险规章制度

第1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切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终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报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在统筹账户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账户中列支。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财政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除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债券和其它种类的国家债券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本制度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局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在财政局认定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十九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划拨基金。

第二十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第七章基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年终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汇总,送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不按时、不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返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第2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 立法 缺陷 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存在着层次不高、适用对象范围狭窄、缴费分担比例不合理、责任机制缺失、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应当通过公平合理的多元化路径、构建“五位一体”的农民养老保障模式、设立罚则和完善责任机制、提升立法层次完善法律体系等途径,促进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瓶颈,而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到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农村社会稳定。

加强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现实意义在于:首先,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直未把全体农民纳人保障对象,农民养老保障始终处于社会养老保障的边缘。这种现实中的歧视与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全社会劳动者依法获得社会保障的规范要求相距甚远。其次,农村居民不能很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严重缺失,农民养老主要依靠子女养老。只有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使广大农民老有所养,才能使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得到有效的落实。再次,使农民享有必要的社会养老保障,才能解除其后顾之忧,加速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人。最后,这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对于庞大的农村老龄人口而言,其养老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仅关系到这一庞大群体的生活质量,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直接影响到全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一、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缺陷

我国综合性或专门性的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至今还没有,特别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严重滞后,仍然存在着以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漏洞,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1.立法的层次不高

现行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法规。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第二类是部门行政规章。如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协同国土资源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9年已停止执行)、《关于当前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社会保险经力、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第三类是地方规章。因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困难等多种原因,国务院在1999年曾通知,“对已有业务进行清理、停止接受新业务。”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政府相继颁布和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规章。如《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等。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还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失地农民社会养老的地方规章。如《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试行办法》等。

上述立法层次不高,效力有限,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难以形成权威性和普遍性。目前,新型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尽管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推行有显著成效,但由于没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在农保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其原因之一就是在制定本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时缺少立法依据。

2.适用对象范围狭窄

自新中国成立,我国制定了许多社会养老保障的法规、规章,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被纳人社会养老保障的范围。一些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规、规章缺乏公平性,只有少数农民能参加养老保险,绝大多数农民未能享受保障待遇。如《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年龄为20周岁至60周岁,使60周岁以上的农民无法参保,被排斥在该制度之外。从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来看,主要以中青年人群为主,严重存在着“保小不保老”的倾向。再如《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筹资方式由过去的“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变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账户模式由过去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变为个人账户与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模式,各区县财政在补贴参保农民的同时,还要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待遇调整储备金,适时提高养老金水平。但是,由于全国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只能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展,参保农民大多数是比较富裕的农民,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则没有条件参保,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覆盖范围窄小。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428万人,共积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259. 3亿元。截止2006年末,全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仅为5374万人,全年仅有35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3.缴费分担比例不合理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需要国家、集体、个人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参与,而我国农民养老保障,因多数集体经济无力补助,中央和省级政府责任未履行,并未完全落实分担的原则。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显然,该筹资模式政府责任缺位。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规、规章不是把集体、国家及社会各方面作为责任主体,而是把个人作为责任主体;在责任分担上,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责任缺失,不同地方政府分担的责任不明确。如《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筹资原则“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贴为辅,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而在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因为集体经济空白,县、乡政府财力有限,实际上交费全由农民个人承担。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比较好的发达地区,市(县)、乡镇、村三级补贴补助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但这仍然存在资金的可持续筹集问题。由于地方财政普遍紧张,承担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多,加之地方政府筹资还受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没有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分担,在养老基金筹集和支付上是有许多风险的。

4.责任机制缺失

没有责任和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难以正常发挥规范功能的。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规、规章就缺少责任机制,虽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2007年分别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但这些办法、文件既没有行政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又缺乏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难以对行政责任人产生有效的制约。特别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使挪用、挤占、截流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罚。如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刑法》并未将社会保障基金列人上述条款特定的款物范畴,从而使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

5.监管力度不够

(1)缺乏科学的监督和管理,监管部门比较分散。如《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民参保政府补贴的筹措、安排和使用以及监管;区(市)县国土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管理、分配、发放和监管。

(2)难以摆脱本级政府的不当干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是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依靠,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顺利运行的物质基础。但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是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征缴、管理和使用都权集于县区相关部门,而这些部门都隶属于县区政府,难以摆脱本级政府的干扰和影响。对此,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基金内审稽核制度,规范经办行为。三部门还强调,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落实《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将农保基金纳人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农保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一些基层政府利用管理的便利条件,挤占、挪用和挥霍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有的把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企业效益差,使基金难以顺利回收和安全风险加大;有的把基金违规存人信用度不高的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有的用基金搞投资、炒股票,投资形式单一,缺乏保值增值能力,最终使基金严重“缩水”;甚至有的利用职权贪污、挥霍,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严重流失。

二、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完善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在基本思路上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不要给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问题。其次,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完整性及权威性等问题。再次,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执行上的相关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公平合理的多元化路径

农民社会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是农民社会养老制度设计和立法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依据,它贯穿于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始终。确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价值目标应坚持三个原则:第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包括保障对象的公平、保障待遇的公平及保障过程的公平,特别是要突出只要是合法公民,均应享有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权。效率包括社会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特别是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不能突出一方忽视另一方。第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要充分体现政府、单位及个人三者的责任,政府要承担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生活的责任,单位或雇主负有为其职工或雇员提供部分缴费责任,有劳动能力的农民要承担缴费义务。第三,适度性原则。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 转贴于 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在坚持这些原则的前提下,其价值目标应当是以亲属家庭养老为主体,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培育民营集体养老,稳定乡镇组织养老,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与商业养老保险。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从根本上说要解决养老资金问题和老年农民的照顾问题,家庭养老不仅可以发挥子女、亲属的筹资积极性,而且可以解决老年人的照顾问题,家庭养老应当为养老的主体。鉴于农民子女出外务工的实际,可以发展民营集体养老,把一些老年农民集中在一起,由集体社区统一组织养老,也可以发展民营养老院,替代家庭养老的部分功能。对于农村一些无儿无女又无劳动能力的农民,如五保户、贫困者等,继续由乡镇政府的敬老院负责养老。对于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民,可以鼓励其参与个人储蓄养老与商业养老保险,满足其较高养老需求。对于不同地区的农民,逐步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引导其积极参保缴费,也可以土地换保障、务工换保障、实物换保障等多种形式参保,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农民年老时可以领取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养老金。当然,允许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民获得更高的养老金,依据各地政府财力和集体经济的强弱,上不封顶,下有底线。

2.构建“五位一体”的农民养老保障模式

根据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笔者建议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培育民营集体养老,稳定乡镇组织集体养老,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立法精神指导下,依法构建“五位一体”的农民养老模式,即亲属家庭互助、政府适当补贴、集体社区补助、个人缴费储蓄以及各种形式换保障。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相互补充的模式。

具体地说,按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家庭纯收人,把全国分为四类:第一类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由市、县(区)、乡(镇)政府分担保费总额的一半左右,集体组织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个人分担保费的四分之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亲属家庭养老、民营社区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险为主,其它养老为辅,鼓励个人储蓄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的模式。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高于全国平均生活水平,养老着重在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及精神慰藉等。

第二类农村经济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由省、市、县(区)分担保费总额的一半左右,集体组织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个人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亲属家庭养老、民营社区养老为主,其它养老为辅,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参与个人储蓄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的模式,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生活水平相当,着重在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等。

第三类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由于农民生活水平较低,乡镇企业不发达,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应由中央、省、市政府分担保费总额的一半左右,集体组织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个人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社区分担的保费可以用资源换保障替代,个人分担的保费可以用实物、产品等各种形式换保障替代,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亲属家庭养老、多种形式换保障养老为主,其它养老为辅,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参与个人储蓄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的模式。

第四类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因其自然条件较差,农民生活水平很低,农民养老保险筹资由中央、省级政府分担保费总额的一半左右,集体组织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个人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险。集体社区分担保费可以资源换保障替代,个人分担保费可以用劳务、实物等换保障替代。以亲属家庭养老、社会救济养老为主,其它养老为辅,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参与个人储蓄养老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模式。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着重在于维持略高于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本生活需要。

3.设立罚则和完善责任机制

我国现行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规、规章中普遍缺少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农民社会社养保障法规、规章的违法者得不到法律制裁,特别是对于大量挪用和挤占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不法行为难以制裁。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在《刑法》中,对于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情节严重规定为犯罪,增加制裁措施。二是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在以后《社会保险法》中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失地农民的养老计人征地成本。《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而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中没有包括社会保障费用,建议失地农民的养老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及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计人征地成本。四是在《劳动法》中规定,任何雇工不管工作长短,都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社保基金,不缴纳的雇主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层面,其中制度执行层面的实质是干部如何实现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制度执行的好坏,制度的价值目标能否实现,又与制度执行的责任人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完善干部责任追究法律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规范,对于行政责任人的故意行政失误和过失行政失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留职察看及开除公职等处理,加强对行政责任人的监督和管理。要通过完善干部责任追究法律制度,步曾强干部工作的责任心,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干部岗位责任制,对于干部履行岗位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全程评估、检查和监控。建议建立国家、省、市、县多层级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要把这一机构的性质、任务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专门审计机构,定期对农民社会养老基金进行审计,把政府职能部门的定期审计和会计事务所的不定期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状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3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1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青阳县及周边县的城乡居民养老保经办机构进行调研,发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内控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对内控的理解存在偏差、对经办各环节缺少风险防范意识;部分单位负责人和从事业务操作人员认为加强内控工作就是加强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重视财务忽视业务的错误认识。二是经办规程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目前国家和省主管理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控进行规范,但是由于相关人员不够重视,导致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造成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形同虚设。三是管理混乱等问题,目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多设置参保登记、财务、征收、待遇核定等科室,对养老保险进行登记、征缴、发放以及管理等工作,但是由于经办分散,相互制约和沟通不够,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

2建议与对策

2.1强化组织机构控制。我县居保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内设综合管理股、业务股、系统信息股、基金财务股四个股室。在股室内进行人员岗位细分,财务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上对业务受理、复核、待遇核定分设受理,对每个业务流程结束都需要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签字,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和实施信息通报制度。遵循“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明确业务权限,科学确定工作岗位和人员,建立了业务经办和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业务经办人员做好参保人登记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发和系统信息经办管理人员需要共同做好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工作,财务会计人员根据业务提供的材料和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等工作,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2.2加强业务运行控制。为加强单位管理,落实岗位职责,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结合我县居保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另外县居保中心制定了详细的业务经办流程,参保登记、信息变更、转移接续的审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县居保中心按规定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录入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保日期等,按规定给每位参保人账户计息,并将缴费额与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为终止缴费人员办理注销登记,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以发放的形式退到其城乡专用存折中。居保中心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将经办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立卷、归档和保管,保证原始资料得到很好的保存。2.3完善和加强基金财务控制工作。我县居保中心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对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收入户存款当月全部划入基金财政专户,月末零余额管理,每月做好基金支付表,向财政申请拨付发放资金,确保城乡居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严格做到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立卷、归档、保管。根据县居保中心实际情况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对于银行票据的取得、使用、保管等由专人负责,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有单独的保管保险箱。票据的填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填开。票据领用须登记登记簿,写明领用人、领用时间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居保中心实际,制订了《青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印章管理办法》。县居保中心的公章、财务章以及法人印鉴由专人分别保管,印章印鉴按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使用。印章印鉴有专门的保管设备。2.4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社保卡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系统控制。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保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社会保障卡管理、发放制度,并严格执行,使持卡人员方便使用社保卡享受养老金领取、保费缴纳、个人权益查询、银行金融服务等基本业务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计算机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信息与外部互联网实现安全隔离,互联网计算机中不保存信息。建立了信息系统和网路安全防护系统,对计算机病毒实时进行检测。对于接入专网的移动存储设备,都是先杀毒,再插入,确保计算机不被病毒感染。信息系统经办人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系统用户名,系统操作后会留下经办人员姓名,明确了各个操作人员的责任。对于已经离职的经办人员,已及时的将其系统用户名申报注销。2.5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为了提高内控执行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县结合城乡居保经办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单位内公开,由局基金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另外县居保中心还建立稽核制度,制定稽核计划,对城乡居保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待遇等情况重点稽查,发现的问题均已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要求县居保中心按规定定期向社会披露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和有关业务财务信息,定期向参保人发放权益告知单或者通知参保人到村(居)等服务大厅用社保卡自主查询个人帐户情况。

作者:胡再青 单位:安徽省青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杨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6,(20):74.

第4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思考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制度的核心。受到城乡二元体  系的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相对落后。《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立了依据。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

1、法律渊源

(1)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基本权利的层面上确立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2)法律。到目前为止,仍然缺失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性依据。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范仅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行政法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行政法规也并不多见,《指导意见》可视为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地方性法规如黑龙江省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上海市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等;地方政府规章如《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

    (5)国际公约。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国生效。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2、对《指导意见》的评析

    国务院《指导意见》较《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本方案》),其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本原则。在《基本方案》中,基本原则为“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没有实现社会保险的初衷《指导意见》规定了“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连带思想。

(2)参保范围。在《基本方案》中,参保范围被定为“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指导意见》将其扩大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使  得参保范围扩大了许多,也更为科学。

(3)基金筹集。在《基本方案》中,国家的责任仅限于财政的税式支出,这显然是不够的;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个人缴费方面,《基本方案》对于月交费标准设2-20元十个档次。而明显偏低的缴费标准导致了很多参保者只能每月领到几元甚至不足一元的养老金的尴尬局面;《指导意见》将标准提高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3、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1)政府责任突出。我国目前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企业缴费和政府补贴三方面构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于没有企业这一承担主体,且个人的缴费能力相对不足,所以要保障并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需要政府负担起更大的责任。在新农保中表现为基础养老金。

    (2)社会共济性差。社会共济性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点,通过养老基金在社会范围内的统筹,将老年风险由个人转移到社会,从而减小个人应对老年风险时的负担。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社会统筹机制,从而将老年风险推向了个人。《基本方案》虽然改革了原有基金运行模式,但是由于统筹账户的缺失,社会共济性仍然难以体现。

第5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在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并存的进程中,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民工潮”不断上涨,到目前为止,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突破一个亿。然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却严重滞后于农民工的大幅度增长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占世界总人口15%,世界农业人口35%的中国农民却依然被拒之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农民工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更难受到社会保险的惠顾,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只有4%和2.7%,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据北京劳动保障网的资料,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虽然在数量上已经超过公有制企业职工,但平均36人中仅有1人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中,900以上是农民工。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有以下特点:

(一)全国性立法只有笼统地将农民工纳入其适用范围的规定

在全国性立法中,虽然1991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但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减少,其适用范围越来越窄。而《劳动法》颁布后的全国性劳动立法,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在其适用范围中都只对企业作了列举规定,面对职工未作明确列举。就法理而言,其中应当包括农民工。但是,尽管农民工具有不同于城镇劳动者的特殊性,这些文件却没有就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特殊权益作出规定,因而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而言缺乏可操作性。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规或规章。

(二)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则只有地方性和政策性规定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定,目前仅限于地方政府的规章。例如,1995年陕西省政府的《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中规定了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内容。2003年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效力层次低,显然不足以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特别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未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力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依据,就大大削弱了这些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三)规定的险种不完整

我国城镇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而在现行立法中,规定农民工能够享受的险种却是不完整的。如2m3年实施的《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所有不具有城镇户籍但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办理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其中并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北京市政府规章中仅有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而无其他险种的规定。

(四)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有差别

例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l%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则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在“失业保险待遇”一章中则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期限最低有12个月,最高达24个月;而农民工“连续工作满l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又如,《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本人在达到养老年龄或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支取养老保险金,而城镇职工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农民工尽管在城镇就业,但其户口在农村,仍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的权属关系,土地可以作为其生存保障的兜底性载体。基于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未能引起政府的充分重(2)农民工异地就业,且流动性大,致使其社会保险在管理上存在困难,城镇社会保险有的以省为统筹范围,有的以县、市为统筹范围。农民工跨省市流动就业,而不同省市间的社会保险标准不同。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可转移性较差。(3)农村社会保险尚未建立,当农民工返回农村后,其在城镇的社会保险无法持续和转移。(4)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以致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迟迟不能出台。(5)企业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不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农民工由于收入不稳定且偏低,普遍不具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亦主动无缴纳保险费的意识。故有的地方虽然有要求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围的规定,但未能实际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解决“三农”问题为主旨的农村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民从“大集体”。“大锅饭”的体制中解放出来,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第二个阶段是“离上不离乡”,允许一部分农民离开责任田,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调动了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第三个阶段是“离上又离乡”,让农民自由有序地进入城镇,其目标是“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富裕农民”。第三阶段对于中国农村改革而言是跨越式的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推进、巩固和完成第三阶段农村改革的必要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经步骤

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城镇人口的比重较大幅度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必然趋势。当前农村的富余劳动力仍有1.5亿左右,农民的农业收入增长缓慢,外出务工的农民本来希望通过非农业劳动增加收人,然而,由于农民工受到歧视性的就业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收入普遍很低,因此城乡差距、工农差距、东西部地区差距,农民间差距逐年拉大:“民工潮”又同城市下岗失业相交叉,特别是加入WTO后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必将给农民工进城增加新的困难。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扩大农民工规模,保障农民充分就业,是促进农民增收、逐步缩小各种差距的有效途径。而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这一途径才能畅通。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乎段

现代政府的三重目标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社会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社会保障政策是追求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适当的社会保障政策有利于达成社会公平且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并提高就业水平,相反,不适当的社会保障政策不仅不能保证社会公平,还会有损经济效率,引起社会动荡。由于农民工收入水平低、流动性大,加上自身素质普遍不高,从而已经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很显然,农民工不参加社会保险,不仅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忽视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久而久之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忽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就等于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让农民工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分享其已作出巨大贡献于其中的城市发展的成果,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从而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

(四)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推动农村社会

保险制度建设并顺利完成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突破口

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几乎每一个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工业延展到农业、从城市延展到乡村,逐步完善、逐项接轨的过程,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都不同步,时差的存在是正常现象,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及社会保险基金匮乏等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必然地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而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且数量不断增加。所以,有必要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为突破口,既可以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通建立,又可以为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逐项接轨准备条件。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的若干思考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制度定位

我国现阶段应当以城乡有别,相互衔接、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险体系为目标模式,农民工是跨越城乡的边缘性群体,依其职工身份应当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围,而依其农民身份则应当纳入农村社会保险范围。但无论纳入城镇或农村社会保险范围都存在一些现实难题。

从城镇社会保险来看:根据《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者平等的精神,农民工应当为城镇社会保险所覆盖,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但是,如果要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则企业会因用工成本提高而降低对农民工的吸纳数量,或者企业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国家监督成本提高,据专家测算,如果完全建立与城镇一样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企业由此每年要为每个农民工支付2000-3000元,在现有的用工成本基础上增加30%一4%,这会使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受到削弱,企业投资的增长势头受到抑制,从而减少农民进城务工的机会。并且,农民工的流动性强,还存在返乡务农的可能性,这将加大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难度。

从农村社会保险来看,由于农民工的户口在农村,仍然对承包土地享有使用权,而农村社会保险是以上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就不应当将农民工排斥在外,特别是考虑到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可能性,更应当接纳农民工。但是,农村社会保险水平低于城镇社会保险水平,农民工如果只享受农村社会保险待遇而不能分享与其在城镇所作贡献相对称的城镇社会保险待遇,刚与城镇劳动者之间存在不公平,而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并未建立,基本上还是家庭自筹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皆处于试点阶段,养老保险的总覆盖率还不足10%,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更无从谈起,故农民工社会保险如果作为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现在还没有依托。即使将来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农民工社会保险也只能作为其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而存在。

基于上述,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应当作为城镇社会保险的特别制度而存在,一方面,以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待遇并承相同等缴费义务为原则;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特别是帐户单列和基金管理上实行特别规则,并且还应当具有便于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特点。因此,应当就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专门立法,特别是在未来的《社会保险法》中单列“农民工社会保险”专章,或者制定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基本法。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制度建立顺序

农民工社会保险应当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险种,但现阶段显然不可能各个险种的制度建立都齐头并进。由于农民工还有承包土地作为兜底性生存保障,因而,应当依据各险种对农村土地的可依赖性程度的强弱,来安排各个险种的制度建立顺序。一般而论,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养老,失业保险的功能接近,即土地的产出可提供基本的衣食保障,因而对养老、失业保险有较强的可依赖性,而工伤、医疗保险则不然,其保障功能所满足的需求,无法通过土地的产出来满足。因而,农村土地对工伤、医疗保险的可依赖性程度相对软弱,所以,农民工的工伤,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当先于农民工的养老、失业保险。并且,在已建立了工伤、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也会相应减弱养老、失业保险的迫切性。至于生育保险,其重要程度相对弱于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直按照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的顺序安排。

工伤保险制度,在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被普遍作为优先建立的险种。我国农民工最急切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应到是按照普遍性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动争议,都决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应当尽快建立。这种保险项目不存在帐户积累和接转问题,又分散了农民工的职业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不会形成过高的成本,并且由政府部门组织赔偿比较容易操作。

医疗保险也是农民工社会保险中非常急迫的险种,因为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业,而且极易使家庭陷入贫困境地。医疗保险有一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之分,其中,后者比前者更为急迫,在一般医疗保险还不具备建立的条件时,首先应当建立大病医疗保险。

在安排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顺序时,还应当考虑农民工的不同类型,分别类型按照需要和可行性程序分步推进。农民工按其市民化程度可分为:(1)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即在特定城镇达规定居住年限,并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的农民工;(2)市民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即常年在不同城镇流动工作,缺乏稳定岗位,在城镇无固定住所的农民工;(3)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即间断性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在城镇无固定住所、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各个险种,都存在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的过程。因而,在农民工进入社会保险范围的先后顺序安排上,应当以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为依据,市民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就越应当尽早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三)民工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

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特别是有回乡务农的可能性,致使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成为难题,尤其在农村社会保险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农民工社会保险无法向农村转移。如果不能转移,农民工社会保险就不可能持续,农民工只得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就业地时,用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来享受其社会保险待遇。这实际上起不到社会保险的作用,因而,“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作法应当由社会保险转移阶取代。

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转移有同一统筹地区内转移,不同统筹地区间转移和城乡转移等情形,用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取代目前的“一次性领取”,应当分别不同险种分步实施。如失业保险、一般医疗保险在转移条件不具备时,仍可实行“一次性领取”,面对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优先实行转移制度: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易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承办机构接转其缴费纪录,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而不转移社会保险基金;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相对较难,接转社会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回乡务农的,可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其重新就业后,再凭证办理接续或转移手续。

鉴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和回乡务农可能性大的特点,以及不同地区社会保险标准存在差异的情形,统筹基金部分转移难度大,在现阶段可考虑采用完全积累式,除了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外,用人单位缴费大部分或全部也记人个人帐户,待条件成熟后,再按与城镇劳动者相同比例记人统筹账户。

在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到农村,由于年老、残疾等原因不再可能进城务工时,可以将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到其农村住所地的县级或多镇级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基金筹集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同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险一样,都面临着基金短缺的难题,特别是农民工社会保险起步晚,其基金缺口会更大。由于农民工兼有农民和市民双重身份,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险所负财政责任具有特殊性,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除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缴费外,还应当寻求开辟筹集渠道的新思路。其中主要有:

1.转换土地保障功能的思路。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为此可作如下设想:(1)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实行承包土地有偿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人全部或大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成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这既可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2)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按规定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应当提取一定比例进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将其中一部分进入作为被安置对象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3)在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过程中,按现行的先由国家征收再由国家出让的制度,在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征用补偿支出之间存在差额,据估计,20年来这种差额的总额达20000亿之巨,有人认为这是继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之后对农民的又一次剥夺。为此,应当通过财政手段将其中一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共账户积累。(4)学界已有理论质疑农业税的合理性,并建议取消农业税,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言,与其取消农业税,不如将农业税改为社会保障税,并将其收人转入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

2.财政转移支付的思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为所在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然而农民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享受城市公共产品的份额显然低于城市劳动者,离城回乡后更不可能直接分享城市发展的利益。为此,有必要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之间建立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依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限定一定比例进入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

第6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一环,是进一步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当下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正向着利好方向不断发展。趋势虽好,但不足犹存,我国医疗保险事业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是制度体系问题,如缺乏统一完备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低和制度缺乏契合性等;另一方面是落实层面的问题,如医疗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不严而导致乱象丛生,医疗保险资源缺乏合理配置使得行业发展受阻,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未得到重视等等。就以上两个层面的问题而言,究其原因却涵盖了制度建设不足、监管缺位、市场投机的影响以及法律体系不健全等诸多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法律层面的原因,以此来理清医疗保险发展与完善的途径。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现存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现有法律与立法理念不匹配

我国一直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的立法理念,但是在医疗保险的立法过程中对这一理念的贯彻不够深入,主要体现在几方面:首先,我国在医疗保险中坚持自愿为主的参保原则,因此很难普及所有人的利益,特别是对应迫切需要医疗保险的群众的利益;其次,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不利于基金的统筹管理,不利于流动性较强的人员的就医和报销,如农民工、异地就学的学生等群体;再次,地区间、部门间、行业间的差异,使得不同居民不能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等等。这一系列的现象都体现了,当前的医疗保险法律与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立法理念不相匹配。

(二)部分立法原则欠妥

当前我国在医疗保险的立法中,主要坚持参保自愿原则、缴费等级、政府主导等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医疗保险通过社会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政府主导,坚持财政补贴,也有利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有序保障,展现其公益性与公平性的原则。但是,在自愿参保的原则下,愿意积极参保的多是家庭病痛较多或者老弱病残的人群,而家庭成员身体、经济条件较好或经济困难的群众则不会参保,这无形中加重了政府财政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也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初衷相悖。

(三)行政规章多,立法层次低

我国医疗保险的立法起步较晚,层次低,且较为散乱,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截至目前,虽说关于医疗保险的行政规章较多,但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目前全国范围内关于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仅仅依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条款或分散在《社会保险法》中的部分零散的条文等。其他各地保险工作的开展还是依赖于各地方制定的规章,如厦门和青岛等城市分别制定了该市的陈城镇居民医保暂行办法,由此导致统筹层次低,地区间待遇差距大和基金接轨困难等问题。

(四)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

享受医疗健康保障的权利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政府应当履行其保障职责,但在当前的《宪法》中却没有明文规定。虽说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是针对医疗保险的专门法律却一直是个空白,现有的关于医疗保险的法律规章多以各级政府的行政法规方式存在,严重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与推广,为工作造成不小阻力。即使在已有法律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缺少对挪用、占用以及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形式方面和制度衔接方面的具体操作规定,增加了司法实践难度,也影响了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和操作性。

二、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立法构建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三种制度并行,随之产生了覆盖人群不一、待遇差别和制度衔接与转换不畅等问题。由此可见,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统筹层次高、协调性强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是推动我国医疗保险体现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举措。具体建议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建立“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立法理念

医疗保险其本质是降低人民群众的疾病风险和经济压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发展是其宗旨所在,所以“以人为本”是必不可少的。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的信念,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中国。在此过程中,不仅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健康利益,同时也要注意可持续的发展,做好法律的统筹和制度的衔接,既保证形式上的公平正义也落实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获得公平公正的平等权利和发展机会。充分展现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再分配环节的促进公平的作用,实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大义。

(二)完善立法原则,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不可避免的弊端,因此我们更应通过总结社会发展规律,结合国家政策规章,完善立法原则,以扩大其适用范围,弥补法律滞后性的漏洞。当前我国医疗保险中的实行自愿参保原则,由此可能会产生一些投机行为,不利于参保群体的结构优化和参保对象的全覆盖,也无法体现医疗保险“集约风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原理。英国是福利国家和全民医疗保障体制的鼻祖,它在推行全面医疗时就是全程有政府主导,由此充分保障了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落实和医疗保险福利的全覆盖。所以,在此情况下政府主导或许比自愿参保原则更为合适。政府主导可以通过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对有意规避保险的进行政策法规宣传,使其树立参加医疗保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因此对于我国医疗保险实现预期目标和价值将是大有裨益。

(三)建立中央统筹的立法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的立法层次

针对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存在的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的现状,仅仅依靠《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或各部委的政策法规显然远远不够,必须建立全国统筹的法律体系,提升医疗保险的立法层次,不仅可以提升医疗保险的权威性,也便于法律的落实。在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社会医疗保障模式或全民免费医疗保障模式,其都有全国统一的法律作为制度执行的保障。所以,我国首先应在现有《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全国人大需根据立法原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作为全国统筹的基本准则,各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的法规和条例,完善法律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的制度设计,做好制度的融合与衔接,确保各项制度间的转换对接顺畅。由此实现医疗保险立法的真正意义,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促进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走向统一。

(四)完善立法体系,促进以法促管

当前我国在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系统尚不健全,仅仅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险法》中的部分章节或其他零散法规条例,很难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以至于社会中出现骗保、套现、挪用基金等问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善立法体系,推动依法促管是现实社会的需求。所以我们要通过从中央再到地方建立一整套完善了专门针对医疗保险的法律体系,明确总体原则和具体细则,明确责权体系和追着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要立足现有的法律原则和《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限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形式,细化医疗保险工作落实的具体细则,提前做好漏洞防范,增加不法分子的违法违规成本,以此来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基金管理的持续运行。医疗保险制度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而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倍受政府和人民的关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体系,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多方发力,攻坚克难,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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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风险 案件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177-02

今年以来,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为确保“三年大变,五年质变”二次创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召开了全省农村信用社警示教育暨纪检监督工作会议,联社负责同志分别在会上讲话,就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动真招、用重典,下猛药,切实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杜绝违规违纪问题和各类案件的发生。因此,笔者就做好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工作谈些意见。

一、案件防控存在的问题

目前从一些地方农村信用社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情况来看,在风险和案件防控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内控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效遏制案件发生的需要,不能适应农村信用社审慎经营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部分县联社、信用社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不确切、不完整,高管人员自我约束不够,存在“道德风险”。有的信用社把内部控制理解成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装订、汇总,认为做了整章建制方面的工作,就等于建立了内控机制;有的信用社在把握内控与管理、内控与风险、内控与发展的关系等问题上,认识有偏差,管理不规范,把加强内控与发展和效益对立起来,在业务拓展和风险防范的抉择中,侧重于抓规模、抓效益,不切实际地贪求发展,一味强调争取所谓的“生存发展空间”,求资产规模的扩张,造成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以致资产质量低下。个别信用社主任受到利益驱动,带头从事违规经营,甚至酿成了严重的经济案件和金融风险。过去由于对“用人”把关不严格,有的信用社主任素质不高,品行不端,对金融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认识不足,难以胜任管理工作,导致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现象仍然存在。一旦出了问题,往往就事论事,推诿客观原因,不从内控方面找原因。

2.个别联社、信用社负责人按个人意志办事,使内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目前省联社制定的制约监督规定其对象大多是业务人员,而对各级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监督,对掌握一定决策的管理人员制约力不强。如某县联社理事长不执行“三会”制度,热衷于放款,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认真,结果造成新增不良贷款严重超比例。班子分管的管理人员发现这一问题后,碍于理事长的情面,既不向上级反映,也没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致使这种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导致联社领导班子五名成员全部停职收贷。

3.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制度不落实。根据邢台市办事处通报,在全省案件隐患清查中,邢台市查出违规违章问题40余起。这些问题的发生,往往与内控漏洞有关,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有的信用社越权发放贷款,或将权限以上贷款化整为零;贷款缺乏风险评价机制,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有的信用社在会计方面,结算纪律松弛,不按规定办事;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严格,印、证押保管不规范;重要岗位交接登记不完整等等。

4.稽核监督机制不完善影响了内控制度落实。特别是一些联社稽核监督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能,没有起到查错防漏,纠正违规,强化管理,控制风险,遏制案件的作用。内部稽核检查工作制度缺失,稽核人员素质差,战斗力不强,缺乏责任意识和法律观念;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作风漂浮,发现问题不愿涉足,不敢查问,遇到问题绕着走,缺乏发现问题一查到底,不查清不罢休的精神,甚至还有个别稽核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非判断能力和原则性不强,使一些违规违纪问题在检查中有意或无意中放过,导致监督缺位,存在监督盲区。

5.风险控制系统不健全。风险控制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一个薄弱环节。目前邢台市农村信用社虽然加强了风险防控工作,实行了以局部风险控制为内涵的授权分类管理制度,但执行还不严格,缺乏具体风险评估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监控、交易风险管理监控的手段,管理制度和评估方法也不完善。资金交易、贷款发放等业务还没有真正实行风险制度管理,决策部门、交易部门不能据此正确决策和预警管理,使业务交易一开始就隐藏着难以预测的风险,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系统风险防控能力差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迫切需要从内部加强系统管理和风险监控。

6.极少数员工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制度执行力差。一些干部员工为了追求个人满足,利用工作之便对客户吃拿卡要,随意发放人情贷、关系贷,甚至有的大肆侵占挪用资金,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现象屡犯不止。省联社成立后,制定下发了很多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信用社能够执行到位的却不多,往往是挂在墙上,讲在嘴上,却落实不到行动上,风险防范意识非常淡薄。

7.个别联社对违规违纪问题惩处不严,打击不力。联社纪检、监察、稽核工作缺乏力度,始终没有绷紧防范这根弦,使一些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发展,该暴露的未暴露,该处理的未处理。有的联社虽然对违规问题进行了处理,但责任追究不到位,没有起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打击一个,震慑一方”的效果。

二、加强案件防控的措施

对于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风险问题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各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起来,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克服解决。

1.树立正确的内控建设指导思想和目标,确保风险和案件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党的“十七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对金融系统统一思想、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和案件,维护金融秩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是我们当前加强风险和案件防控工作的指导思想。完善和加强农村信用社内控建设的目标应当是:要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对内控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面清理现行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与基础上,按照中央银监会关于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监管办法及要求,进一步开展整章建制活动,形成一层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控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杜绝各类违规问题和案件的发生。

2.高度认识纪检、检查、稽核工作,切实抓好省联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纪检、监察和稽核部门是农村信用社岗位自身监督和业务职能部门监督之外的,相对独立的内部再监督工作的主体,是当前强化业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保障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因此,各联社、信用社高管人员,要站在谋求发展的地位,把稽核监督工作高度重视起来。稽核部门依法对信用社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它介于决策与执行之间,是对决策者负责并可保证决策者领导职能的充分发挥,是经济监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同时再监督也是一种服务职能,是保障干部员工正确履职、家庭美满和防止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联社理事长和高管人员一定要正确认识稽核监察监督作用,彻底克服“重经营、轻内控管理”、“再监督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积极配合再监督部门抓好内控建设工作,做到纪检、监察、稽核三项监督一起抓,并抓出成效来,确保省联社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3.坚持“五个必须”,构建“五道防线”。各联社、信用社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农村信用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风险和案件防控工作。要做到“五个必须”,即必须坚持从严治社的方针;必须坚持运用重拳出击的方法;必须抓住制度建设这一根本;必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必须发挥纪检监察稽核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把防违规、防风险、防案件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按照省联社要求,积极构建“五道防线”,即建立起岗位自我约束防线,做到每个岗位职责、操作规范,风险点和防范措施明确;建立起严密的业务流程制约防线,做到职责分离、相互制约、有效防控风险及案件;建立起覆盖所有业务、所有部门的信息科技技术防线,做到逐步将所有风险点纳入信息科技系统管理;建立起业务条线管控防线,做到各业务管理部门的辅导、检查职责全面落实;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检查防线,做到各职能部门精诚合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4.采取切实措施,开展整章建制工作。各联社要对现有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机构内控有关规定及省联社有关要求,对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机构和岗位设置、决策和管理议事规则及程序等方面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找出问题和差错。在此基础上,该建立的建立,该补充的补充,该调整的调整,该完善的完善,使各项规章制度更加有利于业务发展和机制的健康运行,符合现代金融功能的需要,把稳健经营、防范风险、防控案件落到实处。

5.强化综合治理,提高案件防范能力。一是从管理体制上治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联社理事长、主任和监事长制衡约束机制,特别是决策程序和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强透明度。对决策层、经营层的制约监督是联社监事长的首要工作责任,为此,县联社监事会应每月向市办办事处汇报一次风险防范、案件防控、规章制度执行等依法合规经营监督情况,联社理事长、主任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监事长的监督工作。二是从制度流程上治理。联社要对现行的各项业务条线制度流程化进行完善,促使制度流程环环相扣,节节相制,做到有风险必有防范。三是从岗位上治理。要求各业务岗位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办理,彻底消除有险不除,有案不报,有隐患不排查的不良习气。四是从人员上治理。县联社要本着对省联社负责、对信合事业负责、对员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员工排查工作,至少每半年搞一次员工不良行为排查活动,对凡有黄赌毒行为或嫌疑行为的员工,必须实行紧急风险隔离,调换岗位,跟踪排查,清除隐患。要把外部导入的不良风险消灭在信贷、财务、科技、清算等准入门槛上。五是从培训上治理。对已经修正完善的业务流程,做到制度先于培训,培训先于操作,操作先于风险,以提高执行力。

6.建立内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各联社在学习国内外先进的业务操作技能和引进金融产品的同时,也要研究借鉴其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控制方法。不仅要认真执行审贷分离等制约制度和程序,而且还要结合自身实际业务特点,建立起重要业务风险评价制度,在开展各项业务之前,都应当先测定风险指标或比率,提交业务部门做决策参考。对业务发生后的风险状况要进行跟踪监测。管理层人员要能够随时掌握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及出现的风险损失。要进一步明确各项业务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条件、要求,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都必须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反程序操作,要避免任何人独立完成一个交易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到监控和制约。特别是会计财务、业务经营和计算机管理等方面,要有一整套严格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要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所有新业务出台之前,必须先完善内控制度和措施。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且要制度化、规范化。

7.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肃金融法纪。各联社要注重减少“道德风险”,充分认识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品行和素质,在有效内部控制中的至关重要。要大力加强对管理层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深入开展提质量、提效率、提水平、提效益、提形象的“五提”活动,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培训,以增强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法制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提高防范案件认识,懂得“严是爱,松是害,酿成案件害三代”的道理,在工作中自觉规范业务操作行为,不想违规违纪。今后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一定要按照省联社处罚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搞下不为例,属于屡查屡犯问题严重的,依法清除出金融行业,绝不允许调个位置或异地为官。

参考文献:

1.李志国.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讲话.2009.3.24

2.王联卿.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讲话.2009.3.24

第8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决策目标、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三个体系建设的要求,树立“人要精神,衣要整洁,话要文明,事要公正”的理念,以社会保险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坚持“巩固完善、规范发展、提升提高”的宗旨,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化服务制度、标准化业务流程和标准化工作环境”四大建设,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能力,打造“素质较高、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社保队伍,形成“务实高效、迎难而上、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社保作风,培养“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发奋图强、甘为人先”的社保精神,创建“扶危济困、尊老敬老、求新求真、健康向上”的社保文化,营造“心齐劲足、团结严肃、和谐共事”的社保氛围,更好地促进全区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构建和谐岱岳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设内容

(一)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主要是指建立与日常工作相关,确保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日常工作顺利开展的对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议事制度、工作守则、干部行为规范、学习制度、卫生制度、安全制度、考勤制度、岗位责任制、廉政规定等制度,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使单位日常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运转有序,把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由原来的用人管人变成用制度管人,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二)标准化服务制度建设。主要指建立与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相关,以公开、便民、廉洁、勤政、高效为基本要求,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宗旨,强化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的对外服务制度。主要包括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AB配角制、限时办结制、错时追究制等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把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率,提升社保部门服务形象。

(三)标准化业务流程建设。主要指建立与业务工作操作程序相关,确保业务办理工作更合理、更顺畅、更快捷的标准化业务流程,它是服务标准化的基础。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每个险种、每项业务都涉及许多工作环节,各业务科室都要每个环节进行认真设计,制定最合理、最优化的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开,保证各个环节上下衔接、环环相扣,保证服务最优效果和最高效率,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工作顺序和工作标准,使社会保险从粗放经办向科学经办转变。

(四)标准化工作环境建设。主要是指建立与业务办理工作有关的软、硬环境。软环境是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优化的服务气氛,做到工作时不空岗、不离岗、不串岗、不争吵、不打闹,服务时积极、热情、耐心、周到、全面;硬环境是保持清洁的工作场所和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做到“四净、五齐”,即门窗净、桌椅净、地面净、资料柜净,服装穿着整齐、桌椅位置整齐、资料摆放整齐、桌上办公用品整齐、柜内物品整齐。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提高办公设备配置水平,实现技术手段的现代化,真正营造整齐、优美、和谐的工作环境。

三、方法步骤

(一)建章立制。建章立制是标准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标准化建设首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和服务工作要有标准,能有章可循,可照章办事、依律而行,更重要的是各项工作标准要起点高、质量高,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办公室负责综合性管理和服务制度的制定,其他各科室要结合科室职责,分别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装订成册,上板上墙,真正使服务对象明晰保险内容、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间和收费标准。各科室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全面提高经办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自觉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监督,赢得群众对社会保险工作的信任、信赖和支持,提升社会保险部门的服务形象。

(二)解决问题。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更加重视贯彻落实的力度和成效,突出解决可能出现的四种现象和问题:一是服务态度不端正,对服务对象不积极、不热情,摆架子,耍脾气,甩脸子,存在生、冷、硬、横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二是政策水平低,工作能力差,办事效率低,存在拖、推、压、卡和科长的“中梗阻”现象。三是不作为、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存在吃、拿、卡、要、报的现象;四是纪律观念淡薄,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工作上不遵守制度和纪律,请假不实,迟到早退,擅自脱岗、串岗,出工不出力,存在懒、散、躁、骄的现象。

(三)总结评比。年底按照四项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通过座谈了解、征求意见、聘请监督员评议、工作人员互评等形式,掌握科室和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和服务情况,对优质服务科室和人员进行表彰,对不认真落实规章制度或服务不到位的科室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评比结果作为年底岗位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9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农保;档案管理;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继农村地区取消农业税、开展农业直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农村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遵循的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至此,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同步开始建立和开展起来。

一、新农保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实施规范化的新农保档案管理,是保证全体参保农村居民利益的最好保障。农村居民参保新农保,需要提供个人相关证明资料并经审核通过才可参保,需要定期交纳参保费用并留存信息,参保资金合法使用计息并归入相应帐户,养老资金依法支付并核算收支状况,各环节管理均要制定规范化的程序和制度,才能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保农民的档案信息是证明农民参保、付费并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点,因此,在档案管理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使新农保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让参保农民放心,令参保农民信服,才能更好地保障全体农民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的统一和公平

开展规范化的新农保档案管理,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和保障。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三项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合并,首先需要的就是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完善,还需要详尽的档案信息资料、相似的档案管理方法、一致的档案管理模式以及相同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些都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我国三项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步推进,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农民的重视,体现了在社会保障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3.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建立规范化的新农保档案管理,是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最好方法。规范化的资料采集收录、资料归纳整理、资料查询利用,大大降低农村基层档案管理的工作难度和强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同时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反过来也促使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更加科学合理,形成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机制,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农保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基层档案管理人员重视程度和专业程度不够

农村基层的档案管理工作一直是整个档案管理的薄弱环节,部分地区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只是随意的安排人员处理档案工作,重视程度严重不足。个别地区的领导甚至没有档案管理的意识和观念,根本认识不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无视上级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和监管。注重直接利益、眼前利益、短期利益,完全是一种短视行为。对于档案管理这种不能直接创造收益的工作、不能立竿见影看到效果的工作或者认为只有投入没有任何产出的工作放任自流,任其发展。这种不规范的档案管理直接造成对参保人员信息统计不全面、不准确,影响正常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也极大地影响了参保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新农保的普及推广。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差别很大,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太强,岗位调整频繁,普遍采用兼职人员,即使是专职管理人员也很少具有本专业知识,都是转行过来,缺乏档案专业人才。没有专业人才,很难胜任繁琐复杂的档案管理工作,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断增多,城镇养老保险的接续衔接,档案资料会越来越多,工作会越来越零散,管理难度会越来越大,没有很好的档案管理能力,没有统筹的管理思路,没有规范化的操作方案,档案管理工作只会拖累养老保险进程的推进,阻碍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发展。

2.农村养老保险档案资料损毁丢失现象严重

基础设施匮乏,基本办公条件不具备。有些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机构自身办公场所很简陋,甚至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都是和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专门的档案室更不具备,收集的参保人员资料随意放置,没有建档归档,没有整理梳理,损毁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有档案室,档案资料摆放整理混乱,没有条理,一旦发生参保人员调入调出,资料变更情况、查询、改动都很困难。由于经常性的翻动查找,有些资料发生损坏,信息被破坏。个别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还未完全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甚至连基本的电脑都不具备,档案管理难度很大,档案信息很容易遗失。保障措施不到位。档案管理部门安全防范意识差,措施不得力,卫生条件不合格,档案资料容易发生受潮、霉变、虫蛀,甚至发生水淹、火灾、腐烂,偶尔还有失窃现象发生,资料受损、毁坏、丢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缺乏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目前养老档案管理方法还不一致,管理程序还不明确,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管理制度还不规范,各个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致使档案资料管理效率低下。资料是否留存、是否销毁、是否归档、是否分类,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如何延续,城乡养老保险如何转换,各地档案管理还处于各自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标准的缺失,缺少相应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就无法进行统一的约束和监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就无法实现。即便很多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漏洞,缺乏管理的严谨性、高效性和规范性。管理中任何环节的疏忽和遗漏,都可能影响到参保农民利益,影响到保障资金公平公正的运行。比如,目前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参保农民的信息管理的更新不及时。每年都会有农民参保,每年都会有适龄人群达到补偿标准,也会有一部分逝去的老人,不能按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核实,不能及时修改和完善信息,并将造成信息收集的错误,从而影响部分农民的利益和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随着我国老年人越来越多,新农保档案管理难度会越来越大,各种新问题也必将不断出现。

三、提高新农保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对策

1.加大农村档案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对农村基层管理人员加强宣传教育,档案管理绝不是可有可无,让他们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逐渐建立起日常资料留存归档的习惯,提高日常档案管理的意识,不断提高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农村参保人员人数众多,分布广泛,人口流动性大,这些都给养老保险机构带来很大困惑,档案管理起来愈发复杂繁琐,管理难度巨大,所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需要有细心认真、一丝不苟、高度负责的态度,看似简单枯燥,实则要求很高,需要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配备合适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不能随意安排。档案管理工作需要有比较固定的专业人员从事,岗位人员调整不能过于频繁,谨慎使用兼职人员。养老机构还要统一对档案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档案管理工作。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不断深入,档案管理也要与时俱进,跟上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档案管理要统筹安排、整体梳理、细化分解,做到越来越规范化、专业化。专业人才是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发展的基础,因此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组建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人才整体素质,为档案管理人才搭建学习交流的平台,共同研讨,共同提高。

2.加强档案管理软硬件建设,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

规范化的档案管理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作为保障,需要完备的软硬件条件作为基础。县乡村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均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区域,配置相应的办公条件,方便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场所要科学划分、分区明确,保证各项工作不受干扰。我国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先进的档案管理是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的结合,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要跟上信息时展的步伐,所以要利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个人信息个人可以通过网络随时调取查询,信息变动随时监控,使档案管理更加现代化和规范化。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加大投入,全面采用电子网络化办公,使用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软件,整合城镇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各种信息资源,共同纳入我国社会保险子系统,为我国“金保工程”建设打好基础,全面提升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管理水平。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关系到全体参保人的利益,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档案信息的保存要求很高,无论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档案材料,在保证空气通畅的环境下抓好各方面细节,房间温度湿度控制要适宜,需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光、防虫、防鼠、防尘“八防”措施,电子版资料还要做好备份和日常检查工作,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确保档案质量,避免损坏。

3.完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保证管理方法的科学性

档案管理各地区要遵循统一的管理方法,明确的管理程序,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科学的管理方法作为指导,明确的管理程序作为保障,规范的管理制度作为约束,管理人员按照标准管理体系按章办事、依法管理。如建立人员责任制度、收集制度、整理制度、存档制度、保密制度、统计制度、归档制度,等等。县乡村各级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上墙,按照制定好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科学有序的开展各项档案工作。档案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的复杂繁琐的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办事,做到定期更新参保农民信息,及时调整档案归类,工作人员要深入农村基层,掌握参保农民的最新详细信息,相应的及时修改和补充档案资料,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在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基础上,同时档案管理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面对复杂的工作要学会化繁为简,在工作中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新农保经过8年的发展,已经完成了初期建机构、保基本、广覆盖的阶段,进入可持续发展时期,所以必须对新农保进行规范化管理,才能保证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顺利合并,保证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有序,最后实现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参考文献】

[1]王红红.试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完善[J].山西档案,2013,(S1):209-210.

[2]赵敦芳.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J].中国档案,2015,(9):40-41.

[3]龙桂珍.完善农民工群体社保档案管理[J].档案管理,2014,(4):9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