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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市场规模精选(九篇)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

第1篇: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

农产品流通是市场经济的关键环节,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短缺经济时代,农业生产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消费需求,直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全面实施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和逐步推进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充分释放了农业生产力,使农产品供需逐步进入总量紧平衡状态。但是随着时间的演进,我国农产品流通业发展已经严重滞后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导致农产品卖难买贵现象交替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多发、农民市民利益双双受损,农产品流通业发展的形势严峻,任务紧迫。

探究问题产生的根源对于解决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不少人在流通领域找根源,把问题归因于农产品产销对接不畅、流通环节多、链条长等,有关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和制度也不断地推陈出新,但是始终没有明显效果。实际上,农产品流通是起始于生产、终止于零售的一条完整产业链,如果仅从流通环节着手解决问题,就等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病根未除,隐患依然存在。农产品流通问题的根源在于产业链上游的农业小规模生产,唯有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彻底改变小农经营现状,才能让农产品流通最终走出困境。

小规模家庭经营是农产品“小流通”的根源

我国1980年代初期全面推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了丰硕的制度红利,但固化下来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也使农产品流通呈现出典型的“小流通”特征。

市场布局高度分散。小规模农业生产,使农产品交易分散,农产品归集成本高、风险大,带来的后果:一是市场参与主体“量大个小”。规模农业企业基于成本控制和风险控制要求,不会直接与小规模农户“一对一”交易,而是向规模化的经营主体批量采购,即将产品(原料)供应链的前端进行外包,这就为数量庞大的农民经纪人提供了市场空间,近年来快速崛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顺应了这方面的市场需求,这使得我国农产品流通主体众多,企业化程度和经济实力不高。二是市场集中度低。由于市场参与主体数量多,对我国庞大的农产品市场而言,每个主体占有的市场份额如“沧海一粟”,整个市场“一片散沙”。以生猪养殖为例,有数据显示,我国生猪养殖行业年产值达1万亿以上,但规模化程度和市场集中度极低,70%以上的生猪由散户供应,最大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仅1%。而在美国,年产2000头生猪的企业占到80%,其中排名前20位的企业生猪养殖量占到总供应量的70%以上,前四大企业控制了国内50%的市场份额。 三是同质化竞争严重。由于市场主体经济实力弱、管理水平低、缺乏创新力,市场的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市场的高度分散又推高了监督成本、降低了违法成本,所以农产品流通市场往往是同质化竞争,甚至陷于恶性竞争,一些个体为抢占市场,大打价格战,有的还掺杂使假赚“黑心钱”。

农业产业链不稳定。我国有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市场,这与小规模农业生产构成强烈冲突,把“小生产”与“大市场”串联起来的农产品流通链条非常不稳定,主要表现在:一是产品供应不稳定。小规模家庭经营确保了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但也使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标准化程度低,农户调整种养结构的随意性大,造成农产品数量、品种、质量的不稳定,很难防范和追溯质量安全隐患。二是链条长节点多。农业生产的细碎分散,加大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而且市场流通主体普遍经营规模小,导致农产品供应链条很难“扁平化”,只能通过多层次、多环节购销以逐级扩大产品规模才能完成整个流通过程。三是产业链一体化程度低。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经济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这是市场机制得以高效运转的根本前提和重要基础。但是在高度分散的农产品市场中,“理性经济人”属性加大了市场风险:由于买卖双方违约成本很低,市场频繁剧烈的波动又极易诱发其中一方违约,因此市场交易多是“一次性”买卖,交易双方很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也导致农产品流通不畅,很容易“卡”在某个环节,从而加剧市场风险。

对资源要素缺乏吸引力。农产品“小流通”格局,与缺乏要素支撑互为因果,构成走不出的“死循环”。首先,在资金要素方面,大资本不愿涉足。虽然前几年武钢、网易、淘宝、联想等知名企业都高调宣称要投资农业,但“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市场上至今未见他们产品的踪迹;一些“风投”注资农业,与其说是“掘金”农业,不如说是“掘金”股市,一旦他们包装的企业上市获利,立刻套现离场。金融机构不敢涉足。金融机构历来“嫌贫爱富”,只会锦上添花、不会雪中送炭,这是由其行业属性和经济理性决定的。涉农产业高风险、低收益、单体规模小,很难达到融资门槛。财政资金难以涉足。由于市场流通主体的"小众化",财政资金很难准确定位支持重点,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其次,在科技要素方面,流通主体受思想认识和经济实力影响,一般不会在科技上投入多少财力,现有的科技成果也很难通过有效的机制推广运用到如此小而散的个体。再次,在信息要素方面,面广量大的“小生产”和“小流通”给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带来极大挑战,很难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客观和及时,有用的信息也难以送达需求者。最后,在人才要素方面,因为农产品流通产业仍是粗放型劳动密集产业,工作辛苦、待遇不高、稳定性差,很难吸引到各方面人才。

农产品流通已陷入发展困境

在农业小规模家庭经营条件下,我国农产品流通业很难依靠市场内生机制和外部有效支持走上现代化道路,在农产品市场国际化背景下,甚至难以抵御外来的冲击,已经陷入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

市场机制失灵。按照马歇尔的经济理论,自由竞争会导致生产规模扩大,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甚至不可避免地形成市场垄断。然而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三十年来,非但没有走向集中,而且始终零星分散,症结还是在农业小规模家庭经营。虽然政府对流通环节没有干预,农产品流通领域已是完全竞争市场,但就整个产业链来讲,生产环节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典型的政府手段,政府“有形之手”会通过产业链的传导,影响流通领域的市场竞争环境,干扰市场“无形之手”在整个产业链上配置资源的效用。具体而言,农业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为了保证原料供应持续稳定,必须对供应链进行整合,一些大型企业还通过自建原料基地倾力打造“全产业链”,但是农业企业一旦向前延伸产业链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其经营环境就发生了很大改变,为了形成一定规模的连片土地,企业往往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与众多小规模经营农户进行谈判,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农民的土地权利,但过程繁琐冗长,交易成本很高,谈判的最终结果还存在不确定性;另一种则是依靠乡村基层组织甚至县级政府强力推动促成的流转,虽然“效率高”,但也因此会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受到侵害,企业自身也面临更大的违规风险和政策风险。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多是第二种形式的流转。而且,大中型农业企业一次性投入大,管理成本高,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和土地流转费用又不能转化为固定资产,一旦企业选择退出,将有巨大的“沉没成本”无法收回。因此,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场内各经营主体往往“小富即安”,很难做大,也不敢做大,而场外的社会资本想进又怕“水深”,不敢轻易涉足,造成整个农产品流通领域始终处于“小散”格局。

政府调控乏力。农产品流通业是弱质产业,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理应得到政府的扶持。我国自古以来长期经济短缺,形成了重生产轻流通的传统(重农轻商),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存在,政府把主要精力和财力投向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则寄望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在商业、供销、粮食体制改革中,甚至把所属企业当“包袱”甩掉,以致于目前农产品流通领域是民营经济“唱主角”,政府无法承担起应有的公益性职能。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主要农产品供求已转为“紧平衡”,农业发展的矛盾已从生产领域转向流通领域,农产品流通瓶颈愈发突出,对此,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门连续出台政策进行调控,包括实施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减免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农超”对接等等,但都收效甚微,除了因为民营性质的流通主体不可能按照政府指令或政府意愿让渡利润外,主要还是所有的政策都指向流通环节,没有触及小规模农业生产这个根源。

外资步步紧逼。我国农业无论是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相比,还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相比,都明显处于弱势,但对外开放程度又很高,加入WTO以后外资“趁虚而入”,目前已全面进入粮油、果蔬、肉、奶、水产等集中度高、消费市场大、利润空间广、发展潜力好的优势产业。从国内大豆产业“沦陷”的过程看,外资往往先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创出品牌建好渠道后,或者向上游的生产环节延伸,形成全产业链,或者大量进口低价农产品,对国内的农业生产造成毁灭性打击,进而完成对整个产业的控制。随着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等国际零售巨头在我国生鲜农产品市场的份额不断加大,他们都自建或共建了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加紧向生产环节渗透。美国私募巨头黑石集团等外资还直接进入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枢纽——农产品批发市场,斥巨资打造亚洲最大的综合性农产品物流园——寿光农产品物流园。按照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的观点,当外资进入农业和食品产业链越来越多,会带来潜在的外资操纵农产品资源和市场定价权的风险。“尤其是流通领域更要提高警惕,外资对农产品流通控制的影响要比生产、加工等环节大100倍。”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产品流通困境中的出路

小规模农业生产是造成当前农产品流通困境的根本原因,只有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农业小规模生产为适度规模化生产,才能使农产品流通真正走上现代化道路。201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变革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农业小规模经营为适度规模经营,为我国走出农产品流通困境带来了出路,是农产品流通业走上现展之路的重要契机。

首先,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促进稳定农产品供应。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机械化生产,增加农业产出水平;适度规模经营也有利于培养一批具有企业家精神的职业农民,他们比传统“小农”更具有经营能力、风险意识和文化水平,能够理性面对市场波动,避免盲目冲动行为的负外部性;适度规模经营又有利于推广应用新型农业技术和标准,便于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适度规模经营还有利于农产品供求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使农户顺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实现以销定产,提高生产的计划性有效性。

其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促进实现农产品产销一体化。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化使“小农”变“中农“、“大农”,农业生产的集中度大幅度提高,可以减少农产品交易难度、交易频率和流通环节,使农业产业链“扁平化”,降低流通成本;适度规模化生产在加大一次易规模的同时,也增加了买卖双方的违约成本,从而强化双方的履约意识,有利于农产品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促使农商构建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规模化的生产经营主体,更容易走强强联合、抱团发展之路,增强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取得更加有利的市场谈判地位,并通过农超对接、产地直供、连锁配送、网上交易等新型业态直接“闯市场”。

第2篇: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

内容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完善,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有效途径。本文研究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双高外向联合驱动模式。并指出通过政府职能作用的合理定位;完善市场、强化市场的引导作用;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发挥开放经济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诱致性拉动作用,共同推动农民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双高外向联合驱动模式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有学者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应实行从国际经济大循环向国内经济大循环转变(贾根良),改变以往过于倚重外贸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应该将经济发展的重心转变为扩大国内内需,而扩大内需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实行农业现代化。农业的现代化离不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充分体现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经济效益,改变农民在农产品市场的弱势地位,提高农业的成本效率和交易效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民的议价能力,吸收更多的农民加入组织,改变以往的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减少交易的频率,降低农民交易成本,将农产品市场从以往的完全竞争市场向区域的卖方垄断竞争市场转变,增加农民分享市场经济收益的份额。

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是把传统农业改造成现代农业,实现工业化(杨永华,2007),而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推动力,是促进农业增收增效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良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给予其发展提供了大力的政策支持、立法保障和经济支持。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民的综合素质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外部发展环境仍不完善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文献综述

(一)国外相关研究

合作经济思想起源于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其三大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分别对合作经济思想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并推动了合作化运动的实践。圣西门提出在合作中应该按照个人能力和贡献分配的思想;傅立叶构建了“法郎吉”和谐社会,充分肯定合作对生产力促进的作用,认为协作制度能使产量增加三倍。在欧文“新和谐公社”的理想社会中,他强调重视专业合作组织。马克思主义在吸收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合作是一种生产关系。在农业生产上的合作,马克思主要是把合作制作为改造农民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是实现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一种手段(王庆,2008)。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在这些农业合作社中,收入分配要以按劳分配作为基本原则,必须“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与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西方学者对于合作经济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创新,融入了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交易费用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博弈论等新内容,从不同侧面论证了合作社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俄罗斯“社会农学”创始人恰亚诺夫主张家庭农场制,通过分析农民家庭结构对农民农场组织的影响,提出家庭结构决定了家庭经济活动规模的上限和下限,在数量和质量上影响农场的组织状况(恰亚诺夫,1996)。科斯、威廉姆森等的交易费用理论提出通过交易主体(农户)以合作组织形式降低交易成本,将交易成本内部化,提高交易效率。谢勒在贝恩(1959)的产业组织理论基本框架基础上提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分析范式(SCP)。而以斯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认为应该是市场绩效和市场行为共同决定市场结构,三者之间是一种复杂的、相互作用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单向的关系。以布坎南和奥尔林为代表提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如同公共物品的供给和需求,是基于集体行动的逻辑选择。纳什、夏普里等学者的“讨价还价”模型、Shapley值以及“核”概念拓展了合作博弈论,其指出成员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主要取决于合作社能为其带来多大的收益,并且这种合作组织只有提供与其他替代性的群体组织至少相当的收益时,才能保持稳定。泰勒尔将博弈论引入合作组织理论,认为组织行为不仅取决于市场结构,还取决于组织对自己行为可能引致的其他组织反应行为的预期,应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紧密联系,通过组织内部结构调整来解决市场问题,实现瓦尔拉斯均衡(刘丽霞,2008)。Sexton(1986)利用存在核心解的N人博弈模型,提出如何在成员之间以及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分配成本和收益对合作社的形成、稳定和效率至关重要。

(二)国内相关研究

目前,关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模式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有无依托主体的角度,分为依托型和无依托型(苑鹏,2001;郭红东,2002);二是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范围的角度,分为生产主体型、流通服务主体型和综合型的合作经济(刘劲松,2004)。现阶段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创新的模式选择主要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社区农民协会模式和股份制合作模式等(向东梅、陈德,2006)。

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的途径,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分为市场自发式模式与政府主导式模式。认为市场自发式实际上就是在市场作用下自发形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政府推动型与社会改造型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即自下而上的农民自发组织形成和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刑晓燕)。

制度创新理论提出了制度创新的模式大致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创新和强制性制度创新。强制性制度创新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者政府,如国企改革。而诱致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现行制度创新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创新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其主体是个体或者特定的组织,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对制度创新的需求与供给的分析来看,只有当制度创新需求者新的要求与上层决策者的收益预期趋于一致时,制度创新的新均衡才会形成。一种制度创新是从一个可供挑选的制度创新集合中选出来的,从生产和交易费用两方面考虑,它将比这个制度创新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创新更有效。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农民自发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符合农民群体自身的利益要求。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需要大量的资源条件,在小规模农户占主导地位的农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相当困难的过程。与一般的营利性企业相比,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反市场性,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安排处于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 (苑鹏,2001年)。

我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各有不同,东部地区主要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中部地区主要是能人牵头型、西部地区主要是政府主导型模式(王新利、李世武,2007)。吴素芳(2008)对宁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中,提出政府推动的外生型发展模式、“专业大户+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支部+协会+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股份合作的组织发展模式等。王大庆(2007)基于传统的“公司+农户”模式所存在的缺陷,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科技”CIS模式进行研究探索,通过对黑龙江省顺利村“三位一体循环经济模式”(CIS模式)的实践探讨分析,提出通过市场把科技、产业和农村合作组织有机结合起来,使其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从我国各地实践探索经验看,提高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路径主要有:“农户+龙头企业+市场”模式;“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场”模式;“农户+专业市场(基地)+市场”模式和“农户+中介组织+市场”模式。

双高外向驱动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问题,而目前我国更多的是农户与其他经济主体联合进入市场的合作行为模式,常见的是“公司+农户”模式,但该模式存在如下缺陷:多数契约为附和契约、买方垄断、企业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等。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又可以分为能人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政府部门带动型等。按运行机制,可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三大类型(黄祖辉、徐旭初,200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内外机制的共同推动,尤其是社会政策的支持是第一位的(杨团等,2007)。

双高外向驱动型模式综合考虑市场、政府以及对外开放经济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驱动作用,重点突出开放经济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诱致性拉动作用,通过市场驱动、政府推动和开放经济拉动联合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快速有效发展,是在二维度整合模型基础上拓展的三维度模型。李燕萍,涂乙冬(2009)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构建了市场调节、政府宏观调控的二维度整合模型,将其发展模式分为:双低驱动型、市场驱动型、政府驱动型和双高驱动型。认为双低驱动型模式与经济发展呈高度负相关关系,而市场驱动型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呈高度正相关关系。他们主张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必须依靠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二者的共同作用。

双高驱动模式是建立在市场制度比较完善以及政府职能高效的基础上的理想模式。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在从双低驱动模式向市场驱动型或者是政府推动型模式转变,最终达到双高驱动型模式,但是双高驱动型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很少。该模式结合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要求政府在各种税收、金融、土地流转、制度、法规上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足够的扶持力度和发展环境,加强对合作经营管理的监督。同时要求市场机制比较完善,通过价格杠杆诱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上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发展模式并遵循内部治理机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使社员总福利达到最优。

双高外向联合驱动型模式(见图1)是在双高驱动模式的基础上,加大市场的开放程度,实行走出去的策略,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国内市场提高其知名度,打造知名品牌,并逐步走出国内市场,增加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提高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同时,还要实行引进来的策略,即通过不断开放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吸收国外知名企业加入组织,形成一个跨国跨区域的大型合作组织。通过引入外资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制度,农业生产技术和经验以及依靠其较高的国外市场占有率,拉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市场的占有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外向发展。各地可以考虑本地的客观实际,在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条件下,把产供销统一起来,结成利益共同体,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社组织,利用其信息、组织和网络的优势,在竞争中寻求国际合作,在合作中壮大自己,同时坚持立足国内市场与放眼世界市场相结合。

结论和建议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选择应该与该区域的资源禀赋相匹配。资源禀赋不仅会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的组织的规范程度、结构的联结度,还会影响到组织的行为边界等方面。如果经济资源充裕、人力资源优良、市场规模较大,则倾向采用规范度高、结构紧密、统一实施管理与协调的实体性组织模式来运作经营;如果地区的经济资源约束较强、人力素质偏低、市场发育迟缓,则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的模式应采取灵活、规范度低、结构松散的、规模较小的组织类型;后者通过持续的发展和积累,在其经济能力和组织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时,存在向前者转化的组织行为动机。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选择不仅要充分考虑资源禀赋、资产专用性等因素,更应走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模式。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合作社的成功经验,既要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也要增加市场的作用力,同时也有必要投身于国际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政府应该加强对合作组织的立法建设、扶持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我国地区差别较大,统一的发展模式反而不利于地方农业经济的发展,应该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的比较优势,选择理性的发展模式,完善其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区域,应该选择政府驱动型模式,并逐步过度到“双高驱动模式”,从而进一步发展为“双高外向驱动模式”。而在外部环境较好,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尤其是外向型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该选择市场驱动型模式,达到“双高外向驱动模式”,充分利用外资优势,引入外资企业加盟,拓展国外市场。积极鼓励相邻地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打破区域的界限,促进规模经营的实现,拓宽组织的活动空间和服务功能。

(一)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

政府不应过多的干预合作组织的内部经营管理,使其过度依赖于政府。农民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单纯行政关系。政府应该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脱离出来,其功能应该定位于:维护公平、公正原则,提供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为农民组织的建设提供制度和政策服务(韩晓翠,2006)。政府的职责是构建一个市场体系,规定社会经济政策,通过法律和政策对于市场进行整合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改善公共交易设施、提供信息服务、加大财政信贷、提高金融支持、落实税收优惠等。尤其是当前农村金融缺位,政府应该建立层次分明、既公平竞争又分工协作,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适应的信贷规模,可以采用集团信贷模式、混合信贷模式、单户信贷模式。

在当前金融危机下,要通过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促进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收入,除了法律、金融支持、规范管理、税收优惠等措施外,政府应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明确土地产权,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分散于各个独立的农户家庭,而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不清晰,流转不规范,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成为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所以应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应赋予农民对所承包经营的土地更多的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提高农业规模经营的收益,从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政府在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同时,要加大对农业人力资本的投资。加强教育和培训可以缩短农民对新事物的认知时滞,提高整体素质。农民文化水平高低会影响到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知程度,而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正确了解和理解是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会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成本,合作组织制度变迁中预期的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就会降低,同时合作组织运行中的管理和监督成本也越低。

(二)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合作组织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依据市场需求生产农产品,不能脱离市场。亚当•斯密(1996)论述了分工协作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中的重要性,指出在任何商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商人、运输者及其他许多劳动者的联合劳动。他分析研究了市场规模对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水平的影响,认为市场的发育度是与某一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类型的选择是高度相关的,一个地区的市场规模越大,市场越完善,经济个体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并相应地投入专用度更高的生产资本,而这直接导致治理的规范度提高。反过来说,市场发育滞后的农村地区,由于市场规模极为有限,专业化程度较低,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的公有资产的专用度较低,因而其组织形式缺乏规范化的内在动机。所以要不断完善市场结构,使其符合完全竞争市场条件。根据完全竞争市场的规模经济理论,合作经济组织应达到适度的规模。虽然从交易成本理论的观点出发,交易的次数越多交易成本越大,即组织的规模应该越大越好。但是规模越大,其内部管理成本增加,反而使其效率低下。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进一步发展,提高国际市场的占有率,要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要引进来、走出去。通过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的联合和合作,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拓展市场和发展空间,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各方的决策者、专家和实践者共同参与,在经营管理上加强改革创新,积极引进实践经验丰富、有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来改善经营,提升管理质量和服务专业化水平,从而提高竞争力,并最终演变为规模巨大、专业化水平很高,具有重要地位和广泛影响的经济组织。其合作组织模式也需要适度的创新改革,可以考虑引入外资企业加入合作组织,既能获得外资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服务支持,同时又能通过外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增加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以便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实现农产品的品牌经营战略。同时要加强国际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国内和国际项目在设计和资金使用上应加强协调,提高成效。

参考文献:

1.杨永华.发展经济学流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

2.韩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3.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李燕萍,涂乙冬.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研究――一个二维度整合模型.理论月刊,2009

5.王新利,李世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7

6.韩俊.调查中国农村.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第3篇: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

[关键词] 公司+农户;模式变迁;衍生品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7-0145-03

[作者简介] 孟 菲,江南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食品贸易。(江苏 无锡 214122)

一、“公司+农户”交易模式的演变路径

随着开放型经济的逐步深入,尚未完全市场化的中国经济将真正参与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我国商品市场也就暴露在巨大的国际市场风险面前,意味着尚未完全市场化的中国经济将承受来自国际市场的风险冲击和严峻考验。中国作为农业大国、人口大国,农产品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面对国内与国际两个农业市场充分衔接,国内农业资源、农产品的价格将逐步与世界范围内商品价格同步,农业市场风险将成为首位风险,而市场风险的有效解决必须依靠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针对中国农业生产较为分散的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应拓展“公司+农户”交易模式、创建新型金融工具使众多农户通过参与衍生品市场交易来规避市场风险。“公司+农户”交易模式的演变路径如下:

1.“公司、农户”即期式交易模式。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业经济基本上是以自给自足为主,少量剩余农产品通过国营商业渠道、供销合作社渠道按计划进入流通领域。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国民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农业商品生产的规模迅速扩大,1983年至1993年期间,我国先后发生了两次大的农产品卖难现象。这两次农产品卖难说明,转向家庭经营以后的分散农户,无组织地盲目生产和自营销售,难以与经常变化的市场供求形势相合拍,农民需要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已成为各方面的一个共识。在这一阶段中,农户和公司间几乎是脱离的,两次大的粮食难收难卖,使农民饱受增产不增收的苦恼,农业经历了由受资源约束向受资源和市场双重约束的转变。这一阶段的农户与公司间所发生的购销关系相当于即期交易,这种交易模式在生产力较为低下、交易范围较小且自然环境较为正常的情况下可以正常运作。即期交易模式下,农户只能自发的生产,等到农产品成熟收割后出卖;企业在统购统销体制下,除了到期面向农户的购销活动之外,根本无法起到“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作用。更为严重的是即期交易常因自然、政策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农产品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这两种情况中不论出现哪一种,均会导致价格发生异常波动,交易双方因此而蒙受损失。随着我国农户市场意识的深化及生产自的扩大,对新的交易产品的渴求与日俱增。

2.“公司+农户”远期式交易模式。从“公司、农户”到“公司+农户”可以视为由即期交易发展到远期交易。农产品常年消费却集中供给的时间性特征,即供给和需求在时间上的不对称,再加上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变动的影响,使即期市场上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由此造成农产品供给者收入、消费者支出常出现巨大的波动。所以,为了避免“公司、农户”即期式交易模式的内在缺陷,稳定农产品的供销关系和价格,由此便产生了具有远期合约交易本质的“公司+农户”的订单农业模式。“公司+农户”这一远期式交易模式的出现,农户与公司通过签订远期合约,可以有效降低事前交易成本。具体来讲,对农户而言,较为稳定的供求关系大大地减少了各种事前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运输成本、垄断定价的损失成本等;同时也减少了市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公司而言,同样可以减少其在市场中的交易费用,如市场搜寻费用、质量监督费用、产品质量和数量不确定所造成的事后损失,从而使交易双方对未来有一个稳定的预期。

但是,在“公司+农户”这一农产品交易模式中也存在一定缺陷,这种模式只能锁定未来交易的价格,所以,从几年来推广的情况看,在订单价格与实际执行时的市场价格间产生较大变化时,订单往往不能顺利执行。有人曾做过调查显示,我国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仅为20%。笔者认为履约率低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公司和农户的合约意识差和法律、法规等市场环境不完善,其本质原因在于“公司+农户”远期合约的天然缺陷。具体而言,这种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由于远期交易属信用交易,在当前我国信用普遍缺损且信用约束乏力情况下,其履约率低当属意料之中;其二,远期交易的风险积分效应及中途缺乏退出机制,对公司而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面对众多农户转移过来的风险累积使其无力应对或难以抵挡市场价格的诱惑;对农户而言,当市场价格存在较大的诱惑时,其违约成本在当前是比较低的。因此,要提高“公司+农户”履约率,根本办法只有适时推出新的交易工具以弥补远期交易的天然不足。

3.“公司+农户+期货”交易模式。由前文可知,远期交易模式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回避风险的作用是有限的。而期货市场作为一种更高级的市场形式,不仅能够有效回避风险,也可以为“公司+农户”的顺利运行提供载体。因此,“公司+农户”交易模式发展为“公司+农户+期货”应成为订单农业的发展方向。相对即期、远期交易市场的固有缺陷,期货市场具有四大功能,即价格发现功能、套期保值功能、日清算式强制交割功能以及随时对冲了结头寸的自主退市功能。

首先,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为订单农业提供公平的参考价格。现货价格仅反映该种商品当期供求关系的均衡价格,带有很强的瞬时性、随机性、分散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均衡价格也在不断调整变化。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根据当期的现货市场价格信号来确定下一时期的粮食供给,安排下一生产周期的生产,必然会带来风险。而期货市场有一个集中交易、公平竞争、秩序化强、信息公开的价格形成机制,会员制的交易所通过集中供求,实施“三公”原则来形成即期、近期、远期价格,调节供求,这些优势是即期交易、远期交易所不能具备的。因此,期货市场所形成的价格对各种价格因素反应极为灵敏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预期性。农民可以根据期货市场价格来估计现货市场价格的未来走势,然后做出生产和消费的决策,因此,可以一改以往农户盲目生产导致的增产不增收的状况,为农户利益提供实质性保障。

其次,期货市场集中了众多的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市场风险可以在大量的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重新分配。前文所述的“公司+农户”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利益风险机制不合理的问题,由于农作物的生长周期较长,从种植到收获,市场行情可能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因此,农作物的远期交易除信用风险外,其市场风险也非常大,特别是对公司而言,众多农户的市场风险通过定单全都转移至公司,公司有时确实难以承担这样的风险。引入期货交易后,公司可通过套期保值交易解决这一困境,即公司在与分散的众多农户签订种植订单的同时,通过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从而基本锁定未来的成本与收益,从根本上提高了履约订单的能力。

再次,日清算式强制交割功能是通过保证金与日清算规则完成的。保证金规则是指交易的每一方建仓时都要达到一个信用水平,日清算制度是指每日收盘时,清算所根据结算价对每笔交易结清,盈利一方可提取利润,亏损一方(达到一定程度)则在下一个营业日到来之前,必须追加保证金,否则清算所或会员有权进行处置,如暂停交易资格或强行平仓。因此,相对于远期交易的风险累积机制,期货交易每个交易者都清楚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和保证金余额,更易于对其自身利益及风险的监控,为提高履约率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最后,期货交易的自主退市功能使得期货交易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及自身条件的变化随时结束期货市场头寸,从而交易者拥有高度的灵活性与自主性。

4.“公司+农户+期权”交易模式。“公司+农户+期货”模式可以为订单农业提供很好的“风险避口”。然而该模式与“公司+农户”远期式交易模式在风险防范方面有一个共同特征――对未来交易结果的锁定效应,也就是在规避不利于己的风险同时,也放弃了于已有利的风险收益。而“公司+农户+期权”模式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优先考虑农户利益的同时,又能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真正形成农户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风险分配机制。

期权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手段,是合约持有人的选择权交易,其持有人在向契约出售者支付一定期权费后便有权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一定的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给对方)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但没有义务。利用期权中的买方期权思想来制定“公司+农户”中农户与公司的利益分配机制,无论以后的市场价格如何变动,农户都可以获得有保障的最低收入,维护再生产的正常进行,而期权费就是可以预见的最大损失;对公司来说,在稳定货源的同时,将期权费作为市场价格上升时的净收入,来弥补市场价格下降时的净损失,农户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利益与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真正体现了订单农业的真谛。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根据我国新时期农产品流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总的思路和目标模式是:根据我国农产品流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规范农产品集贸市场,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搞好市场管理,改进宏观调控,提升市场功能,逐步建立起一个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因此,如何架设我国农产品衍生品市场与公司、农户间的桥梁应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为此,应注意以下问题。

1.提高政府服务职能,改善期货市场环境。一方面政府等相关部门在维护市场正常发展的同时,注重组织对“公司”、“农户”的农产品衍生品交易知识的培训工作。另一方面政府要转变自己的职能,为农产品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和法律服务,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

2.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完善市场功能,以拓宽衍生品市场为订单农业服务的空间。建议:第一,国家根据农产品流通发展的需要,适时推出现货基础好、辐射面广的农产品期货品种上市,恢复玉米和大米的期货交易,同时,积极探索与农业稳定高度相关的气候类、巨灾类衍生品;第二,推动涉农企业开展期货贸易业务,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回避风险。引导农民根据期货市场价格信息,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增强农民市场意识,鼓励农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期货交易,规避市场风险;第三,要尝试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保值增值,强化吞吐效果,充分发挥期货交易发现未来价格和回避风险的高层次市场功能;第四,在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健全大户报告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最高持仓制度,严格制裁违法乱纪行为,防止操纵市场,抑制过度投机;第五,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培育农民合作社与适度放开投资者准入限制并举,壮大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这样既有利于交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流动性的增加,又有利于期货市场的理性与稳定。

3.正确处理三层次市场关系,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在以城乡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三位一体”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中,各层次市场的定位和功能是:集贸市场是面向消费者的市场,在沟通产销,满足当地群众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主要缺陷是交易层次低,数量小,批次多,透明度差,辐射力和影响范围有限,不形成反映农产品供求关系的权威价格;批发市场是农产品的集散中心,主要在沟通大宗农产品交易,调节农产品供求,发现价格方面发挥作用,是国家对农产品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载体;但现货市场本身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如只能反映即期需求,缺少分散风险机制。期货市场是农产品远期价格形成中心,具有发现远期价格、回避交易风险等作用,可以弥补现货市场的缺陷。在市场体系中,这三个层次市场的关系是,集贸市场是基础,是低层次的初级市场;批发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骨干,是中层次的市场;期货市场是补充,是高层次的市场;三级市场相辅相成,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构成了完整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使各类农产品交易得以顺利进行。通过不断发展、完善、提高,逐步形成各层次市场相互协调,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现货与期货相结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多层次农产品市场体系。

4.改进宏观调控,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建立农产品市场监测及预警系统。要借鉴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管理经验,尽快研究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把所有的市场活动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完善农产品市场规则,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则、交易规则、退出规则和监管规则等,消除市场中的无序竞争和违规行为;加强对无照经营、偷漏税费、违规操作行为的清查和处罚力度,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公平竞争,承诺营销;严格质量和卫生监督检查,杜绝假冒伪劣农产品入市;打击不正之风和行贿受贿,使场外交易得不到各种“好处”,促进进场成交;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改进农产品宏观调控办法,调控的数据既要参考现货市场价格,也要参考期货市场的价格,增强调控的时效性,提高调控效率,从而实现政府通过经济手段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使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国家还要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加强对农产品市场运行的跟踪监测,建立农产品市场监测及预警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市场信息,认真研究国内外农产品生产、消费、价格、品质、贸易、政策等动态,发现农产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农产品供求关系将要发生变化时,及时发出预警,以便事先预防,减轻市场波动,降低调控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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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衍平,陈会英,等.山东省订单农业的发展状况与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02,(5).

第4篇: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

关键词:土地流转解决机制农村经济

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农民有了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为解决承包地块分散、种田效益不高,农业劳动力不足等问题,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地通过互换、转包、转让等方式进行着小规模的土地流转。党中央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及时予以肯定,明确提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步人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也出现了新变化。

一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回顾

1.农地流转的萌芽阶段(1979—1983)

解放后的,使我国彻底打破了由地主垄断土地的格局,村土地私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土地归农,集体经营,按人均分。土地不得出租、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必须由国家统一征用、无偿划拨。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的改革大潮迅速席卷全国。到1983年底,全国各地包干到户的农户已占国内总农户的94.5%,农村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但当时国民经济仍在计划经济基础上运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农村土地承包基本上还是按劳或按人均分,且未说明土地承包多长时间。这一阶段,可以说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雏形期”,土地流转具有自发性、隐蔽性、无序性特点,而且有偿与无偿并存。

2.农地商品性争论阶段(1984—1987)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与此同时,国务院《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以此为起点,关于“农村土地商品性问题”引发了全民性争论。这一阶段,虽然国家政策和法律仍不允许土地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但理论界已开始高度关注农地的商品性研究。实践中,农地流转的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

3.农地市场迅速发育阶段(1988—2003)

1988年,《宪法》修正案删除“土地不得出租”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规定,为土地市场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当时,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农地使用权正式依法步入商品化的发展轨道,农地流转市场开始在我国初具规模。这一阶段,对农地流转市场的客体存在两种观点:一部分人主张改革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也可以进入市场;一部分人主张搞活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最终后者占了上风。实践中,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两个市场均不同规模的客观存在。

4.农地市场逐步规范阶段(2004年后)

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对农村土地流转发挥了相当大的规制作用,但由于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实践中,承包合同形式不完备、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剥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一系列问题随之出现。从2004年开始,中央又出台“一免两补”等惠农政策,全面实施“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战略,虽然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农地价值得到深度挖掘,推动了农地市场持续活跃,但是,农民抢种土地、涉农纠纷增多、政府违法批地、乱占滥用耕地、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征地补偿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随之增多。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分析

1.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了生产效率

中国己经进人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阶段。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明确指出了发展现代农业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我国目前的农业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传统的、原始的小农小本耕作经营,2.4亿农户每户平均经营0.5公顷的土地,属于“超小型”农户经济高成本低效率的小农经营,成为阻碍农业发展的“瓶颈”。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人少地多”的格局,随着10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失现象严重,耕地面积由19.5亿亩下降为183亿亩,由于在科技进步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持续走低和农村劳动力人数绝对增加,再加上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农村剩余劳动力积压在日益短缺的土地上,妨碍农村土地形成适度经营规模;另一方面是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流转进展十分缓慢,土地不能按照市场效益原则进行合理流转与优化组合,使家庭小规模承包经营的格局长期化与凝固化,农业专业化程度偏低,农业产业结构单一,农业生产机械化的规模作业也受到阻碍,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经营规模,即用以机械为主的作业替代以人畜力为主的作业。扩大经营规模要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完善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为前提。

2.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科技进步

土地流转有明显的正面效果。它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科技进步,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但是,对于以集体组织为主体的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等流转形式,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可以通过规模经营和引入外部资本,发展高效经济作物,提高土地收益水平,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加上部分地区劳动力转移并不充分,一些农户承包的土地被收回后,可能产生生活上困难的问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主张慎重对待土地的反租倒包和土地股份合作制。

3.土地流转中形成的规模化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动力

农村土地的分散化、零碎化严重制约着农村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大规模机械化生产与经营在土地规模过小的情况下是一筹莫展,望“土”兴叹.而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因此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就必须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农村土地流转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耕地面积极为有限、分散化、零碎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且农村劳动力、耕地面积分布都不均,劳动生产率低下,土地生产率增长动力不足,人地资源的配置不合理等.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晰是根本障碍

在《农村土地管理法》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村和生产队(村民小组)三级,而《民法通则》中集体则被界定为乡(镇)和村二级。从而在微观上形成了“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对同一块土地都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模糊状态。这种模糊而不彻底的现有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使农民对土地仅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导致土地流转不畅,使土地的自由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农业的规模化经营面临许多制度上不可逾越的障碍。这已成为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的硬伤,并严重阻碍了农户进入产业化经营组织和规模生产。势必束缚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前进步伐和国家或地方宏观经济规划政策的实施。

2.制约着土地配置效率的提高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分散、经营规模狭小,土地利用格局僵化,这必然从两个方面制约着土地配置效率的提高。一是妨碍农业技术改造进程;二是阻滞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先有农民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技术长的农民兼业化,使土地蜕化为“生活保险手段”,致使土地经营的目标不是追求货币收益最大化,而是获取稳定的口粮保证,从而使土地配置失去效益原则。因此,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变革与创新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按照规模经济原则,逐步改变现有分散、狭小、低效、僵化的土地经营格局,发育独体流转集中机制,实现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3.社会大环境所限制

目前,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十分有限。而且,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经营环境较为艰难,城镇为了保证国有下岗职工和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需要,出台了许多歧视农民工的政策,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缓慢。而且转移后的工作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也造成农民难以彻底离开土地,他们把土地视为自己最后的保障线。所以,就业社会化的障碍无法突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不可能会出现新的跨跃。

4.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健全

无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面积占绝大部分,有合同的土地流转也不够完善,没有统一的合同格式,有的合同没有承包农户签字,有的合同与政策法规相违背等。土地流转服务工作跟不上,村集体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中介服务组织严重缺乏。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流转的土地改变了用途。农户在其中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其运行的基础不是规范的制度体系,而是人为的政策注入;农村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主要是农户之间的土地交易行为,其运行的特征是自发性、混乱性、盲目性与无序性,二级市场流转空间狭小,缺乏有效的中介支持与政策引导。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机制的缺陷是由市场本身的组成和结构上的缺陷所决定的,反过来,如果存在缺陷的市场机制一旦形成并固定化,它又会使市场组成和结构上的缺陷放大,并形成一个相对均衡的农地流转市场系统,这样的存在内在缺陷的系统如果没有外部的动力使其结构和组成趋向完善,而任其自由发展,整个系统将趋向恶化。

5.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年来,立法虽然关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如2002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土地流转的规定多达30余条,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等,并取消了若干不合理的限制,包括《农业法》、《物权法》等也有相应规范,另外还散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中。但总体看比较原则、粗疏存在法律空白,同时法律规定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机制,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这就必然导致处理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土地流转双方(或三方)的权力、义务难以明确,其利益补偿关系难以协调,转包、转让价格难以确定等问题,不便于土地流转的规范运作。

四解决之策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土地制度与国家性质间的关系的固定观念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困难。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国家应占主体地位,同时也要为农户提供条件、创造其投入的积极性。要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流转,必须制定利于市场动作的配套措施。

1.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

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及土地市场的运行机制来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国家通过相应的政策保护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性,同时要为流转提供交易平台即鼓励或帮助在每个乡(镇)建立一个或多个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中介组织要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要有一套办公程序。中介要有独立性,不能由政府代替。真正实现为土地供需双方牵线搭桥的作用。交易达到实现使用权转移时,土地流转合同是保证双方权益义务的有效证明,因此要完善土地流转合同,明细合同中的条款,既要便于实行,又要保护双方的利益。

2.市场化运作

市场运作能有效促进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的自由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企业经营模式利于减少交易费用,获取规模效益,从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转变。农业产业化经营本身具有制度的优势,能有效地规避风险,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外部利润内部化,获得制度收益。由于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导致土地产权模糊,不利于土地的有效流转;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和农民身份的变迁;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延缓了农业产业化的有效集中。制度需求成为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十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克服农户家庭经营自身缺陷的重要选择。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最显著的特征集中体现为企业化经营与市场化运作模式。

3.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正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契机。众所周知,商品的生产都存在着一个适度规模问题。在一定的规模上,商品生产的诸要素之间能达到合理的搭配,效益是最优的。当然,农业生产也不例外,对于我国目前存在土地经营规模过小问题,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变革,达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4.扩大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需求

鼓励大型农、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农业生产同其他产业相比,生产周期长,资金回收慢,面临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大,而农业的平均利润率又低于其他产业,是典型的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的弱质产业。如果平均利润机制不能形成,农产品成本高昂而利润低下,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而言,农地使用权市场的需求缺乏基本的利益驱动,土地的撂荒状态也就不足为奇了。为此,必须鼓励农、工、商企业进入农村,在农业中引入现代科学和管理技术,加上大型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的平均利润率和边际效益,使农业向赢利型行业转变,从而激活土地使用权市场的需求。

第5篇: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

关键词:制度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制度变迁

abstract: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s the change in external led to the formation of potential profits.when externalities, economies of scale,risk and transaction costs can′t internalizedthe potential increase in income ,the innovation of new system occurs.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management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agricultural system change by analyzing market operating environment and transaction cost of dispersed small-scale farmers based on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key words: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management; changes in agricultural systems

制度经济学认为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由外部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费用所引起收入的潜在增加不能内在化时,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获取这些潜在收入的增加。所以,制度创新是由于外在性的变化促成了“潜在利润”的形成,但是对于规模经济的要求,外部性、风险和交易费用等使这些“潜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内实现,原有制度安排下的组织或利益群体要克服这些障碍,就会寻找新的制度创新,以带来潜在的收益或减少成本。这里试图以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分析我国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市场环境与交易成本,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搞起了土地“大包干”,由此拉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制度变迁的最大功绩在于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农村改革发展30年实践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外部利润的产生是由于现有的制度安排不能将外部性、规模经济、不确定性等因素所带来的收入潜在增加内部化。因此,制度变迁就是“外部利润”内部化的过程,促进制度变迁的诱因是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从全国整体上看,今日中国的农业既不是完全的传统农业,也够不上完全的现代化农业,而是处于向现代化农业向的迈进之中。农户的商品量小,搜寻信息的手段落后,信息搜寻的机会成本变得更高,农户决策的趋同性和分散性造成难以满足市场均衡供给的需要。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独立生产经营者,农户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政策风险和技术风险,还要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由于农产品的流通主要集中于分散的城乡集市贸易,客观上造成了市场分割。农民对市场信息的滞后使农产品的短缺和过剩交替出现。在这一特定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户的剩余产品少、商品率低、外生交易费用大。因此,农业生产与农产品供给的分散性,决定了农资的垄断性定价与农产品竞争性定价的差额,只能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户承担。

众所周知,农村改革的突破是从调整土地政策入手的,并逐步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赋予其出租、抵押、转让和继承的权利。第一,家庭联产承包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农户在满足自家生活的需要、完成国家任务之后,只有少量的剩余产品进入市场交换,资本积累能力较弱;第二,受宏观制度条件的制约,农户无法通过兼并扩张实现规模经营,不仅阻碍了农业现代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使用,而且原有的农业生产制度在降低转化成本的能力上已达到该制度所允许的边界:由于受土地不可流转和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大量的农村经济依然是农户经济,农业土地规模经济小,农户人均耕地日益减少,边际生产力递减。由于规模经济程度非常低,制约了土地集中使用。

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和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实现了历史性巨变,建立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土地承包权长期化,并赋予其出租、抵押、转让和继承的权利,明确要求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土地承包权更趋近于成为一项清晰完整的现代产权。我们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决定》的内在实质,坚决贯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政策,积极探索农村制度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体制机制,以制度建设和创新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不断深化。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度潜力在于:第一,实现农业规模效应。通过合理组织、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的生产,带来了农业和其共同体内部的规模经济;通过行业联合带来行业规模效益;通过区域集聚带来区域规模经济。第二,缓解市场风险。通过产业化经营组织中的“龙头”或内部市场组织(中介组织),化解市场风险,引导农户有序地进入市场。这些组织能够有效地应付市场的不完全性、信息非对称性和信息偏差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种解决方法也叫做“市场机制的内部化”。第三,降低交易费用。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生产、加工、销售的结合,减少了中间环节和利益流失,相应的组织管理费用有所下降,而且农户从对市场交易变为对公司交易,交易效率提高,节约了交易费用。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的深化和发展,是通过发挥农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优势,弥补家庭经营内部规模不经济的缺陷。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分析

根据参与主体的构成和与农户连结紧密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

1.“农业加工企业+农业生产企业”,这是我国较为重要的一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我国各地在20世纪80年代初兴建了一批菜篮子工程基地,它们在有关部门的行政协调下,以骨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龙头,联合同类型的其它企业,并与相关的上下游企业联合,形成了一批“农业加工企业+ 农业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2.“公司+农户”。公司和农户通过彼此间的资金支持、技术服务、生产资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等环节,实现系统内“非市场安排”,降低了各方的交易成本,使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这种经营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广大农户进入市场的风险问题。面对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市场,公司和农户紧密连在一起, 既可以发挥整体优势,又可以较合理地保证和实现各参与主体间经济利益。

3.农民自我兴办的专业合作组织。这种经营模式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互相合作和服务的经济组织。建立这种组织农民可以解决自身直接进入市场须支付昂贵的交易费用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农民合作组织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选择合作社作为与工商业资本抗衡,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经营模式,合作社在农业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广大农民联合自组性组织,组织农民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将市场关系内部化,形成合作制机制,有效地调节和实现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比其他组织更为直接,更为农民所依赖。

三、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分析

1.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系统中最核心的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和实施:一是在产供销经营层面上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另一个是在产权层面上形成经济共同体,利益机制通过分配方式来实现。现行的利益分配方式有: (1)“龙头”企业按合同保持纯收购签约农户的产品,农户至少可以获得15%-20 %的利益;(2) 实行股份制的按股分红;(3)利润返还和让利于农户;(4) 企业与农户有租赁关系的,以租金方式付给租让其承包地农户;(5)“龙头”企业多实行工资制,企业按职工工种、技术水平等指标付给工资,对成绩突出的发一定奖金。目前,我国多数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农民致富的迫切要求不相适应,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目的不相适应,还处于一种随意性、非规范性比较突出的阶段。这是一些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不快,质量不高,企业关系不顺,甚至夭折的一个重要原因。

2.约束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约束机制有如下五种:(1)市场约束机制。在农业产业一体化试办时期,“龙头”凭靠自己的信誉和传统的产销关系其贸易随行就市。(2)系统内“非市场安排”。“龙头”对农户的资金扶持、无偿低偿服务。以低价赊销生产资料,按保护价收购农户产品。(3)契约约束机制。它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普遍采用的主要方式。“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产销合同可以防止生产的盲目性,保证供需平衡,是普遍适用的产销制度。(4)股份合作约束机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农户之间实行股份合作制,形成新的资产关系。(5)租赁约束机制。

3.引导机制。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系统性的战略工程,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培育与引导。所以,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着力构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机制本身是一个有机的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主导产业的培育上引导。在主导产业的培育上,政府部门应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相结合的多种杠杆,通过利益的诱导,促使农业开发企业和农户集成主导产业的培育主体。

二是从龙头企业的发展上引导。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的培育必须坚持“高位运作,多元投入,促强扩优、制度创新”的发展思路。“高位运作”,就是新建企业的运作和扩建改造企业要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真正起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头羊”作用。“多元投入”,就是要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界限,坚持乡办、村办、个体私营一起上,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农业和建设农产品基地。“促强扩优”,就是谁有能力当龙头,谁有潜力当龙头,就重点发展谁,促使其壮大、扩张。“制度创新”,就是利用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以低成本或重组形成新型的农业产业化主体。

三是从合作经济组织的突破上引导。合作经济组织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目前不少地区的实践表明,要在不动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坚持自愿、互利、民主、服务的原则,组织农民参与兴办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四是从农业科技进步上引导。从科技进步上引导农业企业,使产业的回报率较高,企业积极性越高,成果推广越快,引起的社会效益也越大,企业对科研推广的投资就越多,政府就能集中精力办该办的事。

五是从金融杠杆的着力点上引导。这主要是指农业银行应该按照“效益优先、因地制宜、规模经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掌握足够的产业政策信息的基础上,选准选好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杠杆的支点。从金融上大力支持一批交易规模大、功能齐全的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发挥其对区域乃至全国的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引导和带动作用。

五、对策建议

1.组建农业企业集团。各地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大部分仍是国有、集体的农业生产企业,而不是以农户为主的基本生产单位。他们与农户一样面临着规模经济不明显、交易费用大、风险过度集中的问题。一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经营困难,而另一些企业形成优势,急于吸纳新的生产要素,扩大发展。对此,最经济的途径是打破条块分割的多头行政管理体制,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运用联合、合并、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把各个企业围绕优势产业进行联合,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组建成农业企业集团,实行以产权为纽带的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

2.大力发展“公司+ 中介组织+ 农户”模式,以“公司+ 中介组织+ 农户”模式代替“公司+农户”模式是近几年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一种新的趋向。主要是克服这种中介组织的纯商业性质,代表农民利益。即应发展以为农户服务为第一目的的农民合作组织,形成“公司+ 合作社+ 农户”的模式。

3.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世界农业一体化经营的经验来看,发展农户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市场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在推进产业一体化经营过程中,应逐渐按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即“罗奇尔原则”加以规范和发展,使之成为既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能维护农民利益,又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能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4.要做好起步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论证。首先,要围绕着生产潜力和资源优势,选择好市场空间大、资源后备优、经济效益高的产业作为支柱产业或龙头产业;其次,要围绕产业化方向,确立产业化的经营组织模式,模式选择要因地制宜,符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搞一刀切,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都必须明确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并签订协议与合同,使之成为比较规范的经济共同体。再次,要围绕着龙头产业,确立好带动范围,规范相应的生产基地;最后,要围绕经济效益,协调和衔接好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关联,使之成为环环相扣、一体化经营的龙头企业。

参考文献:

[1] 庄丽娟.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分配的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4 (4).

[2] 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点与方向[j].中国农村经济,2002(5).

[3] 侯军岐.论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与农民利益的保护[j].农业经济问题,2003(2).

[4] 郭红东.我国农户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意愿和行为[j].农业经济,2005(11).

第6篇: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

1我市农机合作组织的基本情况

目前,阜新市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达到47个,比2010年底增加14个。其中:阜蒙县41个,新增13个,彰武县4个,清河门区1个,细河区1个。合作社社员达768人(户),拥有从业人员111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901人。拥有农机具2645台,其中拖拉机735台,配套农具1485台(套),收获机械182台,水稻插秧机3台,机具配置以大型、高性能为主。在农机合作社数量增长和农机装备结构改善的同时,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也不断提高。2010年,全年农机作业服务总面积达194万亩,其中:机耕92万亩,机播39万亩,机收24万亩。2010年全年服务总收入达4540万元,农机合作社社员人均服务收入达4.7万元。

2我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

近年来,我市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坚持抓发展、促规范,农机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在服务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服务模式逐步市场化。

我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以来,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因地制宜,拓展领域,完善机制,创新服务模式,广泛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实现了农机规模服务和土地分散经营的有效对接,推进了农机作业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进程。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机具多、配套齐全、生产规模大等优势,在本村及临近村庄积极开展订单作业和连片作业,提高了机具利用效率和作业质量,降低了作业成本。

(2)运营方式日益规范化。

我市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基本上是按照“自愿联合、经济参与、共同拥有、民主管理”和“民营、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建,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即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享受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在运营方式上大多实行统一业务联系、统一作业调度、统一服务质量、统一机具修理、统一收费结算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实现农业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扶持力度越来越大。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中坚力量。近年来,我市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扶持农机合作社发展,有效提高了全市农机服务组织的装备水平,推动了农机服务组织向社会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模得以迅速扩大,已成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我市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3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的作用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高了我市农业机械的利用效率,探索了农机化的新路子,加快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整合了农业资源,有力促进了土地流转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改变了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实现了节本增效,增加了农民收入;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了城镇化步伐;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解决农机手信息渠道、技术水平、经营效率差异大、作业成本高等问题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4存在的不足

第7篇: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合作组织;“三农”问题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1-0074-05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由来已久,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对“三农”问题做出了重要的决策,足以证明党中央对新农村建设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极大关注。“三农”问题不只是经济发展问题,而且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竞争力、国家安全的大问题。笔者认为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突破口,推进农业的现代化,以市场为导向,按产业系列组织农业生产,形成农工商、产加销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模式,使农业成为市场化、社会化、集约化的农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立足点之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土地制度改革也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提供了可能。

一、农业产业化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一)产业化经营可以提高农民的比较利益

农业产业化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将农户小规模的生产联结起来形成生产基地,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第一车间,把加工、销售作为第二、第三车间,建立了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方式,这样就延长了农业的产业链,增强了农产品加工成品的比重,改变了农业仅提供原料和初级产品的状况,增强了农产品加工产值和利润,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收益。

(二)产业化经营可以强化农业高新技术应用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农业产业化的各类主体接受和应用先进农业科技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产业化为应用农业科技提供了组织基础,龙头企业成为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媒体。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对农民进行科技知识和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指导,使农业的科技素质不断得到提高;龙头企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并向农民提供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使现代工业成果比较容易地转化为农业生产力,各种中介组织向农民宣传提供现代管理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形成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机制。此外,产业化中专业化生产与经营的发展要求,强化了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动力,促进高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通过产业化对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三)产业化经营可以实现规模化生产和规模效益

农业产业化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使农业的规模效益得到了提高。农业产业化通过引导农户参与各类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展行业之间的经济联合协作,使外部经营内部化,形成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带来规模经济效益,同时产业化能够将单独农户的生产加以合理组织。通过分工协作,把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环节实行专业化、企业化经营管理,对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情进行统一办理,统一服务,并利用农业产业化组织的优势替代农民直接进入市场,这样将大大提高生产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带来农户内部经济效益的提高。通过生产基地的建立,利用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就完成了农业的产业链,增强农产品加工产品的比重,改变了农业仅提供原料和初级产品的状况,增强了农产品的加工产值和利润,提高了农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增强了农业的竞争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带来效益的提高。

农业产业化使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户与相关的企业或组织联合起来,建立起新型的合作关系,协调产销活动,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将科技带入农业生产中,促进生产力的提高,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制约了农业产业化所要求的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阻碍了农业技术的应用推广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一方面加强组织合作程度,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和农民需求的不同,从实际出发,兴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组织。通过合作社为合作组织统一提供资金、信息等生产要素,顺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大市场的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普及、推广农业科技作为合作的一项内容,提高农民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农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因地制宜,创新和建立不同的土地流转制度。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和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的差异性,灵活采取多样的土地流转机制和形式,促进农地流转和农地市场的发育。实现土地在农民之间的自由流转,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同时使双方都获益。对转让户来说,转出了自己无力经营的土地,维护经济利益。对受让者来说,可得到必需的乃至连片的土地,从而促使生产要素在流转中得到优化组合,实现规模经营,取得规模效益。

二、农业产业化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

(一)产业化经营生产的内部收益

一方面,产业化通过横向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各农户有效地组织起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专业化程度,使农民从生产领域中能获得更多收益。由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千家万户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组合成专业生产联合体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农业吸纳先进科学技术和装备创造了良好条件。在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前提下,龙头企业才能逐渐把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引入农户,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实现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增加农产品的价值。借助合同契约、保护价格和按股分红等制度,使农民从单位面积、单位产量上获得比以往更多的收益。

另一方面,产业化通过纵向一体化经营将长期以来人为截断的农业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重新连接起来,使农业的产业链不断延长,扩展了农业的竞争领域和获利领域。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农业再生产的上游开发与下游增值联接起来,将外部经济内部化,发挥了产业化经营的协同效应。通过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相互衔接,延长了农业产业链,就大大提高了农产品的加工产值和利润。通过利润返还等连接机制将各环节实现的增值向农民部分返还,使农民享受到了更多的利益,进而使农业也向其他产业一样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和农民收入。

(二)产业化经营生产的外部获利

农业在面向市场时,农民之间的协作,农民同龙头组织的协作加强,由协作带来的“1+l>2”的效应使农民从市场中获得的收入增加。此外,市场风险降低,也减少了农民收入不必要的扣除,降低农民的市场交易成本。一是通过中介组织的培育与发展,为农民进入市场搭起一座座“桥梁”,为农民顺利进入市场提供了通道,降低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门槛。二是依托公司,对市场进行

决策,决策的科学性不断提高。“公司+农户”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使得农村生产组织规模扩大,可购置较先进的交通、信息工具,甚至聘请专业人员从事市场信息的搜集,便于用市场的超前性预测去消除农产品同期所造成的农产品供给的滞后性,并根据价格信号协调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避免交易损失。开展任何一项交易活动,都要支付一定费用,如发现交易对象、寻找市场信息、谈判等,这些费用就构成了交易费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可减少交易费用。据调查,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与一般农户相比,人均年收入可提高10%~40%。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通过按照交易量返回的原则,将农产品加工或销售增值的部分利润返回给成员,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在生产组织上又以市场需求为主导,优化了产业结构。

综上所述,农业产业化发展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关键在于带动农民,让农民真正享有产业化经营中创造的收益。我国政府提出 “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口号,希望通过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有效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从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然而通过实证分析的结果却与政府的初衷相反。同时作为企业,龙头企业也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与农民的合作过程中并没有把实惠真正返还给农民,甚至一些龙头企业受局部和眼前的利益所驱动,利用农户分散经营的弱点,致使农户的利益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大大挫伤了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因此要改革企业的产权制度,加强股份合作制。通过组建农民以土地、农具、资金等要素入股,经营者也参与入股的股份制龙头公司,避免产生委托―制等道德风险,将股东和经营者结合为一体,真正使农民与龙头企业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此外,经营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要法律化、规范化,形成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标准合同,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约束各利益主体的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尤其要保障农民应得的利益。

三、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

经济效益提高和农民收入增加可更快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收入能否增长取决于农业效益是否增加。农业效益的不断提高是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前提,两者共同促进整个农村经济的繁荣。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农民收入和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因而就会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乘数加速数模型理论,投资的增加带来收入成倍数的增加,而收入的增加又会进一步促进投资的增加,这个良性经济循环过程能很好地体现农业经济、农民收入、农村经济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会增加农民的收入,进而促进投资增加,因为两者推动农村经济增长会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农民收入的增加一是通过消费增加生成新的投资点,二是通过储蓄的增加提供更多可用投资量。而投资的增加又会通过新技术的研发使用、固定设备的更新等方面提高生产率,从而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增加。因而,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的经营方式都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能力明显,依靠龙头带动将农户与大市场衔接,以市场为导向,以销定产,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拉动农民收入的增长和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也是促进农村快速发展的有效方式。

从乘数加速数理论中可以看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投资,不仅要有新的投资点,还应有为投资作前提的足够的资金供给。而目前有新的投资点却没有足够的资金供给。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个新的投资点,它的大力发展需要金融支持,如龙头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作为收购原料的保障。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重要作用,需要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大力吸引金融资源的参与和支持。只有为农业产业化提供金融支持,由支柱产业推动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由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从而形成利益拉动下的经济连锁反应,也才能激活农村大市场,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成长“双赢”。

当前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金融服务稀缺,贷款较难。另一方面存贷比例较大,资金外流。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具有必要性。首先,根据农村金融特点和需求特点,建立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鼓励各类担保机构的金融创新,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创造有效的担保形式和途径,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和抵押难问题。其次,继续改革农村信用社,完善经营机制。规范民间贷款,通过立法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使民间贷款在规范条件下弥补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资金的需求。最后,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为县域经济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增加贷款投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为其经营业务所在地提供金融服务。

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建议

(1)突破现存土地制度两权分离制度障碍(现存所有权归集体组织,使用权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建立适合我国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组织化的制度创新体制和法律法规,这是我国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组织化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

(2)坚持以制度和科技为保障,延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产业链,为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契机。科技进步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加强科技创新体制的探索,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采取以技术入股、技术服务以及成果转让等形式,加强农业的产前、产中及产后的开发,加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深化农产品的深加工,在为市场提供各种绿色产品、安全产品、特色产品的同时,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契机,增加农业经营的收入。同时,从政策上促进多种形式的农民组织的发展。

(3)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巩固和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组织。明确利益分配机制的原则,用政策引导企业对利益机制的选择,既充分保障农民与企业合作的最低利益,又能兼顾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使利益机制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改善企业与农户的关系。同时,注意企业规模经营的合理的边界,根据各地特色农业的发展状况,合理地选择和布局企业,确定企业的合理规模。

与此同时,加强农民组织化建设,培育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协会,通过龙头中介组织的建设,降低企业的市场交易成本,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4)在良好的制度安排下,不断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组织运营模式和农民组织的模式,提高企业和农民组织对农业产业经营的带动作用。

第8篇: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

关键词:大同市;家庭农场现状;制约因素;对策

近年来,大同市着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挖掘农业优势资源,重点培育种养大户、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此“家庭农场”也应用而生,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 大同市“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特征

据调查统计,目前大同市已有各类“家庭农场”260个,其中:由农业部门认定的有6个,工商部门注册的有1个。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有157个,占总数的60.4%。从事养殖业的有65个,占总数的25%。种养结合的有36个,占总数的13.8%。家庭农场经营的耕地面积达2.96万亩,经营规模在100―500亩的有162个,占总数的62.3%。“家庭农场”的劳动力总数1127个,其中:家庭成员883个,占总数的78.3%,雇工244个,占总数的21.7%。

1.1 经营规模较大,产业覆盖面逐步拓宽。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均在100亩以上,共有176个,占总数的67.7%,其中500亩以上的14个。有166个家庭农场长期有雇工,占家庭农场总数的近三分之二,雇工人数244名,平均每个农场1.5名左右。这些家庭农场不仅仅从事最基本的农业生产,有许多还延伸到运输、加工、商业等领域。

1.2规模效益明显,市场竞争力较强。全市260个家庭农场去年实现经营收入3910.2万元,每个场平均收入为15万元,远远超过普通农户的收入水平。家庭农场全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有150个,占57.7%,其中50万元以上15个。有200多个家庭农场牵头领办或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

2 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因素

一是对家庭农场还缺乏必要的认识。由于中央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家庭农场依然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各级各部门也尚未认识到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而予以重视,没有出台系统的专门扶持家庭农场的政策。而作为家庭农场潜在发展对象的种养大户,也普遍缺乏市场意识,满足于现状,缺乏组建家庭农场的积极性。

二是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大部分家庭农场处于低级的管理层次,没有科学严谨会计核算、成本核算、效益分析、以及劳动定额、机械定额分析管理等等,随意性非常大,造成很多浪费和不合理支出,

三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农机具陈旧、落后亟待更新。大同是严重缺水地区,所以多数家庭农场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小、水利化程度低,设施老化损坏严重,对农业生产影响巨大。由于资金等种种原因家庭农场总体农业机械化更新换代落后,科技含量低,功能单一的农机多,复合型机具少。

3 对策

随着发展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进程的加快,突破“一家一户”局限,高效盘活闲置土地,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将成为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主旋律。

3.1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家庭农场在扩大种植规模时,必定需要实行土地流转,因此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土地适当集中,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基础。目前,许多土地流转签订承包协议不规范,必须要建立完整的土地流转程序及法律体系,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和平等互惠的原则,既让承包者种得放心,也让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保护;同时,各级各部门要为家庭农场主有目的地做好服务,如举办专门的新型农民培训班,开通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为家庭农场全方位地提供技术支持。

3.2 推进家庭农场规模适度化发展。家庭农场的规模不是越大越好,要以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超过自身经营能力,那么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

3.3 加大农业投入及科技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关部门要切实推广普及符合农村实际的适用新技术、新品种,为家庭农场提供科技支撑,增强农业生产的综合能力和总体水平。要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

第9篇: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

论文摘要:在分析了青海省大通县农牧业 经济 发展现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大农业建设投入力度;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建设一批设施先进、功能完善、交易规范的农产品批发 市场 ;加强农牧业科技培训,推进科技创新与应用等七项支农惠农政策,以促进大通县农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近年来,大通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的五个“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牧业经济发展大局,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措施,结构调整逐步优化,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大幅改善。但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1 目前现状

1.1对农牧产业投入仍然不足 由于农业本身是一个弱质产业,低利润产业,其 投资 大,周期长,获利小。投资农业风险大, 社会 资金普遍投资高利润行业;农业 保险 的不发达直接导致农户和企业不敢、也不愿更多地投资农业;发展农业的政策性贷款扶持资金少,地方协调的各种信贷资金又往往门槛过高,再加期限过短,发展农牧业所需的资金投入总量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1.2农牧业产业化程度依然较低由于目前农业产业化各环节的利益分配机制还不完善,小规模分散种养与农产品大市场之间联系还不够紧密,龙头企业与种养农户之间还未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由于农民处于出卖原 材料 的地位,一般难以得到正常的利润,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作用不强。

1.3 金融 服务体制还不适应农牧业发展需要金融支农的力度远不能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 农村 金融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农民贷款难是一个综合症。 财政 支农主要是输血,金融支农是造血。由于农村金融疲软,农业和农村发展资金日益短缺,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影响了农业发展的后劲。解决当前“三农”问题,单纯靠财政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1.4农产品市场交易不规范大通县的油菜、马铃薯、蔬菜、活畜等农畜产品市场交易的财力、物力、 人力 相当分散,组织程度比较低,市场竞争力薄弱,布局上散乱无序,经营的产品档次低、技术含量低,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和群体优势,不能满足农畜产品市场大流通的需要。

1.5土地流转难,规模种养业发展缓慢随着现代农业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在土地经营中又面临新问题。其一,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土地利用率不高,经济效益较低,农民增收步伐缓慢;其二,进城务工和经营承包田出现了新矛盾;其三,分散的小规模承包土地现实与发展规模种养业所需的集中连片规模土地的需求之间出现矛盾,制约着大通县规模种养业发展。这些制约大通县农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还未消除,农业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爬坡阶段,保持农业发展好势头的任务非常艰巨。

2 发展思路

2.1加大农业建设投入力度要进一步落实 工业 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做到县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把全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更多转向农业建设领域。要不断开辟新的农业投入渠道,逐步形成农民积极筹资投劳、政府持续加大投入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改革方案,努力形成 银行 贷款、政策性扶持资金、信用社小额贷款互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引导 金融机构 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建立支农投资规划、计划衔接和部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完善投资 管理 办法,集中用于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要注重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和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农业建设。

2.2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紧紧围绕“将大通建设成为西宁市重要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做强大通,服务西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布局,引进、推广优良品种、成套标准化生产技术,建设质量优、规模大、 成本 低、效益高的特色农牧业产业基地,培育具有区域特点、知名度高的农畜产品品牌,发展“一村一品”、“一乡(多乡)一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逐步建立“优势区域、优势基地、优势产业、优势品牌”配套发展新格局。

2.3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要立足本地优势,依靠科技的进步,形成规模经营。实行农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农产品的生产与市场流通有效地结合起来,以“龙头”企业来内联千家万户,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配套服务功能的作用,使农民不仅获得生产环节的效益,而且能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从而使农民富裕起来。要积极培育多种类型的农村经纪人队伍。依托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运销经纪人;围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贮藏加工经纪人;结合新型农民培训,发展农业科技信息经纪人。做好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工作,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的职业 道德 建设,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信息服务和质量服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引导农村经纪人组建联合体或专业合作社,加快农牧业产业化步伐。

2.4加快建设一批设施先进、功能完善、交易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认真研究市场,重视农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改扩建现有一定规模的蔬菜、畜产品、粮油等批发市场,完善设施条件,扩大 营销 规模,建立健全市场信息制度,发挥市场引导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做到以销定产,以产促销。努力发展农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积极采用直销配送、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形式,搞活农畜产品流通。

2.5实施品牌战略,加快标准化建设步伐推行无公害农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生产规范,强化对农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强化注册和认证,提升品牌农业内在质量,对有一定规模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逐步加大无公害、绿色生产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分期分批创建和扩大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和产品生产基地。要以抓好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为突破口,以品牌建设为重点,全面实行标准化建设,打响品牌,做大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