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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汇报材料精选(九篇)

社会救助汇报材料

第1篇:社会救助汇报材料范文

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灾情信息管理是救灾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市政府出台了《市救灾应急预案》,设立了救灾应急机构,明确了灾情信息管理等责任。市民政局制定了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预案,成立了救灾应急指挥部,局长亲自负责,副局长和有关科室具体抓落实。在灾情信息管理中,我们坚持做到三个不准和三个必须,三个不准是:不准瞒报、虚报、漏报、迟报灾情;不准擅自灾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经相关程序核实后方可对外灾情信息;不准未经核查就汇总上报灾情。三个必须是:必须及时报灾,凡发生突发性特重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快报表,市民政局接到报表后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向省民政厅报灾;必须保证灾情信息畅通,各级民政部门在汛期,特别是在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和灾害信息系统24小时开通,救灾工作人员24小时待命;必须在第一时间深入灾区,灾情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在第一时间深入灾区一线,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做好救灾工作。各县(区)、乡镇也相应成立了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核查、上报工作。

二、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信息共享,是做好灾情信息管理工作的保证。我市民政、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保持紧密联系,遇到大灾和突发性灾害,及时沟通,共同会商评估灾情。由于民政部门灾情信息资料详实,档案齐全,管理比较规范,所以有关部门经常到民政部门收集灾情损失情况,以便作为向上级汇报和争取资助的依据。气象、水利等部门也及时预测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并通过多种方式传递山洪、泥石流、滑坡和台风灾害预警信息,预先转移安置危险地区群众。2012年6月上旬,黎川县连续暴雨,导致熊村乡邱源村五指峰自然村发生山体滑坡,整个村庄被冲毁,但因密切关注灾情发展,及时转移群众,没有造成一个人员伤亡。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为了规范灾情信息管理,夯实救灾工作基础,我市制定了以下制度。一是灾情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对灾情信息,无论是影象资料还是文字材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以便日后调档核查。二是灾情评估和会商制度。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的专家成立灾情评估组,开展灾情评估和会商核定工作,提高灾情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会商结果,为救灾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三是灾情信息收集、核实、汇总、上报制度。建立市、县、乡三级救灾人员责任制,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灾情统计要求,及时通过民政灾情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灾情。四是灾情信息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及时灾情信息,使社会公众了解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避免引起对灾情的误传和不必要的恐慌,维持灾区社会稳定。

第2篇:社会救助汇报材料范文

 

近年来,xx民政全力抓好低保、低收入、特困群体的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按照“精准扶贫”、“小康路上一个不能少”精神和市委鸿忠书记“对特殊困难群众,民政进行兜底”要求,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规范化管理水平,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正实施,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驾护航。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全区社会救助对象共4704户8202人,其中:城乡低保3296户6393人;城乡低收入家庭356户757人;城乡特困人员1052户1052人。年发放救助资金7902.9万元。

在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强化规范化建设,突出强调并充分发挥镇政府作为审核低保申请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必须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民政干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三级”签字确认。区民政局对镇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核查(目前我区已扩展到50%),充分发挥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作用,打造阳光低保。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精准扶贫的指示深入人心和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对民政部门行政能力和工作作风的考验更加严峻,如何让党和政府的政策阳光和人文关怀真正落到困难群众的手上、身上、炕头上,还需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方面:

    1.体制机制不健全

因历史原因,各镇政府民政办仅是形式上的设置,“三定方案”中并无名正言顺的机构、编制、职称,导致各镇民政办负责人大都是“光杆司令”,没有协管员或助理员,一个人要负责所有民政和残联工作,加之镇领导经常安排其它应急工作,民政干部工作内容多、工作压力大,却无相应的升职空间。同时,由于镇民政工作没有任何经费,民政干部下乡走访、入户调查等诸多活动既没有交通工具,又没有交通补贴,不得不“倒贴搭钱”干工作,导致人心思走、人心思散的现象严重,社会救助工作成了“烫手山芋”。

    2.“隐性收入”难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整合了户籍、房产、车辆、社保、银行等信息,可以筛除一部分假贫困户,但有些“隐性收入”核对系统和工作人员也难以核实。以最直观的的家庭收入为例,农村很多劳动力的工资是不打卡、不交保险的,确定收入只能靠开具证明,只要申请人向老板说明想办理救助待遇的情况,老板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将每月4000—5000元的收入帮忙改为2000—3000元,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核实真伪。同时,xx与河北唐山接壤,很多群众在唐山境内打工,车辆也是唐山牌照,这些在核对系统中无法查到,增加了核查难度。

    3.“微腐败”易发生

受世俗观念中“人情社会”、“熟人社会”影响,特别是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村(居)委会干部,因与求助对象有邻里、家族或亲属关系,从而导致群众误解甚至曲解救助政策,认为只要“托人情”、“找关系”就能得到救助,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4.“动态管理”欠精准

兜底保障贵在精准,受“高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诱惑,很多救助对象脱贫或者有正常收入后,首先想到的并非报告民政部门取消待遇,而是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收入达到保留待遇的目的,给动态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民政部门没有现代化的核查手段,导致动态管理工作尚未完全达到精准帮扶的要求。

    三、下步工作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

    1.健全组织机构设置,充实工作人员编制

    按照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在静海区开展的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建设改革试点经验,建议区委、区政府在各镇政府设立民政办公室,按照镇域人口规模核定行政编制29名(芦台镇4名、潘庄镇3名、其余各镇2名),并配备合同制社会事务助理员45名(芦台镇5名、潘庄镇4名、其余各镇3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2.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跨省核对平台

    目前依托的核对平台智能审核出社会救助对象在本市的工资收入及财产情况,对跨省的家庭财产无法核查。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探索建立覆盖京津冀范围的核对平台势在必行,可精准识别救助对象,进一步防止瞒报收入、财产、车辆等问题。

    3.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严肃查处身边腐败

第3篇:社会救助汇报材料范文

       XX年,在办公室各位主任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今年的综合工作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决策、服务基层,突出重点,讲究质量,强化服务,取得了较大成绩。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围绕中心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发挥助手作用

       一年来,我们始终把提高服务水平,为领导服好务作为工作的重点和中心。一是服务县委大型会议,参与起草领导讲话。我们认真搜集整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思考,努力创新,撰写了经济工作及三级干部会、农村工作会、农村税费改革会、党务工作会、人大政协工作会、县委十届七次全会、党代会等十几个县级重要会议上的领导讲话。二是服务于县委日常活动,收集各方面的材料。我们始终坚持为上级党委服务、为县委服务的宗旨。平时认真搜集各方面的资料,并加强与县直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以便掌握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重大事件等方面的情况,为写材料积累素材。随时为领导收集、整理各种所需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服务于县委领导,做好秘书工作。我科抽出三名同志专职县委书记和两位副书记的秘书工作,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和督办领导安排的工作,接待处理信访工作。科内其他同志也积极为领导服务,临时协助秘书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围绕领导决策,深入联系实际,发挥参谋作用

       一年来,我们深入基层,积极参与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的落实,了解各方面的反映,为领导出台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我们参与了农村化债的试点工作,调查了对外招商政策的落实情况,了解了全县发展水产养殖业的潜力和前景,摸清了我县旅游业发展现状、外部环境及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为县委出台农村化债政策、招商引资政策、水产业养殖政策和旅游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参考。同时,我们围绕全县经济工作大局,及时掌握和发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事物、新经验,总结推广了对经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总结了全县的经济工作经验,形成《培育经济龙头,建设坝上明珠》发表于《三峡了望》;总结了庙垭村的小康建设经验,形成《为有源头活水来》的经验性材料,刊载于《调查研究》,并被《三峡了望》采用;总结了秭归县二医院的艰苦奋斗创业的先进典型,形成《一个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壮大之路》的典型材料,刊载于《调查研究》,号召全县向之学习,并被《三峡了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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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围绕总体部署,服从全局需要,搞好协同作战

       一是服从大局需要,积极参与县委布置的其他工作。我科先后抽调人员参加了防非工作组、抢险救灾办公室、139米蓄水移民清库督导办公室等临时机构,直接参与了千将坪抢险救灾,并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服从办公室统一安排,圆满完成了各种临时性任务。我们始终秉承只要是办公室的事,就是综合科的事,强化集体荣誉感,以主人翁的姿态先后参与了各种会议的筹备、各种接待的准备、各个领导的汇报及其他工作。三是协助办公室其他科室和人员完成了一些具体工作,积极参与了千将坪抢险救灾工作和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工作,并编发了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办公室的柑橘礼品的包装运输工作,尽心尽力的完成各个主任交办的具体任务。

       过去的一年,是综合科不断调整、不断进取的一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也留下了不少遗憾。一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综合所需的材料大多靠电话和传真收集;二是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经验、新典型总结不够;三是综合汇报材料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第4篇:社会救助汇报材料范文

办公室各位主任的正确领导下,2011年。各科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今年的综合工作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决策、服务基层,突出重点,讲究质量,强化服务,取得了较大成绩。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围绕中心工作。发挥助手作用

始终把提高服务水平,一年来。为领导服好务作为工作的重点和中心。一是服务县委大型会议,参与起草领导讲话。认真搜集整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思考,努力创新,撰写了经济工作及三级干部会、农村工作会、农村税费改革会、党务工作会、人大政协工作会、县委十届七次全会、党代会等十几个县级重要会议上的领导讲话。二是服务于县委日常活动,收集各方面的材料。始终坚持为上级党委服务、为县委服务的宗旨。平时认真搜集各方面的资料,并加强与县直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以便掌握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重大事件等方面的情况,为写材料积累素材。随时为领导收集、整理各种所需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服务于县委领导,做好秘书工作。科抽出三名同志专职县委书记和两位副书记的秘书工作,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和督办领导安排的工作,接待处理工作。科内其他同志也积极为领导服务,临时协助秘书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围绕领导决策。发挥参谋作用

深入基层,一年来。积极参与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的落实,解各方面的反映,为领导出台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参与了农村化债的试点工作,调查了对外招商政策的落实情况,解了全县发展水产养殖业的潜力和前景,摸清了县旅游业发展现状、外部环境及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为县委出台农村化债政策、招商引资政策、水产业养殖政策和旅游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参考。同时,围绕全县经济工作大局,及时掌握和发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事物、新经验,总结推广了对经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总结了全县的经济工作经验,形成《培育经济龙头,建设坝上明珠》发表于《三峡了望》总结了庙垭村的小康建设经验,形成《为有源头活水来》经验性材料,刊载于《调查研究》并被《三峡了望》采用;总结了秭归县二医院的艰苦奋斗创业的先进典型,形成《一个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壮大之路》典型材料,刊载于《调查研究》号召全县向之学习,并被《三峡了望》采用。

三、围绕总体部署。搞好协同作战

第5篇:社会救助汇报材料范文

守望者

====年,在办公室各位主任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今年的综合工作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决策、服务基层,突出重点,讲究质量,强化服务,取得了较大成绩。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围绕中心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发挥助手作用

一年来,我们始终把提高服务水平,为领导服好务作为工作的重点和中心。一是服务县委大型会议,参与起草领导讲话。我们认真搜集整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思考,努力创新,撰写了经济工作及三级干部会、农村工作会、农村税费改革会、党务工作会、人大政协工作会、县委十届七次全会、党代会等十几个县级重要会议上的领导讲话。二是服务于县委日常活动,收集各方面的材料。我们始终坚持为上级党委服务、为县委服务的宗旨。平时认真搜集各方面的资料,并加强与县直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以便掌握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重大事件等方面的情况,为写材料积累素材。随时为领导收集、整理各种所需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服务于县委领导,做好秘书工作。我科抽出三名同志专职县委书记和两位副书记的秘书工作,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和督办领导安排的工作,接待处理*工作。科内其他同志也积极为领导服务,临时协助秘书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围绕领导决策,深系实际,发挥参谋作用

一年来,我们深入基层,积极参与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的落实,了解各方面的反映,为领导出台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我们参与了农村化债的试点工作,调查了对外招商政策的落实情况,了解了全县发展水产养殖业的潜力和前景,摸清了我县旅游业发展现状、外部环境及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为县委出台农村化债政策、招商引资政策、水产业养殖政策和旅游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参考。同时,我们围绕全县经济工作大局,及时掌握和发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事物、新经验,总结推广了对经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总结了全县的经济工作经验,形成《培育经济龙头,建设坝上明珠》发表于《三峡了望》;总结了庙垭村的小康建设经验,形成《为有源头活水来》的经验性材料,刊载于《调查研究》,并被《三峡了望》采用;总结了秭归县二医院的艰苦奋斗创业的先进典型,形成《一个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壮大之路》的典型材料,刊载于《调查研究》,号召全县向之学习,并被《三峡了望》采用。

三、围绕总体部署,服从全局需要,搞好协同作战

一是服从大局需要,积极参与县委布置的其他工作。我科先后抽调人员参加了防非工作组、抢险救灾办公室、===米蓄水移民清库督导办公室等临时机构,直接参与了千将坪抢险救灾,并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服从办公室统一安排,圆满完成了各种临时性任务。我们始终秉承只要是办公室的事,就是综合科的事,强化集体荣誉感,以主人翁的姿态先后参与了各种会议的筹备、各种接待的准备、各个领导的汇报及其他工作。三是协助办公室其他科室和人员完成了一些具体工作,积极参与了千将坪抢险救灾工作和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工作,并编发了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办公室的柑橘礼品的包装运输工作,尽心尽力的完成各个主任交办的具体任务。

第6篇:社会救助汇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府〔〕35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指导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救助对象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属,革命“五老”人员指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散居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含孤儿),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各类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人员。

(五)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

(六)低收入家庭,指经街道和社区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实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除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给予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年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救助。

(三)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困难补助后,给予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的救助。

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日常救助。按照《关于启动“安康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小额医药补助的通知》(民〔〕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定额救助。救助对象因病需住院,确实无力缴交住院押金的,可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建议,经调查审核后,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八条下列费用在审核医疗救助时应给予扣除: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区“村改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政府的其他医疗补助金和社会各界已经捐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第九条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要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工作,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符合医疗救助申请条件的对象可随时提出申请,实行动态审批,各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委托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收费专用票据(发票)、疾病诊断书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接受其它单位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的费用程序:低保对象及残疾人按原有程序及经费渠道办理;其他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除外)凭缴款发票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街道审核后,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所需经费由街道先行垫付,年终从区安康基金中结算。

(二)申请住院救助、特殊门诊救助、日常救助程序:

1.推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等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区安康中心依程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2.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一站式”服务未正式实行前,救助对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医疗救助:

(1)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收费单据、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等,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患病情况、社会资助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安康中心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区安康服务中心对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全面审核汇总后送区社保中心,由区社保中心对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4)区安康服务中心依据区社保中心的审核意见,提出补助建议后统一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报区安康基金领导小组备案。

(5)对符合条件最终予以救助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无异议的通知其本人或委托人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街道办事处领取救助金;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定额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因病需住院,确实无力缴交住院押金的,由本人或委托人提交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建议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垫付定额医疗救助金,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每月从区安康基金中给予结算。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为区安康基金。区安康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资金及专户存款增值部分。

第十四条区政府每年至少安排300万元作为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街道承担部分年终通过体制上缴。

第十五条区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负担情况等,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九条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并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对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检查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区卫生局根据其职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协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二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二十三条区残联负责残疾人的认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审计局依法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促进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有序。

第7篇:社会救助汇报材料范文

为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10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方筹资的原则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二)民政部门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安排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困难地区城市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二、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救助对象上一年度或前三年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医疗救助标准,并可根据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际收支情况对救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量的补助,对于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严格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办法

城市医疗救由个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经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切实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应全部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县(市、区)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市、区)民政部门也应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地方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五、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第8篇:社会救助汇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简称精减老职工);

(五)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六)参合参保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收入且达到一定额度,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救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建立“资助参合参保、诊疗费用减免、门诊定额补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援助”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前四种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二)诊疗费用减免

前五种医疗救助对象,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救助对象凭《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以及与身份相对应的证件,享受免收普门诊挂号费、诊疗费、观察床位费的优惠。

(三)门诊定额补助

前五种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有下列重大疾病:⑴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⑵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⑶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⑷肝硬化、重症肝炎;⑸重症结核病;⑹重症糖尿病(长期使用胰岛素);⑺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确需长年门诊治疗的,每年发给600元门诊定额救助金。

(四)住院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职工医保报销后,对符合补偿范围和报销范围的自负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医疗费用)给予适当的住院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救助,2000元以上部分按低保对象标准救助,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职工医保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救助,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3.前五种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第六种救助对象的起付线为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农村居民个人负担2万元、城镇居民个人负担3万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2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五)重病慈善援助

对已享受医疗救助后,需要继续治疗或已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如白血病、尿毒症等),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民政局和市慈善基金会另行设定。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打架斗殴、交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吸食、工伤事故、康复医疗等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医疗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合参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精减老职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镇乡、街道每年10月根据确认的对象落实下年度资助人员,填制《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助对象登记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对象登记表》,制成电子文档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核审后,测算资助所需资金,制定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资助前四种对象缴纳个人应负的资金。

(二)门诊定额补助。前五种医疗救助对象患有本文件规定的重大疾病,确需长年门诊治疗的,可申请门诊定额补助。每年3月前申请人(户)向所在镇乡、街道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市医疗救助门诊补助审批表》,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五保、低保、精减老职工、特困职工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城镇“三无”人员须有镇乡、街道证明;

3.门诊诊断、治疗相关资料;

4.若继续享受者,只需提供就诊医院门诊复印资料,不再报送以上材料。

相关材料经村(居)委会初审及所在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复核后,由镇乡、街道编报《市医疗救助门诊补助汇总表》,于每年4月5日前以电子表格报市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于4月底前完成审批后,返回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将定额补助打卡发放到户。

(三)住院医疗救助。前五种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本市住院,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证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收费窗口当场结算,转市外就诊的按市合管办或市医保中心规定程序结报。

第六种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在每年末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医疗救助住院补助审批表》,如实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凭证或职工医保报销凭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证》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经村(居)委会盖章后报各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各镇乡、街道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各镇乡、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及时签署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由市财政医疗基金专户支付;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此类对象每年集中审批一次。

第五条救助基金筹集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按人口数筹集,市镇两级按8:2比例分担,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市福彩公益金10%、市慈善基金会当年筹集20%和省市医疗救助专项补助作为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充。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捐赠和资助。

市财政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医疗救助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工协作,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服务、监管结算平台,建立起制度衔接合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用、数据互联互、结算支付同步、监管及时有效的运行机制。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为成员的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民政局,定期研究分析实施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总体方案,做好上下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救助政策,完善救助办法。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及时将各类救助对象核定造册,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名册,实行动态管理。过网络平台了解把握救助运行情况,研究动态,做好信息反馈,加强监督。

(二)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救助政策及民政部门核定的人员名册,制作、调整结算软件并实施网上运行。指导监管医疗服务机构救助并即时结报,住院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医疗服务单位垫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医保中心审核汇总并按期按实拨付。

(三)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核定,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并加强财务监督。

(四)市监察局、审计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实施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合理正确使用,杜绝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五)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协助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的有关走访和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材料。

第七条监督与处罚

(一)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如数追回全部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三)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作出处理。

第9篇:社会救助汇报材料范文

(一)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列入下山脱贫或地质灾害搬迁范围且无力建造住房的对象(结合“安迁”工程进行实施)。

(二)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建设规划部门认定后,由乡镇(街道)组织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乡镇(街道)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三)救助标准

1、补助标准。新建和改建住房的计算标准:1-2人按20平方米、3人及以上按4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造价参照每平方米350元。房屋调剂或置换的参照新建标准补助。修缮住房户1-2人每户补贴2000元,3人及以上每户补贴3000元。区残联安排的残疾人安居工程按原标准补助。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四)工作程序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农村低保证明或残疾人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的救助住房的具体救助方式。

2、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公开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则在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提出救助方式建议,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汇总。

3、审查。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建设、民政、残联、西部扶贫委等部门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区建设、民政、残联、西部扶贫委等部门按各自分工职责,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应在当年完成。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式实施救助,建立和实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依据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20*年全区完成60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三、资金保障和管理

(一)救助资金来源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区民政部门救灾和社会募捐资金;

3、“安迁工程”专项资金;

4、区财政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

1、住房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2、原区残联、扶贫委、民政等部门安排的残疾人保障救助、安迁工程补助、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的救助,仍按原有渠道下拨使用。各类救助资金不得重复补助,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住房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关于财政救助资金,区财政根据年度确定的计划和建设、民政等部门核准的进度,按乡镇(街道)的救助数量、救助方式和建设标准,分期将救助资金核拨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核算到户,补助采取落实一户补助一户的办法。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制。为加强救助工作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把它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日程。

每年市政府下达本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计划后,由区府办牵头,区财政、建设、民政、西部扶贫委、残联等部门进行商定分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