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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精选(九篇)

土地制度改革

第1篇: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1.农地产权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

1978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调整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是为解决农村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民束缚的问题而产生,缺乏系统理论准备、制度设计和有计划地实施,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这注定其不完善性——农地产权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主要体现在法律界定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集体”这一主体,法律规定极为含糊。在《宪法》中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是哪一级组织,法律制度均未明晰,这就造成农地所有权表面的主体多重化和实际的主体虚化。同时,土地相关法对土地所有权内涵、法律形式、实现方式,所有权主体地位没有相应合理的规定。这就造成政府经营土地,土地产权转让高额收益被政府独得。

2.农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不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的。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契约规定的债权性质,而非法律赋予的物权。虽然国家强调稳定农村家庭承包制,但农地制度改革是一个逐步演进过程,其中涉及各种利益关系,由此造成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不稳定。由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稳定性不强,就为有关部门利用权力,任意进行土地调整提供了便利。土地发包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权力寻租,利用土地所有权侵蚀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借结构调整、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等名目,强行流转农民土地经营使用权。由此引发农民对土地预期的不确定,导致农户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粗放式经营,掠夺式开发,以致整个农业生产后劲乏力,最终使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受阻。

3.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后的制度保障缺失,造成农民受益权隐性流失

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是土地制度安排的关键,直接关系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运行效率。从集体土地受益权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是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以土地所有权向农户收取土地承包费;农户作为承包方,承包土地使用权,获取土地产出的全部产品,完成国家和集体的税费任务。然而,取消农业税后,国家相应免除了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村集体丧失了土地所有权收益,并且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入市交易。《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承包方。”这意味进入大中城市非农就业农民将失去土地权益,造成大中城市与小城镇非农就业人员及全民和集体之间土地权益不平等。最后,农村税费改革后,很多农村相应制度保障缺失严重,地方费大于税,加重农民负担。基于现行农地制度安排的不完善,农村土地生产能力因制度缺陷而受到制约。

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新思路

1.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格局下,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地承包制度,让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明确农民使用权主体地位,以适应现代化农业经营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土地所有权分解为由国家掌控的社会所有权和农户掌控的个人所有权两部分,农村集体只在土地管理中承担事务性工作。这种产权安排既确保国家拥有宏观调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又坚持农户为基本的经营组织单位。实际就是赋予农村土地使用权以商品属性。《土地承包法》总则提出让农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为农地使用权商品化提供了法律支持。贯彻《农业法》,把农地家庭承包经营纳入法制轨道,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主体地位,保证其“30年不变”的土地使用权,如此才能促进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资本积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明确农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民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允许农民自由选择土地用途,自由交易、抵押,严禁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推动土地市场开放和土地交易自由,严格按照土地市场规范推动农地的自由流转,减少政府、企业、村民自治组织经营土地的弊端,使农村土地达到优化组合和规模经营。

2.规范土地经营模式,推进土地使用权私有化,实行土地入股的经营方式。土地使用权私有化就是在农村构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架构,在保持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农民私有,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由30年、70年不变延长到承包无限期,使土地使用权私有化长期化的经营模式。土地使用权归农民私有,使劳动者与生产要素能够家庭经营范围内紧密结合,使农民能够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在保证农民土地使用权私有化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入股的农地经营方式成为可能。这种方式比较符合农村目前生产力状况。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结合的方式,让愿意种地的农民留下,激发农民对土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保证土地利用效率,增强农业规模经营效应;凭土地股份分红的农民可向非农产业转移,获得更多收入。再者,土地使用权私有化可避免土地承包定期调整时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力寻租机会,降低土地利用成本,解决土地使用权流转障碍,保证土地资源不流失、不损失,加速农地资产资本化、证券化进程。

3.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制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社保体系,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保障。我国农业税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与体现土地价值,保证土地市场化经营相应的土地产权税、土地荒芜税、耕地占用税等在内的土地税体系尚需完善;此外,农业税取消后,农村中的各种收费侵蚀了税改带给农民的利益,建立行之有效的费改税制度是势所必需。其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能够克服农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弱点,有效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农机联合作业等问题,有利于发挥分工协作优势,促进高技术农业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为农地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社会支撑。最后,完善农村社保体系,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转变为依靠社会和制度,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

制度变迁的后果无法预测,国情决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只能在集体所有制前提下,进行相对稳妥地使用权创新。唯有如此,才能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

[1]施勇杰.中国农地制度现状及对策.中国经贸导刊,2007,(21).

[2]张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探索.当代经济科学,2006,28,(5).

[3]张宣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再探与新思考.科技咨询导报,2007,(16).

[4]白俊超.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07,(7).

第2篇: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农村土地,是以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中国农村的土地,则是以分散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半商品化的,总体生产水平不高的农副产品生产场地。在这片土地上养育着十多亿中国人,这是一个不小的功绩。然而,却又存在着农村可耕面积逐年递减,土地质量蜕化,农业整体效益不高等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着力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要认识改革的盲点,分析改革的难点,探寻改革的亮点。

盲点

中国的经历了打土豪,分田地阶段,互助合作阶段,阶段,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除了在阶段出现了一些问题以外,应该说,每一次,都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土地利用和再利用的价值,人们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还是想了很多办法的。然而,在土地制度改革中有些深层的问题却从未涉及,有些问题虽然涉及到了却很少有人去探讨和发掘。例如土地的物权问题、未来利润分配问题、土地雇工问题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如果不认真予以研究并思考相应的对策,将有可能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拦路虎。

1、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土地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是什么,边界不清楚。由谁来代表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呢?所谓集体所有,在许多地方实际上就是村干部所有。是由村干部说了算。国土资源局是为国家管理土地的专业部门,可他们对于全国农村土地的管理权却十分有限。他们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当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创造政绩,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为借口,强行要求土地管理部门批拨土地的时候,他们不得不执行;当村干部们不适当的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时候,他们制止的手段又强硬不起来。中国是一个用中央集权制统治的国家,国土资源部门是中央的直属企业,对于土地管理有着绝对的权威,那么,滥批滥建滥占耕地的问题为什么还会屡禁不止呢?究其原因,还是土地的所有权不明晰。国家管理土地的权力有限,地方政府则在不断地分割着国有土地,在悄悄地蚕食可用耕地,在慢慢地扩大地方在土地上拥有的那部分权力。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应该怎样划分?是促使土地的所有权逐步上升,还是任其不断下滑?这是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看点。长期困绕着人们的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和使用权不规范的问题,是基层干部对现行法律和政策理解有偏差而执行不力,还是农村土地制度设计本身有问题呢?

2、土地未来利润的再分配问题。在高额利润的诱导下,房地产愈炒愈热,占用耕地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开发商所建的商品房一般不会超过七层,中间还要有绿化带和花园,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按照有关规定,土地征用费和青苗费都是一次性的,很多农民失去了土地之后,得到的补偿是有限的,青年人还可以外出打工糊口,老人和孩子的生计就成了一个不好解决的问题了。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地产开发商和购买新房的住户他们所拥有的房产是在不断地增值,可是土地被征去了的农民的疾苦是没有多少人去关心的。由谁去给失去土地的农民讨回这个公道呢?是维权部门,还是地方政府?难道就不能采取一些办法,将土地的未来利润逐年返还一部分给农民吗?这是土地制度改革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3、土地耕种的客体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人是耕种土地的主体,承包人雇佣的短工或者可以称之为土地耕种的客体。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初,就存在着有的地方人多田少,有的地方田多人少的问题,加之近年来,外出打工的人员越来越多,有些田地比较多的农户,在农忙季节实在忙不过来,就偶尔雇请一些短工。刚开始,只是在插秧和割谷时请一两个工,每日的工价也只有20元左右。随着建筑业工价的上涨,有些农民工觉得从千里之外回家忙双抢不值得,因而宁愿花钱雇工。雇佣工所从事的农活由插秧、割谷拓展到了整田、打场等活路,工钱也由20元涨到了50元以上。从当前的情况看,农田承包者雇佣短工,雇主极大地减轻了劳作强度,被雇者也获得了较大的利益。双方各得其所。这种农民花钱买劳力的办法,地方政府虽然说没有明确表态支持,但是也没有人反对,等于是默认了。有些村干部甚至也加入了卖工的行列。问题是中央政府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如果支持农民以换工的形式相互打工,各自以协商的方式取得劳动报酬,那么,对于下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将会有一定的帮助和促进作用;如果限制或者制止农民用劳动力在农田里挣钱,那么,将会加大的难度。尽管外出打工已经不是一件什么新鲜事了,尽管靠劳动赚钱被认为是取得合法收入的有效途径,尽管没有人拿剥削和被剥削说事了,可是,有些人仍然对农村出现的短工或者是长工心存介蒂。这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且关系到农村土地能不能在高价位运作和如何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的问题。

难点

对能否顺利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很多人缺乏信心。与此同时,下面几个问题又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1、土地的质量蜕化难抑制。土地,有着自我恢复和自我保养功能,任由你如何践踏它,只要你能按季节播种,地里总是能长出庄稼来的。然而,土地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的问题却不得不令人十分担忧。由于人们曾一度忽视了防护林的重要性,毁林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猖厥,由过去的人逼沙退变成了现在的沙逼人退;由于一些地方只注意了工业的发展速度,而忽视了废水对耕地的污染,因而使得一些地方耕地的盐碱化程度不断加深;由于对植被的破坏和不合理的土地开发,因而使得在一些地方水土流失依然比较严重。土地的质量,决定着土地的价值,决定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决定着中国的未来。

2、土地的耕种面积难扩展。一方面城市建设的步伐在不断地加快,城市建设占地以惊人的速度在积极地推进着;另一方面,国家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有计划地实施了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环境保护策略。这就使得农村的可耕种面积越来越少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开发利用,种植农产品虽然不是土地利用的唯一方式,但是,农产品却是人们生存中的必要劳动产品。没有了耕地,人们如何生存?没有了耕地,以什么为基础改革?没有了耕地,怎样去描绘中国的未来呢?看着一座座新建的城市拔地而起,一条条宽阔的马路上行人如织,一幢幢商品房美丽而宽敞,看起来确实令人赏心悦目。可是在这些繁华背后隐藏着多少付作用呢?对于这个问题却很少有人去过细思考和认真分析。这不能不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大缺憾。

3、土地的作价标准难统一。同样是国家公有的土地,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变卖,而农村的土地却不能变卖。城市越大,地价越高;地域越偏僻,地价越低。按说城乡的每一寸土地都属于国有土地,都应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统一作价。地价,作为衡量土地价值的尺度,不应该对比较偏远的农村土地另眼相看,不应该在土地政策上把农村土地看成是另类,不能限制农民有偿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4、土地的规模效益难实现。联产承包责任制,既是一种土地分配方式,也是一种利益分配方式。它较之一大二公的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较好地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后来,农村又推行了以双层经营为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可是,这项改革没有见到什么成果就销声匿迹了,再往后,农村的各项改革就基本停滞了,农民的负担却是在逐年增加,有些地方的农民已经到了不堪负重的地步。新一届党中央的领导班子上任以后,采取了免税、减赋、直补等办法,调整了国家、集体和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从而使农村这块即将冷却了的土地又火热起来了。但是,这种靠政府反哺而维持的低效益生产还能维持多久呢?单家独户的分散经营能不能成为中国式的长期经营模式呢?要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走规模经营的道路,又如何保证耕者有其田呢?这是长期困绕着人们的重要问题。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难题。这个难题不突破,改革就无法破冰前行。

是敏感的,也是艰难的。难就难在人们对一些看似简单而又不得不认真对待的某些具体问题的认识上。如果我们能认识到地价问题、土地的质量问题、土地的效益问题的重要性,并去着手一件一件地解决这些问题,也就能够比较顺利地推进了。

亮点

当前的,既没有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早日进入共产主义”的那种狂热,也没有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完成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那种少得不如多得的冲动,更没有土地革命前“身无遮寒衣,家无隔夜粮”的那种逼迫。那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不是可以放弃呢?当然不能。如果不进行改革,滥占耕地的问题就会越来越严重,可耕面积就会越来越少,农村经济又将如一潭死水缺乏其应有的生机和活力,提高现有土地的效益将永远是一句空话。我们既要着力解决中的难点问题,也要寻找改革的亮点,使改革真正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1、寻找可耕种土地的保本点。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十三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全国人民的第一要务。要保证耕地上能生产出足够的粮食和棉花,能满足人们的吃饭穿衣问题,就要对可耕面积、粮食产量和人均消耗等进行认真测算;对粮食丰欠、发展趋势和国际市场予以客观分析;对产业分工、协调机制和发展目标作出长远规划。一是认真测算。要根据现时的可耕种田亩,现有的粮食单产水平,现在的人均消耗粮食的数量,测算出在一个生产周期内人们生活中所需要的粮食总量。测算出现有的耕地面积满足粮食供应是有余,还是不足。如果是不足,应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如果是有余,则可以有计划地分年度将耕地挪作他用。二是要据实分析。在丰收年景,粮食产量就高;在灾荒年景,粮食产量就低。国外的进口粮多,粮食市场就饱和;进口粮少,粮食市场就紧俏。在国家重点发展农业阶段,农产品在总量上就会呈上升的趋势;当发展的重点投向工业和第三产业时,农产品就有可能相应减少。要在以往,国家对粮食托市一年,第二年粮价就会下跌,粮食市场的饱和度需要几年才能化解;而在近几年,国家连续三年实施了粮食托市价格,可是市场上的粮食不仅没有由畅销转变为滞销,而且粮价还在不断上涨。这种非常现象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A,粮食由进口大于出口转变为了出口大于进口;B,国家的粮食储备是在逐年增加;C,以粮食为原料的产业发展迅速。不分析这些变化,就难以把握耕地的进退尺度。三是要长远规划。在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农业人口只占总人口的2%左右,而我国的农业人口却占72%以上,这是一个不小的差距。要缩小这个差距,就要求我们在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的时候,充分考虑非农产业吸纳农业人口的能力,充分考虑挖掘农业以较少的劳动力投入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的潜力,充分考虑农业主产品价位的提升和农业副产品大力扩张的能力以及替代食品的研制和开发能力。要科学地规划农村经济的发展远景,就要脚踏实地地去调查、测算、分析。既不能盲目占用耕地,弄得到时候粮食没有了,工业也没有发展起来;也不能死守着穷土地过穷日子。而应该在心中有数的前提下,谨慎、合理、协调、高效地开发和利用每一寸国有土地,使生活在土地上的人们生活得一天更比一天好。

2、限制土地滥用者的紧箍咒。滥用土地,是指不恰当地使用土地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地给土地造成伤害的行为。由地方政府批拨出去的土地久占不用;少用多批,浪费土地;在没有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盲目上项目,结果是还未投产就停了产,或者留下半拉子工程等均属于滥占耕地。人为地导致耕地沙化和盐碱化是对土地的直接伤害;由于工业排污等使农田受损是对土地的间接伤害。明知损害土地于国于民都不利,那么,为什么会有人逆风而上呢?有的是真心发展经济,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好心办不成好事,结果是以浪费土地为代价换回来一些教训;也有的是为了树政绩,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把浪费土地并不当一回事;还有的明知政策不允许,却总爱打球,踩红线,本意是既不越轨太远,又能在自己的一任里干出政绩来。虽然在土地的合理利用上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这些人因为政绩突出,很快地便被提拔了。至于他们在土地问题上小小的失误也就没有人去认真追究了。要制止滥占耕地的行为,一方面要明确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权和管理权,并上收土地管理权限,树立国有土地管理的权威;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整治土地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一是要摘帽。对于打着经济发展的旗号,违反土地法越权批拨土地,给社会经济带来恶劣影响者,或者是批拨土地给自己的亲友从中得到好处者,要下决心罢其官,免其职,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依法予以惩办,否则,就难以堵住土地使用上的“黑洞”。二是要重罚。对于那些所谓的好心办了坏事的,给土地利用造成明显损失的党政干部,不能搞下不为例,要罚他们的“奉禄”,不仅要罚,而且还要重罚。最好是按照所造成损失的比例要求其分年度清偿这笔“债务”,只有这样,才能使拿国有土地当儿戏的领导者引以为戒。三是要下贬。对于那些打球的干部,虽然是政绩有了,可是土地的损失也有了,而且还比较明显的,不但不能提升,而且还应该将其下派到因缺乏土地生活条件很差的贫困地区去体验生活,吸取教训,等到土地意识在这些人的心里有了一定的份量以后再官复原职。在一些地方官员看来,在他们领导下的每一个部门的工作都很重要,其实也都不重要;每一个部门的规定都很严肃,其实也不是那么吓人。重要的是他们的手中有这份权力,权力不用有可能过期作废;有的人甚至认为法律也不过是那么回事,在他们的权力变通下,法律也能为“我”所用。不下决心惩治个别地方个别人的问题,土地管理就会成为一个永远说不完的话题。

3、开启土地高回报的制动阀。无论是农业用地,还是非农业用地,都有理由也有必要追求土地的高额回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比较注重非农产业中的土地增值问题,却常常忽略了如何让农业用地也增值的问题。也许是因为农业生产本来就增值难而使得有些人望而却步,也许是在农业生产方面增值的制约因素太多而使得有些人弃之不顾,但无论如何总得有人去打开这个实现农村土地高额回报的启动阀。去探寻农业产业的剩余劳动力大量地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途径。去最大限度地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差别。

①着力提高土地的质量。土地的质量是土地生命的保障,也是人类生命的保障。对土地的养护,一靠自养,二靠水养,三靠人养。所谓自养,是指土地的自我循环和养护功能,只要人们不去人为地破坏它,只要自然环境的变化差异不是特别大,只要连续种植不改变土壤的成份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土地的质量是不会明显下降的。所谓水养,是指水对土地的养护作用。没有了水,土地上将会万物不生;地下水的含量减少或者是水位降低,则地表上的土质会发生明显的变异。因此,我们要合理地调配和运用现有的淡水资源,投资兴建大中型水库,修缮中小型病险水库,组织农民在农闲时清挖塘堰。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在一些大中河流上修建更多的集发电、蓄水、灌溉于一体的水电设施,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靠天等水的局面,改变因雨水不足而使良田面积缩小的局面,改变几处眼瞅着淡水哗哗流,几处没有水愁白头的局面。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在中国的经济困难时期尚且有人知道“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可是到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怎么就没有人去反思它,研究它,攻克它呢?所谓人养,是指人们在耕种过程中对水土的保持和养护。一是不能对土地恶意伤害,如工业污染、植被破坏等;二是不能竭泽而渔,在一年三季甚至是四季种植的地方,每隔几年要有一年是两季或者是一季种植,在土地的休整年份的秋冬之际将土地翻耕出来,让其得以休养生息,同时,不能连续种植对土地消耗大而又没有相应补充的植物,要通过植物等有机物的回填使土地保持完好的再生机能;三是不能只种不养,土地对人类的贡献的无限的,但也不是无条件的,重复地过多地使用化学肥料,连续几年不投肥料,地里就长不出好庄稼,要尽量地多用农家肥或者将有机肥与化肥间作使用,才能使土地保持一定的涵养。人们要从土地中得到高额的回报,就要适当地给予土地一定的回报;要寻找农业低投入高产出的突破口,就要在水、肥、土、种、密、保、工、管中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关系。

第3篇: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一、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建设土地利用中的问题

(一)城镇化建设与耕地保护矛盾。一方面人多地少是中国土地资源的特征及资源禀赋的基本情况。中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土地是农业最基本地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而城镇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都在不断地减少耕地,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城市化主要表现为“摊煎饼”式的外延扩张,而且城镇规划贪大求全,导致我国的城镇化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耕地面积迅速递减、土地资源极大浪费的问题。

(二)城镇化过程中大量征地,农民失地现象严重,征地拆迁引发各类社会矛盾。目前,全国每年新增征地大约300万亩左右,每年有200~300万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大部分的农民没有专长、文化知识层次低,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一旦被征用,他们就面临失地、失业的危机。因此,土地被征用已经成为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途径,征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和团结。

(三)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损害了农民利益。土地转让产生了巨大的收益,但在分享土地的转让收益时却往往忽视了土地的天然拥有者―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20%~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

(四)土地管理者的缺位造成土地抛荒或土地利用价值降低。政府为控制土地一级市场,保障城镇化建设统一规划而大量征用土地,将农村土地纳入政府控制之中,实行土地储备制度。于是,许多没有项目、没有规划的征用土地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征用后仍在耕种甚至抛荒的景象。而当政府急于推出土地开发,廉价出让给开发商时,有些开发商并没有及时投资,或者稍稍开发以表样子,结果出现了大量空置土地,这可能是开发商资金不够,也可能是等待地价上涨再转让以赚取暴利。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与产权残缺。第一,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既可理解为村民小组,也可理解为村委会,甚至可以理解为乡(镇)“集体”。这种不明确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使多元的所有权代表对土地物权、财产权模糊不清,影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化和土地流转。第二,土地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之间“责、权、利”界定不清。土地使用权主体在名义上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经营权,但他们无法拒绝各级所有权主体代表对其土地使用权行政的、政治的干预,这必然会侵蚀农民的承包经营收益。第三,集体土地所有制存在产权残缺。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一种在土地上耕作的权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地权,除了承包土地的行为权利明确属于农民外,有关转包、租赁、抵押、转让等其他土地权利均未进行设定,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的行为主体也未明确。

(二)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土地流转机制的不健全,使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日益加强。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基础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必然影响农民向非农业生产转变,从而增强农民对农业和土地的依附感,降低农民非农业就业的积极性和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的自由转移,并最终影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

(三)现行农村土地产权中蕴涵过多的行政权力。土地产权应该是单纯的经济权利,而不包括超经济的行政等权利。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尤其是地方政府和乡村组织自身利益的迅速膨胀,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权大于土地所有权的习惯性势力有增无减,造成各地非法“圈地运动”愈演愈烈。截至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有一年多了,但从各地执行的效果上看很不理想,我国的行政权大于土地所有权的习惯性势力仍然广泛存在。

三、深化改革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

(一)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向国家所有转化

首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已经不适应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实行土地国有化,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传统理论,避免了土地私有化可能带来的意识形态方面的争执,相对降低了改革的政治成本;同时也强化了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权,可更加有效地遏止土地产权市场化改革后可能出现的诸如土地兼并等社会问题。

其次,实行土地国有化有利于稳定现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2002年11月4日,新华社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强调为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纠正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地转租给企业经营,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不彻底斩断基层政府或集体伸向农民承包地的“黑手”,《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利益的立法本意就未必能够实现。

再次,农村土地国有化有利于理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实行土地国有化后,国家面对的农村“集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社区性的村民自治组织;另一类是农民在新的土地关系下组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再发生经济交易,村委会纯粹为社区公共事业和社区公共管理而存在,同时,国家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企业”。农民和村委会的关系在村民自治的原则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来规范,农民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则以《公司法》、《企业法》或仿照《公司法》、《企业法》来规范。最后再把“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升格”为“国家和公民”的关系。这样,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就明朗化了。

(二)确定国家所有权主体属性,强化所有权职能。应当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的身份,使其具有独立完整财产权利的法人实体,赋予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处置权,通过对土地的发包、出让、出租、入股、抵押等实现土地使用权再配置。

(三)明确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主体及其法律地位,赋予农民土地使用物权。法律确认农民土地使用物权,从层次上说,使将政策和有关规章认可的农民通过承包获得的土地实际占有、利用、收益和包括承包期内继承、转让、转包、入股、交换、出租、联合经营等处分权在内的使用权上升为法律,使“农民土地使用物权”符合“法定主义”原则;从内容上说,就是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有关专家和学者认为,给予农民承包土地抵押权能充分扩大农村内需市场,鼓励农民积极拓展非农业生产,对于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战略任务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4篇: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一、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我国推行的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顺应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部分地区已跟不上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土地流转这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新形式逐渐在全国发展起来,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为了推进土地合理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中共中央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实行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权归承包农户,使用权或经营权归转入方的土地经营体制。这不但解决了农业经营规模过小、农地抛荒闲置,还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促进了土地与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速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但是,从实践来看,这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新形式在土地流转、征用等方面都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反映出目前农村土地制度还存在许多的不足。

(一)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三级所有,即“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农民集体”在法律上的具体内涵很模糊,由谁来代表集体实施其权利与义务却难以确定,“集体”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来说,某种程度上是虚无的。从所有权主体来看,村委会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组织,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有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从实践看,有的基层政府借土地集体之名,违背农民意愿对土地进行大面积流转;特别是在征地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往往滥用征地权,动用行政手段圈占耕地,“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一些地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越权批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规用地现象大量存在。而农民对土地只有30年的使用权,既不可以进入非农市场进行交易,也不可以传承子孙,还有可能随时被中止承包,使农民长期处于经营土地的不稳定状态之中。据资料显示,从1997-2003年,中国的耕地面积净减少1亿亩,全国设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达6015个,其中70%-是违规擅自设立的。共规划占地3.54万平方公里,比2003年年底全国所有城镇建成面积3.25万平方公里还大8.9%。同时,在大量圈占农地的过程中,很多地方出现了严重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按现行法律,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发包者是村民委员会,一些基层干部以土地所有者身份行使权力,操纵土地流转,如果受到群众阻拦,往往以警力相挟。这种行政强制性的土地流转,其补偿是微薄的,安置政策是难以落实的。有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权益分配中,地方政府大约得60%~70%,“村集体组织”得25%~30%,失地农民只能得5%~10%。据粗略估算,改革开放以来至少有8万亿元的土地级差收益从农民流向了其他社会集团或个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大量耕地流失,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威胁,失地农民不断增加,特殊贫困阶层不断扩大,加剧了城乡差别和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同时,由于土地流转中的行政强制和暗箱操作,滋生贪污腐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

(二)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市场化不充分

完善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流转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然而,却未出台相关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政策,造成了集体土地管理相当薄弱。有关法规对农村承包地的流转也只是抽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流转中各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地方利益和意志倾向,有关部门也难以对集体土地流转实行全面有效的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纠纷时也很难从法律和行政上进行解释和处理。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也存在着盲目随意、操作无序等不规范现象,一旦发生纠纷则处理难度很大。土地流转的价格也很不规范,流出户漫天要价,转入户则把价格压得很低,缺乏对土地流转合理价格的定位。同时,流转农地的用途也缺乏有效管理,一些农户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将转入的农地用于非农项目,如开挖鱼塘、修建圈舍、建造厂房等,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此外,农村还存在着一些农户不愿种地也不想把承包地流转出去的现象,致使土地闲置、抛荒而无人问津,浪费了大量宝贵的耕地资源。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各利益集团往往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来获得土地的增值租金,而农民却得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过强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0%,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呈缺位状态,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讲,承包土地不仅具有就业生存功能,而且具有社会保障福利功能。农村土地无论面积大小和土质状况,按农业户口一律按人头分得一份土地。从实践上看,这也确实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为我国国民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导致了农民过分的恋土情结,只要没有一个稳定、长期的工作,一般不愿轻易放弃承包地。有些农民尽管找到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但因担心未来政策的多变,也不愿意随便脱离土地,特别是在土地日渐升值的情况下,放弃承包地就意味着自己的利益受损。随着全国免征农业税政策的相继落实,农民更加看重自己的承包地。由此可见,农村土地过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已明显抑制了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影响了农业规模经营的进程,对农业技术的大规模推广极为不利,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推动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政策导向应当是: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转向其他产业就业,在此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使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1.延长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限。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进行创新,现行土地承包政策规定是30年不变,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土地频繁调整的现象比较多,因而土地对农民而言缺乏归属感、稳定感。这就阻碍了其对农业结构调整的长期打算和长期投入,同时也阻碍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延长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限,对于耕地、退耕还林、农民承包的绿化荒山及沙漠等,可按照百年确定使用权利。只有在土地产权关系恒定的前提下,农民才会自觉地协调好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从而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加大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

2.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关键还要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和性质。农户土地产权的残缺即处分权的缺位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最大障碍。为了加速土地流转、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把处分权有条件地赋予农民。处分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承包经营权的出卖、出租、入股、抵押等。有了完整的承包经营权,才能真正形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机制,从而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3.修订完善有关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一是在民法中确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二是在有关财产法中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他物权,并明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种物权行为;三是制定格式合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的使用权转让行为。

4.开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新形式。通过土地租赁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大量事实表明,土地租赁市场可以规避风险,使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更高,更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是土地流转的一种有效形式。在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发展农村土地租赁市场,允许并引导土地租赁的流转方式,是比较可行的推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途径。

5.确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农户自由原则,并辅之以政府调控与服务的原则。在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中要坚持农户自由原则。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农户意愿搞强制流转。同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又离不开政府的调控和服务。要明确政府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职责,强化政府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调控和服务职能。

三、农村土地改 革的方向是实行土地股份制

从长期来看,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现代土地制度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明确主体,真正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二是要明晰产权,要界定集体与农民的土地产权关系,真正让农民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三是要完善市场,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四是要健全法制,加快土地制度法制化进程,建立起中国特色农地产权法律制度。

建立起中国现代农村土地制度,探索和寻找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实现形式,必须尽快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经营体制层面的改革推进到产权层面的改革。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地经营体制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1)将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社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有的按当地确定的不同类型土地的标准参考价格作为依据,有的是经评估确定土地价值,然后折价作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按农业人口无偿配给,土地股份不能抵押、买卖,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本社区范围转让。股东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资产股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2)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定合同或进行租赁。广东省的南海、顺德、三水共有土地股份合作社2717个,人股土地面积146.5万亩。南海区顺镇“万顷洋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实行土地经营权人股,独立核算,按股分红。目前该示范区首期工程建设包括3个股份合作联社、10个股份合作社,吸引19家农业企业参与,引入资金6000多万元,经营土地4000多亩,每亩保底收入600元,2003年每亩分红500元,两项每亩共收入1100元,大大高于农民单个经营的收入。同时,劳动力还可以在本区从事农业经营或外出打工,有300人直接在园区工作。(3)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大连向应现代农业园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集体土地、资金以及农业设施和农民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折价入股作为企业的投资,于2001年成立大连向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农民“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股份构成是:村民一分地为一股,61户共293亩,折价占总股本的13%;村集体以统一经营的1300亩地和水利配套设施、温室大棚入股,折价占总股本的87%。约定公司有效经营期10年。采取保底收入、盈余分红形式。村民既可承包园区内的农业项目,又可为公司打工,股民可优先在园区就业。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力制衡关系可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佃制的结合。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这样,农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变成了经营者。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过去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双层体制被改良更新为农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农民凭集体成员身份分享股权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会保障(福利)功能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集体组织把土地作为资产来经营,适应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得以发育、成熟的起点和基础。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体”,不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体”的新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现形式。 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著不同于迄今为止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或者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在价值形态上对集体土地享有可以辩认和流转的份额。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分离,在“新生”的集体土地之上,我们完全可以以效率为原则,创设物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这有利于土地流动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四、推动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在中国农村建立现代土地制度,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建立现代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还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众的创造,不断深化配套完善农村土地改革。

1.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同关系,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

2.应当慎重决定土地股权的界定和再分配问题。土地股权问题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决定了农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与否。建议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社区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按照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的生活;而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促使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建立现有农业土地产权的价格市场,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科学地确定农村股改土地的市场价格。股份制改革实际上以资本合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强调资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因此,实现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资本化,通过价格评估确定土地产权股份的划分和流转,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环节中收益分配的问题。

4.在农村中通过股权主体投资成立农业股份制公司,确定土地资源增值的经营主体。明晰土地产权股份、确定产权价格后,通过公共选择将土地划分为适合个体经营以及规模经营两种类型。这样在不宜规模经营的地区可以维持小农经济满足落后地区的需要,逐渐推进改革,以免激进的改革带来负面的影响;又可以在适宜规模经营的地方通过土地产权的合理转让建立农业股份制公司,吸引工商业资金投入农业,促进农业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接轨。允许承包权长期不变并自由转让后,外来资本就会进入农村土地市场,从农民手中购买或租赁承包经营权,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5篇: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一) 基本情况

**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西北部,地处东经103°34′-104°45′之间,北纬23°45′-24°28′之间,全县土地面积经详查结果:7585329.7亩。

**县地处滇东南岩溶山原地区,大总山脉分支系纵横全境,地形夏杂,地势起伏,喀斯特地貌(或称岩溶地貌)较多。整个地势从西南向东北呈阶梯状倾斜,海拔相对高差较大,最高海拔2501.8米,最低782.0米,最低差1719.8米。坡度一般为15°-35°。地形有山地、山间盆地,河谷、丘陵、平地、洼子地和坝子等。地貌类型多样,主要构造侵蚀地貌,是褶皱断裂形成的山地。如官寨剥蚀地貌,主要表现为剥蚀高原低山、丘陵和低中山。分布在腻脚等地;溶蚀地貌,如舍得岩溶地貌,岩溶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47 .8%;盆地地貌,是受断裂和溶蚀作用形成的,境内海拔在1500米左右的坝子均属于盆地地貌。堆积地貌境内较少。全县500亩以上的坝子有40个,较大的坝子有八道哨、曰者、新沟、双龙营、普者黑、马者龙、天星、树皮等,约占全县面积的20%。

(二)土地现状结构

我县各地类面积和结构如下:

1、农用地:6848594.3亩,其中,耕地:1430067.1亩,占土地总面积18.8%;园地:10292.6亩,占土地总面积0.14%;林地:4630573.9亩,占土地总面积61%;牧草地:173048.3亩,占土地总面积2.3%;其它农用地:604612.4亩,占土地总面积7.9%。

2、建设用地:92612.6亩。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75625.7亩,占土地总面积0.99%;交通用地:12330亩,占土地总面积0.16%;水利设施用地:4656.9亩,占土地总面积0.06%。

3、未利用土地:644122.8亩,占土地总面积8.5%。

(三) 土地利用特点

1、农业用地面积大,有较大的开发潜力。全县已利用的土地中,农业用地为6848594.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90%,在农业用地中,非耕地多,而耕地少。

2、耕地中,旱地多,灌溉水田少,全县耕地中,旱地面积即达1239421.4亩,占耕地面积的86.6%,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旱地面积中,以坡地为主,面积为958605.7亩,占旱地面积的77%,而平旱地、梯地等面积为23%。

3、林业用地不合理,园地少,林地多。全县林地4630573.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1%,园地:10292.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14%。园地规范小,零星分布,目前还未形成规模,商品率极低低。林地面积中,有林地3146993.5亩,全县森林覆盖率达41.5%。

4、牧草地以天然草地为主,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缺乏。

5、城镇、村庄及工矿用地中,以村庄用地多,而工矿等其他用地较少,说明**县城市建设薄弱,工矿企业不发达。

6、交通用地较少,仅占全县土地面积的0.16%。

7、水域以河域水面、坑塘水面、沟渠水面为主。

8、未利用土地面积大,但可开发利用的较多,队难以利用的裸土地,裸岩石砾外,其余荒草地、田坎等土地还可以开发利用。

(四)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用地结构不合理,主要是:1、耕地少,非耕地多。2、园地和水域用地少,开发潜力大。3、城镇居民及工矿用地不合理,存在用地浪费现象。4、牧草地少,未利用地多,开展难度大,影响畜牧业的发展。5、林业用地面积多,但低产林地较多。由于低产林面积比重较大,林业利用率低,开发潜力大。

2、森林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县的森林资源,由于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土法冶炼钢铁,1978年以后包产到户,开荒扩大耕地,大面积的森林遭到严重破坏。加之人口的不断增长,资源与人口、环境矛盾日趋突出,致使全县森林面积锐减。据有关部门记载,1952年全县森林面积为507.4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67.7%。到1978年森林面积减到143.9亩,森林覆盖率为19.2%,面积比1952年减少363.55万亩,森林覆盖仅为1952年的28.36%。80年代开始,全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开展居民义务植树活动,但由于造林存活率低,加之管理工作滞后等原因,使造林面积难以补偿被毁林面积。由于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水土流失加剧,据统计,1994年全县水土流失面积达1689平方公里,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3.4%;二是水源枯竭,水库、坝塘等库容量减少,山区人畜饮水困难;三是自然灾害频繁,损失程度加重。由于森林面积减少,高山山区、陡坡地区耕地严重受到洪水冲刷,低凹地易造成洪涝灾害耕地质量下降。**六独铜矿区曾经发生山体滑坡,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这都说明了森林被破坏,环境不断恶化造成的。四是气候受到影响,常常会发生旱、涝、冰雹、霜冻等灾害性天气,且周期缩短。

3、人口过快增长,人地矛盾突出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人口增长过快,耕地锐减及人地矛盾突出等问题。在人地比例关系中,土地资源严格来说是不可再生资源,土地面积是个常数,人口是个变量,人口的迅速增长,必然带来人均土地和耕地相对数量的减少。必然造成人地矛盾加剧。同时,由于城镇附近的良田良地逐步被征用,非农业用地增长快,耕地逐年减少,耕地质量减退。

4、农业水利设施脆弱,农业生产条件亟待改善

农业生产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土地质量,技术水平、生产条件(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物力、财力的投入等。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譬化农业的标准来要求,**县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极不相适应。由于水利设施差,工程老化和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带病运行,迫切需要改造和更新。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县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而望天田、旱地、菜地等则占90.9%。由于全县水利设施不配套,到1994年全县水利化程度仅达26%,从而形成地多田少、低产田地多,高产田地少的耕地利用状况;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一旦警到大的自然灾害如,霜冻、干旱、洪涝等。农业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如,霜冻、干旱、洪涝等。

5、农村能源短缺,制约林业生产发展

**县水能资源丰富,但开发利用程度不充分。由于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煤矿资源少等,造成了农村生活能源紧张。虽通过节柴改灶技术推广,农村沼气的开发高,但也难以使鲁号农村能源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农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为代价来得以逐步解决。因此,造成了森林资源消耗量大于生产量,森业资源减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农村能源的问题得到解决,首先要加快水力资源的开发,提高农村通电率,其次还要加快农用薪炭林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和沼气,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风力发电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学规划,乱占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建设特别是市政建设需要逐步增强,公路交通,邮电设施,城市给水、供电,街道建设等城市功能应相互配套。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发展规划,加之执法不严,管理工作滞后等因素,城市建设,农村建房只从本行业、部门和个人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挤占街道、公路,乱占乱建,用地布局不科学,工厂和一些乡镇企业建厂选址因缺乏规划,存在重复建设,用地浪费等现象。

二、现行基本土地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土地制度,征地过程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转变过程,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但现行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仍是计划经济思路。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透视,我国现行法律强调征地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家“卖地”。因此我国的征地具有强制性,但必须以补偿为条件。而征地补偿只能是适当补偿,遵循3个原则:①征地补偿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②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准则;③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宪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自XX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当事人有权利就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申请等事项举行听证。

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产出水平为基础来进行核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

一、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产生的问题

在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土地交易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所发生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完成征地手续后,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在由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征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并最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实质是用地单位代国家支付了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价格并因此获得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性的,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只有当本集体以外的单位需要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时候,才会由用地单位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请,或者由政府直接征用土地用于出让,从而启动土地征用程序,最终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仅不能自主行动促成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对于征地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而可以说,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事实上是在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内在的不完整性。这正是导致征地过程中一系列严重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于土地征用而产生的土地产权的转移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公平交易,而只能把其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交易。不过,也应当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对非市场的法定补偿标准造成了冲击。近几年征地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补偿方式和概念,如实物补偿、合作补偿、年薪制补偿、综合价等,也反映了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对土地补偿价格形成的影响。但是,这种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的条件下形成的征地补偿费,仍然严重偏离市场决定的价格水平。因此,征地费用水平就无法成为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

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性外,现有征地制度还存在着以下严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用地”定义模糊。

(2)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完善

(3)征地补偿机制存在根本缺

(4)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

(5)缺乏独立的征地补偿费评定机构。

(6)缺乏明确、独立和有效的征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土地征用过程中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 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利,导致耕地急剧减少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 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3) 失地农村人口的安置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充分显示了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二、 创新土地征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各个国家的实践,土地征地制度的改革,要注意把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保护农民利益这两条。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征用制度。鉴于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好的做到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与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宪法的同等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应当拥有对于政府征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在土地被征用时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得到公平的补偿。

新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于征收和征用土地给予补偿。此修正案并未排除在土地征用时可以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给予市场价格基础上的补偿。而且,新的宪法修正案包括了对于依法获得的私人财产权予以宪法保护,这意味着合法的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享有与其他性质的财产权平等的地位,在市场交易时应当获得公平的市场价格或者补偿。这实质上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平等对待各种财产权利的客观要求。那么,就没有理由对于依法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继续实行过度的限制。简单地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获得公平的补偿。应当明确的是,即便仍然限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同样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于集体土地予以补偿。

第二,应当根据我县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办法,对于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作出公正明确的规定。既要保证国家征用土地的公权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于征地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这包括征地申请、征地前公告、征地听证、征地批准后公告、征地公告登记、进入和实际占有土地、征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征地纠纷的处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确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应以确定需补偿的项目来确定。这应当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以及必要的法律和专业服务费用,如测量与评估费用等。

第四,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征地过程中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征地本身的合理性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就征地本身而言,纠纷的核心为是否应该征地和征地的数量是否合理这两个问题。征地补偿方面的争议则是关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所以在制定征地办法时,应当对于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机制分别予以规定,要明确行政部门、独立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各类征地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主要包括它们对于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判定。除了行政复议外,由政府任命的独立机构可以就征地合法性问题举行听证会;政府也可以建立独立的土地价格评估委员会或者土地仲裁庭,对征地补偿价格进行核定和裁决;而且必须要在征地法中明确赋予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的权力。

第六,改革土地补偿费管理和分配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质,土地征用是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就意味着土地征用在中国的土地利用中成为普遍的土地供给手段,从而也使得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征地部门对于被征土地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后,就不对被征地集体的农民有任何其他的义务了。在制定土地征用办法时应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的支付与处置有相应的规定,以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土地补偿方案必须在拟征地所在集体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该集体各个农户。在该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该集体或者其成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对征地补偿方案向法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异议的权利。

其次,在征地部门正式占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须在法院认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土地补偿费。如果不是预估的补偿费全额也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九十。同时,要在法律上规定征地部门必须自取得土地产权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征地款的利息。这样,可以防止征地部门拖欠农民的征地费,

再次,必须改革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体制。征地补偿费的不同构成部分的分配办法应当不同。按规定应该付给农民的各项补偿费,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及搬迁费,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避免侵占和挪用的发生。对于属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的部分,应当为被征地的所有集体成员共同所有。这又包括两种基本情形: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当只有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属于土地所有权补偿费的一部分应当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当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费应当属于全体村民。应当以公有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和投资,以保障失地农民发展经济和重新就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规定,以规范资金的使用,防治贪污、挪用和浪费。

另外,可以考虑在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部分设立人力资源开发基金,专项用于失地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失地人口实现新的就业。既往那种依赖用地单位安置农村人口的做法,与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当失地人口的劳动技能与用地单位对劳动力素质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的时候,法律上强制要求用地单位接收失地的农村人口是违反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原则的,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

第6篇: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从国内舆情看,人们显然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许多期望。但从各种渠道的信息分析,我认为可能不会有实质性的大的变革举措。因为不管是财税体制改革,还是城镇化改革,抑或是简政放权,都未能触及到或正视一些敏感问题的研究解决。很多要害问题不仅在目前的政府智库及高层智囊未形成一致意见,就是在一些独立的民间智库和独立学者中也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而不同观点与思想之间的碰撞就更少了。

厘清概念

作为独立学者,必须敢于正视和不能回避敏感的现实问题。我认为目前中国这改革、那改革,归根到底和最为关键的改革,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就是土地制度改革。而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问题是实现土地私有化。

首先,要明确“”和“土地私有化”两个概念。

什么叫?目前在我国就是要改变“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现状,实现“国有土地”和“私人所有土地”两种土地产权所有制形式。

什么叫土地私有化?目前在我国就是要把“集体所有土地”变为“私人所有土地”,实现土地产权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交易权和继承权的高度统一。与此同时,暂不实行国有土地的私有化改革。

明确了“”和“土地私有化”的概念,就为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如此改革,完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的大原则下的设计思路,既符合当前主流意识形态的需要,又可以当作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坐实改革的英明决策和创新之举。

如果这项改革能够推进和突破,当前中国的三农问题,城镇化问题、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自由迁徙等问题才会得到很好地解决,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性。

以上观点只是一家之言,在提供给关心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学者“疑义相与析”的同时,我认为对目前中国土地制度改革问题上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需要澄清,以便为顶层决策和设计提供可以借鉴的思路。

商榷观点

华生教授是近年来对中国改革研究比较深入和有影响力的学者,其在《中国青年报》上关于“新型城镇化”问题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我也基本赞成。他也提出了“城镇化转型必须从土地制度入手”的改革思路。但他在回答:“当前城镇化的症结在于农村人口可以自由流动,但土地却不可自由流动,因而出现了农地入市、集体土地自由流转等建议,从而让农民原先占用的乡村土地和他们需要落户的城市非农土地完成一个转化,以此降低农民的进城成本”时认为“关于这种思路,最低端的建议就是土地私有化。”

文章写到这里我必须原文引用华生教授的一段话:“问题是农地入市,暴涨的只是城郊的土地,而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就是不值钱的。越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土地价格分化就越严重。我看了资料,现在美国、欧洲的农村土地就是几千元人民币一亩。台湾也有‘土地为粪土,市场是黄金’的说法。而我们进城打工,迁徙到城市的农民工群体大多数都是来自中西部农村地区,他们老家的土地是廉价的,永远都不值钱。所以,房地产商拿地总强调‘位置、位置、位置’,北京密云的地和天安门的地能是一个价吗?如果土地私有和自由流转就可以解决农民进城落户问题,世界上土地私有的发展中国家还会有那么多贫民窟吗?”

华生教授讲得没错。他讲的城郊与农村土地的对比、台湾土地的例子、密云的地和天安门的地相比较,私有制下土地价格的分化都不过是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即级差地租的存在,而可以商榷的是:他讲的并非是土地私有化。

呼吁改革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目前在中国农村实行的农地入市也好,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也好,都不属于土地私有化改革。这种不解决土地产权到人的确权改革,问题多多,贻害无穷,顶多也是一种伪私有化或伪改革(我曾撰文呼吁停止这种改革)。二是土地私有化只有在解决产权到人的基础上,才可以实现交换、出售和继承的完整统一,才能够体现土地应有的价值,才能够带来长期的土地制度改革红利。当然,在确权的初始阶段会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产生不公平现象,但这是改革的成本,是释放制度改革红利“长痛不如短痛”必须付出的代价,对此只好“两利相权取其重了”。我想华生教授是不能够将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还会产生的问题归咎于土地私有化改革的。至于“世界上土地私有的发展中国家还有那么多贫民窟”也是客观事实,可以通过发展和深化改革逐步得到解决。而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却是:即无房可住的人自己建造“贫民窟”还得不到允许呢?

其次,关于土地私有化改革的研究和讨论必须破题。在我国对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很多,但对土地私有化改革的研究还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尤其是主流媒体和官方舆论似乎对此讳莫如深。

目前,我国政府智库所谓的三农问题专家为主的观点是中国目前不宜实行土地私有化,理由似乎只有一条,即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一旦土地私有化以后,有些农民会把土地换酒喝,造成社会问题或引发社会动乱。而认为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的主要学者有秦晖、陈志武、周天勇、江濡山和谢作诗等人。我个人也属于支持土地私有化改革的经济学人。

第7篇: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因为上述那些不和谐的社会问题几乎无一不与现有的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有关,或者说,现有的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或多或少是造成上述社会问题的一个基本根源。

比如,贫富悬殊问题。有资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003年即已达到3.2倍,这两年又一直在扩大,如果加上社会福利和公用设施这一块,有人估计已达5倍甚至6倍。据 《小康》杂志社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即将推出的《中国全面小康发展报告(2006)》透露,按照中国国家贫困线,目前全国有4800多万贫困人口,其中农村贫困人口约2600万人,占一半以上。如果包括土地被征用失地后无家可归不得不居住在城镇的无地、无业、无社保的所谓“三无”农民,这个比例将达到70%以上。而如果根据国际上每人每日支出不足1美元即为贫困人口的标准,按照世界银行最近的估计,目前中国约有1.35亿人还处在国际贫困线以下,其中也有70%以上是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农民贫困的原因有不少,但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却是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为农民对耕种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就很难保证土地所有权中所包含的发展权和生存权也属于自己。这样的土地制度不仅严重挫伤了农民从事农业发家致富的积极性,同时也给那些围绕土地交易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剥夺农民的土地权益创造了条件。所以,现有的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无疑是导致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阶层普遍贫困并造成城乡差距巨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再如,官场贪腐。有资料说,土地交易和有形建筑市场是官员腐败的两个最主要源头。《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问题,却没有也无法明确规定。其结果是,实践中大量的商业用途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进行土地掠夺。国家征用权被政府官员和商人们滥用了。我国迄今所有的征地,包括无数私人和企业的商业投资开发项目,都是各级政府以国家公共利益名义进行的。这里不仅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和欺民的政府行为,而且也为官场权力寻租式的体制型腐败培植了丰厚的土壤。据资料表明,自80年代末以来,仅仅因为土地转让中违规现象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每年都高达100亿元以上。如据中国法院网披露,2003年至2005年6月,仅广东等6个省(市)所属的87个开发区中,就有60个违规低价出让土地7873万平方米,少收土地出让金55.65亿元。这些少收的出让金有相当一部分落入了各级贪官污吏的腰包。迄今所知的已被暴露的贪官污吏几乎有一半以上是产生于所谓经营城市的范畴内,也就是产生于土地交易或与土地交易息息相关的行业之中。尽管还没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统计数字,但中国官场的腐败之所以能够迅速地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并在短短十来年时间里就形成燎原之势,不合理的土地制度为其源头之一则是毫无疑问的。据说,国际上通行的腐败分类有两种,一种是体制型腐败(systematic corruption),一种是收买型腐败(venal corruption)。如今,我国不合理的土地制度给这两种类型腐败的孳生发育提供的土壤是那么肥沃和适宜,党和人民眼看着它们不声不响的就交织在一起,根深叶茂、发展壮大以至于张狂猖獗起来。此类官场贪腐案例已经被许多学者和媒体列举得实在太多了,本文无须再赘述了。

还有分配不公。现有土地制度更是主要原因。比如,据中国社科院2005年的调查报告披露,我国从1996~2003年仅8年时间就从农民手里征收了1亿亩耕地用于房地产和经济区开发以及基本建设,而由于这些土地大多位于城镇周围、人口密集之处,每征收1亩地就大约有1.4个农民失去土地。如果加上1987~1995年以及2004~2005年这十年期间征收的土地,我国迄今至少从农民手里征收了约有1.6亿亩耕地。这么多土地变换用途后增殖的平均溢价是多少没有统计资料,反正沿海和内地、大中城市和小城市、建设用地和房地产开发以及时间远近等等都不一样,但如果将其增殖后的平均溢价估算为每亩25万元恐怕没人会有非常大的异议。照此计算,这1.6亿亩耕地增殖后的溢价就有40万亿元人民币。同时,造成的失地农民至少也有两亿。

可我们给这两亿多失地农民多少征地补偿呢?笔者也没有查到全国的平均补偿金额的数字,但前些年许多地方高速公路之类的建设用地每亩平均也只有6000~8000元、水电站征地1.2~1.5万元、房地产开发1.5~2.5万元补偿则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由于自然性质和地理位置的不同,土地的级差收益就可以有几十倍乃至上百倍的差异。但我们在补偿农民时仍然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以计算若干年青苗费为主的方式进行的,所以,如果不分农地种类、年代远近和地区类别,平均按照每亩征地补偿农民2万元(即每公顷30万元)计算估计只多不少,也不算太有出入。据此,征用1.6亿亩土地就表示仅补偿了农民3.2万亿,平摊到2.2亿农民头上,每个农民仅得到将近1.5万元。另外,不久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的《2005年农村经济绿皮书》披露的比例数字也可以作为旁证。这个比例数字是指农村被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格局,即: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占5%~10%。征地成本与出让价之间的巨额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以及腐败的官员所攫取。失地农民中,生活水平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水平降低的失地农民则占到60%。这些比例数字尽管没有列出征地补偿金额,但其比例所昭示的内容仍与上面的分析大致吻合。所以我们可以说,如果以上这两个数字可以站住脚,那么就意味着这十多年来,我们各级政府和经济组织仅仅由于所谓城市化就从农民那里净拿走了多达36万亿元人民币的土地财富!

反过来,如果我们设计的土地制度是合理的,并在城市化的过程中通过合理的土地交易把这36万亿财富的一半留给农民(另一半则由土地买主通过有效开发以及各级政府通过征收税额不等的土地交易税等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得),由2.2亿卖地农民平分,每个人便可分到8万元之多;即使摊到全国9亿农村人口头上,平均每个农村人也仅仅因为城市化就可以额外增加2万元的收入,平均每年将近2000元!这些数以十几万亿元人民币的财富在卖地农民中的形成和积累将会使我国的农村地区发生多么巨大的变化啊!如果这样,我国农村还会有贫困人口、还需要推出所谓的城市支援农村的政策吗?或者说,我们现在还存在所谓三农问题吗?更何况,我们目前财政每年增加的1000多亿元支农资金(摊到每个农民头上只有区区100元出头)与每年通过这种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征地从农民处剥夺的1万多亿元财富相比,是何等地具有讽刺意味啊!这等于是从农民身上用水泵抽血却用点滴回补葡萄糖水啊!由此可见,只要目前的土地制度不改革,仍然由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式地垄断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无论怎么改革土地交易上的一次分配制度,也肯定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因为就农民而言,这种土地制度下的土地交易和收益分配已经变成一种国家对他们的垄断式掠夺,难道不是吗?

在不合理的土地制度造成的贫困、贪腐和分配不公的三重压力下,农民的因为土地征用而导致的上访和群体性抗争事件呈急剧上升势头。我也查不到这方面的确切的数据。但是有不少学者和课题组在调查后发表的文章和报告都说,我国由于各种不稳定因素发生的群体性抗争事件里有70%%以上发生在农村,而因土地纠纷而形成的抗争事件又占农村全部事件的65%以上。而根据国家公安部发言人武和平年初在新闻会上公布的数据,我国2005年发生的群体性抗争事件数量就达到8.76万起,平均每天达240次之多,比上年增加6.6%。(也据公安部公布,2004年全国共发生 7.4万起抗争事件,共有 376万人参与其中,比2004年增长15%。)相比之下,大规模征地还刚刚开始的1993年这类.事件还只有8700起。十来年时间竟然增长了整整10倍!按照上述两方面的数据分析,我国仅仅因不合理的土地制度而造成的土地纠纷和抗争性事件光去年就发生了大约将近4万起!(8.76万x 70% x 65%= 3.99万)这些增长速度惊人、众多而频繁发生的抗争事件都是在现有土地制度下产生的,因此,如果我们仍然把这仅仅归结于现有土地制度是合理的、只不过需要完善,国家只要严格加以管理就可以解决的话,那显然是自欺欺人,根本解释不过去的。

至于社会治安恶化、公权滥用以及民主欠缺等问题更是无不与不合理的土地制度问题一起共生共荣。可见,现有的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的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不稳定因素,并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目前,尽管政府和学界在如何改革现有土地制度问题上看法不一,但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在要否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这一重大问题上似乎都达成了一致,并无不同意见。那就是:现有的土地制度的设计肯定出了问题,而且问题还挺大,所以维持现状肯定也是不行了。这是明眼人——只要不是傻子——都可以一目了然的。

我们这十多年来因土地征用而造成的社会不稳甚至冲突,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颁行《土地管理法》和本世纪初颁行《土地承包法》之后才开始出现并日益恶化起来的。所以,这十多年并不成功的实践已经明白无误地向国人表明,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所设计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及其派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着严重的历史局限性和改革的不彻底性。它们尽管在历史上曾经对解放农业生产力发挥过积极的和推动性作用,但囿于意识形态的束缚,在设计土地所有制度时忽略了市场经济下农民对土地的天然的权属要求,所以现在到了对其反思和改革的时候了。

但是究竟应该如何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呢?

目前政府和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表现既各不相同,也非常有趣。比如,学界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政府则是举棋不定,谨慎持重。如果将学界的有关土地制度在土地所有制关系改革方面的观点归纳一下,我们就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四种,即,

1, 实行土地私有制,即把土地还给农民。

2, 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让农民永佃。

3, 实行土地股份制,取代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

4, 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使用权永远归农民私有,也就是使用权物权化。

至于其他如加强土地买卖管理、建立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以及加大投入、向农民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等,都属于土地所有制改革次生的改革措施。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任何一种土地制度得以实施,都会有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次生的改革措施被制订出来。但是,如果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选择错误了,后面的配套改革措施即使再完善、再周全也都是不能起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作用的。

其实大致思索一下就可以发现,上述四种土地制度改革观点主要还是两种,即第一种和第四种。一是彻底改革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把土地还给农民,实行土地私有制,同时实行一些配套的改革措施;另一是继续维持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企图在此基础上进行一些诸如把使用权物化、制订征地程序、加大征地补偿和尊重土地使用者权益之类的次生改革,以达到缓解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目的。至于上列的第二和第三种土改观点,尽管其中也不乏个别学者的虔诚学术追求的结果,但大多还是出于认为土地私有化观点太离经叛道而采取的一种折中方案而已,何况第三种措施还只有在农用土地实行私有制后方可实施,所以并无多大影响力。尽管如此,有关农地国有或者农地股份制的探讨作为学术研究而言应该有其一席之地。

学界的土改多样化观点在今年四月中国社科院的《2006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式分析与预测》,即《绿皮书》中表露得淋漓尽致。比如,这个《绿皮书》呼吁“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必须改革”。这个结论的确汇聚了学界和政府的共同心声。但是在怎样改革以及往哪个方向改革的问题上,该绿皮书仍然没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它的建议是:在农村实施积极的城市化政策,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地交易(包括国家征用)的市场化,提高农民的失地补偿,实现“以农村土地换取城市生活保障”,使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买得起较低标准的城市住房。

仔细分析这个建议,发现它其实从根本上回避了如何改革土地所有制的棘手问题。在这个建议里,改革的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要实行土地交易的市场化,以使失去土地的农民能够得到比较合理的失地补偿,从而改善农民的绝对贫困的状态。但是在如何达到这一目的的最重要的前提,即如何改革土地制度问题上,却采取了一种回避的态度。“通过土地制度改革”,这是一句意义非常重要、但也是一句含义非常模糊的话语,也表明学界在土地制度改革问题上所遇到的困惑和困境。因为,如果不解决好如何改革土地制度这个前提条件,后面所提及的那些土地交易市场化以及让农民得到合理的失地补偿等设想和措施都将无法落实,结果只是无源之水,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

在学界思想混乱之际,政府的政策举措则显得更加谨慎和持重了。比如,去年4月17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了《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中央政府提出要“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推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继续探索农户间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方式。加强对承包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强迫流转案件的督查力度。进一步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进一步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这里,多次强调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问题,而且还要求对农地集体所有权进行确认和登记发证。不过,这个《意见》的很多地方都使用了“探索”和“研究”之类的修辞,勉强、迟疑和谨慎之态一目了然。

过了一年不到,今年2月下旬,中共中央又了去年底制订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个《若干意见》洋洋万文,竟然只字未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事情,甚至对国务院大半年前《意见》中一再提及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问题连字样也没有出现,更没有“切实保障”这类表示重视的措辞。这份文件提出了8个大类32个意见,提到了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征地和户籍制度、合作医疗制度以及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一直到粮食流通制度、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等不下十多种制度的改革,甚至还提到了“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但令人纳闷的是,对于建设新农村最为重要的这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中央竟然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不过,平心而论,中央政府的这个态度是慎重的,从而也是负责任的,是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也是对的。但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则通过今年的一号文件要求各地政府制订相应政策,加大对土地的保护力度和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力度。紧接着,国务院最近又相继出台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等一系列向被征地农民倾斜的亲民政策,力图将前些年由于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缓解和平息下来,为今后可能实施更为彻底的土地制度改革创造一种主动积极改革的社会氛围。

然而,与政府土地政策的日益谨慎不同,最近的《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则开始企图用法律形式将土地集体所有权问题继相关土地法规之后再次确定下来,还企图更进一步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使用权也用物化的方式确定下来。但令人遗憾的是,《物权法》审议稿有关土地集体所有权行使者的表述仍然与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一模一样,几乎一个字也没动,都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而这种定义恰恰正是遭到垢病最多的地方,也是造成近些年来土地乱局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土地使用权,《物权法》则比前两部土地法律有所改进。它试图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之类的法律条文(《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三十二条)绕过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促使土地资产在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中流动起来,同时尽可能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但是,我们且不说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这种法律对使用权的维护能起到多大作用,将一个连头带尾只有30年、从今天算起只有20年寿命的使用权(从1997年《土地承包法》颁行至今已经过去了整整10年)当作物权,即恒产权确定下来,这本身就是违背法律的严肃与恒久精神的。然而我们不得不说,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只是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及其流转的维护力度的法律规定似乎也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因为,在我国土地乱局愈演愈烈、而学界与政府在土地制度改革上仍没有找到一个一致认为是正确的方向的时候,转而把治理重点暂时放到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维护上,也只能是一种唯一可行的、但却是无奈的选择。

第8篇: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上半场”成效显著

党的十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显提速,从十报告到三中全会决议,中央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视,重点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等领域,逐步明晰土地产权,扩大土地权能,取得积极成效。

1.抓住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这一基础并有序推进

确权赋能的方式能够有效地夯实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是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十前即已开始(2009年开始试点),之后采取一村一组、整乡整镇、整县推进和整省试点等方式稳步推进。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经有2545个县(市、区)、2.9万个乡镇、49.2万个村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完成承包地确权8.5亿亩,占比s68%。根据2016 年中央一号文件,2020 年要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促进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1/3的承包耕地参与流转,面积达4.6亿亩,沿海地区流转比例更高,全国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超过350万户。

2.明确了农村“三权分置”的总思路并取得突破

2013年7月,视察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时,针对新时期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承包农户不经营土地的实际,提出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设想。此后,这一思想得到不断落实,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三权分置”,2016年中办和国办联合出台“三权分置”意见提出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三权分置”是继上世纪80年代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各地也积极探索“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形成了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上海松江的家庭农场制、湖北沙洋“按户连片”耕种制、四川崇州农业共营制等多种模式。

3.瞄准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进一批改革试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国土资源部在2015年推出了首批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其中15 个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经过征地程序,而直接上市交易,涌现了浙江德清、贵州湄潭、广东南海、四川郫都等典型模式。

4.探索了以抵押和有偿退出为重点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十以来,党中央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依法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2014年《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针对一些地区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提出在15个试点县(市、区)重点就宅基地抵押和退出开展试点,对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的完善、农民户有所居的多元化实现方式、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提出了具体说明,对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下半场要“稳中求进”

经过前一段时期的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总体思路已经不断明晰,总体来看,上半场有“三多三少”:讨论多、实施少,试得多、定得少,农地多、建设用地少,需在下半场做出调整。推进下半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础在稳,关键在进。要稳住改革节奏、稳住配套政策、稳住农民关切、稳住社会预期,在坚持三条底线前提下,按照“该试的试、能定的定”思路,在一些核心领域力求有“进”,推进“三权分置”,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进抵押改革,推进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调整,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范围确定、抵押物处置等实操层面进一步探索。

1.把好方向,探索形成新的城市增长模式和土地利用机制

农村必须置于中国城镇化和城市发展的大逻辑中,不能以农民利益来绑架改革,改革目标应该是促进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资源配置,形成新的城市增长模式和土地利用机制。目前看到,尽管通过试点探索出了一些经验,但许多试点集体土地入市交易金额不足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的5%,份额还比较小,理论价值大于实际价值,对所涉村民的意义大于全民意义。“下半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只有对既有以地生财、以地融资为代表城市增长模式进行调整,才能提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份额、角色和作用。不能过多强调农民参与分配,避免政治化倾向,“下半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改变仅“分蛋糕”的思路,逐渐形成新的土地收益形成机制。

2.保持客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应打破一级土地发展权的集中控制

随着我国市场化转型的深入,中央政府对经济的掌控作用下降,除了影响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外,土地要素成为中央政府增强经济干预能力的不多武器。中央政府主要通过对“建设用地指标”为核心的一级土地发展权的集中控制来进行经济干预,在保护耕地、防止经济过热和波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下半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不应打破一级土地发展权的集中控制,相反,在中央层面可以考虑将每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数量,纳入年度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更好地把握“入市”的规模和节奏;在地方层面还可把“入市”土地的区位布局统筹考虑,减少对市场供需关系、土地价格的冲击。

3.深化试点,“三权分置”改革中还需克服一些具体障碍

在上半场,各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基本完成,但由于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确权成本高,个别地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严重超标等问题突出。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等的前置条件还不具备,制约了改革的推进。许多乡镇和村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处于空白,大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没有规划覆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缺失,还没法入市。另外,由于三中全会提出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土地经营权权能扩张的趋势不容忽视,特别是经营权抵押可能对所有权、承包权带来冲击。

4.加强配套,围绕三项权益抵押的改革还需进一步完善

2015年国务院发文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2016年银监会和国土部又出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尽管围绕三项权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改革创新步伐加大,分别有232个、59个和15个试点正在探索,但仍存在难点,提供抵押融资的金融机构少,如在四川成都,除成都农商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信贷公司外,其他金融机构均不受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而且抵押贷款率仅为60%,利率却要上浮30%。银行如何处置抵押权这个核心问题没有破解,抵押物难以变现处置,农村土地产权抵押创新涉及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还需要在“下半场”改革中从法律法规、配套机构、风险分担等方面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陈朝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04

2.孔祥智 张琛.十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6.02

第9篇: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国有化;私有化;方向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185

改革开发以来,作为生产资料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要素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这30a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看到有关土地问题尤其是关于农村土地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严重阻碍着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1 概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演变

1.1 1949~1952年期间

经过1950~1952年期间后,国家把没收地主占有的土地无偿分给农民并归其私有,颁布了土地证,农民的私有土地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实现了“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目标[1]。这种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二为一的完全私有制制度在当时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当时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

1.2 1955~1978年期间

从1955年开始,我国开始把农村土地制度由原来“家庭所有、家庭经营”改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坚决反对“包产到户、分田单干”形成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二为一完全公有制制度。这种制度在实行初期由于它的高度集中化在一定程度上显出了短暂的优势,但是在中后期土地利用的效率产出效率极其低,国家的粮食产量年年递减,我国农业发展停止不前。

1.3 1978―至今

1978年以来,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将土地制度改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土地所有权制度一分为二分解为集体所有权和家庭使用权的制度。但这种制度目前也遭遇越来越明显的困惑,伴随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已经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2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困境

2.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不清晰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并且是三级制的“农民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是三级“农民集体”[2]。然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权能由土地使用权代替,从而导致征地面积迅速扩大,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导致失地农民贫困加剧。

2.2 土地分散经营方式,影响了土地流转和规模效率

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土地沙漠化趋势,使我国耕地大幅度缩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然会使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更加分散,再加上土地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的影响,必然会使农民收人增加放缓。

2.3 农业产出效率低,阻碍了农业发展,降低了我国粮食安全保障

由于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用的是均田制,导致土地的细碎化,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使农业的收益远远小于城镇二、三产业的收益,农民的收入水平也远远低于城镇二、三产业收入水平,导致大量优质的农业劳动者和资金离开农村。目前,大部分农村青壮年纷纷外出务工,基本上农业耕作来自于留在农村的一老一小,这样导致了现代化的机械化无法得以充分利用,使农业生产经营更加粗放严重威胁着国家的粮食安全。

2.4 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严重缺失

由于农民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服务,其抵御风险和社会风险力低下,土地成为农民工回乡的重要拉动力。同时,也限制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流动功能,降低了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

3 未来我国农村出发点

3.1 把承包地界定为农民个人产权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首要问题就是产权不明晰,是否可以考虑把目前农民的承包地界定为农民个人产权,使农民享有有限的土地处置权[4]。有限的土地处置权意味着农民可以自由处置其承包经营土地,但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这种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所处的弱势地位,可以更好实现土地价值。

3.2 尊重地区差异,土地制度应该具有灵活性,不能一刀切

在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时,要结合不同地区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要考虑这种制度是否能够有利于大部分地区发展,是否能够使大部分农民得到实惠。

3.3 为农民提供长期而稳定的社会基本保障,是基本条件

农村社会基本保障体制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步伐。因此,如果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和社会保障不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很可能严重违背了农民意愿,最终可能会适得其反。

参考文献

[1] 钟良.探讨农地“国家所有、农民永用”制度,推进中国的“第二土地革命”.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2008:134―135.

[2] 颜运秋,王泽辉.国有化: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之路[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2:1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