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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思考精选(九篇)

食品安全的思考

第1篇: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

安全的食品是由各方面相互配合,发挥自己的相应功能,才能实现的一种情况。现如今的我国食品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原因,才造成的频繁出现事故的现状。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规、监管制度不健全、相关技术和设备跟不上等。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之间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规则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很多食品安全方面的基准不明确,很多不法商家钻了法律的漏洞,降低食品的安全水平。由于法律标明的界限不明确,食品制作过程中的很多阶段出现缺口。同时,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在不同区域对食品的要求也不一致,也是导致现如今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科技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新的食品合成物的出现,各种改变食物色泽、保存期限的化学合成试剂都被加入到人们日常食用的食品中。这些新生化合物对人体或多或少多会产生一些危害,不法商贩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大都在食品中添加这些东西。各种法律漏洞被利用,使很多食品的安全受到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受到影响,并且,对于这些不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也是不法商家敢于铤而走险降低食品安全水平的主要原因之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不高也是影响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在食品安全监督过程中,监督的体制和执行管理中的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力的主要因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上的缺陷:其一,职能分工划分不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不明确。监管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很大,且经常人员交接不完全,前后人员的监管出现断裂,长此以往,使得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出现不明确区域。这些不明确的区域包括监管力度都不够的区域和不同部门都严格监督的区域。这一现象使得执法人员在监督过程中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浪费资源,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监督的体制也有地方出现相违背的情况,两方在监督职责划分上面出现分歧,对食品安全会有影响。并且,政府部门与社会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职责划分也存在这不合理的地方。在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时,监督管理的部门一般都是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为主,通过强制性要求的途径提高食品的安全度。这种方式使得食品安全监督过于单一,容易被生产厂家所制造的假象迷惑。其二,监督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效率低下,监督人员的行动受到阻碍,从另一方面降低了食品安全水平。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诚信为指导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但是,政府主导监督管理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关技术指导和监管责任力度不大,导致食品安全在很多过程中出现了违规现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跟不上生产的步伐,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其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政府出于主导地位,其他的监督部门作为辅助,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与其他部门、其他部门之间在监督时没有相应的沟通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在行使监督权力时,常常出现监督不力、各自为政的情形,部门之间相互干扰等情况,降低了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效率和监督力度。另外,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的行为可能会出现偏差,与监督的目的相违背,不能发挥监督管理体系的的正常作用。我国的科技相对于国际水平而言,仍然处于落后地步,并且食品安全检测兴起较晚,所以食品安全的水平较低。很多的食品生产设备、技术都是从国外购买,增加了食品安全生产的成本。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检测技术不过关,检测技术落后,所以导致食品安全的水平不高。

二、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想要提高食品的安全度,我们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在此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将各方的关系与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政府虽然在监督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的监督过程中,不能时刻跟进生产过程,主要是在关键时刻,对市场的导向进行引导。所以要在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督过程中,将政府的职责和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适当的给其他监督部门一些管理权限,并对政府的权利进行一定的制约。这种应对措施不仅可以使政府的职能得到最好的发挥,防止政府权利过大化,还能对其他监督部门起到鼓励作用。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提升监督管理体系的效率。其次,要对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已经颁发的相关律法对食品安全的标准不统一,在很多方面相互矛盾,想要改善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规范设立一个统一的标准,针对其中的有争议的方面做出判断,便于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并建立一个对应的食品安全法规设定单位,对食品安全的律法进行持续的完善和补充,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然后,对食品生产的源头的监管力度增大。食品的原材料大都是来源于基层农民劳动的成果,原材料的来源比较分散、原料的品质也不尽相同。原材料获得过程中会因为基层人员的一些不当行为,如对植物的使用农药、化肥等对原材料的安全品质造成影响,降低食品的安全程度。所以对食品生产的源头的控制力度要加大,确保这一环节的原料品质。最后,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诚信系统。“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一个企业想要成功并且将成功延续下去,就要做到“诚信”二字。现如今,社会上出现的假冒伪劣食品对食品安全造成了很严重的威胁。假冒伪劣食品的销售以及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与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有着莫大的联系。故而,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是当前对食品安全的最直接的改善方案。信用是食品安全长久进行下去的根本。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诚信系统是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三、结语

第2篇: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市场监管 工作思考

一、国内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从2005年至2011年间我国每年被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以食品安全法颁布的2009年为基准,在2009年之前,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逐年减少,而在2009年以后,尤其是2010年至2011年,被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陡增。根据对数据来源网站数据库的统计显示,仅2012年上半年,被各家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已经达到300多起,可以预计,2012年的全年数量会超过2011年,达历史最高。就统计结果来看,2009年之前的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控制作用,而2009年之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并没有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起到很好的控制作用。对此,我们的分析是:

(1) 在2009年以前,食品安全问题并未作为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受到媒体、政府和消费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因此,社会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数量并不能作为检验法律法规有效性的合理参照。

(2) 在2009年以后,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时候报道数量的激增,可以被理解为是对之前“积累莫返之害”的集中体现。面对这种形势,食品安全法确实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2012年上半年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更高的事件曝光次数使我们看到了食品安全法在面对食品安全现状压力下效力的不足。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并没有随着法律法规的颁布而出现减少或趋势上放缓的迹象,其实此类情况在美国也曾有过前车之鉴。在各项食品安全法规陆续颁布的一个世纪中,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于食品安全的预算投入每年都在稳步上升,但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数量却也同时在剧烈的震荡中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在财政预算和食源性疾病之间,我们看不到任何可以启发人们思考的联系。”罗斯福总统把他的行为总结为两部伟大的食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检疫法》和《纯净食品药品法》,要求联邦政府必须保护民众免受工业犯罪贪婪的侵害。然而一百年来,改革食品安全法在美国依然是一座有争议、有斗争的高山。2009年,奥巴马总统重申了罗斯福总统的观点:有些事情只有政府能做,其中之一就是保证我们所吃的食品的安全且不会对我们造成伤害。可是,从罗斯福到奥巴马,时间的推移说明了立法者如何监管食品安全市场已经成为了世纪性的难题。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

1 统一思想,落实责任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思想上要认识到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食品监管工作者的神圣职责,统一思想,要以高度的热情投入到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工作中。

同时。我们要明确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赋予各级部门及公务人员足够的权力,配备充足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使其能加大对违法食品经营行为的执法力度,高效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有效保护合法经营行为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外,还要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实行绩效考核,奖励积极工作并取得有效成绩的人员,惩罚消极工作碌碌无为甚至违法乱纪的人员。

2 加强业务培训与引进专业人才

要加强业务建设,分批对现有食品监管人员进行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公务人员的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发挥现有成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外,我们还要进一步招录更多具有法律、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实我们的人才队伍,提高我们市场监管的能力。

3 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经过法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颁发经营许可证,不准其进入食品流通领域来经营。以此,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做好几方面工作:(1)食品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后经检查合格的,才准许其继续经营,否则就应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停止经营。(2)检查经营者食品流通事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按许可事项来经营;检查其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3)检查经营者所聘用人员是否有身体健康证明材料。(4)检查经营者在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是否有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5)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的食品进销货台账。

4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制度,对不良信用者加强监管

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另外,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惩戒制度。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聘用上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 把企业也纳入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中

我们认为政府应该关注如何满足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需求,但关于开发和研究需求的工作应该借助企业来完成。从这个角度出发,去进行立法和监管才有助于实现立法和监管最终的目的。在现实社会中,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众多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都将重点瞄准了食品安全生产及食品生产企业,把企业确立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这样的措施我们是完全赞同和支持的。但是我们更进一步地认为,关注企业不应该成为政府立法和监管的终点,而应该把企业作为一座桥梁,通过发挥企业在市场中对消费者需求的敏锐嗅觉和洞察力,来实现食品安全市场对消费者需求的开发,从而达到政府对食品安全市场立法和监管的真正目的。

三、结论

食品监管工作应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划分,并在加强原有人员业务培训基础上不断引进专业型人才,针对现阶段食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对食品监管的同时,把企业也纳入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中,对企业中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食品监管,帮助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涛著.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6

[2] 金征宇主编.食品安全导论[M].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3] (英)亚当・斯密(AdamSmith)著,唐日松等译.国富论[M]. 华夏出版社, 2005

[4] 陈锡文,邓楠主编.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

第3篇: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中图分类号: 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2-0311-2

0 引言

现阶段,随着物价的不断攀升,不法商贩想从物价上涨中谋取私利,食品质量安全形势更加严峻。质量安全问题是关乎居民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三聚氰胺的危害众人皆知,如何真正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就需要企业自身质量安全部门技术的提高和管理的准确到位,保证食品出厂的质量。

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愈发重要。“民以食为天”,食品质量的好坏必将影响到居民的身心健康。综上所述,研究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1 质量安全控制的概述

质量安全控制顾名思义是指对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一系列的程序,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行剔除。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从农产品的采购到食品出厂一系列的程序,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无危害居民身心健康的标准。

在世界上的大多发达的国家和组织已经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体系,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欧盟等。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发现其存在以下的共同点。

1.1 各国普遍制定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法律法规

上述发达国家均制定了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最大程度地降低因为食源性疫病发生的危险;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强调食品质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强调公众的广泛参与。

1.2 各个国家建立了从农场的产品采购到餐桌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各发达国家重视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卫生的控制问题,对从农场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以减少因为食品的不安全问题带来的事故。

1.3 对食品及其原料中农药残留及放射性污染的监控

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离不开技术,而且技术手段越先进,食品质量安全的程度就越高。通过对食品以及原料中农药和放射性物质的检测,最大程度的保障居民的所食用食品的安全。

1.4 强制性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建立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现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开始推动食品(包括水产品和畜产品)的HACCP体系,并逐渐的将其法律化。联合国粮农组织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也推行HACCP体系为食品生产方面的世界性的指导纲要。

2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最近几年我国食品事故屡禁不止,各种食品事故频频发生。从近年来食品监管部门对我国食品质量抽查情况统计看,常见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有:农产品中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禽、畜、水产品中的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重金属污染;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化工原料作为食品的添加剂;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

食品生产加工是个连续的复杂过程,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源自农作物,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以及消费者自己的加工环节,即“从田间到餐桌”的各个流通环节构成了影响食品安全的基本因素。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2.1 食品生产企业缺失道德底线,缺乏社会责任感

有一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片面追求自身的利润而忽视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的控制,单方面的追求利润,不管社会的责任感。

通过购买劣质的原材料,不重视产品生产设备的卫生条件,不购置质量稳定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忽视对质检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卫生培训等,造成后果就是:原材料质量差,生产环境卫生状况差,卫生质量控制水平低,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差;食品使用者可能因此而影响自身的健康。

2.2 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的不健全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多个部门多头管理,职能的多重交叉,权利和责任的不统一,地方政府管理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药品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 卫生部门等都依据各自不同的标准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管。

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不作为表现为地方性的保护主义,由于各个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地域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而地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都是由地方财政供给,使其更可能只关注本地区的发展而不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各个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很可能造成跨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从食品生产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现存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在实施和运行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比如,企业不注重原材料的加工过程中质量的控制,导致后续生产的产品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企业员工缺乏食品安全卫生的基本意识、生产过程中质检人员监督不到位等等。

2.3 农业生产的环境受到企业生产的污染,造成农产品污染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农业生产环境的污染,违规使用农药,滥用植物激素都可能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一方面,工业的发展让农村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工业“三废”、城市垃圾和废弃物,造成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使得粮食作物、饲料作物、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农民喷洒化学农药也降低了源头产品的安全性。有相关的数据显示,每万头猪每年排泄物中就含有机砷类残留物一吨,这些有毒的“有机肥”常常是未经任何处理,就被用以旆肥、或排入溪流,造成环境的污染。

3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构想

针对现在的国际情况,我国应尽快的建立起自己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只有建立有效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才能有效地遏制现存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食品卫生安全评估制度,食品市场的准入制度,统一、完善的食品检测、抽查制度,统一的信息制度以及各个方面统一协调制度。

食品卫生安全评估制度主要是在国家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相关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一段时期重点食品的安全卫生状况、影响食品污染物危害水平进行评价,结合食品监督和检测的结果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或者食品安全评价指数。运用评估措施和结果确定管理的重点,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监督执法或抽查计划,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等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从食品主体者的生产经营资格,食品的质量安全资格和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三个方面进行制度的规划,确保食品安全。

统一、完善的食品检测和抽查制度是指我国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标准,便于食品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通过高科技的技术建立起完善的检测技术,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重点对化学性、生物性的安全问题进行检测和检验,将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方监督检查制度由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定企业、政府职能部门以外的相对中立第三方对企业生产、部门颁证、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此作为企业诚信、公务员忠于职守的考核依据。

统一的信息制度指运用现代互联网的及时及时、准确、全面的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让人们真正了解存在的问题。对消费者举报次数较多,案件统计、分析质量安全差,监测、监督抽查和食品安全评估结果不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结论等实行统一信息。

各方统一协调制度是指各个地方机构和部门在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对跨地域、跨行业的事件进行分析和处理。

上述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立必将有利于维护我国各种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我国居民的饮食安全。但是在实际中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还需要一些制度上的完善。

4 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重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食品安全意识。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规,所以现在要对我国存在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法律和法规。

4.1 对政府部门、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有效地宣传

保护和宣传守法经营的企业;做好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管理工作,防止极少数新闻媒体通过对个别问题的不真实的报道误导消费者;健全群众性质的监督网,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和积极性。

4.2 加快在食品加工行业推行HACCP体系

按照在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根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严格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明确相关方的权责,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信息透明公开,鼓励公众参加监督,共同提高我国食品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水平。

4.3 开展对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加大对新型检测技术与方法的研究

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对食品安全污染的问题开张治理,为摸清家底和评价控制措施有效性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曹峰,赵荣兴.关于世界主要国家HACCP应用动态的概述[J].现代渔业信息,1997,12.

[2] 王滨.GMP和HACCP在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应用[J].职业与健康,1999,15.

[3] 张志宽.构建食品安全控制体系[J].中外企业文化, 2005,04.

第4篇: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6-01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文章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着手,论述一下其完善。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的体系。然而,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

(二)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三)执法部门权责不清,运作效率低

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形成了多个部门监管的体制。目前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机构均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正因为各部门权限与职责不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找借口置身事外。在执法时,难以合作形成合力,运作效率低下。

(四)食品安全立法技术薄弱,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检测设备都还比较落后。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在水果、蔬菜等允许的农药残留量的规定也远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规定的农药残留标准。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辅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完善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三)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完善已有的法律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旨在消除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潜在不安全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其目的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范手段进行调整,也应推动企业主动召回为主,责令召回为辅,立法完善现有的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操作性强,可以快速、直接地衡量食品是否为缺陷食品,这样即便于诉讼,又可使企业及时发现缺陷食品,防止投入市场或及时召回缺陷食品。因此,制定科学、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当务之急。

(四)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的,应追究其责任,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监督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协助作用的社团、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篇: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27-01

自1983年美国科学家首次创造出转基因烟草、马铃薯以来,植物基因工程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转基因植物的研究和开发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进展。二十一世纪被称为“生物技术世纪”。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对未来的经济增长将产生巨大影响,成为关系国家前途的关键技术。然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却一次次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在这种背景下,世界各国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以预防和规制这一新兴的食品类型所引发的安全问题。文章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入手,论述一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完善。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概述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潜在性危害的主要表现

其一可能产生对抗生素的抗药性。生物之间复杂、和谐的相互关系可能会被转基因食品的基因突变而破坏,长时间的使用有可能打破人体抗体和药物治疗的平衡,导致抗药性对药物的严重影响。其二可能会导致不良的过敏反应。转基因技术可能对生物伦理和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可能会出现使用转基因食品而导致过敏现象的发生;其三可能含有未被发现的致毒物质。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的认识不同国家观点相异,学界、技术界和政府也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

(二)转基因食品安全和一般食品安全相比所具有的自身特性

第一,危害潜伏周期很长。通常食品安全所产生的危害问题都比较直观,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威胁是潜在的,危害周期很长。第二,生态环境破坏性。一般食品安全问题仅仅是指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但转基因食品可能导致生物伦理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物安全带来很大的破坏,并且危害结果很难恢复。第三,安全检测风险性。依照目前的科技发展,科学手段尚且没有发达到能够像对普通食品那样,准确检测出到底在何种标准度下才是安全的。第四,法律规制方式的综合性。由于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的巨大危害,要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各种性质的法律责任来保障人们的安全。所以既要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特征,又要更加注重风险预防,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机制,确立严格合理的法律制度,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完善

(一)尽快制定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针对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效力层次低,立法体例混乱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采取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专门条款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作为规范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指引性法律。在当今转基因食品迅猛发展的环境下,将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定依附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当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大框架和背景下,制定一部《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统一规定与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首先,细化《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监管主体,可以在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立转基因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下设三个常设机构,由秘书处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和日常事务处理,由评估中心对检测内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由转基因食品安全小组指导协调各部门对转基因食品的综合监管。其次,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鼓励社会中间层和消费者的监督。对公众参与的预案参与、全过程参与及行为参与等机制进行立法,使得这些非政府性的监督能够合法有效地进行,最终形成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社会中间层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三)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配套制度

首先,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和安全评价标准。其次,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扩大标识范围、明确标识标准和内容。最后,完善转基因食品召回制度,规定转基因食品召回分级和程序。

第6篇: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1-0140-04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人大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近20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近150部相关部颁规章。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其基本法律制度,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绝非完美无缺,也存在着有待与时俱进的空间…。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体系不够完整。《食品卫生法》规范的是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产品质量法》规范的是食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生产、销售活动。《农业法》则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行了规范。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有的环节存在交叉,如在生产环节有卫生、质检双部门管理,在流通领域有农业、卫生、质检、商务等多部门参与。

二是内容不够全面。近年来为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制度、食品安全危机处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空白。缺乏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没有建立健全应对国际食品贸易的快速反应机制,在国外有害生物和食品进入我国境内对消费者健康和动植物造成威胁时,缺乏一套有效的反应机制。让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及食品服务组织等参与食品管理活动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

三是要素多有重复。目前,在食品生产领域实行的是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两要素管理,而这两要素均包括结果安全和过程安全。在结果安全方面,《食品卫生法》规定为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等,而《产品质量法》规定为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而从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的具体内容或者标准(均包括基本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或过程标准、管理标准等)来看,两者的许多内容是重复的。就核心内容来看,卫生管理与质量管理属于重复管理。

四是职责不够清晰。目前在食品管理体制上,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而且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形成了“多头分散、齐抓共管”和“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局面,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虽然我国已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综合监督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但综合监督部门所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目前尚没有法律予以规范与保障。

五是法律责任不够适应。从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则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较轻,未能从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法角度设定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追究公司法人和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此外,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以及食品安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鉴于《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已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等等;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已大大降低。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研究规律,把握食品安全法制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引起了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各国政府在审视传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和把握。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今时代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其事关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事关食品产业发展(甚至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竞争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更新治理理念,大力加强国际合作。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和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应当相对集中化,食品安全标准应当逐步法典化,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集成化,食品安全服务体系(检测、鉴定等)应当逐步社会化。

坚持用“世界的眼光”来解决“中国的问题”是我们处理问题的重要方法。近年来,许多国家在研究规律、把握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如下治理理念:一是科学治理理念。在对食品实施风险评估、健康评价等基础上对食品安全进行分类治理。二是综合治理理念。食品安全工作必须立足全局,统筹规划,全面安排,系统建设,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治理。三是统一治理理念。在实施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对跨部门、行业的某些食品安全治理要素,如政策、标准、信息、检测等则逐步实行统一管理,以避免部门、地区冲突,减少社会治理成本。四是协作治理理念。在强调社会分工的同时,更加强调社会协作,强调共同应对食品安全危机。五是责任治理理念。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首要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对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连带责任。单一部门立法、单一要素立法或者单一环节立法是无法负载上述治理理念的,只有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才能承

担这一使命。

法律是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辩证统一来设计各项法律制度;二是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重心落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生产经营企业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障主体;三是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相衔接,及时保障和巩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按照以分段管理为主、按品种管理为辅的原则划清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四是应当注重采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多种形式来推进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五是体现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坚持管理和促进方法的统一,政府宏观治理与企业微观治理的统一。

三、完善法律,争取《食品安全法》尽快颁布实施

在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之前,对于采取何种途径来尽快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有关部门和人士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主张在保留《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同时,制定《食品安全法》;有的主张修改《食品卫生法》;有的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等等。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三者的核心内容则是基本统一的。未来调整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治理原则、食品安全治理体制、食品安全治理内容、食品安全治理环节、食品安全治理责任等内容。之所以用治理代替监管,主要理由是食品安全保障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是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食品卫生法》是难以负载上述现念和全部内容的,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更为可取。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新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关注和研究:立法管理应遵循“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强调系统性与协调性。立法结构应具有前瞻性,讲究严密的科学基础,对食物链所有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或条例规定。立法核心应考虑农产品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引入风险分析与管理,预防为主。依法保证科学分析与信息交流咨询体系的建立并保持独立性,提高信息搜集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决策程序的透明性、有效性。通过立法明确执法主体,建立、完善中央政府与省地政府农产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分清职责,依法管理,注重效果。

令人欣慰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统一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二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合格。五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六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等。在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征求了一万多条意见,很多意见也被吸纳了。2008年10月23日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又作出针对性的修改。修改的重点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三鹿奶粉事件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三鹿事件”发生后,石家庄市有关领导被免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次事件中明显失职,公众对此也有不少批评意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段监管,监管的各个环节之间管理、分工并不严格。比如在“三鹿事件”发生后,奶站这个环节到底归谁来监管并不明确。针对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的问题,此次的草案专门增加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评估。在这次“三鹿事件”之中,如果预警制度起到有效作用的话,问题可能就不会蔓延到这么严重的程度并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所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这种前瞻性的监控制度,应该和后续的检验制度、风险监测制度之间有一个对接。草案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三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一些行业性的标准。针对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草案三审稿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是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这次“三鹿事件”中,一些大的乳制品企业因为生产规模发展迅速,自产奶源难以满足生产,于是大量从农户、散户手中购进奶源,导致质量难以监管。不仅乳制品行业如此,在整个食品行业中,大量散在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都是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最多的地方。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五是强化食品添加剂标准的修订和使用监管。三聚氰胺是一个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这已成为行业

内公开的秘密。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不到位,是导致“三鹿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其中还特别增加两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改,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有关人士认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新的规定,即使是无害的物质,目录中没有列出的,也不允许添加到食物中。

六是废除免检制度。三鹿集团曾是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免检产品。但是这次“三鹿事件”恰恰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检验手段的失效将带来严重的后果。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加以法制化。

七是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强调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三鹿集团从2008年3月份开始就陆续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的消费者投诉,集团也开展了一些调查,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直到9月份三鹿集团才召回部分市场产品、封存还没有出库的产品。为此,草案三审稿在规定企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要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的规定。草案同时还强调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7篇: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监督;食品立法;信任危机

我国食品安全风波不断,警报频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次次挑战食品工业、生产企业的道德底线,触动我国民众已经极度敏感的神经。据统计,仅一个三聚氰胺就让我国50万儿童,为我国的包括三鹿在内的乳制品企业承担着巨大的终身病痛。双汇的瘦肉精更是让全国数以亿计的民众成为“小白鼠”。种种现实让人触目惊心,信任危机已经跌落至谷底。面对这种局面,我国的亿万民众都在呼唤着早日看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与严厉的食品立法的出炉。

一、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1.接二连三的食品案件不断加重信任危机

在我国接二连三发生的食品案件令民众应接不暇。先是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中添加的苏丹红使得国人将洋快餐打入了冷宫,立顿案则把一个崇洋藐视中国民众健康的企业现出原现,光明牛奶的废奶回收昭示着企业在生产成本与民众健康的天平上向企业的一己私利完全倾斜,雀巢的超量碘使民众对洋奶粉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孔雀石绿使得民众对水产品望而却步,PVC的保鲜膜则把以工业品原材料生产食品的的企业的丑恶一面划出来,三鹿案件揭开了中国50万受害儿童的伤痛,含苯的可乐类产品对于青少年以及儿童神经系统产生极为严重的毒害,地沟油让全国数以亿计的民众对于到餐桌安全视为畏途,龙凤与思念速冻产品出现不明杂质令人质疑其“企业道德”尚失,五粮液的糖精钠超标将一个国产名牌打下神坛,酒鬼酒的塑化剂事件使得白酒不再成为国人的骄傲而成为了世人的笑料,篡改生产日期的蒙牛也在篡改生产日期的同时向全国人民交了一张“作弊”二字的答卷……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让人产生到了凡能进入人口之物皆有假冒伪劣产品的怀疑程度。而一些监督部门的相关人员却在大言不惭地宣称99%的食品是安全的,这就更是引发了十亿民众的困惑,究竟那1%到底在哪里?对于买到了1%不安全食品的民众而言所造成的危害身体健康的结果是100%。

2.原辅料、品控、环境、规程控制是决定食品品质的源头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个人认为其根源在于企业自身诚信缺失,进而造成公众对企业信任度大大降低。而信任危机源于食品自身的品质,只要控制好食品使用的原辅料,控制好操作环境与操作规程,保证食品本身的品质过硬,就不必惧怕任何机构的检验,也就不会产生轰动媒体的任何信任危机。对原辅料的控制可以在上游源头上从根本解决食品的品质问题,从而使得食品的安全与品质得到根本的保障。原辅料的生产、运输、存储都应在合适的设备中与适合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原辅料的处理流程亦应避免任何污染的可能,在操作规程方面应严格实行保质期与标准食品处理操作规程,以保证食品质量的万全。食品的生产环境应该比药品的生产环境更加严格,我国的多起食品案件的产生都是因为环境因素引发的,因此,定期的严格、规范、安全的杀菌技术的使用是食品品质的必要保证。有报道说,目前应用物质的第四形态——等离子体全方位二十四小时的杀菌在我国的食品工业生产中被认为是较为可行且安全的环境保证措施[4]。提高食品的品控人员对于食品的关注度,加强食品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检验,包括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配料过程、成品包装等现场过程以及实验室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品质控制与管理。

3.生产企业的道德底线是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自从我国的食品工业出现全面的信任危机,包括媒体在内的我国监督、管控部门以及食品工业企业自身都在寻找破解信任危机与解决信任危机症结的钥匙。笔者认为,其实这把钥匙就是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本身的道德底线。一家没有任何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爆发轰动媒体的食品案件是迟早的事情,而一家有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不仅会将精力不仅放在拓展市场、促进销售等方面,还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抓食品安全生产方面,这样的企业出现负面事件显然几率很低。

诚然,“利己”可以做为企业生产的目的,企业可以为“利己”而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这一点天经地义。但是,任何食品企业都不能将“利己”做为企业生产的唯一目的,那些将“利己”当做企业生产唯一目的企业必然会在“利己”的基础上不择手段,当“利己”已经“损人”时,“利己”就变成了无道德底线的“利己”[5]。任何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在保证“不做恶”的基础上以道德标准约束企业自身的行为,进而才能在企业的整个食品产业链上全方位地以道德为保证,生产出符合健康标准的绿色食品。找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容易,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我国各级部门形成全面的责任体系,在企业建设诚信生产的同时,对食品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与食品安全立法惩戒。

三、信任危机下的食品安全监督思考

1.食品安全监督势在必行——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百姓健康,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头等大事。食品问题不仅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而且还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会给整个食品工业形成极难逆转的信任危机。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铁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食品安全更应当做头等大事来抓。

2.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得到落实

众所周知,对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各级监管部门相应监管职能,也是保证国民健康安全的最基本的义务。一旦食品监管关卡失守,国民的健康将无法得到保障。我国虽然在中央以及各部委分设了诸多食品监督机构,并且省市县亦有相应延伸机构,但是,从近年来看监督工作未见显著成效,质量问题反而愈演愈烈,几成燎原之势。我国民众在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之时,不由引发媒体对我国的各大监督职能机构的拷问,做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机构是否尽到了应尽的监督职责,是否把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危时刻放在心,但是近年来此起彼伏、接连不断的恶性食品安全案件以严峻的事实给社会予以否定的回应。面对现今的食品安全,只有扎实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改革,相应监管职责确实得到履行、落实,方能给予社会正能量的信心。

3.加大力度实现有序监管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是国家以纳税人的资金设立的为纳税人服务、代纳税人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对于这些部门中的工作人员而言,尽职、认真、严格地执行对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序监督责无旁贷。然而,食品监督目前在我国却呈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虽然号称各部门“齐抓共管”,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各部门均未能真正做到尽职尽责、认真监管,多部门的责权不仅存在着相互交叉而且还存在着部分缺位的严重现象,这种监管现状必然使得我国的食品监督处于一种松散放任的态势之中。为避免这种现象的继续蔓延,作为食品监管的各部门必须严格划分监管权责,实行出现问题一票否则制,将食品安全与其自身岗位挂勾,一旦出现渎职、未认真监管的行为则一究到底,不但负责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要下课,相关的直属领导者亦应承担责任。与目前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单纯曝光企业的做法略有不同的是,一定要将问题企业与监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者与无良企业一起进行曝光,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有序监管,大力提高食品监督工作效率。

四、信任危机下的食品立法思考

1.高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尽快立法遏制。毒害食品报道频现报端,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期,就必须尽快通过立法遏制食品安全的恶化趋势,否则必将积重难返。世界学者目前已将食品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又一严峻的世界性问题。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食品立法软弱无力,对于食品的违法犯罪处罚整治力度偏轻,食品违法犯罪成本相对于其非法所得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非但食品违法屡禁不止,而且大有泛滥之势。面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挑战,我国的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国家立法,着重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立法角度加强建设,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正在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违规者有法可惩。

2.食品安全立法应全面覆盖源头与餐桌。食品从农作物的种植到变成原辅料,再从原辅料的采购到工业化过程,最后从工业包装到百姓的餐桌,整个过程从源头直到最终的餐桌都必须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管控,对于源头违法的从源头就掐住,对于过程中违法的绝对不能再让其流向最终餐桌。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全面覆盖源头、最终餐桌以及整个过程,才能最终将食品安全问题消弭于无形之中,才能最终还百姓一个真正健康、绿色、洁净的能够摆上餐桌的食品。

3.食品安全立法宜用重典。乱世用重典。我国的食品安全现在正面临着一个“乱世”,各种毒害原辅料五花八门、各种花样层出不穷,各种加工环境甚至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纷纷登场,各种危害健康的劣质食品集体亮相。针对种种乱象必须施以重典,对于违法现象必须提高执法与打击力度,使得食品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成本提高到一个令罪犯们望而生畏的高度,唯其如此,方能有望遏制住我国目前的食品乱象。今年“两会”期间,总理多次谈到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立法问题,将食品安全形容为“天大的事”,“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他表示,政府应该坚决查处假冒伪劣和黑心食品,并让不法分子付出昂贵代价。强调“要实现食品安全,需要严格的法规,严格的标准,严厉地制裁违法行为的手段!”为此,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坚持“乱世用重典”的从严、从重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人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小而言之关乎十亿民众的生命安全,大而言之对于民族的存亡续绝亦有着重要的影响。食品安全仅靠食品企业的道德底线已经不能保障,我国近期高发的食品案件,无论是中小食品企业,还是曾经头顶光环的大型食品企业,在“不作恶”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上已经丧失了任何道德底线,受伤害的无辜的民众数以亿计,因此,必须对所有的食品企业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国家也应该推出更加严厉的制裁法案、赔偿细则与罚治措施,使食品企业不敢再越雷池一步,唯其如此,才能解除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任危机,还公众一个健康的食品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郭蔚丽.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

第8篇: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

一、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

由于食品安全市场失灵与政府论文联盟失灵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愈发严峻与尖锐,严重影响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导致食品安全市场失灵的外部性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公共物品问题三个要素之间关系表现为由于食品安全信息为公共物品,因公共物品的特性无法由市场机制产足,导致食品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引发外部性问题,即食品安全市场失灵主要源于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食品市场中的生产者、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天然地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可能或者充分提供其所掌握的关于食品成分、品质的信息。因此,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或者失衡,必然导致外部性的问题。充足、真实的食品信息对于预防、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二、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灵魂,是统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和关键,只有明确了经济法的理念方能保证经济立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①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适度干预理念是相对于全面干预、任意干预而提出的,实际是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治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有助于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实质正义理念,表现为对具体人格的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包括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即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直接予以保护,以及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予以矫正。可持续发展理念即要求经济法公平同等地关注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维护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的可持续性,注重经济、社会、生态的全方位发展的整体性。适度干预理念,是指要求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要以不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限度。

三、经济法理念下食品安全市场食品信息完善的思考

一定程度而言,食品安全市场中的市场失灵因其特性为必然,而政府失灵则就现实与主观情况而言具有或然性。但不能因此否定市场的无形之手对资源有效配置功能,更不能否定政府有形之手的干预功能。对食品安全市场规整、食品安全的保障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关键仍在于国家以经济法的形式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进行双重矫正,以经济法理念统摄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机制。以经济法理念为视角,政府如何提供食品信息,包括政府自身角色的正确定位,以及如何通过与公众、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互动与合作生产信息。具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适度干预理念下的政府与政府

食品安全信息不能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必须有政府的干预。政府应在适度干预理念下介入食品安全市场,首先,应对政府的角色进行定位,以准确把握干预食品安全市场的能力边界。政府为食品安全信息生产者,其所具有的公共管理职能、在信息获取上的优势与充足的财政保障为政府对食品信息的生产提供了可能。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据科学合理的质量检验规范以及质量标准,建立充分交流和共建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传输和利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传递,实现各部门间在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干预,依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失灵的食品行业进行监管,不能缺位、逾位、错位。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国家干预的广度和深度要取决于市场的需要。

(二)实质正义理念下的政府与消费者

食品安全市场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不平衡,未达实质正义的状态。因此,为对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存利益进行直接保护,政府应当开通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渠道。即政府应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充分的参与平台。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市场的参与者之一,积极维权能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其对食品安全的事后监督也更为积极,也能及时地对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予以矫正。政府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监督热线等平台,及时受理并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组织对食品的安全检验,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三)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政府与企业

第9篇: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

企业的伦理,又称商业伦理,指蕴含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中的伦理准则。企业伦理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如此频繁的食品安全事件却让我们看到,企业伦理缺失现象已经到了何种严重的地步。

一、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所面临的伦理道德困境

1.企业利益与政府责任的冲突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食品生产者厂商之间的利益的博弈。一方面,在某些地方,食品企业是地方经济和税收和主要来源,直接影响着本地区的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生命健康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其职责是要严格监控食品安全问题,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其宗旨。现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型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伦理道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但是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伦理道德体系尚未建设,没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和道德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表现在企业方面就是盲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把魔爪伸向了人们的餐桌,从而对人民健康状况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如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中央政府一直迟迟未做决定也就是对地方产品保护的一种典型。一方是地方的龙头企业,一方又涉及到广大人民的健康问题,政府难做取舍,导致政府职责的失灵。

2.食品行业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冲突

在经济和社会处于急剧转型的社会大环境的背景下,由于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追求经济利益胜过了一切,使整个社会陷入了狂热的拜金主义中去。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下,许多企业和商家逐渐丧失了自己基本的道德准则,只想着自己在经营中如何一夜暴富,如何一本万利,因此一些做法虽然害人不浅但是却视为整个行业的潜规则和公开的秘密在业内大力推广。对于此次的"毒胶囊"事件,关于药用胶囊的生产,不是没有政策和制度。《中国药典》明确规定,生产药用胶囊所用的原料明胶至少应达到食用明胶标准。然而,为了牟取暴利一些不法企业置公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不顾,让皮革的下脚料通过药用胶囊的伪装,进入患者胃肠。让人感到更可怕的是,记者实地调查中发现,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药品胶囊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为了逃避监管部门的追究和打击,原料供应企业明知道自己是用工业废料生产的"工业明胶",却强迫胶囊生产企业同自己签订"食用明胶"供货合同以推脱责任;而胶囊生产企业为图近万元一吨的差价,也欣然同意。

3.人们对食品的需求和价格之间的冲突

在我国,居民由于经济收入水平、个人素养、以及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市场机制的不健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消费特征和需求特征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方面,大多数人并不关心食品的安全问题,他们只注重食品的形状、色泽和味道,通过商家的广告宣传去选择;对另一总分消费者来说,由于经济状况的制约,他们把食品的价格放在首先考虑的方面,针对消费者的这些不同心里,某些黑心企业对其做起了文章,让致使食品无安全可言。另一方面,由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新的科技发展,使得食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满足了人们的多种需求,但是,由于人们对于食品需求度的提高,对食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色、香、味俱全,或许食品商最初的动机没有问题,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和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造成最终的结果与自己的初衷相差甚远。

4.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食品安全监管中经常全面对一些弱势群体,由于生活所迫,他们主要从事一些小型的经营活动,以维持日常的生活(包括城市的下岗职工以及进城的农民工),如摆小摊,卖小吃是他们唯一的谋生手段。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导致交通堵塞的问题,影响城市的环境问题,以及对公共卫生的破坏,而且在许多地方都发生过城管执法人员与小摊贩的斗殴事件。

5.严惩问题食品企业与政府扶持食品企业的冲突

在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中,由于不法企业的唯利事图,在利益的驱动下,明明知道是不安全,不合法,但是却还是在进行交易。像这次"毒胶囊"事件,企业明明知道这些工业明胶用做制药是有害健康的,但是为了他们所谓的私利,制成药品,进入了消费者的肠胃。严惩问题食品企业是政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法制化管理必要手段和对民众的有力回应。然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却有多方面的因素,对于那些在食品和原材料中添加有有害物质的企业应该来严厉惩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杀一儆百。可是,光有这些处罚措施是治标不治本,对这次"毒胶囊"事件,政府直接查封了浙江那40多家企业,但是这40多家企业也仅仅是全国的一个缩影。查封后会引起一系列的后果,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也会造成很大的创作,也在国际上产生了的不信任危机。这又和政府对一些企业的扶持背道相驰。所以,政府是否应该考虑一下如何真正的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如何帮助企业做好,建立诚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