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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财务调查报告

第1篇:财务调查报告范文

一、企业财务状况

“*公司”于1999年11月成立,从事摩、汽配生产,现有注册资本118万元。至2003年10月止该公司累计亏损440万元,潜亏60万元,实际亏损500万元。论文百事通经营期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844万元,销售成本786万元,管理费用239.9万元,财务费用223.7万元,销售费用10万元,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万元,盈余公积虚挂23万元。2003年10月末资产总额1437万元,负债1819万元,所有者权益-382万元,资产负债率126%,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

由于*公司领导层对财务管理意识不强,从企业建立之初就没有着手建立一套规范的财务运作机制,以至于在以后的发展和扩张中,使财务管理不可控制,几年来企业连年亏损,步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与其说是经营上的失败,不如说是财务上的失败。

主要有:成本管理失控,成本控制管理是企业增加盈利的根本途径,是企业求得生存的主要保障,*公司从建立之初,没有建立一整套的成本控制制度,没有目标成本预测,也没有成本目标考核制度,造成经营当中成本管理失控,其

一、原材料摊消不合理,主要原材料未用完不办理退库手续,使其材料在车间积压或混用,使成本不符。其

二、自制模具所产生的材料消耗,费用,在各车间或工序领用时,不填用途或领用部门造成财务估计摊派,使其单位成本不实。其

三、有的低值易耗品,辅助材料等未按财务制度建立有关明细帐或备查辅助帐,在计算时,一次性进入制造费用中,例:2000年1月份低值易耗品,2月份54号凭证中的电焊机,2月份58号凭证中电线等,未按逐月摊消,使当期成本过高。其

四、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在核算过程中不按连续性造成成本脱勾。其

五、外协加工费用摊派不合理,某产品需镀铬和烤漆后销售,单位价格8元,不需加工单位价格3元,直接进入产成品分配,造成部分产品成本加大,单位价格不实,给销售部门带来误导。其

六、成品库设置车间内不符合管理制度,易造成混乱,材料库由库管员自填领料单,上报资料是自编表而不是原始单据,从而出现了成品库帐,材料库帐与财务科帐不相符。由于这各方面原因使产品各品种的实际生产成本不准确,无法对生产产品的品种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

事实上,“*公司”经营期间累计销售成本786万元,加上潜亏的60万元,就已超过累计的销售收入844万元,不计算期间费用就已出现亏损,可见成本之高。这样的结果,在销售价格不能提高或者经营规模不能成倍增长或者产品结构不调整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生产销售得越多亏得越多。事实也是如此:00、01、02、03年的销售收入分别是:11万元、71.5万元、323.7万元、438万元,亏损分别是:15.6万元、104.4万元、155.2万元、141.5万元,累计销售收入844万元。累计亏损440万元(不含潜亏数,含盈余公积-23万元)。

二、财务状况分析

“*公司”从1999年11月成立,至2003年10月止,经营期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844万元,销售成本786万元,销售成本占销售收入93%。累计发展管理费用239.9万元,财务费用223.7万元,合计464万元,占累计亏损500万元的95%,亏损500万元,挤占流动资金周转,费用的节约是效益增加的直接途径。预付帐款250万元长期不收回参与流动,又未见资金占用费收入,必须变相增加财务费用。固定资产净值698万元,占资产1457万元的49%,流动资金沉淀比重偏重。负债总额1819万元中,借款1532万元占84.22%,其中部分资金成本高达24%。

举债(借款)经营本是企业发展和扩张的一条捷径,但企业采取举债经营形式的前提是资金周转速度较好,利润率较高,这样才能为还债奠定基础。“*公司”的实际情况是,2003年10月末的负债总额为1819万元,其中:农行借款就占1532万元,是负债总额的84.22%,而在资金运用上,固定资产净值698万元,亏损500万元,两项计1198万元,这部分退出流动的资金占负债总额的65.86%,资金周转缓慢势成必然。不到35%的资金流动难于承担84%的资金成本,高比例的举债失去了相应的利润率作保证,那么这个高举债很快就成为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凭证附件不齐、原始单据不规范、报审制度不严格,例:A、所付款项,无任何支、收单位或个人签字凭据。2000年1月17号凭、退股金110,000,00元,2000年2月42号、46号凭、付运费29,288,85元,付代收款30,000,00元,2000年3月17号凭、付材料款50,000,00元,基建款50,000,00元。B、有此物资采购只有经办人2000年3月7号凭购杂货一批,无物资回厂入库单或物资验收人签字,这是企业管理漏洞。2000年元月1号凭、购重庆YY摩托车配件制造公司90型汽缸头1526个,实际入库500个,还差526个未办入库,但91,560,00元货款已全付,财务帐上未挂任何往来。C、2000年3月16号凭,直接预付缸头款20,000,00元,无任何签字和收款单位凭据。2000年3月20号、40号凭、无任何领导签字和收款人凭据,直接在凭证上支付现金10,000,00元、20,000,00元。

2、不严格按现行权责发生制核算,说明财会基础工作有待加强,财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3、应收款421万元,其中:预付帐收304万元,内有250万资金划出长达19个月,又无利息收入反帐。

4、银行存款帐户未按开户行、帐号分明细,未定期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存在管理漏洞。

5、没有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每个产品品种没有实行目标成本制度,成本责任制。没有建立成本考核奖惩制度成品库帐,原材料库帐与财务科帐不一致,成本计算缺乏准确性。成本计算单元主要材料耗用量,无法对成本升降原因进行定量分析。例:2002年10月末,生产成本出现负成本125,576.89元,已完工未结转的模具修理成本35,851.69元未转入产品成本。反映出成本结转不规范。

6、虚做销售20万元(假发出商品),利息支出20万元,不及时记入财务费用而挂往来帐,汽车销售20万元,得而复失。合计60万元,实际是经营期间的潜亏。预付帐款(加工费)逐月支付,现累计13,500,00元,财务无任何加工费协议或合同书,长期挂帐,这样继续下去,给企业带来的也是一个潜亏危险信号。

7、2003年4月11日凭证,汇票汇出存款250万元,付给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公司,无请款单、无经办人、无领导签字,记“预付帐款”帐,时间长达19个月,至今未收回,也未见利息收入。发出商品,2000年12月25号、76号、89号凭中发内蒙摩托车237辆,成本价格为792,870,78元,2003年10月底结存594,267,67元/173辆,已冲销售198,603,11元,资金调计严重不合规。

8、2003年5月68号凭证,产品销售收入11万元。

9、借款利息未预提分摊,影响当期成本费用均衡计算。

10、材料领料单填制不规范,有的无申领人、无用途。甚至出现库管员代填发料单。

11、记帐凭证的原始单据不正规,有的收入用缴款单或其他单据为据。

12、未建立半成品加工核算帐务。

13、借款单、收据、报销单的报批制度未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传阅,保管不健全。

四、改进建议

重庆的摩托车和汽车生产是本市的支柱产业,对*公司这样的摩、汽配生产企业,是一个机遇。*公司经过加强财务管理、降低制造成本、降低资金成本,企业走出困境是有希望的。现针对“*公司”具体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附后。

1、盘活存量:及时清理收回应收款项;清理固定资产,对不用的固定资产变现。

2、加强银行存款管理;按要求分设明细帐;按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由会计勾兑,出纳清理未达帐。

3、编制资金计划(季或年)表,便于灵活掌握和调度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调整借款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5、建立“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即:以市场为导向,成本为基础,盈利为目的。

6、测算每个产品的目标成本,对每个品种的制造成本准确计算,对亏损严重的品种暂停生产。

7、在掌握每个产品的制造成本上,调整产品生产结构,对适销对路,盈利较好的品种要注意扩大生产。

8、建立建全各项成本管理制度,从材料购、消、存,到产成品入库、销售等整个生产销售环节制订相应的控制,稽核制度,严格执行。新晨

9、建立成本目标考核制度。将目标成本层层分解到各部门、个人后,要及时对实际成本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人人参与成本管理。

10、以财务科为主,不定期对成本核算过程进行核对,分析差异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11、建立“一枝笔”审批制度,严把开支关。

12、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合理依据,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13、严格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要连续、系统、真实。

第2篇:财务调查报告范文

农村财务问题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诱发农村各种矛盾的主要根源,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如何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武功县从20__年以来,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实践,在全县12个乡镇262个行政村全面推行“村财乡(镇)监督”制度,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新情况旧机制碰撞出的新矛盾

过去,该县各村普遍实行村级财务村有村管村使用的办法,由于管理不善,监督乏力,制约措施跟不上,造成一些村理财不民主,财务不公开,甚至假公开的问题十分突出,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据统计,在群众上访案件中,有80以上反映的是农村财务和村干部经济问题。虽然多次进行过清理和整顿,但始终未能走出“前清后乱,乱了又清”的怪圈。20__年3月,该县领导深入乡村,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村级财务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一些村会计、出纳不按规定记帐,临时在一张纸上记下收入和开支,形成“片片帐”;

二是有些村没建帐,只有一卷卷发票和单据,形成“卷卷帐”;

三是有的村干部人人染经济,个个都管帐,形成“摊摊帐”;

四是部分村上任不交帐,下任不接帐,形成“节节帐”;

五是个别村从来不走帐,甚至“一人一本帐”或收支不记帐,形成“糊涂帐”。

这些问题造成的危害和后果是:(1)形成了村干部不廉洁的土壤,滋生了村干部的不廉洁行为。由于村组干部支配财务随意性大,加之对现有资金缺乏有效地监管,无形中给一些村干部胡支乱花、大吃大喝、铺张浪费造成了可乘之机,个别干部甚至钻帐务管理混乱的空子,出现了公款私存、公款私借、挪用公款、甚至贪污公款的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村级干部队伍形象,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2)淡化了党群干群关系。由于一些村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规范,财务管理缺乏透明度,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落不实,导致干部关系紧张,工作难以开展,引发群体上访。20__年底,该县大庄镇文家湾、金牛、贺家等村就因财务问题,酿成了百名村民集体上访事件。(3)干扰了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村集体经济收入较大,但是由于村上没有建立民主理财组织,加之长期不向群众公布集体财务帐目,造成群众心不平、气不顺,一部分群众便以抗粮抗税、上访告状等行为,发泄对村干部的不满和怨气。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群众要求加强和改进农村财务管理的呼声十分高涨。

面对这种情况,县委、县政府经过分析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村干部宗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财会人员素质较低,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缺乏有效途径。同时,大家清醒地认识到问题虽然表现在农村,但根源是乡镇对农村财务管理方法、管理机制不适应新时期农村工作的新形势。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权于民,加强监督,真正使民主理财、民主监督落到实处。于是,县上把搞好农村财务管理作为乡镇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着力从体制和机制上入手,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在乡镇成立的“一室三中心”中,设立了会计财务核算服务中心,下设专门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本着为民服务、对民负责的原则,全权负责农村财务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村财乡(镇)监督”制度,切实帮助村上建好帐、管好帐,理好财、用好财,彻底解决农村财务这一群众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新时期新阶段走出的新路子

该县推行“村财乡(镇)监督”制度,是在不改变村级财务所有权、使用权和核算单位的基础上,由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对各村财务统一管理,分村记帐,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督服务。具体操作办法是:

(一)清理审计。20__年3月份,全县统一时间和安排,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将本乡镇各村财务帐目统一收回乡镇,逐村对1997年以来的财务帐目进行全面清理审计,共查阅各类帐本(簿)298本,审查票据10.8万余张,涉及金额1895万元。在清理审计的过程中,帮助村级追回外欠款623万元,清退不合理开支126万多元。通过清理审计,弄清了各村财务的底子,挽结了以前的帐务手续,为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集中开户、分户核算、统一监管奠定了基础。

(二)规范帐目。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为各村在信用社统一开户,一村一户,分村建帐,分村核算。为每个村分别设立“四帐一簿一单”,即: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固定资产帐和各种合同登记簿、统一报帐单。各村不再设立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帐员,负责现金的代收代付工作。同时,帮助各村建立健全了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监督小组和村民代表议事会。

(三)监督管理 。实行“村财乡(镇)监督”后,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村级各项开支项目。(1)财务审批程序。按照“收支两条线”运行,实行“一支笔”和集体理财相结合的审批制度。支出在1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审批;支出100元-500元的,由村支书、村主任共同审批;500元-1000元的,由“两委会”班子共同研究同意后,支书、村主任共同审批;20__元以上的开支,如修路、打井、网改等,由村民代表议事会研究通过后,支书、村主任共同审批。对不符合财务审批程序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有权拒付。(2)报帐程序。报帐员将村上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持原始凭证并经经手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填写报帐单一式三份,每月28日以前各村报帐员将原始票据、报帐单一并上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会计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票据,加盖“审核不合格”印章,注明理由予以退回;审核完毕后交出纳复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然后将票据传回会计处记帐。(3)及时报帐。一方面严把收入关。规定收入300元以内的,3日内报帐;300元以上的,当天报帐。要求各村收入统一使用乡镇印制的《武功县农村会计核算服务中心统一票据》,并加盖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公章,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由缴款人保存,三联作记帐凭证。村上向农户收取各种款项时,未使用此发票的,农户有权拒交。各乡镇政府为此专门向群众发了《通告》。20__年8月份,小村镇陈坎村群众举报村干部收取土地承包费6000余元未上报,且有挪用迹象,该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调查核实,及时追回了款项,同时该镇党委对该村支书和报帐员给予了撤职处分。两年来,该县各乡镇因一些村瞒报收入共处理干部13人,调整报帐员15人。另一方面,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为各村设立300元备用金,各报帐员每月28日以前在农财办核报本月收支情况,乡镇农财办严格审核把关。一看原始票据规范不规范;二看审批手续全不全;三看支出用途合理不合理,否则票据退还,予以拒付。20__年7月,苏坊镇芋村支付修路款2.24万元,用的是白条,该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拒付,要求该村使用统一税务发票后,才进行了审核报帐。翻开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拒付不合理支出登记薄》,可以发现20__年和20__年两年来共拒付各种不合理支出近120多万元。(4)定期公开财务。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每半年编制“村级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在各村及时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5)不定期地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采取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要检查各村是否按时报帐,有无瞒报收入、坐收坐支等现象,确保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建章立制。为了加强管理,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村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村级报帐员工作职责》、《服务承诺》等一整套规章制度,并装镜上墙,严格执行,接受群众监督,促进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运作。

三、新探索新做法带来的新效果

武功县推行农村财务“村财乡(镇)监督”制度两年来,尽管是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却已显示出了良好效应。

1、实现了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实行“村财乡(镇)监督”制度后,乡镇统一设置了规范的帐目帐簿,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并由专业财会人员负责记帐、管帐,有效地改变了过去那种多头建帐、随意记帐甚至收支两本帐的问题,杜绝了管理上的漏洞。同时,严格执行村级重大开支由村民商定的原则,使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真正落实到了实处,保证了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2、保持了村级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推行“村财乡(镇)监督”制度后,村级收入票据齐全,支出审批程序严格,各种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地防止了村干部胡支乱花现象。据统计,两年来,全县农村非生产性开支直线下降,仅招待费一项年节约160多万元。

3、融洽了党群干群关系。“村财乡(镇)监督”制度的推行,把村干部置于镇政府和群众的双重监督下,增加了农村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给了群众一个明白,还了干部一个清白,群众对干部的信任感增强了,感情加深了,工作支持了。一些群众深有感触地说:“过去总是担心村干部乱花钱、多收钱,现在财务公开了,也放心了。”

4、减轻了农民负担。推行“村财乡(镇)监督”制度后,各村取消了会计、出纳,由村文书兼任报帐员,全县共减少村级财会人员524人,年可减轻农民负担75.5万多元。

5、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村财乡(镇)监督”制度启动后,扩大了群众对村级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使过去一些村的“暗箱操作”变成了现在的“阳光下作业”,群众对村上的经济往来活动一清二楚,自然给予理解、拥护和支持,消除了逆反情绪,保持了农村大局的稳定。据调查,20__年以来,全县再没有发生一起因财务问题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群众来信来访逐年下降。

6、促进了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实施“村财乡(镇)监督”制度以来,调动了村干部和群众两方面的积极性,村干部胆正了,为群众谋利益、解难题、办实事的劲头更足了,群众气顺了,发展经济、调整结构、增收致富的热情更高了,全镇上下出现了干群一心谋发展、众志成城奔小康的喜人局面。20__年以来,全县各乡村共为群众协调解决生产资金2780多万元,提供致富技术信息1380多条,劳务输出、道路建设、农业产业化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

四、新实践新尝试给人的新启示

武功县推行农村财务“村财乡(镇)监督”制度的实践表明,“村财乡(镇)监督”制度确实是新时期农村工作发展的需要,是解决农村财务问题、维护农村稳定的治本之策,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的一条成功之路,从中我们也得到了以下启示:

第一,体制创新是关键。生产力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突破旧体制的问题。武功县推行的“村财乡(镇)监督”制度,之所以能够得以顺利实施,最关键的一条,是实现了农村财务管理体制的创新和突破,在确保村级财务“三权”不变原则的情况下,改过去的村有、村管,为现在的镇监督、镇服务,真正建立起了合法规范、透明民主的农村财务管理新体制,从而规范了管理,加强了监督,强化了制约,促使了农村财务管理迈入规范化、民主化和公开化轨道,因而显露出了旺盛的生命力。

第二,搞好服务是核心。实行“村财乡(镇)监督”制度后,乡镇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管理,突出“服务”二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把关审核村级各项收支活动,帮助村上理好财,确保把农村有限的资金用在各项建设事业的“刀刃上”,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服务。

第三,民主理财是根本。实施“村财乡(镇)监督”制度,重点是要解决过去农村财务管理上存在的帐务不公开、理财不民主的问题,真正做到还权于民,体现民主理财精神。武功县实行这一制度后,通过规范有效地监督管理,为村上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并坚持定期在村组向群众公布帐务 ,接受群众监督,增加了农村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群众的信任度,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好评。

第3篇:财务调查报告范文

(一)财务管理职能弱化。

一是重核算轻管理,甚至将财务管理等同于会计核算;二是尚未摆脱资金供给制下“记账、算账、报账”的模式,财务管理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三是财务实行集中核算,只能审核支出事项和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支出是否合符实际无法全程监督;四是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经营权分离,导致财务管理失控;五是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不合规;六是用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的编报说明代替财务分析报告,没有客观、深入地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七是忽视资金使用前的预测和使用中的控制,对财务收支的考核只追求账面平衡,缺乏对资金使用效率的考核。

(二)会计管理工作混乱。

一是部分单位的会计工作已经进入了电算化,而另一部分单位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方法,致使会计的核算不统一;二是会计核算不能完整地记录财务信息,常出差错;三是单位内部业务机构不能完整地为财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业务与财务之间的联系断裂;四是票据管理混乱;五是往来挂账数额大,影响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三)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

一是许多单位制度是挂在墙上给上级检查看的,内部并未严格执行;二是财务管理制度操作性不强,过于笼统、定义模糊,执行起来无所适从;三是不相容职务未分离,导致管账、管钱与用钱、管物同为一体,缺乏制约。

(四)财务不够公开透明。

大部分单位一是没有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二是没有完全公开财务计划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三是在公开形式上没有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内容具体化,热点问题专门化,时间要求明细化。

(五)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财务工作需要。

在现行会计管理体制下,各单位财会人员在业务上受财政部门领导,在行政上受本单位领导,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的考核和监督,导致有的财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操守,在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双重驱使下,按领导的意图做账,违规操作;有的单位将不具备财务能力人员安排在会计岗位;有的财务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有的单位领导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变更会计人员,导致财会队伍人心不稳、素质不高。

(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不规范。

一是有的单位编制预算不完整、不全面、不规范,没有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全貌和工作重点;二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无计划、无控制,支出审批和报销程序不规范,没有很好地发挥预算应有的约束作用;三是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部分收支未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如:发票工本费收入、房屋租金和广告牌租金收入、机关食堂承包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未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七)资产管理不规范。

一是购置资产未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自建或维修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二是对采购资产缺乏监督,导致购入的资产质次价高;三是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核销债权、处置资产;四是将固定资产产权分割或转让给所属单位,其分割或转让款长期挂账;六是对资产不进行定期盘点,对损坏或丢失的资产无人追究,造成资产账实不符;七是购置固定资产直接列经费支出;八是自建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多年,仍未办理峻工结算,未转固定资产。

(八)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一是以虚报、多报人数的手法套取各种补贴、助学金等;二是以虚假项目或以申报新技术研究名义套取项目资金;三是以虚列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工程配套资金;四是假借其他公司名义套取国家建设资金。

(九)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

一是临时调度专项资金作其他支出;二是存在专项资金外借行为;三是以会员、考察等名义将专项资金中的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观光、旅游;四是将培训资金变相用于行政管理费;五是在项目资金中提取工资经费;六是将专项资金存储利息转为工作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七是用虚报冒领或做假账的手法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

(十)违规发放钱物。

有部分单位政策外违规发放钱物。如:误餐补助、春节值勤补助、未年休人员工资报酬、在职正式人员出差补助、绩效考勤奖、防尘费、过节费、加班费、取暖费、降温费、高温津贴、下乡补助、工会福利费、交通费、平安奖、

中考奖、调研奖、宣传稿件采用奖、各种物资等。(十一)“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控制不严。

一是部分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仍在增长;二是个别单位超标车辆仍在使用;三是隐瞒“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将部分“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列入项目支出或其它支出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四是将部分“三公经费”转移到下属单位列支。

(十二)报账票据不规范。

一是白条报账、白条抵库的现象较为严重;二是以商店购买的收据代替发票报账;三是报销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的发票,如以零售、批发商业发票代替饮食服务行业的发票;四是报销不按发票规定要求开具的发票;五是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购物发票;六是报销同城住宿发票;七是报账发票及其附件不规范。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1、个别领导干部对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学习不透、掌握不深。2、部分领导干部顶风违纪、明知故犯。3、部分领导干部对单位财务管理不闻不问,没有尽职尽责。4、部分单位前后两任领导干部交接工作时,没有及时界定责任。5、部分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对本单位历史遗留问题视而不见,导致一些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是个别领导干部乱作为或不作为。主要表现在:1、有的领导干部只顾完成经济指标,树立个人形象,在投资决策和经济管理工作中,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潜在损失。2、有的单位领导因经费困难,有意违反部门预算、集中支付、转移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政策。3、部分领导干部长期务虚,不理正事、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

三是部分领导干部财务管理知识欠缺。主要表现在:1、有的单位领导在履行经济合同,财务报销手续时,由于缺乏财务知识,未能认清其中的责任,盲目签字,当发现失误、造成损失时,已为时过晚。2、一些领导干部虽然重视财务管理,想把单位管好,但缺乏财务管理知识,不知道如何管理;3、一些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只顾忙于业务工作,忽视财务日常管理,等到问题出现后才知道财务日常管理的重要性。

四是问责追责力度欠缺。近年来,相关部门虽然对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问责追责不断加大力度,但由于受到行政体制的局限,问责追责力度还是不够,在对一些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不仅缺乏手段和措施,而且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干预,致使部分领导干部思想麻痹,落实责任流于形式,导致一些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一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应把财务管理知识、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各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用权、规范用权、审慎用权、秉公用权。

二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管力度。事前要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警示教育,帮助领导干部克服盲目心态和侥幸心理,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事中要在用制度的硬性要求对领导干部实行刚性监督的同时加强部门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资金、重点岗位、重点工程违法乱纪行为的审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管力度;组织部门要加大对履责情况的考核力度。事后要对违纪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达到审查一处,震慑一片的目的。

第4篇:财务调查报告范文

最近,笔者在调查一件案件时,发现被调查单位将一笔单位财务收入不入单位财务账而直接进入该单位工会账,调阅该单位工会账的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该单位将大量非工会收支经费于工会账上列收列支,工会账已成为该单位规避监督的第二经费账。之后笔者在网上查阅了相关信息,发现利用工会账等群团组织账目及协会账、基建账、职工食堂账等非财务账规避监督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其一,隐瞒收入。部分单位行政方面将副营业务收入、房屋出租收入或变卖废旧物资等收入,直接计入非财务账,隐瞒了收入,偷漏房产税、营业税等。其二,转移资金。有的单位将行政或主管部门的资金,以补助活动资金、购置设备等名义,将款转到工会账面,其目的是为了列支不合理的支出,而逃避监督。其三,乱列开支。将不应由在工会列支的支出如招待费、送礼开支、奖金福利甚至旅游考察费用等都放在工会列支。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趋势,笔者认为一是各地纷纷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加强会计审核监督力度,给行政事业单位滥发奖金福利带来了限制。而有一些领导干部对财经纪律和财务知识缺乏正确理解,认为只要自己不贪污,不把公款装入自身腰包,为大家搞点福利“未尝不可”,只考虑有没有钱解决职工福利问题,而不顾及钱的性质和国家颁布的各种禁令规定,有的甚至是知法犯法,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于是一些部门违规将部分资金转入工会账等账户,用于发放福利。二是为逃避收入税收管理。如逃避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三是为逃脱财政监督管理。一方面脱离财政预算的约束;另一方面为白条列支招待费、礼品等提供方便。而日常监管缺位则是此种违纪行为出现的环境根源,有关监督部门,尤其是基层监督部门对此新情况重视不够,而工会账等非财务账等非尚未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其收支处于“地下状态”,脱离了监督部门的正常监管范围,容易形成小范围的“利益共同体”,滋生各种腐败现象,有的甚至走上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道路。

为了防范利用工会账等非财务账等规避监督,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各单位领导干部和财会人员思想认识,使其认识到利用工会账等非财务账等规避监督已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给腐败和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从而自觉抵制和制止此种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大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管力度的和覆盖面,要将各单位的全部账目统一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不留监督的盲区和死角;三是对于基层财务管理尤其是此类账目的管理制定完善健全的制度体系,使之有据可依、无空可钻;四是多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经济监督和管理部门要重视对利用非财务账目规避监督现象的重视,要认真分析新情况,提出新对策,尤其是对一些典型案例要认真剖析,从中得出有益的经验;要加大对利用非财务账目规避监督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已查明的有此违规类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对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根据责任予以处理,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季联)

第5篇:财务调查报告范文

撤地设市以来,根据市、区职能划分,市区范围内的高中归属市管理,现共有四所高中学校,分别是中学、二中、师专附高、职高。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集聚,就学需求不断增加。为确保初升高比例,提高公民素质,市财政投入大量资金改善了高中学校的办学条件,有效地缓解了就学压力。通过对近几年来市属高中学校教育经费运转和

使用情况的调研,提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对促进高中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合理分配财政资金,是十分必要的。为此,今年3月份,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市直属的四所高中学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情况

(四)教职工收入情况。人员支出占事业支出(不包括基建支出)的比例为65.1%,其中中学76.75%,师专附高53.99%,二中67.49%,职高60.18%。四所高中在职教师年平均综合收入为44494元,其中中学45167元,师专附高35164元,二中44391元,职高46708元。

(五)财务管理情况。四所学校都建立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奖金福利分配制度,经费支出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会计资料基本做到真实、合法、完整,报销手续齐全。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学校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五种不良现象:

(一)财务管理重视不够。有些学校认为,财务会计工作是总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本身的业务,学校只要搞好日常教学管理,抓好升学率就可以了,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有些会计人员对新的财政、财务管理体制不了解,只关心资金库存、不注重资金性质,不善于监督管理。

(二)不动产管理不善。在资产管理方面,目前多数学校存在着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现象,认为只要把钱管好就行了,管理意识淡薄,固定资产维护差、报损率高,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部分学校未按照规定处置固定资产,未经批准就随意购置、出租、处置资产等。随着政府对高中学校基本建设、改善教学环境投入的不断加大,教学仪器设备的不断更新,固定资产在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学校管理水平的高低,更关系到学校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

(三)预算执行不规范。多数学校能够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及时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但在预算执行中仍存在专项资金与正常经费混用、扩大支出范围、人员经费占用公用经费,公用经费占用专项经费、占用往来款等问题,没有做到按预算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及对资金运用进行分析、评价、监督,失去了编制预算的意义和作用。

(四)代管资金管理粗放。学校基本上能够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但是在代管资金的管理方面就明显不足,代管费没有按年级、班级进行认真、详细的核算,而是笼统记帐,超范围使用代管费。在学期终了未进行清算,使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多退少不补成为一纸空文。

(五)核算和监督职能不到位。《会计法》规定,会计有两个基本职能,即会计核算职能和会计监督职能。而现今学校中,往往只注重会计的核算职能,会计人员只记记帐,算算帐就行了,忽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未能就资金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结果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未实现平衡,经常性经费出现红字。且学校负债金额大,4所学校共计负债1483万元,及时清偿债务有一定的困难;奖金、福利发放不规范。目前对各校发放名目众多,而课时补贴、奖金等又没有规定的标准,学校之间存在互相攀比情况,致使事业经费运转紧张,经常性经费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比例过大,人员支出总额连年快速上升,严重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增加了财政压力。

2、教育择校费管理较乱。根据丽计费管()253号文件规定,择校费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而四所高中普遍存在择校费与正常经费捆绑使用的情况,与批复预算时要求的择校费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不符。

3、基建经费管理不规范。四所高中学校目前都有基建项目,只有丽中单独开设基建账户,且四个学校均未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设立基建账分账核算。由于行政经费和基建经费混用,导致经常性经费对基建经费的占用,严重超支,如师专附高超支了220万元。单独开户的因没有事前监督的手段,也存在移用基建资金现象,如丽中共从基建户划转133万元到行政户用于弥补经费不足。

4、未按规定提取和支付助学金。按照

有关规定,高中学校要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助学金,其中70%要用于困难学生补助。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四个学校均未按年度预算批复的要求提足助学金,提取的助学金也只发放了一部分,应付未付的助学资金越滚越多。

5、会计核算不够规范。①专项收支基本未单独核算,市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专项经费、省补助的项目经费基本上都没有按规定单独核算,无法反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如同虚设。②会计科目使用不够规范,如择校费、代管费的收支、住房公积金的扣缴等会计核算业务做法五花八门,没有按有关规定使用会计科目。③会计核算不够明细,如事业支出科目下未设二级科目核算,不同科目的收支并入同一笔凭证,不利于准确反映会计信息,无法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材料。④科目设置不规范,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设置未按财政部的文件要求作调整,仍按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各科目。⑤会计科目的年终结转不规范,如事业结余科目余额年终未按规定结转到事业基金科目,而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⑥资金支付管理不够规范。个别学校财务报销未能按财务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发票,白条子给予报销的情况较多;一些大额支出采用现金支付。

6、固定资产购置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调查发现,部分学校在购置教学设备等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时,意识淡薄,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三、加强高中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建议

促进高中教育事业发展是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又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普通高中教育的供给要充分地满足社会需求,建成一批质量高、条件好的示范高中,大幅度提高高中学校教育质量,并积极鼓励各种力量办学,逐步建立非义务教育的成本分担机制。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高中段教育事业中肩负重任。特别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正在建立,财政资金的使用重点将逐步转移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上来。高中教育作为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内容,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之一。财政部门要认识发展高中教育事业的重大意义,切实转变财政职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应从经费供给和加强支出管理两方面入手,必须充分认识到经费保障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相适应,资金的供需矛盾是长期存在的,仅仅一味地强调增加投入,不仅现有财力不允许,而且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还会陷入投入越多,浪费越多的怪圈。通过强化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同样多的钱办更多的事。

(一)继续加大市财政对高中学校的经常性经费的投入。四所高中学校属定额补助性质,市财政对四所高中学校的经常性经费定额补助1876万元,占学校经常性总收入中的34.1%。由于高中学校教学资源紧张,部分学校扩班并增加了许多教师,如定额补助基数未增加,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学校年度收支平衡难度的加大,出现经常经费占用了专项经费、助学金和择校费等情况,影响了学校事业的发展。为此,市财政在总支出零增长的情况下,按编制内教师年人均3万元的标准增加高中学校定额补助基数800多万元,大大改善了高中学校的经费状况,也为加强择校费等资金的专项管理创造了条件。今后学校在编制内增人财政相应增加定额补助,并随新的增人增资政策的出台相应调整补助标准。

(二)积极向省财政争取补助,改善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近几年来,省财政增加了对教育的投入,对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建立了多项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教育阶段办学条件的改善。各学校应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如丽中和职高应根据新丽中、新职高的建设规划,向省财政争取教育基建资金;二中、师专附高应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改善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职高还可以争取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中央职业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等。市财政将多渠道筹措资金,按规定要求做好省补助项目的配套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得高中学校的教学条件、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三)加强对学校分管财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校领导的管理意识,提高理财水平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提高财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是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关键。建议采取业务研讨、实地考察、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定期进行财税、会计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切实提高学校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会计人员核算与监督的职能作用。

(四)探索财务管理的事前监督机制和教育、财政部门经常性的业务指导机制。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支出制度,克服一方面教育资金投入不足,一方面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问题,建议将四所高中学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或财政集中支付教育分中心管理,统一采用金财软件,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远程报账、自主核算的模式,重点对学校的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奖金福利分配和学校负债规模等方面进行事前控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学校的经常性业务指导,规范教育经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实行工资统发,规范奖金发放。随着财政经费补助定额的提高,建议将高中学校纳入工资统发范围。同时规范学校各类奖金发放的名目和标准,各学校不得任意提高奖金、福利发放标准,或占用各种专款来发放奖金、福利,努力解决学校间教师待遇相互攀比的问题。

(六)建立绩效跟踪评价和定期检查制度。对高中学校的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完善考评体系,确保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同时对高中学校的财务运作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学校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保证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

组长:

第6篇:财务调查报告范文

一、村组财务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队伍现状堪忧。一是队伍庞大。全区6镇3乡中(区划调整前),共有90个行政村,1044个村民小组,现有会计人员315人,其中:村会计106人,组会计209人,年正常工资性开支近100万元(不含相应增加的公务开支)。二是年龄偏大。60以上的会计人员年龄较大,__镇年龄最大的已超过70岁。三是文化程度偏低,专业素质不高。现有财会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248人,占78.75,接受会计专业系统学习的仅22人,占6.98;会计知识结构极端老化,对新会计制度不熟悉,难以适应当前农村财务管理的要求。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村组财务管理中有章不循、有规不依的现象屡见不鲜,个别干部既当家,又管钱,既是审批人,又是经办人,白条抵库,坐支挪用时有发生。财务人员的聘用随意性也较大,终身制、世袭制、任命制等都一定程度存在。不健全的制度和混乱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帐目混乱、漏帐错帐、节节帐、包包帐、帐[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外帐等诸多问题,影响班子团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诱发农民集体上访,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今年1—5月,区农林局、区监察局处理农民因农村财务引发的上访和案件5起,接待来访农民30多人次。

(三)财务公开流于形式。一是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彻底,公开的财务数字比较笼统,达不到群众监督的目的;二是财务公开内容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督认可,使内容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达不到民主理财的目的。财务公开流于形式的做法,增大了村民对村(组)官的抵触情绪,导致正常工作推进受阻。

(四)非生产性开支随意性大。村组的非生产性开支大,没有量入为出,表现为用公款吃喝、用公款办私事、寅吃卯粮等等,致使集体经济不堪重负,同时也有损村组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

(五)负债多,不良债务率高。据统计,目前全区村组负债总额650.63万元,比1999年全面清理时增加477.93万元,增长276.74,平均每个村债务约7.23万元。全区村组不良债务率超过70。

二、规范村组财务“双代管”的对策建议

(一)摸清家底,分步实施。村组债权债务成年老帐多,有的村组帐上资金多,但实际可用的却少,有的历史债权债务已成为了呆帐。此次清理中,要通过合法程序核销,对乡欠村、村欠组、村组欠个人等情况要一并予以彻底清算。各乡镇在实施”双代管”的工作中,要根据村组资产清理工作的难易情况,分步实施,不宜搞一刀切,在规定时限内,先清理完的先进入,后清理完的后进入,确保各村组进入服务中心的帐目笔笔真实有效。

(二)完善管理机构,精简财务人员。新设立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由农经站长任主任,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各一名,在确保不改变村组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审批权的前提下,由村组分别与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服务中心村组会计、出纳业务,村里只设一名报帐员。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为各村组分别设立银行帐户,分别建立帐簿,分别核算财务收支,银行帐户实行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与村组双方印鉴共同管理。同时要严格按搣双代管攠要求取消村组会计、出纳,全区可减少财会人员221人,每年可节约行政成本66.3万元。农税取消、村社干部职能转移后,各乡镇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减村级行政机构。上述两项合计,全区全年可节支100万元以上,农民人均减负5元以上。

(三)统一管理模式,规范收支帐目。一是规范村组帐簿、表册。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内部往来登记簿”、“库存物资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和”村组财务结报单”、“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

第7篇:财务调查报告范文

一、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20**年下半年至20**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20**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2]。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

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导致过高估计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分散并购方的资源,甚至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调查分析不足,导致现金流危机

目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项目间进行现金流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关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调整,人为提高其报告值,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目标企业往往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而且要负担起目标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现金流危机,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三、审计在财务调查尽职报告中的作用

(一)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程序

财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识别并量化对交易及交易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收益质量和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实施阶段应根据详细的调查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规范性的调查程序,促进调查结果的有效性,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合理的判断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案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整体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审计尽职调查设立的调查方案中有关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调查程序,从而促进尽职调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法进行审计。对于财务调查报告的整体框架进行审计,是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以便得出尽可能全部的调查报告,避免做出不正确的决策。

再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步骤进行审计。合理的调查步骤是避免并购陷阱的必要条件,审计人员应对每一阶段的调查进行审计,根据不同的并购类型、目的、内容来审查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处理步骤是否符合目标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调查业务规范、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规范等要求,确保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并不是审计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好地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的主体和目标进行审计。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要全面的理解企业的实施并购的目的和战略,从而把握调查的方向,确定调查的内容。为防止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调查目标和主体的不确定,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对于尽职调查活动中的目标和主体的审核,以避免尽职调查的盲目性。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的审计。合理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并购决策,需要全部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支持。因此,尽职调查如果仅对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实施调查程序,可能无法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财务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的审计主要包括:

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审计,对于不同的评估项目是否确定合理的价值评估类型和评估范围,以及反映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计,促进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正确性。

对目标企业财务指标的审计,对于尽职调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以及目标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价值等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尽职调查是否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促进财务指标调查的全面性。

对目标企业关联公司交易的审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投资者对于目标企业的价值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尽职调查中目标企业关联方的识别以及对目标企业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和实质性的测试。从而促进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的正确评价,促进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第8篇:财务调查报告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 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七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八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第十五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并自愿承担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人员不得调查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9篇:财务调查报告范文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