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

食品安全措施建议精选(九篇)

食品安全措施建议

第1篇: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

论文摘要:分析了WTO中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食品是我们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各大洲都曾卅现过一些因关于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疾病,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把食品安伞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由于食品贸易(比如说统一生产之后的异地销售),导致了食源性疾病更广泛的传播和暴发。另外,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也在客观上导致对食品的制作、运输、贮存提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食品安全与现代生活关系密切,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很有必要。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安全,是~个任何时代都会被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现代汉语词典》中,“安全”一词的含义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卅事故。孟德斯鸠在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中讲到,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食品安全对人类而言,是一个|卜分重要的问题。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同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定义: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笔者认为,对于食品安全,不同的研究领域有着不同的表述。从卫生角度而言,可以认为是食品应不包含有会引起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因素;从法律角度,可表述为食品在各个环节(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消费等)符合周家所规定的标准或要求。由此可以看,食品安全涉及到很多方面,它既包括生产安全、销售安全、经营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等。毫无疑问,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食品安全的法律属性是最明显的,而各国政府和同际社会对其进行规制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性。

二、《SPS协定》解析

由于对食品安全问题科学认识的不断提高,国际问的食品贸易不断增长,导致了食品安全方面贸易壁垒的不断增多。WTO为了规制食品贸易壁垒,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了规制国家间食品贸易的

(一)《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sPs协定》是世界各国为了维护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以及保护本国动植物的安全,对进口产品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标准的措施。该议由引言、正文和附件二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全面阐述了实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协议的宗旨,即:保证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背离现有的科学证据,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期望通过建立一个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来指导各成员方对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将卫生检疫措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正文共l4条46项,包括:总则、基本权利与义务、协调一致、同等对待、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使用地区的条件、透明度、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和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最后条款。CsPS协定》的正文中体现了其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制的主要内容。i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定义,规定了正文中所涉及的主要的关键词的定义解释。附件2: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的透明度。附件3: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二)《sPs协定》的要点分析

1.“以科学为依据”实施相关措施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此项规则并非是某个条款所规定的,它是相关联的若干条款一起组成的规则体系。(sPs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要保证任何相关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是不能实施有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或者已经实施的情况下要停止实施。此规则还涉及fl~CsPS协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成员国要采取相关措施的前提是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处处体现了科学性。也就是说,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得科学的数据结果时,成员方是不应该采取相关措施的。但是,CsPs协定》中有一条是对第2条第2款的补充或者说是例外,即第5条第7款。此条款规定,各成员采用的维持临时卫生检疫措施所要遵循的条件是:第一,成员方是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第二,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第二,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第四,各成员方应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从中不难看出,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相互联系,而且是同时被使用。也就是说,某一成员国要实施第5条第7款所规定的临时措施,这四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2.成员国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才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sPs协定》附件中对风险评估作了准确的定义: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可能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传人、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霉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植物的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协议第5条则列明了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应该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其次,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再次,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以防止这种风险时,应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人、定居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1:3成员领土上控制或根除病虫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有关实际开支。总的来说,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在制定和维持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同时应确保此类措施不比要获取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有贸易限制性。

3.非歧视性原则

《sPs协定》序言第1段规定: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方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协议第2条基本权利与义务第3款规定:各成员方应不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非歧视原则没有在(sPs协定》的文本中以专章专节的形式规定,它散见于某些条款中,但是它的原则性地位是毋庸置疑的。此项原则在WTO体制下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阻止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而食品贸易占国际贸易非常大的比重,所以在食品贸易领域实现非歧视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将大大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三、我国实施《sPs协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2篇: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

这次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__年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部署今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出席今天会议的领导同志有:县委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县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位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分管副镇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今天的会议的主要日程有三项:一是传达全省、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县政府与各乡镇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三是请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讲话。

这次会议时间紧、任务重,请同志们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注意维持会场秩序,聚精会神地把会议开好。

现在,我们开会。

会议进行第一项:

请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同志传达全省、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进行第二项: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定20__年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现在继续开会;

会议进行第三项:

请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作重要讲话,请大家欢迎。

同志们:

以上传达学习了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定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赵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内涵深刻,指导性、针对性都很强,总结工作实事求是,任务安排措施具体,是今年全县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结合本系统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__年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印发了《沂南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与会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抓好落实。

关于这次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将这次会议精神抓紧向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研究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今年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措施,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深刻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牢记使命,全力以赴做好今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要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紧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工作措施,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注重实效,切忌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进一步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基础条件、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规范化建设工程,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办大案要案,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放心,推进全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三、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要根据赵书记讲话要求,抓紧研究落实具体实施方案,脚踏实地,抓好落实,确保今年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3篇: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

欧盟各国公众对食品的安全和质量特别关心,尤其是在疯牛病(BSE)和二垩英等事件后。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对质量是欧盟的一个重要的职责,在过去的四十年里,欧盟已制定出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标准和监测规范,以保证食品尽可能安全和富有风味。欧盟也参与到了从农场到工厂再到餐桌的食品生产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和所实施的每项具体措施中,以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当然,欧盟的一些标准和规范有的是由食品行业自己推行的,有一些是由各成员国完成的,其它的是由欧盟及其所属的专门机构和组织实施的,但是欧盟委员会在保证各成员国同等地实施有关标准方面负有全面的责任。

二、共同农业政策(CAP)的变化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重点已由数量方面转向质量方面,欧盟通过其共同农业政策,鼓励农民生产高质量的农产品。为此,共同农业政策已经做了调整,以更好地反映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共同农业政策初创时,保障农产品供给和保证农民的收入是其主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工具就是价格支持。但价格支持也招来了“鼓励农民无节制地扩大生产,而不考虑产品的质量”的批评。当然,这些批评也有些夸张,事实上,共同农业政策提出了许多激励性措施以鼓励农民改善其产品质量。

根据欧盟的农村发展政策,农民可以通过改善产品质量获得额外的奖励。欧盟的农村发展计划有一个特别基金,该基金帮助农民改善产品的质量、促进产品的销售,进而保证农民从消费者那里得到一个更好的价格。欧盟对于特殊小气候下生产的产品的市场开发也有专门的基金,特别是对那些消费者认可的有地区特色的产品。欧盟通过其“标签计划”向农民提供帮助,以保证消费者了解食品生产的地区和方法。

三、食品安全和质量立法

食品安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食品中不应含有有害的或不受欢迎的微生物、化学物质或其它物质,这方面相对容易按照客观的标准进行评估;另一方面是食品应该满足消费者在风味和其它主观标准等方面的期望。欧盟的食品质量立法就是要体现这两个方面。

在食品安全法规方面,欧盟有其大量的立法,应用于食品、添加剂、维生素、矿物盐和所有在制造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其它物质。仅就有关兽医控制方面的立法就有11项。欧盟有权决定什么产品许可用作食品生产的原料,以及这些物质残留在食物中是否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其中列出了兽药、杀虫剂、添加剂和病原体等物质。

在食品质量和风味方面,欧盟实施了一些有利于保证食品多样化和可靠性的政策。在过去,欧盟曾试图对一些基本食品的成分做出规定,但由于各个成员国在饮食传统方面的多元性,应用于全欧盟的单一的规定被证明是很难达成一致的。现在欧盟通过实施其标签政策,告诉消费者产品的产地,以使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的偏好选择购买。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欧盟农业生产的多样性并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

四、欧盟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与食品安全监测

(一)严禁疾病的扩散

动物卫生是FVO的重要的责任领域之一。一旦在欧盟爆发传染性疾病,欧盟委员会就会对受感染的国家的动物运输颁布禁令。在疯牛病爆发的时候,欧盟禁止英国和葡萄牙的活畜出口以阻止疾病的扩散。FVO经常会应招进行紧急检验以评估现场事态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FVO还对植物源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特别是要对水果和蔬菜中杀虫剂残留进行监测,以确保生产者按照有关的标准进行生产。

在过去几年里,基于FVO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很多,包括对美国的鸡肉进口的禁令,因为美国对鸡肉的食品安全控制达不到欧盟的标准。一些欧盟国家甚至因为在疯牛病危机时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被告上法庭。在检验员发现非欧盟国家食品安全控制中存在缺陷时,FVO同时负责促使这些国家改善对食物中兽药和其它污染物的监测。

(二)提交独立的科学建议

欧盟制定有关食品的政策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独立的科学建议。如果欧盟准备做出适当的决策来保护公众健康,那么决策建议必须是来自本领域内最优秀的专家,并且必须完全公平而不受政治的干预。为了获得这些建议,欧盟成立了9个科学委员会,任命了131个相关领域的顶级专家,由他们来提供所有有关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卫生方面的建议。这些科学委员会的工作由科学指导委员会来协调,该科学指导委员会只要通报一声,就可自行成立专门委员会来对紧急问题做出反应。

(三)在食品安全受到威胁时发出警报

欧盟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工具之一是其快速警报系统。不管在什么时候,一个国家发生了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性疾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这个国家就必须迅速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这使得欧盟委员会能够尽快地对形势做出分析,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如停止出口、禁止成员国国内的动物运输以阻止疾病的扩散,或下达把产品从超市的货架上撤出的命令。在任何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解除之前,FVO的检验员都要进行检查,以确保局势得到了控制。

在近年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综合性建议书中,欧盟还在对其食品安全体系进行检查,以便进一步改善其工作。

五、消费者与食品安全和质量

在最近几年里,一直存在着与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有关的恐惧,欧盟委员会近年所作的民意调查发现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最大的忧虑。这些结论促使欧盟委员会发起了消费者健康和食品安全运动。这个运动的目的是告诉消费者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最基本的知识,使公众注意到他们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强化消费者组织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对公众的告诫作用。实施这一运动的有关组织还提供食品卫生、厨房清洁、食品储存温度、特定肉类的烹调时间和温度等方面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还提供现行食品安全法规,鼓励人们食用平衡的膳食。瑞典的创意是一个小怪物引路参观“可怕的厨房”,借此说明在家里存在的卫生风险。“可怕厨房”被印在快餐链上的600万个盘垫上,使得这个运动的目的能够为最初的目标人群,即青少年所了解。

通过这个运动,欧盟试图向消费者说明欧盟当局和各成员国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同时也强调了公众所起的关键作用。如果消费者不能遵守一些基本的卫生规则的话,如生熟分开、对鸡肉和蛋类等食品必须烹饪足够长的时间等,那么从农场到超市货架各环节为保证食品安全所采取的所有措施都不会有作用。

六、食品安全和质量与国际贸易

欧盟是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世贸组织(WTO)的成员国。在WTO法律中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议”(SPS),这个协议授权各成员国,在科学证据表明允许某些进口产品上市会给其居民带来危险时,该国可采取行动以保护其公众的健康。在新一轮全球贸易协议谈判中,欧盟的首要目标仍然是尽可能保持最高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水平。欧盟也赞成WTO知识产权协议能够保护原产地标识和地理标识,从而便利有地方特点的、高质量产品的销售。

七、采用新技术与食品安全控制

生物技术使人类有能力控制生物的基因结构以改善它们的某些特点。这为未来提供了巨大的机会。技术的进步能够增强作物对害虫的抵抗力,从而提高了生产力,也能够改善食物的营养价值。但是,普通大众对这些新技术已经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警惕。这就是为什么欧盟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以保证这些新的食品与那些传统品种一样安全。欧盟实施了严格的标签制度,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哪些食品含有的成分是使用生物技术生产的。

为了向消费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关于食品和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生物产品的信息,欧盟已就实施严格的标签制度达成一致。包含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标出。只要食品或食品成分的特点与传统食品和食品成分不同,即使只是由转基因生物演化而来的产品也必须在标签上标明。转基因DNA或蛋白质的含量可以作为这种不同的一个指标列在标签上。如果产品没有转基因生物成分,生产者可以在标签上标明。

第4篇: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

近些年来,虽然我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面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以及《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此背景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8月31日第98号令,公布并正式实施了我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是我国政府重视食品安全的又_项重要举措。但从这几年的情况看,对该规定的落实还有许多亟待改进和加强的地方。

关于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并采取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食品危害的制度。

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恶性事件的发生,先后建立了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特别是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已成为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以美国为例,食品召回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依照FSIS(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和FDA(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要求,依据《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等法律,来进行操作,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而没有代替企业做决策,很好地鼓励了企业的自律行为。落实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因为在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质量问题处理等环节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和地位的不对称,而由政府对缺陷食品召回进行管理具有社会成本低、主动性强、管理覆盖面广、介入时间快、方式灵活多样等特点,除行政惩戒外,还可起到监督、促进等作用。因此在缺陷食品的召回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的建设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判定是否是问题食品的依据。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是CAC它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对237种食品的检测标准和41个卫生安全标准,其中包括农药、兽药残留物限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各种污染物限量标准,辐照污染标准,感官、品质检验标准,检测分析方法标准,取制样技术设备标准,以及检验数据的处理准则等。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还比较落后。发达国家标准平均3~5年修订一次,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平均标龄12年,二十几年没有修订的标准也有,标准老化问题突出。

建议由政府牵头对各部门已经制定的各种标准进行清理,在保证彼此协调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制定其负责范围内的标准体系,并根据食物系统的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不断调整标准体系。对食品中化学残留物的许可量、食品本身的标准、加工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检验性。同时加快采用国际质量标准体系的进程,缩短采标周期,努力建成以国家标准为主体,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相协调,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接轨的质量标准体系。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检测,投入巨资研制大型精密检测仪器,开发关键检测技术和快速检测方法,机构组织严密,手段先进,并且培养了大量具有很高专业技术水准的专家和检测人员。我国也应该增加财政拨款,培养专门人才,购置精密仪器,更新检测手段。同时还要通过责任制度保证检测和检查机构的公正性、权威性,保证食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

2、建立食品追溯制度

条码技术的发展为食品召回提供了技术基础,可以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环节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并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一旦食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些记录的标识对具体实体的历史、应用或位置进行回溯,准确地缩小食品安全问题的查找范围。现在我国已经启动了中国商品条码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对肉、蔬菜、水果、海产品等13个大类15万种产品信心进行了采集。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保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信息录入完整,不能因为某一个环节脱节而导致整个追溯体系的崩溃。这就需要政府强大的力量作保证。

3、食品召回的经费支持

食品召回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如告知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销毁费用等等。产品召回一旦发生,生产商将承担巨额召回费用。因此建议我国政府参考欧美国家的做法,由政府倡导实行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产品召回保险,使得卖方一—尤其是生产商在面对食品召回的突发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以正确的方式面对公众、政府乃至销售链中的各个环节,以最低的成本避免危机。

4、召回食品的无害化处理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处理进行记录,并上报市级质监部门。但经营者是否确实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是否对召回不安全食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这都缺乏更有力度的监督。因此建议对食品召回后的出路必须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安全食品经过改头换面后再次流入市场,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销毁或作其它无害化处理,而不能仅仅是上报一份处理记录。

5、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虽然对食品召回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规定还只是部门的规定,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位置,对不法厂商的惩罚力度也不够。比如,目前规定的最高惩罚额度为3万元,实践证明这种惩罚措施不能够有效遏制不法行为。因此,建议加大对拒绝召回企业的惩处。召回制度应该有足够的威慑力使得食品企业选择自律。建议引入英美法体系中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其除了“自主召回”产品以外,没有更好的选择。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产品召回法》,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从法制层面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使食品召回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5篇: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

一、工作制度

(一)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职责

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审议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要活动和专项整治;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辖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情况。

(二)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督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专项督查;协调有关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重要事项;筹备组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类会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

二、会议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2、会议内容: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审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单位工作协调会,研究协调专项工作。

(二)协调委员会联络员会议制度

1、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委员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为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科室负责人),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2、会议内容:研究落实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监管中的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要上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上述两种会议均须有专人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发送范围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三、案件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认真记录,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成员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处理。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协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及时做好组织和查处工作。

四、信息收集、及报告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成员单位传递。

(二)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名专职食品安全信息员(信息员由本单位指定),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报送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成员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制订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重要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工作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验计划及结果等。上述有关内容各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各成员单位每季度末必须单独报送一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全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检测结果和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和抽验结果等,信息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五、宣传培训制度

(一)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在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培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沂城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

主 任: 刘洪达

副主任: 程 悦

委 员: 刘宝军 张在营 段希运

牛 雍 马继艳 吴琳璘

郝长城 杜正磊 牛庆军

石立宝 韩 国 窦伟谭

刘 洋 张玉霞 张 波

于然龙 孟海鹏 铁新泉

王 磊 王 迪 田成友

段培公 公丽萍 王文田

王 伟 闵祥东 孔令军

韩 燕 武玉波 李秀杰

庄宿顺 江海洋 武善勇

第6篇: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

2007年10月18日下午,丁大卫市长在市政府513会议室主持召开十二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会议听取了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关于提高林木覆盖率的调研报告,通州市、海门市、启东市贯彻落实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关于提高林木覆盖率议题情况的汇报,市交通局关于全市高速公路绿化建设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植树造林的重要性,不断加大植树造林力度,确保如期达到全面小康指标的要求。会议听取了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关于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确定到“十一五”期末的规划建设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并落实有效措施抓紧推进各项工作。

会议研究了市政协《关于大力推进“三创三增”的建议案》和《关于抢抓大桥机遇,促进南通新一轮跨越发展的建议案》的办理要求。

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关于加快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送审稿)》。会议听取了全市公路桥梁建设管理运行情况汇报。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保障发展、保证安全的要求,加快桥梁建设、完善管养机制、确保桥梁质量。要确保重要道路、重要航道特别是通行大型客车公路的桥梁安全,一旦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会议传达了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听取了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报。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食品和与人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与安全紧密相连的产品为重点,进一步细化措施,强力推进,确保实现12个100%的整治目标。要将质量整治工作与培育品牌结合起来,建立与制造业体系相配套的完整的质量检测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产品检测检验中心,加快培育强化生产功能,进一步提升质量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会议听取了全市部署开展涉地问题系列专项行动的情况汇报,原则同意市国土局提出的意见并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会议要求,要高度重视涉地问题系列专项行动,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深入开展查纠,大力推进整改,确保我市涉地系列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确保顺利通过国家检查。要把这一过程变成更加自觉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变成更加自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过程,变成更加自觉执行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改善土地管理法治环境的过程。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第7篇: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

关键词:官方标准;私营标准;食品贸易;SPS协议;EurepGAP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1)05-0076-06

收稿日期:2010-11-01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的爆发,迫使各国政府加强国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并提高进口产品的卫生检疫措施,以控制食品安全和保证动植物健康,重塑消费者的信心。与此同时,一些私营企业和社会团体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亦制定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控制。为了防止各国的SPS(Sanitaryand Phytosanitary,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演化为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于1994年通过了SPS协议,用以规范各国食品、农产品贸易中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使用,从而使成员的官方标准进入规范化进程。遗憾的是,私营标准(Private Standard)目前仍是不受国际规则约束的灰色区域,而且随着私营标准的增多和影响增大,其对食品、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愈来愈大。私营标准范围广泛,且85%私营标准比官方标准严格(OECD,2006),这对发展中国家食品农产品出口带来严峻挑战。私营标准因而也成为发展中国家和SPS委员会的关注焦点。中国作为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食品农产品出口不但受阻于发达国家严格苛刻的官方标准,而且不断遭遇名义上自愿但事实上强制的私营标准的制约(如EurepGAP、BRC是果品蔬菜出口欧盟市场必须遵从的私营标准)。可见,对发达国家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的研究已成为中国食品农产品贸易不可回避的课题。然而,国内在这些方面的研究还非常欠缺,对私营标准的研究则刚刚起步。本文通过对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发展趋势及其与WTO规则间关系的研究,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应对国外的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扩大中国优势农产品出口提供理论依据。

一、官方标准与SPS协议

(一) 官方标准及发展趋势食品安全的官方标准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法规、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统计、取样和风险评估方法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对国境内的上市产品(包括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进行准人限制,以达到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的目的。政府采纳的国际标准也属于官方标准的范畴。官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准则,政府机关通过检验、检疫等手段督促所有上市产品满足政府官方标准的要求,否则产品将被退市,生产商和销售商遭受处罚。

目前,发达国家的官方标准,呈现出越来越严格的趋势,主要表现在:1.不断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规范和要求。如欧盟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提倡“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管理理念,要求食品生产标准化、过程透明化、产品追溯化,是对整个食品供应链控制最严厉的法规。2.不断延伸标准的控制范围和提高控制水平。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号称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药残禁用和控制标准,涵盖302种食品、799种农业化学品,检测项目也增至54782个,仅“暂定标准”一项就涉及到734种农业化学品、51392个限量标准、264种食品、农产品,分别是过去全部规定的2.8倍、5.6倍和1.4倍。3.对食品生产过程和出口企业进行严格管制。美国、日本和欧盟、韩国都实行食品出口企业注册认证制度,出口企业的原料、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都必须严格符合卫生检验规则,生产过程必须实行HACCP管理,更为严厉的是,进口国还派专家实地检验认可,之后产品方可出口。4.不断优化检验方法和提高检验精度。2005年起日本将鳗鱼的检测方法,从检测显性孔雀石绿含量调整为检测隐形隐性孔雀石绿含量,检出率从5ppb提高到2ppb。欧盟、日本将茶叶药残的检测方法从汤茶法改为干茶法,检出精度成10倍提高。5.延长产品的通关时间。2008年9月起,韩国将所有养殖水产品的检测周期由原来的4天延长N8天,大大增加了仓储等管理成本及鲜活产品的质量安全成本。

(二) 官方标准与8P8协议在国际贸易中,为保证各国食品安全的官方标准的规范使用,乌拉圭回合通过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SPS协议是WTO框架下规范成员动植物检疫措施和国际贸易行为的游戏规则(董银果,2009)。SPS协议保证了各国采用法规标准等手段控制食品安全的权利,同时对各国的SPS措施制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1.必须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即采纳国际标准(即国际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动物协会OIE制定的动物卫生标准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制定的植物健康标准)或者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另外,如存在科学依据,成员还可使用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SPS措施;2.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向WTO/SPS委员会和其他成员通报新颁布的SPS措施或对原有措施的修改,并留出适当时间供其他国家咨询和评估;3.实行等效一致原则。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采取的SPS措施,尽管不同于进口成员采取的措施,或者不同于生产同一产品的其他成员的措施,但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或同一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ALOP),进口成员就应当接受这种措施(等效认可);4.必须对贸易影响最小化。在达到相同控制风险水平的情况下,各国应选择对贸易影响最小的SPS措施;5.实行区域化原则。成员对于风险应遵从区域划分的原则,不应因某成员境内的局部区域发生风险,而对整个国家的产品实行禁运。6.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原则。明确了发达国家应帮助、援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国内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控制水平。以上原则和规定确保各成员选择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和实施适当的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各国官方标准确是科学依据支撑下为保护消费者和动植物群体安全所必须的水平,从而对贸易的负面影响最小化。SPS协议是目前规范食品安全措施最具权威的协议,极大地促进和影响着食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私营标准与SPS协议

(一) 私营标准及发展趋势“Private Standard'’(私营标准)又称“Private Voluntary Standard,缩写PVS”、“Private Food Standard”或“Private FoodSchemes”等等,指非政府机构设立的,用于规范商业团体内部产品质量,满足自身品质需求的自愿性标准、认证和措施。私营标准与官方标准或者国家标准是相对而言的。私营标准主要是在疯牛病、口

蹄疫、二恶英等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爆发后,个体企业、全国性联合体及国际联合体等非政府机构为应对食品安全危机所作的努力,其目的是增强市场竞争力。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估计,目前全球共有400多个私营标准,而欧盟的私营标准占了绝大多数,其体系多样,制定目标和关注范围各不相同,主要关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社会责任和动物福利等方面(董银果,2010)。WTO/SPS委员会指出,目前食品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私营标准有10多个,按其制定者不同可以分为个体企业、国家框架和国际框架下的私营标准(董银果,2010)。

一般而言,私营标准发达的地区,官方标准也比较发达。这是因为私营标准起初是为了弥补官方标准的不足,实现产品的差异化和增强竞争力,后若被政府机构接受,即演化为官方标准,如HACCP。从私营标准与官方标准的这一关系来看,绝大多数的私营标准要比官方标准严格。OECD对零售商的调查问卷显示(表1),85%私营标准高于政府的官方标准。英国的BRC标准与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相比,更是有许多方面超越了法律的基本要求,单是关于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上就有十几种要求超过了法律的基本条例,另外在工厂环境标准、产品控制和质量控制方面也有一定的补充和超越(表2)。又如英国农药行动组织(PAN UK)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当某种植物保护产品未被授权在某种商品上使用或没有数据能够表明其残留对消费者健康无损害,则在这种商品中的残留不得超过0.01mg/kg,在实际操作中就意味着限量为零。另外,私营标准超越了食品安全的限制,其主要关注点是过程和生产方法(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PPM),包含的范围广泛,如HACCP、动物福利、有机物、转基因、追溯性、环境影响、劳工标准等方面。

从私营标准的发展来看,呈现出广泛严格的趋势,主要表现在:1.私营标准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和复杂。收入的增加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安全以及生产过程等提出更多关注,而供应商为保持市场份额甚至进一步扩大顾客群,也需要产品更加具有竞争优势,同时政府对食品生产的监管力度也逐渐增强,这些因素都促成了私营标准的严格和复杂;2.私营标准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如欧洲的禽肉产业涉及的私营标准就有四种,即荷兰的IKB(Integrate Keten Beheersing)、英国的ABM(Assured British Meat)、比利时的Certus和德国的Q&S(Qualitat and Sicherheit),但在供应链不同阶段覆盖面有所不同,这些标准大幅抬高了进口农产品的门槛。3.私营标准管理体系的方法是监测评价全过程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为,而不是终端产品的技术表现。比如全球食品安全行动(GlobalFood Safety Initiative)和EurepGAP对供应链的生产环境、过程和加工方法提出诸多要求;4.执行具有事实的强制性。虽然许多私营标准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是在实施执行中却具有强制性。如EurepGAP是自愿性标准,目前成员已遍及欧洲12国的30家大额(Grace L.,2006),不符合的供应商被排斥在市场之外。私营标准还具有先入为主的特性,谁首先制定标准,谁就可以控制市场供应链,引领国际贸易的发展,排挤圈外企业。

(二) 私营标准与SPS协议私营标准在食品国际贸易中正呈现出扩大化使用的趋势。它不仅作为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标准,也逐渐成为影响国际贸易中市场准入、产业供应链等方面的重要因素。因而,有人认为私营标准将成为管理世界农产品和食品供应链的最主要形式,而WTO将会成为第二权威,甚至是不相关的管理权威(Henson,2005)。目前来看,私营标准与WTO管理食品国际贸易的SPS协议还存在一定冲突。

1. 是否受SPS协议约束尚不确定。2005年7月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WTO/SPS委员会上指出,其出口到英国超市的香蕉遭到私营标准EurepGAP的严格限制,使小生产者遭受经济损失;牙买加等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对此表示担忧。于是SPS委员会介入调查是否能够约束EurepGAP。SPS协议13条关于SPS的管辖范围是“各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实体”。也就是说,如果EurepGAP被认定是该规定里的非政府机构,那么SPS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就有权利对其所引起的贸易纠纷进行干预和解决,但“非政府机构”在SPS协议里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TBT协议》把“非政府机构”界定为“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包括有执行技术法规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Lee(2006)认为,“非政府实体”并不是单个的经济运营者,而属于私营实体,他们受政府委托具有特定的任务,且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然而,EurepGAP作为一个自愿性标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也没有政府委托,与《TBT协议》中的定义并不相符。因此,WTO协议管辖下的欧盟委员会对此没有任何裁判权利,这就使私营标准游离在国际规则之外。

2. 与“科学依据”和“透明度”原则存在冲突。科学依据是SPS协议的首要原则,而私营标准型零售商,并控制了欧洲新鲜农产品87%的市场份却违背了这一原则。私营标准,尤其是出于特定商业目的的私营标准是为了增强竞争力,吸引消费者的关注而设立的,一般不受政府的科学审查,也不必做科学的风险评估。只有它们要演化为官方标准时,才必须满足科学依据的要求。宁波检验检疫局在调查中发现,为满足私营标准的要求,有的企业需定期将原料、样品等空运到客户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口,有的客户对生产加工环境特别重视,每年要组织验厂,有的甚至达15次之多,而这些都没有科学依据的支持。

SPS协定规定各成员应确保所有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及时公布。除紧急情况外,应允许在SPS措施公布和生效之间有合理的时间间隔,以便让出口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其产品和生产方法,以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然而,以商业计划为目的的私营标准通常是为满足商业团体及消费者需求而建立的,为使产品更具吸引力,检验过程不透明且一般不公布产品检验的具体细节,这给供应链上的外国生产者带来巨大挑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小生产者往往被挤出市场。Dolan and Humphrey(2000)研究了肯尼亚和津巴布韦的农产品出口英国四大超市情况发现,1992年肯尼亚将近75%的水果蔬菜出口由小生产者提供,到1998年则降到不足18%。

3. 等效性原则的不同理解与运用。SPS协议提倡成员达到相同保护目的的不同措施之间的等效认可。然而,私营标准对等效性却有不同规定,EurepGAP、BRC等私营标准对于等效性的要求远

比官方标准严厉。例如欧盟官方标准遵从WTO/SPS协定中的风险结果等效性(equivalence of riskoutcome),强调的是结果的等效概念(戚亚梅,2009),也就是说,出口成员只要能证明自己的最终产品达到进口成员设定的官方控制水平,即使生产过程中实施的具体措施并不相同,欧盟也会要求成员遵循等效性原则接受出口成员的产品。但是,EurepGAP等私营标准遵从生产过程的认证(即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PPM),要求产品从生产环境、原料、加工过程到最终产品都必须满足认证要求,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少。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的概念出发,阐述了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的发展趋势和相互关系,分析了WTO/SPS协议对官方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而从管辖范围、科学依据、透明度和等效性等方面分析了私营标准与SPS协议的冲突之处。本文认为,发达国家的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均越来越严格,私营食品标准比官方标准更为广泛、更为严格。私营标准尚游离在SPS协议约束之外,而其在科学依据、透明度、等效性等方面都违背了SPS协议的原则。

中国是世界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和第五大出口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在亚洲、北美洲和欧洲。这些地区不仅是世界上官方标准最严格的地区,而且是私营标准最发达的地区。这对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带来巨大挑战。本文以为,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政府部门,一是加强我国的标准化建设,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学术团体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我国在国际标准中的话语权;二是建立权威的信息系统,通报主要贸易国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的发展趋势,形成预警机制,为行业协会和企业提供及时的信息和相应的技术支持;三是成立机构专门研究我国贸易伙伴的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特别是研究我国企业遵从的成本和收益,为企业提供指导;四是将企业外贸中遭遇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状况通过特别贸易关注反映给WTO相关机构,通过磋商和对话解决贸易争端。

第8篇: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

以督促落实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主抓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五抓、五严、二推、四建”工作总体要求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继续坚持2011年市局监管工作思路及有关工作措施,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故意、恶意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着重加强对辖区食品企业诚信规范生产的帮扶和指导,做到抓得实、管得严、看得住、打得狠,促进全县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点

努力实现“一抓、二建、三落实、四到位、五加强”。

(一)“一抓”:抓好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继续督促企业按照总局119号公告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各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二是继续抓好企业法人履责述职等制度的落实,切实增强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三是组织企业沟通交流,适时组织对诚信规范优秀企业进行现场观摩学习,以点带面,引导和推动全行业提升规范生产水平。

(二)“二建”

1、建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电子信息记录追溯系统。年内完成食用植物油、调味品、肉制品、罐头等生产企业的电子信息系统建立工作,逐步实现从物料进货、生产过程、产品检验至出厂销售等环节的全过程有效监管,实现产品来源可追溯、动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2、建立完善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一是要按照市局制定的《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督促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并根据市局《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评价。二是要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要降等级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累计有三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或一次以上重大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建议注销生产许可证。三是要严格落实企业法人失信约谈制度,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的企业,由质监部门对其法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三落实”

1、落实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办要求。严厉打击使用非法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故意、恶意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加大吊销生产许可证和媒体曝光的力度,上报吊销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曝光一批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

2、落实帮扶企业规范生产服务措施。一是要充分利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回访等工作之机,认真倾听企业意见,了解企业需求,全力做好服务工作。对于产品存在问题的企业,主动为企业实施质量诊断,查找根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意见,使企业能尽快改进毛病规范生产;帮助企业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督促企业不断整改完善,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制发行政许可提前告知书,提前告知临近到期需换证食品企业办证的具体事项,使其能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并尽可能地了解相关工作要求。三是与企业负责人开展面对面的座谈,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帮助企业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纸质和电子台帐,增强品牌意识及安全意识,促进企业质量和管理水平上档升级。四是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分析原因,督促企业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产品质量,严格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通过监管与帮扶相结合,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推动企业的规范发展,帮助企业做强做大。五是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早提醒、早制止,为企业整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实行跟踪服务,确保整改到位,把食品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实现规范化生产目标。在年底前我县在生产的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基本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生产,均能经得起查,经得起看,经得起问。企业要定期按照省局《监督检查项目表》逐条进行自查和评估,自查企业资质变化、采购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出厂检验,不合格品处理、食品标识标注、食品销售台账记录、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做到各类规章制度完善、相关记录健全、资料归档完备,并每季度将自查评估情况递交至我局。

(四)“四到位”

1、监督检查到位。一是要严格按照总局119号公告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二是要严格按总局、省局和市局的程序和文书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不规范、程序不到位现象。三是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一定要细致认真,讲究方法,不留死角,要善于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四是要将企业化验室是否有效运行,能否正常开展工作作为今年的检点。检查企业是否开展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工作,是否做好了相关记录;检查企业化验室是否具有必备的、有效的检验设备和计量器具、化学试剂等;检查企业检验人员有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培训记录,并进行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是否能提供检验人员聘书、合同、工资表等真实性证明材料;检查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检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对照原辅材料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和生产加工产品的入库记录,抽查企业是否做到对每批原辅材料进行查验,是否对每批产品实施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五是对每家企业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详细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要求做好后处理工作,对检验工作开展不到位的要从严查处,未经查验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得投入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2、督查督导到位。一是要采取多种督查形式,把重点行业督查、专项工作督查、阶段任务督查等有机结合,灵活运用,提升督查效果。二是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和督办案件跟踪问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一抓到底,对每一个案件均跟踪整改到位、处理到位后方予以销号。三是狠抓督查通报,对工作先进、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点名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四是实施监管责任人约谈制度,督促监管工作人员各项任务举措有效落实到位。

3、教育培训到位。一是根据市局制定的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对我县食品从业人员及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法人的主体责任意识、质量管理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检验人员的检验技能和生产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实战能力、审查员的现场核查能力、观察员的现场把关能力和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二是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内部培训计划,针对各自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培训,同时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要确保每人每年接受至少40小时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4、宣传造势到位。一是要进一步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增强食品生产加工从业者和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扬“红榜”名单企业和产品,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及时曝光“黑榜”名单企业及产品,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警觉。三是要继续深入开展“质检邀您看企业,食品安全大家行”活动,邀请人大、政协、消费者代表现场观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代表们深入了解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环节,真实直观地见证食品生产全过程,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舆论氛围。四是要至少每半年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将法律法规调整的内容、质监部门实际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汇报清楚,尽快解决食品生产监管经费问题。

(五)“五加强”

1、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做到一把手直接主管食品安全工作,并经常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经常过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每月亲临一线带队检查食品企业两天以上,检查企业数不少于4家。并严格按照省局《意见》,切实做到领导和组织到位、人员和投入到位、部署和措施到位、指导和奖惩到位。

2、加强制度建设。要在巩固完善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建立健全《问题食品生产企业法人约谈制度》、《食品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食品安全质量分析会议制度》等,并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实施,逐步建立起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3、加强风险分析防范。一是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调研,深入农贸市场、超市、社区、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经常关注各类新闻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问题,对群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难点、热点问题深入调研,了解和掌握当前食品安全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要提高对关注度高、我县特色产品、高风险食品和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热销食品的卫生指标、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重点项目专项抽查频次,及时发现并跟踪企业的食品质量状况。三是要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情况分析,认真查找关键点和潜在风险,研究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四是要认真总结风险分析情况及专项整治成果,形成食品安全分析报告,提出符合我县实际、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对策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9篇:食品安全措施建议范文

一、加强区域执法合作的作用

(一)推进监管型工商建设。建立区域内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稳定、宽松、透明、高效的投资环境需要区域内工商部门构建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融合、与现代化城市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为区域内企业和群众提供良好服务,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创造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为促进区域内经济发展服务。要适应新形势,必须要转变执法理念。通过统一区域内上下左右的认识,树立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的观念;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观念,并以此作为区域内工商部门的首要任务、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

(二)推进服务型工商建设。吴仪副总理曾经说过,“执法也是服务”。严格的制度规范为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行为、统一行政处罚幅度奠定了基础。区域内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既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又体现服务宗旨,融服务于行政执法中,准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职能定位。区域内工商部门首先要制定便民措施,构建“内和外顺”T商。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作为发展公共服务的指南,向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其次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找准执法与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充分发挥区域执法合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围绕以执法促发展、以执法促富民、以执法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执法方式,坚持宽严相济,文明执法,加强市场监管。一方面,通过区域内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区域内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坚持“教育规范在先,惩戒处罚在后”,使区域内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宽松,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

(三)推进信息型工商建设。以信息工商为手段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不仅要围绕总体部署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更要在具体行政行为上予以充分体现。对区域内涉及食品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信息、不合格食品退市信息、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及群众举报信息等等,都要做好动态化记录。要以信息化为载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实提高食品市场的安全性。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要将打击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突出对重点市场、重点商品的监管。在加强广告市场的长效管理中,要以信息为纽带,加强区域内的联系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在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力度中,要把查处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以及传销、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进行信息化处理,以确定每季度、每月乃至每周经济检查工作的重点。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面,要加强区域内工商部门的配合,借助更大力量获取更多、更广泛的信息,完善及时发现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区域执法合作重点

(一)加强食品质量监测合作,一是建立食品质量监测互动制度。每年度商定监测一类或几类食品,实施不同品种分区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区域内其他工商部门。食品质量共同监测活动由当年轮值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工商部门分别负责实施。二是建立处理不合格食品工作协作制度。区域内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对已依法确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相互通报,并共同采取有效措施联合处置。对其他工商部门通报的监测抽查结果或食品安全信息。需要协查或作出处理的,应在调查或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有关工商部门反馈情况。三是建立区域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区域内工商部门在监测抽查中,对依法确定为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食品,可在通报监测抽查结果的同时,提请其他工商部门对该食品实施“退市”,经其他工商部门领导批准,可在区域内对该食品(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型号,同一生产日期)实施“退市”。四是建立食品质量监测资源共享制度。区域内工商部门要加强食品质量监测的有关信息工作,包括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发展趋势、食品安全现状评估、近期食品安全重点等信息的交流:定期或专项质量监测抽查结果,涉及区域内其他地方的,应及时通报涉及地工商部门。

(二)加强区域内打假扶优联合执法合作。一是扶持名优企业发展。对名优食品企业在区域内其他地区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应加强沟通,加大协调力度。妥善予以解决。相互认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避免重复检测检验。对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涉及的其他地区的食品,应及时与涉及地工商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食品,应允许继续在该地区流通。二是加大打假扶优执法力度。对区域内工商部门通报的、其他地区名优食品企业申诉的、在本地区发现的侵害其他地区名优食品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列为重要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名优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区域内或省际间的侵害名优食品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相关工商部门应联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每年度以国家工商总局部署的食品安全整治任务,或以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的食品安全整治任务为内容,同时同步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行动由当年轮值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工商部门分别实施。

(三)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预警及应急合作。一是食品安全隐患预警。发现或获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后,应迅速将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涉及的食品品种、有毒有害成分、可能的危害程度、危害方式、食品流向等情况通报其他工商部门,使区域内其他工商部门尽早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二是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故,发生地工商部门应视情况及时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工商部门。通报的情况包括:事故的性质、波及的范围、食品品种、有毒有害成分、危害方式、食品或原料的流向、造成的危害,是否启动应急机制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提请其他工商部门采纳的应急措施,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区域内其他工商部门在组织本地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时,可向发生地工商部门请求支持

和帮助:对发生地工商部门提请其他工商部门配合的建议,区域内其他工商部门应积极协调,采取必要的配合措施。三是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善后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发生地工商部门应及时向其他各工商部门宣布解除应急机制,并将事故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对今后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向区域内其他工商部门通报。

三、加强区域执法合作的途径

(一)树立区域合作理念。区域内工商部门应该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站在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区域合作的意义和内涵,抓好本地区工商工作的同时,重视区域合作,积极开展区域协作联防,做到互相沟通,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作战,提高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水平。区域内应该着重从合作深度、广度和工作力度上再下功夫,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域市场信息网络信息交互制度,扩大区域市场整顿规范专项工作新动态和监管工作新经验的交流:建立协调、合作、交流、互动的区域联防机制,及时交换相关案件信息,制定解决资源共享制度、例会制度、案件协查联办制度等若干重大问题的准则,加强对重点区域、案件多发部位的联防联治,加强对边界重点地区的监控,形成有效、有力的区域巡查联防协作效能,促进区域内监管工作水平的提高。对区域内具有共性的问题,可以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同加大打击力度。在区域内每年组织1~2次有声势的联合行动,构筑市场监管防线,有效遏制跨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明确区域合作宗旨。建立区域执法合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主席方应当积极担负起推进合作的责任,充分、有效地利用秘书长(联络员)协调制度、专题工作小组、专题论坛工作机制等有关合作机制,提高区域合作的务实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合作各方体会到合作带来的好处,合作意识不断深化,最终使合作事宜逐渐成为日常工作的内容之一。加强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力度,加强宣传、落实、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及时将联席会议达成的共识、取得的成果推广落到实处。区域合作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监管,同时要着眼于发展。合作各方应立足于区域合作发展的总目标和合作要求,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区域的发展大局,坚持公平与开放的合作原则,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给予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机会和待遇,逐步消除影响和阻碍区域合作和共同市场建设的行为和因素,促进共同发展。

(三)拓宽区域合作领域。一是建立边界区域联防协作网络。区域合作要加大对交界区域的监管力度,启动执法联动机制,在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委托协查、协同打击等方面开展紧密协作,发挥消除边界监管盲点、打击跨地区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达到有效地提高市场监管水平、降低市场监管成本、保证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的共同目标。二是加强人才的交流培养。尽快建立专家库,积极开展互派技术、管理人才挂职学习、培养、锻炼,联合开展考察、交流、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活动,特别是在业务方面,建议区域内工商部门之间开展短期交流。有条件的,可以考虑建立跨市、跨省短期挂职锻炼制度。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建立数字化标准、图书检索、市场主体信息交换中心,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开发应用标准一致的行政办公、业务管理电子系统。

(四)密切区域合作协查。一是实行线索提供制。区域内在日常巡查监管和查办本地区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或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的涉及其他地区的违法违章案件线索,通过加强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联系,及时向涉案地工商部门通报情况。二是实行移送制。区域内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不属于本地区管辖范围的,应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地区的工商部门。三是实行委托制。包括委托调查、委托告知、委托送达。区域内在查办本地区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到其他地区需要协查的,可委托有关地区的工商部门调查。接受委托调查方应在委托调查方提出的时间内给予调查并回复:区域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因当事人、相关人员、单位在其他地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告知有关事项的,可委托有关地区的工商部门告知。接受委托告知方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或单位,并将告知回执发回委托告知方:区域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因当事人、相关人员、单位在其他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各类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案件材料无法送达的,可委托有关地区的工商部门进行送达。接受委托送达方应及时将案件材料送达相关人员或单位,并将送达回执发回委托送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