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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精选(九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第1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加快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战略目标,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创新机制,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方便快捷,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在全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与医疗保险无缝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健全制度,完善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切实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和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将其他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中大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科学确定救助方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各类对象,经审核备案后直接纳入医疗救助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救助对象100%纳入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合理制定补助方案。各地要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结合当地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定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向患大病的救助对象倾斜。救助的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对象类型实行不同比例补助,补助比例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的30%。

(四)完善救助服务内容。要根据救助对象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住院救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癌症、透析、放化疗等)、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等诊疗项目统筹兼顾。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行医疗补偿、医疗救助与个人自付“一单清”的结算服务。

三、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便民快捷的救急作用

(一)建立同步结算平台。民政部门应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加强与城镇医保、新农合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协调与配合,申请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医保、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医疗救助管理结算模块和日常运行维护。医疗救助对象每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即实行救助补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

(二)健全基金结算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基金预拨核拨和结算机制。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从财政专户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当地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代为与医疗机构结算,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基金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民政、财政部门定期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结算。

(三)实行便捷就医程序。按照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进程要求,同步推行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实行住院、普通门诊、特殊门诊、长期用药等统筹兼顾的医疗救助。救治对象确需转至辖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凭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关规定出具的转诊证明,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备案。对突发急重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救助对象,按规定程序进行救助。

四、加大投入,完善医疗救助基金规范使用与监管制度

(一)多渠道筹集救助基金。各级政府要强化主导责任,切实注重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救助资金筹资机制。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残联和工会扶助基金、社会捐赠等渠道,增加医疗救助投入,扩大基金规模。要建立稳定的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和增长机制。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二)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并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及时办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预拨、核拨与结算的基础工作。

(三)加强监管,控制不合理支出。各级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各地累计结余基金总额不得超出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并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对基金结余超出规定的,省将根据使用情况予以减拨或停拨省级补助资金。

五、加强领导,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开展

第2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推进我县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二是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患重大疾病在乡镇级(含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无力筹措正常医疗费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贫困居民。主要对象是: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居民(含在职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较重的家庭特别困难人员。

﹙三)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中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和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四)经县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

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伤害的人员不在救助对象范围内。

三、救助方式

(一)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免缴参保费个人部分。非低保对象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额资助参合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县定点医院门诊治病,凭《*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免交普通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40%。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二)城乡医疗救助以医后救助为主,医前救助为辅。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凭医院首次出具的原始医疗诊断书、病历、医院检查记录、医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费用证明、村(居)委会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给予一定金额的医前救助。同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医后救助是对患有指定病种对象的住院治疗总费用中,扣除相关费用的10%—30%给予救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不执行重复累计计算,即下一次救助时间的住院医疗费用应从上一次救助之后起算。救助限额的调整,由县民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提出具体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救助标准

(一)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1.城市医疗救助中,下列费用不列入救助费用比例范围: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用A表示);②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用B表示);③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用C表示);④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用D表示);⑤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用E表示);⑥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用F表示)。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人员,一次性住院医药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住院医药费20%—3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计算公式为:

(总住院医疗费用-B-D-E-F-1000)×(20%—30%)=救助金≤3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生活困难对象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住院医药费一次性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核定住院医药费10%—2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

计算公式为:

(总住院医疗费用-A-B-C-D-E-F-1000)×(10%—20%)=救助金≤3000元。

4.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孤老(无儿无女)和孤儿,住院医药费一次性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当年累计*00元以上的,给予住院医药费40%—5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计算公式为:

(总住院医疗费用-A-B-C-D-E-F-1000)×(40%—50%)=救助金≤5000元。

(二)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给予(住院金额-新合报销数-商业保险赔付数)×(20%-30%)的医疗救助,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特殊病、慢性病种救助标准。

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门认定的特殊病、慢性病种的人员,经民政部门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后,根据其困难程度,救助比例可适当提高5%-10%,但城市低保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0.8万元。

五、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按属地管理,一年内不准超过二次申请的原则,由患者在医疗终结(或出院)后6个月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④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互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

(二)初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初审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进行核实、登记后成立由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符合条件的,由申请对象填写《*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审批表》一式二份,村(居)委会作出书面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逐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核实情况不符合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复核审批。由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适当进行抽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核定其救助标准,签署审批意见。患者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由县民政局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乡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发生额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及时核拨,县民政局批准后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办理并发放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手中。

六、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救助基金的筹集。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上级补助、同级财政预算拨款、发行专项、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二)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封闭管理。由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1.县民政局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和指导乡镇做好医疗救助申报和政策宣传工作。

2.县财政局要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确保资金的核拨到位。

3.县卫生部门要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好的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医疗机构遵守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提供患者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咨询和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医疗救助投诉受理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咨询和电话投诉等事宜。

第3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证制度的有关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切实协助城乡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

二、总体目标

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增强救助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上街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

(二)救助内容

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参保(合)救助。资助乡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

不限定病种。2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

(三)救助规范

享受相关待遇。1全额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2对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照5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1万元。

或者虽然有法定扶养义务人却无扶养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3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乡村低保对象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照8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2万元。如有特殊困难的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四)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城乡低保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供其个人相关信息,2救助对象入院两天内。经区民政局确定救助比例后,依照救助规范,为救助对象垫付相应的住院治疗费用;

区民政局核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救助对象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3救助对象出院后两周内。

救助方式不局限于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区民政部门和定点医院许可,4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殊救助对象。可以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向所在社区(村)提出救助申请、经镇办调查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按规定救助规范进行救助。

四、资金筹集

资金主要来源是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一)区财政按照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100元的规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五、救助资金管理

纳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专项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卫生保健和体检。医疗救助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部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置。

六、医疗服务

确定上街区人民医院、上街区峡窝镇卫生院为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区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相关内容的协议,本着方便就医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如违反相关规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民政部门不予核拨超范围的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办实。

第4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过大难以承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三、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股骨头坏死等;

(二)重症慢性病。包括:Ⅱ期以上高血压、Ⅱ期以上心脏病及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代偿期肝硬化、椎间盘突出、慢性阻塞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肾炎、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支气管扩张、急性胰腺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三)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规定范围内大病病种的,持新农合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单,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0元定额救助。家庭特别困难,无法承担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的,可以进行年度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规定范围内重症慢性病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一制度,同一标准;

(四)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因大病住院,其个人承担部分可根据实际财力状况全额进行救助。

五、救助办法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按不低于30元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持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可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症慢性病,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持当年度日常门诊看病发票,可以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四)积极探索由单一救助向综合性健康服务转变的医疗救助工作新形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社会救助工作,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理念的不断转变,由单一的以治病为主的社会救助方式向健康预防等日常服务改变,由过去围绕病患的事后救助、事中救助、事前救助向保健与救助相结合的健康服务、正常救助和临时帮助的综合性救助方式转变,具体转变方式如下:

1、健康服务:选定县中医院作为县城乡医疗救助的专业医疗服务机构,免费对五保户、城镇低保“三无”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定期进行体检,逐个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健康档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病种经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实行住院治疗,先行垫付。根据新农合、医保报销补偿有关规定以及医疗救助比例,实行大病病种医疗费限额控制,然后由中医院分别与卫生局新农合办公室、劳动局医保中心和县民政局低保局结算医药费,通过县民政局审核把关,由县财政将个人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打入县中医院帐户中的患者帐户,减少中间环节。通过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健康档案的建立、完善,逐步扩大到全县入院五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形成覆盖全县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健体系。

2、正常救助:在县内其他医疗定点医院以及在县外医院救治,只要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均按正常救助程序,凭县级以上医疗诊断病历及医疗费用结算单予以救助;

3、事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的大病病种,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以实行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事前定额救助;

4、临时救助:对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常见病、重症慢性病,凭县级以上医疗诊断病历,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定额救助或采用救助卡的形式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结算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情况及时上报县财政局,按资金管理程序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城乡困难群众患国家规定的大病病种或重症慢性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需转院治疗的,须经县级医院出具证明。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县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民政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九、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民政局、财政局不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六)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七)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第5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县县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我县困难群体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原则;坚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的原则。

三、医疗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为社会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四、救助范围和标准

1、救助范围。大病医疗救助主要是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中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脑中风;精神分裂症;严重的意外创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血液病;重度股骨头坏死;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且经县政府认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而本人无力负担的。

2、救助方式与标准。(1)事后救助: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部分或单位报销及赔偿部分之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城市低保对象累计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累计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按其自负部分金额的20%予以救助,救助上限城市常补低保对象为8000元/年、非常补对象为6000元/年,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为6000元/年。(2)事前救助:对因经济困难无力首付住院入院费的符合救助范围的对象,依据医院的疾病诊断书事先给予1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事前医疗救助金。

五、救助程序

1、申请。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事前救助对象不需提供)、医疗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需提供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等。

2、初审。乡镇民政所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村(居)务栏公示七天,公示无疑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乡镇委托村(居)委会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额进行公示。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和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六、救助款的发放

1、救助款坚持一次性发放,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救助款由县民政局或乡镇民政所以现金或银行、邮局发放形式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七、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是:(1)中央、省、市民政部门下拨资金;(2)县级财政投入;(3)每年从福利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4)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5)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县设立“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以上各种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6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过大难以承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三、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股骨头坏死等;

(二)重症慢性病。包括:Ⅱ期以上高血压、Ⅱ期以上心脏病及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代偿期肝硬化、椎间盘突出、慢性阻塞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肾炎、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支气管扩张、急性胰腺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三)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规定范围内大病病种的,持新农合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单,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0元定额救助。家庭特别困难,无法承担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的,可以进行年度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规定范围内重症慢性病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一制度,同一标准;

(四)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因大病住院,其个人承担部分可根据实际财力状况全额进行救助。

五、救助办法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按不低于30元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持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可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症慢性病,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持当年度日常门诊看病发票,可以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四)积极探索由单一救助向综合性健康服务转变的医疗救助工作新形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社会救助工作,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理念的不断转变,由单一的以治病为主的社会救助方式向健康预防等日常服务改变,由过去围绕病患的事后救助、事中救助、事前救助向保健与救助相结合的健康服务、正常救助和临时帮助的综合性救助方式转变,具体转变方式如下:

1、健康服务:选定县中医院作为县城乡医疗救助的专业医疗服务机构,免费对五保户、城镇低保“三无”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定期进行体检,逐个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健康档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病种经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实行住院治疗,先行垫付。根据新农合、医保报销补偿有关规定以及医疗救助比例,实行大病病种医疗费限额控制,然后由中医院分别与卫生局新农合办公室、劳动局医保中心和县民政局低保局结算医药费,通过县民政局审核把关,由县财政将个人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打入县中医院帐户中的患者帐户,减少中间环节。通过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健康档案的建立、完善,逐步扩大到全县入院五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形成覆盖全县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健体系。

2、正常救助:在县内其他医疗定点医院以及在县外医院救治,只要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均按正常救助程序,凭县级以上医疗诊断病历及医疗费用结算单予以救助;

3、事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的大病病种,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以实行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事前定额救助;

4、临时救助:对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常见病、重症慢性病,凭县级以上医疗诊断病历,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定额救助或采用救助卡的形式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结算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将审批情况及时上报县财政局,按资金管理程序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城乡困难群众患国家规定的大病病种或重症慢性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需转院治疗的,须经县级医院出具证明。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县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民政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九、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民政局、财政局不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六)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七)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重症慢性病病种及诊断标准包括:

1、高血压Ⅱ期以上诊断标准:血压在160/100mmHg以上,症见:出现左心衰竭;肾功能衰竭;眼底出血或渗出,有或无视神经水肿。辅助检查可见有:左心室肥大;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变窄;蛋白尿和血浆肌酐浓度升高等。

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期以上诊断标准:心衰:症见:呼吸困难、咳嗽、心悸、乏力、心脏浊音扩大、紫绀、体力活动受限;X线见:肺淤血、心影增大。

风心:症见:呼吸困难、咯血、咳嗽、肺淤血或肺水肿;心电图P波增宽;X线见:左心室和左心房增大。

冠心:症见:胸痛、心衰、心率失常;心电图T波倒置。

3、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诊断标准:症见:“三多一少”,即多尿、多饮、多食及体重减轻。空腹血糖>7.0mmo1/L,饮食控制无效,或伴有酮血症及皮肤、泌尿系统感染或其他组织炎症等。

4、慢性活动性肝炎诊断标准:病程一年以上,可见面色晦暗而黝黑、食欲减退、乏力、腹胀、肝痛、低热、腹水,血清谷丙转氨酶持续或反复升高(>100),ⅠgG明显增高等。

5、代偿期肝硬化诊断标准:有病毒性肝炎、长期饮酒等有关病史,有肝功能减退及门静脉高压的临床表现,肝脏质地坚硬有结节感,肝功能有阳性表现。

6、椎间盘突出诊断标准:腰部及下肢放射性疼痛、麻木;腰椎曲度改变;腰椎旁有压痛、叩击痛同时向下肢放射;下肢肌肉萎缩感觉异常;感觉障碍;直腿抬高试验及加强试验阳性,区颈实验阳性。

7、慢性阻塞肺气肿及肺心病诊断标准:症见:肺胸原发疾病,肺动脉高压和右心室肥大,长期咳嗽、咯痰、气短,有肺气肿体征,常有干、湿罗音,急性期可见呼吸困难、紫绀、心率增快,甚至出现右心衰竭或肺水肿,心电图可见肺型P波。

8、慢性肾炎诊断标准:凡尿化验异常(蛋白尿、血尿、管型尿)、水肿及高血压病史达一年以上,无论有无肾功能损害均应考虑此病。

9、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诊断标准:有既往急性盆腔炎病史,下肢持续隐痛、胀痛,活动或后加重,伴腰酸、乏力、阴道分泌物多;妇检:阴道分泌物多,宫颈举痛,宫体稍大,压痛阳性,附件区增粗、增厚,有时可触及积液。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标准:①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以上(每天),病程至少6周;②有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至少6周;③对称性关节肿执照6周;④腕、掌指、近指关节肿至少6周;⑤有皮下结节;⑥手X线摄片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的狭窄);⑦类风湿因子阳性。上述7项中有4项符合即可诊断。

11、癫痫诊断标准:典型病史;脑电图有痫性活动。

12、肝豆状核变诊断标准:儿童或青年人发生的震颤、肌强直、不自主运动,精神异常或原因不明的肝硬化均应考虑此病,若发现K-F环则可确诊。

13、帕金森氏病诊断标准:症见:典型的震颤、强直,黄种步态,“面具脸”,运动减少,躯干俯屈及行走时上肢无前后摆动姿势等症状。

14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标准:颧部红斑,盘装红斑,光过敏,口腔溃疡,关节炎,浆膜炎,肾脏病变,神经系统病变,血液系统异常,免疫学异常,抗核抗体阳性,在上述症状中有≥4项阳性即可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

15、支气管扩张诊断标准:慢性咳嗽,大量浓痰,反复咯血,肺部固定而持久的湿性罗音,X线有肺纹理改变。

第7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特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特困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城镇救助对象

1.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城镇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城镇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镇低保标准但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二)农村救助对象

1.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人员(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

2.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三、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血管意外;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其它经领导小组研究可予以救助的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起付线: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

城市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低保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其他城镇低保人员为1500元,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6元/月,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90元/月,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为3500元。农村救助对象中五保户不设起付线,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为1000元,其他因患大病、重病致贫的人员为3000元。

(二)救助比例: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适当比例支付大病医疗救助经费。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0-100%。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为实际支付的20-50%。因大病致贫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20%。但对城镇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8000元,对农村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4000元,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中的常见病患者救助不超过1500元。

对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低保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考虑到其家庭的特殊困难,经县民政部门同意可给予事前一次性定额救助。

五、救助办法

(一)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参加医疗保障,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比照省财政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按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二)在资金许可的条件下,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地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定点医院医疗诊断书、住院费用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经社区(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报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救助对象患病进行治疗,由县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进行治疗,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民政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九、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第8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特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特困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城镇救助对象

1.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城镇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城镇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镇低保标准但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二)农村救助对象

1.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人员(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

2.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三、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血管意外;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其它经领导小组研究可予以救助的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起付线: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

城市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低保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其他城镇低保人员为1500元,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6元/月,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90元/月,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为3500元。农村救助对象中五保户不设起付线,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为1000元,其他因患大病、重病致贫的人员为3000元。

(二)救助比例: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适当比例支付大病医疗救助经费。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0-100%。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为实际支付的20-50%。因大病致贫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20%。但对城镇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8000元,对农村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4000元,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中的常见病患者救助不超过1500元。

对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低保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考虑到其家庭的特殊困难,经县民政部门同意可给予事前一次性定额救助。

五、救助办法

(一)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参加医疗保障,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比照省财政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按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二)在资金许可的条件下,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地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定点医院医疗诊断书、住院费用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经社区(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报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救助对象患病进行治疗,由县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进行治疗,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民政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九、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第9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全力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兜底作用,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年医疗救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

(四)以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为重点,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分类施救;

(五)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000元-30000元的下列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不受此金额限制):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老年人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五)弃婴、流浪乞讨人员等县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给予医疗救助

1、参与而染上性病的;

2、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有赔偿义务的;

3、酗酒、斗殴、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

4、已得到其它部门(残联、工伤保险办、保险公司)补偿的;

5、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医院就诊的。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弃婴、流浪乞讨人员,经医保、合疗报销后,剩余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经医保、合疗报销后,剩余自付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3、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经医保、合疗报销后,剩余自付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门诊(日常)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日常门诊、购药个人自付费用,给予500元/人.年的限额救助;城镇“三无”人员,日常门诊、购药个人自付费用,给予1000元/人.年的限额救助。

2、城乡低保和其它对象中患有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并发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精神分裂症、心脑血管疾病康复期等疾病,经医保、合疗认定,需门诊治疗﹙日常用药﹚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给予1000元/人.年的限额门诊(日常)救助。

对其它一些未纳入医保、合疗,但门诊治疗(日常用药)支出较大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由民政部门组织卫生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确认后,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3、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等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根据所属救助对象类别,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4、县综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县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弃婴在县综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县中心敬老院定点医院日常门诊、购药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三)资助参合(参保)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个人应缴纳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第五条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救助办理程序

第六条住院救助办理程序

(一)定点医院救助办理程序

1、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出院结算时,分别持五保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在救助窗口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定点医院实时结算,县民政局与定点医院按季度结算。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住院治疗由县综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负责办理住院、出院等手续。同时,参照以上程序在救助窗口直接办理医疗救助。

2、重点优抚对象、其他救助对象,在医前向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提供优抚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合作银行账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填注审核意见上报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申请救助对象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由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救助窗口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定点医院实时结算,县民政局与定点医院按季度结算。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二)非定点医院救助办理程序

救助对象出院后,向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合作银行账户,医保、合疗签字盖章的支付凭证。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录入系统,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通过合作银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县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由县中心敬老院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医保、合疗签字盖章的支付凭证。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录入系统,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进行集中审批,符合条件的,县财政拨付县中心敬老院予以支付。县综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弃婴、流浪乞讨人员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中路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五保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医保、合疗签字盖章的支付凭证。中路社区服务中心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录入系统,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进行集中审批,符合条件的,县财政拨付县综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予以支付。

第七条定额门诊(日常)、特殊慢性疾病救助办理程序

救助对象向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提供低保证、五保证、户口本或身份证、诊断证明及近期住院相关证明。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录入系统,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集中审批,向救助对象统一发放《县门诊救助卡》,救助对象持卡直接在定点医院(药店)门诊治疗、购药。结算时,定额内费用由医院(药店)垫付并直接减免。定点医院(药店)实时结算,县民政局与定点医院(药店)按季度结算。

县综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县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弃婴在县综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县中心敬老院定点医院日常门诊、购药个人自付费用的救助办理程序参照非定点医院救助办理程序进行。并将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分别拨付县综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县中心敬老院定点医院

第八条资助参合申请审批、程序

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于上年的前将资助参合参保对象录入系统上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于月底前将资金拨付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由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参合、参保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资金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第十条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拨付等业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财政局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定点医院(药店)或社会化发放机构。

第六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卫生、药监、人社、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一)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并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

(四)县药监局负责对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并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个人,在工作中有、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定点医院(药店)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卫生局和药监局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院(药店),经核实后,取消其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城乡居民,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县民政局每半年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分镇(农业园区、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