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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精选(九篇)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

第1篇: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策略;投资方向

[DOI]10.13939/ki.zgsc.2016.16.122

据统计,现阶段我国存在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所有企业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超过90%,这些企业对于促进就业以及经济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小型微利企业的稳定发展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1 筹划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原因

1.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原因

按照有关税法,30万元是企业年上缴所得额的一个界线,小型微利企业低于30万元,征收所得税时应当遵循减按20%的税率原则。相关公告的要求为自2014年元旦至2016年12月底,如果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它们的所得减半算入应当纳税的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换言之,纳税企业能够享受到两项优惠政策:一是所得减半;二是低税率。凡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该优惠。税务机关的审核不针对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1]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而言,怎样才能真正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益呢?不考虑企业的资产以及从业人数,主要考虑的是必要条件,即小型微利企业每年应纳税的所得额多少。假如企业每年应纳税的所得额不符合标准,利用税收筹划能够帮助其符合标准进而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益。

1.2 小型微利企业流转税筹划的原因

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他们的收入和经营规模不相同,划分的依据是销售额或应税服务额的数量,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收入还是经营规模都比一般纳税人小得多。鉴于此,为了达到节税的目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状况是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依据。

对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财税在2013年第52号文件、2014年第7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第57号文件等文件中,只是规定了有关按期纳税的收入金额限制。所以,可以按照法律对于销售货物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出现的时间展开税收筹划。第一步是搞清楚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的期限,按月纳税和按季度纳税是不同的,然后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符合税法规定的方法,调整企业所开展的业务其纳税义务出现的时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2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现阶段,中小企业的产值越来越大,创造的服务价值也越来越高,税收总额中有一半的税款来自中小企业,而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的比重为60%左右,为国家提供了大约80%的工作岗位,然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费负担仍然很重,没有得到充足的制度供给,规避风险的能力不强,随着新税法的执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扩大,在此前提下,小型微利企业应当掌握一定的税收筹划策略,以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2]

2.1 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不大、赢利能力弱,因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和合伙企业的形式有主降低税收负担,因为根据新税法,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方法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都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这种征税办法,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上缴所得税,那么就没有重复征收所得税的现象,税负就会减轻。

具体做法为:假如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人手少,应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原因是这类形式的企业税收通常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办法,则实际税负低;假如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投资人多,应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

2.2 小型微利企业调整投资方向

科学技术是一个国家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力量,因此,各个国家都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有很多,税收优惠是帮助企业直接获益的方式之一。鉴于此,小型微利企业应当努力转变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享受到在20%税率的基础之上,然后再降低到15%的优惠税率,该优惠清楚地表明了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决心,也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投资指明了方向。

2.3 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依照目前的税法,先进先出、后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是存货计价的几种方法。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不同的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选取何种方法,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如果物价一直上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选用后进后出法,可以取得降低期末存货成本的效果,增加销货的成本,企业所得税负担减轻,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如果预计物价会持续下降,先进先出法适合小型微利企业,这样能够使当期销货成本提高,相应的降低当期的营业利润,从而实现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所得税负担减轻、利润向后移、推迟纳税的目标。[3]因为产品成本或者期间的费用包括折旧,所以折旧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当期成本、利润和费用的多少、应纳所得税的数目直接相关,进而对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对于比例课税的条件和累积课税的条件,应当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策略。面对前者,采取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速度的方法,这样做能够延缓上缴所得税,利于节税;对于后者,加速法并不适合,应选用直线法,这是因为利用直线法计算出的年折旧费总体一致。假定其他条件相同,直线法得出的年利润率显然更均衡。

2.4 把握好经营筹划和项目筹划

税收筹划应在法律环境下进行,结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而言,初创阶段或新增项目开始阶段,税收筹划能够更好地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经营活动中,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帮助企业了解自己所从事的业务涉及的税种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税率等。选用何种征收办法,业务发生的各个环节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等。[4]

2.5 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

社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可行性较高的途径,同时该途径也有助于企业提高社会形象。按照新税法,如果企业公益性捐赠的花费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这一部分能够扣除。由此可见,通过公益性捐赠来筹划企业税收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

3 结 论

从小型微利企业的角度看,结合自身的特点以及所从事的业务,选择恰当的策略进行税收筹划十分有必要。新形势下,特别是新税法的出台,小型微利企业会有更多的发展机遇。鉴于此,小型微利企业应当不断更新观念,把握机遇,根据自身的优势,将当前的税收优惠作为导向,不断优化资本投资的结构,调整投资的方向,增强竞争力,为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熊彩虹.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J].商业会计,2010(11):73-74.

[2]路向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筹划[J].注册税务师,2014(11):40-43.

第2篇: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

“小微企业”一词最早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有两种定义,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指的是其中两类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的规定,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通常所说的“小微企业”主要指小型微型企业,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则指小型微利企业。

二、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

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时首次提出了“经济新常态”,该词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做出的重大战略判断。经济新常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长速度新常态,即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换挡;二是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即从结果失衡到优化再平衡;三是宏观政策新常态,即保持政策定力,消化前期刺激政策,从总量宽松、粗放刺激转向总量稳定、结构优化。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总体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的小微企业更是举步维艰。“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整体经营下滑,全国有39.3%的小微企业营业额较2014年四季度减少,全国盈利小微企业的比例跌至46.5%,全国亏损小微企业持续上升,从2014年第二季度的9.5%一直上升到2015第一季度的23.3%。不过,全国小微企业预期营业额增加的比例为45.4%,比预期营业额减少的比例高19.9%。这显示,在总体经济放缓脚步,小微企业经营下滑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对未来的经营仍显示出信心。这主要来源于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新常态下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做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给小微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而税收的优惠对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最能起到效果,改善现状的政策。

三、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总体下行,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拉动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延长了执行期限;增值税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印花税方面,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等。小微企业要做的就是熟悉研究并掌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高经济效益,自主改善现在的困境。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视角上,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的筹划分别作出以下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的临界点筹划

财税部门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5年第99号文件又将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到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上述减半征收的范围。

目前,凡是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都可以在20%优惠税率基础上再享受所得额减半征收的优惠。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处于小型微利企业边缘的企业来说,需要做的就是把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但由于企业的盈利水平是动态变化的,而且相对不易自主掌握,所以对应纳税所得额处在30万元临界点边缘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除了把握30万的临界点,还需把握一个净所得增减平衡点,避免处于临界区间。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分析来看:某一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其应纳所得税为30×50%×20%=3万元,净所得为30-3=27万元(假设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一致,下同);当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32万元时,其应纳所得税为32×25%=8万元,净所得为32-8=24万元。虽然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增加,但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后便不在税收优惠的范围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应纳所得税随之增加,使得最终的净所得低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净所得,那么,这2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明显是得不偿失。此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必要,而且筹划的效果也是最为明显。

上述案例中,随着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增加,净所得将会逐步提高。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时,净所得才会大于27万呢?我们可以计算一个临界区间,在这个区间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大于30万元,但净所得反而少,企业应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这个区间。

我们不妨设应纳税所得额为X,则有X-25%X≥27,解得X≥36(万元)。36万元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元临界点时净所得的增减平衡点,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区间30~36万元时的净所得低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的净所得,只有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万元时,净所得才会随之逐步增加。因此,若企业年末预计应纳税所得正好处在临界区间30~36万元之间,那么,企业需要想办法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的范围内,从而适用优惠政策,减少税负,实现净所得的相对最大化。具体方法如下:

其一,企业可以通过向政府、公益组织捐赠,或者采取增加广告支出,将购买办公用品列入管理费用,增发员工奖金等方法增加企业开支,从而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内,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税负,增加净所得,而且可以提高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知名度等好处,一举多得。

其二,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企业业务流程,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把企业分立成两到三个小型微利企业作为子公司,由母公司控股。这样在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利于企业规模扩大和专业化。有部分小微企业为了继续享受优惠采取裁员的措施,这不仅违背了立法的初衷,还加剧了就业压力,是不合理的行为。

(二)增值税的临界点筹划

2013年财税部门出台了关于免征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规定。由于我国经济进入增速下行的新常态,国家为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不断提高起征点,延长优惠时限。从最近一次出台的政策(财税〔2015〕96号文)来看,从现在到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按季度纳税的单位,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这项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同样要把握好临界点的问题,避免销售额或营业额处于临界区间,从而出现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临界点,反而收益减少的情况。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30000元,对于月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0元的小微企业来说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但由于超过30000后就需要全额征税,我们假设月销售收入为X元,已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3%,则有X-X×3%×(1+7%+3%)≥30000,解得X≥31023.78,所以当销售收入为30000~31023.78元时,税后获利反而小于销售收入为30000元时的获利,当销售收入大于31023.78元时,收益会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应避免在临界区间即30000~31023.78元范围。

小微企业应尽量避免让销售收入和营业额处在临界区间内,而恰好处在临界区间的小微企业就需要进行更好的税收筹划。

其一,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结算方式来调节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如分期付款销售,委托收款结算等等。其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均衡的企业可以按季度纳税,把每个月增减相抵消,只需保持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就不要纳税。

(三)其他税收优惠的筹划

经济新常态下,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税部门2015年进一步扩大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目前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领域重点行业,共十个行业纳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这项政策对一般小型微利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政策,可以尽量将后期的费用在当期列支,这样企业就可以使得一部分税款缓缴,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但是这项政策并不适用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动漫、集成电路,相关软件企业,以及特殊地区的企业如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可以享受不同程度上的定期减免税政策。

对于上述减免税期间的小微企业来说需要慎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会使得固定资产在前期的折旧较大,后期折旧额较小。在减免税期间,若企业选择一次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对于免税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于后面非优惠期间就有较大影响,非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就会减少甚至没有,从而相应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企业就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小微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可以选择不采取一次抵扣或者加速折旧法,继续用直线法折旧,最大可能的减少前期的折旧额,使得非优惠期的折旧费用较高,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四、结语

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要抓住机遇,积极谋取发展之路。掌握并充分利用好国家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随着税务改革的不断推进,小微企业应根据最新的税收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合理地筹划,拒绝非法避税,以实现企业经济利润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应小陆,姜雅净.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

[2]京报网.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2015Q1报告[EB/OL].2015.04.23.

第3篇: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起源于西方国家,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引入我国。税收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资产管理等事项进行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事先进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谋划和对策,以达到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重要的税负调节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以下将对税收筹划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立法初衷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存在的空白之处和漏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一种即不违法也不合法的行为。避税筹划作为企业减轻税负的一种手段,与偷税漏税等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偷税漏税是严重违反税法的违法行为,但避税是企业对税法存在的空白、漏洞等进行了利用,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国家没有权利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应加强对税收法规的完善和规范,以弥补税法存在的不足。

2、节税筹划。节税筹划是指企业以国家法律为前提,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充分利用税法中减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起征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常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和筹划,由于企业是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合理利用,得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认可,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对企业来说可以减少自身税负,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企业作出投融资项目决策,优化产业结构。对于国家来说,可以防止企业偷税逃税的行为,增加税收。

3、转嫁筹划。转嫁筹划,指纳税人在商品的流通环节,通过对商品交易价格进行控制和调节,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将税负转嫁给顾客或供应商的税收调节过程。虽然,企业能通过税收转移的方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企业在进行税收转嫁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特点、市场状况,制定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税收转嫁方案。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一)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税法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并自行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时,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扣除。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如果企业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进一步生产工业品,则增值税不得减免,因此,为了达到抵税的目的,生产企业可以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即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将生产农产品和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进行分立,这样,就变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进行产品的交易,以达到抵税的目的。

(二)废旧物资收购政策及税收筹划

1、废旧物资收购政策。财政部规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和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之间存在税负的差异,因此可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与农产品税收筹划方法类似,生产企业可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如果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由于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生产企业直接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虽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这必然带来废旧物资收购成本的大幅增加;所以,在对各种方式下企业可能的税负情况进行分析后,企业合理避税最佳的方式就是,自己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收购废旧物资,这样一来,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分立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样,新成立的废旧物资收购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废旧物资收购政策,享受国家免税政策。

例如,乙企业时一家从事生产塑料瓶的企业,其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废弃的塑料容器,如果乙企业直接收购废塑料容器共计500万元,由于乙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乙企业设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从事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废旧塑料容器的收购业务,这样一来,乙企业成立的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收购的500万元废旧塑料容器可以按照10%抵扣率扣减进项税额,而对新成立的收购废旧塑料容器的公司,在该收购环节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为民营企业,最近几年,小微企业数量增多,发展迅速,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向前发展,保障增值税税收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公告,明确了2016年至2017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公告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负有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时,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由于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存在一定条件的,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只有在这个标准内,小微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由于,随着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可能长时间的享受此优惠政策,为了能长久的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有必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与上述方法类似,小微企业可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将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公司进行分立,即将该企业按经营方式、业务特征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微型企业,使得分立后的公司能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丙是一家从事销售电脑及零配件的小微企业,2016年9月份实现销售收入4万元,其中销售电脑的销售收入为2.5万元,销售电脑零配件的销售收入为1.5万元,如果,丙企业不进行分立,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丙企业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分别设立两个小微型企业,一家专卖电脑,另一家专卖电脑零配件,则2016年9月份两公司取得的月销售收入都未超过3万元,因此都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结语

第4篇: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让企业从另一个视角扩大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主要变化

(一)统一税法,统一税率

为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税负差距过大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制“合二为一”,对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个税法,实现不同经济实体在税收上的同等待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低至25%,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只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照顾性税率,简化了税率结构,使税制更加透明和规范。

(二)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较原所得税法有所改变,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在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方面,现行税法取消了针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比较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税法大幅度提高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同时不再区分广告费和义务宣传费,去除了企业扣除广告费是必须符合的3个条件,因此,企业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广告宣传,提升企业形象。

(三)统一税收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市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有效地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优惠方式单一、区域优惠过多等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统一规范税收优惠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现行一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分析

(一)将一个大型企业划分为若干微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相关政策法律依据,小型微利企业要同时符合六个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100人;四是资产总额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五是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六是必须是国内的居民企业。因此,符合以上六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2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一个企业大大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完全可以把该企业进行分立,组成几个小型微利企业,每个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某一方面的专业业务,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可以把购地、建筑、装修等进行分立,开设进行专项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多采取在各地设立子公司的模式来进行运营。总分支机构的筹划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在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设立新的营业机构时,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就会较为有利。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与总机构合并纳税,可以享受盈亏互补的好处,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或者至少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企业如果采用设立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子公司,那么子公司设立初期的亏损就不能冲抵母公司的盈利,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比设立分公司时大,当期缴纳的税款就会较多,占用企业的资金也越多。因此,一般说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设立分公司较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三)推迟收入的实现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收入包括企业的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具体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对收入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这就为收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空间。比如让被投资方推迟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可以推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推迟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就可以推迟利息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租金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可以推迟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推迟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就可以推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无疑会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企业从税务局那里取得了一项无息贷款,使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吴跃云.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思路[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3).

2、刘娜.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研究[D].厦门大学,2008.

3、李珍萍.税收筹划的风险及防范[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第5篇: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就要不断创新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经济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减低税收成本。企业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守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时,为了实现最合理的纳税而进行的规划。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润,在纳税时,企业往往会依据政府的税收政策,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经济结构和交易活动,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目的在于尽量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同时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筹划销售收入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当天作为收入的确认日期;对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的销售来说,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收入的确认时间;对于委托商销售商品的在商寄回清单时为收入的确认日期。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的制约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而企业也在销售收入的实现日期和方式上拥有很多的自由,通过对各种销售方式的选择,为了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选择分期入账或者推迟收入实现。

(二)筹划税前扣除项目

首先,根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项规定对企业的好处在于,可以通过适当的公益性捐赠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应该注意规定中所指的年度利润总额与企业应纳税收额并不完全一致,前者主要是一个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为此,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年度利润总额可能会存在很多差距,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精确公益性捐赠的数额。

其次,企业在纳税之前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筹划,税法规定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企业,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如果在比例税率下每年的所得税率不变或者有下滑趋势,企业应该对其进行加速折旧。这种筹划方法的好处在于,企业通过把前期的利润推至后期,延缓了纳税时间;一般在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企业的纳税年度税负增加会大于延缓的纳税利益,这时,企业使用直线折旧法会比加速折旧法更有利。

(三)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筹划

我国制定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应该统一为25%,另外,国家为了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制定力一席低税率的政策,这些政策可以给企业加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更多的空间。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一些在新税法公布之前就已经批准设立的的企业,在过渡期内,可以按照该企业成立时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即享受15%—24%的低税率政策。但是在过渡期内,企业的税率每年提高2%,为此,企业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比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更有利。

其次,对于一些新兴的小型微利企业,过重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为此,国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其年应纳税所得刚好超过30万时,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将纳税所得控制在自己可以承受的合理水平。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通过诸如参加各种救济性的、公益性的活动,增加纳税前的扣除项目,避免因为超负额税收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最后,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或者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之间的迁移,同时也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使自身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而可以实行低税率,减轻纳税负担。

二、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筹划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企业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首次,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属于较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需要较高层次的专业人士来负责。企业在任命税收筹划人员时一定要加强职员的专业知识考核,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法和会记法规;另外企业应该对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筹划人平。

其次,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一定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在充分收集各种会计资料之后,再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规范进行纳税筹划,确保纳税筹划的准确行、科学性。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节约纳税税额,争取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现代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由于国家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为此,企业一定要充分了解国家关于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纳税意识,进一步规范纳税筹划,另外,必要时企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争取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结语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各大企业应该高度重视。与此同时,企业必须要明确纳税筹划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节税,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而后者是一种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阳德盛,李其峰.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如何调整纳税筹划策略[J].财会月刊,2008(26)

[2]王晋,崔雪宁,王靖.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收入的纳税筹划[J].东方企业文化,2010(18)

第6篇: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新税制;制造企业;纳税筹划

一、新税制与制造业纳税筹划概述

(一)新税制

1.所得税

新税制对企业所得税过渡期进行全新规定,即原有享有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能够得到更长的5年所得税过渡期,此外新税制还对有关过渡期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再次明确。新税制中新增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进而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发展政策支持,同时通过实现小微企业的节税空间最大化,继而给予小微企业资金链调整的空间,全面提升小微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制造企业需要紧紧抓住新税制全面实施的发展机遇,了解新税制与以往税法之间的改变趋势,抓住制造企业内部依据新税制改革的改革要点,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节约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

2.增值税

从我国近几年来的税制改革政策中可以了解到,我国增值税纳税范围正处于不断增加的趋势下,新税制中有关增值税改革的最具代表性改革政策就是“营改增”政策,即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现有效解决我国以往出现的重复性征税问题,减轻纳税企业的纳税负担,有效优化我国的税收结构。当下我国有关增值税的相关税收规定仍旧处于试点修改阶段,因此不同领域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从当前增值税改革试行情况来看,我国增值税规定解决以往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不同行业税率的规定极易导致个别行业的税率征收过高,造成该行业纳税负担增加的问题。整体来看我国的增值税改革较为明确,制造行业企业需要对增值税改革趋势进行全面细致分析,根据考察相关税收政策,进而制定全新的纳税筹划策略,实现制造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二)制造业纳税筹划

制造企业开展的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纳税成本,减少企业的税务资金支出,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相应节税设计方案,进而实现企业节税发展目标。制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策略是必要的,由于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瞬息万变,制造企业要想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屹立不倒,就要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学会在转瞬即逝市场危机中发现可推动企业长久发展的商机。企业资金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资金流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制造企业需要利用纳税筹划合法节约自身的开支成本。制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企业整体层面考虑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以及企业税负最小化的发展目标,为此企业需要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以及企业自身利益的条件下,有效应用税收体制改革发展机遇为制造企业的合理纳税筹划发展奠定基础。

二、新税制对制造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新税制对于制造企业的纳税筹划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转变制造企业的纳税主体形式,同时制造企业的制造结构发生了一定的调整,制造企业需要借助产业结构调整形式实现制造企业纳税形式的转变。第一,帮助制造企业向服务型企业的方向发展。新税制前的征税政策的征税对象为制造企业的销售总额,制造企业中所有的生产产品以及购买的技术都是需要被征收营业税的。制造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需要根据产品服务提交相应数额的税款,在这种税务体制下的企业纳税行为极易出现重复纳税问题。而企业要想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全面提升自身的竞争发展水平,纳税筹划管理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实现纳税筹划管理向服务型企业纳税筹划管理方向转变,确保企业能够有效开展新税制的下纳税筹划工作。第二,督促制造企业实现发展技术的有效创新。制造企业与其他服务型企业仍旧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制造企业在新税制下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将企业的内部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转变,明确新税制对于企业发展规划的影响,明确制造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并不需要担心重复纳税的问题。此外企业管理人员需要根据新税制将企业纳税筹划管理重心进行转变,将省下的部分纳税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发展创新,全面提升企业制造技术水平。

三、新税制下的制造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制造企业针对增值税开展的节税措施较多,第一,利用免税政策来分析制造企业内部主营业务中是否存在免税项目,借助这一政策规定实现对企业内的相关免税项目进行免税,进而全面节约制造企业的纳税成本资金。第二,利用即征即退税务政策实现制造企业的节税,即征即退税务政策是对制造企业极具针对性的政策规定,即征即退政策就是利用废弃材料生产出来的产品,不仅能够节约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同时企业利用废弃材料生产出的产品还能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制造企业的纳税压力。第三,增值税政策中对于录用残疾人的制造企业也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即制造企业录用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后,即可享受即限额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

新税制中的改革关键点就是“营改增”,营改增政策对于制造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有着极大的参考借鉴作用。新税制中的交通运输服务仅按照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为此制造企业的运输费用抵扣也就有6%的提升空间,进而有效降低制造企业的纳税金额,减轻制造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一,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指出,企业研发产生的税务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扣除,因此制造企业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在不会大幅度增加企业技术研发成本的环境下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第二,企业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行为也可应用税收政策优惠,企业由证券市场得到的收入并不会计入纳税范围之中。

四、新税制下制造企业纳税筹划防范措施

(一)认定制造业企业纳税资质

制造企业通过认证企业纳税主体资质,可全面提升纳税筹划工作部署效果。在进行企业纳税主体保障资质审核过程中,需要根据企业规模对纳税工作进行纳税主体分析,如制造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大于五十万则代表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小于五十万则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额,小规模纳税人则不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纳税主体资格认定后,制造企业按照增值税率13%缴纳。而存在销售纳税发票支出的企业可将发票作为纳税进项税抵扣依据,减少企业的纳税资金支出。

(二)完善制造业企业进项税抵扣管理

将新税制作为企业纳税进项税抵扣的主要控制因素,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调整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资金,企业将由原有的16%增值税缴纳转变为13%的增值税缴纳,纳税筹划管理人员需要根据纳税政策来部署企业的纳税工作,实现进项税与纳税筹划工作的管理协同性。

(三)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筹划纳税

企业在新税制作用下需要将固定资产纳入纳税筹划管理工作中,借助固定资产来对企业的资本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进而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保证制造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7篇: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法;纳税筹划

一、引言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由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纳税人类型划分,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方式,有效降低税负。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许多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我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新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

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而对非居民企业中,原采用预提所得税的税率10%的外资企业来说,则有一定的增加。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1)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新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2)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标准,计提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和职工教育经费2.5%;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0.5%的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四)税收优惠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第一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1)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2)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3)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所得给予1—3年免税,4—6 年减半征收,同时对其购置的专业设备,按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4)加大对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500 万元以内的免征,超过部分减半征收;(5)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6)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劳服企业和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100%扣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有关规定生产的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7)对于开发新技术等发生的研发费用,除据实扣除外,加计50%扣除,该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税率适用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 和三档的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 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1)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实施条例》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指标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税收优惠向自主创新性企业倾斜。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界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小型微利工业企业和小型微利其他企业。前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 万元三个条件;后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三个条件。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高低。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1)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 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3)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除限额2% 和8% 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第8篇: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

摘要: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它必须借助纳税会计工具来实现,为此要求企业应结合实际设立与其开展纳税筹划需要相适应的纳税会计类型。根据我国企业发展的客观形势要求,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应包括统一模式、分离模式、独立模式和平行模式构成一个分别与超小型企业、小型企业、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等相对应的关联系统。

关键词:纳税会计 纳税筹划 操作模式

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纳税会计和纳税筹划以来,学术界和理论界很少有人注意二者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以致企业不清楚到底是否应设立纳税会计以及如何分配其职责任务,也不知道纳税筹划究竟应由哪个机构或岗位来设计与实施。着力研究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并构筑一个适合我国企业实际需要的关联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和十分迫切。

一、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体现在纳税会计具备并应该履行纳税筹划的职能和任务,纳税筹划应以独立纳税会计为主体依托这样两个层面。

(一)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的基本职能

纳税会计是由纳税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及人员,依照税收法规政策和会计学原理及会计制度规定,对内部发生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分税种进行筹划、计量、记录、核算、反映,以维护企业纳税利益和及时、准确地传达纳税信息的一门专业会计。从定义可以看出,纳税会计的职能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纳税人应对经营活动预先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2 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对纳税义务进行确认、核算和反映。

该定义不仅全面界定了纳税会计主体、客体、依据、要求、职能等内在的本质属性,还专门指明了纳税会计的职能是“纳税筹划”,而且作为第一职能或基本职能。纳税筹划是在会计行为发生之前预先开展的,即在实施纳税筹划职能之后,纳税会计才继续履行对依照筹划轨迹运行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的计量、记录、核算、反映。

(二)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

既然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职能,就意味着纳税筹划将依托纳税会计而存在,或者说纳税会计就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样,也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纳税筹划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的问题:同时,也否认了一些人片面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因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任务繁重才迫使企业将涉税业务核算单独划分出来形成纳税会计的“量化分离”的错误说法,从实践的层面和理论本质的角度验证了纳税会计是企业出于纳税筹划和涉税业务核算双重需要的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没有纳税会计,企业纳税筹划就是纸上谈兵,只有纳税会计才是纳税筹划的设计者和具体执行者。

(三)纳税筹划可以丰富纳税会计工作内容和促进纳税会计发展

通常情况下,在这里存在一个误区,把纳税会计第一方面的内容理解为整个纳税会计的内容,缩小了纳税会计的内涵,将纳税会计视为只是关于纳税活动核算的会计,使纳税会计难以形成一门能够独立发展的学科。纳税会计既有会计的一般属性,又有其特殊的属性。相应地其职能也应包括基本职能和特殊职能两个层面。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实质上就是它作为会计属性所具有的一般功能,包括对涉税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核算、反映和预测决策的功能:纳税会计的特殊职能就是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可以使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尽量沿着节约纳税成本甚至少纳税、晚纳税的方向运行,从而不仅使纳税会计的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多样,还必将提升其决策地位。

二、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一)国外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税制结构模式等宏观环境的差异,纳税会计模式主要可划分为三类: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相分离模式、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相统一模式、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混合模式。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会计的职能,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所以不同模式下,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其具体关系如表1所示。

在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国家,也不是所有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完全由纳税会计完成。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纳税筹划工作置于有税收研究专长的企业策划机构或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设计和主持落实,纳税会计则协作其具体执行筹划方案。这一点,也应该成为我国企业借鉴的经验。

(二)我国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1 从“质”的层面深刻认识纳税会计设立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国的财政收入有95%以上是工商税收,表明企业的税收经济负担和税金支出负担都着实不轻,“税金流量”信息已经成为投资商和经营管理者日常关注的头等大事。同时,商品和非商品流转环节重叠交叉的税种分布,复杂的税制结构要素和“日新月异”的税收政策变化,对一些工商企业在税金核算的量与质方面都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设立纳税会计,不是单纯为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减压”,而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增效”。

2 正确规划和选择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我国对纳税会计及纳税筹划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纳税会计的职能、任务、地位以及纳税筹划的主体等问题在理论界仍争论不休,企业实践也只能依靠自我摸索着开展。从近些年的研究情况看,比较多的观点是“片面”而又“保守型”的,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对纳税活动或事项的确认、计量、核算与反映,相对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来说,涉税业务毕竟是少数,从会计核算的“量”上看根本没必要单独设立纳税会计。

(1)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的纳税会计。大型企业、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其涉税业务核算工作量大,纳税金额与纳税频率都非常之高,需设立独立的纳税会计机构和配备专门的纳税会计人员,专门行使涉税经济业务核算及纳税筹划职能。

第9篇: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财务管理;税收政策;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涉及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遵守税法为前提条件,通过使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相关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等具体法律法规条文内容,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的旨在调整纳税时间、优化纳税机构、减少纳税金额,以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谋划和对策。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经营行为和会计账务处理等方式完成税务行为,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企业经济效益和价值最大化。税收制度是国家实现财富再分配的主要手段,税收法律法规是国家进行财富分配的工具。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虽有不同,但都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作为一个独立经济组织的企业,从开始成立经营之日起就必须要向国家缴纳各种税金,承担纳税人的义务。企业的纳税人身份是不能改变的,因此,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做好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作为合法经营的企业,照章纳税,完成企业的经济和社会责任是必需的、不能选择的。但何时纳税、缴纳多少税金,相当程度上来说却可以由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在有些情况下企业缴纳什么税种,企业也都是有很大的选择余地。

一、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

1.税务筹收认识不足,缺乏筹划主动性。目前由于国家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原因,我国存在国家对企业重复课税的现象。据初步统计,我国企业上缴税款占税前利润的70%,收费项目有375种。而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受投资主体和企业管理制度的影响,对企业税务筹划没有紧迫感,缺乏理性认知,企业管理者往往本身具有政府官员的身份概念,将税务筹划和偷漏税行为相互混淆,最终导致对税务筹划采取审慎态度。而对于数量众多的中小微企业来说,同样由于国家政策的影响,在创业和发展初期,盲目地追求减税和免税,同时财务管理制度薄弱,账目混乱,虽有避税意识,但不具备税务筹划意识和理念,最终陷入偷税漏税的结局。

2.税务筹划尚未上升到价值创造的高度。虽然当前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十分沉重,但大部分企业很少能够把税务成本作为业务决策的考虑要素。企业在管理上重点考虑的是市场、产品、客户。财务管理虽然也是重要考虑内容,但主要也是考虑生产成本控制及投融资成本和收益。因此,税务筹划的地位依然较低,对税务筹划对控制成本、影响利润的空间认识不足,很多企业过多围绕在税收优惠政策和抵扣标准进行筹划。

3.筹划着眼点错位,引发涉税风险隐患。从当前部分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看:一是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把握不到位。很多企业在税务筹划时不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从法理的角度说,并不是什么税种都可以筹划,不是所有税基内容都可以筹划。二是税务筹划呈现很大的随意性和任意性,时机和环节把握不到位。

二、税务筹划的着眼点

1.税务筹划的重点。在税务筹划前,企业要根据自己的性质和规模准确定位,然后对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对号入座,找准适合自己的“如何享受最低的税率,怎样使税基最小”的税务筹划的思路。要知道,不同企业、不同税种对应的筹划重点是存在较大差别的。比如2012年国家将继续落实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各项政策。实施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这一政策导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应该及时筹划,将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和制度向政策对接,合理合法地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实现减负增收的目的。房产税的筹划思路重点在于税基减少,筹划重点在于可辨认和可识别的固定资产或各类代垫费用在同一经济事务中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分离,达到降低自有房产入账价值或账面租金收入。另外,税务筹划的重点不宜沉迷优惠政策和抵扣标准等条款。很多企业过度地减少税费的缴交,虽然获得了短期的利益,但这种行为掩盖了企业发展的真实情况,不能体现企业的综合实力,在以后获得政府政策扶持、金融机构融资方面将大受影响,失去发展壮大的机会,反而得不偿失。

2.税务筹划的时机和环节。事先筹划、事中安排、事后总结,最终达到筹划目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应当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系统性工作。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纳税义务已经形成,那么任何试图改变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的努力最终都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是不足取的。因而,对纳税义务的超前筹划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进行税务筹划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是尚未形成纳税义务的时候进行,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收人未取得时先做好筹好安排。诸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时、预算编制时、业务谈判时、费用先批后用审批时等经济事项执行之前筹划安排。

三、税务筹划的成功基础

一个成功的税务筹划案例必然有许多的成功因子,诸如时间、空间、筹划思路和筹划技巧等等,但都离不开税务筹划人员的丰富知识、信息的敏感触觉以及部门协调有序的合作。因而,信息知识、部门协作是税务筹划成功的先决影响因子,是成功的必要基础。

1.审时度势,深入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税务筹划必须建立在对筹划期对国家相关政策的把握上。例如,2011年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2年要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这一主题已经确定了2012年国家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总体方向,作为企业就应该敏锐地把握2012年国家的政策方向。财政部随后宣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我国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针对这种形势,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产业、经营规模作出顺应政策形势的相应方案,这样就有更大的主动性,取得筹划的效果。

2.加强法律、税务知识信息的积累和研究。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因此需要多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该把税务筹划当作一门交叉性、前瞻性学科来对待。企业在税务筹划立项时,首先要使用统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要筹划的税务内容进行分析,确定具体筹划方向。还要运用数学方法和管理学的理论制定筹划过程。在筹划具体实施过程中运用税收知识、会计知识等其他方面的知识,以确保税务筹划的过程管理。不仅要搜集现实的、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与进行税务筹划有关的、确切的信息资料,还要搜集未来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与进行税务筹划有关的、不确切的信息资料。因此,丰富的税收、会计和管理知识以及准确、及时的内外部各类信息是税务筹划的成功保障。为此,财务人员要不断丰富并强化自身财会、税务、企管等知识,要主动了解宏观形势、外部市场、法律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增强形势和信息的敏感性。

3.部门协作是成功关键。众所周知,一家企业都是由生产、销售、管理、保障等多部门组成的,成本费用是企业运行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考虑的,企业各组织部门则都担当着费用的承载主体。税务筹划最终都要落实到费用上,体现在成本中,因此不能离开费用活动而孤立地运作。企业必须使各部门明确,他们都是税收筹划的参与者,部门之间只有密切协作才能保证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正常运行。在企业中,往往是财务部门对部门协作配合的重要意义认识的比较透彻,而非财务部门则往往把税务筹划但做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自己部门无关。为此,财务人员要加强税务筹划的价值创造意义和税务风险的价值损失概念宣传,灌输税务筹划的部门协作重要性;还要加强费用先批后用制、库存物资管理办法、资本性支出管理办法等费用作业的流程化、标准化制度建设,引导部门主动协作并配合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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