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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论文精选(九篇)

社会关系论文

第1篇:社会关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旅游人口社会文化预防措施

旅游人口在构建和谐旅游目的地中的社会文化作用

旅游人口是指购买旅游产品并具有流动性质的消费人口,是旅游业发展的三大要素之一(另两个要素为吸引物和媒介)。旅游人口是旅游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与发展趋势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旅游人口就是指购买中国旅游产品的消费人口,或者说是以中国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者,按照其来源地可分为国际旅游人口和国内旅游人口。研究旅游人口是为了揭示旅游人口内在运行机制,为旅游企业发展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市场决策依据。一般而言,旅游人口对目的地社会文化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利于发展旅游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以往旅游人口的流动总是比较单一,认为其仅仅是一种人员流动,其实,旅游人口流还涵盖旅游物流、旅游资金流和旅游信息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旅游物流是指由于旅游活动的开展,在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之间产生的物质流动。旅客出游,要随身携带物品;返回时,一般会买回大量纪念品和土特产品,这些都是旅游物流。我国近几年国际旅游创汇中,大约有20%来源于旅游产品销售,在旅游产品发达地区,该值则可增加一倍。因此,加强旅游物流的开发研究十分必要。旅游资金流是指伴随着旅游活动产生的资金流动,它除了包括旅游者的消费支出外,还包括旅游活动中的招商引资、吸引外资进入。旅游信息流是指与旅游活动有关的并伴随旅游活动而产生的信息传递及交流。现在人类已进入信息时代,新信息技术的应用必将使旅游业发生更深刻的变化。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伴随着旅游活动产生的信息流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它是旅游目的地与客源地之间开展合作的向导。

有助于提高民族素质并培养爱国主义情感。旅游目的地的居民无论是听到外国游客对其国家和民族的称赞,还是在国内旅游中目睹祖国的壮丽河山、历史古迹和国家建设新貌,都会启迪、激发和增加民族自豪感,增强对祖国的热爱。我国历史悠久,古今文明享誉中外,社会主义建设蒸蒸日上,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对这些国情的发展变化,人们除了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出版物得到了解之外,如果能通过旅游目睹和亲身体验,就更能开阔眼界,增长知识和才干,陶冶情操,增强爱国主义精神。

有利于促进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资源,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为适应游客的需要,一些几乎被人们遗忘的传统风俗和文化活动得到了恢复利用、延续和发展;传统的民间艺术得到重视和开发;濒临毁灭的历史文物得到修复和维护;一些不复存在的古迹得到复制。

促进旅游目的地社会文化的现代化。首先,旅游人口能促进目的地社会文化在物质层面上的现代化。为了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吸引游客前来游览观光,接待地会不断改进自己的物质条件,新的文化设施会有所增加,文化环境不断优化。其次,旅游能促进目的地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旅游发展过程中,不断对目的地科学技术提出新的要求,要求与旅游有关的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以及旅游服务设施和设备等更加快速、便利、舒适和安全。再次,在旅游活动的影响下,目的地的社会行为方式、价值观念会发生演变,这种演变在总体上会更趋向开放,更趋向国际化和现代化。

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发展。旅游人口对目的地科学技术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在游客中不乏各行业的专家、学者,他们在出访目的地时,往往要求参观目的地有关单位和设施,并同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交流,这样一来旅游目的地也可从中增加对有关科技领域的了解,还能获得重要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为适应游客需求,目的地的旅游发展也常常对科学技术提出新的要求,要求相关领域的先进技术应用于旅游设施和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之中。例如饭店电脑预订和管理系统自动化、磁悬浮列车等。旅游人口可能引发的社会文化问题及其原因

(一)旅游人口将可能引发社会文化问题

不良游客的“示范效应”。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会不自觉地将其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生活习俗与生活方式带到旅游接待地,对当地居民,特别是旅游从业人员会产生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游客某些不良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会对当地人产生“示范效应”,会影响旅游目的地社会治安,危及当地社会稳定。

干扰居民生活,诱发主客矛盾。大量游客的到来,若处理不好,有可能诱发旅游接待地居民同游客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在旅游目的地接待客量有限的情况下,大量游客的涌入,会造成交通堵塞、景区拥挤、公用设施紧张,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居民对游客的不满和抱怨;在目的地物资供应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各种物资优先供应外来游客,使当地居民的供应数量减少或质量降低,给当地居民带来不便,招致居民的不满;某些游客的傲慢自大和对当地居民的不尊重会激发当地居民的怨恨和愤怒,从而引发主客之间的关系紧张。

接待地固有文化被不正当地商品化、庸俗化。随着旅游的发展,为迎合游客的需要,传统文化常常被商品化,随时被搬上“舞台”,向游客演示,并对其在程序、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压缩删改,使其失去了民族传统的价值和意义。一些代表地方特色的东西被任意改头换面或大肆仿造,似乎其存在的基础不再是当地的社会生活,而是旅游者的需求;受旅游活动的影响,接待地的宗教文化也极易失去其本来的神圣性和象征意义。所有这一切,不是使旅游者全面有效地接触和发现接待地活生生的文化,而是接受了一种经过“包装”的“伪文化”,而且接待地固有的文化也会因此而逐渐失去特色。

接待地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游客对接待地历史文化遗产的损害,一类是由于游客们不检点的行为造成的,另一类则是旅游发展的必然结果。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现象:一些旅游者每到一处,常常为了满足某些幼稚的私欲而有意无意地毁坏他们不辞辛苦,甚至千里迢迢地特地去观赏的“宝物”,例如我国甘肃境内的阳关古堡屡遭践踏。我国万里长城、北京故宫等著名人文旅游景点也有类似问题存在。除了来自旅游者直接或间接的破坏之外,接待地的历史文化遗产还有可能因开发和保护不当,造成“建设性破坏”。因规划不当、管理不力或者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一些古都、古城的历史风貌被削弱,一些古建筑被毁坏或被改造得面目全非。

(二)产生上述社会文化问题的原因

旅游人口规划发展不当。旅游业属于第三产业,是第三产业中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产业,它涉及面广,对相关产业的渗透力极强。旅游业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吸纳就业,强劲拉动内需,促进旅游目的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因此,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各旅游景区景点往往只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忽视了旅游发展的容量限制,大量旅游人口无限制地涌入,景区超负荷运转,造成资源环境破坏,旅游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目前,接待地社会文化问题的产生大多与旅游人口发展不当有关,因此加强旅游人口规划刻不容缓。旅游人口素质低下。旅游人口的素质影响着环境,就目前而言,我国旅游人口素质低下,环境意识淡薄。高质量的旅游产品吸引高质量的游客,提升旅游人口素质,高素质的旅游人口产生高质量的旅游。当前,我国旅游产品由于基础差,发展较快,出现了不少问题,如交通还较落后,游客观光不便;旅游设备档次较低,宾馆分布不合理,高、中、低档配置不够合理;旅游品种单一,旅游商品开发不够,旅游购物比重太少;旅游管理落后,景点开发保护不够;旅游服务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结构不协调,服务态度和质量比较差等等,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人口素质的提高。

构建和谐旅游目的地的总体思路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总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其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具有重大意义。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在开发利用自然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总的指导思想,抵制和清除旅游人口的消极弊病,促进旅游人口的健康发展,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人口健康发展

加强旅游人口规划。必须对旅游接待量进行适度控制:在制定旅游规划时,对旅游产业的发展进行合理布局;在实施旅游规划时,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旅游产业的发展进行有效控制;力避旅游产业超负荷发展而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减少或消除旅游活动可能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

向旅游人口提供健康的旅游产品。旅游接待地应向旅游人口提供满足人类正常需求的旅游产品,其活动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一切违主义精神文明的、有碍积极健康的东西,必须加以抵制。这不仅符合游客的需要和利益,而且也符合旅游目的地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当地居民的利益。这是旅游接待地发展的正确方向,也是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旅游活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的重要途径之一。

提高当地居民社会心理容量。旅游接待地的政府部门可通过舆论传媒引导当地居民,不断提高他们在心理上对当地旅游业发展的承受力,使其充分意识到发展旅游业给自己带来的实际利益,以便为发展旅游业尽心尽力。这也是解决主客矛盾的途径之一。

第2篇:社会关系论文范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社会与国家高度一体化的原因其后果;阐释了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悄然分离;对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模式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社会国家关系中国

社会与国家是两种不同的人类组织形式。从本质上说社会是具有管理性和服务性的组织,其基本特性是非政治性国家则是一种政治组织,是一定阶级的统治机关,其目标是为了利用国家权力维护社会中统治阶级的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自身在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自国家脱胎于社会母腹以后,古代中国的政府就开始支配着社会的运行,社会完全被湮没于国家之中。那么,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与国家之问的关系如何?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社会与国家之问的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变化的趋势如何?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调整与建构,有助于实现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

一、社会与国家的高度一体化状态

新中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以前,“政治万能”是支配社会生活各领域的主导原则,政治在社会事务中扮演着至高无上的角色,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经济生活要受到政治的全面干预,人们的日常生活、文学艺术、科学研究等也都处于政治的控制之下,形成了“强国家一弱社会”的状态。权力的高度集中,对于战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的确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问的推移,社会的高度政治化和权力集中的弊端日益暴露,并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其不良后果表现为:

第一,影响人的全面发展。由于国家掌握着全部社会资源的配置权,人们要想实现某个生活目标,就必须想方设法去接近权力、利用权力,这便使权力成为社会生活的中心,使政治成为指挥人们生活的魔棒。人们追求着政治思想上的又红又专,完全忽视了知识的积累和技能的提高。在13常生活中,人们以政治标准来要求自己的言谈举止。因此,本应是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笼罩着极强的政治色彩,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随之出现畸变。

第二,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将社会资源的配置权和处分权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进行统一计划和统一调配,使社会失去了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积极参与的权力和机会,这势必导致社会生产部门失去组织生产的热情、积极性和主动性企业消极被动地进行生产,不利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增长。投入了资源而带来的收益却不大,这就是某种意义上的资源浪费。

第三,导致政治运行不畅。“全能政府”的职能过宽,任务过重,必然要设置许多机构和部门,导致政府机构的过度膨胀和层级管理。这势必影响政治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使国家权力落实不到管理对象身上。另外,由于政治资源掌握在国家手中,公民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缺乏物质支持,使得政治参与的实效性极差,公民参政、议政以及表达意愿的热情日益冷淡。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自上而下的政治管理和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都缺乏生机,政治运行的秩序性无从体现。

上述后果的出现,使社会丧失了生机和活力,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协调发展和持续发展,对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极为不利。

二、社会与国家的悄然分离

中国历史步入2O世纪70年代,在现代化建设的探索过程中,人们逐步认识到生产资料的人为公有制和高度集权体制的弊端和危害。在这一背景下,经济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政治体制改革廿土拉开了序幕。

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国家下放权力,通过市场化等举措使社会获得比较大的自由空间和自权力。使经济生活充满生机与活力。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党政分开、权力下放和精简机构,通过这些方面的改革,以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克服。透过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出,我们走过的这段改革路程其实就是国家逐步让渡权力给社会的过程。

的确,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即由高度一体化向良性分化转变其,非国有经济迅速发展壮大,它要求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按照市场规则解决问题。其二,由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促进了职业群体的多元化,使社会结构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元化社会转型。其三,由于人们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增强,法制建设步伐加快等原因,使得政治民主化力量大大增强。其四,价值观念由传统的依附观念、等级观念、特权观念等向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法制观念等先进思想转变。从这种种变化可见,我国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的分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正如法理学家郭道晖指出:“在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原有的国家(政府)垄断全社会一切资源,国家权力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一统天下的局面,已有所动摇。在市场经济不断扩展和深化的情势下,国家权力向日益成长的民间社会让出地盘。国家权力内部的初步分权和权力下放以及初步向社会主体分权、还权的取向(如实行政企分开,将某些本由政府包办的社会事务与权能,还归社会自主自治),都有进展。”

在我国,社会与国家已经开始分离,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就目前状况而言,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仍然处于失衡状态,具体表现为社会自主性的缺乏和国家权威性的不足。

所谓社会自主性,是指社会(更确切地说,是社会中具体的个人)的一种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和地位。从经济方面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的今天,公民进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活动,都应由市场经济所特有的自由、平等、竞争等原则来协调。从政治方面看,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使之通过合法的渠道和形式为政治系统所了解,成为政治决策的参照依据;公民有权利和能力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但是,在我国目前,无论是个人经济方面权利,还是政治方面的权利,都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社会自主性仍显不足。国家权威性,指的是国家超越于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占有某种资源优势的利益集团的特殊要求,以清正廉明的形象实现其所代表的普遍的制度利益的能力。国家的权威性是通过政府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廉明、信用得以确立的。政府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政策被变通,使得上令不能够准确地下达,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政府的工作人员以手中的权力作为“寻租”的资本,有意“创租”来谋取私利,这势必导致人们对政府的失信,严重影响国家的权威性。在我国目前,腐败现象的大量存在及其在群众中的恶劣影响,足以证明国家的权威性是不足的。

面对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失衡问题,我们不能坐等其自行消失。消极地等待不仅需要很长的时日,还可能导致矛盾逐步积聚。我们必须努力探索,积极探求理想的建构模式,尽早实现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动态平衡,为现代化进程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强国家——强社会”的理想模式

针对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失衡状况,我们必须致力于寻求一种能够促使两者平衡的目标模式。这种目标模式的寻求,既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观点,又要借鉴西方的一些先进的思想模式,更要立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而是社会自身在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在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国家是从属的东西,社会则是决定性的因素。国家的产生是为了使社会在国家的治理下有效地运转,随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国家将逐步走向消亡。因此,“社会主义者应以社会为主义,为社会而主义。不要迷迷糊糊,被人牵着鼻子走,把国家主义误认为社会主义,进而去崇拜那个国家主义了。”我们要树立起社会与国家间区别的意识,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为社会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而努力。

中国学者在研究未来社会与国家关系模式时,对两种外来模式一自由主义和法团主义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作为探讨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两种不同的思想模式,自由主义要塑造的是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社会,更强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法团主义则并不把社会与国家的完全分离作为自己的理论任务,而是希图通过一种中介将两者很好地融合起来,相对而言,它更侧重于两者的平衡。笔者认为,兴起于欧洲的法团主义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强调“合作”的追求,对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国家权威性不足和社会自主性的缺失),对照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需要政府协调),笔者认为,我们应以“强国家一强社会”的关系模式作为构建新型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目标这种关系模式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它要求社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各种非国家的社会组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较为广泛的活动空问,国家行政联系之外的各种社会联系形式在社会生活的协调过程中发挥较大的作用。(2)它要求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者在尊重社会及其各种组织法律上的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对后者的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协调与引导,或者为它们创造适宜的活动环境与条件。(3)“强国家一强社会”的关系模式要求建立国家与社会,尤其是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种协同合作、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3篇:社会关系论文范文

亲子关系原是遗传学中的用语,是指亲代和子代之间的生物血缘关系。在教育学心理学领域亲子关系的内涵有所扩大。台湾学者从生物条件——血缘关系、社会条件——法律或制度关系(如入赘或婚姻)和心理条件——当事人双方以亲子互许,有亲子情感交流这三个纬度把亲子关系分成七种类型:A型(通常的血缘之亲子关系);B型(真实的亲子,却无心理沟通);C型(有血缘关系,也有心理沟通,因某种理由未入籍者);D型(收养的亲子关系);E型(只有血缘关系,无社会、心理联系);F型(名义上的亲子关系);G型(因约诺而成的亲子关系)[1]。近来有人将其界定为“以血缘和共同生活为基础,以抚养、教养、赡养为基本内容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体”[2]。这一界定排除了非血缘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亲子关系,同时也排除了虽有血缘关系但未共同生活担负抚养、教养、赡养等义务的亲子关系。毫无疑问,这样来界定亲子关系对于亲子关系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不过这一解释对于亲子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亲子之间的双维活动、双向原则的内涵表现得不够明显。“抚养、教养、赡养”等只说明了父母对子女的影响,而子女对父母行为的影响则不够清楚、突出。刘晓梅、李康将亲子关系进一步理解为“以血缘和共同生活为基础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所构成的、亲子双维行为体系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体”。这样既可以排除非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有血缘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亲子关系,又突出了亲子关系中的双维双向原则和亲子之间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为亲子关系的研究提出了较为明确的研究内容、范围和方法。

二、亲子关系对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影响

在社会学中,伊恩?罗伯逊指出儿童社会化(初级社会化)是发生在生命早期的基本的社会化,它主要向儿童传授语言和其他认知本领,使儿童将文化规范和价值标准内化,建立感情联系,并了解他人的角色和观点。《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编辑委员会则解释儿童社会化指一个人在儿童阶段(通常指0—14岁)通过个人和社会的交互作用,获得语言、思维、情感等能力和最初行为方式,逐步了解社会,掌握生存能力的过程。

陈帼眉根据《规程》的基本精神以及幼儿心理发展的具体特点,对幼儿社会性发展目标进行了较多研究,概括起来儿童社会化的结构包括如下内容:(1)自我系统的发展,包括: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尊心和自我价值感、成就感与好胜心、自信心、主动性、独立性、自制力与坚持性等。(2)情绪情感的发展,包括:一般情绪状态、情绪情感的表达与控制、同情心、责任感、好奇心与兴趣等。(3)社会交往的发展,包括:交往态度、交往能力(合作、轮流、分享、遵守规则、解决冲突)、人际关系等。(4)品德发展,包括:爱周围人、爱集体、爱祖国、礼貌、诚实、爱劳动等。[3]结合以上分析,笔者通过三个方面分析亲子关系对儿童社会化发展的影响。

(一)亲子关系与同伴交往

儿童是在与周围人的相互作用和交往中不断发展的。儿童的交往对象主要有家庭和家庭外两大系统,其中亲子关系、同伴关系是儿童主要的社会关系,对其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父母与子女形成和谐的亲子关系,儿童会获得安全感,信任感,这对他们的社会性和情感性模式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的同伴交往中。如形成安全型依恋的儿童,老师反映他们的朋友多,自尊、同情、积极性情感较高,更多地以积极性情感来发动、响应、维持与他人的相互作用。同时他们攻击性低,对新鲜活动表现出较少的消极反应,更具社会竞争能力和社会技能。同伴也反映他们比不安全依恋的儿童更容易接近。安全依恋的2-3岁儿童,在玩伴中有更强的人际吸引力,积极、利他行为比较多,而焦虑、反抗型依恋的儿童常对同伴做出消极、攻击的行为,因此人际吸引力差。对4岁儿童配对游戏的研究发现,虽然冲突在所有儿童之间都是普遍存在的,所不同的是,安全-安全型组队的儿童能够很好地解决分歧,慎重地对待朋友的不同意见,协商出公平的解决办法;而安全--不安全型对子的儿童更倾向于相互挑战,靠武力解决冲突,往往最终以生气或赌气而结束游戏,显示出两组儿童友谊质量的差别,安全依恋的儿童之间更协调,更善于合作。[4]

所以亲子关系对儿童同伴交往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其形成和谐人际关系,更好的适应社会。

(二)亲子关系与社会认知

亲子关系不仅与儿童的情绪、情感及行为表现有显著联系,与社会认知模式也关系密切,而且以认知模式来解释亲子关系的作用机制,这就是“内部工作模型”假设。许多学者同意,亲子关系对儿童后期适应性发展的持续影响,是通过自我认知提供的一种机制来完成的,工作模型的假设得到了实证研究的支持,至少母子亲子关系质量和儿童对自我的知觉之间有显著的联系。有研究比较了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各自与幼儿自尊、自我认识之间的关系。自尊、自我认识的评定分为三部分:教师评定的儿童自尊表现量表、以玩具为道具的访谈、幼儿对自己社会接纳性与社会性能力的知觉绘图量表,后两者均为投射技术。结果发现,母子关系质量可以预测儿童的自我肯定水平,父子关系对儿童自尊表现及社会性能力的预测性更强[5]。验证了Bowlby的思想:安全性水平高的儿童,更自信、更主动,自我效能高。由于儿童认知发展平的局限,亲子关系与社会性认知的研究大量来自成人及大学生。从社会性认知角度对依恋的研究表明,工作模型对个体日后的人际相互作用有强有力的影响。安全被试对积极关系结果的辨别反应更快,也就是说他们更敏感,而不安全被试对消极关系更敏感。除反应速度的比较外,对反应频数的比较也显示了类似的结果:不安全依恋的大学生更多地回忆起日常生活中的消极人际关系结果,并与安全依恋的大学生之间的差别达到了显著程度,这些发现表明过去的人际关系经验以一定的方式为人们提供了进一步知觉人际关系的认知准备。

(三)亲子关系与心理健康

Bowlby认为,“儿童心理健康的关键是婴幼儿与母亲(或稳定的母亲)之间建立一种温暖、亲密、稳定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婴幼儿既获得了满足,也感到愉悦。”相反,早期主要亲子关系的破坏会导致儿童情感上的危机,并将在其后的生活中以突然的抑郁或焦虑形式表现出来,而这些抑郁焦虑似乎与当前的生活压力无关,因此儿童早期生活中亲子关系的形成与否会影响整个人生的顺利发展。因此早期亲子关系成为儿童精神健康研究的一个突破口。亲子关系与心理健康之间的联系不仅表现在婴幼儿期,也会在成人期表现出来。那些回忆其早期亲子关系为稳定、安全的大学生,同伴反映他们焦虑水平和攻击性低,他们自己也报告了较低水平的孤独和压抑。与母亲形成安全依恋,有良好亲子关系的小学五年级儿童,报告了较低的孤独感。父母婚姻质量对儿童社会化有重要的影响,有关离异家庭的研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比如抑郁、焦虑、孤独、孤僻等一些内部行为问题,是父母离异儿童的常见症状。这主要是因为父母婚姻质量差,互相争吵,对儿童关注较少或经常指责儿童,缺乏沟通,亲子关系差,儿童没有安全感,进而通过影响儿童的情感影响其社会性的形成。

研究表明,(1)母亲在与子女交往中,给予最多的是抚育、照料和丰富的情感反应以及言语教导、具体示范、行为榜样、平时鼓励与错误纠正等等。其中,母亲对婴幼儿的交往态度和丰富而又积极的情感交流,对子女未来一生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健康的情感具有奠基性的影响。(2)父亲与子女的交往具有母亲不可代替的特殊作用。父子交往内容偏重于游戏、游玩和学习指导活动,具有更多的认知性和活动往内容。方式上偏重于身体运动、户外活动和科技工艺性活动等,它具有更大的活动量和更强的刺激性。父亲在与子女交往中,常常成为子女游戏的伙伴、学习的指导者和品行的榜样。孩子在与父母的亲密交往中,获得安全感,学会独立和与人合作,并在未来的生活中为发展其完美的人格和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奠定基础。[6]

三、培养良好亲子关系的途径与方法

第一,开展亲子教育,传播科学育儿方法,提高家长的自我教育能力。在家庭教育中,往往亲子关系不当的家长其本身的愿望都是好的,但由于他们不懂得正确的育儿方法,不了解子女的真正需要与真实水平,从而使教育与实际相脱离;这样既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又使亲子之间的关系僵化,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要改善亲子关系,首先要使家长提高自身的素质,掌握一定的科学育儿方法,真正从子女发展的需要出发,学会做一名可亲可敬的称职的家长。第二,利用亲子游戏进行亲情教育,改善亲子关系。游戏是婴幼儿日常生活的主要活动,他们通过游戏学习并发展自己各方面的知识与技能。所谓亲子游戏是指父母鼓励性参与婴幼儿的游戏活动,与孩子一起动手完成任务并在这一过程中激发儿童的积极情感,增进亲子之间的情感交流,使孩子乐于学习,愿意接受父母的教育。同时也使父母对子女更关心,更真切地感受和了解子女的内心需要,为家庭教育指引正确的方向。第三,提倡“三亲、三和、四自”教育,改善家庭教育模式,实行亲情教育。三亲是:距离要亲近、教育要亲切、关心要亲热;三和是:态度要和气、方式要和顺、交往要和谐;四自是:要让婴幼儿在自由自在中玩得开心,在自说自话中鼓励开口,在自作主张中逐渐开窃,在自由活动中给予开胃。通过这种教育模式的实践使人们感悟到,只有研究婴幼儿的心理需要,给予适当的满足,就能建立起亲密、亲爱、亲热的亲子关系,在教育上也能得到超常性的教育效果。为此,我们概括出这样一些体会:“亲子教育以亲为主;亲而不教,也有成效;亲而又教,效果更好;不亲而教,等于无效。”随着年轻父母学历的不断提高,他们对子女的教育也逐渐趋于合理化。良好的亲子关系的培养与发展,正越来越受到家长与教育工作者的重视,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的涌现和发展,亲子关系作为家庭教育的核心内容,必将对子女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7]

摘要:亲子关系是人生中形成的第一种人际关系,也是家庭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它对青少年的社会认知、情感和社会行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亲子关系的界定分析亲子关系对儿童社会性发展的三个方面影响,并提出建立良好亲子关系的方法。

关键词:亲子关系儿童社会性发展

亲子关系是儿童社会化发展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人们试图通过对亲子关系的探讨,为儿童不同的社会化发展进程及后果提供解释通,通过对亲子关系所特有的行为系统及其内部表征机制的研究,分析亲子关系的不同形态,有利于深入到儿童第一个最亲密的人际关系的深层,这有助于人们理解儿童社会关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台湾教育学会主编:亲职教育研究,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3年12月出版

[2]刘晓梅、李康:亲子关系研究浅识,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3期

[3]我国学前儿童社会性发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4][6]于海情:亲子依恋对儿童社会性发展影响的研究进展,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1期

第4篇:社会关系论文范文

院前急救是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发生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1.1急救网点发展不均衡急救资源不足

因救护网点设置不均衡及不充足,急救需要从城区或跨区派车,导致路途远到达时间慢,跑空趟增多,时常出现全网无车状况。加之病家对急救流程不理解,一旦出现呼叫困难、呼叫不及时,不愉快因素便发泄到急救人员身上而产生正面冲突。

1.2医患交流不畅配合处理难控

急救病人往往发病急,情况特殊,急救人员在未到达现场前,完全只能凭报警人的大致描述进行初步判断;即使通过途中回访,报警人也因紧张表述不清,或对急救人过多的询问产生烦燥情绪;到达现场实施紧急救治时,又往往因病人家属的催促,或现场紧张气氛的干扰,得不到病人及家属的配合,导致病人或家属对急救人员行为或态度产生误解,进而发生医患矛盾。

1.3救治病源复杂需求多元化

目前院前救治的病人比较复杂,大致有6种类型:(1)急危重病患者,需紧急现场抢救,帮助病人恢复生命体征或缓解病痛症状,是院前工作的重点;(2)需从乡镇医院或其他二级医院转到市级三甲医院的病人,病情也因较重,往往需要呼叫后能及时得到转送;(3)“三无”病人(无收入、无职业、无家属),此类病人一般是接到110或路人报警后,需及时出动到现场义务施救,送至就近医院进一步诊治,以免引发社会矛盾;(4)需送外地就治的病危病人,路程监护特需服务;(5)发生突发流行性高传染性疾病,需送定点专科医院的病人,这类病人传染性较强,需做专门防护隔离;(6)需从医院回家养病的患者,这类病人经医院治疗后初步恢复,但未痊愈,无法自行行走,需到病床边给病人帮助并安全送回家。

1.4社会矛盾焦点工作压力大

人口老龄化,独居老人的增多,对自身身体状况不适的恐惧,以及无依靠感和寂寞感的困扰,拔打电话要求急救人员上门服务等现象日渐增多;更有许多虚假报警、随意报警等八成左右的“无声电话”,干扰急救工作秩序。此外,公立医院特别是三甲医院,由于知名度高,老百姓都希望看病到好的医院去,易引起急救车送的病人一时收容不下,急诊“绿色通道”变成了“滞留”通道,救护车被压现象时有发生。近来,在部分群众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急救人员成为患者的宣泄对象,一些不满情绪,甚至辱骂、殴打急救人员现象时常发生。

1.5收费不理解医患难取得信任

许多患者认为急救属应急服务,与110、119一样不应该收费;加之急救病人大多有突发性,身边往往不会备有充足的资金;在各种突发事件时,现场混乱,家属会对救治措施不理解、救治收费不明确、救治环节不明白,加之社会信用危机等因素,最终对治疗收费不理解;或因多次用救护车却不同收费而引起争议或不满等,都使急救人员每遇收缴一定费用时需面临弱势的地位。

2运用社会宣传构建院前急救和谐医患关系

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沿窗口,院前急救必需走向社会,向公众传播本地区的生命应急保障体系,同时要让公众参与进来,建立起对120的信任。因此,做好社会宣传对促进医患双方和谐相处有着非常重要的功能。

2.1呼吁加大政策保障机制

促进院前急救健康发展健全对120投入的政策保障机制,也是院前急救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如我中心借助拍摄“政协话题”、“人大之声”,呼吁科学和完善急救网点,在制定卫生区域规划时,将院前急救规划同步考虑同步实施;呼吁建立大医院与院前急救信息互通的急救医疗网络;呼吁政府制定补偿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依法保障机制等。

2.2加大媒体宣传力度

正确看待急救工作院前急救要主动利用媒体的关注和舆论的支持,宣传和塑造正面形象,影响和改变群众对院前急救的刻板印象,将社会和群众的思想引导到对院前急救发展有利的方向上。几年来,我们在策划一些宣传活动时,了解媒体所需和百姓感兴趣的热点,确定宣传主题和恰当的切入点。一方面,是抓住突发事件和社会新闻,引起媒体、公众对120的关注;另一方面,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正面引导。如针对频频发生在周边城市的有关120的负面报道,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做出一致反应。与电视台收视率较高的《扯扯老空》专栏合作,连续拍摄5期高密度专题片,以活泼生动的形式让百姓直观了解120派车、路遇120不能随意拦车等注意事项,从而关注120、配合120,尊重120;通过开展120宣传日活动、召开“新闻会”,邀请市民跟车体验,进行“温暖过冬”、“雪中急救”、“坚守岗位的急救人”等系列报道,让市民真正感受120工作,以及培养记者对急救工作的信任感并向社会传达。借中心分调度投入使用的利民举措,大篇幅宣传“零分钟响应的急救服务模式”,引导公众积极配合问讯及指导,使社会对急救产生好感。以此,拉近医患间的距离,对和谐医患关系起良好的作用。

2.3开展社会公益宣传活动

提升院前急救队伍素质从社会公益角度,提出了“急救120,是百姓的120”的宣传主题,使社会宣传活动跳出自身需要的局限,寻求社会需求与卫生事业发展的共同点———为百姓生命谋福祉,实现宣传工作的突破。而急救人员在参与公益活动时,也主动能从为社会和患者着想做一些事情,增加了一份奉献社会的意识,提升与公众沟通交流的能力,达到共赢和谐互促共享的境界。如我们策划了聘请媒体人作120形象代言人、招募“急救达人”、“急救服务零距离”广场大型宣传等活动。通过活动,传递出无锡急救的工作理念,贴近百姓生活需要,更能为缓解新医患关系做出一点贡献。

2.4传递医患故事里的“真情与感动”强化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

通过与媒体建立持续叙事性的采访报道策划,用医患故事感召受众,真实性强,可信度高,感召力强,容易拉近与受众的距离。比如,策划了“急救昨夜星辰”,通过一周连续性的媒体采访,真实记录急救夜班工作的体会,在真实的表达中获得对急救的认同;策划“真情与感动———我难忘的医患故事”征文演播,围绕患者生命主题,让急救人讲述自己的一段特殊的经历,一次真情的感动,一个深刻的领悟。这些征文再经省广播电台主持人真情播出,医患之间获得了心的交流与沟通。借助媒体搭建卫生与百姓沟通的平台,以真实的细节描述感染受众,既倡导了卫生人的从善之举,也为卫生文化增添了新的内涵。

3成效

第5篇:社会关系论文范文

(一)构建和谐师生关系是“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落实。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越来越受到广大的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教育工作者也开始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理念,并逐步尝试将“以人为本”这一新的教育理念贯穿于日常教学活动中,努力增加教育教学的“人情味”,和谐的师生关系便是这一新的教育理念的贯彻和落实。比如,班上一位非常调皮的男生,经常与其他学生打架,让老师们很是头疼。我认识到该生的调皮也许是有缘由的,于是,经过与该生家长的沟通,我了解到该生父母离异,该生跟随父亲生活,但父亲工作繁忙,基本无暇顾及他。我想,该生调皮可能是希望引起爸爸、妈妈和老师的注意,其实他心里是非常缺乏安全感的。于是,我与该生的爸爸进行了深入交流,希望爸爸能够多抽出时间来关心他、陪伴他,我在平时课堂上也时常让他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并多加鼓励,后来,该生不再随意和别人打架了,逐渐认真听讲了,学习成绩也有所提高了,我与他之间也亲近了许多。可见,“以人为本”不是一句空话,是真正的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二)构建和谐是生关系体现了教育的本质。在我们的传统教学中,教师千方百计的传授给学生知识,哪怕是“题海战术”,哪怕是“填鸭式”的灌输,只要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就是好的教育。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高分低能儿”的出现,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教育方式的弊端。教育工作者开始深刻反思: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我们当前的教育是否偏离了教育的本质?著名的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在他的《什么是教育》中写道:“教育的本质意味着:一棵树摇动一棵树,一朵云推动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一个灵魂。”而卢梭在名著《爱弥儿》中也说道:“最好的教育就是无所作为的教育:学生看不到教育的发生,却能够实实在在的影响到他们的心灵,发挥出学生的最大潜能。”是的,撞击学生心灵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就是要通过教师的看似无意的交流与沟通,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学到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为人处事的能力,这正契合了教育的本质,必然能够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

二、积极响应和谐社会号召深入探析和谐师生关系路径

为了更好的促进师生之间的共同进步,加快和谐校园、和谐教育、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要积极响应和谐社会的号召,深入探析和谐师生关系的路径,在热爱学生的基础上,学会赏识学生,加强与学生之间的真诚的沟通和交流,同时加强我们教师自身的学习,为学生树立起良好的榜样,成为学生效仿的正面典型。

(一)热爱学生,增进师生之间的美好情谊。热爱学生,就是要尊重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教师,我们要真正从内心深处尊重学生,将学生放在与教师平等的平台上来看待学生。尊重学生、热爱学生,就要注意自己的方式方法,尤其是当学生犯错时,要深究学生犯错的原因,尽量不要当众批评学生,学会保护学生的自尊心,维护学生的个人形象。热爱学生,就是要相信学生。我们要相信学生能够做得很好,相信学生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相信学生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态度,相信学生的未来会更加美好。比如说,我们班有一位数学后进生,他的数学基础较差,学习态度一般,学习习惯也不好,经常会在上课时间走神甚至睡觉,为了帮助他改正这些坏毛病,我故意给他安排一个数学小组长的岗位,让他负责日常作业的收发,刚刚当上了“班干部”,他甚是高兴,自此之后,他以小组长和班干部的要求来要求自己,刚开始的时候看得出来他确实做的比较吃力,但是,时间久了之后,他逐渐改善了自己的学习态度,上课认真听讲,下课认真做作业,数学学习成绩也提高了。所以,学生的潜能是无限的,只要加以有效的引导,便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我们要学会放手,学会相信学生。

(二)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正面典型和榜样。我们常说的“为人师表”就是要求教师要学会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起正面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可能会影响到学生,尤其是青少年的模仿能力很强,如果经常模仿老师的积极的言行,便可能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产生正面影响。这也是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为人处事的能力,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修养,以足够的“资本”获取学生的信任和尊重,只有这样,才能够得到学生的敬慕,进而增进师生之间的关系。当学生在生活中或学习中遇到困难的时候,学生才会在第一时间想到老师,请教老师。比如,我们在要求学生不能迟到早退的时候,先要要求自己上课不迟到、下课不拖堂;我们在要求学生尊老爱幼的时候,就要自己先做到尊敬长辈、爱护弱小;我们在要求学生努力学习的时候,我们自己必须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我们在要求学生有错就改的时候,我们自己首先要直面在教学活动中的失误,学会道歉……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学生尊重和敬慕的对象,才能构建起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

(三)以情动人,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情感沟通。与学生之间加强情感交流与沟通是最能够促进师生关系和谐的重要措施。为此,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学会主动表达。作为教师,我们要寻找机会,学会主动表达自己对学生的关爱之情,让学生明白老师是真心想帮助他们的。比如,发现某位学生成绩下滑后,我们要利用课下时间主动找学生谈心,了解成绩下滑的原因,帮助学生制定提高计划,并随时关注学生的学习动态。二是学会赏识学生。对学生的赞美,往往能够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哪怕是教师的一句善意的提醒,或是一个鼓励的微笑,都是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与互动,都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所以,老师要多鼓励学生、赞美学生,发现和寻找学生身上的闪光点,以此为突破口增进师生之间的情谊。

三、结束语

第6篇:社会关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文学的定义 文学的分类 外国文学 社会因素

【中图分类号】I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1-0028-03

【Abstract】It is well-known that a writer’s status is decided by the quality of his works, but the opinions must vary in how to define the quality and levels of the works. Based on the long-term studies in this field, the essence in literature and its relationships with reality, history, culture, religion and morality are, in detailed, analyzed from a new angle of ethics. Therefore, the literary woks and their authors’ values are classified into three types: the first is the sage type; the second is the everyman type; the third is the demon type.

【Key words】The definition of literature The classification in literature Foreign literature Social elements

要探讨文学的层次,首先要搞清楚文学是什么?不同的人对此会有不同的回答。然而,把所有定义都罗列于此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一个变革的新时代,来源于新的体验、新的研究而体悟到的新定义是需要的。有一个回答说,“文学是语言文字的艺术(文学是由语言文字组构而成的,开拓无言之境),往往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不同的形式(称作体裁)表现内心和再现。一定时期,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又被称为语言艺术和时空并列艺术。”[1]这个定义是不是表面肤浅而又嗦冗长呢?根据我的长期研究,我需要给予文学一个新定义。

一、文学是什么?

那么,文学是什么呢?文学就是人学或人类学,是关于人类道德活动的文字艺术的描写。若某部作品只描写了个人的活动,从而就只代表他个人的特性,那么,这就是人学。若某部作品由描写个人,进而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些普遍规律和命运,从而使之代表了人类的某种生存特点,那么,这就是人类学。

因此,不了解人(类),就不了解文学;不理解人(类),就不理解文学;不懂得人(类),就不懂得文学;不能正确地理解人(类)的道德,就不能正确地理解文学中的道德。因此,任何错误理解人(类)道德的人,必然会错误理解文学创作、文学艺术及其寓意。因为文学是人类生活的真实的、浓缩的、用文字进行的照相式的艺术性的反映。不同的文学形式和描写内容,是人类社会的不同生存形式和生存内容的反映;但其道德内涵是不变的。

而人(类),既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让位和不可被剥夺的基本人权,也具有必须承担和表达的基本道德义务。而由于文学具有不变的道德内涵,这才成为不同肤色、不同民族进行交流阅读的基础。比如,你可以不接受对方的语言、饮食、习惯、节日和服饰等,你却不能不接受、认同或欣赏对方的道德;因为语言、饮食等是表面现象,而道德才是其本质的内容。那么,文学就反映的是这个本质内容的道德。这里所说的文学是指严肃文学,是指有相当艺术价值的、经过长时间考验而存留下来的、由天才作家所写的经典名著。

反过来讲,阅读文学作品也可帮助、提高读者对人类特性及人性的理解。事实证明,许多经典文学对于我们的帮助,远远超过了任何抽象复杂的哲学、人类学、心理学、伦理学等书籍。因为那些书籍大都带有强烈的偏见色彩、党派色彩、宗教色彩、学霸色彩等。长期以来,人们都在错误地以为抽象的句子才是最珍贵的文化遗产。须知,真理可以用简单明了的句子表达清楚。那些故弄玄虚的抽象书籍和语言,无非就是想搞一个又一个迷宫让人们去崇拜和向往,从而把人们装进圈套之中而迷失了真正的智慧。

而文学却能为我们提供最真实的人间百态,能向我们传达超越宗教、党派和意识形态等偏见和局限的故事,并向我们提供了含有作家个人对人类的天才式理解;这包括作家高层次的道德心、责任心、良心、人道主义、对弱者的同情心、对强权者的批判等。于是,那些不同时代的伟大作家,就不约而同地向我们传达(暗示)了对人类应有的正确态度和认识;这是任何带有偏见色彩的作家所做不到的。

不言而喻的事实是,《西游记》、《神曲》、《哈姆雷特》和《天路历程》等都描写了具有反思能力,且极愿提高自己的“圣人型”人物。这种作品并不多见,但在指导人们行为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却不大愿意去真正效仿。他们反而更愿效仿具有不正确心态、精神在堕落的小说人物,并热切希望比他们走得更远。

须知,人生的目的并不是最大可能去放任自己不正的念头;而是在生活的磨难中,勇敢机智地面对困难,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尽可能地痛苦地消磨掉自己身上所有不正的思想。什么是不正的思想呢?所有各种各样的侵害他人利益的思想都是不正的思想,亦是违背正道天理的邪念。这些邪念都是严肃文学所反映和批判的负面成分,严肃文学亦是人类良心、正义的反映和呐喊。

文学本可以为人类做更多的贡献,如参与改造社会的弊病、净化人们的心灵等。关于这方面的积极影响,我们可以从英国和美国的发展史上看到文学家们勇敢而杰出的贡献,如《汤姆叔叔的小屋》等。但在有些国家,文学基本上一直是被权力机构所忽视、所边缘化,或被权力机构所控制、所利用、所改造。于是作家们被改造了、被消灭了。文学的形式虽没被消灭,文学的内涵却变味了。须知,文学的本质不是用来改造庸俗的社会,但是它可以起到改进社会的作用。

然而不幸的是,文学常常被庸俗的社会所改造,这也不是文学应有的归宿。所以文学就一直在存在着,存在于一代代人群中一个个的圈子里,像是一面面镜子,让我们反观社会的运行,让我们从中看到了自己。文学升华了,读者们就随着升华了;文学堕落了,是因为读者们堕落了。

二、文学和现实、历史的关系

以下探讨一下文学和其它要素(如现实、历史、文化、宗教、道德)的关系,以便我们能够在这样的坐标中更清楚地理解文学的特性。

其一,文学和现实的关系。要讲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定义一下“现实”。要问什么是“现实”?如果把肉眼能够看到的物质、人、动物、金钱、房屋等看作是现实的话;那么,肉眼看不到的细菌、大脑的思维就不能算作是现实。大脑经过思维后写出一本书,书籍肯定是现实的。那么,为什么产生书籍之前的思维活动就不是现实?因此,这个定义就太狭窄了,也就是错误的。因此,一切的思维活动、精神活动、细菌繁衍、热冷的变化等,都是现实。

解决了“现实”的定义问题,文学和现实的关系就容易理解了。多数的文学作品反映的是肉眼能看见的现实,如《双城记》、《简•爱》等。也有少量的作品如《西游记》、《天路历程》以及心理小说等,反映的是人的精神活动方面的、肉眼看不见的现实。因此,虽然文学作品被批评家们分成了许多的艺术流派。但是,所有的作品反映的都是现实,所有的文学故事都来源于不同时代的物质或精神现实。

其二,文学和历史的关系。历史分真的历史和假的历史。真的历史是指根据历史上发生过的真实故事和精神活动;而假的历史则是某些御用历史学家根据政治的需要,有意改写历史事实,或有意忽略对己不利的历史事实,从而误导和欺骗学生和大众。然而这种造假产生于他们的大脑思维,因此假的历史书籍折射了造假者的历史,这是别样的历史;这些都是历史。

文学是虚构,它可以根据真历史而虚构,也可以根据假历史而虚构。这样一来,历史事实是真真假假的,文学中的历史也必然是真真假假的。但它还是要遵循一些原则,还是不能任意改写某些特殊历史人物的品行。如它不能讴歌秦桧或希特勒,它也不能贬低唐太宗、玄奘或岳飞。

在人类的历史和现实中,存在着无数灭绝人性的、令人发指的政策和事实;尤其是它们的细节,我们从文学中找不到对它们的揭露;我们似乎感觉到重要的作家竟然对那些事件是冷漠的,实则不然。因为表现极度黑暗的历史和现实,尤其是对那些极端事件的细节进行的描写,那不是严肃文学的任务;那是别种作品(如历史故事)所要表现的内容。

因此,文学不是可以包罗万象的万金油。它既不可以被用来揭露社会最黑暗、最邪恶的行为和政策,也不可以被用来为政党服务的工具、或表现战争的残忍细节。因为人类的多数时间都是和平的状态,文学就是要表现在这种状态下的生活状态:苦闷、彷徨、无奈、绝望、追求和失败。有些文学描写了战争和苦难,但都只是简单地描写那些状况,作品的目的却不是描写战争和苦难。它只是以战争和苦难为背景、为生存条件时,描写了主人公的人道主义理想、忏悔、爱情、探索、挫败、绝望、理想和希望。

但是,人类社会中同样存在着少量的、闪光的圣人思想和形象,则属于文学应该表现的范畴。这类作品的数量不多,但是在中西方的古代文学中都存在。而一百年内的文学在逐渐走向平民化的过程中,大量表现了普通人那一般的、低层次的感情。虽然“接近”了人民的情感,让普通读者感到了“亲切”,但也让另一些认真的读者感到了文学的没落;这是诺贝尔文学奖都难以捧场、引导和鼓励的不幸趋势。

三、文学和文化、宗教的关系

现在文化一词像高档化妆品,社会上都愿意用这个词来为自己涂脂抹粉。台湾的儒家学者傅佩荣先生把文化分为三个层次:即器物文化、制度文化和理念文化。所谓器物文化,是指不同时代的不同的生产工具等,它们也包含着知识和技术在里面。所谓制度文化,是指所有的人类社会都必然会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而制定的一些制度和法律。所谓理念文化,是指人们在阅读书籍时所感悟到的思想,是人们的肉眼所看不到的。[2]

傅佩荣的这个研究结果具有启发意义,但有两大缺点:①社会上所指的文化只是其中的一个层面,即理念文化,前两个层面(器物文化和制度文化)并不包含在其中。如企业文化是指,企业拥有读书活动、捐献活动、办墙报、跳舞、唱歌等,他们把这些叫作企业文化。他们赋予“城市文化”和“校园文化”的内涵都是如此这般的相似。他们以为这些活动就叫做理念文化,这是对理念文化的极大误解、滥用和贬低。傅先生没有把他的层次划分和大众的认可内涵区分开来。②傅佩荣先生的理念文化实际上是指人类较高的思想活动,它主要包括著名作家、思想家、道德家等所进行的社会实践和他们所撰写的书籍。当后代阅读这些书籍时,就可以很容易地感受到前人那些较高层次的思想。

然而,换一个角度来研究文化时,我们就会发现,理念文化其实可以分成两个大的类型:统治者的理念文化和被统治者的理念文化,而器物文化和文字是中性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里,理念文化包括所有的制度文化、价值观或者信仰。

但是,还有更高的思想活动可以称为第四层次,即一般性的宗教文化或称为精神文化没有被傅佩荣先生包括在内。不同的正派宗教拥有不同的宗教活动形式,也会影响不同的人群;这种影响是抹不掉的,它是伴随着人类成长的整个过程的一种影响;以至于人们宁愿没有发达的技术,也要坚守着他们祖先流传下来的宗教信念。就是说,这是低层次的宗教文化。

而高层次的宗教文化就属于第五层次,就是“空”、“无”的“不可云”的境界,就是所谓“空即是色,色即是空”的境界。达到这个境界的人会觉得人间一切可见的东西包括神学理论书籍,都是低层次的;因为这些东西在本质上仍然是没有价值的,所以叫“空”、“无”。此时的思想会直接来源于自然和上苍,上苍会直接指导其人;其人的智慧决不是来源于书籍的启发。但其最精细的思想无法写成书;倘若写成书,则必降低了层次。即使降低了层次,它仍如天书一般,那绝非常人学者所能看懂和达到的境界。这个层次的文化没有被正规文学作品所反映,但能见诸于少量奇书之中。所以,文化总共包含五个层次的内容,并都被文字所描述和记载过。

我们都知道,文学作品的价值和作家地位的关系密不可分;前者决定后者,而后者也代表前者。那么,作家对于那五个层次文化的理解和掌握的深度必然会反映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五个层次的文化就决定了作品的层次。如少数作品能反映到第五层次的文化,那么这些作品就代表着最高层次的文学。另一些作品则只能反映到第四层次的精神文化,那么这些作品就代表着次高层次的文学。更多的文学只能反映第三层次的理念文化,那么这些作品就代表着第三层次的、中间层次的文学,这也是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比较通俗的、常人型的文学。这样我们就很容易看清楚了,所有其它反映器物文化、制度文化的作品,则都是更低层次的、有局限性的文学。

四、文学和道德的关系

结论必然是这样的:作品所反映的道德层次(价值)就代表着作家的道德层次和他的文学地位(价值)。

约翰•厄普代克是美国当代最著名的作家,其代表作就是“兔子四部曲”。他于2009年2月26日因肺癌在美国去世,享年76岁;国内对此及时进行了报道。其中西安的华商报在其读书周刊中的整个版面上发文进行了纪念,也发表了我的一段话。原文如下:

厄普代克6岁患牛皮癣,很怕见人,而且说话口吃,因此他的信心受到了干扰。他喜欢晒太阳来缓解疾病困扰。厄普代克的病也让他深入内心,在写作中寻求安慰。在我看来作家分三类:第一类作家是“圣人型”。他们以文学教诲他人,约束自己成为道德榜样。吴承恩、托尔斯泰都是这样的作家。第二类作家是“常人型”。“常人型”作家中又分“大作家”和“一般作家”。厄普代克是“常人型”作家中的佼佼者。他的作品照相似地写常人的变化。获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都属于“常人型”作家。第三类作家是“妖魔型”,如写《金瓶梅》的兰陵笑笑生。

二战后,美国人从50年代颓废到80年代。要想了解美国,就要看“兔子四部曲”。这4部书具有相当大的真实性以及划时代的贡献。百科全书式地展示了美国40年画卷,从中我们也可以观照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现象。

―― 罗长斌(《兔子归来》译者)[3]

在这里,众作家从道德的角度被划分了层次。因为,从本质上理解了文学中的道德内涵,才能够真正理解文学。而那些把文学当作尸体而进行解剖的技术性研究评论,其实是本末倒置,是误入歧途。因此,当我们仔细品评他们的评论时,就不难看出其抽象繁琐文字中的空洞。

近年来,人们的审美倾向发生了明显的异变:即以丑为美。须知,这些实用性很高的东西是不能作为审美的元素的。反映在文学评论界,其变异的评论倾向就是:把文学故事和现实故事分割开来;他们不敢赞赏现实中的坏人,但是踊跃地赞赏作品中的坏人坏事。像洗钱一样,仿佛坏人坏事进入小说就能把“邪念”洗干净了,从而变成合理合法的了。这实际上是评论者道德感衰减并变异的表现。

这些事情都说明:道德和人们的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旦道德被抛弃在一边时,作家、评论家和译者的思想都会出现混乱,都会说些经不起推敲的语言,做出经不起推敲的事情。客观上则都能起到推动邪恶的力量向四处扩展的作用。

实际上,生活在其中的西方作家根本就是无法摆脱宗教文化的影响。但是,当我们阅读中文版的西方名著时,我们时时感受到的却是十足的中国味道:要么是反宗教的题材,要么是忽视了宗教的影响,要么是误解了书中的宗教寓意。基本上是许多中国译者对宗教的无知,却非常乐意地自觉地用唯物思想把原著清洗了一遍,然后才推向图书市场。须知,这是完全违背翻译职业道德的篡改行为。

文学尤其是人的精神活动的反映,它并不会去记载或描写人的技术活动。那么在西方,和人的精神活动密切相联系的东西就是和各种宗教活动。对于西方,中国知识分子尤其不能理解的就是它的宗教。而不能很好地理解宗教就不能很好地理解西方的小说,进而不能很好地翻译西方好的文学。关于这个方面,从许多中文版外国文学的译序、译文表达方式和脚注中,我们就可以很方便地了解到译者们在这方面知识的严重欠缺。

如果根据五个层次文化的讨论来研究译作,我们也会发现:译者对于层次文化的理解深度就决定了译作的水平。由于译者在知识上的局限,更常见的情况是,译者把第四、第五层次的作品都“降格”翻译成第三层次的通俗文学了。解决翻译缺陷的唯一办法就是:博览群书,要读别人不读的书。

因此,文学在《天路历程》、《复活》、《西游记》中描写了道德思想,但不是晦涩、抽象、空洞的思想理论著作。文学在《年轻的顾德曼•布朗》、《道林•格雷的画像》中描写了心理状况由一般心态向颓废或邪恶状况的转变,但不是难以捉摸的、飘渺的、故弄玄虚的心理学著作。它在《双城记》和“兔子四部曲”中描写了历史和现实,但绝不是照相式的描写。这些原则在摄影艺术、建筑艺术、绘画艺术、雕刻艺术、影视文学等各种艺术形式中也同样适用。

归根结底,文学是人学或人类学,是关于人类道德活动的文字艺术的描写。不论文学是在反映现实,还是反映在历史、文化、宗教等,作家的道德因素总是在起着重要的驾驭作用,而作品也总是在反映着不同层次的道德。那么,哪类文字才能具有艺术审美的价值和道德价值而进入文学呢?本文对此已作了详细的回答。遗憾的是,这在中国竟然是个悬而未解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文学是什么.百度百科

2 傅佩荣.儒家文化为什么重要[N].石头的博客,20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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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爱伦•坡.爱伦•坡集(诗歌与故事上、下册)(曹明伦译)[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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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英]亚当斯•贝克.释迦牟尼的故事(赵炜征译)[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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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孔丘.论语(中英对照)(杨伯峻今译、刘殿爵英译)[M].北京:中华书局,2008

12 陈丹青.鲁迅与死亡(在上海交大的演讲).21CN论坛,2006.10.19

13 王平.文学翻译的审美学[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9

14 鲁迅在民间――鲁迅逝世七十周年纪念专题[N].南都周刊,2006.10.20(生活版A08)

第7篇:社会关系论文范文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消除不和谐现象,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许多不和谐现象都是由权利贫困引起的。权利贫困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彼此消长的关系,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符合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全面提高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和普遍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 论文关键词:权利贫困 和谐社会 民主Discuss on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 and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Abstract: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must eliminate disharmonic phenomena, rights poverty is the fountain factor that causes disharmony, most disharmony were caused by rights poverty. There exists a rise and ebb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poverty and harmonious society,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 is the fundamental way of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and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is the effective measure of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 has important factual meaning to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ant it is accord with the justice character of harmonious society. Boosting democratization degree of the society life roundly and advancing right consciousness of the public generally are the ultimate means of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Key wards: rights poverty, harmonious society, democratization引言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已经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的理论论证步入到制度建设层面的实践操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过程中,如何消除不和谐因素以为和谐社会建设铺平道路,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总的来看,社会不和谐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如贫富悬殊、地区发展不平衡、失业增加、贪污腐化严重。这些不和谐现象大多表现为部分人经济的贫困或权利的缺失,而现实中许多人经济贫困又是由于缺乏权利引起的,所以我们认为,权利贫困实际上是造成当今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①和谐意味着协调、均衡,在存在权利贫困的地方是绝对不可能有和谐社会可言的,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对贫困和权利贫困的含义进行扼要探讨之后,从社会实证的角度阐明了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 的本源性因素,进而分析了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最后提出了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一、贫困与权利贫困概念探析贫困一词的内涵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动态发展过程。最初,人们一般将贫困理解为因收入水平低下而造成的物质贫困,即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② 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有学者认为,贫困的要素不仅包括物质和收入水平指标,还应包括能力指标,如阿玛蒂亚洲·森认为,贫困是指人类基本能力和权利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他所说的能力就是一种自由,即获得各种功能性活动的选择组合的实质自由。贫困的能力指标表明,贫困不仅是一个收入低下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能力缺乏的问题。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通过提高人们的能力,如提高人们的教育文化素质,来根治贫困。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又有学者认为,贫困不仅是收入水平低下和缺乏能力,还把脆弱性、无发言权和社会排斥等概念引入贫困的范畴。他们认为,那些易遭受外部冲击而自身内部又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就处于贫困状态,这些人处于政治和社会的边缘,没有发言权,缺乏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排斥。如迪帕·纳拉扬等人认为,贫困不仅是物质的缺乏,权力和发言权的缺乏更是定义贫困的核心要素。这样,贫困概念的内涵从最初的物质贫困发展到了20世纪末期的权利贫困。从上述可知,权利贫困就是缺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基本人权的一种贫困状态。贫困不仅包括物质贫困,其核心内容是权利贫困。物质贫困是贫困的具体表现,权利贫困是造成物质贫困的根本原因。社会愈是向前发展,权利贫困对物质贫困的影响愈大。往往那些拥有权利越多的人很有可能占有的物质越多,拥有权利越少的人占有的物质越少。虽然拥有物质财富的多少在某种情况下也可能够影响和支配人们对权利享有的多少,但人们都会认同:在绝大多少情况下,在物质和权利之间,权利是最根本的和最终的决定性因素。人们对贫困概念认识上的深化,不但反映了人类贫困现象的发展变化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认识能力和理解水平的深化和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人们不再认为贫困仅仅是物质和经济收入的低下——这只是贫困的一个方面和表面现象而已;人们还从人的基本权利的角度去认识贫困现象,从贫困现象的背后去认识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这种对贫困概念认识上的深化一方面说明了人类对权利的诉求随人类文明发达程度的提高而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从更为深刻的层面揭示了贫困的本质问题。贫困现象捆扰人类社会数千年以来,现在人们已经真正深刻地认识到,正是由于权利的贫困才导致了一系列不和谐的社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许多社会不和谐问题都可以通过消除权利贫困得到解决,因为,引起社会不和谐的本源就在于权利贫困。二、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消除各种不和谐现象,而要消除不和谐现象,就必须找到并解决产生这些不和谐现象的原因。因此,如果我们不认识到产生各种不和谐现象的深层根源,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不和谐现象,最多只能取得暂时的、局部的效果,而无法彻底根治它们。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主要是: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民主法制不健全;等等。从表面 上看,所有这些问题构成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然而,当我们深究产生这些问题的缘由时,就会发现,它们都是由权利贫困造成的——权利贫困是造成各种不和谐现象的本源性因素。(一)从收入差距拉大造成的不 和谐上看收入差距拉大表现为城乡、地区、行业之间收入悬殊。收入分配是关系社会公平能否实现的核心问题。建立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如果不采取措施解决收入差距拉大问题,将会影响民众对改革开放的支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这个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针对这一问题,已有人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办法。例如,调整二次分配,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等等。当前许多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措施都是企图通过增加低收入者的经济收入来解决。我们认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增加低收入者的经济收入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使问题得到暂时缓解,但并不能从源头上真正解决问题,因为这种办法并未触及问题的实质,实为一种治标不治本之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样的办法相当于授人以鱼,然而这终究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办法,倒不如授人以渔,即提供低收入者增加收入的机会,而这样的机会主要是通过给予他们相应的权利来实现的,也就是使低收入者能够享有与高收入者平等的获得高收入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个人收入水平低往往都是由于他们文化素质低、缺乏专业技术而不能获得高收入的职位,因这种情况而导致的贫困能够通过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解决,即通过使他们提高文化素质、掌握从事高收入职业的专业技术,从而使他们能够从事高收入的职业来解决。对于因行业垄断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更是由于剥夺了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权利造成的,这种问题只能通过保证低收入者公平竞争权利的办法才能得到彻底解决。其他诸如此类收入差距拉大引起的贫困现象,都是绝对不可能仅仅通过给予低收入者一笔金钱就能得到真正解决的,①因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低收入者丧失了获得高收入的权利,它根本上不是由经济贫困引起的,而是由权利贫困造成的。(二)从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不和谐上看关于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目前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却并未获得真正保障。这种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制度剥夺了农民获得保障的正当权利,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典型现象。针对农村医疗保障的缺乏,有人提出农村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推广社区卫生服务,两种方式并举。然而如今农村地区因病致贫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再实行这样的城乡差别保障,只能进一步扩大城乡差别。我们认为,要真正消除城乡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差距,就必须以构建和完善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基础,赋予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因为,农村贫困的实质和根源就在于农村权利的贫困,城乡差距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平等权利问题。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只有通过赋予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才能真正实现。(三)从民主法制不完善造成的不和谐上看当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各种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民主法制尚不完善,离建立法治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因民主法制不完善而造成的不和谐现象还大量存在,这种不和谐现象很大部分是由于公民民主权利没有得到保障造成的。如由于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罢免权、申诉控告权没有得到落实和有效保障,对一些贪污腐化行为无法纠正和制止,以权乱法、贪赃枉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因缺乏诉求渠道而无法获得及时补救,经常出现投诉无门和冤假错案的情况,从而造成矛盾激化、民怨四起。另外,在当今利益格局变化和利益关系调整的情况下,公众获得利益表达的愿望和政治参与的热情被激发出来,然而我国的政治制度化水平并不高,其民主性和开放性尚未达到能够容纳进行广泛政治参与的程度,政治制度化水平落后于政治参与的发展程度,政治体系所提供的政治参与渠道远不能满足不断涌现的社会各阶层参与政治事务的愿望和要求,这种情况有可能造成政治不稳定,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扩大广大民众的民主参与权利不仅对于完善民主政治具有异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可以为消除广大民众中的矛盾和积怨提供一个重要和有效的渠道, 进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可见,如果能够有效地落实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从而能够改善和解决因民主法制不完善所带来的不和谐现象。三、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第4页)从前述内容可知,权利贫困与和谐社会是两种无法相融的社会现象,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彼此消长的关系,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消除权利贫困,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但并不是只有在消除了权利贫困之后才去构建和谐社会,由于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逐步消除权利贫困,所以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一)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公平正义的社会,①而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权利保障的社会。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亦必须是权利保障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各项权利,消除权利贫困。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平正义的内涵是: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从理论上说,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只有充分体现公平正义才能达到和实现一个和谐的社会。从实践层面上来看,如果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各阶层之间势必充满矛盾和冲突,就无和谐社会可言。因而要在实践中切实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要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保障各方面的正当权利得到维护和实现。由此可知,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当今社会上的许多不和谐现象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有关,或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权利贫困所带来的结果。以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农村贫困问题为例。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时期,一些地区先后走上了富裕之路,而广大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仍然十分贫穷落后。造成农村贫困的原因有很多,如自然地理条件、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低下、长期历史的影响等,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农村的贫困跟农民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有很大关系,可以说,农村的贫困主要是权利的贫困。农村权利贫困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虽有权利但受到不平等限制,如农村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低于城市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二是已有的法律权利得不到保障,如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常被侵犯;三是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而使农民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如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问题。权利是当今中国农民最为缺乏的东西,如果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那么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农村贫困问题就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解决农村贫困,必须首先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给予农民权利以“国民待遇”,只有如此,农民才能真正摆脱贫困,从而才能消灭因贫困而导致的不和谐现象,才能达到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的公平涉及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具体内容,其中,权利公平是实现其他方 面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没有平等的权利,就没有机会参与各种国家和社会事务,从而没有条件参加到制定规则、实施规则的过程中去,进而无法实现规则本身的公平。在缺乏平等参与权利的条件下制定的规则不仅为规则本身的不公平埋下了祸根,而且更无法做到公平地实施规则。于是,在按规则办事的现代社会里,当规则本身失去公平时,其他各方面公平得以生存的起点和基础就消失殆尽了。所以,权利公平是一切公平的逻辑起点,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二)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 消除权利贫困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我们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不仅是消除权利贫困所必须的环境条件,而且它本身也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这是由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等因素所决定的。首先,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来看。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而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都具有权利保障的内涵,这就意味着和谐社会实际上隐含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即对权利保障的肯定和对权利贫困的否定。正如罗伯特·达尔教授所说:“民主不仅仅是一个统治过程,权利是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主内在地就是一种权利政治,权利是民主最为关键的一种建筑材料。”法学即权利之学,法律的使命在于维护权利,其宗旨和核心就在于防止他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剥夺。法治即法律主治,“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关怀弱势群体、尊重少数人权利的社会,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人们之间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可见,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都有利于增进和保护人们的权利,因此,具有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特征的和谐社会亦必然有助于增进人们的权利和消除权利贫困。其次,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上来看。2006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其中指出,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其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要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同时,构建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见,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都以人民的权益为中心,都以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为着眼点,这就保证了构建和谐社会能够防止和纠正各种侵害人民权利的事件和行为。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增进人民权利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消除权利贫困的过程。四、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以来,国民生产总值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的总体福利明显上升。但由于在“效率优先”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忽视了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发展,导致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引发了一定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日趋凸显的情况之下,社会公平问题日渐成为一个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社会公平问题所呈现出来的具体情况有很多种,其中大多数情况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公民权利问题。因此,在关注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同时,更加关注因忽视部分人的权利而造成的权利贫困问题,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是由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现实意义决定的。(一)消除权利贫困符合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公平正义,这就意味着和谐社会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应当是一个人们不会仅仅因居住、出身、教育等个体差异而在社会福利的享有上存在巨大差距的社会。消除权利贫困意味着人们应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不因个体差异而被排斥在某些权利之外。毋庸质疑,每个人在出身和智商等个体因素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并非不正义,国家和政府对这种差距不能视而不见,相反有义务防止这种差距的扩大,采取措施改变因个体自然差异所带来的不公正问题,否则就是典型的不正义。因此社会有必要对这种自然起点上的差异进行必要调整,这种调整是一个最低限度的调整,不是使所有人的起点变成毫无差异的一致,而是制定一些制度,以使每个人都有获得基本生活必须品的权利。为 此,国家应当采取一种公开透明的公共选择办法,使全体社会成员过一种幸福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都能得到满足,如教育、食物、医疗、交通等。这些基本条件是一个人在社会上获得良好发展的起点和基础,每个人在这些起点上的相对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的基本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当所有人享有这些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都得到满足的时候,社会上的权利贫困问题就能够得到基本解决,这就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消除权利贫困有利于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和谐社会意味着恰当兼顾每个人的利益,不忽视每个人的愿望和要求。在现代社会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已是一个无法消弭的社会现实,在此背景下,我们不能简单地肯定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否定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保护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本来就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尽管由于各利益主体因自身禀赋的不同可能造成他们在最终利益结果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冲突和矛盾,但是国家可以通过对获取利益的过程进行调整来缓解和消除这种冲突和矛盾,即为人们解决最终利益结果的冲突预先建立一个公众认同的、符合正义标准的程序规则。一个获得公众认同的程序规则的存在对于消除因最终结果的差异而带来的冲突具有重要价值,它不仅可因利益主体对事先达成的程序规则的认同而缓解其心中的不满情绪,而且相对于直接对最终结果进行再次分配而言,具有更为积极的效果。在有符合正义标准的程序规则的条件下对过分悬殊的最终利益结果作适当调整,与在相反条件下直接对最终结果进行再次分配相比,前者不仅更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和赞同,而且还能激发他们的创造力,使他们在预先制定的公开的程序规则中通过公平竞争去获取自己想要得到的利益。为此,保证人们参与上述程序规则的创制过程就显得异常重要。在限制或剥夺公众参与权的情况下,即使规则的内容可能是正义的,其形成过程也因违反程序正义原则而大打折扣。尽管每个人因自然禀赋所带来的差异而在具体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但通过保障他们的参与权利,让他们都有机会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对共同关注的利益和政策相互进行磋商和谈判,在为了实现彼此利益的动机驱使下,他们完全有可能放弃个人最初的立场而形成相对中性的立场,相互体谅而达成妥协,从而形成孙斯坦所说的“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由于通过公众参与程序而达成的规则获得了全体的同意,他们对于最终结果所可能出现的差异就不会采取那么对立的矛盾情绪了。①参与权在消弭因结果差异所带来的冲突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利益分配的最终结果不可能符合每个人的愿望,人们也会接受在正当程序前提下获得的最终结果,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最终结果的“正确”或“没有错误”,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 10]程序之所以有这样的作用,是由程序的内在价值要素决定了的。[11]总之,消除权利贫困能够满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的需要,有利于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能够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氛围,使人们在符合正义的程序规则中去获得自身的利益需求,并能够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在每个公民的权利都获得平等保障的前提下,即使存在最终分配结果上的差异也是人们所能接受的了,这种差异是消除权利贫困之后所无法克服的现象,它本身并非一种不和谐,而是和谐背景下应当加以保护的个体利益追求过程中产生的多元社会的必然现象。五、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对策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如上的重大意义,为实现和谐社会这一美妙的人类理想蓝图,我们应当以务实的态度,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阻碍和谐社会发展的权利贫 困问题。为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一)全面提高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罗伯特·达尔在其《论民主》一书中提出了民主的十大长处。[12]其中包括民主可以保证公民享有许多基本权利;保证公民拥有更为广泛的个人自由;有助于人们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能够使人们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去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追求和平与促进繁荣。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是一种从自上而下的角度提出的一种国家管理方式,由于许多权利贫困问题往往都是在非民主的背景下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而造成的,因此解决这种问题的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提高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1.民主隐含着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毋庸质疑,在非民主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使公民真正获得权利保障的,因为权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社会生活的民主性。在现实生活当中,民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13]要达到这些条件的民主社会就必须尊重和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有效的参与是保证公民有参与各种影响其权益的决策和决定过程的权利,即让公民有机会表达他们的见解和看法、与其他公民(包括决策者)平等对话的权利,如果剥夺了人们参与议程以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就会造成政策决定权实际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某些成员就会有更多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愿望,他们就有可能通过压制其他人的方式而获得成功,[14]有效的参与权要避免的就是这样的局面。相反,民主化的社会生活就是任何与决策有厉害关系的公民都拥有参与相关事项决定程序的机会和权利,保证他们发表意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并且他们所发表的观点和见解在决策过程中能得到有效的体现和反映,从而使他们的权利获得尊重和保障。2.民主有助于提高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密尔认为,任何一个人,当他有能力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他的这些权利和利益才不会被人忽视,人们越是有自保的力量去进行自保,他们就越能免遭他人的侵害。[15]通过提高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人们参与各种事务的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从而能够增强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每个人都有自己基本生存的需要,如食品、衣物、住房和医疗等,同时,每个人也都有按自己的发展目标、偏好与价值观选择自己生活的多样化需要,这些不同层次的需要能否满足,根本的取决于一个人所处的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在民主化程度较高的社会里,每个人的需求和愿望都能得到尊重和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们通过充分行使参与决策的程序性权利,可以防止其权益遭受他人的侵害,避免自身权利遭受不利影响和非法侵害,从而增强对自己权益的防卫能力。3.民主有助于实现公民的公平机会权利。所谓公平机会权利,其核心思想就是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各种地位的权利。民主的社会意味着开放的社会,意味着一种最低限度的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16]各种社会地位不仅要在形式的意义上是开放的,而且应使所有人有平等的机会去达到它们。每个人,不管他的自身禀赋如何、不管他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如何,都应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在这样一个人人享有公平机会权利的背景制度的社会中,人们大都会接受由各种偶然因素所导致的结果不平等现象而不会产生对立情绪。虽然设想一个完全同一的和谐社会是不可能的,但民主社会可以设法建立一套相对合理的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公平机会权利,这些措施可以保证每个公民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有讨论、协商、谈判、妥协的机会和场合,有进入任何行业或领域的公平机会去争取获得事业的成功。只要保障了公民的这些公平机会权利,即使在最终结果上他的愿望未达成,但他也会觉得这是所有措施中最为合理、最为公正的了,他在最终结果上未得到的利益已在被给予的公平机会权利中得到了补偿,即他的愿望和利益实际上已经在另一种渠道中获得了表达和实现。(二)普遍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水平如果说社会生活民主化的全面提高是自上而下地消除权利贫困的重要举措的话,那么,公众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则是自下而 上地消除权利贫困的又一重要手段。二者都是消除权利贫困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前者可被看作是消除权利贫困的必要外部条件,而后者则是消除权利贫困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权利现象的认识和态度,包括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知、主张以及对他人权利的评价。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就是人们对自身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和理解;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就是人们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维护,以及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主动提出新的权利请求的愿望;对他人权利的评价包括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对他人权利的看法和态度。公众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在当下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文化基础,而且对于目前构建和谐社会来说也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由于当前许多不和谐现象都是由权利贫困引起的,通过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不仅有利于强化公众对自身和他人权利的认识和理解,还有利于公众在加强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权利,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公众只有提高权利意识之后,当自身权利遭到侵害时,才知道、也才有勇气去争取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才会为维护其权利而斗争。如果人们都有较强的权利意识,他人就不能或不敢随意侵害别人的权利,当社会上争取属于自己权利的人越多,则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就相对地越少。当社会上出现了没有侵犯或剥夺他人权利的现象的时候,则因侵犯或剥夺他人权利而造成的不和谐现象也就消除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公众的权利意识还较为淡薄。①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公众的权利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有很大差距。“贵和持中”是中国传统的处世原则,但这种个人化的、纯主观地追求“和”的愿望在他人对其权利的肆意蹂躏下化为乌有。由于每个人都只从主观角度去求和,不能认真对待属于自己的权利,当其权利遭受无端蹂躏时,还不知道如何去加以保护和获得救济。只有当公众的权利意识觉醒后,每个权利主体都真正有较强的权利意识时,他们才会知道维护其权利;也只有在人们善于并勇于维护自身权利的社会里,他人才会尊重别人的权利而不是随意践踏,人们历来所追求的“和”才能真正实现。毕竟,“和”不是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更不是要求人们忍辱求全,它是在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行动中实现的一种社会生活状态,更是需要人们通过努力争取才能够真正达成。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也是我们每个社会成员应 当为之而努力的奋斗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消除权利贫困对和谐社会建设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应当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要力避以胆怯、安逸、懈怠的心态对于权利的不法侵害的逆来顺受,应该不计成败地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认为:“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17]他说,对被遭致攻击的权利的维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因为权利人通过自己权利来维护法律,就是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由于个人权利遭侵害被否定就会导致法本身遭侵害被否定,保护主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保护和主张法,权利主体为权利而斗争,由此获得多么伟大的意义啊![18]由此可见,人们维护自身的权利是在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实际上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平与安定。所以,通过主张权利来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又一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①本文并不否认经济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影响,而是认为经济贫 困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影响不过是一种最终的表现结果而已。从更深的层次去分析造成经济贫困的背后原因,就会发现,在现代社会中,许多经济贫困现象都是由权利的缺乏造成的,进而认为权利贫困才是引起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因素。② 这种物质贫困又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就是收入低于维持生存所必要的最低水平的一种贫困状态;相对贫困一般是指收入低于全社会收入平均值的一种贫困状态。① 这并不是说物质对于消除经济贫困毫无意义,在偏远的落后地区,对因地理环境的限制而处于贫困状态的人们来说,物质上的支持也许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重要手段,如通过改善交通条件等基础设施能够使他们克服恶劣交通环境的限制,从而使他们有可能走上富裕之路。但本文并非探讨所有的贫困现象,而主要讨论的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因权利的丧失而导致的贫困问题。事实上,这种因权利的缺乏而形成的权利贫困所导致的贫困现象在当下中国社会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呈现出一种日益严重的发展趋势。这正是引起作者关注并写作本文的缘故。①胡锦涛主席于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条基本特征,其中之一就是“公平正义”。① 这是因为通过给予表达愿望的机会有利于化解不满与对立情绪。波斯纳教授发现,诉讼具有一种精神发泄或治疗作用,那些认为自己权利被侵犯了的人心中怀有怨气,他们想有一个场合来发泄这口气,即使败诉了,他的感觉也比他没有机会在公众场合说出他的不满时要好,在这样的场合,这种不满如果没有得以证明是正确的,至少被认真对待了(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0页)。① 调查数据显示,在校大学生对“选举基层人民代表”表示选举自己信得过的人占57.3%,持“无所谓”、“随大流”以及选举候选人以外的人分别占21.4%、11.3%和2.4%;与此同时,“对自己所在选区人民代表活动情况”表示不大了解的占49.2%,一无所知的占40.9%(参见张华青:《论政治现代化与公民文化》,载《复旦学报》2003年第1期,第33页)。另外,诉讼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贱松、厌松心理的影响,许多人还会因“打官司”有“贪利”之嫌而不愿利用这一权利来维护自己遭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 [印度]阿码蒂亚·森. 贫困与饥饿[M].王宇、王文玉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73-74. A. Sen, Development as Freedom, Knopf, 1999, p75. 迪帕·纳拉扬等.谁倾听我们的声音[M]. 付岩梅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9-70. 汪柱旺.农村养老保险:供给主体与制度创新[J] .当代财经.2006,(10).38-40. 罗尔斯. 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胡锦涛.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R]. 中新社. 2005-02-19. 罗伯特·达尔. 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56.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90. [美]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M] .金朝武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9. [日]谷口平安.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等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11] 孙笑侠.程序的法理[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05- 116.[12] 罗伯特·达尔. 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52.[13] 罗伯特·达尔. 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3.[14] 刘国.宪法裁判与民主的悖论[J]. 现代法学.2005,(3).34.[15] [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4. [16] 罗尔斯. 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8.[17]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18]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55-58.

第8篇:社会关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商业人身保险社会保障险种结构经营战略

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人身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因生、老、病、死、残等人身风险而遭遇不幸或困难的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其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社会保障的范围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窄,人身保险发展的空间相对越大;反之亦然。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范围越小,即使社会保障标准和待遇维持原有水平,用于社会保障的总费用就越少。而社会保障费用和工资均来源于消费基金,社会保障费用的减少意味着工资部分的增多,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人们参加人身保险的能力也相应增强。

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越不齐全,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相对越大。因为在人们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项目越少,需要由人身保险进行保障的就越多,参加保险的愿望和积极性就越高。同样,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项目越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越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上升。

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是指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和人们保障需求一定时,社会保障发展程度越低,对人身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二)商业人身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业人身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许多国家都尝试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主要途径是在国家监督之下选择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对长期资本投资管理的丰富经验等,成为基金经理人的首选目标。在美国,许多保险公司都是公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基金管理人。实践证明,由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营机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效率比政府有较大幅度提高,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力量,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被雇主视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引导和鼓励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险公司在数理计算、资产运用、缴费记录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在补充性养老保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在美国,职业年金计划最初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在普及到一定程度时,信托和银行等机构才开始参与。目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占美国职业养老计划资产的四分之一。日本在企业养老金制度运行的初期,也采取了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全过程服务的方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日本的企业养老金业务主要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经营。

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基本的社会保险只能是低水平的,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同时,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商业人身保险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省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分析

**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沿革和变化与全国大体一致,到2002年全省已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带有地方特色的做法。

养老保险制度获得重大突破。在参保范围和对象上对非公企业参保作了有益探索,出台了“低门槛准入”,“低水平享受”的办法;在基金征缴方式上,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在统筹上,坚持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建立多元、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1995年率先出台了《**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后又进行修订,使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征缴率和人均月征缴额等几项主要指标均有所上升。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覆盖范围开始向城镇全体劳动者拓展,并在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存在问题

目前,**省社会保障体系运转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由于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具体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国家财政支持,加上农民收入较低,参加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等问题,**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对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有所探索外,在最核心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不同居民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和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城乡人口能否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取决于是否拥有城镇户口;城镇职工能否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企业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如在**省内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属于垄断性或资源性行业。

保障资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覆盖后,部分企业存在拒缴、欠缴现象;基

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难度加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资金到位率比较低,造成基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不高,难以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的积极性。政府承担了大量本应由市场来承担的职能,例如各地社保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运作,强制主办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效率不高,还存在资金混用等管理风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个人帐户基金迫切需要金融机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以及通过保险企业提供年金化领取方案;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养老与健康保险方面,由于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了企业和个人的选择空间,不同企业和个人差异化的保障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完善**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措施

(一)具体途径

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使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既相互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必须找到二者的最佳结合点。就具体途径而言,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现阶段居民养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经济基础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从**省具体情况来看,社区养老事业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展非常有限,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形式。

从人口结构来看,**省老年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非农业生产部门流动,加快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与“四二一”型家庭结构的大量涌现,将更难满足老年人的供养需求。原有的养老保险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购买商业养老险逐渐成为实现家庭成员“老有所靠、老有所养、自主养老”的一种重要理财方式。**省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发挥商业保险的网络机构和风险管理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精算技术和资产管理服务,同时在企业年金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等领域有所作为,特别是为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当前,**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时机。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地位,准确界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限,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因此,**保险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细化市场,研究制定发展战略、确定经营领域与服务种类、设计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来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二)具体措施

开发适销对路的商业人身保险险种,优化险种结构。人身保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根据居民保险需求的变化与差异,加快开发人身保险新险种的步伐,同时要努力调整优化险种结构,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建议加强以下方面险种的完善和开发:

完善具有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多数居民认为,如果投保寿险而在保险期内未出险,保费便白交了。但如果到期还本,还能返还较高的利息,居民往往较容易接受。当然这需要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支持。

加强对医疗市场的开发。对大多数居民来说,就医看病所需要的开支还是比较高昂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居民自然而然会寻求医疗保险作为保障。目前,**省医疗保险开发很不完善,尤其是65岁以上的居民医疗保险,在所有的寿险公司中基本都是空白,可小规模探索或试办。

团体寿险应加强有储蓄性质的终身险开发。目前的团体寿险除团体养老保险外,几乎没有终身保险的险种,而人们往往更关心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

适度提高保险金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增强,居民愿意获得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都大为提高和增加,保险公司应顺应形势,适度提高保险金额,如灾害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应适度增加,同时要拓宽保险责任范围,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

适时调节经营战略,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地区业务。国家实施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地区业务,在对原来的乡镇保险办事处(站)和营业所进行改造与更新的基础上,采取新的营销体制,占领农村市场,赢得先机。**省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全国的排名情况一直在中游徘徊,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各大寿险公司均忽视了农村这一块重要领地。在抓牢城市客源的同时,涉足广阔的农村客户,不但是省内寿险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更是人身保险市场完善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加大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力度,提高业务管理体系方面的创新力度。**省地区的信息分布和传递极不平衡,信息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普通百姓,尤其是农村居民来说,仍属新鲜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创新适合**省人身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也成为推动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目前**保险业普遍存在重视开展业务而管理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客户服务工作不充分,在客户回访和续期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应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续期收费和客户回访制度,并不断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此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保险部门,由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第9篇:社会关系论文范文

摘要: 权利可以分为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利不仅先于权力而存在,也是权力的来源。当权力从权利中分离出来,形成共同体权力之后,权力就具有了独立性。但是,共同体的这种权力首先要遵循一定的界限,保持和权利的基本平衡。其次,权力的运行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并不断改善其对权利起作用的方式。本文运用社会契约理论,对政治状态下的权利和权力关系进行了解读,提出了宪法“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力=权力:不具权力内涵的权利”的基本平衡的观点,并对政治社会中如何实现这种平衡提出了一些可供商榷的建议。 关键词: 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利与权力/平衡 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也是政治哲学的重要课题。人们一般习惯于从实在法上就这种关系进行解读,但是,对于权力和权利关系的研究,局限于这一思维显然难以发现其全部面貌。在政治社会中,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应该是什么?这种应然关系对我们构建宪政体制有何实际意义?又如何实现权力和权利关系的这种应然状态?我们试图以社会契约论为视角,从权力和权利的渊源上对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应然关系及其意义,以及在现行体制下如何改善权力和权利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权利的秘密:隐藏着权力的权利 权利和权力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概念,也是被广泛使用却又被广泛模糊的一对概念。权利或者权力是什么?学者们提出的每一种学说几乎都遭到质疑。笔者认为,权利和权力不仅是法学的范畴,也是政治学的范畴。只有在人和人组成的社会中才能形成权利和权力,孤立于社会的个人无所谓个人权利,也无所谓权力。因此,对于权利或权力是什么,只有在社会之网中才能得到说明。本文所要探讨的权利权力关系就是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我们理解权利权力关系提供了线索。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说道,“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在这里,卢梭假设了这样一种理念状态: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和人的交往逐渐变得频繁而经常,并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得“自然的不平等,不知不觉的随着关系的不平等而展开了”,“在最强者的权利和先占者的权利之间发生无穷尽的冲突”。这个时候,“富人就很容易的造出一些动听的理由,诱导他们达到自己的目的。他向他们说:咱们联合起来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压迫,约束有野心的人”。这种联合不仅刺激了权利观念的产生,使承认和尊重成为人们生活的需要,也使权利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人类维持和调整彼此关系的重要工具。对于社会生活中权利观念的形成,格林说,“没有这种承认或者承认的要求,权利就不可能存在。权利是而且必须是不仅作为社会的产物,而且是有自我意识的社会的产物:人们已经察知其共同利益并共同具有这种意识,所以,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共同协调他们的行为。”狄骥也有这样的论述:“我们如果承认人是孤立而和人隔离的话,那他就不可能有主观的权利;也不可能生而就有权利。”“他只能在进入社会之后才拥有权利,因为他进入社会就和其他人发生了关系。” 关于这种结合的必然性,卢梭接着说,“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那么,这种组合是如何实现的 呢?卢梭认为,“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在卢梭看来,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个体权利集中的结果,是社会个体在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中全部让与权利形成的。通过这种让与和集合,人类社会获得了一种高级的权利——共同体的权力。共同体权力的产生,意味着人类社会已经完成了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的转变。卢梭的社会契约解决了人类政治共同体的形成,或者说解释了人类“从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到政治状态下的人民的转化”。[11]至此,卢梭也完成了由权利到权力的证明。 本文的写作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由这个假设,我们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权利先于权力而存在,权利中蕴含着权力因素;共同体权力产生于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或者是更高级的权利[12];这种权力根源于社会个体的权利,但并不是权利的上位概念,也不是与权利对立的概念。卢梭认为,在人民所代表的权利之上创立一个权威是荒谬的,因为人民本身就是权威。我国宪法学者陈端洪也认为,宪法学的元概念就两个:主权、权利。[13]因此还可以进一步说:从本源上看,权力在效力或正当性上来源于权利[14]。在政治状态下,虽然权力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但是,无论是独立的权力还是权利之中的权力,其根源都来自于社会个体。在政治状态中,我们把这种社会个体的集合称为人民。 这种理解对我们处理权利权力关系是有意义的。卢梭认为,在任何一个政治社会中,个体成员都具有两种身份:既是主权者,也是臣民。[15]这似乎喻示着,个体成员的权利中隐藏着这样一种权力:一方面,它使得社会成员得以主权者的身份参与主权,形成共同体意志,并据此制定普遍性的法律,这个意义上的个体成员可以称之为公民,也即主权者,但这种权利却不能简单的称为权力,因为它仍然是权利的范畴[16];另一方面,主权者制定法律后,这种权力因素便在日常生活中隐藏起来,社会成员的权利成为不具有权力因素的权利,它要求社会成员承认并遵守法律,服从秩序。这种情况下的权利,我们一般也称之为法律认可的权利。在第一个意义上,权利中的权力因素得到显现,社会成员以主权者的身份登上舞台;第二个意义上,权利褪去其权力因素,社会成员成为臣民。[17] 正是因为权利内部存在这种差异性,为了标明社会个体在这两种角色下的权利状态,我们主张对权利作这样一种区分,即“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18]。前者对国家主权发生意义,且可以不以法律规定为必需,如选举权、复决权、监督权等,这种权利奠定了人民通向主权者的道路。后者对国家主权之外的广阔领域发生意义,且一般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如一般情况下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种权利并不要求“人民出场”,社会个体只要遵从法律即可[19]。关于权利的这个划分,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利内克也曾有过类似的论述。他认为可根据公民个人的法律地位对权利作如下一种分类:(1)消极地位,即对国家的一般服从。否定地位,即防备国家的权利。(3)积极地位,即由国家授予采取积极行动的权利。(4)主动地位,保证参加政治、特别是选举的权利。[20]据此,耶利内克进一步将公民在政治社会中的角色,分成被动身份、消极身份、积极身份和主动身份等四个不同的身份。其中,主动身份以“参与国家”为主要内涵,旨在形成公共意志[21]。在这里,我们看到,被动身份一般并不拥有权利,而 消极身份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具有权力内涵;积极地位的某些权利虽然包括了一定的权力内涵,但一般都不具有权力内涵,因而我们一般将这几种公民身份中可能包含的权利视作是“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但是,由于选举权等具有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属性,且关系到国家主权范畴,因而,主动 地位的权利一般被看作是“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22]。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