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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科学发展论文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科学发展论文

一、城市公用事业定义与民营化含义

广义的公用事业是指所有为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产业及活动,包括电信、邮政、电力、铁路、航空、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在我国,城市公用事业一般是为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服务的各项事业的总称,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即城市建设部门分工进行行业管理的范围。本文所谈及的公用事业主要是指此范围。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可以理解为更多依靠民间机构,而更少依靠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它针对的是“城市公用事业只能由政府统包”的传统观念,强调民间资本的进入是超越社会政治制度的世界性浪潮。

二、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公用事业由政府部门垄断性经营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对民营化提出了要求。我国的城市公用事业是改革二十多年来触及较少的一个领域,传统体制所带来的弊端不仅没有消除,反而随着其他行业改革步伐的加快而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1.垂直垄断的经营模式带来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在城市公用事业中,多数行业长期以来采取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如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所属企业垄断了这些行业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输送和分销等所有环节,垄断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强行交易、限制竞争行为屡有发生。

2.低效率的价格形成机制使企业缺少降低成本、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激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价格改革主要集中在私人产品价格领域,而对传统的公用产品价格体制触动较少。因此,目前我国公用事业的价格形成机制仍然延用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价格的制定主要依据企业的自报成本,企业增加的成本可以轻易转嫁出去。在这样的机制下,企业很难形成降低成本的激励,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亏损--涨价--再亏损”的怪圈。同时,由于缺少竞争,公用事业企业服务意识差,服务质量往往得不到保证。

3.投资主体的单一化,给政府财政造成巨大压力的同时,也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但仍难以弥补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建设资金的缺口。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资金的来源单一,吸引民间资本成为当务之急。

(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扩大,缩小了原有自然垄断的范围,创造了新的竞争领域,使公用事业民营化成为可能。传统理论认为,诸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网络性特征,更适合由一家企业垄断经营;而由于其同时叉具有公用性和公益性,加之投资大、网收期长等特点,垄断权理所当然地落入政府手中。但现实的情况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社会分工的扩大,人们对传统自然垄断行业垂直一体化经营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在2O世纪7O年代,电力、电信等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纵向拆分就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其中也涉及到一定数量的城市公用事业。拆分之后,除网络部分仍保持垄断经营以外,其他部分均以引入竞争,为民间资本的进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公用事业民营化使多方受益,是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趋势对民营投资者来说,涉足公用事业风险低、现金回报稳定,具有相当的诱惑力。从政府角度来讲,民间资本的介入,对于减轻财政压力,及时筹集资金加速城市建设,提高地方政府政绩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另外,实施民营化以后,公用事业的竞争性加强,可以向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产品与服务,公供服务的质量也相应得以提高,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现状及其障碍

(一)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现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城市公共服务由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是政府权力的衍生物。因而我国的事业单位具有十分明显的政府特征: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活动与服务依赖政府,机构设置有行政级别,事业单位人事有行政编制,高度封闭而自成一体,事业单位由官办、官管、管养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过分依赖于政府的公共事业愈来愈多地表现出矛盾和问题:政事责任不分,管理方式单一,社会化程度不高,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事业单位也存在兴办主体结构单一、内部机制不活、效率不高、增长过快、机构重叠、人浮于事财政负担沉重等弊端。为了改革上述弊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以公共事业组织自由化、公共事业服务社会化、事业人才流动市场化、公共事业经营多元化和公共事业管理法制化为特征的事业单位和事业体制的改革。在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些民营化的项目,如今,我们探索出或引进了BOT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和合资、股权出让等模式,以投资和生产主体多元化,政府与生产者角色分离,政府管制与市场竞争有机结合,契约约束取代行政管理,投资的风险、责任、回报分散等方式,实现了建设资金来源的多渠道、资金使用的高效率,并且引进了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减轻了财政补贴压力,分担了政府投资公用设施的风险,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一)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存在的障碍

1.立法比较滞后

我国一直没有一个大的法律方面的规定为民营化提供制度保障,具体表现在:(1)制度安排的层次低,法律效力不高。(2)政出多门。相关规定从多个部门出台,如建设部国家计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有些地方都对之做出一些规定。(3)内容陈旧。以往建立在计划经济模式基础上法规体系远远赶不上实践的需要,一方面许多旧有条款已明显不适应甚至背离改革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还有许多新的市场行为亟待法规的调整和规范。

2.公共责任缺失

无论是承包还是特许经营,民营化之后政府都不应该把公共服务当成包袱甩掉,它仍然需要政府承担相应责任。毕竟,公共服务可以民营化,但公共责任不能民营化。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是一种委托机构,它必须对其委托人即公众负责,确保公众利益得到维护是政府职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文.E.休斯指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了责任机制。与此同时,市场行为只有在满足利润的前提下才会对消费者负责,如果没有利润,即使是公众不可缺少的服务,市场也可能不会完善供给。由于管理主义的责任机制来源本身就存在责任问题,所以就无法期望公共机构在确立一种新的责任制时不忽略或削弱另外的一些责任,其结果可能如欧文.E.休斯所言:“管理主义的责任机制确实需要适当的确立并被公民广泛接受,如果责任机制含糊不清、或很容易被回避,那些潜在的问题必将形成对整个管理主义模式的挑战。”

3.监管力度不够

政府对行业的监管没有跟上,现在的监管还是完全用计划经济的思路。监管的构架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不仅表现在对市场准人的监管上不够,还表现在对价格监管、质量监管上的不够。如:沈阳市政府在将沈阳第八水厂民营化过程中准人监管不够,没有引进竞争,只将中法水务公司作为惟一的候选伙伴,致使政府处于被动地位。

4.政府的诚信约束机制不够健全

项目合同对政府的约束力不强,政府容易产生意向变更,破坏投资规则,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处于劣势地位,挫伤民营投资者的积极性,也给外国投资者造成了不稳定的预期。

四、化解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主要对策

(一)完善政府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在保证民营化高效运作的同时,政府应保证公众的利益不因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趋利性而受到侵害,具体应做到:

1.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既保持适度竞争,又要维护各时期各类竞制者的公平权益。

2.立法规定控制权。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国家在某些特定的关键性基础设施领域保持绝对控股地位或相对控股地位以及必要的决策权或否决权。

3.建立公共服务定价机制。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公众可承受能力,通过专家论证、召开价格听证会等形式,吸引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对公共服务的合理定价,并进行严格监督执行。

4.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绩效评估制度。通过设立公共服务质量投诉机构和利用社会中介组织定期对民营化所表现的绩效进行科学评估并公布于众,采取奖优罚劣的形式对民营化中出现的服务数量不足、质量低劣、漫天要价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整改。

(二)建立腐败防范机制,规范政府行为

通过减少政府控制的资源,民营化可减少腐败。采取以下措施可使腐败机会最小化:(1)加速民营化进程,不给腐败交易留更长的时间;(2)按照标准程序操作,减少推行过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即小要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改变规则);(3)确保透明度,做到民营化进程、企业价值、最终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4)对进程拥有独立控制权,避免由企业原来隶属的政府部门控制一切,因为这可能导致利用原有关系搞幕后交易。

(三)加强监督,建立独立规制机构

规制机构一定要与规制对象分离,保持独立性。借鉴国外的规制经验,笔者认为确立可以成立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作为规制的主要机构。这可以:

1.在结构上使其与政府政策部门分开,可以独立地执行监管政策而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特别是作为现有公司股东的政府政策部门的不必要干涉。

2.监管委员会由一个合议机构来集体领导,从人员构成来看,该机构应当由行业管理专家、技术专家、经济学家、法学家等组成,这些委员具有固定的、得到保证的、任命时间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错开的任职年限,这种安排既可以保证监管的专业性也可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

3.监管委员会要有足够的经费与人事支配权。建立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后,要在政府与公用企业之间形成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并存的法律关系。同时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使公用事业得以真正体现其公共性。

(四)加强政府对民营资本的支持力度

某些行业本身微利,在没有政府支持或支持不力的情况下,私人获取利润的空间不大,必须直接给予一定的支持才具有投资获利的吸引力。另一些行业,由于没有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私人进入最初成本较高,这时应给予一定的补贴、税收优惠或其他支持,待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成本下降了,则可减少支持,实现其正常发展。

五、结论

以上分析了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各种障碍,并对克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障碍提出一些对策,期期对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有效开展有所裨益,以促进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良性、快速的发展。当然,公用事业民营化是一个复杂的理论与现实课题,需要广大理论工作者长期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