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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管理方法精选(九篇)

家庭经济管理方法

第1篇:家庭经济管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现状 问题 动态管理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国家已经建立健全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但是就如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科学的认定和管理,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还尚未形成科学系统的统一方法。为了使高等院校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国家的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本文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方面做了认真的思考和探索。

1.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现状

目前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特别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8%。少数地区、部分高校和某些特殊的专业中,上述两个比例甚至超过40%和20%。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现状主要表现在家庭情况、消费情况、心理情况、人际交往情况和学习工作情况等五个方面。

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资助对象是否“合理化”问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两种:一种学习用功,生活艰苦,为减少家庭.负担而努力,害怕因为自己的不努力辜负了父母的期望;一种是追求时髦,别人有的自己也要有,生怕在哪一方面输给了别人。第一种人可敬,值得学习;但第二种人只会给人以反感,让人们怀疑给他们物质上的资助是否应该。

2.2资助过程是否“规范化”问题

2.2.1认定依据缺乏规范性:目前,高等院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模式是“学生申请+班级讨论+老师意见+院系评定+相关部门审核”。但部分辅导员不能把较多的精力集中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导致根据个人的主观意见对多项资助进行分配。

2.2.2证明材料缺乏真实性:个别学生填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信度下降。这就使真正困难的学生享受不到资助,而不困难的学生却享受着“免费的午餐”,有限的资助资源无法实现最优化配置。

2.2.3认定后期缺乏监督性:奖助学金的发放本意使家庭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不为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多担忧,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是许多学生得到奖助学金后,却用在了其他地方,很难判定是否真正家庭困难。

2.2.4资助形式存在局限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的生活体验,常常会使他们陷入对物质利益的过分早熟和狭隘理解之中。促使家庭摆脱困难的往往不是大学生的经济收入,而是他们带回的思想和观念、知识和信息。

2.3受助学生是否“诚信化”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然而,个别学生填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信度下降。校园一卡通的实行,很大程度上记录了学生的消费情况,但是,仅看受助生一卡通消费也存在不足,有些学生校外隐形消费等就极难进行跟踪。一般情况下,毕业时,各高校都将卡内金额以现金方式退还,许多受助生平时少用不用一卡通,到毕业时进行套现,很难判定是否真正家庭困难。

3.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管理策略的探究

3.1寓规范于认定细节,让各类资助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3.1.1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辅导员要通过查阅学生档案,了解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利用班会、查课、查寝等日常生活观察等多种方式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3.1.2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动态管理;跟踪调查学生日常学习、生活情况,注意他们的表现,对生活上铺张浪费,学习上不求上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思想教育,教而不改的取消对他们的资助。同时,还要关注其他同学是否因突发事件等而造成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动态化;

3.1.3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发放后的调研工作:对伙食补助等采取按月分发,对助学金等采用集中发放的方式,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相结合有助于解决不同时期的困难需求。但是,资助发放后,要详细了解资助是否被正确使用,能否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需求及解决的程度。

3.2寓育人于管理工作,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

3.2.1让“典型”激励学生:学校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和其他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为成员组成小型报告团,面向全体学生作先进事迹报告,形成学习典型、争做典型的良好氛围;

3.2.2让“诚信”植根学生。学校要将诚信教育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讲座、库谈会等形式营造重视诚信、践行诚信的氛围,教育学生根据家庭和个人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申请认定;

3.2.3让“自强”感染学生:通过邀请优秀校友和社会知名人士到学校做报告等方式,让学牛懂得物质的贫困往往是暂时的,只有自立自强才能改变命运。同时鼓励申请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教育他们树立劳动光荣的意识。

根据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实际和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探索和实施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考评体系,开辟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化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开展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教育、心理咨询、学习辅导等多方位的援助工作,尝试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新形式,建立奖、贷、助、补、免有效结合的方式,努力探索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实践工作是时代的要求。学校要按照国家要求,切实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扎实做好,着力加强学生认定工作的内涵建设,创新理念、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更好地把认定与教育结合起来,把帮困助学与育人成才结合起来,努力开创学生资助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入学指南(第二版).太原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2] 田彩霞.对我国高校贫困生认定的几点思考一以浙江师范大学为例[J].产业与科技论坛,2()08,(6).

[3] 田军鹏,对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几点思考[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4,(29):47.

[4] 纪尚革.西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方法及资助体系探讨[J].内江科技,2008,(29)5:14-15.

[5] 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08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6] 河南省教育厅.2008年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7] 于建业 经济欠发达地区高校贫困生的界定及助学体系研究[期刊论文]-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05(04)

第2篇:家庭经济管理方法范文

摘要:学生精准资助工作指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对资助对象实行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精准管理的学生资助工作方式,是探索建立精准学生资助工作的新思路、新思维。本文从一线从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辅导员的视角阐述建立一套可供量化的系统,建立可操作的细则,旨在减少人工劳作,提高效率,为科学有效地开展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辅导员;资助;精准识别;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6-0001-03

高校辅导员在开展大学生日常管理与服务中,帮扶贫困学生是一件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和教育公平的重要工作。有效做好贫困学生精准资助的工作,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学生爱国感想、自立、自强,诚信友善,为培养学生德才兼备成长成才打下坚实的基础。2013年在湖南湘西考察时强调:“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精准扶贫”做了深入的阐释和部署,对学生资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带来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和实践空间。大学生资助虽然有其外在物质财富传递的载体,但是更重要的是通过物质财富的载体所表征的一种内在的生命精神。引导学生塑造与生成一种合理的生命意义与价值自我意识,是资助工作优化学生人生的重要内涵,也是一种价值期望。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制或方法,国内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本研究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通过实践改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认定机制和学生自主评价机制相结合使冒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可称之机。

一、辅导员在高校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困惑

(一)贫困生认定操作标准难确定

所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贫困生认定标准有:以生源所在地居民低保证为依据;建档立卡户、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属最低,如: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单亲家庭,且家长下岗或失去劳动能力;边远山区的农村贫困家庭,城市双亲下岗等。但是,这样的标准很难精准地对贫困生作出认定。

(二)贫困生认定方式不科学

大多数高校对于贫困生的认定首先会根据学生生源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来进行初步认证,辅导员对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只能采取以“贫困证明+自我申请+老师意见+民主评议”的方式,根本无法核实每一个贫困生的真实情况,这就引发了各方面的不满,争议较大,虽然程序合法但效果令人不信服,直接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

(三)教育的公平性受到了质疑

由于在贫困生认定工作中标准难确定,认定方式不科学,可操作性已经成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瓶颈,使认定工作的参与者都产生了疑惑和不信任感,贫困证明受质疑、贫困程度受质疑、民主评议受质疑。

二、精准识别:辅导员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构建贫困生认定方法

要想真正将贫困资助工作做好,做到实处,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基本前提。除了以国家、学校相关资助管理的条例及规定为蓝本外,笔者在辅导员工作岗位多年工作实践中设计了一个指标体系,并且使评价的结果具有可比性,把模糊的无法操作的概念变成直观的数据。

(一)量化贫困生认定的多层次指标体系

科学认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运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一级、二级指标和多个主要观测点。设立能够反映家庭真实经济状况的观测点和能够体现学生真实消费状况的消费行为是认定其是否贫困的基础。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问题,关键在于构建能够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指标体系。我们在调查的基础上,设计了包括学生家庭属性,学生生源信息、学生家庭情况、特殊情况等6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对应的信息,按照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程度不同进行区分。细化了主要观测点,多个维度识别资助对象(见下表)。采用的评定标准都是客观数据可核查的,如家庭成员是否有残疾、重大疾病,家庭是否有住房、直系亲属是否享受低保等。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补充。[2]

(二)学生自主评价基础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排序法

第一步,学生根据认定指标标准体系得到量化分数,进行排序,得到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排序A1。第二步,每个学生对班级内的全班学生基于个人对他人(包括自己)的量化表进行贫困程度的排序(升序)。然后,对每一个学生所得的排序数相加,得到一个总数,再对全班学生所得排序总数值进行排序,得到一个初步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A2。[3]第三步,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议。对比A1和A2排序。看排序是否有明显偏差,是否合理,并得出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排序A3。第四步,对量化分数与学生自主评价排序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核实。

(三)对班级的贫困认定排序进行纠错

上述排序方法对班级进行贫困程度排序后,会出现以下几种不能真实反映贫困程度的情况,要开展相应的纠正处理。

例如:(见表二)一,小张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父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去世,由单亲母亲养育,性格上就非常孤僻,害怕与人交往,其他学生对他(她)的家庭情况不了解,而本人也害怕同学嘲笑自己家庭困难。对这类学生,就必须要给予帮助教育,同时要保证资助资金到位,真正解决其经济困难问题,同时开展心理疏导工作。二,小李量化分较高,家庭经济真正困难,但是虚荣心较强,表面上生活显得较宽裕,实则生活捉襟见肘,掩盖了真实的家庭经济情况。对这类学生,要进行正确的人生观和消费观教育要进行思想教育。三,小王量化分数为35,家庭经济并不困难,但善于钻营,人际关系较好,在学生中相互拉票,在小群体内承诺获得资助后利益均沾的学生排名靠前,导致贫困程度排序出现大面积不正常情况。对于这类的学生,必须进行严肃的处理。对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学生,发现根本达不到贫困的标准,c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时,要通过家访,查明真相后,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诚信教育。以量化为基础的学生自主评价回归学生的生活世界,让学生自主评价进行微调,成为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法。

三、精准资助:辅导员推行动态化资助管理模式

建立学生资助信息动态管理系统,辅导员要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合理分配资助资源,避免过度资助的现象,使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通过资助缓解经济紧张状况。让学生资助这种光鲜事业成为学生发展的助推器。对资助对象及其家庭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随着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变和学生受资助情况的改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数据库也必须不断更新。同时,建立贫困预警响应机制,结合日常观察对家庭经济突发致贫的学生开展主动帮扶,及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系统。学生处于这种环境体系、深切体验公平的环境、正义的行为,自觉升华内在道德良知、道德行为和道德追求。

四、精准管理:辅导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关键力量

由于我尚未建立统一的诚信体系,现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体以高校和生源地为主。精细化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管理工作。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日常资助工作则需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家访活动,通过日常电话家访、假期实地走访等形式与学生家长沟通,与学生家庭所在地居委会直接联系核实。从起点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客观收集、过程中的动态管理到监管环节的作用发挥,都体现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做到精准资助的保证。考虑到成本等问题,可以抽样调查的形式进行,以点带面,起到提高学生诚信意识的作用。

运用制度的规范功能规定学生所思所想,运用制度的刚性来规范学生思维方式和思想行为,内化为学生思想品质,并自然流露于自己的生活之中,进而改善社会道德环境。这种追求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方式方法值得我们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者重视,也更值得学生资助工作者借鉴。

五、结语

辅导员做好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目的是有效解决当前学生资助工作存在的问题,精准识别资助对象,进行精准资助以及精准管理,能够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实现资助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教育公平。精准资助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辅导员既要有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计算机科学等专业背景,又要热爱学生工作,更要掌握国家对扶贫工作的初衷和要求,努力创新,全力推动学生资助工作朝着精准化方向发展,打开学生通过学习成长,通过多渠道就业改变命运的扎实通道,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1]吴丽仙.建立精准学生资助工作机制研[J].教育评论,2015,(9)

[2]何倩.基于层次分析法对高校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的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3).

[3]林西平.杨红波.学生自主评价基础上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研究――以广西大学为例[J].思想教育研究,2013,(4)

[4]张博.孔难难.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研究综述[J].思想理论教育,2013,(12).

[5]张福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量化认定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3).

第3篇:家庭经济管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家庭困难学生;教育管理;资助体系

文章编号:ISSN2095-6711/Z01-2016-01-0133

作者简介:王海鹭(1973-),女,江苏连云港,汉族,副教授,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为特殊,随着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使得该类群体规模逐渐扩大,该方面问题的持续显现也引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型资助体系构建非常重要。因此,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且遵循机会均等与成本分担等十分重要,将无偿资助及有偿资助有效结合,不断健全相关法律及制度,从而使得国家及社会和个人需承担的责任充分明确,持续规范资助工作以提升资助效益。因此,分析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与资助体系建设对国家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1.确保教育公平、公正

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教育具备极强的公平性,教育公平亦可促进人类全方位发展,加快社会进步。很多经济困难家庭因经济困难而使得孩子丧失了接受教育的权利,他们辍学打工而造成总体文化水平偏低,或者是不通文墨而制约社会发展;也有的学生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考上大学,却因高昂的学费及生活费使得家庭负担不了。高职院校实行资助工作可有效缓解贫困学生生活困难问题,从而提升其文化素养及道德素养,也确保其完成学业。所以,资助及育人工作的充分结合可实现教育公平。

2.确保社会和谐

21世纪提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且注重民主法治及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但是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却面临诸多问题,这是和谐社会不和谐因素。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高职院校20%学生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生活拮据,尽管其成绩优秀却很难安心,这也使其就业压力加大,身心多多少少会存在某些问题,这些学生逐渐成为学校的弱势群体。个别学生受到一点刺激便出现偏激行为,用这样的方式宣泄内心不满及仇恨,最终成为社会对立面的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学校及社会和谐。高职院校应加强贫困生教育工作,以学生为主体,带动其他学生积极帮助贫困学生,给予贫困生关爱及援助,应理解和尊重他们,对其给予适应的引导及教育,这样可解决物质上的需求,也使其得到精神上的关怀,从而化解他们心中的不满,及时遏制他们走向歧途。

二、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管理及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不完善,其界定标准较为模糊。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和家庭能筹集到的资金,还不能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这可以说是定性描述,模糊且操作困难。同时,认定依据非常单薄,诸多高职院校认定依据仅是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包括家庭所在地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这也使得学生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信度不高。同时其认定程序不规范,高职院校均实行的是先由学生申请,再提交经济证明材料,接下来是班级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综合评议,通过院系认定及名单公示和学校审核,这些均要求辅导员观察认定准确性较高,以及班级学生代表意见应客观公正;再者是,其间资助主体多元化及单一化并存,资助方式体系内部结构存在问题,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体系内部结构不健全,同时勤工助学途径及渠道应进一步开拓。助学贷款制度亦不健全,存在贷款对象限制极为严格,征信体系不完善,还款期限短且贷款减免优惠策略缺失和贷款利率高等问题。

三、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及管理探析

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及管理属于高职院校学生教育及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学校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其自身务必认识该问题的重要性,这样亦能科学有效地展开各项工作。应避免将经济困难学生问题简单化及经济化,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该阶段他们正处于三观树立及形成的主要时期,这时应注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他们往往具备极强的自尊心,且敏感脆弱,应着眼于其实际情况而实行针对性策略,有效引导学生学习以培养其成才。不应将家庭困难学生各方面问题简单经济化,应以人为本,严格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方面教育工作,以促使其全方位发展。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不小,该群体学生认定及管理极为关键。应严格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背景调查及建档工作,新生寄发录取通知单时,附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一份,学生入校之后也给学生讲明国家和学校各方面的资助政策,应积极引导学生自愿申请,相关人员亦可于生活中深层调查,及时了解学生真实情况。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心理咨询及教育引导,关心学生心理健康亦是教育界所关注及达成共识的一项教育工作,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他们在社会中极易因自身家庭经济困难而出现各种不良情绪,不能及时调节自己的心态。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人所承受的压力亦是逐渐增大,而且该群体学生各方面压力要比同龄人更多,这时若出现心理问题而未能及时处理,则可能出现各类极端行为,所以应对该群体学生给予科学合理的咨询及引导,严禁不良事件及极端事件的出现。

四、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

应合理规划及分担教育成本,并加强政府投入。编制科学合理的学费价格体系,实行完全学分制及弹性学分制;明确国家主体责任以加强政府投入,国家应是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主体,国家责任主要是社会救助的体现,不断加大政府投入以适应教育规模的持续扩大而出现的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增强法律及制度建设以促使资助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注重立法工作,使资助工作有法可依,并持续加强制度建设,使资助工作有章可循。再者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且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进社会保障体系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使其包括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灵活对待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其可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政府应制定科学有效的操作规程。健全基于助学贷款的资助策略,应合理整合到校资金,根据资金性质及用途进行划分,再经由学校统一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这样可避免重复资助或是资助不足,从而将资金效益充分发挥;再构建基于助学贷款的资助分配体系,根据资金性质及用途构建分类资助体系。应注重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宽,加强社会性资助,着眼于资助工作所需的社会资本,政府应不断加强该方面政策规划,使得更多社会性资本逐渐转进教育行业。

五、结束语

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属于高校学生里的特殊群体,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是国家所推行的绿色通道政策,是国家及人民极为注重的惠民政策,同时也是高校重要的教育任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为特殊,随着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使得该类群体规模逐渐扩大,随着该方面问题的持续显现也引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快速,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型资助体系构建非常重要。因此,分析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与资助体系建设对国家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有着极大现实意义。因此,深层分析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教育工作重要性,主要是确保教育公平、公正及确保社会和谐,基于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管理及资助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展开了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及管理探析,并提出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策略,以期提升国内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管理水平,加强其资助体系构建。

参考文献:

[1]解军霞,李想.切实发挥心理资助在高校资助体系中的作用[J].中国校外教育,2010

[2]曾庆璋.建构和谐社会视阈下的高校“资助育人”体系[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

第4篇:家庭经济管理方法范文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5篇:家庭经济管理方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建设、经济适用、定向供给的原则。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前款所列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作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财政、价格、建设部门确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所需费用,由市建设部门拟定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须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购房贷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确定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预核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和上浮幅度。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预核的基准价格和最高上浮幅度,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小套不超过70平方米,中套不超过90平方米。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结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登记状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不同户型的建设比例。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当与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十九条市房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后,应当将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及上浮幅度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示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和上浮幅度。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不得超过核准的上浮幅度,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违法收取任何价外费用或者强制性推销、搭售商品。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二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的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上签署准予购买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登记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下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家庭成员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在签署准予购买意见时一并签注。

第二十六条经市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分年度按人均住房面积排序,从最困难的家庭开始,依次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供其购买。

第二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在市房产主管部门签注的建筑面积控制数额内选购住房。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性质。原购租公有住房的缺房户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同时提出退购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退购租公有住房并提供相应

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交纳收益。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建设福利房搞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一条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住房价格的确定、上市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庭。

第三十三条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家庭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6篇:家庭经济管理方法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政〔20*〕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从20*年起,对县城区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居民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做到应保尽保。到“*”末,全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县城区城镇居民低保家庭扩大到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乡镇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及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资金补贴为主、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为辅,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末,县城区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达到30%,对保障对象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与其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局会同房产局测定。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根据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供应规模。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管理部门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在生活便利、设施齐全的区域中选择。

(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及管理。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四是积极争取上级对廉租住房保障给予补助。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审查合格,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物价局核定后方可销售。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管理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相关部门联合确定,政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管理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购房人家庭居住,不得出租经营。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小区改造和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小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为宗旨,遵循政府管理部门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按照居民改造的意愿、改造方式、资金筹集、运作模式、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和配套政策建议等,进行旧房屋的拆除、新建及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当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四、完善经济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经济扶持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和减半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县建委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7篇:家庭经济管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研究生招生培养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体系奖助理念育人体系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20)06C-0016-03

从2014年秋季起,我国研究生教育招生培养制度实行重大改革,开始全面实施奖助学金和收费制度改革,对所有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制度,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资助力度,实施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入学“绿色通道”等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配套资助措施。目前,研究生奖助体系日益建立并完善,为研究生培养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但实施过程中发现,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体系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在全国实施脱贫攻坚战过程中,如何完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减轻经济和心理负担,促进其顺利成长成才,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迫切而重要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奖助界限模糊,受助主体不明。在现有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中,奖助界限比较模糊,有些奖助措施很难区分是奖励优秀学生还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仅用于资助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学生资助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助学”性质十分明确,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每一位全日制研究生,带有普惠性质,两者有本质区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否真正“助学”值得推敲。与此同时,在现有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中,部分政策受助主体不是十分明确,很难加以区分和对待。如国家助学贷款是现有高校资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本科生而言,一般是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是帮助其解决经济困难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对于研究生而言,申请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规定为“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人在校期间由政府贴息和垫付风险补偿金,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资源宝贵、资金有限,而研究生申请无明确条件,容易导致部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他们或将贷款用于其他用途,或用于超前消费,既浪费了国家有限资源,又容易导致申请人背负经济负担,为后来工作、生活带来一系列问题。

(二)重视学业奖励,忽视困难资助。在目前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主要注重考察学生科研成果、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其中,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人,博士研究生每人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2万元,共计奖励金额10亿元;学业奖学金因地域和学校而异,分为不同等级和标准,覆盖面也各不相同。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涵盖所有在校全日制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和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则是只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对家庭和个人经济状况并无特殊要求。至于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专项资助,仅在配套政策措施里面提及,“高等学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高校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入学“绿色通道”等涉及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资金规模较小,受惠学生人数较少,作用发挥十分有限,难以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经济需求。

(三)組织机构不全,工作机制不顺。我国本科生奖助工作起步较早,尤其是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十分重视,组织机构较为健全。目前各级政府和高校普遍成立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指导和开展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资助工作。研究生奖助工作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组织机构不全,工作机制不顺。如目前部分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开展研究生奖助工作,部分高校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处)负责开展,还有部分高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院(研究生处)共同开展研究生奖助工作,其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侧重于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处)负责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学”工作。由于多头管理和职责不清,导致研究生奖助工作多有重复交叉,甚至存在信息不畅、相互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研究生奖助工作的开展。

二、我国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不够重视,认识不够到位。目前我国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从政府到学校制定了一整套资助体系,既有经济帮扶,也有精神激励,还有综合素质和能力拓展、提升计划等,大大缓解了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解除了其后顾之忧。但是,社会各界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普遍缺乏关注,有些人的观念要么仍然停留在研究生公费制度阶段,认为研究生不用收取学费,没有多少经济负担,要么认为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一般直接工作,不会攻读硕士学位,学校不会存在多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由于认识不够到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忽视。

(二)政策存在偏差,资金分配失衡。目前各高校十分注重科研奖励,追求科研成果,而研究生作为重要科研力量,学校往往将其科研和学业成绩直接挂钩。为了激励研究生勤于学业、积极科研、勇于创新,高校往往在学业学习、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设立奖学金,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这导致奖助资金的分配比例出现失衡,出现重奖励而轻资助的现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受到的资助十分有限。以福建省属某高校为例,其中研究生学费的63.5%用于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奖励金等,只有6%的学费收入用于助教、助管岗位津贴,4.5%的学费收入用于特别困难研究生减免学费及各类补助,1%的学费收入用于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不难发现,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经费比例仅为奖励金额的六分之一,学校用于研究生的奖励经费大大超过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经费,奖助经费分配比例严重失调。

(三)认定办法缺失,助学资金不足。教育部为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出台了一整套健全的认定办法和流程,为后续资助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尚未有完善的认定办法和制度,导致相应措施无法落实到位。部分高校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办法,但多数是定性表述,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难以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导致资助目的无法达到。如没有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没有严格的认定程序,一般仅仅采取班级投票、学院推荐等方式选取受助对象,导致助学对象的选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无法进行精确资助。与此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助学资金不足,尚未有较大覆盖面、专门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措施。虽然设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但是其无差别地面向全体学生,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助学”资金的发挥,其所起到的作用相对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来说十分有限。

(四)工作不够到位,队伍有待加强。目前各级政府和高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宣传上,普遍存在注重本专科学生而较少关注研究生的现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得不到及时了解和帮助。与此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各方面经验不足,还未形成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专业化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影响了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此外,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开展时间较短,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工作队伍有待加强,或为兼职,或者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有待提高,影响了具体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三、完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奖助理念。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体系不够健全,一个深层次原因就在于助学理念尚未转变。因此,学校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学习、生活现状,了解其存在的困难以及需要的帮助,让各级政府和部门充分认识到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与此同时,要加大力度宣传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励志典型,充分展示其自立自强、奋发进取的良好风貌,充分体现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的成效。只有经过大力宣传和充分认识、了解,才能转变研究生奖助理念,才能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重奖轻助”的工作现状,实现向“奖助并重”转变。只有思想上和认识上发生根本改变,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力度,增加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专项资助经费,改变目前忽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的不利局面。

(二)开展认定工作,做好专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资助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认定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后续工作开展的成效。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可以借鉴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办法和流程,由学生根据自身家庭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构成、生源地经济等方面情况进行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最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并随时动态更新。相关资助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审核、检查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助学档案。同时,要落实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专项资助政策,除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由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专享外,助管、助教理应也和本科生勤工助学一样,专供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申请。此外,还可以增加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金额,将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提高一个等级和标准,按照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将其提高至每年每人1万元。

(三)增加经费投入,扩大资金来源。目前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体系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资助经费不足,资助资金来源单一。目前国家政府财政无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与此同时,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经费也投入较少,如以福建某高校为例,学费收入中仅有4.5%用于特别困难研究生减免学费及各类补助,1%用于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这和高达60%以上的学费收入用于各类奖学金相比,差距很大。因此,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首先,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专门设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政府奖学金或助学金,起到示范带头和抛砖引玉的作用。其次,学校要加大配套资金支持力度,增加专门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金额,增设专门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助管、助教岗位,加大学费减免力度,不断减轻其经济压力。再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社会资助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8篇:家庭经济管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贫困;资助;双联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参差不齐,负担教育能力的差异情况,造成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政府、高校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所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高等学校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这个定义包含二层含义:第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该是在校大学生;第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经历着同龄人不曾经历的生活艰辛,承担着与其年龄不符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为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上学,上的起学,党中央、国务院逐步建立健全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资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人成才。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园内生活学习现状分析

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中,首先应当要充分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现状,唯此才能够有针对性的展开资助工作,才能够真正意义上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状态。现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园内的生活学习中所存在的主要困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条件较差,学习阻力较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多主要依靠借贷上学,因此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别注重勤俭节约。他们的日常开支除每天必不可少的伙食费外,还有购买必需的日常生活、学习用品,一年一度的计算机和英语过级考试的报名费以及班费等等。他们大多来自经济、文化、教育较为落后的地区,文化基础较差,在学习等方面比其他学生困难更大,学习更为坎坷艰难。

其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状况堪忧,在人际交往方面面临一定困境。据相关数据统计,在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普查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其特殊的家庭环境和生活条件,他们在抑郁、自卑、孤独、偏执、焦虑、恐惧和敌对等因素上,心理异常的人数比例偏高,心理问题比较突出。[1]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自身弱势,少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在大学边缘,人际关系冷漠,交往动机薄弱,缺乏活力和自信心,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在人际关系上趋于封闭,他们抗拒师生善意的同情。这种巨大的精神压力也产生了种种心理障碍,使其不愿积极主动地与人交往,不愿参与社交活动,人际交往面临困境。更有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贫困而对社会持极端的观点,影响了心理健康。

最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为明显的就是其经济来源少,生活费用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俭学、社会助学基金等,部分成绩较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获得奖学金。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基本上用于缴纳学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又不能够同时享受,再加上勤工俭学、社会助学基金资助人数和金额的有限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月从外界获得的经济资助依然较少,经济来源少直接导致生活费用低。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存在困难,有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月生活费只有几十元到一两百元,约为普通学生的四分之一,甚至更低,有的连最起码的吃饭问题都无法保证。他们在生活上大多比较拮据,不得不时刻限制着自己生活上各个方面的花费,乃至连学习用品都难以保证。

二、现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中现存主要问题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存在难度

随着国家、高校、社会对大学生奖、助力度的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但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还存在不科学性和不规范性,一方面,存在名额分配的现象,即为了操作方便,简单地按学生人数分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标,学校将指标分到各个学院,各学院再按比例分配到各班。[2]另一方面,缺乏量化的指标体系,目前高校还达不到去每个受助学生家里去了解实际情况,只能根据提供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证明及平时的在校表现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尤其是大一学生,依据证明的比重更大。

(二)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社会力量主要指的是社会各界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他们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的主体之一,但是,当前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却严重不足。一是资助金额投入的少,目前我国资助的经费来源主要靠国家拨款和高校自筹,来自民间企业投入的资金很少,与国外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二是从勤工助学岗位来看,社会力量的支持不足。首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岗位有限;其次,对待学生缺乏基本的关心和指导,只是简单的当做廉价劳动力,甚至有的无良商家利用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和单纯的社会观欺骗学生,随意克扣工资、工作条件恶劣等等。

(三)财政投入不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我国高校资助经费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财政的直接拨款,但是政府的财政能力又是有限的。随着高校的扩招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育发展速度加快,但这种发展需要以国民经济的支撑作为前提,如果不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来推动教育的发展,则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大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我国大学生的教育资助工作长期停留在一般性的救助层面上,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目前我国相关的政策和机制还不健全,无法快速有效的帮助高校判断和把握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的真实性,这使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存在难度。

三、优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对策

(一)优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体系

本文认为,要优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应在现有助学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为辅助、自助为根本的助学工作体系。首先,政府为主导的资助是指由各级政府和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帮助。资助形式主要是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利用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贷款、一般商业贷款);学费减免以及“绿色通道”等。其次,社会力量为辅助的资助模式是指各级政府和学校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慈善团体或个人以奖学金、助学金、海外奖金、各种捐赠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它是对国家现行资助体系的重要补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扶助是真诚和热情的,有很大的潜力,需要很好地宣传和组织。

(二)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体系的动态管理

首先,高校可以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学生经济状况调查。许多资料表明,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教育资源享用、消费水平、精神和心理状况、业余生活和身体素质等方面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因此,可以通过对这些方面,特别是消费水平的了解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大限度地减少资助工作的误差。[3]同时,应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困难程度、分布状况等,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档案,为有效、公平地资助提供依据。再者,高校应当与银行之间加强合作,推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实施。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办理中笔数多、金额小的特点,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及时与银行沟通学生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求,配合银行做好贷款的基础工作,对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负责任地推荐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

(三)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的组织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繁琐而具体,是一项意义重大且艰巨的工作。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系统化、科学化管理是做好助学工作的基础。因此,各高校都应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办法的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各项资助的评定、审核、审批、发放等管理工作。同时,由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层层落实各项工作,具体了解、处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反馈,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及时的解决。

(四)完善助学工作的监督机制

从管理监督的角度来看,首先,对助学工作要做到严审。助学工作机构要对学生经济情况、各项资助的评定、审核、审批、发放过程严格把关,最大限度地发挥助学手段的作用。其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档案。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并将这些情况记入困难学生登记表,以备查询,为有效、公平地资助提供依据。再次,建立网络系统,实行公示制度,使资助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从经济角度的角度来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对助学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助学资金。同时,助学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也要接受社会监督。

四、湖南文理学院以“以人为本”理念为指导,创新高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为了回归学生的生活世界,湖南文理学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于2015年4月推行双联工作制度(即学校在职处级干部每人联系一个学生班级,学校党员干部与专任教师每人联系一个学生寝室制度,以下简称双联),将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格局,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模式,赢得了学生的好评。

(一)坚持“以人为本”思路,切实落实“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从双联制度推行后,学校较以往强化了“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资助工作理念。从学生实际需求出发,坚持贯彻资助育人目标,有效促进大学生生活指导与思想教育工作,使学生班级、寝室成为融“思想教育、行为指导、生活服务、文化熏陶”于一体的第二课堂,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学校在职处级干部、党员干部与专任教师积极深入学生班级、寝室,了解所联系班级、寝室学生的基本情况,相对以前更主动去关爱学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尤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学业、生活给予及时帮助解决,并将一些难点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原来学生问题处理难的局面有所较大改观。

(二)坚持“以人为本”思路,开展“四导两助”工作

从双联制度推行后,我校在职处级干部、党员干部与专任教师结合联系班级、寝室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四导两助”(包括思想引导、专业辅导、生活指导、心理疏导,和就业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资助)工作,对家庭经济苦难学生不仅重视经济解困,更重视思想帮扶,关心他们的精神文化需要,重视他们的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培养,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经济、学业和就业等方面面临着压力的时候,能够细致的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采取一些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好各种心理问题,缓解了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压力。

五、结语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社会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何有效地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内容,它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关系到千万个家庭,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整个民族的发展。因此,研究国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主政策,对于学生自身、高校、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吴庆.公平述求与贫困治理一中国城市贫困大学生群体现状与社会救助政策[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第9篇:家庭经济管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经营制度;经营体制;政策;家庭农场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6-0033-03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中国圆满完成了农业农村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农村民生有大改善,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三农发展持续向好、快速推进喜人态势的承接和延续。十年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开辟了农业农村发展历史新纪元,初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为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由此可见,对此问题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中国家庭农场的概念、特征及优缺点

(一)什么是家庭农场

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权制度上可以看作是个体农场,指劳动和管理主要依靠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一般不雇佣其他人员,忙时雇佣少量的临时工。它是一种经营性的农场,农场主获得的农产品主要目的是用于市场交换,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式,而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商品经营企业。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了追求价值。家庭农场的土地在中国大部分是承包租赁他人的土地。

(二)中国家庭农场的特征

1.经营收入低。中国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一般是家庭三代共同经营,其中父亲是主要的农场筹建发起人并扮演农场主的角色。以安徽郎溪县的调查为例,调查中发现,家庭农场主的平均年龄为43.9岁,2010年人均纯收入为28 910元,是全县人均纯收入的5.7倍,但同美国2002年家庭农场的家庭收入是65 757美元,人均22 391美元相差很远[1]。

2.农场主受教育水平低。中国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的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都是比较低的,大部分农场主不懂农业知识,纯粹靠祖宗经验和天来搞生产。他们的文化水平集中在初中毕业,美国的农场主大部分是大学水平,由此可见,中国家庭农场主文化教育水平也明显偏低。

3.土地两权分离多以转包租赁为主。中国家庭农场的土地大部分是承包租赁他人的土地为主,其他国家的农场土地部分农场主所有,部分租赁他人的土地,多以土地私有为主。因为中国土地两权分离的关系,所以在土地规模使用上会有所不便。

4.规模上呈现小、散、弱的特点。家庭农场普遍存在着种植规模小、经营分散、抗风险能力弱的“小、散、弱”现象[2]。家庭农场的规模多以50~200亩的小型家庭农场为主,1 000亩以上的大型农场很少。并且这些家庭农场还都是比较分散的,不仅在地域上分散,在经济联系上也是比较少的,也没能形成规模效应,相应地在市场竞争力上也就表现得比较弱,抗风险、抵灾害的能力也很弱,非常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保护。

5.管理水平差。中国家庭农场主对农场的管理还是比较粗放的管理模式。生产投入不科学,缺少成本核算导致成本过高,有些种植大户根本不知道每种作物的具体成本和效益。现代农场主采取传统的家长式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家庭农场主应当是农业专家和农民企业家,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商品意识和市场意识,还要懂得运用价格、成本、利润等经济杠杆进行投入、产出的经济核算,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6.科技含量不高。为了避免天气等恶劣环境给农场带来的损失,国外新型农场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有的利用滴管技术、塑料保温室、无土栽培等技术来规避天灾,减少损失;有的采取计算机管理技术,监控农作物的生长过程。而中国的家庭农场的经营很少与同地区农业大学联系,并不能把农业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农场管理。农场有些还自留种子,并不选用优良的种子。这些都说明中国家庭农场在科技和生产方面并没有充分的结合。

7.机械化水平有限。中国家庭农场多采用农业拖拉机和一些小型收割机,因为规模小和土地分散的原因对大型收割机、一体机等等的综合运用较少,有些不连片的地方还要人工用镰刀、锄头、筢子等农用工具。

8.资金多以自筹。因为中国很少有关于家庭农场建设方面的资金贷款,多数种田能手都是靠自己在其他产业的经营积累,有的是靠跟亲戚朋友借款,很少能在银行及其他途径得到建设家庭农场的资金。

(三)中国家庭农场的优缺点

优点:

1.便于机械化作业。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从几十英亩到上千英亩的经营面积,这样相对集中的土地便于大型机械化的操作,便于投入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规模大收益高,相对生产成本就能大力投入,才能引入大型机械设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因为土地相对分散,机械耕作非常不便,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

2.便于管理。家庭农场,一般都以家庭为单位,管理起来也是家庭内部自我管理,这样既减少了监督管理的成本,也相对集中了土地,可以说解决了农地规模化经营,又不像公社化时期那样损害生产者的积极性。家庭农场就是自我来管理,自己来提高农耕水平、自我监督等多位一体的经营主体。农场主是家庭的主人公,也是企业家,更是农民。这样关系也相对简单便于管理。农场主会自我激励,受到市场的优胜劣汰的影响就只有把自己培养成种粮能手和高手。管理成本的减少从另外方面就减少了生产成本,才能给我们提供更加实惠的农产品。

3.产权明确。中国家庭农场的土地是租赁他人的土地,土地的使用和农产品的收获所得等都是农场主所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租赁土地只要交纳地租即可,除了土地的处分权外,经营期间农场的各项经营权和使用权,农产品买卖所得都是农场主所有。

缺点:

1.缺乏大量的政策支持。因为中国国情的原因,发展家庭农场更加需要政府大量的政策支持。首先,农场的土地的产权问题国家应当给予法律保障。土地的所有权下包含的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租赁权等都要明晰。如果土地的租赁和使用没有保障,家庭农场的经营也不会有大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产量也不会提高。其次,农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谷贱伤农”的经济学道理人人都懂,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是很有必要的。最后,农产品的加工、处理、运输、销售和防止自然灾害的投保等问题都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

2.资金需求高。建设家庭农场,一般都需要大量资金作为支持。无论是前期的种子培育,中期的水利设施建设的需要,还是后期的大型机械化收割作业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来作为保障,整个农场才能正常的运转,缺少每一环节的资金都可能影响到后一阶段的收入。家庭农场需要长时间占用风险投资的资金来维持农场运转以便实现最终的经济收益。

3.农业安全问题。家庭农场的经营成果和经营主体的素质都会影响到国家对粮食等安全需要。如果农场主经营得好,市场上需要的粮食,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那样便好;但是如果以市场为导向,农场主只经营一种产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经济作物,众所周知中国是粮食需求大国,对粮食安全的问题不得不作慎重的思考。所以,在政策上鼓励,在思想上号召家庭农场主为祖国粮食安全作贡献是必不可少的。

4.未必就能提高产量。农业的经营不像工业那样,依靠机械就能很好地获得较高的收获。农业经营靠技术,农作物的成长靠精心培育。日本在相当一段时间利用农场的经营模式反而没有提高水稻的产量,这不得不说,机械化和大规模作用未必就一定能提高粮食的产量,但是,基于现代化和无人种地的国情需要,家庭农场能很好地集中土地,发展农业也是很好的选择。

5.土地相对集中。中国人口众多,人均可耕地面积少,农民对土地的需求高,如果把土地都集中起来搞家庭农场,一部分人肯定就要慢慢地失去土地,这种土地集中的经营模式,势必要冒很大的政治风险,在做好土地自愿流转的基础上,应当解决流失土地的农民的就业问题。

三、中国家庭农场构建的对策探讨

(一)逐步完善家庭农场经营制度

1.立法保护。从法律上给出家庭农场的确切定义,建立专门针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和农场产权等法律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家庭农场的经营。针对家庭农场的兼并制定《家庭农场兼并法》,针对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制定《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法规》,针对家庭农场的破产、倒闭等问题制定相关的破产法。

2.注册登记。学习欧盟,使农民尤其是农场主以法人身份进入市场,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家庭农场的信誉度[3]。学习美国建立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制度,把农场的经营分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其中公司制再分为家庭公司和非家庭公司。

3.放活经营渠道。优先扶持当地农业大户和种田能手兴办效益农场,鼓励退伍军人、大学生和企业家等参与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

4.实行标准化生产流程。美国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的产销都已实现契约化。中国可以探索建立农产品销售合同制,利用合同来生产和经营家庭农场。这样家庭农场就有更加明确的生产计划。根据生产计划家庭农场主就可以制定每天的工作计划,确定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能,做好员工的雇佣、培训和评估,检测生产过程,检测操作记录,比较生产效率,及时改进生产技术。

5.建立农产品等级标准。产品质量应当是每个家庭农场的基本经营理念,更是农场经营的生命。例如,在作物施肥、病虫防治、灌水等技术严格按照标准时间、程序操作,保障产品质量。在收获环节上,以净采方式处理。瓜果类根据果型、色泽、大小进行归类分级选择,菜叶类的去根、去杂等[4]。最后,根据客户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标好品种、规格、产地、属性。

(二)构建适合国情的家庭农场经营体制

1.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家庭农场要实现规模化,土地就要相对集中,然而中国农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关系农民并没有终身的承包经营权,所以,中国农地交易导致有市无场的局面。依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让土地的使用权积极的流转,才能为家庭农场建设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2.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二元保障体系的不同,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顾虑过多,土地成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局面不改,很不利于土地的流转和集中。

3.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更好的就业机会。要通过发展城镇建设,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5]。在大城市,为农民工创造更加长期稳定居住的各种生活条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与国际接轨,做好国际劳务输出工作。

4.发展农村中介组织和服务组织。农业现代化要求农业产业化,产业化必须实现“农工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6]。家庭农场的产前、产中、产后都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为其服务。美日针对家庭农场创办了各种各样的组织机构。日本有农业协会,美国有农业推广局、农业社、农场主家计管理局、农民联合会、全国农产主组织等。有了健全的服务组织,家庭农场主才能在市场信息获得、市场联合、经营协作、利益维护等方面占据竞争优势,才能有地方进行政策、法律、经济、会计、信息等方面的问题咨询。

5.提高农场主的综合素质。家庭农场主的综合素质要求是非常高的,既要懂化学、生物学、农学等自然学科的知识,又要懂经济管理、会计、法律等人文社会学科等方面的知识。为提高家庭农场主的经营效益,必须加大对其培训和教育[7]。在农村兴办各种农业职业教育机构,是解决提高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的好方法。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的积累和推广必须给家庭农场提供可以交流和学习的地方。这样就能更好地将理论转化为生产,生产实践更好地检验理论的真实。家庭农场主才能是现代意义上的现代农业所需的农业企业家。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主与时俱进、树立现代农业观念,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构建科学现代的家庭大农场。

(三)实施鼓励培育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支持

1.金融优惠贷款。根据家庭农场的规模、组建形式、作物构成等由金融部门给予一定额度的信贷。或者直接根据家庭农场的销售合同直接由金融部门提供资金贷款。

2.财政立项扶持和奖励。对一些经营效益好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家庭农场给予财政项目的资金扶持。县政府对完成既定粮食产量和经营目标的优良家庭农场给予财政奖励。

3.优先享受补贴。家庭农场具有优先享受农业方面的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种粮补贴等资金补贴。

4.改善农田水利设施。中国水利资源分布不均衡,南水北旱的环境格局,给家庭农场的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增加了难度,需要政府为其提供沟、渠、路等方面的建设辅助。

5.参与农业保险。扶持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确保险后理赔工作,减少家庭农场因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四、结论

由于笔者学术水平有限,对于家庭农场的推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可能不甚合理,是否符合国情还有待考证。城乡一体化下,推广家庭农场,加大扶持力度,制定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都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陈金宝.兴办家庭农场助推现代农业发展[J].中国农技推广,2011,(10).

[2] 胡光明.对完善家庭农场的思考[J].中国农垦,2010,(3).

[3] 薛志成.发达国家农民怎样进入市场[J].国外农业,2004,(5).

[4] 索南加措.美国家庭农场简介[J].柴达木开发研究,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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