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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精选(九篇)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

第1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早在建国初期就已建立起来,但十年动乱又使这一制度的发展停滞甚至倒退,自80年代中期,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全面推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与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意愿而违背;互济性体现在社会保险的基金是由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筹集,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使用、支付,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社会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不是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衡量其好坏,而是以其所提供的社会效益的多寡为标准的。

企业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要老保险。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美国早在1978年《国内税收法》的第401条k项规定就涉及到此项业务。即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退休金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资金存入此账户。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多种不同的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其收益归401k账户,风险也由员工自己承担。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国家对员工个人退休账户的养老金存款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该决定首次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此后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在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号令)。这两个文件较为详细的规范了企业年金的筹资、运行、管理、发放等各方面的行为,成为了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规则。

对于商业保险,它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盈利性。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它的运营都是以求得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原则,所不同的是其成本的最大部分是用来支付投保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经济赔偿。

在了解了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这三类保险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它们的区别:

一、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城镇人员,农村人员;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具备劳动能力人员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说它的保险范围是涵盖了一切社会成员。企业补充保险,很明显它主要是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养老和医疗方面的保险,它的范围仅限于企业内部员工。而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凡符合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但在这里我们也要提一下商业保险的承保条件,承保条件是保险公司针对不同保险责任的投保人的年龄是有不同规定的。它不同于社会保险的全体成员,是有限定的,例如对于商业医疗保险它的投保人一般是6至65岁的身体健康人员,而对于比较易患病的6岁前的新生儿、幼儿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是不予承保的。又例如同样是商业的医疗保险它的赔付前提是投保人应为健康体,对于次健康体视条款责任予以部分免责或加收保险费或拒绝承保而且对于投保前的已患疾病是不予赔付的。所以说商业保险的承保条件较社会保险要更严苛。

二、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

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是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它的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公平因素较多,待遇的高低差距较小。它的发放水平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和平均生活水平决定的。企业补充保险是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之后的附加保险,它主要是企业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为职工出资投保的旨在解决企业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取得退休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的较高的养老金水平。对于商业保险,虽然在上面我们提到它的承保条件比较严苛,但就其保障的水平来说确实要较社会保险的基本水平要高,所涉及的保险范围要广。仅就养老保险来看,目前,商业保险所开发的养老保险产品的品种就有110种之多。

三、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费来源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国家立法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必须强制参保,以保证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补充保险的资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或是完全由企业负担,是企业按照其经营效益自愿参加的,政府给予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商业保险是由个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自愿投保,保险费由投保人全部负担。

综上所述,我认为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保险体系中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三个不同层次。社会保险是这个体系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整个保险体系的基础。我国政府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主要的实现手段就是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做到广覆盖,做到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纵观世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的水平都是衡量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一个国家只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能够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才能保证社会安定,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博士指出随着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2004年,老年人仅占总人口的11%,但是联合国预测,到2040年中国的老龄化率将达到28%,超过美国。从绝对数量来看,如果保持目前的人口变动趋势,到2040年中国老年人数将达到近4亿人,超过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的人口总和。在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要维持高替代率的养老保障体制和高水平的医疗福利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在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状况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由于社会保障的刚性很强,保障程度也不宜提升太快。这就需要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迅速进入角色,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对于企业补充保险,由于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及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它应该是处于整个保险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如美国的401k计划,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杠杆的作用,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优惠程度,对收入给予免税,对雇员缴费实行延迟纳税等等方法,调动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发展我国的企业补充保险,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益的补充。根据商业保险的保险性质和保障水平应该是第三个层次。上面我们曾指出社会保险只能做到“低水平”,对于有能力、有需求的个人来说,商业保险不失为一个更好的投资方向。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表示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际实践,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世界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趋势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养老责任逐渐趋于平衡,市场化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总之,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它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而建立健全起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起“社会和谐安全网”。

参考文献:

[1]国外社保与商保相结合的启示.金融时报,2008年07月07日.

[2]任璟楠,韩巴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制研究.北方经济,2005年06期.

[3]肖永平,彭丁带.从美国经验看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评论,2005年02期.

第2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早在建国初期就已建立起来,但十年动乱又使这一制度的发展停滞甚至倒退,自80年代中期,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全面推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与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意愿而违背;互济性体现在社会保险的基金是由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筹集,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使用、支付,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社会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不是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衡量其好坏,而是以其所提供的社会效益的多寡为标准的。

企业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要老保险。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美国早在1978年《国内税收法》的第401条k项规定就涉及到此项业务。即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退休金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资金存入此账户。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多种不同的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其收益归401k账户,风险也由员工自己承担。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国家对员工个人退休账户的养老金存款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该决定首次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此后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在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号令)。这两个文件较为详细的规范了企业年金的筹资、运行、管理、发放等各方面的行为,成为了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规则。

对于商业保险,它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盈利性。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它的运营都是以求得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原则,所不同的是其成本的最大部分是用来支付投保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经济赔偿。

在了解了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这三类保险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它们的区别:

一、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城镇人员,农村人员;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具备劳动能力人员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说它的保险范围是涵盖了一切社会成员。企业补充保险,很明显它主要是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养老和医疗方面的保险,它的范围仅限于企业内部员工。而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凡符合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但在这里我们也要提一下商业保险的承保条件,承保条件是保险公司针对不同保险责任的投保人的年龄是有不同规定的。它不同于社会保险的全体成员,是有限定的,例如对于商业医疗保险它的投保人一般是6至65岁的身体健康人员,而对于比较易患病的6岁前的新生儿、幼儿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是不予承保的。又例如同样是商业的医疗保险它的赔付前提是投保人应为健康体,对于次健康体视条款责任予以部分免责或加收保险费或拒绝承保而且对于投保前的已患疾病是不予赔付的。所以说商业保险的承保条件较社会保险要更严苛。

二、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是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它的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公平因素较多,待遇的高低差距较小。它的发放水平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和平均生活水平决定的。企业补充保险是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之后的附加保险,它主要是企业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为职工出资投保的旨在解决企业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取得退休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的较高的养老金水平。对于商业保险,虽然在上面我们提到它的承保条件比较严苛,但就其保障的水平来说确实要较社会保险的基本水平要高,所涉及的保险范围要广。仅就养老保险来看,目前,商业保险所开发的养老保险产品的品种就有110种之多。

三、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费来源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国家立法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必须强制参保,以保证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补充保险的资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或是完全由企业负担,是企业按照其经营效益自愿参加的,政府给予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商业保险是由个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自愿投保,保险费由投保人全部负担。

综上所述,我认为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保险体系中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三个不同层次。社会保险是这个体系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整个保险体系的基础。我国政府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主要的实现手段就是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做到广覆盖,做到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纵观世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的水平都是衡量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一个国家只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能够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才能保证社会安定,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博士指出随着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2004年,老年人仅占总人口的11%,但是联合国预测,到2040年中国的老龄化率将达到28%,超过美国。从绝对数量来看,如果保持目前的人口变动趋势,到2040年中国老年人数将达到近4亿人,超过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的人口总和。在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要维持高替代率的养老保障体制和高水平的医疗福利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在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状况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由于社会保障的刚性很强,保障程度也不宜提升太快。这就需要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迅速进入角色,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对于企业补充保险,由于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及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它应该是处于整个保险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如美国的401k计划,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杠杆的作用,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优惠程度,对收入给予免税,对雇员缴费实行延迟纳税等等方法,调动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发展我国的企业补充保险,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益的补充。根据商业保险的保险性质和保障水平应该是第三个层次。上面我们曾指出社会保险只能做到“低水平”,对于有能力、有需求的个人来说,商业保险不失为一个更好的投资方向。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表示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际实践,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世界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趋势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养老责任逐渐趋于平衡,市场化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总之,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它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而建立健全起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起“社会和谐安全网”。

参考文献:

[1]国外社保与商保相结合的启示.金融时报,2008年07月07日.

[2]任璟楠,韩巴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制研究.北方经济,2005年06期.

第3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4.农村保险领域

(1)设立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专门开办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民防灾防损和生产自救能力。(2)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使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救济制度、农业补贴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第4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第5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之中,而商业保险作为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地位是不可忽略的,并且将进一步地体现出来。

1、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者。

社会保障对于我国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涉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的,因此,其发展也应紧紧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满足在多样性和多层次方面的需求,而这一切都需要商业保险的参与和运作。社会保障应该是面面俱到的,而且对于每一个人都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就目前我国基本国情而言,对于社会报险主要采取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政策,所以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商业保险由于其具有营利的特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效率,它能够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成员更多的需求。

2、资金融通和运作机构。

商业保险除了和社会保险一样具有经济补偿功能以外,它还有自己特有的功能,那就是进行资金的融通和运作。一直以来,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关系是人们非常关心的话题,因为它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且也影响着我国的财政负担。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就现状而言,其仍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保险对于资金的需求,而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收益长期底下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因为就社会保障基金而言,其直接投资运作的成本较高,而且运作的渠道也比较窄,所以投资的效益受到影响是必然的。

二、商业保险正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我党强调了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因为它关乎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在清楚地认识了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之后,我国还应当正确看待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有补充作用、提高作用和扩展作用。

1、补充作用。

就单纯的社会保险而言,其满足不了人们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这就需要其他的保障来对其进行补充,而商业保险就是对社会保险的一个很好地补充。尤其是对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商业保险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许多西方国家已无力负担高额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其政府和企业都面临着很大的负担,他们在不断地探寻着新的出路。而商业保险的发展和运作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因为它的运作和发展在丰富社会保险体系层次的同时,还能满足多元化的需求。

2、提高作用。

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效率有着很好的提高作用。现收现付、部分积累是我国目前社保资金运行的模式,但在现在,我国老龄化的问题在不断加重,社保的基金已经严重的不平衡,这对于社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社保体系在支付中遇到了极大的危机。但是有了商业保险的参与,社保体系中资金运行效率能够有效提高。目前我国养老基金分配情况大致是企业负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对于效益较差的企业,再让其负担高额的保险费用,其负担必将大大加重,这将影响该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

3、扩展作用。

除了补充作用和提高作用之外,商业保险还具有扩展作用。对于社会保障而言,其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社会保险却针对的是劳动者,所以对于尚未成为劳动者的普通公民,其保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对于普通公民,我国也给予了一定的其他社会保障,比如社会救济、城镇低保和社会救助等等,所以其具有最基本的保障。但是,商业保险不同,因为其营利的性质,使得它是普适的,也就是说,只要能够支付相应的保险资金,无论男女老少皆有权力参与到商业保险中来,而且由于商业保险资金运行渠道更加广阔,能够为人们带来较社会保险之外的更多扩展的保障。更加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三、结语

第6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保障 作用;

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各种结构不合理问题越来越突出,无法满足我国进一步改革的要求,因此重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重要任务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并积极深化商业保险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满足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要,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而贡献力量。

1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每个有机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和支柱,关系到整个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这五项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则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组成。这几项社会保障之间是相互联系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对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任务

商业保险相对于社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以及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应发挥其应有的强大保险保障功能,对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任务具体表现在,商业保险需要按照“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的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来参与社会管理,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各类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并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服务手段的提升、保险网络的安排以及扩大保险覆盖层面等方面有所提高,从而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为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挥重要积极作用。

1.2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目标定位

一是要坚持商业化经营的原则,运用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以及社会管理这三大功能和手段,按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要求来积极开展各项保险业务,不断提高保险的风险防范能力以及风险保障实力。

二是要坚持自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险与保障、短期与长期、责任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服从、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为己任,加强与各类社会保障机构的合作和联系,并始终把国家的利益以及人民的需求放在首位。

三是要坚持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政策思路,积极参与和支持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构进程,明确商业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位置。并积极加强诚信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协调各各面的利益和矛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保险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事业而服务。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

在功能上,要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互相影响,并互相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具有统一的经济保障作用,然而从长远角度来看,两者之间的合作、补充以及共同发展存在一定的界限。即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生活水平为条件。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许超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保险保障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人们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商业保险则没有投保条件的限制。因此只要任何一方越位,都会给彼此造成压力,抑或影响并牵制对方的发展。因此商业保险发展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补充、此消彼长,促使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日益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并综合考虑商业保险的因素,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作出更加合理的分工、协作和配合。

3 构建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

3.1 创新发展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

创新,首先需要有竞争意识,而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则要强调内部挖潜。必须强化商保与社保两种保险人的竞争意识,转外在压力为内在动力,充分发展两种保险来完善旧险种,开辟新险种。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为优势,扩大经营领域,密切关注农村保障问题,有效改进服务意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7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

社会保险是在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险制度。强制性、救济性、非盈利性是社会保险的三大基本特征;商业保险是在投保人自愿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具有自愿性,盈利性,有偿性的特征。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即只有缴纳了保险费,才能享受到保险保障的服务。但不同的是,社会保险是强制的,是劳动者以一定的比例数额缴纳保险费,其缴纳的保险费用往往较低,保障的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自愿的,其有一个原则是多投多得,少投少得,不投不得,保障的范围也比社会保险广。

一、实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效融合发展的必要性

1.商业保险能够补充社会保险的服务对象

在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部分大企业的劳动者,而学生,小企业劳动者,农民和农民工则未被涵盖在内。而商业保险是面向社会全体大众的,但是许多人对商业保险存在着误解。以美国来说,美国的商业保险是他们国家社会医疗保障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商业保险并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奢侈品。如今我国的商业保险的种类日益繁多。人们可以更具自己的实际作出选择。

2.商业保险能够补充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让投保者缴纳一定的资金,当投保者因病需要治疗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补偿以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社会医疗保险是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的主要形式,也是在国家立法的条件下强制实现的,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但是社会医疗保险不是全额报销,而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且报销的比重不高,报销的最高费用由明确的数字限制,因此仅仅起到基本的医疗保障作用。有时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高达数十万以上,基本的医疗与之相比仅是九牛一毛,此时可以通过发展商业保险,健全商业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来促进医疗体制改革,减少以个人医疗支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商业医疗保险还可以满足高收入群体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障需要,以拓展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3.商业保险能够补充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后不仅可以免除劳动义务,而且可以获得物质补助的一种保障体制。根据补助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后两种保险的投保既可以选择社会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目前我国老年人口比重大,社会负担日益加重,长此以往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性。而国务院也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因此发展商业保险既有现实的需求,又有国家政策的支持,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缓解社会压力。

二、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有效措施

1.研发商业保险中农民工险种,完善保障体系

农民工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一支庞大的队伍,在社会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与农民有一点不同就是农民工的流动性强,这使得对于农民有优势的社会保险,对于农民工发挥不出太大的作用。所以,商业保险要开发一支能够在不同的区域都能够实现投保、理赔的险种,同时针对农民工的商业险种的研发要考虑到农民工收入较低的事实,既要农民工交得起保险费用,也不会让商业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在新的医疗体系改革的背景下,我觉得国家应该从目前国家医疗体制和服务还不完善的现实出发,出台相关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研发保障农民工利益的险种,使得农民工受到更多的保障,从而在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力量。

2.出台相关的政策,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发展

2009年出台的新的医疗体制改革意见明确提出,以基本的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为补充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温家宝也曾提出,要逐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并把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结合起来,由此可见,商业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一样,可以对居民的医疗进行保障,保障社会公平。商业医疗保险要遵循自愿的原则,解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外的需求。国家应该在税收方面予以支持,对于购买商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在税收方面适当的减免,以此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等。除此之外,国家要配合商业保险公司和企业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是人们认识到商业医疗保险对于其自身的优点和好处,以增强商业医疗保险的可信度,消除人们的顾虑,同时加强立法的引导,规范其发展,构建商业医疗保险和企业医疗保险互相保障的医疗体系,促进医疗体系的改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3.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相融合

首先要鼓励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我觉得政府可以仿照农业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给予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当的补贴,以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同时可以适当的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率,让居民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使人们有更多的为今后打算的空间。鼓励商业保险的发展,要考虑到我国农村基础医疗和养老体制不完善的现状,有机的侧重农村商业养老的发展,推出具有农村特色的养老保障体系,使商业养老保险体系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核心。

第8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

充分认识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意义

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的协调发展和共同推动。其中,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和意义在于:

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迅速扩容,力争尽快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正在全面推进。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医疗保险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委托管理,可以分担社会医疗保险的压力,有助于迅速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同时,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大力发展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提高医疗保障体系运行效率。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克服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不高的问题,在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性。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效率还比较低,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经营优势,可以有效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

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健康保险涉及第三方,即医疗服务提供者。一般来说,社保机构与医院合作动力不足,议价谈判优势得不到有效发挥,医疗费用风险控制能力也比较弱。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医保双方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助于解决健康保险发展的风险管理难题。

鼓励和引导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我国健康保险快速发展,但与健康保险的巨大需求相比,与建设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发展的空间很大,要做的工作很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明确商业健康保险的功能和定位。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区分开来:在全民健康保障体系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重点体现个性化和高效率。鼓励企业在自愿和自主的基础上,为职工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

从政策上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从国际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商业保险正处于起步阶段。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实际需要出发,财政、税务、卫生、社会保障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大力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包括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等。

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宏观调控政策、保险产业政策和国民健康政策等,引导健康保险企业积极参与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积极参与中西部地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为城市困难群众和广大农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履行好健康保险企业的使命与责任

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商业健康保险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健康保险企业必须将自身发展与服务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义务,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全面提升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能力。把握健康保险发展规律,走专业化经营之路,打造产品精算、风险控制、核保理赔、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化技术优势,满足客户多层次需求的产品与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内部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优势,高效决策、执行有力的系统化运营优势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险需求。

第9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湛江模式;全民医保;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合作伙伴关系

中图分类号:F842

在推进全民医保的新探索中,湛江市在推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下简称“社商合作”)上呈现出独有的特色,在医疗保险界被称为“湛江模式”,从而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湛江模式的特色,具体体现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之中,引入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经办服务,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之下部分大额医药费用支付的管理服务。这一新的探索,不可能在短期内为全民医保的完善带来立竿见影的积极作用,亦即不可能极大地有助于全面解决全民医保推进过程中碰到的诸多全国性(甚至全球性)问题,如覆盖面扩大、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医保支付模式的改革等,但从长远来看,却对我国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具有潜在的正面意义。

在2009年以前,湛江市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相同,均沿用“3+1模式”,即:3个公立医疗保险+1个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三个公立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启动时间分别为2000年、2003年和2007年,而农村和城镇医疗救助体系基本上在2004年之后逐步建立起来。除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外,湛江市还自2001年起建立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2008年是湛江市医保改革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年。该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推动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城乡一体化,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此,湛江市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从“3+1模式”转变为“2+1”模式。

在推进全民医保的进程中,尤其是在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过程中,湛江市所取得的进展和所遭遇的问题,基本上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介入没有多大关联。无论是医保覆盖面的拓展,医保筹资水平和支付水平的提高,医保基金合理结余率的控制,还是医保付费改革,即便在没有商业健康保险介入的地方,也同样会取得类似于湛江市的进展,也有可能遭遇湛江市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湛江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支付管理

湛江市医疗保障体系的一大特色,就是商业健康保险介入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因此,所谓“湛江模式”,一般意义上就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湛江市,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10年的历史。目前,湛江市社保局的合作伙伴是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人保健康的经营业务有三:其一,“湛江市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其二,“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其三,“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补助保险”。前两项均处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上的补充医疗保险,亦即参保者必须单独额外缴费,方可享受公务员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上的保险给付。

对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不存在任何争议。有关湛江模式的争议焦点在于其第三项业务内容。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结构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分为两档:每人每年20元和50元;政府补贴水平2009年为每人每年80元,2010年为120元。这一保险基金分为两部分:一是家庭帐户;二是统筹帐户。家庭帐户与商业健康保险无关,关键在于统筹帐户。同全国各地一样,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帐户基金的支付设立了起付线和封顶线,以及在两线之间设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俗称“报销比例”)。湛江模式的特色在于,其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帐户的一部分支付业务,委托给人保健康管理,具体的给付结构和管理权限可以参见表1。

这项业务,无论从国际来看还是从中国国内的发展来看,都不是新鲜事。从国际上看,社会医疗保险将其部分支付业务委托给民营健康保险机构管理,是通行多年的业务,通称“第三方管理”(third-party Administration, TPA)。至于这里所谓的“部分支付业务”如何划定,例如是按照支付金额还是按照病种或者其他专业性标准划定,取决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与民营健康保险机构的契约谈判。承办TPA业务的民营健康保险机构,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医疗保险机构。在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第三方管理,尽管已经起步,但却处在相当初期的发展阶段。

二、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社会再保险模式

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上,一般的做法是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根据管理外包契约的执行情况,向管理承包方支付一笔定额的管理费。但是,湛江市则是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切除一部分,以保费的形式支付给管理承包方。2009年,湛江市社保局向人保健康支付保费1732万元,而人保健康的实际待遇 (给付)支出为2910万元,因此,在这项业务中,人保健康保费收支亏损1178万元。实际上,这是一种再保险的业务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作为原保险者,就其参保者一部分医药费用的支付,向商业健康保险进行再投保。这是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

所谓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不愿意承担或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承保的行为。在“湛江模式”中,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当于原保险方,而人保健康相当于再保险方,而前者支付给后者的保费相当于再保险业务中的“分保费”,而后者依照双方签订的契约(相当于“再保险合同”)负责承担契约规定的赔付义务。当然,湛江市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并不是纯粹商业性再保险合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是,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如果最终收不抵支,将由当地政府财政负责承担最后的责任。鉴于湛江市有关医疗保险尚有高额基金结余,这一情形在短期内不会出现,因此这类不言而喻的条款并没有出现在双方的协议之中。无论如何,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一些商业健康保险所不具有的特征,因此如果这些特征在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合作的再保险协议中延续下来,那么这类再保险可以称做“社会再保险”(social reinsurance)。

在国际上,社会再保险也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存在着许多基于社区的小额医疗保险。由于风险分摊(risk-pooling)功能太弱,社区医疗保险的发展长期受到限制。然而,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菲律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发展出“社会再保险”的制度和组织,让社区医疗保险组织向社会再保险机构二次投保,以进一步扩大风险分摊的池子,试图突破社区医疗保险抗风险能力弱的发展瓶颈。当然,这种社会再保险组织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根据世界银行专家的报告,由于存在着一系列经济的、社会的或操作上的不利因素,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均很难将参与社会再保险作为一种可持续性的商业模式。但是,我们不能在理论上排除如下可能性,即如果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以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模式参与有关业务,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社会再保险必定要将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排斥在外,或者认定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一定不能参与社会再保险。简言之,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完全有可能将社会再保险变成其“公司公益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就湛江的案例而言,人保健康显然不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而根据公司本身的战略构想,其参与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并不是该公司的CSR工作,而是其开拓健康保险市场的商业性战略布局之一。因此,“湛江模式”看起来并不是一个“社会再保险”模式。但是,就目前的情形而言,湛江市社保局和人保健康的具体做法有意无意地采用了 “再保险”的商业模式。

三、湛江模式的争议点:社会医疗保险保费收入能否分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

然而,正是再保险的运作模式引发了争议。“湛江模式”的质疑方认为,这一运作方式不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即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于给付支付(或称待遇支出),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如果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一部分基金款项拨付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支付合同约定的医保待遇之后,其结余部分将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收入,这一结果将使本来可用于提高参保人待遇的基金流失。

显然,这一质疑并不质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甚至全部基金的第三方管理本身,其所质疑的是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以“再保险模式”运作这一外包业务的具体方式。

以再保险模式运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从逻辑和实践上讲,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只能出现三种可能的结果。其一,分保费收不抵支,再保险方(或第三方管理者)在保费收支上出现亏损;其二,分保费与再保险方的给付支出相比,收支大体相当;其三,分保费收入大于给付支出,第三方管理者由此获得盈余,倘若这些盈余在弥补再保险方的其他成本开支之后依然有余,才有可能变成其利润。在前两种情况之中,再保险方都处于亏损状态;至于第三种情形,有可能再保险方依然亏损,但也有可能再保险方实现盈利。如果前两种情况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却依然维持相关业务,那么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主观上,有关业务都可以被视为该公司的CSR项目。如果第三种情况发生,有关业务也就突破了公司CSR业务的范畴。

在城乡居民医保上,“湛江模式”2009年的运行结果是上述第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湛江市社保局向人保健康支付的所有保费,已经全部变成了待遇支付,参保者以及为参保者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并没有蒙受任何损失,因此“基金流失”的问题并不存在。不仅如此,正是采取了再保险的运作模式,湛江市社保局由此节省了1178万元的待遇支出,而这一部分节省出来的待遇支出成为这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的一部分;同时,湛江市财政局还节省了一笔第三方管理的管理费支出,无论这笔管理费的金额如何确定。可以说,“湛江模式”显示,至少在短期内,以再保险模式来运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及其参保者不但没有蒙受任何损失,反而从中受益。一方面,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其部分支付风险有效地转嫁给再保险方,这其实就是再保险本身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财政无须增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费支出。

无论如何,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再保险方式,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只要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出现分保费收入大于给付支出的情形,那么这种做法与社会保险基金现行财务管理规定没有任何冲突。简言之,只要再保险方(或第三方管理者)在保费收支上保持“保本”的状态,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的资金就都用在了参保者身上,亦即实现了现行有关规定要求的“专款专用”。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社会再保险”的运行模式。

简言之,“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在于开辟了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再保险模式,即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以再保险的方式委托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管理,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后者的支付(赔付)支出不小于保费收入。在这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将社会再保险业务视为公司社会责任战略的一项具体实施路径。目前,对这一创新的实质及其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无论是创新者自己还是社会各界,均未给予准确而清晰的认识。

四、湛江模式的意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

以再保险方式开展社会医疗保险的第三方管理,其积极意义远不止于“积极探索”。实际上,这种社商合作的新模式,有可能会建立一种全新的机制,推动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两方面的发展,从而形成一种双赢的格局。

首先,社商合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其经办服务的发展,可以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中国在推进全民医保的进程中,各地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在于服务能力的不足。要强化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提升,必须要有投入,而由于社会保险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禁止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因此服务能力提升的费用只能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在中国现行财政体制下,各类公共服务递送(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开支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来支付。这样的财政体制所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各地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不均等,这里自然也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尤其是支付管理。在财力雄厚的地方,社会医疗保险两方面的服务能力,亦即筹资和支付能力,理论上可以同时强化,在现实中体现为医保经办机构以公立机构为主的格局。在这样的地方,社商合作有可能为医保经办服务通过竞争而改善服务质量开辟新的空间。但是,在财力不足的地方,社会医疗保险两方面服务能力的提升,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平衡的局面。由于筹资是首要的,也是只能由政府机构来承担的工作,因此很多政府只能将有限的财力优先向这方面倾斜,而在医保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上不免会出现政府力所不逮的现象。如果说在地方财力雄厚的地区,社商合作是社会医疗保险改革与发展的一种选项,那么在地方财力孱弱的地方,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改革与发展来说,社商合作恐怕是一种无可避免的选择,除非这些地方听任社会医疗保险经办能力不足以及经办服务水平低下的状态持续延续下去。湛江市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其次,有必要特别说明,社商合作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健康发展,可能是更为关键的推动因素。这一点乍看起来并不明显。在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社商合作中,人保健康2009年不仅蒙受了1178万元的保费账面损失,而且在医保信息网络建设和人力资源上都付出了几百万元的成本,因此从年度会计的角度来看,人保健康无疑在此项业务上蒙受了巨大亏损。正是由于这一点,不少人疑虑湛江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正如所有商业公司一样,人保健康不可能不追逐利润。实际上,即便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方管理的承揽者是不追求牟利的民办非营利性组织,也不可能长期维持“赔本业务”,除非这类机构能持续性地获得慈善捐款。

但是,如果拓宽视野,即便是“保本微利”甚至“保本无利”的社商合作,都对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战略大局,有着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事实上,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潜在空间巨大,但是商业健康保险却长期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其分摊民众医药费用风险的功能尚未发挥出来。造成这一格局的因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缺乏有关医疗机构服务费用的数据。很显然,如果缺乏有关参保人患病率和医药费用开支的数据,如果缺乏各地医疗机构诊疗和医药服务费用的数据,如果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提供的行为缺乏监测,那么商业健康保险赖以生存的保险精算根本无法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也就丧失了发展的基础,甚至连生存都会困难重重。

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几乎是商业健康保险克服“没数”之困境的唯一出路,也是唯一切实有效的途径。这一点对商业健康保险整个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个别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甚至是生死攸关的。在湛江市,人保健康正是在推进社会再保险式社商合作的基础上,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共享数据,才能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业务。实际上,人保健康已经或正在开发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在内的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还通过健康俱乐部等形式,积极开拓健康管理服务。截至2009年底,其健康管理服务的个人客户超过了300万,机构客户超过了30家。如果人保健康没有介入短期内显然赔本的社商合作,这些多层次、多样化、高增值的健康保险业务根本无法开展起来。实际上,对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来说,在很多情况下,参保人数据的经济价值,远远高于其承揽的再保险分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