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社会化管理范文

社会化管理精选(九篇)

社会化管理

第1篇:社会化管理范文

一、个案背景

1.希望家庭资源中心情况简介

残疾问题是全球性普遍存在的问题。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模式,通常有三种:(1)医疗模式—即通过医疗手段或辅助医疗方法及器具等,解决残疾人的困难。(2)个人模式—即将康复重点放在改善或恢复个人的心理状况,使个人适应残疾带来的影响,并从心理方面接受残疾的现实和限制。(3)社会模式—即残疾问题的焦点由临床治疗或个人调适,转移到客观的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其工作重点在于改善残疾人的周围环境(注:周永新:《社会工作学新论》,商务印书馆(香港),1994年版,第219-220页)。

根据以上三种模式,南京市儿童福利院在已下设一个儿童康复医院的基础上,于1999年成立了希望家庭资源中心。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向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提供康复医疗方面的专业知识,提供康复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尽可能帮助残障儿童恢复个人生活能力,扩展其社会生活的参与能力,最大限度地帮助残疾儿童家长充分挖掘自身资源,合理运用社会资源来减缓他们因孩子残障所带来的各种压力,最终使残疾儿童在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上充分发挥潜力。

中心工作人员大多有国内幼儿教育及特殊教育的专业背景。在香港杨震社会服务处的帮助下,进行了一系列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训练,尤其是康复社会工作方法的训练,如案例分析、情景模拟、沟通技巧、带领艺术等的训练,中心大多数员工还去香港作了实地的参观、考察和学习。

中心成立一年多来,已有残疾儿童及家长会员八十几位,其孩子的残疾类别包括: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弱智)、肢体残疾以及其他一些综合性残疾。年龄从1-2岁的婴幼儿到十几岁的儿童不等。家长的职业、文化程度也各不相同。中心通过开办康复知识讲座、残疾儿童托儿所、家长小组工作、家长互助委员会等手段,提供各种深受残疾儿童家长欢迎的支持和服务。在中心一年多的帮助下,家长及残疾儿童在生理、心理及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都有很大变化,其工作效果十分明显。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几家长被吸引到中心来,并在中心得到有益的帮助。以下我们将详细介绍中心的一个“同路人”家长小组工作的方法及内容。

2.小组工作的背景

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是十分需要家长协助与配合的,否则,即使有最优秀的专业人员与最先进的康复设施,其康复的进程也有可能减慢。在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工作的过程中,中心工作人员发现残疾儿童家长从发现孩子是弱能,到接受孩子、珍爱孩子,学习护理孩子,为孩子进行康复治疗,其间经历了一段漫长而又艰辛的路程。他们面临着来自主观和客观的诸多压力:(1)如何接受孩子弱能的事实;(2)被弱能孩子康复占去了私人时间,没有精力从事其他工作;(3)康复弱儿需要花费高额的医疗费用;(4)因弱儿问题引起的家长情绪不良以及家庭关系中出现的冲突;(5)社会对残疾儿童是否接受;(6)残疾儿童的前途问题等等。

残疾儿童家长面对这些压力,普遍感到通过自身的调适,很难缓解和消除这些压力。为了帮助家长充分挖掘自身资源,合理运用社会资源来解决问题,中心举办了“同路人”家长小组工作。

二、“同路人”家长小组工作的方法及内容

1.小组工作目标鉴于上述问题,中心决定开办一个“同路人”家长小组工作。小组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之一。它通过一个群体环境,提供人际交往的机会以及一些有助于处理各种困扰的经验和知识,从而满足小组组员的需要。“同路人”家长小组被定位于一个支持小组,其工作目标如下:

助家长正确全面地认识弱儿、接受弱儿;

介绍教育和训练弱儿的技巧;

加强家长的支持系统,使家长之间建立友谊,互相支持;

(4)帮助家长充分挖掘身资源,合理运用社会资源。

2.小组工作的筹备过程

(1)中心社工强化培训。由于小组工作方法的运用在国内刚刚起步,社工没有小组工作的实际经验,因此中心在杨震社会服务处的帮助下,对社工进行了小组工作的专业培训。

(2)确定工作对象。通过个别访谈,了解家长的意愿、动机及期望,并对中心会员的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初步确定了小组的目标对象,邀请六位母亲参加小组,她们的家庭中都有一位十岁以下发育迟缓的弱儿,且都是独生子女。

(3)建立专业工作关系。由于小组成员经常来中心参加讲座、培训、康乐等活动,与中心社工接触密切。小组工作的组长是组员最喜爱的社工之一,为人热情开朗。为了对六位家长的状况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组长特地拜访了六个家庭,走访了入学儿童的学校、幼儿园。组长与组员之间建立了信任、真诚与亲密的关系。

3.小组结构与内容

小组活动分为八节,每次活动基本上可分为热身运动、主题讨论、分享心情等,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附图

4.组员的反应

Rogers.C.R.对于小组工作有很大的贡献。借鉴他的理论(注:林孟平:《小组辅导与心理治疗》,商务印书馆(香港),1993年版,第161页。),中心社工对家长在小组中的反应也作了一个大概的分析。他们的反应大概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附图

5.组长的角色分析

在整个小组中,组长对于每个家长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及影响。

首先,组长应是一位专业社会工作者。“同路人”小组的组长是一位有二十几年弱儿康复经历的社会工作者,也担任过教师。在小组工作开始时,她便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塑造小组工作的氛围,同时也对家长的行为作出积极的正向回应。

其次,组长应是一位有爱心和修养的人。组长也是小组中的一员。她的第二个角色是做一个模范的参与者。“同路人”小组组长一直注意做个人化的分享,分享自己在弱儿康复工作中所遇到的挫折,不但强化了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也给组员起了模范作用。组长在小组中不掩饰自己,不做自我防卫,肯承认自己的错误,这一切都对组员起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小组成功的要素,一方面是小组工作的技巧,另一方面也与组长的人格魅力有关。

三、“同路人”小组工作成效评估

1.家长的成长与改变

(1)家长在无压力状态下,敞开心扉,真正直接面对内心深处积压已久的心境,并与组员做深层次分享。这对家长而言是一个倾诉、释放的过程。同时,在互动过程中建立起同质的支持系统,为生活增添了兴趣。

(2)家长在小组活动中通过听讲座、讨论学到的教育、训练孩子的技巧,他们有机会分享经验和建议,从而找到正面模仿对象,更有助于提高他们“自助”的信心及能力。

(3)大家在一种坦诚、彼此支持的状况下了解到与自己境遇相同的人有共同的想法,并作彼此祝福,使家长积极面对生活,笑对每一天,摆脱许久以来自怨自艾的痛苦无助状况。小组结束后,组员之间加强了联系,他们的友谊在小组外得到了发展,如他们自己举行康乐活动等,这样有助于他们舒展身心,提高生活质量。

2.资源的不断扩展

中心的资源是有限的,而家长则是有待发掘的资源。他们在知识、信息及心理情绪等方面有许多共享,他们之间的互相交流有助于各自资源的共享。例如,一位家长在其他家长的帮助下找到了一份工作。有的家长没时间带孩子,其他家长主动提出帮忙等。

3.对中心的积极影响

在小组中受益的家长将信息传递给外界,从而扩大了中心的知名度,吸引了其他一些弱儿家长的参与,为他们带来了希望,也使社会都来共同关心弱能儿童。另一方面,也促使中心社工不断探索工作方法,以便为弱儿及家长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社会福利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4.弱儿的变化

残疾儿童的活动空间通常是十分封闭的。因其残障而与社会相对隔绝,因其隔绝,又会造成其生理及心理的更大的问题,直接影响其治疗和康复。参加“同路人”小组的家长自身在精神上有了很大改变之后,不再害怕别人知道自己有一个残疾的孩子,并能坦然面对现实。家长以一种比较正常的心态对待身患残疾的孩子,以正确的方法配合医生的治疗,这对弱儿的康复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此外,希望家庭资源中心给弱儿提供了一个温暖并充满希望的社会生活与交往的空间,弱儿康复过程中的每一点进步都能得到外界充分的肯定,这对弱儿自信心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经过中心社工一年来的努力,有些弱儿的生理与心智功能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从不能上学到可以进入专为残疾人开办的学校读书。

四、“同路人”家长小组工作的启示

中国社会对残疾人提供的帮助,由于受政府社会福利体制与水平的影响,其服务内容和质量都十分有限,更多的必须依赖家庭。因此,一旦家庭内有残疾人,这个家庭在物质和精神上承受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同路人”家长小组的有效实践,使我们认识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有必要总结中国社会工作的传统经验,认清我国社会工作所面临的挑战,探索西方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本土化的途径。

1.对中国传统社会工作方法与特点的反思

长期来,我国社会工作的服务模式以政府推动和单位提供为主,而民间的社会福利机构十分缺乏。这样,除了政府(通过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提供的福利,只剩下家庭对其成员的关护了,这种助人体制与方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1)强调家庭系统内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中国人对家庭伦理观念的注重,一方面来自传统的价值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得益于这种一旦个人有难首先必须向家庭求助的支持系统。传统社会中个人一旦缺乏家庭系统的援助和支持,社会对他的需要的满足是极其有限的。对残疾人的救助,则更是如此。

我国有残疾人517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5%。其中,听力语言残疾1770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4%;智力残疾1020万人,占20%;肢体残疾760万人,占15%;视力残疾760万人,占15%;精神病残疾190万人,占4%;综合性残疾670万人占12%。这些残疾人牵涉到我国大约18%左右的家庭。其中,有1名残疾人的家庭占86.5%,有2名残疾人的家庭占11.7%,有3名残疾人的家庭占1.5%,有4名及4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占0.3%。

在我国6岁以上的残疾人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有350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7%;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有1710万人,占34%。两者相加,共计2060万人。同时,在我国1.56亿(1990年人口普查数)儿童中,先天致残的占1.1%,约170万人;后天致残的占0.5%,约80万人。这些残疾人和残疾儿童在生活上或多或少都需要家人照料。另外,我国68%的残疾人在经济上要靠家庭或亲属供养。(注:唐均(1998):“中国社会福利服务改革研究报告”,载时正新、朱勇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1998年版,第31页,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这种助人模式对于适应社会需要,满足个人需求,解决社会问题,维护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它将社会问题隐藏于家庭系统之内,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家丑不外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只能由家庭成员自己来解决,社会不易直接感受到因家庭问题而造成的动荡。

然而,对残疾人家庭来说,则必须在生理和心理,经济与社会等各个方面承受巨大的压力。这就导致有些家庭因此而解体,有些家庭则遗弃残疾儿童。相对于如此数量的残疾人群体,一旦家庭供养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将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2)政府以行政性手段和组织推行社会工作。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主张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的积极介入,目的在于社会控制。因此,一旦个人和家庭及社会支持系统出现障碍,政府会充当“最后出场的角色”给个人以支持,这种社会福利思想延续到近代直至新中国建立。50年代以来,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孕育了一个无所不包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社会工作在工会、妇联、青年团、民政等不同系统内展开,个人或家庭问题的解决与协助很多时候是通过组织或行政机构的行政的手段加以解决。南京市儿童福利院就收养了450个孤儿、弃儿,其中大多数都有不同程度的残疾。

政府以行政性的手段来推动社会工作,在社会资源的调动和运用方面,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集中社会的力量在很大范围内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个人或家庭,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社会福利的社会化和制度化,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与手段则显得比较简单化。如:①在社会福利目标的定位上,采取的是一种救急性的、救济性的救助方法,多以短期目标为主,以解决当前问题为原则,很少考虑如何确立提高残疾人参与与自身发展能力这样一些比较长期而根本的工作目标,其工作成效很难实现并持久保持。②在管理方法上,从福利资金的发放到使用乃至工作效果的评估,都缺乏科学而合理的手段。这使得我们在社会福利方面的投入与效能相比,差距较大。③在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方面,很少有对残疾儿童家长所做的诸如心理支持、婚姻关系调适等辅导,而这对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来说是十分必要的。④在对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进行系统和科学的研究方面,则更是少之又少。⑤康复社会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也有待提高。我国康复社会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一直处于经验层次,缺乏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和助人技术的培训。虽然目前这支队伍随着人们对社会服务的要求的不断提高,其自身的素质也在不断完善,但因缺乏专业化的训练,仅仅凭着一种社会责任感,或一颗助人为乐的爱心,其工作效果也是很有限的。就康复社会工作来说,它需要工作者具备正确的专业价值观,系统的社会学、心理学、康复医疗等学科的知识、敏锐洞察和分析残疾人问题的能力,充分调动残疾人改善自身问题的信心和潜能的技术。我国目前的康复社会工作者队伍尚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素质。

2.对西方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的本土化实践的思考

就社会工作来说,西方社会在其不到一百年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机构内从事社会工作,为案主提供的是一种区别于一般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工作的专业服务,其服务理念所体现的人道主义内涵,服务体系的科层制管理以及服务方式的高度技巧性,充分保证了社会工作的工作效果,并因此为西方社会大众所接受。鉴于中国社会工作面临的问题,政府一些机构如民政、团中央、全国妇联以及教育界的一些学者以其对科学的高度敏感,意识到在中国存在着以专业伦理和技术为支持的社会工作施展的空间。值得研究的问题是有没有必要借鉴西方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以及如何将西方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与中国的具体社会实践相结合,这是摆在中国社会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同路人”小组工作是对西方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本土化实践的一次有益尝试,它带给我们以下两方面的思考:

(1)西方社会工作体制与方法的引入可以有效促进传统社会福利行政管理体制与观念的转变。就南京儿童福利院的这一案例来看,具体表现为:

①促成相关机构的建立。根据国际上为残疾人提供的三种服务模式,我国过去只存在医疗方面的服务,后两种服务几乎是空白。然而,仅靠医疗方法的康复显然是不够的。有些手术成功的康复者,因为心理上不能适应残疾引起的限制,终于以自杀来解决问题。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来说,如没有家长的配合,其康复的过程同样是很艰难的。因此,在香港杨震社会服务处的帮助下(他们从日本及德国募得一笔捐款),借鉴香港康复社会工作的模式,成立了希望家庭资源中心。这个机构的成立,弥补了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空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机构自身的不断成长,必将对我国其他城市的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服务内容和方法产生积极的影响。可以肯定,海外社会工作机构的资金的投入及社会工作模式的运作无疑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②促成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海外慈善资金的妥善使用,最终依赖于机构的管理及工作人员的素质。为此,香港杨震社会服务处特别派出专业社会工作者从这个项目实施开始,就常驻南京三个月(尤其是头两年),对南京儿童福利院的所有员工(从院长到保育员)都进行不同层次的专业培训。并且对他们的所有的工作,包括希望家庭资源中心的主任的挑选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指导。直到他们认为,机构内的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基本合格为止。这种做法,值得我国所有各级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主管深思。没有合格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即使有充足的社会福利资金,也很难保证使用的效果。

③促成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香港杨震社会服务处对南京儿童福利院员工的培训,其内容从社会工作的助人价值观念到助人的工作技巧完全是西方的模式或者说是香港的模式,在学习的过程中,接受培训的员工并没有遇到太大的障碍。因为中西方社会都提倡扶危助困、助人为乐的人道主义思想,这说明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并不缺乏被中国社会接受的文化基础。在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方面,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对此也有高度的认同感。而在工作技巧方面,西方社会工作显然有很成熟的经验,因而也能被员工所接受。只是在尝试将这种工作方法加以运用时,中心的工作者遇到的困难首先来自于残疾儿童家长,也就是如何让他们了解中心的工作理念和方法,为此,中心的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努力与残疾儿童家长建立起良好的专业关系,可以说,这是西方社会工作方法本土化的关键。由于有着良好的专业关系,中心工作者才有可能让残疾儿童家长充分理解中心的工作方法,并从中受益,从而得到他们的配合,使他们从被动的状态转向积极的求助。中心才能吸引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家长,满足他们各方面的需要。

④促成对工作效果的评估。杨震社会服务处在对希望家庭资源中心资助与指导一年后,专门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前来评估中心的工作成效。从服务内容的设计到实施方法的细节,从弱儿的康复效果,到家长的改变,从工作人员的素质到行政管理的手段,从资金的使用到计划的实现,全方位作工作效果的评估。评估报告将送交捐款的慈善机构。这种行政管理的方法应对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在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方面提供经验的借鉴。

总之,社会工作方法的本土化应当建立在充分学习的基础上。当我们原有的工作理念和方法不能适应并满足我们的社会存在着的大量需求时,不妨先虚心学习别国的先进经验,在模仿中才有可能创新。

(2)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几个制约性因素。就南京儿童福利院希望家庭资源中心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来看,具体表现为:

①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有限,教育、卫生、福利、保障水平普遍较低,人们基本的生存、福利尚未得到充分满足,人们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层次相对比较低,主要集中在解决经济层面的困难。西方社会工作是在社会保障体制十分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社会服务,因此,对于满足人们精神心理健康,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更为关注。“同路人”小组中的残疾儿童家长面对的困难不仅仅是因孩子残疾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更多的是经济上的压力。许多家长自身面临下岗,孩子的医疗费用无力承受。这些困难是希望家庭资源中心这种性质的机构自身无法解决的,必须有赖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②教育与实务的脱节。在西方,社会工作教育必须以一定的实务工作经验为基础,这样,可以确保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与实务工作相互沟通、彼此促进,从而真正达到社会工作的目标。而在中国,目前的状况是搞教育的没有实务操作的经验,实务工作者又缺乏应有的理论知识,因而总结已有的实务经验并将之理论化便成为难题,教育界与实务工作的这种鸿沟若不填平,西方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要在中国产生影响则是很困难的。为此,南京市儿童福利院希望家庭资源中心正努力寻求与社会工作教育者的通力合作,以解决我国社会工作中存在的这一问题。

③文化价值观的差异。西方社会的文化价值观比较强调尊重个人的权利,承认个人的独特性,在助人过程中充分体现对个人的尊重。社会工作采取了接纳他人,非批判、个别化、保守秘密和案主自决等原则。个人在求助时其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而中国的文化价值观强调个人在家庭及群体中的位置,追求和谐的关系等等。在这种价值观的引导下,中国社会福利的实施中,首先强调的是个人的自强自助。其次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互助,最后才是社会对弱者的援助。因此,个人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向他人请求帮助,而一旦到社会对弱者施以援助时,因我们传统价值观中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个人自身也没有太多的自我权利意识。在具体的助人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对价值观的认识,更多的是基于一种社会责任感。因此,在助人行动中,将专业价值观与“爱心”和“奉献”等行为联系在一起,并且忽略“为案主保密”、“尊重案主的自决权等原则。“同路人”小组工作中涉及的社会工作者专业价值观的建立、案主自我权利意识的培养,求助意识薄弱等问题,也反映出中西方文化价值观的差异。因此,如何使西方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中国的文化传统相融和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这是社会工作理论本土化的关键之一。南京儿童福利院希望家庭资源中心在这方面做了十分有益的探索。

④社会工作实施体系的不完善。西方社会工作的推行,依靠的是在社会福利社会化制度框架下的职业化社会工作组织体制。政府对社会工作机构进行宏观行政管理和福利资源的分配,而社会工作机构负责将国家的社会政策加以落实和实施。中国社会工作事业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各级部门和组织以及某些准政府的群众性政治团体,它们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工作事务。但它们的行为是政府行为。由于这些组织和团体政治和社会影响力过于强大,并且争夺社会服务的资源,因而在客观上也会抑制民间社会服务组织的发育和成长。南京市希望家庭资源中心依托儿童福利院这一政府社会福利机构,借助于海外慈善资金与工作方法,借助于福利院的硬件和软件方面的许多资源,比较迅速地拓展出其服务的新领域。这一做法,应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福利体制的发展状况,在社会工作实施体系建立及工作方法改进方面进行的一次有效尝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给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以施展的独特领域和空间,社会越来越迫切需要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另一方面,在引进和拿来西方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时,需对中国社会的国情、文化传统有一清醒的认识,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吸取能被中国社会所融合和接受的西方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和方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理论与运作模式,从而真正满足中国社会对社会工作的客观需求。

【参考文献】

[1]周永新(1994):《社会工作学新论》,商务印书馆(香港)

[2]王思斌主编(1998):《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2篇:社会化管理范文

网格一词最初只是作为一种技术载体,将高速互联网、高性能计算机、大型数据库、传感器、远程设备等融为一体,为科技人员和普通百姓提供更多的资源、功能和交互性。而网格化社会管理则是将这种网格的理念延伸社会管理领域中。所谓网格化社会管理,意指通过地理编码技术、网格地图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将不同街道、社区划分成若干网格,同时将网格单元内的人、事、资源、组织等要素形成多维的信息体系,通过网格单元进行对接,借助一定的反馈系统,一旦发现问题,都能及时传递至指挥平台,通知相应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实现城乡社区的全方位和高效管理。从这可以看出,网格化社会管理显然不仅仅是信息技术的运用,而是借助于网格平台,通过资源共享、快捷的反馈和高效的服务来应对传统管理模式的僵化和低效问题。有媒体报道显示,近年来,全国有众多省份的基层单位都尝试了网格化管理创新,例如北京、浙江舟山、上海、镇江、四川成都以及南京的仙林等地先后都推行了网格化社会管理,也成为基层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的积极尝试。网格化管理一出现就受到学者的关注,如童星以南京仙林街道为例,提出网格化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在于组织创新,认为网格化管理的核心在于通过网格化组织创新的手段来增强基层社会管理的动力和活力,提升社区服务的水平[1];而文军则提出网格化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社会管理模式,具有规范、清晰、高效、创新、综合、统一等优点和特征[2];杨宏山、皮定均则提出网格化管理在提升政府回应性、拓展社会协作、改进管理效能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3]。竺乾威借助于公共管理的无缝隙管理理论,认为网格化管理的意义在于打破了部门、层级以及职能的边界,提供一种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精细的、个性化的全方位覆盖的公共服务,重塑了公共服务的流程[4]。上述探讨无疑是对现实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及时回应,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但却都偏重案例研究,而对网格化社会管理的历史背景、运作逻辑以及中国情境下其功能如何演绎加以分析,故本文将在梳理网格化社会管理这种新模式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网格化社会管理何以发生、应具备哪些功能等议题。

二、网格化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背景

应该说,网格化管理创新是在我国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严重滞后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统领下,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了宏观上选择了正确的制度路径之外,还得益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在一些城乡基层单元,在经济管理层面都尝试了不同程度的创新,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导致我国的单位制趋于松解,以前由单位承担的诸多职能逐步社会化、市场化;而随着我国市场化、城市化的推进,社会流动的加速,城乡社区格局骤变。然而相比于经济领域,社会管理层面的变革显然是滞后和不足的,已远远不能适应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以及信息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也让传统的社会管理陷入困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市场经济对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冲击。戴维•米勒曾指出,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遵循不同的场域规则,市场资源配置和机会的公平原则是“应得”。在市场领域,每个人获得的资源和机会是基于其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而确定的,而在社会领域,资源和机会是按照需求原则来配置[5]。显然市场的场域规则不能替代社会场域的规则。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甚至能达成一种共赢局面:因为“好的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社会资源能得到合理配置,而合理的社会管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我们发现在中国改革以来的转型阶段,两者并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社会管理的滞后和无序增加了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而转型期的社会问题也并没有能通过市场化自动调节的方式来解决,并且很多社会问题恰恰可视为是市场外部性所带来的;显然,市场化也并没有通过“看不见的手”自动破解社会事务的困境问题,除了市场机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信息不充分等带来市场失灵现象,更重要的是,缺乏必要规制包括伦理制约的现行市场体制所遵循的单一经济理性往往带来赢家通吃和精英结盟,并不会自发关注弱势群体;不仅如此,缺少监管机制和价值关怀的市场化逻辑已被贯彻到社会场域中,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尤其容易在城乡基层的社区结构中显现,也给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挑战。

其次,人口流动对社会管理的冲击。随着单位制的松解,个体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包括区域意义上的横向社会流动和职业意义上的纵向流动开始出现,这些都给基层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垂直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原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在我国转型期,却带来了贫富分化、社会不公、阶层固化等症状,这是很多社会问题发生的背景因素。同时,由于我们正处在信息化时代,因此,这种影响因素也在不断放大,从而引起民众的怨恨与不满;横向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则是有形的,即目前有超过一亿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行往返的钟摆式流动,这不仅给城市的管理和服务带来挑战,也给流出地带来了一些社会后果,如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问题。这就给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挑战。

另外,行政管控对社会管理自身的限制。多年来,我们一直提倡把社会领域的事务回归给社会,让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这样才能让政府更加有效地集中于行政事务,但事实上在我国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边界有时很难分清,正如,还有两个理由使政府不肯放手社会事务,仍然以不同形式在干预或影响社会事务。一是对社会组织不放心,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成长会危及社会的稳定性,或假设社会组织缺乏自主治理的基础;二是和利益有关。对于政府部门而言,管理社会事务也意味着能掌控一定的权力,掌握一定的资源,这也是一些部门不愿放弃手中权力和资源的原因。这不仅和我国多年前就提倡的“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相悖,也直接影响到基层社会管理的自主性:因为在高度的行政管控下,社区在资源和服务上高度依附于政府,使得社区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相应的社区资源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动员和整合。显然,这种行政社会下的管理忽视了“社会”的作用,用行政力量去做社会自身应该做的事情,将社会纳入行政的控制范围,并不利于社会的成长[1]。行政管控下的基层社会不仅很难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协调,以及自我服务”的治理格局,也有悖于我国执政党多年前提倡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理念。

总之,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社会流动的加速,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严重滞后,也无法满足基层社会的需求,更无法应对一些过渡性和增发性的社会问题,因而网格化管理显然就是对传统社会基层管理现实困境下的一种回应和创新,那么这种社会创新遵循何种逻辑?

三、何以可能:网格化管理的运作逻辑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各地推行的网格化社会管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北京的“数字化管理模式”,浙江舟山的“组团式服务模式”、上海、镇江、四川以及南京栖霞等地尝试的“城乡一体化模式”等,都是借助于网格平台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或服务把空间或地理意义上的网格进行划分,运用网格地图技术将某一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作为最小的管理和服务单位,这些网格既不同于基层的行政划分区域,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区”单位。网格化管理改变以往的“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管理思路,以实现对管理对象的全面化、无缝化、高效化、节约化、便捷化管理,在此种思路下,网格需要对空间范畴再确认。

值得关注的是:网格不同于社区,我国目前社区不仅存在行政化倾向,而且社区之间的异质性大,不少社区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资源共享的层次太低,即社区服务贫乏,居民参与度低,因而社区无法满足共同体的需求,这也是各社区通过网格划分实现空间关系重组,应对上述困境的一种尝试。

下面我们以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为例看看网格是如何划分的。南京栖霞区仙林街道的行政区域面积23.17平方公里,下辖3个社区居委会,11家商品房小区,高等院校12所,知名中小学5所,常住人口2.2万余人,在校生约12.8万人。尽管仙林街道下辖三个社区居委会,但由于近年来多所高校的入驻,失地农民的就地安置,大批商品房的开发,入驻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骤增,三个社区居委会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为了应对辖区所发生的变化,在原有区域内进行网格划分是仙林街道网格化管理的第一步。图1展示了整个仙林街道划分的6个一级网格,46个二级网格,以社区为基本单位设置了1156个三级网格[1]。

网格划分遵循了“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原则。所谓“横向到边”,是指管理和服务上要将原有科层管理所疏离的地带纳入管辖范围,做到无遗漏,尤其是一些管理真空的地带,这些空间往往既是滋生社会问题的场所;而“纵向到底”,是指网格在层级结构上,“通过网格直接联结服务对象,使它的触角延伸到了最底层”。横向到边以及纵向到底一方面打破了原先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现象,另一方面可借助于网格将资源和工作重心下移。按照网格化理论的最初理念,“网格化管理对终端用户提供友好透明渠道,通过多层多渠道协议体系实现网格资源有效利用和业务协同,在动态复杂背景下实现多组织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终端用户使用和组织管理复杂性,提高管理效率,因此网格化管理为现代复杂社会经济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方案。”[2]在这个意义上,网格划分是尝试化解复杂情境、以更好资源服务群众的一种策略。现实中的网格划分往往会遵循“因地制宜”的方式制定管理和服务策略,如北京市基于“方便群众、易于管理”的划分原则,按照“完整性、便利性、均衡性、差异性”的原则,将全区187个社区划分为589个网络,根据人、地、物、事、情等基本情况,将网络划分为住宅、商务商业、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四种类型;在城乡结合带,根据农村、城市、工业园区的不同特点,将全区划分为605个单元网络,其中社区网络143个、村庄网络440个(364个规划保留村、计划拆迁村76个)、园区网络22个;在农村地区,房山区将农村网络分为“村民住宅区、农业生产区、林地区、坑塘水面区、荒山区、滩涂区“六种类型,密云县也出现了”社区网络、村庄网络、农地网络、山场网络、景区网络、工业区网络”等[3]。

网格划分并不止于一种空间关系的重置,而是责权利的再落实。例如北京东城区一共约有1万平方米,将其化为1539个互相联接的网格单元,配备350名城市管理监督管理员,这些监督管理员的职能就是对其管辖网格内的城市部件进行监控,所谓城市部件指的是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保、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相关设施,这些设置被逐一登记编码,每一部件按“市辖区代码-大类代码-小类代码-部件名称-归属部门-问题位置-所在网格号“编码,并纳入地理空间数据库,”从而在21个行政执法部门,6个政府职能部门和10个街道的保洁队、绿化队之间形成信息共享。也就是说,网格化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无缝隙管理”,即为了解决打破部门、层级以及职能的边界,解决好部门机构的协调和整合问题,针对官僚体制所带来的碎片化治理而提出的一种整体性治理,“无缝隙组织以一种整体的而不是各自为政的方式提供服务。”[4]网格化管理通过网格划分、责权利的重置,同样也希望能破解科层固化、部门推诿以及需求不足等困境。网格化管理并不只是静态地将网格划分,在图2的简单网络示意图中,我们可以看到网格包括一定的动态结构,这种结构不同于传统的科层结构,它包含了四个组成部分,即网格化服务对象、网格巡逻人员、指挥中心、服务职能部门,形成了五个渠道,即对象采集渠道(1)巡逻监督信息上报渠道(2)资源调度渠道(3)服务渠道(4)对象主动触发渠道(5)两种内部监督机制(职能部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巡逻监督人员监督机制)和一个外部监督机制[5]。通过网格化管理操作层面的流程我们能看出在网格划分之后,还具备一定的责任落实机制(参图2)。值得关注的是,网格化管理既遵循了我国基层组织执行过的目标责任制,又和之前的目标责任制有所不同,或可称为是一种新型的目标责任制,其显著的差别是:以前的目标责任制主要是针对经济、计生工作等硬指标,而网格化管理是全方位的,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是一种“结果取向”(包括硬指标以及弹性任务),并且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大都增加了居民满意度以及幸福感等“软指标”,作为考核的依据;而传统的目标责任制是将上级党政组织所确立的行政总目标逐次进行分解和细化,形成一套目标和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各级组织进行“管理”(如考评、奖惩等)的依据,并以书面形式的责任状/书在上下级党政部门之间进行层层签订,以期获得最佳行政效能的一套综合管理方法,因而这种目标责任制是自上而下的,往往是政府上下级之间形成一定的契约关系,有学者称之为“压力型体制”[1]。但是在上述的网格化管理的运作逻辑中我们能看出这种目标责任是基层政府推动的,并不只是“眼光向上”,而是更加注重民生诉求和民意评判,因而网格化管理不仅仅是政府之间的契约,也是在政府推动下吸纳社区基层民众积极参与的一种新型的目标责任制。

四、何以可为:从管控到服务的功能演绎

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推进和城市化的加速,尤其是利益群体的日益分化,社会生活的风险明显增加。为了应对这些风险,近年来,一些基层组织在社会管理的理念中,提倡一种“消极的社会管理”,即认为社会管理主要就是管控社会,“不出事”、“摆平”就是硬道理,管控思路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新的行为逻辑,这种管控思维体现的是压力型体制下政府的政绩取向,象北京市东城区初期的网格化管理中曾经建立“三定期”、“三不出”的原则,即网格助理员定期巡查,小事不出网格,网格管理员定期汇总,一般纠纷不出社区,街道指挥中心定期分析,负责纠纷不出街道。”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尽管网格嵌入了社区,但是网格在扮演具体功能时还是秉承了一定的管控和维稳思路,这显然是压力型体制的一种延续,只不过将以前的GDP的经济指标压力转化成发生率、上访率等指标压力。在这种思路下,人们往往会把社会管理的任务简约为维护地方社会的“底线”稳定,使网格化管理成为维稳过程中的一种“创新”方式。

这种模式在历史的特殊阶段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如果我们把“维稳”视为“唯稳”,这实际上是一种机械的、片面的维稳观[2]。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经进入利益博弈时代,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分化和社会矛盾的增加,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现象。然而,面对利益关系复杂化和社会矛盾增加的趋势,关键在于正确定位和判断矛盾与冲突,并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没有一套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制度、规则和程序,矛盾积累起来,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导致严重后果,整个社会也必将付出巨大代价[3]。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没有基层民众的监督和制约,地方政府并不会自动实现社会公益目标,即管控和维稳思维下的这种网格化管理往往会掩盖一些真实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根源,也没有带来制度化的利益协商机制,正如下图中我们例出的网格化两种功能的差异。

尽管管控和维稳思路下的网格化管理也能借助网格,通过信息整合和流程再造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问题,也有利于快速处置问题,正如上文指出,在特殊的历史时刻,这种网格化管理确实能发挥积极的功能,但是如果在国家和社会正常转型期,仍然一味强调这种网格化管理的这种单一功能是有悖于网格化管理的最初意涵的。网格理论最初提倡的是一种需求导向的“服务、效率以及资源共享”,通过网格化提供积极的服务,除了网格中的资源共享之外,还要借助网格建立一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网格化管理的最终目的可以通过民意表达机制自下而上地理顺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和基层群众的纽带关系,即走向积极的服务型的网格化管理。

从这个角度看,尽管目前的网格化管理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推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网格化管理是受控于地方政府政绩约束。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不能一味只关注“上访率”和的“不出事”逻辑。因为“地方社会包括了一系列不同的组织网络,正式的政治领导角色应该是去识别这些网络,协同处理地方政策问题或者建设新的网络,以解决特定政策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他们的政治角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引导和控制,而是通过协调和建立合作去保证他们应该负责的地方的福利。”[2]也就是说,如果从管控型网格化管理能演绎至服务型网格化管理,势必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地方政府从压力型政府真正过渡至服务型政府。

我们认为,网格化管理从管控到服务功能的转变能带来一些“意外后果”:即通过“服务”化解管理甚至管控中的一些疑难杂症。上述的南京栖霞仙林街道就是个例证。网格化管理推行后,仙林街道机关除保留少量机动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下沉到一级二级网格,形成了一种“人到格中去、事在网中办”的机制。街道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稳定、社区管理等社会管理内容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网格化管理实施短短的一年多后,街道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街道在每月南京市城管考评中由过去的20多位一跃成为排头兵,被列入2010年南京市城市管理十大创新项目。走访中我们看到:随着网格化的实践,党群干群关系日益融洽,一些“钉子、上访户”也不再是“刁民”了。第三方的民调显示:群众满意度达到95%以上,幸福感持续提升。这是提升服务解决难题的一个例证。

第3篇:社会化管理范文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部门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转而采取的一系列组织、沟通、协调、监督等行政行为的总称。社会管理的能力也是政府能力的重要方面,包含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的控制力和导向力,直接影响到政府职能的实现。长期以来,如何创建一个能实现社会良好治理的社会管理模式,一直都是我国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从改革开放前采用的单位制,到八九十年代采用的街居制,都是我国政府追求良好社会管理模式的探索。近年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也频繁出现,中国的社会管理面临着“失范”的风险。为了控制社会风险,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当前我国很多地方采取了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其成效不能低估,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些分析。

一、单位制:社会管理的传统模式

(一)单位制的特征

单位制是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实行的,以企事业组织为单位,承担政府的社会分工目标,并对其成员进行全面管理的制度。执行这种制度的企事业组织称为单位。[1]单位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单位制中的国家垄断控制资源的供给。单位制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控制了几乎所有的资源,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国家组织到一个个具体的由国家所建立的‘单位组织’中,由这些单位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2]单位制下的“单位”也可以看作是政府的延伸,承担了政府的分配资源的功能,而政府本身则是一切资源的垄断者,是个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

其次,单位制的组织机理是国家与单位、单位与个人双重的依附与庇护。单位依附于国家,国家为单位提供庇护。同时,个人必须依附于单位,而单位为个人提供庇护。美国学者Andrew. G. Walder曾提出研究20世纪中后期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崭新视角――单位和单位依附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体系属于再分配体制,所有的资源都由国家来统一分配,单位的资源来源于国家,但国家再分配的功能也必须依赖于单位来实现,单位和国家之间形成了依附与庇护的关系;在短缺经济以及单位占有和使用资源的条件下,职工所需的生活必需品是通过单位来分配的,职工与单位之间也形成了依附与庇护的关系。”[3]

第三,单位制中的单位承担了无限的社会功能。“从单位的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单位作为‘小福利国家’,向单位人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福利保障。一个人一旦进入单位, 单位就有代表国家对其生老病死、吃喝拉撒负责的无限义务。”[4]在这个意义上讲,单位成为社会的代名词,单位的概念与社会的概念无限重合。

(二)单位制的执行效用

首先,单位制的实施使得单位与其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保护――束缚”机制。单位给城市居民提供了相对充足的物质和社会资源,保证了他们的生活,但是后者付出的代价却是选择自己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自由,最终形成了一种依附性的人格,限制了人性中的创造力。因为一旦离开了单位的庇护,个人就是孤独的和无所依托的,根本无法获取生活所需的必要资源。同时,“单位所控制的资源不仅包括以货币和实物体现的物质生活资源, 而且包括无形而重要的‘制度性资源’”,[5] 如机会、权利、社会身份等等。如果个人希望从单位中获取这种制度性资源,那就必须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接受单位的束缚和控制。

其次,单位制的实施促进了社会生活组织化的实现,保证了社会生活的秩序。单位制下的个人必须做好单位所赋予的角色,遵循单位中的秩序而无法脱离单位自主行事。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种组织化的社会生活,这种组织化自由度极低,但却保证了社会生活的极端稳定,克服了传统中国“一盘散沙”式的结构性危机。同时,“单位制度也建立起了一种高效率的社会政治动员机制,有效地满足了党和政府运用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大规模地组织群众投入各种政治运动,以实现党和政府的各项战略意图的需要。”[4]

第三,单位制的实施有效地实现了社会控制。“全国人民几乎都被纳入了行政权力的控制范围之内,国家的触角延伸到了全国的每一个角落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整个社会实现了高度的整合。”[6]中央政府借由单位制运用行政权力塑造了一个“无缝隙”的政府,每个人都在社会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国家经由单位对每一个体制内的人负责,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减少了社会失范的可能性,实现了社会控制。

二、网格化社会管理:当前社会管理的新模式

网格化社会管理是一种数字化社会管理模式,主要是运用地理编码技术、网络地图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将不同街道、社区划分成若干网格,使其部件、事件数字化,同时将部件、事件管理与网格单元进行对接。形成多维的信息体系,一旦发现问题,都能及时传递到指挥平台,通过指挥平台通知相应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实现社会管理空间和时间的无缝衔接。

(一)网格化社会管理的运行流程

图1网格化社会管理运行流程图1.信息收集。网格长对本网格区域内各类不稳定因素、治安隐患、事故隐患、居民矛盾进行随时排查,监督员在若干单元网格内巡视,在县级的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上报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领导批转的问题,由监督员进行核实。对于能在自然村(社区)解决的问题,解决后登记备案;需要上报处理的问题由自然村(社区)或监督员提交乡镇(居委会)处理并备案;需上报县级指挥中心处理的问题由乡镇(居委会)上报或监督员直接上报,真正做到“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

2.案卷建立。县级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的坐席人员接收各乡镇(社区)或监督员上报的问题和各类信息,根据部件、事件的处理预案进行立案,并报值班班长审核。

3.任务派遣。县级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值班班长将立案的案卷进行分解,确定责任单位,并交由坐席人员派遣至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置。

4.任务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的指令,按规定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处置。涉及多个部门联合答复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协调各协办单位答复或解决,并由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督促落实。

5.结果反馈。各相关责任单位对问题处理完毕之后,要通过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系统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

6.核查结案。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的坐席人员利用短信和网络等方式通知相应区域的监督员到现场核查问题处理情况,并将信息反馈至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经坐席人员核查、值班班长审核后,若上报的核查信息与问题处置标准一致,协调服务中心将进行结案处理;若未达到处置标准,将由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立案督办。如督办未果将转交县效能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综合评价。在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平台系统中设置绩效评价模块,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同时,社会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定期问题处置情况和各责任单位的绩效评分,接受社会监督。

(二)网格化社会管理的配套机制

1.“网格化管理”问题流转机制。在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领导组与部门、部门与乡镇(居委会)、部门与行政村(社区)之间建立问题流转办理机制。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监督员汇报工作情况、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及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每月底进行经验总结和下月工作部署。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建立基础台账,统一登记、造册、分类,真正做到“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对群众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由行政村(社区)通过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信息平台提交乡镇(居委会),乡镇(居委会)再通过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信息平台通知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县直各部门要及时答复或解决乡镇(居委会)通过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信息平台提交的问题。

2.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于各部门、乡镇、行政村在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县级政府建立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形式予以解决。

3.“五个每天”管理机制。管理机制以网格化社会管理监督员即网格员上报案件为切入点,监督员在负责区域内不间断巡逻,对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形成新的城市管理体制,即“五个每天”:责任主体“每天维护”;城市管理监督员“每天监督”;社区、乡镇等“每天管理”;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每天执法”;数字化管理平台对五类主体(产权主体、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管理主体、执法主体)“每天评价”。通过“五个每天”管理体制,有效推进各方认真履行职责,实现管理的社会化和常态化运作,提高城市(农村)问题的及时解决率,改善城市(农村)面貌和秩序。

4.建立量化绩效考评体制。将社会管理网格化工作纳入县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指标体系,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评价结果在政府网站以及报纸等媒体和信息平台进行公示,逐步推进监督方式的社会化和公开化。

(三)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的特点

1.组织架构特点:打破部门区隔,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以往的社会管理之所以没有效率,原因是社会管理的职能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当中而没有形成合力,社会管理的问题却往往是复杂多元的,远远不是单个政府部门凭借自己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这时候部门分立区隔的劣势就凸显出来了,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基本缺乏协调联动机制,出了问题之后互相扯皮,谁也没有勇气和决心去处理问题。而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其实创建了一个社会问题的分拣和处置平台,通过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这个平台统一把收集到的问题加以归类和分拣。这样不仅避免了各个横向的职能部门自己分类和处置问题所可能带来的不科学和不积极的情况,而且形成了一个处理问题的协调和监督机制。不仅可以协调有关的部门来共同处理这个问题,而且可以对问题处理的最终结果形成监督和控制。

2.管理技术特点:将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格技术应用于政府的社会管理事业当中,实现精细化管理。网格化社会管理的又一大特点是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可以说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就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运用到政府社会管理之后的产物。社会管理所一直面临的问题就是社会管理的幅度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的政府所面对的社会是一个高度分散而且异质化的社会,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问题非常庞杂,而且我们社会管理的中心――政府也很难保证自身所有的政策都能覆盖到社会的边缘,社会控制、社会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的能力也并非那么强。不过,当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到社会管理当中之后,事情发生了变化。虽然整个社会的分散性和异质性依然没有改变,但是政府通过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可以显著地增强自身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的能力。尤其是在网格化社会管理中,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建立网格化社会管理信息平台,显著地增强信息收集和传递的效率,把社会管理的范围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3.行政流程特点:被动处理与主动吸纳并重,实现了社会管理的双向互动。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往往是一种被动的社会管理模式,被动性主要体现在社会管理问题的发现主要依靠群众的举报和反映,而且问题的解决和处理还依赖于群众的反映是否找到了正确的接受单位,并且相关单位对于问题的解决还必须是热心尽责的。而在实际的社会管理实践中,这些条件也不一定能够完全具备。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则创建了一个社会问题的收集和归纳平台,通过网格员的努力把社会问题发现和收集起来,而不是让单个的老百姓去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和介入。这样社会问题的收集就拥有了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网格员的主动吸纳和收集,另一种是根据群众的反映。而且这两种方式并不是割裂的,而是双向互动的,网格员也需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群众也可以对网格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社会控制思维的延续――单位制与网格化的相通之处

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虽然是一种新出现的社会管理模式,但是这种社会管理的模式却并非是完全创新的,其中仍然包含着单位制社会控制模式的基因,二者之间仍然有内在逻辑继承性。

(一)社会管理的核心推动力:政府及其拥有的行政权力

单位制中的企事业单位部分承担了社会管理职能,而这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是由政府赋予的,而且从根本上来看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可以说是政府借由单位这只手实现了对单位中的个人的管理,虽然单位是个人的直接管理者,但是从根本上说政府才是最终的控制者,单位只是一个实现社会管理的中介工具。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中,虽然不是由单个的单位来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但却是由一个统一的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来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这个大型“单位”的职能基本上是无限的,几乎所有的社会上的问题都可以由它去组织协调。这个网格化协调服务中心却并不是一个社会性质的组织,而是由政府创建的一个行政性质的组织,它的运行依赖行政资源,耗费公共财政。可见,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模式的推动力还是政府及其拥有的行政权力。

(二)社会管理的方式:社会管理行政化的路径依赖

“‘社会管理’在中国基本上就是政府管理社会,是行政对于社会管理的吸纳和化解。似乎社会管理工作只能通过行政化方式来进行。无论何种需求都必须被吸纳到行政运作机制中才能得到化解与解决。”[7]在单位制中,社会管理的方式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工作单位基本上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单位负责职工的薪资、升迁、调动等一切管理活动,员工需求的回应也只在单位内部进行。到现在,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方式依然是一种行政化的社会管理方式。县级政府建立一个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来推动网格化社会管理这项涉及到社会整体运行的公共事业,出发点无非是维持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但是采取的方式依然是行政化的,不是通过社会自身和自发的力量去维护社会秩序,而是通过再设立一个政府部门去统筹协调社会反馈的各种问题,而且对于反映的问题往往一股脑地通过网格化这一统筹平台加以分拣,然后分配到各个政府部门加以解决,在必要的时候还充当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中介。整个运行流程就是一个收集社会问题然后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的过程,很少考虑其它利益主体的意见。这种处理社会问题的方式与之前单位制下应对社会需求的方法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行政化路径依赖的结果。

(三)社会管理依赖“中介组织”:单位抑或网格

在单位制的社会管理模式中,单位的角色就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国家如果直接面向个人提供和分配资源,会造成行政成本高、执行效率低,所以国家通过单位来实现资源的分配,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其实是依赖单位进行社会管理的。不过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对于资源的垄断,个人也只能依附于单位才能从国家那里得到较良好的社会资源,形成了一种双重的依附与庇护的关系。个人依附单位,单位依附国家,反过来讲,国家庇护单位,单位庇护个人,于是,单位就充当了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中介组织。而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再也不可能去垄断社会资源的分配,个人也无需一定通过单位才能获得足够的社会资源,于是这种依附与庇护的关系也就解体了。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国家对于社会的管控力的下降,整个社会的失范行为增多。这时候国家就通过建立网格的方式来增强对社会状况的了解程度,进一步增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网格也充当了一个中介组织的作用,既要向政府部门反映社会的问题,也要帮助公民个人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四)社会管理的目的:社会控制导向重于社会发展导向

“社会控制是指通过社会力量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8]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采用单位制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都可以实现社会控制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标。单位制的社会管理模式通过单位包办和控制一切的手段把个人牢牢地与单位连接在一起,单位成为个人与外界联系的唯一依托,个人必须通过单位才能获取必要的社会资源。这样一来,社会控制就实现了,国家可以通过单位来控制个人,进而控制社会秩序。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也是同样的目的,通过建立网格的方式把每一个公民个人都框到一个网格当中去,由网格员来负责向政府反映网格内民众的意见和问题,然后由一个统一的网格化管理协调服务中心来协调处理社会问题,进而通过社会问题的解决来实现社会控制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简而言之,不管是单位制还是网格化的管理模式,社会控制的意味在其中都体现得较为明显,都强调运用行政的力量来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单位制和网格化则是两种维持稳定社会秩序的管理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没有强调社会本身的自主性和活力,推动社会本身的良性发展并不是这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目标。

四、超越单位制:网络化治理的生发

(一)网络化治理应运而生

网格化社会管理方式有一些单位制社会管理模式的基因,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网格化社会管理就一点优点也没有,是一种应该被抛弃的社会管理模式。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政府内部横向的部门区隔,构建了一个统筹协调政府各部门,让它们联合起来去解决某一个问题的协调机制,提高了政府部门处理社会事务的效率。但是,政府部门内部的协调和联合还是很难达到社会事务的良性治理,因为政府虽然强大却并不具有完全控制社会的能力,社会的事务单靠社会中的某一组织――政府去处理是远远不够的。要想更好地处理社会事务,实现优良的社会秩序,必须依靠各个社会组成部分的协调和联合,于是,“网络化治理”便应运而生了。

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合著的《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 提出了 “网络化治理”的概念。网络化治理是“管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供应商网络的政府管理”,当“政府横向联合并纵向推行服务的时候”,[9]政府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供应服务问题。 通常的解决办法是政府将各种复杂的问题组合在一起,然后将需要提供的服务安排给各个组织,这样就可以创造一个广泛的、互相连接的、以顾客为导向的网状服务网络。“网络化管理主要表现是高程度的公私合作, 又意味着政府有效地管理公私合作网络。 网络化治理针对的是公共治理,除了传统的层级治理外, 还必须依靠各种合作伙伴建立起横向的行动线。”[9]

(二)网络化治理对于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的补构和超越

1.治理主体的转变:从单主体到多主体。现在推行的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主张政府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收集社会信息然后加以整合分配到各个职能部门,治理的主体依然局限在政府这个单一的主体。而网络化治理的模式则认识到了在现代社会只依靠政府这个单一主体是不够的,任何单一主体都不具备独力建立良善社会的资源和能力,每个治理主体都只在自己特定的领域内有比较优势。所以,社会的良好治理一定是各个治理主体“各得其所、各尽所能”的结果。具体来说,治理主体主要有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等四种不同类型的主体。政府只是治理网络中的一个中心和节点,并不负有处理所有社会事务的无限责任。

2.治理工具的运用:从强力管控到平等沟通。现在所实施的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把每个人公民个体都框到一个网格中去,由这个网格来收集和处理问题,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管控式的。这种管控式的手段在现代社会的效用必然会呈现递减的趋势。而网络化治理则减少了这种管控手段的使用,着重采用沟通协商的手段来达成意见的整合。而且政府在其中依然需要发挥比较大的作用。“政府作为在政策网络中具有‘驾驭’能力的主体,灵活地运用各种治理工具,影响和协调其他主体的行为,发挥‘领航’的作用,实现对目标群体行为的改变,达到预期目的。”[10]

3.治理流程的再造:从单向度推进到螺旋式上升。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中,治理的流程主要是单向度推进的,网格员反映情况,政府部门解决问题。网络化治理则实现了政府的流程再造,“以业务过程为中心,摆脱传统组织分工理论的束缚,提倡公民导向、组织变通、向基层授权及正确地运用信息技术,达到适应快速变动的环境的目的,以期政府组织绩效的显著提高,进而推动整个组织结构的优化。”[11]可见,网络化治理的流程不是单线的,而是实现了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双向互动,是个螺旋式上升的运行过程。

第4篇:社会化管理范文

原来学校的后勤管理体制,习惯采用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不善于按经济规律办事,存在着工作上无定额,经济上无指标,在分配上搞一刀切。这不仅严重压抑了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且促使职工养成了吃“大锅饭”的不良思想意识,这种不能适应时代的管理体制,已严重阻碍了学校整体改革的深化和自身的发展,只有打破原有的管理体制,以兴利弊,为加快学校改革和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二、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思考

现在学校教育大多是靠财政过日子,难免会造成资金缺乏,因此学校的主要领导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去考虑资金的来源和后勤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学校的发展和教学工作的关注,要想改变现状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因校制宜、广开思路,多元化服务是推进后勤改革的必须实施的一步

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必须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后勤封闭式的包,统、管的管理体制,鼓励后勤部门开拓校园消费市场,以优质,优价、应时的服务为目的的,吸引社会团体,个人参与学校后勤服务多元化机制,改变原有的管理体制,才能使学校后勤工作由被动变主动。

(二)互利服务、提高后勤服务率

学校庞大的资金支出,居高不下的物资消耗,另校长们头疼,由于学校后勤物资,设备、校产、校具的使用,教师工作,学生学习、生活所需要的一切,学校都必须具备,往往那里也需要,这里也少不了,但是一旦拥有,特别是大型的现代化设备设施,使用频率又是相当底。如果损坏,修理又要投入大量资金,这样就形成了现在的局面。如果实现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促使学校与社会沟通,实现学校与社会资源共享共用,从而把学校的物资消耗降到最低,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和利用学校的各种设备资源,更好地发挥现有校产特别是现代化设施的作用,把它们使用效率提到最高。

三、学校后勤管理社会化的成效

(一)提高管理质量

首先,服务专业化程度提高,引进专业的管理,能够更好地体现行业规范,发挥专业服务特长。后勤服务人员都经过严格的专业化培训,持证上网,挂牌上班,严格认真地执行管理制度,使学校后勤管理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服务育人”的良好效应。其次,形成竞争机制,引进社会力量到学校服务,一方面对学校自管后勤交流形成竞争压力,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挂牌上班,使用文明职业用语等服务规范,也会对教师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带动学校整体文明程度的提升,另一方面不同的专业在一起合作,能发挥各自特长,共同树立服务品牌,使得协作各方共赢,对于学校来说,学校得到了专业规范的服务,家长放心学校的教育与管理,教师更加敬业,真正做到了“服务有品位,管理出效益”。

(二)转移工作重心

第5篇:社会化管理范文

关键词:社会管理;农村社会矛盾;问题与对策

2011年2月19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了重要讲话,第一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论断。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农村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凸显,科学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把握其规律特点,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切实做好化解工作,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之义。

一、必须高度重视当前农村存在的突出社会矛盾

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利益之争”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因宅基地引起的纠纷。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宅基地纠纷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主要有村庄规划不够科学、不够规范;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溥,对有关法律法规视而不见,自主翻建新建,侵犯了他人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引起矛盾纠纷;某些村民在翻建房屋时,“建新不拆旧”,形成事实上的“多占抢占”,因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有一些干部不依法依规办事乱批地,也造成了许多纠纷;“外嫁女”不愿意走,要求划分宅基地产生的纠纷。

第二,征地补偿和拆迁引起的纠纷。目前征用土地引起的纠纷有几个特点:一是上访要求补偿数额特别大,有的要求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二是上访人掌握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三是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做不通,解决时限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甚至更长;四是上访人见缝插针,沾边就赖。

第三,因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引起的纠纷。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不断增多。但有些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有些村民不是按照正常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拉关系找后台,出了点小纠纷互不相让;打官司难也是造成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相当部分群众认为打官司费时费力费钱,还是上访制造影响施加压力解决快。

二、深刻认识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的农村社会矛盾是时展的产物,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第一,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农村基层干部任劳任怨,扎实工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一部分干部身上也确实存在素质不高,作风不正的问题。“官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会使用新办法引导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动辄强迫命令,方法简单粗暴;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踢皮球。

第二,对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有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和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不够公正,引起了一些群众不满;有的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村务财务、干部作风等方面问题处理不够公正;还有的是对企业与驻地群众之间矛盾协调不力、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问题。特别是城区村居企业多、人员杂,所引发环境污染问题、公共资源使用问题等应当引起我们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主要是因为个别部门的保护主义,为了自身的好处,置国家的利益于不顾,对劳苦大众的利益更是置之不理,导致了部分人员或部门“法外开恩”,绕过法律政策办事,这样导致了矛盾的产生。

三、创新社会管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构建平安和谐新农村

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应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努力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方式,构建平安和谐新农村。

第一,建立健全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乡(镇)、企、警的三位一体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要建立社会矛盾信息员制度,注重开辟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领导干部要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民情民意调查,及时捕捉群众的“第一信号”,把握群众的第一愿望,在帮助群众中了解群众心声,在服务群众中把握群众脉博,在深入群众中体会群众情绪。要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机制,定期排查、定期召开社情民意通报会分析会,超前谋划,及时化解。

第二,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加大对社会矛盾调解力度。一是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中介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群众团体调解的作用,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二是加大对轻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解力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加大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适用治安调解的行政案件,采用说服教育感化方式,做到案结事了,使矛盾双方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第三,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加强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力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文艺汇演等喜闻乐见方式,教育群众运用法律知识保护合法权益。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提高村民道德水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6篇:社会化管理范文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社会管理重心下移,街道社区成为社会管理的重心、改善民生的依托,成为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重要平台和基础环节。

般阳路街道位于淄川城区中心,区委、区政府驻地,总面积9.26平方公里,辖11个社区,人口5.8万人,有管理服务类工作108项。生活质量的日益提升,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医保、社保、住房保障等惠民政策,以及大量新的社会管理服务项目的实施,传统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底数不清、数据不明、重复劳动、重复投资、各部门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街道办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同时,街道现有的工作力量也已远远无法满足为居民服务的需求。以该街道的般阳社区为例,该社区共有居民楼147幢,社区户籍人口3855人,实际居住人口12642人,而社区工作人员仅有6名,平均每名工作人员要为2100余人服务,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

针对这些现实需求,淄川区编办学习借鉴外地社会管理创新经验,积极创新方式,科学配置资源,在般阳路街道率先实施了“三维数字社会”管理服务模式,为提高社会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新模式的实践途径

(一)建设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实现资源整合。今年以来,般阳路街道以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为目标,坚持以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夯实社会管理创新,坚持以信息化建设支撑社会管理创新,投资100万元,建设了高标准的般阳路街道社会管理服务中心。中心下设便民服务大厅、综治维稳中心和矛盾调解中心,打破了原有的机关行政框架,将所有涉及居民事务的部门全部纳入中心服务窗口,统一管理,实行“一门办理、一站式服务”,实现了资源的整合,防止了推诿扯皮。依托“三维数字社会管理平台”,建设了五件制(即办件、限时件、承诺件、补办件、建议件)办件系统,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寓于居民事务干部代办工作中,为代办员搭建起了智能受理平台。社区代办员将居民的代办事项通过三维专网传送到街道办,系统能够自动对办理事项进行分类汇总,分派到各个职能部门,代办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对代办事项进行处理。五件制办件系统可以将代办情况第一时间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手机短信平台、政务大厅咨询、网站等途径告知群众,群众也可随时通过触摸屏查询代办事项目前由哪一个部门、哪位干部负责代办,最大程度地方便居民群众。真正实现了代办员鼠标轻轻一点,键盘轻轻一敲,就能为居民提供指尖上的贴心服务。截止目前,共为居民代办各类事项3126件,群众满意率达100%。

(二)建设“三维数字社会”系统,实现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三维数字社会管理系统整合GIS地理信息系统、三维数字仿真模拟技术、传统拍照技术和街面实景视频技术,按照“以房管人”的原则,将街道辖区内2万余户家庭、100余家企事业单位、2000余家沿街商铺、700余幢居民楼、1600余座院落以及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和区域地貌,立体、直观地搬上管理平台,形成一个真实的三维实景立体街区。同时将街道100余项工作纳入到党建管理、民政双拥、劳动保障、城建城管等19个业务模块中,为街道和社区建立了一个规范、统一、共享的服务与管理平台。系统建设初期在信息采集过程中,街道组成120余人的队伍进行了一次覆盖全街道大走访活动,共走访2万余户采集400万条信息,走访人群涉及到困难户、低保户、上访户、意见户、失业群众、下岗职工、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极端人员、流动人口等各类人员,消除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先后解决了包括历史遗留难题在内的问题100多个,化解了一大批矛盾和纠纷,走访困难群众1000余户,帮扶救助困难群众300人次。现街道根据网格配备了50名网格员,网格员手持PDA手机终端,将随时变化的居民信息发送到该系统平台,保证了信息的鲜活、及时、动态,为街道进行社会管理决策提供迅速详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三)建设“四个平台”,实现政府服务方式转变。一是无线政务平台。对社区实行了“网格化”管理,将街道划分为50个网格,形成街道、社区、网格员、楼院长四级全覆盖信息管理网络,实现了“一网多格、一格全责、全员互动”。网格员随身携带“PDA手持终端设备”,与“三维数字社会”总控中心相互连接,及时对治安防范、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劳动保险、社情民意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等信息进行采集, 全面了解掌握社情、民情、舆情,也有效解决了因基层工作力量不足造成的管理滞后、服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二是视频监控平台。依托三维系统平台,同步设置了视频监控中心,形成了治安、城管、社区三位一体的视频监控网络。对辖区的治安状况、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等进行全天候、多方位监控,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动态,及时受理反馈各类社情民意,及时调度有关力量予以处置。三是服务群众平台。系统将辖区内孤寡、空巢、独居的老年人、残疾人、特困人群等纳入平台管理,安装了“民情通”呼叫器,通过拨通呼叫器,工作人员会根据三维数字社会个人信息系统迅速判断所处的方位、家庭情况,及时调度医疗卫生、派出所、物业单位、社区家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使他们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多项人性化的贴心服务。“民情通”开通以来,已处理热线电话629件,其中热线咨询425件,网上办理医疗保险、低保救助、廉租房申请等事项94件,处置辖区发生的环境卫生事件12件,为老人们服务98次。四是政务量化平台。机关干部每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三维系统平台会及时将事务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间、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对群众进行公布,由群众进行监督,真正将机关工作“晒在阳光下”,在提升群众话语权的同时,机关干部的评先树优也“一切以指标说话”,有效杜绝了基层管理中底数不清、数据不实,各部门相互独立、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三、新模式带来的主要效果

“三维数字社会”管理服务模式集综合管理、分类管理、分类统计汇总功能为一体,切实提升了机关工作效能,改变了机关工作面貌,得到了基层群众的一致认可。

(一)群众切身获益。一是规范和简化了群众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缩短了办事等候时间。二是群众向街道和上级单位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了,处理速度提升,信息反馈及时。三是监督方式实现多样化,现场评议、网络评议、电话评议多种方式并存,各项工作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四是群众有急事可通过“民情通”呼叫服务中心及时得到解决。五是公共服务系统可让群众很方便地查阅到各类社会服务信息。

(二)工作效能发生深刻变革。一是机关效率实现质的提升。三维数字社会管理系统内包含辖区居民的所有信息,社区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可以轻松地完成日常人口数据统计和报表上报,不必将大量时间浪费在反复入户调查上,使工作人员能够从繁琐的帐表卡册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的时间到一线为老百姓服务。二是工作针对性显著增强。社区管理人员可以根据系统统计出社区的实际情况,迅速筛选出各类弱势群体,并定位到其住所,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项目,大大提升了社区的服务水平。三是通过该系统,社区管理者可以及时跟踪居民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确保居民的诉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7篇:社会化管理范文

从军人刘波的父债子还案中,看出不合法的债务不应该由其子女负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舆论支持刘波的行为,但是法律角度上他不应去承担不应该承担的义务;从夫妻看黄碟被警方拘捕案中,对执法依据是道德还是法律产生了疑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和道德存在了冲突,但是道德观念不应该代替法律规定,成为执法的理由;从全部财产遗赠情人,而被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判为无效的案件中,对把道德和法律的新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定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由此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了置疑。

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建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听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内涵,。“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却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最终使法治消于无形,尤其是在我们预备依法治国的时候,就更不要随随便便在适法的时候谈道德,用道德的东西来左右法律的判定。在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之前,千万别把道德扯进来。因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假如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建设的重点!

参考文献摘要:中共中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法理学》孙国华主编《民法学》王利民主编《民法学说判例和立法探究(二)》梁慧星著《道德不应成为法律的藩篱》寿新宝张贤海著《法律的道德化摘要:中国法治的一种自然的冲动》耕农著

德治和法治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如周朝的“明德慎刑”(即提倡德教,慎用刑罚)到大唐律的“依礼制律,礼刑合一”尤其是《唐律疏议》中摘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德礼之用”就很鲜明地证实了一点摘要:道德是法律的实质渊源之一。(现在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笔者认为是法的形式渊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只不过是中国整个伦理化传统的一个部分而已,只是这种历史传统的一个寄托而已。

当然,对于社会的道德体系的构建和宣扬,这种传统也许很好,但对于法律就不尽然。笔者认为,一种严格的技术化操作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法治最初作为一种统治方式被提出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客观性,而伦理性的法律以及一种法律的伦理性操作(这个事件中更重要的体现是后者)则会在根本上触动这种客观性。假如不是德作为法治的补充而是法成为德治的工具的时候,当人们以一种道德标准来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时候,法律的技术化操作就不再被需要了,法治事实上也就不存在了。在这样一种传统中,人们运用法律需要的不是职业的法官、律师以及其他种种操作人员和操作程序,而是一个道德上的权威,而这正是中国几千年来的法律实践,这种实践使得中国的法治始终走不出困境。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分析

何谓“道德”,按照《辞海》的解释摘要: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老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人民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功能。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因为法律同道德还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如摘要:

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形式加以表现。道德不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中。

两者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加以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得多,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

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的褒贬功能、教育的力量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影响保证实施;

两者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终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仍存在并进一步发展。恩格斯说过摘要:“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

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因为法律是刚性的,是理性的,是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我国不同于适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道德通过法律表现是正常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法律探究者、实践者(如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都把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无论是追究、辩护或者分析判定都会把道德通过法律的正常表现而混淆一同。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为“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换个通俗点说法就是道德法律化

由此道德法律化成为现代社会转型期的特征表现。笔者从以下3个公开案例中发现了从民事行为和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化新问题。

二、现代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1.从父债子还案中看民事行为中的道德法律化

几千年来,“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儒家文化中最关键的是“父为子纲”,父子之亲为最高。因此子(女)有对父(母)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偿还责任,以为“孝道”。

最近中心一家权威的电视台在它的收视率很高的节目中,说了这样一个“父债子还”的故事摘要:现役军人刘波,得知自己的父亲因为赌钱输掉了五万余元,为偿赌债,贪污十几万元。刘波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动员自己的父亲坦白,使父亲熟悉罪行,接受制裁,减轻自己的罪责。然而,父亲有五万多元赃款无法退赔,这个沉重的债务就背在了刘波和他的母亲身上。刘波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千方百计地筹钱,但是仅仅靠他的努力,就是节省再节省,也达不到还清“父债”的目标。刘波的亲人不忍这一家人吃糠咽菜,刘波的战友和部队领导不忍刘波忍饥受饿,都慷慨解囊,无私捐助,但还是凑不够这笔“债”款。刘波毅然走向血站,决定卖血还债,只是由于不符合要求,才没有用自己的鲜血来为父亲还债。刘波终于偿还了父债,父亲也随之减刑。

笔者认为按照民法规则,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他人没有为其承担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没有经过合法的债务转移手续,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不是债务人的人来承担,都是违法的,其中也包括债务人的亲属。

即使是那些所谓的“退赃”,也只能是犯罪人自己承担退赃的义务,其他人无论是其亲属还是亲属的朋友、同事和战友,都没有义务为他人的犯罪行为退赃。强制或者以其他任何理由“引诱”他人为犯罪人退赃,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波正是这样。他父亲的贪污所得,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在其父犯罪的时候,刘波还没有工资收入,只是在部队服役的一个战士。这些都排除了刘波为其父退赃的可能性——他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为其父退还赃款,负担“父债子还”的义务。

还要说明的是,追赃是为了挽回国家的损失,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为了使国家挽回损失而使人民遭受不应有的痛苦。假如不惜以人民以“血”的代价,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来挽回国家的损失,那肯定是违反国家法律宗旨的。

2.从夫妻看黄碟案看行政执法中的道德法律化

据《华商报》载,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居民张某家中正播放“”的举报,几名民警前去调查,发现张某家中仅夫妇二人,电视已经关闭,民警要求夫妇交出“黄碟”,双方发生冲突,一名民警手部受伤,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都展开了讨论。从法律技术上讲,对于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论应当是一种法律解释的争论,包括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以及内容的分析解释,比如对于可能涉及此种行为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有关严禁物品的规定》以及公安部的“除六害”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以及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和解释,从而维护民警的行为或以之对抗。

但事实上笔者看到的持“违法”观点的执法者和讨论者更多进行的不是一种法律解释而是一种道德评判,比如说有律师认为“光碟本身就是国家明确规定的非法物品,不应流入社会非凡是家庭中,所以,以任何形式贩卖、传播和观看物品都是违法行为,即使是夫妻两人在自己家中观看也不例外,公安部门有权查处和没收该光碟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或相应的治安处罚”,违法结论已下却没有任何具体条文和条文和事实之间的逻辑推理,很明显带着“应然”成份,撇开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一新问题不谈,而是将法律进行道德化的解释和适用。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是对肯定人性化的,即尊重个人的权利,法律是对其权利的保护和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制裁,这当中包括了保护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最重要的原则。当然,法律禁止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既没有聚集他人一同观看,也没有传播散发黄碟(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就此而言,张某行为并不触犯法律,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并且已经结婚,有足够的判定能力。观看所谓的黄碟,没有造成法律或者其他道德观念禁止的行为后果的话(如活动),认定违法犯罪是很牵强的。这是道德被法律化而侵犯公民权利的明显例子

3.从遗赠情人案看司法审判中的道德法律化

四川省的蒋伦芳和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黄永彬和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此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其居住地四周群众也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的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和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公布了黄永彬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和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由于本案涉及新问题的独特性,一度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南方周末》和央视的《今日说法》等媒体也对其进行了报道。结果在社会中引起很大反响,而且在法学界也激起了较大的争鸣。虽然参和争论的各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但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二奶”张美英是否有权取得她男友黄永彬遗赠给她的财产。综而观之,对本案形成了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法律意见摘要:

一种意见认为,“对婚外同居人所作之赠和或遗赠”应被视为一种典型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摘要:遗赠人黄永彬和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和原告张学英,即本案中的受遗赠人,从1996年以来长期进行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第禁止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属违法行为,所以,遗赠人黄永彬把其遗产赠和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死者黄永彬立遗嘱处分其合法财产以及第三者张学英积极主张自己受遗赠的权利,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社会公德的体现,因此,都应该等到我们全社会的尊重,当然也应该得到作为社会正义体现的法院的尊重,所以法律应当确认遗赠人的遗嘱、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折衷意见认为,遗赠人将全部遗产赠和同居之第三者,完全无视和其有合法婚姻关系长达三十年之原配妻子之存在,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和普通人民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驰,如法院判原告胜诉势必产生负面导向功能,但若完全否认遗赠人遗嘱的效力,将其财产全部由被告法定继续,亦有不妥,最好的办法是法官应平衡双方利益,追求具有“社会妥当性”的判决结果。

以上观点从道德和法律相联系的角度来分析这个新问题,自有其道理。不管三种意见各自基于什么理由得出什么结论,它们都不同程度出现一个很重要的不当,即把道德和法律的新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定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这是其不足之处,也是使得本案的法律新问题不能得到顺利解决,引起较大争议的一个原因。笔者认为解决本案法律新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分析清楚遗赠人本身的行为性质,厘清道德和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廓明法律和道德在本案中的各自功能和地位,不能简单地用道德的喜好来取代对法律是非的判定。

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于法有据的法律行为。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摘要:“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续权。”即是说国家对私人的合法财产无论在其生前或死后都是一并依法进行保护的,保护其充分地享有和行使对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作出规定摘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接着,我国《继续法》第十六条又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摘要:“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的黄永彬的遗赠是依照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继续法》等法律而定的,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他所立遗赠的形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所以笔者认为摘要:黄永彬的用遗赠方式将其合法财产遗赠给原告并不违法,这是一个设立财产权利转让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他暗地里包“二奶”,把遗产赠给其“二奶”却是另一回事,即为事实行为。法律应当对人所具有的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判定,而不是对一个事实行为进行判定,否则,会本末倒置。以“社会公德”作为断案依据,是在以道德的名义进行审判,法官在这里不是成为护法使者,而是成了道德卫士,法院也成了道德裁判所。所以,遗赠人黄永彬死后的意志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受遗赠人张美英的财产权利也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而不是以社会公德作藉口,对死者的意志和生者的正当权利要求漠然视之,置之不理。因此,法律应当确认遗赠人的遗嘱、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三、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建设的重点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以上3个案件中,我们看出摘要:道德标准已经过多的干涉了法律领域,道德标准甚至已经替代了法律逻辑,这和其说是法治的人性化,不如说是法治的一种潜在危害。在这个新问题上,美国民众对于辛普森案件的态度真是值得国人咀嚼和反思摘要:辛普森被法官宣判无罪之后,美国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但审判是公正的。”因为从道德的角度,辛普森杀妻行为是真实的、辛普森是有罪的;但是法律的公正并不是单纯的实体意义上的公正,因为法律的公正还包括形式(程序)上的公正。有句法律谚语摘要:“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证据是真实的,但是取得证据的形式是违反法律规定,“树是毒的,结的果也就是毒”。

法律和道德最根本的区别也就在此,法律和社会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的标尺,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因为法律同道德还有许多异质的地方,如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和所属的范畴不同。法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

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建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听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内涵,。“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却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最终使法治消于无形,尤其是在我们预备依法治国的时候,就更不要随随便便在适法的时候谈道德,用道德的东西来左右法律的判定。在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之前,千万别把道德扯进来。因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假如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摘要摘要: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为“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换个通俗点说法就是道德法律。笔者从三个公开案例中发现了从民事行为和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化新问题。

从军人刘波的父债子还案中,看出不合法的债务不应该由其子女负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舆论支持刘波的行为,但是法律角度上他不应去承担不应该承担的义务;从夫妻看黄碟被警方拘捕案中,对执法依据是道德还是法律产生了疑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和道德存在了冲突,但是道德观念不应该代替法律规定,成为执法的理由;从全部财产遗赠情人,而被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判为无效的案件中,对把道德和法律的新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定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由此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了置疑。

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建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听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内涵,。“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却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最终使法治消于无形,尤其是在我们预备依法治国的时候,就更不要随随便便在适法的时候谈道德,用道德的东西来左右法律的判定。在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之前,千万别把道德扯进来。因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假如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建设的重点!

参考文献摘要:中共中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法理学》孙国华主编《民法学》王利民主编《民法学说判例和立法探究(二)》梁慧星著《道德不应成为法律的藩篱》寿新宝张贤海著《法律的道德化摘要:中国法治的一种自然的冲动》耕农著

德治和法治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如周朝的“明德慎刑”(即提倡德教,慎用刑罚)到大唐律的“依礼制律,礼刑合一”尤其是《唐律疏议》中摘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德礼之用”就很鲜明地证实了一点摘要:道德是法律的实质渊源之一。(现在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笔者认为是法的形式渊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只不过是中国整个伦理化传统的一个部分而已,只是这种历史传统的一个寄托而已。

当然,对于社会的道德体系的构建和宣扬,这种传统也许很好,但对于法律就不尽然。笔者认为,一种严格的技术化操作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法治最初作为一种统治方式被提出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客观性,而伦理性的法律以及一种法律的伦理性操作(这个事件中更重要的体现是后者)则会在根本上触动这种客观性。假如不是德作为法治的补充而是法成为德治的工具的时候,当人们以一种道德标准来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时候,法律的技术化操作就不再被需要了,法治事实上也就不存在了。在这样一种传统中,人们运用法律需要的不是职业的法官、律师以及其他种种操作人员和操作程序,而是一个道德上的权威,而这正是中国几千年来的法律实践,这种实践使得中国的法治始终走不出困境。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分析

何谓“道德”,按照《辞海》的解释摘要: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老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人民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功能。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因为法律同道德还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如摘要:

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形式加以表现。道德不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中。

两者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加以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得多,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

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的褒贬功能、教育的力量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影响保证实施;

两者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终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仍存在并进一步发展。恩格斯说过摘要:“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

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因为法律是刚性的,是理性的,是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我国不同于适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道德通过法律表现是正常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法律探究者、实践者(如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都把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无论是追究、辩护或者分析判定都会把道德通过法律的正常表现而混淆一同。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为“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换个通俗点说法就是道德法律化

由此道德法律化成为现代社会转型期的特征表现。笔者从以下3个公开案例中发现了从民事行为和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化新问题。

二、现代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1.从父债子还案中看民事行为中的道德法律化

几千年来,“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儒家文化中最关键的是“父为子纲”,父子之亲为最高。因此子(女)有对父(母)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偿还责任,以为“孝道”。

最近中心一家权威的电视台在它的收视率很高的节目中,说了这样一个“父债子还”的故事摘要:现役军人刘波,得知自己的父亲因为赌钱输掉了五万余元,为偿赌债,贪污十几万元。刘波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动员自己的父亲坦白,使父亲熟悉罪行,接受制裁,减轻自己的罪责。然而,父亲有五万多元赃款无法退赔,这个沉重的债务就背在了刘波和他的母亲身上。刘波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千方百计地筹钱,但是仅仅靠他的努力,就是节省再节省,也达不到还清“父债”的目标。刘波的亲人不忍这一家人吃糠咽菜,刘波的战友和部队领导不忍刘波忍饥受饿,都慷慨解囊,无私捐助,但还是凑不够这笔“债”款。刘波毅然走向血站,决定卖血还债,只是由于不符合要求,才没有用自己的鲜血来为父亲还债。刘波终于偿还了父债,父亲也随之减刑。

第8篇:社会化管理范文

【题目】企业退休员工社保管理模式优化探析

【绪论】退休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管理方式探究绪论

【第一章】企业退休人员社保管理社会化概述

【第二章】退休人员社保管理社会化的现状

【第三章】退休人员管理社会化中存在的问题

第9篇:社会化管理范文

关键词 云计算;云社保;社会保险

中图分类号 TP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66-0098-02

1 云计算技术和云社保的概念和实现意义

云计算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技术,已经开始影响各行各业的信息化发展。云计算技术是一种信息处理方式,其原理是把完成信息处理所需要的计算资源,利用互联网的快速传输性,把数据的处理工作从单台计算机转移到了分布式计算机集群中。通过这样的统一处理和调配,把各类信息数据分解布置在由大量计算机服务器集群所组成的资源处理池中,再通过池中的各种应用系统把信息数据转化处理成以计算能力、存储空间和软件应用等形式存在的各种服务提供给用户。从技术的角度上来说,云计算技术是将分布式计算、并行计算、效用计算、网络存储、虚拟化、负载均衡、热备份冗余等多种传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融合和发展后的产物。相对于一般的信息服务而言,云计算技术信息规模的庞大性,使用的便利性,成本的低廉性,以及较高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扩展性,赢得了多方面的厚爱。各国和各地区的政府部门都在借助云计算技术的发展趋势,结合政府工作的特殊性,积极打造智慧城市、智慧国家,并努力以此提升国家和地区竞争力。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云计算技术的发展水平将是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在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的进行完善。在“十二五”以及“十三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发展壮大的崭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的经办工作,也从最早的单一化运作进入了现在的大数据时代。我们都知道,在任何一个领域中,没有相关的数据,就不能进行必要的分析,更不能对此做出相应的决策。对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所存在的海量数据而言,一方面,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迫切要求能够将社保数据建立在“云”端,形成一个低成本、高效率、海量规模、可扩展性好的信息共享平台,用于整合各类数据资源,从而更好的完成各项经办工作,更好的为参保人员服务;另一方面,如何对多年来积累的大量历史数据进行系统而有效的统计和分析,从而为社会保险的决策工作提供正确指导,并为社会保险政策的管理和实施找到详实依据,也是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行政机构最迫切的需求。于是,云社保就应运而生了。

2 实现云社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实现云社保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对于社会保险的信息化管理而言,信息资源的充分性和统筹程度,决定了社会保险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因此,通过云社保统筹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资源,有利于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的决策支持;其次,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工作分散零碎等特点,形成了大量的零散数据和信息孤岛。通过云社保整合及共享这些数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技术支撑能力;第三,在社会保险经办过程中,前台服务和网络服务是当前社保工作人员与参保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的主要渠道。但是,由于前台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大以及普遍较低的服务水平,造成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而社保网站的信息更新速度慢,访问率低等问题的存在,又使得公众无法从社保网站上获取到有价值的信息。通过云社保搭建的信息平台,能够在横向上解决银行、医院、药店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互共享,纵向上实现上级主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参保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从而改善服务质量,规范服务渠道,加强社保基金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从可行性上来看,云计算技术内在的技术复杂性,决定了其在具体领域的应用工作不会是一个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在统一的领导和管理下,通过合理的统筹规划,提供政策、经费、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持才能实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新生态发展。”的理念,从而营造出了良好的政府氛围,推动了互联网服务应用的更快实现,为云社保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证。在技术层面上,计算机病毒的查杀和防御技术、网络防火墙技术、计算机数据加密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出现,为互联网云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持;而手机、电脑等信息终端的普及,又为云社保服务平台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各行各业人才的储备和观念革新,为云计算技术在各方面的应用,提供了力量源泉。这一切都为云计算技术能够充分应用到社会保险领域铺垫了基石,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3 制约因素及建议

尽管在目前看来,云社保的建设工作有着众多良好的基础,但是在实际建设工作中,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

1)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不均衡。从目前来看,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制定了专门的政策,各地区都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社保服务平台,但是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而信息化建设又是一项投入大、见效慢、时间长的工程,导致发达省市与落后地区之间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发展不均衡。因此,应当重点加强落后地区的信息化建设,加快城乡社保信息的覆盖和完善,并进一步推动全民社保网上服务。

2)信息共享交流的渠道还不够完善。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险的经办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性不足,很多信息的共享交流存在阻碍和滞后。因此,有必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安、医院、银行等部门以及和参保人员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实现信息共享、技术共享,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信息服务平台不够标准化和规范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言,建立统一规范性的信息化服务平台,有利于确保各项业务服务协调一致,使经办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一体化,同时有利于降低数据分析的困难程度,减少了信息化成本,从而让社会保险的相关决策更加智能化、科学化和精细化;而对参保人员而言,一个统一规范性的信息化服务平台,有利于更好的保护个人相关信息不被泄露和盗取,能够更好的营造网上参保服务的氛围和意愿,减少参保过程中的复杂性和繁琐性。

4)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社会保险的业务多样性和云社保的技术复杂性,要求技术人员不仅要懂计算机技术,还要了解各项社保业务的经办工作。因此,只有提高整个经办队伍的整体经办水平和素质,加快引进高素质技术人员,提高人员薪酬待遇,才能更好的适应未来云社保的发展需要,从而进一步推动整个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4 结论

将云计算技术应用于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中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方便管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适应现在和未来社会保险的发展状况,其深入的开发必将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化的全面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有更好的应用云计算,提高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才能实现“十三五”规划中对社会保险提出的目标,全面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劲松.云计算发展及应用研究[J].广西通信技术,2011(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