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低碳经济特征范文

低碳经济特征精选(九篇)

低碳经济特征

第1篇:低碳经济特征范文

碳税与补贴

国内学者对碳税、补贴的研究集中在设计思路,运作方案,征收利用方式、对象、结构,预期效果、影响等方面,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张克中、杨福来(2009)借鉴发达国家碳税实践,重点介绍了芬兰和瑞典的碳税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理顺能源价格,择机引入碳税,设置税收减免和返还以及考虑设立碳基金的相关措施。李齐云、商凯(2009)通过建立以碳排放量为因变量的STIRPAT模型,在碳税征税环节和碳税利用方式上描述四种碳税方案,建议我国在短期和长期选择不同碳税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之间碳排放量的轻重程度有选择地实施差别税率,避免税制体系规定的重合,引入对关键工业和经济部门的减缓和补偿措施等策略方案。苏明、傅志华等(2010)在2005年的投入产出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的分析,分析了不同的碳税税率方案对宏观经济、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各行业的产出及价格,进出口等的影响效果,从静态和动态的视角给出了科学的预测与评价,为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支撑。

碳预算

国内学者对碳预算的研究集中在碳预算分配的机制、方案、作用、机构设置,体现碳预算的公平与效率的特征。潘家华,陈迎(2009)在确定全球碳预算总额和初始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排放和未来需求进行碳预算转移支付,设计相应的资金机制,使碳预算方案具有效率配置特征,并建议相关国际机制的设置。李伟,李航星(2009)探讨了英国碳预算的目标、模式、特征、作用及影响,指出碳预算将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刘兆征(2009)在分析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必要性的基础上,认为应加强低碳管理政策,构建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机构和战略规划,制定《低碳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低碳认证制度。郭代模,杨舜娥,张安宁(2009)认为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环保支出预算,建立财政预算支持环保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起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要加大财政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力度,用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增加碳汇,保护生态环境;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发展低碳产业、推进节能减排、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资金支持力度。

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投融资体系的政策建议

立法形成低碳发展长效机制

我国现今没有专门的低碳经济立法。但从已颁布的和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则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到发展低碳经济的规范。在今后我国的低碳经济立法进程中,可借鉴或采用的具体措施有:加快低碳经济规划立法进程,强化法律力度促进产业转型,促进金融立法进程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科技立法构建低碳科研机制,加强消费立法引导低碳消费模式。

推行强制减排制度完善碳交易市场

强制减排制度是形成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在自愿减排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不可能形成碳交易市场,只有在国家碳排放总量的控制才能有成本和价格,才能通过最低的成本减少CO2的排放,形成市场交易。

财税政策引导资本流向

第2篇:低碳经济特征范文

【关键词】中国;低碳经济;企业

低碳经济是一种以能源的清洁开发与高效利用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排放为基本经济特征、顺应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我国企业在经济建设过程中,也要顺应低碳经济时代的要求,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就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我国正在努力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我国现有的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环境法内容规定比较概括和原则,缺乏配套实施法规,应当建立起一套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使各个部门法之间能配套实施。此外,还通过对企业征收低碳税等方式,倡导企业低碳运行,同时鼓励企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低碳技术研发,以推动企业的低碳经济发展。

为了保障低碳经济的运行,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吸收和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相继颁布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多部法律,其中《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更是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具体方面来推进低碳经济运行,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实现节能减排,加强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样一来,使我国的企业在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方面有法可依,同时,也从法律方面规定了企业低碳经济发展义务,明确了企业的低碳责任。但总体来说,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方面仍然比较薄弱,相关立法体系还不完善,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能源领域法律仍然缺位。

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国家的政策也给予大力支持,全国“两会”上,低碳经济成为热点,把低碳之路、节能减排行为真正落实到每一家企业,每一个产品。国家和政府对率先执行低碳技术的人和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同时对于低碳产品的推广给予价格竞争优势,由此来推动低碳产业的公平发展。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发展低碳经济应该注意公平性问题,利用市场调控来解决碳控制的高成本和高投入问题,采取有效的价格制订政策,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发展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

虽然我国已经从法律和政策方面支持企业发展低碳经济,但是现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我国在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的政策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还处于较低水平。在立法体系中,中国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以石油、原子能、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单行法律仍然没有。法律制定也不够细致,遇到具体问题,无法实施,再有,虽然用税收优惠、补贴奖励手段来鼓励公众与企业参与发展低碳经济的活动,但是没有细化奖励方式与程序,难以实施。

其次,政府对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调控手段有限,我国当前企业的节能减排指标主要依靠行政指令来推行,各地方政府将指标划分到下一级地方政府部门,层层分解指标企业,具有行政色彩。我国的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垄断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能源浪费现象严重,节能减排的意识单薄,企业节能减排的内在意识和来自外界的压力都不足,达不到约束企业的效果。甚至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方的利用,达到解决税收和就业的目的,保护和支持一些工艺落后,设备陈旧,高能耗,高投入的企业,与国家的节能减排要求相违背,从而使地方企业发展低碳经济阻力重重,节能减排政策难以实施。

再次,由于缺乏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也使得低碳经济难以运作,相对国际社会而言,我国能源价格偏低,造成企业对能源的节约意识淡薄,能源浪费比较严重,而国际对能源的浪费没有惩罚措施,环境资源保护的费用征收也普遍较低,例如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对企业起不到威慑作用,导致国家的限制,激励政策形同虚设,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能源浪费现象仍然严重。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加大奖惩力度,通过政策来刺激和鼓励企业的低碳生产方式,并通过法律严惩企业的高能耗与高排放,通过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真正促使企业实现低碳经济发展,国家还应当对发展利用新能源,新技术的企业实施经济支持和有效保障,使企业的低碳技术能应用于民生,促使低碳经济良好和健康发展。

总之,对我国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国家仍然是从两方面提供平台和保障,首先应重视制定能源生产和能源转换过程的相关法规。在加快制定《能源法》的基础上,根据《能源法》的精神,对《煤炭法》《电力法》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订,更强化清洁生产,低碳能源开发利用的激励政策。此外,还要修订《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政策。配套制定:《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实现可再生能源的不断再生,不断利用,保护地球环境。对可再生资源建立合理的保护,科学的利用体制,从而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更多的利用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资源,更有力的推动发展低碳经济。在制定这些法律的过程中,要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用以补充我国立法的不足,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展低碳经济的促进法,以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去引导企业发展低碳经济。

国家还可以在税收方面加强对企业低碳运行的约束,可以对企业开征新的税种:碳税,如果企业要使用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将对企业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迫使企业减少对这些燃料的使用,目前,从全球的气候发展趋势来看,由于企业的排放量增加,导致温室效应越来越明显,全球气候越来越恶劣,对企业征收碳税,势在必行。开征碳税,在经济上对企业施加压力,使企业想方设法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这样,国家就通过市场手段达到了资源的优化。抑制石油能源的消费,进而达到减少二氧化碳及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目的,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降低能源消耗并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实现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和产业的优胜劣汰,把征收的这部分钱可以专门用于对超额完成国家减排指标和使用碳回收技术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企业进行奖励。通过低排放及使用减排新技术可更进一步获得竞争的优势与减排动力,最终促进中国企业自身的升级与转型。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企业生产中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我国企业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我国企业可以自我创造发展低碳经济的机会,向国外企业学习先进经验,使一些重点行业的节能减排技术在市场上有竞争优势,实现优胜劣汰,并尽早到达碳排放和能源消费的拐点。世界各国都在提倡发展低碳经济,这是后工业化社会的发展要求。各国都想通过此实现资源节约,从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中国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单纯依靠企业的力量,还不能比拟发达国家水平,发展经济、减少贫困,满足就业仍然还是我国企业发展的任务。为了促使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我国国家也应该通过政策手段促进企业的低碳发展,政府应该通过媒体,积极倡导低碳社会的生产、消费方式,大力开展低碳经济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开发低碳消耗的商品。政府在采购物资时,也应当采购低碳经济发展优势企业的产品,政府应将低碳理念贯彻到城市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建设等各项公共事业发展中,培养和提高“低碳领导力”,政府同时应当扶持企业,制定长远发展计划,帮助企业组织开展有关低碳经济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并优先开发新型的、高效的低碳技术,包括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鼓励企业积极投入低碳技术的开发、设备制造和低碳能源的生产,逐步形成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等完善的低碳经济体系。

中国企业如果不能尽快实现包括低碳化在内的发展方式的转型,出口产品被征内含碳排放的边境调节税,或面临其他与气候相关的贸易壁垒和制裁等其他风险将会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挑战与机遇并存的现阶段。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气候保护的一般规律,顺应发展低碳经济的潮流和趋势,同时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国家利益,寻找一条具有中国企业特色的协调长期与短期利益的双赢低碳发展路径就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之路。为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条件。我国需要发展高能效低碳排放的产业,来解决重化工业过度发展带来的资源能源利用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环境问题。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不同的行业,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制订出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水电、沼气的利用。催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将减量化放在优先位置,从生产环节入手,推进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评价考核,切实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约束性指标。

此外,企业的低碳发展还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我国企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先进适用的低碳技术;参与制定行业能效与碳强度的国际标准、标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要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体系,参与全世界的碳市场,促进低碳交易机制在中国的发展,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探索新的合作模式。

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统一认识,健全法规,完善规划、夯实基础,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面推进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发展与改革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1]宋彪.论可再生能源法的强制性规则.江海学刊.2009,(3).

[2]王利.低碳经济:未来中国可持续发展之基础——兼谈中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完善.池州

学院学报,2009.4,23(4).周宏春.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意义及政策建议.

[3]刘兆征.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选择.当代行政.2009.11.

[4]徐瑞娥.当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政策的研究综述.经济研究参考.2009,(66).

[5]王小平.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新引擎.青海金融.2010,1.

[6]黄栋,李怀霞.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府政策.中国行政管理.2009,(5).

[7]龚建文.低碳经济_中国的现实选择.江西社会科学.2009.7.

[8]郑立平.低碳经济_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2009.8.

课题项目:

此文系安徽三联学院院级课题“企业低碳责任及法律实现” (编号:2012022)的研究成果。

第3篇:低碳经济特征范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的。当前大量二氧化硫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导致了全球气候变暖,进而造成一系列问题,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很大威胁。为了防止更多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各个国家开展了积极的预防措施,碳关税的出台就是其中一项政策。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出口的大都是高消耗,高碳排放的产业,碳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出口造成很大的影响,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以应对碳关税带来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

碳关税;出口

碳关税是一种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措施,其具体含义是:针对在本国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者能源税、并对能源进行补贴的出口国,如果其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排放出的二氧化碳数量超过了进口国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将对其商品征收碳关税,以此来倒逼出口国提高环境保护标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一项经济措施。碳关税的征收主要针对的是高耗能、高碳排放的产品。碳关税的纳税人是不接受环境污染减排标准的国家,其高耗能、高碳排放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时的发货人、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碳关税的税率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具体出台相关的征收规定。

一、碳关税的特征与实质

(一)碳关税的特征

1.惩罚性。一般而言,关税尤其是高额关税的征收是为了限制外国产品出口到本国;非关税壁垒是除关税以外的所有限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其中最为显著的是绿色贸易壁垒。碳关税就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全新表现形式之一,其目的十分明确,即强制要求一国的出口商承担额外的高额费用,提高产品出口的经济成本,以环保为名,严重妨碍了贸易自由化,作为绿色贸易壁垒之一,碳关税具有经济惩罚性的特性。

2.制约性。碳关税与现行WTO规则存在诸多冲突,其明显违反了WTO规则的非歧视性原则,除了导致进出口国的产品遭受差别对待,不同出口国之间的产品也遭受到差别对待,这就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环境库茨涅茨倒U曲线理论显示,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存在着倒U型的关系。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都过了前期阶段,即高耗能、高污染阶段,已经冲过倒U型的最高点,其后继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将逐步减少,进而进入低碳时代。世界上其他国家则处于倒U型的前半段,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将是成正比例关系的。总的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生产的产品碳含量较多,如制定相同的碳关税税率,碳关税会制约贸易的自由化,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碳关税的制约。

3.非公平性。国际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碳排放标准,实施碳关税的税率也将会是各个国家自主决定。基于各国的条件不同,对高耗能产品的界定和准入也不同,对外国出口产品制定的碳关税的标准也就不同,碳关税税率和税额将不会得到全球统一,引发国家贸易争端。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各国都将制定利于自己的碳关税率,从而使某国通过碳关税来实现贸易保护的手段得逞,因为他们将制定特别利于本国的标准,然而,其他国家最终也将对其出口到本国的商品征收向同级别的税收,这将是恶性的循环,将引发国家间的贸易大战,妨碍自由贸易的正常进行。当前发达国家多数已渡过了高碳排放时期,而发展中国家则正处于工业化阶段,各国各自制定的碳关税率将呈现出非公平性。

(二)碳关税的实质

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曾经也经历过高能耗、{碳排放的阶段,现在已经步入后工业化阶段。但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却正在经历高耗能、高碳排放这一阶段,此时,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提出征收碳关税,实质上是想借环境保护、解决气候问题之名来保护国内的同类相关产业,这是一种以非关税措施为手段的新保护贸易主义。这不仅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违背,更与贸易自由化这一潮流背道而驰。这是因为,环境成本的增加将会减少我国传统的低劳动力成本所产生的优势,降低出口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从而发展壮大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本国的经济,使他们继续保持经济霸权的地位,而不会真正起到节能减排的作用。

二、我国碳排放与出口的相关性

(一)煤炭消耗较大

由于我国在煤炭资源方面的优势,我国长期处于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现状,再加上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我国告诉增长的碳排放特征与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和快速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其中,煤炭消耗碳排放量所占比重一直居{不下,都在80%左右;关于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杨国锐博士却认为,我国碳排放具有周期波动性,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不一致性,无论长短期都说明,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的碳排放量都将维持继续增长的态势;工业行业的碳排放量与其它行业相比一直占有很大的比例,并且增长速度也相当惊人。

(二)工业制成品为主

我国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我国己基本度过了以初级产品出口为主的阶段,目前的出口产品主要以劳动密集型及资源密集型等工业制成品为主,这类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高能耗!高碳排放等特征。我国在充分享受外贸出口高速增长对我国经济发展拉动作用的同时,也因此向大气中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当前以工业制成品为主的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是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上升的重要因素。

中国的出口贸易状况处在不新改善当中。过去的种种经验表明,国内很多高耗能产业中出现的产能盲目扩张、投资增长过快等现象,都离不开出口贸易的驱动,而发达国家为了减轻对环境的损害和减少对本国能源的消耗,乐于在中国完成这些高污染、{能耗的生产过程。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局面,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在拉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重了环境生态保护压力、加剧了中国能源供应紧张局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在环境要素衷赋并不丰裕的前提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暂对外贸易发展模式,在长远看来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政府应积极发展低碳贸易,制定多项措施控制对外出口、改善对外贸易结构。

三、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是一把双刃剑,其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既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产生有利的影响。从较短的时期来看,其主要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不利影响,会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如会降低我国对外贸易的出口总量;降低我国的就业率,加剧失业程度;加剧我国对外贸易的摩擦数量,使贸易环境不断恶化等。

(一)出口量受到影响

我国对外贸易的出口量中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而我国的大多数出口企业都是传统的高耗能、高碳排放的企业,因此,一旦征收碳关税,我国的出口贸易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的传统出口企业整体都会受到重创。目前,我国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所出口的产品以机械及运输设备、杂项制品等工业制成品为主,这些产品基本上都是高耗能、高碳排放,并且附加值极低的产品,有极大地可能成为碳关税征收的对象,一旦开征碳关税,环境成本的增加将会减少我国传统的低劳动力成本所产生的优势,使我国高耗能、高碳排放产品的成本增加,这会降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使出口量减少,最终使经济受到沉重的打击。

(二)增加出口成本

如果征收碳关税,一方面,环境成本的增加将会减少我国传统的低劳动力成本所产生的优势,增加能源这一生产要素的价格,企业将会相应地采取减少生产的措施,从而就业率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加剧失业程度。另一方面,从较长的时期来看,征收碳关税会倒逼我国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产业的优化升级,从而减少能源消耗量,提升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更多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完成产业的优化升级之后,其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将大大降低,这也会降低就业率,加剧失业。

(三)贸易摩擦增多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关税征收标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一旦征收碳关税,一定会制定出符合其本国利益的碳关税征收标准,由此将导致其他国家也可以就此制定出符合其各自利益的碳关税征收标准,这必将导致更加频繁的贸易摩擦乃至引起世界性贸易大战,从而我国的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遭遇的贸易摩擦的数量将会不断上升,贸易摩擦的种类将会不断拓宽,贸易摩擦的金额也会不断扩大。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实为进行贸易保护主义这一情形下,我国的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加剧我国贸易环境的恶化程度

碳排放对于我国的出口有消极的影响,也有积极影响。碳关税贸易壁垒将促使中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呼吁经济结构的升级与转型,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基于此,以清洁能源为代表的低碳经济对中国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机遇,中国未来有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清洁煤市场、生物能源市场、环保技术市场、可再生能源市场、低碳制成品出口国;碳关税可能为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前景,并把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时间表提前。中国有可能不需要经历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曾经经历的高污染排放、高消耗资源过程,直接进入绿色发展阶段;也不必等到达到较高收入水平时再实施绿色发展战略。

四、我国对外贸易应对碳关税的对策

对我国而言,碳关税既有挑战也有机遇,短期内,碳关税的开征肯定会严重阻碍我国的经济发展,但长远来看,我国应积极面对,找出相应的针对性措施。

(一)参与国际碳排放的规则的制动

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碳排放量参考标准,如果全球不制定统一的碳排放量参考标准,欧美等国将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标准向出口方征收碳关税。因此,必须要制定合理的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我国应积极地加强同国际社会的联系,在标准制定问题上,积极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促使发达国家能继续率先减排,并制定公平合理的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中国外贸出口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而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经常利用各种手段和理由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因此,进一步扩大中国外贸在发达国家的份额潜力不大,应大力发展新兴市场,可扩大在中东地区、非洲地区、中北美洲地区的出口,尽管这些地方现在的出口额较小,但扩展空间很大。只有充分拓展中国外贸出口的对象,才能改变我国外贸出口过度依赖发达国家的现状。

(二)坚持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一方面,坚持低碳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前碳关税的提出,更加迫使我国必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发达国家历经的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的道路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己经走不通了,必须切实转变发展思路。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要大力进行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产业结构,逐步由高碳排放发展过渡到低碳排放发展,逐步降低高碳排放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鼓励国内的建材!化工及汽车等高碳排放产业的出口企业走出国门,将高碳产业的生产销售转移至国外,而将产品的技术研发放在国内,这样既可以有效地规避碳关税,也可以保持我国相关产业的核心产品竞争力。另一方面,大力推动新能源建设,增加对低碳前沿技术研究的政策扶持力度。低碳前沿技术涵盖了如何开发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如何使传统的煤炭!石油等能源得到清洁高效的利用,如何进行二氧化碳的捕获和埋存等一系列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

(三)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当中需要解决的迫切任务,任重而道远。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核心是生产技术创新引起的产业结构的改进、完善。因此,技术创新是其实现的前提条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要求不能再片面追求经济规模扩张,要注重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必须允许经济增速放缓,加快向绿色低碳型、服务化型、创新型方向转变,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具体而言,要继续促进农业发展,发挥其基础性作用,同时大力发展服务业。要把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着力点。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从而从根本上促进发展方式的改变。

(四)开发利用新能源

我国的能源结构与其他国家迥异,新能源技术也总体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因此,我国应该既照顾本国特性发展低碳技术,又要着眼全球开拓新能源市场。由于对煤炭资源的倚重趋势在一段时间内难以改变。所以首先应加大对适用于煤炭资源的低碳技术。在这方面,清洁煤技术和二氧化碳应用技术已经相对成熟,我国需要提供政策支持帮助其迅速产业化。而在国际新能源市场格局来看,我国在太阳能、水能、核能利用上有重要进展,生物能源则在农村地区的沼气项目和新兴的生物燃料技术上取得突破。我国可以加强这些新能源的市场化开发,在这些领域中取得全球领导地位,如此才能突破发达国家对新能源技术的垄断,掌控未来新能源的国际话语权。

(五)加强科技创新

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胜出,必须注重科技创新,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技术,不断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尤其是低碳、减碳技术。只有切实依靠科技力量的低碳经济才是具有生命力的低碳经济。鉴于我国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薄弱,产品国际竞争力较弱的现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企业除了自身设立科研部门之外,还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以此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重哉辜趿考际酢⑻娲技术、循环技术和系统化技术的研究,着重突破制约企业生产低碳化的技术瓶颈,不断促使低碳科技转化成为现实生产力,不断降低水耗和能耗,提高资源效率。同时,企业还要面向市场,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并用低碳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生产方式和工艺,逐步哉骨褰嗌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排增收。

碳关税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虽然是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但另一方面,它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对全球气候条件持续恶化的危机意识,促使我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改变当前以牺牲环境换取GDP增长的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成为推动我国向低碳发展道路转变的动力。

参考文献:

第4篇:低碳经济特征范文

关键词:碳税;经济低碳化;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的碳税途径研究和经济低碳化下的碳税政策选择——基于国际碳税征收经验

收录日期:2013年1月31日

一、引言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国际上普遍开始注意环境对经济的反作用力并着力采取环境政策来改善环境状况。环境经济学家认为,既然市场机制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途径,那么只有将环境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把污染环境的成本加以经济的约束,那么才能形成有效的环境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基于这种经济思想,环境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被国际普遍接纳并用于各种环境污染下的环境保护。

环境税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强调存在环境负外部效应下政府采取的征税环保措施。目前,学术界对环境税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但从其根本目的广义地来看,只要具有环境保护、消除不利环境因素的税收或补贴政策,都属于环境税范畴。随着不同时期的环境问题和保护治理目的的不同,环境税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呈现不同。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全球气候变暖为特征的“温室效应”成为新一轮的环境挑战,因而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碳税成为新时期最主要的环境税之一。

二、国际上的碳税征收经验

从1990年开始,以丹麦、芬兰、荷兰、瑞典和挪威等为代表的一些北欧国家陆续开征碳税,并在此领域取得一定经验,从而为其他国家考虑征收碳税提供了操作上的借鉴。

(一)丹麦。早在20世纪七十年代,丹麦就开始了针对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的能源消费税征收。为了将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刺激能源节约和替代消费,丹麦于1992年将其碳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除了石油、天然气等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中去。后又经过对碳税收入的合理利用,不仅逐步提高了碳税税率,还促使更多的家庭和企业加入到自愿减排的计划中来。

(二)芬兰。1990年芬兰为了在九十年代末实现碳排放0增长而正式引入二氧化碳税收,并以含碳量为税基对矿物燃料征税。在之后的实践中,芬兰逐步调整税率和征税范围,根据二氧化碳排放不同对不同燃料分项分税率征收,实现了一定碳税减排的目标。

(三)荷兰。荷兰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实施环境税,但真正开征碳税始于1992年。其二氧化碳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任何使用能源的行业,包括家庭和小型能源的消费者,但一些大型天然气消费者在征收碳税的基础上可豁免一定能源税。通过税收调整和自愿减排协议,芬兰在能源替代使用上取得一定成效。

(四)瑞典。瑞典的二氧化碳税是作为能源税的部分补充和替代于1991年引入的。为了维持其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瑞典决定对私人家庭和各产业消费的含碳燃料征收一定碳税,但出于企业竞争和技术革新的考虑,对部分工业企业实行部分的税收减免或全部豁免。鉴于国际经济竞争的压力,随后瑞典又适当地对工业碳税税率实行一定下调,对私人家庭税率实行上调,对工业部门减免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五)挪威。挪威维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划也是始于1991年,但最初的征收范围仅限于汽油、天然气和矿物油,直到1992年才又扩展到煤炭类燃料。挪威的碳税征收更为细致,不仅在含碳燃料类别上有较多种征收税率,在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也都有不同的征收标准。

除了上述国家,德国、意大利、法国和英国等也在国内能源消费的基础上相继开征碳税,不仅在二氧化碳减排上取得一定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进了企业环保技术革新和新能源替代使用。Nakata和Lamont(2001)基于偏均衡模型对存在碳税情况下的日本能源体系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碳税除了有降低碳排放作用外还使得日本能源利用结构由煤炭向天然气转移。Wissema和Dellinke(2007)也对碳税在爱尔兰二氧化碳减排中起到的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经CGE模型量化的指标数据表明,与同一价格的单一能源税相比,碳税导致碳排放更大程度地降低。此外,美国和部分欧盟国家甚至考虑是否要对来自没有强制减排国家的进口品实施碳关税压力。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二氧化碳减排趋势下的碳税改革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三、我国的碳税途径研究

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首位,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的国际承诺使我国在二氧化碳减排上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因此碳税改革也是我国环境政策实施的重点研究方向。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关注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在治理环境污染(尤其是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坚持不懈地努力着。实践中,除了采取社会公益宣传和自主激励措施外,我国还从行政命令的角度制定了有关碳排放约束措施。2009年正式出台的燃油税既是我国积极致力于二氧化碳减排的一方表现,也是我国碳税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过渡。

基于国际经验,学术界对我国碳税改革也有较多的研究和探索。贺菊煌等(2002)对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进行了探究,通过CGE模型对我国1997年投入产出表分析,他们认为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GDP没有较大影响,只是会造成煤炭等燃料价格上涨,能耗下降,进而促使产业结构有所调整,劳动力也由高能耗工业向低能耗工业及第三产业转移。林柏强和何晓萍(2008)估计了我国油气资源的耗减成本,并据此分析对油气开采业征收资源税产生的经济效应。研究表明,20%以下的资源税征收在宏观层面上对我国经济影响不大。王金南等(2009)也研究了碳税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研究得出低税率的碳税方案不仅能大大减缓二氧化碳碳排放增长,而且很小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的结论。姚昕和刘希颖(2010)探究了我国最优碳税征收路径,结果表明,碳税征收在节能减排、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使用等方面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据上述研究可知,碳税的开征虽对我国经济有一定影响,但影响并不大,且碳税的环境效应却是可观的。所以,未来我国碳税改革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是,国际经验和我国实证研究均表明,碳税的实施必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征收对象到税基税率都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特征,由窄到宽,由低到高,逐渐推进,而操之过急或准备不足只会适得其反。由于一国的碳税体系不仅会直接影响产业、能源政策的调整,还会影响一国消费、财税和金融体系,所以选择正确的碳税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经济低碳化的碳税政策选择

碳税是实现二氧化碳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因此确立我国合理碳税途径,实现经济低碳化,政策实施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可确定碳税的开征主要涉及家庭、产业、能源、国家财税和经济等几个方面因素,从这几个主体出发,可总结出我国开征碳税、实现低碳经济的宏观政策选择。

(一)家庭碳税政策。家庭的二氧化碳排放是碳税征收范围之一,因此合理实施家庭税收政策是碳税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家庭燃气等消费虽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消费,但征收一定合理碳税不仅能够引导家庭节能减排,也能起到引导家庭低碳消费的理念。因此,制定家庭碳税政策主要以引导为目的,从而在社会范围内倡导低碳消费风尚,进而引导企业的低碳化生产。

(二)产业碳税政策。工业产业是我国碳税征收的重点对象。目前,我国的工业多以高消耗、高污染为主,因此针对我国工业产业制定合理碳税是实现我国碳减排目标的最直接手段。产业碳税政策应以征收为主、奖励为辅,不同产业区别对待,实现“谁排碳,谁交税,多排碳,多交税”的政策体系;同时,针对重点产业实施税收减免用于低碳排能源替代使用研究。除此之外,通过碳税的征收可提高高碳排产业的进入门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二氧化碳减排的市场调控机制。

(三)能源碳税政策。针对能源的碳税政策是以能源消费品种确定碳税税基和税率的政策,对高碳排的能源消费实行高税率,低碳排的能源消费实行低税率。这样不仅能够从能源替代使用的角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使我国经济的碳因素减少,而且能积极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5篇:低碳经济特征范文

概要地介绍了低碳经济的含义及其国际发展趋势,指出了目前出口形势下我国的碳排放现状,分析了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外贸出口困境,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气候变暧;低碳经济;出口困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2007002

1低碳经济的含义及其国际发展趋势

1.1低碳经济含义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大进步。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发展低碳经济是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革命。

1.2低碳经济的发展轨迹

全世界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154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于1992年,共同签订了第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性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后,相继于1997年,在日本举行了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又签订了《京都议定书》;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印尼巴里岛召开,为2012年以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了巴里岛路线图;201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南非德班举行,批准了一揽子决议。这些会议的召开,就控制和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了具有现实意义的规范、措施和时间表。

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高碳经济的发展以后,也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实际行动向低碳经济转型。不少发展中国家也站在人类生存发展的高度,放低本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努力迈向低碳经济的行列。

1.3低碳经济的技术准备

近年来,为具体落实国际会议达成的共识,国际组织正式启动“绿色气候基金”,成立基金管理框架,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鼓励各国政府和企业,大力开发新能源和研究低碳技术。美国也在投入巨资研发低碳技术;英国正在集中研究碳捕捉和储存技术,将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气体收集,并妥善存放起来;欧盟提出了碳计量和披露的设想,要求产品条形码上标注碳排放量,作为产品的基础必备信息,实现低碳,并接受外部监督;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对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了监督和核查减排的规则,倡议全世界保护森林,发动先进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清洁能源技术。

1.4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

自从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碳关税这一概念以来,不少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在生产和贸易领域,针对碳排放的控制提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方法。目前比较成熟并被普遍接受的有以下几种:(1)碳交易,对于有碳排放的企业适用排放权交易,企业超标排放必须以购买排放权为代价。反之,如果企业减排成功,其剩余的排放权可以到市场上出售。目前英国已经建立了全球碳交易市场。(2)碳税收,对超标排放、再生资源比例不达标、以填埋方式处理垃圾的企业征收高额税赋。目前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意大利和瑞典等国,对燃烧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已开征国家碳税。(3)碳关税,对碳排放超标的进口产品征收高额碳关税(甚至拒绝进口)。目前处于酝酿论证阶段。此外,德国、日本和奥地利等国也相应引入了能源税和碳税制度。这些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

2目前出口形势下我国的碳排放现状

作为世界上发展中大国,我国面临着履行减排义务和争取发展权利双重任务。作为全球最大的外贸出口国,出口贸易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份量举足轻重。因此我国的出口贸易与碳排放现状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但目前出口形势下我国的碳排放现状不容乐观。

2.1失调的能源结构

中国是世界少有的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尽管中国的能源结构在不断优化,但是煤炭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仍占绝对主导地位。2010年全世界共消费一次能源120.024亿吨油当量,其石油、天然气、煤炭、核电、水电、可再生能源构成比例分别为33.56%、23.81%、29.63%、5.22%、6.46%、1.32%;中国共消费一次能源24.321亿吨油当量,其石油、天然气、煤炭、核电、水电、可再生能源构成比例分别为17.62%、4.03%、70.45%、0.692%、6.71%、0.50%。这种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模式结构是把双刃剑。一方面,煤炭价格相对石油、天然气而言比较低廉,导致中国出口产品生产成本较低,产品价格低廉,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煤炭的碳密集程度高于石油和天然气,所以燃烧时会产生更大数量的温室气体,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

2.2失衡的产业结构

我国传统对外贸易发展模式是出口导向型,出口商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具有“高能耗、高投入、低效益”的特点。国际制造业大国,催生了一个失衡的产业结构。目前中国经济结构中,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第二产业占据主体地位,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服务业所占比重过低,比世界平均水平低了约30个百分点。中国目前处在以高排放、高污染为特征的工业社会阶段,第二产业尤其是重工业是中国经济的主体,重工业耗能巨大,二氧化碳排放量大,污染严重,但是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不可能迅速的改变,并且是不能轻易地改变,首先是因为中国工业化过程中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能耗大的重工业的支持。其次,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资金需要工业化积累。再次,中国服务业和发达国家差距太大,缺乏竞争力,现在过分依赖服务业,会失去已有的竞争优势。

2.3落后的低碳科技

有关低碳经济的技术主要有:节能减排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碳捕获和封存技术。但是中国长期以来走的是高碳发展道路,技术装备水平和能源利用技术主要是围绕化石能源的利用展开,节能减排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以及碳捕获和封存技术基础薄弱,研发能力严重不足,这些技术的研发和利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目前中国研发经费不足国内生产总值的1.5%,发达国家为2%。中国人均研发经费只占日本的14%。研发构成不合理,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有一半属于外企。研发过程中过于重视短期利益,研发对象主要集中于实用技术和外观设计方面,用于基础研发费用不足10%,用于新产品研发只占24%。据估计中国要实现由高碳向低碳经济转型,仅引进技术就需资金250亿美元,且中国目前用于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严重不足。由于企业过于重视技术引进,忽视消化吸收,技术引进经费远远大于消化吸收费用,最终陷入技术依赖的陷阱,没有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更没有培养出自己的技术力量。

2.4低效的能源利用

我国出口商品中矿物燃料、化学产品、原料制成品和高耗能金属制品及一般低端机械设备等产品占出口的比重较高,属于低端加工产业链条中能源耗费密集型、环境污染密集型产业。而我国长期存在的以能源低效利用、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的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增强了我国经济对能源的依赖以及对环境的破坏,增加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难度。据统计我国能源人均拥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但是单位耗能却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能源低效利用造成我国浪费资源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5%,阻碍了我国经济前进的步伐。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每年环境污染给我国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3%。长此以往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将成为制约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因素。

总体上看,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中污染呈现出排放总量大、结构性污染突出、复合型污染严重等特点。随着对外经贸的不断发展,生产出口商品依赖传统能源支撑所引起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

3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外贸出口困境

3.1低碳经济催生碳关税壁垒,削弱我国产品国际竞争优势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在低碳背景下,一些国家的企业,由于减排权的限制,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从而增加成本,使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即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以保持本国产品的竞争力。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制定法律,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没有实施碳排放限额的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碳关税。

如果对我国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征收较高水平碳关税,我国非金属制品业的碳税总额最高可达出口总额的32.8%,行业总的碳税成本占到总的主营业务成本的13.4%;如果征收中等水平碳关税,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10%;在较低碳关税水平,碳关税可能达到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7%。因此,对我国出口产品开征碳关税,势必提高出口商品价格,削弱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2低碳经济催生新的绿色技术壁垒,限制我国高碳产品出口

目前,欧美等国拿低碳作为一个硬性指标,设置新的认证标准。把我国不达标的出口商品统统排除在市场之外。为巩固现有市场,中国企业会将大量的资金、人力投入到商品的认证中来。使得商品的投资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下降。只要西方国家不断提高某些标准,我国的企业就会疲于奔命的跟着认证。忽略了技术不先进,再认证也会被挡在国际市场之外的最根本问题。

3.3低碳背景下,国外低碳标准会阻碍我国技术出口

我国技术出口的主要行业为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业和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碳关税对我国制造业的冲击会对用于电子和通信设备制造业方面的技术出口产生连锁反应。如果碳关税实行,外商将会关注进口使用某技术时,单位产品产生多少碳排放量。显然超标就会拒绝进口。这就间接影响了我国出口技术的使用范围。而我国出口技术使用范围一旦减小,其创造的经济价值也会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技术出口增长趋势会受到严重的挫折。

3.4低碳背景下,我国出口企业会丧失国际定价话语权

当前,我国低碳技术水平较低。企业获得低碳技术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模仿国外的先进技术,以达到进口国的免征标准。但在实践中,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过高,我国模仿的技术易被认定为侵权,出口企业不得不支付大笔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费;二是直接从商品进口国高价引进垄断的低碳技术。不管适用哪一种都要向进口国支付使用费或技术引进费,该笔费用将计入出口商品成本。因此商品进口国开出的技术使用费和转让费的高低,决定着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换言之,我国出口企业丧失了国际定价话语权。

4我国应对措施

面临势不可挡的低碳经济时代,我国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以降低其对外贸出口造成的影响。首先,应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和“碳关税”征收规则的制定。在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制定过程中,应突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争取确立对我国有利的碳排放额度、减排额度、碳排放交易规则和“碳关税”征收标准。其次,应积极扶持低碳产业和绿色产品的发展,推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减轻钢铁、煤炭、电力、化工、水泥等传统高碳特征产业的锁定效应;发展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大幅度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再次,增强企业自主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我国外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必须转变传统的设计观念,以生态需要为导向,掌握绿色产品的技术,实施绿色设计,进行清洁生产,注重绿色包装,申请环境标志,塑造知名绿色品牌。最后,积极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当前,我国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为分散风险,我国出口企业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开拓力度。综合考虑资源储量、人口规模、市场份额、战略地位等因素,选择若干个发展中国家市场进行重点开拓,逐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在我国外贸中的比重。

参考文献

[1]占绍文,张洁.低碳经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J].中国商贸,2011,(36).

第6篇:低碳经济特征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 法律调整 法律路径

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正日益严重,如何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找到和谐的发展模式是目前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此外,为了缓解经济危机的影响,发达国家日渐将低碳标签作为新型技术壁垒,用以当作扼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新手段。在此层面上,低碳经济已经从单纯的环境问题转化为经济问题,进而演化为现实的法律问题。2008年11月,以对抗全球气候变暖为由,欧盟法案将国际航空领域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立法并于2012年起实施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要想从根本上摆脱低碳经济时代的裹挟,在新的一轮国际竞争中争得话语权,我国经济发展的出路关键在于如何从法律层面构建本国具有防火墙功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规则。

低碳经济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一)低碳经济与我国发展阶段的对立统一性

低碳经济和“发展权”的关系体现了矛盾的对立统一。一方面,发展低碳经济就是要限制和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这不可避免地会使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受到影响,进而挤压我国的“发展空间”。同时,不公平的国际贸易体制还有利于发达国家向我国转嫁其低碳经济发展的成本,各种针对我国产品和服务的绿色贸易壁垒会接踵而至。这些都会激化发展低碳经济与现实高碳经济发展阶段的内在冲突,使低碳经济发展偏离环境保护的目的。环境法的立法价值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跨度,在国际层面上国与国之间经济所处发展阶段的差异所带来的公平问题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尽管我国的碳排放仍属于生存型排放,理论上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自2006年开始,我国60亿吨的碳排放量已经超过美国而成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这无疑将在未来招致各国的诘难。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保持经济增长和减排的双重难题。

但是另一方面,目前新能源产业已经成为新一轮世界强国竞争的战略制高点。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与环保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市值已经达到1.3万亿美元。由此可见,在面对低碳经济对现有经济发展速度的冲击时,更要充分认识并利用低碳经济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将发展经济的注意力放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这才能使我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有一定的话语权。

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一次大的制度调整和秩序重构,要协调实现公平与发展这一重要价值目的,毫无例外地需要依靠具有特殊功能和效用的法律调整手段来平衡与协调,由法律来引导和保障其发展的方向。

(二)法律规制的导向性和强制性

首先,法是人们赖以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尺度。它通过调整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判断,进而利导人们的动机和行为,从而影响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相较于传统经济,尽管有着显著的新属性、新特征,但低碳经济关系中主体利益的本质依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低碳经济的实现必然要求相应的权利享受和相应的义务承担。人类活动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对人类活动进行干预和协调就是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对立面(高碳经济)的法律规制。同时,低碳经济各相关主体在高投入之后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也显得尤其重要,需要法律的公平调整。如同其他环境关系一样,低碳经济仍然是一种需要法律调整,需要法律保障的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其次,法律作为一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所体现出来的权威性、稳定性、普遍性等特点是其他规范系统所不及的。低碳经济的实施是对现有经济增长方式的深刻变革,是以牺牲现有的经济利益来谋求人类的长远利益,单靠政府出台的一些规划、政策进行引导是远远不够的。低碳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需要巨大的技术和资金支持,高成本和发展速度的减缓不可避免地会对低碳经济的继续推广带来障碍,当其他社会规范无法应对新生经济模式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将对低碳经济发展有利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其发展推动力就显得尤为必要,有利于提高低碳经济发展的效率。

(三)落实公约的现实需要性

2009年9月22日,在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时候提出,中国在2020年单位GDP的排放强度将比2005年的时候显著降低。这不仅表达了我国政府保护环境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经济低碳化发展的必由之路。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尽管在2012年之前中国没有减排责任,但是基于经济发展和低碳减排之间强烈的对冲性,如果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机制,各个生产部门不可能为了发展低碳经济而损害自己现实的利益,将公约的减排任务公平合理地分配下来将是低碳经济法律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与此同时,西方等发达国家在已有低碳经济经验的基础上,已经在试图占领下一轮低碳国际竞争优势的制高点,而他们一些先进的制度在我国尚未得到确认,国际公约的本土化也是我国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路径

作为一种反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当前阶段,低碳经济仅靠人们观念的转变、道德的教育和行政的强制是不够的,地方政府、市场主体、以及执法人员基于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削减现有政策、法律的实施效果,妨碍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和激励机制,发挥法律行为调整的功能优势,有效改变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才能实现。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度,但是,低碳经济内涵的多层次性和解决现实发展问题的针对性,对低碳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法规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一)国家中长期环境政策的法律体系化

目前,低碳经济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我国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改善环境和提高发展质量的政策和规划,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行动》白皮书等,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法》等性质相近的法律,这些不同的政策、法律规范在实践中普遍还存在着在调整范围、调整力度、调整内容等方面进行完善的必要。

1.为适应我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将低碳经济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在国家根本法层面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发展低碳经济进行原则性规定。制定科学的低碳发展规划,明确中国特色低碳发展道路的战略目标、核心要求和实现方式,并出台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低碳经济的助推器,以立法来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实现快速减碳,这是低碳经济能够发展起来的坚强后盾及必由之路。

2.为确保低碳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得以实施,坚持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制定一部能指导和统帅其他法律的纲领性质的《低碳经济促进法》,使得能源、建筑、交通等细分低碳经济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内容上围绕人的“环境权”、“发展权”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权利义务,设置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其他低碳法律一起共同构成引导我国经济合理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措施。

3.将适应气候变化和应对能源危机作为立法目的,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低碳经济专项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尤其要进一步强化制定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实施细则,对不适应低碳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及时修订与增补,形成符合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法制保障体系。如《煤炭法》、《电力法》的修订要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可再生能源法》应当在调整能源结构、开发低碳能源方面有所作为,《政府采购法》应完善对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和制度设计。以实现在能源、环境、消费、建筑、交通等领域中的低碳经济立法工作转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最终形成以低碳经济基本法为纲领、以相关部门法律为主干、以配套实施规则为支撑,覆盖社会各个领域的完备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二)法律规制激励功能的完善化

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所指出的那样:碳配额交易和减排融资是将来很重要的话题,也将是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各部法律应综合财税、金融及其他激励和奖励措施等多种优惠政策来刺激企业提高节能减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障低碳经济激励功能的发挥。

1.碳金融法律制度。碳金融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目前,我国低碳金融法制建设还处于发展初期,没有以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低碳经济发展为主要宗旨的低碳金融立法,有关环境金融规范大多数表现为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范。

近年来,尽管有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但节能环保行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已经成了行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同时,由于低碳行业具有风险大、回报率低的特点,很多商业银行又将此视为风险,不愿涉足其中。在碳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可以借鉴一直秉持“绿色金融”理念的兴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一些政府性金融机构在融资模式、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有益探索,结合我国实际,设计合理的碳金融法律机制,加强和改进节能环保的金融服务工作来破解融资难问题: 一是促进金融市场机制的立法化,为利用金融手段促进节能环保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二是在依靠政策性银行进行扶持的同时,应不断完善法律监管体系,降低行业风险,提高回报率,积极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低碳领域;三是完善低碳金融长效激励机制,加强引导金融机构加快绿色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从制度层面发展环境金融产品,并加强外部监督和约束,提高融资效率,增加信贷的安全性。只有建立完善的低碳金融法律制度,才能发挥金融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杠杆作用,使我国低碳金融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2.碳税制度。碳税是通过直接对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征税来校正市场失灵带来的效率损失,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政策工具。即通过市场价格作用在促进能源使用效率的同时又可以提升清洁能源的竞争力,从而抑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需求,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近年来,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碳关税无疑成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绿色壁垒”,国家间碳关税的征收在将一部分财富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了发达国家的同时,却缺乏合理的反馈、补偿机制来对发展中国家给予资金帮助,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发展的原则。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该法案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制定了边境调节税,也称“碳关税”制度。根据资料显示,按照美国方案,我国四大能源密集型产业部门每年为此需支付22.53亿美元。碳关税的征收无疑会成为我国出口企业的巨大负担和威胁。相反,根据双重征税违反WTO协议的原则,如果我国率先征收了碳税,就可以有效防止美国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样税收就能保留在国内,可以用来减免其他有关税收,或者对低碳技术进行投资,调整我国的经济结构,由此可见,构建我国碳税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在碳税的立法理念上,碳税制度的设计应以立足国情,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激励与限制并重的机制,在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将税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让碳税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经济框架下切实可行。在具体的实施中则可采用以下措施:

第一,合理选择征收环节、确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根据国外大多是在最终使用环节征收碳税的经验和我国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实际,从减少征管成本的角度出发,碳税可以放在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为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合理设计计税依据。由于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征税对象在技术上不便于操作,而石化燃料的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约占总排放量的65%-85%,因此,碳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根据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照含碳量设计税率进行征收。

第三,科学设置税率。我国碳税税率方面适宜在开征初期实施低税率,同时调整目前税制结构,适当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避免双重征税,以避免对经济运行、企业竞争力造成大的冲击,同时也有利于减小社会阻力。另外,税率的设置应该体现差异化,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地区、不同二氧化碳的含量设置相应的差别税率,但同时又做好对恶意逃税风险的防范。

第四,税收优惠、专款专用。基于社会公平,应建立完善的减免机制和返还机制,实施税收优惠,避免对能源密集型行业造成过大冲击,保护我国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碳税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实施公平分配,可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将其用于对超额完成减排指标的企业、使用节能减排技术的企业的奖励,或对新能源、新技术的研发。

3.碳排放交易制度。碳交易是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碳交易市场是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的平台。从科斯定理中引申出来的排放权交易,主张通过界定和完善环境资源的产权制度使环境资源成为稀缺资源,进而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其基本原理就是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买卖,从而实现双方的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在2005年正式生效和实施后,为国际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交易市场的创建提供了法律基础。2005-2008年,碳交易涉及近1.2万个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全球碳交易额年均增长了126.6%,碳交易量年均增长了59.5%,这个新兴的市场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虽已明确在“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但是于2008年起相继建立的上海、北京等交易所其主营业务只是进行节能减排技术转让和国内排污权交易,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碳排放交易。不难看出,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不仅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提升我国国际地位的现实选择,而且也是实现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具体措施如下:

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形式,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基本目标、交易主体及其权利义务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其作为我国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确定,以确保碳交易市场体制的健康成长和运行。

整合现有环境交易所,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在科学的环境监测标准下,统一制定政策标准、交易规则、具体程序等,实施规范化的管理、调控和监督,避免出现无序竞争。

建立统一的碳排放许可证制度,严格确定碳排放交易的主体。加强对出售指标者的环境监测和监督,避免非法的企业交易主体从事不法交易,从中攫取不法经济利益,进而影响环境的保护。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容量对地区碳排放的总量目标进行设置,配额进行合理分配。同时通过拍卖、招标、无偿分配以及回购与收回方式进行总量指标的调整与再分配。

强化完善政府对碳排放交易的监管。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范围、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法律责任,形成对市场公平交易的有利保障。对于破坏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对积极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给以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鼓励。

(三)促进国际法律合作并增强国际话语权

近年来,为缓解经济危机的影响,发达国家借“绿色壁垒”之名实施贸易保护的事例屡见不鲜,由气候变化所引发的经济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不得不面临的挑战。由于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未能形成广泛而紧密的联盟,使得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声音仍然微弱,为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利益,我们理应在国际气候合作中有所作为。

1.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承担一定碳减排义务为代价,提高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筹码,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规则的制定,为我国企业和商品赢得较好的准入条件,为我国工业化的进程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2.巩固并发展国际低碳合作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我国应主动发挥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作用,督促发达国家积极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及相关国际协定的规定,加快通过具有全球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公约,为全球低碳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3.在低碳经济的国际合作中引进、吸收和消化发达国家先进的低碳技术。根据公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进行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因此,应当积极探索国家之间低碳经济发展的合作方式,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协调处理好减排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形成低碳经济整体有效运转的机制。

4.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寻找共识,结成同盟,携手推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通过协商促成碳关税国际统一标准的制定,为发达国家借 “绿色壁垒”之名实施贸易保护扫清障碍,公平地参加国际贸易竞争。

综上所述,低碳经济立法的效率价值折射出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追求。顺应时代趋势,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秦文展.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制度保障体系研究.大众科技,2012(2)

2.张冉.论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法律机制之构建完善.法制与社会,201l(31)

3.爱蒂丝·布郎·魏伊丝著.汪劲译.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法律出版社,2000

4.吕世伦著.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

5.陈小娇.低碳经济的法律思考.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3,2011

6.陈慈阳.环境法总论(第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

7.张坤民等.低碳发展论(上).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第7篇:低碳经济特征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经济发展;发展对策

一、低碳经济在国外的研究现状

1.关于概念与内涵的研究

2003年,英国在《我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这一概念,自此开创了全世界范围内“低碳经济”研究先河,为此英国还构建了一个“低能耗、低污染、高产出”的低碳经济体。

2003年,美国莱斯特?布朗编著发表《B模式:拯救地球延续文明》一书,该书的出现掀起了AB发展模式之争。其中“A模式”指的是依靠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以牺牲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发展模式;“B模式”指的是依靠天然能、电能、风能等可再生新型能源,在维护社会环境避免遭受严重污染与破坏的前提下,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模式。为此,莱斯特.布朗呼吁应打破“A模式”的束缚,积极推行“B模式”,以保证世界社会经济得以长期稳定发展。

2006年,著名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组织编著发表《斯特恩回顾:气候变化经济学》一书,该书主要以论述气候环境变化与世界社会经济之间的关系为中心,详细阐述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对各国社会经济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并指出,各国为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走低碳经济模式。

2007年,世界气候集团编写发表《赢余:低碳经济的成长》一文,该文从更深层次上分析“低碳经济”概念内涵,并指出,低碳经济对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发挥的积极效应,同时,还从产品生产周期、收益回报率、企业收益及社会环境等多方面阐述低碳经济的先进优势。

2008年,克里斯托弗?费雷文呼吁:世界各国应构建起完善的新型能源体系,加大对新型无碳清洁能源研发与开采,同时要求各国政府应提供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促使各国能够尽快走“低碳经济”之路。

2.关于低碳政策的相关研究

怀特?莱斯与瑞尔?格雷等人(2003)共同构建起能源供求的局部均衡模型,依托于该模型能够反映出低碳领域的技术变化推进化石燃料逐渐向无碳能源转变,其中为降低各组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各国政府可对结合各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征收相应税务。

威廉?诺德豪斯(2005)围绕“低碳经济”提出一种观点――气候变化是全球公共财产。其中威廉.诺德豪斯对以国内公共物品的解决机制与涵盖税收价格法与数量限额法在内的经济公共物品解决机制两种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予以对比研究,并指出后者更能够有效的应对气候变化。

吉尔伯特?麦卡夫与大卫?维斯伯迟(2009)着眼于税率、贸易及税基等多个方面探析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二氧化碳排放制度的有效性、科学合理性。探析结果显示,发达国家所施行的碳税制度在控制各组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绩效。所以 吉尔伯特.麦卡夫与大卫.维斯伯迟鼓励各国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碳税制度设计与施行环节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实际状况设计与施行合理的碳税制度,以达到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预期目标。

吉尔伯特?梅特卡夫(2009)着重比较分析美国所施行的碳税政策与碳补贴政策,对比分析发现,与碳税政策相比,碳补贴政策所起到的减排效果不明显。为此,吉尔伯特?梅特卡夫指出,通过实施碳补贴政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能源成本,从而引发消费需求与减排目标之间的冲突,以此难以达到预期减排目标。

二、国外低碳经济研究对中国的启示

1.落实好对产品低碳化转型升级过程中环境影响调研分析。广泛收集评估资料,全面有效市场调研是增强产品低碳化转型升级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估准确性、合理性的重要保障。其中通过广泛收集产品低碳化转型升级资料,能够深入了解到产品低碳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此外还能够反映出产品低碳化转型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对促进规范产品低碳化转型升级活动具有显著积极效应;其次,要求相关部门着力于总体视角调研分析产品低碳化转型升级过程中环境影响,从而为控制产品低碳化转型升级过程中负面环境影响提供有力依据。

2.推进考核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一方面,构建健全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即依托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制度以确保广大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取环境影响评估结果,以真正意义上实现对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的监督管理。同时还需相关机构进一步拓展公众监督渠道,以此为社会公众进行沟通交流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全面挖掘产品低碳化转型升级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估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解决方案,以保障产品低碳化转型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估结果高效性、科学合理性。

无论从能源、环境保护层面看,还是从社会经济发展层面看,“低碳经济”概念的出现无疑是一伟大创举。通过发展低碳经济既能够解决我国资源环境持续恶化问题,又能够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所以说“低碳经济”是转变我国高排放、高能耗、低效率发展模式。

“低碳经济”实质上是集低碳技术、低碳产业、低碳生活、低碳发展于一体,至高碳能源逐渐趋于低碳集约型能源转变的重要经济发展模式。该模式主要通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促进社会社会经济全球可持续发展。

我国应从下述方面大力发展低碳经济:(1)推行低碳农业,加大生物能研发,尽可能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2)推行低碳工业,加大低碳技术研发,调整优化能源结构:(3)大力发展低碳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剔除效率低下的高碳产业;(4)加强低碳城市建设,塑造和谐稳定的低碳氛围。

3.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中低碳城市建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合理规划城市绿色交通与绿色产业;(2)大力推广城市绿色建筑;(3)大力开发与广泛应用新能源、清洁技术;(4)施行城市绿色消费模式。

环境金融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产物,其中金融创新主要体现在投融资模式创新、碳交易行为创新等;另外,通过大力发展低碳经济逐渐形成全球碳金融市场,所以需要我国做好环境金融创新工作,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多碳减排期货、期权等环境金融衍生产品,从而刺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增长。

4.西方国家先进的低碳经济政策相关经验可以得到,首先,产权理论政策工具,即以清洁发展机制、低碳贸易机制等要素共同形成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其次,基于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工具,即碳标签、自愿协议等;最后,市场失灵理论工具,即征收碳税、碳补贴等。同时卢忠宝等人通过全面分析挖掘我国低碳经济政策编制与执行环节存在的薄弱环节,之后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低碳经济政策相关经验,以缓解上述薄弱环节,从而促使我国由行政政策快速转变为市场经济政策。将这些国家在碳税政策优秀经验应用到我国“低碳经济”环节,之后颁布碳税征收政策、税收减免政策等。与此同时,学者李齐云重点分析阐述了碳税特征,并根据碳税的征收与使用方式对碳税进行分类。

三、结论

对国内煤炭清洁生产机制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探析,并全面论述了国内煤炭清洁生产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之后他还对这些不足之处一一剖析,挖掘引起问题的原因,最后应从宏观与微观两大层面完善国内现存煤炭清洁生产机制,确保该项机制高效性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研究低碳经济有利于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在全球气候逐渐变暖的背景之下,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的不可逆转的趋势。此次研究就可以让我国更加清晰具体地了解碳关税对于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就可以让我国在面对碳关税的时候更加有针对性。

研究低碳经济提升我国将来面对碳关税征收的主动性。目前,世界各国讨论碳关税的主角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也就无形中使得我国在碳关税问题上失去了主动性。此次研究的结果能够达到提醒我国的作用,让我国能够在以后的时间积极主动地面对碳关税。

参考文献:

[1] 王文铭,艾尉.浅谈低碳背景下我国经济的发展[J].中国市场,2010(19)

[2] 李阳,张洪胜.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下的低碳经济的转型建议――中国经济增长与煤炭消费量关系的实证分析[J].知识经济,2010(08)

[3] 李雪峰.基于低碳经济模式的“新煤炭开发”理念――构建中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理论支撑[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0(05)

第8篇:低碳经济特征范文

关键词:低碳农业;问题;实现模式

我国低碳农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代人的不断努力和补充才能实现。在我国现今的发展形势下,低碳农业的建设并不遥远。基于此,对低碳农业经济理论进行介绍,指出当今低碳农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个实现模式以供选择。

1低碳农业

1.1内涵

低碳农业是在气候变暖与低碳经济的双重影响下产生的,以二氧化碳为度量指标,以低碳农产品的生产为导向,以碳汇产品为架构而产生的生产体系。其最终目的是要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改善农业的气候环境,保证食品健康和改变环境质量。低碳农业是为了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也是为了人类的未来考虑。

1.2特征

1.2.1“三性”特征

低碳农业有长期性的特征,即要立足于农业的长期发展;全球性特征,即需要全球都充分重视,做到低碳生产、改善地球的环境;外部性特征,即低碳农业的发展成果要实现共享。

1.2.2“三化”特征

综合化特征,即低碳农业要涉及到更多的农业领域,不仅是种植业,还要在林业、菜地等领域进行;产业化特征,即生产规模要大,实现产业化发展;现代化特征,即利用最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

2低碳农业发展问题

2.1起步晚

我国的低碳农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并未被大多数地区所用。我国的制造业和工业都未达到低碳的要求,农业的低碳就更需要时间积累。高碳的生产模式并不容易打破,因此低碳农业的普遍实现还是一个问题。我国农业的高碳体现在很多方面,观念不好转变。生活方式、农作物的秸秆处理都存在问题。农民在处理农作物秸秆时多用直接焚烧的方式,而薪柴则是砍伐树木获得的。但秸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很高,部分农村地区天然气、煤气的使用也增加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2.2碳排量高

我国农业碳排放量过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劳动力数量多。我国在农业生产上的人力投入约是世界投入的1/5,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都要高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这些生产模式对环境、资源的影响是很恶劣的,也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农作物的连片种植更是破坏了植被,各种不合理的生产使碳排放量无法得到根本的控制。

2.3碳汇及固碳能力弱

我国的生态系统管理落后,没有成熟的技术,使现有的碳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种子的选择和培育技术落后,使种子发芽率低,增加了碳排放量。食物在摆上餐桌前的每个过程都是由大量的碳排放产生的,而我国在各个环节缺乏可行的管理措施,也未对碳排放予以控制。因此,我国彻底实现低碳农业还需要很多探索。

2.4矛盾存在

低碳农业的长期性决定其是一个长远目标,而农民追求的却是短期效益。农民缺乏低碳意识,也不认为低碳有必要性,两者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农民作为低碳农业的实践者,生产方式还是较为落后,这种生产方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民的收入较低。在这样的收入水平下,农民是不会选择低碳农业这种高成本的生产方式。同时,收入水平低也导致作为社会的大部分群体的农民不会去购买低碳产品,而选择购买低碳产品的较高收入人群却不涉及低碳农业的实践。同时,我国农民的素质普遍较低,不会轻易改变传统观念的,这也是低碳农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3低碳农业实现模式的选择

生产技术的落后、农民素质的低下、经济效益的影响,都使我国低碳农业在实践过程中荆棘密布。农民对现有生产方式的依赖使他们不会轻易发生转变,土地对化肥、农药的依赖在短期内也无法改变。而且,我国的农业生产过于分散,不仅浪费了资源,也增加了统一的低碳行为的难度。在这些条件的制约下,我国必须要探索低碳农业不同的实现模式。

3.1减少碳排放量

产业链不管是在工业还是农业上都是最好的生产方式。在整个产业链的建立下,可以征合产、供、销之间的资源,同时对农业垃圾进行科学处理,使之再利用。这样可在生产源头控制碳的排放量,也可借鉴生物农业的发展思路和方式来开发使用低碳机器,利用最新技术来生产绿色肥料。在产业链的生产中力求改进工艺,降低能耗,使农产品低碳环保、安全卫生。

3.2创建碳汇农业模式

农业的碳汇功能对低碳农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因此,应注重湿地、海洋、草地等碳汇能力的开发。以退耕还林或植树、种草等方式,最大程度地还原森林的生态能力。森林是丰富的碳储库,利用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来吸收二氧化碳,把碳素锁在植物中。

3.3实现“碳中和”的模式

“碳中和”要实现立体模式,立体模式其实是一个大系统,它能重建并适当地恢复大自然中的食物链,使动植物能够和谐相处,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农业生产模式。

4结语

目前,我国低碳农业的发展不仅有政策支持,也有技术的投入和研发,但由传统农业转变到低碳农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发展低碳农业时不可过急。要利用大自然的资源,可持续地进行发展。我国低碳农业存在的问题已经被剖析,接下来要对实现模式进行合理选择。

参考文献

[1]刘静暖,于畅,孙亚南.低碳农业经济理论与实现模式探索[J].经济纵横,2012(3):64-67.

第9篇:低碳经济特征范文

[关键词]碳关税;碳排放量;出口贸易

[中图分类号]F75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9-0004-03

[作者简介]李小芳(1980-),女,湖南郴州人,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城乡就业。

一、引言

环境污染、全球变暖已成为困扰世界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保护环境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发展低碳经济成为世界各国保护环境的共识。在此大背景下,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和比较优势出发,寻求以征收碳关税的形式来解决全球气候变暖及大气减排问题。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2007年1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请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以及《后京都议定书》时,警告美国假设不签署该协定,则会对进口自那些不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法国的意图是希望欧盟国家对于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征收碳关税,以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遇不公平竞争。由此,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形势下的政治经济手段日益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本质上属于碳税的边境税收调节。课税范围主要是没有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高耗能产品,主要是发达国家对进口自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税,如化工产品、钢铁、水泥、铝等。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欧盟也于2012年1月1日起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对全球航空公司飞往欧盟的飞机征收碳排放费,法国、加拿大等国也在酝酿开征碳关税。目前碳关税在世界并没有征收范例,但是欧洲的意大利、瑞典、丹麦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和不列颠早已在国内征收碳税,而且发达国家的碳关税也正处于策划或制定阶段,这一系列的前期工作已证明征收碳关税是大势所趋。

目前,我国学者对碳关税基本持否定态度,大部分都认为这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一旦开始征收,将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较大影响。面对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张建平(2009)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绿色贸易壁垒新的表现形式,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再度延伸。曲如晓(2010)指出碳关税一旦开始征收,将会对国际贸易格局和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郑春芳(2011)认为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最直接的影响是增加我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的成本,提高国际市场价格,进而削弱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碳关税还有可能会引起我国外贸出口额的下降,改变出口结构并恶化出口环境。周玲玲(2010)利用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定量分析了三种税率情景下对我国出口贸易整体和分部门的影响。沈可挺和李刚(2010)在对我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用CGE模型测算碳关税对我国工业生产、出口和就业的可能影响。本文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外贸出口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并提出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应对碳关税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二、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的影响

1.增加出口商品成本,降低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

作为制造业大国,我国出口的主要商品是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中性化工产业和低端制造业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产品,主要是以机电产品、冶金制品、化工产品、家具玩具和纺织品及原料为主。这些高能耗、高排放、低附加值的出口产品正是碳关税的主要课税对象,因此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增加我国出口商品的出口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进而削弱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我国出口商品处于比较劣势地位。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以碳关税10美元每吨计算,我国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高碳产业的税负共计108.5亿元(以2002年贸易为基准),占贸易总额的1.28%。从现在大多数认可的研究结果来看,如果碳关税在15―60美元每吨之间,我国高碳产业的出口成本中将会增加5%左右的碳成本,而且这种成本会随着时间的推进、长期温室气体的累积目标的变化而增加[1]。因此,碳关税的征收会导致我国出口商品成本提高,降低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2.产生贸易条件恶化效应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用贸易条件来衡量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出口相对于进口的盈利能力和贸易利益,贸易条件一般用贸易条件指数表示,通常用PX/PM表示,一旦PX/PM值上升意味着贸易条件改善,PX/PM值下降则贸易条件恶化。下面用模型来分析进口国征收碳关税对出口国产生贸易条件恶化效应。如图1,横轴0X表示我国某种高碳产品的出口量,纵轴OM表示进口国美国的进口量,OE为征收碳关税之前我国的提供曲线,OF为税前美国的提供曲线,二者在A点达到均衡,贸易条件为OA;征收碳关税后,我国由于成本增加导致其提供曲线右移至OE′,新的均衡点为A′,贸易条件恶化,变为OA′,即出口国用同样数量的出口商品只能换取更少的进口商品。

3.改变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

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两方面。一方面,碳关税将引起我国高碳行业的产品出口比重不断下降。目前,我国钢铁、火电、玻璃、水泥、石油化工和碱等高碳行业产品单产能耗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5、1.17、1.47、1.53、1.45 和1.34倍,纺织印染行业单位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5倍[2]。黄媛虹、沈可挺[3](2009)认为,如果对我国高耗能产品平均每吨征收30美元或60美元的关税税率,将导致中国工业产品出口下降3.53%和6.95%,而且以上冲击具有持续影响。另外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很有可能导致我国对国内企业的能源消费征收碳税,从而改变我国企业投入生产要素组合。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将不复存在,我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也必将下降。另一方面,碳关税也必将引起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不断下降。近几年出口贸易数据表明,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和贸易方式的转变,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不断下降。过去我国对加工贸易设置的门槛过低,承接了大量西方国家淘汰的行业,带来很多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率的资源依赖型产业,加重了我国环境污染、加快了有限的能源消耗。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仍以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主要是纺织服装、鞋包、玩具等,这些产品因设计、质量、使用、回收中存在缺陷和隐患频遭通报及召回。这显现出我国相当部分产品在设计、生产过程中安全意识、健康意识、环保意识不强,同时也说明我国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长期处于能耗大、技术含量低的低端生产环节,而产品设计、品牌推广和供应链管理等高端环节长期得不到发展。如今在低碳、环保、节能发展背景下,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我国从事高耗能、高污染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在世界市场势必很难生存下去,加工贸易的比重将不断缩小。

三、我国应对碳关税的对策建议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所谓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特征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构筑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体系。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不可逆转,低碳经济将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要从生产方式、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入手,逐步转变高碳经济发展模式,积极发展能源产业,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政府要制定长远规划,出台鼓励科技创新、节能减排、新能源使用的政策,实施财政补贴、绿色信贷、减免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水能等保温降耗为主的新型建材等低碳产业的发展,把政府可控的资源进行充分利用和整合,并通过大力宣传,来引领和助推低碳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开发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目前,服务业占世界经济的比重接近70%,服务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20%多,服务领域跨国投资占全球跨国投资的近2/3。一个国家经济是否发达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就是其服务产业占GDP的比重。如今发达国家这一指标已达70%―80%,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0%,我国的服务业近几年发展迅猛,取得可喜成绩,2013年服务业对我国GDP的贡献首次超过工业,占比达到46.1%,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比第二产业比重高2.2个百分点,这标志着我国经济或将迈入“服务化”时代。但作为世界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我国服务业、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还是比较落后,无论是与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或者“金砖国家”)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服务业竞争力整体水平不高。所以,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是加速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战略举措,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力量,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服务业是依托现代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具有“三高三低”的特点,即高知识含量、高技术密集度、高附加值和低能耗、低物耗、低污染。发展现代服务业对我国这样资源相对缺乏、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国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我国应该明确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长远目标,调整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构建服务业发展新格局,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发挥服务业在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3.借鉴国际经验在国内开征“碳税”

目前,我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可我国二氧化碳的年排放量超过60亿吨,位居世界第一,因此,我国在控制碳排放方面取得的成效关系到全球碳排放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加入国,2012年以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将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和责任,并主动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必须出台合理的相关配套政策。针对温室气体减排,碳税是一种最佳、最优化的选择,碳税制度已经在欧洲许多国家推广和实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芬兰是全世界第一个开征“碳税”的国家,实践表明一个国家采取征收“碳税”的措施比碳排放总量控制与碳排放交易机制要有效得多,在使用成本上面也更低廉,而且更容易取得预期的效果。同时,碳税的征收能有效地应对未来欧美国家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的碳关税政策。根据WTO有关协议的规定,双重征税是违背WTO规则的,如果我国对企业开征碳税,发达国家就失去了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合理依据。与其被进口国征收碳关税,不如在国内开征“碳税”,一方面可以将“碳税”税收部分用于补贴国内企业新技术开发、新能源利用、节能减排改造等,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另一方面也可以将都分“碳税”税收以合理方式用于补贴国内相关出口企业,这样可以弥补征收“碳税”导致企业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带来的损失。

4.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参与碳关税征收规则的制定

我国既是贸易大国也是环境大国,在世界环境与发展事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通过外交手段为国内企业突破碳关税形成的绿色贸易壁垒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此,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就碳关税问题的讨论和谈判,积极参与讨论和制定国际环境公约、国际多边协定等多边条约,成为公约、协定的参加者和制定者。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标准,这给企图用“绿色贸易壁垒”来进行贸易保护的进口国以可乘之机,他们会按照有利于本国标准的碳排放量向对方征收碳关税。因此,制定统一、合理的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刻不容缓。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的国际谈判,争取主动权。一方面在谈判中要坚持《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坚持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以维护我国正当的发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树立起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不回避自己应承担的减排义务,使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参考文献]

[1]郑雪姣.碳关税:绿色贸易壁垒旧瓶装新酒[J].经济论坛,2010(9).

[2]于维军.碳关税渐行渐近“中国制造”如何应对[J].中国禽业导刊,2010(4).

[3]黄媛虹,沈可挺.基于CGE模型的碳关税对中国工业品出口影响评估[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19卷专刊.

[4]郑春芳.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1(3).

[5]李伟.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商业时代,2010(6).

[6]黄晓凤.“碳关税”壁垒对我国高碳产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经济纵横,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