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精选(九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1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

第十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2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关于×××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一、工程完成情况

XX县(乡镇)XX工程由Xx(建设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开工建设, XX年XX月底全面竣工,历时XX个月,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如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现申请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对XX县(乡镇)XX工程尽快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特此报告

第3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第一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第二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专款专用的原则;

地方自筹资金为主,省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安排。

第三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列入*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项目,重点支持我省*上游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流域水质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项目;

(三)流域内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四)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五)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

(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等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项目填写《*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要发送一张填写内容与书面表格相一致的《申请表》电子表格到省指定的电子邮箱;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编制本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年度计划,联合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污水处理厂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及其批复文件和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须由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

1.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

2.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由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第五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和管理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按规定对申请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主管的省领导审批并经常务副省长、省长确认。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及拨付款项。

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向省*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

各级财政、环保、建设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环保、建设部门每半年应向省*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和省建设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省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的;

(四)不按期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

第4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一、设立安全审查阶段

1.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常见问题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设立安全评价。

(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质量要求。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施主体认识不清。

3.设立安全审查阶段的对策措施

(1)建设单位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设立安全评价时,应仔细核对评价单位的资质等级、评价区域范围和评价业务范围等信息。对于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甲级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仔细审查,避免评价报告出现前后名称、数据不统一、安全对策和建议难以实施等问题,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评价报告应督促评价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3)8号令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安监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从一开始就要对项目性质充分了解,避免将本应在国家层面进行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报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反之也一样,以免造成工作被动。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应该向相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常见问题

(1)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不符合规定要求。

(2)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采纳或未采纳时没有作充分的论证说明。(3)安全设施设计送审不及时。

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的对策措施

(1)8号令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结论和建议。设计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专篇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以后才可以送审。

(2)建设单位应配合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每一条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进行答复,应列表详细说明安全对策和建议的实际落实情况,如果没有采纳时则需要作充分的论证说明,给出足够的理由和依据。

(3)为了加快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有时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深度交叉的办法,往往在设计阶段就已经着手开展设备订货和现场施工,这就会产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滞后于项目建设进度的问题。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紧密配合,加快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工作,完成后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向对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

1.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具体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2.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常见问题

(1)试生产方案编制和安全许可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2)试生产方案备案期限内没有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3.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的对策措施

(1)建设单位应根据8号令的要求,在开车准备阶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相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报送。

(2)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属于联合生产性质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内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则应按规定在未到期之前办妥延期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抓紧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常见问题

(1)建设项目相关安全设施未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2)安全设施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对策措施

(1)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并提供检测合格报告的主要有以下几种: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意见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检查评估合格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校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取证情况;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高温等测试报告。如果建设项目没有取得以上这些报告,就会直接影响到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因此需要建设单位提前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验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够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如果检查发现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或存在缺陷、隐患的,则应限期进行完善或整改。

第5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关键词: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一、技改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公用设施(指项目建筑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质量验收合格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节能等设施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5)、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均按国家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维护和后评价的需要。

二、技改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管理

影响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涉及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各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照项目建设所在地方政府的管理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选择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投标. 经过规定的评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同时建设单位要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过程控制,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各级责任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其中设计阶段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前提,监理和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严格对项目工程的基础、主体、完工三个结点进行严格质量检查,并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做好组织和过程管理工作。

项目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应由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应用的设计文件;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及有关规定严格监理;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展现了设计意图,从而为工程实体质量提供有效保证,满足设计并达到设计目,符合现行验收规范规定。

在建筑工程完工后,需要对建筑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整个验收工作的工作量大,任务繁杂,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经过不断学习和积累工作经验,总结出了自己的一套适用的方法。首先,形成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五大责任主体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其次,对照设计检查实物完成情况;最后,对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环节都严格对工程质量进行测量。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处以数据作为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过专家进行项目建筑质量的竣工验收评估,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颁布了两项制度,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制。环保验收是“三同时”的归纳与总结,对污染源的控制以及实现环保目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建设单位对于环评和批复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中的环评批复执行标准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这就意味着一定要执行。

然而对于其所给出的具体环保举措,可以在建设过程中与创新中贯彻,针对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应该灵活变通。

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出现了一定的改变,就是原有排放标准被新排放标准所替代,验收依然采取执行环评报告批复规定中的有关标准,具体参照新的排放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及其它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符合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条件,包括:具备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消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所在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区域消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建筑工程安全消防验收管理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当地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及电器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技术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以及竣工图纸及初验、中间验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送原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一般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建筑工程档案验收管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项目开工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分别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表”、“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和“项目档案正式验收情况表”。为此,各项目建设单位须每年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表”报省(市)档案局,使之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做好档案指导工作。

基建档案是一个总类,应该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档案、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档案和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而基本建设工程档案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是整个项目工程的核心部分,其反映了项目工程内在质量评定的依据,反映了项目工程的内在质量。为此,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且各级档案管理行政部门要主动地做好对所在地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做到早期介入、中间检查、最后验收。这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就能管理好并顺利通过验收。

六、建筑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是在建设方、施工方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的基础上,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由具有相关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工程造价真实、合规为目标,以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相关费用( 包括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劳保费、定额编制测定费、计划利润、税金) 的计取和材料价格核定为主要内容,实现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项目在完成了工程质量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该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工作。要组织相关人员全力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审计工作,在项目审计开始前,要进行充分介绍建设项目基本概况,提供项目建设过程的有关情况资料。在建设项目工程审计时,要求项目审计单位选派精通基建工程审计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定额、组价原则和程序人员担任主审。同时,要做好项目审计工作的调度,确保审计客观公正。在审计组进审时,凡是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一律实行审计回避,不得参与。

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数据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项结算。

七、技改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技改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以及设备投资完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当地具备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技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是对技改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影响项目建设拖期,不能按照计划如期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调整,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项目方案内容进行各项验收,并进行专项审计。

八、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起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备齐以下材料:

(1)、项目简介和立项背景;

(2)、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决算和审计报告,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等;

(3)、项目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4)、工程质量及工艺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节能设施等单项验收情况;

(5)、项目改造后工艺水平、生产能力,产品水平、质量等情况;

(6)、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7)、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情况;

(8)、经济效益情况;

(9)、主要问题和主要经验教训。

(10)、竣工验收的依据及其他有关附件

九、结语

综上所述,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是一项复杂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每个项目的设计、监理、建筑施工质量、设备采购等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管理工作的涉及面比较广泛,为了将项目完工后的各个单项验收工作及时到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明确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有效组织协调、规范地履行好相应的职责.顺利完成对各个阶段的验收任务。 最后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内专家对技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经过专家组的咨询和评价,对整个技改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以及达到的效果作出专业评价。

参考文献

[1]梁威.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问题的探讨[J].中国科技纵横,2011(5).

[2]吕维锋,吴佳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1,03:66-70.

[3]范申慧.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工作中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办公室业务,2012,11:48+50.

[4]牟杰,王东,陈勇.浅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J].山西建筑,2007,18:210-211.

第6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要编制“工程建设管理大纲”,监理单位要编制“监理大纲”,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这些重要文件是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对施工进行管理的依据。

一、业主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工作

1.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出任主任、相关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各专业人员任委员的工程安全委员会,对本工程进行领导集体和指挥,密切关注本工程的大略方针。安委会例会记录等资料及领导同志对工程的指导意见、指示等对工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2.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组建业主项目部的文件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文件时,编制《工程建设管理大纲》、《创优规划》、《基建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等相关指导工程施工的一般性文件,牵头下发《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基础、组塔、架线三部分)工程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

3.提出《处置电网建设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电网建设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工程创优规划》(220千伏及以上单线长:50Km,66千伏线路亘长:20Km)或《达标投产规划》。

4.受理工程监理项目部报审文件。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络单》及往来信函、工程进度周报、半月报、月报、组塔前、架线前、投运前省级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总结及各参建单位提报的《工程总结》及应归档的其他重要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1.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现场终勘交桩,编制工程相关文件,为工程适时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出图前,根据业主的《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编制《设计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编制工程设计创优、强制性条文、工代服务等相关文件,竣工前填报《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2.基础、组塔、架线分部工程设计技术交底纪要及会签单;做好设计跟踪服务,并负责任地给予回复;竣工时提报《工程总结》、《设计竣工图纸》;业主项目部要求提报的相关文件。

三、监理项目部向业主项目部报审的文件

1.监理公司根据业主项目部的《工程建设管理大纲》编制《监理大纲》,提交监理项目部指导全部监理工作的文件并具体实施。依据《监理大纲》和业主项目部《工程建设管理大纲》及《设计施工图》编制监理规划,经报审批准后予以贯彻实施。

2.监理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和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按三个分部工程编制),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填写《强条执行记录》,竣工前填写《强条执行汇总表》、依据建设单位下达的工程创优规划编写《工程创优实施细则》(220千伏单线亘长:50Km及以上,双回线或部分双回线线路折单后长:70Km及以上,66千伏线路亘长:20Km及以上)。

3.编制《达标投产实施细则》(不具备创优工程者)、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监理制度汇编、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控制措施、施工进度二次网络计划图表、施工验评项目划分表,依据业主《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编制《质量通病防治控制措施》,竣工前填报《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及《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按照《电力建设监理规范》和建设管理单位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填写、整理相关记录、报表、签证、总结、评估报告等。

四、施工项目部向监理项目部报审的文件及相关记录资料

1.基础工程开工前及施工中:工程开工报告报审(报业主单位审批);基础工程、接地工程开工报告报审及三级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报审及交底纪要;创优规划(或达标细则)及交底记录安全措施方案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报审;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报审;工程预付款计划报审;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施工进度调整计划报审;停复报审工报审,因故需停工时应报《工程停工申请表》、监理部下达《工程暂停令》,复工前报审《复工申请表》;承包商资质报审(监理部、建设部审批);分包商资质报审及分包商管理情况;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资质;特殊工种人员资格报审;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报审及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台账;主要测量、计量器具检验;线路复测记录报审;试验单位资质报审;按要求提供砂、石、水、水泥实验报告及混凝土配合比报告;钢材厂商资质及钢筋检测报告报审,钢材60吨以上的复试报告报审、焊接点超过300个点以上的复试报告;基础工程、接地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报审;图纸会审纪要报审;接地电阻检测结果报告报审;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报审;灌注桩基础的检测报告报审;《设计变更》的规范管理;基础工程中间质量验收申请;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执行记录及汇总表;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及记录、质量通病台账;安全通病防治措施及记录、安全通病台账;基础施工材料开箱检查申请表及监理检查结论;上述材料报审表;上述材料供应商资质报审表;工程创优实施细则;月工地例会记录及周会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提纲、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单、复检报告);质监站的组塔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2.铁塔组立工程开工前及施工中:铁塔组立施工图会审纪要;铁塔组立工程开工报告报审、组塔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报审及三级交底记录;铁塔组立施工作业指导书报审;铁塔组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特殊作业方案报审;特殊工种人员资格报审;仪器仪表报审;组塔施工材料开箱检查申请表;上述材料报审表;上述材料供应商资质报审表;铁塔工程中间质量验收申请;质监站的架线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第7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一、建设、开发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均应当缴纳供热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收。

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从热源至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三、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的供热企业是我区供热配套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四、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的供热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淄政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各供热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配套费收支情况报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管理科。

五、供热企业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在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该协议作为费用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部门监管的依据。

六、供热配套费专户存储核收。

七、配套费监管及解控程序

1.供热企业在办理工程立项手续前,由监管部门、银行和企业三方签订配套费监管协议,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配套费存入协议银行专用账户,企业支取使用时须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分期解控手续,资金权属和监管期间利息归配套企业所有。配套费存储银行由供热主管部门选定,银行同时向监管部门作出按规定付款的承诺。

2.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监管部门出具的缴存通知,按照批准或核定的用汽量、建筑面积足额缴纳配套费,并在3日内及时存入专用账户。

3.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供热企业按照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区长批准后,由银行分期向供热企业解控配套费,配套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企业缴存的配套费予以全额解控。

4.供热配套费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解控:

(1)配套项目准备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4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工程立项批文和《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

(2)配套设施开工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4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施工许可证》和《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

(3)配套设施竣工验收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2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备案表。

八、建设单位在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应当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向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和区供热主管部门申请确定供热单位并办理备案手续;不需要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该项目不需集中供热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区公用事业局备案,并由区公用事业局出具的准予备案的手续到住建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否则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和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到区公用事业局备案。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主要事项:

1.开发建设单位集中供热设施、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2.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管理责任等;

3.集中供热设施验收、移交的责任。

九、工程竣工后,涉及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供热、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建设项目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参与验收各方的共同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到区公用事业局办理集中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持区公用事业局出具的备案手续到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否则,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不予批准工程验收、不予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十、严格标准,强化责任

1.供热企业的配套费应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和计划管理,各供热企业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制度设立收费专项账册,严格按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收支情况。

2.在专用账户外存放配套费、未按规定存缴配套费的,由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配套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配套建设,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项目及其规模。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法定变更手续。

第8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济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质安〔2019〕199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9〕38号)和《济源示范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济工程改革办〔2020〕3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工程项目竣工后,实行“统一申报、信息共享、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联合验收模式。原则上已纳入联合验收的审批事项,所属职能部门不再单独受理该事项的验收申请,由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出件,全部流程通过“济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办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用地复核、不动产面积复核、幼儿园配建、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通信工程竣工验收、技防验收、卫生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供电竣工验收、供水竣工验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供热竣工验收、环卫验收、绿化验收等。

第五条  联合验收坚持“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验收部门对联合验收中分属本部门的审批事项依法依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章  工作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参验部门和单位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国安局、教育体育局、气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通信管理办公室、供电公司等。

第七条  牵头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流程,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清单; 

(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三)通报联合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参验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一)明确本部门和单位专项验收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和法律法规依据;

(二)确定本部门和单位联合验收工作负责人及联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将负责人及联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牵头部门,以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按职责分工审查联合验收申报材料,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意见。承担未按要求参加验收、逾期未提交意见、结论被系统默认推送等行为的不利法律后果;

(四)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职能,主动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指导,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第九条  大数据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协调与省市其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为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转提供技术保障;

(二)协调设立窗口,作为联合验收事项的申报入口及办结出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组织各参建方做好联合验收前的自检自验,并按验收主管部门整改意见完成整改,确保项目达到联合验收条件;

(二)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保证申请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三)做好联合验收现场组织工作,包括:

1.确定联合验收负责人,全面统筹验收工作;

2.召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现场联合验收;

3.安排联合验收工作配合人员,要求配合人员必须熟悉所负责验收专项的工程建设情况,能够配合验收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4.准备满足开展现场验收工作的会议室,设置签到台;

5.现场准备全套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和测量仪器。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二)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三)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四)消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五)工程配建的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相关防护防化设备、设施、工程标识标牌等按规定建设安装到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并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或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限公用管道); 

(七)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八)工程配建的幼儿园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九)技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建设,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十一)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具备验收条件;

(十二)其他验收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和预审。

工程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凭项目代码登录济源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并填写《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申请表》(附件1),提供《联合验收预验收汇总表》(附件2),上传申报材料;也可到市民之家窗口咨询并提出申请。窗口对申请表的规范性和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窗口推送至牵头部门、各参验部门和单位。

建设单位要及时关注联合验收系统反馈的信息。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审查。

各参验部门和单位接到推送后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反馈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各参验部门和单位的审查意见,于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参验部门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申报材料审查通过。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牵头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窗口出具受理通知单。

对任一验收事项申报材料审查未通过的,视为联合验收申报材料审查未通过。牵头部门要将各验收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综合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查通过后,窗口出具受理通知单;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补正工作,也未作出任何情况说明或延期申请的,认定为建设单位自动放弃联合验收。

第十四条  现场联合验收。

(一)工程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启动现场联合验收程序。现场联合验收应在启动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并通知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各验收部门参验人员应准时到达验收现场。

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推迟现场验收的,推迟时间不计入整体验收时间。

(二)现场验收会议由牵头部门主持。参加现场验收的各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人员均需签到。

现场验收程序:

第一项:核对参验人员资格情况;

第二项:各参建单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做简要汇报;

第三项: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宣读联合验收方案、验收分组情况;

第四项:各参验部门和单位根据分组情况和验收方案开展现场验收;

第五项: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反馈联合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出具验收结论文件。参验部门和单位应出具明确的验收事项是否通过的意见。

(一)验收意见为通过时,参验部门和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并推送至审批系统,同时出具法律文书(验收结论文件),提交至牵头部门。

(二)牵头部门应在收到本次联合验收所有专项验收法律文书(验收结论文件)和专项验收(复验)意见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和各参验单位提交的法律文书(验收结论文件)提交至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验收意见为未通过时,中止联合验收程序,验收部门应在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由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需要整改的验收项目,各验收部门要跟进服务,加强针对性指导。

(四)建设单位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应组织相关验收部门对不合格专项进行复验,复验流程同首次验收。

(五)自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验、也未作出任何情况说明或延期申请的,认定为联合验收未通过。

(六)联合验收中任一验收专项未通过复验的,则该项目联合验收为未通过,由牵头部门出具《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送交窗口,联合验收程序终止。其它验收合格的结论保留有效。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法律文书,提交窗口,联合验收程序终止。

窗口应在接到竣工验收备案法律文书当日,通知建设单位前来领取,领取人应为法人本人或法人授权人,领取时应出示合法身份证明。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项目施工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联合验收通过且按规定移交相关设施设备后,办理接入或开通事宜。

第十八条  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擅自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况属实的,验收结果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开展联合验收过程中,发现参建各方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参验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竣工联合验收的流程和要求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做到验收内容合法、验收标准合规、验收程序公开、验收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工程未通过竣工联合验收,或通过验收但未按规定移交相关设施设备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办理接入或开通事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工程未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追责,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违反本规定,对未通过竣工联合验收或未按规定移交相关设施设备的工程办理接入或开通事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给予相应的信用惩罚。

第二十五条  在联合验收工作中,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配合联合验收工作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 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申请表

2. 联合验收预验收汇总表

3. 联合验收流程图

 

 

 

 

 

附件1

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经办人、电话

 

证件号码

 

建设单位地址

 

项目地点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合同价格(万元)

 

栋数

 

工程性质

 

住宅工程   

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   

其它

项目类别

新建  

£扩建

改建   

改变用途

施工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编号

 

总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停车位(地上)

 

停车位(地下)

 

管线类别

 

管线长度

m

审批总建筑面积

 

实测总建筑面积

 

审批地上

总建筑面积

 

实测地上

总建筑面积

 

审批地上

计容建筑面积

 

实测地上

计容建筑面积

 

审批应建防空

地下室面积

 

实测修建防空

地下室面积

 

已缴易地建设费

 

补缴易地建设费

 

已办理的人防批文

 

位置

负     层

平时功能

 

工程类型

甲 类

战时功能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防护等级:     级

防化等级:        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

 

审核日期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单体建筑

名称

结构

类型

耐火等级

层数

 

建筑高度(m)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储罐

设置位置

 

总容量(m2)

 

设置型式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

储存形式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存储物质名称

 

堆场

储量

 

存储物质名称

 

建筑保温

材料类别

A    B1     B2

保温

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

用途

 

装修工程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装修面积

 

装修

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

用途

 

消防竣工验收情况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建筑类别

 

室内消火栓系统

 

总平面布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平面布置

 

其他灭火设施

 

消防水源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源

 

安全疏散

 

装修防火

 

防烟分区

 

建筑保温

 

消防电梯

 

防火分区

 

防爆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灭火器

 

档案自查情况

施工单位意见

本工程为(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已于      年      月     日经总监理工程师            组织工程预验收合格。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共     卷。(其中文字       卷,文字材料       张,图纸       卷, 兰图      张,共计       张。)

其它载体的项目档案:光盘     片,软盘     盘, 录相      盒  以及照片     张。

 

自评意见:

 

立卷人: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复核意见

 

 

 

 

 

 

 

复核人(现场监理):           总监: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1.工程文件自查情况:

2.工程文件完整、准确、系统综合评价:

档案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报信息属实,参建各方确认:

设计单位确认:

 

 

 

 

                       (设计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确认:

 

 

 

 

                       (勘察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确认:

 

 

 

 

 

 

 

 

 

                                                   (建设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申请人在本阶段项目报建时报送本表,填写完毕并打印盖章后,提交电子扫描件。

附件2   

联合验收预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事项

验收单位

预验收意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规划核实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用地复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不动产面积复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

幼儿园配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教育体育局

 

 

 

5

质量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6

人防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7

消防验收

工程质量安全与消防验收科

 

 

 

8

特种设备验收

市场监管局

 

 

 

9

安防验收

国家安全局

 

 

 

10

通信验收

通信管理办公室

 

 

 

11

技防验收

公安局

 

 

 

12

卫生验收

卫生健康委员会

 

 

 

13

环卫验收

城市管理科、

环境卫生管理处

 

 

 

14

绿化验收

城市管理科、

风景园林管理局

 

 

 

15

防雷装置验收

气象局

 

 

 

16

电力验收

供电公司

 

 

 

17

供水验收

公用事业管理局、

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18

燃气验收

公用事业管理局、

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19

热力验收

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20

排水验收

公用事业管理局、

城市污水处理厂

 

 

 

 

注:此表可自行打印。

附件3  

联合验收流程图

 材料不符合,牵头部门按照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

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对资料进行审核,牵头部门汇总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组织各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各专项验收部门完成各自验收工作。(6个工作日)

 

                    是                                                                 否

    

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将整改意见书发送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整改意见,并向申请单位发放一次性整改通知单。(3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结束后,向牵头部门申请继续启动联合验收程序,由参验部门和单位对不合格事项进行复验。

 

 

 

 

 

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报送至牵头部门。(2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出具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并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和各参验单位提交的验收结论文件报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受理窗口”。(2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受理窗口”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个工作日)

 

  

 

  

 

第9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项目名称

项目组/合资公司名称

项目(总)经理

项目主要工作范围

项目工期

日至

项目总预算

万元人民币,其中

万美元

汇率按1:7.XX计算

完工申报材料

竣工报告

项目决算报告

项目完工文件

遗留问题清单

其它(如有,请附)

申请完工验收说明

本工程项目截止

项目主要设备、装置通过功能试验和性能考核,达到设计技术要求的满负荷正常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满足投产需要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证书,特申请竣工验收,请予验收。

项目(总)经理签字:

日期:

公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