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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总结精选(九篇)

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总结

第1篇: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苏格兰王国萌芽,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在欧美掀起热潮,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诉讼法律援助为基础,涵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1】作为一项全球性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制度,法律援助也被纳入世界人权制度之中,成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法律武器。反观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援助长期未纳入国家救济体系之中,20世纪90年代初才初现端倪。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跃发展,贫富差距日渐拉大,社会弱势群体也空前增多,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我们社会不得不面临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基层政府,受资金财政、人力物力、思想观念等制约,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更迫在眉睫。

一、法律援助与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师和宗教团体及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自发地位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2】它源自民间的社会道义,后来发展为一项国家责任,即建立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制度。对于法律援助的内涵,众说纷纭,搜索网页不难发现大家普遍认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有的认为“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也有的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等等。【3】比较这些观点,其实大同小异,都是强调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法律服务,是一项现代社会法律保障制度。

二、基层法律援助现状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辖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各地自然地理、经济文化不同,法律援助开展也不仅相同,尤其是县级地方更是差些万千。截至2003年底,我国各地政府已建法律援助机构2774个,地、市法律援助机构381个,县、区法律援助机构2361个,其余32个为省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4】。现以本人所在的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为例,对我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和问题进行浅析。

(一)基本概况

红岗区地处大庆油田腹地,东临龙凤区、安达市,南接大同区,北与萨尔图、让胡路两区接壤,面积623平方公里,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区。全区辖5个街道和1个镇。总人口17.4万人。

全区共有法律援助机构5个。其中,法律援助中心1个,即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1家,即红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1家,即红岗律师事务所,为国资所;法律服务所2家,即解放法律服务所和红岗法律服务所;全区共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19人。

红岗法律援助中心编制3人,在编1人,加上主管领导共3人(不占法律援助中心的编制),平均年龄约35岁,党员1人;其中硕士1名,本科2名。下辖法律援助工作站10个,其中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6个,即解放街道、红岗街道、八百垧街道、杏南街道、创业街道和杏树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编人员12人,平均年龄约33岁,党员10人。其中,本科学历11人,大专学历1人。延伸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个,即老龄委、残联、妇联、教育局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工作现状

自2000年以来,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结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5件,解答法律咨询2645人次。其中,仅2008年,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利用辖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大集”、“法律服务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在你身边”等宣传活动10余次,印发《法律援助条例》等资料1000余份,为群众解答法律疑难130余个;在区政府网站报纸刊发信息报道55期,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报纸刊发6期。全年接受当事人申请56件,审查批准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件,受援人数40人;“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为广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询394人次,接待来访49人次。

(三)特点分析

通过分析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不难发现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法援案件稳步增长。自2000年以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与办结都呈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2005年以后该区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较大,法律援助工作有明显提升。见图表一:二是法援案件民多刑少。从红岗区法律援助案件性质分析来看,民事法律援助占据85%以上,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小,法律援助呈现民事主体化。见图表二:

图表二:2005年—2008年红岗区办结民刑法律援助案件一览表

年份刑事(件)比例(%)民事(件)比例(%)合计(件)

200500%13100%13

200615%1995%20

2007312%2288%25

2008310.3%2689.7%29

三是法援对象明确稳定。从2005-2008年的法律援助对象统计来看,受援人数117人。其中,残疾人8人,占受援人总数的6.84%;老年人40人,占受援人总数的34.19%;农民工25人,占受援人总数的21.37%;未成年人9人,占受援人总数的7.70%;妇女4人,占受援人总数的3.42%;农民等一般贫困者31人,占受援人总数的26.48%,整体较稳定。见图表三:

三、基层法律援助问题剖析

从上不难分析,红岗区作为地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很大的难题,也真实反映了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工作开展困难,阻力压力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力量单薄。红岗区法律援助从业人员人数较少,力量薄弱。全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10人,还不足全区人口的0.06%。其中律师3名,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为数不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承担,不堪重负,压力大,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纵观全国,以2002年我国基于立法测算数据来看,社会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总需求量至少为74万件,而2003年实际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6.64万件,差口巨大,庞大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有限的法律援助力量之间矛盾突出。

二是经费保障到位较难。根据我们2002年基于立法需要所做的测算,社会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总需求量至少74万件,平均每案补贴1000—1500元计算,74万件法律援助案件总计需7亿—11亿元的经费支持。【5】以红岗为例,仅08年26起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可达3.9万元(注:以上标注为02年的,考虑消费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因素,实际法援补贴额还要大),加上法律援助经费黑龙江标准4万元以上,地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负荷较大。红岗区受地方财政紧张等因素制约,法律援助经费较少,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难度较大。特别是法律援助补贴一直不到位,市区两级法律援助补贴缺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贴钱”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积极性不高,法律援助还不能完全满足全区的需要。

三是法援受案范围较窄。红岗区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一直集中于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等少数社会弱势群体,受案范围较窄,门槛较高,特别是基层法律援助受财政资金制约较大,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而《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时,被指控有罪的人有权利获得指定的法律帮助,而且在他没有足够能力时不必支付费用”【6】,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的范围过窄,地方扩大适用范围的也难以达到《公约》的最低标准。

四是社会力量关注不够。法律援助工作是社会工作,但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集中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上,社会关注、社会参与、社会救助还远远不够,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被忽视,难以得到全社会法律帮助。根据相关资料,我国县级地方和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人力等明显不足,西部不少地区甚至没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正常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都困难,也从侧面上反映了社会对法律援助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远远不够。

五是法援工作站效果不佳。尽管红岗区建立一套区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两级体系,但实际工作中,受政府编制、体制等因素制约,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基层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三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过多,人员较少,工作量大,且专门法律人才往往很难配置到基层法援工作站,法援工作站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县级等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是个老大难问题,如2003年我国还有超过1/5县级地方没有法律援助机构,不少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行政科室合署办公,人员和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剂等。

四、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问题的几点对策

通过分析红岗区法律援助基本情况与问题,我们在问题中找到了解决办法,在发展中看到喜人前景,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剖析问题,对症下药,通过双管齐下,提升基层法律援助质量,尽可能实现应援尽援。

(一)经验总结

客观来看,红岗区存在在人员少、经费少、案件少的问题,但从整体上看,法援工作逐年稳步推进,法律援助案件稳步攀升,分析其中原因,不难得出:

一是责任落实是保障。尽管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较少,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力量严重不足,但法律援助相关人员都能强化法律援助为民责任,切实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自己本职工作,抓好落实,办好案件。

二是思路创新是动力。近年来,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立足区情,不断创新思路,通过对法律援助案件合理分流,提高法律援助受案质量;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办案效率。

三是宣传到位是前提。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拓宽宣传渠道,活化宣传方式,辟建司法局网站,特别是将法律援助宣传纳入我区的“法律广场”、“法律大集”等活动之中,形成了普法宣传与法援宣传相互融合的局面。同时,实践中还将“148”法律热线解答咨询与法律援助自我宣传相结合,提升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

四是奉献自我是源泉。红岗律师事务所为国资所,人员少,承担区、镇两级政府大量案件的,任务重却积极承担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对自身生存与发展保障难题,奉献意识较强,克服行业竞争生存压力,为我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基本保障。

(二)对策与建议

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可谓“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是政府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弱者合法权益最基本手段,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起到举重轻重作用。今后,如何抓住问题对症下药,挖掘根源苦下功夫,确保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稳步持续深入开展,我个人建议:

(一)强化职责,实现法援投入制度化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由政府财政负担,其投入到位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命运。从目前看,地方法援财政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力不从心情况短期内还很难改变。这就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视,从投入入手,重点围绕人、财、物三方面做文章。

一是加大人力投入。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法律援助人员编制问题,实现人、岗、编制度化,防止人编分离、一人多岗的现象发生。根据实际,增加基层法律援助编制,出台优惠政策重点引进专业强、素质高的法律人才,配齐配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扩大工作人员队伍,解决地方法律援助人员少、力量薄弱、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

二是加大财力投入。要继续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将法律援助资金纳入政府同级财政预算,落实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化。同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募捐等活动,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渠道。

三是加大物力投入。要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前提下,在车辆使用、设施建设等方面向法律援助中心倾斜,加强法律援助硬件建设,将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地方司法行政系统“司法为民”窗口,切实使法律援助工作成为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

(二)多措并举,实现法援体系网络化

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阶层提供法律上应有的基本保障,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更是一项全社会法律资源合理配置的工程。这就需要多元化力量合力推进、多渠道信息资源掌控,建立起一套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

一是拓宽法援宣传渠道。要以宣传为突破,特别是县级地方和西部地区,依托法律宣传活动载体,将普遍宣传与个案宣传、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法律援助宣传报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识,使经济困难群众懂得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今后,重点拓宽法律援助宣传渠道,在加强现有报纸、刊物、网络宣传的同时,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等媒体拓宽法援报道渠道,实现法律援助宣传手段的立体化,使更多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投身法律援助实践。

二是健全法援机构网络。要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重点,梳理疏通基层法律援助人事关系,强化基层法援站点职能,扩大法律援助联络点范围,壮大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网络建设。今后,基层尤其是西部地区可以将地方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高等法律学校全部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加强司法系统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同时,要与财政、劳动和公检法部门加强联系,特别是将法院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全区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三是强化法援服务力量。要依托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同时,可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律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法律专业性人才流向地方,可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公职律师序列,解决基层律师少的难题。同时,培育、引导、鼓励以志愿者为主体的法律援助社会力量,增加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凝集力量,形成合力,尽快形成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在内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务力量。

(三)严格标准,实现法援管理规范化

法律援助要以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强化标准,注重细节,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基层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全部投入到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与质量,达到应援尽援的目标。

一是加强队伍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考核考评、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队伍管理水平。今后,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为重点,加强对法律援助承办案件跟踪监督,杜绝承办人员办案时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发生,坚决禁止法律援助有偿办案。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要把法律援助资金管理放在重中之重,单独设立帐户,实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截流、不挪用。今后,要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制度,实行审计跟踪,完全实现补贴落实到位、发放到位。

三是加强组织管理。基层地方立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重点,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领导,以管理求效率,全部实现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化、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今后,尤其县级及西部地区,可根据实际,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联系,互相配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范围。

(四)以民为本,实现法援机构人性化

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阶层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是人道主义在政府法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今后,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加大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切实将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一项全区性民心工程。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在现有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基础上,结合实际,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更多的贫困者纳入法律援助对象之中,享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

第2篇: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记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份成立以来,一直在专业人员欠缺的条件下探索性地开展工作。二OO二年八月,具备律师和公证员双重资格的康之强任主任以来,我中心根据县政府有关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法律援助工作自身的特点和县情实际,坚持“维护法律,热情服务,扶弱济贫,匡扶正义”的法律援助基本原则,牢固树立“法律援助无小事”的指导思想,较好地履行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职能,按期完成了构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厦的基础工程,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树立了优秀的社会公众形象。

一、借助司法行政普法职能,搞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我中心首先大力加强了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初步做到法律援助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近几年来,我们的主要宣传手段是:

1、配合局宣教股在全县城乡开展了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参与人数达9万人次;

2、利用县属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优势,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共为3000人次提供了义务法律咨询;

3、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传单近20000份,其中利用集会在街头散发放1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5000份;

4、利用全县乡村社区的普法黑板报,累计出了30期法律援助宣传教育专版;

二、探索刑事法援对象的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中心早在2003年就与县检察院签订了《关于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协议》, 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签订以后,我中心积极与县检察院配合,在开展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始终将弱势群体维权工作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截止到2005年5月份,我中心共受理县检察院指定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件,占我中心法律援助案总数的五分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弱势群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05年4月,我中心又与县检察院续签了《关于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补充协议》,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决定不起诉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初步建立了双方联合回访等制度。

三、加大法律援助调解力度,及时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但迅速简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减诉息事的作用。几年来,我中心共居间调解解决息事并制作调解协议书22份,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审理,因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决维持。

四、整合社会团体力量,健全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我中心先后在县妇联、工会、残联成立了法律援助站。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我中心又在城关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城区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家庭困难者答疑解惑。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调解解决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形成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社团和街道办为基础的保德县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促进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五、搞好上门服务工作,提高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意识。

为了方便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我们制定了上门服务制度,把法律送进千家万户。近三年来,我中心共主动上门为群众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3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1件,回访20多次。上门、咨询、调解数量分别占到总数的10%、15%和50%。近三年来,我中心还联系法律援助顾问单位9家,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00多件。通过为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提供广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使援助服务对象通过接受法律援助服务,充分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的作用和地位,逐渐形成了自觉依靠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的良好习惯。

六、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内部基础工作的健全与完善,是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保证。近年来,我中心围绕“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运行高效”的工作目标,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案件办理制度。

在实践中,中心与县检察院起诉科建立了指派、受理案件等的操作程序;指派专人对口负责县检察院起诉科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按照规定的条件,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有限的资源发挥充分的社会效应。

我们要求各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将案卷交于我中心,由我中心对业务档案进行立案、分卷、归档,便于我中心对法援案办案质量进行检查。

对指派下去的援助案件的办案情况做到案前有布置,案中有检查,案后有反馈。中心将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不断提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形成有效制约的机制。具体做法有开展行风评议活动、问卷调查、上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

2、抓好信息反馈工作。

做到咨询接待"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信息"、"半年一简报",坚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

3、创新办案激励机制。

中心设计《法律援助登记册》,使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手一本,将每个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予以汇总登记,对承办数量较多者予以表彰。

七、加强专职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近几年来,我中心一直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把深情爱民、真心为民精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切实提高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援助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把温暖送给人民的窗口。为此,我们不断加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业务学习工作,具体做法是:

1、建立了业务学习制度和定期业务测评制度;

2、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3、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制度。

第3篇: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这次活动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精神和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指导,整合全系统的法律服务资源,以改进行风、优化服务为切入点,组织和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抓住服务重点,积极参与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更深的层次、以更高的水平、更好的作风和更高的效率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维护民权服务,使法律服务工作真正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创建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发挥应有的作用。

“优化法律服务、维护保障民生”活动的主体,包括全市所有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要通过开展这次主题实践活动,力争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法律服务管理更加规范,行业监督和惩戒机制、行业自律机制更加健全完善;法律服务工作领域明显拓宽,社会效益明显增强,基本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新需求,让更多的群众在接受服务中受益;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服务态度明显好转,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满意率有明显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倡树文明服务之风。全市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的理念,把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要切实转变服务态度,大力倡导文明服务用语和“微笑服务”,让上门求助群众真正感受到温暖,感觉舒心、贴心。要进一步转变行风,推行服务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公开办事时限、收费标准,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利,让群众享受到“简便服务”、“透明服务”。

(二)拓宽服务民生领域。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功能,广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主战场,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改善民生奠定物质基础,提供根本保障。要立足自身职能,紧紧围绕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的问题,找准切入点,搞好相应法律服务。要围绕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帮助群众依法解决好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遇到的涉法问题,满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对群众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服务事务,必须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质服务。

(三)深入基层服务基层。农村群众文化知识、法律素质、维权意识相对较低,要把法律服务送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深入开展“法律下乡”活动。在巩固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与乡村结成法律服务对子,为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进步服务。要进一步规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全市达到法律援助一镇(区、街道)一站(工作站),一村一员(联络员)的标准。

(四)实施专项“关爱行动”。“优化法律服务、维护保障民生”主题实践活动,在面向社会的同时,必须突出重点对象。要针对残疾人、贫困家庭、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这四个社会特殊群体,集中搞好“关爱行动”。全市所有法律服务机构都要为残疾人、贫困家庭、下岗职工、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凡上述群众到法律服务机构寻求法律帮助,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必须受理,并要指派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比较强的法律服务人员搞好服务。对农民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实施“关爱行动”,各法律服务机构要做到统筹安排,合理调配人员,并要妥善处理好内部利益关系。

(五)扩大法律援助的领域和范围。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服务民生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要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对象都纳入援助范围,力求做到能援则援,应援尽援。要充分发挥镇(区、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援助与人民群众需求的零距离对接。要扩大法律援助的工作领域,在继续加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公证领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力争尽快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相对独立、各自配套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体系。对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酌情减免公证费用,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市局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管,严格落实案件回访、当事人意见反馈、案件集体研究、开庭旁听等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三、方法步骤

这次主题实践活动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启动阶段(20*年6月10日前)。市局将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细化工作内容和要求,增强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局将集中一段时间,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利用报道典型案例、举办电视讲座等形式,大造主题实践活动的舆论声势。

(二)学习教育阶段(20*年6月11日至6月底)。搞好“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开展好这次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政治保障。各所(处、中心)要在大学习、大讨论中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学习党的*精神,学书记的重要讲话,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党的*关于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自身的职业使命和肩负的社会责任,把思想高度统一到主题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自查自纠阶段(20*年7月至9月)。根据2007年度行风评议活动中群众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从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找准自身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初步树立起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全面实施阶段(20*年10月至2009年10月)。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逐项分解和落实实施意见中确定的各项任务。学习落实烟台市局制定出台的各项法律服务的规范用语和文明服务标准,提高各类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文明服务水平。制定具体的专项“关爱行动”行动计划,集中一段时间、集中力量付诸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扩大法律援助领域和范围的具体办法。要突出本部门的特色和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在优化服务中创出典型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发展。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每半年要向市局报送一次主题实践活动的阶段性工作总结,明年11月中旬前向市局报送全面工作总结。活动结束后,市局将组成专门班子,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对各单位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市局还将把这次活动的开展情况与考核奖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对法律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各类表彰奖励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活动要求

开展“优化法律服务、维护保障民生”主题实践活动是司法行政部门服从大局、服务中心工作的重要体现,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检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要确保活动扎实推进,收到实效,必须以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做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市局将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执业监管,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做到管得住、管得好。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工作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规范法律服务的执业公示、服务程序和执业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质量监控和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健全完善行业监督和惩戒、行业自律、行业准入、退出机制,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执业案件,逐步净化法律服务队伍。

(二)切实搞好对外宣传。要大力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各类法律服务的基本知识,宣传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作用,宣传这次主题实践活动的目的意义。市局将与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搞好协调和沟通,争取对这次主题实践活动进行跟踪报道、专题报道,及时报道这次主题实践活动的动态和社会反响,以赢得全社会的广泛支持。

(三)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各单位要以这次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认真解决法律服务工作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满意率。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认真听取群众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服务公开、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遵守情况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工作。

第4篇: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一、法律援助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关系

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服务一样,都存在供给和需求两个基本方面,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没有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法律援助就无从实现;没有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就难以满足。供给侧和需求侧是法律援助管理的两个基本手段。需求侧改革,着眼于满足困难群众法律需求,包括范围、质量、效率、制度四个方面,主要是通过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程序、完善工作制度,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进而推动人人享有平等的法治保障。供给侧改革,着眼于法律援助提供体制自身的完善,包括机构、人员、经费、创新四个要素,重在解决结构性问题,主要通过合理配置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法律援助发展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适应工作开展和群众需求。

二、围绕供给侧改革理论分析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的三个阶段

回顾我国法律援助发展历程,政策走向是以供给侧为重点还是以需求侧为重点,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作出选择。放弃需求侧谈供给侧或放弃供给侧谈需求侧都是片面的,二者不是非此即彼、一去一存的替代关系,而是相互配合、协调推进。以供给侧改革理论为视角,我国法律援助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这一阶段以供给侧改革为主。20世纪90年代,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并分别与、全国妇联、中国残联、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开展法律援助提出指导意见。这一阶段是建机构、组队伍、要经费、打基础的时期,法律援助提供体制的雏形初步形成。第二个阶段,是21世纪初期至2020年之前,这一阶段以需求侧改革为主。法律援助打好基础以后,进入21世纪后的近20年中,法律援助发展以降槛扩面、提质增效为主要特色。从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出台为起点,全国人大、国务院、司法部以及地方人大、政府等纷纷出台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普遍由低保标准逐步过渡到低收入标准,法律援助范围特别是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已经基本涵盖民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不断优化,办案质量有效提升,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这一阶段,主要围绕困难群众法律需求开展工作,是深化需求侧改革的时期。第三个阶段,预计从21世纪20年代开始,这一阶段是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协调推进。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从需求侧改革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普遍调整到低收入标准后,从我国国情出发,短时期内没有能力也不可能继续向中等收入人群延伸;法律援助管理也初步摸索出一套规范成熟的做法和体系,并逐步常态化。另一方面,从供给侧改革来看,由于需求侧改革带来法律援助工作量的急剧增长,而供给侧改革相对滞后,人力资源和经费不足等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法律援助发展的瓶颈,特别是在经济下行的新常态下,这一矛盾日益凸显。今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点将逐步转向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协调推进,以更好地消化吸收需求侧改革增加的工作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保障有效供给和服务质效。

三、法律援助供给侧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之所以强调法律援助供给侧改革滞后于需求侧改革,主要是因为进入21世纪的近20年中,对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体制自身的改革进展较为缓慢,一些问题虽然基层呼声不断,但在行业内缺少足够的共识,对如何解决也缺乏成熟的设计。主要表现在:1.法律援助机构方面。一是机构性质模糊。据统计,全国行政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约占七成,其他大部分为全额保障事业单位,有的地方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如何定性缺少明确规定,能否参公管理也不明确。地方编办对此也认识不一,个别地方至今仍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二是管理和办案职能划分不够明确。目前,大部分省份以及部分设区市参照司法部的模式,分设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但管理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各自应当承担哪些职能,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和遵循,很多省份的职能划分都不一致。作为一项单纯的业务工作,分设两个机构以后,管理机构职能较多而经费很少,法律援助中心经费较多而职能减弱,个别地方两个机构负责人“同台唱戏不同心”,给工作衔接配合增加了阻力。三是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不够清晰。县区司法局由于人员较少,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同时承担管理职能和办案职能,应该是以管理为主,还是以办案为主,缺少明确的界定。有的县区主要指派社会律师办理案件,也有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办案上,很少向社会律师指派案件,成了专职办理援助案件的机构,管理工作被人为闲置。2.法律援助人员编制方面。一是先天不足导致人员编制普遍紧缺。笔者对河北省各级编制部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批文进行了汇总分析。编制部门批复为行政性质的,一般都规定“所需人员从内部调剂,不增加编制”,导致七成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之初,人员编制紧缺的问题就存在先天性不足。据2016年上半年统计,河北省共有122个县区需要局内调剂人员充实法律援助队伍,有71个法律援助机构实有人员不足3人,42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兼职其他股科职务,县区司法局原本紧张的编制更加捉襟见肘。二是人员编制压减。本届政府承诺“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同时河北省正在推进“人员编制压减10%”,因此,原来人员编制少的,现在增加编制基本不可能,而且现有的人员队伍可能进一步压减,给工作带来更大压力。三是事业编制有被占用的现象。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局唯一的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援助中心批复为事业编制的,有的事业编制被机关其他科室人员和司机等占用,这一现象并不少见,但都比较隐蔽。个别地方将法律援助工作全部交给管理机构,而法律援助中心的事业编制完全被占用。3.法律援助队伍方面。一是法律援助队伍职业化建设缺少统一标准。两办文件虽然提出“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但还没有参照法官、检察官,设置全国统一的准入门槛。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较杂,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能力不够优化。据统计,河北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中有248人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占实有人员总数的40%,其中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有66个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占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总数的38%。二是缺少凝聚力和向心力。随着需求侧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法律援助任务负担越来越重、职业风险越来越高,但是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解决,高层次人才“进不来、留不住”的情况普遍存在,也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缺少身份感和归属感。现在弥补基层编制不足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聘任等方式,这些人往往工作时间不长,对法律援助工作也缺乏热情。三是法律援助律师处境尴尬。《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均未对法律援助律师作出相关规定,法律援助律师的职称待遇、培训等没有相关政策,司法部印制的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书至今仍有“试用”两字。不可否认,法律援助律师在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仍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但在能否为法律援助律师发放办案补贴的问题上,基层认识和做法不一,也使这部分群体面临困扰。而在一些发达地区,在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面临更加尴尬的处境,如果这部分案件可以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没有必要存在,这部分队伍如何转型?4.法律援助经费方面。一是经费分级保障主体责任不明确。两办文件虽然明确法律援助经费实行“全额保障”,但是中央、省、市、县四级法律援助经费分级保障的主体责任不明确,部分县特别是贫困县严重依赖中央和省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用上级拨付资金充抵本级法律援助经费,同级财政保障严重不足甚至缺位。虽然中央财政投入不断加大,但地方政府投入相对不足,特别是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一些地方相应减少了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二是转移支付管理机制有待完善。《预算法》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而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虽然要求各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但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难以作为申请设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转移支付的依据。在中央补助专款分配环节,财政部门对专款分配文件设置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很多县区收到专款后还以为是同级财政拨款,同时中央补助专款由省直接下拨到县,设区市不知情,在对县区经费监管上产生了盲区。三是县区经费使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省、市法律援助经费基本都能做到单列科目、专款专用,但县区法律援助经费往往与其他司法行政业务经费打包发放,即使单列科目,在使用上也往往统筹安排,法律援助经费很难做到专款专用。

四、深化法律援助供给侧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法律援助供给侧改革是一块“硬骨头”。对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这块“硬骨头”却是不能回避、不能拖延,必须正视问题、敢于攻坚,推动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协调推进。一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形势的要求。当前,中央深改组正在推进以人财物改革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内容,2016年正在全国层面推开。公安机关也在开展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总的来看,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在人财物改革的整体设计和推进上有着重要突破。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从两办《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来看,更多地是固化需求侧改革的成果,在供给侧改革方面也有一些规定,但在人财物改革方面缺少清晰明确的设计和措施,与公检法部门的改革措施和力度相比,缺少“一盘棋”的整体设计和创新推进,在改革节奏和力度上滞后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二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法律援助经费保障面临实际困难。目前,东部省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整体优于中西部省份,且差距在逐步拉大。从2015年各省同级政府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来看,广东、江苏、浙江等省投入在4000万以上,山西、河北等中部省份不到1000万元,青海、宁夏等西部省份不到500万元。2015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近5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99万多件,年均增长14.3%,但中西部省份经费并没有随着相应增长,经费收支矛盾更加突出。在财政普遍紧张的形势下,法律援助经费需求仅靠中央输血不是治本之策。由于法律援助经费分级负担主体责任不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争取经费本身就比较困难,如果经费保障不足,在政策执行上也会打折扣。三是适应法律援助发展规律的要求。在近30年的发展历程中,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曾先后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主线,两个方面的改革都有了初步的基础,也使得两个方面的改革联系更为紧密,相互协调推进有了现实和理论的基础。忽视其中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的改革势必难以深入推进,并最终拖累整个法律援助改革的进程。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必须兼顾供给侧和需求侧改革,努力做到协调推进、相辅相成。近年来,各省在协调出善法律援助实施意见过程中,也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反映了基层对完善法律援助供给侧改革的愿望,亟待顶层设计予以重视和呼应。

五、推进法律援助供给侧改革的建议

第5篇: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摘 要 目前,英国是世界上法律援助制度最完备的国家,其对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促进作用。本文主要针对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应用与发展进行了简单探讨。

关键词 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政府部门 服务计划

作者简介:马燕,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工业革命之后,英国建立起了资本主义制度,现代法制建设起步较早,是当今世界上法律援助制度最完备的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从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现状来分析,还有提升的空间和完善之处,因此,需要专业的对口律师,着眼于更多大众的利益,为最有需求帮助的困难人们,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以确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最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

在英国,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始于19世纪40年代,这也为现代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成功运作奠定了坚实基础。1944年5月,应司法部长要求,英国拉什克利夫委员,针对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对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为应该扩大广大公民向法庭寻求平等的司法救济,为社会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法律权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同时,也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在促进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实现社会司法公正方面,法律援助又发挥着其他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拉什克立夫委员会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通过政府提供财政支持,资助私人执业律师为广大经济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要在所有法院均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并建议由法律专业界而非由政府部门或地方当局开展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法律援助资源的配置

首先,人力资源的支配使用。目前,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总部以及分部,其人数其计约为1700人,这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队伍保障,保证法律援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尤其是现代化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法律援助工作进程也在不断地加快,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也大大地得到了提升,促进了法律服务委员会职能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的提高了法律援助管理效率,提升了服务管理能力。所以,为了保证在今后效率的更加提升,政府决定将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专职人员减少一部分,根据相关资料表明,预计将减少到1000名左右。如英国政府从2001年以来,要求法律服务委员会研究中心每年都要举办公平公开公正的调查活动,一是民事调查;二是社会司法调查,在调查活动中,不断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帮助群众以法律援助的形式,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需求,并且在工作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从而为以后法律援助工作的进行指明正确的方向。因此,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加强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好内外部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而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的决策。

其次,法律援助经费的配置使用。对于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配置,一定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通常情况下,日常行政办公经费和英国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是分开拨付的。司法部长要根据《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中的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将适当数额的法律援助经费拨付予法律服务委员会,为其履行相关的职能和责任以及民事法律服务提供重要的支持,与此同时,司法部长还要将相关的日常行政办公费用及时拨付于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在保证其各项专业职能顺利完成的同时,满足其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展开。因此,司法部门每年的预算要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委员会的经费,并且日常费用也要纳入其中,进而保证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展开。

从世界范围内分析,英国法律援助是世界上经费保障最充足的法律援助制度。在这里有一组数据可以直接表明:

在1996—1997年间,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开支15亿英镑/年;在2007—2009年间,20亿英镑/年,38英镑/人;在2009—2011年间,为1.135亿英镑。

而且,目前这种局势正处于不断上升状态,据统计,当前正在以每年5.7%的增长率上升。

三、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应用

首先,法律援助服务计划。一般情况下,社区法律服务计划主要为困难群体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一般的法律知识和信息,以及如何取得法律服务等;就具体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告知当事人如何预防和避免法律问题的发生;通过和解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帮助当事人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程序上的帮助;提供其他法律援助服务。大部分的法律刑事案件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帮助,另外还有一些土地边界纠纷案件、人身伤害案件、物权转移案件等等,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其中,其服务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帮助、法庭帮助、律和服务以及调解服务等方式进行,但是一定要加强个案申请评估,针对不同的结果,进而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而对法律援助资格也是一项重要的计划内容。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人而言,既要通过案情审查,也要通过经济审查,方可获得民事法律援助。一是申请人的案情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胜诉的可能性评估以及经济耗费评估。二是申请人经济状况审查,包括申请人的经济收入,生活支配以及政府补助等等。只有在以上两项内容通过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申请人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服务资格。

另外,还有刑事辩护服务计划,其主要的认定程序同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计划大致相同,其中不同的就是在资格审查时,为了保证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规范性,要引入服务合同制度,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志标准制度,以及完善的审查制度,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

其次,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近年来,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为了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以及法律援助技巧和能力的提高,对法律服务机构加强了评估,与此同时,英国政府还加大了投入,致力于法律援助法律体系以及质量监管体系的完善,建立起了一套适用于不同阶层的评估方法和管理制度,提升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性,扩大了其适应范围。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服务合同制度的建立。政府部门为了要保证法律服务机构的规范性和确保相关人员的资质,引入了服务合同制度。由于服务合同的引入,英国所有的法律服务机构必须要改变原有的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不能像原先拿着账单要求委员会付款,而需要先与委员会签订合同,以合同的内容和规定为标准,在保证服务完成后,才可以获得应有的资助,这样,一方面,强化了法律服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了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了对法律援助服务经费的管理,另一方面,还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最需要帮助的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得到经费帮助,保证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最大限制地提升了服务效果。

第二,相关内外部质量标志标志和评估方法的建立。众所周知,监督管理制度包括档案审查制度、质量变化统计报表制

度、专业质量标准、同行审查制度等质量标志标准制度和评估方法等。在这些监管制度以及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要想顺利地从事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英国的各个法律服务机构,都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审查方可进行,如对于某个质量标志的申请,尤其需要法律援助服务委员会提供经费时,就更加需要加强对其质量标准的检验,要求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资质一定要符合相关的质量规定。

第三,其他质量标准制度的建立。对于英国法律援助制度而言,不仅要统一的质量标准,而且也要具备相关的其他类别的质量标志标准制度,如某一案例中的个案帮助,或者是一般帮助等,因为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其他个性标准来作为支撑和补充。但是,对于个别化的质量标志标准制度,在享有了法律援助服务的同时,却不可以得到相应的经费支持。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英国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评估方法体系,其又可以称之为是世界上最完备,也是最为复杂的法律援助控制体系,目前,世界各国都以英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为标准,加强对自己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修正,而且,其也要受到了世界众多学者专家的一致好评。如荷兰著名的律师学者guido,针对英国法律援助服务控制体系,进行了实地考察,在经过严格的项目审查后,提出:“同行审查是最有效的、最能发挥自我激励作用的质量控制工具。”因为,在整个审查过程中,不仅组织专家进行办案,加强对办法过程的控制,而且,针对具体的案件,提供了合理的经费,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有效地评估审议。与此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还发挥了很大的激励作用,通过审查结果,同行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加强经验分析总结,并且从中找出自己工作中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而为以后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一)明确目标

根据当前的发展形势来分析,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就在于法律援助服务效率的提高以及法律援助服务物有所值原则的实现,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要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确保人们在享有法律权利和获得司法公正机会的同时,也要不断地社会弱势群体以及边缘化群体得到法律帮助的实现;二是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重新关注,保证更多困难的人们获得应有的帮助。另外,在追求法律援助工作效率的同时,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同时,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物有所值最大限度地实现。

(二)改善管理方法,拓宽领域范围

首先,要加强对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领域改革。虽然,英国政府在2007年引入了合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如包括非营利机构和事务律师在内的所有的法律服务机构。但是由于法律的本身的因素以及社会因素的存在和影响,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不仅涉及到法律服务机构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广大社会公民的切身利益,后来只是签订了相关的意向书,并没有升成法律条文,接着在2008年,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获得法律援助方式和程序以及提高服务质量等进行针对性的探讨,引入了纠纷调解机制。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还需加强进一步的改革,这就需要司法部门加大专项经费投入,强化对年轻一代律师事的培训,实现法律援助服务一体化更好更快发展。

其次,要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领域改革。在2008年,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的顺利改革和实施,政府组织专家,在改革办公室展开了法院试点计划,而这项计划更为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要以视频会议的形式,来快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加快服务的审查过程,提高服务效率。经过多方的努力研究,在2010年在部分警察局展开了进行,而该试点活动会在2013全面推广实行。另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满足法律援助改革的需要,还要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自身的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找到工作的重点,深化改革,针对具体的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加强实时监督,与此同时,要以当前的市场机制为基准,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约束力,不断地激励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步,突出其优势作用,为更多的社会困难群体解决问题,进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持续发展。

(三)建立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电话咨询服务网络

英国的cdsdirect可以方便公众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同时又以较低的经费,在初期化解大部分的法律纷争,节省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cdsdirect系由承担法律援助的私人律师或公设辩护人进行服务,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足以保证电话咨询服务的质量。随着法律咨询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而职业化运作,法律咨询在法律服务中的地位在上升,这也对英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网络服务体系仍旧不完善,因此,要加强对相关因素的分析,从中找出不足,保证全天候的服务,并且要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效地分开,建立相关的咨询岗位,由专业的法律援助中心人员负责,进而为人们提供更好好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6篇: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情况分析

2004年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9件(其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67件,各乡镇、街道共办理42件),完成全年考核任务的109%,其中,刑事案件28件,民事案件81件;非诉讼12件,占11%,诉讼97件,占89%,结案88件,结案率80%。接待法律咨询811件,完成全年任务的123%。组织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活动6次,征订《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挂图》37套。

(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81件,比去年有所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深入人心,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的人数逐年增加。所办案件中以当事人自行申请援助的为主。

今年民事法律案件主要以劳动争议案件、三养(赡养、抚养、扶养)及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案件为主。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是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不及时办理各种社会劳动保险,以及个别职工对政策不了解或不理解而盲目诉讼。劳务纠纷主要发生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三养”案件仍以老年人赡养案件居多,主要原因大多为多子女家庭部分子女互相推卸赡养义务;二是老人体弱多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子女为老人的费用发生纠纷,甚至打骂老人。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8件,比去年增长了75%。刑事案件增加的原因是由于《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增加。2004年案件来源仍以人民法院指定的为主,占案件总数的89%。主要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中有关规定,当事人自行申请法律援助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来源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法律援助机构的批准率为100%,案件类别中未成年案件20件,占总数的71%;聋哑人犯罪的案件为5件,占总数的18%。已办结的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全部或部分采纳。

2004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首位。分析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单亲家庭青少年犯罪案件居多,由于父母离异,相互推卸责任,让高龄老人照顾不懂事的孩子,又由于缺少父母的亲情和关心,渐渐被社会上不良现象所影响走上了犯罪道路;又由于家庭疏于管理,致使未成年人不读书,终日无所事事,上网闲逛时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或受一些影视作品中暴力情节的影响而违法犯罪。盲聋哑人犯罪案件,以外地流窜到无锡的人员居多,他们在无锡无亲无友,自己生理上有缺陷没有文化很难找到工作,加之这些人大都是为了来锡“游山玩水”,因条件的限制而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导致违法犯罪。

(三)2004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法律咨询811人次,平均日接待接近2人次,主要是《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咨询接待群众满意率达到100%。

法律咨询的问题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居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类,劳动争议类,损害赔偿类,涵盖了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各类法律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婚姻家庭类:主要咨询夫妻双方应享受的权利义务、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标准。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受家庭暴力时如何寻求保护。同居与重婚的认定。子女探视权。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管辖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时如何离婚。一方服刑如何离婚。赡养、老人再婚,老人住房所涉及的权利等问题。

第二、劳动争议类,主要咨询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投诉途径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试用期、服务期、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单位拖欠工资、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该如何处理、工伤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赔偿标准等问题。

第三、损害赔偿类,主要咨询遭受人身伤害后如何要求赔偿,遭受人身伤害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标准。

(四)围绕社会稳定大局 拓宽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1、今年全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农民工讨要工资提供法律援助。据统计,已办理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16件,解答法律咨询213人次,挽回经济损失近3.56万元。

2、发挥工、青、老龄、残等网络作用,利用其自身优势开展法律援助。以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分析

2004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为xx件,全区社会律师承办x件,占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x%;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x件,占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x%;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办案x件,占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x%。总体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承办案件比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少,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数量较少,不能完全承办不断增长的全部援助案件。

三、受援人情况分析

2004年通过法律援助有x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这x名受援人中,弱势群体和一般贫困者是主要援助对象。其中未成年人x人,占受援人总数x%;老年人x人,占受援人总数x%;残疾人x人,占受援人总数x%;妇女x人,占受援人总数x%;一般贫困者x人,占受援人总数x%。

四、2005年我区法律援助案件情况预测

为维护社会贫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对我区贫弱势群体总量和发案率的调查,结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受理援助案件条件的规定估算,明年我区法律援助案件可达120件左右。

1、贫弱势群体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受援对象。解决贫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目的。从我区贫弱势群体的现状来看,xx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人均260元左右。我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x人,群体总量较大,贫弱势群体自我维权能力较弱,一旦出现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件,其难以独立解决,需要社会提供帮助。而且,贫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易于受到侵害,发案率较高,潜在案件数量较大。这就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有充分的准备(包括经费保障方面)来维护他们的应有权益,以免使贫弱势群体因无法得到帮助而更趋贫困。

2、按照国际经验,一个国家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时,贫富差距将拉大,犯罪率将大幅度上升,因此由人民法院指派的刑事案件必将增多。

3、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全民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必将积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弱势群体的公民将更加需要法律帮助,需要法律援助。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达到其维权的目的。

4、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更为重视,加之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起点高、发展较快,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程度的认同感,这些都为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7篇: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以“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工作的总要求,健全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举措、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把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成党和政府为民办事实的“窗口”,把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关注民生的“品牌”。高起点定位、高标准组织、高要求落实、高效果检验,为推进“法治珠晖”、“和谐珠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律援助领域,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办案质量。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力争达到150件,受惠困难群众3000人以上。

法律咨询:区法律援助中心接答各类咨询事项不低于500多件,参与或组织各种咨询活动不低于2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000份以上;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全年参与和组织咨询活动不少于1场次。

案件受理:区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0件,各乡镇街道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5件。各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执业律师每人每年不低于2件。各法律服务所每名注册法律工作者必须完成1件以上。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及时受理特定对象的法律援助事项,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工作重点

1、加大办案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条例精神,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尽可能为那些因经济十分困难请不起律师而又确实需要法律服务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采取更为便捷的措施,跟踪我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努力帮助其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尤其要高质量地办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使法律援助更多地惠及百姓。

2、提高便民程度。将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证明等发放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方便群众取阅填写。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工作,完善接待场所的便民设施,不断提高接待工作质量。

3、完善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模式,方便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与大调解相对接的制度,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对赡养、抚养、扶养及工伤赔偿等一般民事纠纷,由各级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矛盾。

4、广泛宣传造势。持续不断地利用媒体开展多层次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时报道全区重大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坚持法律援助业务分析制度,及时推广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畅通法律援助信息交流渠道,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决策依据。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营造社会各层、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浓烈氛围。

四、工作要求

1、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督查指导小组,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有关活动的组织落实,协调处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有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督查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律援助中心,陈志平为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2、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法律援助活动的组织落实,监督法律服务人员办案质量,协调法律援助工作中有关问题。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主任为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初步审查本所受理法律援助事项,协调办案力量,督促本所人员完成任务。法律援助指标列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年度目标考核,凡没有完成任务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视同没有尽到法律援助义务对待。

第8篇: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贯彻落实全省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活动安排

(一)活动主题

强化法律援助亲民服务、主动服务理念,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能,发挥法律援助维权维稳作用,在全县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即:到一线倾听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呼声,建设一站式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做到“四有四必”,即: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有诺必践、有难必帮。

(二)活动形式和内容

(1)加强窗口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服务标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将“倾听一线民声,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服务标识统一上墙。

(2)深入群众倾听老百姓的心声,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结合开展法律援助温暖民心大行动之“情满金秋”“真情暖冬”活动,送法和送法律援助进村、进工地、进厂矿,为广大人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电话申请,网上申请,对重伤(病)患者、行动不便老人、重度残疾援助对象采取上门服务,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为前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搭建“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只要援助对象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从申请受理、审查、审批、指派等事项,由受理单位一次性办理完结,减少援助对象奔波于各个部门和获得各种援助的困难。

(3)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意识和服务标准,为受援人提供一流服务,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和监管。事前监督要做到:把好审查关,保证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合格性;把好指派关,在案件指派的过程中要求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根据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专长,安排适当的人员来办理案件。事中监督要做到:随时听取受援人的意见或投诉;派员参加旁听,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对重大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注意跟进指导;向审判机关和仲裁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发放法律援助监督卡,监督承办法援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事后监督要做到:建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所有结案案卷进行评估,通过归档检查的方式由法律援助机构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并将办案补贴的发放与办案质量挂钩;对已结案件进行回访抽查。

第9篇: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一、加强法律援助发展促进民生实事

1.主动深入送服务。在25个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等制度上墙,在每个工作站设置法律援助联系人台卡,公示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工作职责,方便群众就近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利用“一村一顾问”工作的开展,将法律援助职能与公共法律服务有效融合,以每个村居的法律服务顾问为法律援助联络人,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申请法律援助,形成“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联络点”纵深结合服务网络。开展法律援助三进三送服务活动,走进乡村、走进农户、走进田边,把法律援助的惠民政策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告诉农民群体;把法律援助联系卡送到农民手中、送到农户家里;把农民群众身边的法律援助案例讲述给他们听,通过案例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同时主动了解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现场进行法律咨询解答,对简单事宜进行代书、法律指引等服务,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法律纠纷转为法律援助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进行诉讼维权。2019年以来,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农民案件352件,占援助案件的35%。

2.提供便捷开绿灯。法律援助工作将建档立卡为低收入农户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主动与扶贫办联系,将我县的低收入户纳入法律援助服务对象系统,当农户寻求法律援助时,只需提供身份证即可验证,免于经济审查,快速办理。2019年度至今,为39户低收入户进行了系统验证,快捷办理。同时,针对农民群体家庭住址偏远,来回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不便的情况,对于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农民群众,提供信用承诺+容缺办理服务,即农民群众确实经济困难,但未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但其请求援助的事项符合办理法律援助的条件,可通过签署承诺书,先行办理。此项便民措施,为农民朋友节省了开具证明的时间,更让农民朋友感受到法律援助人性化服务。

3.延伸活动暖人心。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作为,把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延展到决定援助前和庭审结束后。事前介入。广泛开展摸排调查活动,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了解本地区农户的法律援助需求。尤其向辖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社会贫弱群体开通绿色通道,为他们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政府法律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事后跟踪。开展受援对象回访服务行动。通过电话回访、上门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进行回访,进行定期的跟踪回访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后续事务帮助。针对案件的执行、上诉等遗留问题,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伍将持续跟进,保持关注并无偿进行后续援助措施,以确保受援人不仅打得起、打得赢官司,还能切实取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搭建司法行政工作平台助推“三农”工作

依托全县329个村(居)民委员会,搭建村级司法行政工作站,覆盖所有村居并正式投入运行,实现了司法行政职能向村级延伸,进一步提升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严格选拔,为全县329个村(居)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并在全县25个乡镇(街道)建立调委会,现共有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29名,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337名。

1.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分层培训,提升调解队伍水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县乡村三级调委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定期召开调解员周例会、月度例会。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会代训,分享调解案例,形成业务知识传授和交流讨论化解难题的浓厚学习氛围,提高调解员的实际调解能力。举办全县范围内的调解业务能力提升班。邀请县内外的相关调解专家和专业人士针对调解热点问题、常用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培训,填补调解员的法律盲区,提升调解队伍业务水平。组织调解精英能手参加调解业务高级研修班。通过进一步提升调解能手业务水平,并通过老、中、青传帮带,进而提升全县调解队伍整体业务能力。法院专场培训为诉调对接工作补充能量。结合诉调对接工作,邀请法院对各乡镇(街道)调委会组织专场培训7次,培训内容紧扣诉调对接案件的调解方法和技巧,为我县诉调对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强化矛盾纠纷排查。今年1-4月,县司法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走访“百日会战”,组织司法所、乡村调委会成立服务“三农”联合小组,每周进行矛盾纠纷“滚动式、拉网式”矛盾纠纷排查,重点是家庭邻里、土地山林、农药化肥种子购销等纠纷,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调解员及时介入调处,认真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做好处置分流、预警报告工作,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处置快、预判准。城区以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涉及“三农”的矛盾纠纷为重点进行排查,强化矛盾纠纷的发现和调处,大力开展法律宣传,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最快速度、最低成本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对达成调解协议的,适时跟踪回访;对调解协议履行不到位的,督促落实到位,确保案结事了。

3.拓展纠纷化解手段。推行“互联网+”调解模式,有效开展网上调解、微信调解、视频调解等调解方式,引导乡镇、村居两级调解组织利用互联网、微信、QQ、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手段开展在线受理、咨询、调解、督促协议履行等业务,使纠纷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调解服务。全面使用“人民调解小助手”,方便调解员“边调解、边记录、边上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调解案卷网上审核、调解案件网上录入、调解数据网上报送。让乡村群众得到及时、快捷的法律服务。

4.落实分析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司法所、调委会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会议,研究分析辖区矛盾纠纷形势,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意见,加强矛盾纠纷风险防范,对不适合人民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形成多种方式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防止重大矛盾纠纷突发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提供法律保障

1.保障到位,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高度重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将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民生项目,每月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向县政府争取资金保障,申请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顾问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精准配备,提升法律顾问专业水平和政治意识。司法局通过多重讨论、层层选拔,选用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社情民意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两委”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重新选派,确保法律顾问人选整体素质优,同时邀请他们对乡镇辖区范围内的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全县329个村(社区)由120名(律师68人、法工52人)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每个人担任2-3村(社区)法律顾问,配备率达到100%。

3.履职尽责,提高法律顾问服务主动性。明确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制定下发《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的推进方案》《县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评估办法》《县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责任清单》,进村做到“六个开展”:开展村管理事务“法律体检”;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开展法律咨询和法治讲座;为符合条件的群众开展法律援助指引;开展民主法治建设;负责法润民生群的线上服务。通过法治体检、法治讲座培训、合同审核等多种方式主动服务、全流程跟踪服务,为村(社区)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