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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职称论文精选(九篇)

采购职称论文

第1篇:采购职称论文范文

一、国家有关招标评委的基本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临时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是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具有与招投标项目相关实践经验;三是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发改委《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也对评审专家的资质、奖惩、责任与义务、管理与使用做出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些都为高校评标专家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高校招标评审队伍存在的问题

1、评审队伍规模偏小,专家数量不足

高校评审队伍由评标专家、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资产处、财务处等)和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后勤处、基建处、设备处、图书馆、教务处等)及使用单位人员组成,一般局限于学校内部。受高校规模、专业限制,学校可供选择的人才总量有限,能够胜任评审工作的人数偏少。此外,组成评审队伍的人员大都是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本职工作繁忙,加之评委的抽取确定和通知不能太过提前,评审人员不能统筹安排本职工作和评标工作,致使实际参与评标工作的人数经常不足。

2、高校评审专家实践能力不强

由于学校相对封闭,评审专家虽然资格达到要求,实际业务能力高低不一;部分专家、教授对理论知识精通,技术精湛,但缺乏实践经验;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办法评标方式、评审内容和评分规则不了解、不熟悉;对项目技术不够精通,不能把好技术关,只能简单对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新产品、新技术掌握不够,市场信息不了解;对价格虚高、围标现象不能发现和制止。此外,业务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代表对技术一无所知,一味追求低价格。

3、权利过大,责任不明确

评委基本是无责评标,评标行为被认为是个人行为,即使出现废标或评标结果被质疑,评委也无需承担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专家行使独立评审权,招标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和评标工作难以评价,对专家评标的公正和合理性无法衡量,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取证都很困难。违规处罚威慑力不够,造成专家对明显倾向性评审后果不怕承担责任,主观判断和酌情打分项目过多,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普遍过大,经常出现不同专家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三、加强高校招标评审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的对策

高校要做好招标评标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招标工作实际和学校人才现状,加强评审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有利于独立、公正、公平的履行职责评审队伍,并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

1、加强高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

建立一个既满足评审时对专家数量要求,又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队伍是高校招标采购的基础工作。为扩大专家库数量,高校应向有兴趣参加学校评标工作的教职工敞开大门,最大限度地把有能力从事评审工作的教职工纳入到专家库,并适当降低录取条件,例如对年轻博士,降低对其工作年限、职称要求;对有能力的技术人员,降低对其学历和职称要求。

此外,还可以与兄弟院校建立评标公用专家库,避免独立建立高校专家库的困难,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减少投资额度大、技术复杂、工艺复杂的大型项目校内招标的非专业评标、用户独自评标的现象。

同时,高校评标可以使用政府采购专家。实际上,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高校采购本身属于政府采购的分散采购形式,使用政府采购专家既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又能解决高校评标专家不足的问题。

2、规范评审专家的抽取程序

抽取和确定评委的过程存在从抽取到确定、通知到评标时间难以掌握的问题。如果时间过长,“专家”情况会很快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到投标单位手中,利益相关方会通过各种途径对评标专家施加影响,给评委和评标工作带来很大麻烦。如果时间过短,容易造成专家因时间关系无法评标。因此,抽取和通知应在纪委的监督下,采取按3:1比例抽取,逐个通知,直到选定为止。同时应规定,参与采购项目论证、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专家,不能作为专家参加评标;专家不能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一年内连续三次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不能再次参与评标。

3、加大对评审现场的监督力度

评委在评审过程中,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客观公正地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其他评委的不同意见或倾向性处理要坚持己见,不受干扰和影响。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对评标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在技术手段上加以保障,如隔音处理、手机信号屏蔽、专家之间分离、专家和供应商分离、专家与外界分离、专家与采购人分离。采取屏蔽投标单位名称,现场评委独立评标,防止串通评标单位和评标过程外泄。对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大多数专家意见有显著不同或明显有失公允,监督人员可以提出质疑,专家要予以明确答复,尽量将个别评委的倾向性影响降到最低。

4、扩展评标专家在项目论证和验收过程中的作用

发挥专家在项目论证和技术方案制定中的作用。准确描述项目需求和相关技术指标,对采购项目的全过程起着统领性指导作

用。采购部门对项目市场不熟悉,专家可以与采购部门组成项目小组,利用自身优势为其制定合理、可行的技术参数和采购方案。如果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技术缺陷,专家可以及时提出优化建议,提高方案技术的可靠性、先进性和经济效益。

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进入项目履约和验收阶段,这是保证项目完整性的最后一环。通过验收可以监督供应商是否按实际要求提供商品和服务,防止其偷梁换柱,可以保障项目验收质量。

第2篇:采购职称论文范文

10月10日,河北省磁县医院举行了盛大的五十周年院庆大典;10月26日,李信把他的辞职报告贴到了红网、中青在线等几个网站,并且很快在各大论坛流传开来。

11月11日,本刊记者在磁县医院工会简陋的办公室见到了已经51岁的李信。在李信眼里,把事情公布到网上完全是无奈之举,因为他递交给各级领导的辞职报告至今杳无音讯。

辞职报告的是是非非

在辞职报告中,李信称在工作中发现“磁县医院有不少药品是高于中标价采购进医院的”,这造成了医院利益的损失。而磁县医院作为河北邯郸的一个县级医院,职工在医保、养老等问题上因为“医院资金短缺”长期得不到保证,作为工会主席的李信称自己是有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邯郸市自2007年底启动第五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到2008年5月1日开始规定全市各医疗机构必须根据中标目录采购药品,并且不得高于中标价进行采购。

李信在辞职报告中详细罗列了医院高价采购药品的细节,称这一切都是“证据在握”。在磁县医院的工会办公室,李信打开由他本人上锁的柜子,向本刊记者展示了他所掌握的证据:高价药品的入库清单、医院纪检组和工会通知医院财务科扣除多缴药款的文件,以及有某医药公司药品推销员摁着手印同意扣除多缴款项的证明。

“检查中发现有些药品采购价,高于中标价60%。”李信在辞职报告中称,这给医院每年造成数以百万计的损失。

7月1日,李信当面把辞职报告呈交给磁县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范增林,未获回音。8月7日,李信再次把辞职报告寄给磁县县委书记和磁县总工会主席,同样也杏无音讯。

“他是县管干部,不是我同意他辞职就能辞职的。”范增林解释说。

等待了数个月的李信开始失去耐心,他把辞职报告发到了网上。

苗树华是磁县医院副院长,也就是李信在辞职报告中不点名举报的“某副院长”,据李信称,磁县医院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的事实正是发生在苗树华担任分管副院长期间。

对李信辞职报告中所列举的细节,苗树华承认有些的确属实,并且向《望东方周刊》表示组织上已经作出结论。

据本刊记者了解,多年前,李信就举报苗树华超生的违纪问题,后者为此遭到处分。苗树华也坦承确有此事,“他是磁县有名的告状专业户,在哪工作就要挑哪里的毛病。”

采购价高出中标价

李信向《望东方周刊》提供的材料显示,磁县医院从2005年10月到2008年7月间,采购规格为20mg/2ml的顺铂3650支,采购价为每支21元,而中标价为每支14元,仅此一项采购就超额付款近两万余元。

据李信的调查,磁县医院采购的该药系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而该药在邯郸市最近前后两次的药品集中采购中都没有能够中标。

在《邯郸市医疗机构第五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手册》的首页收录的邯郸市物价局2008(7)号文明确要求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并且明文规定“上浮幅度为零”。

向磁县医院配送该药品的邯郸市康宁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推销员李义虎也向《望东方周刊》承认,某些医药公司生产的“独家品种”确实是会高出中标价的。

但自称懂药的李信对李义虎所称的“独家品种”并不认同,他解释说,顺铂是医院常用药,根本谈不上“独家品种”,更何况很多医药公司都有生产,为何磁县医院采购的时候偏偏不选已经中标的医药公司,而要选择高出中标价的非中标医药公司来购买呢?

类似的问题也在磁县医院采购的其他一些药品上反映出来。像规格为每盒0.3g/60粒的中风回春胶囊中标价应为18.85元,而采购价却是21元;规格为10mg的七叶皂苷钠,中标价为14.2元,而磁县医院的采购价是15元。

不过,尽管上述高价药均由磁县医院纪检和工会查核属实,已经通知财务科扣除多余款项,但院方和推销商均给出了各自的解释。李义虎称,磁县医院采购的某些药品是在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邯郸市第五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之前就已经采购的,当时遵循的是2005年第四次集中采购中标价,由于前后两次集中采购相隔两年,加上国家多次出台药品最高限价措施,很多药品价格早已经出现变化。

范增林也向《望东方周刊》介绍,对新中标价出台后医院之前采购依然有库存的药品逐一进行了清点,超出新中标价的药品也都一一跟供药商协调扣除了多缴的款项,“光核对我们就搞了一个多月。”

李信也认同这种情况的存在,但他依然在这其中发现了问题。据李信提供的磁县医院“药库业务汇总查询”单显示,从2007年8月30日到2008年1月14日,磁县医院分四次采购规格为0.5g/支的氨氯西林共4030支,采购价均为12.46元。李信经翻阅新旧标书发现,2005年该规格药品的中标价为10.3元,2008年同样规格的氨氯西林中标价为9.6元,这都比磁县医院的采购价低。

高价采购的背后

据李信介绍,他目前能查证属实的高价采购药,已经造成的损失在10余万元左右。但据李信估计,每年浪费在高价采购上的花销有百万元之巨。这一数字对河北一个县级医院来说,无疑是巨大的。

这一说法遭到了院长范增林的否认。他透露,医院今年收入大概就在2500万左右,真要有那么大损失,“还等你记者过来调查?我这院长早就下台了。”范增林也表示,李信和纪检组长核查属实多付的高价药款“该扣的都已经扣了”。

李信也承认,他能确认的只是医院在药品采购上存在着高价采购的现象,但高价采购的背后是否存在“猫腻”,他并没有掌握相关证据。

范增林在解释这一问题时认为,医院采购的药品纷繁复杂,市场行情变动又很大,医院并不能完全保证不出现问题。

事实上,在我国不少医院高价采购的背后除了监管不力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上的随意性之外,依然存在着利益驱动。在旧医改过程中,原国家计委曾推出了一项降低药品定价的新政“顺加作价”,即将医院销售药品的加成率限定在一个确定的“流通差价率”上,其相应的计算公式是:药品零售价=中标价×(1+流通差价率),而目前我国现行规定的流通差价率为15%。

这就意味着医院在销售药品时仅有15%的利润上浮空间,这必然促使医院在“以药养医”的旧的医疗体制下,不得不提高药品采购价和额外青睐高价药。

“医院采购高价药,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李信说。

县级医院的医改突围

高价药的成本转嫁给患者,这让广大百姓反映强烈。

直接促使磁县医院正视这一问题的却是从磁县医院纪检和工会查实高价药“长春瑞滨”开始。2008年5月,有患者在磁县医院、磁县中医院买药时经对比发现,磁县医院销售的规格为10mg/支的“长春瑞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李信介绍,后经医院纪检组和工会介入调查发现,该药采购价为230元,高出邯郸市第五次药品集中招标确定的价格86元。

这一明显超标的采购也让磁县医院深受震动。在随后召开的磁县医院党政工联席会议上,李信给《望东方周刊》的一份材料中记录,院长范增林说:“一支药就高出80元,农民几天才能挣80元?”也就是在这次会议上,磁县医院通过了《磁县医院药品及卫生材料采购审核办法》,组成了以院长范增林为组长,纪检组长韩跃生为副组长,李信和各药房主任、职工代表组成的“药品及卫生材料采购审核小组”。

这份日期署为2008年5月22日的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所有需要采购的药品、卫生材料和价格必须经采购审核小组研究同意”,“凡采购的药品及卫生材料均不得高于中标价格”,“所有采购的产品应为中标产品”。

李信介绍,过去医院是固定两位药房主任负责药品采购,只有在涉及向药商付账时才由院长签字,“审核小组的成立,改变了以往单靠一两个人说了算的问题。”

第3篇:采购职称论文范文

一、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风险

(一)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现状

1.集中采购工作作程序周期较长。基层央行于每年年都将提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需求,并经过逐级审核后向上级行管委会上报采购计划,以便于及时掌握各基层行的采购需求量并进行审核。但是,目前采购计划审核指标下达都在次年的6月份左右,而且《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从采购申请立项、论证、计划、申报、实施和验收,至少需要近八个月时间,极大地影响了集中采购工作任务的完成,使一些急需、特殊的需求将无法按时得到满足。

2.存在年底采购量“井喷”现象。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存在年末特别是12月份采购量激增的现象。主要是部分基层央行由于多种原因。很难提前半年甚至一年结合全年业务发展情况,全面考虑、准确估计本年需求,并提供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集中采购预算编制水平不高。采购计划编制“头轻脚重”一方面增加年末集中采购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因受到时间、供货、发票开具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充分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

3.集中采购法规制度尚待明确。集中采购工作是一项新业务,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配套制度、保障措施等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经过几年的探索和研究。人民银行虽然出台了部分与之配套的采购制度和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法规和制度上尚不明晰的问题。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机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但并未规定对违反上述的行为处罚。第三十三条处罚内容不具体。如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按规定是“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实际操作中,具体追究谁,承担何种经济、行政责任都不明确。首先是经济责任的种类不明确;其次是承担经济责任的金额不明确;最后是行政责任的种类不明确。

(二)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1.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不力。一是基层央行组织机构行使职权不均衡。有的采管会没有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对采购计划外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采购事项,没有履行审核的职责。二是制度建立不完整。部分基层央行在制度建立方面重视不够,不同程度的缺少《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应建立的相应的管理制度。三是没有严格执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规定,部分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四是管采未彻底分离,难以有效制约。部分基层央行未严格执行“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集中采购各环节之间职责不分、权责不明,协调机制不顺,给采购工作带来了摩擦。

2.采购操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是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对集中采购工作缺少预见性,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导致临时性采购需求增加,给规范集中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二是采购方式选择不符合规定。三是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时采购单位不足规定数量,邀请、询价招标过程简单。四是合同签定不够规范。

3.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一是采购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办法》对内审、纪检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内审、纪检等部门各自的监督重点,检查的方式方法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参与具体操作环节多,从宏观上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少。三是集中采购部门与会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缺乏经常的、稳定的沟通机制,协调配合不够密切,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民主监督渠道不够畅通。职工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大部分基层央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只注重对结果的公示,而对采购过程和重要环节公示的渠道单一、范围有限,以会议通报形式在中层干部范围公示为主,一般职工对采购工作知晓程度不高,无法起到监督作用。

4.集中采购档案管理有待加强。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程序相对规范很多,但是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一是采购档案归集不完整,对相关采购程序性资料收集不齐,不同程度的缺少中标通知书、定标文件、补充合同等资料。二是档案保管不合规。采购过程结束后,集中采购文件未纳入全行档案管理范围,部分采购资料分散在其他相关部门的现象依然存在。

第4篇:采购职称论文范文

【关键词】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一、高校医院存在的风险点

以二乙规模的高校医院为例,一般存在的风险点是:医院管理方面,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其他方面,药品采购、医疗设备采购、卫生材料采购等医技科室以及其他科室的某些岗位。重要岗位的人员包括:(1)主管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工作的领导;(2)药品采购人员;(3)医疗设备采购人员;(4)卫生材料采购人员;(5)办公用品采购人员;(6)负责基建大修项目管理人员;(7)放射线科、检验科、电诊室等医技科室的工作人员。(8)其他医务人员。

二、防范措施

(1)制定相应的制度及管理办法。一是药品采购——应按照卫生局组织的统一招标价格执行,国家未组织招标的品种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二是医疗设备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招标,由主管院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等对质量、价格共同把关。三是卫生材料及办公用品采购——采配供应小组应严格按照医院物品采购供应制度执行。物品采购做到公开、透明,要在保证质量同时,尽量降低采购成本。四是基建维修工程——医院内改建大修工程项目发生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应报学校资产处组织公开招标。对于不足1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由主管院长、办公室主任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进行市场调查,通过报价及考察,对质量、价格共同把关。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汇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五是对于放射线科、检验科、电诊室等重点科室工作人员做到教育经常化,加强医院员工的医德医风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增强互相监督机制,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每一位员工在思想上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另外还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检要岗位、人员制度执行情况。(2)从思想教育及加强行政管理方面进行廉政风险点防范。一是加强教育管理,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首先,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形成学习制度。要经常开展正确的人生观专项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廉洁奉公,依法行医。再次,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和监督,把八小时以内的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促其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保证医务工作者队伍纯洁。二是完善领导工作制度,明确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领导各自在执行上级方针政策、行风和职务道德建设、业务工作、医疗设备采购、基建项目等重大院务上的工作职责,确保责任明确,履职到位。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事管理。建立健全竞争机制,大胆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坚持民主集中制,强调按程序办事,防止个人滥用权力,在任免、调配等人事方面做到民主化、规范化,健全干部任用和监督机制。强化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年度考核、评优与医德医风考核相挂钩。四是强化制度执行力,确保工作计划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各项行政审批制度,严格按程序依法办事,依规章办事,严禁,徇私枉法。严格执行财政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和帐目管理,加强药品阳光采购,规范基本建设工程、药品招标、医疗器械购置等项目的行为。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切实维护病人利益。五是落实廉政责任制,兑现奖惩制度。要落实廉政责任制,单位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之间,部门负责人与普通干部之间要层层签订廉政责任状。大力推行廉政量化和风险管理,实行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将理论学习、廉政教育等层层分解,把任务目标落实到人,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与此同时,要执行奖惩制度,对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政奉公者要给予大力表彰;对违反规定私收费、收受回扣、收受红包等违规行为施以重罚,从严处罚,吊销其执业资格,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在专业上失去资质,在政治上失去声誉。六是建立廉政提醒制度,廉政工作常抓不懈。在医务人员承担重要工作任务、出现群众反映和被发现苗头性不廉行为等情况时,医院主要领导或直接领导要适时对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促使其保持清醒头脑,筑牢拒腐防线。同时组织采取民主测评、座谈、整改调查、抽样调查、电话随访等形式,向服务对象了解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整理后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个人进行反馈。

参 考 文 献

[1]朱胤.《浅谈医院货币资金控制中的若干风险点及其防范措施》

第5篇:采购职称论文范文

关键词:企业购销合同;合同管理;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企业购销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许多环节、多个职能部门,大多数的企业都认识到法律审查的重要性,但是还未意识到经济技术等问题也与法律风险相关联,如果对经济技术方面的条款审查力度不够,这就会成为合同纠纷发生的导火线,成为法律的风险源。因此企业不仅要加强制度的建设,为合同风险的产生提供防范措施及相关保障,还需要每个参与合同签订的负责人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增强相关负责人员的法律意识,相互配合,才能将购销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控制落到实处。

二、建立企业购销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建设不仅要增强法律意识,还要建立相关的购销合同管理体系,首先要明确合同的管理机构,大中型企业可以让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统一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小型的企业可指定具体的综合部门负责合同管理,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在管理的体制上要结合统一与专项管理的形式,由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统一负责合同的管理,企业中有合同业务的部门视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专项管理合同。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购销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归口档、授权委托、审查及公证、专用章管理等制度的明确制定。

其次要明确企业购销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的相关职责,对合同管理机构来说,需要制定具体合同管理制度,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总结并推广合同管理的经验,还需定期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的合同出现,监督并检查有关部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定期汇报,及时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还要代表企业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或诉讼活动。从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来说,需要协助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谈判与签订,检查合同履行的情况,协助处理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然后要对企业购销合同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以及合同管理制度在企业中执行的情况,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分析,不断改进并完善相关管理体系。还要对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发生合同纠纷,使合同的履约率提高,这就需要企业中的法律顾问对购销合同的签订严格把关,在合同生效后,及时检查履行的情况,发现合同不能及时履行,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让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并按照法规追究违约者责任,遇到合同发生纠纷,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需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协同有关业务部门处理,对纠纷的解决情况跟踪调查,一旦发现损害到企业的合法权益时,必须严令禁止,以此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企业购销合同管理承担的法律风险

企业购销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涉及到所需承担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人事纠纷,不仅涉及的法律难点多,而且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关系着企业的信誉,并将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交易安全,这就要做到企业购货方在合同中需制定明确的条款来防止企业违约,增加违约解决的概率,提高违约的成本,重视企业的长期利益。

1.关系到企业信誉。企业购销合同是否及时履行,关系着企业良好的信誉,能使企业获得优质的产品或者得到相关折扣,目前很多企业间存在着相互拖欠货款,占用对方资金的情况,这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合作企业的积极性,影响签订合同双方企业的合作关系,甚至影响到违约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如果企业不讲信誉,不能按时实施购销合同,不以诚信为本经营,其生命将是有限的,有的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这会对其信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企业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由购货方自行拟订合同文本,方便条款的协商修改,也不会掉入对方的法律陷阱。首先采购人员在合同中要写明产品的正确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详细的产品情况,在质量技术标准上要求供方提品质量保证期限,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制订提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若由供方选择不合理的方式而造成的损失则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要写明产品的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产品的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回收,还需注明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提出异议的期限等等。合同的结算方式及期限尤为重要,还可另立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实施的顺利进行。

2.人事纠纷。企业购销合同的签订中难免会遇到人事纠纷,这就需要采购人员在合同制订中详细标明供方的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时交货的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在合同的制定前企业购货方就要针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后果及细节考虑详尽并反映在合同中,在合同中要尽量明确地约定其违约责任,对供方的具体情况进行严格制度化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其信用风险,这不仅使合同公平有效,还能为企业提供最佳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依靠对供方信用额度的评定,在交易过程中实现决策科学化,以此来规范企业和供方间的信用关系,减少风险。制订合同时要明确表示供方所交产品不符合约定的就要在我方同意利用的基础上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供方则需负责包换,且承担退货等费用,若供方逾期交货,则要在合同中写明逾期一天需向我方交具体数目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失。如果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在事后出现逾期不交货、产品不合格等相关情形时,若对其进行索赔,还必须向法院提交损失额度等一系列证据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好违约金的适合比例,便可直接成为适用依据,省去索赔时的各种麻烦。遇到要解决合同纠纷的问题,就要在合同产生争议时采用仲裁和诉讼的解决方案,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要尽量选择熟悉的或仲裁机构,为保护合法利益争取有利因素。

四、总结

企业购销合同的管理中企业购货人员对购销合同的制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签约等内容,而是全方位科学的管理,企业如果能对购销合同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管理,这将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产生巨大的推动力,企业全面的质量管理能使企业产品质量有根本性保障,企业全程的购销合同管理则可以让企业的经营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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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采购职称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政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司法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政府应该履行资源配置、经济稳定和再分配功能”(musgrave,1959),政府集中的财政收入只有按照行政及社会事业计划、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进行统筹安排运用,才能为政府完成各项职能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付,称为财政支出,是一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进行的再分配。自20世纪始,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经历了从“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到“防范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演变。“不断有经验告诉我们,每一个拥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尽其最大的可能行使他的权威”,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1961)。要防止财政支出权的滥用并将之纳入法治轨道,有必要引入司法权加以规制。现实中的财税问题纷繁复杂,只有选取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进行研究,才能挖掘和抽象蕴含其中的财税法原理,从而为诸多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对策。实践中,税案不少,财政支出方面的案例却不多,与这一领域司法规制的缺失不无关系。

法律上有所谓公权与私权的划分,而私权的行使受到司法的全面审查较为普遍,公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财政支出权往往动辄牵涉国家权力,司法对抽象的财政支出行为的规制乏力,由此,造成财政支出行为可诉性较弱的现象。然而,“法是使各种目标最终通过诉诸公的强制、制裁手段得以实现的社会性机制”(田中英夫 等,2006)4-5。尽管抽象的财政支出行为是否可诉与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可诉一样,存在着可诉与不可诉两种迥然相反的观点,但区别于财政支出决策行为的执行行为,不但具体可诉,而且有规可循。为了更集中地进行论述,可择取最有典型意义的“财政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注:财政支出的内容可以进行合理归纳,以便准确反映和科学分析支出活动的性质、结构、规模以及支出的效益。根据不同标准,财政支出可以分成不同种类,最有讨论必要的是将其分为购买性支出、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其中,购买性支出行为可以进一步分为决策行为、执行行为与监督行为。)并试图论证其何以应当以及如何实现司法规制,以解决其可诉性缺陷问题。财政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的可诉性欠缺,既有法治理念底蕴不足的因素,也有现实诉讼机制欠缺的缘由。“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在于经验”(holmes,1963)。法律文本的生命力来源于其可诉性,可诉性可谓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的连结点,是“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谢晖,1999)。

政府的权力不论是来自于人民通过投票表达的明确授权,还是人民的默示同意,政府都应该是一个可以由人民问责的。“政府应当做什么是讨论税收和财政的角色时必然涉及的门槛性的问题,因为政府所做的任何事都必须由人民付钱。政府做的事越多,人民要付的钱越多。”(mcgee,2004)“权力制约”是一种与国家政治架构和法律运作紧密相关的制度设计。司法是任何法律运行的必备要素和任何法律纠纷裁断的权威象征,缺少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只是虚设的存在,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有权力必有救济”(刘恒,1998)。司法规制公权力是最重要的保护私权利不受侵害的解决途径之一,诉讼是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为普遍的司法规制途径。依据法理学上对可诉性的认识,不妨将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的可诉性界定为:对财政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其法益得到保障,包括是否可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诉。司法规制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的实现,除了依仗以保护私益为中心的传统诉讼机制之外,还可考虑创建保护公益的新型诉讼机制。

二、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何以应受司法规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逐渐从自产国家发展到税收国家、预算国家,经济结构出现根本变化,社会分层开始出现,不同阶层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出现差异,呈现多元趋势。熊彼特在《税收国家危机》中率先提出税收国家的概念:解决税收国家财政需求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国民不能有日益高涨的支出意愿和权力要求,因为税收国家的财政负担能力毕竟是有限的”(葛克昌,1996)。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启动后,特别是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目标和1994年启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地位逐渐显现,奠定了国家主要通过税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础。1999年开始的预算制度改革,预示着我国开始迈向“预算国家”,即拥有现代预算制度的国家,采用现代预算制度组织和管理财政收支。所谓现代预算,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政府机关在一定时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预算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治理能力,“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预算能力。”(schick,1990)所谓预算能力,就是指国家能否有效而且负责地筹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

遵循现代预算原则的国家必须具备两个显著标志:财政统一和预算监督(王绍光,1997)。预算国家的提出,有助于修正过去重收入轻支出的价值取向。财政支出是政府花钱的行为,当前财政支出结构的特点是:行政维护性支出、经济性支出的比重过高,社会性支出的比重偏低,“重分配、轻监管、不问效”。“政府的扩张始终伴随着公共支出结构的巨大变化,而公共支出结构的变化又反映着人们对政府应该做什么的观念发生了变化。” (坦齐 等,2005)因应行政权内部分权的改革,购买性支出行为可以分为决策行为、执行行为与监督行为,决策行为主要是权力机关的行为,内化于预算案的编制上,而执行行为则突出地表现在预算案的执行上。目前,预算草案的编制由行政机关负责,但是,预算收支科目的设计不尽合理,预算编制的内容粗糙、过于笼统和简单,透明度过低,即使到了执行环节,预算也无法得到严格执行,预算执行的弹性大,更无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而对财政支出的监督通常无从着手。而预算编制的形式的合法性比较欠缺、收支测算的方法过于简单、编制和编制的时间较为仓促,使得预算脱离实际,审批流于形式。预算案编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通过改革收支科目、细化编制内容与提高透明度等措施予以解决,从而提高其执行效力,同时,还应考虑从司法上予以规制。

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来源,从主要由财政投资、举办国企亲自进行生产,到依法强制取得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到市场上购买,使得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但在财税法学研究上尚嫌薄弱。购买性支出作为一种消耗性支出,是政府使用财政资金在商品或服务市场购进流通性的商品或服务。购买性支出直接影响商品或服务的供求关系,不仅影响商品和服务的流通,而且影响生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稀缺资源配置秩序。购买性支出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最值得关注的是“卖方是谁”和“购买范围”的问题。而判断购买性支出是否合理,则是更进一步的要求,可以从两个方面考究:其一,对政府实际做了什么与结果如何的描述。虽然无法以存在的事实印证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至少可以为判断支出是否合理提供现实依据。其二,对政府应该做什么的解释,据以判断支出是否合理及政府应否实施该行为。“对政府而言,重要的事情不是去做那些个人已经在做的事情,也不是把这些事情做得好一点或差一点,而是去做那些目前根本没有做的事情。”(keynes,1926)

购买性支出基本上反映了社会资源和要素中由政府直接配置与消耗的份额,因而是财政履行公平、效率和稳定三大职能的直接体现。负责决定和实施购买性支出的政府是一个特殊的购买者,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也不完全受制于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也就是说,价格机制对购买性支出一般不起作用。购买性支出不仅仅是民法性的买卖法律关系,而且牵涉到购买性支出的整体评价问题:购买性支出是政府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反映了政府介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深度。购买性支出的数额庞大,其增减可能会对市场的投资、消费、就业和生产规模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此,各级政府通过编制与执行年度预算案、设计与安排政府采购程序,可以促进购买性支出行为依法实施。但是,这种未雨绸缪式的事前的预算控制与事中的监管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购买性支出行为的合理性。因此,事后的诉讼机制就凸显其存在的必要。购买性支出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政府垄断的公权力使其即便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服务,仍因其可能滥用而侵害私益甚或公益。

监督购买性支出行为是财政监督的题中之义:财政监督是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利用其专职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相对人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的活动(顾超滨,1996),包括财政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司法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财政监督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制衡的思想:首先,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是起源于西方法治国家的权力制衡格局;其次,我国在2008年启动的第六次行政体制改革中,提出在行政权内部进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厘清与分立,使其相互制约,形成良好的权力制衡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监督购买性支出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与立法、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监督主体虽然多元,却不见得效果良好。这种近乎全方位的监督安排,使得购买性支出行为在长期欠缺司法规制的情形下,仍然可以较顺利地实施。几乎没有得到司法权正常关注的财政支出领域,受制于膨胀的行政权,并没有太好效果。

三、司法规制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的制度进路

在解决了司法应当规制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问题的基础上,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如何在制度上实现其可诉性。建构实现其可诉性的诉讼机制,可以均衡国家、私人经营者和公共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利益。“法律并非神圣的文本,而只是一种模糊地受到道德和政治信念约束的、通常是乏味的社会实践。因此,要测度法律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提议是否成立,最好是检查一下它们在事实世界中的后果。”(波斯纳,2002)对正处于经济与社会变革时期的我国而言,无论是社会关系还是调制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都处于变动之中,并且作为社会经济系统内部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也必须同系统内部的其他部分相互协调。因此,有学者认为,应“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关注,力求语境化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苏力,2000)。政府与提供公共物品的个体经营者之间构成政府采购合同关系,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不仅应受私人经营者的个体监督,而且应受公共消费者这一真正消费公共物品的总体监督。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可诉性的实现,不外乎私益救济与公益救济两种途径,以下对其制度进路的分析,并不拘泥于现行法条。

(一)救济私人经营者利益的直接诉讼机制

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现代沃尔”)诉财政部未履行对政府招标采购行为的监管职责、未对其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一案,于2006年12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财政部行政不作为(刘晓鹏,2007;田浩,2007)。继2006年7月首次在政府采购案中败诉后,财政部再度败诉。令财政部首次败诉的是晚于本案起诉的、2006年3月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辰亚奥”)诉财政部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案。同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财政部未就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即确认北辰亚奥投诉无效的行政决定,(注: 《财政部关于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财库[2005]333号)。)这是财政部第一次在政府采购案中败诉。因双方当事人均无上诉,此案已经审结。而现代沃尔诉财政部是《政府采购法》(2003)施行后最早起诉财政部的案件,因此,素有“政府采购第一案”之称。案件事实比较清晰,有争议的是法律适用问题:2003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和卫生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同年10月,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机构,分别对医疗救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现代沃尔参加了286台血气分析仪和300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投标,但均未中标。事后发现,其出价均为最低。现代沃尔认为这两次招标不合法,故于2004年12月向财政部投诉。财政部将投诉转交发改委处理,但一直未有结果,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2005年3月,现代沃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财政部履行监管职责。一审败诉后,财政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发改委才负有监管职责,法律依据应当是《政府采购法》的第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注: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招标投标法》(2000)、《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3)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迄今仍未审结此案。而北辰亚奥因自身并未得到应得赔偿,于2008年8月再次起诉财政部,北京一中院已经受理此案,同样并未审结。具有讨论意义的是,这两家公司对财政部多次提起关于政府采购的诉讼,是典型的私益救济模式。

两家公司诉财政部是因其自身利益受损而提起的救济私益的直接诉讼模式。两家公司是私人经营者,其针对的是具体的财政支出执行行为,虽然没有成为政府合同的当事人,却因政府缔结政府采购合同可能存在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取得提起侵权性质的私益诉讼的权利。有研究曾经如此界定经营者的概念:“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服务提供等经营性活动,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负有诚信交易义务,对管理者负有接受调控、监管和规制的义务,对其他经营者负有公平竞争义务,并因此能够享受法律赋予的经营权的经济法主体。”(徐孟洲 等,2007)这一概念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卖方,并可适当拓展到有意成为供货方的经营者。两家公司均选择起诉财政部的未尽或滥用财政监督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并没有选择起诉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机构、中标的经营主体或招标的中介机构,但是,这并不改变现代沃尔的经营者的身份。当然,选择的诉讼对象不同,会导致诉讼的性质迥异,从而极可能导致诉讼成功率的改变。笔者认为,经营者有权利争取胜诉,但没有义务必须胜诉。经营者作出的策略选择究其根本还是一个利益权衡的结果而已。因此,选择何种诉讼模式,起诉哪一诉讼对象,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自由意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者,通过某一法定程序提供公共物品。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原则下,政府采购行为可诉几乎是一个不需要论证的公理,这是行政诉讼设置的基本原理,因此,现行三大诉讼模式足以为此提供充足的制度资源。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的规模有限,(注: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规模日渐扩大,现在大概占到财政支出的10%以上。这一比例还应提高,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通常都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的10%~20%。我国目前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大概是20%,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只有2%。随着政府采购比重上升,可诉性问题愈发重要。)使得政府采购行为即使可诉,也不足以解决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而且,提起诉讼只是救济权利的途径之一而已。

两大公司选择起诉财政部,比起其选择其他相关主体,带来更多的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采购究竟应当由哪一个行政机关监管的问题。某种程度上说,财政部败诉于两案确实并不主要是财政部的过错。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是财政部,其他监管部门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并非发改委。而《招标投标法》与其他两个规章规定,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由发改委监管。2007年初,财政部专门就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流程。这被认为是财政部因这两次败诉,特意强化监管职能而颁布的。对前述两部法律在监管主体问题上规定的矛盾,在目前缺乏司法性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情形下,主要通过法官根据基本法理选择性地适用法律来展现司法的态度。《立法法》(2000)确定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若无法确定,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来裁决。(注:《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五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可见,两案中,法院都遵循了司法中这一基本原理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第二,国务院部委之间的权力纷争问题。财政部此番败诉是司法实践中比较认真地厘清部委之间的权力纷争,虽然没有就财政部与发改委的监管权属明确作出说明,但是,无论是新法优于旧法,还是两者间的种属关系,甚至否定“发改委既为当事人、又充当是非判断主体”的考虑,司法事实上进行了一次违宪审查。然而,宪法其实并没有赋予司法审查立法的权力,立法采用自我调整的监督方式。第三,部门立法中的利益倾向问题。“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是目前经济立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立法本质上是对权益进行分配的过程,部门立法的模式可能使立法演变成其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因此,两案败诉的是财政部,实际上反映了经济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二)救济公共消费者利益的间接诉讼机制

蒋石林(简称“蒋”)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简称“常宁财政局”)超预算、超编制购车案轰动全国,被称为纳税人诉讼第一案,虽然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洪克非 等,2006)。蒋石林于2006年4月1日起诉,请求确认被告超预算、超编制购车行为违法、未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滥用税款侵害纳税人权利的行为违法等。蒋特别强调其纳税人的身份,并声称并非为了得到赔偿或奖励。4月7日,常宁市人民法院裁定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起诉;蒋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未获接纳。2007年初,衡阳市人大否决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促使其于3月21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案由,通知上诉人二审正式立案。该案目前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此案一旦开审,无论结果如何都甚具意义。2005年5月、7月,常宁财政局违法超预算、超编制擅自使用财政资金自行购买两辆小轿车别克和蒙迪欧,供局长和副局长专用,价格近40万。蒋认为被告作为法定财政管理机关,未按法定程序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违法超出当年预算购置车辆,而且并未采用政府采购程序。2006年1月,蒋曾书面要求常宁财政局答复,但被告既未改正,也未答复。

蒋诉常宁财政局是因公共利益受损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可能针对所有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而不局限于政府采购部分。各国公益诉讼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或规范的制度体系,作为对传统诉讼模式的补充,公益诉讼主要救济传统诉讼不能有效救济的公共利益、扩散性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等利益对象。纳税人诉讼,是纳税人针对政府违法或不合理用税行为提起的客观之诉,是纳税人行使用税监督权的司法途径,是纳税人权利的积极实现,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的自然延伸,目的在于禁止财政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进而保护公共利益免受损害。纳税人诉讼强调的是纳税人作为整体,对购买性财政支出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的质疑。以个人方式提起诉讼,代表的也不是纳税人自己,这只是目前缺乏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纳税人不得不作出的折衷选择。当然,鉴于纳税人有整体与个体之分,纳税人诉讼的概念容易使人误解是纳税人个人提起的基于救济私益目的的诉讼行为。理论上讲,纳税人对财政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取得诉请法院审查和禁止财政资金违法支出的权利,这是纳税人因其履行纳税义务行为而衍生的要求消费优质足量公共物品的权利,无可厚非。例如,“为使私人在法的实现中发挥行之有效的作用,在美国的程序法上有以下几种制度:允许私人作为相关人以州或州属机构名义起诉的相关人诉讼、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田中英夫 等,2006)52-53日本《地方自治法》、《行政事件诉讼法》的第五条及第四十二条等创设的“住民诉讼”制度,属于“公众诉讼”的类别,就是日本行政诉讼中客观诉讼的一种类型。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民众诉讼或称维护公益诉讼(李仁淼,2008),其立法目的在于突破传统“诉讼利益”之理论,准许与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无直接关系之人民,得就情况特殊之公法争议事件,得为维护公益之目的,针对行政机关之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与购买性支出决策者的分离产生了责任性与接受性的问题,责任性要求购买性支出决策必须对纳税人保持透明度;接受性要求购买性支出决策必须赢得公众一定程度的支持。”(鲁宾,2001)纳税人直接以其纳税人身份对财政资金的使用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如果确实能够在纳税人与公民概念之间找到完全对应的关系,名之曰“纳税人诉讼”倒也可以,问题在于,个别纳税人可否为整体纳税人的利益与政府对簿公堂,是否可能造成概念上的混淆。有民法学者明确指出,“我国应当开放纳税人诉讼,以私权制衡公权”(梁慧星,2001)。另外,中国政法大学也曾经于2006年4月底举办“宪政建设、公益诉讼、民权保障——纳税人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专题研讨会”(孙伟伟 等,2006),讨论这一案例,大多数学者也倾向同意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也有学者认为,纳税人是财政法范畴下税法领域的概念,对纳税人权利的界定也应该停留在作为财政收入法中的税法层面。因此,对将纳税人权利拓展至对财政支出进行监督的领域持否定态度,进而,也就不赞同“纳税人诉讼”这样一个提法,宜改称为“公民诉讼”或“经济公益诉讼”(徐阳光,2006)。其实,如果赋予个别主体通过诉讼途径监督某一曾经、正在或即将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以诉权,不如赋予公共物品消费者对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的权利。这样的话,既可以与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相衔接,又可以撇清因对纳税人诉讼的概念存在的非议而否定公益诉讼本身的价值。因为,仅仅主张将“纳税人”的概念拓展到“公民”的范畴,只会混淆概念,无法弥补制度的不足,因此,是非常不合适的。公共消费者对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其显著特征是原告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公共消费者的利益是享受质优量足无瑕疵的公共物品,其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其实是一种间接诉讼机制。

四、结论

司法规制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可以解决购买性支出行为的可诉性缺陷,因此,其制度进路包括救济私人经营者的直接诉讼机制与救济公共消费者的间接诉讼机制相结合的诉讼机制,既需要借助传统民刑行三大私益诉讼制度,也应适时创建新型的公益诉讼模式。就目前的制度资源与法律原理而言,“私益保护”是现实可达,“公益保护”是理想所求,虽然对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进行司法规制,目前只是初步尝试,但对实现法治财政已经颇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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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采购职称论文范文

摘要:文章阐述了采购与付款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制度,并根据其业务流程,详述了相关控制点实施的控制措施。关键词:采购与付款;会计控制采购与付款业务是指企业支付货币,取得物品或劳务的过程,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一个主要环节,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因此,企业应制定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健全业务记录控制系统,加强其业务流程关键点的控制,实施采购决策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一、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定义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指为了规范企业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保证采购在满足生产和销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措施。二、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制度为了充分发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的作用,针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容,应设计以下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制度。(一)不相容职务岗位分工制度1、请购与审批。企业物品采购应由使用部门根据其需要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采购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审批;2、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企业应由采购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询价程序并确定供应商;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企业应由采购部门下订单或起草购货合同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核、审批或适当审计;4、采购与验收。企业采购人员不能同时担任物品的验收工作;5、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企业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工作职务应当分离,以保证采购数量的真实性和采购价格、质量的合规性、采购记录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6、付款的审批与付款执行。企业付款的审批人与付款的执行人职务应当分离。(二)授权审批制度企业应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控制的审批要点主要包括:1、企业的生产计划部门一般会根据顾客订单或者对销售预测和存货要求的分析来决定生产授权;2、企业对资本支出和租赁合同通常会特别授权,只容许特定人员提出请购;3、企业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4、采购合同的签订需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5、采购款项的支付应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三)业务记录控制为实现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目标,企业应建立以请购单、合同、验收单、入库单等结算凭证为载体的业务记录控制系统。在该系统中凭证要连续编号、记录,签字盖章,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并且检查有编号签字的凭证与记录是否按程序要求处理,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经济业务的遗漏和重复,并可检查是否存在舞弊现象。三、采购与付款业务流程的内部会计控制一般来说,采购与付款的业务流程包括请购、采购作业、验收入库、货款结算,根据我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企业至少应加强对以下控制点的控制。(一)请购提出物品和劳务的需要是采购环节的开始,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制定不同的请购制度。企业生产经营需求量比较多的原材料、零配件等物品,使用部门可根据预算、即将签发的生产通知单等情况填写请购单,由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请购的审核,由本企业授权的采购负责人审批。请购单一式三联,注明请购部门,请购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日期及用途等内容。重要物品或劳务的请购应当经过决策论证和特殊的审批程序;临星需要的物品,通常由使用者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提出,不经采购部门签批。但使用者在请购单上一般要解释请购目的和用途,经使用部门主管审批,并经财务部门同意后,交采购部门办理采购;紧急需求的特殊请购制定特殊审批程序;特殊原因需取消请购申请时,原请购部门应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采购部门应在原请购单上加盖“撤销”印章,并退回给请购部门。(二)询价为确保价格机制透明,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询价程序,并重点了解供应商的相关情况。控制措施有:1、定期了解供应商的基本资料,如产品价格、质量、供货条件、信誉、售后服务以及供应商的设备状况、技术水平和财务状况等,为企业采购决策提供可靠信息;2、对潜在供应商应就其质量、技术、财务状况的可行性进行调查;3、对于大宗和重要物品的采购,应建立由采购、技术等部门参与的比质比价体系,综合考虑价格、质量、供货条件、信誉和售后服务等;4、对某些采购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在满足采购方物品质量、送货时间等要求的情况下,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不能以价格作为惟一因素;5、对于零星物品的采购,由于采购量低、价格也不高,采用上述方式采购成本会过高,一般授权直接采购,但也应形成由独立的人员抽样暗访制度;6、就以上各因素确定目标价格并与相关供应商协商以达到最优价格。(三)采购询价程序完成后,采购部门须作出以下决定:1、根据资产存储情况,确定采购物品的批次和数量;2、根据询价控制制度,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生产和成本最低的供应商;3、将请购单一联退请购部门,以示答复;一联退财务部门筹备资金;一联采购部门作为签订购销合同的依据。(四)合同采购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按照采购权限规定,由各级授权人审核同意。合同一式三联,一份交供应商请求发货,一份由采购部门专人保管,负责合同的执行,一份交财务部门以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某些采购数量不大,不经常采购的物品,也可以不签订合同而直接购买,以简化手续,加快进货速度。部分企业以订单替代购货合同,订单要素必须设计完整,一般一式三联并连续编号。(五)验收验收人员根据订单、合同等单据,对采购物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人员通过点数、过称或测量等手段来检验物品数量的正确性。在可能的范围内对物品的质量进行检验。经验收的物品,由验收入员出据验收单。保管人员根据验收单点收实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填写入库单,注明供应商名称、收货日期、物品名称、数量、质量等内容。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登记仓库台账;一联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一联退回采购部门与购销合同、请购单核对后归纳备案。(六)付款财务部门对发票、运费单、验收单、入库单以及其他有关凭证审核后,与合同进行核对,经企业授权人审批后向供应商办理结算。货款到期后,应及时支付,以维持企业良好的信用。采购需预付货款或订金的,应适当授权后才能支付,并需收到供应商的相关票据。对于企业采用赊账方式购买物品时,由此而形成的债务结算业务也必须加强控制。具体要求是:1、应付账款的入账必须在发票等凭证经企业授权人审批后方可入账;2、由专门人员定期与供应商核对账目,如果对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双方的账目相符;3、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及时清理债务,支付欠款后,依据相关凭证,登记账薄。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具体特点,不断完善、修订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序、高效运行。参考文献:1、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会(2001)41号.2、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财会(2002)21号.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务[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4.

第8篇:采购职称论文范文

关键词:海外项目;生产生活物资;定额编制;计划申报;物资采购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1-0179-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1.088

1概述

本公司处于安哥拉首都罗安达,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哥拉生产生活物资奇缺,社会治安较差,当地采购困难,采购成本较高;在中国采购从计划发出到物品到场需经过漫长的时间和程序,海运周期约2个月,清关困难,部分物品关税较高,增加采购成本。故无论是从当地采购,还是在中国采购,采购均面临着诸多困难。生产和生活物资需要一定储备,以免影响项目正常进展。项目在当地采购的物资包括:食材、日用品等生活物资以及砂石料、柴油、沥青、水泥等生产物;在中国采购的物质包括药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和部分生活物资。公司进驻安哥拉市场8年来,对中国市场和安哥拉市场调查比较深入,各种物资使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数据。鉴于生产生活物资获得困难,物资非常宝贵,为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管理者申报计划的难度,减少库存,保证项目正常稳步推进,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公司编制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生产生活定额库,以指导物资的使用和采购。

2定额编制的策划

本定额属于项目级别,要求直接指导采购和施工。由于定额编制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物品名目繁多,工作量很大,我们进行了组织策划和工作计划。

2.1组织策划

编制人员涉及到公司所有在安哥拉的项目,编制人员必须有丰富的采购经验和施工经验,分组进行编写,建立定额编制小组。

2.2人员配置

领导小组组长:公司经理。副组长:公司书记、公司副经理。组员:公司综合办公室、工程技术部、财务部、物质部等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领导班子、各项目办公室、技术部、工程部、物资部、财务部、场站人员。

2.3工作计划

计划编制时间为60天。阶段目标如下:第一阶段:准备工作7天。工作组提交工作计划,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定额样表报领导小组审核。第二阶段:定额编制基础工作45天。项目人员进行基础数据的收集及定额的编制。第三阶段:定额汇总集成工作8天。专职副组长领导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各项目基础定额进行归集、整理、成册,报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各项目施行。

3定额编制方法

3.1通用设定

为了统一表格标准,设定了通用的表格样式。一般情况采用Excel进行制定定额表格,采用数量定额和金额定额双轨编制和评价,表格设定12项内容,分别为编码、物资名称、规格特征描述、单位、数据采集周期、周期采集样本数量、周期采集样本数量、样本消耗数量、消耗定额、单价、汇率牌价、定额消耗金额、备注。3.1.1编码。为方便定额编制和使用的方便和快捷,规定一种商品只有唯一的编码,采用8位编码制,分三级管理。第一级确定物资单位类别,有两种,分为01生活物资和02生产物资;第二级为分部类别,比如生活物资分为01药品、02食品、03办公用品、04劳保用品、05生活品5个方面,生产物资分为01大宗材料、02半成品、03配件、04五金、05电料、06工具、07金属、08周转材料、09劳保、10橡塑材料、11燃润、12木材、13建材、14化工、15其他15个方面;第三级为分项类别,是物资的直接编号,比如:01020009胡椒粉,01表示该物资是生产物资,02表示该物质为食品,0009表示该物资是胡椒粉。3.1.2物资名称和单位。物资名称是唯一的,单位也是唯一的,为此我们建立了物资统一名称和单位库,规定相同物资只有唯一的名称,比如采购水有矿泉水、纯净水、安哥拉当地瓶装水,统一名称为瓶装水,单位为瓶。3.1.3规格特征描述。规格特征描述是对物资名称和单位的补充,使得更完备。瓶装水规格特征描述为xxmL、xx品牌。3.1.4数据采集周期。数据采集周期是表示数据采集的时间区间或使用寿命区间,比如食品采集周期为1个月,宝马格双钢轮压路机配件采集周期为每使用1000个小时。3.1.5周期采集样本数量和样本消耗数量。周期采集样本数量和样本消耗数量是表示在数据采集的时间区间或使用寿命区间内,取的样本数量和样本消耗数量,比如食品采集周期为1个月,取172人的消耗量,样本数量越多,定额越准确。3.1.6消耗定额。消耗定额(周期消耗定额)表示单位样本在采集周期内的消耗。消耗定额=样本消耗数量/周期采集样本数量3.1.7单价和汇率牌价。海外项目物质采购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和当地货币,而工程承包合同往往是以美元计价,为了统一计价模式和成本核算,规定单价用采购时所用的货币且货币统一转换成美元计量,汇率按照每月25日的美元与人民币或当地货币的汇率牌价中间价。3.1.8定额消耗金额。定额消耗金额用于评价定额周期内消耗的成本,是成本控制的重要数据,规定以美元记账。定额消耗金额=消耗定额×单价/汇率牌价备注记录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情况。

3.2大宗材料的损耗定额编制方法

大宗原材料如钢筋、水泥、砂石料、沥青、球墨铸铁给水管等物质和大宗半成品如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雨污水管、花砖、路缘石等物资由于使用量较大,交叉较多,研究对象设定为1个完整的项目,由技术部门计算工程理论需求量,物资部门、工程部门及场站统计实际消耗量,用消耗量除以理论量计算损耗定额,该定额用于指导后续项目的备料和项目的成本核算。

3.3机械配件损耗定额编制方法

机械设备根据设备种类分别计算保养件和易损件的消耗情况,可根据项目的基础数据详尽情况确定是以整个项目的所有设备为定额研究对象还是以部分数据完整的设备为研究对象。为保证样本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每类设备尽量安排在同一时期、设备使用年限相对统一的情况下编制配件消耗定额。机械设备配件损耗根据设备类别进行单项单机核算,按照每台设备的行驶里程数或工作小时或工作量进行计算损耗定额。

3.4小型材料的损耗定额编制方法

配件、五金、电料等12种材料涉及材料种类较多、工作量较大。此项材料损耗定额的计算原则:特定工程部位使用的材料根据工程量计算,用消耗定额=实际消耗量/理论量;定额只能以固定时间或寿命表示,以固定时间或寿命单位消耗量作为定额量;无固定使用部位,也无固定时间或寿命的材料则以合同额为标准计算损耗定额。

3.5生活物资的定额编制方法

生活物资要包括食品、药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商店等五类分别进行统计,基础数据周期样本数量至少要在一年以上,按项目统计后,取足量的样本数量,加权汇总。定额子目要精确到单件物品的消耗量,例如食品中的土豆,要计算出每个中国工人每月的消耗量和每个安籍工人每月的消耗量。分别用定额消耗量和定额消耗金额评价项目的运行情况。

4定额的应用

4.1物资使用和出库的依据

在建立定额库的过程中,会形成定额库的附属产品——生产生活物资台账,将公司各项目的生产生活物资建立一套台账,并每隔1周更新一次。在项目缺少生产生活物资时,在生产生活物资统一名称库中查出物资名称或编号或其他信息,利用Excel的筛选功能,利用筛选出需要物资,使得整个公司的资源在所有项目中有效使用。

4.2编制和审核计划的依据

编制物资计划前,首先,编制人首先要核查公司的物资总台账,若台账中没有该物资,在公司没有该物资的情况或该物资需要补计划的情况下,才能做该物资的采购计划;其次,根据定额消耗量,管理者可以确定物资的采购数量;最后,根据定额给出的参考单价,可计算采购成本。

4.3成本控制和项目考核的依据

根据定额的消耗量和消耗金额,按月度对项目进行评价,促使项目部采取措施,减少定额消耗和资金消耗,可以以此来对项目进行考核。

4.4投标报价的依据

根据定额的消耗量和消耗金额,可准确计算出生产物资和生活物资在项目的使用情况,作为公司对外投标报价的基础,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5结语

本文根据海外项目特点,给出了公司在海外建立企业或项目定额的编制方法和思路,并提供了生产生活物资定额的使用方法,使项目管理者在生产、生活物资计划申报、采购过程中给予指导和参照,避免了由于经验不足、审核不细、库存不明、名称不统一等原因使得申报采购数量超出实际使用数量,造成库存占用资金大,库存物资无法使用,库存物资超期失效浪费等情况,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公司效益。

参考文献

[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M].北京: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1.

第9篇:采购职称论文范文

五邑大学

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所属部门: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日期:

五邑大学设备处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为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时使用。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在申报立项时,必须填写本表;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有依托的实验室,无依托实验室的单位,先经批准成立实验室后方可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实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仪器设备技术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实验室主任兼任;

四、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实验室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统一,明确目标,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建设;

五、申请项目经费应本着科学、合理、求是的原则,加强准确性和严格性,不得乱报、虚报和漏报;

六、所有立项建设的项目必须保证85%以上经费投入形成固定资产;

七、本表可复制或在主页设备处网站下载;

八、上报本项目材料时,请以打印格式输出,同时递交材料电子文档;

九、如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可附页,但不得改动原表格式和条目内容;

十、项目编号由设备处填写。

项目类型

新建

扩建

改建

项目起止

时间

实验室类别 管理级别

项目组成员 姓 名 职 称 职 务 现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 备 注

项目责任人

项目参与人

实验室

基本情况 现承担课程门数 现开设实验个数 实验开出率(%)

现有实验设备台件数 现有实验设备总值(万元)

项目完成后达到的目标 承担课程门数 开设实验个数

按教学规定必开实验个数 实验开出率(%)

立项论证综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与效益分析报告):

注:实验室类别分为专业、基础、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其他;管理级别分为校级、院(系、中心)级。

项目经费表

序号 专项经费使用用途 计划经费

(万元) 学校拨款

(万元) 自筹经费

(万元)

合计(万元)

项目执行计划

项目完成情况 计划经费(万元) 实际经费(万元) 节约经费(万元)

购置总台套数

实验室建设的地点

注:1专项经费的各项具体用途填写到附件上;2、凡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另要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3、项目完成情况由设备处填写。

栏 院(系、部、中心)意见:

签名:

日期:

专家组论证意见:

组长签名:

日期:

签名 职务 签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保证遵守学校对本项目的有关规定,本着对教学负责对学生负责的精神,详细论证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按期完成项目规定的实施内容。及时配合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注:论证专家组应由不少于5-7名代表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院(系)中心主管领导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本次建设采用项目管理方式,并由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定合同书。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各院(系、部、中心)负责人应对项目加强管理,予以领导和支持并进行检查。各院(系、部、中心)负责人负领导责任。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需要5-7名以上代表副高以上职称专家集体论证。

3.为保证有限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对所有的建设项目将实行审计制度。

4.合同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设备处,一份交所在院(系、部、中心),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留存。

5.请将本表的电子表发至E-mail:***.

职能

部门

意见 设备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五邑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书

甲方:五邑大学

乙方:

丙方:

1.甲方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并经组织专家论证,同意投入

万元作为

学院(系、中心)

实验室的建设(改造)经费,具体内容见项目合同书;

2.甲方应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并按使用单位要求组织采购。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应在资金到位 个月内完成实验室建设(改造)工作并投入使用;

3.乙方和丙方在进行实验室建设时应考虑实验室环境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4.获得批准立项后,乙方和丙方应立即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组织设备采购及其他相关的实验室建设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5.实验室建设(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后,乙方应督促丙方实现项目申请书所列目标。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丙方代表(签名):

附件:一、需购置的辅助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

(万元) 数量 总价

(万元) 实验项目

合计(万元)

二、需购置的家具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

(万元) 数量 总价

(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万元)

三、其它支出预算

序号 摘 要 支出(万元) 备注

四、仪器设备计划清单

序号 仪器名称 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类型 型号/规格 单价

(万元) 数量 预算总额

(万元) 参考厂家或品牌 投资前 投资后

开出情况 每组人数 开出情况 每组人数

6

设备总台件数 单价≥800元 单价<800元 设备总值(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