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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案例精选(九篇)

合理化建议案例

第1篇: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

一、做好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和编制工作

为保证2011年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各专工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立法整体合力作用,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拟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对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确定提请主体和承担法规草案起草的部门、单位,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落实立法计划实施责任制。二是编制立法计划一类项目进度安排表,对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的10件一类法规项目依次细化并明确相关审议和报送时间以及责任人员等,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法规起草、审议工作进度,保证了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三是落实立法联席会议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之后,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议情况,督促做好列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的准备工作。四是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和联系,提前介入法规草案重大问题的调研,协助有关专门委员会按期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工作,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

为提高2012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2012年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早谋划早安排,从8月底启动2012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在反复调研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2012年立法计划草案,确定了一类立法项目8件、二类立法项目33件,并已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推进生态省建设以及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的内容作为立法重点,切实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正确处理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根据本届人大工作收官之年的工作实际,适当控制数量,确保质量。四是坚持立法计划编制与二类法规项目督查工作相结合,把各责任单位完成2011年立法计划二类法规项目调研准备工作的情况作为列入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法规项目的重要依据,确保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二、认真做好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和修改工作

先后对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禁毒条例(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9件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做好已经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等法规草案的调研、审议工作。同时,对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1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批准文本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在法规审议和修改工作中,坚持把实践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和我省“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工作重点,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如在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时,明确了我省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和推进方向,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强调了企业创新主体的作用,采取措施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和应用力度,补充细化了科技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完善了科技投入体系与保障措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又如在审议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时,增加了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导向目录,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的促进力度,对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置和综合利用作了补充完善,在财政资金和科技支撑、生产要素等方面增加了具体的激励与扶持措施,切实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二是围绕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如在审议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增加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确立了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同时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监管规定,补充和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在审议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时,创新戒毒管理体制,强化、细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明确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对禁毒预防措施、管制、戒毒措施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切实推动禁毒工作的开展,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三是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在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时,为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加强和规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管理,补充、细化了土地用途空间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切实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如在审议修改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时,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增加了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在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方面补充若干强制性和鼓励性规定,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主体,有效地推进了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的贯彻实施。再如在审议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时,加强了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行为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的控制与管理,规范了对风景名胜区内影视剧拍摄、实景演艺及其他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虽不再纳入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调整范围,仍作严格保护的规定,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风景名胜资源。

三、认真组织实施好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

行政强制专项清理是继行政处罚清理和行政许可清理等之后进行的第五次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为切实做好本次法规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科学性,维护法制统一,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谋划制定实施方案。8月下旬,研究起草并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地方性法规开展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1979年-2011年8月期间制定的172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纳入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明确清理的重点和清理标准。二是专门组织成立了清理工作小组,将审查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处室及责任人,对列入清理范围的172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逐件排查。三是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清理审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先后两次召开行政强制专项清理讨论会进行了讨论,对相关问题初步达成了共识。同时,还专门就审查的疑难问题向全国人大作专题请示和汇报。11月和12月,综合各地各方面意见,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将涉及行政强制的66件法规分为四类:一是根据2011年一类立法计划已修改或提请初审的法规有禁毒条例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2件;二是向常委会提出集中修改议案的法规有专利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20件;三是同时存在其它问题或因上位法的修改,建议根据情况逐步处理的法规有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11件;四是涉及行政强制不需修改的法规有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33件。2011年底前,就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清理工作报告,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机制

不断健全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仅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一年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实施立法计划预安排制度,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项目,确保立法工作的滚动实施。二是创新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如食品安全是全社会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过程中,除了坚持法规草案网上公开、组织专家论证等方法外,还采取了公开登报征求全社会意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调研,邀请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代表、食品消费者代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举行公开听取意见会,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等举措,更加全面深入地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为进一步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拟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工作办法》,经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办法主要根据立法工作流程,对各个工作环节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以及非省人大代表的秘办领导参与立法调研工作,作了制度性规定。根据个人意向,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参加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等法规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直接听取基层意见,深入、系统地了解和把握法规草案存在的问题,提高法规审议的质量。四是为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对2006年至2010年省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专门印发法制工作简报予以通报。为促进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还拟定《关于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程序》,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法工委还制定《关于落实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定》,并自5月份常委会会议后,逐件向有关机关发出《关于报送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通知》,督促做好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五是加强立法宣传工作,会同研究室完善新闻通气会、新闻会、法规公告等工作机制,并通过网络知识竞赛、专题讲座、条文释义等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新制定的法规,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积极、慎重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一年来,共接收、登记、分送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47件,其中省政府报送规章5件,其他规范性文件18件;杭州、宁波市政府报送规章14件;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10件。一年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备案工作,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做好接收和形式审查工作,确保符合备案要求。认真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职能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同时落实法工委工作人员进行主动审查,做到有备必查。二是拟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于2011年4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着重就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督促备案、突出审点、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做好沟通和纠正工作、创新和完善工作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在与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多次研究、沟通的基础上,于2011年5月以办公厅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明确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的函》,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报送规章、决定、命令和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四是加强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调研和指导。通过调查统计,了解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对有关备案、审查、处理等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并以法制工作简报形式通报。五是召开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交流做法与经验,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六是加强与各地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沟通,对各地有关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答复和指导,或者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六、做好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准备工作

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涵盖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体现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较好地发挥了在地方立法中的指导作用,适应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十二五”的开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对我省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需要,增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从8月份启动了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工作,要求省各有关单位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重大决策,提出需新增加的立法建议项目(包括修改、废止),或根据客观形势的重大变化,提出拟删去的立法建议项目。目前已经收集了50多件立法建议项目,将进一步调研论证,为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或补充做好准备工作。

七、具体做好代表议案办理等其他各项工作

一是代表议案等办理工作。办理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4件、代表建议1件以及省政协交付的政协提案3件。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办理闭会期间代表建议1件。二是法律法规询问答复工作。答复法律法规询问4件,其中书面答复3件。三是全国人大下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个人所得税法等7件法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上报修改意见建议。四是编印法制工作简报24期,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提供参考。五是法规基础资料编印工作。编印《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目录(1979-2010)》。编印《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电子库(2011年5月)》。做好《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1)》编印工作。与省政府法制办共同做好《浙江省法规规章全书(2011年版)》的整理、编辑、校正。六是课题调研工作。参加主任会议成员重点课题调研,完成《关于“十二五”时期浙江地方立法工作的若干思考》的工作任务。七是会务和接待工作。召开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召开省与杭州、宁波两市立法联席工作会议,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外省人大召开的研讨会,交流立法工作经验。接待全国人大及兄弟省、市来访考察20多批次。八是地方立法网工作。做好地方立法网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网民意见建议整理和沟通反馈,以及立法信息和理论文章采编、加载、更新和维护等工作,畅通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推进立法公开,为常委会审议法规提供更多的民意参考。

八、努力加强自身建设

自身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一年来,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同志在十七届中纪委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3月底省委工作会议有关部署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精神,召开法工委务虚会,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学习省委十二届九次会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十二届十次会议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并结合立法实践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深化作风建设和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参与“之江先锋”创先争优闪光言行展示评选,创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排查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防控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立法调研论证尚需进一步深入细致、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尚需进一步督促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量尚需进一步加强等,要努力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逐步解决。

2012年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收官之年。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倍努力,开拓进取,不断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做好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国防教育条例(修订)、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做好对舟山群岛新区条例等33件二类项目的立法调研准备督查工作。继续做好已经常委会初审的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等3件法规草案的调研、审议工作。改进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做好2013年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的编制准备工作。召开全省人大立法工作座谈会,加强立法知识的培训和工作指导。加强与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的联系沟通,做好上报法规的审查批准工作。

二、继续做好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审查和调研论证的结果,对部分法规进行修改。健全和完善法规清理工作机制,促进法规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工作机构和力量建设,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序和制度,突出审查工作重点,加大主动审查工作力度。同时,加强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督促其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探索实践立法最佳性决策,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突出地方特色,切实转变立法工作重点,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重视法规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改进法规起草模式,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机制,促进法规草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的科学化。进一步改进立法公开和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提升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技术和立法方法。进一步健全法规审议机制和制度,不断提高法规草案审议的质量。

第2篇: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项目。2007年8月,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杭州 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13个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7年9月12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档案工作保障措施。档案工作是一项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长期以来,事业经费严重不足是制约我市档案事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由于缺乏必要的档案保护经费,目前我市各级档案馆一批珍贵档案得不到有效保护和抢救。为加强对档案事业的投入,明确政府在档案管理上的职责,条例在第四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档案馆(库)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开发利用等经费的核拨。”同时,随着全社会信息化程度的迅速提高,传统的档案管理和利用模式将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条例规定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关于文件查阅服务中心。档案馆传统的收集方法是各单位从文件形成10年后移交给档案馆,再由档案馆鉴定是否向社会开放。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文件查阅服务中心,要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政策性、公益性、服务性的非文件集中统一保管,并向社会开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文件查阅服务中心,作为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集中查阅场所,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的信息,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零距离了解政府信息,同时带动档案馆馆藏资源的利用,发挥文件、档案、资料三种资源互补的整体功能。

(三)关于机关文档中心。目前,我市市级机关档案室有120多个,根据调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档案资源的分散和浪费。一些单位档案库房、档案工作设备设施长期不到位,档案得不到专业保护,一些通用的档案设施存在重复购置情况;各单位档案人员往往是兼职,时间和精力得不到保证,致使档案资源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开发。二是档案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目前我市已着手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但由于各单位分属不同的系统,各系统采用的业务标准各不相同,信息化起步的时间也不同,导致各档案信息应用系统间存在壁垒,相互间的共享程度较低。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集中办公地点设立机关文档中心,接收各集中办公机关的档案,对档案进行保管、鉴定和利用,达到档案资源的最优组合。

(四)关于档案信息提供。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政府举办或直接经手的各种活动越来越频繁,特别是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日益增多,使档案管理部门难以全面掌握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加强对此类档案的监管,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对上述活动实行信息提供制度,通过信息提供,进一步掌握全市档案工作的动态,对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五)关于档案的收集和移交。目前,在我市仍有一些单位和领导的档案意识比较淡薄,许多重要的档案材料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散存在单位的内部机构和个人手中。同时,一些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向各级档案馆移交应当移交的档案资料。为了解决档案收集难、归档难和移交难的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各类文件材料向本单位档案机构归档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了各单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文件、档案资料(包括重大活动档案)的要求和时限,特别是对机关文档中心、已公开现行文件、重大活动的档案移交作了明确。

(六)关于新领域档案、名人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档案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出现了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民生档案等各新领域的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对此提出了要求。名人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是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杭州是一座文化名城,为发挥名人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在我市经济和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做好本地名人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的征集、管理工作,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寄存或捐赠名人档案资料和实物档案。

(七)关于实物档案。随着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各方面工作的发展以及对外交往的加强,各级国家机关获得荣誉的各种证书、奖杯、重要纪念品等各种载体档案日益增多。条例第十七条对此类实物档案的收集和整理进行了规范,并规定“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上述实物,应当在五年内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第3篇: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

一、认真组织,广泛进行宣传发动

1、学校召开党政班子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把握工作重点,研究制定了学校案例剖析阶段工作安排。

2、召开全体党员干部会议,对对照检查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安排案例剖析阶段工作,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王燕在大会上进行了动员部署。

3、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学校设立宣传专栏、悬挂了标语口号,及时补充完善专题博客内容,各种宣传信息已经达到70条,访问次数达到了17000多次。

二、广泛开展了献计献策活动

在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案例剖析阶段动员会以后,我们又专门组织会议对献计献策活动进行专门发动,讲清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对改进学校工作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党员积极投入到献计献策活动中来。为此,我们要求每名党员认真对待献计献活动,不能走过场。

为了使献计献策活动更有实效性,学校党支部对党员献计献策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党员做到心中有数,更有针对性。要求党员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改善、校园环境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了使党员同志更广泛地提出自己的建议,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一是下发合理化建议反馈表到每个党员,针对学校重点提出建议;二是组织召开座谈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三是校长、副校长和个别党员进行交流,单独听取他们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在专题博客上开办建议栏,随时听取党员的意见。

对党员同志通过不同渠道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学校党支部非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汇报、汇总。

献计献策的内容呈现出以下特点:内容针对性强,对改进学校各个方面的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内容全面,涉及到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可操作性强。建议起点高,具有前瞻性。建议内容涉及到5个方面,9大项专题。最后学校党支部形成了《献计献策专题报告》。

三、认真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

1、确定调研专题内容。学校党支部根据副校级以上领导分工情况,在班子成员认真讨论、深入分析的情况下,党支部和4名副校级以上领导分别确定了调研专题。

2、认真开展调研活动。对党支部的调研工作,主要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其他支部委员按照调研专题的细化内容分别开展调研,并随时汇报调研情况,最后听取汇报,安排专人汇总。4名副校级以上领导根据个人调研内容,深入到教师、学生、家长中,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掌握翔实的资料,做好调研记录。

3、认真撰写案例剖析报告。学校党支部书记听取支委成员调研情况报告,进行汇总,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安排专人撰写调研报告。4名副校级以上领导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思考,认真撰写了案例剖析报告。

四、认真做好学习教育活动的管理工作

1、建立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学习教育管理工作。

第4篇: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

2012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派员到余杭、海宁、永康、武义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的意见。同时,召开部门座谈会,听取了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法学、规划、文物等方面专家的意见。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9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建议增加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确认程序和保护措施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历史文化街区既是支撑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载体,在尚未命名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保护形势越发迫切,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律地位十分必要。为此,建议增加历史文化街区作为本条例的调整对象,并增加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和确认程序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关于保护专项资金。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善以及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补助。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仅靠当地政府财力,无法解决庞大的保护资金需求,希望条例能明确多种资金来源。为此,建议将此款单列一条,并增加一款,规定保护专项资金的几种主要来源。(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离不开公众参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在多个环节设置了信息公开制度,以确保公众参与。一是保护规划编制前保护范围的公示制度。为了加强社会监督,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二是保护规划草案的公告和听证制度。为了使保护规划编制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公众参与权,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保护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三是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公示和听证制度。为了使保护规划落到实处,针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严格监督管理十分必要。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权益保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过程中,应当注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为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款,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同时在保护措施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具备规定条件,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为历史建筑。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重视对现有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外的历史建筑的保护。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重要元素,历史建筑的确定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申报和批准的前置条件。只有先确定历史建筑,达到集中成片的条件才能申报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不论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还是保护范围外的历史建筑,都应当纳入本条例予以保护。为此,建议做如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二是在申报与确定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历史建筑的普查制度和确定程序。(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三是对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四是增加关于历史建筑保护性利用和禁止性活动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六、关于监督检查。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实践中,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存在保护规划不及时编制以及保护规划实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上级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为此,建议增加一条,明确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职责,并规定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第5篇: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

问:十六大以来,特别是本届政府组成以后,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请您谈谈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特点。

答:本届国务院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目标明确。*年3月,在本届政府组成后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总理就提出要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年3月5日,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二是全面推进。本届政府组成后,积极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措施得力。四年多来,国务院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每年明确几项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下大力气抓出成效,年年都有新举措,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稳步推进。

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要使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本届国务院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采取了哪些重要举措?

答: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自身建设,采取多项措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体制、机制上的保障。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年3月22日,国务院制定并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同年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纲要》作了部署。这一纲领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政府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表明依法行政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是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变行政管理方式,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年1月,召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依据和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据统计,自《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58个国务院部门,共清理行政许可项目25,797项,取消8,666项,调整1,841项;在清理行政许可依据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上也做了大量工作。今年,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三是完善应急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法制,提高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国务院总结防治“非典”的经验,认真研究和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等法律议案。

四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政风建设,预防腐败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着力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夯实基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今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近些年来市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作了全面的部署。

问: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和基础。请您将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介绍一下。

答:从*年到2007年7月,国务院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法律议案33件,制定行政法规125件。同时,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2925件地方政府规章,起草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了1099件部门规章。国务院在近年来的政府立法工作中,始终注意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等公共安全方面的立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等法律议案,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二是高度重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立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反垄断法(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电子签名法(草案)》等法律议案,制定了《直销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三是高度重视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议案,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防治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

四是高度重视约束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的立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行政许可法(草案)》、《公务员法(草案)》等法律议案,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行政法规。

问:行政执法领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届政府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既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也是难点。目前,一些地方和领域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的现象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执法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的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嘱要抓了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据统计,除经国务院批准的82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城市外,还有190个市级政府和804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183个市级政府和830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领域已从最初的城市管理逐步扩展到文化、旅游、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领域,有效整合了分散的执法力量,减少了执法人员,提高了执法效能,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相互扯皮、执法扰民的问题。

二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方和各部门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都修改、废止了一批职责交叉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清理了一些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执法关系,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请您将本届政府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有关工作介绍一下。

答: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要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四年多来,国务院法制办共审查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1017件,发现存在问题的319件,作出处理的309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研究建立地方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90%以上的市级政府、80%以上的县级政府已经建立了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据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四年来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6,238件,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理的1286件,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今年年初,国务院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明确要求要坚持开门清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提出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完善、应当宣布失效或者应当废止的意见,报制定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

问: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渠道,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于加强行政监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2006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对加强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今年5月,国务院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的一些基本制度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近几年来,各地方、各部门不断完善行政复议的配套制度和具体程序,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和案卷公开查阅制度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

自《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至2006年底,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997件,办结2950件;各地方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1万多件,其中平均维持率为57%,改变率为19%,申请撤回率为18%。全国80%的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做到“案结事了”,申请人不再向法院。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又向法院的案件中,法院平均维持率为58%,改变率为16%,当事人撤诉率为18%,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的满意度逐年提高。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纠纷,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最后,请您对以上介绍作一总体评价,其主要进展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当说,经过各级行政机关上下齐心、共同努力,近年来我们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成效是显著的,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普遍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已经成为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工作的基本准则。许多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实施重要文件或者工作措施前,首先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违法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机关在处理重大问题时依法决策、依法处理的自觉性明显增强,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有效预防和化解了一些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矛盾和纠纷。

二是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重视拟定立法工作安排,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注重深入调查研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布法规、规章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从本届政府的立法实践来看,无论是提出的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还是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明显增强。

三是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明显提高。各地方、各部门通过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听证、决策跟踪与评估、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了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有效避免了政府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防止和减少了决策失误的发生。

四是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不断创新。许多地方和部门通过贯彻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依法自我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自我决定有关事项的作用,减少了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不必要干预。同时,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规范,结合政务公开,积极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审批公示等制度,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监督制约。越来越多的地方和部门还通过“一个窗口对外”、“行政服务中心”等方式,推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更好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

第6篇: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

会议听取了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调查组关于山西“黑砖窑”事件调查处理初步情况的汇报,山西省长代表省政府作了检查,劳动保障部汇报了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会议指出,山西“黑砖窑”不仅存在严重非法用工问题,而且存在黑恶势力拐骗、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彻底查清、严肃处理这一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解救全部受害人员,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会议要求,山西省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山西“黑砖窑”事件查处和善后工作。公安部、劳动保障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要全力做好受害人的解救工作,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严肃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的腐败和失职渎职问题。

会议决定,近期要在全国范围内以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作坊等为重点,开展一次劳动用工大检查,重点是依法打击雇佣童工、强迫劳动、恶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会议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从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吸取教训,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切实加强工作的薄弱环节,健全制度,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当前要特别重视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群众安居乐业。

会议指出,实行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的重大决策。1999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在恢复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退耕还林补助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退耕农户生活得到改善。为了解决退耕农户的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会议决定,延长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即现行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要抓紧制定延长期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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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决定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会议听取了重庆市和建设部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三峡工程的建设和百万移民工程的实施,重庆市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现行城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的城乡总体规划。这次规划修编把强化中心城市职能、促进三峡库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重点,立足城乡统筹发展,注重生态、人文环境保护和资源的集约利用,进一步明确了重庆市在全国发展布局中的功能定位,符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重庆市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统筹做好城乡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一要合理确定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嘉陵江流域的水体和生态环境。三要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四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五要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六要严格规划管理,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共同努力,把重庆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会议认为,为依法规范铁路交通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强铁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总结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十分必要。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指出,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战略方针。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目前我国建筑能耗已经占全国能耗总量的27.5%,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内的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必要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条例草案明确了新建建筑的节能规定,新建建筑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验收必须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条例草案提出,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要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进行,完善既有建筑的分类改造制度,明确节能改造的标准、要求和费用负担方式。条例草案还规定,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供热单位必须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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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听取了审计署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初步整改情况的汇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民航总局、三峡办等就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作了检查和汇报。

会议指出,这次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突出反映了预算执行情况、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审计情况看,中央预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预算约束力不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设置交叉重复、投向分散;部门所属单位依托部门权力收费问题比较突出;一些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造成损失和浪费。

会议指出,这次审计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行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财政体制上的问题,整改工作必须着眼制度建设,完善体制和机制,从源头上杜绝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强化预算审计,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切实加强中央政府投资管理,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三)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四)加强对部门所属单位的管理,规范政府授权行为,大力推进政事分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中央预算,部门主要负责人既要对部门出现的问题负责,也要对下属单位出现的问题负责。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审计署依法下达的审计决定,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资金问题一定要坚决纠正,该上缴财政的要上缴,该归还原资金渠道的要归还,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

会议强调,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起模范带头作用。每个政府工作人员都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掌管的每一分钱都是属于人民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决不能用来为小团体、小单位和个人谋私利。

会议指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这次修订着重对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统一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为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制订《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十分必要。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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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总理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看,当前面临的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困难很大,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决不可掉以轻心。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艰巨性和紧迫性,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调动一切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

会议对下半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做了部署。(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继续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对重点地区和行业要实行更加严格的标准,坚决纠正各地违反国家规定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的优惠政策。(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抓好火电、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焦炭、水泥等13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三)依靠科学技术,着力抓好重大节能减排工程和重点污染治理工程,推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加大“三河三湖”和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治理的力度。(四)加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等经济杠杆和法律、行政手段,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五)加大节能减排工作执法力度,深入开展节能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整治,一经发现,就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六)认真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积极参加国际谈判和对话,深化国际合作。(七)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社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八)加强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各地区、部门和企业推进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那些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恶劣现象。(九)健全节能减排责任制和问责制,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抓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惩制度。

会议审议同意《2007年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安排》、《2007年各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安排》、《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第7篇: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

一、五年主要工作

(一)认真做好法规起草和初审工作。五年来,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要求,立足省情,充分考虑地方立法的可行性和前瞻性,及时向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认真落实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起草并提请常委会审议了《浙江省司法鉴定条例(草案)》、《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等8件法规草案,就《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浙江省禁毒条例(草案)》、《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等3件法规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立法工作中我们坚持:

1.体现浙江特色。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注意结合我省实际,着力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自主性立法,积极探索创新实践的先行先试性立法,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起草《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时,充分考虑我省民营企业大省、中小微企业面广量大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平等协商等机制,推进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修订《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时,全面总结了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成功经验,将自荐直选、任职条件审查、村干部履职约束等二十多项创新做法加以提炼规范,纳入修订内容,更好地指导村民自治实践工作,推动我省基层民主和社会管理取得新发展。

2.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对于涉及面较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注重积极发挥立法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合理统筹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努力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利益需求。起草《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把促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作为立法目的,注重从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政治权利等多方面健全权益保障体系,从政府、残疾人组织、企事业单位、全社会等多层次加强保障力度。起草《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把重心放在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当前和长远利益上,多次到基层听取企业、职工和工会意见,设定了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行业区域集体合同等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3.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在起草、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注重积极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审议《浙江省禁毒条例(草案)》时,对禁毒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作了专门研究,并提出了立法意见。审议《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时,建议细化政府和相关涉海部门职责,加快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整体质量和综合效率,为我省海洋经济建设提供统一高效服务。

(二)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把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作为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进一步拓展监督工作思路,深化监督工作内容,创新监督工作方式,力求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1.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依法加强工作监督。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民事执行、侦查监督、行政审判、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知识产权审判、“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村委会换届、社会救助等专项工作报告12个,起草了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等决定决议草案3件。

一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着眼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把监督重点放到完善机制上,积极建议并协助常委会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抓手,听取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专项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坚持跟踪监督,听取审议了省公检法司四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和接受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就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再进行监督,并开展满意度测评。为深化监督,内司委做了大量基础工作。注重决定草案的起草质量,上门征求公检法司机关意见,开展专家论证,对草案文稿进行了18次修改,既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职责,又注意体现司法机关内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法定原则。加强跟踪督促力度,组织召开全省贯彻决定的电视电话会议,参加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决定座谈会,深入了解各级司法机关落实决定的情况,就关键问题反复协商沟通,逐步推进问题的解决。着力推动监督落实到位,促使省级公检法司机关在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督、审判活动监督、证据运用规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监督、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法办案数据核查与信息交换等7个方面,建立了17项制度。经过推行一系列措施,推动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长效机制的形成,对改进和加强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创新,有利于常委会司法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和顺利实现。

二是加强法院专项工作监督。针对民事执行、行政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等法院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协助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高院关于民事执行、行政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项报告,围绕行政审判工作水平提高、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建立民事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拒不执行行为惩戒力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为常委会审议提供详实情况和参考意见。通过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旁听法院行政审判、参加民事执行工作督查、开展法制讲座等方式,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监督工作内容,提高审议质量。

三是推进法制宣传、村民自治、社会救助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为助推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起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就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提出意见。积极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督查指导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总结经验、检查问题,提出操作性较强的对策措施,推进村民自治“四个民主”建设。在协助常委会听取审议社会救助工作报告时,着力就整合救助力量资源、加快建立救助工作信息网络、完善救助工作机制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推动政府抓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推动法律法规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或全国人大部署要求,组织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执法检查和调研共11次,在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过程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热点难点问题解决。

一是精心组织执法检查。在组织执法检查时,坚持做到认真组织、提前协调、周密策划,有的放矢,抓好重要环节。如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从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出发,明确五个重点,针对不同的道路交通参与主体,召开座谈会30多次,实地检查4处危险路段整治情况,查看了交警执法案卷,考察多家相关单位和企业,还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联合召开公听会,面对面听取公众意见,与省经信委、省社科院等单位专家在“浙江在线”与网民互动交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了解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是深化执法调研方式。2011年,内司委开展残疾人保障工作执法调研后,在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与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及有关部门作了面对面反馈交流。分管副省长事后作出专门批示,省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措施,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残疾人生活津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征收残保金等问题,切实加以解决。面对面反馈交流,促使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加重视解决问题,执法调研工作效力明显增强。

三是努力取得工作成效。综合考虑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力求每次执法检查、调研都能就若干问题取得成果。村委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执法检查后,内司委向全国人大报送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建议》,相关意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时被采纳。妇女权益保障执法调研后,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内司委积极提出建议,并直接提请常委会制定了相关地方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后,推动成立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出台了管理试行办法,设立了基金管理机构。

3.参与省委重点工作的督查验收。根据省委统一部署,参加“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期督查和期末检查验收、“平安浙江”建设考核验收、“法治浙江”建设重大活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第八届和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督导、惩防体系建设课题调研等重要工作。从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角度出发,提出意见建议,供省委决策参考。同时,通过参加省委部署的工作,了解背景、掌握情况,以利于从全省大局思考和谋划内务司法工作,不断增强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此外,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工作,五年共依法转办涉法涉诉案件300余件。

(三)认真做好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注重发挥代表专业优势,拓宽代表活动领域,进一步提高代表服务保障工作质量。

1.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省十一届人大各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司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4件。内司委认真调研,了解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现实需要,加强与领衔代表沟通,形成审议结果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24件议案中有22件要求地方立法的议案,其中7件已出台相关法规,10件已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代表要求通过立法解决残疾人保障中的突出问题、修改我省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禁毒条例等多件议案所提内容已得到落实。此外,积极抓好《关于完善农村养老体系制度建设的建议》、《关于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必须引起重视的建议》等重点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还对省人代会交办的代表建议和省政协交办的政协委员提案,提出了办理意见。

2.组织代表专业小组视察。为丰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组织内务司法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围绕监狱执法情况、预防职务犯罪、残疾人保障等方面,视察了省乔司监狱、省第六监狱、省第四监狱、余杭区公安分局看守所、萧山国际机场二期工程、嘉兴市无障碍设施等。此外,还组织驻浙部队代表到宁波、嘉兴等地,对军人合法权益和退役士官、义务兵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工作进行调研,促进军队建设中相关问题解决。

3.密切与代表的联系。认真做好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与省级有关部门和省人大代表,就代表建议办理、相关专项监督工作等,当面进行沟通,听取代表意见。平时内司委在开展立法、监督工作调研时,注意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充分发挥代表联系群众、贴近实际工作的优势,充实调研力量,提高调研质量。

(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五年来,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人大工作需求,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制度和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领会党的十七大、十和省第十二次、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参加浙江论坛、常委会读书会、法制讲座等活动,努力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和能力。二是重视制度建设。出台了加强与对口单位联系的工作细则、办理群众涉法涉诉案件工作规定、改进和加强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工作的几点意见等规章制度,促进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三是密切沟通联系。参加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培训班、座谈会,参加和承办华东六省一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举办全省人大内务司法系统干部培训班,每年召开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多层次多渠道学习借鉴经验,探讨研究工作。四是注重业务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人大各项议事规则和会议程序,自觉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规定。重视办公室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自觉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团结互助,气氛融洽,为委员会各项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的参谋作用。

二、五年工作体会

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内务司法工作如何把握客观规律、作出科学研判、谋划具体工作、提出解决方案,更好地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群众权益、发展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建设,我们有以下几点工作体会。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前提。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途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根本原则。内司委安排工作时,注意关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在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和谐、保障民生等方面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适应中心工作总体要求。如服务民营经济强省建设,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条例;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和保护工作监督;服务海洋经济建设,修订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这些选题,拓展了内务司法工作思路,也促使了立法、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从实际工作成效看,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规律,从提供法律依据、加强法制保障角度出发,自觉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才能增强主动性,发挥积极作用。

(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是推进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内生动力。内务司法工作要取得进展,一方面依赖于委员会的依法、依程序履职,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探索新途径新办法,这样才能增强工作实效。内司委在工作中,坚持做到规范和创新相统一,运用法律已经明确的形式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不断完善科学选题、组织实施、形成报告、交办落实等监督工作程序。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法定形式,注重将立法工作与监督工作相结合,通过监督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再通过立法解决问题、巩固经验;将监督工作与重大事项决定相结合,把监督中掌握的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以决定决议形式提出要求;将监督司法工作与监督行政工作相结合,从司法和行政两个角度审视工作,共同推进司法和行政工作。此外,在具体工作方法上进行创新和改进,在执法检查中举行公听会、网议活动,对监督对象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开展专题调研等,这些新方法、新措施,进一步深入贯彻了监督法的精神要求,丰富了监督工作形式,也拓宽了公民参与人大工作渠道,提升了人大工作的社会效果,增强了内务司法工作的活力和动力。

(三)注重工作实效,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抓住一个监督重点,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坚持跟踪监督、深入监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内司委抓住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一主题,连续三年,步步深入,促使公检法司四机关出台了多项具体制度,就加强和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提高了认识,加大了力度,规范了程序,取得了良好效果。又如在专项执法调研中,通过面对面反馈调研结果,督促省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了一系列具体问题,使调研工作成果得到了落实。讲求实效是人大工作的总要求,只有产生了实实在在的促进效果,内务司法工作才有生命力,才有权威性。

(四)重视调查研究,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基础。人大不直接参与具体经济社会事务的工作特点,决定了人大工作要重视抓好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情况、科学分析判断问题,才能增强人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内司委充分认识到调查研究在开展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立法监督工作中,努力把调研工作做深做透,区分不同区域,明确调研重点,选择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力求摸透情况,抓准问题。内司委还高度重视应用性工作研究,每年结合一项当年的立法或者监督工作,常委会分管副主任领衔开展课题研究,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深入研究分析,科学提炼观点,形成有相当深度的理论研究报告,指导实践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审议打下坚实基础,也有利于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准确把握内务司法工作的发展规律和方向。

(五)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必要条件。内务司法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一府两院”对口联系单位的配合,离不开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参与,离不开人大内部其他部门的协助。督促“一府两院”工作,既要监督制约,也要支持促进。为此,内司委在工作中高度重视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寓支持于监督,共同推进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其他专工委和办公厅、研究室的协作,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争取支持和帮助。

三、2013年工作建议

2013年是新一届省人大工作的开局之年。新一届内司委将按照党的十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总体部署,根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对人大工作的具体要求,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把握方向,依法履职,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加强司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积极作为。2013年的工作建议如下:

立法工作方面。内司委将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做好《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工作;做好消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人民防空、维护国防利益等地方立法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

监督工作方面。建议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审议内司委和省公检法司四机关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专题调研。继续探索省市县人大工作联动和多部门工作联动监督的工作机制;探索开展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方式;规范审议意见的处理程序,督促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加强工作宣传和法制宣传,扩大工作影响力。

第8篇: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

 

2021年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快高质量交通强省建设,深化实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思想,把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

1.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持之以恒抓好学习教育,把法治思想、关于党的历史的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领学促学作用,带动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广泛开展法治思想学习培训宣传,推动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落地生根。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积极转化为法治建设工作实效。

    二、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2.系统谋划并实施新时期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贯彻落实部“十四五”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相关工作部署,制定出台我省落实意见,健全交通运输法规体系、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大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及时、规范报告上一年度交通运输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3.持续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对省厅《落实方案》和《重点任务分解表》进行动态调整,并按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持续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的落实。

 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省厅要扎实推进《吉林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落实,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工作。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科学细化决策范围和程序,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

5.健全立法制度设计、有序开展立法修订工作。制定省厅《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办法》,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严格落实“放管服”等改革要求,结合上位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的出台、修订,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修订。

6.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进一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四、切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7.认真落实综合执法改革后续配套措施。根据改革职能调整,完成省厅与省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委托工作。结合地方立法,对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行补充、细化、完善并公布实施。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换发工作。按照部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服装、执法车辆等执法装备配备工作。

8.细化落实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1-2023)》。省厅进一步明确目标思路、细化工作任务、实化工作措施、创新活动载体、落实责任分工,为“三年行动”开局打下坚实基础,不断提升执法队伍政治素质、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各地要按照要求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方式步骤、工作重点,将各项任务措施分解到具体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9.全面推进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在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建设指南框架下,建设符合省市县三级综合执法工作需求的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实现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机构)全领域全事项全流程信息化办案,促进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益提升。

五、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明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以规范文书制作为载体,确保“三项制度”落地落实。 加强执法廉政建设,以“转作风”为关键,严肃执法风纪,全面清理查处执法不廉、办案不公,推进廉洁执法。

    11.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长效机制。今年省厅要继续组织开展2021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通过评查执法案卷、审阅文件资料等方式,组织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考核长效机制,积极运用“五化工作法”对考核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改进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指标设定,做到工作细化可见、量化可比、考核可评。

12.扎实开展法治宣传培训工作。谋划“八五”普法计划,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清单,实施“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开展宪法宣传周、民法典等线上线下普法活动。加大对基层执法力量的培训力度,省厅将通过网络视频、在线授课等新媒体方式,对全省综合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典型执法案例分析等三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

六、大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13.完善法治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贯彻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清理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动态调整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用法治方式破除制约行业发展障碍。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加大提示、告诫、建议等非强制执法方式适用。

1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细化落实部《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清单方式明确分工举措和完成时限。结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修订“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厘清随机抽查各环节涉及单位(部门)的职责边界、监管事权。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运用大数据分析实现非现场执法。

15.落实考评机制。落实我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制定年度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考评机制,强化政策履约,畅通投诉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七、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效

16.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落实省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典型案例分析研判指导与办法》,深入开展以案释法,通过学习培训、典型案例研析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复议、应诉的指导,提高基层人员的复议、应诉能力。督促地方认真开展被纠错案件整改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全面落实《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和裁定。

 

第9篇: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

【关键词】小学数学;案例教学

对教师来说,每一种教学方式都应该以严谨的计划作为辅助,案例教学也不例外.教师应该从学生的角度出发,结合他们的需求,制订具体的教学改革措施.其次,教师还应该利用案例的一些特性,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这是案例教学的特点之一,也是教师在今后教学中要加以利用的地方.最后,为了增加教学的合理性,教师还应该适当地听取学生的建议.

一、制订严谨科学的教学计划

顾名思义,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基础的一种教学方式.从学生的情况来看,教师应该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制订严谨科学的教学计划.所谓严谨,是指教学方式应该充分地契合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能够在实际的学习状况中达到既定的教学目的.在这种情况中,教师应该考虑以下问题.首先,教学计划的可行性.案例教学的主要组成是一些例子,因此教师应该从教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合理地选择例子.所谓科学,是指这些案例应该符合学生的情感和学习需要.这就需要教师对学生的情况有足够的了解,以便满足他们的切实需求.例如,在学习“四则运算”的时候,教师就可以制订一些教学计划,保证教学的进度和质量.四则运算是学生计算能力的基本组成,它是基本的数学能力,在学生接触这些运算方法的时候,应该首先对他们各自的含义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加法和减法是相对的,而乘法则是加法的另一种表现形势,除法则是由乘法转变而来.由此可以看出,加法是四则运算的基础.在教师进行加法教学的时候,可以选择合适的案例,帮助学生进行学习.例如,一个苹果和另一个苹果放在一起就是两个苹果,这就是加法的最简单形式,这样的直观讲解也可以让学生对加法的内涵有一个具体的认识.除此之外,教师还可以利用案例满足学生的情感需求.上述的案例可以改变课堂学习的氛围,让学生重新定义数学课堂,并且对教学的内容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和好奇心.这些都是案例教学所带来的改变,教师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二、利用案例教学的特点,改变数学课堂中存在的问题

在小学数学课堂中,由于教学内容的限制,导致学生对课堂缺乏足够的兴趣,从而影响了教学的水平.针对这种问题,教师可以利用案例教学的特性进行一些改变.在这个过程中,教师首先要做的便是发现并总结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就教学问题而言,它们之间也存在普遍的差异性.为此教师可以将其进行一些划分,根据问题的不同,制订相应的解决措施.首先,教师要解决的便是学生的学习情绪问题.这些主要是由于学生无法在课堂中得到应有感受,从而对数学学习失去了兴趣.为此,教师应该利用案例教学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带有趣味性的案例,帮助学生获取学习的兴趣,改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其次,学生的学习效率问题.在不同的学习情况中,学生所面临的情况也有所差异.从以往的教学案例来看,多数学生的学习效率会受到教学方式的影响.因此,教师应该在案例教学中做出一些改变.例如,在学习“四则运算”的时候,教师就可以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合理地选择案例,解决课堂中存在的问题.四则运算主要是针对学生的计算能力,但是它的内容枯燥,难以得到学生的青睐.为此,教师可以为它建立合适的数学模型,将运算融于具体的情境中,以此改变数学课堂的氛围.对学生来说,这种教学改变可以有效地改变他们对数学学习的认知,从而获得一些带有针对性的教学改革,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三、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听取学生的建议

对教师来说,虽然教学经验丰富,但是毕竟是一个人的思维,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该适当地听取学生的建议.案例教学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内容是多样的,而且要随着教学的改变而不断调整.此外,教学是为学生服务的,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应该首先保证学生对教学问题有足够的了解,并且尝试在教学中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为此,教师可以采用互动的方式,就案例与学生进行一些交流,这样方便教师对学生的建议有一个整体的了解.除此之外,教师还可以经常听取学生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学生的建议带有一定的可取性,但是由于受到学习经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教师需要合理地选择学生的建议.更重要的是,学生的建议并不是统一的,教师无法满足全部学生的需求,只能听取大多数学生的建议,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体会.为此,教师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听取学生的建议,除了课堂上的互动之外,教师还可以从学生的练习、作业中得出结论,发现学生的思维需求,在教学中做出合适的调整.

结语

案例教学是一种效率较高的教学方式,它能够满足学生们在教学中的需求,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从小学数学的角度来看,教师应该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制订严谨科学的教学方案.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该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利用案例教学的相关特点解决这些问题.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该从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合理地利用教学案例以及互动关系,及时地了解学生的情况,听取学生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情况和数学课堂的情况,选择学生的建议.在不同的时期内,教师都应该尊重学生的建议,并且努力满足学生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黎加厚.教育信息化环境中的学生高级思维能力培养[J].中国电化教育,2003(9):5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