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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规划全文(5篇)

文物保护规划

第1篇:文物保护规划范文

关键词:茂名地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信息化

历史建筑是不能再生的资源,它代表了当地的优秀传统文化与技艺,是一个地区不可复制的符号,有着重要的保护价值。近几年,政府一直在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实施。2017年,国家文物局在《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强调:“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夯实不可移动文物基础工作。落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公布和实施,推动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1]。”各级政府、文物保护单位也更加重视历史建筑的保护及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目前,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很多还是采用传统的手段,通过基本的测量、访谈、文献查阅等收集数据,缺乏对这些基本数据直观性的整合,从而使得在保护过程中,无法综合考虑数据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影响最终的保护效果。因此,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我们需要介入新的技术与手段,来解决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对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重要性以及急迫性进行了:“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研究信息化整合共享工作,建设国家文物大数据库,建成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完善文物部门政务公共服务系统,实现文物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资源共享共建[1]。”本文通过结合茂名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建立信息化的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系统,科学的、全面的对历史建筑进行信息的收集、记录、鉴定及价值评价等相关工作,为茂名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提供新的思路。

1茂名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现状

茂名历史建筑形式丰富多样、数量颇多。据不完全统计,茂名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800多处,其中古建筑约286处、古遗址约205处、近代和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90余处,现有部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而没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则超过千数。近年来,茂名市政府积极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首先,积极进行文物建筑普查及申报工作,2019年茂名市新增部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同时做了大量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申报工作,2020年4月,在茂名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评审工作中,还第一次运用了无人机航拍的实景建模技术运用到历史建筑管理之中。其次,茂名市制定了一系列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规定,如《茂名市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规定》,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管理程序。但是,茂名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工作还是有一些问题:(1)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不全面。没有全面、系统的记录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纸、历史信息、营造技艺信息、环境信息等,不能对建筑价值进行深刻的评定。(2)保护进展缓慢,保护观念相对淡薄。茂名的历史建筑除却一些知名的或者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很多文保单位都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例如在安良堡列入高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之后,基本没有采取太多的保护措施,屋内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坍塌,庭院内杂草丛生。直到2019年被评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后才开始进行保护修缮。同时,民众对于历史建筑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调查中,笔者发现,茂名很多地方的民众对于历史建筑都是“嫌弃”的状态,觉得那是破旧的老房子,没有任何的利用保护价值,花钱修复也不值当。(3)对历史环境关注较少。比如茂名信宜镇隆古城的保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虽然将历史建筑进行了加固及修缮,使历史建筑焕然一新,但是却完全失去了历史建筑该有的韵味,比如古城门楼——红楼的门前采用了现代化的大理石广场、崭新的涂料、还有一些不符合当地特色的装饰等做法,这些都让历史建筑失去了该有的风貌以及灵魂。而民间一些做法,比如水泥硬化地面、石灰刷墙、铁皮瓦盖屋等更是让历史建筑丧失自己的该有的文化内涵。(4)历史建筑信息共享差,公开性不高。茂名历史建筑资料相对较少,网络、书籍等资料相关记载都相对较少。茂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茂名各级政府网站对历史建筑资料的公开性也不够。茂名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方面信息不够系统、详实、全面,信息公开度不高,公众参与度不高,保护方法不当……等诸多问题。而信息化保护与管理系统的建立,就能够将这些问题得以解决。

2信息化保护与管理系统的建立

茂名历史建筑信息化保护与管理系统主要目的是保护、管理、监测、研究和展示,由基础信息记录、保护利用、检测管理、宣传展示四个板块构成,通过建立历史建筑基础的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包括历史建筑的建筑信息、历史信息、建筑图纸、建筑模型、规划保护修缮方案等,以数据库作为基础来掌握及管控茂名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现状,并且在数据库的基础之上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管理、日常监控等,以此不断完善数据库,更新数据库。该系统主要通过三维激光扫描仪、无人机、全站仪、遥感摄像等技术方式进行基础数据信息记录,并通过GIS、BIM等系统建立数据库,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及检测管理,并且通过VR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宣传、展示。

2.1信息记录

历史建筑的基础空间信息获取与基于文物修缮的空间数据采集具有较大差异,不仅需要获取历史建筑自身的尺寸、结构等信息,还需要获取其在城市空间基准下的三维坐标信息[2]。因此,在对历史建筑的基础信息进行记录时,需要更加全面、细致、科学、系统。历史建筑的信息记录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历史信息、环境信息、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建筑评价及鉴定、保护修缮方案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因此在对茂名历史建筑历史发展调研的基础上,应用三维激光扫描仪、无人机、全站仪、遥感摄像、测绘等手段对历史建筑及周边环境进行数据采集,使用GIS、CAD和BIM等软件,建设历史建筑信息化保护与管理系统。

2.2保护利用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是通过数字化表示建设项目的物理与功能特性,为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各种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3]。通过将基础数据库的数据输入BIM系统之中,构建历史建筑的三维模型,而历史建筑的所有信息都以参数的形式记录在构件的图元或类型属性之中,可以直观的对历史建筑的形式、营造工艺、各个部位的数据、节点的构造乃至建筑周边环境等都可以直观的展示在我们面前,通过这种可视化的方式,避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过程中信息不足等造成不当操作。

2.3监测管理

GIS、BIM系统可以对历史建筑信息进行保存、管理和分析,从外部环境到内部细节,将历史建筑的基本信息进行整合,并且很便利的进行查询、共享、输入与输出。BIM系统还能通过可视化的方式能够将历史建筑保护过程中各个部门、各种参与方都能进行一定协调,避免冲突。BIM系统还能通过阶段化的管理方式直观的展示不同时间历史建筑的特征。

2.4宣传展示

通过VR(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建立三维可视化模型,让人进入历史环境之中,感受会更加深刻。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茂名一些偏远的历史建筑展示在更多人的面前,并把人带入到以前的社会背景之中,领略不一样的风光。

3信息化保护与管理系统的意义

信息化保护与管理系统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历史建筑保护、课题研究、检测管理、宣传展示等四个方面。

3.1历史建筑保护

建立茂名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系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具体体现在《中国文物保护准则》中定义的文物保护工作体系中,即调查、评估、日常管理。(1)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实现信息的及时收录和可视化管理,提高信息采集的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2)评估:提高了评估的准确性,通过建立数据库,将各种数据的整合,能够很好的进行数据比对,更好的评定历史建筑价值。(3)日常管理:减轻日常管理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

3.2课题研究

作为文化遗产,茂名的历史建筑历史价值还有待发掘,这需要进行专门专题的研究工作。数据库的建设的建设,将所有与茂名历史建筑相关的历史信息资料整合到一个数据库库上,同时实现信息的可视化、检索功能,大大方便了课题研究,提高工作的效率。

3.3检测管理

通过信息化系统的建立,对历史建筑进行全过程、多要素以及各参与方的综合集成管理,对保护修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情况了如指掌。同时也可以对修缮过程等进行模拟,减少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不同时期的历史建筑都能很好的记录,能够更好的还原其真实性。

3.4展示与宣传

能够将历史建筑进行展示、使用才是创造社会效益的方式,也是历史建筑保护较好的一种方式。信息化保护与管理系统的建立,能直观的将历史建筑通过模型、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展示,同时普及一些相关的保护知识。如通过VR的方式,可以将人们置入历史环境之中,以此来提高公众保护和参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4结语

茂名历史建筑信息化保护与管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通过对信息化保护与管理系统的建立,一方面建立全面的茂名历史建筑信息档案;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解决茂名历史建筑管理闭塞等问题。加强了茂名历史建筑的信息管理及保护措施,提高了管理的工作效益,为后续研究工作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实现历史建筑从封闭式管理到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1]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物政发[2017]4号.[Z].2017年02月27日.

[2]康停军,王彬,花向红,区讯敏,倪志.基于“一张图”的历史建筑信息化管理及应用体系建设[J].测绘通报,2019(S2):140-144,148.

第2篇:文物保护规划范文

1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形式是直接影响到文物保护工程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文物保护工程既具有一般工程项目的特点,又有其特殊的一面,它的最终目标是以文物建筑修缮原则为基础使文物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不是一般工程的确保质量与工期下获得最大利润。所以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形式的选择就应该围绕最终目标的实现,怎样有利于最终目标的实现就选择这种管理模式。项目管理理论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学科,理论研究的历史并不遥远,但实践活动从建筑活动开始而开始。随着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全面化,其理论则更加严密、准确。《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后,作为工程项目的特殊一员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管理必须更加严格和周密,确保文物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现将现代建筑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介绍如下,以便选择出适合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

1)设计建造模式。这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工程方面最为通用,它是一种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委托建筑师和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各项有关工作(如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工程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设计与招标文件完成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最后按设计图纸进行验收。这种管理模式应用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模式应是文物保护单位业主委托文物保护专家或通过对文物建筑病害长期的观察,需要维修时进行立项,然后与文物保护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进行保护设计。通过审批后,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方,按图纸施工,最后验收。这种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是:由于该模式长期被采用,管理方法比较成熟,各方面对有关程序都较为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保护设计以及保护施工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很明显文物保护工程的两大环节设计与施工在这种模式下被分隔,业主的控制权较大,易产生不利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因素。同时,这种管理模式时间跨度较大,但环节联系松懈,前期资金投入较大,设计变更手续繁琐。

2)建筑管理模式。建筑管理模式,是近年来国内外广泛流行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传统管理模式(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进行招标、施工的连续模式)不同,而是采取阶段发包方式,又称快速轨道方式。即业主委托建筑管理工程师(又称“CM经理”)与建筑师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经理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建筑师对设计、施工的管理起协调作用。在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随着设计工作的进展,完成一部分分部工程的设计后,即对这一部分分部工程进行招标、施工。建筑管理工程师定期与设计方、施工方进行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文物保护工程运用这种管理模式,需要文物保护业主首先委托文物建筑管理事务所对文物建筑现存情况评估、立项,设计单位根据评估与实地勘察做出初步设计,审批后,文物管理事务所、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时入场,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进行详勘,制定出详实的维修设计,施工单位根据维修图纸进行保护施工。文物管理事务所负责对工程的全面管理,协调设计与施工,确保文物建筑修缮原则的落实,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采用这种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目标的实现,缩短设计到施工的周期,节约资金,提高保护设计的水平,设计与施工之间有CM经理进行沟通,维修水平可以得到保证。同时,这种管理模式也有明显的不足:a.当前业务水平较高的文物建筑管理事务所较少,甚至还没有文物建筑管理工程师。b.设计与施工同时进行管理较为复杂,协调相对困难。c.业主与管理部门对保护工程的干预不明显。这种管理模式在制度完备,法律、法规、规范健全与管理人才充足的条件下是较为理想的最终模式,但目前尚不具备这种条件。

3)设计管理模式。设计管理模式类似建筑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设计方提供设计与施工管理,或设计与施工组成同一实体向业主提供服务,类似现建工程的项目总承包。这种模式下,设计方起主导作用,指导并监督施工。设计师与CM经理基本相当,更偏向于技术指导。目前文物保护工程的现状,更适合设计管理模式。首先,文物保护设计人员较为充实,经过几十年文物建筑修缮经验的累积已形成了一套基本完整的设计理念。其次,设计与施工能够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有利于文物保护工程目标的实现,对文物建筑修缮水平的提高起关键作用。

2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设计管理模式的运用

设计管理模式是指:设计方或设计施工同一体向业主提供保护设计并指导维修施工和施工管理服务。采用设计管理模式时,业主只须签订一份设计施工合同。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运用该模式时,一般文物保护单位的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现状情况做出评估,进行立项,并上报管理部门,立项通过后,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做进一步的勘察与保护设计。通过审批后,设计方与施工方组成同一实体由设计方为主,一方面对文物建筑进行全面细致的勘察,提出行之有效的维修措施;另一方面指导并监督施工,对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处理,确保文物维修项目目标的实现。

1)设计管理模式的内容。a.立项阶段。该阶段目标控制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文物保护单位业主初步对文物建筑现存情况进行分析,初步判断现存残损主要原因,以及维修措施,提出保护工程项目的最终目标。具体的工作就是编写符合实际情况的保护工程项目建议书。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如果同意进行立项,纳入维修计划。b.初步勘察设计阶段。该阶段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主要工作是为文物建筑初步做现状勘察与保护设计。该阶段的管理应从技术上把关,对现状图纸要认真校对,准确判断文物建筑的残损原因,提出可行的维修措施。编制详细的勘察报告,通过对各种维修方案的比较,得出最为合理的维修措施。由于条件限制,初步勘察与设计阶段不可能全面涉及文物建筑各个构件,只能对文物建筑的维修提出较为粗略的方案。初步勘察结果与设计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项目才能进行实施。c.项目实施阶段。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后,进入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是决定和影响项目最终目标实现的关键阶段。首先,要对初步设计提出的维修措施进一步细化,对每一个残损构件做出行之有效的维修手段。其次,设计与维修施工同时进行,双方联系紧密、互相制约、互相提高。项目管理以协调设计与施工为主,在确保保护工程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保证项目有序的进行。通过设计师在其中协调,有效的沟通设计与施工两个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更为有利于文物建筑的修缮。该阶段的管理工作主要靠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同时业主应依靠监理单位参与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工期进度、文物安全等各方面的监督,减少保护性破坏的可能性。工程项目完成后,由设计方与施工方共同完成竣工报告。d.验收阶段。管理部门根据立项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竣工报告以及文物修缮原则、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全面对文物建筑的维修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向业主单位移交。

2)设计管理模式人员组成。设计管理模式是以设计人员为主导的管理形式,其保护项目管理人员的组成应以具有文物建筑勘察设计从业资格的设计师为主导成立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部由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授权相关权益,对其职责提出总体要求。项目部对保护工程负全责,依据文物修缮原则维修文物建筑。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项目部的人员组成有主持(具有文物建筑勘察设计从业资格的设计师担当,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对项目负责)、施工负责人(具有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从业资格的工程师担当,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工程施工的管理,协助主持完成维修任务)、项目经济员、设计人员、施工技术员、材料员等。项目部在主持的领导下对保护工程项目的维修措施、施工质量、文物安全、资金使用、资料收集、人员安排等全方面进行科学管理,从而达到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的最终目标。

3)控制与监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模式下的控制与监督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文物管理部门对保护工程的监督。包括在立项阶段对文物建筑修缮建议书的审批;初步勘察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评审;验收阶段根据立项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竣工报告等技术文件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严格的验收。在项目实施阶段管理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保护工程进行检查。其二,文物建筑保护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理与控制,严格按有关规定规范、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对保护工程实施情况与技术措施进行检查,严把质量关。

第3篇:文物保护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古建筑保护;制度困境;出路

作为城市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城市古建筑经过了历史的洗涤,是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晶,承载了万千城市的记忆与历史,也是后人研究历史的重要文化载体。基于此,加强对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保护的制度困境与出路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加强对古建筑保护的意义

古建筑往往代表了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是城市文明的缩影。古时候人们通过建筑抵御外来文化的侵袭,从而激发人们的民族归属感、自豪感以及荣辱感。在建造古建筑过程中,蕴含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指挥与劳动,体现了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为研究建筑史、人文历史等都提供重要的实物例证,对研究我国古代文明以及建筑布局风格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古建筑在当代也具有重要的旅游作用,能够围绕古建筑进行旅游开发,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古建筑的制度保护,这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

二、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保护制度困境分析

(一)古建筑保护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国家逐渐加大了对古建筑保护的重视,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古建筑保护条例。然而,从整体情况来说,我国现有的古建筑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多头管理、管理缺失等问题,对古建筑保护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文物保护单位的现场设立保护机构,对文物保护的作用最大,这种保护状态也是最为理想的保护状态。但是受到经费、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加上我国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不断增多,在具体操作中受到严重的阻碍。我国现有的古建筑保护机制模式,存在多头保护与管理的情况,一个古建筑保护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行政单位管理,且各个保护单位或机构之间各自为政,不仅无法发挥作用叠加效果,甚至造成一定的保护缺失,给古建筑保护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二)城市化建设规划的规范化不足

城市化建设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国策,是推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由于相关规划工作不够规范,尤其是在对古建筑的保护问题上,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规划办法。根据我国现有的文物保护条例、历史名称保护条例等,主要是有城市建设部门主管负责保护规划的制定、审批,造成管理与实施同类的现象,限制了相关管理规划的有效性发挥。相比于国外有关城市建设中古建筑保护规划问题,主要是成立有关的专业委员会,有文物保护工作中具有影响力的市民代表、文物保护机构等共同组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群众的利益,听取大众的建议。

三、城市化进程中对古建筑保护的制度措施

针对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对古建筑保护工作中的制度困境,笔者基于多年的工作经验,现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提升对城市建设中古建筑保护的重要认识

提升对古建筑保护的重视,是强化城市化建设中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基础条件。相关人员,包括城市建设者、规划者、文物保护工作者等,都需要从内心提升对古建筑保护的重视,将保护古建筑文物作为城市化建设中的一部分。同时,注重对古建筑蕴含的文化底蕴、内涵等价值的挖掘,突出文化特点与优势。例如,河南鹿邑、安徽涡阳、老子故居、开封清明上河园,都说明了古建筑在城市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二)强化宣传,提高民众的参与度

古建筑并非一个人的,而是社会的、民族的,对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同样离不开公众的参与。通过全民参与保护工作,不仅能够壮大古建筑保护力量,还能增强社会的你能干距离,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巨大的贡献。现阶段,我国对于古建筑的保护,主要是政府部门,尽管政府部门也对古建筑保护进行了一定的宣传,但由于力度小、渠道窄等,公众参与度较低。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新型媒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宣传,通过纪录片、文化宣传片等,对古建筑保护的意义进行宣讲,提升民众对古建筑保护的热情,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古建筑的保护中。

(三)做好古建筑的修复工作

在城市设计过程中,不仅不能对古建筑进行破坏,对于那些出现破损的古建筑,还应该加强对其的修复,做好相应的修缮工作。在古建筑保护,特别是修缮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工作细节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综合研究机构,为古建筑保护制定指导方案,包括考古研究、勘测等,对古建筑历史背景、制作材料、建造工艺等进行全面的了解。同时运用3D技术、红外线扫描技术等高新技术,避免在研究和修缮中破坏古建筑,提升保护的整体效果。总结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古建筑是我国历史的产物,是现阶段我国文化体系中的重要瑰宝,是我国不可忽视的非文化遗产。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合理的规划,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制度加以规范,提升对古建筑的保护力度,促进我国古建筑以及古建筑文明的传承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梁骄阳,解玉良.城市古建筑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北京旧城为样本[J].科学•经济•社会.2014,13(3):145-146.

第4篇:文物保护规划范文

关键词: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研究

人文历史遗址是中华民族文化得以传承的物质载体,是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发展的历史见证,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人文历史遗址对推进国家文化建设,提升中国文化影响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为了现实的物质和经济利益,一些地方的人文历史遗址遭到破坏,或者遭到过度开发。云南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重视开发自然资源和现实发展资源的同时,大力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人文历史遗址,对于推动云南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人文历史遗址的内涵及其价值

人文历史遗址,顾名思义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由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所构成的整体物质环境,是表现一个地区或城市形象与地方特色的重要因素,它主要由古文化遗址、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革命历史遗址等构成。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具有丰富的人文历史遗址资源。云南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地区,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丰富的文化。云南地区富有代表性的人文历史遗址既是其文化独特性的典型表现,也是其文化得以传承的物质载体。古滇国遗址属于典型的古文化遗址,大理古城、建水古城、丽江古城、会泽古城等属于典型的历史建筑,丽江束河古镇、昆明市南屏街、建水老街等属于典型的历史街区,陆军讲武堂、红军长征遗址等属于典型的革命历史遗址。人文历史遗址具有重要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具有不同属性、不同特质的文化遗址在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实践中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需要,这种需要满足的程度和高低不仅取决于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和存在质态,还取决于人们的认知水平和科学研究的层次。一般意义上看,人文历史遗址大多具有重要的经济、文化、科研和育人价值。文化价值:人是一种文化性的存在,文化遗址作为特定历史发展的产物,反映着人类与自然环境的交互作用和相互关系,承载着特定时空背景下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价值观和文化符号体系。文化遗址不仅是历史的“残片”和“影像”,体现出人们记忆的延续性,具有文化认同和文化识别的重要功能,同时也是地方认同和地方意识形态的典型反映。比如,反映云南高原文化、多元民族文化的人文历史遗址是云南独有的,它把云南文化与其它地域性的文化区别开来,只要置身于云南就能很自然地感受到它的独特性。经济价值:全球化和现代化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空前改善,文化生活的需求变得愈加强烈,特别是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心灵的归宿和文化养分。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开发,可以把文化遗址打造成供人们学习、休闲、旅游的文化空间。当今世界,文化可以做成巨大的产业并带来经济增长已经成为世界共识,越是发达的国家越是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特别是把历史文化遗址打造成文化品牌的时候,它不仅能够带来有形的价值,还能带来无形的价值。科研价值:历史文化遗址作为文化的物质景观,还具有重要的审美的、艺术的和科学的研究价值。文化遗址往往是特定时空内人们实践创造和技术发明的结晶,体现了前人对自然、社会以及人类本身发展规律的认识。现代人可以从人文历史遗址中获取很多艺术创造、科技发明和科学研究的灵感和启示。比如,云南丽江古城的先民们就非常懂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积累了很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宝贵经验,在引入古城的不同河段对保护水质有不同的要求,分别用于洗菜、洗衣和冲马桶。香格里拉藏族民居的建筑理念,在防火、避风、防潮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设计,这些都具有独特的科研价值。育人价值:大量鲜活的历史文化遗址,承载着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物质和精神文化印记,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元素,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开发,对普及文物知识,推动人文历史遗址保护是一件有益的工作,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反对民族文化虚无主义思潮,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提升人们文化认同感、自豪感和归属感的有效途径,具有较强的育人功能。

二、云南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发展的快速推进,人文历史遗址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问题引起了政府和学界的高度关注。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法律法规,提供资金支持,保护和修缮人文历史遗址。一些学者也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对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和保护展开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

(一)政府层面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和保护工作。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国家早在1982年就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于1984年通过了云南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办法。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文物工作者共调查各种不可移动的文物单位5300多项。昆明、大理、丽江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腾冲、建水、巍山、威信被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经各地人民政府正式审定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44项。其中,部级保护单位17项,省级保护单位102项,使我省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古迹得到了法律的保护。[1]同时,加大对文物的维修力度。“十五”期间,全省维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7项,投入1300万元;维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7项,投入2.97亿元;维修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3项,投入1900万元。[2]为了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进行有效保护,云南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具体到地方,各地依据历史文化遗址的特点和保护现状,制定了符合地方实际的保护条例。相关细则参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会泽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规划》、《丽江古城旅游资源保护管理规划》和《丽江古城传统文化保护管理规划》、《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会泽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和《会泽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二)学界层面

从国外看,目前对于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在国际上已取得共识,但在具体方法和措施上,由于各国文化背景不同,也存在不少差异,有一些还存在着争议。像意大利、法国、英国以及丹麦、挪威、芬兰等国家留给大家的基本印象就是城市历史建筑和风格保存非常好,而正因为这些历史建筑,使她们成为世界各地游客游览观光的地方。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欧洲许多国家80%的城市建筑被毁坏,但二战以后,这些国家的城市规划师们,在城市的恢复重建上,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一条路,就是按照原来的图纸进行修复性建设,把这些历史性建筑恢复到二战以前的风貌。后来,这批历史建筑在塑造城市形象,传承城市文化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成为了城市发展不可估量的宝贵资产,也成为许多国家和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3]国内,一些学者从宏观角度探讨云南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措施。相关研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以邱宣充、张瑛华为代表的研究团队,他们依据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对云南各地的历史文化遗址分门别类地作了科学简述,为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地理学等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对城乡建设、旅游、教育和对外文化交流等部门的工作,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4]以木基元、陈文敏为代表的学者以“历史文化名城”为分析单位,从宏观层面分析了人文历史遗址的总体性特征、系统性开发与保护及其政策构建的具体措施。[5]大多数的研究成果则以“个案”的形式,把研究重心放在一个个具有丰富人文历史遗址资源的“历史文化名城”上,期望通过个案研究能够演绎出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的一般性规律。以大理、丽江、昆明、建水四个城市的古城文化遗址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相关研究参见(苏晓毅,2004)((晓敏,车震宇,2008)、(杨福泉,2007)、邓蜀阳,2008)(和仕勇,2007)、(许婵,2008)、(饶峻姝,饶峻妮,2010)、(安学斌,曹志杰,2010)等。少数学者则从更为微观的视角,提出了人文历史的保护和开发策略。唐黎洲等分析了新时期昆明历史街区的保护策略。[6]安学斌、曹志杰从城镇化发展的视角,对大理当前遗产保护地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遗产保护地开发和保护的创新策略。[7]以上研究为我们进一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云南人文历史遗产开发与保护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当前的研究成果,在探索云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方面积累了较为全面的理论和实证素材,有力地推动了云南人文历史文化遗址的研究进程,使云南人文历史遗址研究逐步丰富化和立体化。但是,以上研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对象过于集中

研究主要集中在历史文化名城方面,难以体现人文历史遗址研究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这种研究忽略了同属于历史文化遗址范畴的其他历史遗址的研究,诸如历史街区、革命历史遗址等。实践层面,中国城市发展陷入“南方北方一个样,大城小城一个样,城里城外一个样”的特色危机,在古城的修复、开发与保护,忽略了每个古城文化的特质和差异性,使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开发措施出现重合或雷同现象。这与我们对城市文化的挖掘和传承,地方文化历史遗址研究不够深入存在紧密联系。

(二)研究方法过于单一

大多数研究均从某一领域和视角切入,基本上属于“自说自话”,要么从静态层面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登记和建档,侧重于人文历史遗址的物质形态描述,要么从技术层面论证和探讨遗址的修复、重建问题,不同的研究主体提出不同的建议和主张,缺乏多学科之间的相互整合和对话。实践层面则表现为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无法实现城乡规划、社会建设、人文历史遗址保护,城市文化构建的统筹协调和科学谋划。

(三)研究内容不够丰富

研究带有较强的功利性色彩,很难结合城镇化、市场化发展需求从多角度、多视角进行研究。官方侧重于保护规划的制定,但在具体实施规划过程中往往出现开发过多,保护不足的现象;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针对具体人文历史遗址保护措施的研究,强调人文历史遗址物质形态的修复和重建,忽视人文历史遗址文化内涵的深度挖掘和有效传承。

(四)调查研究比较缺乏

云南虽然人文历史遗址众多,但系统的调查分析不够,严重阻碍了人文历史遗址的深入研究。一方面,能科学归类并系统反映云南人文历史遗址全貌的研究很少;另一方面,当我们对某一人文历史遗址进行研究时,一些遗址却只能查到一个记载或登记的基本情况,既缺乏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更不能准确反映人文历史遗址保护和受损的动态情况。

四、努力推动云南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研究创新

(一)强化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的现状调查

对人文历史遗址遗存及保护现状的清晰把握是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深入研究、保护与开发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搭建一个人文历史遗址分布的时空网状体系。通过扎实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科学归类,按照遗址形成的历史时期及其现存的空间分布进行建档、立卡。这个时空网状体系要能清晰呈现文化历史遗址的形成时期,并能在点、线、面三个层面反映出人文历史遗址的空间分布:点的层面就是要对云南现存的各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被各级政府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归类,以便把握云南省人文历史遗址的全貌;线的层面就是在点的基础上,对具有典型历史文化内涵,历史文化遗址众多的地段或区域进行归类和整理;面的层面就是要呈现出已经融合了开发和保护为一体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地的概况和特点。其次,对人文历史遗址的受损和保护现状进行深入调查。通过精心收集和深入调查,对城镇化背景下,云南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不同类型的历史文化遗址遭到破坏的形式、程度,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保护建议。最后,深入分析和论证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和保护价值。在现实国情条件下,经济价值及教育意义成为古建复原和遗址重建的重要动机,要分析不同情况的历史遗存,评价其意义与价值,确定保护的对象与原则,结合人文历史遗址现状调查,充分发掘和利用相关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资源再诠释、环境再创造。

(二)寻求多学科研究方法和技术路径支撑

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与保护研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学科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考证、分析以及挖掘其多元文化价值涉及到历史学、考古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诸多学科,针对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修复、重建等具体工作则需要自然科学提供现代技术支持,主要涉及到建筑学、物理学等相关学科。正如古希腊规划家道撒迪亚斯(C.A.Dociadias)所说,“为了获得一个平衡的人类世界,我们必须用一个系统的方法来处理所有问题,避免仅仅考虑某几种特定元素或是某个特殊项目的片面观点。”[8]因此,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与保护研究需要形成一个集聚各类专家和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组织或机构,以便在具体实践中能够充分发挥各方专家的特长,兼顾各方专家的意见,使人文历史遗址开发和保护的具体措施更加科学合理。从实践层面看,可以考虑常设,也可以通过整合文化宣传、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的力量,以建立“智库”的形式,在需要的时候由相应部门召集运行。

(三)进一步丰富人文历史遗址的研究内容和视角

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与保护需要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城乡发展规划、文物保护等多方面统筹规划。不同的社会需求就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视角进行研究。从政府的视角看,主要体现在公共政策层面的研究上,研究如何为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和保护提供系统的、科学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从社会建设的视角看,应该侧重研究人文历史遗址开发和保护的社会整合机制。关注社区或遗址保护地如何组织和引导社会大众对遗址保护的积极参与,以及如何科学定位政府与公众在遗址保护中的角色和地位,以便为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和经验素材,为当前中国的社会建设提供“鲜活的实证范本”;从文化建设的视角看,人文历史遗址的研究应该围绕人文历史遗址的核心文化、符号象征、历史记忆和文化载体等要素,深入分析特定时期的人文历史遗址所具有的文化地位和价值意义;就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修复和重建,更多地涉及到如何整合现代各种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路径,实现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的科学性,修复和新建中实现“修旧如旧,新建如旧”,确保人文历史遗址的“原真性”。

(四)实现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有机结合

历史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想要完全以静态的、孤立的方法保护历史文化遗址是不现实的。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不是为了保护“过去”而保护,更是为了连接“现在”和“未来”而保护。因此,不仅仅需要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调查、考证,在此基础上进行登记、定性、定级、维修、保藏、保管、防腐、防蛀、分类等层面的静态研究。更要结合地方城乡建设的现实需要,根据有无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现实经济价值、观赏价值、教育意义等,把保护和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激发特色人文历史遗址活力,使人文历史遗址的多元价值得到合理的开发和保护,让人文历史遗址所承载的文化元素和价值形式在新的时空背景下能够得到延续和发展,确保人文历史遗址在特定文化空间内分布有序,功能组织合理。同时,将原本相对分散和独立的人文历史遗址整合进入城乡发展的动态规划中来,使城乡社会建设与人文历史遗址保护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赢共生。总之,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和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人文历史遗址的研究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的修复和重建层面,而且也体现在对其文化内涵的深度挖掘和有效传承层面。对人文历史遗址的研究需要整合各方力量,需要多学科提供方法论支撑。政府应该充分参考研究的最新成果,制定合理的保护和开发规划,使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和开发呈现可持续发展态势.

参考文献:

[1]邱宣充,张瑛华.云南文物古迹大全[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1.

[2]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EB/OL].

[3]邵甬,阮仪三.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发展的启示[J].城市规划汇刊,2002(3):56-60.

[4]木基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研究:以云南为例[J].云南社会科学,2003(5):99-102.

[5]唐黎洲.昆明文明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欲更新策略实践[J].有色金属设计,2010(1):42-49.

[6]安学斌,曹志杰.大理文化遗产保护地现状与对策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9(3):41-47.

第5篇:文物保护规划范文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民对文化资源的需求在不断扩大。工业遗产作为一种新型文化资源,近年来也得到了从国家到地方的高度重视,更多地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已成为各个城市尤其是工业城市文化、旅游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柳州市作为国内第一批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城市之一,多年来在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也遭遇了一些问题。本文就将概述这些具体经验以及主要问题,并对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希望能为同仁们提供借鉴和帮助。

一、启动保护利用工作

(一)纳入决策2006年6月,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标志着全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正式启动。同年9月,身为中国西南的工业重镇、广西第一大工业城市的柳州,就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将“充分利用柳州市的自然条件和文化资源,积极保护、合理利用工业遗产和历史文化遗存”的战略决策,写入了全市第十次党代会报告,自此开始了柳州市自身城市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二)进行普查2008年,柳州市以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为契机,设立“工业遗产”普查专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主要针对不可移动工业遗产或者说是“工业遗址”的普查工作。普查小组对全市130余处工矿企业进行了调研,并较为详细的记录了其中市区87个工业企业原址及其附属建筑物、大型设施的基本情况,编制完成了《柳州市工业遗产实录》,对当时柳州市不可移动工业遗产的分布、结构、性质、保存状况等有了较为明晰的认识。普查结果显示,柳州市当时的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已纳入保护类”。如:建于1916年的柳州首家电力公司,中山东路的柳州电灯公司;建于1940年的湘桂铁路桂(桂林)柳(柳州)段关键工程的柳州铁路桥;建于1946年的柳州地下党活动重要地点,中山东路的柳州联华印刷厂等。这些工业遗址有的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有的由行业自行保护,占比全部遗址的10%左右。第二类:“停用、闲置类”。如:建于上世纪30-40年代,鸡喇路柳州机械厂的招待所;建于1958年,市北郊柳州空气压缩机总厂的老厂区;建于1975年,柳州市第一也是唯一的机械化石灰窑,荣军路桐油山东侧的柳州市三柳化工厂石灰窑旧址等。这类遗址多因企业技术改造、搬迁、关停而被闲置、废弃,已不再被使用,也尚未被拆、卖,产权仍由原企业保留或已被政府收回。占比全部遗址的20%左右。第三类:“仍在使用类”。如:建于的50年代,河西村柳州动力机械厂的厂部办公大楼;建于60年代,北雀路柳州市化肥厂的化工生产楼、办公楼以及塔、罐等大型生产设备;建于1975年,鸡喇路双马电扇厂的旧设施等,这些建筑、大型设备和设施仍在各个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占比全部遗址的30%左右。第四类:“主体建筑已拆除或改建他用类”。如:建于1959年,已被改建为美食城的柳石路柳州市开关厂旧车间;建于1968年,已被拆除的箭盘路柳州东风化工厂旧址等;它们多由于企业改制、停产、破产或自身基础建设等原因,被拍卖或用以其它项目开发,主体建筑已被改建或拆除,原有的遗产风貌几乎不存。却占最大比重,约40%左右。根据普查结果分析,仅有第一、二类不可移动工业遗产,能较为可行地在政府引导下,逐步在原址上进行合理保护利用。而第三、第四类不可移动工业遗产,无论是要求产权所有者立即放弃遗产现有功能,自行恢复其历史原貌、加以保护,还是全部由政府回购产权并开展保护工作都较难实现。

二、推行两套工作模式

由于普查得出的实际情况,柳州市并未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都在遗址原址上进行。从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和可移动工业遗产两个方面,同步推行了两套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模式。

(一)模式一: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再开发利用的“柳空文创园模式”这一模式主要针对第一、第二类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对其原址进行“规划——保护——开发利用”。2013年,柳州市就开始将柳州铁桥、柳州市电灯公司旧址等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列入《柳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它们的使用、修缮、保护开始有法可依。至2018年第五批《名单》公布,柳州市已有近20处不可移动工业遗产被纳入保护范围。之后,柳州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重要文件也对市内闲置的工业遗址进行了宏观部署,拟逐步打造成为文化创意园区、工业遗址公园等等。如2019年起实施的柳空文创园项目,便是由市文旅集团投资11亿元,将柳州空气压缩机总厂老厂区413亩土地及22万平方米建筑,按照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标准改造成为文化旅游产业“东方梦工厂”,改造完成后的老工业遗址变为了集艺术创意、影视产业、工业主题配套为一体的文创园。柳州市正通过这一模式,逐步让工业遗址群从“锈厂”变为“秀场”,从“锈带”变为“秀带”。

(二)模式二:可移动工业遗产集中保护利用的“柳州工业博物馆模式”这一模式将第三、第四类不可移动工业遗产中内尚存的机械设备、生产生活用具等可移动工业遗产,统一通过捐赠、购买、租用、代管等方式移出,纳入工业博物馆进行集中保护、利用与展示。这一模式特点还在于,它可与不可以移动工业遗产再开发利用模式相结合,即选取一处地理位置、空间体量合宜的遗址建筑,将之打造成为工业博物馆。如柳州工业博物馆,正是2011年柳州市委、市政府择址地处行政文化中心,园区面积11万平方米的柳州第三棉纺厂旧址建成。通过这一模式,柳州市在工业博物馆内集中保存下了18世纪以来从传统手工业到近现代机械工业全市各相关企业、单位、个人生产和使用的大中小型工业设备产品、文献、档案、照片、视频资料等工业遗产文物共3万多件(套)。2017年11月,柳州工业博物馆被评为国家工业遗产旅游基地,标志着这一工业遗址利用与工业文物保护双赢的“柳州工业博物馆模式”得到了国家认可。

三、工作中遭遇的主要问题

柳州市同步推行两套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模式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工作中也遭遇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两项。

(一)工业遗产遭到破坏、流失问题。此项在不可移动工业遗产方面表现更为明显。一方面部分遗产产权所有者保护意识不到位,拒绝将遗产纳入历史建筑或文物保护范畴,不愿承担文保责任,仍将遗产保护工作当作负担,未能将工业遗产的文化价值、精神价值转化为品牌价值、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工业遗产保护政策尚不完善,无对应惩罚性规章制度支持,即便出现遗产遭产权所有者破坏、拆卖情况,政府部门也无法强制干预及进行追责。此外,还存在遗产保护权属分散,多头管理,日常维护资金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也导致遗产荒置,遭受自然破坏。

(二)工业遗产身份难以分级、认定问题。此项在可移动工业遗产方面表现更为明显。一方面,多年来国内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工业遗产分级认定标准,直至2019年6月,国家文物局的《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工业遗产)》才较为明确地将工业遗产划分为“优秀”、“重要”和“一般”三个级别。而即便是《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工业遗产)》界定的分级认定的主体也是“工业遗存”,主要对口的仍是“不可移动工业遗产”。目前为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支持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可移动工业遗产认定为近代现代文物,并纳入保护范围。但这部分文物仅占可移动工业遗产中的一小部分。绝大部分可移动工业遗产想自上而下通过法律来认定仍缺少依据。另一方面,可移动工业遗产要自下而上主动“申遗”同样困难重重。2020年4月,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明规定“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即申遗主体同样被限定在不可移动工业遗产。众所周知,工业遗产具有历史价值,它们见证了城市工业文明的发展历程,蕴含了大量工业时代的历史信息。过去它们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现在是城市记忆的珍贵载体。老一辈产业工人要通过它们寻回记忆,新一辈青年人则通过它们继承先辈梦想;工业遗产又具有的科学价值,它们许多本身就是工业发展各时期最尖端、最前沿科学技术的表现,代表了当时的先进生产力,反映了在工业化的进程中生产技术的变革或发展。保护好它们,对于后人了解工业科技的发展过程,推动新科技诞生、成长有重要意义;工业遗产还具有艺术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保护好工业遗产不仅能给城市争光添彩,还能给带给居民“稳定感、自豪感”,促进社会凝聚力的增长。工业遗产是城市的重要财富,无论是直接遭到破坏、拆卖,还是因为身份难以认定而被忽视以致逐渐流失,导致的都将是共同记忆的抹除与遗忘,工业发展历史和科技发展历史的空白与断层,城市独立特质的丧失以及居民情感归属和梦想寄托的缺失,是价值的巨大浪费。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解决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存在问题。

四、问题的解决思路笔者认为,要解决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需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再次开展普查距2008年柳州全市工业普查已经过去了12年,12年里又有一批工业企业“关、停、并、转”,工业遗产的权属、位置、面貌等均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再次组织开展遗产普查工作十分必要。且进行普查时,除原有的“不可移动工业遗产”栏目外,可增添“可移动工业遗产”栏目,有意识的着重普查三类“重点可移动工业遗产”:一是与重大历史事件,如洋务运动、抗日战争、三线建设等相关的工业文物;二是体现了科学技术发展突出创造力和巨大影响力,如广西第一、中国第一、世界第一等相关的工业文物。三是能明显体现集体文化记忆的工业文物。如“双马”等城市精神标志性雕塑、“师徒合同”等特有年代专有物品等。只有明确了现有的工业遗产的构成,掌握了最新、最全面的工业遗产数据,建立起完整的工业遗产数据库,才能更科学、更高效地开展好工业遗产的分级认定和保护工作;才能对口建立起日常监测机制,实现动态保护,加快濒危工业遗产抢救步伐,减少遗产被破坏、遭流失的风险。

(二)做好顶层设计,提供全面保障因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也尚处于摸索阶段,成体系的工业遗产保护制度尚未出台,所以柳州市可根据自身实际、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自行出台包括《柳州市工业遗产认定办法》、《柳州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等在内的各项指导性文件、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文件、法规明确柳州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范围及内容、原则及目标、法律主体及责任措施等等,从政策、制度上保障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顺畅开展。此外,还应做好政策协同,理顺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中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责兼默契配合,形成多方合力;也应设立对口机构,并配套专项资金、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真正做到全面保障、不留死角。

(三)开展工业遗产认定,公布遗产名录在依据工业遗产普查结果和指导性文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及时对全市范围内的工业遗产开展“遗产”身份认定和分级。分级过程也可借鉴《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工业遗产)》标准,但应将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和可移动工业遗产均纳入认定范围。同时设立渠道,允许遗产权属单位自主申报遗产地方等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审批并面向社会做好结果公布工作。通过分级、认定工作,建立起柳州市自身的工业遗产名录,并严格按《名录》实施工业遗产分类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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