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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精选(九篇)

城市绿化

第1篇:城市绿化范文

关键字:生态绿化;生态城市;植物群落

中图分类号:S8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创建生态城市的一体化格局,提升城市生态设计水平

生态绿化通过构建多样性景观,对城市整体空间进行生态合理配置。城市生态绿化应贯彻生态优先准则,同时参与城建项目规划和建设过程,而不是工程建设的最后补漏和修饰。其思路:在实施城市生态绿化建设中尽量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把城市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完善城市绿地规划布局能有效协调城市居民与环境的关系;根据城市气候效应特征和居民生存环境质量要求,搞好城市绿化布局并进行城市绿化系统设计,提出城市功能区绿地面积分配、品种配置、种群或群落类型方案;根据生态功能区建设理论,建立环境生态调节区,在此区中,自然生态系统的特征和过程应被保留、维护或模仿。

城市绿地在城市生态环境中担负着环境净化的重要功能,防止城市污染。应用景观生态学的“基底―廊道―斑块”理论,建设城市生态绿地的绿网系统。根据城市不同分区的空间异质性,贯通城市内的绿廊结构,其中绿廊穿越外环绿带、楔形绿地和中心区园林绿地,将城市周边的清洁冷湿的空气经过高绿量的森林群落引入城市内部,缓解热岛效应,改善空气质量。在城市的生态绿化工作中,我们应注意城市绿地分布的均匀性和合理性。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城市公共绿地在新区与市民聚居的中心区、老城区之间得到合理的分布和平衡的发展。

城市生态设计工艺,是指根据自然生态最优化原理设计和改造城市生产、生活系统的设计和工艺流程。在城市的生态绿化中要应用城市与自然共生原理,广泛使用生态技术。如目前国际上开始推广应用的污水处理墙,装置的原理很简单,只是利用温室原理和植物、生物技术来处理污水,这种方法是全生物型的,不向大自然排放毒素。

二、加强城市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构建合理植物群落

物种多样性是促进城市绿地自然化的基础,也是提高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所以,生态绿化应恢复和重建城市物种多样性。我们应尽量保护城市自然遗留地和自然植被,建立自然保护地,维护自然演进过程;修建绿色廊道和暂息地,形成绿色生态网络;增加开放空间和各生物斑块的连接度,减少城市内生物生存、迁移和分布的阻力,给物种提供更多的栖息地和更便利的生境空间。生态绿化要发挥健全城市的生态功能,将更多的野生动植物引入城市,满足市民与大自然接触的天性要求。城市要尽量保存适应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的栖息地。西方国家常以野生动物的种类及数量来衡量城市绿地和生态环境质量,这对于我国也有借鉴意义。保护和建立半自然栖息地是生态绿化实现自然保护的重要途径。“半自然”是指人类干扰之前保留自然植被痕迹的地方,但又被人类深刻改变,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然。如遗留的林地、湿地、草地以及废弃的深坑、水库和人工湿地系统,它们是水生动物良好的栖息场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大量自然生境的丧失。生态公园是模仿自然生境、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的理想途径,如伦敦中心城区的海德公园、中山市的歧江公园,都是较好的例子。中国大多数城市中的自然环境与外部大自然断绝联系,但通过划分城市的生态功能区,构建城市的“绿楔”、“绿廊”以及“绿网”,能够恢复城市外部生物基因的正常输入和城市内部生物基因的自然调节。特别是在草地生态、森林生态、淡水生态系统中的生态交换关系,不仅要求是水平向的而且应该具备垂直向的承载条件(如自然坡岸、湿地、攀缘面等)。城市在引入自然群落运行机制时,宜划分正常生态区、过渡生态区、变异生态区、半自然区等不同区域,确立各级生态功能区之间、城市生态区之间与外部生态区之间的生境通道和生态走廊,为不同丰度、不同干扰承载力的生物群落之间的基因系统和调节创造条件。

三、提高植物配置水平,体现城市地域人文特色

城市生态绿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的植物配置。首先要求我们提高对植物品种的认识,加强地带性植物生态型和变种的筛选和驯化,构造具有乡土特色和城市个性的绿色景观;同时慎重而节制地引进国外特色物种,重点还应是原产我国,但经过培养改良的优良品种。目前多数城市的绿化植物种类不够丰富,这与对绿化植物的要求太高,过于追求完美或轻易否定有关。片面追求“四季常绿”,使适应性强、色彩丰富的落叶植物遭冷落:“一次成型”等急功近利的做法,也导致慢长植物和缺乏大规格花木的植物被随意抛弃和轻易否定。又如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生长良好,生态效应高的植物,像华南地区的幌伞枫、秋枫、海南蒲桃、野牡丹等优良植物品种乏人问津;而南洋杉、海枣、红刺露兜树等滥用;大王椰、台湾草、黄金榕铺天盖地。由于我们对植物生存环境特性缺乏了解,出现了将一直生活在阴凉环境的罗汉松大树千里迢迢移栽在干热的岗顶上,结果只能是枯萎死亡。在城市绿化中,我们应利用不同物种在空间、时间和营养生态位上的差异来配置植物,最终形成乔灌草结合、层次丰富、配置合理的复合植物生态群落。

绿量是城市绿地生态功能的基础。目前城市绿化中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往往不能真正体现出绿地的生态效益。在统计学上,大片草坪的绿地率很高,但并不见得比大乔木下硬质铺地的绿化形式更符合城市人居的需要。而立体三维绿化能大幅增加城市的三维绿量,降温除污减噪效果显著,却不能纳入城市绿地的统计中。生态绿化不仅要提高绿地率,最主要的是高绿地的叶面积指数。鉴于此,我们应尽量选用叶面积大、叶片宽厚、光合效率高的植物,提高群落光合效率,创造适宜的小气候环境,降低建筑物的夏季降温和冬季保温的能耗,提高市民与自然环境的连接感;选择耐污染和抗污染植物,能发挥绿地对污染物的吸附和同化作用,降低城市污染,促进城市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第2篇:城市绿化范文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加强科学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绿化和保护树木花草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的权利。

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及其他城市绿地。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景观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并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标准和绿化面积要求的,不得核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资质审验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

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属市管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属各区和建制镇管理及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其主体工程是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五年养护费用,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绿化。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市区行道树树干中心不得少于一米;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中心不得少于一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得低于九米;

(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制定保护措施,服从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十八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九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布,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和全民义务种植和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内部自行投资种植、建设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配套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地设施,归居住区所有;

(四)居民个人自行种植或者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和绿化设施,归居民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者负责;

(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城市绿化养护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加强养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和养护单位及个人的保护和养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改变、占用的有关手续,缴纳绿地占用费。

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应当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八厘米的树木十五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批准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的十日内,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应当及时补栽新树。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时,应当避让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商请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对木,采摘花果;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

(五)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

(六)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或者生产等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市城市古树名木进行鉴定、确认,并设置明显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严禁砍伐、移植城市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应当提出可行的移植方案,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五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禁止采摘古树名木的果实及种籽。因科研确需采摘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在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可对建设单位按绿化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二)建设单位委托无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等级规定的,可对建设单位按设计费的二倍或者施工费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三)设计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等级规定的,收缴设计费,可对设计单位按设计费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

(四)施工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等级规定的,可对施工单位按绿化工程投资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的绿化计划完成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可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每砍伐一株责令补栽胸径不小于八厘米的树木十五至二十株,并处以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胸径不小于八厘米的树木,可处以每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造成损害的,可处以每株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个体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擅自砍伐、移植或者损害古树名木致使受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同树种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籽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中,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与林业等主管部门的职能交叉,由市人民政府协调。

第四十五条 县(市)的城镇绿化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基础内容城市绿化是栽种植物以改善城市环境的活动。 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还原组织

城市生态系统具有受到外来干扰和破坏而恢复原状的能力,就是通常所说的城市生态系统的还原功能。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中绿化生态环境的作用。对城市绿化生态环境的研究就是要充分利用城市绿化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这一重要性质。

20xx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

20xx年,各级绿化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唱响以人为本,共建绿色家园的主旋律,大力提高全社会的植绿、爱绿、护绿、兴绿意识,着力推进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着力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着力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国土绿化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为推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又快又好的发展时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造林绿化快速发展。全国全年共完成造林面积379.65万公顷,新封山育林256.96万公顷,造林合格率、保存率保持较高水平,封山育林和灌木造林比重进一步加大,林业碳汇、林木生物质能源、森林健康等工作相继展开,林种结构得到优化,林分质量明显提高,新造林的非公有制比重超过47.5%。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成效显著。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117.69万公顷,工程区9533万公顷森林得到了有效管护。工程实施以来,工程区森林面积净增800多万公顷,森林蓄积净增4.6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增长量的43%以上;66.5万富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工程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

第3篇:城市绿化范文

【论文摘要】: 文章通过对立体化绿化的含义阐述,介绍了城市绿化立体化的意义、形式及其推广方案。并且介绍了几种立体化绿化的植物。

一、城市立体化绿化的含义

城市的立体绿化,广义上的立体绿化实际上就是充分利用三维空间进行绿化,最大限度的增大绿化量。如 乔、灌、草结合进行绿化,对墙体、屋顶进行绿化使园林植物在城市建筑物表面生长发育等形式,都是立体绿化。狭义的立体绿化是除了地面绿化形式的其它绿化方 式,如墙面、屋顶绿化等。充分的利用立体空间进行绿化,是目前城市园林绿化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绿化、美化城市环境的新的途径。

二、城市立体化绿化的意义

1. 在当前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寸土寸金,单位绿地建设又必须达标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立体空间绿化,增加绿地率,可以有效的缓解用地矛盾,在完成绿地指标情况下,增加必需的硬化空间。

2. 立体绿化有效的美化了城市环境,增大了城市绿化的绿量,使绿化视线由平面向空间转移,丰富了人们的视线。园林绿化为柔和的软质量观与楼房的硬质轮廓配合,丰富了城市建筑群体的轮廓线,形成很好的景观,使人有回归自然的感觉。

3. 立体绿化增加了城市绿量,有效的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了生产生活质量。绿化是城市的肺脏,它能调节城市的温度、湿度,净化空气、水 体、土壤,促进城市通风,减少风害,降低嗓音等生态效益,改善城市小气候。有研究表明有立体绿化的建筑物比无立体绿化建筑物的室温要低2-3度,绿化有效 的缓解了城市的热岛效应。

4. 形式多样的立体绿化满足城市复杂立地条件的绿化要求。城市立地条件存在多样性,有平地、斜坡、河流、道路。因此护坡、桥梁、河道都可采用立体绿化来增加稳定性,增强安全感。

三、城市立体化绿化的形式

城市立体绿化的形式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地面立体绿化:这种形式往往不被人列入立体绿化范围,事实上搞好地面立体绿化在城市绿化建设中更有其实际意义,因为我们大量的绿化都是在地面上做的。现在的城市绿化大到广场小到单位庭院绿化,对地面绿化往往只满足于铺一片草皮,栽几片灌木,认为意境比较纯净,视线开阔,没有杂乱感,便于驾 驭,且投人比较低。但这种绿化方式忽略了对乔木的运用。浪费了大量的绿地的上层空间,如果我们在绿地上栽上乔木,不仅有效的加大了绿量,也丰富了绿化的景观层次。使绿地植物配置更加合理,便于绿地养护管理,给人们一个有林荫环境的游憩环境。

2. 墙体围栏绿化:对城市建筑的实体墙、围栏采用各种攀援植物进行绿化,数株藤木就可以起到遮荫、覆盖墙面、改善环境的作用,形成苍翠欲滴的绿色屏障。

3. 桥体、桥柱绿化:在桥的两侧适当设置种植槽栽植园林植物,可以增加绿视率,起到吸尘、降噪的作用,使桥体不再是一个硬质的交通载体,而变的生气盎然。

4. 主体花坛:在广场、游园等地设置摆花花坛或以五色草等植物为主装饰的绿柱、标语架等临时设施,绿期也有几个月,起到美化点睛的作用。

5. 阳台绿化:在许多城市,居民爱好在阳台、窗台种花摆花,使生活环境绿意浓浓,体现出自然生息,用绿化装饰了家居,提高了生活质量,陶冶了情操。

四、立体绿化品种选择

立体绿化还没有被人们普遍接受,可供学习、模仿的范例也不多,人们对立体绿化可用的绿化素材也不是很了解。目前墙体、屋顶、阳台的绿化可选品 种很多,我们在选材时也应注重生物多样性,一个生态系统,生物越复杂,生态系统越稳定。在绿化配置上就要做到植物的多样性,并使之各得其所,提升景观的同 时,也提升了生态效应。如对墙体绿化采用攀援植物绿化,常见的品种有地锦、爬山虎、凌霄、紫藤、常春藤、迎春,扶芳藤、蔷薇、金银花、牵牛花、络石、木 香、葡萄等植物,在配置时,可选落叶植物和常绿植物搭配种植,如以爬山虎为主的墙面。种植部分常春藤或其它常绿品种。屋顶绿化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土层厚度, 各项管理设施、措施到位,绿化时与地面绿化无异。条件相对差一些,土层厚度相对比较薄,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可以选择一些抗性比较好的品种,如佛甲草、马齿苋、马尼拉、爬山虎、蛇目菊、扫帚草等耐旱植物。居民阳台可选择一些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植物,如吊兰能吸收空气中的一氧化碳、甲醛。天南星能吸收空气中的 苯、三氯乙烯,还有常见的金桔、朱砂桔等,可抑制细菌,预防感冒,气味清新又不乏观赏价值,这些品种均可选择。

五、立体绿化的推广

1. 积极引导立体绿化建设,营造立体绿化的氛围。在绿化检查评比中加大立体绿化评比份量,促使各单位搞好立体绿化。

2. 主管部门要在立体绿化技术和植物材料等方面搞好指导工作,使各单位进行立体绿化时没有技术难关。

第4篇:城市绿化范文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看来,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5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城市的绿化目标。为此,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多种树、种大树,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质量。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河边、湖边、海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耸园的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特别是在特大城市和风沙侵害严重的城市周围形成较大的绿化隔离林带,在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以植树造林为主,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近期内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在*2年底前完成补充编制工作,并依法报批。对于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1年底前补充、完善。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国家将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区、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六)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耍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在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

(七)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并抓紧组织修改《城市绿化条例》,增力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法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建设部和省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汉事日程。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建设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健康发展。城市绿化的项目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基地建设以及苗木供应,确保植树成活军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园林城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第5篇:城市绿化范文

近几年来城市建设正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作为城市生态主要因素的城市园林绿化,却时而落后于城市建设的发展。为此,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实现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必须加快城市园林绿化步伐,走一条城市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道路。

一、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功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国家已把园林绿化作为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到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运用园林绿化所使用的树木、花草等,合理布局组成植物群体,从而发挥出与人类的生存、生活、生产有着密切关系的多种功能。

(一)吸收有害气体。

(二)减少粉尘污染。

(三)净化水体。

(四)降低噪音和震动。

(五)改造自然、消除灾害。

二、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有社会原因,如实际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决策者和专业人员知识和审美取向的局限性;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缺乏统筹考虑等,使得园林绿化发展速度虽快,但效果并不理想。

(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不到位

1.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缺乏长远性与科学性。城市环境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园林绿化的质量,而园林绿化的质量又取决于城市园林绿化进行科学的布局即规划设计。通过规划设计,要使园林绿地在整个城市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在各类建筑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从而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和巩固,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目前,绝大多数城市虽已编制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但由于缺乏长远和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进程不协调,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和居民对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和游憩休闲等方面的要求。

2.未形成完整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于没有较为稳定、长久的规划系统来指导绿化规划,在进行城市园林管理时没有可靠依据,导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与规划实施的脱节。常常出现规划绿地经常受到一些单位和个人的侵占和吞噬,各类绿地数量严重不足,大大滞后于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要求及市民游憩出行和生态环境防护的要求。居住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公共绿地比例严重失调,在老的建成区,绿地更少。因此必须尽快编制、调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优化城市园林绿化布局。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

1.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各自为政,如:各开发区、各开发商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园林绿化管理,自成体系,缺乏全局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事件时有发生,随意伐木毁绿事件更是屡屡发生。还由于管理力度不强城市整体绿化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尽管已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但监督制度本身具有缺陷和信息不完全透明是客观事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制不完备

有法不依,管理者法制观念不强,在执法上存在着执法不严或某种程度的谋私问题;在管理方式上存在着以罚代管和以罚代法的倾向。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认识不够,管理不力。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发展,首先应加强城市管理,而且应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贯穿于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全过程。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到城市园林建设的完成,每个环节都要加强管理。

(四)城市园林绿化意识普遍不高

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起步较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迟缓的严峻局面。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城市总体建设不协调。城市在规划建设中,绿地预留面积比例不足,大面积、大手笔、高质量、高标准的绿化景观很少;城市园林绿化过分强调草坪,缺乏高大乔木。应提倡建造乔、灌相结合的复层群落。树种选择偏重花色树形,忽视其他抗空气污染的树种;过分重视城市绿化的景观效益,盲目追求覆盖率,忽视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

三、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的建议

(一)要科学运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法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它具有目标性、主观性和非程序化等特点。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必须有先进合理的方法。在目前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当中,德尔菲法和多阶段决策方法是最为值得探讨的两种园林绿化管理方法。

(二)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的其他途径

1.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要规范化。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区域性、生态性、舒适性、可利用性和可达性5个方面。首先,要突出区域特征和资源特征,将规划扩大到市域甚至区域范围,建立城郊结合、城乡一体的大绿地系统。其次,规划要更加注重绿地的生态效应,最大限度地保存典型生态系统和珍稀物种繁衍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反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系,以更贴近自然的生态化环境来取代过度精细栽植、缺乏生态价值的“绿色沙漠”。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要法制化。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必须强法和执法,管理法规要完善,并要严格执行,依法办事。要成立专业的管理监察队伍,要知法、执法、守法、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各级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克服“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的倾向,从人治转向法治轨道。

3.园林绿化管理要全民化。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涉及方方面面,所以应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社会化。

第6篇:城市绿化范文

关键词:园林管理;城市绿化;城市建设

城市绿化越来越成为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首当其冲的重要途径,首先能够美化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给人提供以放松和享受的可贵绿地;其次园林植物作为城市绿化景观中的主力军,能够缓解城市“热岛效应”,降低汽车尾气的污染程度,顺应了“低碳生活”的最新理念;最后还能够保护城市中珍贵的自然生态资源,给昆虫鸟兽保留栖息的家园,丰富城市的生物多样性,拉近城市居民与大自然的距离。

1园林管理在城市绿化中的意义

1.1保护城市生态和环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除了经济增长突飞猛进,产品技术日新月异,城市环境却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干扰和破坏。表现为原本的生态系统失衡,空气、水源与土壤受到了浪费和污染,生物种类锐减,绿地面积在城镇的不断扩张下被挤压,沙尘暴、雾霾等恶劣天气发生率大幅增涨,温室效应造成全球变暖,从而加剧了冰川的融化速度,人们对于科技的依赖程度与日俱增,“城市病”对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隐患。不仅人们的生存环境发生恶化,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也给人们的内心带来巨大的压力,居民生活品质得不到改善。在这种大背景下城市居民逐渐意识到维护环境的重要性,对于城市绿化倍加重视,希望通过完善的园林管理实现城市绿化效果,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愿望。

1.2弘扬人文精神,体现艺术审美要求

城市绿化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城市绿化中的园林艺术积累着长久以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成果,通过一个城市的绿化表现能够直接感受到本地区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面貌,在城市绿化中对于具体选用的绿化材料绝大多数直接来源于园林之中,包括花木和山石等等,依托合理的园林管理能够筛选出更具当地特色的绿化资源,经过园林设计和周密的施工计划和安排,能够使城市绿化更具独特性和深刻内涵,甚至于使出色的城市绿化成为城市招牌。而这些城市绿化理念的实现,脱离不了园林管理的跟进。只有通过有效的园林管理,提升园林绿化设计水平和施工技术含量,才能够使城市绿化显现出兼具人文情怀和当地风俗的更高层次,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和艺术享受。

1.3立足长远发展,提供日常维护

城市绿化并不是一个已经成型的模板,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长期的工程,无论是植物后期养护,还是凉亭、园路等设施的维护,都需要稳定持续的园林管理给予长期的支持。绿化植物对于环境变化较为敏感,当气候变迁或者生长环境恶化时,绿化植物将随之做出反应,比如枝叶干枯等问题,植物问题可以成为环境监测的参照,揭露城市绿化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接下来要面对的绿化方向。此外绿化植物常常要面对病虫害的威胁,必须通过严密的园林管理体系及时捕捉这些损害城市绿化效果的严峻问题,通过科学策划和合理组织,指挥园林管理者及时解决绿化中的难点问题。

1.4园林管理奠定城市绿化基础环境

对于城市绿化,植物花木、草坪灌木等的栽培养护是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植物花木的种植养护是园林管理工作的重点。完善的园林管理能够在改善城市局部气候、优化生活环境、降低汽车尾气排放危害等关乎城市绿化的难题中,发挥重要的改进作用,帮助城市绿化解决初期的环境基础问题。

1.5园林管理为城市绿化提供资源供给

城市绿化的最基层单位即园林苗圃。园林苗圃作为城市绿化苗木供给来源,好比城市绿化建设的“大本营”,缺少了有序的园林管理,想要园林苗圃提供数量充足、种类丰富、质量优良的绿化所用植物是无法达成的,从而阻碍了城市绿化建设进程和效果。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园林管理体系,尤其是优化园林苗圃管理,才能够使园林真正成为城市绿化里的丰厚“补给库”和稳定的“加油站”,充分促进城市绿化在拓展环境美化面积、拓展绿地覆盖率等方面发挥特殊作用,为城市生态圈建立一道坚实的屏障。

2改进园林管理工作的措施

城市绿化将完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化人文居住条件,实现城市的可持续长远发展,依托花木的装点种植和景观设施的布置。园林管理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供给,标准化的质量管理体系,才能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求。

2.1科学定位园林管理,强化其在城市绿化中基础作用

园林作为一项带有服务色彩的特殊产业形式,应向标准化、特色化深层次方向发展。通过科学的园林管理,保证苗木数量和种类符合需求,绿化工具规格达标,提高人员素质、技术水平,为城市绿化提供坚强后盾,满足城市绿化需求,真正发挥出园林管理在城市绿化工作保障作用,为城市绿化项目实施给予支持。

2.2长远规划园林管理,保证城市生态的良性循环

园林管理在城市绿化过程中应当建立长远规划,如苗木引种计划,病虫害防治计划、桥路面养护计划、低成活率植株的及时补种计划等。同时认真落实短期计划,将苗木销售作为动态经济回流来源,要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持续提高自身实力,加强园林绿化建设成效,进而实现城市绿化生态圈内的良性循环。

2.3探索园林管理的创新途径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新时期,园林管理也应当积极参考先进的管理经验,从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中寻找启发,积极探索园林管理的创新途径。同时对于未来的发展应当增长技术改进上的资金投入支持力度,注重新的绿化植物品种培育开发,同时研发无公害农药,在降低农药污染副作用的同时增强病虫害防治效果,对于新的种植技术和施工方法可适当拓展试用力度。

3结束语

为满足城市日益拓展的大幅绿化建设的需要,应当正视现状,结合各地区具体情况,依托完善的园林管理体系,更好的发挥其城市绿化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文精神和艺术审美享受、为城市绿化提供资源供给和日常养护等重要意义,力争在打造生态文明城市和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贡献出应尽的职责和力量。

参考文献:

[1]杨中军.提高园林苗圃在城市绿化建设中的作用探讨[J].中国西部科技,2014,(02):77+84.

[2]王秋燕,周春梅,彭殿宁.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园艺,2015,(04):136.

第7篇:城市绿化范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为加强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辅导,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培育选用优良乡土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并推广应用。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老城区改造区块绿地率不低于25%;

(二)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其他各类绿地单项指标按照本市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确需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受条件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总面积为准;

(二)建筑物架空层下的绿地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架空层下的绿地面积按20%折算;

(三)绿地范围内实施的园林小品,如绿地中的木地板铺装、亭、廊以及1.2米以下的游路建设所占的用地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

(四)城市规划控制并经整治的自然溪河、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建设用地范围内功能明确为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得计入绿地面积;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或零星乔木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六)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的,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不得低于0.4米),灌木及地被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屋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0.3米,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新建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5%;

(七)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林荫停车场内独立树穴的乔木按3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面积按停车场面积的10%折算。

第十条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为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发展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化面积的70%。

第十二条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必须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分期实施建设项目,与同期对应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也必须在其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附属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社区组织管理;居民在私人宅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负责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绿地的,须经市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城市绿地的认养活动。

有认养城市绿地愿望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的认养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逐步推行市场化养护,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绿化企业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单位进行修剪。修剪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迁移者应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绿化补偿费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缴标准收取。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化工程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根据《*省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或绿化设施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第8篇:城市绿化范文

关键词:城市园林;园林绿化;生态建设;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98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园林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是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整个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密切关联。城市园林绿化是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措施。城市建设要抛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建设这种对环境不负责任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使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合理规划城市发展方向,成为生态经济双赢的文明城市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长久目标。本文就城市园林绿化的作用、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简单分析,仅供参考。

二、城市园林绿化的意义和作用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形象的重要体现,是改善生态环境的主旨方向,是城市建设的环境基础和容貌标志,也是城市建设飞速发展的表现。城市园林绿化是借以改善生态环境、创造与自然相融合的生态生活空间以及稳定的城市绿地的基础上,使用生态学知识原理,利用植物的成长交替规律,在城市中建设合适合理的城市绿地,再现城市生态风貌。现今社会,城市的工业化进程速度非常之快,这样使得人们对生存环境的期望也越来越高。保护环境,让城市成为可持续化可循环的绿地环境是人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三、城市园林绿化的作用

城市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具有的不可低估的作用,可以净化城市空气、水分、土壤,保护人民健康;改善城市环境,创造舒适的小气候;提高城市景色美感和质量;丰富城市居民的文化精神生活。城市园林绿化对城市建设具有以下几点作用:

1. 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减轻城市环境污染。城市绿化能够吸收空气中因生活和工业制造产生的二氧化碳,同时能够释放出大量的氧气。园林绿化能吸滞粉尘,树木阻挡过滤着空气中的粉尘,成为天然的吸尘器。园林中的树木树冠茂密,能够有效降低风速,吸附空气中的大量飘尘,减少城市空气中的粉尘含量。而且城市中种植的一些植物能够分泌强大的杀菌素,杀死空气中的一些病原菌。城市园林绿化还能够降低温度,起到调节湿度的作用。

2. 园林绿化建设具有美化环境和市容,削减疲劳,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现代城市里高楼林立,城市街道车辆往来如梭,产生大量尾气和烟尘,让人们的生活工作环境越来越差,过快的生活节奏,让人们容易产生压抑、疲劳等不良情绪,因而城里人渴望回归自然,返璞归真已是城里人的一项重要追求。城市园林建设就是把城市建设成为自然和城市相融合的生态城市,把大量具有自然气息的花草树木种植到城市中,使用园林建造手法,就能形成城市中的自然园林,这样一来不仅仅能够美化人居环境、美化市容,还能满足人们的观赏和精神需求。现在很多城市中的绿化园林里每天清晨都有大量市民在城市公园中晨练。或者在其他时间里在园林中自娱自乐,城市园林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处场地。

3. 城市园林绿化具有保持城市可持续利用功能。城市是用大量物化劳动建成的载体,想要使之能够永续利用,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到重大作用,这个城市环境的好坏就非常重要,而园林绿化的数量和质量又是环境好坏的决定性因素。城市如果能拥有足够的公园和绿地创造出优美的景观,不仅能起到净化美化环境的作用,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市民素质的作用,起到激发群众热爱家园、共建美好家园的作用,还能使城市房地产增值,提高城市的品位和档次,这些有形和无形的作用,使城市永葆青春、永续利用所必不可缺的。

三、当前城市园林绿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城市园林绿化产生的效能低下

当前城市园林绿化效能低下的主要原因是城市绿地、绿量不够。城市绿化在规划设计阶段没有考虑城市生态绿化效果的问题,大多是注重城市美化功能,仅仅追求了艺术和视觉效果,造成了城市绿地植物品种单一,生物群落不能发展,大大降低了城市绿地的生态效能。城市绿量不够是因为城市中很多绿化工程都采用草坪设计,这样使得大量绿地成为观赏性较强的草坪,占用土地面积的同时没有产生城市绿化的效果。这样以来城市绿化部能形成园林应有的立体式园林绿化网络,导致城市绿化产生的环境效能低下。

2. 城市绿化维护成本高

城市园林绿化因受到用地、人工、经济效益等影响,产生的费用越来越高。其中,人们盲目的使用其他外来植物品种,对绿地的观赏要求高于环境效能产生的种植成本、维护费用都非常的高。人们除了正常的维护植物之外,因为其他要求而使得植物重载的费用也是非常高的。

3. 绿色城市观念意识淡薄

城市是人口大量聚居的地方,城市生态环境的好坏,对市民的身心健康影响至深。但是有些城市单位意识不到城市园林绿化对环境的重要性,存在偷懒和依赖市政部门的心理,只顾着自己经济的发展,而不顾生活环境的改变,只是完成粗浅敷衍的绿化,致使城市园林绿化成为了鸡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四、加快建设城市园林绿化步伐的对策

1. 整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化方针,提高环境效能

城市绿化建设主要是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因此不应仅仅追求美观,甚至只要能种活就好。应考虑的是让其发挥最佳生态功能,所以应请专家对城市园林绿化进行整体规划,合理配置园林小区,充分利用地方树种,突出特点,提高城市品位。并根据城市地理气候等特点尽可能地以抗病虫害能力强、适应性强的树种为主,辅以能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外来树种。植物种植结构的有效配置与植物自身的生理特性及种植地点的自然特性是紧密相关的,合理的将乔、灌、草相结合的人工植物群落模式形成最和谐的生态关系,将达到理想的绿化、美化、净化效果。形成植物合理有效的配置,会使绿地整体长势良好,发挥理想的生态效益,同时更会节约维护费用,将城市建成都市园林相结合的生态化城市。

2. 提高对城市园林绿化的认识

提高对园林绿化的认识,需要从上层到基层的共同认知,让人们都知道城市园林绿化对生活环境的影响,是提高城市形象,改善人们生活状态的重要措施。城市园林绿化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加强对园林绿化领导工作,为绿化建设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正确处理绿化与环境投资的关系,在保证环境与绿化质量的前提下,牢固树立长期绿化的思想,常抓不懈,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上水平、上档次、出精品,分析当前城市绿化的现状,最大的误区是为了美观而种树,随处可见在水泥板的包围中种一棵树,建一花坛等,给人一种造作的感觉。要走出误区,就得从根本上改变观念,将森林引入城市。抛弃陈旧思路,参考当地的生态特点,让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佳的效用。

3. 注重和加强小城镇和城郊绿化。因地制宜地抓好小城镇、县城、村镇的绿化,提高覆盖率,让高质量的绿色生活惠及更多人。高度重视城市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建成一批部级湿地公园。城市规划区现有的林地、果园、茶园、草场以及河塘、水池等水面,纳入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统一实施规划与管理,切实保护自然生态。开展节水、节地型绿化,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多培育和种植一些耐旱的节水型植物。

四、结束语

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说明了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视,倡导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是社会进步、经济快速发展的标志。城市园林绿化是改善城市生活工作环境的重要途径,是在追求环境效益和城市形象的基础上,通过对大自然中生存的众多植物进行整合,力求模拟出自然的生态系统,让城市成为生态文明的居民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王福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探究[J].科技创新导报,2009,27.

第9篇:城市绿化范文

园林绿化是城市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生态系统中最为活跃的生物多样性因素,城市园林绿化不仅具备环境效益,同时具有休闲娱乐、美学、生态和社会效益。从功效上看可以防止土壤侵蚀,滞尘、涵养水源并保持地下水不受污染,调节温度,减少声、光、视觉污染等,园林绿化可以使环境更加优美,更有吸引力,能促使人们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缓解精神压力,充分体现城市活力和城市风貌。所以要在城市开展高标准园林绿化带,在近郊建森林公园、风景林、防护林、公益林,以此提高城市森林覆盖率。合理布置稳定的人工植物群落,是提高城市森林覆盖率的有效措施。要以高大的落叶乔木或常绿乔木为上木,以半耐阴的小乔木或常绿灌木为中木,以耐阴的小灌木作下木,由下木过渡到地被植物,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了。

二、城市园林绿化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绿化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主管部门难以掌握,致使一些绿化工程不达标,如住宅小区内绿化,开发商为了达到规划部门30%的绿地率的要求,同时又为了迎合人们现今“择绿而居”的时尚要求,必须要绿化,但为了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就请一些个体户,胡乱种上几棵树,铺点草,算是绿起来了。整个工程未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景观效果差,品位低。

2.绿化施工队伍参差不齐,难以充分体现工程的设计思想。绿化工程不同于建筑工程,其严谨性、技术性不是很强,这让许多人误认为绿化施工不过是种种树,铺铺草而已,再加上其可观的利润,致使许多素质不高的个体队伍纷纷涌入绿化施工行业,不结合实际,机械地照搬图纸。殊不知:“三分设计,七分施工。”一个良好的景观工程需要设计者与施工者共同完成,一个有创意的设计更需要精良的施工。

3.“重建设,轻管理”是园林绿化工作中存在较为普遍的现象。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对园林建设环节加大投入,对后期管护投入微乎其微,致使一些园林景观达不到预期效果。部分小区开发商重建设的目的是提高房价,增加企业效益。

4.没有专门的绿化监理公司,绿化施工监理多由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兼任,加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带“必须”的强制性条款很少,往往出现:土壤好不好,能栽就行;基肥施不施,不死就行;树坑不要大,栽下就行。只重视最后的景观效果,对土壤、基肥、树坑规格等不是很强调,致使一些树木生长不良,增加了后期维护管理的难度。三、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1.提高对园林绿化的认识,加强领导,增加投资。城市园林绿化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十五大精神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和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和环境质量,首先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领导,为绿化建设提供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正确处理绿化与环境投资的关系,把间接效益与直接效益挂钩,在保证环境与绿化质量的前提下,牢固树立长期绿化的思想,常抓不懈,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上水平、上档次、出精品。

2.园林绿化应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体现在地方特色城市建设规划中。城市规划往往只注重建筑物,很多城市未将园林绿化纳入其中,2001年总理在《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搞好城市绿化,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直接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对园林绿化投入增多,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很多城市变绿变美了,但形成自身园林特色的少,大多相互模仿、照搬照抄。绿化小区大同小异,过于单调。应鼓励各地设计建造有特色的园林景观,不能只顾绿地占有率,好的绿化可提升城市档次。一个优美、整洁、绿意盎然的现代城镇不但可以大大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而且体现了一个城市的品位和精神文明程度,从而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大连市的经验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另外,云南玉溪突出音乐这个主题,非常有特色。现代城市建设应请专家对园林绿化作整体规划,合理配置园林小区,充分利用地方树种,突出特点,提高城市品位。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具有特点的城市绿地系统。

3.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法制化进程。要在编制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城市大环境绿化规划、公园发展规划、郊区绿化规划以及建成区绿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绿线范围,对已规划和建成的绿地全部实行绿线控制管理;全面贯彻国务院颁发《城市绿化条例》和配套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建立规划设计、施工以及养护管理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制度。

4.注重和加强小城镇和城郊绿化。因地制宜地抓好小城镇、县城、村镇的绿化,提高覆盖率,让高质量的绿色生活惠及更多人。高度重视城市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建成一批部级湿地公园。城市规划区现有的林地、果园、茶园、草场以及河塘、水池等水面,纳入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统一实施规划与管理,切实保护自然生态。开展节水、节地型绿化,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多培育和种植一些耐旱的节水型植物。

【摘要】城市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中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在城市绿化管理、工程招投标、施工、绿化养护、园林育种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探讨,并提出了有效建议。

【关键词】园林绿化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议对策

参考文献:

[1]张秋艳.发展城市园林绿化[J].国土绿化,2004,(3):8.

[2]张志东.浅谈城市园林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J].现代农业,2007,(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