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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精选(九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1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 私募股权基金 挑战和机遇 展望

中图分类号: F830.5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5-026-05

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现况

2004年,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原则,《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颁布实施。从此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并与国际主流企业年金发展模式相接轨。

鉴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23号令出于保护受益人利益的考虑,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领域、品种和比例都做出了严格规定,投资比例限定严格,大致可概括为:投资货币市场的比例不低于20%;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50%;投资权益类产品的比例不高于30%。在这些规定下,基金投资运作的空间窄,获利程度难以掌控,无法保证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有了较大的发展,目前规模已经由2000年的200亿元发展至2006年底的900亿元。虽然目前股票市场出现了空前高涨的牛市,部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也取得了不错的投资业绩,但是,我们同样看到,目前这种比较保守的投资限制方式从长期看可能并不能有效防范通货膨胀、收益增长空间也比较有限,因而不能缓解养老保险的收支矛盾。笔者认为现行的企业年金投资的限制规定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应该立足于一个更全面和协调发展的资本市场,这个资本市场不单是指证券市场(公募市场),私募市场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和融资业也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子系统。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等机构来说,能否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都是不相适应的。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通常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企业扩展期的直接投资基金(Direct Investment), 和用于管理层收购的并购投资基金(Buy-out Fund,LBO)。投资过渡期企业或者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也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畴,即凡是在一家企业上市前所获得的股权投资都属于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投资1。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起源于创业投资(亦称“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创业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同义词。从1980年代开始,大型并购基金(如KKR)的风行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有了新的含义。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历经了30年的发展,其模式越来越受到一些大机构投资者的认可,近年来其发展速度和业绩令人瞩目,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焦点。根据欧洲私募股权与创业资本协会统计,2003年欧洲私募股权的总投资额达到291亿欧元,总的融资量达到270亿欧元。普华永道世界投资报告认为,2004年私募股权投资额占GDP的份额在北美、欧洲和亚洲分别为0.97%、0.28%、0.23%。近5年来,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总量增长了一倍,达到目前约7000亿美元的规模。

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1、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2、不可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

3、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4、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公司资本结构重组。

对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补充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企业所急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多数私募股权基金仅仅出资,除了在董事会层面上参与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外,一般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也不太可能成为潜在的竞争者。一旦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对自己的投资就很难控制,因此挑选出管理好、成长性高和拥有值得信赖的管理团队的投资对象就十分关键。

私募股权基金关注投资的中期(通常3-5年)回报,以上市为主要退出机制。唯有如此,管理的资金才有流动性。所以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会考查企业3至5年后的业绩能否达到上市要求,其股权结构适合在哪个市场上市,而他们在金融方面的经验和网络也有利于公司未来的上市。

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大多以优先股(或可转债)入股,通过事先约定的固定分红来保障最低的投资回报,并且在企业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分配权。另外,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的常见条款还包括“卖出选择权”和转股条款等。卖出选择权要求被投资企业如果未在约定的时间上市,必须以约定价格回购私募股权基金的那部分股权,否则私募股权基金有权自由出售所持公司股权,这将迫使经营者为上市而努力。转股条款是指投资者可以在上市时将优先股按一定比率转换成普通股,同享上市的成果。

从以上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私募股权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原则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性。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长期性资金,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保值增值和反通货膨胀的压力往往较大,并不需要马上套现和要求有很高的流动性,这使企业年金基金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且对于高盈利性投资具有较大的偏好,而高收益往往与高风险、长期性相联的规律,意味着企业年金基金倾向于理性的长期投资(包括风险投资)。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是一种长期投资性资金,有7到10年的封闭期限,可以通过长期投资达到较高的回报,符合企业年金基金增值要求。只要条件成熟,企业年金基金必然会成为重要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供给者。

2、安全性。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最基本原则。作为企业员工的“养命钱”,企业年金投资的亏损将会影响计划受益人的生活水平以及计划参与者的积极性。因此,企业年金基金又不能承担过高的风险。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时,必须采取严格的监管和管理措施,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在于其自身的性质较好地解决了基金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硬化了基金的约束激励机制,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休戚与共,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确保了基金的安全。

3、收益性。在欧美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一般会出资1%左右。管理人出资份额越高,往往投资者信心越高。基金管理人除了获得管理费之外,还会获得分红。在这种激励机制之下,基金管理人有很强的动力去追求最大利润。另外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间一般在15年以下。基金管理人有可能在原有基金尚未到期之前就必须重新融资成立新的基金。在融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历史业绩非常重要。这种约束机制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在没有严格监管情况下,仍然健康成长的重要原因。

从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历史表现(见表1)我们可以看出,私募股权基金在过去1、3、5、10和20年中的年度平均收益率均高于纳斯达克指数(代表小盘股票)和标准普尔500指数(蓝筹股),也高于债券工具的收益率。

三、国外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践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因为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创新,表现出较高的长期回报率,带动了广泛投资者的积极参与,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业能够充分发挥其参与资源配置的效率,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效远比其他国家显著。养老基金成为美国风险资金的主要供给者有其内在的和外在的原因。从表2可以看到养老金和退休基金正是私募股权投资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养老金和退休基金以及保险公司的投资品种包括私募股权基金。

可以看到私人养老基金和公共养老基金是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重要资金来源,而且在过去十多年资金的供应比较稳定,一直保持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40%到50%的资金来源比例,比例最大,而其他的资金供应者如公司、外国投资者和保险公司/银行的资金供应却没有这么稳定。反过来,我们来看多少比例的美国养老基金投入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见表3)。

表4是不同国家养老基金的法律容许的资金投向的平均值,以美国为例,由于各个州的法律不同,平均值为7.5%,高于欧洲和英国。

表5是1996年美国养老基金组织对投资三种类型的基金产品的意愿及其比例,总体上看,这些机构投资者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意愿要高于对M&A/MBO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意愿。在对三种基金的投资意愿中,捐赠慈善基金比公司年金和公共养老基金要高的多。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对象主要是机构,而对冲基金的资金募集对象相当一部分是富裕的个人,他们希望高风险、高回报的收益,与养老基金所追求的投资的长期性和安全性、收益的稳定性和规模效应等特点是不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养老基金的投资目标。

最近,美国越来越多的养老基金宣布在私募股权基金项目上获得很好的回报,将更多地投资这一行业,由于养老基金的基数也在变大,所以投资到私募股权基金项目的资金将增加很多,其中联邦和州政府的公共养老基金的参与是一个新的突破,而企业养老基金、大学养老基金和慈善捐赠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已经有相当历史,全球500强的企业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企业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和相关的投资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如通用汽车资产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权市场部,IBM 、Intel、 Dell、 Microsoft等都有资产管理部门。

近来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委员会宣布投资1.2亿美元给总部在旧金山的二级市场私募股权基金Paul Capital Partners。德国养老基金ABP和PGGM投资60亿马克给私募股权基金Alpinvest Partners。

澳大利亚的一家行业性养老基金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澳大利亚股票、国内股票、海外市场股票,澳大利亚固定收益产品、澳大利亚的私募股权基金、海外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现金和短期固定收益产品。这些资产管理产品分别由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有Merrill Lynch这种全球性的金融机构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有澳大利亚当地的金融机构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而其中澳大利亚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分别由GS Private Equity Pty Limited、 Macquarie Direct Investment 、Industry Fund Service Pty Ltd这几家澳大利亚当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而海外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分别由Harbourvest Partners LLC和Pantheon Ventures Inc这二家全球著名的基金管理,新兴市场的养老资金可以首先通过全球性的基金投资到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而确保稳定的高收益。

养老基金能成为美国等西方国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来源,除了养老基金自身的因素之外,还因为:

第一,完善的资本市场。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投资的流动性差,而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其不断拓宽的融资主体提供了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使风险投资的流动性增强,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第二,风险投资机制提高了投资的灵活性和效率。市场形成的一整套完善的风险投资机构治理机制,使投资的效率较高,通过有限期限制、强制性分配、股票期权和合伙合同等措施进一步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第三,良好的制度环境为风险投资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保证,有利于投资者更有效地抵御投资风险。政府对个人和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投资上的资本收益提供减免税优惠;政府还通过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对投资者提供投资损失补助等方式来对风险投资给予支持,这些措施有利于投资人长期稳定地提供风险资本。

第五,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的免税优惠。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私人养老金计划,政府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投资收入也不征税。这条税收优惠,增强了养老基金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养老基金长期稳定地提供风险资本。

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权基金对129家内地及内地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参与投资的私募股权机构数量达到75家,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资本投向正循着上市、并购、私募的轨迹发展,私募作为新的资本力量正在成为主流融资渠道之一。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缺少法律支持。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由来已久,2004 年颁布实施的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承认了私募基金的合法性,但并没有对私募资金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一方面为私募基金的发展预留了空间,有利于私募基金今后的创新,但对于现阶段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指导意义并不明显。

(二)法律监管方式不规范。现有外部法律环境难以有效支持有限合伙等新型私募股权基金自如发展。

(三)缺乏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退出渠道,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主要定位于国有企业改革,创业板市场迟迟未建立起来,柜台交易发展缓慢曲折,产权交易发展不稳定,导致风险投资难以退出。

(四)其他问题,包括税收优惠问题、规范企业股权托管问题等等。

尽管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但是我国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趋势及其必要性和紧迫性是毋庸置疑的。这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历史机遇。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近期在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应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使之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在中国有私募基金坐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内名声不佳,国际上因对冲基金对市场冲击也鲜有美名。而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未上市的企业股权,伴随企业成长的不同发展阶段培育公开上市的企业资源。政府大力提倡的、对中国经济有实际帮助的是后者。”总体来说,私募股权基金符合资金需求方减轻对银行高度依赖的需求,获得融资者的支持;符合投资者增加投资渠道需求,获得投资者的支持;符合建立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获得政府支持。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即将迎来一个新的高速发展期。

五、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展望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我国养老基金从2001年到2075年的收支缺口将达到9.15万亿元人民币。以现行的投资体制,应付如此大的开支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办法是充实账户的同时,提高投资收益率。提高投资收益率的办法之一就是逐步放开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限制,允许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还处于其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投入是风险资金来源的主体,随着政府资金的逐步退出,适时拓宽其融资来源对于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的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正在尝试社会化运营,投资的范围正逐渐拓宽,但是还不能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在欧美风险投资市场上风光无限的企业年金基金,在我国正迅速积累,目前已经积累了1000多亿的资金。专家预计企业年金制度全面启动后,企业年金的年增幅应超过500至800亿元。依此推算,到2010年,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应超过5000亿元。根据世界银行估算,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将达到1.85万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15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随着我国人口的快速老龄化,积累的巨额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将面临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不久之后,如何有效利用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将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若有效利用,则可以确保退休人口生活质量,甚至成为经济健康成长的助推器,这些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都已成为现实。可以说,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具有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巨大潜力。随着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和领域的多样化,只要我们创造了必要的风险投资条件,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可将适当比例资金投入私募股权投资业,使自己和私募股权投资业能够“双赢”。这些条件包括:相当完备的制度环境、成熟的资本市场、诸多能够参与和推动私募股权投资业发展的主体、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有大量的满足风险投资需要的人才。

近期,很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尽快研究开展,在宏观上包括研究建立创业板市场,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强化经济主体的信用观念,培养本土化的风险投资人才,制定更有利于企业年金发展和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财政和税收政策等。

在微观上包括在具体的投资领域方面,随着时机成熟,参照国外的经验,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比例宜在开始阶段控制在5%左右(仅此一块就相当于当前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资资金的总和),以后逐步放开;在实际的进入方式上,由委托人进行招标,通过竞标将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法人受托机构进行管理,通过竞争,提高安全性及效益。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进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将为基金市场既带来大量相对稳定的资金,又引入具有长期投资需求的机构投资者;在具体的法规操作上,应早日出台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办法,明确各类金融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从法律层面上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政府资金将逐步退出,社会资本将逐步替代。拓宽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的参与是必然。但是,如前所述,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这样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果我们创造了这些条件,可以预计,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要资金供给者,为促进我国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巨大贡献。

注:

1 郑伟鹤 陈耀华 盛立军 《私募股权基金与金融业资产管理》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年版,序论部分之“企业年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问题分析”。

参考文献:

1.郑伟鹤、陈耀华、盛立军.私募股权基金与金融业资产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2.王俊、张文银.养老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问题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2).

3.赵燕.我国私募基金的存在价值和发展问题分析[J].青海金融,2006,(12).

4.崔少敏、武玉宁.企业年金发展问题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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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摘 要 本文对私募股权融资的特点、作用、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私募股权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私募 股权融资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方式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但也暴露出相关法律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目前还没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直接专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文件。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是一系列部门规章,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二)我国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主管机关的明确规定。职责不清,导致实践中多部门权利倾轧,出现管理局面的混乱;缺乏对于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当主管机关侵犯私募股权基金权利时,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和赔偿。

(三)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没有统一的设立程序,导致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者欺诈骗取主管部门核准设立或故意隐瞒财务、投资等重要信息,侵犯投资人利益时,主管机关享有哪些处罚权,当前立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及时救济。

三、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策

(一)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

中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政府应着重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培育服务于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中介机构,为私募股权投资事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重要的是制定有关整个风险投资业的法律体系;其次政府要积极引进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制定有关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规,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引导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地投向创新企业、中小企业、科技企业。

(二)建立统一协调的政府监管机构

第一,明确主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都属金融监督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某些特定基金也有监管职权,涉及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参与管理。未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究竟应纳入哪一个机构主管必须予以明确。特别是在目前以试点方式在个别地区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其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可能分离,会带来区域性监管的难题,甚至带来监管盲区。

第二,明确具体职权,承担相应违法责任。监管机关的职责首先包括发行人资格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不宜僵化,这是因为在发行人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对发行人的净资产额、盈利状况、利润水平规定的太详细,会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符合法定条件,实质审查后即可以许可设立,还可以通过反面来强化发行人的资格条件,如授予主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取消该私募发行人的资格,着重对法律规定的违规情形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对象和范围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而且由于我国当前个人投资者尚不具备投资这种高风险的行业,所以我国对募集对象的监管主要针对的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与辨识能力,信息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对这类募集对象的限制和监管也不必过多,这也是私募股权机构能募集大量资金的保证。这些规定对私募股权募集对象做较为全面的规定,可以在私募股权基金立法中予以借鉴。

综上,我国当前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垂直监管,可先以发改委为基础,证监会、银监会及各个产业主管部门为补充的监管体制,赋予相应的监管职权,对涉及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的投资基金设立,采取专案审批制,进一步保证试点行业和地域的选择正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民间规模较小的基金,采用核准备案制进行准入监管。明确政府机关监管的职责,权责一致,完善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向、信息披露、上市交易主体及行为等进行监管,达到监管的最优。

(三)建立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英美两国的监管模式来看,对于市场化运作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机关通常采取“软监管”的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对于一个高度自律的行业,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为协调行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中介,对培育优秀的管理队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主要是为了回应政府机构改革,由政府组建,其目的是为了承担原来由政府履行的对本行业的管理职责,改部门管理为行业管理;失去了其最原初的生成机理,即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自发形成。因此,当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协会目的追求上还不能充分彰显协会成员利益,协会功能仍以组织协调为主,法律未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管职能。因此,随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优势,赋予其更多的自律权利。此外,为避免各地区对地方私募股权基金协会职责规定的混乱、不统一,在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协会经验的基础上,融合当前地方私募股权基金协会的实践,建立全国性私募股权基金协会,协助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业进行自律监管。

参考文献:

[l]魏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研究生院.2009.

第3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界定;分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出现了创业浪潮,“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始诞生。后来,又出现了“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等其他形式。这时候,现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出现。在2005年之前,中国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当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国内PE基金行业逐渐壮大,许多企业的成功都离不开PE基金的支持。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辨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后,其含义变得更加广泛、复杂。下面依据各国的惯例,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看法不一。在欧洲大陆和英国,PE基金与风险资本(VC)基本等同。美国风险投资协会认为:“凡是对未上市交易股权的投资”都可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显然这是广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包括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和夹层融资基金等。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条例》对其的定义主要有五大要素:“非直接经营主体;投资对象限于公司股权、资产、所有者权益;投资期限是将来必须以出售、清算等方式处置,投资年限最长十五年;任何公司或股东持股不得超于25%。”国内学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阐述也存在一定差异性。盛立军(2003)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退出获利。他将私募股权基金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概念是指对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各个时期的非上市企业所进行的权益投资的基金;狭义的概念则是指对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非上市的成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雷滔(2013)认为,较之股权投资基金更为妥当的叫法应该是实体资产投资基金。他认为,实体资产的外延是人力资源、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介入被投资企业,参与企业管理,强调对股权的长期持有。从国内外的观点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至少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二是采用权益类方式投资;三是整个运作过程表现为融资—筛选项目—投资—退出。投资过程中,基金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但对企业仍有一定的控制权。在投资后通过合适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股权,实现价值增值。(二)相关概念的辨析1.与证券投资基金。通常认为,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者从投资对象、投资目标、投资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是上市交易的证券,如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基金按照各自既定的投资策略,有效地选择投资品种,获得交易性的投资机会,从而将获利按持有人比例进行分配。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只是狭义上的股权。通过长期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随着投资的标的公司逐渐发展壮大,使股权逐渐增值,从而获利。2.与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法,二十多年前就在我国使用。发改委金融司曹文炼在2006年“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对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发表过他的意见。“在我国,直接投资基金又被流行称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是因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创业投资以外,还包括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等各种直接股权投资。”可见,“产业投资基金”是个具有历史背景的名称。随着投资基金更规范化的发展,我们应该将“产业投资基金”正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仅仅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大类,主要指政府主导的、侧重于某一产业或某一区域的发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资基金的主流。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国内学者有的是根据投资领域进行划分,有的是根据企业的成长周期划分。本文为了以后着重研究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划分为外资、中外合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四大类。(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海外注册,从境外以外币(如美元等)的形式筹集资金的基金形式。最初,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整个股权投资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主要的机构有凯雷、KKR、黑石、华平创投、橡树资本、蓝山资本等。这类基金的特点一般有:一是外资机构运作的大部分是美元基金。所有的美元基金都在海外向非中国投资者募集,并且这些基金的退出也在海外完成,从而将自身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二是这类基金的投资规模通常会受到限制。由于中国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因此当基金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必须从中国有关政府机构获得批准才能运作。三是外资基金来华开展业务较早,拥有出色的业绩和强大的品牌优势,有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规范的投资流程等。四是由于是外资机构,因此这类基金的投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一些行业是不允许涉及的,如电信、航空、军工等。(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本土投资机构与外资投资机构联合行动,利用外资机构的品牌优势和行业经验,进行共同投资的基金形式。其中,较为活跃的有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等。这类混合型基金由外资和中资共同所有,发行美元基金和人民币基金。混合型基金兼有外资和中资基金的优势,但劣势在于其两类所有者之间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三)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本国注册并且是以本国货币筹集资金,通常由中资机构来进行运作的人民币基金。由于是人民币基金,因此可以更自由地投资,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在有限合伙人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本土的合伙人通常没有长远眼光,有些急功近利,不能理性地筛选投资标的,投资过程也缺乏耐心。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又可划分为国有资金主导的基金和民间资金主导的基金。国有资金主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规模较大,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复杂的投资决策程序,主要为推动区域经济和助力国家经济战略的发展服务,如深圳创新投和中科招商等具有国资背景的基金。民间资金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一部分民营创司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更倾向于投资国内早期的有良好前景的民营企业,并涉及一些后期的投资,比较著名和成功的民间资金为主的基金有联想投资有限公司、红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四)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政府设立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政府机构。其又可细分为几个小类:第一类是国家财富基金,由中央政府设立,如中司等;第二类是准产业投资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这需要以两国政府的合作为基础;第三类是中央各政府部门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国家发改委成立抗震救灾产业投资基金、科技部的产业投资基金“火炬计划”等;第四类是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现在各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本地区的产业或者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都分别设立了这种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从1985开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在这期间,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的设立、股权分置改革等重大变革。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也从探索阶段,慢慢走向成熟。随着新三板等新的退出途径的增加,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越来越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国内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到7238家,管理基金11763只,管理规模43535亿元。

参考文献:

[1]刘玉霞,罗显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分类及其相关概念比较分析[J].北方金融,2015,(9).

[2]黄亚玲.私募股权基金文献综述[J].国际金融研究,2009,(3).

[3]雷滔,林四春,何小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相关概念解析[J].商业时代,2013,(31).

第4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看,私募股权基金由于采用的是股权投资的盈利模式,故从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直至退出需要较长的时间,少则2-3年,多则5-7年。国际成熟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把投资周期设定为5-7年,即便是这样,一些经典的成功案例里面投资周期也达到了8-10年,有的甚至超过了10年[4]。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如下表所示,主要体现在弱流动性、高风险性及高回报性等方面。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融合的可能性

1私募股权基金适合于商业性地质勘查

在资本市场上,资本的基本形态有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两种,资本募集的基本方式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将其两两结合,就形成资本市场的四种基本融资模式,如下图所示。在资本市场的四个组成部分中,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企业债券门槛高,目前我国矿业勘查企业的发展状况远达不到公开发行的条件,而银行贷款对于矿业企业而言往往多用于探明矿产储量并已进行可行性研究以后的矿产开采与经营阶段,商业性矿产勘查阶段由于风险相对高,难以得到银行的贷款。如此可见,矿业勘查开发与经营阶段风险依次减小,从融资渠道上看,矿业产业上游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而下游企业融资渠道逐渐拓宽。只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商业性矿产勘查具有最大的可能性,私募股权基金产生之初主要是风险投资,其对企业的要求最低。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又称经营性地质工作,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经济评价为基础,实行有偿服务和成果有偿转让的地质工作。是与企业本身利益紧密结合,最终以赢利为目的,由企业投资,为企业自身发展服务的工作。与公益性地质工作不同的是,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由市场做主,投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财政资金已让位于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收来自于金融企业及民间资本各种渠道的投资。这一原则的确定,使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矿业成为可能。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矿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是矿产勘查)投资所需资金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来的民间资金,资金来源多元化。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成果具有私人物品的特性,其产权归属于投资者,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能够吸引私募股权基金的一个重要方面。

2商业性地质勘查的高风险与高回报特征能够吸引私募股权基金

由于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投资于企业种子期的风险投资,相对于其他产业而言,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业的私募股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风险投资的特性。矿产勘查在整个矿业链条中处于前端,属于采矿、选矿、冶炼及矿产品加工之前的基础性工作,从勘查工作开始到结束,再到可行性研究,进而到建设矿山,最后到产出矿产品,整个过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矿产勘查具有极大的风险。高投入是指单个矿产勘查项目的资金投入量相当高。据统计,澳大利亚1955年至1979年间单个金属矿床的勘查投入平均为3800万美元(1980年美元市值);美国1951年至1983年单个经济矿床(不包括煤、铁、铀)的勘查成本平均为9000万美元(1983年美元市值)。有些矿床的勘查成本高达数亿美元,如1979年发现的澳大利亚阿盖尔特大型金刚石矿(当时证实储量4.15亿克拉,概略储量8500万克拉),其勘查到开发共耗资4亿美元。高回报是指矿产勘查活动一旦获得成功,其投资的增值率非常高,有的可达数百倍。如美国1955年至1982年间发现的105个金属矿产,其总勘查投资为61亿美元,而形成的总价值为3510亿美元。智利1969年至1998年铜、金矿产勘查总投资18.18亿美元,发现矿床40个,总价值2368亿美元。商业性矿产勘查成功后的高回报率是私募股权愿意投资于矿业勘查企业的最主要动力。二者的结合,对商业性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可以解决勘查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分散矿产勘查风险,进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私募股权投资者而言可以实现其资产的保值增值,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3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有助于改善地质勘查企业内部管理

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以市场为导向,而企业是市场中经济活动的主体,这就要求商业性地质勘查必须通过企业来进行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常在市场经济国家,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主要由独立的矿产勘查公司和大型矿业公司中的勘查子公司来进行的,以这些公司为勘查主体及融资主体。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和成果有偿转让,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其为特定的企业单位进行专属。私募股权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不仅能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企业资本不足的问题,而且更具有专家理财优势,能为中小民营企业引进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在创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财务管理等提供智力支持,为以后顺利进入证券市场融资打下坚实的基础[5]。在上图所示的四种基本融资方式中,从投资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与治理效果上看,私募股权基金与公司的联系最为紧密,对公司经营的参与程度最高,发挥治理作用最强。私募投资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矿产勘查企业改革,帮助其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成长并成熟起来,并不断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最终带来企业业绩及股东价值的提升。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作用,科罗拉多大学的ThompsonRichardCharles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将股本资金注入企业家的公司,而且将自己的专家技术也注入其中,即为企业提供了服务,这样做有助于保护自己的投资高于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6]。由以上分析可知,商业性矿产勘查具有吸引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私募股权基金也有投资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意愿,两者的结合将使双方受益。但是真正要发挥私募股权基金在解决商业性矿产勘查企业的融资问题、推动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还需要完善很多的配套措施。

促进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对策

1建立合格市场主体

资本市场融资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要合格,商业性矿产勘查融资的主体是矿业企业,虽已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由国家主导的思维长期存在,为了达到吸引私募股权基金的目的,企业化改革步伐必须加快,其内部经营管理必须向公司化靠近,并逐渐达到完成企业化改革,成为合格市场主体。

2建立完善的风险勘查资本市场

私募股权基金由于承担着较大的风险,故其在投资前往往对其退出形式深思熟虑。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主要有股票首次公开上市(IPO)、转让、管理层回购及清算等。其中IPO相对而言回报较其他方式高,是私募股权投资者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以矿产勘查为主业的企业规模较小达不到上市的基本条件,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私募股权的发展。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的日趋完善,主要得益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从全球范围看,矿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市场,主要有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集团、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和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等[7]。其中,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和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的建立,都与矿产资源的重大发现有联系[8]。为矿业企业融资最多的是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集团的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当年新上市矿业公司60家,融资41.69亿美元;其次是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矿业融资13.17亿美元。此外,伦敦证券交易所二板市场是9.88亿美元,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是9.33亿美元[9]。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无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资源,是工农业生产的命脉[10]。由国际矿业发达国家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地质勘查乃至整个矿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资本市场的支持,不断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特别是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拓宽地质勘查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商业性地质勘查是当务之急。

第5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监管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0)10―0082―1.5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简称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将退出机制考虑在内。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环境的缺陷

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迅速发展,加之基金管理人员都拥有着丰富的国际经验,非常熟悉国内企业的状况,国际上拥有较大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纷纷发起设立新基金以针对中国投资,而这些基金利用各种手段来规避国内监管机构对其的监管,如注册在开曼、百慕大等免税岛。

但是,与飞速发展的行业现状相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法律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仍存在不足。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1.设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问题

虽然新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同时《公司法》也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个人破产法,导致基金经理个人需要承担巨大的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企业法》也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成为设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障碍。

2.设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问题

繁琐的公司资金注入和退出程序、僵硬的公司治理制度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基金管理者作为股东或投资顾问拥有的权利和肩负的责任不符。

3.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尚未出台《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无法可依;且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需要国务院批准,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产生了制约;另一方面,虽然相关产业采用的是契约型基金,但目前,一般行业运用公司模式组建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在委托上存在着矛盾。

(二)监管体系不够成熟

1.监管责任不明确

国务院于2002年成立了由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商务部、科技部等十个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创业投资行业的相关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只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出台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由于各种不同原因而未能达成一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部门多,触面广,形成政出多门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不同部门之间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2.监管的手段不健全

当前,由发改委负责协调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税收和资金的优惠。但是界定税收优惠资格的责任是由税务部门承担,由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优惠,因此使得发改委的管理职能很难真正发挥。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环境改善途径

(一)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权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虽然国内的企业有较高的投资热情,但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换优先股购股权、可转换债券和共同买股权、业绩奖惩条例等一系列条款的时候准备不充分。这表明我国企业还不是很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也凸现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方面的不足。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现有法律

我国现有法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可以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利用的不同法律形式,将现有法律作为框架,通过补充和解释《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等具体条款,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生的外部环境得以改善,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2.扫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形式存在的障碍

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能够在美国成为主流,得益于它灵活的资金进出和理论分配模式,有效地激励和风险控制方式,同时解决了双重征税,可以作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理想的法律形式加以发展,也可以针对性地解决其他组织形式在这些问题上的障碍。

3.税收配套制度的完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设立投资实体,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所得的投资收益必须缴纳所得税,而且没有任何税收减免,这难以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接受。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美国的税负仅为15%的资本利得税,而在我国设立投资实体,则要承担33%的所得税。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避现行法律和政策,采取越类越隐蔽和多样化的曲线收购方式,在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将其创造的价值放在海外,避免在我国缴纳所得税,导致我国税收流失。

(三)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

监管的实质是通过限制市场行为主体(被监管对象),从而影响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效果,最终达到预期的经济绩效。而一种监管制度有效与否是相对于设计制度的目标而言的,那么这种制度有效的条件之一就是这种制度的运行结果达到了制度设计的预期。

1.设立监管体系

放宽监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必要条件。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在决定对某个行业进行监管或如何对某个行业进行监管之前,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该行业是否足以产生系统风险;二是信息不对称是否会对信息弱势群体造成伤害以及造成什么样的伤害。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须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导致了风险的存在。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锁定期比较长、融资杠杆率比较低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风险目前还局限于少数机构投资者身上,加之有限合伙人数量又受到《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不会造成系统风险的出现。与此同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放宽并不是任其发展,而应根据市场的特点,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由法律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运转和退出都会与证监会的职能密不可分,我们可以采用以证监会为主,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为辅助的监管体系,对其他部委可能涉及的事项均可由证监会与其征求意见或协商解决。

2.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由机构投资者出资,范围的狭窄,不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将来,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考虑将个人投资纳入到投资范围,以分散股市与银行的风险,增加百姓投资渠道。参照国外标准并结合中国国情定义合格投资人,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资格进行监管。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同意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入股到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顾问公司运作,而且要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避免以股权投资名义设立的基金过多地投入到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1]关景欣.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左浩苗.论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监管[J].特区经济,2006(9).

[3]陈中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若干问题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7(24).

[4]吴健.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思考[J]. 深圳金融,2008(8).

第6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不对称;运作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0129-0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投资工具,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高新技术发展都有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多层委托关系以及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基金运作中的风险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的载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包括基金发起设立、项目选择与评估、目标企业投资、项目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收益分配、基金清算等环节,其主要的经济活动包括募集和投资两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主要可以募集和投资来划分,因此运作风险将大致分为募集前与募集后、投资前和投资后四个阶段考察。

(二)基金运作风险的表现

在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和投资中,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一是基金募集时,投资者难以区分基金管理人的背景和管理才能,风险偏向高、业绩一般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夸大自己的历史业绩,对基金认购者作出过多的盈利承诺和让步,并获得投资者的认可。二是在投资项目选择时,基金管理人难以区分优质的企业与劣质的企业,企业家凭借信息优势会夸大项目企业的成长性,并获得基金管理人的认可,由此产生优质企业逐渐被驱逐出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私募股权基金在发起设立后以及在项目投资之后,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一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过程中,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为导向而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二是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被投企业的企业家在获得融资后,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而损害了基金的利益。另外,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项目企业之后的每个阶段,仍存在着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再融资风险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的成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方向的成因主要可以从委托、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三方面去解释。

在委托关系中,委托双方的期望效用函数是不同的,委托人追求的是收益最大化,人追求的是其工资收入、在职消费和闲暇效用最大化,从而产生委托双方的利益冲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委托关系,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后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的运作,二是基金对被投企业投资后,基金管理人委托企业经理人企业的管理和股权的升值。因此,存在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也存在基金利益与被投企业企业家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对相关信息了解程度有差异,信息具有优势者,在交易中通常处于有利地位,信息贫乏者,常处于不利地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募集设立和项目投资上的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与被投企业、企业家之间也存在企业融资和投资管理上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存在两个层次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

不完全契约是指,委托双方签订的契约不可能完全包括现在和将来发生的一切事件。契约不完全,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现实复杂且不可预测,人们不可能把所有潜在情况都写入契约,也不可能提出详细的解决应对办法。不完全契约理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提供的启示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与企业家之间不可能签订一劳永逸的最优契约,对基金的控制以及对被投企业的控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相机参与管理和决策是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的一个保证。

三、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控制机制

1.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控制,需要建立健全的基金运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搭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选择好基金治理的组织形式,明确投资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方监管人之间的权利和职责,制订风险管理的规划和阶段实施方案,周期性地对各级次、各投资项目、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最终形成架构有利、信息有效、制衡有方、资源有力、利益均衡的基金运营和风险控制体系。同时,注重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降低不同利益主体掌握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使得基金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能够及时了解基金运作过程中各方面的风险信息,包括财务的和非财务的、内部和外部的、定性的和定量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基金进行风险控制必不可少的基础,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助于风险及时暴露和有效控制。

2.进一步完善基金运作中的契约。虽然理论上说,一切契约都是不可能完备的,但是制定尽量完备的契约始终是控制风险需要努力的方向。完善基金运作中所有的契约,要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力求涵盖基金所有的业务范围,包括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募集、购买、赎回与转让,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政策和限制,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基金的费用、收益分配与税收,基金终止与清算等。对被投企业的投资协议,也要力求具体,并尽可能反映企业经营和环境的变化。在契约设计过程中,要谨慎把握关键性的合同条款,既体现对基金管理人、项目企业家的约束,也要赋予必要的激励措施,既有静态的权利与责任的划分,又要有适应环境变化的动态的权利与责任的分摊。契约的完善,要注重对潜在不确定事件的处理,明确潜在风险和争议的处理方式。

3.基金运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基金运作风险的有效途径。外部力量的引入是一种双方经济关系的监督和制衡机制。通过引入基金律师、托管银行全程监控跟踪基金运作,基金会计师定期审计基金经营状况,以及聘请专家参与基金项目的投资决策,使得基金运作公正透明。引入外部力量加强基金运作风险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外部机构和个人的职业道德、市场声誉、专业经验的影响,切实发挥外部力量的特长和独立性,有效控制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二)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

1.加强政策监管,严格市场准入。首先是从中国经济发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借鉴国外在规范基金发展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适应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框架。其次是明确监管机构,划分管理职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资本运作的金融属性,因此,应该选择具有一定资本运作经验、长期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监管的证监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同时发挥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监管职能。最后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以国家产业规划为导向,指导基金投融资行为。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性,要在实行核准制的基础上,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必须规定一定的资格条件,同时对基金投资者也要有严格的准入限制。

2.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在加强政策监管,严格市场准入的同时,尽快建立行业自律的传导渠道,实现政策监管和行业自律的互补和对接。同时,适时成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的统一管理协调职能。行业自律是政策监管的重要补充,在国外,行业自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形式。行业自律组织代表行业整体利益,通过建立公认的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监督行业不端行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式管理。

3.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水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公开、不充分,政策监管和行业自律性管理都有一定难度,因此,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要提高监管水平,就需要应加强信息沟通,以现代网络技术为手段,加强基金信息资源的共享,以“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为原则,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9.

[2] 王健.信息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6.

第7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有限合伙、信托和公司三种形式,在这三种形式中一有限合伙的形式最为常见,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着非常大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合伙人具有良好的投资意识和专业管理知识,他们可以更好地为投资进行管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投资者来购买该基金,然后成为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参与决策。对于管理者来说要以公司的名义来管理和运用该基金。投资者在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即可成为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基金管理人可作为公司经营者以公司名义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在当前金融危机后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要具备长期性、公共性和价值投资才能够获得成功。

1.长期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对长期工工资本的聚集,并在长期的价值投资中创造了良好的业绩,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中它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在同行业中处于前列,这些成功关键是高效的管理技术和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2.公共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源于公共资本,这也是其他基金所不具备的特色,无论是在管理上还是在盈利模式上都具有自己的特色,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关注,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到了超乎寻常的收益,由于具有公共性,才让其能够避开经济危机对其正面影响,并在长期的投资中能够更好地实现投资收益。

3.价值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它可以减轻或者消化掉一些投机资金,能够有效地化解经济泡沫,这样就可以提高公共福利,又可以让健康发展,同时把这二者有机联系起来,更好地让其实现价值投资。

三、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1.优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私募股权基金对国有企业产权社会化有着促进作用,可以更好地优化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在保留国企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资金的多元化,逐步淡化国有企业的行政色彩,通过国有企业产权的改革,可以更好地让国有企业转向现代化企业。

2.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促进效应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正在成为全球产业整合的重要市场,在整合的过程中就需要大量的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科学地对其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整合过程中所需资金,也能够更好地对非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的投资,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3.平滑非上市公司的上市效应

由于我国在上市公司规章制度方面还不完善,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治理结构较差,这对上市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但是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加入,可以更好地弥补上市公司上市前对资金的募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很大的益处。

4.减少投机行为

对资金市场的健全可以减少社会闲散资金进行投机,私募股权基金的出现和发展,对我国非上市企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可以更好地营造中小板块场外交易市场,减少闲散资金对股市、楼市及其他商品的投机行为,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为闲散资金提供一个投资渠道,把这些无序流向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疏导,可以更好地解决国内很多行业缺少资金的困局,有利于经济的平稳发展,减少资金的投机行为。

5.有利于实现国企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国有企业资产通过程序公正的流转到经营者手中,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西方国家早期就出现的结构性贫富差距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中已经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建立国企利益与公共利益直接关联的模式,这样既可以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又可以提高社会的公共福利水平。

当前在金融危机还没有完全消失的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面临非常严峻的考验和难得的发展机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门,它有着自己独特的操作方式和运作理念,这种操作及运作模式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的持续增长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发挥着自己的优势,这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及优化配置社会资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乐强毅,陈德棉.中小企业投资价值评估方法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5).

[2]高锁平,樊丽淑.农业利用创业投资的实证分析[J].农村经济,2006(10).

第8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作为一种投资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在二战后起源于美国,随后传入欧洲各国,在推动这些国家创业投资和科技进步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及提供增值服务,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不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在欧美国家其主要投资者为个人,投资模式灵活,投资方法多样,投资范围广泛,投资监管相对较少,主要进行创业投资及开展并购业务。自2007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以来,我国新设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由公司法进行规范,可通过设立专业管理团队的模式进行自我管理,也可以不设管理团队,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管理。有限合伙型基金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规范,是在美国采用最广泛的组织形式,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简称“LP”)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简称“GP”)。前者作为出资人,仅提供资金,不参与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后者通常既是投资人又是管理人,按照基金募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约占1%)出资,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通过合伙契约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投资人仅获得投资回报,基金管理人因进行管理而获得管理费,同时获得回报分成。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非常重要,一方面因为组织形式会影响投资机构的运营效率,最终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效益;另一方面不同组织形式所依赖的法律基础不同,因此也产生了课税差异。

二、税收政策影响分析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需要大力支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其发展,给予多项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其他投资渠道拥有优势,给投资者良好的政策预期,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不完全有效,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存在外部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进行创业投资,其所投资企业一般都是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的研发成果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而产生正的外部性。而正的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供给不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消极影响。其次表现为风险与不确定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大约有1/3以上会失败,投资失败的比例较高,总体来说属于高风险行业,收益又具有不确定性。而资本又是逐利的,高风险必然要求高回报,这会使得资金供给不足。而给予税收优惠的目的正在于此,通过税收优惠可以对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偿,降低其投资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国际经验也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更多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鼓励民间创业资本活动,建立各种所有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引进国外专业化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地美国,历史数据也表明,投资额和国家对资本利得的征税率呈现完全的反比例。资本利得税税率越高,投资额越小。因此美国国会数次降低资本利得税税率,最低降至20%,同时还规定满足条件的投资额可以抵免所得额,对持股时间超过一定年度的资本利得给予较低的税率等多项优惠政策。

三、我国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现有税收政策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作为主要的组织形式,前者是纳税实体,而后者不作为纳税实体,税收的缴纳分别由不同的税收法规进行规范,所以分别对其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整理的过程中,分别投资人、基金、基金管理企业或基金管理人四类纳税人,对其所得分类进行整理。

1.公司制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制基金税收同其他公司制企业一样,相关收益采取先税后分的原则,而投资人是否需要就取得的收益纳税取决于投资人是法人还是个人。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规范的,因此以该法为基础,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等其他的税收法规。

2.合伙制相关税收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合伙企业不作为纳税实体,而是将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由合伙人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下表2为有限合伙制下各方所得及相应的税收政策。

(二)税收政策在各地的落实情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和税收空白,实际执行中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较好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为例,查看上述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根据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三地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相关的政策文件,对三地相关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理。三地政策通知中税收政策部分都只是针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围绕纳税义务的承担、具体所得税目和税率等问题展开,未涉及公司制基金。三地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所得,均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各自缴纳税款。但针对某项所得属于具体哪个税目,各地规定并不一致,而税目不一致,税率相应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北京市规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上海市对合伙人进行了区分,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前者的所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后者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纳税;深圳市的规定和上海一致。对法人合伙人取得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纳税,首先三地均规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税后收益,可直接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其次对项目退出而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纳税三地均未提及。而法人合伙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可以同从其他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一样免税,无明确规定。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地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部分存在税收空白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三)存在的问题

1.不同组织形式下同类所得税收政策不一致。对股权退出时的转让收益,公司制下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个人投资者后还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按照分配所得的股权转让收益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导致同是个人投资者,却因选择了不同的组织形式,最终缴纳的税款不一致。另外,公司制基金如将资金投资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在投资满两年时,可以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且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根据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要工商登记为法人企业。有限合伙制基金作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也就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其投资人也就不能以投资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免税,而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所以,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法人合伙人所分得的股息收入是否免税没有明确规定。

2.回报分成收入如何纳税。回报分成是GP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中获得的回报,一般是投资收益的20%左右,具体比例视管理人团队的业绩、口碑等情况而定。一般LP为了约束GP,要求GP以基金总额1%的比例出资,而且LP为了鼓励GP,同意将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分配给GP。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对回报分成收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作为类似于管理费的服务性收入,还是视为股息红利所得?在GP是公司制的情形下,这部分收入是应该作为其他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照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是否应该区分GP因投入一定比例出资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在GP是有限合伙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个人分得的回报分成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同时回报分成还存在回拨机制,即在基金最终清算时,若整体的收益率未达到事先约定的回报率,则GP需要将原先的回报分成退还,对这部分收入已缴纳的税款该如何处理,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3.亏损弥补问题。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其亏损额会在以后年度得到弥补,公司按照弥补亏损后所得纳税。而税法明确规定,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亏损如何及时弥补就成为一个问题。由于基金一般投资期限较长,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在基金成立初期,出现亏损的情形是常见的。目前政策对亏损弥补缺乏相关规定,不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该行业。

4.税负偏高且优惠政策单一。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没有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税负偏高,与国家大力支持该行业发展的初衷不一致。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创业投资和企业并购,因此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在美国等私募基金发展较好的国家,都给予了该行业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该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有一项,过于单一且条件严格,并没有对该行业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我国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美国、英国、法国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基金本身均作为“投资管道”而非纳税主体

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基金本身都仅作为“投资管道”,而不是纳税主体。在基金层面均不缴纳税款,按照“先分后税”的方式,由所得最终获得者也就是投资人按照所得类别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这样的税制安排下,投资者在选择组织形式时,无需再考虑税收的影响,而仅仅按照运营效率等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这类似于国家对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同时,这样的政策在欧洲部分国家是有先例可循的。根据税收的公平原则,应给予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等的税收优惠。因此,对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享受该优惠政策。这样才能让优惠政策惠及整个行业,促进创业投资和科技进步。

(二)对涉及的所得按照不同类别征税

在基金不作为纳税主体的情形下,纳税义务均由最终的投资者来完成。在投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得包含以下几类:

1.股息、红利所得。这类所得属于税后收益,在基金分配给投资者后,由投资者直接纳税。对法人投资者,应明确该类所得在满足条件时免征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应按照相应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后,所获得转让收入或清算收入超过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对法人投资者,应视为财产转让收入,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创投投资抵减的部分应直接由投资者按照持股比例计算能够抵扣的额度并抵扣;对个人投资者,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法人投资者一样,也应该允许个人投资者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股权转让所得,应根据持股期限给出不同的优惠税率,持股期限越长,税率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

3.管理费收入。基金按照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基金管理企业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无论管理企业采用哪种组织形式,都不作为纳税实体,均由其投资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法人投资者,应并入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应明确是作为劳务报酬,还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回报分成收入。这部分收入的税收政策也是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税收政策中最不明确的部分,这部分收入到底是应该同管理费一样,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还是作为股息、红利收入?由于回报分成是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人约束和激励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方式,所以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有助于更好的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同时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回拨机制下,已缴纳税款的回报分成退回时,已缴纳的税款如何抵扣。

(三)制定亏损弥补办法

第9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文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最早产生美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投融资体系,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近些年更是发展迅猛。目前我国是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发展的重要市场,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相对比较落后,无论在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式还是在合法性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约束,本文主要基于经济学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希望能为相关人员带来一些帮助。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进行分析是指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过程中需要考虑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方式包括对处于种子期、成熟期等各个时期的投资,狭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已经发展到了一定规模,主要代表创业投资后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在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有限合伙制包括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类型,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签订完备的合伙协议,确保利益一致。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经营管理者,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绝大多数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几个甚至几十个有限合伙人,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中还需要明确地规定出基金的存续期,并标明资金不得随意撤出。目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筹集分为承诺制和普通基金制,承诺制仅需要提供基金结构的运营费用,再由有限合伙人提供所需要承诺的全部资金。普通基金制是由单个出租者集中资金形成基金,再由基金管理者来进行相应的投资活动。

公司制私募股权也是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将筹集来的原始股份组成自身资产作为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特点是法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中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特点

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高收益的机动性,与其他形式相比,如股票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加重视于在几年内存在增值幅度大的投资机会,在股权投资中,存在很大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相对的风险溢价,但是与债权的证券相比风险性以及优先权都要小得多,每年能够得到超过25%以上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非流动性特点,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比较有效的市场,可以说想要直接达成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和购买是不可能发生的,理论上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来投资一些上市公司,只能获得具有局限性的股份,不能进行自由交易,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是非流动性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使用中需要着重考虑到退出策略。

从投资期限上进行分析,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源广泛,因此具有非常大的局限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针对一些比较长期的投资公司是没有什么兴趣的,考虑利益主要是一些短期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时限在13年以内,一般情况下为3~5年,在投资中没有比较满意的退出策略往往并不会进行投资。

从监督角度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有效监管投资对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取得受资公司的控制权,能够极大地减小集体行动问题,帮助受资公司在短时间内得到更高的回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有效激励受资公司管理层,在进行投资时非常重视管理层的发展,一般若是没有选好合适的管理团队,是不会随意对公司进行投资等。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并不缺乏经济活动前的交易活动,在各种经济学论著中都表明了交易费用等。下文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交易费用分析图见图1所示,图中pc代表生产费用(简称pc),tc代表交易费用(简称tc),纵横轴分别代表单位成本和专业化程度。从图中可以看出,交易费用曲线的弹性与生产费用的弹性变化并不一致,也提高一个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意味着增加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多引起的生产费用。

从新古典经济学角度出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单个投资者直接投资相比,投资运作的过程中存在委托的环节,从理论上来说必然会增加交易成本,人们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显然不符合新古典经济理论,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是非常了解投资活动所带来的影响的,任何环节的制度都会增加成本。因此采用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进行分析,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简单的价格机制无法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在现实的社会中,若是个人投资者想要自己从事投资,就必须来使用资金获取信息,由此产生的成本是交易费用中的重要可变部分,与其他成本费用相比,信息的成本与投资规模没有关系,不同领域的信息成本也是不相同的。对于一家非上市企业采取权益性投资时,个人为投资而花费的信息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通常情况下,个人所花费的获取信息的资金要高于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个人不具备信息方面的优势。这种情况就导致了很多单个人往往选取信息成本低的投资方式,如证券市场等,很多情况下,就导致错过了投资机会。从监督方面进行分析,个人监督企业需要付出过高的成本,而且监督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个人对企业的监督可以说是非常困难的。

通常情况下,交易费用与新的经济制度是相互影响的,新制度的产生会影响交易费用,同样交易费用的改变也会导致制度的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增加了交易费用,但是这种投资方式结合了单个投资的规模优势,具备了知识、经验以及技能优势,在投资成本方面来说要低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最大限度的减小监督费用,从而提高投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自身发展的优势,极大的减少了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在前文已经讲解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降低信息成本,使得投资者获得更高投资利润。与直接投资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金融中介来分担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

从信息的不对称角度进行分析,在很多的研究中都研究了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Leland and Pyle是最早将信息引入到金融中介的研究,在此研究中认为教程成本并不是投资需要考虑的唯一原因,在金融市场中可能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失灵,因此信息不对称性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之一。也有研究认为金融中介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一个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非常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减小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时需要采取投资前的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这些内容若是通过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就会导致信息成本浪费的现象。从另一方面进行分析,由于存在免费搭车现象就会导致监督等效率下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使用中就不会存在这种问题,管理人员是一些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因此在选择、监督以及管理中都非常具有优势,是成功的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的缩小信息差距,降低监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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