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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优点精选(九篇)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

第1篇: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

1.国际上结构融资产品原理及发展回顾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最初的结构化金融产品是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随后证券化市场逐渐发展壮大,资产证券化市场成为一个重要的金融市场。其中,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是全球最大的,约占全球资产支持类证券发行总量的80%。美国债券市场规模远远大于股票市场规模,债券融资也大于股票融资。1998年资产支持类证券(ABSs)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国债市场,成为美国第一大债券市场。

下图1-1为2004年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分布结构图。

在国际上,最早被证券化的资产是美国银行和储蓄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这一类资产的特点是统计资料丰富,便于管理。在此之后,市场又推出了标的资产为其它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与MBS相比,ABS的种类更加繁多,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品种: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保费收入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支撑证券化,等等。

经典的的结构融资产品的生成过程,也就是证券化(Securitization)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运用到较多的金融工程技术。这一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

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起人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真实出售。由于目前国内公司法尚不允许特殊目的的公司(SPC)存在,所以目前基本可行的方式是(SPT)特设信托。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必须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成立后,与发起人鉴定买卖合同,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SPV)。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TrueSale)的方式进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特设信托机构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因为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还期与SPV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配合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以信用提高技术代表了投资银行的业务水平,成为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资产证券化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化比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投资银行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ABS)。

证券挂牌上市交易,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从而真正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2.结构化融资的国内现状

去年6月16日,央行制定并公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并就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行为作出具体规范,至此,在中国理论界研究了十年之久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才算正式开始。而后先后有有四个产品面世。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和广发证券的“莞深高速收益计划”是在证监会的推动下,以创新类券商的创新业务名义推出。而随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开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诚信托获准发行不超过43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即ABS);建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信信托发行不超过31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即MBS)。

而早在国内政策未明朗之前,各种离岸和在岸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在中国持续多年。其代表项目有珠海高速公路未来收益证券化、中远集团航运收入证券化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荷兰银行操作的出口应收账款证券化。

下面我以国家开发银行ABS项目(2005开元一期)和广发证券“莞深高速收益计划”为例,简单介绍这两类典型结构性融资产品的操作模式和交易结构。

第2篇: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 发展的有利条件

1. 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网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 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 有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二、 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一) 完善法律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确立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可采用类似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中的公告通知办法来取代目前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v的规定。尽管《信托法》对信托spv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资本金标准、董事会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v证券的发行资格。

(3)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规范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对"真实销售"作出明确的界定,保证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的实施。

(4)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取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担保证券)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5)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的同时,应该在证券法中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关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折价销售资产而减少收益,应该明确发起人是否可以将资产转让中的损失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 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或"真实出售"都会涉及在标的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如抵押权益、债务权益等。即使在资产成为证券化产品的标的资产后,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及确认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和监管的一个重要实施手段。

美国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心(ceal)对法律比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两大类国家的比较研究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降低贷款的信用成本、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并缺乏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国家中,应收款(标的资产)的转让是通过通知债务人进行优先权益确认的,如危地马拉和罗马尼亚。这种确认优先权益方法的最大问题是成本高,操作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担保,如证券化过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级,担保方无法得知对担保物的所有求索权。而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国家则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实施资产转让交易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87条)对债务人已经采取了通知主义,取代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同意主义,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转让的条件。但是,在优先权益的登记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众多债务人,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正在广泛讨论和准备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同样面临着优先权益(债权)的登记问题。如果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spv,担保贷款的住房抵押权自然也随同转移,但是按规定spv必须逐个地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这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难点之一。因此,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中国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

(三) 建立交易服务平台

在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产品的信用评级和服务。第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第三,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产品的风险溢价,提高投资产品的竞争力。第四,改善证券市场的产品风险结构,提高低风险证券产品的市场比例,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第五,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广阔的开发空间。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种消费信贷贷款(如汽车消费信贷、教育消费信贷等等)、各种信用卡类信贷产品以及基础建设项目等,都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有效的交易平台可以为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二级市场的保证。

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创新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产品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为此信托公司通过一些手段如回购保证或柜台买卖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图为投资者提供转手交易服务,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产品合同中有关转让的条款,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2)利用证券公司的网络平台提高流动性;(3)信托公司的理财优势同银行服务结合。

这些提高信托产品流动的措施反映了市场对信托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资者没有积极利用上述交易平台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务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没有形成系统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二是由于产品流动性差,信托产品在设计时被赋予了相当高的流动性溢价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已通过流动性溢价得到补偿。在中国债券类产品种类较少、不能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购买后没有转让的计划和要求。这些局部的服务措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因此,在产品创新和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服务系统,对提高产品的标准化和可交易性、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

1.mbs是首选

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国家具有创新多、产品多样、发展迅速等特点。但是结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资产特性等因素,从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选。

在我国,房地产业作为支持mbs发展的"基础"行业,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住宅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迅速发展,平均年增长率达37.8%。

从我国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费结构发展的趋势看,家庭开支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逐年下降, 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应地会不断上升。在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的农村人口逐渐迁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因此,我国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在合适的政策环境中,潜在需求必将转化为现实市场需求,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一种结构决定了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近年来, 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39%,预测会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将快速上升,会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缓解银行压力并保证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制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案,有关监管部门正对各种方案进行讨论,预计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久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2.cdo值得关注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市场自1996年以来发展突飞猛进,几乎是信用卡证券化市场的两倍,与mbs一起成为最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mbs和cdo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展最快的两类市场。与mbs相比较,cdo的标的资产、spv结构和管理条例更多样化。

cdo产品具有其独特的投资特性。第一,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结构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结构具有相当的强度和稳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标的资产的银行通常是大商业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取有关它们的信息。优先债券投资者承担非常低的风险,只需分析一些市场总体的数据。次级债券投资者则需要具体分析cdo的风险、收益、法律条款,密切关注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第三,标准化高:尽管cdo产品的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欧美市场上日趋完善的法规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第四,流动性高:随着越来越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cdo的发行和交易得到迅猛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cdo交易市场大约占全部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较高的收益率:与相同信用等级的传统abs产品相比,cdo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业相关性低:cdo与传统abs的相关性很低。信用评级机构在计算资产组合的离散指数时,将cdo和传统abs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业。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对cdo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投资组合的作用。

cdo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因此,贷款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据fitch信用评级公司2003年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该报告预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推出更多的cdo产品,而且会成为全球cdo的资产管理者。

第3篇: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开发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其担保价值,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应用。研究这一新兴事物对于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主要特征

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以知识产权未来可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和已签署许可合同中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后者据此发行可流通权利凭证进行融资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交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参见图1):

第一步,对要证券化资产进行打包,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为了能够成功地发行证券,发起人首先要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考核;然后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将哪些知识产权用于证券化;最后把这些知识产权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

第二步,创建spv,将知识产权资产池真实转让给spv。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具有破产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使被证券化资产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中独立出来,实现破产隔离功能。在创建了spv以后,发起人将支持证券发行的知识产权真实转移给spv。

第三步,信用增级。为改善发行条件,特设载体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方式。

第四步,证券评级。普通投资者无法考察发行人对知识产权证券还本付息的能力,需要由一个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完成这一工作。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

第五步,发行证券。知识产权证券的发行人根据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偏好情况对知识资产进行打包,发行不同层级结构的证券。目前国家在推行其的时候,主要面向退休基金、保险公司、互助基金、养老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

第六步,对资产进行管理,建立投资者还款账户。发行人应当指定一个管理人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并把这些现金流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

最后,按期还本付息(图2)。按照规定的期限,托管行将由资产池产生收入对证券进行还本付息,至此,整个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即告完成。

知识产权证券本质上是资产担保证券的一种,其与普通资产担保证券的区别在于:由于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基础资产池的组建、破产隔离、资产池现金流的预测等方面都不同。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存在着差别。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以资产信用为支撑、结构性融资等特点,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则不具有。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主要是采用抵押贷款合同的形式,面向的融资对象主要是银行,而知识产权证券化采用的是证券融资形式,面向的融资对象主要是资本市场。通过这种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搭上一道桥梁。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风险投资也有区别。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投资者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取固定的收益,风险投资目的则在投资企业获得增值后将其股权转让,进行其他投资;前者投资者一般不介入公司管理活动,不会产生对融资公司原股东股权冲淡效果,后者从一开始就会非常全面地介入公司管理和经营,会冲淡原股份持有人的股权比例结构;对处于研究开发期、创业期的企业,风险较大,更愿意采用风险投资这类股权投资的方式,而对于技术研发比较成熟的企业,则更适合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这样的融资方式,这既可以融入资金,还可以不丧失公司股权。

不同参与人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有着各自的收益:对于知识产权证券的发起人来说,可以获得一种新的、可供选择的融资形式。这一融资形式可以使发起人享受表外融资的好处,在不改变股本结构、保留对其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下将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收益提前实现,解决发起人资金流动性难题。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还能分散知识产权所有人风险,实际上是一种为未来收益进行保险的保险形式;[1]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可以为其提供一个参与新技术经济的机会。知识产权证券将纯粹的技术风险与其他风险,如管理风险、营销风险等隔离开来,这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于知识产权证券直接参与到一个更为纯粹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运作中去,获得这一科技成果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对于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商等中介机构来说,可以通过提供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设计证券融资结构、经营知识资产等服务,拓宽业务范围并从中获益。

二、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态势

美国是最早探索和尝试将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的国家。从世界上第一桩知识产权证券化案“鲍伊债券”开始,美国涌现出一系列案例。前后统计起来,不下十件。从美国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包括音乐版权作品、电子游戏、电影、时装品牌、药品专利、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等。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在美国表现出快速增长的局面。

学术界也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表示出极大关注。在鲍伊债券后一段时间,法律和商业期刊上出现了大量的文章,就如何将知识产权资产包进行证券化进行了深入探讨。1999年到2002年,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讨论达到顶峰。之后,学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热情有所减退,在这方面的文章减少,见于报道的重大交易案也寥寥无几。近两年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出现复苏迹象。2005年底,美国出现首桩软件证券化融资案,即tideline案。该案设立了一个由第三方专业投资公司设立的、面向众多交易者长期存在的独立spv。长期spv的设立对于减少融资成本,促进融资交易速度具有重要作用。同年,ucc融资公司主导的bcbg max azria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被“美国许可费征收协会(les)”评为年度最佳交易案。这些表明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已经由最初探求是否可行发展到如何进行高效运作的阶段。

知识产权证券目前主要采用定向发行方式,向机构投资者或私募基金发行,缺乏通畅的退出机制。2006年底,美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型指数——ocean tomo 300tm企业专利评估指数。该指数对三百家拥有优质专利的公司进行评估,由ocean tomo公司与美国证券交易所联合,投资者可以根据该指数购买股票。虽然,tomo指数的作用是人们通过分析某项资产(专利)所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来决定是否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这与通过分析某项资产(专利)来自由买卖该资产本身(也即该资产证券)之间还是存在着差距,并不能算是建立起真正的知识产权证券退出机制,但是二者之间差距已经非常容易跨越了。tomo指数的出现,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历程始终与知识经济发展、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先进计算机网络技术与资产评估方法的发展交织在一起的。从1997年鲍伊证券开始十年间,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走过了一条萌芽、发展到逐渐成熟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一个从探索到推广、从设立专门的spv到spv长期化、从面向私募基金发行到寻求进入华尔街市场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资本市场逐渐开始承认知识产权价值的过程①,是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从生产要素转变为金融资产的过程,是一个有效解决“公司知识产权财务难题”的过程②。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的发展,日本显得非常积极。主要原因在于日本2002年以来,通过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日本有着更多的知识产权资产需要进行产业化应用。为了加快这些专利的产业化应用,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2年4月声明,将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实行证券化经营。

欧洲与美国在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间存在差异,其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路径与美国也不同。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中,欧洲的发展更多地体现在体育产业转播权或者门票收益证券化案例上。除了体育产业证券化以外,欧洲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英国等,也先后将电影版权、音乐作品进行证券化融资。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新兴融资工具,也引起了不少国际组织的关注。在wipo的中小企业栏目中,曾经对知识产权融资问题进行过专题讨论,并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看作是二十一世纪的一个“新潮流”。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发委员会(uncitral)、经合组织(oecd)等,也开始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说明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

三、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一直是制约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瓶颈因素①。从

(一)

(三)证监会模式

证监会模式是指在证监会主导下,由创新类证券公司向社会发售资产收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计划所购买企业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权益,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流通资产收益凭证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框架。银监会模式与证监会模式各有各的长处与不足,但是两者具有一个共通的特点,也是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两者都具有资产证券化制度提供者与监管者的职能,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以说最小。

(四)科技部模式

所谓科技部模式,指的是由科技部等这类拥有大量技术成果的国家部委来主导,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可以由科技部出面设立一个spv,然后将其拥有的科技专项研究计划中取得的、适宜于产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转让给该spv,然后由spv以这些科技成果产生的收益为基础发行证券,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支付购买科技成果的费用和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spv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获得的收益支付证券持有人的本息。

科技部模式优势在于作为国家科研开发工作的主管机关,可以非常清楚地了解某项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与市场发展前景,从而能够将那些最适合于市场化、产业化而缺乏后续资金的科技项目推向市场,产生良好的市场效益。同时,还可以为这些科技成果寻找到一个权利归属主体,改变“国家所有实际就是无人所有”的局面。

科技部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尽管近些年来国家对于自主创新与科技产业化应用方面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但是在证券发行方面科技部同样处于受监管者地位,所以在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科技部近些年来,加大了对科技融资的扶持力度,并与银监会及其下属的国家开发银行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方面,科技部模式能够与银监会模式相结合的话,那么既能发挥科技部拥有充足的高技术成果,以及在技术市场前景判断方面的长处,又能发挥银监会模式在证券制度监管方面的优势,这对于推进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无疑可以起到非常大的积极作用。

以上是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可以采用的几种主要模式,这些模式各有长处,也各有不足。为了能够成功推进这一制度的试点,应当将各种模式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优势,避免劣势。

笔者在借鉴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推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提出下面八点政策建议:

第一、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总体思路应当是:采用政府试点、立法先行的模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项横跨证券、信托、知识产权、保险的多功能金融创新工具,应当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边试点边立法”的模式。在前期,由政府主管机关进行小规模地试点,这样可以减小由民间主体进行试点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由银监会、证监会、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局等部委组成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小组”,制定类似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搭建证券化框架,全面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待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制定一部适合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所有类型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法》。

第二、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中的首要问题:国家科技或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与证券化监管机构之间积极协调与合作。

银监会和证监会作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机关,同时又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主要监管机关。作为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两个机关都有动力回应金融机构的发展需求,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竞争手段来提升竞争力。[5]而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来说,两个机关都没有动力去主动尝试这一个风险较大的新兴事物。最有动力推进这一事物的机构是那些高科技企业主管机关以及手中掌握着大量技术成果或者负有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国家部委,如科技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些部委作为国家科技及知识产权的主管机关,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却缺乏在证券化规则提供方面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成功地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国家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应当寻求银监会、证监会等资产证券化试点主管机关的支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试点与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由于国家开发银行近年来一直于科技部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对高科技企业进行融资支持,再加上在资产证券化试点中所积累的经验,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方面一个比较好的合作伙伴。

第三、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证券资信评级的机制。

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中存在的一个最大难题就是准确地确定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换句话说,就是如何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评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成功地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要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一个充分竞争、规范的知识产权市场必不可少。为此,应建立一个充分、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在有效市场竞争条件下形成合理的知识产权价格。

除应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证券的信用评级工作。2007年8月,证监会颁发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应在这一《办法》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市场的良性竞争,尽快构建出全国统一的资信评估市场,这样才有可能在优胜劣汰的机制下培育出独立、公正、权威的本土资信评估机构,形成资信评估核心竞争能力,使我国资信评估业得到长足发展。

第四、明确知识产权“真实销售”的条件,尽快制定“知识产权许可条例”,健全知识产权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将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从发起人转让给spv,实现风险隔离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很少有将所有权完全进行转让的,多半采用的是许可的方式。知识产权许可问题既重要又复杂,我国目前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对于这一问题只有简单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许可条例》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规范。

知识产权信托也是知识产权“真实销售”的一种方式。我国2001年的《信托法》对此并没有规定,仅在2001年人民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将知识产权信托明确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立法上的欠缺会为知识产权信托增加难度,需要对有关法律及时完善。

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除了进行授权登记以外,还应当包括抵押登记、信托登记等等。由于登记的种类众多,如何进行协调是一个比较大的难题。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多而分散,使得登记的效力出现问题。为了能够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必要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登记体系。

第五、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条例,规范“专利池”的构建,为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组建扫清法律障碍。

在将知识产权打包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的时候,可能产生市场垄断现象。对于这种情况,各国的反垄断法都试图进行规制,以降低滥用专利权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2007年《反垄断法》虽然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但是可操作性较差,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司法裁断任意性的情形。为了能够规范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建议由有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条例”,为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池的组建扫清法律障碍,使得资产池的组建不会被置于司法裁断的任意性之下。

第六、出台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证券化中各方参与人的税收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证券化推进过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证券化操作过程是否具有可行性。我国对于创新型企业给予了许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很少有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的。为了能够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应当制定类似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税收政策”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税收政策”,提供专门税收优惠措施,也可在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第七、明确spv证券化操作载体法律地位,赋予其发行资产担保证券的资格。

证券化的主要特点在于设立了专门用于证券化操作的法律载体(spv)来隔离风险。spv可以采用信托结构,也可以采用公司形式。按我国目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spv无法满足设立程序与资本金的要求。考虑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的资产信用融资的特性,应当突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对spv的设立条件进行专门规定。这可以通过修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在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中进行规定。

第八、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属于“证券”的范畴,规定符合其特性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条件。

知识产权证券属于资产担保证券的一种,但我国《证券法》并没有明确将资产担保证券纳入“证券”的范畴。《证券法》第2条中规定了“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弹性做法来提供变通。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将资产支持证券定义为“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从这一定义来看,资产支持证券只能算是信托受益权而已。不过从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发行和交易来看,可以把这类信托受益权证书看作是定向募集证券的一种。知识产权证券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与信贷资产证券具有相似的特征,应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知识产权证券具有资产担保证券的特性,不应适用普通证券发行和信息披露的条件,应当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或者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中,进行专门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agiato j a.the basics of financ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oyalties[a].berman b.from ideas to assets: investing wisel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2.423—441.

[2] 于凤坤.难解的中关村‘歌德巴赫猜想’[j].国际融资,2005,(2):23-25。

[3] 赵弘、赵燕霞.中关村1012家科技型企业融资现状调查(一)[eb/ol],/fdjjgc/05_1.htm,2008年1月23日访问。

第4篇: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

于安源(1991-),男,汉,黑龙江绥化人,经济学硕士,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投资学专业,研究方向: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

章健敏(1990-),男,汉,浙江温州人,经济学硕士,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投资学专业,研究方向:投融资理论与实务。

摘要: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的出台意味着一度中断的资产证券化改革再次回到人们的视野当中。本文将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入手,分析引起次贷危机的原因;阐述对中国的启示;针对中国的实际国情,对早期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分析,并着重从基础资产的角度进行分析,找到其中的不足之处;最后,针对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信贷资产; 证券化; 基础资产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最初始于1995年。刘宏(2000)对证券化,在制度和环境方面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选择与现行制度和环境冲突最小的交易形式,一个是最有条件突破现有制度和环境约束的交易形式。他还指出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有两个突破模式:“住房抵押贷款模式”+“准表外模式”,“基础设施收费模式”+“离岸模式”。赵庆明,吴莹莹(2003)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得出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够解决不匹配造成的流动性风险。何小锋(2006)认为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对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卓贤(2009)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与宏观调控的关系。胡越(2012)认为对比了美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及次贷危机发展的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原因,认为在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正当其时。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包含:信息不对称理论、风险隔离理论、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理论、成本诱导理论等。

Steven L・Schwarz(1994)认为,资本市场的平均利息率要低于一般贷款利息率。Shane A. Johnson(2000)指出是否证券化取决于证券化的收益与成本的权衡,其成本主要是机会成本。Claire A. Hill(1996)指出资产证券化解决了投融资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Christopherw. Frost(1997)指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有利于把发起人的破产和重组风险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有效的隔离。Jure Skarabot (2001)指出,每个企业或者公司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和证券,通过寻找合理有效的资本结构可以使公司总价值最大化。他证明了资产证券化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的有效手段之一 。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但在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银行信贷资产,如长期固定利率放款,应收账款等,通过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经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并对这些资产进行相应的信用担保,以这些资产作抵押来发行证券,实现相关债权的流动化,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其主要特点是将原来不具有流动性的融资形式变成流动的市场性融资。其实质是发行者通过“真实出售”将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程序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包括如下要点:原始权益人确定证券化资产,将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集中,组建资产池;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的第三方组建特设机构SPV;原始权益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实现风险隔离;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评级;SPV通过投资银行,在市场上发行证券,并用这些证券募集来的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转让的资产;原始权益人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特设机构清偿债务阶段。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美国发展

1.美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背景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信贷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解决了美国当时住房融资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而到了70年代的中后期,人们对这种住房贷款的需求急剧上升,银行信贷资产出现供求失衡。此时,金融创新飞速发展,金融自由化浪潮兴起,都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这样的环境下,美国政府的三家信用机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政府抵押贷款协会纷纷将手中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重组,并作为抵押或担保发行抵押证券,实现了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

2.美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

但是自“9・11”事件以来,美联储开始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连续降息。房地产市场涌入大量热钱,房价的持续上涨。导致房产价值上升,房屋所有人可以以超值部分为抵押继续向银行或信贷公司进行贷款,这样就形成了大量的“次级贷款”。到2005年,“次按”与“次债”在全部按揭贷款中的比例上升到20%以上,“次债”占“次按”的比例达到了60%以上。到2006年,“次级贷款”剧增到13000亿美元,到2007年,无法按时还债的借款人已经超过15%,而且人数还在不断的上升中。基金公司对他们手中持有的债券丧失了信心,要求赎回基金。这样大规模的抛售股票,导致股价下跌,股票市场崩溃。

3.美国次贷危机原因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是多方面的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借款人、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信贷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的投资人、金融监管机构等,对危机的发生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次债”发生的原因是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次按”借款人盲目进入贷款市场。因此对中国来说,要通过各项手段,合理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避免盲目投资导致证券市场过热。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基础资产特点

(一)中国早期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资产证券化技术早在1983年就被介绍到中国,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兴起资产证券化研究的热潮。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之后财政部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的法律框架由此建立。

第一批试点共有四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元 2005―1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档)”、 “建元2005―1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A级资产支持证券”、 “信元2006―1期重整资产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东元 2006―1期优先级重整资产支持证券”。

第二批试点有两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工元2007―1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浦银2007―1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总计发行规模251.19亿元。

(二)中国信贷资产证券的基础资产种类

2008年以前中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般工商业贷款、不良贷款及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资产。下表显示了已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以及其结构。

(三)基础资产的特点

从上述的数据分析,中国早期进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优质公司贷款占了绝大多数比例,不良贷款所占比重不是很大。这说明中国进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时候,将安全放在了第一位,另外,从期限结构上来看,短期的资产占有绝大多数比重,基本不进行10年以上长期的证券化。这样的模式使得银行的这些长期资产无法流动,占用银行资源,降低了整个资金运转的效率,也就没有真正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

四、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

我国从2005年开始试行资产证券化,在2007年出现发展的良好势头,又受次贷危机的影响遭到搁置。其在发展过程中,仍旧存在很多的发展障碍。

(一)基础资产选择上存在的问题

从上文中对基础资产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对象大部分是优质资产,尤其是优质公司贷款。不良贷款所占比重反而会比较小。从期限结构上来看,依然不能很好地解决银行长期的不流动资产的问题。

(二)信用评级问题

从目前看来,我国的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不完善,银行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行业评级标准,不能对产品设计起到指示作用。

(三)法律规范问题

在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信用环境不佳,人们法制意识薄弱,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些因素就提高了风险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四)一、二级市场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一级市场飞速发展,但是二级市场发展缓慢,交易冷淡。从而大大影响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及其规模发展。

五、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

综合上文对我国早期发展中基础资产和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结合美国的发展教训,对我国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出以下及建议。

(一)基础资产的重新选择

一般来说,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其基础资产的选择应具备下面几个特征:金融资产的现金流在未来必须按契约产生;金融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必须是稳定的;要能够预见到现金流损失的风险;作为基础资产金融资产必须是同质的;汇集的资产组合应达到经济发行量;作为资产对象的基础资产要具有良好的信用,风险低。

(二)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制还相当的不完善,没有统一的评级标准。可以由政府或专门的组织机构来牵头建立一批有实力和信誉的担保机构,以此来规范信用评级的标准。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都比较滞后,尤其在创新金融产品方面。因此,政府需要尽快开展相关的立法和修法工作,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规范证券化市场,防范风险。

(四)建立银行贷款的二级交易市场

建立银行贷款的二级交易市场,可以充分调动资产的流动性,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二级交易市场,进行资产的调换和搭配,从而完成资产组合的构建。

(五)尽快确立资产证券化的退出机制

根据NPV资产定价方法,一项资产的价格通常与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有关,资产价格是未来的净现金收入以一定折扣率折算出来的净现值。因此,针对退出机制,需要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和操作细则。

(六)债券股票并举

资产证券化是以某些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依托,发行可流通的证券以融通资金。如能通过设计合理的结构进行信用增级以增加现金流的稳定性,将使证券化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六、结论

固定收益产品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发展的历程来看,很多创新的产品都出自固定收益产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盘活金融市场资金,沟通投融资者之间的一种良好的桥梁,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随着金融技术的完善,中国在发展的时候注意结合外国发展的经验,吸取其中的教训,为资产证券化的全面推广铺设好道路,资产证券化就可以为中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剑.浅析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J].中国商界.2010(8).

第5篇: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银保关系;金融效应;食物链

一、资产证券化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还比较狭窄。根据2004年6月15日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企事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由于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投资比例的限制,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在银行存款和国债上,1999~2007年两者合计在70%~90%左右,但比重逐年下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特别是主要的投资品种市场利率降低,导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较低。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收益率几乎逐年下降,1999年是4.66%,2004年则降到最低2.4%。与国内保险资金低效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外同期保险的投资收益率普遍较高。在1996~1999年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保险投资收益率达到7%、8.3%、9%、5.8%和7.8%。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广,保险资金不仅投资于各类债券,而且还投资于国内外证券市场。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较少,一方面是因为监管部门出于谨慎要求,严格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证券市场缺少创新,缺乏适合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适中的投资品种。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据统计,到2007年3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金额为2.0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2660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可见投资范围大幅拓宽,投资品种增加。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使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大幅度提高。据统计,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为3.5%,彻底扭转了自1999年以来保险资金收益率下降的局面。保险资金大比例地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特别是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必定带来巨大的风险。2005年证券市场的行情比较好,相对收益高风险小。但股票毕竟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保险资金不适合过高比重的投资。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过高的股票投资比重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降低,严重时甚至导致保险公司破产。2004年我国的人保财险投资于上市及非上市证券的净亏损近9.48亿元,其中仅基金浮亏就达7.4亿元,加上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三大保险公司的投资浮亏已逾25亿元。

国外情况也大体如此。日本股市在上世纪80年代出现大幅上涨行情,导致日本保险投资开始大量转移到股票市场。1988~1990年,日本保险公司持有股票比例超过20%的时候正是日本股市最后的疯狂时期,但是随后泡沫破灭,日经指数从45000点下落到10000点以下,日本保险公司投资遭受重创,不得不缩减股票投资;而又由于日本国内泡沫破灭,经济大受打击,利率持续走低,此时为了追逐利益又不重蹈股票市场的覆辙,保险公司于是选择了收益相对较高且稳定的国内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市场及外国证券市场投资。英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中普通股投资不仅比例高,而且变化大。在上世纪90年代牛市时,英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比例由1990年的40.09%上升到1999年的48.13%,此后,2000年股市连续下跌,保险公司投资连续亏损,于是迅速收缩,在普通股上的投资比例,到2002年投资比例降为32.86%。

寻找一种风险相对较小、收益高且稳定、适宜长期投资的品种迫在眉睫。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这种特性,特别是住宅抵押证券化产品,风险较小,其风险低于国债,高于企业债券,属于“银边债券”收益较高,并且持续时间长,这也符合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的期限特征。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是通过优化其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特别是寿险负债期限长达20~30年,但要求回报高且稳定。这就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周期长、收益高的产品。如前所述,国外保险资金热衷于投资不动产、各类抵押贷款和各类期限较长的证券化产品。从表1中,我们看到美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1年以上的中长期公司债券,从2000~2004年,投资1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券平均占90%以上。其中,5年以上长期债券又

占60%以上,1~5年中期债券占30%左右。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不仅体现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收益高的优势,还在于保险公司自身通过保险资产证券化分散承保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二、保险公司对资产证券化流程的担保和保险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保证

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都离不开保险机构提供的担保和保险。

首先,在一级市场上保险机构对信贷资产进行保险和担保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并非任何信贷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可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优质的,应符合可证券化资产的标准和特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现金流可以预测,并且是稳定的。只有这样的优质资产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打包销售出去,构建二级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池。这可以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程中得到印证。美国最初实施的资产证券化是从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由联邦住宅管理局对储蓄机构和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贷款标准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1944年退伍军人管理局也开始为合格抵押贷款提供保险。除了政府机构给住宅抵押贷款提供显形和隐性的保险和担保之外,大型私营保险公司也开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如今一级市场上形成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8大私营保险公司共同提供住宅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的保障体系。

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从而实现资产池的信用增级,是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根本保证。在二级市场上,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以便提高资产池的信用等级。在采取内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从而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在外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向spv提供保险、担保、现金账户和备用

信用证等方式为证券化资产提供保障。从美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在二级市场上,有政府出资的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和两家政府发起设立并享有多种政策优惠的私营证券化公司:即联邦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lhmc)负责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将其证券化。由于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是典型的政府机构,它的资金来源于国会拨款。由它购入并实施的证券化产品,同时由它担保。这种政府信用担保的信用等级比较高,所以被称为“银边债券”。早期gnma只对由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农村住房信贷管理局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抵押品提供担保。其实即便政府不提供担保,但由于其政府属性,真正出现风险,政府也不会坐视不管,所以仍被视为政府提供了隐性担保。具有政府背景的两大机构fnma与flhmc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自然也视为政府提供隐性的担保。至于没有政府背景的私营金融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抵押二级市场,专门从事非常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如雷蒙兄弟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和美林证券公司等。由他们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被称为非机构转手抵押证券(mbs)。这些必须经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不够投资级别的资产要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转手抵押证券信用的途径有四个:公司担保、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银行信用证和优先/次级利息。在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传统转手证券的发行商通常是用自身的信用等级来担保证券。对于需要寻找外部增级的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级往往不够高,至少不如需要发行的证券等级高,所以公司经常需要寻找外部公司来担保。保险公司可以成为其担保公司。银行信用证增级的方式很少使用,主要是因为愿意提供信用证担保的商业机构不多,导致信用证的费用相当高。在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充当外部增级者。在我国,2005—1开元产品次级证券就是卖给外部机构投资者。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属于典型的保险业务。可见,在抵押转手证券的发行阶段,保险公司起到根本的保证作用。

随着资产证券化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可证券化资产日益扩大,现代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必须是可抵押的实体优质资产,所以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等不动产上。现在,只要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未来的现金流就成为可证券化产品的担保品,如信用卡和各种未来应收款等。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现在统称为资产担保证券(abs)。考虑到没有任何实物担保,所有的资产担保证券要达到投资级都必须进行信用增级。abs的信用增级分两种,即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外部增级有三种方式:公司担保、银行信用证和债券保险。这和mbs中相同的增级方式采取的措施类似,保险公司可以起到比较重要的保障作用。内部增级也有三种方式:准备金、超额抵押和优先/次级结构。准备金又有两种形式:现金准备金和超额运营差额账户。现金

准备金是从保险收入中产生的直接现金存款,通常与外部增级协同使用。最常用的方式还是优先/次级结构。这和mbs中的优先/次级结构相似,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次级证券,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可见各种保险和担保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产生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虚拟化程度日渐提高,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保险和担保,以使其信用增级,从而保证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可以说,通过保险机构对拟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保证了虚拟证券化资产变现。从理论上讲,任何资产都可以证券化。现实中能不能实现,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信用增级的成本及证券化后的收益比较和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只要证券化后原资产的收益大于证券化过程的各种成本,其中包括信用增级成本,就可以实行资产证券化。当然,这要在原资产持有者的动机仅在于获得一次性的价值溢值的基础上,如果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不止于此,就另当别论。

三、保险资产证券化进一步丰富了证券市场的内涵。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保险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现金流的保单,通过结构上的重组和数量上的集中,以其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其实质是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转换为可以交易的金融证券。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另一部分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和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就是保险公司运用保费收入或者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打包出去实施证券化,目前还不适用在我国开展,因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还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投资上,还有少量的证券投资。这些投资或以现金资产形式存在,如银行存款,或者以变现能力特别强的证券形式存在,如股票。这两类资产都不用证券化。另外,长期债券符合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久期匹配特征,正是保险公司需要加强的部分,也不用证券化。只有等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资产时,才需要证券化。这可以参照资产支持证券(abs)程序操作。目前,保险公司已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资格;如港口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国家基础建设项目。通常说的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的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负债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原理相同,只不过证券化的对象,即证券化的标的物不同而已。前者是负债,后者是资产。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时,拟证券化的标的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各种保单,实质是各保单所承保的风险,如寿险保单、企业年金保单、汽车贷款保险、住房贷款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各种巨灾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虽然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保险公司用来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定是期限特别长的资产。这样可以丰富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不合理,长期债品种缺失。因为处于加息周期,资金成本比较高,政府和企业都不愿意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如2004年,由于央行加息,当年财政部发行国债的平均期限仅为4.35年。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债券上市交易,可以弥补长期债券缺失的空档,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类长期资金持有者投资,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资产负债久期匹配,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债券收益较一般债券的收益高。据研究资料表明:巨灾债券的收益率通常比同级的公司债券的收益要高。这样,自然增加了证券市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多的投资者愿意加入,并且又是长期持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四、结论

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保险资产证券化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相互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性质相同,因此彼此之间具有竞争性,但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较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周期长。这样会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债券不足的一面,有利于吸引长期投资者参与,因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债券,不仅期限长,收益还特别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很大。这样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繁荣。

保险资金运用于证券市场应严格限制投资品种和范围,才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的特点,因此追求风险小、收益高的产品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尤其是保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风险小、收益高,适合其投资。其他的债券,特别是国债因其风险小,收益也不低,也适于其投资。

第6篇: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银保关系;金融效应;食物链

一、资产证券化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还比较狭窄。根据2004年6月15日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企事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由于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投资比例的限制,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在银行存款和国债上,1999~2007年两者合计在70%~90%左右,但比重逐年下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特别是主要的投资品种市场利率降低,导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较低。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收益率几乎逐年下降,1999年是4.66%,2004年则降到最低2.4%。与国内保险资金低效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外同期保险的投资收益率普遍较高。在1996~1999年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保险投资收益率达到7%、8.3%、9%、5.8%和7.8%。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广,保险资金不仅投资于各类债券,而且还投资于国内外证券市场。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较少,一方面是因为监管部门出于谨慎要求,严格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证券市场缺少创新,缺乏适合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适中的投资品种。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据统计,到2007年3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金额为2.0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2660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可见投资范围大幅拓宽,投资品种增加。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使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大幅度提高。据统计,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为3.5%,彻底扭转了自1999年以来保险资金收益率下降的局面。保险资金大比例地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特别是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必定带来巨大的风险。2005年证券市场的行情比较好,相对收益高风险小。但股票毕竟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保险资金不适合过高比重的投资。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过高的股票投资比重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降低,严重时甚至导致保险公司破产。2004年我国的人保财险投资于上市及非上市证券的净亏损近9.48亿元,其中仅基金浮亏就达7.4亿元,加上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三大保险公司的投资浮亏已逾25亿元。

国外情况也大体如此。日本股市在上世纪80年代出现大幅上涨行情,导致日本保险投资开始大量转移到股票市场。1988~1990年,日本保险公司持有股票比例超过20%的时候正是日本股市最后的疯狂时期,但是随后泡沫破灭,日经指数从45000点下落到10000点以下,日本保险公司投资遭受重创,不得不缩减股票投资;而又由于日本国内泡沫破灭,经济大受打击,利率持续走低,此时为了追逐利益又不重蹈股票市场的覆辙,保险公司于是选择了收益相对较高且稳定的国内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市场及外国证券市场投资。英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中普通股投资不仅比例高,而且变化大。在上世纪90年代牛市时,英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比例由1990年的40.09%上升到1999年的48.13%,此后,2000年股市连续下跌,保险公司投资连续亏损,于是迅速收缩,在普通股上的投资比例,到2002年投资比例降为32.86%。

寻找一种风险相对较小、收益高且稳定、适宜长期投资的品种迫在眉睫。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这种特性,特别是住宅抵押证券化产品,风险较小,其风险低于国债,高于企业债券,属于“银边债券”收益较高,并且持续时间长,这也符合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的期限特征。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是通过优化其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特别是寿险负债期限长达20~30年,但要求回报高且稳定。这就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周期长、收益高的产品。如前所述,国外保险资金热衷于投资不动产、各类抵押贷款和各类期限较长的证券化产品。从表1中,我们看到美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1年以上的中长期公司债券,从2000~2004年,投资1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券平均占90%以上。其中,5年以上长期债券又占60%

以上,1~5年中期债券占30%左右。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不仅体现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收益高的优势,还在于保险公司自身通过保险资产证券化分散承保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二、保险公司对资产证券化流程的担保和保险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保证

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都离不开保险机构提供的担保和保险。

首先,在一级市场上保险机构对信贷资产进行保险和担保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并非任何信贷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可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优质的,应符合可证券化资产的标准和特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现金流可以预测,并且是稳定的。只有这样的优质资产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打包销售出去,构建二级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池。这可以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程中得到印证。美国最初实施的资产证券化是从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由联邦住宅管理局对储蓄机构和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贷款标准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1944年退伍军人管理局也开始为合格抵押贷款提供保险。除了政府机构给住宅抵押贷款提供显形和隐性的保险和担保之外,大型私营保险公司也开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如今一级市场上形成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8大私营保险公司共同提供住宅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的保障体系。

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从而实现资产池的信用增级,是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根本保证。在二级市场上,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以便提高资产池的信用等级。在采取内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从而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在外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向spv提供保险、担保、现金账户和备用

信用证等方式为证券化资产提供保障。从美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在二级市场上,有政府出资的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和两家政府发起设立并享有多种政策优惠的私营证券化公司:即联邦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lhmc)负责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将其证券化。由于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是典型的政府机构,它的资金来源于国会拨款。由它购入并实施的证券化产品,同时由它担保。这种政府信用担保的信用等级比较高,所以被称为“银边债券”。早期gnma只对由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农村住房信贷管理局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抵押品提供担保。其实即便政府不提供担保,但由于其政府属性,真正出现风险,政府也不会坐视不管,所以仍被视为政府提供了隐性担保。具有政府背景的两大机构fnma与flhmc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自然也视为政府提供隐性的担保。至于没有政府背景的私营金融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抵押二级市场,专门从事非常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如雷蒙兄弟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和美林证券公司等。由他们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被称为非机构转手抵押证券(mbs)。这些必须经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不够投资级别的资产要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转手抵押证券信用的途径有四个:公司担保、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银行信用证和优先/次级利息。在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传统转手证券的发行商通常是用自身的信用等级来担保证券。对于需要寻找外部增级的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级往往不够高,至少不如需要发行的证券等级高,所以公司经常需要寻找外部公司来担保。保险公司可以成为其担保公司。银行信用证增级的方式很少使用,主要是因为愿意提供信用证担保的商业机构不多,导致信用证的费用相当高。在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充当外部增级者。在我国,2005—1开元产品次级证券就是卖给外部机构投资者。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属于典型的保险业务。可见,在抵押转手证券的发行阶段,保险公司起到根本的保证作用。

随着资产证券化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可证券化资产日益扩大,现代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必须是可抵押的实体优质资产,所以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等不动产上。现在,只要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未来的现金流就成为可证券化产品的担保品,如信用卡和各种未来应收款等。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现在统称为资产担保证券(abs)。考虑到没有任何实物担保,所有的资产担保证券要达到投资级都必须进行信用增级。abs的信用增级分两种,即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外部增级有三种方式:公司担保、银行信用证和债券保险。这和mbs中相同的增级方式采取的措施类似,保险公司可以起到比较重要的保障作用。内部增级也有三种方式:准备金、超额抵押和优先/次级结构。准备金又有两种形式:现金准备金和超额运营差额账户。现金准备金是

从保险收入中产生的直接现金存款,通常与外部增级协同使用。最常用的方式还是优先/次级结构。这和mbs中的优先/次级结构相似,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次级证券,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可见各种保险和担保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产生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虚拟化程度日渐提高,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保险和担保,以使其信用增级,从而保证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可以说,通过保险机构对拟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保证了虚拟证券化资产变现。从理论上讲,任何资产都可以证券化。现实中能不能实现,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信用增级的成本及证券化后的收益比较和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只要证券化后原资产的收益大于证券化过程的各种成本,其中包括信用增级成本,就可以实行资产证券化。当然,这要在原资产持有者的动机仅在于获得一次性的价值溢值的基础上,如果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不止于此,就另当别论。

三、保险资产证券化进一步丰富了证券市场的内涵。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保险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现金流的保单,通过结构上的重组和数量上的集中,以其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其实质是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转换为可以交易的金融证券。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另一部分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和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就是保险公司运用保费收入或者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打包出去实施证券化,目前还不适用在我国开展,因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还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投资上,还有少量的证券投资。这些投资或以现金资产形式存在,如银行存款,或者以变现能力特别强的证券形式存在,如股票。这两类资产都不用证券化。另外,长期债券符合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久期匹配特征,正是保险公司需要加强的部分,也不用证券化。只有等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资产时,才需要证券化。这可以参照资产支持证券(abs)程序操作。目前,保险公司已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资格;如港口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国家基础建设项目。通常说的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的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负债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原理相同,只不过证券化的对象,即证券化的标的物不同而已。前者是负债,后者是资产。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时,拟证券化的标的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各种保单,实质是各保单所承保的风险,如寿险保单、企业年金保单、汽车贷款保险、住房贷款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各种巨灾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虽然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保险公司用来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定是期限特别长的资产。这样可以丰富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不合理,长期债品种缺失。因为处于加息周期,资金成本比较高,政府和企业都不愿意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如2004年,由于央行加息,当年财政部发行国债的平均期限仅为4.35年。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债券上市交易,可以弥补长期债券缺失的空档,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类长期资金持有者投资,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资产负债久期匹配,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债券收益较一般债券的收益高。据研究资料表明:巨灾债券的收益率通常比同级的公司债券的收益要高。这样,自然增加了证券市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多的投资者愿意加入,并且又是长期持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四、结论

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保险资产证券化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相互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性质相同,因此彼此之间具有竞争性,但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较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周期长。这样会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债券不足的一面,有利于吸引长期投资者参与,因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债券,不仅期限长,收益还特别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很大。这样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繁荣。

保险资金运用于证券市场应严格限制投资品种和范围,才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的特点,因此追求风险小、收益高的产品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尤其是保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风险小、收益高,适合其投资。其他的债券,特别是国债因其风险小,收益也不低,也适于其投资。

第7篇: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法律制度、市场环境

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具有诸多优点,但运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系统工程,在我国的实践仍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因此在法律、会计、税务等制度方面尚难形成对资产证券化的支持。如何解决我国在实行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难点和障碍,成为我国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实践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1、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

我国资产证券化道路刚刚全面起步,存在大量制度或非制度、法律或非法律等诸方面的问题与缺陷需要克服。制度障碍形成于监管部门为了保护国民经济或者纠正和防止某些不合规的操作制定了监管较为严格、限定较为繁琐的法律法规。这些缺陷与不完备会造成现有资产支持证券各方利益当事人权益、市场信誉、政策公信力受损,故需尽快推动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立法的完善。因此,我们应适时制定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担保法》、《保险法》、《信托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条款,克服与现行等基础法律的冲突。为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制订特别法,确定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为设立资产支持证券建立的特别目的机构(SPV)提供便利,制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进入、经营、业务流程、退出、风险及资产池管理,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以及违法处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畅通扫除障碍,使资产证券化能为我国大型基建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1.1修订和健全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类法规

1)针对《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关于证券发行主体资格的限制,提出关于资产证券化运作的SPV可以豁免的规定;允许SPV以发行债券的收入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从而使资产转移能够实现,真正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针对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规定,说明“SPV不受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条件限制”。

2)在会计核算上,应制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门会计准则,改变目前会计制度不规范、不确定的状态,强化投资者对债务人信息的全面了解,实现其真实出售并构成表外融资方式,确定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的表外原则。

3)修订《税法》,改变目前税收制度不规范的状态。虽对针对资产支持证券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应建立完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税收激励政策,实现“税收中性”原则,减轻税负及减少征税环节,以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拥有合理的融资成本,并明确规定对原始权益人、特设目的机构以及投资者的税收待遇,如是否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印花税、房地税、所得税、利息税、涉外税收等。

4)针对《破产法》第二十八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承担的债务数额后,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应当注明当担保抵押资产进行证券化后,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不属于破产财产。只有这种超额资产不列入破产财产,才能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才能充分运用内部信用增级技术,降低融资费用和成本。

5)修订《保险法》以及相关基金管理条例,鼓励投资基金向资产证券进行投资,允许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给予资产证券化推动力。

1.2适时完善法律体系,加快配套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国家经济法制建设,2005年日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系统全面地总结研究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和资本市场培育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遵循了市场经济法则、资本运行规律和法规体系要求,吸取了国外实践经验、借鉴了国际运作模式,促进了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等多项机制和制度的重大调整,力求在更深层次上修订和完善这两部重要法律。这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进程,是对保证资产证券化运作水平全面提升的全面体现。新《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为市场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以期形成完善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体系、市场规范与法律制度。

2、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环境

2.1大力规范发展国内中介服务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则是所有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必须涉及到的,也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在规范化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估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到了增加投资者信心、为市场提供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的作用。

针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尚显不足的缺陷,应建立专门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信用评级增级机构,以克服中介机构不健全的状态。同时,创造条件建立规范化的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机构,完善我国的资产评估和评级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1)尽快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尺度,建立一个以评估基本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体系,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

2)借鉴国外资信评级机构的经验,对当前的证券评级行业进行改革,着重培养几家具有社会独立性、在国内具有权威性、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但这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现阶段较为可行的是直接引入Moody,Fitch等国际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或与之合作。

除此之外,对于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的服务也要加以规范,并且要针对资产证券化的新业务和新特点出台一些特殊规范,如具体会计准则、律师业务指导等。同时,在吸收国外先进理念和经验的同时,应着眼于完善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业务的政策,建立起规范的框架,并有必要对同行业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

2.2适当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优质服务

对于向海外发行的资产证券,一般需要由国外的投资银行承销,而且在资信评级上也要求由国外机构来进行。对于即将在国内发行的资产证券,同样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和优质服务,一方面可以保证资产证券化启动的健康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融资技术,从而带动国内中介机构的发展。

2.3积极引导投资者,培养投资者队伍

由于机构投资者相对个人投资者具有更成熟的投资理念、更充分的市场信息和更完备的分析技术,因而更能理解、接受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且机构的资金庞大,有能力承受和分散资产证券化重组债务可能导致的巨额损失;为了促进我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我们应当支持和培养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投资主体,逐步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

国内投资者缺乏是目前制约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因素。海外资产证券化可以作为目前国内环境不完善条件下引入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但单纯依靠海外投资者显然不能从根本上创造对资产证券化的持续、稳定的需求。而且,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型的投资工具,对于提高国内金融市场的交易效率,改善资源配置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着力培养国内投资者队伍有着更加深远的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着手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原来的《证券法》要求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即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均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受限,即不允许开展为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国有企业不允许炒股;银行资金不得进入股市。而新《证券法》对一些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限制性条款及时做出调整修改,拓宽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和资金渠道来源,对上述各项和混业经营预留了调整和扩展空间,同时也为银行资金、国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条件,扩大了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一系列新制度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的制度保障,建立市场化的投资者评价体系,形成促进投资者优化行为的外部压力,提高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质量和素质,真正发挥了投资者的智力优势。

2.4大力完善市场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是比较复杂的结构性融资方式,既涉及证券、担保、信托等金融领域,又涉及工商企业等非金融部门,是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业务,在现有的政府行政管理系统中,任何单一机构的业务分工都难以与之对应。因此,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必须指定或建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的监管法规,提高监管程序的透明度,或者在现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特设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部门。

同时,应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监督法规,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应以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提供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虽然新的“两法”的实施,揭开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中国的资本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尤其需要法制建设的支持与保障。

3、资产证券化融资操作建议

3.1挑选优良资产,找出合理的切入点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我国应是基础设施收费资产以及出口应收款资产等,这几类资产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是收入安全、持续、稳定,由于消费者对基础设施的消费数量或次数比较稳定,不会有较大的波动。并且消费价格受政府管制也不会有较大波动。因此,基础设施收费所得通常具有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且缴费比例低的特点,是适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资产。

3.2花大力气搞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

试点一方面是选择资产,另一方面则是选择实行的区域和行业。在试点选择问题上,应该找出市场发展较好、基础工作较为完善的地区。就国内实际情况来看,上海、珠海、深圳、重庆等地均有此优势,因而可以由当地政府与商业银行先行试点,寻求成功经验。行业则主要集中基础设施和有较大出口额的行业。

3.3 先开展离岸资产证券化,再适时开展国内市场业务

由于现行的制度性约束和市场环境约束,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如果在国内开展会面临许多问题和障碍。这些问题的解决并非一蹦而就。而离岸资产证券化的大部分业务流程是在国外完成的,适用资产支撑证券发行国的法律,可以规避在国内开展时面临的许多障碍和不确定性风险,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完成,加之我们已有成功的先例和经验,因此,我们可此类证券化为突破口。

为了推动我国离岸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建议政府对此种证券化采取扶持措施,如将其筹集款项视为在国外进行的债券融资,放松对证券化业务的外汇管制,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调度自由权,减免预提税等。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也要加强监管,严禁逃汇行为,使离岸资产证券化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随着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的积累、国内各项制度的完善以及配套市场环境的改善,再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重点转向国内项目融资市场。

4、结束语

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律、信用等条件还不完全配套的情况下,在引入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过程中,应该采取试点和创新的方式,一步步的稳固开展起来,积极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市场和体制环境,分阶段、有步骤的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引进工作。只有这样稳步推进,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这项金融创新服务,并使之趋于成熟,资产证券化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何小峰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2] 蒋先玲,项目融资(第二版)[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

第8篇: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

1、具备湘、浙双头格局,是规模领先的A类券商;

2、内涵与外延双轮驱动增长,传统业务积淀深厚,创新型业务逐步推进;

3、募投项目将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延伸业务体系。

即将登陆上交所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是国内一家集证券经纪、自营、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研究咨询、期货经纪、融资融券及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等为一体的大型A类证券公司,是证监会核准的第一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是我国中部及西部净资本和股票基金交易总金额最大的证券公司。

方正证券经纪业务市场占有率位居于国内前15名,旗下下拥有瑞信方正、方正期货、方正和生等多家专业子公司和遍布全国16个省(市)的87 家营业网点。在整合市场资源的基础上,方正证券采用“延式增长与外延式扩张”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传统业务的规模优势,深入挖掘创新型业务的增长潜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方正证券此次拟公开发行15亿股,所募资金将用于增设网点、调整证券自营规模、加强研发中心基础数据库和金融工程平台建设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切实提高方正证券的净资本规模并推动各项业务的开拓和发展。

规模领先的A类券商

方正证券立足于中部,形成以湖南、浙江为核心的双头格局,并呈翼型向国内大中型城市辐射,无论是资源聚合还是网点布局,方正证券均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在资源方面,方正证券可承接其控股股东方正集团的优势,借助后者在IT、医疗、金融等领域的产业纵深,综合利用客户、品牌、渠道、产品等多重资源,进而提升方正证券自身的业务广度及深度。

在网点布局方面,方正证券强化网点建设,营业网点数量名列全国第13位,在目前上市的券商中名列第5位,具有明显的数量优势。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营业部数量规模居前的券商往往其业务规模也处于行业前列。在湖南省,方正证券的营业部数量占该区域的近三分之一,客户数量占该区域的36.37%,经纪业务总量长期稳居区域首位。在浙江省,方正证券营业部单体规模较大,有有4家营业部交易量进入全国百强,有5家营业部进入浙江省前五十强,而浙江省上市公司资源丰富,证券交易量位居全国前列,方正证券发展潜力巨大。

“内涵+外延”双轮驱动

方正证券本着稳健、务实的战略方针,采用独特的“内涵增长、外延扩张”双轮驱动发展模式,各项业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方正证券初步构建起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内涵增长”发展驱动模式是指通过内部的精细化管理实现平稳增长。方正证券通过强化人力资源及成本等要素的控制,在同质化严重的证券市场获得了持续的发展动力,其中,2002-2006年,方正证券市场份额年均增长23.3%,是这一时期市场份额增长最快的证券公司。在多年积淀的基础之上,方正证券内控管理稳步推进,综合成本管理能力极其突出,在中等以上证券公司中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

“外延扩张”的发展驱动模式是指通过抓住市场并购机会及业务单元独立运作,实现公司的快速扩张。方正证券致力于整合市场资源,目前已形成以湘、浙为主的双头格局,旗下运作单元涵盖投行、期货、直投等。控股子公司瑞信方正、方正期货、方正和生投资等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募投实现战略运作

第9篇: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

>> 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与前景分析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状况分析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意义及前景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新一轮农业谈判关税配额的争议及中国的立场 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及中国因素 新一轮温州金融改革的动因分析 新一轮动荡期的埃及局势分析 新一轮债转股的利益博弈分析 资产证券化:机理、效应及前景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中国的借鉴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演变进程、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政策性建议 中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能性分析 中国期刊业面临的新一轮调整及趋势 中国与美欧知识产权合作的进展、挑战及前景分析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及模式探究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问题及对策 中、韩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比较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可见,一方面,我国的广义货币供应量和存款余额超过了100万亿元,居民与企业贷款余额超过了70万亿元,分别约为GDP的2倍和1.5倍,无论从历史纵向比较,还是与其他国家进行横向比较,都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如此大的货币发行量和信贷规模,已经呈现出严重信贷泡沫和流动性泛滥态势,被国外研究机构视为中国主要的金融潜在风险。然而,另一方面,我国国民经济各部门都普遍感到资金紧缺,甚至2013年6月底我国金融市场一度出现“钱荒”的现象。这种反常现象,在金融市场上还表现出货币数量指标与价格指标严重的背离。从理论上分析,货币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决定了货币资金的均衡价格,包括对内价格(利率)和对外价格(汇率)。而我国的货币供给存量在不断持续增加的同时,货币价格指标(利率和汇率)却不断走高,出现严重的背离现象。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2年数据显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统计数据库,2013年10月23日,.为了改变目前我国融资结构失衡的局面,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我国金融体系走向成熟的标志。而金融市场的发展实践和历史演变轨迹表明,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是改善融资结构失衡,促进货币市场、信贷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重要举措。

四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2008年以来,我国政府为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运行带来的影响,出台了4万亿的刺激计划,同时放松银根,扩张银行信贷,导致银行信贷规模激增。2009年当年社会融资规模比上年增长近一倍,银行信贷占GDP的比重上升24.3个百分点,造成企业和地方政府负债率高企,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威胁增大的后果。尽管后来采取各种监管措施,放缓了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增速,但是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为代表的融资主体资金需求强度不减,这反而导致了影子银行的兴起。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6月底正规金融体系理财产品已高达9.85万亿元。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与正规金融体系盘根错节,邓海清、胡玉峰:《资产证券化与影子银行》,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10月8日。极易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风险,一旦缺乏有效防火墙, 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和传染。作为有效的资本管理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将目前的表外影子银行业务阳光化,从而转移和分散信用风险,降低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创造灵活的资产腾挪方式和竞争手段,解决资产负债结构中的期限匹配、风险匹配,改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与资产定价能力,从而达到降低和抵御金融风险的目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模式

1.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出现仅有8年的时间,目前却发展成为三大模式,分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

(1)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而进行的证券化。该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发起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公司。2005年3月至2013年9月,中国累计发行82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达到909亿元。②③张明、邹晓梅、高蓓:《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工作报告,NO.2013W19,2013,10.试点8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已初步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运行稳健,发起机构和投资者范围趋于多元化。目前已经发行并到期的各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良好,没有一支证券化产品在试点过程中出现本息违约或者现金中断问题,试点取得积极成效。

(2)企业资产证券化。又称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证券化,是指由证券公司设立SPV,以计划管理人身份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审批和监管,基础资产涵盖各种债权、收益权和不动产三种资产类型。2005 年初到2013 年9 月,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68支,合计357 亿元。②2013 年3 月15 日,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说明监管层有意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适度松绑,试点业务将变成常规业务,未来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空间广阔。

(3)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票据的发展起步较晚。2012 年8 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正式亮相。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ABN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基础资产的内容与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接近。从2012年8月7日发行首支ABN以来,金融市场已经累计发行24支资产支持票据,总规模达82亿元。③

2.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

从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发展历程和特点看(见表1),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监管文件、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等细节均已非常成熟。企业资产证券化走的是从试点到推广的道路,其特点是虽然其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等方面不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完备,但是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一条直接融资渠道,从已发行的产品来看,融资成本大大低于同时间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资产支持票据起步最晚,虽然其基础资产类别同样广泛、结构化方式同样多变,但是它最大的特点是不循常规,采取注册制的融资方式,适合追求隐秘融资的企业。邓海清、胡玉峰:《国内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5月13日。

三、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1.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有利条件

(1)我国现有资产存量巨大。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是要有庞大的基础资产作为支撑,而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个人及商业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工商企业各种财产及权益规模巨大,有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雄厚基础。就信贷资产来看,目前70.28万亿元的贷款中,金融机构本外币企业及其他部门中长期贷款余额27.95万亿元,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余额25.48万亿元,房地产贷款余额14.17万亿元,住户消费及经营性贷款余额19.22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前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13年10月14日,.同样,券商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储备池也十分庞大。

(2)政府意愿强烈、政策思路清晰。

一是定位明确。此次扩大试点的政策思路清晰,主要是盘活存量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基础设施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等为近期发展重点。

二是策略得当。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3年8月20日国务院宣布,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财政部及发展改革委参加,其目的就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稳定运行。另外,此前我国已有8年前期试点的操作实践,已经积累了各种经验和教训,实际风险可控。

三是设置底线。此次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总原则是,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对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又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更为重要的是这次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设置了底线:明确指出对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

(3)金融改革将加速推进,全面铺开。近期包括民营银行准入、国债期货重启、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通知等一系列举措的集中推出,意味着下一步我国金融改革将加速推进,这将为资产证券化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2.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制约因素

(1)规模偏低、投资主体较单一,市场流动性较差。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规模上偏低,已发行的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不足1400亿元,相比美国约10万亿美元的证券化产品市场规模。邓海清、胡玉峰:《国内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5月13日。规模偏低,造成市场交易量很少,多数投资者持有到期,导致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从我国已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来看,投资者以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为主,占比高达80%~90%,上海清算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2013年9月3日,http:///sjtj/tjyb. 而券商、基金、保险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力度不够,存在投资主体过于单一的问题。而且,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言,目前设计的目标对象是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尚无法参与。另外,在市场交易平台和流动性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流通,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流通,导致市场分割,做市商及回购机制的缺乏,也致使现有市场流动性较差。

(2)缺乏有效监管,其他配套机制需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发展类型,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存在多头监管的弊端。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以大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为发行主体,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证券主要在银行间市场转让。企业资产证券化以证监会主导,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企业证券化,信托机构不参与其中,主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以券商作为特殊目的机构。而资产支持票据由交易商协会主管。因此,受现行监管体制的限制,各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协调,共同监管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尚缺乏很清晰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出台,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复杂,投资者要判断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价值与风险主要依赖于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完整的信息披露,这就要求评级机构、担保机构、资产管理、信用增级等机制不断完善,以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3)发起银行内部动力不足,风险没有真实转移。

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供给方看,我国的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移出表外的动力不足。从经营结构来看,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经营结构中,利息收入占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仍在60%以上,银行经营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需较长的时间和过程。从扩大试点的资产池来看,目前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企业信贷,而银行十分愿意证券化的不良贷款不是扩大试点范围的重点,因此银行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优质消费信贷证券化动力不足。更为重要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能无法将风险从银行分流,因为我国大商业银行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投资者(截至2013年9月银行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仍在65%以上),上海清算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2013年9月3日,http:///sjtj/tjyb. 由银行发起证券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和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售,造成信贷资产在银行间交易流转,风险并未真正转移出银行体系。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前景展望及政策建议

1.国际市场资产证券化发行的变动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金融市场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虽然一度回落,但仍在波动中发展。据美国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SIFMA)数据显示,美国证券化市场发行量在2006年达到2.9万亿美元高峰,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跌至1.5万亿美元,此后证券化市场逐步恢复。2012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2.2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6.9%,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9.9万亿美元,占全部债券余额的25.8%,仅次于美国国债。

2012年,欧洲证券化产品发行量2308.5亿欧元,占同期债券发行总量的2.3%,余额1.6万亿欧元,占同期债券余额的10.5%(见图3)。同时,虽然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但从2012年数据看,美国和欧洲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量仍占全球市场总量的89%,特别是欧洲资产证券化中中小企业证券化(SME)发行占比也持续走高(见图4)。

从美国和欧洲资产证券化最近的发展表明,低风险优质的住房抵押贷款类证券化(MBS)与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量依然持续处于高位,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和追捧,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很快地消除。而冲击最大的主要是高风险的担保债务凭证(CDO)等再证券化产品,尤其是欧洲中小企业证券化(SME)占比持续走高,2012年发行量高达570亿欧元。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正逐渐成为欧洲中小企业主流的融资方式,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展望

(1)从国际的经验来看,1980~2010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存量规模由1108亿美元增加到10万亿美元,其占同期信贷资产余额的比重也由5%上升至62%。201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占债券规模的比例仅为0.12%,上海清算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2013年9月3日,http:///sjtj/tjyb. 与国外成熟市场有着巨大差距,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空间很大。若不考虑信贷资产存量的增长,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比规模达到1%,以目前约70万亿元的贷款余额计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可达7000亿元;若达到10%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可达7万亿元。

(2)从我国三类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基于庞大的基础信贷资产,只要政府放开额度,未来的发展前景最为广阔。从官方态度来看,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几年发展的重点。从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其基础资产都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和未来收益权,未来有望扩展到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商业物业等。由于宽广的潜在市场、券商灵活的市场化机制以及证监会高效的审批,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会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成为证券公司主要的创新业务之一。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主体多为地方城司或与政府签订BT项目的承包人,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融资,既不会占用企业债融资审批通道,也不会受到融资额度的限制。只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也较为广阔。

(3)从专业证券机构预测来看,到2020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有望达到6.56~13.12 万亿元,占贷款余额的6.08~12.15%,约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8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存量有望达到1.44~2.88万亿元,约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18%,朱琰、薛缘:《资产证券化三种模式对比分析》,中信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7月30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3.加快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消除市场分割,提高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造成了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互相割裂。而市场的不协调导致了二级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影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一方面要扩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丰富交易市场的品种,发展多渠道的融资方式,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资金来源,丰富资产证券化市场类型。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协同发展,消除两个市场之间的分割,实现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跨市场流通。

(2)建立统一监管体制,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

为解决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存在的多头监管、政策不统一、监管不协调的问题,应逐步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树立功能性监管理念。克服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弊端。由于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要重点强化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充分借鉴巴赛尔协议III针对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比如采取大幅度提高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拨备,对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设置额外限制条件,加强银行作为流动性提供者的风险暴露的管理机制,限制资产证券化的杠杆率和资产集中度等措施,以防范银行的金融风险发生。邓海清、胡玉峰:《资产证券化与影子银行》,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10月8日。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弥补行政监管的缺陷。

国外的经验表明,借助行业自律组织的力量,是加快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其有身处一线市场和行业的便利,因而可发挥亲近市场的优势,监督违法行为,可以更好地引导市场发展。第一,积极倡导由行业协会制定贷款标准协议和转让协议,奠定大规模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建立规范和具有可比性的资产信息库,以提高资产证券化的信息透明度。第二,由证券交易所执行对证券化产品交易的一线监管和行业协会执行对证券化金融中介的自律监管,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发挥自律组织的行业优势以及提供交易设施与服务的便利,实时监督资产证券化活动,促进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公平,营造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环境。

(4)加快金融市场改革,增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

我国资产证券化要真正走向成熟,获得大发展,关键是加强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的激励机制。而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真正实现要素市场化,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商业银行过度依靠存贷款利差获得高额利润的市场外部环境,促使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将经营重点转移到以提高中间业务收入为核心的轨道上来,这样证券化的优势就可以得到凸现,商业银行就会主动将一些占用资本较多的中长期贷款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转化;同时,通过出台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相应的优惠配套措施,会进一步激发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和热情,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快速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