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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管控不足与改善路径

采购预算管控不足与改善路径

本文作者:刘佳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

政府采购制度遵循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与部门预算的法定约束力相得益彰,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效,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是否均衡合理则直接影响到部门预算的整体编报质量。简言之,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互为支撑,互为影响,不可割裂。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意义

政府采购预算集中反映了预算年度内预算单位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预算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资金使用方向。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保证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完成,以及部门预算的顺利执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府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从而增强了预算的约束力,另一方面,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逐步推进,可以实现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情况的有效监督。因此,严格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可以促使单位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有利于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采购活动实质是财政资金运动的一种形式。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有效,预算执行率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部门预算的编报质量。因此,各预算单位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即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切合实际,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合理有效调配资金,则在一定程度上为部门预算的优质编报和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有利于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和资产管理水平。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重要配套内容,需要各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的共同配合,因此,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可以实现各相关部门工作的有效衔接,进而有益于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

当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预算改革步伐的推进需要过程,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目前工作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严肃性、约束力不够。有的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理解不够,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敷衍塞责,存在编报范围不全等现象。另外,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有时未制定详尽的采购计划,对采购预算金额的确定不以“市场价”为参照依据,而是人为地以一个整数来估算,采购项目未能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具体品目。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资金范围不完整。根据规定,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是指财政性资金,即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但在实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有的单位仅将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进行填列,而对配套自筹资金采购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却未予填列。另外现有中央预算管理系统中仅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录入表以单表反映,对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只是将政府采购的金额在支出预算表中另行反映,存在个别漏填漏报现象,导致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时涵盖的资金范围不完整。

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分散采购管理模式对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形成一定冲击,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易出现即兴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产生预算和执行脱节现象。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存在不顾实际需要,超预算超标准采购现象,预算执行中随意性较大。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各环节间缺乏有效衔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环节、执行环节、资产管理环节之间没有实现有效信息共享,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调整事项得不到及时反馈上报,致使编制政府采购统计年报时因不能调整前期计划而处于被动,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还有待加强。

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未能实现完全统一。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割裂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的内在联系,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未能完整编报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如果这样,将导致有实际采购需求时因无政府采购指标而无法实施。另外,如果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将它独立于部门预算之外,即金额未包含在预算资金中,则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将无财力实施,采购资金得不到财政资金支持。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尚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是将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相应的制度建设、基础资料库建设、机构建设等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配备及相关业务知识的更新尚需进一步完善。

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质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根据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事求是地编报预算。要统筹兼顾,精打细算,同时注意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保证。

加强监管,保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采购监察和审计制度。在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对单位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中没有上报或虽上报但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擅自组织采购,同时财务部门应把好支付关,对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内的不予付款。

建立顺畅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使政府采购做到预算合理、执行可控。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单位内部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在单位领导的统一协调下,从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采购项目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进行充分论证,落实相应的资金来源。属于项目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提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审定,合理确定其预算额度。对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的计划调整应及时反馈以调整政采指标,从根本上改变各环节相互脱节的状况,使计划与执行最大程度地保持一致。

实现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的有机结合。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加大对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重视程度及审核力度,对属于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分别资金来源和采购对象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以确保其有足够资金支持的同时程序合法。如确因国家政策、财力供应和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年度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预算需要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议预算单位对以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及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深入了解并掌握各业务部门的资产情况、管理情况及采购需求,总结以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的经验和不足。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及预算管理知识培训,认真学习相关制度规定,高质量地完成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

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搞好国有资产合理调配与利用,盘活存量资产,注意挖掘存量资产潜力,对闲置资产实行统一收缴、统一调配,这样做既可弥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不足,又可以腾出资金开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将预算管理的概念引入政府采购工作实践,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改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系,才能有利于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改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稳步推进公共财政建设步伐渐行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