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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规划书精选(九篇)

城乡建设规划书

第1篇:城乡建设规划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泉城特色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方位及专项规划的要求等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名泉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军事设施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县(市)范围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县(市)范围内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市城市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查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市城市规划区内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位。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使用本市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二)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现状、周围地区环境;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开发期限。规划条件可以提出包括出让地块范围内应当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相关要求。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八条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重点渗漏带、泉水出露区、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一)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的;

(三)已按规划建成或者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或者地段;

(四)侵占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重点渗漏带、泉水出露区、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七)采矿、挖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

(八)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

1、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勘测定界图;

3、现状地形图;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组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三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新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简易建设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现状地形图及建筑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在**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二)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原房产权属证件;

(三)建筑方案;

(四)有关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三十九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件。

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应当在审查通过后三十日内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件,逾期未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要求,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办理相关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涉及文物保护、名泉保护的建设工程和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地标性等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对意见的采纳和不采纳情况依法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方案,自签章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之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十七条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

第四十八条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合理分摊建筑间距。

第四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第五十条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条用于长途输送石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管线,一百一十千伏及以上等级的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确定线路走廊和配套设施位置,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和敷设有关市政管线。

第五十三条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单位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后,申请办理后续建设期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配套设施的规划核实手续;通过规划核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后续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组织放线。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第五十六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规划核实的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

应当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规划实施中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重新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依法公示;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不改变规划条件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名泉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二条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和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已建成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有明确规划要求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六章泉城特色保护

第六十三条制定和实施**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突出山、泉、湖、河、城整体风貌的保护,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特色街区,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风貌。

第六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行业专项规划。

前款规定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六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泉城特色风貌保护规划。

泉城特色风貌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

第六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

在**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不符合**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

第六十七条**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保持一致。

第六十八条**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实行生态隔离,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

第六十九条**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况,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举报或者控告、受理移交举报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第七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告知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通过规划核实的证明之日起七日内,将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告知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配套设施等的使用实施管理的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对立案查处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分别自立案之日、决定送达之日和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并应当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十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告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资质进行设计的;

(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

(四)拒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活动的。

第七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十九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和依照本条第三款处以罚款的,应当将处罚情况告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

第八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第八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擅自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不按规划要求设置灯饰、广告、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违法建设工程等措施。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九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2篇:城乡建设规划书范文

铜陵市城乡规划局 查文彪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读书活动,并推荐读书书目,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形成良好读书习惯。由于城乡规划具有极强的政策性、综合性。我在通读推荐书目的基础上,特别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谈谈自己的体会:一、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深理解xx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我市提前八年实现建设小康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城乡规划系统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我自己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着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其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三、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法》在我市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我们及时优质修编了总体规划,大力推进规划编制,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优化城市布局、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以及提升城市形象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城市规划法》存在先天不足,例如就城市论城市,不能更好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使得规划的弹性不大、刚性不强等,导致了规划常滞后于建设等现象的产生,影响和制约了规划作用的发挥。这在我市以前的规划实践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如何推进《城乡规划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3篇:城乡建设规划书范文

一是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县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已完成,已上报州人民政府待批复;编制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集中供热专项建设规划、**县给水专项建设规划、**县排水专项建设规划,三个乡集镇总体规划、15个村庄及居民点建设规划,启动20个行政村建设规划。

二是以提高城乡规划审批工作效益入手,优质服务促发展。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一号小区廉租住房,县供派水中心住宅楼、办公楼,县林业局办公楼,康乐一号住宅楼,文化路一条街改建,三号小区37号至45号住宅楼等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推动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年以来,累计办理选址意见书9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6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3件,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临时建设项目7件,建筑面积为328平方米。

三是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基本完成**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域的地形图测绘工作,启动了州级村镇住宅小区建设,一期建设用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以农民集资建房的形式启动6栋住宅楼。**年以来共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8份,建设用地面积36亩,建筑面积4276平方米。

四是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年1月3日和**年6月8日环境保护宣传日上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了宣传,并对近期将要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公示;局机关共派8人到自治区建设厅参加《城乡规划法》轮训班;利用政治学习和法律课堂,集中局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学习,规划科、设计室、城管监察等科室之间进行经验交流,加深对城乡规划法的理解。**年6月8日组织局下属企事业单位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宣传活动期间共出动80人次,车辆7车次,发放宣传单5千多份,接受咨询300多人次。:

第4篇:城乡建设规划书范文

同志们:

今天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并对我区城乡规划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刚才,市规划局规划处处长*同志介绍了全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待会儿,市规划局局长*同志还将对这项工作要求,白书记最后还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按照会议安排,由我传达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并简要讲三点意见。

一、传达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1月17日,我市召开了20*年“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市委副书记、市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建设厅厅长杨洪波,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秘书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等出席会议。会议总结了20*年城乡规划工作,对20*年全市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书记讲话的主要精神

一是要进一步增强规划意识。城乡规划是科学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基础,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规划的基础性地位不动摇,进一步增强规划意识,努力提高推进科学发展的素质和能力。不研究规划,不懂规划的领导是不称职的领导。要自觉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知识的学习,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深化认识、指导实践,使我们的发展真正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

二是要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和“三个集中”的原则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做到既超前规划,又坚持从实际出发;既遵循规划的一般规律,又突出优势和特色;既体现时代特色,又注重历史文化保护;既促进经济发展,又保护生态环境。要做好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使各类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布局规划乃至交通、商业各个方面的规划,都相互融合、相互衔接,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做好工作,加快城乡规划编制步伐,确保今年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规划体系。

三是要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要完善规划调整和审批程序,确保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掺水分,不打折扣,不走样;要加强规划监督,坚决查处违反规划的项目。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监督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城乡规划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机制,切实转变职能和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规划管理干部队伍,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坚强的保障。

(二)*市长讲话的主要精神

一是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编制质量。年底前要完成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市)县域总体规划,以及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等共800多个规划的编制工作,实现城乡规划满覆盖。要切实做到各项专业规划符合全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二是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监管力度。强化规划编制审查,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制度,各类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审批和备案。强化规划执行监管,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自觉接受同级人大、上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扩大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切实遏制违法违章建设。强化规划责任追究,建立城乡规划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遏止规划中的权力滥用行为。

三是进一步做好规划的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今年实现城乡规划满覆盖,推动城乡建设有序发展。各级政府负责同志要积极参加相关的规划培训,并努力学习城乡规划知识。各区(市)县要健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及规划执法队伍,加快培养一支优秀的规划执法队伍。加强部门配合,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自觉遵守经批准的规划。要重视经费保障,将规划编制和监督等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同时加大经费使用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高效进行。

二、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工作的三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规划

家宝总理:“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管理城市和乡村建设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城市总体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关系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能否协调发展”。*书记在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上也:“城乡规划是城乡科学发展的基础。抓住了城乡规划和规划实施以及规划的监督检查,就抓住了龙头和基础,工作就可以事半功倍”。国务院有关文件对规划定位作了新的明确,即:城乡规划是城乡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调控各项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领导们的重要论述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表述都阐明了规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最近,有香港经济学家对企业总部选址因素进行了调查研究,当中列举了三个因素,一是接近中央决策机构,二是营商环境和基础设施,三是优惠政策。调查结果如下:在北京,选择接近中央决策机构的企业占37%,选择营商环境和基础设施的企业占46%,选择优惠政策的企业占17%;在上海,选择接近中央决策机构的企业占11%,选择营商环境和基础设施的企业占73%,选择优惠政策的企业占16%;在广州,选择接近中央决策机构的企业占15%,选择营商环境和基础设施的企业占76%,选择优惠政策的企业占9%。除了对不同地区的企业进行调查外,他们还在服务业和制造业中选择了7个行业进行调查,调查显示,选择接近中央决策机构的企业占29%,选择营商环境和基础设施的企业占54%,选择优惠政策的企业占17%。上述结果表明,影响企业总部选址的因素主要决定于营商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的好坏。对我区而言,区委、区政府了要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经济形态中的总部经济的发展思路,要实现这个思路,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必不可少,而这些都需要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之上。因此,区级各部门、各街道要高度重视规划,在工作中切实养成关心规划、重视规划、支持规划和照规划办事的良好工作习惯,用规划指导工作,以规划促进产业发展,确保区委、区政府各项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科学编制规划

关于规划编制问题,各部门、各街道一定要破除传统的、惯性的思维,规划决不仅仅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更不仅仅是规划编制单位的事,它是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区委的要求,区第五次党代会和区人代会确立了“建设经济发达、人民富裕、环境优美、和谐文明的中心城区”的宏伟目标和“以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为核心,强化良好环境的吸引力、总部经济的吸纳力、城市精品的辐射力三大举措,重点发展第三产业中的现代服务业、新经济形态中的总部经济两大业态,集中建设东大街沿线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现代化中心商贸区、‘三圣花乡’乡村旅游产业聚集区和东部副中心起步区四大区域,着力在跨区域合作、经济结构调整、和谐社区建设、创意*建设和综合竞争实力上实现五大突破”的核心发展战略。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我们进行科学规划,通过规划这个抓手来找到实现目标的途径。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全市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框架下,加快推进我区各层次、各专业规划编制进程。编制中要结合市级部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着重对我区重点功能地区规划和重点功能产业规划进行及时修订、完善、优化,同时整合和细化经济、社会、环境、人口、交通布局、城区地下空间开发等专项规划,进一步优化城区形态、功能和产业布局,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全面落实规划

第5篇:城乡建设规划书范文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函〔xx年〕34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情况、城市控详规划执行情况、城乡规委会建立及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㈠年初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全体规委会成员、规划和建设局中层以上干部及相关股室人员共300余人参加的《城乡规划法》培训及宣传动员大会。市委常委胡永芳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做了详细的安排步署。同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四大家领导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市规划和建设党组书记局长郭明均同志、总工程师宋伟平同志、规划股长裴刚同志、监察大队长张思林同志分别就城乡规划的编制、执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

㈡今年四月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集中宣传。一是在太平镇城区主要街道及各建制镇悬挂长幅标语,共计100余幅;二是街头咨询宣传,由规划和建设局牵头,相关股室人员参加,邀请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参加在太平镇中心地段进行了街头集中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宣传巡回宣传,共按街群众街头咨询3000余人次,散发宣传资料1.5万余份,出动力宣传车150余驾次。同时各建制镇也进行了各种形式宣传,做到经常性宣传,主要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及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对广大市民及管理相对人散发资料及讲解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宣传,使《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对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㈠万源市原城市总体规划是1996年编制完成,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xx年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万源市被明确定位为中等城市规模进行建设发展。为此,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函139号)和万源市人民政府(万源府函141号)文批准,决定修编万源市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xx年年6月,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xx年年3月完成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纲修编。xx年年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万源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进行了两次评审并已通过,目前已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㈡乡(镇)场镇规划编制情况:

一是现已完成8个建制镇、乡场镇的规划编制(官渡镇、白沙镇、青花镇、罗文镇、旧院镇、大竹镇、黄钟镇、铁矿乡、石塘乡);

二是完成省级试点镇官渡镇和太平镇的总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完成了对万源市太平镇坪长村、仙龙潭村,固军乡中河村、梨树乡池家坝村、白羊乡泉溪坝村等26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村庄规划和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制定了蓝图;四是完成2个村庄(白沙镇郑家坝村、罗文镇严家坝村)的规划编制,并上报主管部门待审批;五是xx年年沙滩镇、草坝镇、河口镇、井溪乡、庙子乡、茶垭乡、石窝乡等7个乡(镇)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三、严格执行城市控详规划

㈠万源市中心城区太平镇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过去该城区的房屋结构多为清代后期及民国时期修建木结构1至3层青瓦屋面房,少量的为建国后50至70年代修建砖木、砖混结构平房及两层楼青瓦屋面房。旧城改造掀起高潮前(xx年年以前)除“明珠广场”,“万宝商场”2处初具规模外,其余各类旧房仅仅只是配合道路拓宽工程进行了零星改、扩建,1986年至xx年,旧房改造面积只有25万平方米,年平均不足1.5万平方米。xx年年4月,万源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结合万源的实际,对万源城市的规划建设定位为:

围绕构建绿色万源、活力万源、红色万源、开放万源、和谐万源。把万源市建设成为联运秦巴的山水园林城市。并提出了:

“突出重点,连片开发,放宽政策,增强活力,拓宽渠道,多元筹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的要求。同时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制定并印发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的决定》、《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城镇拆迁补偿标准及被拆迁房屋认定规则》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吸收市内外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单位、个人参与旧城改造,推动城市建设发展。xx年年7月,万源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建筑规划学院编制完成了《万源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xx年年编制完成了万源市河西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区位优势的变化,原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已远远不能适应万源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要求,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中等城市规划目标,为此,万源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市总规及详规进行修编,并经省人民政府90号批准同意修编,于xx年年9月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目前总体规划修编纲要大纲已通过万源市级评审,正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㈡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审查、审批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xx年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土地供应及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批,严格按程序进行规划指标的调整和变更。对规划区内未编制控规的地块按程序报批和制定规划条件进行审批。

一是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了《万源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万源市城区危房加固、维修、改建须知》、《行政责任追究》和“一书两证”办事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二是在规划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所有在建项目和开发项目进行了全程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能够严格执行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规划审批“一书两证”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层层把关,分级负责,确保建设项目能严格按规划执行。

三是经审批后严格按程序进行现场定点放线,并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在城市规划的管理执行上有效推行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工作方法,大大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审批的公开性,办事的公正性,从制度上和监督的力度上来提高办事效率,预防腐败。

四是城建监察大队加大规划的执法监察力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不准超越红线,不准随意改变规划内容进行建设,城建监察大队即实行领导包片、中队包区、监察队员包项目,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巡查、监督、督查力度。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按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查处。仅去年城建监察大队共查处违法违章建设150余起,违法占地面积50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5000余平方米,发出停工通知书112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7份,处罚决定书24份,拆除违法建设4起(其中强制拆除2户)建筑面积900余平方米。截止目前共处违章建设罚款31万元。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遏制了违法违章建设的势头,确保了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职责

第6篇:城乡建设规划书范文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选址意见书,是经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其余建设项目由扩权镇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项目批准的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许可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有关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开工手续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许可条件: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符合城乡规划。

4、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方案;②建设单位拟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蓝线图(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图式);③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已经批准(核准);②项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签定出让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书;②项目批(核)准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登记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②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符合村庄规划;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下放办理许可(审批)的注意事项

1、加强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措施的衔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实施坐标放线,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合格者方可开工,对放线进行核验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必须报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者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2、镇、镇、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审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加强审批情况统计。各镇要分许可(审批)项目建立审批发证、领证登记簿,每月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规范管理审批档案。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按审批进程逐步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5、三个镇镇区内的规划执法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7篇:城乡建设规划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协调全市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报送发改委审批或者核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对于需要规划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局可以依据项目的重要性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提供多方案比选论证。按规定必须申请选址的项目,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仅限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仅限需论证的项目)等有关材料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局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在自有用地上扩建、改建、拆建项目,经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在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市政府申请供地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再依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工业园区办公室根据园区规划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申请,经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提出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镇规划区内的用地,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申请,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提出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九条在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应将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确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将新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新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取得规划条件的用地,需转让、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招拍挂和改造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城市规划局征询规划条件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到发改委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再到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必须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在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市房管局办理有关建房批复;对规划区内拆迁改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市房管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按照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组织拆迁。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局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市城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和用地红线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并报请市城市规划局审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方案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按时限完成审定。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方案,不得通过审定。

第十四条对审定通过的规划建筑方案,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审定通知书。

第十五条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批后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经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等材料。市城市规划局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经发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市城市规划局不得批准;要求变更内容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违反规划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城市规划局可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收回原核发证书。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十八条在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由镇人民政府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在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和参考户籍人口数量的基础上由镇政府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与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建筑物定位放线,并在基槽开挖后向市城市规划局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市城市规划局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悬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复印件,公示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市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规定拆迁范围的拆迁情况等环境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市建设局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章附则

第8篇:城乡建设规划书范文

一、强化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明确城乡规划工作职责

(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我县城乡规划最高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各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统一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各镇负责审批镇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各镇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工作,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三)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监管提供经费、技术力量及人员保障,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快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

(一)要加快依法编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镇总体规划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切实满足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要求,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国有土地划拨和有偿出让的基本条件以及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二)严格依法执行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认真做好“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今后对于形不成一定建筑规模地块的沿街开发、拆旧建新、旧城改造等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对确需建设的与沿街建筑相邻的地块实施开发建设时,要将与该地块相邻的沿街建筑拆除并和该地块一起规划设计、实施综合开发。国土等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把好第一关口,对不符合此项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发宗地规划设计函。

(五)对于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的新建项目,由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先对项目图纸、用地范围、规划条件等进行初审,然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六)要高度重视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镇新建项目要必须符合相关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各镇不得呈报不符合规划的项目。

(七)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严格红、绿、蓝、紫、黑、橙和黄等7种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工作。

三、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确保城乡建设有序发展

(一)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工作。

1、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既有的违法违章建筑,将不再给予补办手续。

2、临时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四)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配套设施,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路由、埋深、管径、坡度等规划条件,覆土前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覆土,否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四、加大规划执法力度,推动城乡规划规范管理上水平

(一)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法管理效能,建立健全执法制度,不断提高城乡规划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第9篇:城乡建设规划书范文

1、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部署和综合调控,国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确定了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到监督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2)规划管理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3)规划编制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4)规划审批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50万人口以上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设市城市、县城镇及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规划许可制度: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制度构成,合称“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市规划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和管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和职责,确立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2、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五个统筹”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社会经济不断繁荣,党的十六大适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为实现我党在新时期确立的奋斗目标,促进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科学有效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2)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城镇化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的需要。 城市向周围地区蔓延、扩展,一系列区域性的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芒福德(L.Mumford)曾担忧的“四大爆炸”,即人口爆炸、近效区爆炸、快速干道爆炸和游憩地爆炸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但又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城际地区”,出现一些“区域性功能区”,如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区、港口中、机场以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