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务登记管理范文

税务登记管理精选(九篇)

税务登记管理

第1篇:税务登记管理范文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单位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第2篇:税务登记管理范文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单位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第3篇:税务登记管理范文

论文提要:税收管理的目标是保证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因此,必须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我国纳税人户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登记覆盖面过小,不能包括全面的纳税人;二是登记管理辖权划分混乱;三是纳税人登记率低,难以确定纳税人主体。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扩大税务管理范围,对纳税人实行唯一性税收识别号码;二是提供优质的税务登记服务:三是高度重视税务登记证与税收凭证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四是发挥计算机在纳税人户籍管理中的作用;五是加强外部合作。

一、我国纳税人户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登记理盖面过小,不能包括全面的纳税人。按现行制度规定,只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个人不办理税务登记。这种只顾企业不顾个人的登记管理制度,不利于对个人收入进行源泉控制。二是登记管辖权划分混乱。企业税务登记的级次管辖、行业管辖和属地管辖相互交织,属地管辖中行政区划管辖与特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管辖相互交织,国家税务局登记管辖与地方税务局登记管辖相互交织。这种相互交织的登记管辖,一方面会造成税收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会造成登记管理上的漏洞。三是纳税人登记率低,难以确定纳税人主体。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纳税主体变得多样化、模糊化、边缘化。对纳税主体的确定变得更为复杂、困难。传统交易式下分摊于中介者之间的税基在网上直接交易情况下可能会丧失或转移,进而会导致税款流失。中介者消失将导致相应的课税点的消失,使税收管理更为复杂。其是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认定其纳税人十分困难.

    二、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对策

    (一)扩大税务管理范围,对纳税人实行唯一性税收识别号码制度

    如美国在每个居民满18周岁时,就必须在社会福利保险局的计算机系统中建立其个人社会保险卡和社会安全号码,记录其社会经济情况资料。个人社会保险卡和社会安全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在银行存贷款开户、在政府部门任职或在公司就业及申办企业等经济活动必须提供的必要资料。个人参加经济活动情况在此卡中均有记载。

    我国《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新《征管法》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申请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凡未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标识是由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一个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不变;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同时终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巧位(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巧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在2002年10月25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每个中国公民都有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18位“公民身份号码”。草案还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做了调整,规定凡满16岁的中国公民都可申领公民身份证.包括现役军人和武装替察。同时,中国的居民身份证将更名为“公民身份证”;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二)提供优质的税务登记服务

    对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内容以及各项要求,进行有效的宣传,使纳税人知道如何办理有关的税务登记事项。同时.要努力使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成本最低。为了方便纳税人,海淀地税局在北京市率先推出网上税务登记工作。今后,纳税人领取完营业执照后,即可登录北京地税局的网站,进入网上工作平台,就可以进行网上税务登记。这意味着纳税户今后不用出门,只要20分钟左右就能办妥登记手续。而此前,新公司初次办理税务登记要到税务局至少花费半天的工夫。由于网上税务登记的便捷高效,将带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时间和精力的解放。

    (三)高度重视税务登记证与税收凭证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

    有时在进行经济业务中必须出示税务登记证,这里税务登记证作为国家政府信用的代表可减少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加强对发票等凭证在经济中的使用的监督管理。为了发展正常的经济活动,纳税人只能来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手续。例如,新《征管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可以停供纳税人的发票。这是从基层税收征管实践而来的,我国税收一大特色就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发票对企业至关重要,纳税人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以收缴其发票。停供发票的措施力度较大,而且也很有实效。

    (四)发挥计算机在纳税人户籍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系统,以此为基础开展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等业务。通过对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异常信息的分析,来及时获取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同时.通过系统内户籍信息与人工纳税人户籍管理检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未登记纳税人。

    (五)加强外部合作

    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必然会和各管理部门和其他纳税人发生业务往来。因此,可以通过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合作来实现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如对自然人形式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与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共享,来及时发现潜在的纳税人.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纳入税收户籍管理系统。对法人形式的纳税人可以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将每一个办理营业执照的法人纳入税收管理。

    纳税人户籍管理不仅是对纳税人开业和注销的管理.同时还要根据纳税人的有关性质.把纳税人划分成不同的类别.以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效率。这就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他的有关资料.如合同、会计制度、银行帐户等。而这些资料的真实与否以及变化情况.必须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与进行确认。这就需要税务部门与这些资料的审核部门进行信息的共享.以保证税务变更登记内容的实时性与准确性。

    为了促进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外是采取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福利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缴税越多.享受的社会福利就越大.由此促进人们缴税的积极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福利相结合的前提是必须对每个纳税人建立个人档案.这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日前,国家计委等相关部门了(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规划》中“社会成员就业必须登记.确定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个人工资账户和社会保障账户。”透露出我国全体社会成员将拥有自己的社会保障号码。而明年将发放的ic卡身份证是社会保障号码的载体。公民的社会保障号码和身份号码一致,都是18位数字,如果能实现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银行账户号码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四号合一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收入(如不动产获得的收益、继承遗产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工资薪金收入、社会保险收、福利收入等)和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这些信息最终将从各个部门和银行、邮局、企业等处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方便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

    (三)高度重视税务登记证与税收凭证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

    有时在进行经济业务中必须出示税务登记证,这里税务登记证作为国家政府信用的代表可减少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加强对发票等凭证在经济中的使用的监督管理。为了发展正常的经济活动,纳税人只能来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手续。例如,新《征管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可以停供纳税人的发票。这是从基层税收征管实践而来的,我国税收一大特色就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发票对企业至关重要,纳税人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以收缴其发票。停供发票的措施力度较大,而且也很有实效。

    (四)发挥计算机在纳税人户籍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系统,以此为基础开展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等业务。通过对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异常信息的分析,来及时获取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同时.通过系统内户籍信息与人工纳税人户籍管理检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未登记纳税人。

    (五)加强外部合作

    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必然会和各管理部门和其他纳税人发生业务往来。因此,可以通过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合作来实现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如对自然人形式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与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共享,来及时发现潜在的纳税人.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纳入税收户籍管理系统。对法人形式的纳税人可以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将每一个办理营业执照的法人纳入税收管理。

第4篇:税务登记管理范文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为了把这项工作很好地开展起来,桐柏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家税务机关真诚携手,互相协作,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我县国地税部门在对共管户征管信息进行日常交换比对的过程中,时常发现双方的基础征管信息存在着差异,两家征管部门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发现形成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向两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时间差异,形成一家已登记而另一家尚未登记;二是个别纳税人向一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后,不向另一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或者故意延迟登记,以达到少纳一个月或数月税款的目的,造成一方漏征漏管。三是人情税和关系税形成的双方定税信息悬殊。这些情况引起了国地税主抓征管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分别带领各自的征管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广泛交换意见和反复磋商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构想,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向国地税党组作了详细的汇报,得到了两局组的重视与支持。7月25日,桐柏县国家税务局召开联席办公会,召集有关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就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能够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工作效能,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纳税,促进双方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会议决定,由两家税务机关主抓征管工作的副局长牵头,征管科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全力配合,密切协作,探索进行国地税联合办证。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设想和有关情况,两家税务局分别向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作了认真的汇报,得到了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确定在我县进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月日,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长李浩庆、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长邵顺山一起到桐柏召开了南阳市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现场会,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场会后,我们又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领导作了汇报,争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为保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两家税务机关密切合作,精心组织,一是成立了由两家一把手张玉泰、杜如生亲自挂帅任组长、主抓征管的副局长陈德恕、郑先伟任副组长的“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二是研究制定了《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三是加强对外宣传,争得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四是共同制定了《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草案),在两家税务系统内部进行讨论酝酿,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内部酝酿的结果和搜集的意见和建议反复进行修改完善。

三、协调一致消除障碍

在探索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过程中,许许多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一个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联合办证工作就无法进行。由于两家税务机关在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设定、文书格式以及税收信息化程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给联合办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解决国地税税务登记表内容格式不尽相同,不可通用的问题,我们综合双方的税务登记表,重新设置了涵盖双方相关登记事项的通用税务登记表,并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在保证采集信息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压缩和整合。针对地税基层所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权限,与国税基层所权限不对等的情况,经过磋商,促成地税部门将办理税务登记的权限由县局征管科下放到基层所。由于国税信息化程度较高,登记受理审批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文书传递,而地税部门的登记审批则需将纸质文书传递到县局征管科,不能适应一家受理、当场办结的需要,经协商,地税部门改为基层所受理后,电话请示县局征管科批准,事后补办审批手续。虽然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但两家税务机关由于认识上高度统一,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有针对性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适当变通调整,达到工作流程上的直辖市一致,使各类问题都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了解决,从而保证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科学统筹规范动作

第5篇:税务登记管理范文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国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新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北京市自2019年9月29日起,新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后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

答:新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已经视同办理了税务登记。

如果企业短期内无应税事项发生,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的,可以暂不办理报到。如果企业发生涉税事项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的,应先到地税局办理报到和信息补录,然后再到国税局办理报到。

3、三证合一新户报到有时间限制吗?

答:没有时间限制。

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一照一码企业发生变更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变更基础登记信息。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机关变更后将信息共享到税务机关,不需要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2.变更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除工商采集的基础登记信息以外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非一照一码企业发生变更仍按原有税务登记变更流程和资料办理。

5、三证合一之后,个转企如何办理?

答:个转企在工商进行的是变更处理,因此税务也应是变更处理。个转企需要通过变更登记模块中税务登记表类型项目,由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变更为适用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

6、三证合一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还需要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吗?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7、老户三证合一后,国税系统何时可以直接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办理业务?

答:存量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即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识别号变更、税控系统重新发行等换证事宜。

此处的存量企业是指北京地区2019年9月29日之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8、对于三证合一前注册的纳税人,因公司名称变化取得了三证合一的新营业执照,但用之前就购买的税控设备开发票时,应该盖原发票专用章还是新发票专用章(原发票专用章名称不对,新发票专用章识别号不对)?

答:已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存量企业,原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并保留原法律效力。

此处的存量企业是指北京地区2019年9月29日之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文件依据:税总函〔2019〕645号

第6篇:税务登记管理范文

一、全面推行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

针对涉税信息采集渠道不畅、内容不够规范、采集手段落后的局面,县政府以政务专网为依托搭建了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将涉税信息采集、信息比对、信息处理、统计查询和通告等工作,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处理,实现信息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内容、时限定期报送涉税信息,由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归类、处理,建立“部门—政府—税务”涉税信息交流模式,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控管能力

(一)强化信息传递与交流

各有关单位要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通过县政府政务专网,在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录入以下信息内容:

1、发改局:计划投资项目立项批复信息。

2、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信息、公共建设项目拨款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企业兼并和改组改制信息、企业破产信息。

3、经贸局:限额以上工业及重点商贸企业信息、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批复信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信息。

4、人事局:事业登记单位信息。

5、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信息、福利销售信息、社会福利企业信息。

6、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信息。

7、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

8、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信息。

9、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登记信息、土地转让信息、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10、建设局:建设施工许可证信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建设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建筑项目工程验收信息、市政建设项目信息。

11、房管局:房产登记信息、房产转让信息、房产租赁信息。

12、公安局:外来人员房屋租赁登记信息、外籍人员登记信息、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涉税案件信息和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反馈信息、炸药购买单位和个人信息。

13、法院:企业提请破产信息、民事判决中以不动产抵顶债务信息。

14、水利局:水利工程项目信息、渔业养殖信息、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15、河道管理局:河沙开采信息。

16、交通局:公路建设项目信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信息、交通运输业登记信息、交通客货运车船信息。

17、司法局:司法事务所登记信息、合同公证信息。

18、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专利技术转让信息。

19、教育局:教育机构登记信息、校办企业登记信息、知名学者和外籍教师登记情况信息。

20、工商局:工商开业登记信息、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工商注(吊)销登记信息。

21、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备案信息。

22、招商局:招商项目登记信息。

23、农业局:农业开发计划信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

24、环保局:环保工程信息。

25、公路局: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26、旅游局:旅游企业登记信息、星级饭店评定信息。

27、文广新局: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文化经营许可信息、网吧经营许可信息。

28、体育局:体育比赛信息、体育销售信息。

29、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信息、劳服企业年检信息、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信息、工效挂钩企业信息、技能培训单位登记信息。

30、物价局:物价收费许可信息。

31、交警大队:车辆挂牌登记信息、车辆过户登记信息。

32、统计局: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信息。

33、审计局:审计建议书信息、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信息。

34、残联:残疾证发放信息。

35、农机局:农用运输车辆挂牌登记信息、农用运输车辆过户登记信息。

36、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信息、银行账户信息。

37、财险公司(人民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大地财险、阳光财险、太平洋财险等):参保车辆登记信息。

38、供电公司:用电量信息。

39、自来水公司:用水量信息。

(二)强化职能部门税源控管与协作

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源流失。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协助义务,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委托等相应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登记环节,要告知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后,应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税务部门。交通部门在交通运输业户办理注册登记时、质监部门在办理机构代码后、发改和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等办理相关手续时,都应及时告知对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2、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变更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对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3、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外来承揽工程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方可与之签订施工合同。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须出具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证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4、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卫生部门、文广新部门要提供营利性机构和商业演出等活动的管理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营性收费前,应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教育部门要督导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纳税,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6、加强税收优惠企业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经贸、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7、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税收管理。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对个体和零散税收实行委托。对于房产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矿产资源开采、建筑安装工程、水利工程、河砂开采、销售兑奖、商业性的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房屋租赁、市场商场经营等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的房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文广新部门、体育部门、水利部门、河道管理局、居委会(村委会)、房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单位、市场管理单位等应征税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依法对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解缴的税款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不得违反委托协议,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

(三)强化职能部门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

1、加强发票综合治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假发票或未取得发票的,要通知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即开即奖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兑现奖金,及时拨付税务部门垫付资金。

2、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治理。公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逃税、抗税、恶意欠税和贩卖、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而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部门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予以配合办理。

3、加强审计监督和司法保障。审计部门要对审计对象的投资建设、重点工程、应税收费、应税收入等项目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税问题要通知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三、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涉税信息,依法配合征缴,提供司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调整充实了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度并定期通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涉税信息反馈到位,协税护税措施执行到位、征收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完成信息提报、税收协助、联合管理和税款代缴工作,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综合治税和信息管理平台信息报送工作,选配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涉税信息整理录入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落实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5天内,登陆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管理平台规定的内容和表格设计要求完整录入涉税信息,不得出现不报、迟报、漏报、错报涉税信息。对报送的涉税信息,单位负责同志要把关审阅,确保真实有效。

(四)加大信息安全管理。各部门要对信息的采集、传递进行严格管理,用于报送涉税信息的计算机必须与外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外公开涉税信息包含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严格兑现考核奖惩,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为了确保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顺利实施,县政府把综合治税及“信息管理平台”推行工作列入督导考核范围,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涉税信息的报送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行月通报制度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第7篇:税务登记管理范文

【关键词】注册资本;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一、我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发展概况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启了公司资本制度构建的过程。该法实行了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确立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制度,确立粗略的公司资本验资和维护制度。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应对公司运营中出现的新问题,第九届全国人大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调整。2013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指出必须将经济发展的全过程纳入到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来,全面完善法律法规,实现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由国务院修订并印发,该方案进行了新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效应分析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便利化

注册资本最低额登记制度的取消,是当前我国公司法改革当中有意义的一次改革,此次改革让政府在履行职能和进行监管方式创新方面提供了帮助,有利于良好市场环境的形成。

(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宽进严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新改革使市场进入门槛大大降低,从而激发了小微、中小企业,大批海龟以及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活力。而宽进严管的政策促进了便捷高效的市场效率的形成。

(三)简放政权,着眼培育新兴生产力发展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使政权得到了简化,不再那么复杂繁琐,促进了经济市场的公平公正,也为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的产生提供了温床,这大大符合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四)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企业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

改革内容中有将企业一年检验一次的制度改为每年进行报告公示的制度,此次改变可以帮助市场登记主体避免因为犯错误而导致失败经营的结果。对于企业年度报告中涉及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及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向有关部门通报,各有关部门可以针对这一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从而才能有效地监督企业诚信经营。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一)税务登记信息失真严重的风险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公司设立条件得到放宽,导致新登记户数急剧增长的局面,新增企业过多过快,则出现不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经营业务不正常,以及零申报、不申报的风险机率会大大增加。因此这将很可能导致税务登记机关公布的当期新增登记主体数量信息失真,这在某些程度上导致税务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不真实情况存在。

(二)企业虚假注册资金及虚假出资引发的风险

虚假注册资金,既虚假出资,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上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价格而取得公司股权。虚假出资,会使公司实际拥有的可作为运营资本和偿债资金的数额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企业或法人擅自抽逃公司的出资金额或者股本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必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减少,最终公司难逃因困难经营而解散的结局。

(三)企业资本弱化引发的税务风险

为防范税务风险,企业会制定一些类似于对某些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等规定来预防企业资本的弱化。借鉴国际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当前比例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在资本弱化制度条件下,企业可能会为了规避多交税选择用借贷款方式融资而忽略股权融资方式,这样企业会对注册资本投入的大小缺乏严谨的考虑。但是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小,对关联方债权融资的规模有决定性的影响,并且该影响不可小觑。所以在企业资本弱化制度下,企业税务风险上升的几率大大增加。

四、针对税务风险的积极识别及应对策略

(一)税务风险识别

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会使企业的经营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要求企业也要在经营中对财税规则做出相应的变更,以顺应新的法律环境:(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资本金数额。新制度下注册资本规模对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结构有着一定的影响,企业要根据设立人在经济方面和处理事情方面的能力来确定债务和股本之间合理配置率,而不是注册资本金越小就对企业越有好处(2)企业对税务管理的敏感度要提高。目前,我国在公司设立时和公司股权变更、注销时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顺序则刚好相反,这时工商变更和注销就要建立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税务状况、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透彻把握的基础上。此次不变革理顺了企业在工商登记等方面的环节,使公司事务的处理更加便利化。随着我国企业经营不断规模化,企业跨区域的经营现象会更加普遍,企业之间的股权与资本交易会更多,在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下如果工商和税务的相关事项处理不当不仅会使企业的交易事项受阻,还可能会增加税务成本和交易成本,以及不利于税务筹划和控制。所以说这就要求企业能够建立适合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来化解风险,同时更要做到对税务风险识别方面有足够的灵敏度,能够积极识别税务风险点。

(二)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

(1)加强企业及管理者诚信建设。制定良好的公司管理章程。企业管理者及其法人要先了解税务问题,再进行工商变更、注销等。企业要积极关注政策改革的方向,紧跟变革步伐,及时制定正确合理的公司章程,做到事前预防,事后监督的机制,相应调整财务、税收管理策略,制定长远的发展目标,积极应对挑战。

(三)税务登记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合问题

税人在申报税务登记、税务变更方面不及时或者不进行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责罚,责罚无效的,税务机关直接进行提请后,企业营业执照就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掉。所以纳税人应积极依法规范的办理税务登记,容不得半点差池和马虎。纳税人对税务登记内容进行改变时,这就需要纳税人自觉自律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务登记的申报、变更或者注销。如果不按时办理则可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责罚。税务机关要监督纳税人的申报办理,并对积极办理登记事项的纳税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四)发票管理问题及企业清算解决方面问题

有关发票管理出现弊端的问题有,纳税人为逃避纳税可能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都是不合法的,是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国家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纳税人进行处罚,而且纳税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不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这些都需要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正确的教导,积极引导纳税人进行正确纳税,重要的还是纳税人有自觉的理念,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诚信纳税。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在清算之前应该先告知税务机关。在清算期间,企业应该对流动资产、国定资产、无形资等进行合理的处置,也不能忽略对有关债权和债务的处置。企业只有靠自律、自检,认真并有责任心的履行自己的责任,才能更好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结论

要想使改革真正取得成效,政府及相应税务机关必须构建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加强信用约束机制建设,注重强化企业自我管理,确保让改革措施落地生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影响广泛,涉及到诸多市场主体,既包含公司运营中的实务问题,也包含法律层面的问题。税务管理者既要着眼于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也要考虑到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体制,从推动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完善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体制建设。同时还需要税务机关转变政管理念,加强发票管理,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政策解读,推进信息共享,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引导,政府和企业共同面对和解决这些风险及问题。

参考文献:

[1]荣远兰.公司法改革应兼顾竞争与发展[J].教育教学论坛,2014(45):83.

[2]葛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7):47-48.

[3]刘宁,刘雅芳.浅析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4(08):144-151.

第8篇:税务登记管理范文

我国刑法规定的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只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版权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2002)33号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第三项规定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且达到偷税犯罪数额标准的,才能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一款规定定罪处罚。无论是刑法条款还是司法解释均规定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且达到偷税数额标准的才构成偷税罪,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未书面通知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是否构成偷税罪,法律上未作严格界定。

税务登记,是指在我国境内以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自愿履行纳税义务,从事正当经营,并由税务机关接受申请,并审核登记注册和登记的活动。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户数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和税源变化情况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9篇:税务登记管理范文

谈创业税收,我们首先要从我国的税务登记制度开始。

税务登记制度是税务机关初始的税收管理模式。税务机关要求所有具有纳税义务的人办理税务登记,其原因主要是源于一种备案制度。

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定时间是企业或个人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0日内,这是税纳双方多年来共同遵守的规则。之所以规定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是由于税收的绝大多数税种基本上都是按月征收的。

我们常常听到的一种问题是,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是不是也就不用办理税务登记了呢?原则上讲,经商办企业涉及经济活动都要依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任何经济活动都应受制于工商部门的监管,否则又有谁来搞清你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呢?但现实生活中因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比比皆是。常见的小本生意,在街头卖小吃;修鞋修又修自行车;个人处理点私人用具;出差时临时捎带着买卖点土特产;创办的企业因特殊原因已开业数月仍未办妥工商登记手续,等等。对于上述经济活动,税收法规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开列了不同的管理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不意味着你不是纳税人。税法的精髓是,你只要有经营活动或有收入,原则上都应该是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举个例子说,我开办了一家企业,开业已一个多月的时间,因特殊原因未办成工商登记,是不是非要办理税务登记呢?税法规定可缓办。不过,我们要明白的一点是,即使你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但并不意味着你不必缴税。税法是这样规定的,有收入就应该纳税。只不过根据不同的情况何时缴税、如何缴税及交多少税的问题。

但是,原则上应该纳税并不等于实际上就要缴税。如,收入甚微或身有残疾等特殊情况。所以税务部门又有一个征税起点(所谓的免征点)的规定。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规定,对于月销售额5000元,每次(日)营业额200元均可不征税。实际上,在税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许多针对部分群体和初创企业相关的减税、免征税或暂缓征税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