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

资产价值的评估精选(九篇)

资产价值的评估

第1篇: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

论文关键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方法选择

资产评估是指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资产评估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各种方法各有其特点,因此在资产评估中如何运用、选择评估方法就显得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评估质量,而且还决定评估结果和风险。本文认为,价值类型是资产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体现资产价值属性,不同价值类型因为属性不同,表现在价值量上存在很大差异性,评估方法是实现资产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具体途径和方式,因此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必然决定于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换言之,资产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存在相关性、一致性。

一、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作用

关于价值类型的种类,目前有二种观点,一种国内传统的价值类型包括: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清算价格;另一种是根据《国际评估准则》规定,将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价值类型,我国现行评估准则采用了国际评估准则的观点。

(一)、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1、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2、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3、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4、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5、课税价值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与征纳税收相关的价值定义所确定的价值;6、保险价值是指因可能的危险造成损失的实体项目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者认可的某一项资产损失或者资产组的某一部分损失。由于价值类型是价值质的规定,因此在资产评估中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一)、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属性不同,评估结果也就不同。因此资产评估中的资产价值与其本身的内在价值或者特定价值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同一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情况下,由于属性不同表现在价值量上存在很大差异性,理所当然地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现行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只能是一种评估结果是不科学,这主要是1.评估师不能替代报告使用者做出资产价值的最终价值判断与决策。换言之,评估报告作用毕竟是一种评估咨询报告,并不是价值决策报告,2.在委托方未明确价值类型的情况下,评估师之所以对资产采用多种方法评估资产,从资产不同价值属性视角来估算资产价值,使报告使用者更清楚地了解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下的价值,以便报告使用者投资、决策,如果委托方限定价值类型的话,那么评估师应就某项资产在某一价值属性下的价值做出评估结论,3.评估报告采用多种方法估算资产在不同价值类型下的价值,必然得出多种评估结果,现行评估准则要求评估报告只能一种评估结果面临的困惑:资产在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价值下,如果得出一种评估价结果的话,存在逻辑上矛盾;(二)、资产价值类型决定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资产评估价值的一个具体标准和取向,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取得,必然通过具体评估方法进行科学估算获得。事实上,评估方法只是估算评估价值的一种思路,价值类型确定必然决定了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例如:评估师在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值,只能采用市场比较方法估价,不能采用收益现值法或者重置成本法替代,当估算资产未来价值即在用价值时,应当使用收益现值法而不能用重置成本或者市场价值进行替代。毫无疑问,不同价值类型决定了评估方法选择使用,不同评估方法应体现不同价值属性,不同价值属性、不同评估方法不具有替代性、可比性,这本应该是资产评估一个基本原则性的问题。然而,恰恰相反现行评估准则对这一基本原则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认为各种评估方法存在替代性,各种评估方法运用都是对资产真实价值近似反映等错误认识,应尽快予以修正、完善;(三)、明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是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为前提,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下决定了价值属性不同,因而评估价值存在很大差异性,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当中明确评估资产价值类型,可以使委托方更清楚了解评估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下的价值,从而不产生误解,同时也规避了评估师的执业风险和责任。

二、影响资产价值类型的因素

价值类型是评估界的难点和争议焦点,但在以下方面已达成共识。一、是资产价值类型是必需的;二、资产评估过程中必须确定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指导资产评估过程始终;三、每项价值类型必须有定义。实践中,决定价值类型是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包括:1、评估目的或者特定行为;2、市场条件;3、资产功能及其状态。

以上因素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影响或者决定资产价值类型,其中最核心因素是特定的评估目的。这主要是由于资产特定评估目的直接影响市场条件,因而最终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例如:资产在出售情况下,直接决定了市场需求方的范围,从而会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一般情况下,由于委托方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不同,评估价值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是因为资产特定目的不同引起的资产价值属性不同产生的。在具体评估实际当中,如果委托方明确了资产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对资产在某一价值类型下价值做出结论。如果委托方未明示委估资产的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尽可能的在特定评估目的下对资产不同价值类型下价值进行评估,并将不同价值类型价值结果在评估报告予以揭示,或者评估师根据特定评估目的确定最恰当的价值类型,选择最合理方法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做出最终结论。笔者认为,1、既然资产有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那么表现在价值量上应该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评估师义务应将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下资产价值予以反映,而不是替代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资产价值做出价值判断或者决策;2、由于资产价值类型不同决定评估方法的不同,因此评估方法之间不存在替代性、可比性,换言之,不同资产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3、不同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体现在价值量必然存在很大差异性,因此不同评估方法使用,自然得出不同结果。显然,现行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得出一种评估结果是错误的。当然,在具体评估实践中,评估师可以根据委托方要求选择评估类型和评估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资产拍卖,评估师一般选择清算价格,如果委托方要求采用市场价格类型,那么评估师将对市场价值进行分析,选择参照物进行类似比较,从而得出近似理想化的市场价值。可见,在同一特定目的下,由于资产价值类型不同,评估价值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评估师根据特定评估目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尤为关键,它不仅决定了评估方法使用,而且还最终决定了评估结果。

三、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1、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适应。资产价值类型是由资产的特定的评估目的决定。一般认为,在某一特定的评估目的必然有其相适应的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资产价值类型决定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也就是说,不同评估方法其实体现了资产不同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

2、资产评估方法必须与评估对象相适应。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还是整体资产,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往往要求不同的评估方法与之适应。例如: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对于企业整体资产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收益现值法,非持续经营时,才考虑成本加和法,以此体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对于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交易案例较少,可比性较差,因此评估实践中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于有形资产特别房地产、机器设备由于交易性案例较多,因此应首先考虑市场法,以真实反映其市场价格,只有在交易案例较少或者没有可比性的情况下,评估师才使用重置成本法,反映其现行成本价值。

3、评估方法的选择还要受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每种评估方法的运用所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需要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和依据。在评估时点,以及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某种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的收集可能会遇到困难,当然也就会限制某种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4、在选择和运用某一方法评估资产的价值时,应充分考虑该种方法在具体评估项目中的适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并注意满足该种评估方法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

四、结语:

总之,在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首先,必须确保评估方法与价值类型一致性;其次考虑与评估对象的适用性;最后应考虑各种假设和条件与评估所使用的各种参数数据,及其评估结果在性质和逻辑上的一致。由于不同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因此对同一资产在不同价值类型下,资产价值量必然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评估结果,这与现行评估理论有着本质不同,因此有助于我们对评估基础理论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 资产评估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 朱柯.资产评估[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第2篇: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资产评估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最大亮点是: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的前提下,明确地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并不同程度地运用在19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以使按照新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价值。此次公允价值引入会计计量的众多领域,提出了对资产评估的强烈要求。由于公允价值的特殊性,以及财务报告所需要的合理性、客观性、相关性的要求,注定必须以外部的、独立的、专业的资产评估提供会计计量中的公允价值,不能用内部会计和内部审计来替代独立评估,更不可能用独立审计来替代独立评估。

一、公允价值应用的难点――如何保证公允性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相比,其内在的最大优势在于能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但在我国实际应用公允价值时,如何保证其公允性是推广应用的最大障碍,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一)如何建立健全一个活跃的市场机制

在一个活跃的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活跃与不存在私人信息,因而各种资产或负债的市价就能很好地反映出其真实的价值,这种真实的价值即完全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与完善的进程中,就有必要建立与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市场体制,通过市场条件来使会计人员很容易地获得按公允价值定义所需的各种具体计量属性形式,从而在会计外部环境上创造一个有利于公允价值应用的外部条件。

(二)如何保证会计计量的可靠性

可靠性与相关性往往是一对矛盾。由于公允价值应用本身存在多种计量属性形式的确认与选择,在进行确认与选择中就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使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缺乏可靠性。尽管我们知道,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为我们提供决策有关的会计信息,但如果其缺乏可靠性,也是很难被会计信息系统所接纳的。

(三)如何提高会计计量的可操作性

提高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可操作性,也是要使其在具体实务运用上操作性强。既便于具体操作,同时又能很好地解决具体问题。在这方面除了应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给予明确的有利于具体实务操作上的规范要求,同时还应对会计人员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以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同时要加强会计外部环境的改变,能够由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产公允价值信息供企业选择。

(四)如何降低会计计量的成本

要降低会计计量的成本,就是要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要使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过程中所需要获得的计量成本尽量降低。不可否认,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相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所花费的会计计量信息的搜索成本、处理成本以及今后审计成本都有明显的提高。但是,要看到这种应用成本不可过于太高,如果太高,就不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就会影响它的推广与普及。

二、公允价值应用的保障――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由专门机构和人员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资产评估所确定的价值通常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资本保全状态,能够从计量单位与计量属性两方面完善会计的配比原则,真实反映企业的价值,能够合理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可以更有效地提供会计信息。针对以上难点,专业评估的独特属性能够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客观真实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一)专业评估的专业属性,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客观真实奠定了基础

资产评估是一种专业活动,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应由一定数量和不同类型的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一方面,这些资产评估机构形成专业分工,使得评估活动专业化;另一方面,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对资产价值的估计判断,都是建立在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之上。所以,这种估计是一种专业判断,它是按照一定准则和程序所揭示的现实价值最可能的值或值域区间。

虽然市场上同一物品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对于不同的买者或卖者,其现实价值可能不同;同时,实践中注册评估师对同一资产的现实价值估值的差别尽管也带有主观成分,但只要在一定范围内,就属于正常现象,这也是市场均衡的客观形式。而且这种差别一般并不影响到相关经济行为的当事人依据评估结果对经济行为作出取舍安排。

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中介活动,它对客户和社会提供的服务也是一种专家意见及专业咨询。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聘请提供资产评估的事务所从事相关的服务,对企业来说可以节约一定的沟通成本。

(二)专业评估的独立属性提高了评估意见的公正性

独立性是资产评估的基本特征,也是资产评估的灵魂。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资产评估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资产评估是按照公允、法定的准则和规程行事,评估人员是专职执业,且是与资产业务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因此,资产评估活动服务于资产业务的需要,而不服务于资产业务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需要。

三、资产评估业与会计业合作的动力――公允价值的应用

(一)公允价值的推广应用是资产评估业与会计业合作的最大推动力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趋同,而实务中,国际会计准则已经逐渐承认评估的重估值可以替代历史成本,一旦评估的结果被认可,评估的基础、评估的次数和是否有外聘的评估人员参与都应在会计报表和公开的信息中予以披露。比如,IAS40第33条指出:初始确认后,选择公允价值模式的主体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但不包括第53段所描述的情形)。IAS16第32条则进一步指出:土地和建筑的公允价值通常是由基于市场的证据所决定的,而这些证据一般是由合格的专业估价人员评估确定的;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公允价值通常是通过评估确定的市场价值。此前,国际评估准则只是更多地着眼于不动产领域。随着评估行业在经济中作用的发挥,以及会计行业对评估结论依赖程度的加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正快速增长,对相应准则的需要日趋迫切。根据计划,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将对国际评估准则进行全面复核,目的之一是审查国际评估准则是否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相关资产评估的要求。

(二)公允价值审计将促进资产评估业与会计业的合作

由于公允价值在确认的具体计量形式上有多种可供选择的形式,其确认要受会计环境与交易事项的不同所制约,在确认与选择中就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有的企业管理层干脆把公允价值作为操纵利润的工具。例如,在关联交易中,关联企业经常会发生购销往来、资产转让和出售等业务,这些业务的交易价格如何确定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如有些上市公司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产品或劳务销售给关联企业,而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入产品或劳务;或者将不良资产以高价剥离给母公司,母公司则将优质资产以低价注入到上市公司。这样上市公司很容易就提高了账面利润。在非货币资产交易和债务重组中,有些上市公司通过非同类资产置换“互利互惠”,即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两家置换的资产都有升值,根据新准则,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换过之后,两家都增加了报告利润,这种不真实的收益的存在会造成股票市场一定程度上的虚假繁荣和资金流向错误。在债务重组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2002年7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之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公布了第545号国际审计准则(ISA545)《审计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其目的是为审计财务报表中所包含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建立准则和提供指南。它提出了对财务报表中按公允价值列报或披露的重要资产、负债和权益的特殊组成部分的评价、计量、列报和披露有关的审计考虑。

而这次我国财政部正式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制定本准则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它提出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它尤其提供了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以及相关控制活动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评价公允价值计量的适当性和披露的充分性;利用专家的工作;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评价审计程序实施的结果;管理层声明;与治理层的沟通。

公允价值审计需要第三方的数据,这将促使上市公司重视财务报告中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需要有权威的机构来证明本公司所采用的公允价值是公允、客观的,资产评估机构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

四、设想

(一)所有的上市公司都要委托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为自己提供所需的公允价值

除了市场自身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信息处理能力的“瓶颈”也会大大降低信息的透明度。我国证券市场散户居多、投机性强以及专业知识缺乏,这些都可能诱使管理层滥用公允价值。我们应该借助信息中介的能力分析公开信息,搜集私有信息,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业绩,以引导投资者追随绩优公司。上市公司要想得到投资者对本公司会计信息的认可,尤其是敏感的公允价值,需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公司为自己提供所需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在对外报出财务信息的同时报出由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评估报告,以保证所提供公允价值的客观公正。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允价值审计工作时,可与资产评估进行协作,也可减少一些重复程序,从而节省了成本。

(二)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诚信责任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同注册会计师一样,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建立同样管理机制。会计、审计和评估工作,都是特殊职业,是一种技术方法和理念并重的职业。运用公允价值,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同时也要加强社会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诚信行为不可缺失,加强诚信责任机制的建设,才能为公允价值的应用提供良好的环境。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服务市场仅靠道德或行业自律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恶性竞争可能摧毁业界的一切道德底线,而行政监管容易形成政府干预过多,不规范不权威,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构筑中介业界的信誉防线。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现有的一些行政法规及规章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加重惩诫的力度,特别在民事赔偿上,可以增加违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有限赔偿责任,或者干脆变为无限责任,将违规者的投机成本从精神和经济上提高到其承受不了的程度。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真正的警醒和惩诫作用,以避免资产评估机构为利益驱动而与企业联合造假的行为。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规范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清晰地表明党和国家对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要求。资产评估行业要适应经济改革和发展,不断提升行业的规范化水平,为公允价值在我国的推广应用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徐玉德.公允价值虽好,专业评估少不了[J].新理财,2007(03).

第3篇: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

在中国经济正一步一步走向国际化的进程中,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也提上了日程,它是中国经济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就是其中的一个内容。

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的需要,同时,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将推动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因此,资产评估参照国际惯例及采用国际标准就是我们评估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就评估方法本身而言,全世界都是一样的。但由于各个国家的法规不同,商业习惯不一样,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因而其资本市场的环境、投资者的爱好、乃至评价的方法亦不相同。因此我们在评估理论的应用之中,应当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灵活地运用于中国的评估实践。但灵活运用的前提是将其理论完整地运用而不是部分地运用,不是断章取义。

James C.Bonbright于1937年在其经典著作《Valuation Of Property》描述到评估任何资产,工厂设备及用于商业或工业目的的无形资产只有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被James C.Bonbright划分为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从那时起,我们曾经修改过这些方法的名字,但是无论我们称之为收益法还是收益资本化法,其本质是一样的。同样的,市场法的另一种叫法,用于房地产评估时,现在称之为销售比较法,用于非上市控股企业和整体企业评估时,称为指标公司对比法。无论我们赋予现代评估方法什么名字,其本质,当我们把这些新方法的外衣被剥离后,它们仅仅是成本,收益和市场法的修改和变形。

中国评估服务市场如同其他各个经济领域一样,其发展是由评估的需求而决定的。目前阶段,在中国的评估服务市场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评估处于所有权变更过程中的国有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和工厂设备。根据中国国资局和财政部的要求,所有的国有资产在出售之前,无论出售给私人投资者还是有外国公司参与的合资企业,都必须经过评估。国有资产或企业所有权变更的评估需要许多详细资料以及每一项资产的单独评估。成本法,估量每一项资产的单独评估非常适合于此类评估要求。其它通行的评估方法在国内的应用则仅限于作为参考。即使是这样,成本法的应用在中国也是一种有选择的应用。比如,功能性贬值的问题,经济性贬值的问题,土地的作用及价值问题。造成这种状况固然有中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原因,同时政策上的缘故、对评估工作在之作用方面的曲解也是造成中国评估市场混乱,人们评价不高的重要原因。

面对这些负面的报道和认识,业内的一些人对于资产评估市场的寿命究竟有多长产生了疑问。其实我们的这些疑问和疑虑完全是产生于我们对政府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的理解以及中国目前评估市场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已累计吸收外商投资三千五百多亿美元,作为改革开放建立中国资本市场的标志,中国已有1000多家国有和民营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后挂牌上市。这些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都离不开我们评估人员十年来的努力。资产评估工作为中国的国有企业转变为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企业奠定了基础。但成绩的显著也会使我们在前进和发展的道路上迷失方向。这一点无论从我们对资产评估理论、方法的应用以及对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方向上都可以看出来。首先是在评估方法上我们的评估手法单一,似乎除了成本法之外极少见到其它方法的应用;另外,评估报告的应用除了用于立项确认外很难在保险、诉讼等评估最初产生需求的领域中出现。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要想使中国的评估事业有所发展我们必须与国际评估界接轨。我认为,我们第一位要解决的问题是评估师的地位。

在西方国家,评估师的地位与我国的评估师不同。国外的评估师首先是一位专家,其专家地位是有它的工作经验所决定而并非是由他所经历的考试所决定。其次,国外的评估师是一位咨询人员,任何评估报告的结论都是一种咨询性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意见。它既不能决定交易的价格,也不能决定遭受损失的赔偿金额。因此,评估师的评估报告往往是作为律师提供给法庭或政府部门的证据之一,法庭或政府部门可以全部或部分地采纳评估师的意见。第三,国外的评估师工作严谨注重证据。由于西方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缘故,以及法庭上经常需要评估师出庭作证的缘故,评估师为维护其声誉,非常注意其工作的质量。评估师的声誉往往是以其出庭的次数多少以及其证词被法庭采纳的多少来衡量。由此看来,中国评估事业的发展和评估师的成长应该经过类似于国外评估师所经历的市场竞争和法庭质询锻炼。其次,中国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也有赖于在评估方法上与国际接轨。这里主要是指收益法和市场法的应用,以及成本法中关于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考虑。例如,外国投资者想知道一个整体企业的价值,不需要采取成本法,即,评估它的每一项资产,然后将它们的价值与流动资产相加,然后扣除负债,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更直接的方法为收益资本化法、现金流量折现分析、指标公司对比法、以及收入倍数法。这些方法利用潜在收入,即投资者在投资中可能获得的收入,估算投资的价值。然而,为了使用这些方法,评估师和他们的客户会要求有权使用公司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文件,就象公司的股票在股票交易所上市。这些财务文件会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公开性和透明度。

中国的资产投资者和他们的贷款人想知道,如果在公开市场上转让资产将得到多少回报。因此,类似的并已经出售的资产的相关数量的披露将变得日益重要。这就是销售比较法或市场法所需数据。当这种评估方法应用于房地产评估时,该方法就随之发展为房地产评估的主要方法,这种方式同样适用于个人可移动资产。伴随加入世贸,中国将会采取某种方式来记录和披露那些用于销售比较法或市场法的数据。

在评估过程中西方国家与中国的另一个不同在于对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处罚的应用。

功能性贬值是价值损失引起贬值的一种形式,由于效用缺乏或资产设计上的内在需求。功能性的缺乏或需求可以采取不充分或过于充分的形式,换句话说,与目标资产相关的,潜在买家认为其无价值,或对资产实施否定的处罚。某建筑项目可能存在功能性贬值包括:建筑大小,结构,层数,净高,设计以及材料。

在确定功能性贬值,评估师必需决定应用重置成本还是复原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是指估价数值要求复制一个副本或全部资产的复制品,以同样的种类和材料,按照目前市场价格包括:材料,劳动力,生产工具,契约人的管理费和利润,费用。但是不含加班规定,劳动分红,材料或设备的额外费用。

重置成本是指估价数值要求以某现代新个体一次性取代全部资产,应用最新技术和材料复制存在个体的生产能力和效用,以目前材料,劳动力,制造工具,契约人管理费,利润,和费用的市场价值,但是不含加班规定,劳动分红,材料或设备的额外费用。

两者概念上的重要差别是复原重置成本是指构造一个精确副本的成本,而重置成本是指构造相同效用建筑的成本。功能性贬值形式可以存在包括过分充分建筑,过度建筑,额外营运成本。

过于充分建筑是功能性贬值的一种形式,表示着目前不用于建造相同效用的设施的过去建筑实践的存在;例如,固体砖墙将被金属框架建筑代替。

额外建筑是功能性贬值的一种形式,表示目前不被利用并且将来也不太可能使用的建筑量的存在。例如,被闲置或放弃的建筑空间。

额外营运成本也是功能性贬值的一种形式,资产的设计造成营运无效率,因此,造成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较高费用。这种处罚形式可以通过估算其现代替代物营运费用的增加来衡量。

例如,在建筑物之间反复挪动材料相关的额外处理材料成本;在替代设施,营运几乎一致。

额外营运成本造成的功能性贬值可通过折扣每年额外营运成本,税后净利,进步达到目前价值标准的保留寿命。

经济性贬值,也称为外部损失,是指资产本身的外部影响造成的价值损失。外部条件造成的经济性贬值可以源自国际,国内行业基础或地方。各种各样的外部因素影响潜在经济回报,因而,直接影响资产或物业的市场价值。

决定经济性贬值是否存在,研究报告必需来自目标财产和行业的经济性,极其即时的,评估基准日完成。研究可通过检验目标财产的收入史,以及任何地方或其他可以影响标的和其资产经济表现的因素。对典型房地产,尤其是小型普通物业,地方市场条件的影响就十分重要。分区制,地方经济,失业及行业因素都影响房地产价值。较大房地产物业可能不受地方经济影响,但是,受到地区,国家甚至全球经济的影响。代表性主要资产包括房地产和重要资本资产,以及相关影响(商业价值象有形和无形资产,流动资金)可被地方经济因素影响,但是通常更重要的是被行业经济条件影响。

行业经济条件影响企业,许多资产通常作为企业评估,不仅仅是房地产或机器设备。代表性的资产,可归入此类的包括水泥场,钢铁制造厂,造纸厂,生物医药和化工厂,以及其他加工厂;行业诸如石油,天然气或采矿;以及其他在某特殊行业完成的装配线。用于某行业经济的典型数据包括此行业公司年度股东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讨论产品和原料价格变动的行业出版物,投资银行和经纪商报告以及政府研究。通过应用这些数据,评估师可以确定此行业收入,因而目标资产,过去,现在或将来被外部经济影响其降低收入从而降低企业和其资产价值的因素所左右。

确定EO的第一步是调查影响企业和资产贬值的经济条件的存在。然后,调查任何EO的原因之后,必需以某种客观方式认证。EO存在于任何行业或资产,下面是其特性:

• 公司产品需求减低• 行业生产能力过剩• 原料供应出现断层

原料,劳动力,效用及交通成本上涨;同时,产品售价保持不变或上浮很小。

政府规定要求资本支出很少或新投资无回报。

环境考虑要求资本支出很少或新投资无回报。

当某投资存在较好经济机会,EO出现。经济供求规律及竞争造成相关价值流失。通过资金投资不能降低EO,但EO可以改变甚至通过改变行业条件降低为零。

总之,通过对上面所述问题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4篇: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

Abstract: The introduction of asset valuation method into accounting fair value measurement has become a trend, the intrinsic link of asset valuation and accounting makes it possib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ssibility of introducing asset evaluation into accounting fair value measurement, and then discusses the introducing ways and existence difficulties.

关键词: 资产评估;会计;公允价值

Key words: asset evaluation;accounting;fair value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9-0154-02

1 资产评估方法运用于会计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定义中强调了交易性质是“公平交易”,所谓公平交易是指假设在计量日前的一段期间内,市场中该项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活动是常规性的、经常发生的;而不是被迫的交易。同时,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这些都说明清算等非持续经营的交易不适用于公允价值计量。

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姜楠教授指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指一种相对合理的评估价值,它是一种相对于当事人各方的地位、资产的状况及资产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合理的评估价值。”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与一定的资产的状况、市场条件相匹配的价值,是公开市场假设、持续使用假设和清算假设等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而不单单是持续经营或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的公允价值。由此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要比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丰富得多,会计中的公允价值仅是资产评估中的一种情况。

资产评估学中根据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评估结论的适用范围,将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划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将市场价值定义为: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这个定义与会计学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极为相似,都体现了交易的性质是“公平交易”,交易的主体是“熟悉情况”、“自愿”、“不受任何强迫”的。

通过对以上三个概念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有一定区别,但是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却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极为相似。而“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是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将资产评估运用于会计中公允价值的计量,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提供支撑。

2 资产评估方法在会计公允价值中的运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市场活跃程度将公允价值的运用划分为三个级次:第一级次是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二级次是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第三级次是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这三个级次里,前两个级次可以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会计人员容易操作,但由于我国市场不发达,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因此交易价格很难取得;第三个级次要采用估值来确定公允价值,这就要对资产状况以及市场条件都要有一定的了解,但由于会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或所需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多,而不太现实。因此应当利用更为专业的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来解决公允价值计价的问题。

资产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根据替代原理,采用比较或类比的思想来判断资产的价值。市场法分为直接比较法和间接比较法。

直接比较法:评估对象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修正系数

间接比较法:评估对象价值=参照物成交价值*(评估对象分值/参照物分值)

这两种方法正好对应公允价值计量中的第一个级次和第二个级次。

资产评估本身就是运用专业的方法对特定资产进行估值的,当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时,可运用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资产评估价值=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

收益法:P=■■。

其中:P为评估值;i为年序号;Ri为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r为折现率;n为收益年限。

这正好对应公允价值计量中的第三个级次。

可以看出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实可以运用到会计公允价值计量中。会计与资产评估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相互利用的,会计报表、财务数据为资产评估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资产评估的结果又可以运用于会计公允价值计量中。

3 资产评估方法应用于会计公允价值计量的难点

3.1 资产评估公允价值与会计公允价值易混淆 资产评估与会计毕竟属于不同的学科,在很多方面的理解都不一致。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要比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丰富得多,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是广义上的公允价值,是泛指公平、公正地反映资产的价值,而会计上的公允价值是一个狭义的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买卖双方自愿发生的经济行为的金额计量。

会计人员和评估人员如果没有对市场、资产等因素进行分析,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把不适当的评估结果运用到公允价值计量中来。

3.2 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达不到要求 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公允价值计量中估值必须运用到资产评估,但会计人员很少接受过专业的资产评估培训,对资产评估不太了解,不能很好地运用。如果企业遇到类似的问题就咨询中介公司,费用会相当昂贵。

3.3 资产评估方法本身具有局限性 理论上来说,资产评估的三种方法确定的评估值应该趋于相同,不同的只是:成本法是用资产过去的数据来确定现在的价值,市场法是用资产现在市场的数据来确定现在的价值,收益法是用资产未来估计的数据来确定资产现在的价值。但往往这三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却相差甚远,究其原因,主要是三种方法的思路各不相同,导致其前提条件和数据来源也各有不同。运用成本法要确定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和资产经济性贬值,因素较多,不易操作,而且对人的主观判断要求较高;市场法要求活跃的市场,但由于我国市场不健全,很多数据没有办法获取,因此给评估带来很多困难;收益法要确定预期收益、折现率和收益年限,而这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易把握。因此,评估方法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姜楠.对资产评估基本目标的再认识――兼论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J].中国资产评估,2002(2).

第5篇: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价值评估;风险

作者简介:陈莹,女,广东药学院财务处会计师,硕士;

宋跃晋,女,广东药学院医药经济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3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79-03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资源地位日益凸显,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高新技术产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据统计,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达18%,并且对其他经济部门还有间接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需要资本的支持,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握有大量知识产权资产的同时,面临严重的资金缺口困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具有现实的意义。

为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的目标。自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全国近20个地区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在16个省(区、市)推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17个省(区、市)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家辅导团队。各试点城市相关部门积极构建融资平台,以制度创新的方式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先后推出相应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部分地区针对具体情况还成立了专门的科技服务机构。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90亿元(较2010年增加28%),3年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累计超过200亿元,有力地支持了部分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2011年,我国共有21665项专利获得实施许可,1953项专利成功办理了质押融资,仅占获实施许可专利数的9%,较2008年增加了5.44%。由此可见,尽管知识产权主管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众多商业金融机构都做了诸多努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的推进仍然较为缓慢。

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决定金融机构是否放贷以及放贷规模大小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特性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其价值评估面临着诸多风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它并不像有形资产那样一目了然,在质押融资中对其价值的评估也具有较大弹性。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不确定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和后续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相较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而言,知识产权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其不能通过占有来明确其法律状态,而必须通过法律的认可来明确其权利的取得;二是知识产权在权利取得以后,在权利存续期内,仍然受到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影响而随时可能发生改变。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其在质押融资中的价值评估存在巨大风险:

1、权属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清晰性和完整性,以及后续产生权属纠纷的可能性。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一旦因权利人本人或他人的原因而失去法律的认可,如专利权因未交年费或授权期届满而失效,或专利权取得后又因他人的异议而被撤销等,此时的知识产权将毫无担保价值。

2、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授权和转让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和限制会影响其价值,而价值评估过程中往往容易忽略以上因素而导致过高估值。

(二)知识产权在经济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是国家为促进技术创新,赋予权利人某种经济上排他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作为其客体的知识产品处于法律赋予的排他期限内所创造出的经济价值。可见,知识产品在权利存续期内所能够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影响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技术替代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技术进步、技术发展速度加快或技术路线改变而导致替代技术的出现,使得原有的知识产权价值降低或变得毫无价值。

2、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又称强制授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专利、版权或其他具有排他性权利的一种许可方式。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践中,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而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迅速贬值。

3、市场化风险。很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是与其他市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没有这些因素的协同配合,其产生经济价值的能力会大大减弱,如商标权的价值与权利人对商标的运营、策划息息相关。

4、侵权风险。主要是指产品被仿冒、假冒而受到冲击,从而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目前,侵权问题在我国尤其突出,“山寨产品”充斥市场,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现象普遍,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

(三)知识产权的流动性风险

设定知识产权为质押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债权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债权人能通过将知识产权变现来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必须考虑其流动性风险:一是是否存在一个成熟、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的处置通道不畅将严重影响其价值;二是某些知识产权的特性使得其经济价值的实现依附于特定的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从而使得这些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流动性极低。

据统计,我国企业的专利利用率为86%,而其中96%的专利是由权利人自己实施的,仅有4%是以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的方式得以实施,这从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专利权在公开交易市场上变现的困难。

(四)评估人的主观判断风险

目前,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现有的评估方法也只适用于重要专利和驰名商标。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其复杂性而言,仍然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和方法的应用,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的附着性特点所选取的收入分成率,主要由评估人的主观判断所决定。评估人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的控制

(一)加强资产评估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就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而言,它的计算简便,但与知识产权自身所能带来的价值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资产的市场价格定值。可见,从政策层面上讲,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采用市场法是理想的选择,但是它的应用则需要一个成熟、活跃的交易市场,而我国的现状很难满足这一条件。收益法是对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作出预测,并根据合理的贴现率进行贴现从而得出其价值,它符合知识产权的知识属性要求,但其操作复杂,且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特征,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门评估指导意见或准则,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建立系统的评估标准,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规则,加强评估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评估、预期经济价值的评估、风险评估等,它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权属的确定性; 二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三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前景; 四是持有该项知识产权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是存续期限; 六是是否已进入实质的实施阶段, 是否已产业化; 七是未来替代技术出现的可能性;八是强制许可的可能性;九是被侵权所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借鉴日本等国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经验, 进一步规范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规则, 提高评估规则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学、会计等多学科领域,银行培养内部专业的评估专家成本较高,难以独立完成。因此,中介服务机构成为保证评估结论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的主要技术平台。同时,知识产权开发运用成功能够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间接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政府应以其强大的财力和良好的信誉承担起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的任务,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当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中介机构应根据银行的委托,根据知识产权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情况,结合权利的法律属性、企业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及产品的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作出是否适宜贷款、贷款额度建议及风险评估报告,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对于为银行提供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要公开披露估值的方法、估值的标准、估值的影响因素、估值的法律、政策、市场等背景因素、允许的估值误差度等,并承担因估值严重不准而给银行带来的贷款损失。

(四)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

银行设置质押资产的出发点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即当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处置质押物来获得补偿。可见,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质押品的评估价值是第二位的考虑因素。从这一角度出发,应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企业的价值判断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研究开发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管理水平等一系列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综合分析来进行的。据统计,当前我国三分之二的专利分布在中小企业中,银行向这些企业,尤其是向高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更多的是看中他们的发展潜力,银行应综合考虑企业整体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2008 年,科技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方面的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赋值为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值为30 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赋值为20分,成长性指标赋值为20分,四项指标加权得分必须达到70 分以上。可见,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能够对企业的业绩和未来的发展与增长作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不仅可以保证贷款的投向,还可以保证企业的还款能力。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构成,其业务分为担保和再担保,担保公司资源分散,没有开展联保、互保和再担保业务,银行对担保行业的资信认同度也不高。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融资担保模式与风险收益的匹配问题;二是风险分散机制的有效性问题。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依靠制度创新以及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天津市对涉农高技术生产者的小额贷款实行五户联保的联合担保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由县级政府成立担保中心,通过担保与反担保方式对农户、信用社和开发银行提供双向担保。

参考文献:

[1] 余丹、范晓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风险防控[J].科技与法律,2010,(02).

[2] 苑泽明、姚王信.知识产权融资不对称性的法经济学分析[J].知识产权,2011,(02).

[3] 刘玉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资产评估的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2011,(02).

[4] 丁锦希、顾艳、王颖玮.中日知识产权融资制度的比较分析—基于创新药物专利质押融资现状的案例研究[J].现代日本经济,2011,(03).

[5] 仇书勇、龚明华、陈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J].新金融,2009,(09).

第6篇: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

关键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认识分歧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理论基础的评价

结合我国国情,结合历史和现实分析才能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理论做出正确客观的判断。然而中国资产评估有其独特的一面,在其初期发展过程中是政府立法强制推行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具有浓烈的中国特色。某种程度上讲,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评估理论也使国际资产评估理论显得更加丰富。仅就我国国情而言,我国在理论方面实力还是很强。然而随着国内和国外经济环境的改变,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评估理论显得有些过时,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开放已经上升为一种部级别的政策。旧的衡量标准显得“力不从心”。然而这些衡量标准已经在很多人心里根深蒂固。因此,相当―部分业内人士错误的认识了我国的资产评估定位,从而导致了认识上的差异,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上显得尤为明显。因此,我国资产定位上的分歧和价值类型选择直接影响了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出台

二、价值类型选择认识分歧的历史回顾

我国资产评估在价值类型选择上的认识分歧可用两个阶段概括。第一阶段中标志性的事件是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第一次起草工作。在这次基本准则起草的过程中,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问题出现不同的意见。其中一方认为,应把收益现值标准、重置成本标准、现行市价标准和清算价格标准写进资产评估准则;另一方认为,应把在资产评估理念基础上形成的资产评估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写进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虽然,1998年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被写进去。但这并不代表认识分歧消失。在1999年和2000年的辅导教材中第一方的观点被写了进去。当初反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人,却接受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形式,而仍然坚持资产评估估价标准的内容和本质。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价值类型选择认识分歧的第二阶段,大约从2001年初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无形资产准则的再次起草算起。此时很少有人在意资产评估价标准的重要性。然而,价值类型选择问题上又出现新的分歧:(1)区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何种市场价值;(2)使用传统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还是使用市场价值及其他特殊的资产评估价值形式。可喜的是分歧越来越小。至少,整体的框架和平台基本没有分歧,在此种情况下讨论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的选择问题显得更有意义。

三、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认识分歧的理论思考

从上述论述的两个阶段来看,第一阶段的认识分歧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进而对资产定位方面有不同的认识,各有利弊。第二阶段的认识分歧主要体现在:第一是市场价值如何把握及有没有被公允市场价值替代;第二是非市场价值的存在是否合理及如何把握,能否被其他特殊价值类型所取代。

(一)市场价值和公允市场价值的选择

部分人认为若用《国际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则会产生诸多问题。理由是:(1)我国的资产评估与国际标准差别很大,两者没有可比性;(2)市场价值定义的条件比较苛刻,对交易市场和参与者有严格的要求和时间限制;(3)非市场价值的适用范围比较小。为了使评估人员更好地把握评估过程,采用公允市场价值既有益于评估人员更有益于评估报告正确的表达。然而从评估人员的角度看,却未必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这是因为,被评估资产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其公允价值必须要评估出来。公允价值与非正常条件下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别在于公允价值成立条件和使用范围的不同。评估人员要想顺利的把握评估过程及参数的选择,必须要清楚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并清楚不同条件下的区别,否则很难把评估结果和使用范围表达清楚。从评估条件和环境可把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选择公允市场价值远不如选择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不赞同的人,或许考虑了各种市场价值成立条件。然而,资产的最佳使用是只有在更高层次上的正常使用才能发挥出资产的最佳使用效果。

(二)关于非市场价值定义的合理性和替代性

部分人士认为不如直接具体研究每种价值类型,理由是非市场价值没有定义。然而一个建议是否好坏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那就是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显然用各种特殊价值形式取代非市场价值可操作性不强。非市场价值恰好符合评估条件的特殊性。非市场价值为评估员揭示了在资产评估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评估出的价值是公允的,但适用范围有限。若因为上述原因,就用其他特殊价值形式取代非市场价值是不可取的。一名优秀的评估师必须有能力在实际操作中把握住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别。实际情况是市场价值比公允价值更为具体,更有利于评估人员把握。由于市场价值概念的明晰性和可把握性,资产评估行业一般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标准。市场价值的确能够肩负这些使命:(1)在正常条件下易于把握;(2)资产评估结果无外乎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理解二者具有相通性;(3)市场价值是准确把握其他价值的基础。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市场价值被广泛的应用于国际场合,也正是市场价值在资产评估中被定义,抽象的公允价值才会如此容易的掌控并成为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资产评估市场价值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关键是它已经成为我们衡量资产评估结果公正性的一个重要参考。

四、结束语

第7篇: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

【关键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

一、价值类型研究阶段回顾

从资产评估业在我国产生之日起,评估理论界就开始了对价值类型的研究,经历了讨论,争论,认识不统一到认识趋同的发展过程后,价值类型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和成熟。回顾我国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理论研究,其发展进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围绕着价值类型的基本性质进行理论研究。资产评估结果的属性是价值还是价格,如果是价格,西方经济学派的价值理论基础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关系又是怎样的,是这一阶段认识分歧的焦点。

第二阶段,是关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的分歧。应以什么依据对价值类型进行具体细分,成为讨论的重点。最终,经过时间的检验,以资产评估的价值形成基础为依据来划分的价值类型被业内人士普遍接受。

第三阶段,在以价值基础为依据划分价值类型时,评估价值具体形式应如何表述产生了分歧。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当时资产评估所依据的市场条件的特征还不具备所要求的特征,因此在最终出台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只是简单地提到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的定义。

第四阶段,是《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颁布。该项评估准则的颁布表明我管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认识已达到了较成熟的阶段。同时表现了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不断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理念。

二、我国现行价值类型研究

姜楠[1]提出“从内涵的角度讲,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价值形成基础的统一。”他还提出“从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及评估结果的适用性的角度,将资产评估的价值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概括的讲, 资产的市场价值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的价值。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为非市场价值。资产的市场价值适用于评估基础相同的条件下任何正常的资产转让、交易、投资等资产业务, 资产的非市场价值只适用于与其产生的条件相同的各种特殊条件下的资产业务。资产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都是资产的公平价值, 只不过两者公平的条件及适用范围有宽窄之分。”姜楠[2]又强调了价值类型的作用“不仅要给评估人员一个指引, 指明‘评什么’, 同时评估人员要能从这种分类中清楚评估结果的性质、适用范围、限制条件等。基于上述两点考虑, 将资产评估结果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两大类。”姜楠[3]提出“公允价值是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 不管在什么条件下, 资产评估结果都必须是公允的。它包括了正常市场条件和非正常市场条件两种情况下的合理评估结果, 而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只是正常市场条件下资产处于最佳使用状态下的合理评估结果, 而凡是不满足市场价值成立条件的其他合理评估结果都是另外一种价值类型—非市场价值。”姜楠[4]提出“从有助于评估人员理解和把握资产评估基本目标、端正资产评估理念和认识的角度, 将资产评估结果划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是最有意义的。”姜楠[3]提出“按照资产评估进行的条件和资产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划分, 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 非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或最有可能使用条件下, 资产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 也称为非市场价值、其他价值) , 是指凡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其他资产评估价值形式的集合。”

对于资产评估类型在实践中的意义,刘玉平[7]提出“无论市场价值, 还是非典型市场价值,决定价值类型的主要依据是评估目的, 即待评估资产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 现实中即使存在典型市场价值的市场条件, 但评估目的决定的市场条件仍是, 而且必须是选择价值类型的依据。”他同时还指出“评估师并非一定要评估市场价值, 即使在典型市场价值条件充足的情况下, 我们也应该根据评估目的和预期用途选择评估非典型市场价值。

从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来看,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研究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 其一是明确了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二是明确了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总的来说, 价值类型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评估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研究解决。

参考文献:

[1]姜楠.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理性认识.中国资产评估,1998

[2]姜楠.如何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中的“匹配关系”.中国资产评估,1999

[3]姜楠.对资产评估基本目标的再认识—兼论公允价值和市场价值.中国资产评估, 2002

第8篇: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价值评估

一、国有企业产权评估面临的问题

(一)评估方法选择空间大

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多种评估方法,主要有即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四种,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评估方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均是可以的。下面对不同评估方法的优缺点进行简要分析:

1.收益现值法。该评估方法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对资产进行评估,充分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未来收益因素,具备参数少、计算简单、评估结果易于被买卖双方接受的特点。但是,该评估方法过于依赖折现率和未来收益的确定,使得评估结果带有一定主观性。

2.重置成本法。该评估方法充分考虑了国有资产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实体性贬值因素,能够在物价波动、币值不稳的情况下获取真实性、实用性较强的评估结果,适用于单项资产、特定用途资产、专用资产的价值评估。但是,该评价方法在确定贬值额时带有一定主观性,同时未能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率。

3.现行市价法。该评价方法从市场角度出发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其评估参数与指标的选取可直接通过市场调查获得,能够真实、可靠地反映资产的市场价格。但是,因当前我国资产转让市场机制尚未步入成熟阶段,所以有时会出现同类资产对比数据缺失的情况。

4.清算价格法。该评估方法适用于企业清算时的资产评估,其操作流程与现行市价法基本相同,只不过企业停业或破产时的资产清算价格往往低于现行市场价格。

(二)无形资产低估或漏评

我国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的过程中,虽然对大部分资产都进行了相应的评估,但是由于未对资产评估范围进行界定,从而使得一些国有企业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致使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严重不足,部分国有资产的价值被严重低估,造成了很多优质的无形资产被浪费。导致国有无形资产低估、漏评的主要原因是对此类资产价值的估计比较困难,无法形成市场化。依据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给出的规定要求,可选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或是现行市价法对资产进行评估,但在实际工作中,因无形资产的性质比较特殊,从而进一步增大了操作难度。如国有企业中的某些无形资产是与有形资产一并购入的,此类无形资产并不能以独立的形式存在,它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无法对其进行单独评估。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无法获得真实反映,导致企业自身的价值被严重贬低,部分国有资产也因此流失。

(三)评估环节缺乏有效监审

由于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各个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审核,从而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的效率和质量。国资监管部门在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时,很多时候以对评估程序的审查为重点,却忽视了对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方法的选择等方面的监督,致使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不足。因监督审核方面的缺失,也会造成了部分国企通过对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对评估过程进行影响,故意虚报或是瞒报债务,进而达到减少资产的目的,这极大程度地影响了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为此,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环节的监督、审核。

二、改进国有企业产权评估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运用评估方法确定评估价值

为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可采取确定产权转让综合评估价值的方式,使其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当期价值,将其作为产权交易的可靠依据。具体方法如下:第一种方法,可选择2-3个有资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同一资产进行评估,获取2-3个不同的评估结果,剔除最不合理的评估值,计算其他评估值的平均值,以最终获得相对准确的评估结果。必须注意的是,由于选择多家评估机构会增加产权评估的成本费用,所以应当量力而行。第二种方法,可由专业的评估人员选用2-3种不冲突的评估方法计算出几个评估结果,形成一个评估价值区间,以确保产权交易价格充分考虑买卖双方的利益,让买卖双方都能接受。

(二)重视无形资产评估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无形资产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资产,鉴于其所具备的特殊性,必须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估计,这样可以使其产权交易的定价基础更加准确,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发生。为此,在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可按照其特性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评估方法,如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能够辨认的无形资产,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或是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若是对一些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如商誉等,则可采用收益现值法。在对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必须对以下因素予以充分考虑:使用期限;机会成本与效益成本;技术的成熟度;转让内容;同类资产的价格;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更新换代速度等等。此外,无形资产评估值的高低,还与转让方式、转让款支付方式、提升比例等方面有关,评估中也需要对此进行考虑,这样才能确保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加强评估环节监审

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它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了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进行,应当逐步加强对评估各环节的监督与审查,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可由国资监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将要转让的资产进行客观性评估,借此来解决委托环节中存在的利益问题。其二,应进一步加强评估管理。通常情况下,国有资产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的结构、数量、价值均会出现变化。鉴于此,在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时,应当对评估基准日以及评估方法的选择进行重点审核,确保产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其三,应根据相关的规定要求,编制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标准,以此为依据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同时可在评估项目实施阶段,加强现场检查,借此来提高评估质量。

结论:

总而言之,产权转让的评估价值是产权交易合理定价的重要依据,对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允性有着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评估在评估方法选用、评估业务界定、无形资产评估、评估监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产权评估体系,确保评估结果能够公正、合理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当期价值,从有效遏制产权转让中暗箱操作、等行为,推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刘宇.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研究[D].河北农业大学.2013.

[2]齐惠.三种资产评估方法在国有企业中的运用[J].绿色科技.2014(1).

第9篇:资产价值的评估范文

一、投资项目价值评估的特点

投资项目的评估原来是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其工作是由投资项目的总体评价、数据分析、国民经济影响评价、财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等几部分工作所组成。投资项目的评估报告(即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大多用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有时也用于招商引资或吸引战略投资者等。在这样的投资评估报告中,最后的评估结论为此投资项目是否可行,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一般并不要求给出投资项目的价值。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许多投资项目有了价值评估的需求。这主要是因为现在的建设项目主体或投入资金都已经多元化、投资形式也已经多样化,从而导致投资项目的评估分析也趋于多样化。于是,对投资项目的评估,也不再仅是可行性的分析与评价,许多投资项目都要求评估项目的价值。如许多外资参与的BOT项目(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投资项目)或TOT项目(Transfer-Operate-Transfer,转让-经营-转让投资项目),就都需要评估投资项目的价值。

一般来说,所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已经拥有建设用地,其他情况也是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只是未办好手续,但许多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并未全部到位。如在评估BOT投资项目的价值时,其大部分的厂房和设备一般都未建完和购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评估项目目前所拥有产权的不动产与其他有形资产,往往不能得出项目的整体价值,因此也不能得出项目投资主体所拥有股权的价值。对于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我们基本上可以按照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来进行。因为,《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企业价值评估是这样定义的:“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投资的建设项目是一个已经建立的或即将建立的企业,评估师可以评估主持项目的企业的整体价值、全部股权价值或部分股权价值。

但此类投资项目的企业价值评估与其他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着如下区别:

1、通常的企业价值评估所涉及的所评估企业一般都是已经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并一般都已经有经营的历史和记录。即使是新成立的企业,一般也是已经投资到位、产品确定。然而投资项目可能只是设立了对应的项目公司,也可能还没有设立对应的项目公司而仅处于投资商的前期操作阶段。因此,投资项目许多是没有历史经营记录和历史财务数据的。投资项目的资金或许已经到位,或许部分到位,因此,投资项目常常拥有的是不完整资产,甚至仅仅是一个还没有开始建设或在建但没有开始经营的企业。

2、一般的企业价值评估中,假设企业的持续经营是无限期的。但是评估投资项目时,除非特殊的情况,其目前的经营状态都是有限期的。尽管这个项目在目前的经营状态的期限结束后还可能持续经营下去,但那时投资主体一般已经将此投资项目转让。如BOT投资项目,就是投资商和政府签订BOT协议,项目运营若干年后无偿转让给政府。

3、资本结构的多元化是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中需要重视的第三个特点。企业价值评估一般都需要采用收益法,而收益法中有两种方法,权益法和投资资本法。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单一,企业发行债券的情况极少,所以,在采用权益法或投资资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投资资本一般只是权益资本和银行贷款的债务资本,资本结构都是较简单的。而投资项目则不然,其资本结构往往是多元化的。如笔者所参与价值评估的一个BOT水务投资项目,投资资本中有国债资金,世界银行贷款,风险投资资金与权益资本。在前三种的借贷资本中,资本成本还款要求也都不同。其中,国债资金由政府付息,无需项目投资方付息;而世行贷款要求在经营的第一年还款30%,第二第三年各还款15%,余下四年每年还款10%,七年还清;风险投资资金要求每年分红,并从第三年起在第十三年内连本带息还清。这就造成了投资项目未来资本结构的复杂变化,这势必影响收益法中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

由于上述这几个方面的区别,投资项目价值评估操作中就会与一般情况下的企业价值评估有所不同。下面就以下几个方面分别展开讨论。

二、关于价值类型――公平市场价值与投资价值

一般的企业价值评估,在大部分情况下的价值类型都是公平市场价值。无论是公开市场上的股票买卖,还是企业股权的兼并收购,这类评估的目的都是为在公平的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经济行为服务。所以最适合的价值类型就是公平市场价值。但是投资项目可能并非如此,许多投资建设项目的价值评估都是为了融资,即为了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引入风险资金,或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向政府申请无息国债等。最适合这类评估项目评估目的的价值类型是投资价值。

在不动产的价值评估术语中,投资价值被定义为:“是对于一个特殊的投资者或一群投资者建立在个别的投资需求基础上的具体的价值,它有别于非个别的、超然的市场价值。”在大多数企业价值评估教科书中,也接受这一投资价值的定义。

投资价值与公平市场价值主要有如下几项差别:

1)在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上有差别;

2)在理解风险的程度和所需求的回报率上面有差别;

3)在融资成本和税务状况上有差别;

4)在所评估财产或企业与其他财产资产或企业能够产生协同效应时,投资价值比公平市场价值更多地考虑这一效应。

某些评估师用收益法将项目的预测现金流折现得出的结果,称之为“项目未来的收益价值”。这种提法混淆了价值的时间概念与价值的类型概念。只要评估基准日为现时的基准日,则评估出来的价值都是当前的价值,而不是未来的价值。

三、关于评估对象

在一般的企业价值评估或不动产价值评估中,评估对象往往是一目了然的。但在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中,有些评估师不知道评估的对象是什么。与评估价值类型一样,评估对象也是和评估目的紧密相连的,评估师一定要和客户充分交流,弄清评估的目的,然后再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的对象。

大部分情况下,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是评估项目的整体价值,也就是说包括项目所拥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而且也包括项目的负债,即项目在各种资本结构下经营运转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如同企业价值并不仅仅等同于企业所拥有的有形资产价值,项目的价值也不等于项目所拥有的有形资产价值。因为这个被评估的项目,之所以被称为项目就是已经有了确定的地点、厂房、设备、人员、计划中的或已经进行生产的产品、计划中的或已经存在的产品销售系统、整个的管理系统和合法的项目存续资格。项目的整体就等同于一个企业,只不过其可能是一个已经在经营的企业,或可能是一个正在准备经营的企业,而不是一堆静止的资产。

如一些已经建成投产或即将投产的TOT项目整体转让时,该项目的价值就不应该只是土地、厂房和设备这些有形资产,还应该包括项目拥有的无形资产,最起码有无形资产“Going Concern”(译为“经营中的”或“持续经营”)。这个“Going Concern”的价值是一个可经营项目的价值与该项目有形资产的价值之差。这样的项目就可以成为一个“交钥匙工程”。而把一堆无生命的资产变为一个可以“交钥匙”的项目,是需要付出人力、物力、资金和时间的,因此,这一“Going Concern”价值的存在应该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很多的当事人,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却仅着眼于项目的有形资产,不能判断项目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内容。

又如一些BOT项目,已获得了无息国债的支持或可以获得商业贷款,但仍然存在着一些资金缺口。当一些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希望入股时,此时其所需要了解的是该项目的股权价值,以便计算其投资回报。此时的评估对象就是项目的股权价值。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大多数情况一样,项目股权价值的评估也需要采用收益法评估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的整体价值。收益法中可以采用权益法,也可以采用投资资本法。但采用这两种方法时都需要分清哪些资金是股权资本,那些资金是债务资本,即也需要准确无误地确定评估对象。

还有一种情况是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虽然相对较弱,但项目本身运作十分良好。作为投资者,需要了解投资项目的前景。在这些项目中,评估师一般是作为项目业主方或投资者的财务顾问,所进行的项目价值评估是咨询性质的。此时项目评估中的评估对象应该是项目的无形资产。总之,作为评估师,应当详细地向委托方询问和了解本次项目价值评估的目的和用途,从而在评估报告中不含糊其辞地、正确和清楚地表达评估对象这一评估要素。

四、关于评估方法及技术特点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都是可以采用的方法。但投资项目和一个已经在经营的企业不同,其可能是投资已经全部到位,建设已经完成,但还没有开工生产;也可能是投资还没有完全到位,基本建设还没有完成,离竣工投产尚需时日;还有是部分资金到位,但还没有开始建设,这些情况下的投资项目,想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难度很大。如拟采用市场法中的上市公司比较法,能适合作为投资项目比较对象的上市公司几乎是没有的,这就无法找到可作为参照比较的上市公司;如拟采用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法,则我国的并购案例本来就不是很多,而且交易数据均不公开,而要找到与所评估的投资项目能够相同或类似的交易项目则更加困难。所以,市场法应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应该是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中采用的方法。但正如上面所说,由于投资项目的许多资产还在形成过程中,因此,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的项目价值往往还不能真正反映项目的价值。所以,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中,资产基础法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方法,用来反映项目当前所拥有的资产的价值。

能够获得实施评估过程中所需的相应市场参数,并真正能够反映投资项目价值的方法还是收益法。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于收益法都有一定的了解,并也已在自己熟悉的评估业务中应用,但对于投资项目中收益法应用的一些技术特点,还应充分予以注意。下面就这些特点展开一些讨论:

1、收益期的特点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一般的持续经营企业,均假设企业的收益期为无限期限,但投资项目的收益期限多为有限期限。无论是BOT项目还是TOT项目,均有一个到期日。到期之后,这个生产企业还会继续存续下去,但这个项目则必须“Transfer”,移交给政府或别的主体。

根据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件可以确定项目收益的有限期限,这与采用无限收益期限的一般企业评估时不同。一般企业是对前若干年的预测收益进行折现,对若干年之后的永续预测收益以资本化的方法得出其期末价值。而投资项目仅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不涉及是否对若干年后的收益进行资本化的问题。

2、评估基准日的特点

项目价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与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着不少共同点,如都应履行以下原则:(1)评估基准日应由委托方最终确定,评估师应根据其专业经验提供建议。(2)评估基准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同时应尽量避免评估基准日后调整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3)委托方若为国有大型企业,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事先与其主管部门沟通,避免在评估中因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动对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4)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基准日应与评估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基准日一致。(5)在一个评估项目中只能采用一个评估基准日。当评估基准日发生变更,则应当视为一项新的评估业务。

与企业价值评估一样,项目价值评估也应当:(1)在评估报告中申明评估中所采用的依据是否是评估基准日的依据,如不是则需要说明原因。如基准日是周日,则无外汇牌价;又如基准日的股票市场发生巨幅波动。(2)在评估报告中对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揭示。

但项目价值评估的基准日确定与企业价值评估也存在着不同点。在企业价值的现时价值评估中,评估基准日一般是在评估工作开展之前的某个会计结算日。最好是年末的12月31日,或是年中6月30日,再或就是季末结算日3月31日与9月30日,这样便于评估师获得准确的财务报表。

然而对于项目价值评估,评估基准日就不一定是选择评估工作开始之前的某个会计结算日了。因为在项目评估工作开展之时,项目进度会是不同的。有的还没有开始建设,有的正在建设之中但没有投产,有的已经完成基本建设开始投产。对于BOT项目,战略投资人或其他投资人要了解的是这一项目的整体运营价值,因此不管项目的进展程度如何,评估基准日应设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运营期开始之际。而对于TOT项目,收购方要了解的是这一项目移交时的价值。因此不管项目的进展程度如何都要以移交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所以说,项目价值评估的基准日可能在评估工作之前也可能在评估工作之后,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资本结构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