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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1篇: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单位或个人的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应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并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基建计划。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共工程(含中小学的人防工程,以下同)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产权所属单位负责。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是同级政府主管辖内人防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人防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检查监督人防工程计划和规划的实施,审批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

(四)参与人防地下室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等方面的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科技信息、经验交流;

(五)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审批

第六条  凡在本市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包括旧房拆除后新建的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各种办公楼、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建筑的建设单位,不论何种投资来源,均按规定的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或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凡在市区的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和外地在广州市机构的人防工程建设,均须报市人防办审批;其余单位的人防工程建设由区人防办审批,报市人防办备案。

第八条  建设人防工程的标准: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与首层面积相等的人防工程;

(二)新建9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人防工程;

(三)原9层以下民用建筑加建至10层以上的,应按本条(一)项规定修建人防工程。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经批准由人防办易地建设:

(一)建设地段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岩基、流沙或地处内街小巷,余泥运输困难的;

(三)按标准应修建人防工程的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

(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人防工程,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

第十条  分期建设项目,在第一期工程应建的人防工程,因特殊情况,经人防办批准可推迟在第二期工程补建,但应向人防办缴纳应建工程费用作为缓建保证金,当补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保证金退回,如超过5年仍不补建的,保证金不再退还,由人防办作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凡在1988年2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后报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建而未建人防工程的,必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的90天内向人防办办理补建补交易地建设人防工程费的手续,如不补建或补交人防工程费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对其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限制。

第三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防办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市人口密度、地面和地下规划以及使用功能的要求等,编制人防地下室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重点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区以及交通主干线沿线地段,形成相对配套的人防工程体系。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建筑容积率的指标。

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的资金和材料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在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中,对人防工程地下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防工程建筑面积、造价;

(二)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

(三)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第十五条  修建人防工程规划和计划实施情况,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市人防办、市规划局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由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修建人防工程计划,其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必须把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和地面建设计划同时上报市计委和市人防办。凡不按规定上报修建人防工程计划的单位,市计委不予列入基建计划,不发固定资产许可证;人防办不予办理有关建设手续;规划部门不发建筑审核书;城建部门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银行不予拨款。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的设计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及项目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要求,根据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并对人防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设计应根据建设条件,满足战时和平时两种使用功能。设计单位应有专业人员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的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按管理权限经市、区人防办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审定后,应送原审查同意的市、区人防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凡涉及面积、平面布置、防护等级、密闭等重大变更,按管理权限须经市、区人防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评选优秀设计项目应将地面、地下人防工程设计情况统一考虑,凡人防工程不符合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平战结合要求的,地面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项目。

第五章  施工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持省、市施工执照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施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定,并对人防工程的施工和安装质量负责,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人防工程施工的技术和质量管理。接受人防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凡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人防部门有权制止与纠正。对人防工程的关键部位,人防部门应会同设计人员及时进行局部验收,并在施工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下列条件:

(一)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二)出入口部位防密门、密闭门和“三防”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者除外);

(三)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复土完毕;

(四)防护区与非防护区接合部穿管的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五)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有原审核的市、区人防办参加。凡人防工程没有竣工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应暂缓验收,并限期补救完善。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填报竣工验收表和工程技术文件档案一式两份,送原审核的市、区人防办归档。

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市、区人防办验收的人防工程,建设银行审核工程结算时,不支付工程尾数。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建人防工程时,必须向分管的市、区人防办交付人防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其金额按人防工程投资总额的1%计算。但国内工程最高不超过3万元,外商投资工程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工程档案送市、区人防办审查合格后,退还工程档案保证金。

第六章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应经常维护、保养,保持结构完好,内部整洁,通风、通水、通电设备良好,运行正常。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人防工程排放污水,不得堆放废弃物及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的范围内采石、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的,必须经市人防办批准。凡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经批准后,由拆除单位补建或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  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费由市、区人防办负责,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费用由单位负责。

第七章  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必须报分管的人防办审批,单位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由单位自行决定。凡人防工程竣工3年后仍不使用的,由市人防办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  凡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按规划统一建设的人防工程,均列入本市公共人防工程管理,作为国家的人防战备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并按开发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移交市、区人防办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工程负责维护管理和设备维护更新,以及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防工程(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人防工程),应按规定向市、区人防办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人防工程使用费另行规定。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防办予以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设计和施工质量均同时评为优秀工程的;

(三)对人防工程维护、安全管理有突出成绩或被评为工程维护管理先进的。

奖励资金可在当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提取2%至5%和在拆除工程赔偿费中提取5%至15%。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除补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外,并按应建人防工程造价的1%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但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更改图纸,造成人防工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如无法补救的,还应承担重新建造的全部费用。

(三)凡向人防工程排放污水、堆放废物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的,除限期清理外,并按污染或堆放面积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逾期不清理的,加倍处罚。

(四)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或未经批准埋设管线、修建地面建筑物的,除责令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外,并对当事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逾期不停工、不恢复原状的,加倍处罚。

(五)未经人防部门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除补建或交纳补建费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人防工程补建费按现行建筑造价计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2篇: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分公共建筑工程和民用建筑工程二种类型。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是全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凡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办公、医院、厂房、市场、幼儿园、养老院、酒店、商品楼等公共事业项目和市政公用、水利、能源、交通、电信、环保等专业工程项目),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凡民用建筑(包括民居、民宅、祠堂)由各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监察和管理,查处乱搭乱建等纠纷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图纸、资料、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负责办理发放《*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

五、协助管理辖区内由建设与城市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凡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可向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申办《*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向各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办理《*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及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七条建立行政主要领导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公共建筑工程

第八条凡建设工程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办《*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向规划与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向发展计划局办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正式计划项目通知书》;

三、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具备齐全;

四、已向*消防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已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六、已向监理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书》;

七、已向防治白蚁单位办理《工程防治白蚁合同书》;

八、建设项目资金已落实;

九、已确定施工企业且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十、提交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十一、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安监有关手续;

十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开工申请表》;

十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建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应按“施工单位自评设计单位认可监理单位评定建设单位同意质监单位监督”的程序,由建设单位(也可委托质监站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所在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等单位组织验收,质量等级经评定合格后,办妥备案手续,方允交付使用。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将定期不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定额测定费、交易费、质安监费、劳保费、墙改费、散装水泥基金费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负责备案。

民用建筑工程

第*条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上的项目纳入管理范围,其中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建设监理,有条件的可委托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申办《*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区及所在镇建设总体规划;

二、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来源合法(已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四、具备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工程设备。

第十七条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其它项目也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十八条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房屋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建,其它项目可由建筑工匠承建。

第十九条建筑工匠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施工员、施工技术员(工长)或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其资质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初审合格,报*市建设局和省建设厅审批,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条民用建筑工程的验收,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区质监站参加。

第二十一条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村农民自建自用的建筑层数在二层以下,建筑面积在六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程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构件、材料和设备的;

四、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3篇: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甘井子区农村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和持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已办理完相应手续;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已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或个人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齐备有效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在每季度末,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备查。

    禁止伪造和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中止施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涂改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办理施工许可或不符合施工条件擅自施工的,予以查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施工、监理单位理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缓审资质、降低资质和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认证和竣工验收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和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或对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本费标准,按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建筑工程法定建设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及解决工程历史遗留问题中出现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工程的施工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城乡统一标准,严格实施法定建设程序。

自2012年1月10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开工的工程,必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质监(安监)登记、施工许可、定点放样、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组织定点放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质(安)监应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时发生施工单位更换、合同终止及工程长期停工等改变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变更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市房管处不予受理房产登记手续。

二、加强建设法规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宣传,建立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公示制度。

局属各科室、单位及365建设窗口应加强建设法规、基本建设程序的宣传,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预先告知业主下一程序的办理要求、依据及违法行为的后果。及时将工程建设相关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在《建设(规划)局网站》公示,便于各科室、单位之间齐抓共管,跟踪监督。

三、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报建程序。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或者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情形当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管理。

施工企业参与违法建筑施工,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开工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相挂钩,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五、强化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不得签发开工令;对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开工的,或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合同主体变更、中止施工等施工许可条件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停工令,对拒不停工的,必须及时书面向市质(安)监站、市建设局报告。监理企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督促工程停工,不及时报告,继续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六、加强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

经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其外立面、层高、使用功能等不得随意更改,涉及房屋结构、强制性条文、节能标准等内容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施工图纸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图纸的质量和深度,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随意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否则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七、规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5篇: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政府批准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完善城市和项目规划确定的本开发区公益设施的活动,建设内容包括城市(开发区)道路、公共交通、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第四条实施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规划设计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项目开发单位按照城市总规的要求制定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并按程序报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批准实施。

(二)招标投标管理

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由项目开发单位参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项目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三)施工承发包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

(四)工程费用的确定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配套费以及使用标准须经县政府批准。具体操作办法是:项目开发单位根据批准的施工图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程预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查并以审查后的预算为参考依据报请县政府批准下达配套费使用计划。

(五)合同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与中标单位按县政府批准的配套费使用标准签订合同。

(六)建设手续的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项建设手续由项目开发单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后方可进行施工。

(七)验收标准及质量控制方式

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规划验收。规划验收由项目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八)费用结算

已实施的上述工程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下达的配套费使用标准进行结算。当工程实际决算价款高于县政府批准下达的配套费使用标准时,资金缺口部分由项目开发单位负责;如工程实际决算价款低于县政府批准的配套费使用标准时,以工程实际决算价款作为配套费使用的标准并结算。

(九)费用支付

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前,支付工程款按工程完成量比例和配套费使用标准的80%套算。工程竣工验收并报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留取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并经确定无质量问题或有质量问题但已按照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和维修,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或经过整改但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可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维修和完善,其费用在该项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并冲抵。

实行工程款支付申请制度。由施工单位按照上述计算方式确定的支付额度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县财政支付。

第五条开发项目配套费属预算内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批准并拨付的用于开发片区公益设施建设的配套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其专款专用,并接受县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定点范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与上述基础设施工程同步进行规划验收。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6篇: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主导思路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缺乏,难以胜任岗位要求。工程建设综合指挥办公室应由各类工程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成员一般是工程建设项目专家库的人员。在落实中,由于各级各单位缺少懂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综合指挥办公室的许多成员是从各相关单位抽调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或多或少不了解基本的工程专业技术,不懂基本的项目管理知识和工程建设法规,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许多人为的失误。例如:不严格论证设计方案,随意编造设计概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

2. 综合指挥机构级别低,组织协调工作难度大。市级住建部门,抽组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指挥办公室,代替建设单位组织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系列组织协调活动。在落实中,有些单位把综合指挥机构设置在使用单位,不但造成工程管理协调难度大,而且干扰建设集中精力抓好中心工作。综合指挥机构设在使用单位,综合指挥机构与使用单位的职责分工混乱。这种模式下,综合指挥机构与使用单位的下属机构,综合指挥机构的业务工作仍按以前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审批。使用单位的领导对综合指挥机的业务工作行政干预太大,综合指挥机构的专业化管理优势很难发挥。

3. 综合指挥项目管理责权不明,综合指挥机构发挥作用欠缺。综合指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负责人登记签字和终身负责制度。工程建设综合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员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办法》还规定:综合指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和经费逐级下达至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指挥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程经费。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指挥项目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申领、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落实中,项目部不签订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指挥责任书,没有实行负责人登记签字和终身负责制度。甚至有些单位把工程建设计划和经费逐级下达至使用单位,工程建设经费由使用单位领导审批支付,造成综合指挥机构受制于使用单位,无法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综合指挥机构既没有履行职责的责任,也缺少发挥作用的权力。

4. 综合指挥机构介入时机太迟,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失控。综合指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任务书批复以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向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指挥办公室下达建设任务。综合指挥办公室组建工程建设综合指挥项目部,签订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书,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综合管理。在落实中,组建综合指挥项目部,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严重滞后;甚至个别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才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论证与评估、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与造价控制和施工监理招标由使用单位组织。这些工作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专业技术性非常强,决定整个项目管理的成败。

5. 综合指挥项目管理缺少评估制度,不利于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监督。对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廉政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违反本办法,因管理不当,造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经费严重超支,或者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改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措施

1. 尽快建立专家库。用专家库的方式对项目管理的专业骨干进行管理,除综合指挥办公室相对固定少数人外,其他技术骨干平时分散在各自单位,组建项目部时再抽组集中,这既有利于培养和保留专业技术骨干,又布利于干部在本单位和建设项目部都能发挥作用。建设项目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从专家库中选取。

2. 严格界定综合指挥机构的级别。综合指挥机构设在城建(市级住建局),有利于综合指挥机构独立履行综合指挥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综合指挥机构专业化管理的优势。严禁在使用单位设立综合指挥机构。对使用单位来说,基本没有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的经验和能力,既不能抓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干扰了单位抓好中心工作的建设和发展。

3. 严格履行综合指挥机构职责,规范综合指挥管理业务工作。综合指挥办公室向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严格落实负责人签字和终身负责制度。初步设计、建筑方案图、重要设计变更和工程移交等4个关键节点必须征询使用单位意见并签字。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经费逐级下达至综合指挥办公室,严禁下达给用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业务工作,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规组织实施。

4. 把握实施综合指挥的时机,严控项目建设管理的关键环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任务书批复以后,综合指挥办公室及时组建综合指挥项目部,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工程设计任务书批复后,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均已明确,基本具备建设条件;而且后续的初步设计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方案的论证、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和造价控制、施工监理招标等前期,是整个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由综合指挥办公室负责更有优势、更能控制好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5. 尽快推行建设项目评估制。工程建设项建设管理,要尽快推行建设项目评估制,提高项目建设方案的科学合理性,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通过建立、实行评估制度,形成决策跟踪反馈、调控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前期论证不充分、方案设计术合理、管理程序不规范等造成的损失。

第7篇: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保证质量、进度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地推进,根据区人民政府政发[]22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29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及所属行政村、直属单位涉及使用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道路交通、水利、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镇成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和建设监督管理,下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程招投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预决算制、公开招投标制、合同预审制、项目负责制、验收审计制、支付合同制、限额支付审批制。

第五条:立项。行政村拟建限额工程以上项目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讨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立项,拟建限额工程以下项目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讨论方可立项,直属单位拟建工程项目须经领导集体讨论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立项。镇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立项及审批相关手续。

第六条:规划。任何单位项目建设必须适合全镇及市镇发展区、工业园的总体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报审批,开工建设。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八条:招投标方式及限额:

一、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1、造价1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装饰、绿化单项工程5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2、造价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不含),装饰、绿化单项工程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有形市场邀请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竞争性发包:

1、造价在5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装饰、绿化单项工程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竞争性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2、造价在规定限额以上,但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的项目,经村蹲点领导、企业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建设单位、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竞争性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水、电、电信、有线电视、煤气等专业性工程项目,可以扎口专业单位施工,但必须报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决算:(一)下浮率:市政项目(含厂房、集宿楼等土建工程)、道路交通项目、水利等工程下浮8%以上,绿化、装饰装修、路灯等工程下浮10%以上,土方等工程下浮12%以上,并要求在审计后下浮决算。(二)最低价中标:如果是竞争性发包以最低价中标,以中标价决算。(三)验收付款:所有工程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关对应的招投标,一律不予付款。还未审计、验收、开票的项目,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四)开票。所有工程项目结算必须要开具正式发票。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派现场代表,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特殊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有必要时公开招标)专业监理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鉴证:

1、严格按图纸和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坚持先鉴证后施工;签证必须要合同双方代表、监理(请监理的项目)各方签字才有效,先行施工的,一律不予签证和认可。

二、属设计范围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必须由设计方代表、负责人签字,盖设计院章,同时做好变更工程的预算。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变更和签证。

三、签证金额不得超过原预算金额的10%,超过10%的,须经合同双方代表、监理、设计单位及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认可签字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追加工程量超过30%的,必须重新招投标。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由建设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好相关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四:工程审计。采用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送审制,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主动接受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8篇: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次、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大门、围墙、广告牌、路灯以及街道两旁装修店面、改变建筑立面、搭建棚盖、房屋修缮等工程建设的;

(六)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

(七)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其他违法行为,是指:

(一)设计单位承接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承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开工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灰线的(不含加层及装修门面);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

(五)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建设,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或没收:

(一)建在规划道路、规划河道、规划公共绿地上的;

(二)占压地下公用自来水管、雨污管、电力、电讯等管线的;

(三)直接影响防洪、泄洪、水源保护、山体安全的;

(四)明显影响市容、交通、人防、消防的;

(五)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规范最低要求,直接侵害居民利益,引起相邻纠纷的;

(六)规划确定且在近期实施建设地块范围内的;

(七)建在高压供电走廊范围内,影响安全的;

(八)与公园规划不符,影响风景资源保护的;

(九)在建筑物顶上乱搭乱建及改变临街建筑立面的;

(十)擅自架设、敷设各类工程管线的;

(十一)临时建设超过使用期限的;

(十二)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七条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应予拆除,但尚不影响城市规划近期实施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补办临时使用手续后,予以暂时保留使用,在规划实施时必须予以拆除。属于违法建设的住宅用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时应当予以拆除。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补交规费:

(一)工程项目基本符合开化县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的:

(二)建在工厂、仓库区等单位内部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

(三)新建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点,总图方案审批,基本上按规划要求实施,仅违反规划审批程序的;

(四)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采取改正措施后(包括部分拆除),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七)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限期补办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给予暂时保留或长期保留使用的,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地段的公益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单位内部的办公用房、生产生活配套用房,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公园规划控制线内,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30%处以罚款;

(三)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0%处以罚款;

(四)临时建筑期满未补办延期手续又不拆除的,每年度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

除(一)、(二)、(三)、(四)项规定外,其他违法建设项目,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20%处以罚款。

第十条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按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违法建设项目的面积和工程造价认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测绘和评估。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承接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6个月至1年内停止承接新的设计业务。

(二)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法律和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符合城市规划,但未依法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已建成的违法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的,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建的必须经消防、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对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法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应当予以拆除,不给予安置补偿。

第十七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县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9篇: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安工程规划内的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学校的(新)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安工程项目建设由市(区)教育、发改、财政、住建(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区为主。

成立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安办)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校安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为校安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并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区)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编制校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负责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三)督促、检查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四)严格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和管理校安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五)以月报形式及时向市校安办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六)住建、规划、环保、监察、审计、安全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校安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基建程序,开展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依据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及预算,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校安工程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工程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各区校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造价包干。

第七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海府办〔20xx〕11号)精神,对涉及到校安工程的各项行政审批同步进行或并联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市发改、环保等部门对校安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环评等实行集中统一审批。

第八条 校安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将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造价不足200万元及设计费、监理费不足50万元的项目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

第九条 承担校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校安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设计、招标、监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费用按规定并按保本微利实行招标或竞价谈判。

第十一条 校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校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实行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校安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应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应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分年度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安工程建设。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市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校安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十五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第十六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校安工程专款,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安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实行工程概算控制和工程进度核准制。各项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按工程进度,由建设业主向市校安办提出申请,经市校安办审核后,市发改委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市财政部门和贷款银行依据资金拨付通知给建设业主拨付工程款。建设业主应严格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拨款取款资料。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按月将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校安办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校安办将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后按月呈报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和贷款银行,抄送市校安办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建立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区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校安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校安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 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范和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安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校安工程质量负责,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校安工程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校安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书,并向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消防、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按相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后,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出具竣工结算报告报市审计部门审批,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市校安办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市校安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定工作人员或专家,对每个项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安工程评估机制。市校安办在校安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每个校安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将校安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学校危房倒塌或建筑质量问题垮塌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对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校安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工程的特点20xx年,我国开办安全工程本科专业并在教育部备案的高校有68所,其中大多数高校的安全工程专业是新开办的,近4年申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有40所,比20xx年以前的总和都多,其增长速度极快。其特点是:

(1)目前我国已有11所高校有安全技术及工程博士学位授予权,有32所高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不含科研院所),大多数开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为普通院校;

(2)从地区分布来看,较发达的地区开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较多,说明这些地区更需要和更重视安全工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