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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精选(九篇)

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第1篇: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 理论价值 现实价值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ki.rmltxsqy.2016.23.014

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变迁规律。在其理论体系中,社会基本结构在社会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功能结构在社会基本结构运行时起补充作用,社会关系结构体现了社会结构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客观变化,三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统一于社会结构理论之中。当前,我国正处于攻坚克难的改革阶段,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在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中汲取养料,在实践中发挥其指导作用,彰显其当代价值。

社会基本结构、功能结构、关系结构的三维阐释

基本结构。马克思从唯物史观出发解释了社会基本结构,并提出各相关要素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体。从历史层面看,自人类诞生开始,族群之间就形成了简单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基本结构的雏形。从层级性上看,马克思在研究社会结构整体性的同时也关注了内部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了双层次理论来详细阐述社会基本结构的地位和作用。双层次体系涵盖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复杂关系。因而,社会基本结构具备整体性和层级性的基本特征。

功能结构。社会功能结构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态等方方面面的相关要素,同时兼具了社会治理体系的治理目标,可以说,社会功能结构的治理是社会基本结构治理实现的载体。首先,经济结构的调整要与经济发展规律相适应。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观点,明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分析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进而调整生产力的发展速度,才能保证二者处于相适应的状态,社会才能进步,否则社会矛盾的出现将会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不利于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①其次,经济结构涵盖生产力、就业和分配制度等方面,要通过调整各种经济结构内部比重,才能优化经济整体结构。

关系结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社会关系结构的本质属性是阶级社会,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没有把阶级划分的标准定位在收入与分配领域,而是在生产过程中确立。阶级差别的出现主要归因于经济基础,归因于物质生产方式和交换关系上。社会关系处理中具有强烈的阶级意识,并通过政治渠道反映和获取自身的阶级利益。

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对社会建设的理论指导价值

社会关系是人作为社会个体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作用的相对稳定的关系,这种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被马克思定义为社会结构,它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关系性、动态性、批判性的特征,②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首先,社会结构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社会结构理论将社会关系的总和视作基本内容,社会关系作为社会结构的基础性条件,对其他社会结构产生决定性影响。其次,社会结构是层次性和系统性的统一。马克思曾指出,社会结构是一个系统性的有机整体,组成这一系统的相关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突破了简单机械相加模式,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结构共同组成社会结构。再次,社会结构是动态与稳定的统一。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始终将社会结构看作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过程,这种动态变化不仅表现在社会结构整体性上面,还表现在各个组成要素之中,同时社会结构内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而是动态与稳定的统一。最后,社会结构理论具有强烈的批判性,其价值和生命力通过批判性得以体现。批判性是社会结构理论的显著特征,体现在对社会结构的全面分析之中。

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对社会建设的现实指导价值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成果显著,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但总体来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仍然是我们新时期发展的主要目标。从社会建设角度而言,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坚实物质保障。

坚持以政治建设为根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政治建设为根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在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民主建设的优势,寻找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道路,坚持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

坚持以社会建设为纽带。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攻坚阶段,一方面,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的变革为社会发展带来了活力,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想取得长足进步,就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③具体而言,应重点发展教育事业,为人们提供均等的就业机会,协调好收入与分配的关系,提升卫生、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水平,形成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坚持以文化建设为灵魂。随着经济全球化逐渐推进,网络信息技术得到快速发展与普及,社会主义文化呈现出大发展、大繁荣的局面。但与此同时,世界文化的交流与碰撞也愈加明显,对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新时期,文化建设应与时俱进,秉承开放性的原则,广泛吸收各国先进文化,同时发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优势。文化建设是民族发展的灵魂,应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主体作用,引导民众自觉进行文化创造,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建设和谐文化,推进文化创新,为文化建设增添新活力。

坚持以生态建设为纲领。党的十以来,我党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从战略高度上提出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原则,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对美丽中国建设和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如不能有效处理二者的关系,长此以往,势必会导致社会的崩溃以及文明的衰退。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党的行动纲领,要努力打造生态文明新时代,将其与社会主义事业紧密结合,形成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的新的文明境界,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深刻内涵。”

综上,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能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和现实指导,其中蕴含的思想观点值得我们进一步挖掘。我们对于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借鉴,不仅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还要汲取多学科的合理成分,才能在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实现创新与发展,才能在当代中国找到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生长点。

(本文系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党的纯洁性思想来源及当前党建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2014B002)

注释

杜玉华:《论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基本涵义及其特征》,《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2期。

杜玉华:《超越“二元困境”――马克思的社会结构分析及其方法论特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第2篇: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政府职能;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1-0001-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从管理到治理是一次重大的变革,意味着从政府一元中心向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协同治理的转变。政府治理与国家治理具有交集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体系为代表的治权体系来实现的[2],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政府更新理念、转变职能,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政府、市场、社会有各自清晰、明确的职责边界和作用范围,互补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动态平衡,达到协同治理。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政府内部治理结构的重理,还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塑、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建,都取决于政府角色的转型与定位。政府的转型与定位是建设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按照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型与定位。

一、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职能的定位

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的转型与定位就是明确政府的角色,明确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政府的改革目标和发展方向是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的,与之紧密相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此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一)建设法治政府

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要求政府的运行方式必然是法治的,法治政府是政府真正履行服务职能的前提,只有消除人治的隐患才能使改革目标得到真正的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只有依靠法治才能推动深化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决策、谋划全局、推动发展。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促进科学发展,使多元的利益主体能够形成和凝聚改革发展的共识,依法维护和追求各自的合法利益,实现依法治理。只有依靠法治才能维护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定位,有利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方式、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实现协同共治的前提和保障。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提出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党的十报告提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对服务型政府建设进行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政府职能逐渐向公共服务转变,政府结构有所优化,政府效率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政府转型还不到位,错位、越位、缺位并存,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势在必行。首先,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作为治理的重要主体,必须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要求。其次,建设服务型政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为市场和社会提供有效、满意的服务,提供良好运行条件和环境保障。最后,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政府的自我革命,促进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二、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职能转型的路径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下,实现从“一元”到“多元”、从“人治”到“法治”、从“重管理”到“重服务”的转变,构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必须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整体性出发[3],理顺政府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动态平衡,加快政府法制化进程。

(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一次重要的突破,是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新定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探索和实践中,不断认识和发展政府与市场关系,但始终没有离开“基础性作用”,没有把资源配置的决定权交给市场[4]。这造成政府与市场争利的现象,政府过多的干预市场,管得多、管得细、管得乱,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非要管。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要求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必须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

第一,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市场是有效资源配置的手段,市场经济是人类发展社会中最为有效的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的手段。随着我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就应该放权于市场,把应该由市场决定的还给市场,限制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行政干预。加强市场的作用,要加大行政审批的改革力度,简政放权,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将行政审批权取消、下放,增强市场在配置中的推动作用。

第二,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市场和政府是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强调市场重要作用的同时并不能否定政府的作用。政府在市场中发挥良好的作用,是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市场并不是完美的,市场规则也不是人人都遵从的,这就更需要政府的监管作用。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保证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保证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弥补市场失灵等。因此,在放权于市场的同时,政府应当担当好市场体系调控者和监管者的责任,为市场体系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社会是政府和市场的补充,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主体之一。我国不仅确立了社会生活秩序的自主性,同时也开始培养民间组织,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国家协同治理社会提供通道。这就为重新界定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进国家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

第一,创新管理体制、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服务型政府要清晰地界定自己的职能范围,防止泛行政化的现象。让政府和社会各司其职,这就需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放权与社会。政府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多元文化、开放的社会条件下社会秩序的生成和演化的内在规律,要积极培养社会组织,使社会整合过程中获得新的组织载体,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形式。

第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增长压倒一切、稳定压倒一切,这种治理模式造成政府包揽社会事务以及短期化的治理取向,忽略通过培育公民社会来建立社会秩序的方式。这种维稳方式也是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社会静态稳定,其加剧了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风险。市场经济实质上是自由平等以及法制的经济。是普通的公众个体意识到自己具有的合理合法的个人权益,他们以社会组织或是个体的名义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培育公民社会可以激起公民通过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可以充分发挥公民的利益诉求表达和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作用。

(三)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目前法治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行法治建设是政府职能转型的根本保障,是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突破口。

第一,坚持依法行政。政府职能的转型要坚持有法必依,依法行政。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政府人员要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法律在我国发展中的地位和有效作用以及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思维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职能职权依法行政、行使职责,要排除政府行政中的人治,增进执法过程中的公平性。依法行政还要明确各个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减少执法的层级以减少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多头执法和乱执法问题。因此,依法行政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保障。

第二,推进政务公开。政府职能转型过程中还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社会参与社会事务、监督政府过程中资讯获取的主要途径。政务公开重点要做到信息公开,政府要切实贯彻信息公开条例,要积极公开法律规定的信息,要向全社会开放。要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以及重大民生建设项目等领域内的政务公开,以促进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第三,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监督和领导,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切实发挥审计和监察部门的作用,依法履行职责,对财政预算、投资、工程建设以及政府的其他行为进行审计和监管[6]。另一方面,要切实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要积极培养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团体对政府的监督意识,鼓励他们监督政府行为,拓展这些社会组织的监督通道。通过两方面的努力强化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2]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3):11-17.

[3]王玉.逻辑与路径――转变政府职能与完善政府权责体系[J].理论探讨,2014(1):166-169.

[4]卢中原.政府职能转变仍是深化改革的重点[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6):10-11.

第3篇: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范文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342-01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区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社区中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社区的发展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国社区社会工作暨“三社联动”推进会在重庆隆重召开,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国社区治理的创新机制与路径选择,“三社联动“的社区治理理念应运而生,为推动社区发展,创新社会社区治理的机制、构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发,并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下创新基层社区治理,推进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所谓“三社联动”就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并实现“三社”相互支持、协调互动的过程和机制。由于社区建设在我国大陆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包括社工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更是处于初创时期,在近年来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的发展中,三者之间虽然开始了“联动”,即互动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机制。一些“联动”多是双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现实”权衡而形成的临时性关系,有的甚至还有“两张皮”现象。“进入新世纪,置身于我国大力开展社区建设的新形势,面对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任务,在社区积极推进“三社联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社联动”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标、任务,认识及定位。通过建立互相学习、合作的关系,共享彼此所拥有资源。在此基础上,不断促进基层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现阶段的社区建设与治理中,通过引导和激励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反映和表达社区成员或特定居民群体的利益诉求,协调利益关系,开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务,提升居民素质,从而构建“共建、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二、创新社区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1.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城市基层组织的最小分子,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作用关键。社区治理是城市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区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中存在政府部门管理越位、服务缺位、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功能错位、居民自治意识不强等问题。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要重视加强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2.加快推进社区治理机制创新,是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理、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居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众民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联动”背景下社区治理机制创新路径选择

1.创新社区治理机制的的首要任务,是培育以地域为基础的真实的生活共同体,塑造社区文化与社区认同,让老百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当前我国社区规模扩大了,类型增多了,然而人际关系却疏远了,服务也单一了。社区没有成为人们所需要的共同体,没有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要改变社区建设轻视社区价值和人际关系建设的现状,逐步把社区建设的重心转移到营造社区共同体上来。因此,创新社区治理机制,夯实社会治理基石,成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加强社区自治规范和社区自治能力建设,推进社区治理方式多样化,不断推动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当前,社区建设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即将社区建设与基层政权建设混同,把社区居委会当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工作不堪重负、疲于应付。为此,必须明确城市社区治理功能定位,加强社区自治规范和社区自治能力建设,推进社区治理方式多样化。

3.引入市场机制,激励社会组织深度参与城市基层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通过市场化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的权利垄断,推动竞争-合作主义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垄断,扩大社区居民选择权,提高社区治理效率。

4.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当前,政府角色失调和行为失范是影响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重要问题。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变倡导者、指导者为控制者、领导者,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与权限,没有很好地履行应尽的职责。为此,通过转换思维模式,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通过营造法治环境,开展法治活动,建立健全社区治理相关法律规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区治理体制创新。

四、小结

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实现良好的社区治理局面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势在必行。“三社联动”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时期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及表达途径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及社会治理困境加剧的背景下日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者的优势,实现“三社联动”发展,这不仅是提升社区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与模式创新,全面推进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性路径。

参考文献

[1]史云贵.基层社会合作治理:完善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理性路径[J].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3期.

[2]吴淑珩.连云港市创新探索“三社联动”提升社会管理水平[J].中国民政报,2012年.

[3]谢志强.基层社会治理新思路[J].人民论坛2014(S1):77.

[4]徐福海.“三社联动”如何“联”如何“动”[J].中国民政,2015(12):16-28.

[5]吕青.创新社会管理的“三社联动”路径探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2(6):7-12.

[6]岳金.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若干问题的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4(3).

第4篇: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制建设 道德建设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目标,并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对于综合解决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阶段所面临的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

依法治国,首先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也指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具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良好的法律秩序。它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在我国,它的基本含义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最基本的标志是,它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又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这种社会状态的实现仰赖于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在新型民主、人权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的高度统一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人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公共权力受到来自法律的严格限制与监督;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并为受到侵害的权利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忠于人民、忠于事实、精通法律、廉洁奉公、公正高效、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法律意识,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意识在全民得到普及等等。

在法治的条件下,社会所倡导的道德价值观念,应是一种权利文化观念或称现代公民意识,至少应有以下特征:依法办事(包括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等),追求平等、恪守信用、笃信正义、珍视权利、遵守秩序、讲求效率;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侵害(不管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

以德治国的核心是“德”,“德”就是道德。道德是一种不依赖某种强制力维护的特殊的行为规范,它通过社会的或者舆论的方式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是个人自我完善和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观的、内在的一种自律规范。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道德,不同的社会用不同的道德规范约束社会生活。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就是指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治理国家的依据,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以社会主义道德的感召力和劝守力来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实现“以德治国”的前提是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关键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首先,要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人们的头脑。邓小平理论是马列主义与当代中国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只有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坚定人们的社会主义信念。才能提高人们的马列主义水平,使人们树立起科学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次,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使共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成为身体力行“三个代表”,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模范;第三,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四有”是指作为个体的个人的素质,揭示了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新人的本质特征,是对社会主义新人科学界定;第四,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任务;第五,要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市场经济道德就是利己利人的道德观,它是包含着公正、公平、平等、诚实信用,自由与人权价值理念的信用道德经济;第六,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必然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一方面,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38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并进入了完善和创新阶段。

但是,人类的文明史往往与人类的罪孽史形影不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要求运行的机制和目标并没有完全形成和全面实现。政治腐败、经济犯罪无孔不入,无处不有。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提出“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卓有成效的、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从法治方面看,第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解器,但不是唯一的,法律只是多种调解关系的规范之一。第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限的,属于预见性的。法律只能调整法律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是纷繁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也是随处可见的,而且法律存在缺陷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第三,法律不是万能的。现代社会一方面是经验性的成熟、科技的进步和物质财富的丰富,另一方面却是因理性与信仰的危机带来惶惑和焦虑。于是,人们把许多的期望和过高的要求强加给了法律,在所谓“把一切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制轨道”的强大舆论支持下,试图将一切社会问题都以“依法治理”为模式,格式化地予以解决。事实上,夸大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把一切问题作为法治问题来对待,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用法律来调整,不仅不可能,不仅不是提升了法治的地位,相反损害了法律的品格,弱化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和作用。可以肯定地说:法律不可能解决生活中的一切问题。从经济方面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点是要求国家通过加强经济立法,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以此来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市场经济自在的发展规律企图完全通过立法规则来实现,显然不是客观的。真正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往往离不开道德和信用的支持,而且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规律和法则,如价值规律、自由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等,才是市场经济的内因和动力。因此,我们不能对市场经济一概而论为“法治经济”,科学、准确地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道德经济的统一。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早在2000多年前,著名思想家孔子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以法律刑罚整顿、约束民众,虽然暂时可使民众免于犯罪,但却无法使他们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规范民众,民众就会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自觉地端正自己的行为。孔子的主张启示我们,道德自觉与法律约束相互联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纵观人类法治的历史,法治的实行总是离不开法律为其作坚强后盾。德治与法治就好比“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现阶段,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经确定下来,并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同,但要真正建立和实行法治,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必须把“德治”与“法治”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以德治国”为重要基础。同志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虽然影响社会生活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其地位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一重要思想揭示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辩证关系,深刻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创新。

人类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规范。从一定意义上看,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道德建设则是重在教育那些还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使之知道哪些行为是应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应该做的,从而避免其违法犯罪。法律和道德,一个是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起作用,一个是靠人们的理想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起作用,二者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古代法家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将法治视为维护君主专制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就是实行严刑峻法。儒家反对法家的法治主张,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通过道德手段来治理。这种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割裂开来的思想,必然带来“国之不治”的结果。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而言,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调控机制,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二者又是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只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第一个层次来说,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法律来调整,由国家机器来监督实施,违者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由社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良知来监督实施,违者受到相应的道德谴责。比如,在防非典战役中,如果有的医务人员临阵辞职,从法律上不好追究责任,但道德上要受到人们谴责的。从第二个层次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互为基础、互为保障的。当道德规范不被社会成员所信服和遵循时,法律便成为保障道德失范后的社会秩序的盾牌,而法律规范也必须有道德基础,否则就丧失了自身的价值合理性。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可以大大提高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意识。古人说“德,得也”,这里的德,可以理解为广义的德,包括道德,礼,也包括政治、法律等,这些规范外施于人,内得于己,即为德。引申来说,广义的德和狭义的道德,都主要是把外在的行为规范内化为个人自觉意识的结果。其实,在许多社会生活领域,都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的,道德建设的加强有助于法律调整的顺利进行,并使之达到更好地社会效果,反之,法律调整的功能将会极大地受到限制。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个紧密相联的部分。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有助于培养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定下来。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对合法行为,对社会有贡献的行为的鼓励,有利于扶植正气,压制邪气,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气;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基础,而且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有重要影响,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道德水准的提高,就不可能有全民族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就不可能顺利贯彻实施。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经验都表明,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得好的地方,社会风气好,人际关系和谐,违法犯罪率低;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搞得不好的地方,社会矛盾激化,人际关系紧张,社会风气腐败,违法犯罪率高。因此,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说,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都是必不可少,不可偏废的。

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地发挥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从古到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总是息息相关、互相渗透的,有些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基本道德规范,往往就是法律规范的直接渊源,国家也往往把某些道德规范直接赋予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法律也常常把一些道德规范,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其次,社会主义道德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法治是人类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法律化的产物,它的使命是为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提供一套健全的、科学的“游戏”规则,实现法律对社会的统治,即法治。但是,实行法治并不是简单地指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也不是仅仅指依法办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法治能把无数个、送上断头台,却无法培养出一个孔繁森。在社会生活涉及到公与私、权利与义务,得与失等存在利害关系的问题时,常常会发生“角色冲突”。我们要建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其本质还是人们树立“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道德情操。在我们已知的经验中,还没有发现把“德”拒之门外的事。由此可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其中以德治国必然是基础。再次,社会主义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遵纪守法的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包含着对违法行为和一切不良行为的抑制和谴责,还包含着对高尚行为的示范和鼓励。这种抑制和示范,谴责和鼓励的辩证统一,正是“德治”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作为人们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必然是在一定思想观念支配下进行的。正如环境可以塑造人的品质、性格一样,浓厚的道德氛围,对于促进人们遵纪守法,促进法制观念在全社会深入人心,具有基础性作用。

四、全面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与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之互为基础,互为保障,共同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

1、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重要意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是,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误解和曲解,或者把二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倾向。强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不是反对和排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强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而是要使二者协调配合、共同发展。以为重视依法治国就可以忽视思想道德建设,重视以德治国就可以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和片面的。

2、着力构建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纲领,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要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要紧密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和群众实际生活,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观念与社会不同群体的特点和要求统一起来;把理想信念与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实践性统一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教育群众同服务群众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阵地建设。一切大众传媒、一切文化场所、一切精神产品,都要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的重要阵地。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环境。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原则,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身体力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努力成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表率。要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3、切实加强依法治国进程。推进依法治国,一是在法律的价值方面,要形成以权利为基础的新格局。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建筑在尊重人类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二是在法律的地位方面,要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法治社会的显著特征,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任何政党、团体、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就是要消除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权力运行秩序。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果法律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制定大量的法律,也是没有意义的。三是在法律的运行方面,要形成独立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要实现其合理组织社会的功能,就要首先形成独立的合理的运行机制。如果没有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就根本谈不上法律在社会中的保障地位。司法机关要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和政治组织,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惟有如此,才能构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格局,形成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依法办事的局面,从而实现中国社会的法制化。

参考文献:

1、《中国宪法教程》。作者: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法理学教程》。作者:徐显明、胡秋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法理学•宪法》。作者:舒国滢、周叶中。法律出版社,2001。

第5篇: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滕尼斯;社区与社会;启示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8-0278-01

社区是指在情感、依恋、内心倾向等自然感情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不管人们形式上怎样分隔,也总是相互联系的,人们的相互关系是建立在亲密的,不分你我的私人关系基础上,是基于生活的统一性原则建立起来的联系密切的有机群体,包括亲属、邻里、友谊,从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为纽带。

社会是指建立在外在的、利益合理基础上的机械组合的群体,不管人们形式上怎样结合,也总是分离的,签订契约的双方便体现这种情况,联系是建立在目的、利益及以此为条件的人们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基础上,是基于自由与理智的思考。

概括说来,社区是建立在私密的关系之上的,而社会是建在在契约的关系之上的,其形式前者变现为情感,后者表现为利益,在本质上前者是礼俗,后者表现为法理。“社区”的生活方式更趋于情感性,而“社会”则更趋于理性。

由滕尼斯的观点我们可以得知社区与社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体现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人际关系。前者是典型的初级关系,后者是严谨的理性契约。

反观我们今天的社区建设,人们在实际操作中并未清楚的理清社区与社会两个概念的关系,没有准确把握两者的区别。现在实际上是在用建设社会组织的办法建设社区,“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这种拉郎配式的“婚姻”只能生出一个不伦不类的怪胎,导致当前的社区既缺乏现代社会组织的高效严谨,也不具备传统社区的情感归属,这正是当前社区建设难有实质进展的根本原因。

把社会组织搬进社区的结果一是社区迷失,居民在所谓的社区找不到在社区本应具有的初级群体的感觉,二是社会失败,管理层也不可能通过在社区中进行的社会嫁接实现自己的管理目标。社区的魅力就在于其初级群体的情感因素,在于非理性、非正式、非组织化的人际关系,也正是这种本质区别才使得社区有吸引力。而当前的社区建设运动却显然违背了社区的上述初衷,是企图以现代性嫁接传统,在社区建设一个小“社会”,或者说是以社区建设的名义建设社会,是以社区建设的名义让人们重受“理性弊端”的限制,甚至是以社区的名义进行完全的政府行为或准政府行为。因此,社区建设是有名无实或名实不符,结果就是社区建设不伦不类:一方面,“过行政化”或“过组织化”使社区自治受到抑制,居民在这种所谓的“自治”组织中与在“单位”中一样,无法实现自身的价值,社区自治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仍是“管理”社区,结果社区更加分裂。 另一方面,“管理社区”是以官方意志和需要为出发点,服务居民则完全退居其次,甚至根本没有地位。居民在社区无法达成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研究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理论,可以为中国社区治理的发展提供几点主要启示:首先,社区的建设要以成熟的公民社会为前提,成熟的、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社会建立起来了,就可以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诉求表达信息,有利于政府进行民主决策。而且,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居民也可为政府提供政治认同和行动支持,减少政策执行成本,保证政策的高效度贯彻。在成熟的公民社会里,大量相对独立的、合法的社会民间组织的存在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提供了合法路径,社区居民可以通过独立的民间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诉求表达和政治参与。单纯的社区和社区自治,并不能自动产生真正的社区治理。只有将社区建设朝着将社区发展为以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来调节内部和外部相互关系的公民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才能达成真正的社区治理。

其次,现代社区治理需要中国的基层政府转变其职能。在中国当前的社区建设中,行政全能主义的体制性弊端依然十分突出,基层组织几乎包揽了社区建设与社区管理的全部事务,这不仅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在客观上抑制了社区居民,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建设当中,现代社区的建设需要社区居民自治,政府只是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服务和指导,这要求中国的基层政府转变其职能,缩小职能,真正的转换为一个服务者而不是指挥者。

最后,社区建设应该改变其“单位化社区”的色彩,在中国的社区建设中,社区的单位化倾向依然十分严重,是一个小而全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单位化社区,这导致社区外的社会服务组织很难介入社区工作的进程,所以社区的建设应该交由社区居民自主治理,改变其单位化形式,使之成为一个真正的自治组织,进而引进社会服务组织,推动中国社区建设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第6篇: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范文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

1844年11月,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就提出了“政治文明”概念。马克思强调要用“政治文明”作为废除集权制的主要手段,并对政治文明的内涵作了界定:“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的颁发与实施,“权力的分开”(立法权力和执行权力分开),破除集权制和建设“政治文明”。(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第238页。)马克思所讲的政治文明,是针对专制、集权制提出来的,强调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实行民主,相互监督,它包含了现代化国家的主要内容,是一种现代化政治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发展程度的标志。政治文明既包括政治思想、法治思想、民主思想,也包括在这些思想指导下的政治活动,其中,民主、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

人类社会文明,即社会的进步状态,是一个多层次、有机联系的整体。马克思对社会文明的整体结构与协调发展,曾进行过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恩格斯也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2页。)。显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指的是物质文明,政治上层建筑及政治、法律的意识形式,则是政治文明,而其他意识形式则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互动共进,推进社会发展。从总体上看,物质文明起着基础的、决定的作用,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并不是物质文明的消极派生物,它们不仅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能动作用,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决定作用。“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主义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下,有转过来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作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的时候,对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注:《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5、326页。)

对社会文明的整体分析和研究,国外许多学者也有诸多论述,美国学者威尔·杜兰把社会文明进行了要素分析,认为:“文明是增进文化创造的社会秩序。它包括四大因素: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组织,伦理的传统,以及知识与艺术的追求。”(注:[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一卷,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英国学者汤因比,不仅将社会文明明确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个部分,而且详细论述了三方面文明的关联性与整体性,他指出:“文明乃整体,它们的局部相依为命,而且都发生牵制作用。在这个整体里,经济的、政治的、文明的因素都保持着一种美好的平衡关系。”(注:[美]汤因比:《历史研究》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3页。)

江泽民同志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是根据社会结构和社会整体文明内容提出来的,是对我国社会文明建设的补充与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提出了进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方针,并确立了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政策,有力地推进了社会的发展。政治文明建设虽然包括在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但由于没有作为一项建设的战略举措提出,致使政治文明建设相对滞后,并成为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制约因素。为此,江泽民同志提出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也是从我国社会现实情况出发的。

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括社会主义政治思想文明。政治思想包括政治理论、法治观念、政治理想、政治道德、政治态度、政治情感等,其中政治理论、政治观点、政治理想在政治意识和政治活动中起主导的、支配的作用,它是意识形态的中心内容。能不能坚持先进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观点、理想,并不断提高政党、团体和公民政治活动的文明程度,将一直是小康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艰巨任务。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理想与目标的确立,政治思想的形成和政治行为的规范,不可能自发实现,只能依靠有组织、有目的的政治文明建设来完成。而且,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既面临着资本主义政治的强大冲击,又面临我国传统落后政治的干扰。资本主义的“民主”思潮、“自由”观念、“人权”思想,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权、官贵民轻、人际依附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遗传,对我国政治生活有着明显的消极作用,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成为我国向民主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的严重阻抗。因此,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政治思想,对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重大而又艰巨。

其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包括政治行为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是指政党、团体以及公民政治生活、政治活动方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在行为上的反映。由于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政治思想的影响,加上我国政治文明规范尚处在系统建设之中,政党、团体及公民的政治行为文明也有待提高。政治生活中存在的无政府主义与自由化倾向,无视法纪规范的“大民主”现象,政治生活的盲从与自发行为,干部中的家长制作风,领导层的等级特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以及官僚主义、以权谋私、欺上瞒下、任人唯亲等等,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与政治文明不相符合的行为都是受一定政治思想支配的。它表明我国政治制度化能力还不强,政治文明程度需要提高。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建设,进行引导,这些不文明行为不仅直接阻滞我国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和制约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阻滞整个社会的进步。因此,政治思想建设,政治行为文明的提高,事关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全局。

再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还包括政治制度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是指政治与法治规范、政治与法治程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在制度上的表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此相联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选举制度、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制度等,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基本的、主要的政治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具有民族特色,已经和正在发挥巨大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由于前面所讲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问题的存在,加上政治制度还不完善,政治制度的认可程度,政治制度在执行中的合理性程度,政治制度化程度,都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向往西方的民主、自由竞选,就会质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张西方政党轮流执政就会反对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推行等级特权与家长制,就会在事实上否定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以权谋私、欺上瞒下、任人唯亲以及官本位倾向,就会违背民主集中制。因而,有政治制度不执行和政治制度难以制约违背制度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种综合性问题,它表明政治制度文明与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制度文明要以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为基础,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要以政治制度文明为保证。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政治思想文明建设、政治行为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建设。在我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则显得力度不够,这一方面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现代社会政治关系、政治组织、政治管理、政治传播手段发展,而政治制度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和规范这些发展有关。因此,进行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更显得突出和必要。

总之,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政治文明,其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它不仅概括了政治建设的丰富内容,而且揭示了政治生活的发展状态,指明了政治生活进步的方向。社会和人们总是追求进步,反对落后;向往文明,憎恶野蛮;力求发展,避免停滞的。而社会文明总是各方面文明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忽视哪一方面的文明,都会影响和妨碍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现代价值

江泽民提出政治文明建设,不仅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有深远的意义。

第一,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战略举措。江泽民提出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是根据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的,即目标中实现“富强”的目标,要靠物质文明建设,实现“文明”的目标,要靠精神文明建设,而实现“民主”的目标,则要靠政治文明建设。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基本路线,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即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并强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是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基本目标,执行基本政策的相应举措。因此,江泽民提出政治文明建设,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内容更加全面、协调,建设的战略举措更加完善。

第二,为我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政治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充满各种矛盾的复杂系统,如何既全面又协调推进各项建设顺利发展,既是一个复杂的实际问题,又是一个前沿理论问题。从前面的理论阐述,可以将社会划分为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三大部分。物质文明建设是基础,政治文明建设是保证,精神文明建设是动力。物质文明建设,可以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推动,使之呈现一种竞争发展的态势。精神文明建设,也确立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与方法。而政治文明建设,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既与我国面临的挑战与国情有关,也与政治文明建设没有明确向全社会提出有关。首先,从国际范围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由于生产力水平、科技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面临着严峻挑战,这种挑战虽然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和科技,但它集中的表现形式是政治。同时,在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处于低潮的情况下,如何在国际政治多极化格局中争取主动,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发展经济和科技的问题,能否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有所作为的问题。因此,政治文明建设事关国际大局。其次,从国内来看,我国不仅是一个广地域国家,东西、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承受着当代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不仅会使地域之间、民族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拉大,而且会使社会主体、个体独立性与自主性增强,原有的阶级、阶层发生分化,形成新的阶层。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建设进行协调和规范,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地域之间、民族之间、阶层之间以及个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甚至可能导致混乱与动乱,阻碍、破坏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因此,江泽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站在全局发展的高度,提出了带根本性、全局性的政治文明建设举措。政治文明建设决定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价值取向;为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规范,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秩序和良好的政治氛围。所以,政治文明建设的提出,不仅可以指导我们站在国际、国内全局的高度,从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层面开展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从战略发展上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既不可分割,又相对独立的建设系统。这一系统,如果按建设的任务、目标来划分,则主要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

第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邓小平在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并对民主政治发展的世界性潮流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科学论断,揭示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强调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为此,党的基本路线把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三大目标之一,并制定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纲领。

为了结合我国实际和新的发展实际,切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以江泽民为首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任务,江泽民提出:“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它在21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注:江泽民:《执政党必须高度重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民日报,2000年5月31日。)这样,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不仅明确肯定了民主政治建设在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战略地位,而且明确指出了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有机联系,从而为探索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民主政治建设,是在社会各种矛盾交错、各种因素互动中进行的。就小康社会而言,民主政治将总是处在既迫切需要建设,又难于建设的矛盾状态之中。

一方面,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提出了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社会对内对外开放的扩大,使人们依托市场体制和现代商品经济,冲破过去的封闭状态和自然经济的束缚,从狭隘的地域关系和人际关系中走出来,成为面向世界、面向社会,广泛联系,具有开放思维、开阔视野的社会个体;在交流与比较过程中,人们对自身和社会关系的更加全面的本质认识,既是人们政治素质提高的表现,也是人们对全局事务以及政治关注、知情、参与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一种民主要求。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使人们增强了独立性与自主性,成为面向社会竞争、自主发展的主体,主体性的发展,是民主发展的基础与前提。另外,科学技术与教育的发展与普及,为人们增强民主意识,摆脱自发自在与愚昧无知状态,激发人们追求文明,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提供条件;文化领域与价值取向的多样化,既以民主政治为条件,又以民主政治发展为特征,是突破价值取向单一性后的一种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综合状态。

总之,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既有力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又迫切需要民主政治的发展。能否正确认识、适应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政治文明的进步,而且关系到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

在民主政治方面,已经发展和需要发展是一个方面,滞后发展与制约发展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民主政治发展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从历史来看,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民主的传统相当薄弱,民众的民主意识并不深厚,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及文化条件也相对脆弱。因而,这种民主传统面对当代迅速发展的社会就显得底蕴不足。一些封建社会的政治遗传,如等级特权、家长作风以及人治现象等,总要以不同的方式阻碍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对此,邓小平进行过深刻分析:“革命队伍内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个人高度集权之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它的影响在党的历史上产生过很大危害。”(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330页。)其次,从经验教训上看,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历史性的进步与发展,最根本的是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领导,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治。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有效抑制和消除封建专制主义遗传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难以得到强大经济的支撑与法制的强有力保证,加上计划经济体制过分强化集中,致使民主建设不仅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而且使封建专制主义以新的形式一度复活,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取向长期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抑制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总结这一历史经验教训过程中,邓小平指出,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做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对过去的历史经验教训,清理、消化不是一下子能完成的,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大而全”观念,高度集中的权力意识,人际依附的惯性,往往与封建社会等级特权、官贵民轻、任人唯亲等残余混杂在一起,成为阻滞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顽症。再次,社会的民主意识与习惯比较淡薄,民主生活比较单一而且不成熟,其突出表现是,要么顺从专制或服从高度集中统一,忽视自身主体性;要么违反一定规范,不正确,甚至滥用民主,就是所谓“大民主”。在“文化大革命”中,封建专制与“大民主”,作为政治生活的“两极”表现,虽然形式不同,但其本质所反映的,是我国民主与法制既不成熟,又不健全,这是对忽视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惩罚,是社会的巨大不幸。“大民主”的政治斗争方式,冲击平等竞争方式;高度集中的强制统一方式,影响民主协商方式;传统人治方式,干扰法制规范方式。

总之,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它将会遇到来自于传统与现实、观念与体制等各方面的阻抗,它也只能在不断消除这些阻抗过程中,与经济、政治、文化协同发展。任何关于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自发论”、“无关紧要论”都是错误的。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制国家,使法律成为整个社会管理的最高准则。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规范与保证。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就会走向专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就会流于形式。社会主义民主薄弱,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制疲软;社会主义法制无力,也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民主脆弱。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合理性取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法制建设的目的,是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主和法治国家,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以及民主等各个方面,使人民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包括法制理论、法制思想、法律体系、执法机构、执法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在这些内容中,法制理论与法制思想建设,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与灵魂,对其他建设具有指导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诸如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法律条文,强化了司法、执法机构与队伍的建设,依法办事的风气正在我国形成,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应当承认,我国法制建设与过去相比,与德治建设相比,所投入的社会成本,相对而言,是比较大的,法制建设的推进也比较曲折和艰难,这与法制建设所遇到的来自社会和传统的阻抗(与民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类似)有关,也与法制建设中的有形建设,即法律条文、法制机构、法制队伍建设与无形建设,即法制理论、法制思想建设不协调有关。

我国既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大革命”那种目无法度和由“大民主”导致的混乱极为反感,渴望社会民主、平稳、有序,因而,加强社会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既是社会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于是,法制建设受到高度重视。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法律条文大批相继制定并初步形成体系,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执法机构,迅速恢复和新建,执法队伍不断扩充,执法装备不断更新。这些社会成本投入之后,虽然有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一段时间,社会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普遍,执法系统发生了腐败现象,违法犯罪的情况危及社会稳定,群众很不满意。这一事实说明,有形的法制建设固然重要,无形的法制建设以及为法制建设提供基础和条件的建设,即法制思想建设、民主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缺少、不容忽视。如果有形法制建设没有相应的无形法制思想建设作为基础与思想上的保证,有形法制建设就会受到其他思想,特别是落后思想的支配,不仅起不到法制建设的作用,而且还会给社会制造麻烦和造成损害。同时,法制建设如果没有民主建设作为基础,法制建设也会因为缺乏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而自行其是,有失公正,甚至可能成为民主建设的障碍。另外,法制建设如果没有道德建设的配合,执法人员缺乏内在道德法庭的审理,执法的不道德行为就会直接损害法制的诚信与威信,引发社会上的道德失范,冲破道德底线而走向违法乱纪。因此,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法制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顾,把有形建设与无形建设、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第一,加强法制思想建设与法制教育。法制思想建设,主要包括法制理论建设和人们法制意识、观念的培养与提高。法制理论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包括法制的科学理论与法制的价值理论,着重解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需要法制与如何正确实行法制的根本性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有形法制建设才有正确指导和牢固思想基础,才能真正走向法制自觉,否则,只会是法制自发。法制自发必定引发法制建设的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发生而导致法制建设不必要的曲折和反复。

法制思想建设在我国特别重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缺乏法制传统,民众的法制意识、观念比较淡薄。二是我国是一个富有伦理传统,重视德治的国家,人们在行为规范上,比较注重内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自控,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以解决内在思想问题为主的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管理中富有传统和优势。因此,要使有形的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认识和尊重民族的这一传统,发挥其优势。而且,法制的思想建设,是一项治本建设,它同道德建设的功能一样,就是注重用人的内在控制人的外在,这是我国古代先哲们探索治国齐家修己的基本思路,并成为一种民族文化的积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注重人的内在思想建设的思路,是以充分尊重、发挥人的主体性为前提的,是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个体自觉自律为基础的。没有个体自觉自律为基础,法制只会成为一种外在性控制或强制,而这种控制或强制,要么需要很大的社会成本,要么难以持久维持下去。而有效的法制思想和道德建设,不仅可以减少社会摩擦与冲突,而且能够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所以邓小平强调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教育的目的是要使人人都懂得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既能依法行事,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积极主动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7篇: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评估主体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5-0149-02

1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界定

1.1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概念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又称法治指数(Rule of Law Index),是一系列用以衡量特定区域内行政、司法、执法、社会管理等领域法治水平的量化指标的集合。1996年,美国学者雷蒙德・鲍尔在《社会指标》一书中最早提出了“社会指标”一词,此后大量有关社会指标的研究著作在美国出版。在这一社会指标研究的浪潮下,“法治指标”一词应运而生。法治指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指标,它是反映法律制度本体和运行状况的数量特征”,是判断和评价某一社会或政府法治水平、运行质量的参照系。

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涵盖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出台,小到寻常百姓生活中的衣食住行,无不在法治建设评估的范畴内。法治的精神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公权力机关的一切社会管理活动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因此,对公权力机关的各项社会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是法治建设评估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要评判一定区域内的法治水平,该区域内各类人群的总体法治意识是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这也是法治指标的重要内容。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与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系同为指标类评估体系,都以考察相关主体的管理活动是否依法实施为考察对象,许多人将两者混为一谈。然则,这两种指标体系在调整范围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依法行政指标体系顾名思义就是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为评估对象的指标体系。其涉及领域主要在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方面,涉及的单位也主要是行政机关。而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则不同,不仅涉及行政领域,也对司法、社会治理乃至公权力机关所有社会管理活动的法治化水平进行评价。从评价内容上来看,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实际上涵盖了依法行政指标,有的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甚至将依法行政的评估指标作为其本身的一部分。

1.2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特征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法治评估体系,具有以下各个特点:

(1)指标本身的微观性和实践性。法治是一个极其抽象概念,什么样的社会状态能够被称为法治社会?什么样的法治状况能够被评价为高水平的法治?这些都很难用语言完整地界定出来。而法治建设评估又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要用量化的数字对法治建设的水平要衡量特定区域内的法治建设水平。这就要求法治建设指标的设定具有可操作性,必须是与所要评估的内容密切相关的、可以直接用来评估特定领域法治状况的指标。

(2)指标体系的系统性和综合性。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治理工作,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要真正评估好法治建设的水平,评估的标准也必须能够涵盖或者是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依据这个目标实际制定的指标体系,必然是具有综合性的,能够平衡兼顾各领域法治建设的指标体系。也正因为如此,法治建设指标也必然是经过系统编排的、科学分类、成体系的系统性指标体系,而不是简单地列举相关的指标。

(3)法治建设水平的量化性。建立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目的,就是要用一个系统性的、相对稳定的标准,对特定区域内的法治水平进行量化的分析和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即评估所得分数)作为评判水平高低、横向纵向比较的依据,这就要求评估的结果必须是方便用以比较、统计的数据。而法治和法治建设本身抽象的、原则性的,通常很难用数据来体现。因此,法治建设评估指标必须是能够将客观的法治现象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转化为数据的标准。不仅如此,指标体系的组成除了包含数量庞大的指标以外,每一个指标所对应的评分标准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这种评分标准就是设计者所设定的如何将客观的法治现象量化为数据的标准。同时,法治指标中的评分标准部分也是指标体系本身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

1.3 建立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意义

设计、建立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是推动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手段具有诸多方面的意义:

(1)对公权力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具有导向和评估功能。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是衡量公权力机关社会管理行为的标尺。这个标尺依据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将法治社会中对社会管理行为要求以数量、规程、程度等形式量化的表现出来,成为相关机关和人员各类管理活动的目标和参考。特别是具体的指标体系,把抽象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定性要求转化为明晰而具有操作性的准则,有利于对相关机关和工作人员产生明确的指引,公权力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2)系统评价法治建设水平,发现其中的不足。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是一个较为客观的、能为人们认可和接受的度量标准,与传统的定性描述相比,能够更准确、更直观的反映相关区域内的法治建设状况。由于其内容广泛、条目众多,在将各相关单位的工作与指标体系进行逐条地对照和分析并得出评估结果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对该区域法治整体建设工作的梳理,能够从中发现法治建设工作中的成效和不足,为更好的推进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引。

(3)为立法和相关政策的制订提供依据。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评估结果相比其他调查和报告,更能够全面、直观的反映相关区域内的整体法治水平,能够为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订,提供有力的支撑依据,不断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同时,系统性的法治评估,也能够检验相关立法、政策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实际实施效果,为进一步完善立法、修订政策提供指引。

2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和建立

2.1 实施区域背景研究

法治评估的依据是评估区域内的各类法律现象,要设计既能准确反映法治水平又具有操作性的指标,首先应当对该地区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法治建设是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会孕育出截然不同生活工作习惯和思维方式,同样也影响的法治指标的选取和设定。尽管法治是在当代具有普世性的价值之一,但要真正将法治落实在人民的生活中、落实在社会管理实践中,还是不能脱离该特定区域内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倘若一项指标的设定欠缺对该社会本身的研究,这将导致指标缺乏可操作性,即使能够操作使用,也无法有效地起到评估法治水平的作用。

2.2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相关文献检索、资料搜集、信息加工和整理,在此基础上,可以明确研究话题的研究价值和同类研究的情况,从而不断给研究工作提供信息。通过文献回顾,可以及时了解国内外对法治指数的研究的最新进展和实践状况,对指标的设计和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指导。

(2)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对事物与事物间的相似性和相异程度进行研究和判断的方法。通过比较现有的不同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设立背景,能够准确地把握设计法治指标的共同规律,并遵照规律设计制定法治建设评估指标。同时,通过比较现有法治指数的制定背景和待设计指标的拟评估范围,能够更有效的把握特定法治现象与相关指标的联系,使指标的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3)社会调查法。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和建立是应用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与实践相联系。因此,在指标的制定过程中,应当采取社会调查法,特别是各地法治评估的制度实践、公权力机关的法治化程度、规制相关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资料的获取有利于研究者对于法治建设评估体系建立一个相对清晰的构架,特别是对于相关公权力机关对指标体系的预期有一个相对清醒的认识,为指标体系的建立与运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2.3 评估主体探讨

当下国内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中,对于评估指标的建立和评价大多是由各级政府主导,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的。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与有利于在短时间里在各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以评促改,提高各级政府的法治意识,推动各地法治建设。

但是,这种方式的一大弊病在于,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本身也是法治指标评价的对象之一,由其主导的建立脱离不了政府的意志,相关评估指标设定和评估的客观性令人质疑。同时,许多政府开展法治建设指标的研究社建立,大多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的要求。尽管建立法治指标本身对法治建设有极大的推进作用,但倘若作为主导方的政府本身法治意识不够强,建立法治指标仅仅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指示或是跟风效仿其他政府,在指标的设计制定中又将许多政府的意志注入其中,这样建立起来的指标将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只是徒伤财力而已。

法治建设重要方面之一,就是要规制公权力机关的社会管理行为,因此法治指标的设立、评估主体必须具有非政府背景,唯有这样才能保证指标设计和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以香港的法治指数为例,每年的法治评估都是在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倡导和赞助下进行的,其得出的结果相比大陆地区许多法治评估要更为客观,更能反映社会实际状况。参考文献

第8篇: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四位一体”;社区治理;和谐文明

推进城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和谐文明的社区作保障,社区管理是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基础。镇溪街道地处吉首市区中心位置,区域总面积23.73平方公里,下设雅溪、科技园、沙子坳、胡麻井、马坡岭、商业城、石家冲、吉新、荣昌坪共9个社区和坪山坡、寨垄2个行政村。辖区总人口14.12万,2012年全年实现生产总值261140万元。辖区内驻有州委、州政府、州人大、州政协、吉首军分区等省、州、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201个,是吉首市人口最多,经济最繁荣的街道,也是吉首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一、当前社区社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社会管理主体单一

目前,社区社会管理的主体局限于街道党委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和组织缺失。如商业城社区地处市中心,辖区内商铺林立,娱乐场所众多,流动人口庞大,还有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40多家,暂住人口6000多人,社区管理难度非常大。而社区内协助管理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没有,社区大大小小繁杂的事务基本上由社区居委会包揽,只有在遇到居委会解决不了的问题或需要上一级部门出面决定的事务才直接向街道政府汇报,居委会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工作任务繁重,心力交瘁。

(二)社区社会管理内容不健全

在社区管理中,对于社区的维稳工作十分重视,但是对协调社区关系、规范社区行为、激发社区活力的重视程度与老百姓的期望还存在差距。笔者通过对石家冲社区部分居民的走访发现,不同年龄层次、不同行业的民众对社区服务有着不同的需求,一些小孩家长希望居住的社区能为孩子提供包括体育锻炼、教育学习、幼儿托管等方面的服务;老年人则希望能够在需要各类帮助的时候能够得到方便及时的帮助等。民众普遍反映社区物业管理的境况与他们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三)社区社会管理职责不清

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是一个“群众自治组织”,却承担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的管理职责,执行着街道办事处传达的各项任务,同时接受考核。这种定位偏差使居委会工作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此外,吉首市推行管理重心下移的行政改革,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却没有贯彻“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使社区管理承担的任务过重而工作经费相当紧张。

(四)社区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社区建设的法规或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立法远远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导致社区建设“无法可依”。一些新兴的社区组织,由于缺少法律上的规范支持,在实际工作中又没有理顺关系,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矛盾纠纷时有发生,给社区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二、社区社会管理的创新模式――“四位一体”

(一)“四位一体”社区治理模式的含义

“四位一体”即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新型合作建设关系。“四位一体”管理模式中,社区党委牵头抓总,负责组织、调度、监督,同时负责管理好社区党员,发挥好党员作用;社区居委会负责建立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服务网络,宣传发动群众,协调业主和物业关系,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组织社区文化娱乐活动;业主委员会主要是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教育和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约,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缴纳服务费等。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管理社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管理,统一管理社区停车场及车辆,管理社区清洁卫生和绿化,维护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等。

“四位一体”社区管理模式的运作方式是建立社区党委、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四方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对事关社区的重大问题四方共同研究,重要工作四方共同行动,工作互相通气,互相补充,互相支持。“四位一体”社区治理模式是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社区管理服务方式,符合十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总要求。

(二)理顺四方关系,规范“四位一体”运行方式

一是要理顺社区党委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社区党委是社区建设的领导核心,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协调好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内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领导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社区群众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二是要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服务性企业,其主要工作是全面负责房屋维修、卫生、绿化、小区治安等服务性工作,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监督。社区居委会主要是配合相关部门搞好社区内业主户籍管理、宣传教育、民事纠纷调解、计划生育、民政、文化等工作,它代表居民对物业公司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

三是要理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性机关,这是二者相同的地方。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宣传法律、法规,处理公共事物、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因此,二者的性质显然不同。

四是要理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有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使业主有组织的参与管理和表达对物业管理的看法,理顺委托管理与受托管理的责、权、利关系,双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使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更趋明确,以推动和实现社区管理的规范化。

五是要理顺“四位一体”相统一的关系。社区党支部是社区“四位一体”管理的领导核心,在管理运作中起牵头、协调和监督作用。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选举,由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但必须从社区业主的党员、居民中民主选举产生,不由政府机关委派。通过社区党支部把四者联结成目标一致、各司其责、互为一体,共同管理和服务好社区。

三、以“四位一体”模式建设文明和谐

社区的对策建议

(一)以发展增进和谐文明,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立足于“四位一体”治理模式,落实“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制度覆盖”三覆盖,为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在组织覆盖方面,推行社区建总支、楼院建支部、单元建党小组“三建式”组织体系。在工作覆盖方面,以党员联户和干部责任区为主要形式,建立党员与困难居民结对帮扶,街道联系社区帮扶的工作机制,形成纵横覆盖的社区工作网络。在制度覆盖方面,规范社区“党务公开制度”,开展“党员责任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活动,增强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是畅通社区利益表达渠道,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重点抓好以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物业管委会、业主委员会“四位一体”为基础构建的“社区议事会”这种自治组织,通过举办决策听证会、民主恳谈会,利用社区宣传栏、热线求助电话等新的利益表达方式,拓宽社区利益表达渠道,形成制度化的民意监测和信息反馈系统,使决策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群众的利益需求。

(二)以改革促进和谐文明,建立规范的自治体系

一是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兼任社区居委会主任,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保障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完善居民会议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

二是培育发展社区中介组织,形成社区自治合力。按照“政府引导、民间主办、分类管理、规范运行”的方式,发展各类社区中介组织,鼓励发展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团体,推动政府行政职能的社会化。重点培育好慈善公益、社区服务、文体活动类社区中介组织,积极引导其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参与社区各项建设,形成社区自治的合力。

(三)以服务铸就和谐文明,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

一是建立社区信息平台,提高社区服务质量。比如,建设服务大厅、服务中心、服务网点等社区服务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托老托幼、低保就业、餐饮娱乐、文化休闲等各类需求服务;逐步建立起面向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服务,面向孤、寡、老、残等特殊人群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服务等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是突出对贫困群体的救助服务,建立新型社区救助服务体系。比如,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采取特困救助、临时救助、专项救助相结合的方式,使救助网络覆盖每个社区。

(四)以稳定保障和谐文明,建设舒适的人居环境

一是维护社区稳定,建设平安社区。如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做到“一区一警”,健全和完善以派出所为主体、社区治安巡逻队为骨干、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相结合的群防群治安全防控体系。加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把社区建设成平安社区。

二是打造绿色环境,建设生态社区。按照优化人居环境、便于物业管理、利于安全保卫的要求,实现社区绿化、亮化、美化。统一规范街、巷门牌号码,为便民、利民、促进社区规范管理服务。整治社区环境,达到社区道路整洁,无坑洼、无污水横流;公共场所管理井然有序,无乱停车、乱搭建、乱张贴、乱设摊现象;绿化布局合理,各种花草树木养护良好,建设生态和谐文明社区。

参考文献:

[1]张成林.城市管理――社区途径与模式构建[J].改革研究2011(03).

[2]魏娜.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发展演变与制度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01).

[3]李娴娟.基于治理理论的城市社区管理主体研究[J].南方论刊,2009(08).

第9篇: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范文

首先,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说,我们要在发展中求和谐,在发展中解决我们社会中出现的不和谐问题。只有实现了又快又好地发展,我们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才能形成完善合理的分配关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其次,要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中国人富起来了以后,参政议政的热情逐渐高涨,所以我们要加快民主政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更加有序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第三,要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满足人民群众逐渐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实现社会文化价值观的认同,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柱。第四,要加强社会子系统的和谐建设,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巩固我们党执政的社会基础。

从以上社会大系统的四个方面来看,改革开放多年来,在经济建设方面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有了极大改善。政治体制改革也有了很大的进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构成中国政治生活的亮点;文化建设近些年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但是,社会子系统的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相对滞后,以至于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这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生活问题,这种不协调、不和谐已经影响到我们的经济生活,因此,需要我们高度关注社会子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实现社会大系统的和谐。

社会子系统的和谐建设从当前来看主要是要协调好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应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激发不同群体的凝聚力和创造活力等方面入手,营造一个不同利益群体各得其所、各尽所能,社会各阶层和谐相处的社会。

第一,以人为本,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人们的利益结构体现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其中,经济利益是人们的根本利益。人们利益的满足是通过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的方式实现的。在社会分层结构中,不同阶层、不同群众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主要的利益群体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和正当途径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追求。但是,由于社会成员和不同的利益群体在社会结构和分层中处于不同的位置,又有着各自特殊的具体利益要求,我们在调整利益关系时,要注意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利益结构的多元性、层次性,根据他们的合理需要尽量满足他们多层次的要求。从当前来看,我们要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群体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特别关注困难群众的利益,坚决打击和纠正各种侵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