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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精选(九篇)

社会保障制度

第1篇: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减震器”。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严重滞后和不健全。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较弱。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五)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产生障碍磨擦。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一)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二)普遍性原则。

(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

(五)城乡有别原则。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加大社会保障基本法的立法力度。

(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三)重点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出调整。

(六)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

(七)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

内容提要:2004年3月24日,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充分说明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首先,从认识的层面上理解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它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其次,当前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当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存在不少弊端,其主要表现为: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社会保障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其三,通过立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社会保障立法应遵循五大原则:待遇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集中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原则、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其四,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出五条对策:加大社会保障立法力度,切实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根据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作出法律修改和调整。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原则对策

2004年3月24日的宪法修正案在第14条中增加了“国家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互为一体,充分说明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快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一套体现中国特色的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作为一个理论概念的出现源于1935年美国颁行的<<社会保障法>>,通常被解释“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我国在“七五计划”中开始使用“劳动保障”一词。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了:“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伤、残、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每个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①。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现并有效实施运行的依据和准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证,因为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保持投资结构的合理化和保证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或下降的运行变化情况而增减的。在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障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蓄水池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②。而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有高效运转的强制手段,所以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当一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已不能适应新的客观要求,虽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仍存在不少弊端,其主要表现为:

(一)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从总体上看,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比如: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全国至今还没有建立统一的,适用范围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同样,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方面也缺乏全国性的法规。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上,由于国家立法滞后和地方立法分散,导致了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管理漏洞多③。社保工作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力度小,权威性差。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

社会保障项目立法层次偏低。目前,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只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少数几部特殊群体法律,通过国务院立法的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但是还有更多的项目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和行政命令的层次上。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处的法律地位很不相符。另外,完整的法律规范应该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没有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严重缺陷的系统,它无法发挥强制功能。而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普遍缺乏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因此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情况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国家总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还远远不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空白状态,仅靠家庭保险。农村社会保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部分农村贫困人口还没有被纳入农村社会保障网,纳入保障网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的保障待遇水平还较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如:东部农村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较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养老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而中西部农村地区还有一部分贫困人口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在农村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农村迫切需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却发展缓慢和出现大幅度的萎缩,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一直徘徊不前,并有萎缩的趋势;在农村私营企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社会保险如何建立还不明确;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资金较少。

(四)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

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如: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三、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目前,通过立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与今年宪法修正案在第14条中增加了“国家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遥相呼应。社会保障旨在保障社会成员遭遇社会风险和人身风险时,获得经济收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过高的保障水平,一方面容易因人口老龄化引发财务危机,另一方面会助长人的依赖思想,造成经济效率上的损失。我国目前正在走向市场化、工业化、现代化,但由于人口多、底子薄,国民经济总体水平仍然很低,同时也必须考虑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已经提前步入人口老龄化这样一个严峻的事实。因此在立法中必须坚持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基本保障和有限保障。

(二)集中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原则

在社会保障立法权限上,应当实行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原则。事关社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如:社会最低保障制度等,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集中统一立法。但保障程度大小、资金筹措形式、具体实施办法等,还必须考虑到沿海、中西部地区间的差异,给予地方一定的自和灵活性,由地方人大和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三)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的经济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不应大包大揽,企业逐步成为市场主体,个人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得到的比重增加。因此社会保障的责任必须从过去的国家独立承担,转向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理承担,以确保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原则

多层次的保障方式,是指社会保障应该动员国家、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力量,多个主体、多种渠道来共同筹办,国家只负责提供最低层次的保障水平,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在此基础上,由社会团体、企业举办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障,比如:社会和职工互助保障、慈善救济、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等。对于其他主体举办的各种保障,国家应予以鼓励,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资金配套扶持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等。保障方式多层次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满足人们不同程度的需求水平④。

(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

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应坚持社会化管理的方向。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运营和待遇发放全过程中,管理服务必须独立于用人单位外,由政府机构或社会自治组织来提供,以减轻用人单位的事务性负担,保障社会成员及时足额享受各项待遇。

围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需要明确各个实施机构的职责范围,按照工作负荷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在管理手段上,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四、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对策

(一)加大社会保障立法力度。

加快社会保障的统一立法,已成为当前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从社会保障立法的需要程度看,最紧迫的是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推动当前仍以部颁规章为主要依据进行试点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步伐,加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法律实施,可以实现五保合一,统一管理,统一征缴,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到位、保值增值和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围绕《社会保险法》,应出台一糸列配套法律法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条例》等。同时,适时出台《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等法律,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出台《社会保障法典》。

(二)切实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解决好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尤为重要。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如果政府拿钱支撑,势必加重其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风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它所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如果社会保险金出现问题,将会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非常重要,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的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显著,城乡差异大,农业人口比例高达80%以上,社会保障仅靠家庭保险。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提高和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保障要求问题日益突出。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而目前这种保障很不完善。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建议我国可分阶段、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采取以个人账户积累为主、集体出资为辅、国家扶持的办法,逐步建立起农村自社会组织⑤。在银行中开设储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基本项目,并给予其较高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对农村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生活救助的制度,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四)、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出调整。

随着我国加入WTO,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越来越大,社会保障法律的各项立法应不断适应这一形势。目前,世界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双边、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各国的法律也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必然带来劳动者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解决。近年来,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已经采取了签定双边协议的办法,解决劳动者在其他国家从事工作遇到的社会保障问题。德国、美国和韩国也对中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要求中国在这些国家设立的公司为其员工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但我国的法律调整也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国情出发,站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与国际接轨,适时作出立法调整,积极参与世界经济竞争。

注释:

①英主编,<;<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P2

②刘翠宵:《中国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P83

③梁鸿:《社会保障制度》2000年第1期《试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及其特殊性》,P36

④王景山:《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原则的理论探讨》载《劳动法学、经济法学》2001年第10期

⑤何平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P174

参考文献:

①马敏娜:《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载于《经济纵横》1999年第9期

②<<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2004。3,法制出版社,P286

③郑功成主编:<<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P120

第2篇: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本文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大量借鉴经济学研究成果,从法学角度将社会保障与财政联系起来思考,探讨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的制度,并对社会保障财政制度作出若干制度设计。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必要性

(一)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实践表明,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给社会保障以稳定的财政支持,已是通行的国际惯例。

即使是补充性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也负有参与管理、指导和监督的重大责任。英国有一个由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包括养老基金投资在内的金融市场的常设领导机构,即证券投资董事会,其主席是由财政大臣兼任,其下辖的个人投资、投资管理监督及证券期货三个委员会的主席均由财政大臣任命。

(二)社会保障是一种具有一定公共品属性或者说外部性很强的产品,其主要提供者不可能是私人而只宜是政府,就必然要求以财政作为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后盾。

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使各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遭遇风险而难以依靠自身力量保障自已的基本生活。这样,从整个社会来看,总是存在着相当部分的社会成员需要外力的支持,以保障自已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但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并不等于对这部分社会成员放任不管,而听任其陷于悲惨境地。可社会公平问题是不能由市场机制解决的,大规模的社会保障活动不是任何单个的市场主体仅凭自身力量的能完成的,就只能寻求非市场的力量和方式。所以,在市场经济中,旨在解决公平问题的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责,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障的最主要组织者和提供者是作为社会中心组织的政府。

(三)社会保障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政府负有运用社会保障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就必然要求有相应的财政作为其基础。

经济发展具有波动性,社会保障有助于缩小其波幅和波长。通过组织社会保障收入,既可以均衡企业之间的经济负担,为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又可以对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进行必要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因此,欧洲经济共同体作为一个国家间的经济联合体,在1983年的一份文件中就明确指出,“社会保险不能简单地被看作是对国家的一种负担,而应该把它看作是为了在经济中使工作能力、效率和动力保持高水平的一种手段”。[6]

具体而言,在经济不景气时期,由于失业人数增加,更多的人加入贫困线以下的队伍,社会保障用于失业救济和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必然增加。同时,由于失业增加,收入减少,货币积累减少,社会保障的收支状况表现为支出大于收入,或支出的增长快于积累的增长,使国民的货币收入不会大幅度减少,或者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以减缓经济萧条的冲击;并成为保证个人消费的手段,从而增加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在经济繁荣或经济膨胀时期,就业人数剧增,人们的收入大幅度增加,其结果一方面是使社会保障资金积累的速度加快、数量增加和规模扩大;另一方面使更多的人脱离贫困状况,用于失业救济、困难补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支付减少,社会保障表现为收入或积累大于支出。与此同时,个人收入量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减少,社会保障在需求过程中起到一定的抑制需求的作用,有利于经济稳定地发展。对此,萨缪尔森进行了阐述:“在" 繁荣的年份,失业准备基金不断增长,而且还对过多的支出施加稳定性的压力,相反,在就业较差的年份,失业准备基金使人们获得收入,以便维持消费数量和减轻经济活动的下降,其他的福利项目也自动发生稳定性的反周期的作用。”[7]

(四)计划经济和经济体制转型给社会保障留下了一笔沉重的历史欠帐,政府对此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财政就必然成为这笔历史欠帐的主要清偿者。

社会保障费用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必须在社会总产品中进行统一的扣除[9].劳动者只要履行了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为自身及其供养亲属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重视政治和经济职能的实施,对社会职能的运用有所忽视,长期让位于“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考虑和安排。建国以来,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我国长期奉行“建设型财政”的指导思想,国家财政每年都安排相当大比重的财政支出用于经济建设投资,历史上这一比重最高时一度超过50%,长期以来沉淀积累形成了6亿元经营性国有资产。而对职工却实行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数十倍、上百倍的低工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支付,被严重扭曲。这种理应被“扣除”的部分,不是以利税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就是留在企业发展再生产。国有资产的很大一部分是由职工必要劳动形成的,相当于职工按照工龄向国有企业的投资。今天的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实际上是优先积累生产基金、挤占消费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结果。可见,社会保障的欠帐是旧体制的历史遗留,社会保障问题是有其历史继承性的。

旧体制和改革安排失误所造成的社会保障历史欠帐,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形成巨额赤字,仅养老保险赤字估计高达3万亿元。[13]造成如此巨大的缺口,其原因无论是在旧体制还是在改革安排失误,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势下,政府唯有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运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存量转作社会保障资金等财政手段,才可能还清历史欠账,消除社会保障赤字。

(五)建立体现国家信用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可使国民对社会保障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

在我国这样一个政府威权深厚的国家,任何事情一旦由国家信用支撑,老百姓就可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在我国银行运营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充分利用这笔无形资产(或社会资本)十分必要。由财政支持社会保障,就会给老百姓输送一个国家信用的信号,可以给受保障人带来很强的心理安慰。尽管它实质上只是将原来国家出资部分的出资方式变暗补为明贴,而并非改变社会保障基金中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出资比例,使国家出资部分明朗化,但企业、个人却可以清楚地感受到国家对其实行的社会保障,从而对社会保障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

当然,现实中稳定的心理预期,并不表明制度设计可以草率,因为由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也可能产生“免费午餐”的负面效应,形成道德风险。阿罗在研究健康护理的福利经济学时就指出:“在多数情况下,人们不愿意为自已的健康交保险费,保险费经常是部分或全部由雇主支付,或由政府下设的某个社会保障计划缴纳,若保费由雇主缴纳且承担了健康护理的全部费用,那么健康服务对保险人来说就成了一种免费物品,以致造成对这种物品的过度消费。”[14]这实际上就是说明由财政支持的社会保障最容易产生问题的表现形式是道德风险。1978年我国颁布《职工退休办法》后所引起的一大部分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以及1998年1—8月全国行业和地方共有71.3万人违规提前退休,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机制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以及由此诱发的道德风险的发生。事实上,1996年后对离退休金实施了调整机制,但一些在岗职工因企业不景气或下岗等原因而没有增加工资,形成了“在岗不如退休”的局面,这种状态下很难防范道德风险效应。可见,在对我国社会保障财政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道德风险。

二、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界定

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即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责任,是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与财政职能的有机结合,是政府对社会保障承担责任的财力基础和基本形式。从性质、内容和配置等角度界定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是设计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性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具有如下几种基本属性:

1、帮助责任。《宪法》第45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劳动法》(1994年)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上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就是财政代表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提供物质帮助的责任。正因为是一种帮助,由财政所供给的社会保障水平,既不可能满足公民的全部生活需求,也不应当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要求公民作出对等的贡献。明确这一点,对于控制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和规模是有意义的。

2、有限责任。社会保障除政府参" 与外还有其他多种社会参与者,财政所供给的社会保障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不应当将社会保障的全部负担都推给财政,而应当划清财政责任主体与其他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责任界限。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政府财力有限,仅负维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责任,不可能统包统揽。以失业为例,失业保险只是供养了失业者,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因此要真正解决失业,还必须努力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二是由于政府社会保障的统一性与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层次社会成员的差异性之间存在矛盾,实行多种保障形式相结合,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在这里,政府社会保障虽然居于主导地位,仍还需要企业内部保障作辅助;并且政府社会保障还需要与商业保险分工和配合。

5、转移支付责任。财政支出按其性质划分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两大类,转移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补贴支出、捐赠支出与债务利息支出等,其中社会保障支出已超过其他一切项目而位居榜首,如美国和英国的社会保障支出都占财政支出的40%左右。[15]正因为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属于财政转移支付责任,社会保障财政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一方面以税或费形式强制性地从社会成员尤其是富裕阶层集中收入,另一方面以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支出形式向社会成员尤其是贫穷阶层转移支出,从而形成大规模的财富由富向穷的社会性流动。

(二)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内容

财政对社会保障所承担的责任具有多项内容,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责任内容也不尽相同。归纳言之,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内容大致分为财源责任和管理责任两大类。

1、财源责任

2、管理责任

我们注意到,有少数国家如智利等国,将养老保险基金等个别项目与事务交由私人机构管理,但实质上还是由政府监督其运行,并由财政承担最终责任,而私人机构承担的只是一定的养老保险实施或运行之责,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管理责任。

(三)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配置

社会保障财政责任" 在不同财政主体之间的配置,是一个与经济体制、财政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相关联的问题,受到历史因素、现实因素和未来因素的制约,可分别从纵向配置、横向配置和财政类型配置三种角度来分析。

在这种配置理念的支撑下,建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势在必行。有学者建议,在社会保险基金分散管理,也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下,仅能就社会保险补助部分建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而社会保险经常开支由于分散管理无法建立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一旦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障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可以建立既有地方政府对中央政" 府的社会保障资金援助制度,又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的完整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除要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地理等一般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各地离退休人数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重、失业率、医疗支出水平等特殊因素,按“因素法”确定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水平。[24]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若干法律对策

(一)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障资金都纳入了国家预算,但其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散在行政费和各项事业费的有关科目中,并未实行专门的预算管理,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预算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仍与政府经常性支出混在一起,仅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开支一项就分散在270多个预算科目中核算[25],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仅仅是列收列支而已,致使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总量不清,难以进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特别是难以使公民了解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上作出的努力。

1、社会保障预算的原则

(1)全面预算、统一预算原则。社会保障预算作为独立和并列于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一种预算,应当将以往分散和混合在众多财政收支科目中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各种收支项目集中起来,构成一套独立的收支体系,使其涵盖各种社会保障项目,将社会保障的各种基本形式和补充形式,将社会保障基金的各种来源和用途、各种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都纳入预算范围。无论何种社会保障项目的预算,其运行规则和管理规则都应当统一。为此,有必要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条例》,就社会保障预算的原则、范围、构成、编制和实施等基本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2)水平适度、量力而行原则。社会保障预算追求收支平衡,有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两种基本方式。为了确保社会保障达到一定水平,就应当根据预定的社会保障水平确定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再根据预定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确定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障收入总量,使其能够满足社会保障支出并略有结余。为了将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在不超越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度内,就应当根据预算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预算期内能够承受的社会保障收入总量;再根据预定的社会保障收入总量,在做到略有结余的前提下安排社会保障支出。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由于历史欠帐太多,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且入不敷出,在预算中就应当适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并为此而增加社会保障收入总量;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不高,为保持和增加经济发展的后劲,特别是要接受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水平过高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教训,应当将社会保障水平限定在经济承受能力的幅度内,尽可能减少社会保障赤字,量力而行地安排社会保障支出。

(3)绝对分项预算、相对分级预算原则。绝对分项预算,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按照不同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建立绝对独立的预算,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基金各有特定收入来源和支出项目,不同项目基金的收入不能混淆和替代,不同项目基金的支出不能串换和挪用。社会保障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另一部分则是社会保险。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来看,它们由于没有对应的固定收入来源,只能依靠财政一般性收入来解决,所以它们主要的财力来源是由政府经常性预算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险则由于主要采取缴税(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似乎不必与政府预算发生关系,可以自成体系、自收自支、自我循环周转,仅靠自身的基金预算就可以解决问题。但市场经济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社会保险基金容易入不敷出。从这个意义上讲,某时期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应是常态。鉴于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它本身不具有保本营利的要求,但又必须通过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以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应当区别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收支平衡需要,分项确定财政支持。

相对分级预算,是指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中央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分级预算,下级预算只是相对独立于上级预算,亦即下级预算包括于上级预算之中,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体系。分级预算的编制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考虑到目前社会保障地、市级统筹的现状,现实的做法是从地、市级财政开始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并要求在地、市级财政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的基础上,进行逐级汇总,直到编制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预算。在分级预算中,应当考虑到上级社会保障财政对下级社会保障财政的连带责任。

2、社会保障预算的实施进程和管理范围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覆盖面和保障程度),主要取决于该国的GNP水平和所得税率的高低。我国是一个人均GNP水平很低、各地区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的国家,因此,当前应当将建立和健全社会救济制度放在优先的地位,而在今后三五年内,应当将“两个确保”(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作为最优先的重点。

第二步,将社会保险预算和社会优抚、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预算结合起来,加总在一起,统一安排支出,再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 政府收支及其投资预算运营活动全部纳扩社会保障预算范围,形成一个统一的、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的社会保障预算。从长远来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因此,作为反映社会保障收支全面情况的预算收支表不仅包括社会统筹部分,而且涵盖个人帐户部分。

3、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中各主体的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预算制定过程中对编制社会保障预算,负有全面责任。每年年初,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行政主体所报的社会保险收支计划对本年度保险基金收支编制专项预算,将编制完成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连同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一起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审批。财政部门还必须肩负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稽核职责:一是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管理机构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二是对工作对象即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的缴费、领取情况进行稽核。[26]

(二)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制度

由财政负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部分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作法。特别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启动阶段,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鉴于当前国家财力有限,原国家劳动部在总结各地改革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经验的基础上,曾于1994年制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提出“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从国有企业资产或其红利中划拨一部分资金,用于弥补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它强调用国有资产的收益偿付保险费用;而在国有资产未取得收益前,先运用债权的形式支付给受保障的社会成员,实行社会保障债权化。

为了将社会保障筹资纳入法律轨道,建议对运用国有资产解决企业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欠帐的政策[28]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法》或《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条例》,建立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新型财政制度,对筹资目的、变现对象、变现方式、变现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社会保障筹资有法可依。

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项目性质各异,其资金来源和筹资形式亦有所区别。其中,社会保险具有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的属性,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且要求有固定和常量的资金来源,应当以企业和个人缴纳为主、财政补贴为辅;而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具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属性,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且难以用固定和常量的资金来源来满足,其所需资金除了以一般性税收项目来解决外,还可采取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和[29]等灵活性财政收入方式。在这里仅就社会保险税的制度设计试作论述。

我国应当制定《社会保险税条例》,设计一种能够体现效益性、社会性、规范性、公平性和适度性原则的社会保险税制度,就各种税制要素作出规定:

1、纳税人。遵循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将纳税人确定为中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有条件地作为纳税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可不作为法定纳税人,但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动报酬乘以社会保险税率计算出的税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险基金。

2、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社会保险税由原社会保险费转化而来,应当以纳税人的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收入的份额为课税对象。其组成应当依据国务院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统一界定,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项目,凡属不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项目,如资本利息、股息所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计入社会保险税的课税基数。课税对象扣除法定减免项目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企业缴纳的税金可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金可从预算经费中列支;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缴纳的税金允许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课税。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扣除项目。

3、起征点和最高限征点。由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税必然会减少个人的即期实际收入,为了确保个人不因缴税而加重即期生活困难,有必要对个人缴税作出起征点的规定。依现行立法的规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最低生活救助金。所以,应当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社会保险税的起征点。凡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者可不缴纳;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者,若缴税后的剩余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就应当相应减少其缴税额,确保其缴税后的剩余收入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由于其覆盖面宽,税基分散,宜确定为地方税,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自行申报纳税与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办法,由地方税务局按月计征,税收收入经地方财政按时足额转到社会保障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缴纳部分,实行申报缴纳;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实行源泉扣缴,在发给职工工资时,由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对个体劳动者、农民采取自行申报缴纳,随同商品劳务税的缴纳,一并课征。

注释:

[2] 汤晓莉:《自愿储蓄、强制储蓄和“税收——债券发行”安排》,《金融研究》2000年第12期。

[3] N:缺乏数据。

[5] 伊志宏:《养老金改革:模式选择及其金融影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6] 欧洲经济共同体:《社会保障:一切欧洲规模的讨论》,转引自《社会主义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8页。

[7] [美]萨缪尔森:《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07页。

[9]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1页。

[12] “新人”、“中人”和“老人”,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由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有名词。所谓“新人”指部分积累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中人”指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老人”指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

[13] 刘溶沧、赵志耘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63页。

[14] [挪威]卡尔。H.博尔奇:《保险经济学》,庹国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31页。

[20] 陈耀:《国家中西部发展政策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93—99页。

[22] 李学春:《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权利研究》,《兰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23] 周一平:《中国西部地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刍议》,《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24] 陈先森:《面向21世纪社会保障的财政思考》,《财政研究》1998年第9期。

第3篇: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一、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税的产生与发展

根据20世纪90年代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的定义,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于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而造成工资或收入损失的难关”。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在19世纪由德国俾斯麦政府提出来的,当时新历史学派的社会政策思想风靡德国,社会矛盾对立严重,政府不得不在采取高压政策的同时,实施一些改善劳工生活的社会保障政策。自1889年德国正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几乎包括所有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通过什么方式来筹集资金,各国的做法不一样,社会保障筹资的具体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1.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即由雇主和雇员以缴费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而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所以它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实行社会保障统筹缴费的国家一般保障项目都比较繁杂,且每一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缴费办法。如德国实行的就是这种筹资形式。

2.建立预算基金账户制。即将社会保障金融化,是一种强制储蓄的形式。具体办法是,将雇员的缴费和雇主为雇员的缴费存入个人账户,这笔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其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政府仅有部分使用权和调剂权,因此,这种方法在性质上更接近商业保险。这种形式缴费较高,适用于人口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目前新加坡实行的就是这种办法。

3.开征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也称社会保险税)。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不仅保障项目简单明了,而且缴纳和支付均需遵循统一的章法即税法,社会保障税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社会保障税与保障统筹缴费、预算基金账户制比较,更符合效率原则,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机制,更能体现公平原则,更具适应性。到目前为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甚至已经成为主体税种。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被称作劳动者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经济社会运行的“减震器”。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3月底,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963万人、16209万人、11193万人、10407万人和6632万人,分别比去年底增加了197万人、477万人、7万人、139万人和173万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1998以来国家则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加以建设,“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所以我国现行社保资金的筹集方法是政出多门,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筹资比率的方式。而且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缴费标准各异,费率差别悬殊,负担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也无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及时、足额的资金,影响了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2.基金多头管理,营运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实际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机构,除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外,还有人事、民政、金融、卫生、计生、财政、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这种多头的分散管理,使不同部门职能交叉,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资金的统筹能力,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资营运与监管三位一体的模式,难以形成高效的营运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种违规问题屡屡发生,基金无法做到专款专用。

3.名义费率高,实际费率低,费基核定困难。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职工的工资总额,费率是20%。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我国,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程度不高,统计工序繁杂,使得缴费工资总额往往小于统计工资总额及实际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近期对全国15万户城镇居民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就社会平均而言,职工工资外的工资性收入至少相当于工资收入的30%。这样,统计工资总额只占到实际工资总额的70%多,缩小了30%。另外,据专家推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约为统计工资总额的90%。由此可见,缴费工资总额小于统计工资总额,更小于实际工资总额,两项合并,费基缩小了30%之多。若考虑实物收入,差距更大。费基缩小必然导致名义费率偏高,收缴困难。所以要使名义费率与实际费率一致,必须推进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的改革。

4.覆盖面过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只是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而另外一些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员工和广大的农民还没有享受到真正的社会保障。

5.筹资方式不统一,不规范。目前的社保基金收缴方式各地很不一致,一部分省、市、区社保基金仍由社保机构负责收缴,另有19个省、市、区的社保基金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收缴,但地方税务局只负责征收环节,既无权确定参保对象、核定征费基数,又无权对缴费基数的合理性进行核查,这种被动的征缴使地税部门的征收人员很难保证征缴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6.统筹层次低,缺乏互济性。目前,大部分地方的社保基金大都局限于地、市级统筹,还有不少尚停留在县(市)级统筹的层次上,只有少数地区实现了省级统筹,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受到限制,分散风险的能力也大大削弱。

7.征缴制度混乱,征缴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只是一个大框架,在征费率等方面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各省、市、区都制定了本地区具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或办法,致使征缴制度比较混乱,再加上我国社保基金仍以“费”的方式征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刚性不强,征收难度大,欠缴、逃费现象屡有发生,致使征费率不断下降,征收成本不断提高。

8.社保基金缺少有效监督,“空账”额度大,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按照规定,社保基金是群众“保命钱”,应存入银行或购买风险低的国债,或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其他金融证券。不过,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尽管国家对非税收入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因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一些地方、部门管理使用社保基金的随意性较大,转存、挪用甚至盲目投资房地产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保障基金缺少有效监督,去年曝光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便是一例。

三、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可行性研究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理论依据

1.从本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资金与税收都来自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早在100多年以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论及社会总产品扣除原理时就提到,社会总产品在实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还得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而设立的基金。”上述扣除中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就是社会保障,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于剩余产品的价值,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税收的实质也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相同。

2.从性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也属于公共产品的“价格”。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公共产品是指区别于私人产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物品或劳务。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缺陷,市场无法有效地提高公共产品,需要政府通过征税方式为公共产品筹集资金,因此,税收就是公共产品的“价格”。而社会保障属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按受益程度可分为两类,一是受益可分型。即这些物品与劳务的受益对象可以明显地划分确定,如高等教育费;二是受益难分型。对受益难分型则要采用税收方式来弥补成本,这是由于无法准确地确定受益者受益的多少,因而无法向受益者收费。社会保障是社会实施的保证劳动者在遇到风险的情况下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公共产品,对劳动者而言,风险是不确定的,受益也是不确定的,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属于受益难分型的公共产品,应采用税收形式弥补成本。

3.从特征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与税收具有相同性。社会保险费的收缴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具有固定性,缴费比例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规规定;具有无偿性,不是即刻、直接的偿还,更不是等价的偿还。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也实行了社会统筹。从1998年开始,一部分地区改革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由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机构保费,这使我国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力量。再加上多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老百姓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职工工资的快速增长使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丰厚的税源。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同时老百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只有现在交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才能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所以老百姓更容易接受这种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的社会保障税,从而使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目前,在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得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良好的可行性。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框架构想

(一)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基本原则

1.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英、美、德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表明,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并非单一税种,而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就细分为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老年人关怀保险五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可以划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若干个税目。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成熟一个,开征一个,分期分批实行,最终形成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2.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按照谁负担、谁受益、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国内各类行政与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缴税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当然税法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国家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社会保障资金,其余由单位和个人以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共同负担,以单位负担为主。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则应完全由个人负担。

4.专款专用的原则。社会保障税的收支应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制度,以保证社会保障税收入能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对于收入大于支出的结余部分可以考虑建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制的框架设想

1.纳税人。根据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个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员工和自由职业者。对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但财政部门应为这些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同时这些单位的职工应认真履行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鉴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较低、管理水平落后的现实情况,在农村可暂不开征社会保障税,采取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方式,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纳入。

2.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在开征之初不宜过于复杂,可以借鉴英国模式,将各类纳税义务人的全部工资收入作为课税对象,既简便又不会使征纳双方产生异议。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确定劳动报酬难度较大,根据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和负担与受益对应的原则,可以将他们取得的毛收入作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扣除减免照顾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可考虑在计算社会保障税税基时,把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3.税目、税率。税目、税率的确定是整个社会保障税制框架设计中的核心。社会保障税税率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比例税率;二是分项比例税率;三是全额累进税率。结合我国情况,为了便于管理,可以采用分项比例税率。对于税目的设置,应坚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其他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开征。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是整个税制设计中的难点和重点。按照现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的缴费标准,三项合计,大概综合税率在20%~25%。其中,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承担17%~22%,职工个人承担3%左右。

4.减免税规定。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可根据各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合理确定起征点;单位负担的部分不设起征点。减免税项目必须严格控制,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应有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属地征收,税务机关征收后,先入地方金库,然后再将税款转作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配套改革。

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首先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1.必须尽快制订和出台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法律依据。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可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把社会保障范围、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和发放,以及国家对基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等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税收入的稳定增长。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规定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税务机关负责及时足额把社会保障税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税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与监管,满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通过社会保障法,鼓励商业性人保业务的开展,构造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增大受益原则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筹集与运用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第4篇: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审计认识思考

论文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加大社会保障建设力度,建立相对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就目前而言,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是资金的管理与运作,如何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是十分重要的手段之一。本文结合审计工作实践,浅谈个人对社会保障审计的几点认识和看法。

1社会保障审计意义及作用

开展社会保障审计,对于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1.1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完善的助推器。从宏观看,社保审计促进了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使社保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动工作进一步规范:从微观讲,社保审计的监督和服务功能相互融合,在实行监督检查的同时,为社保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服务社保工作更好地开展。

1.2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基金流失。社会保障审计开展,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管理、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有效防范了基金的流失,使社会保障基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1.3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也是人民群众共同享受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重要举措。开展社会保障审计,就是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审计的职责,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每一分一毫都真正能用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上,用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上。作为一名审计工作者,就是要用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站好岗、服好务。

2社会保障审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1社会保障立法的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审计定性、评价难,审计决定落实难。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各种保障险种陆续出台,而与之相配套法律法规制定滞后,不利于基金规范管理。由此给审计的实施和判断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计工作人员在了解大量的政策法规的同时,还要分析相关政策法规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另外,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大多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对违反法规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处理依据不明确。

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在审计中存在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给审计决定的落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比如,在某专项基金审计过程中发现,此项基金存放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基金的安全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同时又更便于服务农民。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必须将基金存放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这就造成了合情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相关的审计决定落实起来也就有很大难度。

2.2社会保障基金种类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加剧了审计力量与工作量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基金几乎覆盖于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具有种类多、覆盖面广的特点。从种类上看: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等:从收支渠道看,其资金来源有各级财政拨款、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捐助、基金存入银行利息收入、结余基金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滞缴罚款收入、调剂收入、补助收入、赞助收入等,从支出的范围上看,有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下岗、低保、救灾、扶贫、助残、退伍、福利院、五保户和贫困户临时救济等:另外,还有政策性极强、管理和经办机构多等特点。社会保障基金的这些特点,在加大审计工作量同时,也使得审计人员在有些行业是无法涉足的,例如在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医院的延伸审计调查只能停留在表面,对于药品是否滥用、是否存在挂床现象等均无法深入调查,这也无形增加了审计风险。

2.3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先进的审计手段运用不足,制约了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效率和质量。近年来,国家大力实施“金保工程”,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中逐渐普及,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部门在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局限于硬件与软件的不足,审计部门特别是广大的基层审计部门在开展社会保险审过程中,不能充分利用计算机便利开展审计,尤其是软件开发不足等问题(在审计实践中曾出现社保专项基金业务审计软件无法容纳基金数据库的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保障基金计算机辅助审计无法正常开展,影响了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3审计对策

3.1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入手,加强审计的监督和服务功能。社保基金审计不能仅局限于查错纠弊,更重要的是从管理上、制度上发现和揭露问题,服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目前,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管理、运营和监督检查的角度都是不完善的。特别是在一些新的领域更加不完善,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存在基金结余大,农民报销药品范围小,报销比例低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促使社保制度更加完善,就要求我们在搞好审计的同时,能够关注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从中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从管理上、制度上和体制上找问题、查根源、提对策,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3.2加大审计调查范围,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审计。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就不能仅限于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要结合审计开展大量的审计调查,弄清社会保障基金的种类、性质、金额以及管理、经办机构和运行模式等,全面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基金的总体情况,根据掌握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和政府当年的工作重点,确定社保审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

3.3在组织实施方式上要积极探索“上审下”和“交叉审计”。开展“上审下”和“交叉审计”,一方面有利于较好地解决审计情况上报难、审计处理难的问题,同时审计揭示的问题也比较全面系统,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审计建议说服力强,影响面大,既能为党政领导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又能引起被审计单位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通过“上审下”和“交叉审计”,能够有效地整合审计资源,提高社保基金审计工作质量,同时还起到了锻炼审计干部队伍的作用。因此,社保基金审计特别是在基层的重点县区要坚持“上审下”和“交叉审计”的组织方式,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效果。

3.4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增强审计工作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社会保障基金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覆盖了社会的最基层、最贫穷和最需要关怀的特殊群体,体现出来的是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这项工作开展得好坏、资金使用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用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这项工作。同时,社会保障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方针相当多,而且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出台之中,要搞好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就必须全面理解掌握这些知识,强化业务学习也是十分必要的。

3.5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大力推进计算机辅助审计。社会保障基金量大、涉及面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仅凭手工审计手段很难在浩如烟海的资金信息流中找到违规违纪问题的蛛丝马迹,只有借助计算机审计等先进的手段,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要积极创新,大胆实践,探索开展对社保业务系统和业务数据进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新方法、新路子。计算机辅助审计在审前时就应介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熟悉相应的业务流程,采集、导入、转换、整理所审基金的财务和业务电子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初步分析,在此基础上把握总体情况,确定有关审计重点。进入现场审计后,就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查询、检索、计算、分析和汇总等多种功能,进行辅助审计,查找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5篇: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秦汉作为中国具有统一政府封建王朝的开端,其政治体制为后续王朝所沿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政治制度中治国安民的重要一环,始终贯穿着历代王朝,但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思想与其实践活动是很丰富的,但不可能出现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现代词语,在秦汉出现最多的是:田赋、赈济、仓储、养恤等。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前后汉书》等书记载,秦汉四百四十年间,灾害就发生了三百七十五次之多,所以关于救灾、扶贫等社会保障行为记载的史料较多,主要有《史记》、《汉书》、《后汉书》、《西汉会要》等。秦汉社会保障制度初具规模,对社会保障官职的设置,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制度的运行及非正式制度(如乡间组织)的运行,以下将逐一论述。

一、社会保障官职设置

关于社会保障,秦汉时期并未颁布正式的规章政令,也未形成明确统一的制度及专门负责社会保障的机构和官员。对于此相关的业务,中央及地方都设有兼负此业务的官职。第一,宰相秘书处有十三曹:金曹管货币盐铁,对于监管社会保障的收支财政是不可缺少的;仓曹管仓谷,对仓储制度的运行及赈济灾民时粮食的发放起到关键作用。第二,汉代中央政府组织中三公九卿作为政府的最高官员,其中作为九卿之一的大司农负责政府经济,收支纳入国家公费,由于社会保障是由政府财政支持的,所以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由大司农负责。第三,地方官吏包括州、郡、县各级官吏,其职责之一就是赈济灾民,安抚群众。如:《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第四,除却上面三种官职,在灾害频繁时期,平时并无监管救灾职责的官员,也会被皇帝派出主持救灾,同时监督地方官吏,如侍御史,谏大夫等。

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运行

(一)社会救助

秦汉时期的社会救助是对面临生存危机的贫困者及不幸者给予的一种物质援助,是统治者为避免社会危机而采取的应急性举措。

秦汉时期灾害较多,四百四十年中,灾害就发生了三百七十五次之多。其中频数愈多,对于社会经济破坏也愈大。如此之多的灾害使人民面临生存危机,对此,政府采取的主要制度有:仓储、减免租税、假民公田及赐民公田等。

第一,仓储制度

汉代在中央和地方都兴建过很多粮仓,仓储制度较为完善。有中央粮仓和郡国粮仓,也有军用粮仓。通过对各地仓储的有效控制,政府可以减少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政治动乱,降低经济损失。中央对地方诸仓实行统一调度,为部分灾民提供了必要的救济。汉代的仓储制度中常平仓的设置是汉代仓储思想发展的表现。常平仓制度的原则是在粮价低时,国家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保持粮价不落;在粮价高时,国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在灾荒之年,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灾民的利益,这在中国救灾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这与现代国家所实行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是基本相同的。

第二,减免租税

汉代农民的负担主要有赋税、徭役等。1.土地税。秦汉的田租以征收实物即谷物为主,不同时期征收标准不一。一般分为什五税一、什税一和三十税一三种。其中以三十税一实行的时间最长。2.人头税,即口赋和算赋。这是国家按丁、口索取的一种财政收入。3.摇役和兵役。此外还有各种杂税如:盐税、矿产税、鱼税、酒税、市税等。

汉代因灾减免最多的税种是田税和人头税。如政府减轻农村贫困时,公元84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农民迁移对于农业的奖励不够,指出:令郡国人无田欲徒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迁居者]到在所,赐给公田,勿禁。在这里就提到减免田税和人口税(算赋)。

第三,假民公田与赐民公田

公田作为政府拥有和支配的土地,是政府赈济贫民的重要资源。其实谷物贩济只能解决灾民的一时之需,只有借(或赐)给他们土地,为其提供基本的生产资料,才是长远之计。所以一旦发生灾荒,政府常常采用“假民公田”或“赐民公田”的办法来救恤灾民。

除却以上三种,还有调粟、养恤,以工代赈等政策,但秦汉时期的调粟、养恤多为消极的救荒政策,在此不多论述。以工代赈,简而言之就是灾害发生后,灾民通过参加社会工程建设,而获得钱物的赈济方式,其实质就是对灾民实行有偿救济。这比单纯的依靠被动接受施舍更有意义。光武帝曾在救灾诏书中提到以钱财或谷物雇佣灾民,寻找、挖掘埋在坏垣毁屋之下的伤亡者。

(二)社会优抚

历史上的优抚是中央政府面向军人及其家属提供的各种优惠、帮助与奖赏措施,是基于战争时期的需要,同时对伤亡官兵补偿和对立功者的奖赏。

秦汉兵役主要有更卒、正卒、戍卒三种,除了规定的义务兵役外,民间还有义勇队,就是报名从军,打仗立功,做官封侯,如李广世家。两汉时期军功爵制在秦国的基础上,有了长足的发展。爵高者可获得食邑封国、封千户万户且并享有特权。秦商鞅变法时规定,达到军功爵第九级“五大夫”即可“税邑三百家”。军功爵按照级别不同享有不同数量的宅、田和对应的政治、经济地位和特权,在西汉初期就形成了一个不同的军功阶层。汉代对军人的优待除了赏赐军功外,同时还有复员安置、死亡抚恤以及对他们家人的照顾等方面。《 汉书?高帝纪》载高祖二年诏令“: 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即对关中地区士兵的家庭,都有免除一年赋税的优惠政策。

(三)社会福利

秦汉时期的社会福利是国家在面向孤、残、老、幼、妇和官吏提供的福利性措施,包括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不同于现代社会福利是立足于国民的福利权益和普遍参与基础上的共享式制度。古代的社会福利是统治者对受益者的恩赐及对不幸者的怜悯。

第一,对残疾者的赏赐和复除

汉代(主要是东汉)颁布救济残疾者等特殊群体的诏书非常多,赏赐很频繁。据史料记载,残疾人的复除政策,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实行了,不过,这一时期对残疾人的复除仅限于摇役。汉代以前的减免只限定在力役方面,至汉代已扩大到租税,改变了汉以前对残疾人等只减免力役而不除田租的做法,具有时代意义。

第二,抚恤老人、妇女和儿童

减轻刑法。秦汉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行为常常以宽大处理为原则。光武时曾颁布诏令:“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这无疑是对老、幼、妇女的特殊保护,更体现了秦汉时期的宽刑政策。

推行生养制度。汉代的生养制度是保障妇女权利的特殊政策。高帝时期曾颁布《产子复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也就是生养孩子的家庭可免除二年徭役。东汉章帝时期又颁布了《胎养令》,是对西汉《产子复令》的继承和发展,《胎养令》给予妇女及其家庭更多的优惠政策:生育的妇女,可免除三年的算赋和一年的赋役,同时赐予粮食,且免除其丈夫一年的赋役。汉代的生养制度实现了增加人口的目的,同时保护了妇女的权益。生养制度与现代的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有共性之处。

第三,官吏的致仕和丧葬

官员因年老或有病而退休,称为“ 致仕”。 秦汉时期官吏致仕后,根据退休前的官阶不同享有相应的待遇。汉代公卿臣子致仕的待遇一般由皇帝亲自下诏决定。少数人享受退休前全部俸禄,大多数人享原俸的三分之一,一些人被一次性赏赐房舍、车马、钱、谷等。官员死后,官府按规定给予一定的抚恤。如官吏因公死亡,则厚加赏赐,并荫其后代。其实从这可以看出,中国正在转制中的退休制度,以及现在的社会保险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至此秦汉时期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已基本论述完成。对于社会保险制度是工业化以后才出现的,在秦汉时期没有相关界定,但我们可以知道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对应为秦汉时期的生养制度及官吏致仕。

三、非正式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慈善

历史上的慈善主要是宗族、乡绅、宗教团体等举行的活动。秦汉时期因受儒道佛传统文化的影响,所以“让爵、让产、散财、振施之事,以汉世为最多”。

(一)宗族保障

宗族保障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与宗法制度之上的。汉代关于宗族的记载多有“九族”一词,即指宗族的范围。“九族”也是指“宗族”。史料不仅界定了宗教的含义和范围,也表明了宗族具有相互救济的传统。秦汉时期宗族的救恤主要表现在赈济贫困族员、恤养孤寡老妇、聚族自保和迁徙等。

(二)宗教团体保障

儒教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和实践。儒教是在儒家哲学思想发展而来的。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黝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确立了儒家思想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董仲舒指出:帝王应该“内爱百姓,问疾吊丧”;臣子应该为民“供设饮食,候视疚疾,所以数养”。这种仁德思想体现在政策上,就要“薄赋敛,省摇役,以宽民力”。东汉初,光武帝实行扶助民众,轻徭薄赋 ,赡养鳏寡孤独等措施。同时信仰儒家思想的民间致仕官员等也会自动组织活动对贫困者给予援助。

佛教在西汉末年传入中国,东汉时主要为封建统治上层人物所接受,之后对民众的影响也是较小的,但是仍是有体现的。如佛教的“生死轮回”、“因果报复”等对人们的心理造成冲击,“因果报应”强调“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提出“诸恶莫作”、“诸善奉行”、修善慈心的慈善观,以致一些“贪婪之吏,稍息侵渔,尸禄之官,自当廉谨”。

道教东汉中后期, 在民间,特别是在巴蜀地区得到广泛传播,对社会慈善有着积极影响。光武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传授道术的游方道士;桓帝时,形成了有组织的道教。道教吸收了墨子兼爱的思想,宣扬行善得福、积德长寿的修炼方法。道教的道书《太平清领书》,不仅反映了贫富悬殊的尖锐对立状况,还宣扬天人合一、善恶因果报应思想。

(三)互助组织

除以上两种,汉代还出现了一些互助组织。面对灾害和贫困,汉代的一些普通民众为了生存和发展,便自发地组织了各种互助组织。出土资料中的?d社等组织就反映了这一信息。整个两汉时期,用于各种目的而创立的“?d”始终是普遍存在的,但由于资料的缺乏,无法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除了类似父老?d性质的互助私社外,还有其它性质的私社(如各种单、弹等组织)。如《汉书?五行志》一记载:“建昭五年,充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其中农业生产互助组织为街弹和田社,平均徭役的组织为正卫弹。

第6篇: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一、共享经济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坚持共享发展理念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以人为发展中心的思想。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一切为了人的幸福,为了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实行共享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人。“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共享发展理念,注重的是经济发展中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住房社会保障是住房社会公平的真正体现,属于共享经济的重要内容。在人们的吃、穿、住、用、行消费中,住房消费是最大的开支,房租一般要占到家庭消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中高收入以上人群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拥有产权房满足自住需要,中等收入者一般只能租房入住,而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者连房租也负担不起,必须由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政策予以照顾,使其也能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改善住房条件的应有成果。我国正面临着实现第一个百年发展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俗话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经过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吃、穿、用等温饱问题早已解决,消费结构向着“住得宽敞,行讲便当”的方向发展。按照住房小康的标准,城镇每户家庭应拥有厨卫齐全、阳光充足、通风顺畅、绿色环保的居住条件,达到人均一间房(15平方米)、户均一套房的水平。住房水平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主要是中低收入以下者特别是农民工很难达标。因此,搞好住房社会保障,使之达标,便成为“十三五”规划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根据共享经济的要求,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四大关系。

(一)正确处理住房商品性与住房社会性的关系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考察,住房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相统一的商品,必须通过商品交换即市场买卖才能进入居住消费领域。居民必须运用自己的收入购买或租赁住房(包括产权房和使用权房)。所以,商品性是住房的本质属性。从生活需要的角度考察,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住有所居”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之一,攸关社会公平与安定,因而其又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含有公共产品的成分,也就是社会有责任帮助那些住房困难者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实施住房社会保障,共享发展带来的成果。可见,住房的社会性是共享经济的重要依据。

(二)正确处理住房的效率性与公平性的关系

从经济学的视角考察,住房消费是住房资源的配置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配置住房资源的效率高,三十多年来以住房商品化为核心的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了住宅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城乡居民的居住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这个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市场经济配置住房资源也容易产生分化性和欠公平性的缺陷,拉大住房水平的差距。特别是中低收入、低收入者不但买不起房,而且连租房都有困难,因而政府必须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必须明确,市场在住房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住房保障则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和失灵,属于政府宏观调控中再分配的范畴。

(三)正确处理住房的资产性和民生性的关系

住房是价值量大的超耐用消费品,一套住宅价格达百万甚至千万,使用年限可达百年以上,因而住宅成为个人和家庭的重要资产,购买住宅既获得了居住的使用价值,又是价值即资产的积累。目前居民的家庭财产中约50%以上是住房资产,以上海市为例,拥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以每平方米均价3万元计算,其资产价值就达300万元。所以,住宅的资产性十分明显,购买住宅无论是自住还是用来出租都是一种投资行为。但是,从住房的使用价值考察,它毕竟是用于居住的,属于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所以满足居住需要是住房的本质属性,它既是生存需要,又是享受需要,更是人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因而不应过分强调住房的资产性,而应突出住房的民生性。

(四)正确处理“住有所屋”和“住有所居”的关系

“住有所屋”与“住有所居”二者仅一字之差,但“屋”和“居”有很大差别,“屋”指的是产权房,“居”专稿指的是租赁房。中国人有一种历史传统,就是一定要拥有房产权,现在农村中仍然保持着这样的传统,家家户户都要自己建房,不过是房屋好一点与差一点的区别,只有外来人口才租用农民多余的旧屋。农民是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房,土地不纳入成本,建房所需建筑材料自己购买,房屋结构也比较简单,人工自己来,再有亲朋好友帮忙,只要请瓦、木匠师傅即可造房,所以其负担的造房费用只及城市房价的几十分之一,一般农户都可负担,不过是钱多造好一点、钱少造差一点而已。城市房价贵,主要贵在土地价格上,上海中等地段每平方米的土地成本价就在3万元左右,加上建筑安装费、管理费、税费、利润等,自然每平方米房价在4万元以上,更不必说市中心地区了。所以,居民中约占20%的中低收入者望买房而不可及,只能租房入住。目前上海自有住房率即“住有所屋”者已占80%以上,其余只能是“住有所居”。住房社会保障的主要任务也就是保障“住有所居”,而决不可能是“住有所屋”。

三、践行共享经济重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践行共享经济,必须积极推行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加快相应的制度建设。

(一)大力推行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

住房社会保障供给侧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调整供给结构,根据不同收入层次供应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第一个层次是最低收入家庭。这类家庭往往是收入低、生活困难和住房困难的极度贫困户,原本就是社会低保对象,连房租都付不起。鉴于其数量少、困难大,可以由政府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协同,直接提供免缴或减免房租的公共住房。第二个层次是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是城镇居民中的弱势群体,由于收入低,租不起商品住房,需要政府救助。为满足这类群体的住房需求,政府应建立廉租房制度,采取实物配租或房租补贴的形式。这是住房保障的重点层次。第三个层次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较低,买不起价高的商品房,且目前已有产权房,主要困难是住房面积小,住得比较拥挤,要求改善住房条件,希望购买价廉的产权房。目前的共有产权房就是适应这部分家庭的要求而设置的。第四个层次是新参加工作或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单身和新结婚的小夫妻。这部分人中不少人收入不菲,但无房无积蓄,暂时买不起房,只能租房入住,但商品房租金高,难以承受。为此,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建一点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单身宿舍或集体宿舍,解决他们的住房专稿困难。第五个层次是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他们在农村有一定的住房,进城后无住所,因收入低,目前多数在城市边缘地区租简陋住所,无权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对这部分人可供应一些简单的保障性出租住房。从上述五个层次住房保障情况看,保障性住房供给应少建共有产权房,多建公共租赁房,在公共租赁房中再根据收入层次设置不同档次的租赁房,可考虑分为三档:一是低档低租金小面积廉租房;二是中档二居室公共租赁房;三是三居室条件较好的公共租赁房。

(二)保障性住房需求侧改革

以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为主,并不否定需求侧改革的重要性。保障性住房需求,大体可分五大类:第一类是共有产权房需求。需求者主要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受到收入水平和人均住房面积限制,需求量为一个定数,其变化主要取决于享受标准的变动,放宽则需求量增加,收紧则需求量减少。由于住房保障主要保障居住权、享受住房使用权,而不是保障拥有住房产权。所以,今后共有产权房将逐步减少,事实上不少地区已取消共有产权房。第二类是公共租赁房需求。这类需求面广量大,需求的层次也随收入层次的不同而有较大区别。可分为高档租赁房需求、中档租赁房需求和低档租赁房需求三类。第三类是廉租房需求。主要是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依赖政府住房补贴,需求者是住房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约占城市总户数的10%左右。第四类是农民工住房需求。目前不少农民夫妇带孩子一起迁入城市居住,这类住房需求是大量的。他们一般都自找住所,多数住在城市居民多余房屋中,居住条件较差。第五类是老年人养老需求。这类需求属于特殊群体需求,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和托老所等。目前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15.5%以上,上海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28.8%,已进入老龄社会。这类保障性住房需求还得上升。这五类需求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三类,即青年中无房户的需求、农民工无房户的需求和老年人的养老住房需求。在需求侧改革中,要继续坚持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尽力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和自住性住房需求。目前不少城市存在大量空置住房卖不出去的状况,又存在不少买不起房的无房或缺房户,在这种极端矛盾的情况下,把积压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变成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失为化解积压商品房的一条可行出路。

(三)加快住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第7篇: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美国社会保障;保障型;公平与效率;4W1H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04-02

1 4W1H分析框架浅析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1.1 社会保障的目标体系(WHY)

社会保障制度的三大目标在于经济保障、物质充裕和提供基本服务。受传统理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各国社会保障水平差异很大。有别于以瑞典、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美国实行保障型社保制度,建立初衷是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保障水平偏低,强调“有所保障”而非“高福利”。

美国社保制度的目标形成与其传统价值观念及其历史变迁密不可分。美国是一个在反抗殖民统治过程中获得胜利和独立的国家,其人民历来信仰“自由”、“民主”。“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里的这段话至今仍被奉为对美国民众价值观的经典阐释。而略显矛盾的是,历史上美国人曾认为贫困是个人懒惰的结果,自身贫困现状应由个人而非政府负责。在19世纪早期,美国经济以农业和手工业为主,大部分家庭依靠拥有的农场或手工业作坊谋生,这种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可为年老的家庭成员提供就业机会,而当他们无力劳动时,其家庭成员可担负起对他们的养老责任。在这种家庭作坊式的生活方式下,人们的贫富状况确实与其勤劳程度息息相关。但随着工业化发展,人们的工作场所转向工厂,靠工资维持的日常生活更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危险的工作环境、突发疾病等风险因素影响,老年人口的生活也缺乏基本保障,这些并非勤奋工作就能规避,“懒惰致贫论”的缺陷开始凸显。1929至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更加剧了这一危机,1932年美国劳动力市场失业率高达25.2%,民间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根本无力承担由此带来的贫病、饥饿等社会问题。美国政府开始转变观念,履行为国民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的职责,相关社保制度体系开始构建。

1.2 社会保障的分配基础(WHOM)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分配原则是“选择性”原则,强调国家为真正需要并应该得到保障的人提供保障,根据个人经济状况来决定其社会福利的分配。

社会保险方面,以老年、遗属及残障保险(OASDI)为例,它的受益对象仅限于做出符合规定的劳动贡献的劳动者。例如,家属领取遗属保障金的前提之一是该被保险人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又如,若被保险人未到完全退休年龄便退休,退休金将永久性扣减。

社会救助与福利方面,补充保障收入(SSI)、贫困家庭临时救助(TANF)以及医疗补助(Medicaid)项目均要求申请者接受经济调查,经证实收入和资产在规定限额下才能享受上述福利。

1.3 社会保障的项目或福利品的类型(WHAT)

美国社会保障项目的受益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补助,例如老年、遗属及残障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充保障性收入项目、临时家庭援助的部分项目等;另一种则通过物品或服务等形式进行给付,又称实物性援助,如住房援助、食品券计划、就业与基本技能计划、“全美学校午餐”项目等。其中,现金给付是主要给付形式。

1.4 社会保障的提供策略(WHO)

美国社会保障的提供主体既有政府又有非政府组织。不同项目所采取的模式差异很大。养老和失业方面主要采取社会保险模式,医疗方面采取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相结合、公共和私人医疗保险计划并存的混合模式,工伤保险由各州立法强制劳动者向国有或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而贫困家庭临时救助等则采取社会救助方式。

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采用社会保险模式,显示了以社会机制为主导同时重视政府作用的制度倾向。美国一直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公私混合模式的显著特点在于医疗服务供给的市场化,医疗技术研究资金投入充足,技术普及迅速,且消费者在医疗服务市场上享有充分的选择权,但过高的市场化程度引发对效率的过度追求,导致美国至今仍有4400万人享受不到任何医疗保险,只能依赖于医疗补助制度即政府的兜底作用。工伤保险的制度安排表明,美国的社会保障虽主要突出社会责任,但也未完全忽视政府和市场作用;贫困家庭临时救助采用社会救助模式是有限度地重视国家力量的体现。

在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面,非营利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早在1995年,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为7.8%,其中健康和社会服务领域的雇员分别占46.3%和13.5%,总人数过半。而且,超过一半的医院是大规模非营利组织;2/3的社会服务机构是私立非营利组织。所以,美国的非营利部门等社会力量在社会保障项目的供给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1.5 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方式(HOW)

美国社保体系按照筹资方式的不同分为两部分: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与福利。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按规定比例支付的工资税,其他部分包括信托基金投资利息、社会保障收入税和联邦政府财政补贴。这一政策设计强调权利和义务对等,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障取决于工薪收入和缴纳的社会保障工薪税。总体来看,美国政府倾向于让受益者及其单位来履行缴费义务,政府财政在资金方面的贡献相对较小。而社会救助与福利的受益者无需缴纳工资税,所获补助全部来自财政拨款。

所以,在美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上,充分体现了多渠道的特点:政府财政支持是主要渠道,雇主和雇员的工资税是另一重要来源。另外,各社会福利组织也积极参与,提供了社会福利的部分经费,来自个人和企业的慈善捐助也不可忽视。

2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和改革的启示

与已经建立社保体系70多年的美国相比,我国城乡社保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尽管两国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教育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但是美国社保制度仍有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2.1 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1.1 优先公平

尽管保障水平不如福利国家,但是美国社保体系对老年人、病残者、单身母亲等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社会主义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我国更应在建立和完善社保制度时注重公平原则。在二元经济体制下,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差距很大,有失公平是当前我国社保制度的问题之一。我国应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关注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利益,力求缩小城乡之间和城乡内部社会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的差异。

2.1.2 兼顾效率

效率方面,美国社保制度也有值得学习之处。第一,美国社保制度不以高福利为目标,而旨在为民众提供社会安全网,这样可有效减少“养懒汉”现象,同时也不难达到广覆盖的目标;第二,强调个人责任原则,将个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范畴,减轻政府和企业负担;第三,在提供策略上,强调政府主导,同时注重发挥市场和社会机制的作用。美国医疗保障的市场化无疑体现出对效率的追求,而其发达的社会慈善事业则是社会机制有效发挥的明证;第四,在筹资模式方面,美国社会保险制度由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一直采用现收现付制,历经混合型部分积累模式,引入的基金积累制度强调效率原则,提倡自我积累、自我保障,调动了个人积累的积极性。进入21世纪后,小布什政府在养老保障改革方案中提出建立个人控制的个人退休账户,同时着手研究将社会保障税投资于金融市场的改革计划,逐步放宽对投资的限制,社保基金的资本化运作将更加有利于保值增值,资金运作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作为经济发达国家的美国,选择较低保障水平尚且面临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的压力,现阶段社保制度还不够健全的我国,也应着手于“广覆盖,低标准”的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另外,应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我国的非营利组织面临财务紧张、公信力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它们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可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第三部门在社会救助与福利和补充性社会保险领域的发展;同时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以提高社会保障系统的运行效率,如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保险,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以满足不同群体对保障的不同需要等等。

2.2 加大法治建设力度

自《社保保障法》开始,美国社保制度从建立、修正、完善到改革的过程一直依靠立法途径,是典型的“先立法,后实施”路线。相比之下,在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立法一直处于空缺状态。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其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社保制度的初步建立。1939年,罗斯福政府对法案进行修正,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范围,进一步改善给付水平。1962年,肯尼迪政府颁布关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服务修正法案,主张摒弃单纯的救济,而鼓励人们恢复自立,以免形成长期依赖。在随后三十余年里,美国社会保障实施的一般原则基本上以1939年修正的法案为准,但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险业务的完善与发展仍依靠于立法手段,如里根政府颁布的“综合预算调整法案”。进入改革时期后亦不例外,如1996年克林顿政府正式批准的《社会保障改革法案》、1988年实行的“家庭支持法案”。这些法律文件对社保制度的发展进程起到了指导与维护作用。

在我国,1949年12月由政务院的《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是新中国第一项社会保障法规性文件。随后,中央政府又出台了《失业救济工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保障条例。1956年,以此为基础确立的以中央政府为责任主体、城乡单位负责实施的社保制度得以大体建立。而在1966年后的间,中央政府无力承担全社会社保制度的掌控责任,开始禁止企业提取劳动保险金,将社保责任完全转移给企事业单位。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社保制度的责任主体再次发生改变。国家“七五”计划指出个人应开始承担一定的社保责任。1992年,党的十四大第一次明确地把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纵观我国社保制度的演进过程,不难发现其间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立法的缺失。由此,我国应当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为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法律保障。尤其是当前社保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建立法定的筹资渠道。

2.3 重视对国民教育保障的投入

在美国的社会教育福利支出结构中,初等和中等教育约占69%,高等教育占20%,职业和成人教育为7%,可见大部分教育福利的投入集中在初等和中等教育。同时,美国的社会教育福利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的24%至34%,其对基础教育的重视,不仅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教育补贴,而且有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2000年,仅完成初中教育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美国和中国分别为13%和40%;完成高中教育的人口比重,美国和中国分别为52%和13%,教育水平在小学以下的人口,美国几乎为零,而中国则高达42%。考虑到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和极低的教育水平,加大当前社保体制对基础教育的保障显得尤为必要。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1999.

[2]董溯战.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国家、市场与社会作用之比较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3,(11).

[3]王诚.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中的美国经历与中国道路[J].中国人口科学,2004,(2).

[4]吴中宇.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启示[J].中国社会导刊,2006,(30).

第8篇: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和谐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邓凤香,湖南城市学院城市发展系副教授,硕士,湖南益阳413000

[中图分类号]C91;F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8―0021―03

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对我国而言,和谐社会应当是城市和乡村、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经济和社会、人和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关系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可是,当前持续扩大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日益失衡的劳资关系等等,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着直接的负面影响。如果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残酷法则,那么社会保障则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如同市场经济天然地追求效率,社会保障则天然地追求公平,社会保障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恰恰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前提。

一、社会保障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前提

大凡追求社会公平并想获得和谐发展的国家,必定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1.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竞争起点公平。在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制度下,在面向城镇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功能单薄的情况下,在面向乡村贫困人口的制度化社会救助缺乏的情况下,我国弱势人群的健康和生存权受到了挑战,基本生活水平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对低收入者缺乏必要的保障,实际上直接扩大了贫富差距。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对于我国的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都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要缓和乃至化解这些问题,使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政府可以在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税力度的同时,实行社会保障这一重要的转移支付措施,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将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距限制在公平原则许可的范围内。

2.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有数据显示,占我国总人口60%的农村居民只占有不到30%的国家公共福利资源,这种畸形的公共福利资源分配体制大大弱化了农村居民的经济社会地位。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最根本的措施是推进城市化,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可是,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两亿多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游离于城市与乡村边缘,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这与传统户籍制度的不合理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传统户籍制度排斥农民工进城,社会保障缺位阻碍农民工放弃土地,结果势必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妨碍现代化大农业的建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

3.社会保障有利于调节供求关系,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经济上涨、失业率下降时,支出会相应缩减,基金存储规模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抑制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当经济衰退、失业率上升时,支出会相应增加,给失业人群、贫困人群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及时唤起社会需求的稳步回升,并促进经济复苏。社会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蓄水池的作用,它能有效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4.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调查表明,中国人的不安全感在上升。这一主观感受反映了我国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增加的现实。政府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部分财富适当转移给低收入者,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资助,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见,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张“安全网”。

二、我国社会保障领域问题重重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之路并不平坦,现阶段仍然问题重重。

1.社会保障的投入严重偏低。目前,中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仅占总支出的12%左右,而发达国家则一般保持在30%的水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行政和社会监督机构,加上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都不健全,致使社保基金监管很不规范,随意滥用、挪用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腐败现象,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流失。据统计,1986―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障基金被违规动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投入本来就少,再随意挪用,无异于雪上加霜。社会保障明显不足,构成了中国社会保障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2.社会保障的供给严重不公。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本解决了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问题,远没有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一是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严重失衡。国家上千亿元的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绝大部分进入城保体系,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惠及农村。农村居民基本只能依靠家庭保障。二是部分人群社会保障严重缺失。除纯农民外,缺失基本社会保障的人群还包括1.3亿在农村从事二、三产业的乡镇企业职工,1.2亿进城务工人员和4000万被征地农民。这三大人群是推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贡献者,理应享受法律赋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可是,现阶段社会保障只是我国一部分人的专利,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仍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3.社会保障的责任划分不清。我国社会保障虽然确立了责任分担的机制,但是有关各方的责任并没有划分清楚。一是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划分不清(主要是养老保险);二是政府责任与市场、社会、家庭、单位的责任划分不清;三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不清。当前我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还有民政、卫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政策规定也政出多门,部门、单位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加之机构重叠,以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了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运转。

4.社会保障的立法相当滞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一是社保工作仍

然是政策主导,力度小,权威性差。二是社会保障法规立法层次偏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目前,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只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少数几部特殊群体法律,通过国务院立法的只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还有更多项目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和行政命令的层次。三是社会保障司法机制较为薄弱。目前,由于我国缺乏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很难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的行为予以有效制裁,对非法挪用、挤占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不能及时惩处,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

我们应当在深入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对如何健全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性、战略性的思考。

1.理性决策,促进社保制度尽快定型。这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基础。针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国家不宜再继续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验办法,而应该在理性决策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使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定型。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就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全国统筹,二是省级统筹。无论是全国统筹还是省级统筹,国家都必须明确决策并付诸实施。否则,旧问题解决不了,还可能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标的不确定性而造成地区进一步分割、基金加速耗尽、制度无法持续的新的后果。只有定型的制度才能给人以真实感、安全感,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功能,进而带来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2.统一立法,促进社保司法日臻健全。这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基础。当前,最紧迫的是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并围绕它出台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条例》等。同时,适时出台《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条件成熟时出台《社会保障法典》。还要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司法机制。在法院可以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承担劳保案件的审理,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件成熟后,可以建立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以便对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及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切实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篇: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坚持将市场经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基础,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注重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市场经济本身是竞争经济。在竞争中,社会主体所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极分化,贫富悬殊,这种“马太效应”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当市场机制失灵时,政府必须发挥国家的公共职能。社会保障作为公共管理的一部分,具有维系社会公平、实现经济成果共享、促进政治文明、社会关系的四大功能。通过社会保障手段赋予社会的不幸者和市场竞争的失败者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的权利,可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免除其生存恐惧和生存危机,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吉林省正处在增强发展基础、积聚发展能量,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持续加快发展、确保实现振兴的关键阶段,要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任务,必然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矛盾纠纷,进而实现“共建共享,共享共建”。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均衡社会成员收入差距

建立公平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党在新时期重要的社会政策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政策。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再分配手段,缓解收入差距,均衡社会成员利益分配,保证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同社会主义本质和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相一致的。当前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保证这一政策的充分贯彻,并通过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社会保障,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重视解决党的一些主要依靠力量,为新中国的建设和改革发展所承担的代价与得到的补偿不对等的问题。通过予以适当的补偿,使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减少利益摩擦。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收入达到1000美元左右的时候,将进入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期。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社会阶层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化,是社会问题多发期。目前我国正处于这样一个时期,我们必须吸取国际上的经验和教训,正确应对当前出现的各种复杂的经济与社会问题,尤其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人们之间形成一种和谐的新型社会关系,只有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才能确立和谐的社会关系,从而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改变社会底层人员面临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和权利关系不对等的困境,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迫切要求党和政府建立相对独立、综合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公平观和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真正让分配公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选择,通过社会保障平衡机制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调控收入分配差距。在初次分配环节,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局面,扭转部分劳动者收入增长持续相对下降的局面,提高这部分劳动者的报酬及相应的福利待遇,使资本所有者、劳动所有者与国家的利益在效率原则下合理分配;在再分配环节,应强化社会保障再分配的干预手段与分配力度,突出公平取向。国家财政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农民、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济力度,同时扩大对社会保障与公共福利的投入,使全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统筹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社会保障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布局出发,构筑社会安全体系,这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主要体现。首先,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把握社会保障“度”的界限。就当前而言,社会稳定的使命要求社会保障必须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权,保证其最低生活水平。但范围和标准的把握要适度。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要以维护社会安定的要求为下限,以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的承受能力为上限,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使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其次,要适当降低门槛,织大社会保障“安全网”。一方面应继续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如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将更多的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尤其是流动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另一方面应逐步强化国家在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逐步建立国民基本养老金制度和公共医疗制度并将其扩展到农村地区。第三,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解决好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如果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就不能实现全面小康,也不能做到社会和谐。为此,今后要以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和公平机制,帮助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促使其成为产业工人和城市居民,让劳动年龄段且在企业就业的人进入社会保险体系,让失地农民中身份转为城市居民且无劳动能力的人,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努力形成以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保障等形式并存的多层次、低水平(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广覆盖(最终覆盖所有适龄农民)、共同负担(基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统分结合(基金的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基础保证。城乡统筹并不是要求社会保障政策的完全统一,在具体内容、方式和执行标准上可以因地而异,城乡有别,分清轻重缓急,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循序渐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三、立足国情省情,努力创新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