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

农村耕地保护制度精选(九篇)

农村耕地保护制度

第1篇: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

(一)耕地保有量。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市对所辖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全面加强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工作;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建立全区千万亩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平台,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提供“批、查、补、调”的用地监测管理依据。

(三)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战胜耕地计划进行考核。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二、考核目标

(一)耕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市(不含农场)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29.129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23.8116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配合实施责任区内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制度,确保责任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四)管护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对辖区内已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标识要严格加以保护。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并制止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三、考核办法

市对各乡镇、各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分项如下:

(一)耕地保有量。(川区六乡镇20分、山区两镇40分)

耕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的得(20分,40分),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20分,40分)。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川区六乡镇4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分)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下达指标的得20分,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20分。

2、保护制度。(5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的,得5分,抽查中每发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15分)

(1)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10分)

乡镇与村组、村组与农户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采用抽查的方式,每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个农户,乡镇与村组未签订责任书的,发现1起扣2分,村组与农户未签订责任书的,发现1起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检查落实。(5分)

各乡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的,得5分;没有开展的或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川区六乡镇12分、山区两镇30分)

1、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的。(6分,15分)

2、配合实施辖区内耕地占补整理项目。(6分,15分)

乡镇领导重视耕地占补整理项目,安排专人协调服务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顺利的得满分。乡镇领导不重视,有人阻拦项目实施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维护。(8分)

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能够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8分。考核采用抽查方式,每发现1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2分,扣完为止。

(五)土地执法监察。(川区六乡镇20分、山区两镇30分)

年内辖区内无违法占用耕地情况发生的,得满分。辖区内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发生,发现1起未查处的扣(4分,6分)。

四、考核步骤及奖罚措

年初,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乡镇、村组要逐级落实年度耕地保护责任,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乡镇每年分别组织2次自查,并旧6月底前、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第2篇: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

我乡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国土及农业的副乡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乡人民政府与各村签订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村村主任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下达各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耕地保护专项经费,并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各类会议,广泛宣传宣传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目的意义、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法律法规,确保全乡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二、健全制度,管理到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的意识。乡政府结合实情,要制定相关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考核办法和措施。二是制止耕地闲置、撂荒,结合土地流转的政策,将无力种植的农户荒地向耕种大户转包,从而杜绝耕地闲置、荒芜现象。三是规范用地管理,无论是农民建房或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可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四是严格土地巡查制度,乡政府组建由国土、农业相关部门组成基本农田保护巡查队伍,坚持每季度巡查不少于2次,对巡查的情况做好记录,在巡查中发现破坏耕地的行为立即制止,并加大处罚力度。五是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政策,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一点不少,质量一点不降,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做非农用地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六是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要对基本使用进行定位、定量、定人的管理模式,每村每组每户落实责任人。二要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保护块,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将基本农田地块登记造册。三要责任明确,分组管理。

三、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

年终对各村组的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进行考核汇总,辖区内现有耕地保有量不减,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减,确保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第一,在农户建房新建审批上,坚持能改扩建的必须改扩建,能占非耕地的坚决不准占耕地,建立新建房农户签订原宅基地复耕协议,并督促复耕到位。第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促进新农村建设,集约用地,减少农村建设用地的实用面积。第三,将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保护2014年开发土地整治成果。第四,积极争取上级农业、国土、水利、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第五,乡农业站要采取各种措施,培育土地质量,增强经济效益,提高耕种质量。

第3篇: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

[摘要]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了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基本取向。但是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中耕地保护还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指标滞后,农用地用途管制执行不力;耕地保护机制不完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观念淡薄,土地利用普遍粗放;耕地后备资源不平衡;违法成本不高导致违法行为居高不下等若干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应当从加强年度计划控制,加大耕地管护力度,落实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厉查处破坏耕地行为等四大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基本取向

1、要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只有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农民对于经营制度的稳定才会更有信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才能得以更好实现。此外,把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下来,并得到切实保护也是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前提和基础。要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其一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进一步界定清楚,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并且保障其权益。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进行过半,将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国土资源部要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进入有形市场流转的土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纠纷。其二,要稳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为15年;1993年,中央规定15年承包期到期后延长至30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土地承包期限的表述为“长久不变”,使得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属确定更为重要。当前要抓紧做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发放到户。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农民长期稳定承包和集体拥有稳定的所有权以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了基础。

2、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对于农民承包土地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流转的政策由来已久,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对此进行了明确。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增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对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更加迫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强调必须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其一是必须严格落实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和底线,必须不折不扣地实行。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农地只能农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的流转自、收益权要得到切实保障,转包方和农村基层组织不能以任何借口强迫流转或者压低租金价格,侵犯农民的权益。其二,要完善管理,加强服务。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等相应服务。使农民知道谁需要转让土地,谁有承包别人土地的愿望,并且依照法律规范签订合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得以健康发展。

3、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我国耕地保护形势异常严峻,耕地已由2000年的19.24亿亩减少至2007年的18.26亿亩,今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仍要占用一定的土地。但是,在人口增加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将呈刚性增长,要求我国必须保持必要数量的耕地。为此,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一要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而且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严禁地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二要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开展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三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坚决克服只占不补、多占少补、占优补劣。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一要加强规划管控,各项建设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模确定的用地规模、区位和标准。二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

二、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面临的耕地保护问题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指标被突破,农用地用途管制执行不力。各地普遍反映,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已不符合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一方面急切希望新一轮规划的修编,期待通过修编获得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规划修编之前,用地计划指标普遍被不同程度地突破。从全国建设用地规模规划目标执行情况来看,1997~2010年全国规划建设用地总量3706.67万公顷,阶段性(2005年)控制目标2382.86万公顷;实际执行情况是:到2004年,用地总量为3192.24万公顷,占到了规划目标的86.12%,阶段性控制目标实现程度133.97%,超过规划用地3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起到土地资源利用的控制作用,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未能起到真正的管制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也遭到破坏。

2、耕地保护机制不完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耕种效益比较低,成为耕地保护的一大阻力。当前,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法律规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条件十分严格,基本农田用途单一,除法律规定的特殊需要外,严禁占用。从形成的原因上看,除保护意识不强,保护经费严重不足外,种地收益低、缺少政府扶持是造成基本农田难保的主要原因。基本农田产值低、收益少,挫伤了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多年来,我国耕地保护主要是以行政、法律手段为主,重视运用经济手段不够。国家规定,可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但乡(镇)政府及村组没有留成,且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办法,也影响了耕地保护责任的落实。

3、节约集约用地观念淡薄,土地利用普遍粗放。“九五”期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3%,“十五”期间,年均增长9.5%;1997~2005年期间,全国建设用地总量年均增长了9.4%。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东南沿海的土地利用集约程度要高于西部地区。例如,宁夏人均建设用地远远高于国家标准和全国的平均水平。有的城镇人均建设用地250~270平方米。原来宁夏的发展思路是“小而美”、“小而精”,是有科学道理的。现任领导将发展的思路调整为“跨越式发展”,搞了宽马路、大广场等形象工程。这反映出宁夏迫切发展经济的愿望和招商引资的热情,同时也造成了土地的粗放利用和资源浪费。由于宁夏可利用的荒地较多,其工业用地70%以上用的是未利用地。这种优越的资源条件为其用地粗放提供了保障。

4、耕地后备资源不平衡。发达地区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例如广东省,继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开始难以为继,人们在考虑建设用地时,往往认为,山地作为生态保护用途,林业部门管得严不能占;滩涂海洋部门管得严不能占;河滩水利部门管得严不能占。那么建设用地就只好瞄准了我们的“生命线”——耕地了。经济和建设的快速增长,年复一年的占和补,已使得发达地区难有再补之地了。西部地区相对来说耕地后备资源还比较充足,例如宁夏省,自1987年以来,扣除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性因素影响,全区连续20年实现了耕地总量持续净增,累计净增耕地69.5万亩,其耕地后备资源还比较充足。

5、违法成本不高,导致违法行为居高不下。为了创造政绩和追求GDP的增长,个别地方不惜运用各种手段,乱占乱用耕地,搞大广场、大马路、工业园区或高科技园区。具体做法有:移花接木,调整基本农田;先斩后奏,在农地转用时未批先用;谎报军情,隐瞒信息等等。此外,在具体的土地执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2006年我国土地违法案件高达131077件,但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查处数据,平均每261.6件土地违法案件,才有1人受到刑事处罚;违法土地10万公顷,平均每199.6公顷才有1人受到刑事处罚。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中耕地保护的再思考

1、加强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国家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并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大对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确保该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倾斜;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等等。

2、加大耕地管护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对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被占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第4篇: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

受农业边际经济效率递减、耕地保护权责利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农民持有并保护耕地的收益并不高。若自有耕地被转用为建设用地则可获取相对较高的经济补偿,两相对比使得农民对耕地的保护面临较大的机会成本。针对这一问题,现行耕地保护政策试图以省为单位,通过在生产、生活方面为农民提供统一标准化援助的方式,抵消农民所面对的耕地保护机会成本,稳固农民持有并保护耕地的意向。但由于耕地转用补偿标准很大程度上由耕地所在区位的级差地租决定,所以农民保护耕地的机会成本会随区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偏远地区的耕地因区位较差、生产投入低和生产效率不高,其级差地租也较低,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小。城镇近郊的耕地因明显的区位优势、生产过程中的连续投入及较高的生产效率而具有较高的级差地租,耕地保护机会成本大。现有耕地保护政策对农民提供的援助具有统一、标准化的特性,没有考虑到区位间耕地保护机会成本的差异性,其虽然可以满足偏远地区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但却无法抵消城镇近郊巨大的耕地保护成本,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城镇近郊耕地保护机会成本游离于耕地保护援助体系之外,没有任何经济措施或手段对这部分机会成本进行调节或补偿,这便出现了经济手段在调控这部分机会成本上空缺的情况,造成了耕地保护经济机制在抵补区位间耕地保护成本差异上的缺失。

二、耕地转用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

依照“涨价归公”原则,耕地转用中地方政府获得土地出让金,失地农民获得相应的耕地补偿款。受政府失灵的影响,地方政府获得的受益除耕地自然增值外,还包括垄断市场上因政府提升建设用地价格而造成的价格扭曲。相比之下,农民获得的耕地补偿款除受耕地价值外溢影响外,还因政府压低补偿标准带来的价格扭曲而相对较低。由此,高额的耕地转用收入和极低的耕地补偿款之间就产生了一个巨大的机会成本,它为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提供了内在动力,加速了耕地的流失。

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设置不完善

当前,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面对 “村委会”、“股份经济联合社”及“村民小组”等不同性质的集体组织,究竟谁能以集体的身份享有耕地的所有权,法律并未明晰,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缺少具体的人格化代表。这种主体虚位的情况很容易促成各种不同类型的集体组织在耕地保护过程中集体“搭便车”的局面。这种现象的出现意味着在耕地保护过程中出现了正外部性效应,这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影响,既然是“非市场化”,便说明市场机制的调控在此是空缺的。除所有权主体缺失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耕地保护经济机制的缺失。尽管在土地管理实践中农地发展权利事实上客观存在,但在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体系中并未设定。农地发展的实质是耕地利用通过市场渠道向高经济价值和高开发收益转变,设立农地发展权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流入量使这种转变处于一种合理、有序的状态,抑制耕地非农化的规模,实现对耕地的保护[9],因此农地发展权利的缺少便意味着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流入量这一经济调控手段的空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耕地保护经济机制的缺失。

四、构建耕地保护经济机制的对策建议

耕地保护必须以利益为杠杆,在耕地保护主体之间建立长期、全面、有效的耕地保护经济机制,通过影响耕地保护主体的收入预期,来达到控制其行为、进而有效保护耕地的目的。为此,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1、实施耕地价值全面补偿

在个人层面上,应计算耕地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等多重属性所派生的现实及潜在价值,并将其全部纳入到对农民的耕地保护补偿范围之中;另外,对耕地价值的外溢效益进行经济评价,并据此对耕地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进行外部性补贴,使之内部化。在社会层面上,应当通过区域间的转移支付补偿耕地保护地区因保护耕地而产生的、由全社会共同享有的耕地保护社会及生态价值,缩小或避免耕地保护利益比较空间。

2、实施耕地保护分区补贴

应根据不同区位间农民保护耕地机会成本的差异,对不同区位的耕地保护实施差异化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细化并理顺耕地转用过程中利益转换关系,分析耕地保护中不同区位农民的行为趋向及利益诉求,核算不同区位农民的获益情况,确定不同区位各自的耕地保护机会成本。其次,据此对不同区位间农民的耕地保护予以差额补贴,其补贴方式可以是现金补贴也可以是实物补贴,补贴数额的高低由其所在区位耕地保护机会成本的大小决定,并且随着与城镇距离的缩进而相应提高。

3、均衡耕地转用增值收益分配

将享有耕地合法权益的农民与能在资源配置上超脱于地方管制和干预的企业相结合,允许农民在符合土地规划、用途管制及其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约的形式直接向企业供地,打破国家土地一级市场垄断供应制度,纠正政府失灵引起的双向价格扭曲,降低地方政府获得的耕地转用增值收益。另外,在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和以工补农等原则的指导下,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专项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位的分配耕地转用收益,缩小耕地转用中保护主体间的收益差距。

第5篇: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

农村土地进行深化和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建立适宜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真正站在农民的角度上,看待农村土地管理和分配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优化土地管理,统筹城乡社会、经济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一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实施稳定管理。对土地产权进行管理是确保农民合理规划和使用土地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稳定农村土地的产权,可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升土地的有效利用率;二是对土地的使用用途进行明确。农村土地制度中对土地的使用用途进行明确,可避免出现土地资源浪费、违规建设等错误的资源配置和土地资源浪费,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总之,以建立适宜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为深化改革的基本目标,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提高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的推动下,我国农业的发展实力逐渐提升,土地生产量增加,可提高农民的收益,也可合理优化土地资源。

2加强耕地保护及节约用地管理

国计民生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和保障,民生问题涉及到社会中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粮食是国计民生的根本,也是农业生产的重要产物。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数量占世界第一,而耕地面积仅占全世界耕地面积的7%左右,一旦粮食种植面积与开垦面积差距较大,则会导致粮食种植面积持续减少,一方面,将会导致农业发展受到阻碍;另一方面,将会导致粮食负担加重。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国情,实施耕地保护、节约用地等保护措施极其重要。

2.1实施有效策略进行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是实施各项农业作业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因此,无论实施何种土地保护制度,耕地质量的保护是关键。通过对以往农村标准及改革方案的查阅,可见国家在进行和优化时,往往对基本农田进行重点保护。基本农田主要包括灌溉条件好、养分充足以及分等定级高等多种形式的农田区域。针对此类农田的保护措施较为完善和全面,禁止除国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或耕种。若此类农田本为农民耕地,则需给予农民相应的补贴,提高农民的主动性,加强对耕地的保护。

2.2实施有效策略节约农村土地用地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将会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同时对土地使用效果及利用率也造成浪费。因此,节约农村土地用地势在必行,一方面,可控制土地投入和建设成本;另一方面,可从总体上控制城乡经济建设水平和建设规模,带动一方经济的迅速发展。另外,对于农村住宅基地的土地管理而言,以住宅为目标进行土地开垦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宅基地使用权。在进行开垦和使用的过程中,建筑用地的开垦须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管理规范,在不影响集体用地的基础上,规划开垦范围,保障农民利益。此外,针对土地征用问题,相关政府部门需给予占地者相应的补偿机制,提升农民的积极性。

3增强耕地的保护意识

在保护耕地问题上,不仅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保护耕地是所有国民的责任和义务,更需要相关部门以及各级党组织根据地方情况循序渐进地开展改革和进一步规划。粮食是人类生存的根本,而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条件,作为耕地管理工作人员,要认识到身上的责任和重担,宣传并树立耕地保护意识,促进土地管理制度的深化和改革。

4结语

第6篇: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

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在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把确保耕地总量基本稳定、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作为规划修编的前提。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也要压缩其建设用地规模,并且与开发复垦挂钩,实行占一补一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也要缴纳相关税费,专项用于耕地整理,开发补充耕地。对于划入基本农田的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在农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等方面要继续实行严格管理。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前提下,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基本农田整备区,将零点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2.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扩张

目前,农村居民点建设普遍缺乏规划,布局杂乱松散,要逐渐对村庄进行规划治理,规划期内各村均不能再扩展居民点用地。要充分利用村内闲散地和旧宅基地,消灭空心村,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居民点的集中利用程度,鼓励农民建楼房,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逐步撤并小型村、整理空心村、缩减自然村、搬迁偏远村,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要加强农村环境建设,农村环境治理涉及大量的宅基地、基础设施用地、公益服务设施用地等,要充分挖掘现有的土地潜力,合理规划。为适应新农村建设要求,在乡级规划修编时,通过农村居民点增减自求平衡,为新农村住宅建设、农村产业发展、农村中小学建设,农村卫生院建设留足空间。对于独立工矿,要优先保障省和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而且布局要相对集中,共同利用基础设施,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工矿用地内部布局要紧凑,集约利用土地,对土地特别是耕地具有破坏性的工矿企业,如砖瓦窑,要限制其发展。由各种原因形成的工矿废弃地,原用地单位或个人要负责复耕。

3.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

耕地数量的增加和耕地质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能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活水平。因此在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时,要进一步编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更好地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土地利用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次生盐渍化为前提,要因地制宜。在一定耕地数量的基础上,通过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逐步提高耕地产出能力,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要本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条件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并正确处理好开发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主要通过退耕还林、还水、还草和盐碱地、沙地的综合开发治理、改造中低产田,有效地增加耕地面积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和集约化利用程度;大力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及对塌陷、挖损、压占废弃土地的复垦以及对沟、渠、路、坎进行综合整理,增加有效土地利用面积;通过规整农田灌溉系统,发展节水灌溉农业,改良土壤,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平田整地、归并零星地块,促进土地集中程度和规模经营;通过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农业技术的大面积推广应用创造条件。

4.做好重点项目用地布局

第7篇: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市建设;耕地保护;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0-0020-02

一、前言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急需大量建设用地,一定程度上使得,城市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矛盾日趋尖锐。

城镇化的过程,是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每户宅基地二百平方米(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这样一个农民进入城市即可以节约不少的建设用地。因此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应相应下降,然而事实是城市和农村的建设用地都在加速增长。

从这个角度说,城市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本不应该产生矛盾。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科学规划、节约集约利用每一寸土地,使两者和谐共赢。

二、城市建设对耕地保护的影响

(1)城市建设占用大量优质耕地

耕地多为平坦地区,而且我国东部及北部平原地区的许多城市扩张呈“摊饼式”发展态势,而占用的大量城郊优质耕地。受“开发区热”的影响,各地普遍在城镇大搞开发区、新区,但由于当地经济实力不足、领导换届等原因,许多开发区资金得不到落实,“土地财政”使得大量耕地占而不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使耕地保护工作变得更加艰难。

(2)占补平衡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我国虽然建立了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即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占一亩耕地就要在其他地方相应新复垦一亩耕地,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先占后补的现象十分严重,而且“占优补劣”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新补充耕地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3)农民进城务工造成土地撂荒

快速城市化吸引了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但事实上农民原有的土地都基本撂荒,缺乏管理,再加上农村劳动力不足,耕地相对收益较低,农村的耕地很多都处于无人耕种的状态,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农村土地利用率很低。

(4)工业化造成污染严重

快速工业化会产生大量废气、废水、废渣,造成自然环境的污染,进一步造成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酸化,使得耕地质量不断下降。而且很多乡镇企业都没有相应治理措施,乱排乱放,造成附近的土地质量下降。我国耕地重心因此由东南向西北移动,很多本应该在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岭南地区的商品粮基地现在都布局在耕作条件相对较差的河套平原和河西走廊等地区。

三、我国耕地现状

我国土地资源紧缺,耕地面积不断减少。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l.21716亿hm2(约18.2 574亿亩),与1996年的1.3亿hm2(约19. 51亿亩)相比,12年间中国的耕地面积净减少了0.0835亿hm2(约1.2 526亿亩),几乎每年减少66.7万hm2(约1000万亩),土地的城市化速度远高于城市化的速度。因此,我国面临着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但是,过度保护耕地也会使建设用地过于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因此要在保证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的前提下,“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与单产,保证我国粮食安全。

四、着实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的不断加大,也导致了城乡土地利用方面的二元结构体制,使得人口城镇化未能与土地城镇化相协调,许多在城市的农村人口同时占用了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虽然农业人口数量不断减少,但村庄建设用地总量不减反增,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因此,应着实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以城乡一体化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统一用地布局,合理推进城镇化,节约耕地,集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实现长期的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的同步发展。

五、实现双赢的措施

l、坚守耕地总量,确保粮食安全

(1)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2)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法律处罚力度,对破坏耕地或者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3)制定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合理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

(4)加快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提高农田单产量,利用新科技新技术新理念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而增加农民受益,提高农业耕作的积极性。

(5)完善土地保护机制,从数量上的保护逐步转移到对土地质量的保护。

2、控制城市发展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制定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土地,逐步有效地开发,建立严格的土地审查制度,避免过度扩张。

(2)集约节约用地,避免“摊饼式”发展,要向“天”要地,向“地”要地,充分利用地上及地下空间,打造立体城市,合理布局城市空间结构。

(3)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挖掘其潜力,实施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避免“占而不用”的现象,加快旧城改造,盘活废弃土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

(4)规范政府的土地利用行为,将耕地保护和政府业绩挂钩,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并相应建立土地保护的奖励制度,提高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加快新农村建设

加快新农村建设,尤其是农村改造,根据实际情况,将一些的基础设施落后村庄和附近较大的村庄合并,高效、合理地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立农村社区,统一管理农民,避免部分农村基础设施不足和其他地区资源浪费的问题。加快农村废弃土地、废弃宅基地、宜农未利用地的复垦工作,将节约的土地通过“增减挂钩”的方式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

4、加强土地整治与管理

(1)改造农村用地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民进城务工,致使其原有土地撂荒,产生了很多废弃用地和农村人少地多的现象。逐步改造农村用地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利用率不高的问题。

(2)逐步解决同地不同价的问题,完善符合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机制。进入21世纪,农业现代化已成为世界潮流,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规模化,实现规模化就必须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而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成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以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中心,开展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通过“地票”的形式落实“增减挂钩”,有效缓解了“只占不补”,“先占后补”,“占优补劣”等现象,是对现行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也是重庆作为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要突破口。

(3)严格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即每在城市占用一亩建设用地,就要在郊区或农村地区相应补偿一亩耕地,并实行严格的“先补后占”制度,能有效保护耕地数量。

5、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逐步破除土地二元制度,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制定城乡总体规划,以“城乡一体化”作为行动指南,逐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作为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四川省会成都市,则打破二元户籍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和 “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将居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土地的供求存在巨大矛盾,城市建设是必然的,对于我国实现富国之梦来说是必须的;耕地保护是必须的,对于我国未来可持续的城乡发展建设来说又是必然的。我们应本着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坚持城乡统一发展,合理规划布局,建立相应保护和开发制度,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用有机协调的思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吴伟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对策和思考——以无锡为例[J]. 太湖. 2009(03)

[2] 阎占定.论加入WTO对我国耕地资源保护的影响[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04)

第8篇: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

关键词 耕地保护;农户;积极性;实证

中图分类号 F30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1-0114-05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策。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但耕地保护形势不容乐观,1996年至2004年,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0.076亿hm2\[1\]!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城镇化步伐的加速,建设占用耕地与保护耕地的矛盾还会不断凸显,如何保护好耕地,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已变得更加迫切。影响我国耕地保护效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法律、政治和管理等诸多方面因素\[2\],已有研究表明目前耕地保护效果不尽人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耕地产权主体的模糊,导致耕地保护缺乏真正的执行主体\[3~5\]。农户作为耕地的直接使用者,在耕地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6\],尤其在耕地质量的保护上,农户更是关键因素。耕地保护的实质是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而耕地生产能力与土壤培肥、农田基础设施、耕作制度选择、污染防护(治)等行为密切相关,这些都离不开农户的直接参与\[7\]。从这一角度上看,农户的耕地保护主动性和责任心,在耕地保护效果上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关键所在。本课题组于2005年2、3月在江西省进行了“农户耕地保护意识”专题调研,旨在掌握目前农户在耕地保护中的行为心态,分析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及其影响因素,以期为调动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的政策制定提供依据,这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今天,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现实针对性。

1 调研方法

本次调查在选点上,首先按县域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农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等指标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初步分为好、中、差三个层次,力争调查样点能在每个层次中有较均匀的分布。然后在具体确定调查对象时,综合考虑了区位要素,既包括处于城乡结合部、交通主干线旁的区位好的村,也包括一般区位和边远地区的村。最后确定了德安县新塘村、郑湖村,奉新县大水山分场、上堡村,广昌县株市村,新余渝水区沙头村、赖家村,铅山县石溪村,赣州黄金区杨梅村,宁都县新街村,上饶县枫岭村,瑞昌市油市村,吉安县马甫村、介富村,宜丰县辛联村,萍乡安源区白源村,龙南县龙秀村,于都县农业村,上栗县福田村、联星村,定南县杨梅村等16个县(市、区)的21个村为调查对象,在每个村随机抽取50户农户。由于时间选择在春节假期,访谈对象既有长期在家务农的农民,也有外出打工回乡过年的农民及从事第二、三产业农民,从而保证广泛的代表性。本次调研以问卷调查为主,并结合访谈、小型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问卷设计为单项选择题,每一问题要求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内容涉及耕地保护及相关政策的认识与理解,征地行为及补偿愿望,耕地的投入意愿及行为,耕地耕种的目的及效益等内容,共发放105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952份。

2 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的现状分析

2.1 普遍赞同耕地保护的政策,但对国家耕地利用政策

的认识较为模糊

对于国家强调要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的政策,得到了大部分农民的认可,在952位调查对象中,有722位(占75.8%)认为有必要;只有104位(占10.9%)认为没必要;还有126位(占13.3%)认为无所谓。但是农户对国家耕地利用政策的了解却不容乐观。

陈美球等:当前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的现状分析与思考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7年 第1期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当问及“现在耕地归谁所有时”,292位调查对象(占30.7%)认为归村集体所有,259位(占27.2%)认为归国家所有,181位(占19.0%)认为归农户自己所有,130位(占13.6%)认为归村民小组所有,还有90位(占9.5%)认为归乡镇政府所有,呈现出一片认识混乱的局面。

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但当问及“你是否知道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时”,有415位表示不知道,占43.6%,将近一半!《土地承包法》规定对承包地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然而在问到“是否可在自己承包地上随意种果树、挖鱼塘时”时,只有427位(占44.9%)认为不可以;331位(占34.8%)表示不清楚;还有194位(占20.3%)认为完全可以。

对基本农田进行严格保护是我国政府为了确保粮食安全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然而现实中农民对基本农田的概念却了解甚少,当问及“是否知道基本农田”时,只有473位(占49.7%)表示知道,不到50%,还有369位(占38.7%)表示不清楚,而有110位(占11.6%)根本不知道。根据调查表的统计,还发现农民对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认识与其受教育程度有密切的关系,文化程度越高,认识程度越深。如文化程度是初小和高中的农民认为不可以在自己承包地上随意种果树、挖鱼塘的人数百分比,分别是27%和62%,知道基本农田的,分别是31%和61%。

2.2 经济利益是目前农户耕地保护的主要影响因素

针对征用是目前我国耕地减少的最主要途径\[8\],我们设计了农户对耕地被征的意愿作为衡量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的指标,并以目前征地中突出的征地经济补偿标准作为一个条件变量,请农户在现行补偿标准和提高补偿标准的条件进行选择,结果(表1,2,3)表明,在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情况下,有51.4%的农户不希望土地被征,21.7%的农户希望,26.9%的表示无所谓。但如果能按年产值30倍以上的价格给予补偿,情况就发生了陡转,有高达56.7%的农户希望土地被征,有24.3%的农户不希望,有19.0%的表示无所谓。至于希望耕地被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耕地耕种本身不经济的因素,选择“种地没有出息”和“种地没钱赚”分别占了26.7%和27.0%,其次是希望通过征地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创业提供原始资金;而对于不希望被征的原因,主要是基于目前的生存保障考虑,选择“土地被征后,就没有了生计”的占45.1%,其次是为子孙后代考虑,选择“要给子孙留下耕地”的占27.9%,特别要指出的是选择对农业生产的经济前景抱有希望的人反而最少!

进一步对不同调查对象进行分析,发现:①就年龄结构而言,无论是在现行的征地补偿情况下,还是在提高补偿标准的假设下,农民不希望耕地被征的百分数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在现行的补偿标准下,不希望耕地被征的比例从43.8%逐渐增加到65.5%;而在提高补偿标准的情况下,比例由7.4%大幅度上升到40.7%。由此可见,年龄越大的农民,对土地越眷恋,越不希望耕地被征。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农民的耕地保护意识相差甚远。以城乡结合部的上栗县联星村(人均年收入3239.10元)和地处农村地区的吉安县介富村(人均年收入1694.84元)比较为例,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差异:在回答是否希望自己承包的耕地被征用时,按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和按年产值30倍以上的价格给予补偿二种情况下,在联星村,表示希望被征用的人员比重由28.9%迅速上升到68.9%,表示不希望补征用的则由60.0%迅速下降到4.4%,而在介富村,表示希望被征用的人员比重仅由24.1%上升到44.8%,表示不希望补征用的只由37.9%降为24.1%。对于希望被征用的原因,在联星村,42.2%的农民认为可以获得一定现金,为创业提供原始资金;33.3%的人认为种地没有出息。而在介富村,37.9%的人认为种地没钱赚,只有24.1%的人认为可以获得一定现金,为创业提供原始资金。在对承包地的投入上,二个村的投入也存在明显的差别,在对承包地肥料施用上,联星村80.0%的农民选择施用见效快的化肥,而在介富村,却有69.0%的农民选择施用能长期对土壤结构改良有利的农家肥。

为什么越年轻的农民,耕地保护的积极性越低?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农户会比经济差地区的农户耕地保护意识要差?交谈中我们发现,年轻人普遍讨厌种田,把跳出农门作为自己的理想,而经济条件好的地区,通过土地非农化,已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体会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能得到一笔现金,为二、三产业创业提供原始资金;能带动周围地价的上升,为房屋出租及相关服务业创造机会;能改善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大大地提高生活的便利程度;能创造新的农产品市场,为农业生产、特别是蔬菜商品生产提供市场;能就近享受城镇生活,大大提高农民的生活品位等等。

2.3 认可农户自身在耕地保护中的作用,但普遍缺乏主动性和动力

人们对于耕地保护责任人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自身的耕地保护主动性和责任心。那么,作为耕地使用者的农民,他们认为谁应该是耕地保护的责任者呢?调查中,有33%的农户认为农民是耕地保护的责任者;27.6%的农户认为县、乡镇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要责任人;20.7%的农户主张应由村集体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18.7%的农户主张只有中央政府才能担负起耕地保护的责任。这表明在现时的耕地保护形势下,耕地保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人,但是相对而言,大部分的农户还是认为耕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地是“自己”的,只有靠自己才能有效地保护它。当农民被问到“农民保护耕地的责任不强或效果不明显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时:有388位(占40.8%)认为是农民的意见得不到重视;310位(占32.6%)认为种地不合算;136位(占14.3%)认为耕地不是个人的财产,保护不保护无所谓;还有125位(占13.1%)表示没有精力进行耕种。这表现出了农户的矛盾心理:他们一方面觉得耕地是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只有有效地保护才能保证自己的衣食之源;另一方面,种地没钱赚和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大量耕地被征而带动的经济迅速发展,使他们误认为保住了耕地反而更加落后和贫穷。

耕地数量每年都在急剧地减少,虽然其中也有因生态退耕和经济建设占用耕地导致耕地的减少,但是调查中绝大多数农民也认为现阶段我国耕地减少太快,不少耕地被征用后闲置不用,非常可惜。据调查有75.4%的农民认为目前耕地大量被占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为,包括地方政府强行征占耕地(占37.4%)、工业区盲目圈占(占16%)和城镇建设盲目扩张占用(占22%),只有24.6%农民认为是农民自己不珍惜耕地。

2.4 在耕地质量保护上,农户有投入愿望,而无投入行动

耕地质量是影响粮食安全的内在因素。由于多年以来农业生产的低效益,多数农户并没有把农业生产承包经营当作一个经济产业来对待,并直接导致了农户对耕地生产的投入低下,不仅劳动力投入少,而且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也少。在调查中发现,常年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的绝大多数不是壮劳力,基本上是“386199部队”(即妇女、小孩、老人)。如在某县石溪村,常年在家务农的16~60岁的劳力仅为22.4%,其中男劳力为21.3%,女劳力为23.8%。农户对农业投资的热情严重弱化,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水利设施破坏严重,普遍存在灌溉渠道老化,毁损严重的现象,已成为当前农业生产中主要问题(表4)。在回答是否愿意对承包地进行水利建设和土壤改良投入资金时,虽然有494位(占51.9%)的调查对象表示愿意,但实际上除了无意识地施用一定的农家肥来改良土壤结构外,真正在近十年内投入资金进行水利建设和土壤改良的农户寥寥无几,且在施肥选择上64.7%的农户选择施用化肥,只有35.3%的农户愿意选择具有长期改良土壤作用的农家肥。有投入的愿望,而无投入的行动。当问及“不愿对承包地进行资金投入的主要原因”时,有601位(占63.1%)认为投入回报低,214位(占22.5%)担心承包地会被调整,还有137位(占14.4%)担心承包地会被征用。

3 提高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的思考

调查分析表明,当前农户的耕地保护积极性并不高,基本上处于一种被动的状况,这也是我国目前耕地保护效果不好的一个不容忽视的主要原因。任何缺乏或忽视农户主动行为的耕地保护机制,注定是一个残缺、低效的机制。特别是如果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耕地保护积极性没有升高反而不断下降已成为一种现实规律,那么我国耕地保护的前景将更不容乐观,因此,如何改变农户的耕地保护现状,调动农户的耕地保护性,提高农户的耕地保护主动性和责任心,是我们贯彻保护耕地这一个基本国策,必须深入思考的迫切课题。

从表面上,造成我国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农业与非农生产效益的巨大反差,“种地不划算”,是本次调查中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不高和不愿对耕地进行投入的最主要原因,外出打工要比在家务农收入高,耕地非农化能给农户带来生活改善的机会。但从本质上分析,主要是忽视了农户耕地保护的外部性,没有形成对农户耕地保护的社会化补偿的共识,更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实际上农户的行为也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经济效益的因素,也有价值取向、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非农就业机会、政策法律约束力与激励效益等等因素。因此,要真正调动农民对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提高对耕地保护的投入,需要多方面措施的共同作用,其中政府倡导下社会化扶持是关键。

耕地不只是给农户带来经济收益,更重要的是为全社会的稳定及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在粮食安全、清净空气、涵养水源、保护土壤、维护生物多样性、优美景观等方面表现出强烈的外部性\[9~11\]。由于耕地带来的这种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被公众所享受,因此耕地具有相当的公共物品属性,可归属于准公共物品。对于农户而言,将耕地用于农业生产带来的经济收益较低,而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因此当农户保护耕地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对农户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时,在其他劳动收入高于农业收入时,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他们会放弃耕种耕地或减少对耕地的投入,而由此带来的耕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这在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上是合情合理的。

既然耕地是准公共物品,而农户作为耕地保护的直接行为主体,他们的耕地保护行为理应受到全社会的支持,其中最根本的支持就是要保证农户的耕地耕种能获得应有报酬,包括经济收益及社会福利等多种形式。从国际上耕地保护的行为看,都离不开社会对农户的各种扶持,如对农户的社会福利补贴、经济的直接补偿、耕地发展权的购买等手段\[11~12\],在美国的华盛顿州就通过法律,要求在加强对农田用途管制的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农户的补偿力度\[13\]。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扶持力度,除了确保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外,还要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社会福利完善等方面对农户的耕地保护行为进行补偿,从而提高农户耕地生产的积极性。调查中,我们已经发现:这二年随着国家对“三农”扶持政策实施,对农户种粮采取直补、取消农业税,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有所提高,一些地方已出现外出打工的农民陆续回乡种粮、增加农田基础设施投入的现象。

致谢:参加本项调研的还有江西农业大学国土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2005届同学李飞军、詹鹏、曾晓燕、刘英杰、徐易、李飚、杨敏、赖金兰、刘玲、肖桂平、王伟兰、李眠、宋玉林,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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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ing on Farmer's Initiative on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CHEN Mei-qiu ZHOU Bing-juan DENG Ai-zhen LIU Zhong-ting WU Ping HE Wei-jia

(College of Land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Jiangxi Agriculture University,Nanchang Jiangsu 330045,China)

第9篇:农村耕地保护制度范文

我镇地处如皋南大门,共有19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528个村民组,21096户,占地29.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63783.5亩。近年来,我镇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要加强耕地保护的指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立足保障国家粮食生产能力,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基本农田、耕地保护工作列入任期目标指标,并结合本镇实际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耕地保护长效管理活动。几年来,全镇没有出现耕地抛荒和在农保区内建窑、建房、乱取土等现象,开展项目开发整理、土地复垦18000亩,净增耕地486亩;连续几年评为土地管理先进乡镇。

一、宣传发动,认识到位。

我镇一直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基本国策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注重采取多种方法、方式开展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是通过机关学习日、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公务员、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关于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的一系列文件、法规;其次,通过村(居)信息员例会、镇村干部培训班等形式强化耕地保护教育;第三,结合“六五”普法,广泛进行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法规宣传;第四,利用6·25土地日,通过张贴标语、广播讲座、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等途径,大张旗鼓地开展加强耕地保护与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范围、要求的宣传活动,从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有效保护耕地,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在全镇上下逐步形成了加大土地用途管制力度,大打耕地保护总体战的共识。

二、健全制度,考核到位。

20__年初,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镇党委、镇政府把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全镇全年工作百分考核中将比分调高为20分,而且进一步充实完善了耕地用途管制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在强化考核方面,一是镇政府重新修订、完善了对村(居)委会保护耕地的考核责任和内容,专门制定了耕地保护单项奖惩制度。20__年,对加强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工作好与差的村(居),奖惩差距相差20__元左右;二是村(居)委会与分组干部逐一落实了严格的保护耕地责任,分工组发生一起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将扣除分组村干部300-500元工资补助;三是镇政府与土管所、土管所与村(居)兼职信息员和所内人员也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考核责任,村(居)兼职信息员在保护耕地中失职的,镇不仅收回聘书,而且视情节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在地管所内部考核上,年初对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工作任务逐一进行了明确分工,将全镇分工三个片,每片一名土管人员包干负责,在耕地保护上采取定片、定块、定保护面积、定管制责任的方法,工作实绩与工资、奖金挂钩,每月检查交流,按季度考核,年终逐项结帐兑现。我们还将加强耕地保护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作为五好文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的重要评比条件,村规民约中有保护耕地的专门条款,规定农户不准在农保区内抛荒、闲置、不准在农保区内随时意取土、建房、办厂、葬坟、挖鱼池等,这“六不准”中,农户如违反其中任何一项,一律不得评为文明户或五好家庭。

三、周密组织,管理到位。

为了切实保护好耕地,真正将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近年来,我镇主要着力狠抓了这样几项工作:一是制止耕地闲置、抛荒。结合土地流转,将无种植能力农户的耕地向种田大户转包;责成有抛荒现象的农户交纳复耕费,由他人代种;鼓励和引导无劳力耕种户种植胡桑、花木等长效作物,既省工、省成本,又增加了种植经济效益;同时号召各村(居)组织起帮工队,农心时节,由缺劳户出资,帮助其耕种,从而杜绝了耕地闲置、荒芜现象;二是规范用地。无论是农民建房,或是单位用地,还是工业小区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以后,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工业小区用地则报请市局批准后才可用地;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所有用地不仅要符合总体规划,而且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用地年度计划,坚持合理妥善安排,不突破指标;我们针对人均仅有0.8亩耕地的实际,及时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土地补偿工作,既按标准一次性补偿到位,又规定补偿费不得移作他用;三是严格巡查。近年来,我们以创建“耕地保护优秀乡镇”为契机,结合本镇实际建立了土地巡查制度,有人大主席亲自挂率,建设助理任组长的巡查小组,成员有:公安、规划、供电、土管等人员组成,坚持每月巡查不少于4次,对巡查中发现的破坏耕地的行为现场解决。为了保证耕地保护巡查不留死角,我们还采取了“五个结合”的巡查方法,就是联合巡查与包干区自查相结合、政府巡查与村兼职信息员检查相结合、交通要道处检查与邻县交界地段巡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正常普查与节假日巡查相结合,从而推动了我镇耕地保护工作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了实施对耕地保护的严格监督,政府专门设立了举报电话,一有举报,立即派员 到场处理;今年5月份接到举报,反映营西村一农户在如海运河内侧耕地上连续多次夜间取土、卖土,政府组织人员连续多次伏击,终于将其抓住,给予罚款并恢复土地原样的处罚,教育了一大片群众。四是切实抓好基本农田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少、质量不降和绝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一年多来,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首先,镇建立了保护基本农田领导组,下设由土管、建管、司法、公安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办公室,各村(居)也分别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形成了一张保护网络;其次,对基本农田实行了定位、定量、定人的管理模式,每片都有一个责任人,村村都有专职管护员;第三,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保护块,镇与各村(居)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人,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与各村(居)及保护人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合同书;第四,镇制订了完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方案,坚持了一幅图纸、一块牌子、一本册子、一项制度“四个一”的保护标准;第五,镇政府专题下发了基本农田保护文件,向保护人颁发聘书,做到健全网络,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四级联网,并运用激励机制强化保护力度,这些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对保得住、抓得实的村(居)、村民组给予一定奖励,对尽心尽力尽职的管护员发放一定的管护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酌情给予奖励,凡发现有违法占用农田的,对保护人给予处罚和辞退,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