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

第1篇: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

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重要的金融活动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贵州省属传统的农业省,农业人口和农业产业比重较大。2007年,贵州省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之一,农业保费快速增长,保险保障范围和险种涉及到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水稻、等产业。截止至2014年,贵州省农业保费已达4.3亿元。目前,贵州省已形成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2014年末,贵州省涉农贷款余额已达4850亿元,且呈现年年攀升趋势。2009年中央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这为推动农村金融合作互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应存在一定协同关系。实践中,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呢?为此,本文以贵州省为例,实证研究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互动效果。

二、文献评述

发达国家保险业起步较早,关于保险影响信贷等其他金融活动的理论研究也较多。Binswanger&Hazell[1](1980)认为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人的风险预期有削弱作用,而对收益预期有增长作用。另外Zou和Adam[2](2006)保险和银行服务间具有共生关系,保险因其独具转移风险和补偿的优势,可扩大银行的贷款额。国内学者大多数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助于农村信贷业务的发展。顾银宽[3](2009)认为农业保险业务的缩小不利于农村信贷规模的扩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而方首军[4](2012)等利用1985至2009的农业贷款和农业保费年度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未发现两个变量的协同关系。叶明华、卫?h[5](2015)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波动与农业贷款波动间的VAR模型,发现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在短期增长方面已初步实现协同发展效应,但是互动程度还需提升。

本文针对上述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对本问题提出以下假设: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之间存在互相协同的良性互动机制。本文取长补短,选取贵州省2005~2014年的时间序列统计数据,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的互动机制进行研究。最后根据实证结论,对贵州省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之间的互动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

三、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市场互动效应实证检验

(一)指标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以贵州省2005~2014年的数据为样本期间,采用以下两个指标:农业保费收(PI)、涉农贷款(AL)。PI反映农业保险的总体发展情况;AL对农村信贷的发展程度进行衡定。为消除在建模时异方差的影响,对PI和AL进行了取对数处理,对数后分别为:LnPI、LnAL。

本文数据来源于2006~2015年《贵州省统计年鉴》、历年《贵州省金融运行报告》。

(二)单位根检验

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它是对经济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的一种基本方法,可以避免出现伪回归。若LnPI、LnAL非平稳,进行差分处理,使之变得平稳。利用SC信息准则选取最佳滞后期数。本文检验结果如下(见表1)。

由单位根检验可知,变量LnPI、LnAL非平稳,经一阶差分处理,变量LnPI、LnAL表现平稳,所以LnPI、LnAL都是1阶单整,即I~(1)。由协整理论可知,若变量之间同阶平稳,那么他们之间就有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本文对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进一步运用协整检验来判定两者之间的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

由于本文基于双变量间的协整关系进行研究,故用Engel―Granger两步法。具体步骤可归结为:第一步,用OLS法对LnPI和LnAL进行协整回归;第二步,ADF法检验协整回归残差的单整性。设协整方程为LnAL=α+β×LnPI+et,则其残差估计值为:et=LnAL-βLnPI-α(其中,α和β表示回归系数的估计值)。若et~I(0),LnAL和LnPI之间具有协整关系。本文对2005~2014年这10年的LnAL和LnPI进行回归,得如下结果:

因此,残差et可表示为et=LnAL-3.1972-0.4056LnPI。对et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得到ADF检测值-3.0197,大于10%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22,其残差是非平稳的。对残差进行一阶差分,得到ADF统计值:-4.04,小于5%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59,所以残差et为1阶单整。又因为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1阶单整,因此,认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之间并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四)回归分析

由于LnAL、LnPI均为一阶单整,所以采用经典回归模型方法进行回归分析,表达LnAL和LnPI之间的短期关系,消除了变量可能存在的趋势因素,从而避免了虚假回归。设一元回归模型为:LnAL=β1+β0LnPI+ut(其中β0、β1表示回归系数)。回归结果为:LnAL=0.05916LnPI+0.4069+ut其中,R2=0.0809 D.W=1.7899

回归结果得出模型拟合优度R2=0.0809,拟合度非常低,且LnPI的系数也未通过t检验,所以LnPI对LnAL的解释能力非常有限。因此,该结果反映出原始序列LnAL和LnAI之间的短期关系极其不显著。也即,短期内而言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影响作用并不大。

(五)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为考察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存在何种因果关系,有必要对Ln AL和LnPI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本文先用VAR模型确定恰当的滞后阶数,为0阶,其次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LnAL和LnPI的关系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表3所示:

由两变量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运行结果可知,既不拒绝“LnPI不是LnAL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也不拒绝“LnAL不是LnPI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所以LnPI和LnAL皆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结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并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且短期内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的影响不大,两者互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这与前面基于理论分析建立的理论假设并不成立。

四、总结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论建立在贵州省阶段性历史数据的基础上,随着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结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信息共享的机制,加强二者主体之间的协同与合作

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应该搭建信息共享的平台,保险公司可以将关于农户的相关信息共享给农村信贷机构,这将节约二者拓展业务的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互惠共享,提高农村保险市场和信贷市场的活跃程度,最终达到获取更高水平收益的结果。

(二)努力开发创新型银保合作产品

近几年贵州省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协同发展有增长的势头。因此,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对二者的协同发展进行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开发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信贷保险,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比如“保险+银行+期货”的模式,从而解决农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最终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两方面的经营主体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局面。

第2篇: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国家效用;制度;信贷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1-0027-03

一、 引言

我国农村金融突出问题是信贷模式与农户融资需求脱节,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这在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条件,一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运而生。据中国金融网统计,截至2009年6月末,我国共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98亿元,共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此类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中央1号文件又提出了新的要求,重点之一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但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理论研究亟需进一步完善,实际运作也没有现成方案可循。

本文认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相关研究起源于农村金融的一个基本命题:信贷是否提高农户生产能力。国外文献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贷能显著提高农户生产能力,代表人物是Khandker(2005),他的结论是信贷增加了农户收入水平,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强拉动作用。另一种观点恰恰相反,Baesley(2005)认为除非农户能提高自身生产能力或改变消费偏好,否则现有农户“存款积累――信贷分配”模式不可能提高农户收入。国内研究同样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赞同Khandker的结论,结论之一是约70%的中国农户融资需求未能满足,农户纯收入至少因此下降10%左右(李锐,2007)。与此相反,朱喜、李子奈(2006)认为现有农村信贷模式对农村投资、农民收入不存在显著影响。

与上述争议相比,国外文献对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研究已达成共识:相比大型银行,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具有比较优势,尽管存在种种问题,但它们对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贷款人福利水平起到重要作用(Burgess,2005)。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国内学者也提出了很多建设性观点:信贷是国家获得农户支持的重要手段,要从国家效用层面研究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张杰,2005)。针对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的文献侧重实际操作,彭建刚(2008)提出应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王曙光(2008)认为应加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风险防控等。

上述文献对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当前尚有一些关键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从国家效用层面评价新型农村型金融机构制度设计效果。二是实际操作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何针对农户创新金融产品,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关注制度性收益,而非单纯经济性收益

现有研究对信贷是否影响农户生产存在争议,相对确定的结论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提高农村社会福利。实际上,农村信贷或者农户信贷不能完全依靠经济理性衡量,与城市经济相比,农村经济确实相对落后,而金融的本质是优化资源配置,如果没有政策干预资金必然趋向于高回报目标。实际上,无论我国农村地区信贷约束多严重,信贷对农村经济增长贡献度有多大,只要不解决激励机制问题,无论什么样的农村金融机构都不可能最终解决问题。从这个层面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研究的问题不是回答农村金融市场潜在和最优资产规模是多少,或者如何使农村信贷市场达到均衡,而是必须先寻找到一个存在的逻辑支点,才能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有据可循。需要提到的是,本文并未涉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和组织形式,这些现有文件已经做了详尽规定,我们把这些视为给定的先验性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中,国家效用是一个被忽略的命题。现实中,国家需要从长期战略而非单纯经济理性角度进行制度供给。在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以利润为基点,要考虑引导农户适应市场带来的外部性。涉农信贷和欠发达地区农户融资也不能完全以经济理性为基点,这需要突破新古典经济学框架。考察信贷对农村社会福利的影响,从国家效用出发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供给效率,才能得出一个相对完整的结论。

国家效用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并非无法测度,国家会通过种种渠道表达感知,Niskamen(1971)的方法是通过政治家公众表现进行测度。2004年以来,中央已经连续6次把中央一号文件定位为解决三农问题,由此可见农民收入偏低造成的三农问题已经给国家带来显著的负效用,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连续发文希望整合农村金融机构,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是其中主要措施之一。

金融机构的存在,需要平衡多方利益,新古典经济学考虑的主要是机构和贷款者双方的收益成本,在农户信贷中制度供给方是国家,而国家设计制度的着眼点是农村经济发展过慢,农民收入偏低,城乡产业结构不合理。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要结合国家、机构和农户三方利益,若三方目标不存在切点解,国家会通过次优路径实现社会福利帕累托改进。在某种条件下,国家甚至可能牺牲其中某一个方面的利益,进而换取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虽然农户信贷出现不良可能给农村金融机构造成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却提高了公众对国家的支持度,实现了国家战略目标,在这种前提下国家有动机推动制度供给。虽然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增加资金供给未必就能提高生产效率,但新制度经济学却认为,虽然投入增加未必提高社会福利,却必然可以通过提高居民幸福度,提高居民对国家的支持度,这些都是国家获得的制度性收益。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由制度破题,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困惑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对农村金融市场,原有困扰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的困惑同样会困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民贷款难”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农村金融制度本身,而是由于农村生产体制本身。农户最重要的资产――土地、宅基地,根本无法定价,更无法获得抵质押权利,这成为限制农村金融和农户贷款最重要因素之一。

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和困惑,无疑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入手,却又要回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上来,这就对制度供给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信贷体制要求第二还款来源,短时期内很难提高农户抵押、担保能力,也很难改变农户家庭脆弱性。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创新农村经济制度,增强农村经济活力,在现行政策杠架内实现农村各种资源与农村金融有机结合。具体而言,则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保证农户基本福利的前提下,遵循经济原则适当实现农村土地、宅基地流转。在竞争性领域,允许用除“口粮田”以外土地使用权设定物权抵押,如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中提到的“林权抵押”,即可作为贷款抵押。市场资金不易流动的欠发达地区,以信贷优惠政策引导外部资金进入农村,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信贷方式,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农村信贷投放。这种制度同时要和农业产业化相配合,由农村金融机构合理引导资源流动,适当集中土地使用权,为多种经营、规模经营和专业经营的农艺生产创造条件。

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供给的同时,必须有相关配套措施。农业天然的弱质性使得农民还款能力低下,这就使得农业财政支持显得尤为重要。毋庸置疑的是,当前的农业发展,尤其是以农户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生产在很大程度上难以避免自然灾害,水旱灾害乃至畜牧业中的牲畜瘟疫对任何一个农户而言属于系统性风险,是无法规避的。在这种条件下,指令性要求金融机构的信贷支农比例,对农村金融机构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使得它们很难与其他银行机构站在同一个起点控制风险,当然一旦政策支持缺失,农村金融机构也不会有积极性对农户发放贷款。基于此,解决问题的措施在于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以政策性保险规避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系统性风险。

(二)推进农户信贷创新

中国三农问题的出路不在于发展小农经济,在于欠发达地区更要注重统筹发展,信贷支农创新同样必须遵循这个思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中,要利用自身规模小、审批环节少的优势,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征,结合当地城镇化建设创新信贷业务。信贷创新的方向,并不仅仅局限于以农户为主体发放信贷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在农村改革进程中重点支持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新型农村经济主体,引导农户适应外部市场竞争升级。

农户信贷创新不仅仅停留在生产阶段,而且还要注重农户消费领域的创新。对中国农户而言,最重要的生存基础是个人家庭。费孝通先生曾形象地把中国农村社会比喻为一个“圈层社会”,即中国小农生活在一个以家庭为中心的圈层中,随着血缘关系逐步递减,小农会逐步难以接触到外部社会。对小农家庭而言,最重要莫过于家庭延续,通俗的讲也就是子女婚姻。国内曾有多篇文献也就此作出研究,结论是对农户而言最重要的资金负担并不是来自于生产,而是来自于维持家庭续存,也就是为子女筹建新房。相对于生产信贷,房产消费信贷的还款来源是农户日常生产,虽然还款期限较长,资金来源却相对稳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地处农村,应该利用地缘信息优势大力发展农户房屋消费贷款。同样,这种信贷局限于宅基地流转很难取得抵押、质押,这就需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展信贷思路,对农户发放联保甚至信用贷款。

(三)借鉴成熟经验,控制农户贷款风险

信贷违约是任何一个银行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创新的同时,必须控制金融风险。系统性风险源自农业弱质性,在欠发达地区这一现象尤为明显,国际成功经验是利用保险体系分散系统性风险,十七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建设农村保险体系。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过程中,信贷手段无法控制农业系统性风险,可以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在内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恢复农户再生产能力,以政策性优势分散涉农信贷风险,只有如此才能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道德风险源自违约人故意,民国期间当时的农村金融机构华洋义赈会曾通过控制农户血亲产销渠道将信贷者纳入信用轨道,本质是依靠社会惩罚机制控制道德风险。同时在我国农村的“社会圈层”中,民间借贷违约率却较低,因为如果农民失去圈层信任,将失去生存的社会基础。农户信贷风险防范机制,可以从圈层入手,防范道德风险的原则是,惩罚要足以使欠款者失去圈层信任,产生不能承受的制度成本。随着血缘关系递减,我国农村社会交易成本增加,违约惩罚机制同样不能偏离圈层核心,在圈层难以提高违约成本,风险惩罚的关键是要在圈层内形成违约信息共享或通报机制。

四、小结

本文分析了农村金融困境的制度性原因,结论是必须从生产力发展角度出发,促进农村资源流动,形成可流动的物权市场,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的困境。同时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依靠自身优势,总结成功经验,结合农村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农村地区的生产、流通、消费、积累全过程,推出适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自身的信贷产品,而不是机械遵从某种信贷模式和运作机制。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问题,也要有新思路和新方法,国家既然从宏观效用角度考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供给,就要承担制度供给的成本,即设计巨灾保险等相关保险制度分散系统性风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要充分运用农村社会“圈层”特征,设计风险分散机制。

参考文献:

[1]彭建刚.《大力发展银保合作破解农村融资难题》[J].《中国金融》,2008,(8)。

[2]杨栋.《正规农贷最优解与动态路径:一个国家效用的公共选择视角》[J].《经济科学》,2008,(04)。

[3]王曙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绩效与机制创新》[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02)。

第3篇: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微型金融;偿还机制;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10-0059-06

微型金融是在小额信贷的基础上的延伸。普遍的观点认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一些向贫困妇女提供小额贷款的试验项目,是现代小额信贷产生的标志。因此,小额信贷也被认为是信贷机构向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主要是低收入客户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方式,是扶贫的重要手段。由于小额信贷具有与普通金融机构不同的特征,如贷款额度小、服务贫困人口、无抵押、具有社会属性等。而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又明显地不同于一般政府或慈善机构长期补贴的发展项目和传统扶贫项目,小额信贷需要追求自身财务独立和持续生存能力。因此,需要独立的小额信贷机构从事小额信贷业务就是发展的必然。

2005年联合国推出小额信贷年,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其后出版《服务于所有的人――建设普惠性金融体系》一书,提出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FinanciM System),“每个发展中国家应该通过政策、立法和规章制度支持,建立一个持续的、可以为人们提供合适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体系”。目前,传统的微型金融与更广泛意义上的金融体系之间的边界开始模糊起来,在一些国家,银行和一些商业机构也正在进行小额信贷的经营,人们越来越强调应建立起为穷人服务的完整的或普惠性的金融体系,很多国家、银行和其他商业组织已经进入微型金融行业,开始建立完全面向贫困人口的金融体系。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与国际规范接轨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引入了中国,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并在河北省易县、河南省虞城县、南召县以及陕西省丹凤县建立了以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为贷款模式的小额信贷扶贫社。1995年开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在中国17个省的48县市推行以扶贫等为目标的小额信贷项目。开发计划署后来在天津和河南的部分城市开展了针对下岗职工的城市小额信贷项目。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微型金融的发展号快速普及,不仅为发展中国家农村和城市的贫困人群脱贫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微型金融的制度、持续性生存、信贷的偿还机制也引起了学者们极大的研究兴趣,而理论上的总结与提炼又为实践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性。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的研究

1 小额信贷偿还机制问题研究

这是微型金融研究中最受理论文献关注的内容。由于比较贫穷的客户无法满足一般商业银行对抵押担保的要求,针对这个特点,在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方面,微型金融服务中的小额贷款技术主要包括小组贷款、动态激励、分期还款计划以及担保替代。这些技术比较有效地解决了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小组贷款技术是孟加拉“格莱明”银行最为核心的贷款技术。在该种贷款中,贷款小组由村民自发组成,成员之间负有连带担保责任,以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Ghatak较早地在委托框架下,给出了小组贷款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解释,其基本逻辑为:基于效用最大化的考虑,借款人倾向于选择安全型借款人作为小组成员,相应的,安全型借款人不会愿意选择风险型借款人作为自己的搭档,这样选择的结果是同一类型的借款人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实现同质化。Tassel通过一个理论模型,分析了贷款市场中面临的逆向选择问题。在他的博弈模型中,贷款人在借款人信息不足时,如何利用小组贷款技术,拟定具有甄别机制的最优贷款合同。虽然小组贷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如果共谋,将会出现逆向配对。Guttman在将小组贷款拓展到多期,引入动态激励的情况下,发现如果考虑多期效用,风险型借款人将安全型借款人作为搭档的期望效用,将大于安全型借款人将风险型借款人作为自己搭档的期望损失。这样,就可能存在风险型借款人通过私下贿赂的形式,与安全型借款人实现共谋,出现逆向分类效应,贷款小组异质化。

动态激励在小额贷款领域被广泛地应用,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简单的重复博弈,如果借款人在借款之后的还款中表现良好,就可以反复得到相同的信贷服务;相反的,他再次获得贷款的可能性随之降低,甚至永远得不到贷款。第二类是贷款额度累进制度,在第一类的基础上,表现良好的借款人可以在以后的贷款中得到更高额度的贷款。在理论研究上,Chowdhury提出,在特定参数条件下,包含次序融资的小组贷款项目,才会变得相对可行。并且在使用次序融资的情况下,会产生正向的配对,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识别小组类型,从而排除差的借款人。Aniket扩展了团体贷款的动态激励研究,在他的模型中,两名借款人对彼此结果负连带责任,在道德风险环境中,借款人可以通过监督来影响小组成员的努力。在Besley和Coate的研究中,银行的制裁、借款人的横向监督以及社会制裁都会影响到违约的成本,降低策略性违约的发生。Tedeschi认为,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再贷款的形式,向个人提供动态激励,内生化了违约惩罚,有效降低了借款人项目收益实现后的策略性违约。

分期还款和担保替代也是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常见的规避信贷风险技术,它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或投资后不久,就开始定期进行一次还款,有助于贷款机构的现金流管理,实现“早期预警”;同时可以培养贫困借款人的理财能力和信用意识。Jain和Mansuri的研究发现,分期还款制度有助于非正规部门出面,约束借款人的策略。因为贷款发放之后,偿还也就开始了,所以借款人必须筹措资金还款,如果这些资金通过非正规部门获得,那么非正规部门贷款人有激励进行监管,以阻止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

虽然小额信贷不需要显形的抵押和担保,但是现实中却广泛存在着担保替代。担保替代也是在借贷者缺乏足够的担保和抵押品前提下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通过内嵌于当地社区的社会资本等制度设计较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如小组基金和强制储蓄等。Devereux研究表明,个人贷款和团体贷款风险控制不同,在个人贷款中,只有高风险借款人需要担保,而团体贷款

中,高风险与低风险个人都需要担保。Wydick通过对横向监督、小组间信贷保险的安全网的分析,认为团体贷款可以克服个人贷款情况下的风险投资行为,从而小组基金的担保作用是有效和不可或缺的。

2 微型金融的可持续性及其福利效应

80年代起,向商业化方向演进并引进私人投资者,追求可持续性成为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一个突破。但是私人资本的逐利本性是否会导致微型金融机构在商业化进程中脱离社会扶贫的初衷?福利主义以社会扶贫为首要目标,坚持成本补偿和取消补贴只会迫使微型金融机构抛弃低收入者。Johnson和Rogaly认为,较高的商业化信贷利率增加了穷人负债的脆弱性,因此追求商业化的可持续性发展是不利于实现微型金融扶贫功能的。部分非政府组织也认为,以标准的商业性金融理论指导微型金融将会使其发生目标偏移。有实证研究也支持了他们的观点:为了自身的商业上的持续性,很多微型金融机构明显出现了服务的使命漂移现象,仅为农村高收入阶层服务,而将贫困人群排除在外。Montgomery和Weiss的研究指出,即使制定标准将微型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贫困人口,也很难劝阻富裕人群不去挤占穷人的金融资源。Coleman对泰国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微型金融真正受益者是那些最富有成员以及富裕的农民,普通人群因为缺少投资机会而很少获得金融服务。

制度主义首要关注微型金融商业上可持续性。Christen和Rhyne较早地提出,是服务的规模,而不只是关注贫穷人口,决定着微型金融为穷人服务的边界是否发生了显著性的扩展。如果没有持续发展的能力,仅仅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那么高昂的固定成本阻碍微型金融的持续发展,从而影响扶贫的实现。因此,微型金融的商业化融资来源有助于扩大其规模,从而可更好地发挥“社会扶贫”功能。他们认为微型金融的多重目标是共存和相容的,扩大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就是增加了所服务的穷人的数目。实践研究也证明,作为一种普惠性金融体系,微型金融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穷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福利。Morduch分析认为,与政府补贴和接受捐赠的微型金融机构相比,商业化的微型金融机构可以摆脱因政府干预引起的效率低下,并且政府干预下的补贴贷款事实上也不能真正渗透到穷人的手中。Khandker的研究显示,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扶贫计划使参与者的收入增加了60%往上,同时参加计划的村庄总体产量也增加了一倍左右。Cheston和Kuhn认为,微型金融组织的贷款计划提高了妇女的决策权、资产所有权以及政治和法律意识。

3 微型金融发展中的政府功能

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业融资理论是农村金融理论的主流观点。理论建立的基础是道义小农理论。Polanyin认为,用经济学的工具刻画小农经济中的农户行为是不恰当的,不能将“功利的理性主义”世界化和普遍化。因为小农的行为不同于资产的拥有者,他不雇佣劳动,难以计算成本和收益,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消费,而不是追求利润。考虑到小农经济的特点,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利润追求的目标明显不一致,因此它不可能成为以利润为目标的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因此,从资金的供给角度看,缓解农村的贫困,推动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必要从农村外部注入资金。而舒尔茨认为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企业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毫不逊色,传统农业经济缺乏效率的原因不在于生产要素的配置缺乏效率,也不在于农民劳动效率的低下,根本问题在于没有新的生产要素的引入,因此引入新的生产要素是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建立适合改造传统农业的制度等,从而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在于激励农民为追求利润的创新行为。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表明,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政府干预等非市场要素对于稳定市场来说仍然是必要的。为了让市场更有效的运作,需要一些社会性的非市场的要素去支持。Stiglitz为代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尤其是贷款一方(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培育出一个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为了补救市场的失效部分,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Aran强调了合适的管理框架的重要性,以支持多样化的微型金融服务,诸如储蓄与保险的可持续发放。他讨论了小额信贷部门管制的原因,并对主要的管制方法及对小额信贷部门的影响进行了评述。他强调,有必要在管理方法中融合国家特色,以适应宏观经济环境与发展的不同阶段。

(二)国内的研究

1 微型金融制度问题研究

这方面主要集中在微型金融如何在制度、政策等方面有效改善农村金融的供给,以及如何从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以使微型金融更好地实现为农村发展服务。何广文认为农户小额信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农村居民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小额信贷较高固定成本问题,使得农村居民借款难和金融机构贷款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同时这种模式的动态激励机制还有利于农村居民建立主动还款意识,实现了小额贷款较高的回收率,因此其制度绩效很明显。孙若梅在对扶贫社小额信贷项目的农户抽样调查数据基础之上,认为小额信贷所在地农户的又一种制度性信贷供给,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有替代和补充作用。杜晓山解释了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关于微型金融的一些基本观点,以及目前国际最新流行的普惠性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念、特点,讨论了是否应该以普惠性金融体系的视角来看待小额信贷,认为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应该包含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任常青的研究认为商业化、私人资本或股份制方式运作或许是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运作的最好方式。周振海基于垄断和价格管制条件下,以垄断厂商理论为基础,从满足农村金融需求角度出发,讨论了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存在价值损失和信贷配给现象,提出建立富有效率的农村信贷市场需要进一步推行农村金融组织和活动的多元化,政府的主要作用应限于制定市场规则,而不是去强制推动信贷机构的设立。赵岩青和何广文认为小额信贷之所以在不需要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也能为借款者放款,除了贷款者所实施的信贷规范起到了降低风险的作用以外,建立在“声誉效应”基础上的信任机制作用的发挥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刘锡良和洪正从我国目前存在的三类不同小额信贷机构由于机构性质和经营目标不同出发,讨论如何通过提供一组贷款合同对借款人类型进行甄别,可以实现不同借款人的分离均衡和帕累托效率改进,以实现市场分离均衡的效率,同时需要各个机构的目标客户定位和利率政策方面做出调整。

2 微型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中的问题

微型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进行案例研究和经验总结;二是对商业化的利率水平进行探讨。杜晓山描述了中国小额信贷所经历的实践历程,分析了中国农村小额信贷三个阶段的发展、三大组织类型及其形式,在此基础上,概括出对中国小额信贷的经验教训,并就项目机构的合法性、利率、模式的多样性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思考。王卓实证分析农村小额信贷的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之间的差异和形成机制,认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实际利率与还款模式相关,小额信贷项目或机构能否实现实际利率取决于其经营管理和资金流动效率,但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贷款成本没有变化,这是农村小额信贷外部性的表现。曹子娟通过对中国159个地区的小额信贷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揭示了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吴国宝认为在贷款利率既定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机构的运行效率是降低小额贷款机构成本从而实现机构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降低单位贷款的成本和提高贷款资产的回报率是两种可供选择的提高机构运行效率的主要途径。李辉从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完善、小额贷款利率较低、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仍然不明确、后续资金来源不足、政府比较强势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障碍。谢云山比较了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以山西湍水头镇为案例,分析了小额信贷的生存逻辑及其在中国的经济学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建议。姚遂等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通过对茅于轼扶贫案例的研究,认为“龙水头”基金的成功的可持续发展既有个性特征,又有共性特征,因此小额贷款在中国的持续发展仍然需要在自身的制度构架方面加强建设,同时如何取得一个合法的地位使其发展有更合理的制度环境的支撑,也是其发展中所需解决的紧迫问题。

二、微型金融发展研究的政策含义

(一)微型金融的制度创新

微型金融发展中制度的支持很重要,事实上,微型金融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成果。但是中国的转型体制决定了包括农村改革的渐进性,对于农村微型金融同样如此。理论研究讨论了微型金融如何在制度、政策等方面有效改善农村金融的供给,以及如何从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以使微型金融更好地实现为农村发展服务。而中国的微型金融发展历程也说明,微型金融要更好地发展,必须在制度、政策上进行更多的创新。杜晓山将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并将这四个阶段的明显特征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可以看出,这个过程基本上就是制度的创新过程。但是,创新过程的明显不足表现在,政府起主导作用,而来自微观个体的自发变迁与制度创新不足,这也给我们这样的启示,即政府今后应该努力创造合适制度环境,以鼓励微观个体参与创新。

(二)微型金融的偿还机制与风险控制

国际上对于微型金融的研究,有很大的一部分集中在小额信贷的风险与偿还机制方面。将国际著名的微型金融组织的风险控制与偿还机制的实践创新进行理论的升华并反过来指导实践。但是中国的小额信贷风险控制问题中,对于信息不对称的处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理人员多为银行系统中层管理者出身,他们已习惯于银行体系的贷款发放模式,很多小额信贷公司的放贷模式和风险控制仍然以抵押为主。而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和银行机构的放贷无论在金额、期限、利率水平,还是最终用途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区别。这就造成了微型金融的经营者们对于小额信贷要么风险控制不够,要么在贷款中放弃贫困人群。另外,无法获得央行征信数据库的支持也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内部治理的不完善使得微型金融在风险内控方面也面临很多问题,如金融业优秀人才不足,在业务流程、操作控制等方面缺乏竞争力,科学的定价能力不足,这些都加大了操作风险和控制风险;而“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和微型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不匹配、不完善也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

(三)微型金融的福利效应

早期微型金融组织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金两部分,并将“社会扶贫”作为自己的目标,但受资金规模的限制,多数的微型金融组织并没能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引进私人资本、向商业化方向发展,以实现微型金融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新趋势。中国目前的广泛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私人资本和商业化为方向,应该说符合微型金融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但是私人资本与商业化的逐种性是否会导致微型金融组织在商业化进程中脱离其社会扶贫的初衷?比如福利主义者就认为,微型金融组织在商业化演进中坚持成本补偿和取消补贴会使其逐步抛弃贫困人群,因此最终偏离其成立的初衷。笔者对江苏境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中发现,作为一个商业化的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无论在贷款对象还是贷款技术方面都比较类似银行,以农村的富裕农户作为优先考虑的客户,而贫困人口获得贷款比较困难。这就形成了以下矛盾:第一,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定位于“三农”与扶贫功能,如何处理目前的“嫌贫爱富”问题;第二,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商业化可持续的贷款定位,如何坚持“小额、分散”的指导原则。微型金融组织在同时追求持续性和扶贫两个目标时感到缺乏应对的策略。

第4篇: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户小额信贷商业银行信贷比较分析建议

信贷(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信贷业务还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现代商业银行以逐利性、业务的“批发性”以及“城市户籍”身份为典型特征,不可能主动将其贷款投向农村。不仅如此,各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银行)普遍形成了将资金从低收入者流向富裕者、从农村流向城市的“理性”信贷格局,资金的分配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现象,而这又不可避免地导致贫富悬殊的进一步扩大,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也不例外。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就开始探求为贫困阶层提供金融服务的信贷制度,小额信贷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并在一些国家取得了成功。

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的农村,授信对象定位为农村中低收入者,目前已在全国各地推行,授信对象也由农户扩大到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但从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来看,由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农户小额信贷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作为农村金融领域一项引人注目的金融创新,该制度摈弃了商业性金融“嫌贫爱富”、“抓大舍小”的思想,敢于将自己的服务对象瞄准中低收入农户并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一揽子服务。从我国10余年运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虽然在局部地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但客观地讲,小额信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更谈不上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小额信贷理论。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农村信用社习惯于用商业银行信贷的思维模式来设计、运作和评价小额信贷,在实践中将小额信贷的功能扩大化,使小额信贷不能充分显示其应有的制度特征,偏离了推行的初衷,在有些地方小额信贷已经开始异化。正确地区分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信贷不仅可以在理论上澄清各种错误的认识,对小额信贷的实践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小额信贷制度,填补农村贫困阶层信贷服务体系的空白。

本文拟从制度视角来阐述两种信贷方式在假设前提、制度设计、风险管理以及业绩评价四个方面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发展小额信贷的几点建议。

农户小额信贷与商业银行信贷的差异

(一)理论假设前提的差异

1.需求认识上的差异。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的不仅仅是信贷资金,而是适合农民需求的金融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金融工具。在这种信贷制度安排下,贷款能自动瞄准中低收入阶层,并且能针对农户小规模经营、缺乏抵押品的特点,为农户提供小额度、不需抵押品的款项。而商业银行信贷暗含的假设前提是借款者缺乏的仅仅是资金,至于资金以外的其它服务,是借款者自己的事,由借款者自行解决。

2.信用与风险认识上的差异。小额信贷理论对农户信用与风险的认识主要有三点:第一,农业社区的信用维护机制有效。由于农户缺乏有效的财产作抵押,因此贷款只能建立在农户的信用基础之上,而农户大多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农业社区,并且社区的人员组成极为固定,农户之间的信息比较对称,信息传递较快,即使发生拖欠债务、恶意逃废债的现象,也极易被发现,并将为此付出极其昂贵的代价(如受到周围人群的鄙视、无法取得下次贷款等),故农户的信用普遍较好。第二,农户还款具有双重保证。虽然农户以户主作为承贷关系人,但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的是信用社与农户的关系,一旦户主发生意外,家庭其它成员要继续承担归还贷款的义务。第三,农户与小额信贷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轻。小额信贷机构一般深入农村,对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比较了解,农户基本上不存在商业秘密,因此农户违约的机会较小。而商业银行信贷则认为借款者恶意逃废债的概率较高,借款者与银行之间存在着程度很深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认为每笔贷款都具有不可预测的信用风险,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求借款者提供担保或抵押品。

(二)制度设计的差异

1.目标群体的差异。农户小额信贷以有一定经济活动能力的中低收入农户为贷款对象,是自然人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则遵循“择优”原则,以有良好业绩和偿债能力的企业和个人为首选目标,其中企业法人贷款占主要份额。

2.贷款保障条件和操作程序的差异。贷款保障条件的差异。小额信贷是一种没有担保抵押的贷款方式,贷款完全取决于农户信用,通常采取小组连带方式或强制性储蓄来代替担保抵押。商业银行的贷款保障条件比小额信贷充足,有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根据还款保证的不同又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贷款操作程序的差异。小额信贷的贷款程序较简单,无需提交各种书面材料。例如印度的自我就业妇女协会银行只要求申请者填写一张纸的申请表,贷款批准程序完成一般为一周;多米尼加的ADOPEM一般需9天完成放贷程序;印尼人民银行的小额贷款申请程序最长两周,对再次贷款者只需3天;孟加拉乡村银行从贷款申请到发放贷款一般为1-2周。我国的基本程序是:以农户为单位建立贷款档案—评定农户信用等级—颁发贷款证—获取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程序是其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银行都规定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执行,因此贷款程序较为复杂,这些步骤主要有:贷款申请—贷款调查—信用评估—贷款审查—贷款谈判—贷后检查—贷款收回。

3.贷款额度、周期和还款方式的差异。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远小于商业信贷的贷款额度。小额信贷采取持续性滚动式放贷以鼓励还款,贷款轮数越多,贷款额越大。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从一、二千元到几万元不等,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根据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贷款额度,但从总体上看,贷款额度远大于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小额信贷的贷款周期可分为固定周期和灵活周期两类,还款频率也可从总体上分为固定还款和灵活还款两类,而商业银行贷款一般在到期时一次还清。

4.利率的差异。利率水平的高低是小额信贷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国际上成功的小额信贷的存贷利率差高达8%—15%左右,但资金成本低的例外。我国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利率的确定比较简单,实行“一视同仁”的利率政策;而商业银行信贷利率则取决于市场供求状况、央行的货币政策、贷款对象和贷款期限等因素,是灵活的、市场化的、有差别的利率,利率水平与受信者的信用等级状况挂钩。

(三)风险防范手段的差异

小额信贷主要采取3种风险防范措施:为贷款户提供配套服务(如培训、技术、信息等),以提高农户投资项目的成功率;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采取连带担保制度,利用社会压力促使农户积极还款。商业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比小额信贷要复杂得多,因此风险的管理手段也要“先进”得多。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现代商业银行逐渐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信用评分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和信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手段,如由早期的线性概率模型、线性判别等模型,发展到现在较为流行的信用矩阵法、信用风险加成法等更为复杂、精确的数理模型,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也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一般包括决策过程、后续行动以及监督报告过程。

(四)业绩评价的差异

农户小额信贷包括两个基本要义:一是针对贫困,为传统金融不能覆盖的广大有生产能力的贫困农户提供资金;二是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使小额信贷机构在财务上达到自立,这也是小额信贷项目追求的两个基本战略目标,所以对小额信贷业绩的评价也是将以上两个因素综合起来考察。

商业银行信贷的最终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对商业银行信贷的绩效评价主要是围绕其盈利性和综合盈利能力来展开的。前者考察银行的相关财务比率指标,这些指标主要有四类:盈利性比率、流动性比率、风险比率以及清偿力及安全性比率;后者则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将银行盈利能力和风险状况结合起来对银行业绩作出评价。

进一步发展农户小额信贷的建议

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合理的利率水平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所谓合理的利率是指能补偿管理费用、资金成本、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及贷款损失,因此小额信贷利率应该是商业化的利率。虽然我国目前执行高利率会受到传统观念以及利率管制政策的挑战,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成本和供求决定的商业化利率将是小额信贷利率政策的最终取向。这是因为:即便是以福利主义著称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实行的都是较高的利率政策;我国农村金融资源尚处在供给不足的状态,若不以“市场价格”来配给有限的资金,则必然会引发金融机构的设租和寻租现象,其结果反而不利于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农户;在很多地方,以高利贷为典型代表的“灰色金融”还很盛行,农民尚且能承受“高利贷盘剥”,那么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则必然也能接受。有研究表明,农民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多样化生产带来的是极高的回报,在正常年景下,农户完全有能力承担市场化的利率水平。

建立商业银行信贷和小额信贷客户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在我国尤其是农业银行)也涉及到农业领域,两者在产业上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因此可以尝试实现农业产业信息、农产品价格信息等微观层面资源的共享。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将一部分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及其信息“移交”到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机构也可以将经济实力增强后的农户“移交”到商业银行,两者相互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和客户资源的共享。

采用量化的风险防范手段。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其覆盖面会越来越大,单纯依赖传统的、基于定性信息的风险防范措施必然会带来决策上的失误,导致风险放大。因此,可模仿商业银行先进的风险防范手段,对小额信贷风险进行量化衡量与防范,比如使用信用等级评分模型。目前,该模型已在一些国家使用,如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等国。实践证明,这一方法确实能够提高对风险判断的准确性,从而提高小额信贷的成功率。但必须注意的是,等级评分需要详尽的历史数据,对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建立农户的征信体系。此外,等级评分模型也不是唯一的,由于借贷技术、客户群、竞争和总体经济环境的不同,以一家贷款机构数据库为基础开发出来的模型不一定适用于另一家,这也是小额信贷特殊性与复杂性的表现。

参考文献:

1.杜晓山,刘文璞.小额信贷原理及运作[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第5篇: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 财政支农;政策;措施

一、引言

在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农村生存环境和经济条件相对于城市持续恶化的今天,依靠农村消费拉动内需、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显然是难以行得通。从另一个方面讲,始终将占中国人口近70%的农民排除在分享改革开放经济成果的行列之外,是极不人道的,也有悖于“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理念。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其最终的落脚点就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民收入:一方面需要农民自身增加投入,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既应该包括财政方面的支农政策,也应该包括金融信贷方面的支农政策。1980年12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陈云讲话称:“我们要改革……随时总结经验,也就是要‘摸着石头过河’。”邓小平对陈云提出的“摸着石头过河说”完全赞同。“摸着石头过河”,是在勇敢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一种形象性的说法,是改革开放3条经验――“猫论”、“摸论”、“不争论”中的其中一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如何给予农业发展以政策扶持,无异于“摸着石头过河”。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财政支农和农村金融信贷方面的研究文献、著述较多。张杰(2003)认为在农户是否具有经济理性的问题上,无论是从“理性小农”视角,还是从“道义小农”视角,来考察中国农村经济中的农户,得出的结论都难免简单化,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户并不能简单地依据他们是否会追求利润还是谋求生存来划分,中国农户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在我国占主流观点的还是财政补贴理论,对财政支农的研究可以大致归结为以下三方面:一是对财政支农资金规模的研究(韩俊,2006;迟慧,2005;李焕彰、钱忠好,2004;等)。学者们较一致地认为我国的财政支农规模偏小,有的学者提出了中国财政支农支出的最优规模大约为农业GDP的47.2%(何振国2006);二是关于财政支出结构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农业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导致农业财政支出对农业总产值增长的贡献不大(李焕彰、钱忠好,2004;安广实,1999;等);三是对发达国家财政补贴农业的规模、结构、方式、立法的研究(李超民,2007;郭玮,2002;陈孟平2000;赵昌文2001,等),此类研究为我国借鉴发达国家财政支农政策的有益之处提供了借鉴。

总的看,虽然学术界在这方面的研究颇多,有许多不乏针对我国实际、有独到见解和有深度的分析和研究,但对我国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的分配方式、资金的投入方式、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效率原则来分析、从财政支农资金和农村金融市场论的结合上来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就是从这点出发,分析我国财政支农和农村金融信贷政策的现状、特点和运行效率,将我国的实践与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的动因(即相关理论)做一个相互验证,对现行的财政支农和农村金融信贷运行机制的绩效做出评判。最后在综合分析相关理论及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找到现行财政支农和农村金融信贷政策的优化措施,以期更有效率地达到设定的政策目标。

二、我国财政支农和农村金融信贷的运行现状

(一)财政支农政策

1.我国财政支农概况。我国的财政支农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样化,从适应计划体制到适应市场体制的过程。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财政支农政策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为主,具体形式是提供一些公共服务,如兴建水利设施、“赤脚医生”计划等。这时候国家的政策重心放在城市和工业上,农村则是作为工业原材料来源地和工业产成品销售地配合国家的城市化和工业化战略而处在一个相对次要的位置。当时国家财政力量薄弱,有限的资源必须优先投入到城市和工业,财政支农水平一直在低水平徘徊。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财政实力的增强和政策的调整,财政支农的力度和规模不断加大(支农支出和农业支出分别从1978年的76.95、150.66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161.35、3917亿元),特别是近几年,中央每年的一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财政支农政策进入一个新时期。

2.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支出结构。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即为“支农支出”,是指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购买支出、发行公债、税收等财政政策工具,以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公共品和服务,为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为目的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资金投入。按照我国的统计分类,我国的财政支农支出分为以下几大类:

(1)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指国家财政支援农村集体(户)各项生产的支出。包括对农村举办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打井、喷灌等的补助费,对农村水土保持措施的补助费,对农村举办的小水电站的补助费,特大抗旱的补助费,农村开荒补助费,扶持乡镇企业资金,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此外,广义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还应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中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

(2)农业基本建设支出,指国家财政以扩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新建、扩建工程和有关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3)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指国家用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4)农村救济费,指财政用于农村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的费用,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和救灾支出两部分。农村社会救济费包括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及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救灾支出是指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灾后重建补助费和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等。

(5)其它。除以上几项以外的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项目。

3.我国财政支农的支出方式。过去,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比较单一,只有无偿投入一种方式和类型,伴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支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新型的财政支农支出方式也应运而生。根据实施中的具体情况,当前我国可以选择和运用的财政支农支出方式或手段主要有如下一些:

(1)农业补贴。补贴的主要内容有:粮棉油价格支持政策补贴、粮油等国家公共安全储备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农村救济费支出、农业税收减免、国内食品援助方面的补贴和农业贷款利息补贴。

(2)有偿资助。由政府提供的财政支农资金是需要偿还,这种手段有较强的成本约束作用,主要用于商品生产基地建设,也适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小型农田排灌设施以及确保城乡副食品供应的畜舍鱼塘的建设。例如可以走“国家贷款修地,农民有偿种田”的新路子,一方面改变土地建设中的资金严重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制约了对土地的破坏,改变在无偿投入下以往边建设边毁坏的状况。这种有偿资助手段可以把投资与效益挂钩,投资方式由无偿变为有偿,充分体现了经济杠杆作用,有助于提高建设经济效益。

(3)外部性补偿。在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植被和生态平衡、导致环境状况恶化的地区,可以使用向当地农户发放国家库存过剩的农产品的财政支农手段,来支持和帮助他们从事退耕还林、种草、种树等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生产活动。

(二)农村金融信贷政策

1.我国农村金融信贷制度的变迁历程。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于1979年2月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规定农行直属国务院,由人行代管,自下而上建立各级机构,并领导农信社。农行于1979年3月正式恢复成立后,形成了由农行统一管理,农行和农信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适应农村普遍推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1984年后,进行了金融体制改革,推动农行企业化,建立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完善农信社内部经营机制,多种金融组织、金融形式应运而生,除农行、农信社外,还建立了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在一些地区涌现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基金会。部分民间借贷由互转向盈利性。

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和十四、十五大以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作为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步伐也大大加快:建立农村政策性金融独立运作体系,于1994年11月正式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主要负责农副产品收购、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等业务。农信社和农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不再受农行的领导,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向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方向发展。农行在分离出政策性业务后,加速向商业银行转化,但步履维艰。这样以农信社主体,农行和农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分工协作,构成了当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

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四大银行机构的撤并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1998~2001年,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境内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4.4万个。这次改革措施推行的目的是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国有商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但是,国有银行撤并导致了农村金融“真空”。由于农金会的规范化发展未取得实质性成果,反而出现了以招股名义高息吸储、大量对非会员提供贷款,入股人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等问题,致使金融秩序混乱,金融风险倍增。1999年1月,国务院决定统一取缔全国的农金会,“对符合条件的并入农村信用社,对资不抵债又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予以清盘、关闭”(1999年国务院第3号文件)。

2.农村金融信贷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以及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等方面,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整体金融还是农村金融,都需要广泛而严格的监督管理。农村金融信贷监管制度与金融监管制度相比,其内容要狭隘的多,但是考察思路是一致的。农业信贷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准入是监管部门对新设农业信贷机构以及原有金融机构新开展农业信贷业务进行的限制性管理。任何新设农业信贷机构及新开办农业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资本充足率是金融企业安全和承担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也能有效衡量金融机构稳健程度的重要指标。从监管的角度看,资本充足率越低,说明资本占资产的比例越小,一旦发生风险损失,自身给予补充的能力就越低,风险就越大,安全度也越差。

(3)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农业信贷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一级法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和资产流动性管理。

(4)对农业信贷市场和利率的监管。农业信贷市场是农业信贷组织与信贷需求方及监管当局间联系的“桥梁”,其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业信贷的发展。农业信贷供给体系的负外部性、农业信贷的高风险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对农业信贷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国正逐步加强和规范对农业信贷的监管。

3.我国农村金融信贷运行的特征。农村金融信贷制度几经变迁,形成了现行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农信社分工协作的制度安排格局。这种制度安排从形式上看无懈可击,但在实际运作中却暴露出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缺陷。从以上的分析看,我国的农村金融信贷运行有以下特征:

(1)农村金融制度的每次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而非自下而上的诱发性政府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主体自主。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路径也相悖。1979年以来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都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诱发性变迁方式。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推广、乡镇企业和农村个私企业的兴起。农村经济制度的上述两次变革,都使农村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而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则使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关系更加模糊不清。

(2)农村金融组织产权不清。农业银行作为国家独资银行,在产权上的突出问题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现行的委托―制度下,国家与银行的财产权益缺乏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润的内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我国绝大多数农信社以几经历史变迁的原有农信社为基础,原有农信社的所有者权益与现有资本机构的关系仍有待厘清。

(3)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定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业务范围已与其它国有商业银行无异,竞争的视角也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属非正规金融部门,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且具有较高的金融交易成本;于是农信社几乎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其它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方面并不对农信社产生竞争威胁,农信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

三、财政支农和金融信贷政策的效率分析

(一)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效率分析

财政支农投入性资金的使用目的是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或服务,矫治农村市场的市场失灵。财政支农资金有着其他形式资金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与其他渠道的农业投入共同构成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支持资金的投入可以为农村的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进而引导私人部门对农村和农业进行投入,发挥公共支出与私人投资的互补效应,改善农村资源的配置效率,最终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非盈利性和效益的外溢性决定了资金的使用效益除了经济效益之外还必然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方面的效益。例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和粮食的安全供给带来的社会稳定是财政农业投入性支持实现的主要社会效益;而国家用于大江大河的治理、飞播牧草、防护林建设、水土保持等方面资金投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生态效益。

用每一元财政农业投入性支持资金所对应的农业增加值(GDP)的数额来衡量财政农业投入性支持资金的产出效率,根据改革开放以后各年的农业增加值与财政农业投入性支持资金总额的比值,我们可以看出农业增加值与投入性支出的比值在改革开放的最初三年是比较低的。从1981年到1997年这一比值相对比较稳定,最高值为1995年的22.08,最低值为1981年的15.28。由此说明这一段时期财政农业投入性支持资金的产出效率比较稳定。从1998年开始,这一比值开始下降,2002年为10.49。这主要是因为1998年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后,国家大幅度增加了水利方面的基本建设支出,这方面的支出主要具有长期的生态环境效益,所以对农业增加值的贡献较小。

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效率存在一些特点:我国财政农业投入性支持的相对规模逐渐下降,有许多项目的支出用于改善农业的生态环境,因而不具有直接经济效益;在财政农业投入性支持总额中,对农业总产出有直接影响且具有投资乘数效应的农业基本建设支出的总量有限,在财政农业投入性支持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较低;财政农业投入性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效率损失。财政农业投入性资金在流转过程中,由于采用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的方式,常常会因为资金管理的多环节和资金投放的多重去向而发生非农化、挪用和损失浪费现象等。

(二)我国农村金融信贷政策的效率分析

农村金融信贷市场是农村金融信贷政策最重要组成部分,考察我国农村金融信贷政策的效率首先从农村金融信贷市场效率入手。这里对我国农村金融信贷政策的效率分析将从农村金融信贷机构的经营效率和农村金融信贷市场对农业产出的影响两个方面展开:

1.我国农村金融信贷机构的经营效率。农业信贷机构的效率直接影响农业信贷的供给成本、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因此农业信贷机构的效率是农业信贷市场效率的核心。目前中国正式农业信贷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三种农村金融机构分别朝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方向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各种新的制度尚未形成,旧的体制已经失效,运行规则的无序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出现很多问题。

中国目前为农村提供信贷服务的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其中随着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其盈利性目标与农业信贷项目分散、小规模、高交易成本的特点已经背离,农业银行提供农业信贷服务的功能存在弱化趋势。农业发展银行虽然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规划,但由于目前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是为国家粮食企业提供粮棉油购销、存储贷款,还不能为农户提供直接信贷服务。因此,目前的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户来说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化”。农村信用社作为目前最主要的农业信贷机构,能够为农户提供直接的贷款,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上的多次调整造成产权关系混乱,各地区农村信用社发展参差不齐,地区市场分割,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技术落后等因素都限制了农村信用社对农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大量民间借贷的出现也表明国家正式农业信贷机构为农户提供的信贷服务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户对农业发展的需要。

另外,作为中国目前农村金融市场最主要供给者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产权关系不清,合作制原则虚化以及在经营上受到地方政府干预,使其对资本的运用效率处于较低水平,农户贷款的逾期贷款、呆滞、呆帐贷款所占的比重较高,农业信贷风险不断累积.中国农业信贷机构信贷资本运用的效率必然会影响农业信贷市场的运行效率,呆帐、呆滞贷款的大量存在必然使信贷资本周转速度下降,使本来己经相对稀缺的农业信贷资源显得更为稀缺。

农业信贷机构的盈利能力也是考察农业信贷机构,特别是商业性农业信贷机构运行效率的重要指标。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其盈利能力处于较低水平,呈现很明显的地域差别特征:民间经济活跃的东部地区,如浙江温州,其盈利能力很强,甚至表现得比其它金融机构更好。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民间经济极不发达的西部省份,如甘肃、宁夏,农村信用合作社维持正常的日常工作都困难,大范围地亏损。其它金融机构的涉农业务也面临盈利困难,难以维持的困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较低的盈利能力,甚至严重亏损累积必然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并使农村信贷供给能力萎缩,减少农村信贷市场的资金供给规模,加剧农村信贷市场的供求矛盾,不利于农村信贷市场的培育,并将对农村的持续发展造成影响。

2.农村金融信贷市场对农业产出的影响。农村信贷市场对农村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农村信贷市场的配置作用将农村信贷资金转移到农业生产等领域。信贷资本通过对农业投入的资源数量和结构实施影响,最终对农业产出造成影响。从中国1978~2007年农业信贷与农业总产值的数据来看中国农业贷款由116亿元增加到15428亿元,中国农业总产值由l397亿元增长至48893亿元。1978~2007年中国农业信贷与农业总产值的相对比率平均为6.82,略有下降趋势。1978~2007年农业信贷平均增长速度为18.48%,农业生产总值(不变价)的平均增长速度为6.34%,农业信贷增长速度与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的比值平均为2.9l(见图三-4)。中国农村金融信贷与农业投入要素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如果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金融信贷的增长对农业投入要素的增加具有正效应。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

农民收入是农业产出的最终目的和表现。提高农业产出的目的不仅增加农产品的市场供给,而且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在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农区,农业收入仍然是构成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信贷对农业产出的影响也必然表现为农业信贷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从理论上分析,农业信贷的增加将有助于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贫困落后地区采用的小额信贷扶贫政策,农业信贷为农民脱贫致富提供原始资本,为农民提高收入提供了良性循环的起点。从1978~2007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增长至4140元,平均年增长速度为13.39%。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增加农业信贷投入将有利于改善农民的收入水平。

(三)实证分析

1.模型的建立和变量选择

此部分通过建立模型,利用改革开放以后(即1978~2007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来比较财政支农资金和农村金融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相应地提出财政支农资金支出方式的改革,以期获得帕累托改进。模型的建立是参考新金融发展理论文献来研究我国财政支农资金和农村贷款的效率及其影响。关于经济增长中金融发展的重要性,经济学家历来就有非常不同的观点(参见 Levine(1997)的综述),因此来自跨国比较、国家研究、行业层面分析和企业层面调查的经验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研究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增长的经典实证模型形式如下(King and Levine,1993;Levine,1997;Levine et al.,2000; Christopoulos and Tsionas,2004 等)。

Grwtht=?茁0+?茁1Financet+?茁2[Condition-Ingset]t+?滋t

其中应变量Growtht代表经济产出,Financet代表金融发展程度或金融深化的指标,如金融系统中流动负债占总产出的比重、商业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总资产的比例、私人部门得到的信贷总额占总产出的比重等,[Condition - Ingset]t代表其他影响经济产出的控制变量,如投资等。于是,参数?茁1就反映了金融发展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我们的模型设定与之类似,形式如下:

yt=?茁0+?茁1Xt+?滋t

其中yt代表第t年农村的人均纯收入(取自然对数形式),Xt 是代表第t年的农村贷款或财政支农资金(取自然对数形式),?滋t是误差项。?茁1表示农村贷款或财政支农资金对农村人均收入影响的程度,在模型中衡量了农村贷款或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率。

2.数据分析

(1)财政支农资金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影响

根据以上设定的模型,假定农民人均纯收入与财政支农资金的关系式为:

yt=?茁0+?茁1Gt+?滋t

Gt为第t年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量,利用1978-2007年的数据可以得到如下的回归方程:

yt=1.759388344+0.6826555883*Gt

各参数的相关数值如下表:

从该表中可知:R2=0.977585,D.W.= 2.169878,方程的回归效果较好,财政支农资金和农民纯收入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即财政支农资金每增长1%会带动农民纯收入增长0.68%。

(2)农村金融信贷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影响

同理根据以上设定的模型,假定农民人均纯收入与金融信贷的关系式为:

yt=?茁0+?茁1Ft+?滋t

Ft为第t年的农业贷款,利用1978-2007年的数据可以得到如下的回归方程:

yt=1.336159718+0.8904573536*Ft

各参数的相关数值如下表:

从该表中可知:R2=0.922818,D.W.=0.243110,方程的回归效果较好,财政支农资金和农民纯收入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即财政支农资金每增长1%会带动农民纯收入增长0.89%。可见,无论是我国的政策实践,还是理论研究,还有国外的经验,都表明财政支农和金融信贷对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农村收入增加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必需的。

四、对策建议

(一)财政支农要体现公共财政职能

财政支农作为国家利用财政力量向农民提品和服务、扶持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手段,不同于市场经济中的私人交易,其是公共财政的一部分。财政支农涉及的领域应该有个界限: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市场,即财政支农要体现公共财政职能。将财政支农的范围限定在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市场之内,一方面可以集中有限的财政资源用于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如农村义务教育和技能培训、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交通和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避免财政支农项目庞杂不清而造成的资金不足,正所谓“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另一方面理论和实践均表明,私人产品由市场来提供是有效的,政府介入私人产品市场极有可能造成竞争不充分、寻租行为等效率损失的现象,计划经济时代的某些灾难性后果足以给我们以警示。出于维护市场公平和促进经济效率的考虑,财政支农也必须将目光集中于公共产品市场。

(二)金融信贷中的道德风险注定其要更多地依赖市场机制

如果缺乏足够的激励和约束,金融信贷的借贷双方都会有强烈的冲动去“损人利己”,引起严重后果。商业银行作为营利性机构,政府一味希望其向交易成本高昂、信息不充分的农村信贷市场提供优惠贷款而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意图必然会受挫,中国农业银行在向商业银行改制的过程中撤并其农村分支机构就是明证;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作为具有特定目的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理论上它们应该成为农村优惠信贷的主力军,但现实中资金来源和持续性经营的压力使农民从中受惠甚少,在非营利性原则和持续性经营寻找平衡,是它们急需解决的难题;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某种补充,由于其通常较高的借贷成本和可能带来的风险,一直受到政府的压制和禁止。

但应该认识到,民间金融的历史远比我们共和国来的悠久,其顽强生命力和近年来的发展说明它的存在具有一些合理性。其发展需要的是规范和引导,而且承认它的存在也可以为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引入宝贵的市场竞争;农民作为信贷的需求者,在极端情况下(如既得到低息贷款,又有政府为其担保风险),极容易产生高风险投机和贷而不还等行为,从而恶化农村的信贷环境。在农村信贷市场中,金融机构应该为其承担的高风险和高成本获得合意的市场报酬,农民也应该负担相应的借贷成本。由此产生的农民负担较重问题,政府应该用市场手段(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解决而非行政指令和严厉管制。

(三)财政支农和金融信贷政策需要法律的保障

第6篇: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户;信贷;约束问题;研究

2015年2月1日,新世纪以来第十二个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十二次聚焦“三农”,意义重大。寻求农户信贷约束的理论支持,度量农户信贷约束并分清类别,探析农户信贷约束的原因及作用机理并对症下药迫在眉睫。

一、农户信贷约束研究的理论基础

农户信贷约束问题由来已久,农户信贷约束通过影响农业绩效、农户创业行为等影响农村发展。如果能够从理论上分析出金融环境作用于信贷约束的机制,厘清前者影响后者的逻辑关系,也就找到了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新证据,为破解农户信贷约束提供理论支撑。

(一)理论本源:“理性小农”还是“道义小农”

金融是经济的顶层设计,从理论本源来说,研究农户信贷约束的关键在于对中国现实农村经济的理解。农村经济研究在理论上有两个命题:一是“理性小农”假设;二是“道义小农”假设。实际上,无论从哪一命题为基础来考察中国农村经济,得出的结论都过于简单。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别,没有哪一种关于中国农村经济的命题是普适的。只有尊重农民自主选择、自主发展的权利,只有具有内生性的村庄金融环境建设才最有生命力。

(二)农户信贷约束的主因:供给型还是需求型

农户信贷约束的主因应是金融机构供给不足导致的,但肯定受农户需求不足的影响。金融机构供给不足,说明村庄金融环境建设的主力应是金融机构;农户需求不足,表明村庄金融环境建设离不开农民及政府的参与。村庄金融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金融领域之外的一些改革,如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产业化结构调整、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等,对农户信贷约束的解除都是必要的。

(三)村庄金融环境发展的思路:合作制还是商业化

既然农户信贷约束的主因是供需不足,那么村庄金融环境发展的思路就应该二者并重。村庄金融环境发展的未来方向,应当是商业化和合作金融共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在合作金融支持下实现初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在商业性金融的竞争条件下,实现高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最终实现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农业增产。

二、农户信贷约束度量及分类

农户个体金融行为直接关系农民增收,农户的信贷约束状况是研究农户个体金融行为的重中之重。本文采用两种方法度量信贷约束,并基于两种度量方法对信贷约束进行分类。

(一)直接度量法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制度是直接度量法的原形,信贷员对农户较为了解,可以直接获悉农户的信贷需求及信贷需求满足程度。信贷员可以通过实地走访、口头询问、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获取此类信息。获取逻辑可以按“是否需要借钱”、“借到与否”、“借到多少”递推。如果不需要借钱,则无信贷约束;需要借钱而借不到钱则有;需要借钱也借到了钱,可以比较“希望借到的金额”和“实际借到的金额”来判断,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有信贷约束;反之则无。通过这种度量方法得到的信贷约束统称为显性信贷约束。

农户活动大体分为生产性活动、非生产性活动。生产性活动包括农业生产、做小生意、办企业和外出打工,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受到信贷约束,则说明农户生产活动受到信贷约束;非生产性活动包括建房、婚丧嫁娶、看病、孩子上学,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受到信贷约束,则说明农户非生产活动受到信贷约束,定义为生活型信贷约束。

(二)间接度量法

广大农村普遍存在赊欠行为。有时,农户会以比付现金购买更高的价格赊账,以满足流动资金不足时的需求。如果赊账价格高出付现价格很多,甚至其间差距高出各种渠道的贷款利率,表明农户受到信贷约束,可以定义为隐性信贷约束。农户的隐性信贷约束主要表现在生产方面,原因是赊欠行为主要存在于农户的生产性活动中,而非生产性活动的资金需求更多的会转向民间借贷。

三、农户信贷约束原因及作用机理

发展经济学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相互影响,国内部分研究实证表明金融环境作用于信贷约束。村庄金融环境主要包括:村庄所在乡镇金融机构的情况及其开展的业务;村庄所在区域的信用状况;农户的家庭资产及社会资源;村庄所在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

(一)村庄所在乡镇金融机构的情况及其业务

村庄所在乡镇金融机构的情况包括:金融机构的数量、金融机构的类别。村庄所在乡镇金融机构的数量直接影响信贷约束的程度,作用机理如下:一是金融机构的存在会便利农户的贷款,降低贷款的交易成本;二是金融机构的存在会改变农户的储蓄行为,让农户存储更多的金融资产(存款)而非实物资产,金融资产的变现性强,能快速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三是金融机构具有动员储蓄并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可以动员储蓄,满足农户贷款需求;四是金融机构的业务员对农户会形成一定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户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

(二)村庄所在区域的信用状况

信用状况包括村庄所在村、乡镇的整体信用情况,农户自身的信用状况。实践表明,农户所在村、乡镇的信用状况有益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违约率相对较低,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较大。

(三)农户的家庭资产及社会资源

农户的家庭资产包括农户的收入、可抵押的林地、房产等。农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能够保障偿还贷款,获取信贷资源的可能性大;农户有可供抵押的资产能有效释缓风险,获取贷款也相对容易。

农户的社会资源主要为农户家庭中或亲戚朋友中是否有人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一是可提供有效的担保,二是掌握较广的人脉,获取贷款的可能性较大。另外,现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能获取稳定的净现金流,偿还贷款相对有保障,也在一定程度是抑制了信贷约束。农户的家庭资产和社会资源是还款的最重要保证。

(四)村庄所在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东区经济发达,中部一般,西部较差。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有多余的资金扶持农民,农户收入较多,区域信用状况也相对较好,信贷约束相对较弱。而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需要贷款支持,但获取贷款较难,严重地阻碍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经济发展与信贷约束形成恶性循环。

四、 思考及建议

农户信贷约束与村庄金融环境关系密切,而村庄金融环境建设与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户积极参与。

(一)政策支持层面的思考

一是,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打造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建设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激励机制。二是,创新农户信贷担保制度,扩大有效担保抵押范围。规范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环境,构建政策性的农户信用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三是,完善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分散农户信贷市场风险。构建由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导的农业保险体系,鼓励各类保险公司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是,创新信贷激励机制,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与政策引导。

(二)金融机构层面的思考

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建立功能互补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为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及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地域性和层次性特征,应建立多层次、梯度化、全覆盖、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同时,创新农户信贷工具,完善农户信贷产品体系。

第7篇: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户的信贷需求;国家;农村社会与小农家庭;农贷制度

一、中国农贷制度:一个未被破解的谜团

中国农村问题是一个亘古关注的话题,这对于一个经历数千年演进过程的农业文明国度而言,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今,虽然仅从经济意义上(比如产值)讲,中国农村问题的重要性可能在缓慢下降,但在中国整体经济迈向市场化的过程中,农村问题却并没有原来想象的那样逐渐淡出。恰恰相反,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进程的推进,农村问题愈加凸显出其特殊的重要性。

中国的农村问题因依托数千年农业文明的连续不间断的演进而具有深邃的历史感,同时也因其牵涉范围广袤和延绵时间久远,要把握其精要、窥探其奥秘,就需要从众多的视角去搜寻和探索。凡是涉及中国农村的问题大都是“百科全书式”的,千头万绪,林林总总。每一个哪怕是十分细小和“微观”的枝节小题都极有可能牵引出硕大而“宏观”的问题来;或者,哪怕是一个非常短期的问题,要把它搞清楚,也得去追溯其长期的根源。正因如此,在分析中国的农村问题时,选择和把握恰当的视角就显得十分重要。一个好的分析视角会使我们从农村问题的纷杂头绪中迅速地理出线索,从而节约我们的研究成本。

从总体上看,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文献,不论国内国外,都十分丰富。仅就笔者所涉学术专著,举其要者,如美国杜赞奇(Prasenjit Duara )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1988)、马若孟(Romon H.Myers)的《中国农民经济》(1970)、赵冈的《农业经济史论集???产权、人口与农业生产》(2001)、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的《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1964-1965)、费孝通的《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1939)和《乡土中国》(1947)以及黄宗智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1985)和《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与乡村发展》(1990)等等。但相比之下,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专门研究中国农贷问题的成果则并不多见。在包括上述所列著作的大多数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文献中,虽对农村借贷问题都有所涉及,但因不属核心内容,记述十分简略,难谈深入剖析。

最近10多年来,在国内,专门研究中国农贷问题的文献多了起来。但从总体上讲,立足长期历史演进视角者寡,而关注短期迹象与政策者众。当然,就后者而言,并不是没有可圈可点的成果,如林毅夫、G.Feder 、刘遵义和罗小朋的合作论文《中国的农业信贷和农场绩效》(1989)、谢平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2001)以及张军的《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温州案例》(1999)等都堪称凸显功力之作。不过,它们在国内有关农村金融问题讨论的市场中并不占据“主流”位置,而且其研究本身也属偶一为之,缺乏前后承接和更多的后续扩展性研究,因此其影响相当有限就是意料中事。如此看来,学术界给我们研究中国农贷问题留出了相当大的空间,这同时意味着,中国农贷制度演进与结构的谜底远未被人们所认识。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选择适当的分析视角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很显然,我们之所以要选择长期视角,是因为中国的经济历史演进过程几千年连续不断。即便是最近几十年的农贷制度变迁,也只有将其置于几千年的长期演进过程进行考察,才能窥其真面目。否则,不论我们的理论模型多么精制,论证过程如何严密,经验证据何其确凿,都极有可能忽略掉许多至为关键的东西,从而影响我们对于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未来改革取向以及相关政策的判断。

在确立了长期视角之后,紧接的问题就是,贯穿于几千年且延续至今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早在西周确立的国家农贷制度会一直延续至今?乡村友情借贷绵延千年的经济社会基础究竟是什么?农村高息借贷在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等等。对于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选择或者建立什么样的理论框架才能很好地进行把握呢?

无论如何,考察中国农贷制度的结构与变迁,绝非做几个案例,搞几次调研,或者寻找一些数据验证(或证伪)几个结论(当然案例研究、调研和验证结论都相当重要)就能够了事的。现在最为紧迫和关键的是,需要确认研究中国农贷制度的基本单位或者分析细胞。如果这一过程能够顺利推进,那么,中国农贷制度问题的讨论就有了一个起码的逻辑支点(或根系);我们的分析命题和相关结论会顺理成章地由此“生长”出来,从而达到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一致。

二、诠释农户:经典理论

大凡提起农村问题,不论是大到制度结构、社会变迁以及收入增长,还是小到一桩乡里纠纷和一笔熟人借贷,都离不开一个基本单位,那就是农户。很自然,了解和诠释中国农户的性质、行为及其制度环境就成为我们讨论农贷制度问题的逻辑起点。只有透彻地解读了农户,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分析由农户组合而成的农村社会与农村经济,当然也包括农村借贷。

实际上,在确认了农户这个基本分析单位之后,真正的讨论才刚刚开始。我们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农户?从理论史的角度考察,一些经典作家对农户或农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观察,留下了许多珍贵文献;这些文献无疑为我们进一步刻画中国农户及其行为提供了必要的“阶梯”。显然,我们需要首先窥探这些经典文献中的农户及其行为。

从总体上讲,研究农户行为的经典文献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强调小农的理性动机,另一类则坚守小农的生存逻辑。就前者而言,美国经济学家、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T.W.舒尔茨(Schultz )曾经十分自信地确认,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毫不逊色,基于此,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在于激励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创新的行为(1964)。S.波普金(Popkin)更是直言,小农的农场完全可以用资本主义的公司来刻画,也就是说,小农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政治社会活动中,都更倾向于按理性的投资者的原则行事(1979)。由于以上两者的观点十分接近,因此,人们将其概括为“舒尔茨-波普金命题”。这一命题实际上强调了,对于农户或者小农,重要的是为其提供所谓的“现代市场要素”和创造外部市场条件,至于小农如何行事,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而按照这一命题,可以想象到的是,只要外部条件具备了,农户就会自觉出现“进取精神”,并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他们掌握的资源(包括信贷资源)。

若基于以上“理性小农”命题,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初步地推断,中国的农户如能被确认为富于理性的小农,那么,就没有必要单独为其设计一套农贷制度安排,而只需将现在已经存在并很好地服务于现代经济的金融体系直接延伸到农村经济,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即可。可以说,在“舒尔茨-波普金”传统中,似乎不存在单独讨论农贷制度的必要。无疑地,刻画和定义农户,乍看起来,似乎与我们所要讨论的农村金融主题“相去甚远”,而实际上,它却关乎问题的要害。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是否具有理性恐怕不是判断和刻画农户性质的惟一重要尺度。“理性”的普适标准下面往往掩藏着许多特殊的结构与行为方式,因为农户和农民并不是孤立存在着的。特别是,基于不同的制度环境,从一个视角看过去,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行为;而从另一视角看来,则追求生存或许是更富于理性的。一个农户之所以不选择去投资与赚取利润而非要想方设法养家糊口,这恐怕不是能用一个是否具有理性的标准可以轻易回答得了的问题。

与“舒尔茨-波普金”命题的乐观倾向相比,小农经济的“道义命题”则显得有些悲观。在A.V.蔡亚诺夫(Chayanov)对这一命题的最初表达中,小农的行为就已明显偏离经济计算的路径。他认为,小农的行为不同于资产拥有者,因为他不雇佣劳动(笔者注:从理论上讲,只有资本才可以雇佣劳动,对于无资本积累的小农而言,他哪有能力去雇佣劳动?或者说,雇佣劳动还不如自己亲自动手来得划算),难以计算成本收益;其产品也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消费而不是追求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小农的最优化选择就取决于自身的消费满足与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均衡,而不是成本收益间的比较(1925)。相比之下,一个资本主义农场在边际收益低于市场工资时,就会停止劳动力的投入;而对于小农农场来说,只要家庭消费(或生存)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就依然会接着投入劳动力,不论此时的边际收益是否已经低于市场工资。蔡氏的分析结论十分有趣,他认为,小农经济的发展方式具有特殊性,它既非集体化,也非市场化,而是小型合作化。实际上,这一结论在一般经济层面已经得到很好的经验检验,同时,它对我们有关农贷制度问题的讨论也具相当的启示意义。

在蔡氏得出上述分析结论30年后,经济人类学家K.波兰尼等(Polanyi )从另一视角做出了回应。波兰尼的观点虽直接禀承蔡亚诺夫,但比蔡氏要来得尖锐和深刻,因为他的分析直击小农问题的哲学层面和制度维度。在波兰尼看来,研究小农农场的经济学范式应当是“内生性”的,而不是先验式的。最要紧的是,我们不能动辄拿起资本主义经济学的“精致工具”来丈量和刻画另一种类别的经济。因为,显而易见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方法,都是以一个依据供求规模而决定价格的市场的存在作为前提的;若将这种经济学应用到尚无此类市场的经济中,则等于把“功利的理性主义”世界化和普遍化(1957)。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市场出现之前的社会中,经济行为植根于当时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而研究这种经济就需要能把经济过程作为社会的“制度过程”来看待的特殊方法和框架。

又过了20年,美国经济学家J.斯科特(Scott )通过细致的案例考察进一步阐发和扩展了上述逻辑,并明确提出著名的“道义经济”命题。在斯科特看来,小农经济坚守的是“安全第一”的原则,具有强烈生存取向的农民宁可选择避免经济灾难,而不会冒险追求平均收益的最大化。或者说,他们宁愿选择回报较低但较为稳妥的策略,而不选择为较高回报去冒风险(1976)。实际上,斯科特所揭示的这一“生存伦理”构成前资本主义农业秩序中诸多技术、社会和道德安排的基础,农村信贷安排自然也不例外。至此,一个烙着明显传承印记且具有逻辑一致性和完整性的“道义小农”命题便告形成。和“理性小农”命题一样,这一命题为我们研究农村经济和农贷制度问题提供了另一重要支点与视角。

三、黄宗智的小农命题与中国农户的特殊性

可以说,无论是从“理性小农”视角,还是从“道义小农”视角,来考察中国农村经济中的农户,得出的结论都难免简单化。很显然,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户并不能够简单地依据他们是否会追求利润还是谋求生存来划分。中国农户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比如对“光宗耀祖”理想以及家族面子的追求等)[1],深刻了解这种内涵对于我们随后评判和解析农户的金融行为以及相应的金融制度安排意义重大。

要解读中国的农户,华裔学者黄宗智教授的贡献是难以逾越的。在对中国小农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黄宗智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小农命题”,从而对上述正统命题提出挑战。对黄氏小农命题的解读将构成我们分析中国农贷制度问题的重要基础。如果说基于理性小农经济的金融制度与基于道义小农经济的金融制度截然不同,那么,基于中国独特的小农经济的金融制度安排就更是富于特殊的形式和意味了。

长期以来,黄宗智的小农命题被研究中国农村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学者奉为经典。由于这一命题依据的是实例的历史调查与分析,因此颇具说服力和可信性。黄宗智的小农命题形成于《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1985),成熟于《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1990)。总的来说,其理论灵感源于他对前述两大小农命题的审视和评判。

黄宗智小农命题的核心是对小农经济“半无产化”的定义与刻画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著名的“拐杖逻辑”。在黄宗智之前,人们已经对中国小农经济的特征做过大量描述和确认,比如M.韦伯(Weber )早就认为,18世纪以来,在德国东部,决定农村面貌的是大型农业企业,而在中国,决定农村面貌的却是愈来愈多的农民的小农经济(1915,p.78)。C.吉尔茨(Geertz)曾提出“内卷化”概念,以说明小农集约化经营导致农民边际报酬收缩的现象(1965)。这一概念后来被许多学者引入有关中国农村经济的研究,如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教授就曾十分小心细致地描述过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密化”(对“内卷化”的另一种表述)景象(2001,pp.34-43),相关文献因整合主流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以及历史社会等多重视角而成为经典。黄宗智自然也认同对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密化”刻画,而“过密化”一词便出于他的重新概括。但他视野中的过密化,则有其特指的用意。也就是说,他对过密化的讨论,旨在表明,由于过密化源自一个农户家庭不能解雇多余的劳动力,因而中国的小农经济不会产生大量原本可从小农家庭农场分离出来的“无产-雇佣”阶层。进一步地,既然多余的农村劳动力无法独立成为一个新的阶层,那么他们就必然会继续附着在小农经济之上。这种状况长期决定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制度结构、演进走向以及总体绩效。

存在多余的劳动力而又无法转移出去,或者说,暂时离开农村小农家庭的劳动力对小农经济仍然心存眷顾,他们有时十分贫困甚至挣扎在生死线上,但就是因为无法割舍几亩农田而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这种现象被黄宗智称作“半无产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小农家庭的收入构成就包括家庭农场收入和非农佣工收入。而如果我们走向中国历史的深处,就会发现,这种情形已经存在几千年了。而且,这种收入格局并不限于贫困农户,即便是富余大户,也是如此,即所谓“以末致富,以本守之”是也。由此可见,黄宗智所提出的小农的半无产化实际上概括了一个绵亘中国长期历史过程的传统。

我们感兴趣的是这种概括所具有的解释力,它不仅可以解释20世纪50年代-70年代中国农村的集体主义运动,而且也能解释20世纪70年代末期一直延至当下的处于改革过程的农村景象。就集体主义运动而言,合作化了的生产队以及大队与历史中的家庭农场并无本质差异,它们都是一种生产与消费功能合而为一的单位。和家庭农场一样,生产大队不具备解雇剩余劳动力的权能。因此,按照黄宗智的判断,过密化在集体化时期仍在发展就显得非常顺理成章和合乎逻辑。重要的是,这种情形是一个长期演进过程的结晶。如果我们试图在短期内一下子用其他方式和制度安排(如经营式农场)将其取而代之,则首先“挤出”的是大量的“无产化”农业人口;而通过“过密化”过程积攒千年的小农人口一旦突破家庭农场的特殊“栅栏”,或者非得将“半无产化”转化为“无产化”,则后果无疑是灾难性的。

改革以来的情形表明,原有的逻辑在继续发展。与几个世纪以前的状况相类似,在改革后的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一个成年男子无法依靠农业佣工(或进城打工)来养活一家子人,因此失去自家农场而成为一个纯粹的雇农(或城市雇工),就等于面临家族灭绝的命运。费孝通先生早年所描述的情形依然适用于改革以来的农村状况,他写到,对于这些小农家庭,农业或者农业土地是一种生存保险,更是尊严的依托。土地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传递的,人们从父辈那里继承土地,起源于亲属关系且在对祖先的祭祀中逐渐加深的那种情感也表现在对某块土地的个人依恋上。关于绵续后代的重要性的,在土地占有的延续上得到了具体体现(1939,pp.160-162)。

因此,农户或农民之依赖土地,并非只是出于经济收入的考虑,对于他们而言,寄托于土地的东西太多太多。经济收益可以寻找替代物,但渗入农业和土地的其他传统、文化、尊严与情感,则难以割舍和替代。基于此,对于“进城务工收入仅是家庭农场的某种补充而不是替代”这种说法,我们就不能只作量上的考量。即便非农收入已经大大超过了农业收入(如东南沿海一些省份的农村家庭),也依然改变不了它的补充角色。对于这种情形,黄宗智将其形象地概括为中国小农经济的“拐杖逻辑”。

循着这种“拐杖逻辑”,可以进一步发现,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的商品化与市场化对小农家庭的影响也不是质变性的。事实表明,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并未改变农村的小农经济,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它。收入微薄的家庭依靠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增加了收入,反而使他们对家庭农场更加依赖,因为非农收入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家庭农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这种状况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依据黄宗智(1990)的考证,在1350年-1850年这600年间,市场经济的伸张远不是削弱了小农的家庭生产而是加强了它(p.305)。而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实际上是对上述600年历史逻辑的一种自然延续。

不过,黄宗智还是过于乐观地估计了乡村工业与副业发展的作用,因为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削减过密化,从而动摇家庭农场制度。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后来的农民进城务工一样,都未能完全摆脱历史上家庭非农收入的“拐杖逻辑”。但黄宗智在那本书(1990)的最后,还是十分敏感地披露了他的某种担心,他认为,由于乡村工业化和农业的反过密化,农村社会的剩余开始有了提高;问题是国家政权和城市部门是否会让乡村部门将剩余留做自身的投资与发展(p.334)。而既有的改革过程表明,黄宗智的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四、农户、国家及其信贷联系:另一视角

基于前面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农村问题是非常特殊的,现有的主流理论或许可以解释其中的一些局部和片断,但无法解释整体和贯穿其中的逻辑。而且,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还可得知,最近几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基本结构虽有量的变动,但无明显的质的改变。几百年来,中国的农村社会长期维持着黄宗智意义上的小农格局,农户的普遍心态是保持温饱无忧;当家庭预算出现赤字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挣取非农收入(寻找拐杖),其次则是谋求熟人(家族)借贷。在此,细心的读者一定会发现,我们的讨论一直没有提及与小农经济有着最直接关系的一个“重要当事人”,即国家。实际上,在中国农村经济的长期发展历史中,国家对农户提供信贷支持的传统绵延几千年;而饶有意味的是,这种传统或者制度与小农经济相映成趣。问题在于,国家为何会时常眷顾小农?由此又导致了哪些制度演进后果?对于这些问题的准确回答,直接关系到我们对国家农贷性质以及整个农村金融制度变迁逻辑的判断。

韦伯(1915)曾指出,数千年来,中国的征税单位是家庭而不是田地;中国的租税与徭役是以家为单位摊派,而不是以财产和财富为依据(p.85)。这就道出了国家与小农家庭之间的微妙关系。笔者(1998a )曾经用“二重结构”来刻画中国几千年来国家与选民(包括小农)的关系,而有关小农经济制度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可视作对此观点的一种扩展和再次印证。

与此相关联的一个重要迹象是,中国的国家政权似乎并不赞成经营地主(相当于经营性农场主)的出现和扩张。相关讨论表明,在中国的地主制下,国家垄断着许多其他权力,因此能克服欧洲领主制下的那种割据政权;并且,西方的一子继承制度也使领主制与土地的完整性得以维持。而在中国,多子继承制则导致了土地的零细化(赵冈,2001)。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尤其是两宋以来,基本上不存在普遍的地主经济(相当于农场经济)。虽然周期性地存在土地集中的趋势,但中等的农业经营也不怎么会超过2或3公顷。人类学家H.Baker曾经十分形象地描述,中国社会就像一口沸腾的锅,家庭就像浮在水面的气泡一样,风光了短暂的瞬间,很快破裂,沉入底部。破裂后,他们还要分裂他们的家业,土地的不断分合所造成的七拼八凑的效果成为中国的一道与众不同的地理景观(引自福山,1995,p.90)。显然,诸子均分制的传统,使得社会由大量很小的农业生产单位组成。这种土地细分状况会鼓励人口增长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随着人口大量增加,小农经济的规模也就越来越小。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景象是,家庭或家族成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的传统和规则便自然而然地开始支配小农经济的运作。A.比尔基埃等(A.Burguiere ,1986)的研究表明,绝大部分中国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是在小家庭的范围内进行的(下卷,pp.722-725)。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历史上导致土地零细化的原因,除了多子分割外,国家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实际上,在中国,自古以来国家就一直怀着均田的理想。过去两千年来,国家频繁进行着以均田或“人人有其田”为核心的土地制度改革,这种努力在中国小农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必然会导致土地不断零细化的后果,从而无法出现大型的农业经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小农直接面对。

当然,从理论上讲,让人人有其田的小农经济状态是最有利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控制的。均田或者人人有其田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小农经济的不贫不富格局,可以说,这是国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因为对小农而言,过贫则造反,过富则独立,只有不贫不富的状态最有利于国家对小农的控制。仅从这种意义上讲,维护小农经济的存在是国家的一种统治目标。不过,对于国家来说,追求和维持这种状况还有更为实际的考虑,那就是均田制最有利于国家节约征税的成本以及保持适当的财政汲取能力。据黄仁宇(1974)记载,田赋是明朝的主要财政收入,每年约合2700万石粮食,列第二名的盐课折合成货币则仅相当于田赋收入的十分之一(p.41),其余各朝也大致如此。费正清(Fairbank,J.K.,1980)也认为,对统治者来说,商业的发展不如继续掌管农业来得便利和重要,因此他们更多地依靠田赋而不是依靠商业税(p.40)。而这一切都基于以“不贫不富”为特征的小农家庭经济的长期存在与延续。

从另一方面看,在二重结构下,国家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用于农户与乡村的控制。与小农经济格局相伴随而存在的是国家不断下伸基层政权组织的努力,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小农经济与政府的规模同步扩张。由此实际上说明了,尽管小农经济的税收贡献水平很低,但对其施加管理的成本则很高,而这些成本都得从农户的剩余中来支付。在历史上,中国国家政权对乡村农户的控制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不管是直接的控制还是间接的控制[2].应当看到,1978年以后的改革导致了如周其仁(1995)所描述的那种国家后退。黄宗智(1990)也分析说,国家政权的触角已从农户向上抽回,同时自由市场经济和农民家庭决策的部分恢复也显示了国家权利的横向收缩。但他又同时认为,包产到户对村社组织的削弱,使农户离群孤立,从而一个个单独站在国家权利机构面前(p.322)。可以说,改革以来的农村结构调整实际上是对原有“二重结构”的一种复归。

既然改革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具有上述“复归”意味,那么,国家与农户之间争夺农村经济剩余的紧张状态也就依然存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争夺农村经济剩余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即由原来的财政税赋形式之外又新增了金融剩余形式(麦金农,1993;张杰,1998b )。从总体上看,国家以金融剩余的形式对农村经济剩余的切割与转移构成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个鲜明特征,而此间国家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迅速扩张以及通过存款动员对金融剩余的控制实际上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长期历史逻辑的一种延续。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中国长期以来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都依赖于增长缓慢的农业剩余,农民依赖于这种剩余而生存,国家依赖于这种剩余而运作,因此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长久存在。更为重要的是,面对这样一个十分脆弱的关系,一方面农村人口在不断增加,小农经济的过密化程度不断加强,对剩余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国家政权的周期性扩张对农业剩余的攫取压力也在不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遭遇天灾人祸,国家政权攫取与小农生存之间的微妙而脆弱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正如R.H.托尼(Tawny ,1937)十分形象地描述的那样,这些小农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引自斯科特,1976,p.1)。可以想象,一种牵系于“水深齐颈”的农村剩余平衡是多么脆弱。

再换一个角度看,根据黄仁宇(1974)对明朝16世纪财政税收状况的分析,中国小农经济中的小土地所有者不利于达到规模经济和进行资本积累(p.241),从而导致我们上面所提及的小农“水深齐颈”的危险境地。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看,小农的小土地所有性质决定其税收负担能力很低,国家很难有上调税率的空间,因为税率稍有上调,就会影响我们已经指出的国家与小农在农村剩余分割上的微弱平衡。黄仁宇(1974)曾描述明朝的农地税率大约在10%上下,符合“什一而税”的古老传统。实际上许多朝代的农地税率低于10%,约在3%-5%之间,西汉更是有所谓“三十税一”的制度[3].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低税率固然使小农从来没有沦为像西欧那样的在实施圈地法令后的无家可归者和城市无产者,但与此同时,也使黄宗智意义上的过密化问题无法解决,从而造成国家与农户长期以来的脆弱关系。这种关系一旦遭遇些许天灾人祸就会面临绷断之忧,而且往往一发不可收拾[4].

正因如此,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大都有赈贷之举,其主要原因是维持小农的不贫不富的生存状态,以防崩断国家与小农间的微弱均衡关系,从而造成玉石俱焚的后果。由此也决定了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国家信贷支持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小农与国家在剩余分割上的这种状态,一方面是因为税基太窄(非农产业税收长期微不足道),国家别无选择;另一方面则是财政支出的非生产性比例随着政府规模的扩张、对各级官员监督水平的下降以及各类税费摊派的增多而使这种剩余迅速消失,从而造成国家与小农关系的持续紧张乃至断裂。而且断裂以后的修复又是在二重结构中重复着小农与国家的博弈,从而形成周期性变迁轨迹(张杰,1998a ),此正是中国国家农贷体系自西周以来数千年间周期性废立但其性质与格局没有多大改变(维持小农生存经济)的主要原因。

在这里,国家建立和推行农贷制度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了,那就是为了维持国家与农户分割农村剩余过程存在的那种脆弱的平衡。话又说回来,能够周旋于这种紧张关系之间并可暂时修补其脆弱平衡的东西也就只有国家的农贷制度了;一般的金融制度安排是无法有所作为的。毕竟一般金融制度安排存在的前提是农户不再水深齐颈,而是能够从容涉水。也就是说,首先要增加农户获取剩余的份额,从而积累更多的财富,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得上一个正常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确立问题。仅此一点,重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对国家的效应函数提出了不小的挑战。这种挑战的要害是国家政权或者政府分支机构需要再次从农村大步后撤,从而减缓与农户争夺农业剩余的强度。使农户不再仅仅为了生存而争剩余,是让其提出正常金融需求的惟一出路。

五、小农家庭的功能与金融偏好:贝克尔理论及其修正

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G.S.贝克尔(Becker)以研究家庭理论著称于世,《家庭论》(1981)是其专门研究家庭问题的学术著作。可以说,他的家庭理论是精致和极富逻辑性的。他认为,尽管千百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家庭却依然保留了对全部制度的最大影响;在包括现代市场经济在内的一切社会里,家庭对一半或一半以上的经济活动都承担着责任。正是在此基础上,贝克尔把家庭视作一个企业来研究其内部结构与产出的最大化。

当然,应当看到,贝克尔所研究的对象是现代意义上的家庭,我们显然无法直接借助它来窥探中国小农家庭的行为与绩效。可以说,在迄今为止的主流经济学框架中,对小农家庭的研究尚属空白。大部分研究中国传统小农家庭的文献也基本上集中在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如费孝通(1947)、弗里德曼(Freedman,1966)、麻国庆(1999)等。当然,我们不能说这些文献对我们的研究就不重要。无论如何,解读(特别是在经济学框架内解读)中国小农家庭是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基础性因素,甚至可以说,不理解中国农村的家庭就不可能深刻理解中国农村的借贷制度。

贝克尔的家庭理论虽然不能够直接运用于中国小农家庭的研究,但其理论的参照意义还是不容忽视。贝克尔理论框架中的家庭有着十分严格而清晰的定义域,一是他所研究的家庭追求效率与产出最大化,由于它被视为一种企业组织,因此这种认定是顺理成章的。仅就此而言,贝克尔视野中的家庭近似于“舒尔茨-波普金”理性小农命题中的农户。二是他所研究的家庭无温饱生存之忧,因此拥有自由的选择权力。三是这种家庭只是一种生活与消费单位,而不兼具生产功能。显然,尽管它是一种企业,有产出,但这种产出有别于一般企业。

相比之下,中国的小农家庭则具有许多与此不同的特征。首先,我们已知,中国历史上的小农家庭包括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部分农民家庭追求的不是产出最大化而是温饱无忧,也就是斯科特意义上的生存与安全目标。其次,中国的小农户家庭不仅是消费单位,而且是产出单位。显而易见,中国的小农家庭行为对以贝克尔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的家庭理论提出了挑战。

费正清(1980)曾经指出,中国的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中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任的成分;中国的家庭结构是一种尊卑等级制,而不是那种由契约关系决定的个人独立制,这种状况即便是在经济发展了的今天也仍然保持着其中的绝大部分特色(p.17)。前面已经讨论过的中国农户大都倾向于自给自足和轻不言债,则显然与这种家庭的特殊结构紧密相关。而现代意义上的农村信贷在中国一时难以实行,也与这种家庭主义倾向具有内在联系。因为从理论上讲,现代农贷制度与产权、风险收益的个人主义界定相关联,不论是信贷的需求还是供给。

由于家庭具有上述角色和功能,因此对于国家乃至整个社会而言,小农家庭的稳定或者让其保持“不贫不富”的均衡状态便具有正的外部效应了。也就是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的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国家的统治成本。因为一旦自给自足和不贫不富的状态被天灾人祸所打破,则芸芸小农立即会产生风险偏好的转向,即走向“铤而走险”的极端。而一旦到了这种地步,政府的种种抚慰努力(包括信贷支持)都会无济于事。正是基于此,各个朝代在财政状况尚可时,大都注重对小农家庭自给自足状态的保护,如提供国家赈贷,同时还不时地进行“赦债”。这样,我们就重新认识了国家和家庭关系的双重含义。即一方面,小农家庭的稳定是国家税赋的重要保障,因为中国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大都以工商产业作为主要税基;另一方面,国家保护小农家庭还是因为在家庭生活中灌输的孝道与服从是培养一个人以后顺从于国家政权的训练基地(p.17),从而赋予小农家庭以浓厚的政治与社会职能。前面的讨论已经表明,此正是国家官方农贷制度产生与运作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这就是中国的小农家庭。由此支撑下的小农经济便是安分守己过穷日子的经济(费孝通,1939)。而且,经过几千年的制度化积淀,中国的小农家庭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家庭已经习惯和接受了这种生活。因为只有如此,每个人才能在他的家族圈子里找到适当位置安身立命;而且每个小农只有确实感到自己是紧密结合在社会中的一分子时才有着落,才觉得踏实。这种浓厚的生活在众人之中并加强自我修养的集体主义传统与贝克尔理论中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外在约束主义理念是大异其趣的。从理论上讲,这种非市场的注重生活在众人之中的圈子主义精神,是中国小农乃至后来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友情借贷(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基础。这与前面讨论的国家和小农家庭的特殊关系成为国家提供官方农贷的基础一样。可以说,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借贷制度一直不存在发展的前提条件,农业借贷制度的正常发展有赖于小农经济的经营化转型和小农家庭的个人主义取向。

实际上,对于中国的小农家庭而言,一旦出现赤字,那就是硬赤字或者公共性赤字,而不是软赤字(即暂时的资金短缺)或私人性赤字,这种赤字往往关乎小农家庭的存亡。对付这种赤字的金融手段不外乎:熟人的无息借贷、国家的官方信贷支持以及前两者不可得情况下的高息借贷。当人们在生死存亡与高息借贷之间进行选择时,大部分农户自然会选择后者。要么是无息(熟人或国家)借贷,要么是高息借贷,这就是中国农村借贷制度所特有的“金融角点解”。成熟的农场经济条件下的信贷(利息)均衡解则是切点解,它是农户与借贷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妥协,而达成这种妥协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走出小农家庭的生存性经营,从而超脱于所谓的黄宗智小农逻辑。

重要的是,中国小农家庭的上述功能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而且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强制性变迁,在农地制度改革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中国农村,由于不存在常规性的“家庭外”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正如贝克尔所讲的那样,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对家庭成员提供着保护以抵御所面临的不确定性(1981,pp.365-374)。这就意味着家庭仍然是一个相当有效的保险制度,毕竟家庭组织中的利他主义要多于其他组织,;对中国小农家庭而言,这种利他主义是维系其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难想象,如果在这样的小农家庭制度中嵌入个人主义因素,则它会马上面临解体的可能,因为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紧密相关;利己主义尽管从某种意义上看是现代经济制度的一个激励源泉,但它却与中国的小农家庭制度难以兼容。可以这样讲,中国现存小农家庭制度实际上是人们长期权衡了废存的机会成本之后的一种理性选择。当然,如果现有的农村家庭主义一定要最终让位于个人主义,那同样也是一个权衡机会成本之后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人主义是十分昂贵的,它需要更多的财富与收入的支持。当财富与收入提高到某种水平时,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就会下降,小农家庭的保险功能也会随之消退。从这种意义上讲,如果我们能够确认农村的正常金融需求是以个人主义行为与利己主义动机为基础的话,那么政府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让农民积累财富和提高收入,让他们逐步具备提出正常金融需求从而有能力利用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条件。家庭保险功能与低收入水平只能与传统的金融需求和信贷制度诸如官方借贷、友情借贷以及高息借贷相伴随。这是本文反复强调的一个核心命题。

我们已经指出,中国的乡村社会是由不同层次的“圈子”所组成的所谓“圈层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往往是以家庭对抗相邻村社,以相邻村社对抗城镇,用省的联合或方言地区的联合以对抗民族等等(A.比尔基埃等,1986,卷2,p.308)。这种圈层结构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讨论的友情借贷的基础;即便是小农的收入水平有了提高,能够提出正常的信贷需求,但是,纯粹的商业借贷也一般无法突破圈层结构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农民生活条件极其艰苦,但长期以来,那些看似十分现代的扶助手段和金融制度总是如此地遥不可及,最终还是传统的家庭主义结构最能够向其成员提供最日常和最低限度的保护。

贝克尔家庭演进理论还强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会出现一个完善的市场来替代原来由家庭组织完成的事情。比如在现代社会,那些通过给遇到灾害的家庭成员提供捐赠和贷款的方法而建立起来的家庭保险已经没有太大作用,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在自己遇到困难时到资本市场借贷、经济宽裕时到银行储蓄的方法来进行自我保险(1981,p.372)。事实也表明,通过市场借贷和市场保险可以提供一种任何单个家庭都无法比拟的有效保护。但问题是,在家族血缘友情的非匿名市场之外要重建一个基于市场风险收益逻辑的匿名市场,这需要许多条件的支持。

或许家庭组织的功能与市场组织的功能可能是并行而不是相互替代。即便是在中国的许多城市甚至是许多发达地区的城市,家庭熟人及其圈层关系的作用显然并没有消退,而是与其市场行为并行不悖,更何况是在由小农家庭交织而成的广大农村呢。因此,对于中国农村经济而言,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市场借贷制度就一定是好的和先进的金融制度,而友情借贷等民间借贷就是不好的制度。好与不好是首先需要以是否有用来做判断的,好而无用的东西在中国改革过程中可谓屡见不鲜,所付出的成本也十分巨大。在现有的农村金融制度结构中,这样的“好而无用”的东西政府也不时地打算嵌入。因此,在研究和讨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时,需要遵循演进逻辑,用演进主义的观点看待问题。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准确地评价现有农村民间借贷的功过和性质。如果我们仍然用结构主义和重组主义的方法行事,非要把那些政府自认为好的和符合现代金融发展方向的信贷制度硬性地移植到农村经济,则往往会把事情弄得更糟(张杰,2003)。

至此,问题就可以归结为:事情并不是像贝克尔所言的那样,在一些地方,许多人痛恨个人主义和怀念消失的传统家庭,而是要看,在那些地方,传统家庭本身的功能是否存在和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挥作用?贝克尔的判断是,个人主义之所以取代家庭主义是因为传统社会中许多家庭功能已被现代社会中市场和其他组织取代了,而后者则具有更高的效率(1981,p.374)。在中国则不然,特别是在中国农村,以小农家庭为核心拓展开来的圈层结构以及内生于此的友情借贷在现今的农村借贷市场份额中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家庭主义,中国农村借贷市场上的信贷供给会成一种什么样的景象。更何况当政府和其他农村外组织提供农贷时,家庭主义的传统功能仍然起着节约信息成本从而实现更有效监督的制度功能。因此,在中国农贷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家庭的功能是最不应该舍弃的一个因素。基于家庭和村社圈层的借贷总比针对某个农民个人的借贷具有更大的可监督性和偿还可能。或者说,中国农村借贷制度的建立需要以中国农村的小农家庭经营方式及其金融需求为基础,而不是盲目追求好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中国农贷制度安排问题上,好的不一定是美好的,而有用的则往往是美好的。

六、农贷的供求结构:一种尝试性解读

值得关注的是,如刘易斯(W.A.Lewis ,1954)所言,在技术停滞的经济里,储蓄并不能真正用于增加生产资本,在这种经济里,储蓄更常见的是被用于建筑金字塔、教堂和其他一类耐用消费品(p.13)。这种判断对于刻画中国小农家庭的支出结构也无疑具有解释力。中国的家庭自古以来就崇尚宗族与祖先崇拜,维护小农家庭稳定性的成本绝大部分体现为对祠堂的修缮以及婚礼丧俗费用的支付。而在现今的中国农村,因婚丧支出而告贷的家庭不在少数。我们反复强调的问题正好是,对于这种非生产性资金缺口和农贷需求还能指望由正规的或商业性的金融来满足吗?

前面的讨论已经证明,中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决定了大部分农贷只能由熟人或者国家来提供;而中国小农家庭资金需求的上述非生产性则决定了中国农村信贷的互、友情性和高利贷性质。当然,不难推断,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与其资金的非生产性需求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内在逻辑联系。马扎亚尔(1932)曾感叹到,中国的高利贷也可以说远东高利贷的特点,一般说来乃在于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的(p.426)。1937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农村高利贷普遍用于非生产性领域,如调查的16省163县的负债户中,用贷款购买生活急需品者占款额总数的25.4%,婚丧27.61%,用于交租纳税的13.3%,补救灾荒损失18%,房屋修缮11.2%(侯建新,2002,p.252)。

改革以来的情况同样表明,即便是致富了的农民,也把大量的资金用于购置修缮房产、修建祠堂以及其他宗教建筑,而不是投资生产。对于许多农民而言,收入增加以后大都倾向于寻求炫耀性消费(一般为非生产性支出),以便引起乡村和家族中其他农户的企羡。实际上,这种炫耀性消费在农村的普遍流行说明了中国的农村经济尚属幼稚或者不成熟,与这种不成熟的经济相伴随的农贷制度也必然是初级的和不成熟的。相比之下,市场经济与现代金融制度则从来与炫耀和奢华无缘,因为它崇尚的是效率与节约(成本最小化)。历史考察正好表明,在工业革命前的英国,随着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以生产性投资为主的乡村借贷活动成为农业借贷的经济主体从而推动了英国乡村社会经济的转型。

林毅夫等(1989)的一个个案研究则进一步揭示出,中国改革以后,农村正式和非正式的信贷市场都十分狭小,从潜在借款人角度看,彼此之间一般不能有效替代。正式贷款严格限制其生产性用途,且期限接近生产周期长度,非正式贷款几乎都用于突发、大额以及明显的特殊消费如丧葬婚嫁或用于建造新房舍等,贷款提供者一般为亲朋好友,属友情借贷,一般不计息。由于非正式贷款给了贷款人以道义上的权威,因此可以确保贷款仅用于预定目的。结果,非正式贷款几乎总是用于各自的目的,通常不增加农业生产中的净流动资金。这就是中国农村借贷市场上长期延续的供需结构。在正式信贷市场上受到约束的农户也就是那些在生产信贷市场上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农户,他们不能期望在非正式信贷市场上得到满足,这种市场分割刻画了中国农贷供求结构的最主要特征。由于友情借贷等非正式信贷占据了绝大部分农贷市场份额,而基于刚才的讨论,这种信贷又主要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判断,中国的农村信贷市场长期以来是一种非生产性市场;这与我们从一开始对小农经济性质的判断是高度吻合的。

有意思的是,按照我们已经十分熟悉的黄宗智“拐杖逻辑”,中国小农经济的收入等式是农业家庭收入加非农佣工收入,后者是前者的拐杖。实际情况表明,这个拐杖对于农户的借贷倾向具有很大影响。林毅夫等(1989)案例研究也表明,非农收入倾向于增加农业的流动资金,同时它对农户的借贷倾向具有明显的替代效应。这种情形再一次证明,中国小农经济的性质和小农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农户的金融缺口的弥补只能是要么依赖非正式借贷(主要针对非生产性用途),要么增加非农收入,从而维持一个几个世纪以来基本未变的小农经济与金融结构。除了国家的正式信贷支持(包括改革以来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信贷以及政府的小额信贷,这些信贷实际上相当于古代国家的赈贷),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与空间。

进一步地,这种处于分割状态的信贷市场结构同时决定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存贷结构的特殊表现,亦即在改革以来国有金融机构迅速下伸到乡村以后,乡村居民在这些国有金融分支机构的存款远远大于他们从这些非正式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量。由此也证明了费孝通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提出的一个命题,即高利贷在农村的普遍存在以中国城乡的特殊结构与联系相关,而归根结底则是由于城镇和农村之间缺乏一个较好的金融组织(1939,p.234)。实际上,大多数资金充足的农户对资金缺乏农户的友情借贷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存在一个合适的金融组织,就会媒介资金充足农户与资金缺乏农户之间的生产性信贷供求,但在中国农村经济中,这样的机构长期被视为非法而不能生存与发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农户的信贷需求(尤其是生产性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户存款进入国有正式金融机构而转移到非农部门,并由此转换成金融剩余用于改革中国家对国有部门的金融支持(张杰,1998b )。

值得关注的是,林毅夫等(1998)的研究还认为,与其他欠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村的商业化非正式信贷的交易较少发生,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是私人贷款者的地位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如前所述它们在多数情况下被视为非法;另一方面对大多数农户而言则没有可资抵押的财产,最主要的是土地租约的转让还未得到官方认可。实际上,正如我们前面反复强调的那样,中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有私人性的农村金融安排普遍出现,或者说中国的家庭农场经济支撑不起商业性的农贷安排。从理论上讲,与私人性农村信贷安排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应当是经营性的,而不是生存性和安全性的家庭农场经营。因此,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仍将长期遵循前面已经指出的以下逻辑次序:首先用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则是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时诉求于高息借贷,而标准的商业性农贷对于中国的绝大部分农户而言则仍然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制度安排。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同意李剑阁(2001)的以下看法,他认为,在中国的一些贫困地区,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量和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支撑任何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的运行,这些地区的农民的资金需求只能靠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来解决(即相当于笔者所认为的国家农贷支持)。

至于农户的土地制度(所有权)与农贷抵押问题,将仍是一个极具不确定性的悬案。不过,根据中国几个世纪以来的实际历史演进过程和土地所具有的多重内涵,小农家庭即便可以把土地作为抵押品,也不会经常使用。如其不然,为什么几百年来中国农户家庭一直在坚守黄宗智的小农等式与拐杖逻辑呢!我们能够做的恐怕是首先要给农户让利,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要主动从农村社会“后撤”,减少各级地方政权与民争利,以松动长期以来与农民围绕农村剩余的分割而形成的紧张状态,从而增加农民的财富与收入。实际上,农户的收入一旦有了增长,一方面高利贷的活动空间将会缩小;另一方面,传统的农户之间的友情借贷也会向有息的方向发展。因为随着收入的增加,农户的所谓“面子成本”(张杰,2001)也会上升,从而倾向于寻求其他匿名性质的农贷制度安排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较高利息支付就带有以货币赎回“面子成本”的意味。可以预料,由此极有可能内生出中国农村社会所特有的某种金融制度安排。

七、一些说明

本文所考察的农户被假定为在传统意义上符合黄宗智小农等式的农户,而那些已经脱离黄宗智小农等式的农户(如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已经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了的村镇)则不在考察范围之内,因为对于后者,我们已经初步认定他们已经具备了理性小农的“舒尔茨-波普金”条件。不过,我们的这种认定是非常谨慎的,原因在于,大多数乡镇企业比较发达且迅速实现城镇化的乡村并未完全脱离土地而进入真正的工业社会。也就是说,一旦这种认定是准确的,那么即便是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农户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符合黄宗智的“拐杖逻辑”,只不过与其他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的乡村相比,这些地区小农经济色彩的强弱程度会有所不同。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对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性质与结构的判断是建立在一个顾及长期历史演进过程且综合了农村社会诸多层面因素的逻辑链条之上,而不是孤立地把经济金融因素单独拿出来考察,以免动辄依据一些短期和表层的迹象来评判到底什么样的金融制度更适合改革与发展中的中国农村经济。

当然,本文的考察在坚守统一视角和框架的前提下,也会兼顾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伴随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所产生的差异性,但同时也会顾及这种差异的程度与性质。需要提醒的是,本文更为看重性质与逻辑的差异,而对量的差异则有时会忽略不计,尽管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会诱致质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把握总的图景,以防因留意细微之处而迷失总体的研究取向。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是围绕某种核心组织而构建的,而家庭就是最初始意义上的核心组织。尽管市场经济有了发展后也会影响到小农家庭的经济取向与选择空间,但在中国的农村社会,长期以来却一直没有动摇人们对家庭组织的依赖(至少是心理依赖),这种依赖在经济已经高度发达的日本以及经济正在调整发展的东南亚国家可以得到印证。中国农户似乎已经根深蒂固地拥有从某种集体中寻求经济决策的习俗,而不愿意自己单独决策。原因似乎在于,单独决策的风险收益边界在中国现有的传统框架中一时无法清晰地界定。

实际上,在中国社会,风险与收益的边界往往是界定在家庭等核心组织的,而一般不针对个体。由此加以引申,即便是现代经济规则与市场理念已经渗透到中国农村社会,但以家庭作为基本消费和经济决策单位的传统不会一下子改变。这就意味着,在一些乡村,人们尽管富裕了,但行为方式仍会延续过去所积淀的家庭规则或者圈层主义传统,这也就是彼得·布劳(P.M.Blau)意义上的特殊主义传统(1964)。而经验研究表明,这种传统总是不会在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的冲击面前表现得那么脆弱。中国农村社会的乡土意识与家庭圈层结构决定了他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认同与依赖传统的借贷渠道和方式,而不是一下子融入现代信贷制度。对于中国绝大多数农村社会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小农借贷所遵循的依然是我们一再强调的那种逻辑次序,即在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寻求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家庭内源融资,如家庭预算仍然存在缺口,就去寻求外源融资,外源融资的次序是,首先谋求国家的信贷支持,其次则在家庭圈层结构内寻求友情借贷。

本文的分析过程已经表明,以农户家庭为初始禀赋点的农村圈层结构是我们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逻辑基点。从历史上看,中国农村家庭消费与经济决策合而为一的结构是十分稳定并具有很大的可塑性的。事实表明,这种结构时常遭到外力的破坏从而偏离原来的位置,但最终的结果则依然是,经过一番制度变迁,它又退回或者复归到起初的状态。不妨举一个较近的制度变迁例证。比如20世纪50年代的集体化过程使中国的小农家庭结构趋于解体,家庭圈层结构濒临崩溃,似乎彻底动摇了中国农村社会千年依赖的基础,当然后果是灾难性的,最终也不得不在1961年放弃所谓的“共产主义试验”(A.比尔基埃等,1986,卷2,p.331)。饶有意味的是,这种放弃乍一看来只是向农民做经济决策权和剩余获取份额的重要让步,但实质上则是对原有家庭这一核心组织的结构与功能的复归与恢复。1978年以来的农村经济改革实际上是正式恢复了被剥夺几十年的小农家庭的经济决策功能。

如从不太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国农村以外的许多经济组织何尝不是牵系于传统家庭组织扩展的逻辑链条之上的。比如中国的大部分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便是家庭圈层结构向外推移扩展的结果,而这些经济组织(比如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与信贷需求与小农家庭又是何等相似[5].

显然,不了解中国以家庭组织为核心的圈层结构也就无法了解中国整个经济制度的演进。中国的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不管你如何模仿和移植欧美的模式,最终都难有成效,其要害在于,欧美企业是直面市场的结构,而中国的企业是处于圈层结构中的,就连东南亚、日本乃至中国香港的大企业仍有别于欧美的跨国公司,更多地体现着家庭圈层结构的内涵。而仅从理论上讲,以上两者的兼容仍是一个未解的制度变迁难题。福山(F.Fukuyama,1995,p.94)在考察中国小规模家族式企业时认为,坚持小规模的原因既不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水平问题,也不是他们缺乏现代法律制度和金融制度,因为其他发展水平更低、体系更不健全的社会已经能够超越家庭,不再把家庭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商业组织形式。他进一步强调,似乎现代中国企业结构的根源在于中国文化中家庭的独一无二的地位,经济生活模式在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都是相同的。W.J.F.Jenner直言中国农民最终认为可以真正信任的只有他们的直系家人(引自福山,1995,p.94)。至此,我们开始顿悟,前面已经讨论和刻画过的中国家庭财产的不断细分,决定了中国不会存在长久的富足家庭和能承担资本积累责任的家庭组织,以及中国小农家庭“不贫不富”的温饱均衡是常态而不是特例等景象,原来是有其更为深邃的经济文化根源的。

进一步地,这种状况同时决定了与中国国有企业长期的企业内保障相对应的小农经济的家庭内保障,因为离开家庭就意味着一无所有,而财产(如土地、房屋还有家族声誉)是无法带走的,因为它们不具有流动性。因此,让一个农民轻易做出离开家庭进而凸显个性的独立闯荡决定是极不容易的。当然,中国国有企业的职工如果离开国有企业就如同小农离家出走一样,企业内的一切财产和保障(如厂房和福利待遇等)也是无法带走的,因此离开企业的决定也很难做出。要让小农“离家出走”使其拥有独立的经济行为能力以及获得自由选择的机会与可能,惟一的出路,用贝克尔的话来表述就是,用市场保险代替家庭保险,原有的家庭功能被现代社会中的市场和其他组织所取代(p.374)。而根据我们已有的研究,要让以上的替代成为可能,最要紧的是增加农民家庭的收入与财富积累,使他们有底气“离家出走”,而不是本文作为主题的如何构造一种什么样的农贷制度。

总之,中国就是中国。要洞察中国农贷制度的结构与变迁一定不能离开对小农家庭这个最基本单位的认识,这也是本文之所以花费如此大的篇幅反复讨论小农家庭及其相关问题的原因。我们坚信,一旦了解了小农家庭的结构与功能,也就了解了小农的各种动机、需求与偏好(包括金融偏好)。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准确而合理地刻画中国整个农贷制度的图景,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推动中国农贷制度改革的政策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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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大量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许多农户家庭预算出现赤子从而诉求于借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婚丧嫁娶等“面子消费”。

[2]有人也认为中国历代中央政府的管理权限长期未能及于乡村与农户,如果这种观点可以得到充分印证,那也正好说明了小农家庭组织的特殊重要性。我们完全可以大胆猜度,由于中国的小农家庭长期以来充当着国家最低一层“政府组织”的角色,因此国家刻意维护小农经济格局本身就带有“委托”乡村社会和小农家庭代为行使一部分政府管理职能的意味。

[3]此处采纳了盛洪教授提出的修改意见。

第8篇: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信贷配给;涉农贷款;信用环境

Abstract:In the current rural credit markets,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as the main body of the formal financial and personal loans as the informal financial constitute the supply side of credit. However, for various reasons,as the main force of rural supporting,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take up many responsibilities. There are some of the reservations. But the informal finance has a lot of “congenitally deficient”,its lending activities still need long-term policy guidance and market supervision. All of these lead to the “difficulty of agriculture-related loans”. To this end,this article from the point of “Three Rural”,uses the relevant theories of micro-economics to analyze the problem incurrent rural credit rationing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how to solve the “agriculture-related difficulty in obtaining loans”.

Key Words:credit rationing,agriculture-related loans,credit environment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2-0076-04

一、预算约束下“三农”信贷需求的最优选择

面对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和私人借贷等非正规金融组成的信贷供给方,在“三农”信贷需求偏好一定的条件下,二者放款量的各种组合对“三农”来说都有一定效用。也就是说,在由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分别提供的放款量组成的坐标平面上,“三农”总可以找到若干组可以给其带来相同效用水平的组合点,将这些点用一条平滑的曲线连接起来,就构成了“三农”的无差异曲线(如图1所示)。

其中, 表示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对“三农”的放款量, 表示私人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对“三农”的放款量,并且 ,即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所代表的效用水平越高。

作为农村信贷市场中信贷的需求方和贷款的消费者,“三农”对信贷供给方的选择和贷款量的确定取决于其经济实力和对贷款利率水平的承受能力。一般来说,“三农”的经济实力与其收入水平密切相关,因此,如果假定“三农”的经济实力与其收入水平 存在某种线性关系,即 , ,则在以 、

分别表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时,“三农”能从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和私人借贷等非正规金融获得的贷款量 与一定满足不等式:

由此可以得到“三农”的预算约束线(见图2)。

其中,、 两点为极限点。 点表示“三农”仅从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时所能获得最大贷款量,点表示“三农”仅从非正规金融贷款时所能获得最大贷款量。

由图2可以看出,两轴与预算约束线围成的三角形包含了“三农”所能获得的所有贷款组合,而在预算线以外的其他点都有,“三农”可望而不可及。

将“三农”的无差异曲线与其预算约束线叠加,可以得到图3。

对于图3中的三种不同的贷款组合 、 、 , 点位于预算约束线的上方,因此该贷款组合为“三农”所不能及;点虽然位于预算约束线上,但其并未使“三农”获得最大效用,因为在将点沿预算约束线移至 点时,“三农”获得的效用已由 提升到。因此, 点才是“三农”的最优选择,即该点代表的贷款组合( ,)是在“三农”综合经济实力和贷款利率一定的条件下能够给“三农”带来最大效用的贷款组合。

二、涉农贷款难:“三农”无法实现信贷需求最优选择的原因分析

目前,“三农”未能实现信贷需求的最优选择,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涉农贷款难。银监会2007年第三季度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国约有7742万农户从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6%,但仍有超过40%的有合理贷款需求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无法获得贷款。由此可见,现阶段“三农”面临的金融环境不容乐观。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样的,具体来说,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信贷市场竞争机制的缺失造成了信贷配给效率的低下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损失

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金融市场退出,涉农贷款成为典型的卖方市场,在许多农村地区“只农村信用社一家、别无分店”,农村信用社逐渐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调查显示,截至2005年底,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已经占到农户正式渠道贷款的71.8%。由于缺少外部竞争压力,农村信用社不仅对农村金融需求“反应迟钝”,而且建立在垄断基础上的价格决定权也造成了信贷配给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损失。

(二)僵化的贷款制度设计限制了涉农贷款支农作用的发挥和“三农”贷款效用的提升

现行制度规定,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额度一般为1至3万元。这个额度基本可以满足纯农户的需求,但对于养殖专业户和农产品收购、加工业主则显得有些“捉襟见肘”。而小额信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的限制则降低了涉农贷款对水果、经济林种植等长周期行业生产的支持力度。调查资料显示,小额信用贷款的最适度期限为15至18个月。此外,随着近年来农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其对贷款额度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强,但因农村信用社贷款制度设计滞后等问题限制了涉农贷款支农作用的发挥,阻碍了“三农”贷款效用的提升。

(三)单一的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和匮乏的贷款担保体系使“三农”失去了获取贷款的支撑和后盾

为了降低风险资产权重、避免风险资产的再生,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日渐注重抵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发放,这也是基于《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国际惯例。但从客观上看,农户往往难以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品、质押物或担保人,从而使其获取贷款相当艰难。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信贷担保实行严格控制,对于民间担保公司的设立也只是近几年才解禁。伴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撤出,为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农”牵线搭桥的公有制信贷担保机构正在消失,而处于起步阶段的民间担保公司却因为规模小、缺乏管理经验而难堪大任,从而使“三农”失去了获取贷款的重要支撑和坚强后盾。

(四)恶劣的农村信用环境挫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目前,乡镇企业和农民的信用观念仍然比较淡薄,逃废贷款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恶劣的信用环境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质量乃至生存发展,挫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因此,为了提高贷款质量,农村信用社加大了对新增贷款的审批力度,缩小了基层机构的信贷授信额度,增大了对信用风险的补偿即在发放贷款时贷款利率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农村信用社防范信用风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造成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瓶颈和“三农”贷款效用的下降。

(五)非正规金融自身存在的问题使其难以长期、持续地支持“三农”发展

作为一种补充,非正规金融起到了弥补农村信贷资金缺口、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根据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农户数据,2003年观察点农户来自银行、信用社的贷款仅占年末借入款的19.27%,占年内累计借入款金额的36.09%。从局部数据来看,部分地区的非正规金融已有相当规模,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信贷资金的缺口。但由于非正规金融借贷活动导致了大量资金“体外循环”,这不仅加大了政府对资金运作的监管难度,减少了国家税收,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还容易由其自发行为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并且由于缺乏合法的手续和健全的监管机制,私人借贷等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容易引起纠纷,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优化“三农”信贷配给的对策选择

优化面向“三农”的信贷配给、解决“涉农贷款难”问题必须清除阻碍“三农”实现信贷配给最优选择的桎梏,从而实现“三农”、农村信用社、非正规金融乃至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最大化。

(一)引入合理、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职能,拓展信贷支农业务,利用其政策性资金优势,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逐步由城市经城乡结合部向农村渗透,以点贷的方式择优放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加快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创新,适度放开农村信贷市场的准入限制,允许设立民营金融机构,允许民间资本、外资参股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具有产权结构优势、低交易成本优势、经营灵活、适应性强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发展地方民营中小商业银行,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二)逐步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不断推动信贷业务创新

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推动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创新,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不断总结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经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掌握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共同体贷款、第三方监管动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树立大农业的观念,延伸支农领域,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通过扶持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集群的发展,充分发挥区域主导产业优势,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极,从而实现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与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建立健全农村担保体系,完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大力推动由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村集体组成的信贷联保体的组建,通过建立联保体担保基金,为专业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促进由政府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地方性担保机构的建立,立足县域经济和农村信贷市场发展担保业务。鼓励和引导商业担保机构进入农村信贷领域,对农户、企业贷款提供有偿担保。尝试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分散因担保金额过大而导致的过度集中的风险。

(四)积极培育信用文化,逐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通过建立以“诚信”为核心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夯实农户的信用思想基础,积极培育信用文化,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建立完整、系统的农户、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健全规范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农户及中小企业信用征集、评估的真实性,使守信者得到实惠,使失信者寸步难行。通过不断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引导信贷资金进入农村信贷市场。

(五)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引导与监管,使之真正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尽管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一向对非正规金融采取否定态度,但其借贷活动却屡禁不止,这说明非正规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因此,对待非正规金融重在加强引导和监管。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民间借贷条例》,就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借贷活动的利率最高浮动界限、还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与时间等细节做出详细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格式的借贷合同,通过立法使非正规金融逐步走向正规化,并在适当的时候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非正规金融进行改造,尝试建立新的金融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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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俊丽.中国农村信贷配给及农村金融体系重构[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6.

第9篇: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利率市场化; 制度系统演化

中图分类号: F83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1-0117-03

Study on the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of Rural Market

in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JIAO Shao-fei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Xi’an Branch, Xi’an 710075, China)

Abstract: Rural market oriented interest rate reform is the reform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part. Based on 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system evolution,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rocess of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of rural market (IRLRM) in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Dividing the process of IRLRM into three stages, this paper summarizes reform contents of every stage and its features. It finds that the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daptability to IRLRM is poor, and it needs more efforts to create conditions to deepen the reform.

Key words: rural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institutional system evolution

一、引言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自1996年迈出实质性步伐至今已走过了15年历程,实现了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阶段性目标。在此过程中,我国实行了先农村、后城市的改革模式,农村利率市场化步伐一度走在前列。现有文献主要从三个角度研究农村利率市场化问题。一是基于金融抑制理论(MS模型)和金融约束理论(HMS模型)之间的争论,研究农村利率市场化对储蓄、投资、消费等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吕士伟,2003;张孝岩和梁琪,2010),由于分析方法、模型设定等方面的不同,研究结论有一定分歧。二是分析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难以及可行的定价方法(泓博,2008,徐爱华,2006),此类研究主要侧重微观层面的银行经营和管理。三是探讨进一步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的可行性及其对相关主体经济福利的影响(课题组,2008;易小兰、钟甫宁,2011)。

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我们不仅需要从制度变迁的视角研究农村利率市场化,更需要将农村利率市场化放在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从制度系统演化的角度审视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笔者以制度系统渐进变迁理论为基础,以经济史的方法考察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农村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及其基本特征,基于问卷调查分析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障碍,探讨了进一步改革的路径。

二、制度系统演化视角下的农村利率市场化

(一)制度系统的渐进变迁

转型国家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演化着的制度系统,不同层次和地位的单项制度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根据制度系统的演化理论,制度系统的渐进变迁包含两种并存的状态:一是单项制度的渐进变迁,即通常意义上的“先试点,后推广”,各单项制度的变革从边际上持续推进;二是制度系统的渐进变迁,从静态看,制度系统是一系列正处于变迁中的单项制度的组合;从动态看,各单项制度以不同的速度变迁,并且存在先后次序之分,改革的次序甚至比改革的速度更重要(青木昌彦,1996)。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农村利率市场化、农信社改革、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金融产品、发展农业保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诸多内容。从制度系统渐进变迁的角度讲,利率市场化应该被解读为逐步创造放开利率管制条件的过程,而非简单地放开利率。从改革的方式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采取了渐进改革的路径,一方面无论是农信社改革、农村金融组织创新还是农村利率市场化都呈现出单项制度“先试点、后推广”的特征;另一方面从各项改革措施推出的时点看,体现出制度系统变迁的时序性特征,即单项制度的改革存在先后之分。从改革的内容看,农村利率市场化需要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基础,而农村金融机构能否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需求,也是判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依据之一。

(二)对制度系统渐进变迁的现实考察

逐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是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路径,结合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笔者将农村利率市场化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6年至2003年,这一阶段农信社逐步形成了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贷款定价自不断扩大。1996年,国有银行开始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同年,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放开,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这一背景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也拉开序幕。1996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恢复合作性质,并在有条件的地区组建农合行。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要求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区别各类情况进行组建股份制银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等试点工作。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开始履行信用社的管理职责,成立省级联社,承担对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人民银行也通过专项票据、专项再贷款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农信社改革使其产权关系逐渐明晰,约束机制得到强化,为农信社的贷款定价自奠定了产权基础。农信社存贷款利率区间不断扩大,并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幅度。1998年10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农信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调整至50%。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选择吉林省通榆县等八个县(市)开展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存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个别地区可达50%;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70%,个别地区可达100%;2002年12月,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03年农信社改革试点过程中,试点地区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可达100%。

第二阶段:2004年至2006年,这一阶段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不断多元化,农信社贷款定价实现上限管理。2004年,农信社改革试点地区扩大至29个省(市、区),农信社在产权制度、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深入推进。在农信社自身改革的同时,农村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2005年,“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陕西等五个省份试点,成为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户资金需求的重要渠道,其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上限可达基准利率的4倍。2006年6月,邮储银行获批筹建,改变了“只存不贷”的局面,其农村资金“抽水机”的角色得以改观。2006年底,农村金融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开,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6个试点省区开业,进一步激发了农村金融体制的活力。

这一阶段,农信社贷款定价自进一步扩大,并最终实现了上限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达到2倍。同年10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从2004年10月29日起,基本取消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考虑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城乡信用社实行基准利率2.3倍上限管理。与此同时,为提高农信社贷款定价的科学性,人民银行在2006年下发了农信社贷款定价模板,提出了以成本、费用、税负和目标利润确定最优惠贷款利率,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贷款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的定价方法。农信社自身也在不断加强贷款定价机制设计和制度建设,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2005年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在尊重法人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性,体现利率管理灵活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法、成本加成浮动法两种定价方法。

第三阶段:2007年至今,这一阶段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多领域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停顿。在前期利率改革过程中,农村利率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滞后于利率管制的放松,很多农信社并未有效利用利率改革空间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而是简单地“一浮到顶”,将利率改革看作获取垄断利润的手段,致使农村利率改革效果出现一定偏差(冯邦彦、陈彬瑞,2003)。因此,在这一阶段除2008年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实行贷款利率下限、存款利率上限管理外,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本身基本停顿,更多的是在为进一步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多个领域推进。

一是农信社改革不断深化。在前期以县为单位组建统一法人社的基础上,农信社产权改革进入第二阶段,即加快银行类机构的组建,具备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的直接改制;其他机构则通过改善财务指标等措施首先实现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到2010年末,全国农商行和农合行的机构数量是2007年末的2.37倍。

二是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得到完善。2007年以来,各类农村金融组织蓬勃发展,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509家,小额贷款公司245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诞生,形成了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创造了农村金融运行的新模式。邮储银行支农力度也日益增强,截至2011年6月末邮储银行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累计发放1500多亿元小额贷款,占全部小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70%。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试点在2008年启动,作为事业部的基本经营单元,县域支行服务“三农”的能力得到大幅提高。

三是农村地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逐步形成。涉农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0年末,合计发行1000多亿元;农业保险快速发展;覆盖粮棉油糖的农产品期货品种体系基本形成;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继2008年试点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在小额信贷、信贷担保、抵押贷款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

从我国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历程看,2005年以前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走的主要是一条政府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自2004年10月的一轮利率改革后,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放缓,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了培育市场主体和金融市场以及深化农信社改革上,农村利率市场化实质上走上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道路。

三、进一步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改革路径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可行的路径是延续渐进改革的方式,选择具有财务硬约束的金融机构,给予更多的定价自,而进一步的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仍面临诸多限制。

(一)农村金融机构对利率市场化的适应能力较差

1. 利率风险意识薄弱,管理动力不足。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已经较多地运用缺口分析、久期分析等手段对利率风险进行识别,并通过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等措施对利率风险进行必要的控制。但由于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等因素,农村金融机构利率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较差。在主要风险类型中,农村金融机构最关注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而对市场风险则关注不够,同时许多农村金融机构没有采用现代市场风险分析工具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

2. 贷款定价能力较低。尽管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加强贷款定价机制设计和制度建设,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定价机制建设仍较为滞后,缺乏能够量化成本和收益并根据贷款对象进行调整的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同时,定价方法仍相对简单,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现象较为严重。

3. 市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农信社改革以来,农信社在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观,但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一些地区资本充足水平较低,其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很可能面临利差缩小、利率波动幅度加大等复杂的市场局面,农村金融机构对进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适应能力令人担忧。

(二)进一步改革的路径

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般性条件,包括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完善收益率曲线、发展利率衍生品等。但就农村利率市场化本身而言,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创造内外部条件:一是进一步培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主体,打破农信社的垄断地位,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二是加快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创新农村土地抵押权制度,有效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健全农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加快培育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管控能力,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四是逐步实现业务结构转型,改变严重依赖利差收入的局面,减少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利差缩小给机构带来的不利影响。在上述改革基础上,可以延续渐进改革的思路,进行扩大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试点,不断提高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注:本文仅限于学术讨论,不代表作者供职单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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