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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管全文(5篇)

社会监管

第1篇:社会监管范文

(一)社保基金资金不足

当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社会保险费等方面。近些年,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社保基金资金管理问题日益受到人们重视,每年财政资金投入社保资金数额也在加大,然而这只局限于政府行政层面,即财政部门的拨款,并没有从法律高层次上予以规范约束,且中央和个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的时间和额度并不固定,波动较大。再者,国有股减持收入是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但目前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至今未能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大量国有企业经营利润留存于企业,既没有形成可用的财政实力,也没有按照规定弥补社会保险基金不足。由于部门利益协调不一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至今未能就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划转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形成一致意见,更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最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来源,但实务操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征收主体不统一、征缴比例偏低、征缴措施不力、欠费漏缴现象突出等。此外,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不受法律约束,没有强制性,实际操作中效果较差。

(二)社保基金管理投资效果不佳

管理投资运营是社保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部分资金得到很好的投资营运,社会保险基金基本给付的功能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体现。但是实践证明,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投资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尤其在保值增值这一核心环节。大体上,某些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会有结余,但是实际投资收益是不尽如人意的,实际上是呈现出贬值的态势。从宏观方面来说,这主要是由于国家政策造成的,按照现有规定,基金投资只能投资于国债,购买较为稳定收益基金等领域,范围较窄,收益也不高。除此之外,社会统筹基金数额存在严重亏空,社会统筹账户基金账户与个人账户基金账户并没有实行真正的独立分开管理,且存在个人账户被挪用盗用的现象,这也是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局面的原因之一。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以法律法规明确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相关法律法规,有些实践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即使有些有法律或者部门规章,也显得滞后,导致现有的社保基金征缴管理存在的问题。建立社会保险预算制度,确保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尽快制定《国有资产划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二)完善社保基金投入运营机制

建立严格的基金运营准入制度,现有的基金营运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这也是目前基金管理滞后不完善的原因之一。规范哪些机构可以拥有社保基金运营的资格,完善个人账户基金委托管理的相关条款并且规定健全社保基金托管人退出机制。

(三)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进一步健全社保基金监管协调机制,目前社保基金监管理中的涉及的一些问题是由各部门协调部到位造成的,有的相互重叠,有的是真空状态,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形成监管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等职能部门应该协调合作,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范围,必要时能够形成联动机制,提高监督管理质量。

(四)加强社保基金监管

完善健全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社保基金监管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制定对应的法律并加以实施,对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建立严格的执法队伍,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这些举措得以进一步夯实社保基金监管的成果。

(五)适当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投资的渠道

第2篇:社会监管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

一、引言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通常是指国家为保证社会保险基本目标的实现及其制度运行的稳定。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监管。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管不到位

内部监管主要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对其内部的运作流程以及工作纪律等进行自我监管。从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来看,没有确立明确的层级责任以及细化的任务分工,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晰,办事效率不尽人意,出现问题就相互“踢皮球”。就基层人员的管理而言,缺乏一种有效的监控机制对其进行考核,致使他们的工作热情不够,行事态度不佳,给参保者留下一种不好的印象,进而影响到参保者参保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基层管理人员对工作不关心的态度可能会对骗保、重复领保和重复参保问题视而不见,给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的负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外部监管待完善

外部监管主要是社会监管,一般是指参保人员和社会媒体对违规收缴和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现象的举报和监督。2011年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目的是披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项信息,让参保者对基金的收支有准确的把握。但实际上,信息披露的各项信息并不详尽且披露频次低,参保者无法利用其掌握基金的运行情况,更不用说利用这项制度进行监管。此外,社会保险基金对信息化建设监管利用不多,未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平台,信息平台之间信息流通缓慢,造成信息滞后。而参保者根据滞后信息进行监管更会给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的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

(三)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不理想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之一。我国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制的社会保险基金,对投资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我国把大部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在国债、低风险的金融工具和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上,投资回报率虽有结余,但长此下去并不能规避贬值的风险。另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每年都需要增加大量的支出来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失业人数不断攀升等问题,而个人账户的“空帐运行”更是导致了本应该长期储存的个人账户基金几乎不能进行投资,这些都给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加了困难。

三、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内部监管,提升人员素质

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围绕“权责分明”的原则,明确各层级、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的有效机制。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提升员工素质。制定考评制度和培训计划,增加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工作能力,抓好基础性建设,更好的为参保者服务。树立“精简服务”目标。完善经办流程,规范经办行为,为参保者省时,为机构省力。确立社保基金风险管理预防机制。提高员工对异常数据的敏感性,做到对骗保、重复参保和重复领保现象的积极反馈;加强对此类现象的前期预防、同期控制和后期处置,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二)改善外部监管,强化信息化建设

建全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应与大数据相结合,进行实时监控、分析与校对。增加信息披露频次,可以按年度披露、季度披露和月度披露及其他形式进行披露。细化并归纳披露信息,详细公开缴纳、投资运营、支出等环节的信息,使参保者掌握基金运行情况,保障其知情权。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平台。重大社保政策调整及时在信息平台公示,打破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流通,一致上传至统一的信息平台,避免信息滞后问题,保障参保者的监管权。建立舆论监督机制,扩大舆论监督主体,畅通基金监督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监督并提出问题,员工也应及时收集并处置各项举报问题。

(三)拓展投资渠道,解决“空帐运行”

完善资本市场。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仍处于不稳定状态,投资面临较大风险。为给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一个适宜的投资场所,完善资本市场势在必行。分散投资分险。利用不同类型金融工具进行组合投资,保证收益最大化。适当购买国外的金融工具,可以规避非系统性风险。聘用专业公司管理。分出一部分基金,借鉴瑞典基金竞争模式投资管理,提高收益。加强政府监管。制定策略减少个人账户基金挪用现象,增加可用投资基金,提高投资回报。

参考文献:

[1]罗孟玲.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2019(12):39.

[2]李晓芳.基于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研究[J].经贸实践,2018(06):159.

[3]王成艳.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问题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7(01):108+118.

[4]张嘉洋.浅析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问题与完善[J].东方企业文化,2015(15):239.

第3篇:社会监管范文

关键词: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管理;创新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良好环境呼声的高涨,在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情况下,有的环境监测队伍无法满足民众多样化的环境监测需求,提要环境监测能力需要进行大量的投入,政府存在对环境监测人员数量方面经济投资不足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经济社会的发展活力,探索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浙江等地成为环境监测社会化探索的排头兵,一些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始自动检测设施运维等方面的监测业务。现已有《计量法》,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的意见》《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但大多从每一方面对环境监测社会化做宏观指导,具体实践缺乏细致制度,现有《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开展,由于环保部门没有对社会监测机构的法律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分析环境监测市场发展现状,从专业技能再教育,从业信用等方面阐述对社会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管理的必要性,监督检测人员结构的流动性,推动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

1环境监测社会化概述

社会化是公共对公共产品需求增加使政府难以负担,改革提供更多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摆脱政府垄断局面。环境监测社会化是发挥市场作用,将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环境监测业务,由社会环境监测承担,政府为社会机构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环境监测社会化目的是引入社会监测站外的力量参与共治,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检测服务[1]。环境监测社会化的特征体现在主体多元化,服务竞争化,监督责任性。原先环境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不明承担,大多数公共服务产业有重要的私人成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打破原有政府垄断市场局面,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向多元主体共存发展。环境监测工作有政府部门宏观把握,让更多有条件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主体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与环保部门构成,形成网络化结构。我国各级环境监测站隶属环保部,造成地方政府在权利上对环境监测站形成干预,致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以往环保部门对监测数据的决策者与执行中,同时为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得政府难以有效监管提供的服务数据,实施环境监测社会化后,可以使监测机构成为独立法人,遵守相关法律,不受制于任何部门,能避免行政干预,获得监测数据准确性得到保障。监督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效果,使环保部门转为外部监督,更好的规范管理环境监测市场。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体现政府职能的改革,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改革本质是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我国主要是由环境监测主管部门服务环境监测工作,以垄断取代竞争,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规定,存在权力寻租等情况,竞争机制的缺乏,致使人力等检测资源不足。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可以改变过去政府独大的现象,健全市场平等竞争模式,打破行业内潜规则利益结构。社会检测机构可以变为主动,更新仪器设备,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竞争机制能将实力薄弱的机构逐出市场。

2环境监测社会化发展现状

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是政府投入主导的社会公益事业,随着社会发展,政府对环境监测数据需求不断增加,仅靠政府部门监测力量难以满足各方需求。对已形成的社会环境监测市场,规范其环境监测领域监测行为,是环保部门亟需思考解决的问题[2]。随着环境监测市场需求扩大,社会监测公司逐渐将业务范围向环境监测延伸,如江苏成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环境监测公司超40家,主要集中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苏南各地。面对社会监测机构的快速发展,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开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修订等相关工作,但目前法律规范文件未出台,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实施技术能力认定,或社会监测机构自发接受相关评估诉求,目前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使社会环境监测市场缺乏统一技术核定,造成某些社会监测机构用降低成本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自2013年起,江苏、浙江等省份环保主管部门相继出台社会去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已出台的管理制度中,各省采取规范市场方式不同,技术监管集中于对社会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评估,建立较为统一的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监管模式十分迫切,可从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能力及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方面入手。

3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发展是大势所趋,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取得迅速发展,但机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人员能力素质不够,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造成监测机构出现各种问题,必须对监测市场进行规制促进良性发展。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推进,监测社会化市场逐步成型,已建立600多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监测机构快速发展,相关高校开始承揽委托性环境监测业务,院校大多具备良好的环境监测条件,有能力完成基本的环境监测业务。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决定》,将节能环保产业置于新兴产业首位,中央地方系列优惠政策相应出台,但大多针对能源利用等方面,针对环境监测存在不足。2015年国务院出台《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意见》要求积极探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生态环境部印发《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意见》提出扶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政策对环境监测社会化起到良好指导作用,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未出台,环境监测服务缺乏统一技术核定[3]。我国环保部主管部门对监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具有严格的标准性,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资质等方面考量不明确,对环境监测机构市场准入没有行政许可形式,明确规定进入市场准入门槛等。管理部门对社会监测市场机构未投入足够人力,导致社会监测机构人员素质不一,存在人员无证上岗等现象。政府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质量监管,仅适合常规性监管活动,对复杂问题暴露出监督乏力。我国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探索时间较短,乏力规制方面不完善,比发达国家社会环境监测制度存在很大差距,日本建立与市场并存的环境监测制度,政府承担主要是项目管理,技术监督等职能,市场主体承担公益性不突出的环境监测任务,以包租方式联系运行项目。日本环境监测社会化配套法律较为完善,1993年颁布了《环境基本法》,对国家,企事业单位承担环境监测做出规定,日本环保法针对类型化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法律,相关法律有环境监测方面社会组织参与,为市场化运行提供了良好条件。《作业环境法》具体规定第三方环境监测方面环境监测制度,促进了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我国不少环境监测生活化法律,许多省市颁布了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文件,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完善[4]。

4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对策

4.1社会环境监测人员能力与信用登记

影响社会环境监测结果质量的人机料法环要素中,人是极为重要的环节,检测人员技术能力及管理措施是否有明确自律要求,直接影响检测人员能否将检测质量放在首位,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流动自由度大,构建完善的社会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能力,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可作为对社会环境监测行为重要监督手段。依据《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技术人员上岗能力有完善的评估体系,采取自我能力培训认定,定期换证评估等整套制度,实现对人员技术能力有效的管理。可以借鉴相关方法对和会环境检测技术人员能力管理,统一社会环境监测市场从业人员评估机制,增强社会环境监测人员的行业归属感,提高其技术提升的主动性。环境监测是技术传承性强的行业,从业人员频繁流动不利于监测机构的健康发展,对环境监测质量造成影响,对从业人员实行履历登记有利于及时掌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市场人员流动情况。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是保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建立与个人信用挂钩的信用登记制度,可以减少监测人员因外部因素降低监测质量水平的概率,实施行业从业信用登记制度,提高人为影响监测结果可能性付出的代价,是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

4.2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

取得行业计量认证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可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瑞开放的环境监测市场,通过资质评价检测能力无法反映检测机构能否满足检测行业技术要求,如调查性检测业务等。必须开展专业性强的能力评估,在员工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存在较大差异的社会检测机构中,挑选技术能力全面,质量意识强的机构作为公益性检测部门的补充。大多数社会检测机构定期接受认证资质评审,其检测行为在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运行,应建立专业性的评估模式,避免简单重复计量认证评估体系,形成针对性强的环境监测能力专业评估模式,如加大对现场采样质控措施落实程度等环节的核查评估。社会监测机构人员流动性较大,不利于维持高质量的检测能力,必须对检测机构采取定期技术人员结构流动性监督,对流动异常机构采取评估措施,对异常流动现象影响环境监测业务质量进行评估。环境监测业务涉及的仪器设备种类繁多,现场采样设备容易出现故障,要保证仪器设备状态良好,需进行定期养护,及时更新老旧设备,带来的经费需与机构运行成本存在矛盾,环保主管部门应对检测机构仪器设备转托管定期评估,监控其设备资源能否维持环境监测业务。

参考文献:

[1]孟婷婷.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法律规制[D].苏州大学,2018.

[2]钟文起.环境监测市场化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云南化工,2017,44(08):84-86.

[3]王应珍.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质量监管新思路[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7,35(07):80-81.

第4篇:社会监管范文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前提和根本保障,它对于社会团结与稳定、公民权益的保障等均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因为我国的起步较晚,加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执行力度的不足、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等方面因素,使得国内一度面临着社保基金的安全风险、贬值危机。所以说,在全面、综合地考虑国内现状的同时,参考国外一些先进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控制;执法力度;道德危机;分析与探究

一、国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目前法律规章的不健全、不完善

依照人力资源部门近几年的统计数据,国内五项基本社保基金总计金额将近两万亿。其中,占比重最大的是养老保险基金,占比约为三分之二,之后就是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工伤、生育。同金融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领域的法律监管相比,社保基金的法律管控有着一定的差距,亟需专门性的行政法规来加强监管工作。此外,由于有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实际的运作中缺失可靠、有效的数据资料作为参考,增加作业难度、拉低监管水平。对此,我们必须深入分析之前的数据,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建立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保障社保基金监管的运行。

(二)基金监管的执法力度缺失

前几年,国内发生了社保基金案件,完全表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性管理工作不够到位。但与此同时,政府机构便加强了这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补充和完善行政主导型的监管机制。但在实际的工作环节,常常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少、监管力度不强等因素,而令监督力度下降,进一步导致社保基金的安全性风险及其他隐患。

(三)所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和监管,早已有相关的条文,但这些规章条例通常只关注社保基金账面上的安全性,从而忽略了随经济进步可能出现的贬值、货币膨胀等现象。根据有关规定,财务机构必须按照社保机构的建议和要求,在双方协商的前提下,提早把基金进行相应处理。

二、社保基金的有关理论研究分析

(一)社保基金征缴过程中出现的状况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前期交付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往往会导致很多的逆向选择行为,从而干扰了整个社会保险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除此之外,参保单位比基金征缴部门更加熟悉本企业的员工数、薪资情况等,要想尽量降低征缴额、减少费用支出,特别是社保基金监管力度缺失的前提下,参保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更有理由想尽办法来躲避社会保险费的交付。当这种不良现象越来越多的出现时,便会有更多的单位来效法,一些之前按规定缴费的公司也会受不了利益的诱惑而产生这种违法的念头。而对于社保参保人来讲,特别是在医保方面,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的人通常不会选择保险;相反,其余的身体不太好更愿意积极主动地购买保险。再比如,在工伤保险这一项,一般来说是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单位更愿投保,而对那些较少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来说,参与投保的可能性要小得多。

(二)社会保险的发放环节中出现道德危机

在这一时期,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往往会引发各种各样的道德危机,严重扰乱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进而影响到社保体系的发展进步。社保待遇发放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类骗保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欺诈”。举例说明,当领取养老保障金时,借助多种手段隐瞒被保人死亡,进而继续领用的现象层出不穷。故意夸大疾病事实、小病大治或顶名进行住院治疗、购买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禁用药品等都是引发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关键原因,这也将会给社保基金带来更多损失,干扰国内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完善。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式的选择及立法的完善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探究

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管控机制,其选用的是分行业管理理念,也就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明确分工的管控原则。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信托业也由银监会控制。所以说,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我国应当继续坚持单一的监管体制,并依靠专门的部门实行社保基金的管理。除了健全现行的以行政管理为主、财政和审计监控为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外,还需要及时强化各种监督力量,构建合理的监管体系,实现社保基金的安全监管。考虑到国内金融市场尚未形成健全的体制,有关规章也不够完善,因此更适宜选取数量限制模式。伴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及法律规范的完善,今后可以慢慢地完成由严格数量控制监管到审慎人员监管的过渡,努力探索社保基金投资风险及收益的最优模式,实现富有弹性的管控。

(二)社保基金监管的立法建议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奠定了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立法基础,然而,其也有尚未完善之处,即便是已经设立了社保监控机制,作出了行政、财政、审计等各种力量的监督规定,但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却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处罚力度未有一个明确的限定,过重或者过轻的处罚,都不利于有效、合理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的形成。同时,国内的法律体系当中,缺少对于社保基金犯罪的明确处理规定,从而无法对骗保、挪用社保基金等行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所以,健全国内的社保基金监管立法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强化自律制度,也应紧密联系其他机构。四、结束语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基金对于整个民生安全的重要性,其关乎着社会的整体运行状况。所以说,构筑符合实际需求的基金监管机制,从而更好地为社保制度的平稳运行提供保障,是亟待完成的任务。

参考文献

[1]胡晓义.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2]胡继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博弈分析[J].管理世界,2010,(10).

第5篇:社会监管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社保监管机制;信息披露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元素。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情况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的完善,是社会保险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一些学者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上看,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指导的监管体系可以为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保障。

一、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主要指的是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的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推行多中心监管体制的环境[1]。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了以下方面。

(一)监管机制缺乏完善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女性生育保险等多个保障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运转。随着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核心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劳动部门、事务部门及审计部门等部门都具有参与社保基金监管的权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着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他们也是负责社会保险监管的重要结构,这种同时扮演管理者和监督者的管理模式会让劳动保障监管机制的实效性有所缺失。不同部门不同机构在社会保险监管领域出现的摩擦,也会让社会保障监管机制表现出难以协调的特点。

(二)信息披露机制缺乏完善

现阶段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着缺乏透明度的问题。在信息披露渠道缺乏完善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难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进行了解。

(三)第三方服务者的竞争排斥

在多元治理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往往会社会保险基金为参保人提供第三方服务。这种第三方服务机制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领域较为常见。一般情况下,公立医院和中小型医院是社保领域较为常见的第三方服务者。在公立医院与中小型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中,公立医院往往具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中小型医院在参保患者不断流失的经营环境下会陷入到经营不善的境地,故而处于维持自身运转的需要,中小型医院会出现违规套取基金的问题。

二、多元治理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对策

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优化,要求政府部门在自身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的职能范围进行合理定位的基础上,避免其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管理缺位及管理错位的问题。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的基础上,政府部门需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构建以独立性为特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一)确定统一化的社保基金监管目标

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存在着多元化的特点。对不同监管机构的工作目标进行明确,可以让各个监管机构在维护地方政府整体利益的基础上,为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体制的监管效率提供保障。在统一化的社保基金监管目标建构完成以后,上级政府部门可以在对已经发生的社保基金案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的基金监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进行展示。社保基金的动态收益率也可以成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效率的考核依据。在监管目标的细化环节,政府部门需要对监管努力过程和预期结果进行明确区分。并要在构建统一化的基金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对事关社保基金安全的政策阻力进行及时化解。

(二)提升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效率

在基于多元治理模式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体系下,公民和社会团体都具有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权利。提升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意识,是鼓励公民在社保基金监管领域行使自身监督权的有效措施。根据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现状,社会整体民主意识的缺失,仍然是制约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因素。在宣扬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对公民的民主意识进行充分调动,是提升社会监督主体监督效率的基础要素。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监督体系之间具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民主监督机制在社保资金监管领域的作用进行有效发挥,可以让社保体系的规范性得到强化。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传统的社保资金管理模式具有着封闭化的特点。为保证人民群众在社保资金管理领域的知情权,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媒体披露社保信息,并借助媒体力量强化社保基金的征缴工作[2]。

(四)对第三方服务者的竞争规则进行完善

在社会保险资金管理领域,强势化的第三方服务者所提供的有偿服务可以被看作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服务者所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决定因素。二者之间的对抗竞争往往会导致社保基金的损失。在社会保险基金规模有限的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在维护必要的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对第三方服务者的竞争规则进行完善。如为了增强居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服务者的服务能力,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政策倾斜。针对第三方服务者所提供的不正当行为,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理力度。

三、结语

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事关群众的基本利益。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优化,要求政府部门对自身的职能范围进行合理定位并要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以独立性为特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唐海霞.浅议我国社保基金管理与运营的风险[J].知音励志,2016(24):3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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