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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书法论文精选(九篇)

传统书法论文

第1篇:传统书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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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易中天.中国艺术精神的美学构成[OL]..

第2篇:传统书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启功先生,启功书法,当代意义

 

中国书法是以线条为载体,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形式的一种独特的艺术。书法艺术也是书法家文化素质、技艺修养和个人性情的综合体现,一幅好的书法作品既能赏心,亦能启迪灵魂,激励人们奋发向上。青少年学习书法的目的不仅是提高审美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提高学生高尚的艺术人格。通过书法学习,锻炼毅力、陶冶情操,舍弃性格中不良因素(如浮躁、虚荣等),提高社会的审美能力和文化品格,提高想象力、创造力,从而变俗为雅、变肤浅为深沉、变狭隘为开阔,为青少年的成长培养非智力的人格因素。当代书法大家启功先生是一位同时具有广博学识以及高尚的人格魅力的典范,最值得我们广大青少年学习。

一、倡导的理由

倡导和推广启功书法,同时也能够把启功先生的治学精神传递给青少年一代。既弘扬了传统文化,又教育了人。启功先生的治学精神,应该从他的人格、书艺、思想三个方面去学习,这对于我国的青少年来说,具有深远的当代意义。

(1).自强不息的人格精神

启功先生的一生,可以说是饱经沧桑。他以一个中学生的身份,靠自己的艰苦努力而成为中学老师、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中央文史馆馆长。他用一生的实践,告诉我们一个平凡的真理:要成就一件事业,必须自强不息,奋发向上。人生正是因为有着种种逆境阻拦,我们只有不断超越升华,才能显出生命的意义。

在启功先生多方面的成就中,最为世人所称道、声震宇内的是他的书法艺术。先生高度的书法艺术成就既来自他的天赋才情,更来自他的勤奋,来自他自强不息的敬业精神。启功先生曾经说过,学艺“门类尽管不同,奋发并没有两样”(《启功书法丛论》)。这是他学习书法的真实写照。

(2)精研传统的专业精神

启功先生的一生对传统书法用力甚深,对众多的书法名家碑帖都下过苦功。在《启功论书绝句百首》中,启老先生曾自述其学书之过程:“先摹赵董后欧阳,晚爱诚悬竞体芳。偶作擘窠钉壁看,旁人多说似成王。”诗下自注甚为详细:“余六岁入家塾,字课皆先祖自临九成宫以为仿影。十一岁见多宝塔碑,略识其笔趣。……二十余岁得赵书胆巴碑,大好之,习之略久,……”(出自《启功论书绝句百首》,荣宝斋出版社)。可见,对传统的学习、继承,启功先生是身体力行的。在启功先生早中期的作品中我们都能清晰地看到这种学习、借鉴的痕迹。启功先生认为:学习书法必须立足于对传统的继承,只有从传统书法走出来的人,对书法下过工夫的人,才能懂得传统书法艺术技法的精妙所在。论文格式。启功先生的一生,恪守传统,以古为新,将古代的笔墨传统、精神传统,转化为当代创作的养料,成为一种新的笔墨语言形式,显得儒雅风流,体现当代人的审美情趣和境界,堪称当代书法创作楷模。论文格式。这也是启功书法深受大众喜爱的原因。启功先生对书法传统的固守、学习,来自于他对传统书法的发展充满信心。可以说,启功先生的书法很少受到当代书法的审美思潮的影响,而是长期以来以古为师,走出了一条由传统走向创新的路子,从而表现出了启功书法鲜明而独特的个性。当代青少年应当学习启功先生这种精研书法传统的精神。

(3). 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国书法是一门独特的与文化修养紧密相关艺术创作形式。一个人的文化修养严重地制约着书法创作者的书法创作水平。启功先生是当代的国学大师,学识渊博,在诸多方面都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充分说明,启功先生在书法方面取得如此令人瞩目的成就,完全是水到渠成的。书法家要在继承书法艺术的同时,学习中国的传统文化,研究古今艺术精神的变迁,充实个人的知识储备,开阔视野,丰富阅历。我想,在这方面,启功先生已经以他非凡的才学为我们做出了一个很好的榜样。这也是当代青少年应当学习的地方。

二、倡导的当代意义

由于当今书坛的流行风气的影响,大多数的书法爱好者忽视了对传统书法的深层研究,只在形式面貌上与古人拉开距离,甚或以丑为美,迷失自我,并且热衷于颠覆传统,标新立异,形式至上,不从书法作品的思想内容和笔墨的表现力这个层面上去下功夫,而是靠花样翻新,制造视觉刺激,所以其艺术创作脱离了大众审美需求,直接影响了当代书法艺术的健康发展。论文格式。

所谓书法的传统,是人们对书法规律性认识,是古代的书法创作者深厚的文化修养和人文精神的延续,是他们在长期的书法创作中所积累的成果,是一种具有艺术生命力的绵延不断书法创作理念。一句话,书法的传统就是普遍存在于历代优秀书家和优秀书法作品中的共通的书法理念与创作时的表现意识和法则。今天,我们之所以要推崇启功书法,就是因为启功书法不仅传承了传统书法的精华,而且很好地把握了中国书法美的方向与变化的度。可以说启功书法在当代,那是一面旗帜,也是一面镜子。旗帜招引人们,镜子提醒人们。我这样做,也完全是期望我们下一代的炎黄子孙能够从启功先生这位见得着的传统书法的典型代表身上,感受到几千年来中国传统书法的魅力,并由此追根溯源,进一步去探索中国书法的无穷奥妙。这对真正继承和发扬中国书法应当是极有益处的。

正因为如此,我们通过倡导当代青少年学习启功体书法,使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传统书法的重要性;使他们从启功的身上意识到,要想取得可观的艺术成就,必须学习和继承传统书法的精华,追本溯源,找出规律,把握方向。启功先生一生的传统书法的艺术实践的成功经验,应该是我们当今推广启功体书法教学的关键原因所在,这对于促进当代书法的健康发展也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

结 语

尤其重要的一点,启功先生在长期的书法实践中,通过自己的探索,形成了成熟的书写技巧和审美思想。启功先生其人具有深厚的文化底韵,加之通过其长年的技法练习,其书法的表现技法已经十分纯熟,其美学理论也已自成体系,宜于学习和借鉴。其书法技法的精熟而且符合书写的法度,使得启功先生的书法作品具有持久的可欣赏性;其学问的精深,加上所书作品的可识性,更使得启功先生的书法作品具有浓厚的书卷气,人见人爱,雅俗共赏,即耐读性。这些都是启功体书法教学的推广一个不可或缺的基础。

总之,启功先生乃中国现当代书坛一位极为重要的传统型书法家家,其雅、清、简、静的书风,蕴涵着深刻的民族文化精神和自然内美的美学取向。当代著名书法家沈鹏先生曾经说:“启功先生几乎可以说是书法界共同的老师,奉启先生为旗帜,是长期的共识,基于他的全部学识、成就以及为人。”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启功先生大量的精彩作品和通过他的书法创作实践总结出来的书论和丛稿中得到启发,从而进一步深刻地体会到进行启功体书法教学推广对于教育青少年书法爱好者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3篇:传统书法论文范文

书法艺术是中国的国粹,是中国文化元素的独特代表,区别于其它艺术类型,因其雅俗共赏性具有独特的造型艺术和高雅的审美情趣,吸引人们揣摩和欣赏,从中感悟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文化的魅力。随着社会日趋信息化、国际化,数字化网络媒体的迅速兴起与飞速发展,汉字的书写一度陷入尴尬局面,国人对书法艺术越来越生疏,甚至发展到不会写字的地步。文化是什么?文化的前提是文字,而离开文字的学问慢慢变得机械而枯燥,甚至丧失了学习的乐趣。书法艺术传播正是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在社会文化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去利用竞争机制实现书法艺术传播的市场化来保护书法文化?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所以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以大众传媒引领书法艺术传播发展的主流,净化书法艺术创作环境,让人们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让书法艺术欣赏者能更好地理解创作者的意图,营造良好的书法艺术生存环境,不断增强中国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促进民族书法艺术的发展,要拓展当代书法艺术的社会价值,挖掘艺术与科学合流的价值,实现书法艺术可持续发展。

一 书法艺术传播发展的优势

1 书法艺术传播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科学发展架构

为了弘扬和传承书法艺术,目前中国已形成以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书法院等权威机构为主导,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共同推进发展、构架合理的发展局面。1981年初,中国书法家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在开展书法教育与书法艺术的推广导向作用,中国书法家协会通过举办大规模的书法展览和“书法名城(之乡)”审批等方式,去推动当代书法艺术的复兴;2004年,国家成立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书法院,旨在进行深层次的书法理论和书法艺术的内涵研究,系统开展书法艺术可持续发展的探究;2009年,国家教育部通过开展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践行了国家在各级各类学校推广与普及书法艺术,让各级各类学生感悟传统文化魅力、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的决心;2011年,国家教育部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三至九年级必须开设书法课,从政策上进一步明确了书法艺术传播的发展方向,书法教学要从基础抓起、“软硬兼修”,强化对传统书法艺术的学习,增强学生对书法艺术的鉴赏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价值观。国家这一系列的举措,为书法艺术传播发展打好了科学发展的构架。

2 书法艺术传播媒介实现了多元化

现如今书法艺术传播与发展在学校教育和传统传播方式以外,还出现了诸如“另类书法”、“火星文”、“翻转书法”等崭新的艺术形式。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应当尊重这种新时代下的思维方式,学习新一族的长处,历史自然会保留流行文化中彰显传统文化的精华。为了适应时代快节奏的发展,书法的学习、传承不再拘泥于书斋案头的“学徒式”,传统书法艺术传播媒介被电视台、网络媒介所代替。随着数字化媒体日趋成熟,让各种书法节目、电教片、专题片、还有影响较大的电视书法大赛相继展现,让人们能够跨越时空,身临其境感受书法艺术的流派纷呈,领略其中的无穷魅力。另外,网络媒体丰富了书法艺术的传播渠道,大众也可以一睹尊容,受其教诲,让人们学习书法实现多元化的学习方式。再者,诸如《中国书法》、《书法报》、《书法》、《书法导报》、《中国书画报》、《中国艺报》等平面媒介的壮大与发展,并和《中国书法家论坛网站》联合推出“让古典走进互联网——名家临贴展”,这是书法网络与传统传媒的一次有益的具有积极作用的探索性尝试,是一种传统媒体和书法网络的良性互动。正是现代化科技的冲击使书法艺术传播“去传统化”,实现大众化,让书法艺术学习者回归书法原点,适应文化传播的时代要求,多元化的传播媒介,让书法艺术传播异彩纷呈。中国书协每年推出的“中国书法进万家”活动是一项服务人民的活动,以春联等形式送到军营、哨所、民众等各行各业,发挥书法艺术的作用与优势,让更多的人了解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团结,对于推动地方文化建设、繁荣发展书法艺术、构建文化强国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以及深远的意义。

3 书法艺术传播能够提升全民素质

书法是中国独具特色的艺术形式,在世界艺术中独树一帜,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它所表现出的中华艺术的潇脱、灵动和飘逸,在笔墨的韵律中体现中华民族文化真实的精神轨迹,吸引人们投入书法艺术的研习。正如在国家民族危难之际,潘天寿先生历经千辛万苦从中国传统文化的整体性出发去抢救民族文化遗产,创办书法专业,孜孜于传统书法艺术倡导与传播,这正体现了他对书法艺术传播的一种高度历史责任感、时代使命感。书法艺术传播发展的魅力贵在影响学书者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学会辨是非,逐步理解人的生存、奋斗、成功、智慧之道,有利于使学书者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艺术欣赏能力等,从而达到影响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传统艺术——书

法的学习与鉴赏,已成为人们提升素养的主要途径之一。同时,书法艺术还具有修身养性的功效。因为传统书法艺术用毛笔书写时要求人们入静、入定、没有杂念,全身放松,这也是中华气功和武术所具备的养身功之要领,是不可多得的活动,是健康养生、延年益寿的功法,日益受到人们的推崇,丰富了全民健身运动的形式,增强了民众的身体素质。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越来越追求高质量的生活,书法艺术正是对传统文化审美引导,学习中可以体会到以眼感受美,以心领悟和探究美,以手创造美独特艺术魅力,书法艺术有诗的韵味、画的美感、舞的节奏和歌的旋律,它深深地熏陶着每个热爱中华传统艺术的国人,为了弘扬书法艺术和传播中华文明,中国文联、中国书协一年一度开展的“送欢乐、下基层”中国书法进万家的活动,是一项惠民工程,提高了群众的书法素养,让人们深切感受古代文化的无穷魅力,激起民众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的信心与决心,同时书法家们也从朴实的群众生活中捕捉灵感,汲取营养,锤炼自己的艺术创作,这正是书法艺术传播对精神文明建设和提升全民素质的动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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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书法艺术传播能够推动文化外交的进程

国际传播的最为重要的形式之一是国际交流,即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文化信息的交流和传递,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书法艺术传播已成为西方社会认识中国传统文化的桥梁和纽带,让外国人通过学习书法,进一步了解与认识中国,虽然西方国家拥有中国文化资料十分有限,也难以对中国书法有实际感悟,但其分析问题的角度对于我们研究中国书法却有很好的借鉴意义。2009年,中国书法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就证实了中国书法艺术不仅仅属于中国,也属于全人类。

在信息全球化、国际化的带动下网络媒介兴起,文化传播实现了跨越国界的覆盖,中国目前正步入经济大国的行列,对外开放如何拓宽?这取决于传统文化的开放程度,中国书法艺术是独立于美学而存在的,蕴含哲理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其视觉上的冲击力可以让不同文化层次的人接受,是中华文化传播的最好载体,人们追求美是具有共性的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对美的资源都是共享的,因此,书法艺术的传播已经成为让世界了解中国文化传统、传播中国文化的纽带,这不仅推动着东西方艺术与文明的对话与交流的进程,还推进了中国书法艺术走向世界并影响世界的步伐。正如我们通过建立孔子学院在世界各地系统、全方位地推介中华传统文化、推广汉文化和书法艺术,让世界上4000余万外国人参与了中国书法的学习,让他们会说中国话,学写毛笔字,这为书法艺术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添加了助理剂。因此,书法艺术的传播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外交手段。

二 书法艺术传播发展的前景

1 时代要求书法艺术传播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书法艺术传播发展要从大系统观出发,强调在和谐、平衡中动态演进,持续发展。书法艺术传播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因为只有书法本身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自1982年中国已经举办了十届“书法国展”,以此形式唤醒人们对书法的关注,触及民众对书法艺术的兴趣。2007年,十七大将文化建设纳入会议议题,作为最具民族特色的书法艺术也迎来了复兴的春风,提供了大力发展的契机,为书法艺术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国目前已形成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法教育体系以及完善的高等教育书法理论教学梯次,各级各类书法艺术团体、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的遍布华夏大地,国家政策的正确引导,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书法艺术理论体系,正潜移默化地贴近大众的生活,无论是“中国书法进万家”,还是国展、省展都用它独有魅力吸引着人们去关注书法艺术,时代要求我们要正确界定书法艺术传播发展中继承与创新的辩证关系,要想继承传统技法,坚持本源,克服向美术化,就要合理创新,要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人们有责任去勇于超越,要根植于传统,站在历史的制高点上,去融古汇今,潜心研习,书法艺术发展既要有传统底蕴,又要彰显时代精神,不断推动书法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2 网络技术为书法艺术传播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

第4篇:传统书法论文范文

美学范畴是广阔的,它包含了哲学、道德、政治、伦理、文化等各领域蕴含的美的意味,这些“原始的”蕴含着美的话语和观念,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将其中的思想渗透到能够体现在人们眼前的表象领域,如通过诗、乐、画及书法进行展示,这才成为真正的美学范畴。

原始观念在转移过程中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中会自然带有领域赋予的美学意象,书法理论就通过这样的过程,为美学范畴提供原始理论。

以“风骨”为例,尽管东汉时期王充的《论衡?骨相》有对人的骨体与形貌的论述,但真正将“骨”之一字引入艺术与美学领域的,是卫夫人《笔阵图》的“善笔力者多骨,不善笔力者多肉;多骨微肉者谓之筋书,多肉微骨者谓之墨猪”。再行追溯,钟繇道出了“力”与“骨”联属的“多力丰筋者圣,无力无筋者病”。

书法当中“骨”与“力”的美学理论逐步传入绘画,文学、诗歌等领域,顾恺之《魏晋胜流画赞》、刘勰《文心雕龙》与陈子昂都曾以此作为品评之语或者理论之说,但发挥不大。而书法家能够通过直观的书法作品直接“看”到“风骨”的刚劲和气势,相对其他领域理论发展更加迅速。李世民曾经具体形象地描绘过书法当中的“风骨”,即“夫字以神为精魂,神若不和,则字无态度也;以心为筋骨,心若不坚,则字无劲健也;以副毛为皮肤,副若不圆,则字无温润也。” [1]孙过庭在《书谱》当中也曾完整表述“风骨”的美感态势,将风骨的寓意进行丰富和发展,而后被诗歌和文学界普遍接受。

二、书法艺术和生命美学

中国的书法艺术风格受到儒道释三家思想的影响,其中贯穿了三家的生命意识和意境体悟,以哲理化的艺术形式兼容多种学术理解和心灵体证,形成了独特的富含哲学趣味和艺术情趣的生命美学。

儒家在中国传统哲学发展过程中居于正宗地位,倡导的是天人合一思想, “中庸平和之道”成为书法审美的灵魂。书法中“中正和谐,不激不厉”的表征就是儒家文化思想最直接的体现,隶书和楷书讲究对称、匀称和安稳,前者稳实雍容,规整平正,后者密丽雄健,谨严端庄,但森严的法度也减少了书法的变化灵动之气。道家讲求的是丰富感性的生命,尽管在哲学史上的地位逊于儒家,但对书法艺术的影响同样深远,最典型的是“魏晋风流”。魏晋书法具有飘逸狂放,崇尚自然的风格特点,开创了清丽俊逸、不拘礼法的书风,这个时期的行书和草书,线条飘洒中蕴含着自然气韵,尽展风流气派。而佛家思想相较前两者传播较晚,仅在魏晋书法的清淡风格中有一些“性空”思想的?w现,直到中唐禅宗完整世界观确立之后,虚静任远的随缘思想与自我意识至上的指导思想才融入书法艺术当中,书法家们以狂草书直抒胸臆,以此作为破除法度的生命意识。

书法能够体现出书写者的意识和生命态度,本身就是生命美学的一种体现。书法家认为,书道玄妙,意韵幽深难测,仅凭逻辑和词语上的精确描述很难形容这一完整生命的概念,书法家进行创作的过程是心灵在生命当中游弋的过程,通过象征性的生命符号描绘自我对于书法艺术的体认。[2]用生命去显现生命,应物会心,是生命美学的集中展示。

三、书法的传统特质与文化之美

第5篇:传统书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诗经》;今文经学;古文经学;今古学

中图分类号:120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5-0070-04

在现代《诗经》研究中,今文经学和古文经学的划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框架,它认为《毛诗》属于古文经学,《鲁诗》、《齐诗》和《韩诗》等三家诗属于今文经学,它们在汉代斗争激烈,处处立异。这种理论框架对于认识《毛诗》与三家诗的区别很有意义,但是对于认识它们的相同之处和进一步深化《诗经》研究却有着消极影响。

一、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的理论视阈

古文与今文本指书写文字的不同,古文经就是用古文字书写的经书,是先秦旧典;今文经是用今文字书写的经书,是西汉初年用当时文字隶书所改写的经书。这两对概念在西汉初年就已形成,而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作为两个学派的概念是在清朝后期形成的。大致滥觞于清初,发明于廖平。康有为、皮锡瑞等许多学者鼓吹这种观点,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一些现代学者的继承和阐述,逐渐代替了传统经学研究中“汉学”、“宋学”分野的基本格局,成为研究古代经学的主要理论认识框架。

关于清末学者论述的古文经学与今文经学的区别,周予同先生曾经归纳为13个方面,总的来说,“他们的不同,不仅在于所书写的文字,而且字句有不同,篇章有不同,书籍有不同,书籍中的意义有大不同;因之,学统不同,宗派不同,对于古代制度以及人物批评各各不同,而且对于经书中的人物,孔子,各具完全不同的观念”。书籍不同,学统不同,宗派不同和制度不同成为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两个学派差异的主要内容。两汉博士学官及其所传授的经书是今文学派的代表,而民间传授的《毛诗》、《周官》、《左传》、古文《尚书》则为古文学派。从时间上来看,前汉主今文说,讲微言大义;后汉主古文说,详在章句训诂。刘歆是由今文学派向古文学派转变的关键性人物。至于两派的关系,它们互相争斗,势同水火。关于传授学统,今文学派“前汉重师法,后汉重家法”,渊源清晰准确,所以非常可靠。清末学者很多像廖平、皮锡瑞一样,认为他们发现了汉代今文经学和古文经学流派的划分及其斗争的秘密,为经学研究开辟了康庄大道。但我们细读有关古文经学与今文经学流派划分的著作,发现他们对于流派的划分和论述却充满了矛盾。尽管这样,今文经学派与古文经学派的划分作为一种认识理论框架却已深入到我们现代的学术研究中。

这种认识理论框架对于我们了解和认识汉代经学有着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不过它过度强调古文经学与今文经学的对立性和斗争性,而忽视了其复杂关系。这与汉代经学学术研究的实际状况有所偏差,对我们现代的学术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消极影响。钱穆、徐复观、李学勤等先生先后指出过这种消极影响,但这些先生的观点在《诗经》研究中反响并不大,今文学派与古文学派壁垒对立的理论框架的影响依然很深。

二、今古文与四家诗

虽然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理论的主要内涵在于经义解说的不同,但今文、古文字体的差异却是其理论的基础要素。我们先来看一下经学传授的文字问题。

在西汉初的经学传授中,无论是学官的还是流传民间的文本都存在着由古文或小篆改为今文隶书的情况,此改写过程在文帝、景帝时已结束。王国维说:“夫今文学家诸经,当秦汉之际,其著于竹帛者,固无非古文。然至文景之世,已全易为今文。于是鲁国与河间所得者,遂专有古文之名矣。”鲁恭王坏孔子宅,得古文经《逸礼》、《书》等,河间献王也得古文旧书《周官》、《尚书》、《礼》、《礼记》、《孟子》、《老子》等。由于当时经传全部改写为今文,所以《史记》、《汉书》等文献特别注明这些书籍为“古文”。“古文”之名于此产生。王氏的这种推测合情合理。对于《诗经》的传授来说也是如此,在汉景帝时期,不仅三家诗,就是《毛诗》,其文本应该都已经改写为今文隶书。《史记》记载,孝文帝时朝廷听说伏生能治《尚书》,使晁错前往学习;郑玄《尚书传序》说伏生传授《尚书》的一个困难就是“重以篆、隶之殊”,伏生是秦博士,可以看出,秦代博士经书用的是秦统一的文字小篆书写,伏生在教授时改写为隶书。当然,秦国统一文字后其文献用小篆来写,当时还存在着大量的东方六国的古文文献,即使在焚书之后也有许多古文献遗留下来。汉初经学传授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把小篆或古文改写为隶书。这对于《诗经》、来说也是如此。对于三家诗来说,它们最晚在立为学官后改写为隶书。

对于《毛诗》来说,在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的论域中,《毛诗》属于古文经学,那么其书写文字就是古文。文献中对于《毛诗》是古文的说法没有明确的记载,但在《汉书・艺文志》中,《毛诗》很明显已是今文字书写的了。《汉书・艺文志》的书写体例是先列经书,古文经书在前,且注明“古文”;今文经书在后,因为当时书写字体为隶书.所以不着“今文”二字,经书的传记等研究著作罗列在后。《毛诗》在“诗类”目录中列在最后。“《毛诗》二十九卷。《毛诗故训传》三十卷”,不注明古文,从《艺文志》的书写体例上来看,它已不是古文。王国维、徐复观先生对此都有论述。王国维指出:“《河间献王传》列举其所得古文旧书,亦无《毛诗》。至后汉始以《毛诗》与古文《尚书》、《春秋左氏传》并称,其所有并称者,当以三者同未列学官之学,非以其同为古文也。惟卢子干言‘古文科斗,近于为实’,而下列举《毛诗》、《左传》、《周礼》三目。盖因《周礼》、《左传》而牵连及之,其实《毛诗》当小毛公、贯长卿之时,已不复有古文本矣。”河间献王为汉景帝第三子,毛公为其博士,《毛诗》最迟在此时改写为今文。这一派的《诗》为什么称作《毛诗》应与小毛公毛苌有关,与大毛公毛亨无关。《汉书》说:“毛公,赵人。治《诗》,为河间献王博士。”班固此文就是交待《毛诗》师法由赵人毛公确立,但是班固并没有说毛公的名字。郑玄在《笺》中以《故训传》为毛苌作,在《诗谱》中又以毛亨作《故训传》,关于《故训传》的作者郑玄不能确定,而且毛公成了大毛公和小毛公两个人。后来。陆机和徐整继承这种观点,认为毛公有两个人,鲁人大毛公亨和赵人小毛公苌,且都认为毛亨作《故训传》教授毛苌。《鲁诗》、《齐诗》、《韩诗》三家诗的命名都跟博士学官、传授和对《诗》注解即师法的确立有关。我们认为,《毛诗》的形成与得名应与三家诗相似,小毛公为河间献王博士,虽不是汉庭学官,但他是诸侯学官,是《毛诗》师法的确立者,《毛诗》之“毛”即指毛苌,《故训传》也应为毛苌所作。

我们说,《诗经》在文帝、景帝时已改写为今文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那就是1977年安徽省阜阳市出土的汉简《诗经》,埋藏时间为文帝十五年,其文字为隶书。文字、篇章顺序与《毛诗》和三家诗都有所不同,生、韩自强两先生认为它应该是没有被《艺文志》收录而流传于民间的一家,李学勤先生推测可能是楚国地域流传下来的另一种本子。汉文帝时期,民间的《诗经》都已用隶书书写,学官中的《诗经》更可想而知了。

西汉末年,古文在经典的意义上由泛指六艺为基础的儒家经典文献变成专门指代孔壁之书,即鲁恭王坏孔子宅所出的古文《尚书》、《礼记》、《论语》和《孝经》等,尤指古文《尚书》。古文《尚书》和《礼记》都没有立为学官,由于《左传》、《周官》、《毛诗》等经也没有立为学官,人们往往把它们看作同一类经典。

三、今古学与四家诗

汉代经学除了今、古文问题,还有今学、古学的问题,两者关系复杂。今古学是在西汉后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施行之后,经学经过长期发展后而产生的两种观念。

《史记》中的“古文”大致有三种含义。一指文字字体;二指一种学统或流派;第三,“古文”既指一种学术传统,也指经典著作。这一经典系统包括《诗》、《书》、《春秋》等经书及其相关文献,是周朝礼乐制度的体现,也包括记载孔子弟子的文献,作为史料,它也是最可靠的。西汉初期,“古文”作为学派意义是与百家言相对的,当时没有什么“今文”学派,他们不是一对相对立的概念,到了东汉古文与今文在学派意义上作为一对对立概念只局限于《尚书》研究。

两汉之际,经学研究中产生了今学与古学两种观念,并成为东汉经学研究的重要分野。古学与今学的内涵可以从多方面来看。从经典上来看,古学的经典包括古文《尚书》、《左传》、《毛诗》、《周礼》等,今学的经典包括今文《尚书》、《公羊传》、《韩诗》、《鲁诗》、《齐诗》、大小戴《礼》等。这在许慎《五经异义》中是非常明显的,前者多冠以“古”字,后者多冠以“今”字,以示区别。《后汉书》中,古学的概念也与这些经典联系在一起,今学经典全是博士学官所授,而古学则为民间传授经典,所以今学与古学可以指代博士学官与民间的经学研究。由于古学和今学的经典不一样,所以因经典的解说也就自然形成了两种学统,即博士学官派和民间经学派。需要指出的是,他们在古学设立博士学官的问题上意见相左,不断斗争,但在学问上并不是壁垒森严,互相排斥,而是相互借鉴,互相阐发。东汉时期,无论是今学家还是古学家,对五经都有深入研究,甚至可以说兼收并蓄。今学和古学的差异还表现在研究方法和风格上。今学以章句学为代表,文辞细碎繁冗,涉及谶纬,讲究家法;古学则注重古文字研究,侧重于从文字训诂,追求古义,讲究圆通。钱穆先生把章句和谶纬作为今学的两个重要因素可以说抓住了要害。当然他们在研究方法和风格上的这种区别不是绝对的,他们也是相互影响和互相渗透的。今古学的内涵非常丰富,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今古学的区别正是清末学者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理论形成的基础,不过这一理论框架过度强调了今古学的区别性和斗争性,而忽视了其共同性。

东汉的《诗经》研究当然也是伴随着今古学观念的形成而展开的。大致说来,齐鲁韩三家诗属于今学,都是博士学官,是国家开设的课程;《毛诗》属于古学,不是博士学官,是民间经学的内容。这并不意味着,博士学官不学习《毛诗》,民间《毛诗》传授不学习三家诗。在研究方法和形式上,《毛诗》有训诂、有传,在传承中基本按照这种文体发展,而齐诗、鲁诗、韩诗在训诂、传的基础上发展出章句。《汉书・艺文志》录“《毛诗》二十九卷,《毛诗故训传》三十卷”。《后汉书》说:“初,九江谢曼卿善《毛诗》,乃为其训。宏从曼卿受学,因作《毛诗序》,善得《风雅》之旨。”今学三家诗有章句之学。章句的形成与博士学官的发展密切相关。我们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那就是在研究方法上《毛诗》的传授遵循着早期“师法”,而齐、鲁、韩三家诗并没有严格地遵循“师法”。这与皮锡瑞所说的“前汉重师法,后汉重家法”的结论有所不同。《汉书》说:“申公独以《诗经》为训诂以教,亡传,疑者则阙弗传。”“汉兴,鲁申公为《诗》训诂,而齐辕固、燕韩生皆为之传。或取《春秋》,采杂说,咸非其本义。”鲁诗师法形成之初只有训诂,没有传;齐诗、韩诗都有传,从《艺文志》所收书目来看,齐诗、韩诗还有诂、说、记等。西汉末年,它们都有章句,并形成不同学派家法,即在研究方法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研究方法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研究的内容。如果说师法主要是解说内容方面的,那么同一师法形成了不同的家学,这就意味着在解说内容方面出现了差异,如果要严格遵照师法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毛诗》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它在小毛公形成师法之初只有训诂和传,后汉时仍然遵循这一传统。这实际上也就是古学的一个内涵。即在研究方法和风格上遵循着当初的师法。

第6篇:传统书法论文范文

中山大学法学院2001级法学3班 张新建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使得许多商业银行都建立起了内部电子支付清算功能,然而相对于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和电子票据业务的日益普及开展,作为调整商行为最重要的一个部门法之一——现行《票据法》,却是显得十分滞后,使得新出现的电子票据行为不能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也使得电子票据的流通等行为的法律基础处于“空白”状态,大大束缚了当代商业市场的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就电子票据的几个与现行票据法相关的问题做一些探讨!

笔者认为,在现行《票据法》的理论与实践中,电子票据与之冲突最大的莫过于票据的书面形式这一方面。作为电子票据基础的电子数据交换电文这一新生事物与现行票据法理论中书面形式要求相去较远,这使得实践中与电子票据相关的业务无法适用《票据法》。我们应该扩大解释《票据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书面形式”,使其既为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又为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支付和票据交易行为提供统一的规则,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的课题。

关键词:票据法 电子票据 书面形式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于1995年5 月1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正式通过,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它标志着我国的票据行为将有法可依,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总的来说,新颁布的《票据法》是比较成功的,它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借鉴了许多国外先进的票据立法经验。但是,随着我国和世界经济的逐渐发展,十年来,在票据领域内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交易形式,使得《票据法》的相关规定陷于滞后,在这里,笔者试着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就电子票据和《票据法》理论与实践对于票据的书面形式冲突做一下简单的分析研究,期望能对我国票据法相关理论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解决思路。

二、电子票据及其与票据理论和法律的冲突

电子票据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是借鉴纸张票据关于支付、使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它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因特网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有纸化票据的功能。所谓“数据电文”(data message)是通过电子、光学或者类似方法产生、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①。

由此可见,电子票据是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它一般记录于计算机或磁盘载体中,非经技术处理后变成书面文字或显示在屏幕上,是不能用肉眼来识读的。在某些方面,如汇总、支付、流通、融资、结算、信用等都有着和传统纸面票据相同甚至优于传统纸面票据的功能,但是,从理论角度看来,正如当前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电子票据也有一些和传统纸面票据不同的地方:

“1.传统票据结算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具体而言,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发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则是发票人与受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则是包括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等。而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则是转让人、受让人、发送银行、接收银行、电子交换所以及数据通讯网络等。

2.传统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可流通的有价书面证券,持有票据的当事人形式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而且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但电子票据是以电子方式进行的,电子时代的票据既非无因证券,也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流通性,它只有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才能流通,这样就失去了票据的基本属性。”①这是由于这些不同,导致了我国《票据法》不能调整电子票据行为。

所以,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又进一步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实践中否认了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现行的《票据法》也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之所以电子票据的效力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关注和承认,主要是基于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这种做法,不能够适应我国迅猛发展的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私法领域“法律全球化”的要求。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我国票据法理论上还是我国票据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从我国国内其它法律部门还是国际上的一些习惯的做法来看,我们都有可能而且有必要扩大解释《票据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书面形式”,使其既为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又为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支付提供统一的规则。

三、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扩大解释的可能性

首先,从票据书面形式规定的起源来看,一般认为,票据法之所以设定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无非主要是因为书面文件具有可识读、可长期保存、可复制、可签字确认、可恒久不变、可供日后查阅等特点或功能。而电子票据在这些方面中,只有手写签名的功能不具备之外,其他的功能可以说和传统纸面形式都一样具备的,而签字确认这一功能又可以通过现达的电子技术和相关认证单位的认证来弥补。②因此对于电子票据的书面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采取“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原则,对票据法所要求的书面形式进行解释分析,即立足于分析传统纸面票据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就数据电文本身来看,并不是将其完全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数据电文毕竟还具有不同于纸面形式的性质,不一定能起到书面文件所能起到的全部作用。也就是说,功能等同并不是将“数据电文”替代纸面文书或完全等同于纸面文书,事实上,由于电子票据和传统纸面票据物理上的根本区别,它也不可能起到书面文件的全部作用,只是我们应当看到现行法中关于书面文件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对于像电子票据这类的文件来说,应该参照的是书面的最低要求,而非更为严格的要求。

其次,从我国法学理论和其他部门的立法实践经验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法学理论中,法律解释中有一种叫做“扩张解释”的,就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法律条文的用语进行比通常意义更为广泛的理解。①而另一方面,在我国传统合同法领域中,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也是建立在“书面”这一前提基础上的,由于其安全性没有保障,长期以来也存在着争论的,但在今天,人们已较清醒地看到这种“削足适履”的行为实则引发了一系列“提襟见肘”的现象。于是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就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②由此可见,在《合同法》中数据电文已经被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畴之中的,而且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并没有什么特别重大的问题出现。并且,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中也规定:“电子支付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失效。”同样属于私法领域的问题,同样又主要是数据电文的形式,又同样有相关的理论基础,为什么我们不能将《票据法》的书面形式扩大解释呢?

(二)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扩大解释《票据法》中的“书面形式”,并非某些人的一时喜好或者意愿所决定的,它是我们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建设和票据无因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入WTO以后加强我国和其他国家经济往来的需要。

首先,在中国金融市场体系中,惟独票据市场没有全国统一的服务平台,导致票据市场效率低下,风险积聚,而与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不相匹配的,主要就是商业票据原始的手工交易方式。即使很容易找到合适的交易伙伴,无论多么遥远,都要进行手工交易,导致票据市场交易成本和风险居高不下,交易效率不能够得到有效提高,票据犯罪——特别是利用电子技术的票据犯罪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对电子票据行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承认和调整,导致了法律的空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人利用,破坏法治下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在票据法理论中,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承认票据的无因性,认为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迅捷有效和安全的发展,票据在“要式不要因”,“要因不要式”二者之间只能选择前者,无论是德国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概莫能外。只有法国法系的一些国家把票据作为一种有因证券,并不要求有一定的格式,不把票据的文义作为严格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观点已经不能解决各种各样复杂的票据关系,1935年,法国法做了大量的修改,舍弃了法国法以前的做法,参考了德国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要式性始终是票据的根本属性,没有了要式性,票据作为商事交易的一种支付手段,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和采用。因此,我们不可能舍弃票据的要式性这一根本属性来迎合电子票据的发展需要。而199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一份报告也指出,要在法律上完全取消书面形式要求是不大可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将《票据法》中的书面形式进行扩大解释,将电子票据行为纳入《票据法》中进行规范和调整,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法。

最后,这种做法已经在国际相关的商务实践和立法中得到了确认。早在1995年,美国一些大银行和计算机公司联合技术开发并公开演示了使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支票交易系统,并且预言“这个系统可能会引起银行交易发生革命”,新加坡也于近年开发了亚洲第一套电子支票系统。1996年6月,经过众多的国际法律专家多次集体讨论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首次适应因特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提出了电子票据的法定书面形式:“不得仅仅因为信息是采取了数据电文的形式,便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取书面形式,那么,只要有关的数据电文中所含的信息是可以获取的,并因此可用来事后引证,该数据电文就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无论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强制性的,或者法律仅仅规定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后果,均是如此。”①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其国内自身的电子商务立法中都确定了电子票据等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1998年,新加坡颁布《电子商务法》,1999年,澳大利亚、韩国、加拿大也颁布《电子商务法》,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于1999年7月也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2000年爱尔兰和2002年罗马尼亚等国家的《电子商务法》都顺应数字时代或信息经济时代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基本上与联合国示范法保持一致,主要解决商务手段电子化与传统以纸面为基础法律的冲突,即解决数据电子或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功能或效力的法律要件。如果我国还是拘泥于纸质书面的传统形式,势必会影响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阻碍我国对外商事活动的迅速发展。

四、关于电子票据的书面证据问题

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没有被纳入《票据法》“书面形式”之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在诉讼上的可行性以及其作为相关证据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为了便于我国更好的和国外进行商务交易的往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于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电于商务示范法》第五条从法律上明确宣告了在诉讼中,数据电文与传统纸面形式一样可以作为证据采用:“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另外,又在第九条就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价值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认为具备直接证据效力的数据电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达到“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2)信息完整性条件: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达到初次形成时状态;

(3)具有安全的签字或类似鉴别发端人的办法。

只要满足了这些普遍和特殊的要件,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来采用这些证据,将其运用于诉讼事务当中去。

五、结语

既然票据理论中,“无因性”作为票据行为一个不可动摇的特征,书面形式就是必要的,而国际上和国内电子票据业务的迅速开展和我国票据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又使我国相关的法律处于一片空白,并且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将电子票据纳入传统《票据法》书面形式之中。扩大解释《票据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书面形式”,使其既为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又为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支付和票据交易行为提供统一的规则,并能够在诉讼实践中得到运用,也算是我们目前“无奈”的选择。

当然,关于电子票据的问题并非仅限于书面形式这一个方面,还有很多其它方面的问题(如票据签名、原件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解决和探讨,以提高我们立法的科学性,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但是这些都非本人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鉴于笔者水平所限,文中疏漏乃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主要参考文献:

① 李建华《电子商务中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载《法制与环境》,2000年第三期。

第7篇:传统书法论文范文

围绕着对审判权的监督,我国法学界与法律界长期纷争不止:有检察院监督论者,有人大监督论者,有党纪监督论者,有公众监督论者,甚至有媒体监督论者……不一而足。我个人的主张则是以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为中心,展开对审判权(狭义的司法权)的监督,这也应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为何是监督审判权的利器

司法的公平与高效,只能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而司法独立的本质就是法官独立,也即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服从法律以外,就不应该有任何上司。从这个角度来说,检察院监督、人大监督、公众监督等只能是外在的监督,而且只能是基于法官在审判中是否违反程序,以及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等方面的监督,而对于审判内容本身是否符合法律与公义,无法进行监督。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可能成为监督审判权的唯一良方,理由如下:

(一)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有助于裁判规则的形成。法官裁判是一个理性运用法律的过程,而裁判的经验内化于审判本身,西谚有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种包含裁判经验在内的裁判规则的形成,只有二途:其一,法官的师徒制式的传授;其二,依靠学者与律师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而且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是基于理性与对话而形成的,有助于克服法官在封闭环境下形成的职业偏见。

(二)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有助于将不断发生的社会生活纳入司法秩序。无论是成文法传统,还是判例法传统,法律(包括法律条文和判例)相对于现实生活的展开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就必须尽可能克服这种滞后性,将不断发生的社会生活纳入法律秩序的统治,这正是法官审判的重要任务之一。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则是学者与律师有意无意将现实性内化于案件讨论的过程。而法官在未来审判时,会因这些评论的影响,间接地将之带入司法秩序中去。

(三)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有助于法治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可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学者、律师间对法律适用认识的统一性;其二,通过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可以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纳入法治的视野来考量,从而规范社会。

上述三个理由导致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客观上就形成了对审判权的监督。其一,评论形成的一些规则,会影响到后续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理;其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然会考虑评论者可能的意见,客观上可以防止法官的肆意行为;其三,法官在审理案件与撰写判决书时,会更加注重说理,因为只有强化说理,才可能受到评论者的好评。

强化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的具体司改路径

强化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应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建立高效与公正的司法,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是其题中之义。因此,强化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围绕生效的裁判文书形成一个评论市场,应是当下可以做出的努力。

(一)所有生效的裁判文书一律公开上网,为评论者提供评论材料,涉及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但是,这两类案件必须设立严格的认定程序,建议统一由最高法院认定,并且设定严格的保密期限,凡超过保密期限的案件,自动解密。另外,不得以商业机密作为不上网公开的理由,因为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仲裁的途径来解决。

(二)法官在裁判中可以引用评论意见。在成文法传统中,法官在裁决中是不能将评论意见作为法源加以引用的,但是可以在说理部分加以引用。如此,可以使评论者关注评论意见的采纳,以此为激励,推动评论市场的活跃与繁荣。

(三)再审法院与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要关注评论意见。再审法院与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要建立跟踪评论意见制度,及时汇总与研究对生效裁判文书的评论意见,在决定再审或行使检察监督权时(包括抗诉等方式)要将评论意见纳入考量的范畴。

(四)建立学者、律师与法官间的职业转换机制。欲使评论对法官审判权发挥更加实质的影响,还需建立评论者的主体——学者与律师更为便捷地进入法官队伍的渠道。同时,亦始终保持法官进入学者与律师行业的渠道。这样就可以实现评论者与裁判者的实质交往,更有助于评论对审判的影响。有效的评论市场形成还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当采取上述具体措施后,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才可能日益活跃,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评论市场:学者以评论意见被法官采纳为动因,进而形成学者在人才市场中的“价格”;律师以评论意见被法官采纳为动因,进而形成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价格”;法官基于评论市场的压力,更加自律与谨慎地适用法律,不断强化裁判过程中说理的成分,进而以“说理”来征服案件当事人。如此,法官独立才是真正法治社会的真谛。在当下中国,有效的评论市场的出现,除了上述司法改革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外,尚需通过学者、律师与教师的共同努力,才可能出现:

(一)学者应以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作为研究的重要领域。学业上须有专攻。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学科的学者应以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为主业,在评论市场中寻找自己适合的地位,以此来介入现实生活,寻找与归纳将现实生活纳入法律统治的规则与经验。

第8篇:传统书法论文范文

【论文提要】: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书法艺术呈现出独特的光芒。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书法艺术观念却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西方高势位文化的侵入,中国文化艺术精神的衰落,直接影响着当代中国书法文化的去向。本文从观念史的角度入手,首先界定“断裂”的涵义,然后分析中国的书法史中“断裂”现象,提出显性的断裂和隐性的断裂两种类型。最后,列举和分析当代中国书法文化的断裂现象,提出士人精神的衰落直接导致了士文化的衰落和书法文化传统的断裂。

引言

在史学界,法国的福科提出一个疑问:历史将不再是不断完善的历史,不再是其理性不断增强的历史,相反,断裂现象似乎在不断的增强与出现,所以历史学应当寻找“非连续性”也就是所谓的“断裂现象”。同样,在中国的书法史中,“断裂”问题同样存在。

翻开中国文化这本“书”,书法艺术确是其中光辉灿烂的一页。但是无论是书法的技术性问题或是理论性问题都犹如渺茫星空,忽隐忽现让人捉摸不定。于是点鬼薄式的书法史、花名册式的书法史、家谱式的书法史著作,成为中国古典书法史的主流形式。虽然它分时分段,章节清晰,连续性意图的追求很明显,但由于缺乏一种宏大的大思想的连续,从而导致了章节的四分五裂,连续的脉络变得削弱甚至消失,缺乏一种“内在理路”[①] 。直至近年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书法史》七卷本,仍然只是丛文俊在开史之前作的一总结擎领性的中国书法思想综述。

从这些线索和思想上看中国书法文化史,我们又多了许多可以研究的东西,它的前景似乎很大。可以分出许多的方向让思想总述,让书法史成为另外一种写法。

纵观上下几千年的文明,“书写”从未间断,但是思想文化的断裂与政治经济的影响必然波及中国书法文化的历史,而如何找到断裂点,以及给断裂后的社会进行什麽样的诊断,开出什麽样的药方却是前所未有的一个课题。

一   断裂的涵义

葛兆光曾经说过:“断裂是与常规的轨道脱节,与平均的水准背离,它常常是在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上无法确定其来源和去向的突发性现象。”[②]我亦赞成此说,就如一列火车有它自己的轨道,但是由于比较特殊的原因,火车的车厢在运动的过程中与前面车厢脱节,于是后列车厢在这个轨道上慢慢停滞,以致于后人无法辨别其来源及去路。

书法作为一种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不论其处在什麽样的年代,都因为我们的书写工具、记录习惯、特别是文字的普遍使用而代代薪火相传。从最早的文字的产生到因记事的需要而延绵至殷商的如今学术界普遍认为比较成熟的甲骨文,经由占卜贞人的稳定传承从而发扬光大,最终于魏晋时代演进成为一种自觉的艺术——书法,经历了数百年,上千年的不息传承。而后在盛唐君主李世民的尊王的风尚下引领新时代的潮流,开宋元明清的连续之河!

然而,历史永远不可能那麽顺利的连续着,不管书法的自觉地传承,或是不自觉的延伸,在这种看似连续的外表下,“断裂”的内部现象却时常出现,少则数年,多则上百年。

在此,我对葛兆光的定义,再稍加补充:断裂是一种时间顺序上的文化断层;不连续,是一种逻辑上的文化失去现象。这样,似乎又推翻了文化的连续性,连续似乎是一种不平常现象,而断裂才是一种平常现象。文化甚至在断裂后又不得不与原来的轨道相对接,重新发展下去。需要在传统的文化轨道上走下去的断裂文化,似乎在断裂口处驶入另一轨道,想追摹原来的目标,却不得不在不知不觉中变了味道。(当然这可能要受到裂口处各种各样的东西的影响,是它在吸收与消化后的一种变异。)

二   中国书法文化史中的断裂现象

第一类:显性的断裂。

最明显的例子是宋朝初期的书法现象。由于常年的战乱和外夷的虎视眈眈,在宋代开国后很长的一段时期,书法都没有走上正规的轨道,甚至可说无暇顾及。就这样,百余年过去了,以至于欧阳修大声疾呼“古来书法之废,莫过于今”。那麽宋初书法为何如此颓废?首先,书法自实用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自觉的艺术样式之后,师生相传的道统一直未绝。即使像南北朝时的长期分裂板荡, “江左风流”也仍由羊欣、智永等人继承下来并传至唐代。五代的动乱,即发生在中原,而且数年就破坏一次,因此使这一绵长的传统遭到致命的阻隔。赵构《翰墨志》云:“本朝承五代之后,无复字画(即指书法)可称。”又云,“书学之弊,无如本朝。”都是有感于国初现状的深切悲叹。这也许是宋代书法积贫积弱的最大原因;其次,师资人才的缺乏固然是一个方面,而优秀的书法遗产遭到兵灾的破坏,更是不可挽回的损失。据《宋史》卷二十三本纪第二十三记载:“夏四月庚申朔,大风吹石折木,金人以帝及皇后、皇太子北归。凡法驾、卤薄,……太清楼密阁三馆书,天下州府图及官吏、内人、内侍、技艺、工匠、娼优,府车蓄积,为之一空。”唐人去魏晋未远,留存的名迹尚多,而宋朝经过五代的战乱浩劫,名迹已经大多散佚,只有相对稳定的十国政权还保留了一些,但是即使如此,最后也被统治者作为战利品收归内府,书法遗产的垄断与散佚,使得宋代书法要取得一丝进展,书法家付出的精力与物力比前代要多出数倍。再有,社会风气与政策法令的丕变,使得产生大书法家的土壤贫瘠不堪。[③]

由此可见,宋代的书法在起点上就先天不足。书法作为一门艺术,作为中华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着它特有的发展规律,书法更重笔法的传承和艺术形式的借鉴,而社会的动荡与战乱,则是书法断裂以至不连续的直接原因。在这种类型的断裂中,书法艺术明显与传统脱节,脉络流传的通达性遭到了致命的破坏,文人士大夫在战乱过后的文化续接上无能为力。政治动荡,制度丕变,士人们已经无法顾及文化的连续了。

第二类:隐性的断裂。

㈠在书体演进中,古体文字的“隐退”。

例如:汉唐时期,篆隶先后成为古体,其文化与审美的意义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大篆的问题上,可以认定在唐时已然“失传”。丛文俊语曰:“在古人心目中,小篆是从造字到全部古体的缩影,它所承载的文化与审美信息远远超出其书体样式本身。”从这一段话来看,大篆被作为古文字的一种在汉唐时期已经失去了它的全部地位,而这种书体的失传与消失不能说不是一种书法文化意义上的断裂。同样,早在先秦时代,古蝌蚪文与鸟凤虫书确也存在同样的命运。每一种书体的隐退,不就是一种断裂吗?

㈡ 唐代“王书大统”独尊的现象。

唐太宗“尊王”,评之为尽善尽美,古今第一,是迎合久经动乱,初具安定的社会心理,也是文治的需要。而其之所谓“献之虽有父风,殊非新巧。观其字势疏瘦,如隆冬之枯树,览其笔踪拘束,若严家之饿隶。其枯树也,虽槎枿而无屈伸;其饿隶也,则羁赢而不放纵”云云,正是这种文治社会下的需要。尊王羲之书法,则是以损害其他书法——特别是王献之书法——的自由发展为代价的,。王献之书法逸气过父,独领南朝风骚,开唐代狂草先河,但是,由于唐太宗独尊“大王”,使这一倾向严重受挫,终难以跻身庙堂,无以发扬光大。[④]

㈢ 大文化的“断裂”导致的书法文化的间接断裂。

所谓“大文化”,实是指书法文化所处的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而言的,它是书法文化得以生存发展的先天土壤,是书法文化能够自由壮大的先决条件。大文化的存在与否或断裂与否,直接导致其中的子文化的存在与传承。

中国有句成语:“皮之不存,毛之焉附”亦即此意。一个民族的文化,始终跳动着该民族灵魂的脉搏,以巨大的向心力凝聚着民族成员,因而文化的认同与流传继承是民族认同的核心。大文化如果断裂,甚至灭亡,对于整个民族来说,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无怪乎有人说:“欲灭一国,先灭其文化。”这种说法虽然过分夸大了文化之作用,但可以看出文化在社会历史的地位是多麽重要。

书法文化作为“大文化”背景下的子文化,随着整个中华民族的兴衰呈现有规律的起伏现象。明代中叶以来,在宋时已经逐渐出现并形成的商人地主、市民阶级更加确定。表现在哲学上,首先是从李贽到唐甄许多进步的思想家,作为一股反儒学的异端出现,具有现代解放因素的民主思想,具有市民资本主义的性质。再有是从张载到罗钦顺到王夫之、颜元,虽以儒学正宗面目出现,但具有更多哲理思辨性质,有某种总结历史的深刻意味[⑤]。表现在文艺上,为一种合乎规律性的反抗思潮,更加注重世俗人情。李贽的“童心说”、袁中郎的“性灵说”、徐渭的“真我说”,皆提倡讲真话,反对一切虚伪,矫饰,为个性的性灵解放铺平了道路。特别在书法领域,像徐渭、倪元璐、王铎、黄道周等等一大批书家都把自我的精神追求寓于书法之中,开一代风气。然而,历史的进程远非直线,略一弯曲即是数十甚至于百年,晚明进步思潮在清代遭受到挫折,不但没有发展,而且在保守、反动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政策下受到全面打击,甚至消失殆尽。从社会氛围、思想状貌、观念心理到文艺、书法的各个领域,都在倒退性的严重变异。突破传统的解放潮流完全萎缩,有清一代又是一片全面的、僵化的复古主义、禁欲主义、伪古典主义[⑥]。

很难想象,如果晚明的文艺在清代继续发展,它将会开出多麽典雅骀荡的艺术之花。从某种程度上说,清代所造成的历史文化演进的“断裂”,严重阻碍了书法艺术的发展。

三   当代中国书法文化的断裂现象

文化,粗略言之,可划分为技术体系和价值体系两极[⑦]。而在书法文化中,其作为中国人的本土文化、特色文化,其技术体系与价值体系也随着中国文化的演进,内涵不断丰富与扩展。现将其技术体系和价值体系的发展大略追述如下:

文化的发展总是受制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先民们在解决了衣食住行的物质生存条件的同时,也创造了汉字,而汉字正成了书法成为艺术的第一硬件。除汉字外,书法所需的硬件还有笔墨纸砚等工具材料。在借助了以上的物质硬件下,中国书法才有了关于书体的演进与笔法、字法、墨法、章法等书写技巧的完善。这种延伸的起点以及变化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以及衍生的各种新问题,我都将其归属于技术体系。

上古时期,夏、商、周三代先后定都于中原,汇聚成华夏文明。西周礼乐文化所代表的宇宙观和秩序感,以及由此散发出来的人文精神和社会价值,形成以后三千年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范式。孔子思想因于周礼,成为中国文化的核心思想,自此,无论个体小国或是泱泱大国,都被伦理秩序融为一个整体,各种文艺形式都被赋予教化的功能。[⑧]《论语·述尔》所载孔子“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之语,是每一个士大夫从艺自觉遵循的原则,由此可了解中国文化艺术的精神的本质,进而掌握中国书法艺术的精神本质。

如上所述,书法艺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子文化,在其发展成长演进的过程中,其价值体系与技术体系在很早就已经同时并举了,并且其艺术本质就与人格外化相互联系,作为最具有活力的因素,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得到丰富与发展。

但是,当代书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冲击。

首先,支撑书法艺术的创作工具和载体遭到了灭顶之灾。上世纪初,硬笔的引进致使毛笔退出社会生活,而到世纪末则又以电脑键盘替代了手工书写,再加以文言文的“隐退”,废除汉字,汉字简化、拼音化,直接导致书法所依靠的硬件体系近于崩溃。

其次,当代书法艺术所依据的传统文化的土壤贫瘠不堪。在二十世纪初期,许多人都将中国落后的原因追溯到传统文化的 “落后”,由对政治文化的逆反波及到传统文化的各个方面。到六十年代,“文化大革命”有一次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洗礼”,使得书法文化的生存土壤又遭受了扫庭犂穴的毁灭,以待人几乎堕于文盲文氓之溷。接着,“改革开放”大潮席卷了中华大地,现代文明的文化生态环境的变迁,使得文化传统兼具了继承性与变异性;中国社会要向西方看齐,中国文化亦必受其改造。西方文化的涌入,使得中华“大文化圈”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与冲击,外夷文化入侵到我们当代“无传统文化积淀”的新生代中。可以说,在“高势位”文化入侵后,随着近百年来政治经济的变动与融合,中国“大文化”各层面都在发生转型。这种转型,直接使书法子文化在大文化圈的激变复杂的断裂与连续下,呈现出“文化缺失”或“文化断裂”现象。

最后,伴随着毛笔和文言失却社会基础的同时,书法在当代最终丧失了它的接受主体——大众。在古代,上至君王,下至百姓,皆是笔墨纸砚,毕至案头,终日赏玩,“书写”融入生活。但是当代书法活动却蜕变为一种仅为少数人从事的艺术活动,其负面却导致“笔墨泛滥”,书法丧失评价标准;而从废除汉字、简化汉字到走拼音化道路,直接阻断了书法作为精英文化与大众的亲和力;再加以文言文的隐退,不只是造成人们对民族传统文化典籍阅读的困难,更是使人们对书法表现形式隔膜化[⑨]。当代能够欣赏读懂书法作品的普通大众已是少之又少,形成了书法接受主体的 “断裂” 。

的确,当代书坛已经步入“展厅时代”。而“展厅时代”已经完全不同于古时文人雅集式的书法交流,为了片面追求“展厅效应”,创作者失去了书法艺术精神和自我精神的依托,为了创作而创作,为了技法而技法,从形式到形式,从形式感到视觉冲击力,无所不用其极,而且愈演愈烈,完全一种“制作化”“装饰化”。梁培先先生曾说:“将书法纳入到视觉艺术的行列,书法极有可能沦为一种黑白的抽象画——这意味着(书法)自我艺术身份的丢失,而一旦自我艺术身份丢失,就必然引发连锁反应,诸如与文化本源之间关系断裂、文化身份的模糊不清等重大问题。”[⑩]断裂一词,真可谓是击中要害。当代书法艺术的发展,致使书法创作者与书法理论者分工愈加精细,结果使得书法理论者过多地关注理论,而缺乏技法锤炼,而书法创作者更多地关注技法,关注作品的视觉冲击力,而不注重文化修养的提升,这样的后果直接使当代书法人对于书法本体意义上的哲学依托、价值寄托与书法的书写性缺乏相应的关照,从而导致了技与道的分离,导致了书法文化的人格化断裂。

结语

在传统文化中,书法艺术呈现出独特的光芒,即使是“断裂”,文人士大夫也力求上溯传统,与之对接,以弥补文化上的“不连续”,使文化能够发展下去。然而,当代文化断层的因果链条导致我们这一代人的失忆、错位与误解。当我们重拾传统经典的时候,我们的心态是何等的感慨与悲愤,一面是为孳乳着我们的“神貌不合”的“断裂”文化而发出的无奈悲叹,一面又要为这个断裂的社会、异化的人生拨云见日,沿着前人断裂的历史向前“接着写”下去。

宋代黄庭坚评品苏轼书法为宋朝第一,除了“笔圆而韵胜”以外,就是“挟以文章妙天下,忠义贯日月之气。”黄庭坚《书缯卷后》语:“学书要须胸中有道义,又广之以圣哲之学,书乃可贵。……士大夫处世,可以百为,唯不可俗,俗便不可医也。或问不俗之状,老夫曰:难言也。视其平居无异于俗人,临大节而不可夺,此不俗人也。”从以上语句中我们可以看出黄庭坚对于习书的态度。对于某人来说,其完整的人格不外有二,一是胸中有道义,二是要有圣哲之学的滋润与熏陶。缺一而不全也。此种士人的高尚之气质也是书法文化得以传承的重要原因。

然而当代这种士人精神却衰落了,这直接导致了士文化的衰落和书法文化传统的断裂。当代的书法人需要批判的精神与独立的意识,需要对书法文化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甄别能力,更需要把书法文化精神在当代社会中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①余英时,《清代思想史的一个新解释》,收入余英时《历史与思想》,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台北,一九七六年,一九九二年。②曹宝麟,《中国书法史宋辽金卷》,江苏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十月第一版。③丛文俊,《中国书法史先秦·秦代卷》,江苏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十月第一版。④李泽厚,《美学三书》,天津社会学院出版社。二oo三年十月第一版。⑤ 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导论——思想史的写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⑥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二oo三年第二版。⑧吴振锋,《文化断裂中的文人书写》,《书法》杂志,二oo六年第八期。⑨梁培先,《改造与失衡——试析形式结构对当代书法创作理论的影响》;《全国第七届书学讨论会论文集》,黄河出版社,二oo三年五月。

 

[①] 余英时,《清代思想史的一个新解释》,收入余英时《历史与思想》,第一二四,一二五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台北,一九七六年,一九九二年。

[②] 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导论——思想史的写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十、十一页。

[③] 曹宝麟,《中国书法史宋辽金卷》,江苏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十月第一版。第二,三页。

[④] 丛文俊,《中国书法史先秦·秦代卷》,江苏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十月第一版。第九页。

[⑤] 李泽厚,《美学三书》,天津社会学院出版社。二oo三年十月第一版。第一七o页。

[⑥] 李泽厚,《美学三书》,天津社会学院出版社。二oo三年十月第一版。第一八一页。

[⑦] 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二oo三年第二版。第十六页。

[⑧] 丛文俊,《中国书法史先秦·秦代卷》,江苏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十月第一版。第十三,十四页。

第9篇:传统书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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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全书,本书的最大特色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文献资料的丰富翔实,第二是阐述的全面细致。从导论开始,作者就始终一丝不苟地坚持“言必有据,论必有理”的行文原则,每一个知识点的讲解,每一处思想内涵的诠释发挥,都有着强有力的古典文献资料支撑,使得全书立论严谨,结论令人信服。比如在导论的开篇,作者从“文化”一词的含义入手,先整理了“文”字在古文献中的意义,分别从《说文解字》《易》《礼记》三部经典文献的论述中总结归纳“文”字的内涵以及引申义;而在讲解“化”字时,又分别以《庄子》《易传》《黄帝内经》《礼记》中的用法梳理了“化”字的不同含义以及引申义;最后才提炼概况了“文化”一词的主要意义。可见,作者在写作过程中确实下了磨杵成针之功,令人感佩。另外,该书阐述的全面细致也尤为值得称道。比如在第一章“崇尚伦理道德的文化精神”中,作者先总论了中国传统主流思想――儒家对伦理道德的高度推崇,然后从众多儒家经典中整理了儒家的主要德目,再着重论述了儒家德目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几大德行――仁道、孝悌、忠恕的内涵,最后系统阐述了伦理道德与大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之间的关系。第一章如此,其他各章亦然。作者在各章的写作中没有丝毫的投机与敷衍,而是力求全面、细致、深入地厘清传统文化的思想内涵与现代精神文明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为本书的“含金量”增值不少。作为一部论述大学生思政教育的专著,本书在每一章的最后一节都立足于当前我国大学生的思想状态,阐述了传统文化精神中的某一方面与大学生思政教育的联系,探讨了在大学生群体中进行传统人文精神教育的方法和路径,为推进我国广大高校的大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